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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5 18:42:04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

作者简介:张胜军(1965-),男,湖北黄梅人,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李翠珍(1965-),女,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4YJA880097),主持人:张胜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院2014年招标课题“江西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JD1492),主持人:肖称萍。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57-0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中心环节。自2012年中央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尚处起步阶段,迫切需要构建一种适切的发展模式。对于如何立足国情构建这种适切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浪潮,出现了众多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其中,以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具影响力。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治理”被“作为一种阐释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与结构变化,分析现代政治、行政权力构架,阐述公共政策体系特征的分析框架和思想体系,与传统的统治和政府控制思想和观念相区别,甚至对立起来。”[1]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又将“多中心”概念引入其中,用来阐述其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并做出了实证贡献,最终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遵循市场法则运行的私人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而且,相关决策也是在资源交换、信任和协商的基础上,由各主体共同行使决策权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质是强调多元主体民主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倡政府的权利下放和权利收缩,通过自主治理和协同治理,克服公共事务政府单中心治理的弊端,减少“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行为的出现,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机制,以实现公共福祉的最大化。

依据对中心治理理论内涵的解析,本文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界定为:政府部门、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成人教育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农村社区、农村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决策、平等竞争、互动合作,共同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效供给的一种方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践成果即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属于公共事务[3],理应实现多中心治理。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的价值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对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有效供给,具有多方面价值。

(一)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虽然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但公共经济学认为,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经济人”特征,决定了政府容易在公共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造成诸多的决策失误和无效决策。掌握大量、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而政府拥有的决策知识和信息总是有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强调决策中心下移和多层次展开,要求政府之外的主体,如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等都能参与决策,依靠集体智慧,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有利于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资源瓶颈

现代政府应是“善治”理念下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尽管政府理应对属于公共事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承担巨大责任,但这种责任必然有其边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多种资源,如合格的师资队伍、充足的经费投入、务实的培训课程、良好的培训场所和物质设备等。其中许多资源为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私营业主所占有,而政府或不占有或占有不充分。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使这些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无疑可以极大地丰富培训资源。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不少地方财政还比较困难,对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这就更需要通过多中心治理,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单中心治理必然会遭遇到的资源瓶颈。

(三)有利于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影响或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所有主体,如政府、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培训教师和培训对象,等等。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如果这些利益冲突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长远发展的桎梏。

博弈论也认为,当博弈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盈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这就意味着各利益主体在不断的互动中,将会逐步放弃自我“单独行动”策略,转而采取互惠的合作策略,以创造“多赢”的博弈机会[4]。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有助于解决多元培训主体的利益冲突,强化彼此的合作行为,为培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四)有利于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大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现代农业生产型人才,如种粮大户、农场工人、养殖专业户等;2.现代农业经营型人才,如运用市场法则从事农产品加工、仓贮、运输、销售的从业人员;3.现代农业技术服务型人才,如植保员、信息员、防疫员、水利员、农机修理工等;4.现代农业管理型人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公司管理人员等;5.现代农业发展带头人,如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家庭农场主等。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之间,还有行业之别和层次高低之分。

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有一定文化和技术基础的青壮年农民、农村干部、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家庭农场主、种粮大户、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大学生等。这些培训对象成分复杂、个体差异显著。

培训对象的复杂性、差异性,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类型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出了多样化、个性化要求。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提供的农民培训是唯一的卖方市场,培训对象只能被动地消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企业、私人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团体等非政府主体供给。有了丰富的培训产品供给,培训对象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偏好,选择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个性化的培训产品。

(五)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通常以两种方式为农民提供教育与培训产品:一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教育行政机构、农业部门、妇联等,直接开展相关的农民教育和培训活动;二是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威,通过行政命令直接指派一些学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农民教育与培训。无论是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都是由政府单中心决策和分配资源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培训。由于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其培训的质量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机制通常比政府控制更具效率。如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政府、公共组织和私人机构,就都可以提供培训产品和服务,培训资源也将通过市场法则配置,这就势必导致公共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以及私人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为占有培训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所有参与竞争的培训机构和组织,就要通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培训投入、改革培训教学方式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培训产品。

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如何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有活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竞争格局。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也应循此逻辑。

(一)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的主体,应包括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农村社区、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不同主体应有不同的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例如,政府应扮演好“掌舵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信息收集与、政策供给、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扮演好“培训教学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师资供给、课程开发、理论教学等方面,发挥其智力优势;企业有场地、原料、设备等实训资源,应扮演好“培训责任共担者”的角色,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实用技能培训的主力;农村社区则应扮演好“组织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环境建设、组织动员等方面,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只有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才有可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因此,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形成一个基于不同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的多元化主体结构,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必要前提。

(二)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在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中,政府是权力中心,是政策决策的最后“拍板人”。政府通过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建立以控制为特征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开展“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事实证明,这种“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通常存在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不但造成了宝贵培训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也常常导致了培训政策目标的实际漂移。

要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就必须构建一种基于主体地位平等、权力向度多中心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尽管各主体的角色、职责和权利内容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政府和其他主体一样,都是这个扁平化的互动治理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各主体地位平等。地位平等的各主体,在真诚对话、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做出的培训决策,不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也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容易得到各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实际执行。

(三)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

不同工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多中心治理需要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例如,政策工具具有引导、监督、激励、评价功能;制度工具对主体行为具有规范功能;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专项拨款等经济工具,具有激励功能;网络、媒体等信息工具,具有信息、信息传播功能;社会公益性组织、大学生自愿者等志愿性工具,因其公益性和专业性,具有较强的专业支持功能。因此,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须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形成一个合理的治理工具结构。

(四)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要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际运用,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主要应包括:1.政府要转变职能,在政府、社会、市场三种关系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合作机制;2.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整合;3.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村社区、社会公益性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家庭农场主、城乡居民等,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建立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源的使用效益;6.建立多中心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和质量的全方位督查和评估。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正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我们有理由相信,借政策东风和思维创新,立足国情,构建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2)

 

随着农业产业化实践的深入,各国政府不但认识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意义,而且还更加充分的认识到,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经成了热点话题,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相关领域进行了大量、深刻的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一大批优秀研究成果。

一、国外文献综述

(一)文献研究

国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研究主要是从龙头企业的出现、与农户的组织形式等角度进行研究的。

Barkema(1993)认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消费者需求和偏好变化的需要。由于消费需求的变化很快,要求农业食品系统必须对消费者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通过纵向一体化纵向协调,使得消费者的需求信息能快速传递给生产者。

Eaton(2001)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组织形式做了比较综合性地分类:一类是“公司+农户”模式,另一类是“公司+中介+农户”模式。“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行业协会+农户”、“公司+大户+农户”等都属于后一种模式。可见,组织形式上的分类,仅仅涉及表象,是基于对现实的经验总结,不能反映各种形式内部的运作机理。

Kirsten and Sartorius(2002)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了订单农业给龙头企业和农户带来的好处和不好处。他认为订单农业给农户带来的好处,包括:①订单农业使农户跨越进入特定作物或动物养殖的障碍。②签约农民能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和收入。③签约农户能降低销售风险并稳定收入。④签约农户还能通过更广的产品范围和差异化的产品来提高获利机会,或通过改变种植传统作物而种植高价值的作物来增加收入。同时,订单农业也给农户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地方,主要集中在:①在集中控制系统下,农户自主权利的普遍丧失。②为了履行订单义务,增加了生产风险。③订单农业通常会提高土地的利用强度,从而导致更多的污染。④农户收入的减少。

(二)文献简评

纵观国外学者对龙头企业的研究成果,国外的研究集中在龙头企业的出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方面,并且一般是从微观层面上开展的。宏观层面上的研究文献较少,关于龙头企业的作用似乎是被国外学者遗忘了。

二、国内文献综述

(一)文献研究

关于龙头企业的研究是近几年才逐渐开始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龙头企业竞争力的研究

(1)文献研究

王志茹(2003)的《南京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竞争力研究》,陈怡(2003)的《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实证研究》,构建了龙头企业综合实力评价指标体系。黎移新(2005)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培植研究》,以竞争理论为基础,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进行了实证分析,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阐述如何加大创新力度以培植和提高龙头企业竞争力。论文参考,带动作用。彭熠、和丕禅、邵桂荣(2006)的《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分析了影响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直接因素,提出要在推进农业企业化进程、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龙头企业基本能力及其他现代企业管理方法等方面努力,以提升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王秀峰(2007)的《基于核心竞争力的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用具体数据分析说明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状,提出要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王茜(2009)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效绩评价研究》,构建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模型并把它们应用于实际,分析评价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绩效水平。

(2)文献简评

截至目前,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竞争力理论、企业绩效评价理论和方法及其运用已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2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关系的研究

(1)文献研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实际运行的难点,同时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曹立群、周立群(2001)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理论出发,研究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行为。黄祖辉、王祖锁(2002)从不完全契约出发,应用资产专用性理论讨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的两种契约——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吴秀敏、林坚(2004)利用格鲁斯曼-哈特-穆尔模型(Gossnon-Hart-Moore)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接方式进行了考察,得出结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方式不能一概而定,要看具体条件。随着产业化进程的加快,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陈晓华、张红宇(2005)指出,目前主要的联接方式有5种:相对稳定的买断关系、合同式利益联结、合作式利益联接、企业化利益联结、股份式和股份合作式利益联结。构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评价指标体系。虽然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但一般认为,以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三种形式最稳定,据统计,全国582家重点龙头企业中,这三种缔约方式占93.7%,其中合同方式占82.9%(赵志龙,2008)。瞿珊珊(2009)提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紧密型、疏远型、感性型、理性型等多种类型的合作关系,并指出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治理机制对绩效有着不同的影响。通过比较发现,紧密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优于其它三种类型;疏远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劣于其它三种类型;感性合作关系和理性合作关系,居于中间位置。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2)文献简评

国内众多学者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中的很多问题,如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行为、利益联接方式及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何种利益联接方式绩效最好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比较发现,紧密型合作关系对龙头企业与农户满意度的绩效都要优于其它类型(瞿珊珊,2009)。

3对龙头企业的扶持研究

随着农业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的稀缺性越发明显,政府对龙头企业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学术界近几年对龙头企业的政府扶持问题也开始进行了研究。

(1)文献研究

2000年,中央提出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并制定了扶持政策,至此,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已经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之中。论文参考,带动作用。杜青林(2004)指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对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起着关键性作用。张海宁(2007)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政府的财税扶持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产出和带动农户获利的作用及其效率。应丽艳(2009)建立数学模型,运用计量方法测度财政扶持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还选取典型案例,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的方式和效果进行具体分析。杨明洪(2009)深入揭示了扶持龙头企业的理论依据,构建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运作框架,结合理论和实践分析、评价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

(2)文献简评

以上学者分别从理论、实证、模型等角度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了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4对龙头企业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1)文献研究

周中林(2005)的《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历史地位与发展对策》,认为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必须具有四方面特殊功能: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协调管理。匡勇(2005)的《论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及发展》,研究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关键作用。李炳坤(2006)的《发展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的历史责任》,深入分析了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相互关系,认为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进程中具有很大优势,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苑鹏、刘玉萍、宫哲元(2007)的《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探讨了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基本作用,初步分析了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投入的特点、优势与局限性。

(2)文献简评

近几年一些学者对龙头企业的地位、作用分别进行了研究,但研究文献比较欠缺、研究面窄,不全面。

(二)文献简评

纵观国内学者对龙头企业的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龙头企业竞争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龙头企业与政府关系、龙头企业地位和作用方面。但是,关于龙头企业作用的系统研究文献较少。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竞争力、与农户的关系、财政扶持等方面,并且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比较欠缺,已有成果在理论和实证方面仍有待深入研究,主要表现在:①研究缺乏系统性。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环节,如龙头企业在农民增收中的作用,研究的视角狭窄,且论证不全面。②研究方法不够规范。以往的研究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尤其是应用计量经济学、博弈论、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进行研究的成果更少。论文参考,带动作用。

目前,从整个农村历史发展阶段看,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因此,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综合带动作用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黎移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竞争力培植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周中林.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历史地位与发展对策[J].求索,2005(4)24-26.

[3]匡勇.论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及发展[J].企业技术开发,2005,24(3):67-68.

[4]陈晓华、张红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与建设现代农业[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5]苑鹏、刘玉萍、宫哲元.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J].学习与实践,2007,53-57.

[6]李炳坤.发展现代农业与龙头企业的历史责任[J].农业经济问题,2006(9):7-8.

[7]朱铁辉.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四阶段”论[D].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

[8]彭熠、和丕禅、邵桂荣.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18(3):108-113.

[9]邸长慧.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实证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张海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研究—以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1]王秀峰.基于核心竞争力的贵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D].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2]瞿珊珊.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关系:治理、绩效与影响因素[D].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13]应丽艳.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民增收效应研究[D].沈阳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3)

一、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因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资料数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农业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应急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是解决人们利益冲突的一种有效手段,制度非均衡必然导致制度变迁。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也随着经济制度的变迁经历了自己的发展历程。本文将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以探索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为基点,从宏观层面对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变迁历史进行论证分析,以为构建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提供政策上的思路。

二、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变迁都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的,是特定时间段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将从以下五个阶段来论述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1 我国古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思想的萌芽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早在科学水平不发达的古代,为保障小农生产方式的延续以维系政权稳定,作为中国早期农业保险思想的萌芽的“仓储制度”和“荒政思想”也相应产生了。

中国古代的这种以实物形式的“仓储救济后备制度”,具有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的保险性质。但其保障的范围都是狭窄的,其主要还是以应付天灾人祸为主。此外,民间自发养成了以“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主的自助思想和一些自发形成的互助组织和风俗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几千年封建农业社会沉淀下来的这种政府救济与民间互助相结合、具有代表性非正式风险保障制度,至今仍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障制度生产有着重大影响。

2.2 我国近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

鸦片战争以后,一些具有爱国思想的知识分子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我国近代农业保险理论与思想。陈炽(?-1899年)在《续富国策》中提出“保险集资说”中论述了保险的一般原理和自行集资办保险的设想,是我国近代比较完善、系统的保险思想。同时,少数省份也试办过农业保险以抵御巨灾风险,其主要形式包括互助合作团体保险社和由官僚资本兴办的保险公司等。中国近代时期,虽然引进了西方近代保险原理和观念进行一些试点尝试,但这种根植于农业社会、以社会救济为主要内容的非正式制度形式,虽有利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形成,但却阻碍了现代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演进(1949-1978)

新中国成立之初,形成完全由国家垄断型保险制度。1949年,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新中国政府批准建立国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以大牲畜和农作物为对象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由1951年的1824亿迅速上升至1953年的3270亿。在国家保险理论指导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农业保险从创建之初就具有明显的“财政性保险”特征,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强迫命令过于严重,赔付率日益上涨,1953年,保费收入锐减至404亿。

在1958年,随着“的建立,认为商业保险没有存在的必要,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这个时期农业生产由集体统一组织,风险由集体承担,完全由国家救灾方式所替代,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救助两种方式对损失进行补助。这种低层次、小范围的事后性补偿措施进一步弱化人们风险防范措施。

2.4我国市场改革初期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恢复和平稳发展(1982―1992)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于1982年在贯彻“收支平衡,以丰补欠,略有结余,以备大灾之年”的原则上,先后开办了100多个农业险种,使农业保险保费从1982年23万急速上升至92年的8.17亿。此时出现了多种经营模式,由于缺乏适宜的法规和资金支持,大多已停办而告终。保险机制引入到政府救灾领域,以保障农民在受灾后取得基本保障的制度模式,使保障水平大大提高。据最初五年的统计,共统筹保险金2.56亿,相当于改革前30年救灾资金的3.5倍,累计赔款1.6亿,积累筹备金5000多万,为农业巨灾风险损失提供了巨大保障。因此可见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建设已初步完善。

2.5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发展(1993―今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农业保险产权制度安排也呈现出不同特点。

2.5.1市场经济确立后的萎缩徘徊期(1993―2003)

在1992年国企改革期间,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两家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到2000年后,中国人保财保股份有限公司大面积停办农保业务,使农保跌入“低谷”。尽管一批新兴的非商业性互助合作性质的农业保险组织应运而生,因其规模小和非营利性,没有纳入国家政策资金和法规的保护之内,只有在作为试点得到了一些政策的许可。

农业保险的萎缩徘徊客观地提出进行体制改革、同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分离的要求,说明必须依据本国国情,寻找到适合我国农业发展变迁方式。

2.5.2 新一轮的制度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探索(2004-2006)

在2004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明确地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农业保险新一轮试验。尽管并未形成系统设计和配套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节,但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广泛开展。2005年,我国农业保费的收入达7.29亿,首次扭转了1994年以来逐年萎缩的局面。

此时我国对如何构建一个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规划,但多种形式农保试点的开展,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安定能发挥作用的农业巨灾风险经济补偿制度所进行的探索是不能忽略的,新一轮试点取得的成效也预示着我国农保发展真正春天的到来。

2.5.3 2007年以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发展展望

2007年财政部正式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设立预算科目,开始了由商业性经营向政策性经营的转变。目前中央财政支持开办的涉及民生的农业险种已达14个,保险责任已包括了大部分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时已出现了多种典型的经营模式,极大丰富了巨灾保险实践。但目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加上中国保险市场严重的垄断现象,单个保险公司很难利用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不同的年份分散农业风险。同时,我国形成的以国家财产为后盾的灾后救济的救济体制来应对农业巨灾风险,但这种手段的救灾机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了。

由此可见,我国不存在完善和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为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对农业巨灾风险的保障能力,需要迫切改变这种资源管理分散的局面,通过制度安排和机制的创新,将财政补贴资金和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相结合,形成一种全国范围内可持续增长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三、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制度变迁的目的就是使外部利润内部化。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就是一个伴随着制度供求变化由均衡非均衡均衡的不断循环反复的一个过程,使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萌芽创立发展落后再发展的不断循环往复的历史过程。同时发现,无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是相互合作保险模式,其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政府行政力量的支持。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阶段,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想要脱离政府的支持是激活不可能的。

现阶段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尊重国情,打破传统意识形态,树立市场理念与文化,依靠政府但不可完全依赖政府;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势”作用,为其发展创造合适的政策环境支持,努力寻找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效结合的切合点引导变迁,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形成与当前农村、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新路径。

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变迁的启示

4.1 提高农民巨灾风险保障意识,分摊农业巨灾保险成本

首先,加强农民的巨灾风险防范意识和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投保的直接参与者与受益者;其次,政府也要对巨灾保险的供给者提供技术与知识上的支持,帮助调解、仲裁纠纷,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民的投保信心;最后,应该寻找途径向外部分摊保险成本,从而使保险的义务和权利更加匹配。

4.2 健全政府的财政补贴机制,优化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

我国现阶段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以保障农民的再生产能力为主,故以保本作为对农户的保障水平是减轻政府负担的有效方式。而长远来看,政府应该设计一套完善的利益诱导机制,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以各种方式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巨灾保险的成本,保证保险公司有利可图。

4.3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发展,规避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风险

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加大中介服务体系与市场设施的完善,提供多样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有效的规避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风险;考虑国际市场需求,争取和境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巨灾风险衍生品的发行和承销,将国内的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上。

4.4 加快专业人力资源的培养,为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注入新动力

政府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农业保险人才,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和方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方法,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激励薪酬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才的潜能,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持续发展提供长久动力支持。

4.5 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框架

介于农业巨灾保险对相关制度、法律高度依赖性,政府应该颁布专门农业巨灾保险条例,用以调整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目标、原则、组织形式、政府支持方式等做出明确法律规定,建设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体系。(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基金课题]2013年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校级资助项目《云南防灾减灾体系的优化与重构研究》 项目批准号:云财研创(2013)14。

参考文献

[1]黄英君,叶鹏.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变迁的制度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 2006(4)

[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M]人民出版社, 1994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4)

1998-1999年,国家关闭了所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1994年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门经营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随着粮棉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支农作用出现了弱化;而曾经为抚贫和助农而设计的“小额信贷”本该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却因为缺乏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经济后盾而几乎失灵,信用贷款是一个古老的金融品种。无论是小额度贷款还是分期贷款,都是金融界通行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贫困区的贫困户而言,能贷到款简直是天方夜谭。当各路“金融正规军”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力不从心的时候,始终被国家“严令禁止、坚决取缔”的“民间金融”却看准了这块被“正规军”们抛弃的市场。虽然这类不正规的民间金融不乏金融欺诈与高风险,但大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还是积极地支持了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而非消费或金融投机,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也自发地起着调节作用。

由以上鲜明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并不一定能达到它预期的结果,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却总会想尽办法满足自己的需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越位了吗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的行为超过了它的行为边界,但究竟这个边界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只是在论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理论界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市场亲善论,即市场是唯一和最适用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交易提供法律基础设施和提供极端市场失灵情况下所缺失的产品(包括执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即新古典经济学的政府调控论);第二种是国家推动发展论,即政府应该规制市场,政府可以作为市场的替代,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第三种是市场增进论,即认为政府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增强和发挥每个人的意志行使能力和经济活动能力,并以一种更有序的方式协调其分散的决策,而不是被动地加以指导或使之无序竞争,从而增强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其实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领域并不要求遵循同一标准模式,政府与市场既不是敌对关系,也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互补关系,是看它们合力的结果有没有完善了市场机制,提高了市场效率,增进了总体福利。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的“越位”

由于中国制度结构的强“二重结构”特征,在没有形成有能力与国家谈判的“中间结构”之前,资本积累、投资与经济增长完全成为国家的事情,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安排与演进是服从国家总的目标效用函数的一个因子。因此,政府并没有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市场可调节的范围之外,所以我们所说的“越位”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路径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958―1979年,国家完全取代了市场,试图以行政手段来控制和配置全国的金融资源,实现经济、军事赶超战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出纳机”,被自然而然地纳入到了这一制度框架中。但由于这种行政安排的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严重不协调,致使制度的内在激励严重不足,制度效率下降。为了避免情况的继续恶化,维护国家对金融总体的控制利益,中央银行做出了按区划设置金融机构、收缩金融机构组织规模、实行商业化经营等一系列决定。与此同时,政策性银行成立,以分离商业银行的政策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欲还其“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可以说这次改革表明政府已开始“尊重市场”。但农信社从最初的合作组织到的一个部门,再到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变迁的方式,都不是真正由社员自愿参与、决策的,在缺乏相应制度基础的情况下,重返合作性质只是一句空话。农信社在几经变迁中,真正的所有者已日益模糊,而被地方政府和信用社主任“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同时其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呆坏账,和作为目前唯一的农村金融市场主力的身份,又加重了国家对它的“隐性担保契约”,国有银行曾出现的“寻租”、“腐败”现象在这里同样有其生存的土壤。

由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始终在按自己的目标函数来提供制度供给,并没有把市场秩序的建设和效率放在第一位,因此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把握上,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越位现象,正是这种越位遭致了市场规律的惩罚,和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效率的递减。在与市场的较量中政府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方向,可喜的是,这种调整的结果是政府的逐渐退让和市场力量的逐渐增强。

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建设中的“错位”和“缺位”

在政策性融资上的“错位”和“缺位” 政府在商业性金融上的干预态度,和在政策性金融上投入的不足形成鲜明的对比。政策性金融是政府的意志得以有力贯彻实施的领域,也是最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政策性金融可以其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其逆向选择功能覆盖商业性金融不愿选择的领域,以其倡导与诱导吸引民间和私人资本投入农业战略发展领域,以其虹吸与扩张引导商业性金融的投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广大的贫困人口,薄弱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科技化的启动等项目急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持。

但在政策性金融业务上,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仍承担着一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由最初的全方位支农发展到专司收购资金管理,虽然对农村粮、棉、油收购的流通环节的通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粮棉油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也在收缩,急需在业务范围的拓展上,支农工作的开展上有新的创新。在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建设上,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的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建设上的“错位”和“缺位” 政府是制度供给者,它天然地起着保护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增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作为“裁判员”,它不应该再是“参赛者”。但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领域的干预,使得它取得了农村金融市场强有力的参赛者的身份。但事实是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供给远不适合体制外产出的金融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外的农村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自发的孕育出了满足其金融需求的“民间金融”方式。对这种市场自发的制度供给,政府不是去规范和保护,而是把它当成对自身垄断金融产权的一种挑战,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威胁,片面地根据其身份而进行“取缔”和“禁止”。在这一点上,政府出现了“错位”,而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建设上,却出现了“缺位”。

在农村金融体制变迁中政府的行为边界

政府行为的金融协调边界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干预行为;第二种情况,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强调政府替代非政府组织进行金融市场协调时采取阶段性和渐退式的政策,即政府协调对市场协调的替代是促进;第三种情况,在市场已相当完善、成熟的地方,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创新行为。

根据以上原理,农村金融体制变迁中,政府的行为边界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政府的行动力度和范围要继续扩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应采取“渐退”的策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上,政府应提供制度供给和创新行为。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就是:“以政策性金融为先导,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主导的”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构造。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渐退”策略

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早已失去了合作的基础,而商业性经营的性质越来越强,所以可以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根据农民自己的意愿,或改组为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或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或由农民自己改组为真正的合作制形式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遗留下来的呆坏账可以一次转出,由财政资金解决。通过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明晰信用社的产权,另一方面解除了国家对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寻租者赖以生存的“政策性租金”将不再存在。

对政策性金融采取“强化”策略

这种强化表现为扩大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可以靠国拨资金,也可以靠发行国债来解决;机构上的强化,及允许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既满足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求,由解除了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部门的干预;政策上的强化,包括政策性金融法规的强化、管理制度的强化、优惠政策的强化等;组织形式上的强化,表现为不仅要有农业发展银行,还可以有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

对民间金融要以规范、保护和监管等制度性建设为主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5)

新政策的基本点

我国的农民很早就提出了改革的主张,七十年代末他们再一次把自己的主张付诸实践。农民提出的改革主张就是包产到户。这在过去是被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而批判压制下去了的。现在就不同了,党中央恢复了实事求是的传统,作出了全新的判断,支持农民改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农村改革问题中央了一系列文件。从1982年起,这样的文件都列为每年的中央第一号文件发出。到今年为止,已了五个“一号文件”。“一号文件”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在八亿农民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五个“一号文件”阐述了党对农村的新政策。新政策的基本点体现在对待农民的态度上和同农村实际情况的关系上,强调政策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强调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改革。新政策的这种异常鲜明的群众观点和实事求是精神满足了农民的基本要求,唤起农民巨大的创造热情,推动着改革的实践、理论和政策跨出艰难的每一步。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的第一个关于农村改革的文件,是《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文件虽然还没有以明确的话言提出农村改革,但它对建国以来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作出了系统的总结,从指导思想上纠正了“左”的错误,强调要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制定农村政策的基本原则。这就在事实上为即将全面展开的农村改革准备了最基础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文件精神的鼓舞下,各地农民开始了对合作经济新的经营管理体制的积极探讨。

从当时各地农民的实践来看,虽然已提出了众多的责任制形式,但多数还没有从根本上克服旧体制存在的弊病,这就是经营上的过分集中统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对那些适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责任制形式,对它们在发展地区经济上的独立价值,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对少数落后地区提出的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所包含的主要原则和积极意义,更是存在着认识上的障碍。这就是说,理论和政策需要向前推进,对农民的创造作出积极肯定的评价,以促进正在发育成长中的农村改革。

1980年,党中央派出大批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到全国各地农村调查,随后召集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是责任制,重点是正确认识和对待包产到户问题。以这次会议内容为基础产生的中共中央1980年第75号文件,强调责任制形式多样化的意义,肯定了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的责任制形式。这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它表明:在现实中合理的东西终于争得了合法的存在,得到了理论上的承认,从而也就推动了理论的进步;农民在实践上的大胆创造,终于转化为正确的政策,政策反过来指导和推动改革更健康地发展。

实践还在继续发展,群众的新创造层出不穷。中央集中了农民的新鲜经验,在理论和政策上沿着75号文件开辟的方向,在1982年和1983年的两个一号文件中,把群众的创造概括成一个简练的新模式,这就是现在人们已经熟悉了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联产承包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揭开了新的一页。联产承包制之所以是合作制的新发展,就在于它既坚持了必要的统一经营,以合作起来的集体力量去克服个体无法克服的困难,又承认家庭分散经营在合作组织内的地位,而且用一种经济的办法(联产承包)把二者联系起来,为二者的共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所有这些,都是在过去的合作制理论和实践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正是在正确处理包产到户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了党中央在新时期所具有的那种彻底的群众路线、彻底的实事求是精神和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革命胆略。

商品经济不可逾越

体制下的农村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封闭型的经济。这种体制和以往的农村政策都限制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被一种错误的理论束缚着,这种理论把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

农村改革的实践进一步证明,把社会主义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只能有害于经济的发展;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多种经营的发展,兼业户、专业户、乡镇企业的涌现,则推动了农村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的转变,加快了农村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进程。

五个“一号文件”在强调建立和完善责任制的同时,又不断阐发了另一个主题,这就是,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进一步搞好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发展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它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同时又同各产业密切相关。改革是逐步推开的,政策是逐步放开的。农产品统一派购制度一步步被取消了,农民参加到流通领域里来,兴办自己的商业,推销自己的产品。农民打通了同市场的联系,在市场环境中逐步把自己锻炼成新型农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在逐步调整,生产要素在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小城镇在发展,人口就业和布局在发生变动,新的联合和合作在形成。所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迅速改变着农村的面貌。

农村正在经历着激烈的变化,正在发生着难以预料的事情,但是,有一点是可以预料的,这就是经济的发展已经有了内在的活力与动力。合作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起来,一定会加快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6)

美丽新中国,从美丽新农村开始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提出,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如今,把农村建成美丽家园,已成为经济新常态下各地的共同追求。自从事海峡两岸农业研究以来,赵一夫对海峡两岸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台湾自2008年开始推行的“推动农村再生计划,建立富丽新农村”政策,更是给了他深入探讨大陆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启示,也让他对大陆建设“美丽新中国”的规划有了建设性的想法。

据赵一夫介绍,台湾推出“农村再生”计划的政策目标强调农村整体发展需要,运用整合性规划概念,以现有农村社区为中心,强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参与制度,重视生活、生产、生态三生均衡发展,强调农村产业、自然生态与生活环境的共同规划与建设。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成效显著,可见这是一项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存的新政策,对大陆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赵一夫通过整体梳理现阶段大陆乡村建设的政策推进措施,发现大陆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从政策到实施都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认为,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农村再生计划的实施经验,进一步激发农村居民主体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注重软硬体同步建设,形成永续发展的局面。

同时,赵一夫还提出了具体的启示和建议:

首先,由于大陆农村建设的许多相关规定并没有制定形成独立的法律法规或者技术规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因此他建议以法律或规范的形式建立农村建设的持续推动机制,有效保障农村建设能够在规范管理的框架内依法进行。

其次,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因此,农村建设在规划设计和推进落实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自下而上的积极作用。在整个规划过程中,应征询和考虑农民对农村建设的意见,培养农民自主参与的主人翁意识。

同时,农村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单纯依靠政府资金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赵一夫建议,可以借鉴台湾“农村再生”计划的实施经验,资金的筹备与运用采取基金运作管理方式,保证资金投入和使用的连续性,从而使农村建设政策能够稳定、持续、长久地推进落实。

最后,针对目前大陆在农村建设中,重视农村道路、房屋、基础设施的建设,忽视乡村传统文化与技艺的传承;重视生态资源的利用,忽视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育等现象,赵一夫建议应统筹兼顾软硬件全面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和人文环境的和谐发展。

合作交流,共迎两岸美好未来

十余年来,赵一夫多次为海峡两岸的农业发展提出政策性建议,其中包括“祖国大陆扩大开放台湾水果进口市场的调研报告”,“关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与发展情况调查”,“台湾农产品生产结构和区域分布”,“新时期推进对台农产品贸易政策的重要举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题调研总结报告”等等,为两岸农业生产和贸易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为相关部门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与借鉴。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7)

摘要:为明确沟域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从而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理论阐释和论证,以期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有所助益。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表明,有关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笔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并在有关沟域经济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整体解释的方法,从社会现象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了重新解释。沟域经济在本质上属于农村经济,具有区域经济的属性和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及其对法治的客观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述,同时重点讨论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及其2 个核心问题——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民的权益及保障。通过论证和分析,明确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沟域经济;农村经济;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cjas14120026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 年度社科计划项目“北京沟域经济法制保障研究”(SM201410020004);北京农学院2012 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QKZ2012006)。

作者简介:赵志毅,男,1975 年出生,山东临清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农村经济与土地法律制度。通信地址: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法学系,Tel:010-80799490,E-mail:sdzhaozhy@126.com。

收稿日期:2014-12-16,修回日期:2015-02-23。

0 引言

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沟域经济率先在北京地区被提出,并在北京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实践中渐进推广,创造了山区发展的“北京经验”[1]。北京沟域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在客观上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山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实践典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立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就沟域经济一般性的理论进行考察和分析,无疑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事实上,有关沟域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努力是与沟域经济的提出和实践相伴而生的。但是,从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来看,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北京沟域经济的基本内涵、发展模式等技术层面和领域[2-3]。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也仅仅是围绕着沟域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山区政策的演变来展开的[4-6]。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事业不断推进的历史大背景下,从制度构建与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认真研究并凝聚共识已经刻不容缓。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广受重视和加快推进,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中必须严肃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

基于此,笔者在对沟域经济相关既有研究认真检视的基础上,从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入手,就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议题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期为沟域经济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发展提供理论上的解释与支撑。

1 沟域经济再认识

1.1 沟域经济既有研究及其检视

从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学说理论上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未尽一致。从既有研究来看,较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和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有学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7-9],认为沟域经济以特定的山区沟域为其得以存在的地理空间,以该特定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内聚力及其发展变化为其发展基础。以实现山区经济增长与发展为目的。沟域经济得以产生经济及社会效应,端赖于沟域经济存在于特定的地理空间,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以及在此基础上由其地域特色与其他历史、人文、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进而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产业链。从这个意义上讲,沟域经济属于区域经济的范畴[10]。具体从北京地区沟域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北京沟域经济是在城市发展的推动下形成的,形成了以生态涵养及保护为基础、以生态建设与休闲旅游产业为引领,将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经济发展和人文价值集于一体,并通过统一规划、形式多样、产业融合、集约经营、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等方式而打造沟域经济发展产业带[11-13],实现了山区发展与农民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形态既有外延式的发展,也有需求拉动式的探索[14]。

也有学者从经济发展模式的角度出发,认为沟域经济是北京在山区农村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山区发展模式[15-27]。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沟域经济是以山区沟域为单元,以某一特定沟域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历史遗迹以及产业资源为基础,以农业观光、民俗文化、养生休闲等为内容,经过统一规划,从而建成内容多样、形式各异、产业融合的沟域经济产业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聚集规模和效应,最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突破了区县行政区域的限制,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带和聚集区[28]。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沟域经济就是在以交通主干道、水系流域、镇域村落等经济发展轴线的沟域内,通过优化配置资金、劳动力、土地、信息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保护、治理和开发沟域内各种资源,建设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自身特色的山区经济[29]。凡此种种,笔者于此不再赘述。

从既有研究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来看,无论是将沟域经济界定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将其解释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基于此种思维范式而对沟域经济进行界定与解释显然都受到了区域经济概念的影响。因此,对沟域经济的已有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终究不可能脱离区域经济学概念谱系的藩篱。另一方面,为了能够使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和本质特征经由概念界定本身而彰显,诸如上述对沟域经济界定的繁冗且相异的语言表述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站在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理论立场上,这种试图为了揭示沟域经济的本质而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的努力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该拍手称道,但是问题并非就此结束。一旦将观察问题的视角从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视野和角度脱离出来,并将沟域经济置于更为宏观的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这时就会发现随着观察问题视角的转移和拓宽,对于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也会发生相应的一些微妙变化。换言之,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社会现象,那么关于沟域经济已有的概念描述和内涵阐释并未注意到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与制度规范之间的联结,因此有必要对沟域经济的内涵进行重新审视。

1.2 沟域经济内涵的再认识

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来看待,那么对于沟域经济内涵的认识就需要进行检讨和反思。因为如上所述,既有研究关于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解释无不以区域经济的概念知识和思维范式作为其分析和论证的基本框架和思考路径,由此也就决定了其更多的集中在沟域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但是当就某一种经济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的时候,除了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赖以表现的实践本身进行考察和研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的实践参与主体的获益期待及其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量。很显然,后者不可能运用诸如沟域经济发展模式等技术性的手段和工具来进行分析、阐释和选择,而只能寻求沟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性规范对沟域经济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调整、确认和保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沟域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因此沿循制度建构的思维范式和路径,笔者认为,对于沟域经济的认识可从以下3 个方面展开。

(1)沟域经济的本质是农村经济。沟域经济是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创新。从北京农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建国以来,北京农业主要经历了传统的农区型农业、城郊型农业和都市型农业3 个阶段[30]。这种发展历程的重要标志和特点在于农业功能与发展方式不断获得拓展,即从传统的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功能的单一化到农业生态、生活、生产功能的多元化发展。而沟域经济正是在北京山区农业功能日益拓展的基础上为适应都市型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无论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抑或是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我们都必须看到其产生、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山区农村”这一物理空间。由是观之,农业、农村、农民依然是沟域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换言之,“三农”问题不仅是沟域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是沟域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山区农村为沟域经济发展提供了特定空间,都市型现代农业构成了沟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内容,而农民则必然是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必须立足山区实际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和办法[31]。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依然是沟域经济的本质。

(2)沟域经济的属性是区域经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照搬苏联模式到实行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相应的,在经济理论上,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也经历了从“均衡发展”到“非均衡发展”,再到“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演进过程[32]。这种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的格局和演进无疑给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与挑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山区农村发展的封闭性。同时,“非均衡协调发展”理论在实践中不仅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得以应用和深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的最佳模式”[33]。这对于资源(要素)禀赋丰富但经济效益得不到发挥、经济发展模式单一却又期冀农民尽快富裕的山区农村而言,如何将市场开放、区域发展、生态保护、持续发展、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得以综合并加以协调,从而实现山区农村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农民致富的理想和目标,自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山区农村区域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在实践上回应并检验了这些问题与挑战。简而言之,国家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为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又从客观上对这种顶层设计进行了验证。正因如此,沟域经济的属性自然也就非区域经济莫属了。

(3)沟域经济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众所周知,区域经济学理论特别注重生产要素、经济活动和空间距离3 个基本要素。因此,作为区域经济表现形式的沟域经济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天生的地域性特征。沟域经济的这种地域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其必须依赖特定地区的“沟域”作为其发展载体和空间区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沟域首先是区域的概念。从区域角度来理解,沟域就是以山间沟谷线状区域为中心向两侧延伸,两侧山脊为分界线的相对闭合区域。一般而言,干流河谷、大沟谷及黄土台底处一般较宽,是较理想的村庄发展空间,也是山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区域,是山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34]。因此,沟域经济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也就决定了其必然要以特定的“沟域”为单元,通过发掘并利用“沟域”内的资源禀赋,经由要素流动与聚集、梯度推移和增长极、点轴开发与产业布局等多种形式,进而实现山区农村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似乎这也是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大都以北京山区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2.1 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

前已述及,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多将研究的视角和重点集中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内涵、模式等技术性层面。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政策对沟域经济的外部援助和支持作用的角度切入,对沟域经济政策援助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35]。

尽管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绝大多数都带有强烈的地域性色彩——多以北京山区沟域经济发展实践作为考察依据和样本,但是这些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努力对沟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随着北京沟域经济发展实践的不断丰富及其所产生的域外效应日渐明显,沟域经济发展对制度规范理论的需求也就愈加强烈和突出,这就涉及到2 个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沟域经济政策和沟域经济法治。

无论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还是区域经济发展,执政者的施政政策都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沟域经济发展而言,亦是如此。相比沟域经济的政策问题,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与法治保障对沟域经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问题研究的展开,离不开对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相互关系的妥当性论证。换言之,对于沟域经济法治意涵的探讨和论证是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相关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以及阐释的前提和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旨在通过探讨作为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创新的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而明确沟域经济遵循法治路径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使得沟域经济法治保障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最终实现沟域经济依法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初衷与目的。

2.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如上所述,沟域经济是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农村经济创新。因此,作为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沟域经济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的沟域经济亦应满足法治的本质需求。质言之,沟域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在于沟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的路径和方式,同时山区沟域经济法治发展和完善又构成了国家法治整体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沟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而且也取决于依法治国的外部需求和法治发展环境。

即便是热衷并推崇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实践,也无不承认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调控或者监管),并且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已经从“凯恩斯理论”的实践中得到了切实的验证[36]。国家(政府)如果对市场(经济)采取放任的态度,市场风险的扩大极易引发经济问题,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普遍认同[37]。必须承认的是,当经济运行和发展遭遇某种障碍或者陷入某种困境时,国家干预经济的通常做法就是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或者出台新的经济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整已有经济政策还是出台新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决策过程必须要符合法治的要求并且必须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是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政策的合法化,并进一步为政策法律化提供前提和基础[38]。因此,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沟域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一种必然。

在沟域经济沿循法治路径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角色定位、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沟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农民主体的权益保障、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现以及吸引社会资本的优惠与保障等构成了沟域经济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如何规范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农民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沟域经济法治发展的2 个核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对法治存在着必然的需求。

3 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表现形式,沟域经济在发展模式选择上具有多样性,在资源禀赋发挥上具有个异性,在地理空间上具有地域性。尽管如此,不同的山区沟域在追求特色产业和个性化发展的过程中,又呈现出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目的和价值的趋同性,即以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资源禀赋循环利用、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其发展目标和方向。要从整体上实现沟域经济发展的这种目标,就需要从制度规范上着手构建使沟域经济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是事关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发展沟域经济的重要理论课题。

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关于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探讨将会涉及到众多的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财政税收问题、政府的作用及其权力规范、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地流转与保护、林权改革与发展等等。笔者无意对沟域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法治议题一一展开讨论,在此仅择其要者进行分析和说明。

在笔者看来,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理论研究而言,目前最为迫切和紧要的莫过于以下2 个方面:一是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农民的主体权益及其保障。

3.1 政府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学理论和实践都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可能会失灵,进而导致经济危机或者经济倒退,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运用“看不见的手”通过经济调控来主动干预经济。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凯恩斯理论”对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政府积极主动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期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范畴内,则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正所谓“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由此可见,在法治的思维逻辑框架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中,政府的“积极主动”必须经由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无效。基于这种分析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廓清。

(1)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从整体的国民经济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但是在农村经济领域内,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态度和行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发生在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明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农民自发开始的,但是最终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行,这与政府的积极肯定和推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就当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发展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肯定和积极推行,仅仅依靠山区农村和农民凭借自身力量是不可能获得快速发展的。因此,在目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干预经济的优势,才能保证山区沟域经济尽快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换句话说,在沟域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应当承认政府的主导地位。这一点在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

(2)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必定要起到主导作用。从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规制的角度看,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是引导山区农村和农民充分认识自己所在沟域的地域特点、资源禀赋、潜在机遇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沟域特点,在遵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开发、建设独具特色的沟域经济模式。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一沟一品”、“一村一品”、“一沟一业”等沟域经济发展样态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39]。事实上,如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客观上也就意味着计划经济模式的回归。这显然与当代中国积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

(3)政府供给政策的法治化。任何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和创新,在最开始都需要获得某种政策上的支持,否则这种改革的尝试和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明显的成效。因此,在沟域经济的发展中,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在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探索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的及时供给不可不谓值得赞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供给政策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要求。这至少包含2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制定政策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得与强行法的规定相违背。

3.2 农民的权益及保障

沟域经济发展的初衷和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满足作为沟域经济主体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实现农民生活富裕,使农民从沟域经济发展中真正获益并享受由此带来的实惠。可以说,农民致富是沟域经济发展的最终落脚点和判断标准。因此,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沟域经济法治保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并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尊重农民在沟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农民通常是世代在某个特定山区沟域生息繁衍,沟域内的自然资源禀赋是其衣食住行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农民也就自然是山区沟域经济的主体,如果发展沟域经济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沟域经济发展所必然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得不到有效保证,而且会导致沟域经济发展的目的缺失。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得沟域经济发展从可能变为现实。

(2)尊重并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不同沟域的地理空间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区域功能定位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并且山区农村历史发展和现实中,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已经为法律所明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对于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农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在发展沟域经济的过程中,要予以尊重并依法保护。

(3)尊重农民的自主决定权。作为沟域经济的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发展沟域经济,应当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并分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因为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而忽视农民的自主决定权。相反地,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民自主决定与其利益相关的事务。例如,为满足沟域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不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背。

4 结语

北京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沟域经济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一种创新,不仅使得区域发展和区域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而且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沟域经济的创新发展在客观上满足了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同时也符合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北京空间立体功能区划的要求。沟域经济对于山区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原北京市委书记刘淇2009年8 月到平谷区进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沟域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时所指出的,“沟域经济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旅游产业发展为龙头,为浅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农民自力更生致富探索出了一条新路”[40]。从社会进步和制度发展的角度,在法治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路径的背景下,以北京为代表的沟域经济发展中的法治保障问题亟需理论上的解释和累积,并在此基础上为沟域经济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对于本文未能论及的相关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且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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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8)

论文关键词 新疆兵团 土地流转 法律对策

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着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着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着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兵团土地总面积7457千公顷,农用地4206千公顷。新型团场建设需要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的发展,要保证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还要保证防止耕地的减少和兵团职工的大量失业,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这些要求都以实现团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流转为前提。土地流转纠纷最终需要司法的裁决。现有国内成文法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适用于党政军企合一的新疆兵团,兵团土地流转实现由法律规范,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团至今有政府无人大,地方性立法无从谈起。因此,欲使兵团土地流转纠纷有法可依,构建地方性司法解释,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释,并对其正当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论研究,成为艰难却必经的途径。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9)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0)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篇(11)

在十六大,江泽民同志向大会报告十个部分中重申: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党委按照中共中央的通知,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因此,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将把“企业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创建“农业发展银行企业文化”、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企业文化建设,使农业发展银行在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深刻认识在农发行创建企业文化的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胡锦涛同志在建党82周年大会上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全党更好地带领人民群众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农业发展银行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中,必须使全体员工保持与时俱进的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把发展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重要任务,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深化改革中、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

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的活力。“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从中国的发展史上足以证明:没有新文化运动,就不可能有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就不可能有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就没有对真理标准的讨论;就没有解放思想和现在的改革开放;也就没有我们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今天。江泽民同志正是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高屋建瓴,把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提高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来认识,充分肯定了先进文化的战略地位。

先进文化是农发行在深化改革中的动力和泉源。在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加强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这是目前乃至今后农发行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强化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必须要弄清其企业文化的内涵;企业文化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企业长期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被全体员工普遍认同遵从的思想观念,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宗旨、精神风貌、价值标准、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企业精神、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总和。它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是企业独特的内涵、素质和风格,是企业灵魂和持久动力,它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结晶。企业文化的基础是一种“管理文化”、“行为科学”和“管理科学”。企业文化理论的提出,是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企业文化发展史上看: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20年代,企业文化是以“泰勒制”为代表的“计时、计件”管理理论时期,当时人们关注的只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和“物质技术要素”:二十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末,企业文化是以“人际关系学说为基础的行为科学理论时期”;二十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管理进入了“系统理论时期”;人们开始注意企业的系统性、生态性、社会性,企业从单纯重视“物质因素和经济利益”到重视“人的因素和精神价值”,重视文化氛围。在此期间“企业文化理论”在美国应运而生,并在日本得到成功的实践。美国专家提出的“企业文化管理理论”从两个方面强调:一是在企业内部,要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使命感;二是在企业外部,强调企业对社会的适应性、社会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和信誉程度,以最终达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总体发展目标。二十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管理科学理论”很快风靡发达国家,二十一世纪初企业文化正以崭新的面貌、强劲的动力在全球出现,并扎根于世界各国500强企业之中。企业文化

对企业的巨大 推动作用已被社会所公认。美国的《幸福》杂志曾指出“没有强大的企业文化,即价值观和哲学信仰。再高明的经营战略也无法成功,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行为的准则,成功的核心。”企业文化在中国:党的十四大将“企业文化建设”写进了党的报告;随后又在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为企业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中江泽民同志指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再次提出“代表先进文化方向”。这一高瞻远瞩的思想正是从中华民族伟复兴的高度,把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与“代表先进生产力”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来认识,充分肯定了先进文化的战略地位,为我国二十一世纪“企业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机遇。在“优秀企业文化”倡导下,中国的“海尔、联想集团”已进入世界500强企业。“联想集团”重视“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要求员工从“齿轮”变成“发动机”,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把经营理念贯穿至每一位员工,每一个部门,使每个部门和员工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通过指标考核,使每一个人明白自己做的事情在全盘工作的地位和责任”;“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说:“他只管两件事:一是组织人事,二是企业文化。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他注重人的因素和人力资源开发“要盘活资产、先要盘活人,只有人盘活了,资产才能盘活起来。”企业发展不在于有多少资源.而在于你利用了多少资源。”这一经营理念的升华,是海尔集团“创建优秀的企业文化”的理论基础,把企业的事业和每个员工的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使每个员工都有强烈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是他们长期以来对企业、对社会、对祖国、对人生、对理想不懈的追求,被社会公认最高层次、最高品味的“企业文化”,这就是海尔集团成功的秘诀。为此,海尔集团董事长张瑞敏成为走上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讲台讲授“企业文化”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纵观我国的企业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来看金融文化建设;金融文化是企业文化的分支,从内容上大体包括:货币文化、金融企业文化、金融监管文化、社会金融意识。金融企业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基金、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机构。政策性金融文化又是金融文化的一个部分。农业政策性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内涵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农发行企业文化的外层,它包括行风、行貌、行容、行歌、行服、政策性金融服务、特殊商品的外在形象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是企业的形象;第二个层次是农发行企业文化中层,包括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是企业联接外层与内层的桥梁和纽带;第三个层次是农发行企业的深层,主要包括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企业道德观、企业民主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修养等,是企业文化的灵魂,对企业的“兴、衰、存、亡”起着决定作用。

二、现阶段农业政策性银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着力点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经营国家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在以“政策性、安全性、保本性”为原则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必须有自己特色的企业文化。

(一)现阶段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当前,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在目前粮棉油市场化中如何保证收购资金供应,保证国家粮油储备物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目标的实现。做好清产核资、模清家底、防范信贷风险,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统一。同时,认真解决“三农”问题,争取国家尽快恢复农业发展银行对大农业的职能定位和支持保护农业的重要任务,做好现行的政策性粮棉油购销贷款、积极拓展大农业开发性信贷业务、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支持“两高一优”农业、推进西部大开发、以“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支持大农业开展“农工牧、种养加”项目、实现“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提高农产品的竞争能力、迎接wto的挑战。开拓农业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业务,积极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行、国际开发协会对中国的大农业贷款。农发行要围绕上述目标做好现阶段企业文化建设。

(二)现阶段农发行企业文化的着力点

随着粮食市场放开,农发行将完成国家赋予封闭管理的历史使命,将承担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发展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奔小康的“三农”问题,农业政策性银行担子将越来越重,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农发行应在粮食市场化的进程中,继续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拓展大农业开发业务的同时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加强农业政策性银行企业文化建设。

1、加强对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操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各级农发行的决策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办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认识。各级行领导要把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摆在党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全行的总体规划。各行要成立由行领导,宣传、工会、共青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在第一把手的主持下,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行长、工会主席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头抓”,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广泛宣传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方法、策略、步骤,进一步明确企业文化建设对农发行今后发展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员工积极主动自觉参与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对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一

种强烈的文化意识和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为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2、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彻底改变农发行社会知名度较低的现状,由于农业政策性银行成立的时间不长,客观上存在办公条件差,装备设施简陋,加之大农业开发贷款划转以后,农发行单一支持粮食流通环节,无力解决“三农”问题。与其它各家商业银行相比:楼房矮小、牌子不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非常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发行的社会形象、封闭管理和大农业信贷业务的拓展。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概括的“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和农业发展银行“保本微利”的价值取向,加强对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农发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是加强行风、行貌、行容建设。逐步改造办公用房、逐件改善办公条件,美化办公环境和营业场所.在办公庭院栽花种草.室内外卫生清洁并有醒目的标语广告:营业间实现“三有”(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四个一样”(即“新老客户一样亲切、金额大小一样主动、业务忙闲一样耐心、粮油企业一样热情”)等服务承诺上墙;要求员工着装仪表端装、开朗大方;保卫人员:统一着装、精神抖擞;全行面貌焕然一新。

二是以“职工之家”为载体,创建“阅览室、室、荣誉室、淋浴室、健身房、小食堂”等;开展“羽毛球、乒乓球、兰球赛、演讲比赛、歌咏比赛、知识竞赛、业务技术比赛”等有益于职工心身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十岗百家”女职工双文明示范岗”等活动;开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双先表彰”活动;

三是加快农发行电子化、现代化建设,农发行现行装备较差,要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系统,推广应用现代化电子设备,实现全行系统办公自动化、营业电脑化、项目评估数据化、信息反馈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为提高农发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功能、创新政策性金融工具、配备精良的现代化装备。

四、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按照农发行自身的特点设计农发行的环境,既要让农发行员工处在美好的环境内工作;又要使每个顾客感受到农发行的文化氛围。

五是加强与社会联系沟通。积极组织农发行员工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实践证明:农发行要做好现阶段封闭管理,按收购政策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就必须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与沟通。因为,农发行是政府组建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各项政策的实施要依靠政府。所以,要正确处理好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农发行应按照国家不同时期的方针政策,明确与粮油企业特定的银企关系。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中谋求银企合作,认真管好刚好收购资金。

六是加强对农发行金融业务的宣传是塑造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农发行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农发行的性质、经营范围、业务内容、服务宗旨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发行在社会的知明度。

3、建立建全内部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是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用制度来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用制度来规范经营管理,用制度在管理中创造效益,地企业文化建设的宝贵经验。把企业文化建设融于农发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制度化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严格执行国家对农发行制定的各项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运用价值规律和金融手段,逐步建立建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经营机制,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把农发行办成“机构精干、素质优良、管理严谨、手段先进、效率一流,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农发行在近列内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第一、建全管理体制:尽快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建全农业政策性银行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实行“二级管理、三级经营”;彻底解决农发行在县级经济中无机构的问题。

第二、制定备项制度:各级农发行要进一步建立建全《财务、会计、出纳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资金计划管理制度》、《政治、业务学习、业务技能考核制度》《党建工作制度》《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之家”管理制度》、《文秘、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软件管理制度》、《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各专业岗位责任制》、《内控制度管理制度》、《机关办公管理制度》、《后勤保障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完善经营机制: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机制体现在以下七方面:“执行政策、自主经营、保本微利、风险防范、利益补偿、稳健发展、自我约束”。在决策机制上:“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各级行的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评估论证、增强决策的可行性,保证决策的效果”;

三、农发行工会要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文化在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农发行企业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农发行要大力发展企业文化,为社会士义精神文明添砖加瓦。在学习贯彻落实“三个代表”、加强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中,农发行工会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工会组织要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载体。

“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一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姿多彩的内容和结构,展现农发行员工在新的历史时期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为“三农问题”所做的努力,使农发行人为大农业的发展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二是工会在成为企业文化载体中,坚持面向基层和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为基层服务、为职工服务是企业文化的发展方向,发掘人的潜力、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文化的主导思想。农发行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工会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活、关心职工,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基础性的建设资料,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农发行企业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二)、充分认识农发行工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企业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因素在农发行的文化投影,它是全体员工在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建设具有农发行特色的企业文化,包含着文化形态道德规范、金融哲学、经营目标、信念追求、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企业精神、金融形象和整体金融意识的总和。它不仅蕴含于农发行的理念行为和制度之中,而且凝聚于全体员工的行为意识。它作为现代金融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在农发行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封闭管理思想、市场经济管理办法、群体意识和行为规范。其出发点和归宿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助于农发行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经济环境下,做好现行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合力,实现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共同进步。农发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在实现粮食市场开放的进程中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的力量,企业文化融汇于农业政策性金融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反映当代工人阶级先进思想推动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管理思想和手段的革新,这是社会主义金融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农发行企业进步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农发行工会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对农发行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育农发行企业精神,按照农发行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推动农发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农发行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优势与作用

企业文化作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又注入了新的科学内涵与运作方式,发挥农发行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优势与作用,不仅对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慧源泉,而且对农业政策性金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塑造和展示企业形象,优化企业内外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农发行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和不可代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工会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有密切联系。

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的运作,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党、政、工、青、妇”及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其中党政处于主导地位,工会则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参加者,工会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有许多相似之处,诸如,工会工作的对象和企业文化的主体都是职工,工会的“四大职能”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2、“以人为本”是工会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共同战略。

农发行企业文化是一项“以人为本”的科学理论,是一种精神动力和文化源泉,它除具有政策性金融的特殊性外,还具有千变万化市场经济属性,它贯穿于农发行发展的全过程,渗透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在企业文化中尤其强调职工的主体作用。工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农发行经营管理的主体是职工,而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职工对搞好农发行的企业文化建设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工会有责任配合党政部门做好企业文化建设,“以人为本”是工会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共同的战略目标,通过关心人、爱护人、团结人、信任人、培养人激励和凝聚职工奋发向上、拼搏进取,促进农发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工会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是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

工会有开展各种活动的优势,可充分发挥各类学习园地、专业培训、文体阵地的宣传鼓舞作用,工会通过演讲会、音乐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球赛、赛、书法、绘画、摄影等健康向上的活动,在活动中让职工们各显其能,人尽其才。使广人职工在寓教于乐中潜移默化的增长知识、增长才干、激发热情、陶冶情操、净化心灵、锻炼体魄、集中精力、融洽关系、鼓舞士气,提高群体意识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为企业文化建设增添生机和活力。

4、工会实施教育职能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是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会要配合党政领导教育引导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参与农发行的改革与发展,树立社会主义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不断适应粮食市场经济发展。增强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农发行现行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会要配合各级党组织抓紧抓好《员工行为守则》的推进工作,建立起职工行为规范,通过教育,树立行业新风,培育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团队精神,以创建“职工之家”为载体,把“建家”与“建行、兴行”结合起来.在职工群体中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高尚行为,用身边的先进事迹教育身边的人。扎实有效地开展“三个代表”学习与实践、形势教育、政策教育、优质文明服务教育、“双文明示范岗”教育和规范化管理教育。激励广大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求知关爱、创先争优为主题新世纪职工之家的创建活动。

三是巩固思想文化阵地,积极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①工会要积极推动和配合党政巩固思想文化阵地,要用正确的理论引导职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和主人翁意识;②工会要配合各部门搞好业务知识和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工会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加强对职工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鼓励职工自觉接受系统培训,自学成才。③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大比武。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劳动竞赛和技术大比武。选择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引导全体员工向先进学习,形成一种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

5、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共同目标。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全体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行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业政策银行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持续地发展,是工会工作当前的重要任务,也是农发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住“职工(代表)大会”中,工会要对农发行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干部廉政建设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提高职工参政议政能力,加强从源头参与民主管理。保证“反腐倡廉”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信贷工作质量和贷款抗风险能力.使广大职工往农发行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落实正确决策的经营之道,充分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确保农发行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6、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适应新形势发展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需要

农发行成立各基层行工会以来,工会工作的定位不断发生变化,在新形势下工会不但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而且在各项工作领域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人对工会工作不理解,认为工会工作岗位是虚设。实际上工会不是闲职,更不是养尊处优、修身养性的地方。农发行工会要实现从“以封闭管理为中心”转向“以粮油市场化为导向”这个工作重点的突破,在农发行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作用,工会就必须在党纠织的领导下,增强改革与发展意识,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一是在学习贯彻实践“三个代表”中,进一步优化工会的组织结构,应在基层行设立专职工会,确保各基层行工会认真履行好“维护、教育、参与、建设”四大职能重任:二是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整体素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培养、调整、增加、调配、充实,使农发行形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工会干部队伍,以适应农发行企业文化建改的需要;二是努力转变工会工作的创新思维和活动方式,坚持“以党建促工建,以工建促业务”进一步适应粮食市场新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