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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5 23:26:27

国税申报材料

国税申报材料篇(1)

“行高为师,身正是范”。只有一个好班子才能带出一支好队伍。为此,近几年来,县国税局领导班子始终注重自身建设,率先垂范,廉洁勤政,开拓进取,敢为人先,以过硬的班子带出过硬的队伍,有力地推动国税征管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行风建设,打造廉政型班子。在全市率先实行了廉政公积金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国税干部建立了每人1000元的廉政公积金账户;每年都邀请县市人大、政协领导来局视察,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认真进行整改,有力地推动了行风建设。国税局自成立以来,没有收到一封反映干部职工违纪的人民来信,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没有一名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风评议连年获得第一名。今年,他们又以全县开展的“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活动为依托,完善了行风建设责任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加强了行风建设。同时,他们还开展了“树廉洁家风、建文明家庭”和廉政征文、家庭小比赛等项活动,有力地助推了行风建设,在全局形成了家庭助廉、教育倡廉、案例警廉、制度扶廉、学习促廉的良好局面。

二是增强群众观念,打造服务型班子。局领导班子始终坚持“三个深入”,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干部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使干部职工生活舒心,他们投资兴建了设施完备的国税居民小区,并进行了绿化优美;为使干部职工工作顺心,他们不断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加强农村分局“五小”建设,满足了基层干部工作、生活的需要,使国税干部职工生活舒心、工作安心。

三是更新思想观念,打造创新型班子。坚持“换脑”与“借脑”相结合。从大专院校请来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进行观念更新教育;多次走出去到思想解放、管理先进、改革创新力度大的地区学习“换脑”;通过积极探索,建立了规范的党组会议制度、局长办公会制度、党组议事规则等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了“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并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按月筹划工作法”、设立“局长特别奖励基金”等方法,建立了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平等对话机制;另外,还创新了“六化思想政治工作法”,这一成功做法,被山东省文明办编入《精神文明建设创新100例》,并在全省进行推广。

强化道德建设铸造一流队伍

万事人为本。局领导班子始终把职业道德建设和文明优质服务作为国税工作的突破口来抓,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一流的国税干部职工队伍。

强化培训学习,提升职工素质。20xx年以来,他们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六员”考试及全员财务会计达标考试,以“巡回式培训、积分制考核”的培训模式为主,通过多媒体远程视频学习、邀请职校、税校专业老师集中辅导等多种方式,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教育培训,激活了干部职工自觉学习、提升素质的内在动力。坚持周五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八荣八耻”及有关法律法规;举办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讲座,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依法行政;通过创办“国税文化夜校”、“网上党校”,编辑出版《××国税人》、《××国税人道德修养礼仪》,开展“三爱一树立”、“我为国税添光彩”等一系列活动,在国税系统内大力倡树“同是国税人、共建一个家”的理念,营造了干事创业、和谐共赢的良好氛围。

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组织职工开展文明优质服务竞赛、业务技术比武活动,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着力培养理论棒、业务精、服务优的“岗位明星”;制定激励和奖励措施,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省、市局组织的各种业务竞赛活动,大大提升了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近年来,该局先后有20名同志荣获全市国税系统“十佳能手”荣誉称号,45岁以下人员均取得了全国计算机培训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培养团队精神,增强团结协作意识。在系统内多次举办了登山比赛、篮球比赛、诗歌比赛、书法比赛、象棋比赛、乒乓球比赛、演讲比赛、演唱会等各类喜闻乐见的文体 娱乐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踊跃参加,让其在参与活动中接受教育,以此提高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竞争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在干部职工队伍中培养树立了良好的团队精神。

强化道德教育,树立文明形象。坚持在干部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职业道德、廉洁勤政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先进典型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等,组织职工到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华东革命烈士纪念馆、省政府旧址参观;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心一日捐”、扶贫捐款、植树护绿、义务献血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先后对“滨海希望小学”和80名家庭困难女童进行了捐助;实施了“青年文明号与寒门学子一助一”行动,捐助了18名考入大学家境贫困的大学生。近年来,该局共为社会弱势群体捐款达50万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优化征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服务是国税部门的天职。为此,他们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开展了一系列“为纳税人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服务质量,优化了行政效能。

国税申报材料篇(2)

一、 抓教育培训,提高干部服务水平

该同志针对分局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制定了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计算机知识、法律法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了对学习有布置,有检查,每季组织一次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评,极大地调动了同志们的学习积极性,分局业务水平和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抓依法行政,为纳税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税申报材料篇(3)

二、把握四个环节,确保预算管理绩效化

工作中,科室始终坚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精准把握预算管理四个环节,不断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整体谋划,把住预算编制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按要求核对汇总、逐级审核报审的编报程序,以重点突出、结构优化、数据准确为标准,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杜绝“超预算办事,超标准花钱,超财力建设”的现象;突出重点,把住经费使用和分配环节。坚持“机关使用从严,基层保障优先”的原则,认真落实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政策,压缩会议、购置、接待等一般性支出指标,全力保障基层基本建设和税收业务工作的需求。年,人均中财基本支出预算达到元,比最低保障线元高出.%;保障有力,把住预算分析环节。坚持按月通报经费收支情况、按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合理安排预算开支,提高保障能力;严格落实,把住预算执行环节。依照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各项经费开支,做到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不报,超出预算安排的不报,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不报,提高了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度。

三、注重四个强化,实现管理程序规范化

工作中,科室从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夯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大力加强财务基础建设,以“四个强化”积极探索出了财务管理新路子。强化机制建设,科室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实际,修订并完善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系统、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保节流促增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对基建、车辆保险、维修、计算机等大宗物品实施政府统一采购,货比三家,压缩资产日常消耗性支出,我市近三年政府采购年节约资金率都在%以上;强化服务保障。坚持“服务是本色,优质是特色”的理念,开展承诺服务活动。年“;”地震后,及时安排房屋建筑物受损鉴定工作,筹划灾后建设项目,争取建设资金。正如科长同志所说:“只要能让基层的同志尽快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我们苦一点、累一点不算什么。”;强化队伍建设,以苦练“内功”为着眼点,强素质,比干劲,开展工作交流,鼓励和提倡科室人员参加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考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突出四个“抓好”,推动财务监管经常化

国税申报材料篇(4)

一、 抓教育培训,提高干部服务水平

该同志针对分局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制定了学习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计算机知识、法律法规、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了对学习有布置,有检查,每季组织一次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评,极大地调动了同志们的学习积极性,分局业务水平和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抓依法行政,为纳税人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税申报材料篇(5)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各省税务局可以结合推行实名办税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查验程序。

四、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善文书送达方式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国税申报材料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36-01

一、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际发生损失的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例1: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原材料A的账面成本100万元,由于原材料A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导致其原材料A生产的产品B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原材料A的成本,假设原材料A的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由此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20

贷: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 20

2.对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的会计处理

例2:沿用例1和例2,假设2016年10月1日由于事实证明该企业生产的B设备更新换代,导致A材料已无使用价值,则此公司经管理层批准,将A材料进行处理,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10月1日

借:营业外支出 95

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 5

贷:存货-A材料 100

二、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转回和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企业所得税申报

1.根据例1的数据资料,此公司进行201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调增纳税所得额2万元,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对于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第4列“调增金额”应填列20万元。

2.根据例3,该企业2016年存货跌价准备-A材料期初余额0.5万元,期末余额为0,假设发生的存货损失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条件并取得了专项申报备案回执,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进行2016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附表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具体填报如表1所示。

(2)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附表A105091,系统自动带出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第1列“账载金额”9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5万元。

(3)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根据填报说明,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此,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第1列“账载金额”应填列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应填列0万元。根据附表A105090自动填列第33行“资产损失”的第1列“账载金额”95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减金额”-5万元。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新申报表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和资产损失等调整项目的勾稽关系更加科学了,因此,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准确分析资产减值准备金和资产损失业务实质,以便准确进行纳税调整与申报。

参考文献:

国税申报材料篇(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さ诙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国税申报材料篇(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27303

1引言

2016年12月25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法,该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征收环保税进入倒计时[3]。

2环保税征缴的影响因素

2.1征收对象因素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和自然人”。

2.2应税污染物因素与例外因素

2.2.1应税污染物因素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6]。

(1)大气污染物:SO2、NOX、CO、氯气、氯化氢等44项。

(2)水污染物与污染因子: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等10项;第二类水污染物如SS、CODcr、石油类、总铜、总锌等51项;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等4项,总计65项。

(3)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固体废物。

(4)超标噪声:包括超标等效噪声和超标峰值噪声(夜间频繁突发、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

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经同级人大决定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2.2不缴纳环保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污染物的。

(4)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5)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6)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

(7)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3程序因素

2.3.1环保税征U程序

环保税法规定的环保税征缴程序是纳税人自每季终了15日内或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部门收到纳税资料后与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获得的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包括监测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申报时,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出具复核意见,税务部门再根据复核资料调整应纳税额,最后纳税人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具体流程见图1。

2.3.2程序因素

从图1可知,影响环保税征缴的程序因素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工作配合机制获取的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等。其中获取信息资料(包括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由环保部门完成的,受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因素的影响,监测资料、复核及出具复核意见是影响环保税的关键因素。

2.4其它因素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影响环保税征缴的其它因素主要是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

3.1纳税申报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口径不一致问题

首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方法和顺序是优先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其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其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其四,不能按照前面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但许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一致导致测算结果不一致[1]。往往产生纳税申报税额与比对、复核税额不一的矛盾。

3.2纳税人缺乏环保税纳税申报专业人才,影响正常申报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缴纳环保税。税额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但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导致纳税申报困难,而环保税法强调纳税人应当如实办理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这样量多、面广的纳税人申报困难,影响环保税的征收[5]。

3.3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判断纳税人缴纳环保税时是否偷税漏税,是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包括申报的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及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2]。税务部门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是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成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成为环保税征缴的基础,该基础出问题将直接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4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建设与定期会商问题

仅仅依靠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全面、可靠地获得环保部门的相关数据资料,且要求该数据科学、具有代表性等是很困难的,为此环保税法强调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应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使环保部门有专人、有机构负责环境监测、数据整理、现场核查、数据传输等工作,解决技术困局。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对税额的计算和资料的比对产生严重分歧,或者纳税人出现开车、停车、环境风险事故等非正常工况排污时,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还必须会商,解决特定条件下的特殊问题[4]。分工协作机制出现问题、定期会商机制不建立都会严重影响环保税的征缴。

3.5现场监测问题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监测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但现场监测结果受气象条件、场地条件、生产工况等因素影响较大,同时受监测人员、监测设备等因素的制约。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目前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装置,现场监测的工作量非常大,现场监测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环保税法的执行。

3.6复核机构人员编制与素质问题

税务部门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将申报资料与环保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申报数据异常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须在15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时间短、任务重,环保部门不安排专职复核人员,或者复核人员专业知识不强、责任心不强都影响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的按时出具。

4环境保护税的征缴对策

4.1制订标准,统一申报口径

针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环保税法要求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保部在不同时期由不同司、局出版了许多排污系数手册、污染源普查手册等,出现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工艺的不断改进,生产设备的不断优化以及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的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与10年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急需制订体现产排污现状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国家环保部及时制定排污系数标准和物料衡算技术规范,可统一纳税申报口径,提高环保税征缴效力。

4.2加强培训,提高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一系列的环保税征缴培训,针对纳税申报材料初审、申报材料比对、申报材料复核与现场监测、企业申报材料编制与准备等进行专题培训,提高环保税征管人员、复核人员、监测人员、纳税申报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效推进环保税的征管。

4.3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纳税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及超标噪声值,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主要产排污设施、原辅材料消耗量、产品转化率、收得率、各污染防治设施的除去效率、达标排放率、超标排放率、超吮妒、原辅材料的跑冒滴漏等资料。生产工况的核实、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和判断均需要高度专业化技术条件,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掌握,有的经过多次培训仍难以掌握,出现错误则要承受偷税、漏税的处罚。委托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协助纳税申报,可有效地解决纳税申报困难等问题。

4.4重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问题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是环保税落地实施的关键。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重视平台的维护,制定并落实平台管理制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责任到人,责任到税务和环保各自的内部机构,并定期考核,关系环保税的平稳启动和稳定征缴。

4.5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定期会商机制

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法建立和健全两部门的分工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制订和落实会商考核制度,可有效解决环保税征管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疑难问题和突发问题,保障环保税法的有效实施。

4.6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用于纳税人环保税申报资料比对的监测资料和环保部门复核的监测资料都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需要监测的单位多,每个单位需要监测的点位多、监测因子多、监测的数据多,监测范围广,监测的精度高、准确度高、工作量大、监测时间有限,必须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分工协作,责任到部门、到专人,强化监测培训,才能为环保税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保障。

5结语

环保税法实施之前国家环保部应出台体现当今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应税污染物排放系数标准、统一物料衡算方法,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涉税部门应建设稳定、高效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分工协作与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对税务队伍、环保复核队伍、环境监测队伍的专题培训。当然,也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环保税申报培训,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环境咨询机构协助申报。

参考文献:

[1]

杜杨.基于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法的排污费比较[J].铁法科技,2011(12).

[2]孙钢.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难点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8(8).

[3]杨琴,黄维娜.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6(7).

国税申报材料篇(9)

遭受资产损失的小企业应该先在会计账务上进行处理。增值税方面,库存商品、存货等按正常的抵扣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即可。销售符合增值税减半按4%征收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销售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所得税方面,各类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货币资金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实际损失);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际损失)。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货币资金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

第二,存货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价款);贷:材料采购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批准后,借: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低价出售灾后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务支出—非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第三,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额);贷: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价)。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或相关税费);贷:银行存款。收回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贷:固定资产清理(取得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贷:固定资产清理(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确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该科目余额)。

第四,在建工程损失:报经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贷:在建工程(该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批准后,借: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准予扣除的损失额);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余额)。小企业发生的工程物资损失,比照存货损失进行处理。

申报流程

增值税方面首先,检查仓库的库存,清理库存商品、原材料及固定资产等实物,并与账务进行核对,产生损失清单;其次,收集商品及原材料购进及生产的相关原始凭证,如:进项税发票、运费发票、出库单、领料单等;然后,准备好原始资料后,根据损失大小,请第三方做财产损失鉴证或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最后,根据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财产损失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清查各类财产的受灾损失,计算受灾损失金额。对财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搜集受灾损失的证据材料,邀请税务机关到现场查验,到相关部门办理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进行财产损失鉴证。企业在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时有两种情形:一是单项或单批量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二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应出具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要税务机关不指定鉴证机构,只要该机构具有法定资质即可。财产损失鉴证后,有第三方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除了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外,一般情况不作核查。

国税申报材料篇(10)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兑现的审核办理流程

1.利废企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完毕后,及时填写《地方奖励申报表》,并将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报送所在园区管委会。

2.各园区管委会确定专人接收上述企业申报资料,并将所属企业分批汇总,及时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按照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结合日常的税源管理信息和企业申报、完税情况,于接到园区管委会转来的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并且申请数额准确的转交市财政局,对不符合适用条件或申请数额不准确的交园区管委会退回企业。

4.市财政局对市国税局转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于3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申报数据,并办理完毕奖励资金拨付。

四、有关要求

1.实行利废企业名录管理。按照本通知对利废企业特征的表述,由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审请,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国税申报材料篇(11)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九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二十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海关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四条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七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第五条第八款,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见附件五),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