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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职责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6 07:54:37

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职责篇(1)

一、司法实务分歧

本案中,对受聘护林是劳务还是公务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聘护林是劳务。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四)关于“从事公务”的解释,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据此,国家机关的公务主要应表现为与国家机关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而不具备国家机关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等工作,则不应认定为是公务。根据《森林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受聘护林的工作职责为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于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可见受聘护林仅有报告权而没有行政执法权,其职权内容是劳务性的,不是公务活动。护林员的责任书属于劳务合同,应适用劳务合同进行调整,其履行的是劳务而不是公务,不符合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也就是说,王某某虽然是原金釜片区的护林员,与林业局签订了管护目标责任书,有制止滥伐林木的职责,但是从护林的工作性质来看,其从事的是劳务而不是公务。管护责任书的内容显示,受聘护林的职责是一种合同义务,而不是从事公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聘护林是公务。根据《纪要》对从事公务和公务内容的解释精神,受聘护林具有公务性质,行使的是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即森林管护,包括制止滥伐林木,而不是从事砍伐林木或植树造林等劳务活动,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受聘护林人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王某某签订的2007年四川省天然林管护责任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劳务合同,而是确认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属于一种行政委托。从责任书的内容来看,明确的是护林员管护责任,这与2004年9月12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8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这些职责显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劳务合同所能赋予的,而是不平等的主体赋予管护人员的职责,即洪雅县林业局赋予护林员王某某的管护职责,王某某履行的是职权行为,因此,林业局才给予护林员一定的报酬,以便于管理。洪雅作为一个林业大县,聘请护林员对森林进行看护情况比较普遍,如果该案不处理,将不利于当地森林的管理和对其他护林员进行警醒教育,以及增强护林员的责任心,从而促进护林员依法履职,维护当地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对公务的认定

公务和从事公务在刑法中广泛使用,对“公务”或从事公务的含义,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并由此带来执法的疑难和困惑。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事公务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不仅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关键。但此规定,没有对“从事公务”的含义作出解释,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成为一段时间以来困扰人们的一个突出问题。

《纪要》对“从事公务”的含义、公务的主要表现或种类等作了揭示和说明,总体上是把从事公务界定为履行职责,即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把公务与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作了区分,这对于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从事公务的内涵和公务的表现,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确适用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公务是与劳务还是私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务是否包括集体公务,劳务中是否含有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公务,应从那些方面来界定公务与劳务的区分标准等等,在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理解。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从事公务与非从事公务,包括公务活动和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也有很多困惑,在审查和审理个案时经常遇到这类问题,难以在检察和审判人员之间形成一致意见,有的案件还关系到罪与非罪。对此,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为了便于实务操作,结合实际,制定了执法性意见。如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总则部分)》第14条第3项,2002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第2条第6项规定:“1、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以及被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履行一定的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上述单位中担负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厂长、经理、董事、监事等;二是具体负责某项工作,具有管理性质,以对单位财物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具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限为特征。如上述单位中的会计员、保管员、采购员等。对于上述单位中仅仅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性保管义务的收银员、售货员等,因其属于从事劳动或服务性劳动的人员,应与从事公务的人员相区别。2、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不尽明确,如一人身兼会计、出纳等多项职责;有些人员的职务相同,却权限大小有别。在认定是否从事公务时,这些复杂情况不可一概而论,而需具体斟酌,即根据从事公务的基本特征,以所担负的职责是否具有管理性质为标准,实事求是地认定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对于有些公务与劳务性质确实难以分清的岗位或职责,宜按照刑法上的谦抑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这是一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赵秉志教授认为,“公务”无非是“公共事务”的简称。公务仅仅是指国家事务,不包括集体事务。公务活动的本质特征是管理性。如果一种活动是在国家事务中组织、领导、协调等具有管理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就是公务,而不是劳务。反过来,如果一种活动即使属于国家事务,但它不具有管理性,它就不是公务而是劳务。管理活动讲的是组织、领导、协调、支配某种事务、事物或财物,而不是说与公有财产有接触,就对财产具有管理性。[1]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公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或者是受上述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因此,离开国有单位就不存在刑法上所讲的从事公务。[2]这种学理解释与立法规定、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

张明楷教授认为,“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设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公务一般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务是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机构或者公共团体(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或者安排的事务。显然,公民自发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不属于公务;公务不必是权力关系的事务,因而与劳务不是对立的概念,虽然公务一般表现为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但也不能一概将机械性、体力性的活动排斥在公务之外。[3]这对公务的内涵和特征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与立法精神与规定似有不同。

有论者认为,从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来看,所谓公务,是指行政管理工作,如七种特定款物、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国有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从事公务的人不一定具有国家干部、公务员等编制。除了该解释规定的人员以外,其他依法从事某种行政管理事务的人,也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该解释并未排除行政管理之外的事务,也可能属于公务。从《纪要》第1条第1项至第4项的解释来看,所谓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或其他管理事务。公务是指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其他管理等职权内容的工作,不属于公务,而可能属于劳务或者技术服务。身份或者编制不重要,农民、工人、干部、公务员都可能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能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在于他实际上是否依法具有某种职权,可以代表国家从事公务。[4]这有一定道理。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具有特定的含义,主要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在看到公务与劳务的相对性、差异性的同时,也应看到某些劳务也属于公务性质的劳务,如国有企业的货物押运员,从事的就是公务性质的劳务——押运并在押运过程中负责保管公共财物。因此,只要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事务的,都是公务。公务的性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性,即这种活动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协调;二是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代表国家权力。因此,凡是工作性质属于国家事务中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等具有管理性质的活动,就是公务。

三、受聘护林行为的公务性质

受聘护林由受聘与护林组成,受聘是护林的定语,也是护林的前提,护林则是受聘的对象。受聘的主体是护林员,职责是护林,通常是接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或林业局派出机构(林业站)的聘用,进行森林的管护,因此,护林行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属性,从实质上讲,属于受委托管理森林特别是天然林的一种公务行为。

按照《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投标制。第14条也规定,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这为受委托方从事护林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委托,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请人代办,意思是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委托包括委托者的主体、内容等。有论者认为,公务委托只限于在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该说解释是针对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渎职行为和过于窄小的渎职罪主体而进行的适当扩张,从解释的内容及含义看,公务可以委托但范围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5]公务委托并不只限于在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之间,国家行政机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聘用农民、村干部、林场退休职工管护天然林就是一种公务委托。从事公务还应包括受委托从事的公务。这不仅有法理依据,也有判例。受聘护林是属于受委托管护森林,这就决定了护林行为的形态和属性。在实践中,通常要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在责任中,含有管护森林在内,这在本案中有所体现。可以说,受聘护林与委托密切相关,是委托从事管理的一种情形,属于公务行为。

四、本案结论

根据以上对从事公务的解释,对公务的认定和受聘护林行为属性的认定,笔者基本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及其理由,并认为,受聘护林是否属于公务,护林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关键是要看是否行使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是在受委托从事公务,受聘的护林员通常是合同制护林员也就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查处的案件看,多为受委托从事森林的管护,具有管理性,属于从事公务。从实践情况看,行政机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在这方面均依法授权。其法律依据,除了前面提到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的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以及第1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这些规定,也是受委托从事护林活动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护林行为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各地的差异性,以及护林员的实际身份,如多为农民、村干部或林场职工,有的是专职,有的是兼职从事护林工作,在认定受聘的护林员的主体身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慎重。有论者认为,从四川省的情况来看,合同制护林员在身份上,多为农民或林场职工,同时专职或兼职从事护林工作,其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编制中;在职责上,合同制护林员负有巡护森林、制止、报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职责,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在管理上,合同制护林员是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合同管理,其并不隶属于国家机关。除非有合同明确授权护林员可以行使罚款等行政职权,否则合同制护林员一般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单独构成渎职犯罪的主体。这值得重视,因为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的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聘护林人员,是否都要视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追究刑事责任,值得考虑。当然,在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权进行限制,取消、合并或下移行政收费项目的情况下,要赋予护林员行政执法权,特别是罚款权,可能性是很小的。比较妥当的是,应区别情况,按原则加例外的方式,依法处理案件。

注释:

[1]参见,访问日期2012年8月20日。

[2]参见http:///magazine/Article/LSGZ200305015.htm,访问日期2012年8月20日。

护林员职责篇(2)

1.2完善队伍制度。一是林业站自身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制定了《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制度》、《护林员招聘办法》、《护林员主要职责》、《护林员管护目标量化评比制度》、《护林员考核及奖惩办法》、《护林员学习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规范,使其进行林木管护进有单可循。二是林业站在生态公益林保护资金的使用上严格坚持资金报帐制,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林业站通过建立健全基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好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1.3管好护林员队伍。在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好林业站落实管护区域、管护任务、管护措施和保护标志;配合做好管护区内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和防止乱砍滥伐等森林三防工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乱捕滥猎行为;配合做好禁止毁林开垦和破坏林地的采砂、采土、采石等行为,禁止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配合查处人、畜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因此,管理好护林员队伍,是工程任务能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针对护林员工作地点分散、时间自由度大、素质高低不一的特点,林业站在护林员的公开选聘、学习培训、目标责任、考核兑现、淘汰解聘等环节强化管理。

1)坚持实行护林员公开聘用制。对林业工作站上岗人员资质的审核要公开严谨,发现技能不达标的在岗人员可以通过培训考核的方式帮助提升其知识储备量。雇佣新职员时及时是基层岗位也要严格考核,不可因私人关系而破坏这一流程的严谨性,通过笔试与面试的成员可以进入到实习岗位中,适应一段时间后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2)坚持护林员定期学习培训制。护林员从事技术型岗位,因此开展培训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大部分护林员具备全面的实战经验,动手能力强,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却十分匮乏,以至于对病虫害的判断产生失误。在培训完成后还需要设定一个考核环节,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掌握不清晰的部分要巩固培训,为基站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3)坚持护林员管护目标责任制。林业工作站在开展宣传监管工作时要清晰划分责任属性,将护理任务落实到个人,基层护林员反馈回来的最新林业动态更要及时整体,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出现遗漏项目。监护工作是定期开展的,每段时间树木的生长以及健康情况都需要整理为资料的形式并保留,可方便管理人员制定发展规划,发生问题后也可以准确定位。

4)坚持护林员报酬考核兑现制。提升工作站服务质量要从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方面进行,可以将薪资与技能水平相联系。林业站严格按照管护合同、护林员职责和考核办法,对专、兼职护林员进行年终百分制考核,并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护林员报酬,做到奖优罚劣。

5)坚持护林员淘汰解聘制度。林业站根据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结果低于管护要求的护林员予以解聘,通过林业站的严格管理,打造出一支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护林员队伍。

护林员职责篇(3)

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虽然初步显现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但在工程实施之初,部分群众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目的、意义不太了解,甚至对这一伟大工程进行了曲解。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尽快提高林区群众对该项工程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政策,乡镇林业站要紧紧围绕“保护天然林,维护生命线”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会议、宣传车等群众欢迎的形式,用群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深入扎实地宣传,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队伍网络方面

为筑牢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基础,乡镇林业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支持下,积极组建护林队伍,健全护林网络。具体做法为:一是“确定一站”。在乡镇林业站加挂“天然林保护站”的牌子,明确乡镇林业站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二是“选好一批人”。在乡(镇)、村、组选择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护林员。三是“划好一片山”。乡镇林业站在搞好现场实际勘测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资源管护作业设计,并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状况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管护小班面积。四是“形成一个网”。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进一步形成了乡镇林业站--管护责任区(中心护林员)--管护小班(护林员)的集体林区天然林资源管护体系,做到乡有林业(天保)站,村有中心护林员,组有护林员的乡(镇)、村、组三级护林网络,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完善队伍制度方面

首先,乡镇林业站自身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管护制度》、《护林员招聘办法》、《护林员主要职责》、护林员管护目标量化评比制度》、《护林员考核及奖惩办法》、《护林员学习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规范,使其依法进行林木管护。其次,乡镇林业站在天然林保护资金的使用上严格坚持资金报帐制,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乡镇林业站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天然林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四、管好护林队伍方面

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按乡镇林业站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落实管护区域、管护任务、管护措施和保护标志等工作;配合做好管护区内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和防止乱砍滥伐等森林三防工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行为;配合做好防止毁林开垦和破坏林地的采砂,采土、采石等行为,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配合查处人、畜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因此,管理好护林员队伍,是工程任务能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针对护林员工作地点分散,时间自由度大,素质高低不一的特点,乡镇林业站在护林员的公开选聘、学习培训、目标责任、考核兑现、淘汰解聘等环节强化管理。一是坚持实行护林员公开聘用制。二是坚持护林员定期学习培训制。三是坚持护林员管护目标责任制。四是坚持护林员报酬考核兑现制。五是坚持护林员淘汰解聘制度。乡镇林业站根据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结果低于管护要求的护林员予以解聘。通过乡镇林业站的严格管理,打造出一支素质较好、认真负责的护林员队伍。

五、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方面

乡镇林业站要认真贯彻“严管林”的要求,切实把天保工程区的森林资源管好。一要狠抓采伐限额管理。林业站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限额采伐管理当作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头等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要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序,积极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抓好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的采伐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发现非法征、占用工程区内林地行为的,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防止林地非法流失和林地逆转。三要强化林权管理。乡镇林业站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证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四要加强木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同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区及周边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护林员职责篇(4)

2、乱收滥运木材行为;

3、损坏、破坏树木行为;

4、其它直接或间接损毁、破坏林木资源行为。

二、实施办法

1、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护林公约,设立保护林木资源宣传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林木资源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同滥砍盗伐和其它破坏林木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

2、林木资源管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党委书记对辖区内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是林木管护的具体责任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林业部门是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创林木管护的良好环境。

3、各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是林木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各村要成立林木管护领导组织,支部书记(村长)既是第一责任人,也要具体抓,要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护林组织体系,成立以治保主任任队长,村民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和林权所有者为成员的村级护林队,日夜巡护。真正做到自己的事自己管,自家的树自家看。同时,各乡镇要把林木管护工作纳入对村民委员会工作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与村(组)干部工资、奖金挂钩。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内树木全年累计丢失10立方米以上,要追究村支部书记(村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去村支部书记职务。

4、森林公安队伍要切实履行查处、打击滥砍盗伐行为的神圣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对滥砍盗伐案件的查处力度。无论是群众举报,还是上级督办的案件,做到接一件,查一件,结一件。特别是对团伙盗伐和林权所有者滥伐案件,要严厉查处和打击。对构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不姑息迁就,降格处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案件侦破不力,徇私枉法造成影响的,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涉林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否则,将对森林公安各单位主要领导实行工作问责。年内涉林案件发案率不减,打击不力,林木资源破坏严重,滥伐盗伐势头扼制不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对事涉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进行调整。

5、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木材加工厂的管理,严肃木材加工厂的审批程序,把好审批关。不具备规定标准的坚决不批。要对木材加工厂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管,进出木材实行登记、打检木号印制度,无检木号印的木材一律视为非法收购木材。对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的加工企业要严厉打击,查封和取缔,从根本上堵塞非法木材销售渠道。

6、县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接到举报和发现非法运输木材的,按照法律规定,要及时盘查处理,坚决堵住非法运输这个关键环节。

7、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要分片包保,落实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做到信息接收,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处理到位。对案件查处不力,知情不报、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以及徇私枉法,充当不法分子保护伞者,要对站长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够成刑事案件隐瞒不报,避重就轻的,对责任人按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理。

8、各国营场(圃)要加强本辖区林木管护工作,场长(主任)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护林队员分片包保,制定严格的林木管护工作责任制,与管护者签订管护合同,并与工资、奖金挂钩。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国营场(圃)的林木管护工作定期实地检查,发现滥砍盗伐严重、管护不力的,要追究场长(主任)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免职或给予撤职处分。由于护林员管护不力,导致林木资源破坏严重的,要调离护林队伍;对、的护林人员,要开除林业队伍。

9、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大队要切实肩负起督查、督办涉林案件的行政执法检查的职能。对案件查处不力或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追究责任,够立案的要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

10、要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深入发动群众,广辟情报信息来源。各乡镇、村要设林木管护工作情报员,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同时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和保护。

11、要严肃森林案件上报纪律。各乡镇、各林业站、村民委员会和林权所有者,在涉林案件发生第一时间内,要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刻赶赴案发现场,立案侦查。对有案不及时报告、接警不立即出警的,要根据情节,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护林员职责篇(5)

一、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我县高度重视林长制工作,县委书记、县级总林长杜少华总林长令2次,安排部署森林督查工作及林长巡林工作。6月17日,召开2021年全县总河长总林长会议,制定《武宁县林长制工作要点》等文件,为林长制工作进一步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

(二)巡护管理。我县大力加强专职护林员巡护管理工作,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专职护林员,对专职护林员巡护进行每日通报,每月督办,已督办函2起。对巡护不到位的专职护林员进行督查督办,对不履职履责的专职护林员进行更换,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

(三)制度更新。对规范制度建设做好年度更新工作,更换了县级、乡镇级、村级林长制公示牌和更新了县林长办规范制度建设,明确每年的重点工作和任务。

(四)督查培训。为做深做实林长制工作,我县对部分乡镇林长制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对专职护林员进行现场培训,增强其履职履责能力。

(五)开展宣传。为营造林长制氛围,我县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例如4月1日联合生态环保局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5月22日开展生物多样性宣传活动。通过活动极大提升广大干部群众对有关政策的了解,增强对野生动植物、林地湿地资源的保护意识,为全面深化林长制,实现林长治奠定良好的生态基础。

二、主要问题

(一)巡护率不高

(二)乡镇制度更新不及时

护林员职责篇(6)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

2.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检査站和从事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防火监督。

4.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6.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法规及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人员入山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四)制定森林防火科学研究计划,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组织起草并实施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检查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

(六)坚持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拟定扑火预案,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导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九)办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护林员森林防火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我村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保护我村植树造林成果,促进林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功夫用到防字上,把工作落到实字上,力争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落实好护林员管理制度,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以明确责任。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喇叭、张贴书写森林防火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同时护林员在管护区重要路口、山场等书写标语不少于10幅。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两结合;把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向结合。配合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

三、发生火警、火灾要以 三个第一的要求,立即向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快速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火警情况。

四、建立护林员巡视制度。要按照县林业局所签订的管护协议要求,要确保三个重点,经常在辖区内巡视,森林防火关键时期,要24小时看护、死看死守。劝阻村民文明祭祖,制止村民上坟时燃放烟花炮竹。在辖区巡视时,必须穿着统一的护林标志服。护林员履行职责不力或不能按要求经常在辖区内巡护,擅离职守;或在辖区内发现各种毁林、乱砍滥伐、烧荒等现象不能及时制止,将按照护林员奖惩制度进行罚款,重则辞退。护林员所辖区内,发生特大毁林案件或特大林木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护林员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奖惩。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落实护林员岗位责任制。护林员要严格执法。护林过程中严禁出现个人罚款行为;严禁带火种上山。在管护区内,要严禁烧荒行为,每出现一次扣护林员工资 50元;年度内每发生一次火警扣 100元;发生一次火灾 500元;发生一次重大火灾的给予戒勉直至开除。发生两次火灾的,除按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外,立即开除。特别是管护区域内,发生火警火灾,护林员没有及时发现,甚至不知道或不及时上报,属严重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坚决辞退。

护林员职责篇(7)

中图分类号:S757.9文献标识码: A

作为林业工作的基层单位,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规划设计、资源管理、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下面从几方面浅谈国营林场如何做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工作。

一、宣传发动是前提

1998年洪水之后,国家开始进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试点,2000年正式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随着工程的实施和扩大,初步显现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但在工程实施之初,部分群众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目的、意义不太了解。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尽快提高林区群众对该项工程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政策,国营林场要紧紧围绕“保护天然林,维护生命线”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标语、广播、电视、会议、宣传车等群众欢迎的形式,用群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深入扎实地宣传,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队伍网络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性、政策性强。国营林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最熟悉辖区内的民情、社情和林情。为打牢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基础,国营林场在得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建专门护林队伍,健全护林网络。具体做法为:一是“确定一站”。在国营林场加挂“天然林保护所”的牌子,明确国营林场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职责和任务,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工作。二是“选好一批人”。国营林场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冈”的原则,在乡(镇)、村、组选择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护林员。三是“划好一片山”。国营林场在搞好现场实际勘测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资源管护作业设计,并根据森林资源的分布状况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管护小班面积。四是“形成一个网”。通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进一步形成了国营林场--管护责任区(中心护林员)--管护小班(护林员)的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管护体系,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完善队伍制度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国有林场,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把工作重心放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上,首先,国有林场自身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管护制度》、《护林员招聘办法》、《护林员主要职责》、护林员管护目标量化评比制度》、《护林员考核及奖惩办法》、《护林员学习培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规范,使其依法进行林木管护。其次,国营林场在天然林保护资金的使用上严格坚持资金报账制,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国营林场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天然林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四、管好护林员队伍

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好国营林场落实管护区域、管护任务、管护措施和保护标志;配合做好管护区内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和防止乱砍滥伐等森林三防工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行为;配合做好防止毁林开垦和破坏林地的采砂,采土、采石等行为,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配合查处人、畜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因此,管理好护林员队伍,是工程任务能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针对护林员工作地点分散,时间自由度大,素质高低不一的特点,国营林场在护林员的公开选聘、学习培训、目标责任、考核兑现、淘汰解聘等环节强化管理。一是坚持实行护林员公开聘用制。聘用护林员,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小组推荐,由国营林场负责考核,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聘用。二是坚持护林员定期学习培训制。对聘用的护林员,国营林场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他们明确管护对象,弄清管护内容,搞清管护形式,进一步提高管护水平。二是坚持护林员管护目标责任制。国营林场与每个护林员都签订了管护合同,明确他们的管护区域、面积、职责和报酬,要求护林员对巡山护林情况定期报告。在此基础上,国营林场对护林员的管护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目标管理,并统一规范张榜上墙,以便于群众监督。四是坚持护林员报酬考核兑现制。国营林场严格按照管护合同、护林员职责和考核办法,对专、兼职护林员进行年终百分制考核,并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护林员报酬,做到奖优罚劣。五是坚持护林员淘汰解聘制度。国营林场根据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结果低于管护要求的护林员予以解聘。通过国营林场的严格管理,打造出了一支素质较好、认真负责的护林员队伍。

五、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国营林场要认真贯彻“严管林”的要求,切实把天保工程区的森林资源管好。一要狠抓管理。国营林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管理当作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头等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要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序,积极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抓好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的采伐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二要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国营林场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发现非法征、占用工程区内林地行为的,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防止林地非法流失和林地逆转。三要强化林权管理。国营林场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证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四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国营林场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

六、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责任重于泰山,国营林场发挥他们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要积极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实施办法》,在站内挂“天然林保护管护站”的牌子,加大参与集体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度建设的力度。二要明确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的工作任务、职责、目标、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以及考核与奖惩的标准,为参与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七、强化国营林场自身建设

为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国营林场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国营林场自身建设工作。首先,强化国营林场职能。在做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同时,国营林场切实抓好科技推广和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积极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把科技兴林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为了适应新时期林业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国营林场培训工作,结合当地国营林场人员素质的实际,更新观念,进一步探索加强国营林场人员培训的模式和途径,切实抓好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国营林场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和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林业实现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的重大举措。保护好天然林资源是国营林场的责任和义务。国营林场必须在十精神的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两个务必”,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发挥国营林场的职能作用,从而为保护好天然林资源作贡献。

【参考文献】

(1)云南林业

护林员职责篇(8)

下面我就为什么要举办这期培班以及如何办好这期培训班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的重要意义

护林员是我市最基层的一支重要的护林力量,在保护我市生态建设成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提高护林员业务素质,对于林业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是加强林政管理、巩固林业建设果的需要。林业要发展,三分靠造林,七分靠管护。可见,保护和管理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如果加强了林政管理,森林资源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林业就可以造福当地,给群众带来实惠。反之,如果忽视了林政管理,森林资源就会遭到破坏,从而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林区稳定。我市历来十分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工作,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市紧紧围“滥伐必破、涉火必惩、猎鸟必查、占地必究”的目标,先后开展了“绿剑一、二号”,“绿盾一、二号”等一系列林业严打行动,有效打击和震摄了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四年来,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近千起,处罚各类违法人员近千人,较好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安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虽然我们在林政管理上一直都采取强硬的手腕,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履禁不止、履打不绝,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是利益的驱使,木材交易较高的回报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二是群众生态观念不强,爱林护林意识淡薄,三是林政管理力量单薄,存在管理死角。我市现有护林员198人,分布全市各个林区,平均每个林区行政村都有1-2名护林员,是我市基层目前现有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护林网络,同时也是一个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护林网络。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护林员执行的任务比较单一,没有达到职责范围规定的要求,护林员队伍的作用和潜力还没有完全挖掘出来。因此,这次培训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护林员的工作职责,理顺护林员管护关系,挖掘护林员潜力,充分发挥护林员在管林和护林中的作用,将林政管理的触角真正延升到全市林区的每一个角落。

2、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是林业部门扎根基层、服务林农的需要。林业部门的工作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会与林农朋友打交道,林业部门与林农的关系是既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离开林农,林业部门就会失去工作基础。因此,林业部门要深入林区,扎根基层,坚持以林农为本,围绕林农开展工作,以林农的需求为出发点,认真搞好服务,帮助和指导林农朋友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与改善林区人居环境结合起来,开展植树造林要与发展林业产业和增加林农收入结合起来,加强林政管理要与保护林农的林业财产结合起来。在座的各位护林员都是经过法定程序严格筛选,在当地从事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优秀人员,严格来说,护林员是林业部门的一分子。各位都是来自林区一线,有较深的群众基础,是林业部门联系林农的桥梁和纽带,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需要护林员的参与,普及林业科技知识离不开护林员的密切配合,而这些都要求护林员具备一定的林业业务知识。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开展这样一次业务培训,显得非常必要。

3、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是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护林员素质的需要。年,我市为适应林业发展形势的需要,成立了专职的护林员队伍,一直以来,各位护林员立足当地,认真履行护林职责,努力当好了林业部门的助手。在造林绿化中,护林员们流下了辛勤的汗水,在资源保护中,护林员们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瑞昌林业建设取得的成果也是全体护林员努力的结果。可以明确地说,我们的护林员是具有敬业精神的,也是具有奉献精神的,大家在工作当中所表现出来的那股精气神,充分地说明了我们的护林员队伍是一支非常优秀的队伍,是一支拉得出、能战斗的队伍,也是一支值得我们去好好经营的队伍。但是,优秀并不代表没有不足的地方,我们的护林员队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而且这些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个别护林员知法犯法,与木材贩子里外勾结,变身为名副其实的“毁林员”;二是少数护林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履行职责,有的在其岗而不做其事,冒领护林员工资;三是多数护林员业务能力与新形势、新条件下对护林员的要求不相适应,相关政策业务生疏,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势必会影响到我们护林员队伍的质量,使护林员队伍失去存在的价值。我们开展护林员业务培训,就是要全面提升护林员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在护林员队伍中存在的与护林员职责不相适应的问题,使护林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我市林业发展。

二、明确目标,确保培训工作取得三个方面的效果

培训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就是要通过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树立新观念,提高驾奴本职工作的能力。通过这次培训我认为必须达到三个方面的效果。

护林员职责篇(9)

从2007年9月下旬开始,根据各行政村的生态公益林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因地制宜,因类施策,按照"股份均山、联户管护,责任承包、专业管护,相对集中、委托管护,保证质量、押金管护,合理利用、投标管护,依托景区、专职管护"等模式,于11月底前全面完成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12月20日前上报市里验收通过,力争年内全面建成生态公益林责、权、利相结合的管护机制。

工作要求

1、突出"均山、均权、均利",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对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将集体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权和大部分补偿资金以及收益权,通过采取"均山、均权、均利"的方式,落实集体所有是集体内部成员共同所有,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享有收益权,确保货币上实现"耕者有其山"。

2、因地制宜、因村施策,选择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依据各村村情、林情以及生态公益林自身的特点,针对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在突出"均"字基础上,还要突出"联"字,即先分到户,再联合起来,以联为主,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联户管护、分户补偿。对于山林依赖性强的村,按照均山到户的原则,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权先明晰到户,再联户管护,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村仍聘请护林监管员。生态林补偿资金分配比例是:联户管护费占50-70%,落实兑现到户;护林监管员占20-40%;村集体管护费占10-20%。

--专业管护、补偿均分。对于山林依赖性一般的村,实行村聘用护林员专业管护,公开招聘护林员。本村村民参与护林联防,联户管护费,人人有份,联防费占50-60%;护林员管护费占30-40%;村集体管护费占10-20%。

--委托管护、补偿到户。对生态林林权属个人所有且零星分散的,实行委托管护。管护责任人的管护费占50-60%;村聘护林监管员占30-40%;村集体管护费占10-20%。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依法依规。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实施方案”的制定、村聘护林监管员等人员的确定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程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镇直接领导,部门搞好服务,行政村组织具体操作"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是成立镇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吴鹰担任组长,镇党委副书记王书意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司法所、公派、林派、国土所、农机站、林业站、镇林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二是成立驻各村工作队。全镇依托第二批驻村任职干部、包村干部、林业部门包村干部组成驻村工作队专门抓好该项工作落实。三是各村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村"两委"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组成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组,全面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工作。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层层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市工作队主要职责:协助做好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检查和督促乡镇、街道按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驻村开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按程序落实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序时进度完成。

各挂村领导、包村干部主要职责:⑴召开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并以会代培训工作人员;⑵开展政策法律指导和宣传发动工作;⑶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⑷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村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材料;⑸分析村情、林情及生态公益林现状,协助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⑹指导制定创新生态林管护机制方案;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方案并通过方案;(8)协助村两委推荐确定村聘生态公益林护林监管员人选;(9)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10)根据通过的方案,组织有关方依法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限制性利用协议书等文件;⑽材料归档,通过检查验收。

林业站主要职责:⑴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创新改革的宣传提纲,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指导与宣传发动,并培训工作人员;⑵开展外业勘测,准确确认权属,并及时公布生态公益林现状;⑶做好内业整理,填写相关图表册;⑷指导各村制定创新生态林管护机制方案,并负责各村方案审批;⑸协助各村对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各村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⑹协助各村依法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限制性利用协议书等文件,并现场拨交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限制性利用协议书内的山场地块;⑺协助各村材料归档。

村"两委"的职责:负责全过程的具体实施。

3、保证质量,规范操作。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工作要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在具体工作中,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宣传到位,方案周密,程序合法,操作公开,注重实效;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使改革成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4、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建立检查考核制度,镇政府于每10天进行一次通报,督促各村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同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考核办法,把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列入各村年终考评内容进行奖惩,并作为包村干部年终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时间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10月20日-25日)

1、镇政府组织召开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工作专题会议,进行上级精神的传达、部署,并以会代训培训工作人员;

2、各村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

3、各村召开村"两委"会议;

4、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村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材料。

(二)制定方案阶段(10月底前)

1、分析村情、林情及生态公益林现状,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

2、制定村生态林管护机制创新方案;

3、确定村聘生态林护林监管员,报经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方案和村聘护林监管员,并通过方案;

5、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村公示无异议。

(三)组织实施阶段(11月份)

1、根据通过的方案,确定管护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完成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限制性利用协议书等文件的签订;

2、现场拨交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限制性利用协议书内的山场地块。

3、材料归档,并指定专人管理。

护林员职责篇(10)

2000年国家正式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随着工程的实施,初步显现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效果。但在工程实施之初,部分群众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目的、意义不太了解。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尽快提高林区群众对该项工程的认识,使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政策,乡镇林业站要紧紧围绕“保护天然林,维护生命线”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标语、广播、会议、宣传车等群众欢迎的形式,用群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深入扎实地宣传,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 健全队伍网络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社会性、政策性强。乡镇林业站建在农村,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最熟悉辖区内的民情、社情和林情。为打牢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基础,乡镇林业站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建专门护林队伍,健全护林网络。

三 完善队伍制度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乡下林业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把工作重心放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上,首先,乡镇林业站自身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严格的规定和规范,使其依法进行林木管护。其次,乡镇林业站在天然林保护资金的使用上严格坚持资金报帐制,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乡镇林业站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天然林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四 管好护林员队伍

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好林业站落实管护区域、管护任务、管护措施和保护标志;配合做好管护区内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和防止乱砍滥伐等森林三防工作;保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行为;配合做好防止毁林开垦和破坏林地的采砂,采土、采石等行为,制止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配合查处人、畜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因此,管理好护林员队伍,是工程任务能否落实到实处的关键。针对护林员工作地点分散,时间自由度大,素质高低不一的特点,乡镇林业站在护林员的公开选聘、学习培训、目标责任、考核兑现、淘汰解聘等环节强化管理。

1.坚持实行护林员公开聘用制。聘用护林员,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小组推荐,由乡镇林业站负责考核,再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后,批准聘用。

2.坚持护林员定期学习培训制。对聘用的护林员,乡镇林业站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有关林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他们明确管护对象,弄清管护内容,搞清管护形式,进一步提高管护水平。

3.坚持护林员管护目标责任制。乡镇林业站与每个护林员都签订了管护合同,明确他们的管护区域、面积、职责和报酬,要求护林员对巡山护林情况定期报告。在此基础上,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的管护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目标管理,并统一规范张榜上墙,以便于群众监督。

4.坚持护林员报酬考核兑现制。乡镇林业站严格按照管护合同、护林员职责和考核办法,对专、兼职护林员进行年终百分制考核,并严格依据考核结果兑现护林员报酬,做到奖优罚劣。

5.坚持护林员淘汰解聘制度。乡镇林业站根据护林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年终考核结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考核结果低于管护要求的护林员予以解聘。通过乡镇林业站的严格管理,打造出了一支素质较好、认真负责的护林员队伍。

五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乡镇林业站要认真贯彻“严管林”的要求,切实把天保工程区的森林资源管好。

1.狠抓采伐限额管理。林业站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限额采伐管理当作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头等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要严格按照采伐审批程序,积极配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抓好农民自用材、培植业用材和烧材的采伐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

2.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制度,发现非法征、占用工程区内林地行为的,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防止林地非法流失和林地逆转。

3.强化林权管理。乡镇林业站要协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明确和稳定森林资源的权属关系,同时积极协助调处林权纠纷,保证集体林区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

4.加强木材流通领域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

六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护林员职责篇(11)

本人自招聘为玉门市重点公益林南山站护林员以来,在各位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严格按照站上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以公益林的巡护防火为重点,立足本职岗位,采用边学习边实践的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在就我在工作以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

一、工作谨慎负责,认真履行护林员的职责

进入南山站后,按照领导的安排我负责赤金麻黄滩的管护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就迅速了解熟悉自己的管护区域和管护对象。严格按照要求展开了巡护防火工作。因为管护区域离我家较近,每天早晨我都能按时骑上摩托车去巡护,从不因其它事影响工作。在平时的日常巡护工作中,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本着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原则,自觉遵守纪律,坚持每月巡护22天以上,在巡护中发现放牧人员能够及时劝阻离开,发现围栏及界桩破坏现象,能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照安排与同事一起维修。

二、加强日常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新招聘的护林员,我热爱自己的工作,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防火值班制度、宣传教育制度等。并主动向站上的领导同志请教管护方式方法,通过请教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护林员工作的理解,可以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三、做好管护区域的调查摸底和护林防火宣传工作

根据自己管护区域坟墓比较多的特点,为了更好地管好这片公益林,我于六月底对赤金丁字路以南铁路以北做了一次坟墓摸底调查,经调查我管护的区域内共有坟墓座,其中西麻黄滩有座,东麻黄滩有座。结合区域内坟墓多的特点,今年在管护中特别注重护林防火,并在平常的巡护中向进入林区的人员宣传防火的知识和重要性,提高了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尤其是今年秋季干旱少雨,林区的枯枝落叶、杂草堆积较多,属高火险时段,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针对防火工作十分严峻的形势,我在巡护中碰到进入林区人员首先检查是否带有火种火源。但是由于当地有传统习俗在清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祭祖焚烧纸钱,所以这几天我就提高警惕,在管护区严防死守。确保了一旦发生火情能够早发现、早汇报、早扑救。

四、在较好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今年在南山站工作期间,我除了做好自己的巡护防火工作,写好巡护日志、认真值班之外,还协助站长完成了记录会议记录,修理门锁,整理打扫办公室等工作。

总之,半年来,我在各位领导的带领下,在各位同事的帮助指导下,完成了各项工作。借此总结之际对半年来帮助关心我工作的领导和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谢。但我也深知自己的工作与单位的要求、领导同事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工作中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些都是自己知识不多,经验不足的表现。因此,如果明年本人能够续聘,我将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不断丰富自己,积累经验,做一名单位放心、领导同事满意的护林员。

护林员岗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20xx年以来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荆紫关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镇护林员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部分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行百分考核制,规范化管理护林员队伍。

为落实护林员职责,镇林站对护林员实行百分考核制度。考核主要内容涉及林区内护林制度建设、护林队伍建设、林政管理情况、护林防火工作、护林其他工作任务等方面。本次考评制度办法,采取平日考评与年内总体考评同步进行,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法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了护林员队伍。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我镇护林员在20xx年度年终民主考评中均达到90分以上,符合《护林员考评制度》的标准。

二、因地制宜,合理进行人员配置。

根据荆紫关镇特殊的地理位置,按护林员的管护区域划分为两个联防区,并按十一人一组的办法,对人员进行统一调用和管理。第一责任区由史国强等十一人负责林区一切事务,第二责任区由陈奇涛等十一人负责。

三、责任到人,连片造林。

20xx年度我站及早进行造林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在金家沟村和汉王坪村向全体护林员下达2300余亩新造林任务,划分责任到人,确保造林成效。由于措施得力,护林员2300余亩的新造林工程顺利通过省、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

四、各尽其责,认真落实护林、防火工作。

在护林、防火方面,我镇护林员严格按照县林业局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职责。在辖区的各个交通要道,林区的村庄内刷写标语(包括林政管理、防火措施等),由镇林站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护林员认真巡山,确保每月出勤达到25天以上,实事求是书写巡护日志,在巡山过程中发现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分层次上报。林站配备护林防火宣传车全年不间断在林区进行护林防火宣传。规定护林员在护林防火工作中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出现问题做到最短时间赶到事发现场,使损失降到最低。

五、人人参与,协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全体护林员在林站经过统一培训,积极配合林改工作人员进行勘界勾图,确保确权到户,并配合工作人员消除在林改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使我镇的林改工作顺利完成。

六、及时测报,降低病、虫危害。

在病虫害防治方面,各个护林员能够做到随时随地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上报,由县森防部门进行鉴定。待确定后,严格按照县森防部门制定的防治措施进行防治。

尽管20xx年度我镇在护林员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县局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还需要再接再厉,使我镇护林员队伍更加的规范化,确保我镇护林防火工作更上一层楼!

护林员岗位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上半年来,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县局工作要求,按照乡林业站安排部署,我村部级公益林管护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公益林管护区,未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灾害,得到了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未发生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动物,未发生乱砍林地的现象,森林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现将半年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作为一名护林员,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意识。同时,作为一名护林员,我不断加强学习国家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

二、尽心尽责、主动学习完成本职工作,在日常工作方面,每月按时巡山,在本责任管护公益林区,还根据实际情况和*、*、*三个村的同事采用一人、二人组、三人组和四人组等不同方式巡山护林,每月巡山有26天,认真填写巡山记录和工作日记,按时参加乡政府召开的例会,汇报本月的巡山护林情况,下村宣传公益林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林业工作站开展管辖区的公益林资源管理和防止破坏公益林区的行为。管好本人的责任区及周边的林木及野外用火。所以本人管理的责任公益林区和周边林区没有发生过森林火灾事件。对本公益林责任区各种危害公益林资源的行为,都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向林业工作站领导汇报,半年来,本责任区小班没有发生毁林,侵占林地、森林病灾害、森林火灾等情况。

除了较好地完成我本人的职责工作外。我还积极配合林业站等领导和同事完成县林业局、乡党委、乡政府等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例如,乡政府安排上山禁毒踏查、计划生育突击工作,等等。

在20xx年的下半年工作中,我将尽心尽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别是做好公益林责任区的巡山护林工作,确保森林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促进我乡生态公益林发展得到重点保护,做一个合格的森林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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