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合规征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2 18:46:27

合规征文

合规征文篇(1)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132172

风景园林建设作为现代城市景观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域特征风景园林设计具有影响作用。本文从地域特征分析入手,对地域分析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应用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园林城市的逐步完善和发展。

1 地域特征分析

1.1 地域特征的构成要素

地域特征是某地区在自然环境、人文环境2方面都存在着众多与众不同的特色标志。地域特征的构成要素主要分为地域性、整体性、人文性特征[1]。地域特征是某地区的基本标志,也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体现。地域特征中的主要因素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融合。一旦其中一方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也会随着变化,这种相互牵制的作用和在现代风景园林设计中的得到明显体现。

1.2 地域特征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联系

地域特征自然与人融合发展的重要体现,是自然界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互平衡的重要形式。风景园林规划是在地域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城市建设,同时也是继承和发展地域特征的手段;从风景园林规划的准则来看,园林设计以尊重为主,改造为辅[2],由此可见地域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具有引导辅助作用;地域文特征中包含多种丰富多彩的设计理念,是自然发展与历史发展的综合体现。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具有创新指导作用。

2 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地域特征分析

2.1 自然环境特征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地域特征中自然因素分为自然环境因素和植被因素2方面。自然环境他也正中包括气候特征、水文特征、地势特征等方面[3],L景园林设计师设计时,注重把握这些因素独立特征与联系。例如:气候特征。气候特征是自然发展的最基础性特征,不同的气候特征使园林规划设计的规模,植被等产生影响。例如:东北地区气候以干燥为主,南方气候以湿润特征为主。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时依据地区气候特征,选择园林设计的建筑材料,园林内部植被种类;或者不同的地势类型,比如:平原和盆地地区进行园林设计时,也会对园林设计中植被,构图形式等产生影响,风景园林设计要达到设计效果,充分发挥园林设计的意义,充分结合自然因素,实现园林设计综合性设计发展。

2.2 植物特征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植物是风景园林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因素的变化会对园林设计中植被的设计产生影响,植被种类自身也会对风景园林产生影响,园林设计师进行园林设计时,对植被的选择不仅要从基础性园林进行分析,注重不同植被之间的会产生不同的园林效果。例如:我国北方风景园林设计中通常将银杏树种植在主道两侧,秋季里,洒落一地的银杏叶成为风景园林中一道亮丽的色彩,增添了风景园林的欣赏性色彩。此外,风景园林设计中园林设计中植被错落有致的排列方式也会增添园林的美感。丰富现代园林建设创新性特征。

2.3 地域人文情怀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地域人文情怀包括历史文化、传统思想、民俗习惯等多种人文情怀,园林设计师进行园林设计过程中应当注重将这些地域人文情怀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融合在一起,园林设计景观设计中蕴含大量“人”的因素,体现园林设计人文性色彩,例如:我国传统园林建设中[4],通常会将“一双,一对”的传统理念作为园林设计的因素之一,这种地域人文情怀的体现充分体现了现代园林建设人文人文情怀色彩,增强了风景文化建设中人的因素特征,体现了园林建设的主要特征,也是防东方文化的重要体现。风景园林设计师进行园林设计时,注重将人文情怀与自然因素融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风景园林设计与地域特征的完美融合。

3 结论

地域特征是当地自然特征与人文特征的双重性体验,对风景园林设计中地域特征的分析能够引导设计师对园林设计中地域特征因素综合分析,实现城市景观建设综合性发展,增强风景园林设计的人文情怀和地域特征,促进城市建设低碳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玲.中国汉传佛教山地寺庙的环境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合规征文篇(2)

中图分类号:S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244-01

前言:不同地区的气候、水文、地理条件不尽相同,发展的历史背景也不一样,所形成的人文风情和特色丰富多彩、各具特色。历史上,众多不同地域和不同时间段的园林设计都遵循了一个相同的地域特征规划原则。充分体现各地的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其中包括体现不同时期的人文历史,社会属性和自然环境,尊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地域特色建设和规划风景园林。了解到这些内容,才能使风景园林规划与施工意义有更清楚的认识。

1.风景园林规划中地域特征的内容

1.1 地域自然特征

地域自然特征包括水文特征、气候特征、地质地貌特征、植被特征等。根据某些特定地域的气候不同我们会设计不同的建筑构建不同的植物配置来有效地将自然地貌合理运用起来。山、水是风景园林塑造的重要元素,也是中国古典园林设计中所不可或缺的。地貌特征的形成是来自地球表面在内力和外力相互作用而成,而地质地貌与风景园林中的植被和建造亭台楼阁有这密切的关系。植被是人居环境建设中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因子,具有净化空气和欣赏的作用。植被的地域性变化较大,且分布规律,因此,地域植被特征对风景园林的影响非常大。

1.2 地域人文特征

地域人文特征是指在一定的地域环境中与环境相融合打上了地域烙印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地域人文特征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在不断发展与变化,对社会的发展进程意义重大,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当地的历史遗迹、社会历史发展背景等等。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当地的历史文化也是自然形成的,包括民俗、生活习惯以及基于此而产生的各种文化成果等等,都是当地文化的体现。在风景园林设计中,将这些文化成果浓缩为标志性的文化符号而规划到风景园林中,可以为风景园林景观增添文化色彩。

1.3 地域实际应用特征

在现代风景园林设计中,深受各种现代艺术思潮影响的设计师们不再仅仅 根据地形地貌、堆山理水、筑亭建台。他们从地貌中寻找地域自在生成的美,巧妙利用大地的肌理构成设计的语汇,重新审视现存物,用艺术的语言赋予它们新的生命。场所方面的有关风景园林的设计主要体现在设计者善于利用需要进行设计区的现有物体,并且善于将那些不起眼甚至惹人嫌弃的物件美化。使之转化为适合当地特色符合设计主题的亮眼风景。

2.地域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

2.1 地域自然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

在进行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地域自然特征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自然界各元素并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拥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在风景园林规划中需要考虑的气候气象、地质地貌、植被等自然特征。在对园林规划设计时,设计师要对设计的每一个自然特征进行充分地了解,并对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注重将自然要素的特征最大程度地发挥出来,避免要素破坏,实施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对风景园林中的亭台楼阁、假山水的设计,要依据地形地貌特点,做到园林构造与周围的环境要融合为一体,园林要具有艺术特色,虽然园林是设计而成,但是,要达到自然和谐,使园林景观给人以自然天成之感。

2.2 地域人文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

尊重并延续地域的文脉, 是现在风景园林设计中的重要特征。任何的设计流派,无论风格样式有着怎样的风貌,实质上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 自然条件与社会需求共同决定的艺术形式,有着渊远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深刻的技术背景。历史遗迹是人类在地域上活动所留下的宝贵财富,一件精美的艺术品的背后必定蕴藏着吸引众人的历史背景。在规划设计中,设计者应将历史遗迹与风景园林的设计相结合,在保留与尊重历史古迹的基础上添加具有新时代特征的元素,既具有历史风格又不显得陈旧落伍,形成历史与现代风格的有机统一。

2.3 地域实际应用特征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影响

现代城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所表现出来的面貌和风格,与传统园林设计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由于园林规划的实际应用特征决定的,这也是园林规划的地域特征之一。不同的城市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预期是不一样的,有些园林设计是为了满足市民的休闲互动需要,因此应该表现出更多的开放状态,园林中应该设计更多的休息区以及公民自由应用区。有些园林设计则以提高城市的整体生态水平为目的,因此应该表现出更多的生态元素,园林设计中要包含大量的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对人类的应用要求却不加限制,例如,广州一些生态园林中设计了各种水道和湖泊,但并没有为人们的日常娱乐设计更多的空间。由此可见,不同城市对园林应用的需求不同,也对园林设计的理念以及设计的风格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3.结语

在现代社会,园林景观越来越呈现出综合的特征,科学、功能、艺术是现代景观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前进和发展,大众审美和需求的提高又进一步影响着园林景观的变化。风景园林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艺术价值等方面的重要体现,已经成为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不断追求的发展目标。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地域特征是需要注意的内容,无论是地域自然特征,还是地域人文特征,都需要在设计之前有所了解,并将这些元素符号化,融入到规划设计中。

参考文献

合规征文篇(3)

在书写规范与笔迹特征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如书写规范要求人们正确书写汉字,不写错别字,笔迹检验中就有错别字特征;书写规范要求人们要写标准汉字,不写已被废除的异体字和非标准简化汉字,笔迹检验中就有异体写法特征和习俗写法特征;书写规范要求写字要有正确的笔顺,不出现倒下笔,笔迹检验中就有笔顺特征……如此等等。不难看出,书写规范每提出一项要求,笔迹检验就有一种具体特征与之对应;书写规范所禁忌的,正是笔迹检验所寻求的。这种对应关系,不是偶然巧合,是由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

笔迹检验的核心步骤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书写规范在笔迹检验中的基础地位,在这三个阶段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分别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分别在检材和样本中寻找笔迹特征。从理论上讲,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表征,所以,要发现特征就必须把一事物与他事作比较。但从表面上看,分别检验只是文检人员对检材和样本独立进行的观察和分析,没有明显的参照物,不存在什么比较不比较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观察和分析正是文检人员运用书写知识对检材和样本进行衡量的过程,仍是一个比较过程。只不过这一比较的参照物不是某一特定个人的笔迹,而是一般书写规范在文检人员头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规范笔迹的一种“复写”,一种“影像”,是在对文字书写规范一定认识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说到底,分别检验中的比较是检材和样本笔迹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在分别检验中,笔迹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一般说来,明显脱离规范的是特征,而稳定重复出现的是习惯,二者的结合便是文检所需要的反映行为人书写习惯的笔迹特征。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些字在个别地方多数人都书写不规范时,规范的笔迹也会成为特征。不过这也是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同样说明一般书写规范是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基本依据。

比较检验,就是对分别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和样本上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即找出检材和样本上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因为特征是在规范与不规范的比较中被发现的,所以,这里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也要通过与书写规范的比较来确认。毫无疑问,所谓相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相同;所谓不同特征,就是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不同。在物证技术业界,人们把区别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的根据称为特征的特征,其实特征的特征,指的就是特征在脱离书写规范的方向上的具体表现,即特征是在哪个方面脱离了书写规范。如错字是添笔错、减笔错还是偏旁部首错位错,只有相同字的错法完全相同才能算相同特征。

在综合评断阶段,要对经过比较检验所确定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科学分析。分析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笔迹特征的价值评估,去说明符合点之所以符合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必然本质的同一;差异点之所以出现差异,是因为选用特征是偶然的表面相似。因为笔迹特征是检材和样本与一般书写规范的比较产生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又是根据特征脱离规范的方向确认的,所以笔迹特征的价值高低,就应以其脱离规范的程度去衡量。在脱离规范的特征和规范的特征之间,前者的价值高于后者,这是因为书写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对书写习惯有普遍的影响力。把规范笔迹作为特征,只是个别现象,必须十分谨慎。在脱离规范的特征之间,脱离规范越远,特征价值就越高,反之越低。文检界一致认为错别字特征具有较高的价值,就是因为错别字与其他特征笔迹相比,其不规范性更明显、更绝对。书写规范是对笔迹特征进行价值评估的根本尺度。

二、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及其对笔迹检验的影响

汉字书写规范化问题,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建国初期就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早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就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废除了1055个异体字;1964年,国家又把先后公布的四批简化字总结归纳成《简化字总表》,并在1986年再次重印,使2238个简化字的形体固定下来,1965年,中央有关部门又把精心研制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公布于世,使汉字形体实现了印刷体和手写楷体的基本一致。国家行政命令贯彻“三表”,有效地控制了汉字传播的主渠道,使书刊印刷实现了汉字形体的统一,为全社会汉字书写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可以说,目前我国有了一个空前统一的汉字书写规范。但是由于汉字自身存在数目繁多,结构复杂、难记难写的弱点,任何权威的规范,都不可能让千千万万个汉字使用者把每个字都写得完全符合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汉字书写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一些规范化意识不强或书写技能低下的人那里,往往舛误叠起,错谬横生。音同字异的随便通假;形近意远的挑李相代;笔画稠密的掐头去尾;结构扶疏的添枝加叶。有的笔顺颠倒;有的部首错位;有的字迹了草怪异,难以辨认;有的几经传抄,乌焉成马,面目全非。如此等等,各种不良书写习惯在社会上传播蔓延,“交叉感染”,严重影响了汉字的交际职能。

汉字书写规范化的社会现状对笔迹检验有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首先,书写规范的高度统一,为笔迹检验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既使发现和选择笔迹特征的分别检验有了高质量的参照,又使选择笔迹特征和评价特征价值有了高标准的尺度。其次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不良书写习惯也会使检材和样本书写人受到“感染”,在检材和样本上留下大量脱离规范的笔迹特征,使之更具可检性。这是有利的一面。与此相反的是,文检工作者同样会受到不良习惯的影响,致使他们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受到局限,头脑中形不成高标准的规范汉字“影像”。这样,在笔迹检验实践中,就会因参照物质量低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检验结果的准确。面对方向相反的两种影响,文检工作者要看到有利的一面,增强搞好笔迹检验的信心,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努力克服自身的弱点,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三、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的必要性和途径

对汉字书写规范化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的提高。有赖于书写实践的强化。文检人员加强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由以上论述得到证明,而且为检察机关文检队伍的现状进一步证明。在我国,检察机关的文检工作起步较晚,且从业人员多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便走上了文检岗位,规范化书写的基础很薄弱。从事文检工作之 后,原有的不良书写习惯没有得到纠正,这对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一大障碍。更何况我们的文检人员都已进入书写习惯定型阶段,书写技能的发展已处于迟滞状态,受书写动力定型因循守旧特性的支配,改变不良习惯有较大难度。因此,文检人员的规范化书写训练,不但一定要抓,而且要下大气力才能抓好。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增强规范化意识。笔迹检验对书写技能有特殊的要求,而书写技能提高的过程就是把自己的书写习惯向书写规范靠拢的过程。每一个文检工作者,都应充分认识这一点,把汉字书写规范化训练当成文检技术的一项基本功,一门必修课,多动脑筋,刻苦练习,全面纠正多年养成的不良习惯。

合规征文篇(4)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__县人民政府拟征收位于__乡村___村、___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368亩。(具体面积及地类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地用途、位置拟征收土地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文体娱乐用地,位置:__县大路乡___村、___村(具体征地范围以国土部门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收土地面积1368亩,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我县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1、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__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2、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本通告自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__县人民政府

二〇__年六月十八日

村征地通告范文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523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9.4325公顷(合291.487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都中轴线六地块。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三东村、石岗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的集体土地19.2055公顷(合 288.0825亩),其中耕地4.1578公顷(合62.367亩),园地1.3774公顷(合20.661亩),林地0.9956公顷(合14.934亩),养殖水面1.6755公顷(合25.1325亩),其他农用地1.2262公顷(合18.393亩),未利用地1.3026公顷(合19.539亩),建设用地7.8764公顷(合118.146亩)。

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的集体土地0.036公顷(合 0.54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合0.012亩),其他农用地0.0352公顷(合0.528亩)。

花都区花城街石岗村的集体土地0.191公顷(合 2.865亩),其中耕地0.0221公顷(合0.3315亩),养殖水面0.1689公顷(合2.5335亩)。

村征地通告范文三

金华市婺城区201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需征收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集体土地5.94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浙土字A[2016]-0051号),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村:婺城区罗店镇上张家村。

合规征文篇(5)

一、引言

企业特征是企业为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相关决策的结果,但是反过来,企业特征也决定了企业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时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可以合理地预期,对于相同的变化,具有不同特征的企业会做出不同的反应。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资本市场中交易费用的变化是一个系统风险因素,大部分乃至全体上市公司都将受到这个因素的影响――它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要求的报酬率水平,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本成本。中国资本市场有―个频繁调整交易费用――印花税水平的历史。迄今为止,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已经先后七次调整印花税税率,在这七次印花税税率调整中,2007年的这一次印花税税率调整非常独特。在监管机构的刻意安排下,这次调整几乎完全出乎市场的意料,因此产生了重大的市场影响,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企业特征是否影响到了上市公司对事件的反并应――是否存在某些企业特征,使得具有不同特征的企业对事件有不同的反应。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进行了基于企业特征的分组研究,以期能够有所发现。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案本文是一个在事件研究基础上进行的分组研究。事件研究通过考察事件发生前后证券异常报酬率(AbnormalReturn)的期望是否统计显著来判断事件造成的影响。本研究使用证券的日报酬率数据,选择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流通市值加权平均日市场回报率”作为市场报酬率,利用市场调整模型来确定证券的异常报酬率。同时以事件日(2007年5月30日)为事件时刻,选取事件日前后各15个交易日为事件期间,因此事件期间共包含31个交易日。最后,使用截面检验来考察证券的异常报酬率是否统计显著。

(二)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根据资本市场研究中数据筛选的一般原则,本文剔除金融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公司、在2007年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事件之前被ST/PT处理的公司,同时要求在事件期间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数据,得到的样本包含1162家上市公司。研究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CSMAR、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和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统计分析全部使用STATA 9完成。

(三)企业特征变量的确定学术界对企业特征并无清楚明确的定义。为了不失一般性,本研究打算考察这么几个企业特征:规模、资本结构、经营绩效和成长性。对于每个企业特征,本文选择一个量化指标作为它的变量对研究样本进行从小到大的排序,选择位于低端的400家企业组成关于这个企业特征的“低组合”,位于高端的400家企业组成相应的“高组合”。对于两个组合分别利用事件研究方法考察其对2007年5月30日的印花税调整事件的反应,通过对比分析以判断在低组合和高组合之间,即具有不同企业特征的上市公司之间对事件的反应是否存在差异。(1)企业规模变量的确定。根据公司金融理论,本研究使用上市公司的总市场价值作为企业规模的变量。具体而言,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以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个上市公司由日收盘价确定的“日个股总市价”的平均作为企业规模的变量。(2)企业资本结构变量的确定。对于资本结构特性,选择“资产负债比率”作为其变量。因为从CSMAR数据库中只能得到年报数据,所以采用根据2006年年报计算得到的资产负债率作为变量来进行分组。(3)企业经营绩效变量的确定。能够用来作为企业经营绩效的变量的指标有很多。考虑到股东财富最大化是股份制公司的终极目标,本研究选择和股东利益结合紧密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企业经营绩效的变量。同样,因为从CSMAR数据库中只能得到年报数据,使用根据2006年年报计算得到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变量进行分组。(4)企业成长性变量的确定。对于这个企业特征本研究选择标准的企业成长性指标――“市盈率(P/E比率)”作为变量。具体而言,考虑到市场价格的不稳定性,以及只能够获得利用年报数据计算得到的市盈率,因此取2000年至2006年六年的市盈率平均作为最终的分组指标。同时,从总样本中剔除了市盈率为负的33家上市公司,样本规模减少到了1129只证券,但是企业成长性“高组合”和“低组合”的样本规模保持不变,都是400家公司。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企业规模特征对印花税调整事件的反应本文对于按照规模特性分组,得到的低组合称为“小规模企业组合”,高组合称为“大规模企业组合”。对小规模企业组合,企业规模的期望为1371823(千元),而在大规模企业组合中企业规模的期望为16200000(千元),前者为后者的8.47%。通过一个配对样本t检验,可以在1%的置信度下拒绝“小规模企业组合和大规模企业组合具有相同的企业规模期望”这样的零假设,这表明在两个组合中企业的规模显著不同。小规模企业组合和大规模企业组合对2007年印花税调整事件的反应分别见(图1)和(图2)。结果发现,对于2007年的印花税调整事件,小规模企业组合有明显的反应――在事件日(5月30日)之后,可以观察到为负的、统计显著的异常报酬率;但大规模企业组合则不然,在事件日之后并没有观察到有统计显著的异常报酬率,因此可以认为大规模企业组合对事件并没有反应。可见,不同规模的企业对2007~5月30日发生的印花税税率调整事件有截然不同的反应:小规模企业有显著的反应但是大规模企业则没有反应。

(二)资本结构特征对印花税调整事件的反应本文对于按照企业资本结构特征分组得到的低组合称为“低杠杆企业组合”,高组合称为“高杠杆企业组合”。在低杠杆企业组合中,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期望为0,3005;在高杠杆企业组合中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期望为0.6779,前者为后者的44%。通过一个配对样本t检验,可以在1%的置信度下拒绝“低杠杆企业组合和高杠杆企业组合具有相同的资产负债比率期望”这样的零假设,这表明在两个组合中企业的资本结构显著不同。低杠杆组合和高杠杆组合对事件的反应可以分别参见(图3)和(图4)。可以发现,无论是高杠杆企业组合还是低杠杆企业组合对2007年的印花税调整事件都有显著的反应。进一步地,本文进行了非配对检验,分析在事件期间两个组合的异常报酬率是否有统计显著的差异。结果如(表1)所示。结果显示:在整个事件期间高财务杠杆组合与低财务杠杆组合的异常报酬率有统计显著差异的只有9天。更加重要的是,在从5月30日至6月6日的6个交易日内都不能拒绝“两

个组合具有相同的异常报酬率期望”这样的零假设。因此本文认为,对于2007年5月30日的印花税税率调整事件,高财务杠杆企业和低财务杠杆企业的反应相同,即企业资本结构特征的不同并不会导致企业对印花税调整事件有不同的反应。

(三)企业经营绩效特征对印花税调整事件的反应本文对于按照企业经营绩效特征分组得到的低组合称为“低绩效企业组合”,相应的高组合称为“高绩效企业组合”。在低绩效企业组合中,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期望为-0.0724,高杠杆企业组合中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的期望为0.194。通过一个配对样本t检验,可以在1%的置信度下拒绝“低绩效组合和高绩效企业组合具有相同的净资产收益率期望”这样的零假设,这表明在两个组合中企业的经营绩效显著不同。低绩效企业组合和高绩效企业组合对事件的反应可分别见(图5)和(图6)。可以得到与企业规模特征分组研究结论相似的结果,即低绩效企业组合对事件有显著的反应,但是高绩效企业组合对事件则基本上没有反应。

合规征文篇(6)

从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办理的案件来看,被征地农民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难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执行层面因素。

首先,从国家立法层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以农补工,’传统理念束缚,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500元/亩来计算,征收一亩土地的补偿费用最多就是4.5万元,这点补偿费用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来说确实太低了。虽然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31号文件)明确要求“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标准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来执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标准来确定补偿标准。

其次,国家重点项目预算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比浙江省区片综合价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时,缺乏补足两者之间差价的动力,这就直接导致国家项目和省内项目同地不同价,吃亏的被征地农民因此就会上访,征地矛盾无法缓解。

第三,从地方制度层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区片综合价开始实施,但是新标准提高的幅度与五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还是有一定差距,与群众的心理预期相距甚远。浙江省大多数市县政府制定区片综合价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经济总量以每年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五年来快速增长,农产品的价格也持续上涨,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区片综合价却并未随着耕地年产值、经济生活水平和物价的上涨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也与政府征地后的出让土地价格有天壤之别。被征地农民心理落差太大,导致征地越来越难。即使征下来,后续的纠纷却不断,政府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县政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内涵制定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一些地方无论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费标准来补偿,一些地方对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区分种类和种植年限,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这直接导致种植多年生高收益经济作物、名贵中药材、绿化苗木的被征地农户前期投入严重亏损。这些有关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违反了《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合法产权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的规定。

市县政府制定的区片综合价标准偏低与文件制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审查是密不可分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区片综合价文件的制定权在市县人民政府,一般来说,市县政府的区片综合价文件标准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的,我们无法也不能对文件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但是,文件却可能违背国务院31号文对补偿标准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补偿标准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此时对文件合理性审查应由谁来进行以及如何审查等,在法律上却是空白,这样就使国务院31号文能规定无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五,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浙江省较早开始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除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后顾之忧,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仅是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科些失地又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尚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的青壮年农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会保障。而这个年龄段人群是失地农民中的主力,最低社会保障政策如果无法解决好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顾之忧,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将大打折扣。

《物权法》的实施给征地带来新要求

一是《物权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征收集体土地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补偿原则,这为其他法律规定补偿范围和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如何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并体现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面对的新课题。

二是《物权法》规定了土地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物权主体地位及补偿原则。《物权法》第121条规定了用益物权人的财产被征收可获得相应补偿,第132条则是关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规定。该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自身价值的补偿,而非支付给承包经营权人有关地上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充分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独立财产价值。

那么,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但是这三项补偿费用中的哪一项应该属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物权法》第121条和第132条的规定体现了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效力的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还是物权有不同的意见,导致农民个人的权益不稳定,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政府征地程序中来。《物权法》实施后,农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经营权对抗土地征收行为,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这给征地中如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新的课题。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如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为了维护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积极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此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将承包地交回时,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对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进行补偿。对于如何补偿,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定,在征地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此类矛盾多见于

土地承包权流转后获得承包经营权的转包方、承租方与实施征地的当地人民政府之间。随着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兴起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热潮,此类矛盾必将日渐增多,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面对的问题。

政府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市县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机构尚未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这导致被征地农民投诉无门,无法及时行使申请协调裁决的法定权利。即使有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争议协调申请,因为征地已经实施、用地项目已经动工,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积极性不高,经常出现推诿、拖延,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申诉权。

二是多数地方政府“重征地审批、重供地、轻征地管理监督”。大多数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征地审批,以便尽快供地使项目上马,而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则重视不够。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缓和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矛盾,或者为了缓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不满情绪,公然将补偿标准过低的责任推卸到省级政府等有权批准征地机关,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实施后续工作(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思想工作、补偿款分配发放等)的责任。

三是征地过程中,“确认”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直接导致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无从下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现实中,多数市县政府嫌“确认”工作繁琐,怕麻烦,为了快速完成征地报件的组件工作,往往忽略“确认”程序,对拟被征土地的地块地类、面积、种植了什么农作物、农作物数量、应适用的农作物补偿标准等内容未经过被征地农户确认,直接导致对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对青苗种类和数量等产生难以协调的分歧。这使得政府日后在进行裁决或者处理时无从下手,一方面对于被征地农民的漫天要价无法从证据上予以驳斥,另一方面对政府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无法证明并纠正。

四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这导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申请协调裁决的权利时效处于延续状态,不利于征地实施完毕后新的法律关系的稳定。

五是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程序不规范。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工作方便和调动乡镇协助征地工作的积极性,将征地补偿款交给乡镇、街道发放。一旦乡镇、街道出现截留或者拖延发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民就误以为征地补偿标准被降低,容易引发争议。

还有些地方因为青苗补偿费标准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确认工作不到位,为了支付方便直接将被征地农民的青苗补偿费打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里,由村里来发放。一旦村里发放的数额与按照被征地块上实际农作物计算的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补偿费不一致,被征地农民就会以为补偿标准降低了,引发补偿争议。

对策与建议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征地补偿熟定。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在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组成等作出详细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要考虑建立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衔接协调。要在征地过程中充分体现出集体土地承包户的物权人地位,规定征地前草签协议必须有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利害关系一方参加、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征地听证会的当然参加听证人员、细化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哪―项或者哪几项为集体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补偿费用中应当体现承包方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投入的补偿、确定集体土地承包人作为征地纠纷救济权利主体地位等。

三是完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修改之前,我们必须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按照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等情况,适时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同时,要进―步明确区片综合价的内涵和外延,将需要按照实际价值补偿的内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强对调整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工作的审查监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依职权组织听证,加大对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征地补偿争议的发生。

五是加快市县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职能的落实和机构的建立,防止推诿拖延履行协调职能的事件发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协调裁决职能的机构,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工作,才能引导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补偿矛盾和纠纷。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工作。

规范“告知”的内容。目前征地获批后,各地对“两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够到位,但是对于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各地进展不一,听证会也不是很规范。

做好、做细征地“确认”工作。通过完善程序来预防实体争议的产生,为征地批文执行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款的发放以及为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争议的解决提供翔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减少因“确认”不到位引发的补偿标准争议案件。

合规征文篇(7)

中图分类号: TU986文献标识码: A

世界各地历史、地理、人文、气候等自然和历史条件的不同,使不同的区域呈现出了丰富多彩的人文景观和地域景观,地域特征各具特色。 在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不同的地域特征往往造就不同类型的风景园林。纵观不同地域、不同时期的优秀风景园林作品,都体现了基于地域特征的规划设计原则,在尊重不同区域地域特征的过程中,反应了各地域的人文历史、社会属性、自然环境等。忽略地域特征的风景园林设计,使得景区众景一面、城区千城一面,不会是一个好的设计,也降低了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及建设意义。

1 地域特征的概念

地域是指一定的地域空间,是自然要素、人文要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综合体。地域一般有区域性、人文性、系统性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地域反射着不同的地域文化,造就了别具一格的地域景观。地域特征是指在某一个地域范围之内存在的明显区别于其他地域的标志、表征,包括历史背景、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多个方面。

2 阐述地域特征的内容

在地理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习惯,地域特征可细分为两大类:地域自然特征、地域人文特征。对地域特征相关内容的研究可以从地域自然特征、地域人文特征中分别进行。

2.1对地域自然特征主要内容的研究

在多种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的作用下,地球自诞生之日起就不断的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在不同的地域造就了不一样的自然特征,自然特征是气象气候、地质地貌、植被、水文与生命界有机组的综合反应,是一个自然综合体。

(1)气候气象。处于地球外圈层的大气,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是自然环境因素中最活跃的部分,在满足地球生物维持正常生命活动需要中起着重要作用,在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不同地域特色的气候气象特征。

(2)地质地貌。不同地域的地质土壤的不同情况,决定了自然景观特征的不同。地貌指地球表面在不同的内外力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地貌形态,地球表面承受着来至于岩浆活动、地壳活动、地震等带来的内力,同时承受着气候中流水、冰川、风化等外力作用,形成了地球表面类型丰富的地貌特征。地质地貌往往关系着风景园林中植被的种植、亭台楼阁的建造。

(3)植被。植被是人居环境中的参与者,是人居环境建设过程中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的环境因素。在风景园林的规划和设计中,植被是主要的设计和规划对象,是风景园林生态属性的主要体现因素,是环境建设、风景园林建设中除了人之外的又一活因子,因此,风景园林受到地域植被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4)水文条件。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临水而居是最常见的社会行为。在我国优秀的古典园林作品中,以山、水为自然屏障的规划设计非常普遍。

2.2对地域人文特征主要内容的研究

人文特征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以地理环境为基础,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等积累形成的具有特色的人文环境。人文特征是一个内容广泛、含义丰富的概念,就其中所包含的景观园林规划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做简单介绍。历史遗迹与历史背景。不同的地域,在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都有着不同的历史。历史背景的研究要深入到地域发展线索的梳理,了解人文特征的形成与变化。在风景园林的设计中,要在宏观的整体的时空背景下思考地域,充分了解地域的历

史背景,使景区园林与历史遗迹有更好的融合。民俗风情与民族信仰。受地理因素和的影响,每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属于自己的传统民俗,传统的风俗习惯有着明显的时空连续性、地域性、集体性等。在景区园林的规划设计中,民俗风情及信仰的融入,使人们更容易接受景区,也利于民俗传统和风情的具体体现和传承。另外,人文符号、社会背景也是地域人文特征研究的主要内容。

3 基于地域特征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3.1设计规划中的地域自然特征

气候气象、地质地貌、植被,水文条件等自然特征,并不是孤立的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它们之间的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在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设计者要充分了解每一项自然特征,综合分析使用功能、生态保护、艺术价值等,依据地形地貌合理的筑亭建台、堆山理水,加强山、水等天然风景与构建风景的完美融合,达到园艺设计中“相地合宜,构园得体”的要求,更好的达到有自然之理,得自然之气。

3.2设计规划中的地域人文特征

尊重并延续地域的文脉,是现在风景园林设计中的重要特征。任何的设计流派,无论风格样式有着怎样的风貌,实质上都是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自然条件与社会需求共同决定的艺术形式,有着渊远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深刻的技术背景。地域人文特征在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某些地域的风景园林规划中,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历史遗迹是历史留给后人记载和反应人类历史活动的宝贵印记,是人类在地域特征上的宝贵财富,在后人对历史活动、历史人物的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在历史的记载和传承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在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中,要对历史遗迹进行合理的利用,但这种利用不能以肆意的修改和抹煞为前提。在杭州西湖西进景区的规划建设中,以纯自然的外部景观创造出朴素脱俗的美景,并在景区中重现了历史上的杨公堤、古上香水道、苏小小墓等,重现的历史遗迹与原风景园林相得益彰。

在笔者参与的芜湖神山公园规划设计项目中,对于地域历史文化的尊重及运用也是设计的主要原则。在这个以自然特征为主体的公园中,规划提出了“走进森林、回归自然”的设计主题。公园以自然山体为依托,形成森林环绕、自然幽静的生态背景,进入公园内部,则以水体湖面为视觉中心,精心雕琢为开放绚烂的城市公园。在这种相对现代的设计理念下,地域文化内涵同样得到重视及展现。根据山体的形态及历史特征,规划赋予其新的内涵:人文山、历史山、运动山。古老的人文资源如干将墓、淬剑池、试剑石、铁门槛、至喜亭等集中在历史上,通过历史步道串联,并通过多种手法对历史遗迹进行展现凸显。烈士陵园、盆景园等相对现代的历史人文资源集中在人文山,规划以此为基础,增加文化园、艺术园等,凸显当地人文内涵。神山公园的地域人文特征展现,使得该公园形成集自然文化交融、历史现代共生的良好氛围,为周边城市新区的发展提供自然及文化依托。

4 结语

风景园林的社会价值、人文价值、艺术价值的实现,已成为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不断追求的目标,而基于地域特征的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原则,永远是重要不可忽视的。地域特征在空间和时间上会不断的发生变化,在风景园林的规划与设计中要去研究和发现变化,并分析和确定变化。

合规征文篇(8)

(一)具体做法

——抓规范“细节决定成败”,我处从日常养成抓起,从会风抓起,小到接听电话的文明用语、大到征稽工作的行为准则,都高标准、严要求、逐项规定、统一规范、重在落实。以推行“正规化”建设活动为契机,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划一,办公秩序井然有序。同时设立了人员去向牌,实行“通透式办公”,干部职工是否在岗一目了然,大大方便了群众来访办事,改善了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了劳动纪律,切实提高了处正规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的管理水平。

夯实基础、强化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狠抓职工培训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与文明:请记住我站域名规范执法水平。1、采取“以会代训”、封闭培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抓培训、促工作”,岗前培训、岗上学习、岗下练兵,不断开展征收业务、行政执法培训活动,“重复学、学重复”,陆续举办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的征收业务知识、征稽操作系统、规费票据使用、会计电算化、稽查业务知识、新闻报道等专题培训班25期,培训多达1200人次。按照《交通规费稽查管理办法》规定及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的要求,对150名执法人员进行了封闭式军训工作,按标准设置稽查岗位、动作、手势、用语、程序等。以规范执法求形象、求发展。2、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举办了交通规费征稽业务知识竞赛活动,通过经过严密组织,科学安排,人人考试、人人过关,在市征稽系统中掀起了“学中干、干中学,学业务、用业务”的学习高潮,为我处创学习型组织、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与规范化服务水平奠定了基础。

——抓管理为提高处综合管理水平,我们编制了《×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规章制度汇编》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读本,全篇分为职责、制度、业务三个部分,共119项规定,内容涉及到了岗位职责、党建、行政管理、文秘综合、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为规范、征稽业务、票据规定等管理的每个环节,周到细致,完善严密。制度明确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了工作制度,指导了具体业务工作,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理顺了方方面面的工作关系。更重要的是我处狠抓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开展了学制度、知制度、用制度、遵制度的学习活动,完善了内部监督机制,形成了令行禁止、照章办事的工作作风,实现了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度化。

为充分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实行目标管理机制。我处以与省交通厅、市交通局签订的征稽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层层分解、下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书的内容涉及征收目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及征稽处共同目标六个方面。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了绩效考评机制和监察机制,及时进行阶段性的考核,以月促季、以季 保年,奖优罚劣,抓好目标激励机制的落实,提高管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创效益。

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严肃财经纪律,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大兴节约之风,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建设节约型单位。做到各项规费日清月结、按规定足额上解,无拖欠、截留、挪用现象出现。

——抓业务规费征稽工作是征稽部门的本职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处紧紧把握省交通厅“十一五”期间交通征稽工作的基本思路,做到了“七个坚持”:坚持以创建和谐征稽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规费征收为中心,严格执行各项费收政策,加强费源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继续深化和完善征稽体制改革,实现管理机制创新;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完善电子征稽网络,实现联网征费、联网稽查,提高征管效益;坚持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规费征稽中的各种利益和矛盾关系,实现征费数量与质量的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征稽良好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征稽职工队伍素质,为车主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把我省建设成全国公路交通枢纽中心贡献力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采取种种措施,搞好征稽业务。

1、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1)完善制度,加强了征稽业务监管。为杜绝不规范征收行为,进一步堵漏促缴,我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整理编写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指导全市规费征收工作的征收政策、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业务处理规定、票据管理使用等各方面工作的规范。制定《征稽系统微机操作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征稽系统微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及技术培训、计算机(含便携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预防计算机病毒及发现病毒的处理、各种业务软件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2)严格征收标准,执行征费政策,把好车辆减免、转籍、报停关,控制交通规费减免范围及滞纳金减免范围,力争做到各项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初步建立了严格的规费减免规程、制度,做到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关系费、人情费、后门费,遏制了交通规费的流失,保证了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3)加强了车辆源泉管理。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扎实开展“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按照省交通厅统一安排部署,我处于20__年3月1日开始对某某市的“大吨小标”车辆展开恢复缴费计量吨位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处认真进行安排部署,专门组织全市大型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一方面向他们传达省厅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工作有关通知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交流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以使恢复吨位工作平稳开展。为避免在恢复吨位工作中出现征缴矛盾,我处提前对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政策和征费计量方面的培训,要求全体征稽人员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过错追究制,耐心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市29.8万辆车,已纠正各种车辆27万辆按照省交通厅的统一布署,认真组织开展“大吨小标”纠吨工作,攻克难点、解决疑点,使我处的纠吨工作呈现出了多点布局、整体推进的可喜局面。与公安、农机、运管等车辆管理部门初步建立了联合追缴机制,力争做到强强联合,搞好征收。3月份我们从车辆管理部门拷贝了车辆数据,5月份我处与运管处实行了车辆联审制度,初步建立了车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机制,从源头上加强了车辆的管理,有效地杜绝了各项规费的流失。

(4)创新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坚持的科学发展观,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把规费征收政策与某某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规律性的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寻求对策,涵养费源,缓解征缴矛盾,构建和谐征稽。对某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原物流等大型运输企业实行了包干缴费、协议缴费的办法,半年两次结清规费,每次优惠一个月费额,分月打票。既方便了车主,又稳定了费源。按照省交通厅豫交征〔20__〕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管理的通知》精神积极研讨,认真调查,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制定出权责明晰、便于操作、可行性强的《某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管理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的处理室,成立评估、调查小组,安排业务能力强、自身素质高的征稽人员对交通规费滞纳金减免征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准确定性、合理评估、以保证滞纳金减免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将漏费车辆纳入管理,切实增加规费收入,我们经过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后,拟定出《关于对长期欠费车辆补缴交通规费的处理意见》、《关于征收散装水泥运输车交通规费的意见》、《关于旅游客车缴纳运管费、客票附加费的意见》,向省交通厅、市交通局提出切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

(5)建立规费征收考核机制,制定了规费征收奖惩管理办法,将各部门的经费与完成任务的情况挂钩,形成了规费征收工作激励机制,促进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征稽工作例会制度也是我们针对工作新形势,着眼于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规费征稽工作的有效形式。通过每月及时召开全市征稽工作例会,全面落实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查漏补缺,采取措施,沟通、合作、交流、统一,全面提高了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2、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创新稽查审计模式,促进规费征收。

新的征稽管理体制对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积极探索稽查新模式,制定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费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得当、程序合法有效”的原则,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不动摇;二是坚持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不动摇;三是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偷、漏、逃、欠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组建了动作规范、风纪严谨、形象崭新的“稽查示范队”,充分发挥示范队的“传、帮、带”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处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

在路检路查工作中,运用省厅统一配发的高科技电子识别仪实施了有针对性的“电子无干扰稽查”,提高了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工作效率,改变了过去逢车必查、逢车必检的盲目性局面,维护了自觉缴费车主合法权益。

按照“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认真及时编制上报稽查工作计划,安排布署稽查工作,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偷、欠、漏、逃”交通规费的车辆以路检路查的方式进行了追缴与处罚。配合规费征收工作,适时组织了查“黑”行动,对垃圾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等“黑车”、原行政执法的免征车进行了专项稽查。根据车辆特点,早上5:30分开始对农用车进行稽查;晚上的22:30分开始对入市口的汽车进行稽查。我处采取集中稽查、异地稽查、流动稽查、定点稽查与流动稽查相结合以及定时不定点稽查与定点不定时稽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全面展开稽查工作,充分发挥了交通行政执法的震慑作用,严查严管,促缴重教,查处一车,震慑一方,使一些长期漏费的车主迫于压力主动到征收大厅补缴规费,从而有效的减少费源流失,促进规费征收,达到了以查促收、堵漏补缺的目的。

3、加强票证管理,正确执行征收政策,奠定征收管理工作基础。

加强票证管理,确保票证与费款安全是正确执行征收政策,搞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我处十分重视票据管理工作,制订了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加大了票证的稽核力度,及进审核票证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挪用票款、更改征费标准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4、及时进行检查与指导。针对全省征稽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加强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规费征收、票据使用、财务管理水平,按照我处统一部署对下属的县(市)区、市直属各征稽所的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针对各征稽所反映的6大类、38个问题,我处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基本达到了现场答疑、现场纠错、逐步规范、逐步完善的目的。为促进各征稽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基础管理工作。我处还及时监督、检查、审计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违章车辆处理流程、处理标准与执法文书管理工作,防了止无计划上路、乱收、乱罚、以罚和随意减免规费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抓思想新成立的某某市征稽处131名同志来自三个系统、11个不同的单位,水平不齐,结构复杂,所以如何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把思想统一到规费征稽事业中来成了首要问题。我处以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了政治思想建设与班子建设,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的工作局面。

班子成员充分起到了核心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明确,团结协作,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形成一个合力,握成一个拳头,维护一个形象。

以创建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为载体,把文明创建活动列入了年度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形成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于我处刚刚筹建,党组织还没有正式成立。但我处本着“边筹建、边工作”的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知识竞赛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建立了社会监督制度。

加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按照省交通厅“抓行业必须抓行风”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加强行风、政风建设,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纠建并举,规范从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完善了监督举报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河南省交通厅“五条禁令”、某某市市交通局“六个禁止”,实行“三个一律”分级责任追究制。

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抓服务服务是我处工作的重点与亮点,我们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增加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将便民服务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1、深入基层,为民服务。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我处结合实际,以各种活动为载体,大力弘扬主动办事、就近办事、及时办事的工作作风。先后开展开展“摩托车拖拉机‘温情执法便民缴费’现场宣传暨征收服务”活动、“学雷峰、树新风”等便民服务活动,在市区绿城广场和郊区乡镇的人口密集地点,设立了10个临时征收宣传服务点,为市民提供上门宣传和征收服务活动。每逢月底月初征费期,设立了30多个便民服务点,无论是寒冬腊月,还是酷暑烈日,征稽人员都会走向街头,深入乡村,为基层群众现场服务,现场释疑。2、抓服务大厅管理,树立窗口形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征收理念,不断扩大文明优质服务内涵,每个征稽服务大厅想方设法,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便民服务措施。第一征稽大厅为大户开辟了“绿色通道”,设立大户室,利用下班时间为缴费大户打票,分流了缴费队伍,受到了缴费大户的一致好评。改善征收服务环境,在省厅的支持下,在服务大厅内安装了排队机,减少了车户等待时间,提高了服务水平。第二征稽大厅实行了“一对一VIP服务”,在每个缴费窗口前设立“一米线”、“隔离带”,做到每个窗口同一时间只办理一人缴费手续,让缴费群众切实体会到了“上帝”的感觉。为此《中国交通报》还做了报道,先后被2 0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在征稽工作中职工加班加点,带病工作的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风格蔚然成风,充分展现了某某“征稽人”的风采。3、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开了我处的办事程序、征费标准、征费依据、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补岗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制”、“预约服务制”、“限时办结制”等多项服务并举的方法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并根据车户需要,拓展服务外延,丰富服务内涵,全程为车主解决实际问题。为加强社会监督,我处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自觉规范征收行为;要求全体征稽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与行为准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等现象。设立“员工委屈奖”,要求全体征缴人员顾大局、识大体、求稳定、促征收,真正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使广大征稽人员在工作中始终把“创一流服务水平,树一流行业形象”这一宗旨贯彻到征稽工作的方方面面。

——抓宣传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国家交通规费征稽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交通规费征稽氛围,树立征稽队伍的良好形象,打造“某某征稽”这一品牌,我处十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把“宣传”列为20__年的三大工作主线之一,做到了“周见文字、月有影象、季有报刊”。目前我处共被各种媒体报道达162次,其中部级媒体报道3次,省级报道89次,市级报道70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展开规费征收政策法规宣传,在全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发放《致领导的一封公开信》3000份;安排各征稽所走访运输服务业户,发放《致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户的一封公开信》5000份;在各新闻媒体共刊发征稽业务通告90次;在机动车辆集中停放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悬挂宣传条幅1000条、张贴宣传公告10000份、发放宣传彩页100000份和便民缴费卡100000份。及时向应缴费业户及车主宣传交通规费征稽体制改革情况、交通规费征收依据、标准及注意事项,确保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顺利开展。上半年,我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的开展,不但提高了广大车主缴费的自觉性,而且使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深入人心,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尤其是对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参加电视台及电台热线节目,采取面对面交流、现场解决问题的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现场答复、办理,耐心的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受到群众的交口称赞。

(二)取得的成绩

由于我们的重点突出,工作踏实,措施得力、方法得当,目前我处取得了行为规范、管理具体、业务精通、思想稳定、服务创新的可喜局面,规费征收任务也得到了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规费征稽体制平稳过渡、协调运转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__]69号)文件精神,交通规费征收体制进行了改革,成立了某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我处经过科学组织,缜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了种种困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了征稽机构、领导班子、征稽人员、征稽业务整合和一站式服务的“五个到位”,形成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成立了五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规费征稽服务大厅,全面实现了“一站式”服务。短短几个月来,新机构经受住了人员定岗定责、数据割接、业务交接、岗前培训、迎战20__年度征费高峰、大吨小标治理、征稽网络压力测试等一系列挑战,各征稽服务大厅精简高效,统一规范,运转协调,顺利实现了交通规费征稽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

——规费征收完成较好、成绩显著我处采取“以征收为主、稽查为手段、征稽一体化”的征稽管理模式,全员征收、全员稽查,从根本上解决了征稽“两张皮”的现象,处属部门之间能够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促进,共同致力于规费征稽事业全面发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因此各项规费征收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6月25日各项规费累计征收49823.4万元(其中:滞纳金92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0982.7万元,增幅为28.3。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81840万元的60.9;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92569万元的53.8。其中各项规费征收情况及原因如下:

1、上半年汽车养路费累计征收40637.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10481.7万元,增幅为34.8。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62.5,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4.2。由于经济形势发展良好,新车入户数量增加;管理力度加大,网外车辆主动缴费;新机构成立后稽查力度加大,漏征率下降;积极开展“大吨小标”车辆纠吨工作、下半年征提前征收等原因使汽车养路费征收呈现出了增幅较大的良好势头。

2、上半年客票附加费累计征收1892.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491.9万元,增幅为35.1。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64.1,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63.6。主要原因是交运集团1658辆客车全部实行包干缴费,直接打印半年规费,包干协议内车辆不得报停、转出、调换,减少了征收漏洞;对旅游客车在协调实行了优惠政策,一部分车主主动缴纳了规费;取消运输企业统征的影响逐步消化,客车报停减少、下半年征提前征收等。

3、上半年货运附加费累计征收3087.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收入690.7万元,增幅为28.8。已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59.4,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9。主要原因是做好专业运输企业的征费工作;专业运输企业包干缴费、入户营运车辆增加、大吨小标车辆纠吨、“三票合一”减少征收漏洞、下半年征提前开征等。

4、上半年道路运输管理费累计征收1204.3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入572.2万元,减幅为32.3。仅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37.3,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34.7。主要原因是新征稽机构对三轮汽车免征政策的执行到位、消除了“混征”因素、大吨小标车辆纠吨报停、转向籍营运车辆增加等。

5、上半年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累计征收3001.4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收入109.4万元,减幅为3.5。完成省厅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的54.7,完成市局下达年度征收目标的50.7。设立流动征收点方便群众、由于宣传力度加大使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额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拖拉机逐步被淘汰,报废车辆增多使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额减少,此消彼长,征收额变化不大。

6、上半年滞纳金累计收入92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778.1万元,增幅为544.5。

——基础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正规化、规范化、准军事化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形成有条不紊、协调畅通的行政管理秩序,做到了行为规范化。

——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完善化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部门职责更加明确,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了制度管理、科学管理的长效机制,做到了管理具体化。

——征稽队伍素质全面提高目前我处征稽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全面提高,逐步形成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公正”的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征稽执法队伍。尤其在省交通厅集中培训活动期间,由于我处参训人员表现突出,曾先后3次作为示范队伍进行汇报表演。不但为我处赢得了荣誉,而且在全省征稽系统中树立了省会征缴排头兵、某某征稽急先锋的先进旗帜。(思想稳定)

——为民服务水平创新高效化“服务既执法、执法既服务”的服务理念已经牢固树立,各种服务措施切实可行、优质高效,(创新服务理念)体现了我处“以人为本,创和谐征稽”的工作作风。

——党风行风建设初见成效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的不懈开展,使我处短短几个月来就获得了市级卫生单位的荣誉称号。党建工作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了上半年无媒体曝光事件与举报案件发生,有效地杜绝了行业“四乱”与公路“三乱”现象的出现。

——宣传报道工作取得成效多角度、全方位、 立体型报道及时地宣传了我处的工作动态与服务举措,宣传规费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提高了广大车主缴费的自觉性,赢得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为征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了交通规费征收、舆论宣传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三赢”,达到了“宣传与形象共鸣形象与任务相牵”的目的。

二、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上半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收管理方面

1、各项费种发展不平衡,虽然汽车养路费呈现出大幅度增长的局面,但运管费与拖拉机养路费征收却出现了下滑严重的不良现象。

2、由于部分车辆征费标准不统一,互挖费源,抢征现象依然存在。

3、联合追缴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与公安、运管、税收部门真正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4、征收水平的科技含量需要增强,征收效率需要提高。网上缴费查询、银行刷卡缴费、手机短信查询还没有真正实施。

5、车辆基础管理工作需要做实、做透。车辆报停管理、车辆源泉管理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

6、旅游车、长期欠费车、散装水泥车等特殊车辆的规费征收需要符合实际的征收政策。

7、车辆外挂、大吨小标这些规费征收中出现的顽疾,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稽查审计方面

1、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现场控制能力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2、稽查工作规范、工作制度的仍需进一步贯彻执行。

3、稽查基础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稽查考核办法、监督机制需要建立与完善。

4、以查促收的方式需要拓展。上门上户追缴的如何有效实施,通过法律程序追缴规费的程序如何更加简化与可行等都需要研究解决。

(三)管理方面

1、组织不健全,班子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支部还没有正式成立,管理力量薄弱。班子成员的具体事务太多,所以对发展征稽事业投入的精力就不足。

2、征稽队伍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3、行政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一些管理环节还有漏洞的。

4、规费征稽管理体制需要理顺。

5、政令不够畅通,大局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

6、经费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7、交通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没有固定的征稽大厅和办公场所,租房办公影响了单位的长远发展。

8、干部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及打算

下半年征稽工作中,我处继续以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交通中心工作,坚持发展不动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征稽新形象,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工作目标,把握“宣传形象任务”的工作主线,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班子建设与规费征稽队伍建设。尽快成立党组织与工会组织。抓队伍素质的提高,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强化学习意识,打造学习型征稽队伍。二是强化民本意识,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三是强化发展意识,紧紧咬住发展不放松。四是强化奉献意识,展现敬业、爱岗的精神风貌。五是强化创新意识,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六是营造大局意识,营造征稽队伍的团结氛围。

(二)继续搞好规费征稽工作,为交通行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和完善联合追缴机制。提高征稽科技含量,引进现代化征稽手段,全面实现银行刷卡收费。加强车辆源泉管理工作,涵养费源。拓宽收费渠道,寻找新的规费增长点。

(三)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查审计工作力度,杜绝与减少不廉洁行为出现。

合规征文篇(9)

住房问题关乎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但近年来我国房价不断上涨,让住房成为人们“不能承受之重”,“居者有其屋”这一满足人民最低生存需要的目标和要求也难以满足。以上海市为例,据上海市统计局2012年四月一日公布数据显示:上海市2011年平均工资为4331元,而同期上海市平均房价为每平米2万-3万之间,[1]无需计算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平均工资和平均房价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绝对会让大多数人“望房兴叹”。

因而,希望政府进行房价调控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调控当然也一直在进行,先后颁布“国十条”、“国五条”等政策,但收效并不明显。于是,通过征收房产税对房价进行调控显得众望所归。经过国务院授权后,上海市和重庆市于2011年作为试点,开始征收房产税。但作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项重要调控政策,沪渝两市房产税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质疑几乎成为与之伴生的“孪生怪胎”,本文试从沪渝两地税收立法权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讨论。

一、房产税合法性条件分析

第一,房产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首先应满足税收法定原则。房产税在我国由来已久,自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会议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房产税以来,历经数十年,直至如今依旧有效的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也依旧规定了房产税及其税收要素,足以说明,房产税本身是合法的。[2]

第二,根据《立法法》规定第八条第八款:“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另据《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试想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因而房产税征收需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3]

第三,地方政府制定房产税征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根据获得授权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因此国务院无权将于1986年获得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收行政法规的授权转授予地方政府。

第四,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地方政府制定的房产税征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合以上四点,可以形成这样一个逻辑链:地方政府基于国务院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制定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符合各自地方具体需要的行政规章,这些条件缺一不可。

二、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合法性分析

在沪渝两地《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中,同样有如下规定:“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可以看出,沪渝两地制定《房产税征收暂行办法》的授权来自于国务院: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为基础,制定出现行的两个《暂行办法》。

据此,对两地立法进行分析,第一步是对其制定的两个《暂行办法》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而两地《暂行办法》却恰恰是针对现行有效的上级法规中明确规定免税的征税标的进行征税,因而存在违法性。

其次,沪渝两地是否有权制定该两个《暂行办法》。对此应对该两个《暂行办法》中所要征收的“房产税”是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房产税”进行分析,即是否是新税种或者对原有税种中的税收要素进行了创新。正如前文所引,“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因而两地当下征收的“房产税”虽然名称一样,但是其征税的标的范围不同,因而存在税收要素的创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房产税”绝非同一事物。另外,国务院虽获得授权,但无权转授该权力于地方政府,因此,上海、重庆两地政府制定的事实上规定了新税种的《暂行办法》存在违法性。

接着,国务院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转授予地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规定,因此存在违法性。

综上所述,《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存在严重的违法性,其中所对定的对房产税的征收于法无据。

但否定该二《暂行办法》的合法性不代表对征收房产税的合法性的全盘否定,征收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重要措施,其征收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更需要合法性无瑕疵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其存在价值。

参考文献:

合规征文篇(10)

本文通过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分析,认为:只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建设总体规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农民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款入股,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征地补偿费。

本文中还提到了农村集体产权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观点,这说明了目前的农地产权是不完善的。土的没有实现市场配置,没有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土地征用   集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置补偿     土地利用

 

3月14日,代表13亿中国人根本利益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庄严表决,以压倒多数的高票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研读这次修正案涵盖的14项内容,不难发现,与百姓经济生活直接相关的内容有三项: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修正;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这三项修正条款相互关联,在保护百姓合法经济权益方面有共同的契合点。其中,对土地征用条款的修正,因其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尤为9亿中国农民所关注、所拥戴。

新《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与前部《宪法》相比①,这项修正条款只增加了9个字,即“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媒体评价说,作为《宪法》层面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这9个字“字字千钧重”。

一、土地征用涉及的现行土地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就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②

(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变的除外。”这些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流转,如何规范并未明确,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多数地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有关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使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时底气不足,甚至为此吃官司。

    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这是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和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与此同时,因为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征地补偿制度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不解决,征地补偿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合法的经济权益也得不到真正保护

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根本前提和关键所在。我国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就将近19亿亩,这还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农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等。这样一笔巨大的土地资产,虽基本上由9亿农民使用着,但其具体产权究竟归谁,却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产权不明晰带来的是责权不清、处置无度,以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模糊与混乱。土地征用制度要依靠新《宪法》的要求进行改革,首要的任务应该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在这里我提出三个观点——

1、主张土地私有

国外一些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把土地上的所有权利都给农民,延长承包期,以使农民有提高土地质量的动力和积极性。允许农地权利转让,这样才能使需要土地的人能得到土地,不需要的人能将土地让渡出去。主张削弱集体所有权,中国1955年以后才出现集体所有权,而应该恢复到1955年以前的权利状态。

2、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中国特有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以农地为主体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合乎逻辑的客观存在,在多种所有制的大家庭里,理所应当地成为一个成员。这意味着,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太落后,而企图将其完善为国有制,肯定是不现实的,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缺乏活力而主张将其改造为私有制,肯定也是不恰当地。那么,在稳定发展的大前提下,完善农地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是现阶段唯一的选择。规范所有权主体,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莫过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兼行社区集体经济的职能。村委会、村民小组都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非行政性组织。

3、主张弱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清,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比较方便地控制土地的使用,从土地上牟利,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产权界定与资源定价是博奕过程。改革是多因素博奕的结果,通过诱致性制度创新,发达地区农民自己的创造,与改革的目标相一致,也是一种改革路径。政府的宏观改革与农民的微观创造相结合,是符合中国现实的路径依赖。

目前农地产权是残缺的。土地没有实现市场配置,导致土地过度损失。中国在农地管制中,转让权管制与价格管制同时存在,我们需改变管制的方式,只对农地转让权进行管制,而不对农地价格进行管制。赋予农民充分的产权,参与分割土地收益。

(二)、“入宪”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但究竟该确定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

依据什么原则和程序确定这一标准,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占用耕地多,补偿标准低,是被征地农民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陕西秦岭地区北麓,占地1000亩的豪华别墅楼群,每平方米售价5000多元,而世代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农民,每平方米田地获得的补偿只有几十元。

还有一些地方以国家建设的名义,有政府发文强行压底征地补偿价。据有关部门调查,西南某省修国道征地时,按现有的法定标准估算,也应给予农民1014元/亩的征地补偿费,但当地政府仍下发文件,将这个本来就很底的标准降到650元/亩。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为4倍至6倍。

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全部征地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而实际上现在有些重点工程根本达不到这3万元钱,一般来讲就几千元钱,之后也根本没有具体的安置途径。

如果说,修宪前,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的新型征地制度,还只是来自有关方面和民间的一种迫切的要求和呼唤,那么,修宪后,对征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征地补偿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已成为政府尽快适应国家根本大法要求的一种法定职责。

今年初,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和去年底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中都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控制占地规模的征地制度。一号文件尤其指出:一定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进分配方法。

去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已展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问题,已被列为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这些,都意味着征地补偿“低价时代”的结束,建立一个征地补偿新标准和新机制的时机已完全成熟。

(三)、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程序,完善征地公告制度,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等,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完善征地程序,最根本的是要给农民一个知情权和发言权。除了进一步广泛推行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还要建立征地价格以及补偿标准听证会制度、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重要的是,这个完善的征地程序将为新的征地补偿原则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可行,提供法治的检验渠道。

虽然全面保障农民权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伴随着这次修宪对土地制度的完善,新一届政府已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令人欣慰的是,征地制度改革将使修正后的宪法精神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

三、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的管制目的

    土地利用的管制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前者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见该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土地管理与土地权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意图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能否促进土地的利用,似乎可以说是衡量一切土地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而土地的合理利用取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所有制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城市中,土地的面积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增大,也不会因为它的所有人改变而更有利用价值。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否定农村集体在城市中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城市法人单位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要他们或在他们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使用权的人,在这些土地上盖的房子、种植的树木和花草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正如我们在城市规划时根本无需考虑今后在规划区盖房子的是谁一样。

土地是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源,我们通常称其为不动产,具有生产资料的性质,因此其价值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其转移也只能依所有权人的意志而定。我国的民法也好商法也好,如果标的物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转让时有一方带有强迫性,将成为该标的物转让行为无效的理由。

     我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国家对其有补偿并对农民有安置。然而,当他们花完国家补偿的钱以后怎么办?那些今天被安置明天就失业的人怎么办?他们的土地为什么不能享有城市“户口”?为什么他们就不可以出让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或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作为投资?

四、结论

通过现行土地的征用及征地补偿制度的探讨,及土地权属的转移或流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人认为在征地过程中除需要提高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外,还需扩展失地农民的安置途径。方法如下:

1、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在农民个人和土地所有者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经农民本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将农民个人应得征地补偿费部分或全部给付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养老等各种保险。

3、留地安置: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政府可以用优惠条件提供部分土地,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又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从事开发经营。留用地隐含的地价是对征地补偿的补充,表现为留用地开发经营带来的长期收益或就业岗位,这不是为对失地农民的一种有效安置方法。

4、债权安置: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统一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

 

注释:

①原《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参考文献:

1、《地籍五千年》樊志全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3年12月

2、《房地产法》程信和、刘国臻编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究》符启林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4、《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 马建华 张卫国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合规征文篇(11)

【论文关键词】土地征收 权益 公平补偿 论文论文摘要: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人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 我国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受损的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更注重效率、忽略公平,重公权力、轻私权利,致使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公权与私权的不平衡,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冲突,是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平等权的侵害。政府只关注征地的实现与经济的发展,忽略长远发展,缺乏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公民权利本位,忽视农民的利益,不能做到以人为本。土地征收过于强调政府权力,致使公权扩张,政府职能错位,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存在差异。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对国家所有权限制较少,而对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不便于最大程度保护集体与私人的利益。 公民的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被征地方的经济收益权利做出一定的规定,但是,现有的征地与补偿制度与宪法规定的财产保障权冲突,其不能充分保障其财产权。首先,现有的补偿制度存在缺陷1、我国的征地补偿缺乏指导性的原则。2、征地补偿费标准测算方法不科学。3、补偿方式单一。4、征地的补偿费用偏低。其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失地农民无法真正从中得到实惠。失去土地,农民便丢失了这个有形而长久的生活保障的承载体,导致当代甚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风险大大加大。 土地是我国农民生存的最主要来源,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和资本。农民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稳定、最可靠的谋生之道。我国现有土地征收制度虽然对农民有一定的补偿,但对其生活保障缺乏完善的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实际上排除了被征地农民参与增值分配的机会。加之失地农民的安置与就业问题突出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以后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资本、技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年老体弱的农民,很难找到工作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生存问题凸显。宪法以保障人权为宗旨这与宪法的精神相冲突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权是一种侵害。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缺乏对失地农民诉求权利的程序保护其诉求渠道不畅通、征收程序中失地农民的参与权、申诉权不完善,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利相违背。由于农民无与征地权相抗衡的权利整个征地过程中都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失地农民严重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参与和决定权远远不够。同时征地程序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失地农民没有针对征地目的提出申诉、抗议的权利:对于征地方案的批准、执行、对补偿争议的裁决行为、权属争议的处理行为没有规定听证制度: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过低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没有通过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 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有其制度与现实的原因。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我国征地制度贯彻的是权力本位、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忽略了集体与失地农民的权益。在宪法的视野下,我国征地制度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强调失地农民的权利本位.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实现科学、公平与公正。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该确立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把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具体来说,在社会保障方面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为失地农民建立失业保险。其次建立合理就业机制,加强政府引导,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来满足失地农民的各种需求,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正义。在程序保障方面,应该建立民主合理的征收程序。突出农民即被征收者的权利,保护被征收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完善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补偿的原则,为失地农民财产权提供法律保障 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益性质农地征收征用成为违法行为.那么非公共利益性质的农地转用怎么办?对于这些问题,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修改《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用地范围.并使之与宪法原则相符.笔者认为,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征地原则上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使非公共利益的农地转用有合宪的理由。当然,要土地管理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应采取大多数国家的概括加列举式,将公共利益严格限制在以下几类:1、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2、社会公共设施用地。3、福利事业用地。4、水利、环境保护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能源用地。6公共道路、交通用地。7军事用地。8、有权机关决定的其他用地。 同时,应在宪法中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相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的标准与范围都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我国采取的是适当补偿的原则,对于补偿,并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其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我们可以借鉴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公平补偿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为其他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具体规定补偿标准明确宪法基础,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收益。 建立农民公益诉讼制度,提高上地征收农民权利意识 首先,在宪法中肯认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修订宪法肯定社会公益尤其是农民公益.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是可行的。另外,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农民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明确把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农村环境污染等行为纳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加强培养农民的法律和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以法律的实践培养其法律意识.通过公平公正的征地补偿执法与司法活动来INI~_农民对执法与司法机关的信任.当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动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加强法律监督,建立责任政府 加强宪法监督。依照法律,土地的征收是否能给予社会、集体产生比原权利人使用的更高的公益价值;通过征收获得的公共利益是否大于征收带来的侵害都是审查的内容。对于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予适用。 建立征地问责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从健全问责法律入手.加强征地责任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征地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以保证征地责任制度的落实.实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促进依法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