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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前给儿子承诺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1 21:32:56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1)

关键词: 器官移植 捐献 盗窃尸体 新型犯罪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若是非法摘取器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另外,器官移植会诱发哪些新型犯罪?对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研究尚缺乏。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活体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

活体器官移植,是指医生摘取活人的器官,移植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的情形。由于医生摘取某人的器官,不是为了治疗其自身的疾病,而是为了用来救治其他人,所以.不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阻却违法性(或无社会危害性)的“治疗行为”,而是一种“治疗援助”行为。[1]那么,医生实施的这种摘取人的器官而使其身体受损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如果不构成伤害罪而成为一种正当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理论根据何在?这是刑法理论上应该研究的问题。

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不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其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生命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2]如果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使移植器官供者作出承诺,或者没有移植器官供者的承诺而摘取其器官,或者在对移植器官供者有重大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则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2)

高中关于承诺的心得800字一

喜欢一个人,并不一定要爱他;但爱一个人的前提是一定要喜欢他。

喜欢很容易转变为爱,但爱过之后却很难再喜欢。因为喜欢是宽容的,而爱,则是自私的。

喜欢是一种轻松而淡然的心态。但爱,却太沉重。爱一但说出了口,就变成了一种誓言,一种承诺。

“执子之手,与之偕老”,短短的八个字里却要包含多少风风雨雨!“山无棱,海枯竭,冬雷震震,始敢与君绝?”这便是爱了。爱是反双刃剑,如果拔出,一个不小心,既伤了别人,也伤了自己。“曾为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被爱情所伤的人心中永远都有一道不会愈合的伤口。

在月朗星稀的夜晚,你思念着远方的他,如果心中只是一种淡淡的喜悦和温馨,那就是喜欢。如果其中还有一份隐隐的疼痛,那便是爱。

深深的体会……

当你站在你爱的人面前,你的心跳会加速,但当你站在你喜欢的人面前,你只感到开心,当你与你爱人的四目交投,你会害羞;但当你与你喜欢的人四目交投,你只会微笑;当你和你爱的'人对话,你觉得难以启齿;但当你和你喜欢的人对话,你可以畅所欲言;当你爱的人哭,你会陪他一起哭;但当你喜欢的人哭,你会技巧地安尉他;当你不想再爱一个人的时候,你要闭紧又眼并忍住泪水;但当你不想再喜欢一个人的时候,你只需要掩住耳朵。

同一个主题里,也有人回复说:“喜欢是淡淡的爱,爱是深深的喜欢。”喜欢的人没有限制,可以很多个同时存在;但是爱不同,爱,就只能爱一个了,并且死心塌地的爱。

喜欢像是荡秋千,一个人可以自得其乐;爱是跷跷板,必须要两个人一起,享受甜蜜和快乐。你找到和你一起玩跷跷板的人了吗?还是你依然在原地荡秋千?

喜欢一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会很开心;爱一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会莫名的失落。

喜欢一个人,你不会想到你们的将来;爱一个人,你们常常在一起憧憬明天。

喜欢一个人,在一起的时候会永远是欢乐;爱一个人,你会常常流泪。

喜欢一个人,当你们好久不见,你会突然想起他;爱一个人,当你们好久不见,你会天天想着他。

喜欢一个人,当你想起他,你会微微一笑;爱一个人,当你想起他,你会对着天空发呆。

喜欢一个人,你会想起她有了孩子,你一定会喜欢;爱一个人,会有一天,你突然很好奇:将来我们的孩子会是什么样子。

喜欢一个人就是希望大家都开心;爱一个人希望他会更开心。

喜欢一个人,你要的只是今天;爱一个人,你期望的是永远。

高中关于承诺的心得800字二

现在,社会上出现诚信危机;但也有些人坚守诺言,说到做到。我那天在火车站遇到了一位宁可自己淋雨,也不违背诺言的男孩,他将他的诚信传递给我,使我的站位变高了。

那是一个风狂雨骤的日子。我与一个伙伴相约在火车站见面,谁知天公不作美,走到半路却下起了小雨,我连忙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伞。雨越下越大,尽管撑了伞,我的裤子也湿透了。面前的火车一列列地开过,而我却一直没有等到我的朋友。我不禁想:雨下得这么大,说不定她不来了!顿时,失望、寂寞浮上了我的心头。在我等得不耐烦想离开时,一位男孩闯入我的眼帘,他没有带伞,雨淋湿了他全身,他在来回走动,眼睛里显现出焦急的心情,“也许他也在等人吧。”我想。

可能是“同病相怜”,我撑伞走到他旁边帮他挡住了雨,他眨着诧异的眼睛看着我。“你在等人吗?”那男孩点点头。我对他说:“别等了,雨那么大,你的朋友肯定不会来了!”“不,他一定会来。”他的眼睛里闪烁出执着的光芒,“因为我们约定了,我相信他!”他的话深深地触动了我,我没说什么,默默地与他一起等待各自的朋友。

一辆火车停了。一会儿,一个男孩快速地向我这边跑过来。这时,站在我身边的那个男孩猛地冲了过去,两个男孩在雨中拥抱在一起,那高兴、那快乐,我至今难以忘记,他们都在为对方遵守诺言而感到欣慰,感到自豪!看到这里,我由衷地笑了。

他们将相互间的信任传递到了我的内心,虽然我最终没有等到我的朋友,但我不失望,因为我看到了遵守诺言,十分诚信的一幕。回家后,我接到同学的道歉电话,她说:“当时雨太大了,所以……”,我的脑海突然闪出男孩的话“因为我们约定过,我相信他”。虽然有人对我失约了,但我没有失约,而且我还从男孩那儿传递到了四个字——坚守诺言!

那两个男孩将坚守诺言传递给了我,我也要把坚守诺言传递给更多的人!……

高中关于承诺的心得800字三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让我把这难得的周末给盼来了。每天沉浸在繁琐的功课上,头脑里装的东西再没有休息这个概念,7个科目轮番上阵,现在一谈到学习,我的头脑就开始发热。一周一次的休息日真可谓来之不易,星期五一放学,我就按捺不住心中的喜悦,背起书包准备回家,心里美滋滋地想:难得休息一次,一定要好好享受享受。

在回家的路上,周而复始出现在我眼前的景物突然改头换面,一切变得焕然一新。往常,我每次骑着自行车上学都要弄得大汗淋漓,今天可不同了,我一踏上自行车,不禁觉得脚底生风,自行车跑得飞快,此时此刻,公路也好像比往常短了许多,几乎是用平时一半的时间,我就回到了家中。

回到家,我向电脑桌一瞟,哈哈,爸爸没有占用电脑,于是,我装着可怜巴巴的样子,一直盯着妈妈,真是“知子莫若母”啊,妈妈一见我的眼光就知道我在想什么,便开始苦口婆心地教育我:“你呀,整天就围着电脑转,干脆给电脑当儿子算了。”听到妈妈的话,我不禁感到一阵失落:此次“战斗”,如果不磨破嘴皮子,肯定没戏!

制定了大致方针后,我便开始跟着妈妈死缠烂打,但妈妈就是一直不松口,最后我只能使出我最后一张王牌:向妈妈保证,只在电脑前待一小时。妈妈心一软,便答应了我。我不禁欣喜若狂地奔向电脑……

时间就像我平时喜欢喝的七喜一样,看起来还有很多,但没几口就见底了。一小时即将过去,我不禁开始唉声叹气,于是便用眼睛向妈妈瞟去,只见妈妈正笑眯眯地拿着时钟开始倒计时。我遗憾地望着电脑,心里一直思索:时间快到了,可我正玩得热乎呢,向妈妈求求情吧,可……答应了妈妈的呀。我不禁左右为难。终于,我一咬牙,关掉了电脑,“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何况我答应了妈妈,这是我的承诺。

妈妈见我自觉地遵守诺言,不禁眉开眼笑,连连夸道:“这样才乖,如果你每次都像这次这么遵守承诺,难道还愁不能玩电脑?”一听妈妈的话,我也美滋滋地笑了。我想,做什么事情都一样,说到就要做到。古人的“千金一诺”,诚不我欺。

高中关于承诺的心得800字四

承诺,是什么?

是一张写在白纸上的约定?还是嘴里无意说出的一句玩笑话?难道是大海里的一滴水――不值一提…………

脑袋里思绪万千,竟想不到的答案。

经过时光的流逝,或许以后,白纸上的约定会变得模糊不清;那句玩笑话会忘记;而那滴海水,经过太阳的“呵护”,自然会变成水蒸气散发到人间…………

我不懂得承诺,也不会去承诺。我只会呆呆得坐在一个地方,不去想任何事情。也许这样,我会好受些。

承诺,是负担,是压力,是别人做为证据的魔鬼,一直纠缠着你,像吸血鬼一样吸你的血…………当然,如果你做到了你所承诺的,那一切事情将会迎刃而解,就像那树枝,经过那夏天的酷晒,秋天的飘零,严寒的刺激,到了春天她依旧会发芽。那如果没有呢?后果是什么呢?我不敢在想下去了。

轻轻地放下coffee杯,浓郁的coffee香味扑鼻而来。哼!承诺!不过是一个骗人的东西――对我来说。

学校,一个学习的地方,同时,也是我对承诺反感的开始地。老师?!对学生的承诺从不履行,只是敷衍我――们而已。假惺惺地面对我们,一点也不真实!这样的承诺,我不稀罕!!!

不管了!我不要再去承诺,也不去给别人承诺――――至少在学校是这样。

慢慢学习吧!漫长的2年!即将虚度而过!

我的承诺不会在学校里出现……

我不会在相信学校里的承诺!

学校的窗外,雨正下………………承诺?已不在…………

高中关于承诺的心得800字五

爱的力量是无私的,是伟大的。爱像太阳一样温暖人心,想雨露一样滋润心田。爱的承诺,仅仅只是一个承诺吗?

一位父亲在女儿就要生日的前几天要去外地出差。父亲正准备出门的时候,女儿稚气的对父亲说:“爸爸,爸爸!再过几天就是我的生日了。我要你给我买个洋娃娃做生日礼物送给我。”“好,爸爸答应你,记住这是爸爸对你的承诺哦。”父亲一边抚摩着女儿的小脑袋,一边亲切的说着。父亲说完,一脸幸福地走出了门。几天后,父亲坐着轮船,赶在回家的路上。父亲倚靠在船栏上,一边削着苹果,一边想:“今天就是女儿的生日了,我一定要赶回去,履行对女儿的承诺,她应该很喜欢这个洋娃娃。”就在这时,突然,海浪翻滚起来了,凶猛地打击着船,父亲没有站稳倒在了船上,削苹果的刀也顺势插在了父亲的胸口。父亲望了望那个洋娃娃,笑了笑。毫不犹豫地把刀从心口上扯出来,扶着船栏站了起来,擦擦胸口上的血,从旅行包里拿出白纱布,包扎了下伤口。船靠岸的时候已经是黄昏了,日落很美,晚霞染红了父亲的衣服。父亲走下船看到了自己心爱的女儿和妻子,女儿也看到分别几日的父亲,欢呼了起来。父亲抱了抱女儿,把洋娃娃送给了女儿,一家人快乐地回到了家。夜晚,静静的,冷冷的,而一家小屋里却格外温馨。第二天早晨,父亲面带微笑的离开了这个人世……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3)

8岁时,隔壁小丫比我考得分数高,小丫在母亲面前炫耀,气得老妈一个劲儿对我翻白眼,我不服输的劲给激发了出来,愤愤地发誓:“以后,我一定次次考第一,让你抬头挺胸做人!”

18岁时,我要到南方一个城市去读大学,母亲一边帮我收拾行李,一边嘱咐我,上大学要好好读书,可不能学人家谈恋爱,把正事给耽搁了。我拍着胸脯,斩钉截铁地说:“你就把心放回肚子里吧,我保证上学期间不恋爱!”

大学毕业,留在了那个南方城市,离家千里,回家的次数少得可怜。母亲的电话每周都会准时追过来,问工作问身体,生怕我照顾不好自己。每次,我都对母亲说:“妈,放假我就回去看你。”

母亲这么一说,我又想起了最近给出的一些承诺。

大概一个月前,我对母亲说:“妈,有时间我带你出去旅游,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你可要把身体锻炼好啊!”

半个月前,我对母亲说:“妈,我在网上看到一件衣服,特别适合你,到时邮寄给你,等着收货吧!”

就在昨天,我还对母亲说:“我一定学会做糖醋排骨,等你老了,我天天做给你吃!”

这些话,我说得多么顺溜啊,可是结果呢?我从来没有考过第一名,大学时谈了一场无疾而终的恋爱,很多次放假,我也没有回去看母亲。母亲每天吃完饭就出去走路,身体早已做好了准备,我却连带她到哪里旅游都没有想好。网上看中的衣服,因为不知道母亲穿的尺寸,也一直没有下单。至于做糖醋排骨,那就是随口说说,宁愿去买一份,也不愿下厨去做。

跟姐姐提起这些,她也忽然想起来自己说过的那些承诺。

有一年暑假,她对正在费力刮胡子的父亲说:“爸,把你那个老古董剃须刀扔了,以后我给你买个名牌的!”

父亲送她上大学,路过肯德基店,父亲不停地张望,喃喃地说:“肯德基是啥鸡?”姐姐笑道:“以后我挣钱了,天天请你吃肯德基!”

姐姐生孩子,父亲去看她,等她坐完月子,父亲也要回家了,姐姐很是愧疚,说:“爸,等我有时间,把你接过来,好好陪你出去转转,看看我生活的城市是什么样儿!”

可是,姐姐给姐夫买了无数个剃须刀,却把父亲的那一份忘记了,她请过泛泛之交的人吃肯德基,却一次也没有请过父亲,她陪过很多人在她生活的城市乱逛,却从来没有陪过父亲!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4)

官民“互动”

由于人口压力和高考特权的同时存在,北京的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在几个特大城市中显得尤为复杂,牵涉面也更广。在一些自称教育公平志愿者的家长们持续几年的推动改革过程中,不断有新的力量加入。他们的身后是700多万非京籍人口,占1900万北京市常住人口总数的35.9%。

最早的呼吁来自于北京的“绿卡族”,也就是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非京籍人士。他们曾经对居住证规定的“市民待遇”满怀希望,但是当子女参加高考时,才发现回原籍仍是唯一的选择。现在,这一群体更多的是已经在北京居住和工作多年的外来人口,他们没有户口的保障,但是生活和收入稳定,与原籍的联系已经近于切断。他们年复一年的呼吁和推动对教育决策部门形成了民间压力,尽管在户改和教改的“十二五”大背景下,异地高考已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矛盾交叉点,但也离不开呼吁声音的高涨对异地高考进入官方的改革议题的推动。

2010年12月启动的国家教改试点中,异地高考赫然在列。尽管进行试点的地区是利益纠葛并不复杂的山东、湖南、重庆三地,避开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但毕竟,与户籍挂钩的高考已经撕开了一道口子,带来了全面解决的可能性。正因如此,2011年的全国“两会”上,异地高考成为空前热门的话题,教育部部长袁贵仁首次表态“教育部目前正在和上海、北京研究,逐步推进异地高考。”

在非京籍家长们看来,这或许正是他们此前不断推动的结果,以至于官方不得不有所表示。在这种放开信号的鼓励下,他们以进一步的行动作为回应。当年10月,部分非京籍随迁子女家长共同起草的《随迁子女输入地高考方案》公布。方案建议,应“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依据学籍和父母经常居住地等标准来认定高考报名资格。其间,包括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等高校专家在内的15位公民,联名向总理上书,提请国务院审查并修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呼吁取消有关“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和招生”的规定。

随后,教育部的态度更加明朗化。2012年全国“两会”上,袁贵仁进一步承诺,异地高考方案已经到了冲刺阶段。教育部很快就会出台一个总的文件,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出台自己的高考方案,方案公布时间会在10个月之内。这番话让非京籍家长们感到大受鼓舞,一名家长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教育部能够承诺到这个地步,真是前所未有。”他们以为这将是一个历史转折,离最后的胜利只差临门一脚。而此后的事态发展看起来更为乐观,7月5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透露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异地高考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将适时。

然而,令家长们振奋的消息并没有持续多久即遭否定,7月26日,家长们按照每月“惯例”去教育部问询时间时,办刁强处长称这是媒体理解错误,正解为“一经国务院同意,将适时”。“已经”变为“一经”,原本明确的信息成了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拖延,虽然前有教育部长的10个月内承诺,但对于很多子女马上面临高考的家长来说,这无异于大势已去,他们不能再坐等政策出台。

焦灼等待

来自黑龙江的李女士现在心急如焚,女儿马上就要上高三了,高考报名在即,她不知道作何选择。2005年,5年级的女儿转学到北京,那时候李女士已经拥有北京居住证,按照她的理解,在北京参加高考就不是问题,然而当女儿读到初三的时候,她获知“居住证”在高考领域的无效性,摆在她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让女儿回老家读高中,这样的话在原籍还可以保住3年学籍顺利参加高考,要么继续坚守北京,等待政策转机。李女士犹豫不定的时候,女儿的态度帮她做了一个选择。“你要是把我送回去,我就自杀。”想起女儿当时的激烈情绪她依然心有余悸。

就这样“逃避”了两年之后,终于不得不再次面临老问题,女儿对父母的恨意比从前更甚:“你既然没有户口,当时为什么把我带到北京!”而老师的刺激更是让女儿几乎崩溃,“高三刚开学要重新按照成绩排座位,老师对她说,反正你要回老家,就不用给你排了。”

李女士说女儿现在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常常半夜起来大哭。不能在北京高考、回原籍也只能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李女士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给女儿办休学,在北京等政策。然而,这条路也走不通,首先是女儿反对:“我又不是学习很差,为什么要休学?”医院的证明也无法开出。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5)

 

关键词: 器官移植 捐献 盗窃尸体 新型犯罪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若是非法摘取器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另外,器官移植会诱发哪些新型犯罪?对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研究尚缺乏。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活体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

活体器官移植,是指医生摘取活人的器官,移植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的情形。由于医生摘取某人的器官,不是为了治疗其自身的疾病,而是为了用来救治其他人,所以.不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阻却违法性(或无社会危害性)的“治疗行为”,而是一种“治疗援助”行为。[1]那么,医生实施的这种摘取人的器官而使其身体受损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如果不构成伤害罪而成为一种正当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理论根据何在?这是刑法理论上应该研究的问题。

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不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其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生命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2]如果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使移植器官供者作出承诺,或者没有移植器官供者的承诺而摘取其器官,或者在对移植器官供者有重大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则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医生实施的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表面上似乎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特殊性在于被摘取器官者事先承诺(同意)捐献器官,也就是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同意伤害”)这一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从而使行为正当化。[3]因为在器官供者承诺(同意)捐献器官的条件下,医生按规定摘取其器官移植给其他患者(受者),虽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却可以救治其他危重病人,给受者带来的利益超过对供者所造成的损害,从社会整体而言,无疑是减少了损害,是有益的行为。为此,法律允许公民在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条件下,有权作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决定。既然如此,当某人为救助他人作出捐献器官的真诚承诺,并甘愿承受被摘取器官而使自己身体健康遭受的损害时,医生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其人身权利的问题,从而也就无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可言。不过,由于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即便是出于高尚动机,同意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摘取器官明显会给移植器官供者带来生命危险,则其捐献器官的承诺无效,医生也不得为移植而冒险摘取其器官,否则,就有可能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以被害人有承诺能力为前提的。无承诺能力者的承诺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使基于这种承诺的行为失去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承诺通常只能是被害者本人承诺,不能由他人代为承诺。未成年人无承诺能力,那么,能否由其监护人代为承诺,使之成为活体器官捐献者?例如,双胞胎幼儿中的一位患严重疾病,急需作肾移植,另一位未患病者是最合适的器官供者。父母要求医生摘取双胞胎幼儿中未患病者的肾脏,移植给另一位患病者。在这种场合,移植双胞胎幼儿中另一位幼儿的肾脏,因为不会有拒绝反应,成功率最高,并且不是为第三者的利益,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可非议。国外也有学者认为,在这种特殊场合,应该允许有监护权的父母代为承诺。肯定幼儿可以成为移植器官供者。[4]但是,摘取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器官,无疑会损害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的身体健康,这是监护权所没有包含的内容;况且,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保护子女的义务,只能做有益于子女身体健康的事,无权作出让他人损害子女身体健康的承诺。正因为如此,1973年召开的第四次国际医事法会议的决议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能作为移植器官供者。

活体器官移植以供者真诚承诺(同意)捐献器官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供者的承诺,为移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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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摘取其器官,在我国由于没有对这种行为单独设处罚规定,通常只能定故意伤害罪。至于有无特殊例外情形,国外刑法理论界有争论。例如,被故意伤害者的伤势严重,只有通过器官移植才能恢复健康,加害人符合医学上的捐献器官的条件,但他拒不捐献。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场合,可以强行摘取加害人的器官移植给被加害人。但是,在笔者看来,加害人的行为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受刑事处罚,也应该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通过摘取其身体器官使其身体受损害的方式来惩罚他;再说,即便是加害人同意捐献器官以救治被加害人,也只是表明其犯罪后态度较好,并为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作了努力,可以视为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加害人未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摘取其器官移植给被加害人,否则,同样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对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主张。笔者持否定态度。这首先是因为现代社会法秩序不允许为了挽救其他人的生命而违反某人的意愿,让他忍受外来的对其身体完整性的侵害。否则,就与作为现代法秩序基础的尊重个人自由原则相悖。其次,根据紧急避险的原理,紧急避险的手段必须相当,不能采用违反公序良俗的手段来避险。况且,器官移植往往要在有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进行,并非是紧急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因而很难符合紧急避险的“紧迫性”要件。

二、尸体器官移植与盗窃、侮辱尸体罪

尸体器官移植,是指医生摘取已经死亡人的尸体之器官,移植给其他需救治之患者的情形。医生为移植而实施的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在何种条件下才为正当?如果是违规摘取尸体器官,能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6)

朱高煦的自许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当时的剧本设定也与唐朝的皇族结构相似。朱棣长子朱高炽仁慈,内敛,不张扬,既似隋太子杨勇,也似唐太子李建成。而二子朱高煦也恰似李渊的二子李世民,勇猛,机智,能征善战,类似父亲朱棣,而且,父亲朱棣倾向于将王朝的管理权交给他。

我们来看设定的细节。朱棣的皇位是通过叛乱,从侄儿建文帝朱允炆手里夺过来的,而在征战过程中,朱高煦功劳最高,可以说是朱高煦的战功,将朱棣推上了皇位。同样,李世民在建立唐朝中居功至伟。

第一个细节:白沟河之战,朱棣被瞿能率部追赶,朱高煦率领数千精锐骑兵救父亲,勇猛的朱高煦将瞿能父子斩于阵前。

第二个细节:东昌兵败,张玉战死,朱棣只身逃走,出现的仍然是朱高煦,率所部驱逐了建文帝的南京方面军。

第三个细节:浦子口,朱棣的燕兵败于徐辉祖,在朱棣眼前出现的还是朱高煦。朱棣说了句很实在的话:“爸爸我已精疲力竭了,我儿上吧,奋勇再战。”这话语当中带着将接力棒交给朱高煦的味道,朱高煦没有辜负父亲的嘱托,将敌军击败并赶走。

第四个细节: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细节,在某一次激战时,父亲朱棣抚摸着次子朱高煦的背,深情地,也是别有用意地说:“勉之,世子多疾。”你哥哥身体多病,不一定能熬到继承父亲位置的那一天,你好好用功吧。言简意赅的六个字,信息量极其丰富。朱高煦宁愿相信这是朱棣的真心话,在生死攸关的战场上,父子间的亲情更容易激发,从而做出的许诺也更含有感情含量。朱高煦受了这种亲情的感染,和继承权许诺的激励,因此勇往无前地拼杀。

而比朱棣朱高煦父子早七百多年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曾经有过这样一幕,每次战况最激烈的时候,父亲李渊总会对次子李世民期许说:“好好干,我会考虑立你为太子。”何其相似的戏剧性场面。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7)

什么事最难做,同时也最容易做?

那就应该数承诺了。

说承诺容易做,是因为要做承诺很容易,上下嘴唇一碰就是一个承诺。

说承诺很难,是因为要想把承诺落实到底,的确需要人下一番功夫。

我有个朋友,为人刚毅果断,就是有一点不好,总是喜欢轻信别人。俗话叫,“给根棒槌就当针(真)”。别人随便说点什么,他就当回正事去办。这不,前几天又找我哭诉来了。

说是哭诉也的确夸张了点,不过当他瞪着红眼珠子,拎着酒瓶子浇愁的时候,那种百思不得其解的劲,的确让人看了心疼。

那天他在生意场上认识了个朋友。两人吃饭的时候,对方忽然长叹一声,说:现在工作不好找,自家小儿子眼看大学毕业了,却连下家都没有,实在让人着急。

然后那人站起来,作了个罗圈揖,说:如果谁有什么路数能帮得上忙,感激不尽。

他听了以后就留了心。几经周折,终于在一家外贸公司给那人的小儿子找了个饭碗。那家公司看在他的面子上,收了材料,几经研究,终于决定要人。

在这之前他也和那人要过资料。然而等最后结果出来时,对方又面露难色。他以为是对方担心这个新职位不能落实,就拍胸脯大包大揽。可最后的结果呢?他从其他人那里听说,那家的小儿子早已找了个旱涝保收的肥差,根本看不上他找的那家小公司。

两边不讨好的他,最后只能借酒浇愁。一边喝酒,他一边感慨:现在这人,怎么说话都不当真了呢?难道真是生意场上无实话?

真心承诺?社交承诺?

其实像他的这种感慨,平时我也听得很多。很多人都曾经抱怨,现在人与人之间的承诺越来越做不得准了。似乎这已经是现在的潜规则:姑妄言之,姑妄听之。谁若把这种承诺当真,谁就是傻瓜。

承诺现在是不是已经真的贬值到这个程度?这个问题还要拆开来看。

我始终相信,有种承诺还是继续有效的,那就是携手白头时许下的诺言。虽然将来还有可能会离婚,但至少说出这个承诺时,承诺双方还都愿意将这个承诺贯彻到底。没有人结婚就打算着离婚。出于爱而走到一起的情侣,他们的诚意不容怀疑。

但除此以外,其他的承诺就多多少少要打点折扣,这其中又尤其要提到“社交承诺”。

“社交承诺”有点类似于北京话里的“吃了吗您哪”。这是句客套话,产生于那些吃不饱饭的年代。如果谁要真把这当了真,以为对方想请自己吃顿饭,那也纯属犯傻。现在逐渐衍生出了很多这样的“社交承诺”,比如两人分别时说的“改天一起吃饭”,或者“没事多联系”,基本上都属于此类。谁如果真惦记着改天一起吃饭,若不是别有所图,就是刚出道的菜鸟。

那有人说:我怎么知道对方是真心承诺,还是社交承诺?再说,在这两者之间,不是还有好多其他种的承诺吗?

的确,除了这两种承诺以外,还有其他种种承诺形式,不过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常见的承诺,当属两个朋友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有多高,要由两个人做约定时的心理状态而定。其中一方不妨跟一句:你说的这个,我可当真了。这样对方就会比较谨慎地来考虑问题,而不会信口开河。

如果是同陌生人之间的约定,切不可如此轻信。要知道,每个人的习惯不同,成长经历不同,对待承诺的态度也不同。人不可以把自己的承诺标准套用到对方身上,就像“尾生抱柱而死”的故事,大家固然敬佩尾生信守承诺的气概,也常常为尾生的“傻”而掬一把泪:你怎么可以确定自己守信,对方也一定会守信呢?

承诺的本质是两个个体之间的约定。这个个体可能是人,也可以是组织,或干脆是国家。要判断一个承诺是否有效,首先就要从本质上去看,对方是否具备承诺的可能性。如果对方素来品行不佳,或者干脆就是惯常信口开河的人,那他的承诺信度,自然要大打折扣。

其次,要想判断承诺的效力,还要注意到做承诺时的时机。承诺是一个人对外沟通交流的方式,但同样也要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也就是酒桌上的承诺为什么常常不作准的原因。在那些逢场作戏的场合里,人们的心情很容易被外界所感染,并且循着外界的规则行事。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8)

在刚刚升入初中的那段时间里,诺儿很优秀,不仅成绩很棒,还有许多许多的荣誉围绕着她,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磊磊是个脾气很坏但是心肠很好的人,两个人在一起,打成一片,那样的生活很快乐……磊磊是个多愁善感的人,喜欢唱歌,而且喜欢唱悲伤的歌,诺儿喜欢听磊磊唱歌,静静地,如同拂过大海的微波,一圈圈在心中荡漾开来……磊磊有自己喜欢的女孩,而且始终没有变过,他常常跟诺儿讲他们的故事……总是……诺尔听了很感动,就悄悄的帮他,就这样,蓦地……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转眼上了八年级,分班了……结果是……诺儿和磊磊不在一起……慢慢的……或许是时间冲淡了……淡了……

诺儿被分到了四班,磊磊被分到了一班……

在四班,有一个男孩,西西,高高瘦瘦的,坐在诺儿的左边,西西总是冷冷的,给人一种不可接近的感觉,可是却惟独跟诺儿谈得来,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光总是很开心,诺儿住校,每天早上西西总会早早的为诺儿买来可口的早餐,日子就这样,虽然平平淡淡,却是那么温馨……知道有一天,西西鼓足了勇气,请求诺儿做自己的女友……诺尔没有答应,她是一个乖女孩,在学业和莫无须有的东西面前,她选择了好好学习……心里,却对这个眼前的男孩有种莫名的感觉……

转眼,到了九年级,又一次分班,磊磊,西西,诺儿被分在了一班……或许时间真的是一种不可违抗的东西,真的是冲淡了……西西和诺儿的座位靠的依旧很近,而磊磊则坐在了一个小小的角落……课间,再也没有了诺儿和磊磊的欢声笑语……倒是西西,常常跑到诺儿的座位旁找她聊天……时间就这样一点一点的流逝,中考就这样临近了……考试结束后,诺儿考上了县里最好的一所高中,而磊磊和西西则选择了职专,就这样……三个人……微笑着对彼此说了再见……

也许是刚刚到了一个新环境里一切的一切还都不是那么熟悉,诺儿好孤单……当西西再次提出要她做自己的女友时,诺儿动摇了……所以……就在升入高中的第一个圣诞节,诺儿答应了西西,毕竟,在诺儿的心里,西西还是占有不少位置的……只是以前自己不愿承认罢了……

终于有一天,西西邀请了磊磊,诺儿一起去玩……就在这样的场合下,许久不见的诺儿和磊磊见面了……磊磊的欢声笑语依然不减,倒是诺儿……西西挽着诺儿的手,嘴角露出浅浅的微笑,磊磊也在一旁时不时讲个笑话逗大家开心……一天的时光就这样,在三个人的挥霍下结束了……

时间已过去了许久……诺儿跟西西依然幸福的在一起,只是,在诺儿的心里却一直忘不了那个男孩,那个唱歌给自己听的男孩,那个脾气怪怪的男孩……或许,当初他只要告诉诺儿有一点点喜欢,就……诺儿不敢想下去了……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9)

在刚刚升入初中的那段时间里,诺儿很优秀,不仅成绩很棒,还有许多许多的荣誉围绕着她,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磊磊是个脾气很坏但是心肠很好的人,两个人在一起,打成一片,那样的生活很快乐……磊磊是个多愁善感的人,喜欢唱歌,而且喜欢唱悲伤的歌,诺儿喜欢听磊磊唱歌,静静地,如同拂过大海的微波,一圈圈在心中荡漾开来……磊磊有自己喜欢的女孩,而且始终没有变过,他常常跟诺儿讲他们的故事……总是……诺尔听了很感动,就悄悄的帮他,就这样,蓦地……两年的时间过去了……转眼上了八年级,分班了……结果是……诺儿和磊磊不在一起……慢慢的……或许是时间冲淡了……淡了……

诺儿被分到了四班,磊磊被分到了一班……

在四班,有一个男孩,西西,高高瘦瘦的,坐在诺儿的左边,西西总是冷冷的,给人一种不可接近的感觉,可是却惟独跟诺儿谈得来,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光总是很开心,诺儿住校,每天早上西西总会早早的为诺儿买来可口的早餐,日子就这样,虽然平平淡淡,却是那么温馨……知道有一天,西西鼓足了勇气,请求诺儿做自己的女友……诺尔没有答应,她是一个乖女孩,在学业和莫无须有的东西面前,她选择了好好学习……心里,却对这个眼前的男孩有种莫名的感觉……

转眼,到了九年级,又一次分班,磊磊,西西,诺儿被分在了一班……或许时间真的是一种不可违抗的东西,真的是冲淡了……西西和诺儿的座位靠的依旧很近,而磊磊则坐在了一个小小的角落……课间,再也没有了诺儿和磊磊的欢声笑语……倒是西西,常常跑到诺儿的座位旁找她聊天……时间就这样一点一点的流逝,中考就这样临近了……考试结束后,诺儿考上了县里最好的一所高中,而磊磊和西西则选择了职专,就这样……三个人……微笑着对彼此说了再见……

也许是刚刚到了一个新环境里一切的一切还都不是那么熟悉,诺儿好孤单……当西西再次提出要她做自己的女友时,诺儿动摇了……所以……就在升入高中的第一个圣诞节,诺儿答应了西西,毕竟,在诺儿的心里,西西还是占有不少位置的……只是以前自己不愿承认罢了……

终于有一天,西西邀请了磊磊,诺儿一起去玩……就在这样的场合下,许久不见的诺儿和磊磊见面了……磊磊的欢声笑语依然不减,倒是诺儿……西西挽着诺儿的手,嘴角露出浅浅的微笑,磊磊也在一旁时不时讲个笑话逗大家开心……一天的时光就这样,在三个人的挥霍下结束了……

时间已过去了许久……诺儿跟西西依然幸福的在一起,只是,在诺儿的心里却一直忘不了那个男孩,那个唱歌给自己听的男孩,那个脾气怪怪的男孩……或许,当初他只要告诉诺儿有一点点喜欢,就……诺儿不敢想下去了……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10)

一个周五晚上,7岁的女儿兴冲冲地对我说:“妈妈,我跟小美约好了,明天早上8点我去她家一起做作业,我还要帮她补习数学呢。”我听了暗笑,才上二年级的小屁孩,说话的语气跟中学生一样,说什么要帮同学补习功课,真是太逗了!不过再怎么说这也是一种上进的表现,我只得鼓励她:“那敢情好。不过明天是周末,你能准时起床吗?”女儿信誓旦旦地说:“跟人约好了,我一定会起来的。”

到了第二天,女儿却赖起了床,怎么喊她也不起来,说是又不上课,起那么早干嘛。我反驳她:“你不是约好去小美家做作业了吗,不起来怎么去?”女儿从被子里探出了头,瞪着我说:“起不来就不去了呗!有什么大不了的。”说完又“哧溜”钻进了被窝里。

许是被女儿说话的语气刺激到了,我气不打一处来,一把将她的被子掀开,“啪”地赏了她的小屁股一巴掌:“小小年纪你就这样,一点也不守信用,将来还怎么得了!”女儿被打得一个激灵坐起来,“哇”的一声哭了,一边抽噎一边说:“我不守信用咋了,那是跟妈妈学的。凭什么妈妈就可以不守信用,我就不可以?”

听到女儿的指责我很心虚,嘴却仍然硬着:“臭丫头,我什么时候不信守承诺了?”女儿吸了一下鼻涕说:“多了去了。有一次你答应我去游乐园玩,最后却没有带我去。”

哦,我记起了。那是去年5月,女儿期中考试得了全班第一名,我为了奖励她,提出周末带她去省城游乐园玩,本来车票都买好了,临走时单位却有事找我,只得临时改变了行程。为了这个游乐园,女儿盼望了一周了,一听说去不成了,气得嗷嗷大哭,还耍赖在地上打起了滚。我为了让她消停,费了好大的劲,好不容易将她给压服住了。当时只想着女儿不听话,自己去干正事了,又不是故意的,也没有想到要跟女儿道歉,没成想这深深地伤害了她。

女儿继续揉着眼睛嘟囔:“除了这一次,还有那一次,说是给我买那件红裙子,可是最后没有买……还有那一次……”她一边说一边扳着手指头,脸上是一副受压迫的长工声讨地主老财的神情。

我脑海里猛然浮现出了“罄竹难书”这个成语,或许在女儿眼里,不守信用的老妈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大坏蛋吧。不过细想想,自己以前的教育方法确实是太草率了!随随便便就承诺,却又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做不到,这已经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我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但不及时向女儿真诚道歉,反而以“小孩子不懂事”自我搪塞,最终却形成了龙卷风效应。

想到这,我真诚地对女儿说:“以前那是妈妈不对,今后妈妈向你保证,无论什么情况,答应你的事情一定做到。但是这一次是琪琪答应了别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哦。”听我说得诚恳,女儿不生气了,擦擦眼泪,开始起床。

看着女儿向住在同一小区的小美家的方向走去,我看了看表,差10分才8点,一颗揪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女儿出门之后,我又反思了很久。小孩子的心灵是一张白纸,有时家长随便说的话,她会完全当真。我终于意识到,对女儿一定要信守承诺,否则很难教出优秀的女儿。

从这以后,我再也不敢随便向女儿承诺什么了,一旦答应她的事情,即使是再难也会做到。

暑假里,我带着女儿去市里的公园玩,女儿提出要吃冰淇淋,天已经很晚了,我担心赶不上最后一趟公交车,当时没有给她买,而是答应她回家再买。谁知回到家之后已经夜深了,小区附近的超市和小商店都已经关了门。见我空着手回来,女儿很失望,她撅着嘴说:“妈妈是个大骗子,说话不算话,答应给我买冰淇淋不给我买。”

我心里烦躁万分,真想呵斥她闭嘴,但是想起之前的事情,只能强行压制着内心的火气,柔声细语地劝慰她:“你看,妈妈考虑事情真是不够周到,没有想到回来会那么晚,超市和商店都关门了,妈妈明天再给你买冰淇淋好不好?”

女儿一听今天吃不上冰淇淋了,小嘴巴撅得能挂住油瓶了。经过我再三劝说,她最后只得拉长声音“哼”了一声,无奈地接受了这个事实。

女儿均匀的呼吸声响在耳边,我躺在这边辗转反侧,答应孩子的事情没做到,心里很不踏实。我怎么也睡不着,只得起来在小区四处溜达,刚走到街道转角处,就看到一家小超市亮着灯。我欣喜若狂,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过去,掏出钱拍在柜台上,老板愣愣地看着我,以为我精神受了刺激了。

高考前给儿子承诺篇(11)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

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同意,它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其承诺的主体即被害人本人,在主体适格,且本人具有处分权限等前提之下,对于某些权利可以许诺放弃。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基础

关于“被害人承诺”存在的合理性根据,也即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行为说。该学说认为,因为被害人作出了承诺,行为人取得了侵犯其权利的合法根据,在这个层面来说,被害人承诺应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而受到保护,而不是应该为法律所禁止的。

2.利益放弃说。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利益放弃说认为,既然法益主体对自己所能保护的法益都作出了主动放弃的承诺,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就不存在了,那么刑法也就没有必要再对该利益进行保护了。

3.法的保护放弃说。该说认为,利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即同意他人对其利益进行侵害时,实际上也是自动放弃了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该学说重在强调个人对权利的任意处分性,既然利益主体承诺放弃其相关的权利,其同意他人侵害的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了。

4.利益衡量说。该学说认为,被害人作出承诺,其实就是在充分行使其人格自由权。换句话说,在法能容忍的限度范围内,利益主体可以随意处置或放弃自己的利益。

三、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

被害人的承诺,在实践中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效成立的,一般来说,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

首先,作出承诺的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即应当对自己所做出的承诺范围、内容、性质、后果等具有正确的理解,其有关于年龄的规定应当参照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意思表示条件

即被害人的承诺必须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遵循于自己的内心,任何在胁迫、威逼、强制之下使被害人作出的承诺都是无效的,另外,被害人作出的承诺是出于开玩笑、戏谑的也是无效的。

(三)范围权限条件

该条件指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处分的条件和资格。承诺者并不是对所有的事项都具有承诺的权限,实际上,承诺者能作出承诺的法益其实是很有限的,例如财产权、自由权等,还有一些承诺的例外,例如被害人对于重伤害和生命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四)内容条件

该条件要求,作出的承诺必须与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相一致。如果作出的承诺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一致,或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出承诺的范围,则应该另构成相应的犯罪,被害人的承诺无效,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违法。

四、现行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类型

早期,传统的观点一致承认,被害人承诺是作为一项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存在的具体来说,现行学界普遍承认的被害人承诺效力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效的承诺

即被害人作出的承诺不具有刑法的效力,不足以用刑法来评价,该承诺无效。该无效的承诺又下分为两种情况:

1.不符合承诺的有效要件,该承诺无效。笔者在上文已经详细阐述被害人承诺的成立必须符合主体、意思表示、范围权限、内容。若是被害人的承诺不符合该几个条件之一,则该承诺有瑕疵,承诺无效。

2.基于该承诺才符合犯罪,承诺无效。即基于该被害人的承诺才构成犯罪,因此该承诺无效。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该罪中可以看出嫖宿行为的成立,要以幼女主动、自愿卖淫为前提,即幼女必须自愿作出同意与对方性交的承诺,而在幼女作出该承诺之下对方与之发生的性交行为,才构成嫖宿幼女罪。否则,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没有得到幼女的承诺和同意,违背幼女的意志,则成立强奸罪。

(二)有效的被害人承诺

从我国评价犯罪的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具有以下几种效力类型:

1.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在被害人可以处分的权限范围内,其作出的承诺有效,阻却了违法,即阻却了法益侵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2.作为构成要件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在该种有效承诺的效力类型中,存在被害人的承诺时,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该被害人的承诺有效,因此不构成犯罪。反之,只有在被害人没有作出承诺时,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才能成立相应的犯罪。

3.作为减轻刑罚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在该种效力类型中,害人承诺不能否定相应犯罪的成立,被害人承诺还是会成立相关犯罪,只是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减轻定罪和量刑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

   五、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效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的具体意思是被害人主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关于拐卖妇女罪的认定是否要以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为前提,即被害妇女的承诺是否有效,现行学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人身自由权属于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范围,因此阻却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该承诺有效。

观点二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人格尊严权与生命权一样不可放弃,因此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该承诺无效。

真实案例:“1994年4月间,黄振仪在广西柳州市汽车站以介绍工作为名,将从某县农村出来找工作的妇女刘某某、黄某某妯娌二人拐骗到刘景胜家。刘景胜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卖给王某某为妻,在欲将刘某某卖给他人时,由于刘某某哭闹不愿而未得逞。此后,刘景胜找到被告人李邦祥,商定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卖给李做小妾,并可随后付款。李邦祥将刘某某带回家后,遭到李的妻子强烈反对,遂表示要将刘某某送回家或将其退给刘景胜。刘某某因黄某某随其一道出来也被拐卖掉,既怕一人回家无法交代,又怕被送回刘景胜处被刘殴打,故要求李邦祥将其再转卖他人。李邦祥遂将刘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转卖给刘振某为妻。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邦祥明知刘某某系被拐卖的妇女,收买后又将其再转卖给他人为妻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邦祥以是刘某某的要求才将其转卖的,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广西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邦祥将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刘某某转卖给他人为妻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其在收买刘某某之后,曾表示愿意将刘某某送返回家,只是应刘某某要求才将其转卖他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故撤销原审对李邦祥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犯拐卖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案例,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人李邦祥拐卖妇女儿童罪成立。法院认为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人格尊严权利不能任意放弃,它与被害人的意愿无关。因此,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人是应刘某某要求才将其转卖他人的,被告人的该行为也侵犯了刘某某的人格尊严权利,刘某某的承诺拐卖的行为无效,拐卖妇女罪成立。

本文认为,广西高院的最终判决略有瑕疵。因为拐卖妇女的行为,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一切拐骗、绑架、收买、中转等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使妇女脱离原来稳定的生活场所,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而本文在上述也提到过,人身自由权属于法益主体可以任意处分的权利,在拐卖妇女罪中,若妇女主动作出被拐卖的承诺,则相当于妇女在处置其人身自由权,该承诺有效,阻却违法,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应刘某某要求,寻找买家然后将其转卖的行为,不应构成拐卖妇女罪。

(二)拐卖儿童罪

从本罪来看,本罪侵犯的法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另一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人格尊严权。但是,应当看到,儿童本身对拐卖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方面根本不具有理解能力,即使儿童作出同意拐卖的承诺,该承诺也无效,不能阻却行为人的拐卖行为违法,仍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现行刑法学界也普遍承认儿童的承诺无效,该观点没有疑义。

六、相关立法建议

(一)必要性

1.被害人承诺理论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在我国刑法典中,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遗憾,因为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还没有得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用到该理论的案例近年层出不穷,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对以该理论为基础的案例也有一些解决方法的创新,但是苦于该理论截至目前为止还无明确法律规定。

2.刑法谦抑性的必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即排除刑法对于太多公民自由权利以及道德方面的干涉,在刑法的处罚程度和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制,避免刑法过度介入公民权利,把刑法当做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将被害人承诺理论推向法定化,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可处分的权利和权限进行法定化,不再简单的将该被害人承诺仅作为一个理论在刑法中来适用是刑法谦虚抑性的必然体现。

(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