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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0 07:38:06

禁毒条例

禁毒条例篇(1)

(第五十五号)

《安徽省禁毒条例》已经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安徽省禁毒条例

(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品和。

第三条 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年度禁毒工作情况。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缉、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确定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原植物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禁种原植物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预防、禁毒宣传和戒毒康复等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禁毒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违法犯罪,对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普及危害和预防知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师资培训,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止吸食、注射、贩卖和种植原植物的内容,对村民、居民和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版面或者专门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第十八条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视频系统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落实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危害知识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行为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予以制止,帮助其戒毒,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

第三章 管制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古柯植物和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的其他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巡查,发现非法种植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品、、易制毒化学品追溯制度,对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进口情况等进行全程记录,并保存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具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查缉机制。公安机关根据查缉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人员和物资集散的其他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或者非法寄递、托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可疑资金进行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禁止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禁止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第一款所列交通工具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原植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戒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维持治疗机构登记,可以依法参加使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户籍地执行;社区戒毒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到。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具备戒毒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民族、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的种类和成瘾程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的阶段和戒毒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其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推动建立戒毒专门医院,收治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负责场所安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收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依法批准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将所外就医批准文书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并书面通知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由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参照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所外就医条件消失的,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

第四十四条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决定,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康复措施,建立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社区康复效果。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配备戒毒工作专职人员。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由社区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

第四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享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救助。病残吸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所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推动戒毒人员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或者非法寄递、托运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作、、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原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

(二)未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或者未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危害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五)其他、、的情形。

禁毒条例篇(2)

根据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省将加快市、县级禁毒预防教育基地和示范学校建设,严格落实逢嫌必检,严查毒驾等不法行为,实施全省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和示范点创建活动,加强禁毒社工队伍建设。依法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财政全额保障为主的禁毒经费保障机制。6月底山东各市、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禁毒预防教育基地(展馆)和1处示范学校。

省禁毒委要把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市级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工作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及时跟进落实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和任务书。

山东拟出台禁毒条例:吸毒被查未满3年者禁参演影视作品演了也不能播据济南日报2日报道,4月1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涉毒人员参与广电节目、文艺演出活动作了严厉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在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开设禁毒宣传教育课程,每学年不少于二课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得播出。违反条例规定,对邀请方、播出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寄递实名登记和安全查验制度。发现客户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山东省禁毒战果再创新高 目标案件全部告破21日自山东省禁毒工作电视会议获悉,20xx年山东警方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逮捕人数和判处毒品罪犯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29%、72%和8%,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和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全部告破。

禁毒条例篇(3)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二条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60周岁以上的;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十六条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育、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第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第十九条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期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并将社区康复决定书转交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第二十二条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依法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康复治疗、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后可以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第二十四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及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教唆、介绍、引诱、欺骗他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禁毒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依法在物流集散地、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物流企业应当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90日备查,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三十一条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

第三十二条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销售戒毒药品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和药店销售,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禁毒科研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管理不力,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5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10人的,或者1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的;

(四)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五)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

(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去氧麻黄碱(冰毒)、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禁(禁贩、禁种、禁吸)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铁路、工商、财政、卫生、医药、民政、林业、农业、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毒工作。

第五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管区内的禁毒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旅馆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业以及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把禁毒工作列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应当进行禁毒教育,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家长对其进行帮教、戒毒。

第九条 未成年人有毒品违法行为,其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格管束。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用罂粟壳或罂粟籽的,依照国家禁毒决定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具有前款行为确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禁毒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购售麻黄素中间体草酸麻黄素和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草粉)的,由自治区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前款行为而使麻黄素中间体草酸麻黄素或麻黄素粗品流入非法渠道,为毒品犯罪所利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毒条例篇(4)

美国最早的联邦禁毒法律是1914年通过的《哈里森麻醉品法》。该法规定,鸦片和海洛因只有根据医生的书面处方才可出售,在无处方情况下使用为非法。1970年通过的控制的最基本的联邦法律――《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法》规定,非法贩运、买卖、持有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鸦片制剂等,受刑事制裁。《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50.5条规定“公然酩酊、乱用药物罪”。行为人有一次该罪有罪认定,属罪行等级中最轻微的“违警罪”;在一年之内两次受该罪有罪认定,属比“违警罪”严重一级的“微罪”。

美国一些州也将吸毒列为犯罪。许多州设立了法院,要求吸毒者进行戒毒治疗,定期到法院汇报戒毒情况,进行检测。吸毒者如合并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可对吸毒者进行家庭监禁或监禁在监管场所。戒毒医疗费用大多由医保、社会福利和政府专项基金提供。

麻醉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方面,《哈里森麻醉品法》已规定对经营麻醉品的商人实行注册登记。根据1970年《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法》,联邦缉毒署有一支专门管理合法生产的管制化学品的力量,其重要工作措施就是对受管制药品的经手人进行定期调查。

英国禁毒法律是1971年制定的《滥用法》、1986年的《贩毒罪法》等。吸毒被定为犯罪。但《拘留变更执行令》规定,吸毒者可以选择拘留变更执行方式,到戒毒机构接受治疗。医院戒毒纳入英国国民医疗保险体系,戒毒者可以获得免费的医院戒毒治疗。

德国《刑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判处监狱服刑或强制戒毒治疗。吸毒者住院治疗全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芬兰法律规定,凡是非法使用或为个人使用而持有的,以“非法使用罪”论处,处罚金和6个月以下监禁。同时,如根据使用的数量、类型、环境等综合评定该犯罪是轻微的,且罪犯同意接受治疗,可免予和处罚。

日本战后相继制定了“相关五法”――《品和取缔法》、《鸦片法》、《大麻取缔法》、《兴奋剂取缔法》和《麻药特别法》,基本按种类进行管理。吸毒也是犯罪。日本《刑法》规定对吸鸦片者处3年以下惩役。《品和控制取缔法》还规定,一旦确认吸毒成瘾,必须送往品中毒医治中心强制戒毒。

不过,日本近年除兴奋剂、大麻等传统外,“脱法”数量急增。对于吸食“脱法”在法律界定上的困难,警察厅通过运用《刑法》中“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加大对吸食“脱法”人员的惩处、威慑。厚生劳动省自2014年来也几乎以每月一次的频率将各类“脱法”指定为违禁药品,使打击“脱法”有法可依。

按照《品和取缔法》以及《海关法》、《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者、进出口、生产、使用、流通都受到严格管理。进口后,进口商要以台帐的方式对进口的品名、数量、委托进口用户详细记载,台帐保存最少2年时间。最终用户也被要求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台帐管理。

泰国《麻醉品法》规定,非法消费的,处监禁。如果罪犯在被捕前已经进行治疗的,可不予刑事处罚。犯罪3次以上,要在封闭的机构中接受治疗。实践中,法院首次判决强制戒毒一般以四个月为上限。期满后经吸毒成瘾康复专门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再经过两个月的康复训练即可重返社会;评估不合格可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总数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3年后仍然没有戒除毒瘾,法院可以对其吸毒犯罪行为判刑事处罚。

我国立法

目前,我国的禁毒法律法规已经比较系统。国家层面适用的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以及《戒毒条例》、《品和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国务院行政法规,还有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的规章和办法。

《刑法》以专门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规定了对犯罪的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非法种植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等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还规定,吸毒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007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禁毒法》也规定了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所有涉毒行为,但没有重复量刑或处罚尺度。《禁毒法》主要对禁毒宣传教育、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管制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原料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另一方面是交通、邮政、娱乐场所等相关方防范和吸毒的责任。戒毒方面,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明确吸毒人员主动戒毒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及康复回归社会后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这几种措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之间的环节转换,及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作了明确。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毒驾”的法律责任。

云南、广西、贵州、浙江、江苏等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制定了禁毒条例,云南、广西、浙江等地制定条例的时间较早,更是已根据当地禁毒实际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正、修订甚至重新制定。各地禁毒条例是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禁毒法》通过之后制定、修订的地方禁毒条例,主要内容基本都是《禁毒法》所规定的禁毒宣传教育、管制、戒毒措施这几方面,但也有不少立法创新。

增加了明确列举的品种。《禁毒法》规定,“,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浙江、江苏、广西条例都将当前危害突出的氯胺酮列举出来。

戒毒纳入医保。浙江、广西条例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禁止毒驾。浙江、江苏、广西条例都规定,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取得的驾驶证应当注销。广西条例还明确,吸毒人员不得驾驶船舶、轨道交通工具等。江苏条例特别规定,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人员驾驶校车。浙江条例规定,吸毒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江苏条例规定,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驾驶证都应当提供检测报告。

登记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2012年修订的《江苏省禁毒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启 示

综合立法作用大。禁毒是综合工程,涉及打击制贩毒等犯罪、矫治吸毒者、宣传教育、预防管理等。从国内外经验看,禁毒没有靠一部法单打独斗的。在立法内容上需要刑法、禁毒专门法(有的还按种类分别专门立法)、相关法相结合,从立法层次上需要国家法和地方法相结合。拿我国来讲,《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禁毒中的作用是打击既有涉毒行为;《禁毒法》、《戒毒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各地禁毒条例的作用主要在挽救既有吸毒者和事前预防。地方立法是根据本地实际将国家立法进一步细化;且涉毒情况和品种都日新月异,实践中地方立法往往比国家立法更快做出反应,所以地方禁毒立法是禁毒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外,在实践运用中也是各法结合“补漏”。如,日本“五法”治不了“脱法”,警察就用“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惩处,即通过惩治“毒驾”实现治毒;中国是反过来,以前法律可治“毒”但惩治不了“毒驾”,于是一些地方条例把禁止驾驶作为对戒毒人员的要求,即通过治毒实现惩治“毒驾”,为惩治“毒驾”提供了法律依据。

禁毒条例篇(5)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站在关注民族未来,打造人民群众幸福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充分认识当前禁毒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总书记“禁毒工作必须持之以恒”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依靠《禁毒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以更大决心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全力遏制问题的蔓延,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掀起禁毒宣传新高潮,为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主题

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地宣传《禁毒条例》,提高广大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动员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人人拒接,人人参与禁毒斗争的格局。

三、活动时间

四、活动内容

(一)举行2014年结合国际禁毒日禁毒宣传“五进”活动启动仪式。社会禁毒委决定于这半年,在全社会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五进”活动启动仪式,同时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咱们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和各部门干部、学生及群众禁毒宣传参加活动。

(二)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以街头宣传教育活动形式,掀起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高潮,法宣办、司法局、禁毒办及法宣成员单位组织机关干部,在各繁华地段设立《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咨询点,采取广播、散发法制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禁毒图片展、制作禁毒法制宣传车,在主要街道进行巡回宣传等形式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在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各中小学校举办“禁毒一堂课”法制讲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期间,举办1-2次禁毒专题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活动。

(三)开展禁毒法制宣传“五进”活动。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期间,由禁毒办牵头,禁毒委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声势浩大禁毒宣传“五进”活动。

“一进”农村,由法宣办、司法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制作法制宣传车,组织骨干力量深入全社会各乡镇、街道、农场等农贸市场、进行市场广播,新农村的砖铺地面,编出禁毒警句,各村的文化室和农家书屋标语,进行巡回宣传《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发放《禁毒条例》、禁毒传单;同时由各数字电影公司到各乡镇、街道、农场放映数字电影,每部电影放映前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二进”娱乐服务场所,由社会文体部门组织娱乐场所业主、从业人员代表和禁毒志愿组成宣传队,在全社会娱乐场服务场所,这个场所更为重要,墙上要有横幅警句提示,因为很多吸毒都是在这个地方接触的,舞厅要有禁毒标语,随照霓虹闪烁,也能看到;开展“拒绝、健康娱乐”宣传活动。向娱乐服务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和娱乐消费人员发放《禁毒条例》小册子、禁毒传单和致“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一封信”等禁毒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知识特别是新型知识及危害,教育娱乐消费人员“拒绝、健康娱乐”。

“三进”家庭,就应该用天气预报播出前的瞬间,播发禁毒公益广告,由社会各级妇联组织妇女组成宣传队进家庭,开展“不让进我家”宣传活动。对吸毒人员家庭、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外来人员家庭和单亲家庭开展重点宣传,向吸毒人员发放《禁毒条例》小册子,禁毒宣传资料,对吸毒人员开展帮教宣传活动,使他们普遍受到禁毒教育。

“四进”学校,由社会各教育部门组织教师组成宣传队进学校,开展“不让进学校”宣传活动。组织学生开一次禁毒主题班会,教师宣讲“禁毒一堂课”,每年学校都组织一次禁毒演讲会或禁毒校园征文,实际也进步地进入家庭了,学生会提示父母和家人远离;学校出版一期禁毒宣传专栏,向学生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片,使学生普遍受到一次预防教育。

“五进”社区,由团社会委组织团干和禁毒志愿者组成宣传队进百个社区,开展“不让进社区”宣传活动。社区搞一次禁毒演讲比赛,说一说社区禁毒的故事等,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社会群众和外出务工人员、农民工开展《禁毒条例》宣传教育活动,向社区群众发放致“致社会小区居民一封信”,向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发放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外来人员一封信”及《禁毒条例》小册子,播放禁毒宣传片,开展法律咨询。再如地铁、机场用电子醒视频,反复播放,言语要深刻。如“想生存、要命吗,那就要远离”等。

(四)加强对吸毒人员的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活动期间,公安部门要在社会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以“远离、重塑新生”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中,开展“告别昨天,精彩未来”演讲比赛、“远离,珍爱生命”集体签名活动,以“现身说法”家属规劝会等形式,使吸毒人员认识,了解的危害,自觉远离,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举办禁毒法制图片展览。由禁毒办制作禁毒法制图片展板,深入到各乡镇、场,进行禁毒图片展览及禁毒法律咨询。

(六)开展多方位、多形式、大容量的宣传报道禁毒工作。社会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在禁毒法制宣传活动期间,利用社会广播电视台、《社会政务》、政府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禁绝的决心和信心;宣传《禁毒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宣传近年来我社会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宣传识毒、防毒、拒毒方面的有关知识;宣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贻害子孙,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营造“远离,拒绝”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七)要进一步加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力度。社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多侦破一批吸贩毒案件,多抓获一批涉毒违法犯罪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工作,充分发挥戒毒所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案件的监督,批捕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实效。禁毒工作是禁毒专项斗争的主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贯彻实施宣传《禁毒条例》为主线,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做好开展全社会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制定出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职能,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指导,协调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禁毒条例篇(6)

福鼎公安禁毒部门强化措施推进禁毒专项行动

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认真贯彻上级部署,充分发挥禁毒战线主力军的作用,在各兄弟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0603”禁毒专项行动。据统计,自4月份“0603”禁毒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5月底,两个月时间内,全市共强制戒毒13名,劳教戒毒3名,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抓获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海洛因0.4克,发现并铲除罂粟198株,取得了初步成效。

扎实开展禁种铲毒,严厉打击犯罪

福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0603”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公安局局长叶建华、分管副局长刘世巧为正副组长的“0603”禁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刑侦、禁毒、治安、巡警、边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并制定了严密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和重点,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基层派出所,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4月12日9时,市局禁毒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经严密侦控,在桐山街道镇西村洋尾新村77号附近一民房内成功抓获网上通缉在逃的贩毒嫌疑人黄某(男,30岁,福建建瓯人)。并移交建瓯市公安机关。4月26日,该大队民警经布控在城区乐群购物广场一楼抓获两名吸毒人员丁某(男,36岁,住桐城下龙山二台245号)、陈某(男,37岁,住山前灰窑村江口路44号),接着民警们又顺藤摸瓜在桐城宛亭路41号边抓获吸毒人员夏某(男,30岁,住桐城沙垅村6号)。4月29日凌晨,秦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手行动,在秦屿镇积石路129号抓获吸毒人员谷某(男,28岁),经审查,其交待了于4月15日在秦屿金麟路281号五金店盗窃人民币1200元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们连续作战,在该镇积石路、金麟路陆续抓获刘某(男,27岁)、王某(男,39岁)2名吸毒人员。4月29日,管阳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会同市公安禁毒大队在管阳镇广化村梭罗地七斗里山上铲徐非法种植的罂粟198株。

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严防其流入非法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精麻药品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5月中旬会同市药监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对全市各大药房、医药公司及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全市各医疗经营使用单位要转变用药观念,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科学使用品。

禁毒条例篇(7)

紧紧围绕以青少年、特殊群体和合成为重点,以“6·26”国际禁毒日重要节点为契机,在全镇组织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场所、单位宣传《禁毒法》、《戒毒条例》和《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宣传党的禁毒方针政策,表明党和政府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宣传禁毒知识、禁毒危害,努力提高公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局面。

二、活动主题

“美丽宝岛·远离”

三、活动时间

6月20日--6月30日

四、活动安排

(一)“6·26”国际禁毒日“美丽宝岛·远离”主题活动

1、时间:6月26日上午9:00—11:00

2、地点:中学

3、前期活动(6月26日上午7:30—9:00)

(1)现场悬挂宣传横幅5条;

(2)开展禁毒知识图片展:设立禁毒知识图片展区,利用图片展示向市民宣传危害;

(3)娱乐场所禁毒宣传:组织工作人员走进各娱乐场所张贴禁毒宣传挂图;

(4)社区禁毒宣传:组织工作人员走进社区张贴禁毒宣传挂图;

(5)利用现场音响向群众进行禁毒知识宣传。

4、正式活动(6月26日上午9:00—11:00)

(1)西境居委会主任吴健文同志作表态发言;

(2)请中学学生代表郭必娟作禁毒宣誓;

(3)镇党委书记李德润同志讲话;

(4)镇政府工作人员、边防派出所干警向群众散发宣传品、资料。

(二)“美丽宝岛·远离”系列主题活动

1、村(居)委会宣传

组织村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利用横幅、宣传单、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禁毒宣传深入千家万户。

2、学校宣传

由镇综治办组织辖区学校,利用制作宣传版面、举办知识讲座、主题班会课、黑板报等形式,做好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3、易涉毒娱乐场所宣传

镇综治办和两个派出所组织宣传,深入辖区易涉毒娱乐场所,宣传《禁毒法》和《经济特区禁毒条例》,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同时敦促娱乐场所利用宣传标语、宣传版面对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

五、工作要求

禁毒条例篇(8)

一是深入开展易涉毒场所清查行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整合综治办、派出所、社区等资源,组建10支专项检查队伍,开展拉网式踏查50余次,搜索荒山野岭、山区林场、田间地头、“空心村”、废弃宅院等潜在非法种植区域200余处,现场铲除罂粟等毒品株苗200余棵,批评教育罂粟种植户9户,对有非法种植罂粟前科及在农村有废弃院落人员等易种毒人群开展走访教育40余次,将禁种铲毒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采用“网格化+禁毒宣传”的工作模式,广泛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月”宣传教育活动。调动165名村居网格员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发放禁毒宣传单页3000余份,悬挂禁毒宣传条幅400余条,张贴宣教标语120余条,形成了禁种铲毒家喻户晓、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办公场所的规范化建设。由镇财政投入专项资金,重新装修XX镇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建设高标准“三室一办”镇级办公宣教场所,并配备专职社工,做好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教育谈话、尿检测、思想转化等相关管理工作,实现日常管理的制度化,长效化,有利地保障了我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控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下步打算

禁毒条例篇(9)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禁毒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家《禁毒法》、《戒毒条例》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禁毒工作领导管理体制、组织协调体系、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大力推进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禁吸戒毒、禁毒执法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

通过摸排、教育、打击、管控、帮教多措并举,切实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实现“早发现、早教育、早预防,让预防教育成效显著,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夯实基础工作,对涉毒人员进行管控严密”的目标,确保全街道禁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由毒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努力创造“吸毒无来源,贩毒无市场,涉毒无条件,街道无毒害”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这项工作的反复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各社区书记要亲自担任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明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保证党政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对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

(二)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把《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以社区为重点,以“人人远离毒品行动”、 “不让毒品进我家”、“不让毒品进社区”、“不让毒品进街道”等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宣传力度,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大幅提升禁毒法律法规的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加大对重点人员,特别是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青少年、外来人员等易涉毒重点人群的教育,向居民发放禁毒手册、定时定点放映禁毒宣传片;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力量,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禁毒志愿者队伍,扎实开展好“毒品知识进社区”活动,扩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参与面。把6月份作为禁毒集中宣传月,同时搞好“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教育,有效开展日常性的禁毒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富有实效。

(三)严厉打击涉毒犯罪。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涉毒排查活动,注重专人排查与他人举报相结合,突击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对辖区内吸贩毒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毒情及时报告,对易涉毒高危人群实行排查信息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蔓延。以社区为依托,及时排查举报,做好单位联动、警民联动,深挖彻查,实现涉毒情报快速传递。在密切掌握涉毒违法犯罪动态和线索的基础上,实施精确打击。

(四)进一步加大管控力度。切实加强派出所、社区、家庭帮教工作,严格落实派出所、社区、家庭成员组成的监控帮教。依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力量,建立起较为稳定的禁毒志愿者队伍,扩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参与面。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禁毒各项工作,加强对禁毒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培训,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禁毒队伍,提高禁毒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禁毒条例篇(10)

一、领导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为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及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我县司法局长及分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提前启动系列活动,11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布置系列宣传活动。召集会议,明确参加系列宣传活动的人员、车辆,所要宣传的法律法规知识,购买和印制送法进企业、进乡村、进校园、进社区的书籍及资料。

二、围绕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一)由县司法局印制材料,发放到各乡(镇)司法所,由司法所协调其他部门,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悬挂标语,利用街天向赶集群众发放宣传材料。

(二)11月1日,孔副局长带队到禁毒工作挂钩联系点——漫湾镇,联合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利用街天群众赶集的时间,以广播、发放宣传材料、《禁毒知识问答》、展图画的形式,开展《禁毒法》等禁毒知识活动。活动中接受学习教育群众1500余人,发放材料1500份,《禁毒知识问答》160册,展出图画20幅,孔副局长用广播宣传《禁毒法》及相关禁毒知识60分钟。其中,《禁毒知识问答》分发到8个村委会、136个村民小组、8个中小学校及法制中心示范户,使用经费3000元。

(三)11月19日,孔副局长带队到__佳浩茧丝绸有限公司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该公司领导组织100余人员工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孔副局长介绍阐述了司法局的职能、普法的重要性、送法进企业的目的及所送的书籍资料。赠给公司及公司三个车间《新法律法规汇编》、《禁毒知识问答》、《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各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各2册,外加给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者读本》1册,《新公司法解读》1册。每位员工发放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资料一份。活动完成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给司法局的安全生产和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禁毒防艾和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意识。此次活动共出动人员6人,车辆1辆,悬挂横幅1幅,匹带授带4匹,共支出经费20__元。

(四)11月23日,孔副局长带队到艾滋病防治工作挂钩联系乡——花山乡,利用街天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活动。活动中利用广播宣传《条例》40分钟,向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发放《条例知识问答》216册,发放《条例》条文宣传单4000份,展出图片20幅,受教育群众5000余人。此次宣传活动旨在完成县防艾委员会分解给司法局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增强花山人民禁毒防艾意识,为掀起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打基础。活动得到乡党委、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的积极支持。

(五)12月1日,县司法局借文井镇司法所在昌龙公司成立法制图书室之机,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艾滋病日系列宣传活动,支持文井镇司法所送法进昌龙公司。孔副局长围绕宪

法精神、安全生产、禁毒防艾工作给公司领导及员工共10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公司赠送价值1500元的法律法规书籍;分别向两个车间负责人发放了《新法律法规汇编》1册,公民法律知识读本1册,《禁毒知识问答》1册,《艾滋病防治条例问答》1册;向公司员工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文。活动得到文井镇党委、政府及派出所的支持,出动人员8人,出动车辆2辆,使用经费3000元。(六)12月9日下午,县司法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联合县妇联及县教育局,在县小全体教师及四年级以上的学生共800余人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县司法局副局长孔广慧结合小学生的特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要内容,给师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向学校及四年级以上的每个班级免费赠送了由县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法规汇编、法律书籍及法律单行本,向参加活动的每位学生发放了1份《未成年人保护法》单行条文。活动共支出经费20__元,出动车辆1辆,出动人员7人。县妇联副主席杨迎春、县教育局副局长李卓娟参加组织开展活动。

(七)12月10日,锦屏镇司法所,在局机关的支持下,送法进城区三个社区,免费赠送《新法律法规汇编》各1册。

(八)12月10日,__彝族自治县普法网站正式开通。为扩大全县法制宣传覆盖面搭建了坚实有效的平台,创新式的推进“法律六进”工程扎实有效地开展。

今年的系列活动,一共悬挂横幅13幅,发放宣传材料105000份,宣传画50张,法律法规单行本400册,法律知识读本20__册,法律法规汇编30本,解答法律咨询230人次,出动宣传车辆8辆次,出动宣传人员100多人次。所宣传的法律法规有:《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共20部。整个系列/!/活动电视台已跟踪报道。

禁毒条例篇(11)

7月5日,农业部对外宣布,对现有高毒农药实行分步淘汰和禁用,停止22种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并于2011年底前禁用和淘汰苯线磷等10种替代产品较充足的农药。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农药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制度、建立药害鉴定制度等,同时对制假售假的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不仅处罚金额大大提高,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一连串的行业监管行为表明,我国农药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正在经历着一场新的变革。“严”,无疑成为这场变革最突出的关键词。

最严农药制度:果蔬大省出重拳

为了控制农药在使用中的风险,作为农药消费大省的海南在全国率先打出了一记重拳。

2011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为严格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的《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严就严在大幅度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加大了对农药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海南省农业厅厅长肖杰介绍,《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农药的经营实行了最严格的准入制度。按照《办法》的新规定,到2013年,海南省全省只设2~3家农药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精减为205家左右。而此前海南省证照齐全的农药批发企业就有337家,零售企业多达1786家。经营企业数量的削减力度之大史无前例。该《办法》还大幅度提高了农药批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原来申请从事农药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只需50万元,而新规定将此提高到了1亿元,同时还提出了植保、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区域配送中心设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等严格的硬件要求。

在提高门槛的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海南省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的,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单位,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一系列的标准规定中,海南省政府大力整顿和规范农药经营市场的决心可见一斑。

有人认为,2010年初发生在海南省的“毒豇豆”事件是海南省严管措施出台的直接的导火索。实际上,“毒豇豆”事件折射出来的农药经营市场乱象才是《办法》出台的根本原因。

海南省是我国的反季节性蔬菜瓜果生产大省,农药使用品种多、数量大,在该省销售的农药有4000多个品种,年用药量2万多吨,年销售额近7亿元。目前,该省证照齐全的农药批发及零售企业有2000多家,农药经营企业存在多散小弱的状况。而正是这样的一种疏于管理的市场状况给不法分子滥用国家已经禁用的高毒农药谋取暴利以可乘之机。“毒豇豆”事件实际上更像是打开了的潘多拉魔盒,将我国农药经营上的种种弊端暴露出来。

鉴于这样一种严峻的事实,严管自然也就成为海南省政府整顿农药市场的一把利器。根据《办法》第四条,海南省农业厅制订了《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推荐使用农药品种名录的通告》,在农业部禁止销售、使用16个农药品种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实际,把禁用农药品种增加到52种,禁用农药品种达全国最多。同时,为引导农民安全用好农药,海南省农业厅还针对该省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将159种高效低毒农药列入海南省推荐使用农药名录,向社会公布。

国家法规修订:产销经营欲收紧

与海南省大刀阔斧的做法相比,处于国家层面的农药管理法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就显得纠结了许多。《条例》的修订工作早在2009年就已经启动,但由于牵涉到部门较多,对农药经营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直到2011年征求意见稿才,且新《条例》出台的时间表仍然是个未知数。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曹承宇介绍,鉴于农药的特殊性,我国的农药生产经营实行的是准入制度。早在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首次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全面规范。《条例》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和农资公司才能从事农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实行对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为了促进农药行业的市场化发展,2001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农药的经营单位扩大到了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这基本上就等于全部开放了农药的经营市场。”曹承宇认为。

当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药行业的发展。但近年来,开放的市场所带来的弊端逐渐显露,农药残留、违规使用农药导致的非正常死亡等事件频发,农药的经营许可问题重新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重视。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农药经营取消了许可制度,农药的经营监管手段进一步弱化,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对农药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整顿又一次提上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日程。

据业内人士介绍,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开始着手启动《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委托农业部主持修订稿的起草工作。草稿出来后,遇到了许多分歧,工信部、质检总局、环保部以及企业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修改稿不是农药管理条例,而是一部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中80%的内容集中在农药的登记管理和实施细则上。这部分内容本应放在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中,而不应在管理条例中。由于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分歧较大,因此两年多过去了,修改草案虽已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但迟迟没有出台。

“《条例》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曹承宇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由于我国对农药管理采用多部门管理模式造成的。”农药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信部负责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的登记、经营和使用监管,质检总局负责农药生产的许可和农药质量标准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农药流通监管等。目前获得工信部核准,且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的有资质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有1800多家;而在农业部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数量多达2600家。农业部实行的农药行政许可制度只考虑农药产品的基本情况而无需考察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相关单位只要提品本身的资料就可以获得登记证。也就是说,目前拥有农药登记证的企业中有些实际上并不具备农药生产的资质。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表示:“多部门管理体制有齐抓共管的优势,但是不能有效地实现无缝对接,也带来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问题,所以《条例》修改起来协调难度比较大。新《条例》首先应该做到管理权限划分明晰,并与责任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和风险承担制度。”

除了多头管理,机构改革与变迁也是造成管理弱化的一个主要原因。1998年化学工业部撤销后,农药生产管理工作的主体经历了由石化局到经贸委,到发改委,再到工信部的多次变迁,管理人员也不断变化且人数大幅削减,管理工作弱化使得产业政策零散、不配套、不协调,甚至出现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也使企业无所适从。这些都是造成《条例》修改工作纷繁复杂,新规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

高毒农药淘汰:开弓没有回头箭

在2011年的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于高毒农药的淘汰和禁用。去年,除了继续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农业部联合工信部、环保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质检总局对高毒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对现有高毒农药实行分步淘汰和禁用,停止22种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并于2011年底前禁用和淘汰苯线磷等10种替代产品较充足的农药,余下12种高毒农药择机启动禁用程序。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周普国介绍说,农业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高毒农药淘汰和禁用工作方案》,拟分步淘汰和禁用现有高毒农药,提出了停止高毒农药的新增登记和生产许可,撤销高毒农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上的登记等措施。

据悉,目前,我国生产、使用的高毒农药有22种,全部为杀虫剂,共涉及400多家农药生产企业的900多个登记产品,主要用于防治水稻、棉花等大田作物害虫,以及地下害虫、线虫和储粮害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