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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0 04:52:18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1)

学生:指定店价格贵得多

“我上学期接到辅导员通知,要求毕业论文到校内一家名为‘搏击’的打印店打印。”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下称文新学院)2007级学生刘星(化名)回忆说,今年三月下旬,他将论文拿到搏击打印店打印。该店老板告诉他,因打印论文的学生太多,如要调整格式,要等三四天。为节省时间,刘星决定根据同学论文模本来调整格式。但当刘星将打印好的论文交给教务室后却被告知:论文格式有问题,需到搏击打印店调整好后再上交。

文新学院2007级学生王刚(化名)告诉记者,到搏击打印店调整格式后再打印,要收1元钱/页,而普通打印店只需0.2元/页。“这比在其他打印店要贵得多。”王刚说,为顺利通过论文审核,文新学院大多数学生只好去指定打印店打印。

老板:要统一修改格式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搏击打印店,邹姓男老板正忙着给学生论文修改格式。记者佯装成学生要求打印毕业论文,老板说:如需调整论文格式,打印费每张1元。

“我们和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统一在我这里修改格式再打印。”邹老板称,文新学院给了他一份论文格式,由他来给学生们统一修改。由于和文新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文新学院的学生只需要0.3元/页,其他学生调整论文格式再打印是1元/页。邹老板称,他一天要修改四五十篇论文格式,这个月消耗了约5万张纸。

据了解,文新学院2007级有约560名学生,绝大多数都应院方“建议”到搏击打印店打印论文。记者走访了校内多家打印店,论文打印价格均为0.2元/张。虽然这比搏击打印店的“优惠价”还要便宜0.1元,但其他店的老板都表示无法提供论文格式修改服务。

院方:方便师生院方没获利

昨日,在文新学院院长办公室,记者见到了该学院与搏击打印店签订的合作协议。据协议:文新学院委托搏击打印店统一打印2011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文新学院将督促学生将论文拿给打印店打印。打印费用前五份为0.3元/页,第六份以后为0.2元/页。

文新学院院长李茂康表示,由于学院毕业生较多,老师不仅要花大量时间指导论文,还要修改论文。为减轻老师的工作负担,同时也避免学生反复修改、打印论文,该院党政联系会于去年底研究决定,与搏击打印店签订合作协议,帮助学生统一论文格式。院方并没有因此获得任何金钱上的利益。

对学生们反映指定打印店价格高的情况,文新学院院长助理段茂升解释说,打印店老板要修改格式。对收费1元/页的情况,则可能是复印店收了“加急费”。同时,段茂升说,学院并没强行要求学生到指定打印店打印论文,只是让辅导员建议学生这样做。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2)

大学生毕业实习属于实践教学,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锻炼大学生理论转化为实际能力的教学环节,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毕业实习也面临着不少困难,这也导致了人们对毕业实习作用的质疑。总的来看,大学生毕业实习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大学生对毕业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强调指出:学校要积极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实习实践,确保大学生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但是很多学生对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毕业实习的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或者持消极态度。对实习缺乏了解,也缺乏必要的准备。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忙于各种考试或者和就业相关的事情,而对实习缺乏积极性,尤其不愿意参加集中实习。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4年上半年,笔者带领十几名毕业生到某检察院实习,通过了解得知,这些学生中只有一名同学是主动要求参加集中实习的,其他学生都希望进行分散实习,但是按照学校的规定,集中实习的学生数量应当达到一定比例。在绝大多数学生不愿意参加集中实习的情况下,只能按学习成绩倒数排名的方式来确定哪些同学集中实习。有的学生甚至直接对我说:为什么让我们这些学习不好的同学集中实习,不怕给学校丢脸吗?大学生对毕业实习不够重视,甚至消极对待。究其原因,主要是毕业实习与考研、考公务员、撰写毕业论文以及就业找工作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许多同学选择了自主实习,这样不管事实上参加不参加实习,只要最后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实习单位的公章就可以。面对实习,学生出现“集体消极”态度。[1]虽然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毕业实习,但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这段时间面临着考研或者考公务员以及找工作等多种选择,所以,无法认真对待毕业实习。

二、毕业实习时间安排不够合理

第一,很多学校实习时间安排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实习双方供求矛盾突出。由于许多学校的毕业实习都集中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这两学期是很多高校安排大学生实习的时间,过于集中的实习时间安排造成了实习的“拥堵”,使得大量学生难以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更何况很多单位不远接受学生实习,从而导致学生和实习单位双方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就本身体会而言,笔者所在的单位,每年安排实习都是困难重重,实习单位非常难找,往往通过同学、朋友、师生甚至亲戚等各种关系通过“求人”的方式才能找到,但仍然难以满足实习的需要。第二,毕业实习与考研、撰写毕业论文、公务员考试以及找工作产生矛盾。无论高校把毕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还是第八学期,都会产生上述矛盾冲突。因此有些学生要么不实习、要么实习也是心不在焉、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如果不能兼顾就形成了冲突,那么在冲突的情况下,不管校方、还是教师、还是大学生本人,都会不重视毕业实习,甚至选择放弃毕业实习。第三,有的学校毕业实习的时间较短。实习学生需要用一部分时间了解工作单位、熟悉实习环境,了解工作情况,结果实际用于开展具体工作的时间更少。学生在实习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独立承担特定的任务,所以实习单位很少给学生安排具体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工作角色”,而是“勤杂工”。[2]使得学生没有机会在实践中测试他们的知识技能。也没有时间进行反思和对存在问题的改正机会,不利于提高实践能力,也不利于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最终使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实习的目的。

三、毕业实习基地相对不足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教育重视的程度不断提高,学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供需关系的巨大差距导致找实习困难。同时实习基地建设严重滞后和不稳定也加大了为大学生实习提供足够实习场所的难度。此外,许多单位对接收大学生毕业实习缺乏积极性。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还处于追求追求短期内快速寻求高收益的经营阶段,还没有真正有意识地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人才培养与人才输送这个队伍中来。第二,实习生专业水平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使用人单位付出很多成本对实习生进行培训,或者是效果不好,或者就是“为他人做嫁衣”。第三、学生的工作安全意识缺乏,一些人担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意外受伤而给实习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四,国家和社会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单位,例如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承担的那种支持办学的义务。[3]第五,由于当前许多用人单位不欢迎实习生,高校在联系实习单位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有些高校让学生或者指导教师通过自己的各种社会关系联系实习单位,因为是通过“恳求”的方式找到的接收单位,所以不便对实习单位提出更多的要求,这就容易造成实习岗位与实习目标不能完全对接、实习不充分的结果,最终导致实习基地对高校实习教学支持不够,不能完全达到实习目的。[4]

四、对大学生毕业实习监管不到位

大学生毕业实习是大学生从学校迈向社会的第一步,由于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的不足,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不可或缺的。正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能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倾向于过于宽松或者缺乏适当的管理和指导。[5]一方面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对实践教学的监管严重缺位。另一方面,由于前些年大学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在校大学生人数不断攀升,而教师数量的增长却相对滞后,导致实习指导教师的短缺。由于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大学生往往各自为阵,教师的指导不能到位,而毕业实习成绩也只能凭借学生自己提供的一些书面材料评定,因此毕业实习考核不规范,无法调动大学生在毕业实习中的积极性。同时,教师很难兼顾教学岗位与实习指导,因此很多教师不愿意指导专业实习,即使指导也是敷衍了事。导致毕业实习空洞无物、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得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障。[6]

五、毕业实习经费不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的实习成本也水涨船高,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扩招和学校规模扩大,学校的主要财力集中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使得高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教学经费普遍紧张。实习经费更是捉襟见肘,其短缺境况尤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实习质量的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受经费不足的影响,很多大学采取了“釜底抽薪”办法,只让少数学生参加集中实习,而对于大多数学生则采取分散实习的办法,以减少实习经费的支出。这种“放羊”式的实习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是放任自流,因此根本谈不上实习质量。首先,由于分散实习地点多且分散,学校难于安排足够的带队教师经常去现场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较重,指导实习的热情不高。其次,学生对于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珍惜,反而把分散实习的时间作为找工作的时间甚至是外出度假的时间。第三,实习的评级体系不够完善。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监管严重缺失,对学生的评价缺乏客观标准,只能以学生提交的实习材料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标准,甚至以指导教师的好恶感觉作为评价的依据,主观随意性突出,实习成绩不能客观地反映实习的真实情况。[7]从而影响的实习的质量,达不到实习的目的。这是实习经费不足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之一。

六、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权益难以保障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作为实习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保障,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大部分实习单位未能担负起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责任。实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因为刚从学校踏入社会,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都比较欠缺,还处于适应阶段,导致了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一,大学生在实习中处于弱势地位。有些实习单位招收实习生设置的门槛很高,实际工作中的要求也很高,但是给实习生的报酬却很有限,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报酬。很多大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在寻找实习单位的过程中并不重视报酬,甚至不要报酬也要到实习机会。而实习单位则把大学生当做是廉价甚至是免费的劳动力,侵犯了大学生的报酬权,从而严重地挫伤了大学生实习的积极性。[8]第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的充分的保护。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承认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充分保护。与在职职工相比,实习生的权利处于缺失状态。[9]第三,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生权益保护失去了依据,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因公受伤也得不到赔偿。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当前情况下,在保护实学生的权利方面,相关法制建设明显滞后,欠缺相应的保护,最终导致实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大学生毕业实习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我们既要对当前大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又要有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我们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一起来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为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工作能力而努力,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而努力。

作者:张玉峰 单位:廊坊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德明.大学生毕业实习缘何成“鸡肋”[N].天津教育报,2010—03—17(002).

[2]陶峰,王志俊.高校毕业实习若干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4(5):194-192.

[3]韩新才,王存文.高校提高专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创新思路与措施[J].科教文汇,2011(25):50-52.

[4]王言锋.谈高校如何处理好大学生毕业实习与就业的关系[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5(9):11-12.

[5]韩新才,王存文.高校提高专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创新思路与措施[J].科教文汇,2011(25):50-52.

[6]田正学,王羚又.文科类专业大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石油教育,2009(4):50-52.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3)

 

一.为什么要建立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广告法,形象代言人不是广告法主体,对虚假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毕业论文,法律责任。但是,虚假广告代言人仅承担道德责任是不够的。

形象代言人分为公众代言人和一般代言人。公众代言人来源于“公众人物”,公众代言人多以体育明星、影视明星、知名模特、广告明星等居多,他们代言的广告,习惯上被称为名人广告。名人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公众代言人的影响力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每个公众代言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风格,这种被抽象的风格可以通过产品特性或服务特色形象地表达出来,于是,代言产品和消费者之间便自然而然地产生某种亲和力。公众代言人的追随者往往通过购买代言产品或接受服务表达对崇拜者的敬仰,由此代言人就成了消费者和代言产品的特别推荐人。

其次,代言人的风险和收益不一致。风险和收益相一致是法律的平衡点,也是经济秩序稳定的基本条件。法律对社会经济的调整绝大多数是因为利益失衡,即权利主体不负担义务或少负担义务。广告代言人的风险和收益并不对称:一是代言费和表演劳动付出之间的不对称性;二是行为和影响的非对称性。在现行的法律中,只确认了广告主和代言人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广告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的代言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代言人便退出了这个法律关系。如果代言人在委托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便不承担合同责任,即使违约也只对委托人承担责任。事实上,其委托合同义务终止之时,恰是代言广告影响力扩散开始之时,代言人的履行合同行为会持续地向社会渗透,直至达到广告主订立委托合同的最终目的。

最后,在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并不能起到直接威慑作用的前提下,名人广告对虚假广告往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现行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罚款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这个罚款是针对广告主的,罚款数额不及明星代言费的零头,对于违法收益更是微乎其微.试想郭德纲如果不代言藏秘排油的广告,藏秘排油能卖的那么火吗?从这个意义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社会后果远远大于一般代言人。市场经济并不是靠最低限度的诚信道德来维持,关键在于用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约束,广告代言人应是广告法律关系主体,在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代言人应就其代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构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的广告资料审查权。

事实证明,在道德谴责下虚假广告没有收敛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这就提醒我们需要寻找更为刚性的力量。法律上,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共享信息、共同决策。代言人和其他广告主体是一个连带整体,但代言人和其他广告主体相比所能检索到的信息是最少的。广告主创造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广告信息并始终保有最详实的信息,广告法意图使这种信息全面传达到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要求其“核实广告内容”,但由于权力的限制,他们很难“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代言人的广告资料审查权,代言人对代言广告的信息来源于广告主,由此,代言人获得的信息比广告经营者还要少,代言人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也无从把握。在缺乏审查权利,即信息获取权的情况下,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二)有限但有区别的责任。

代言人缺乏审查信息权利的结果是不能控制广告成为虚假广告的风险,而对具有涉他性的不能控制的风险是应承担责任的。历史上,康梦达(conmmeda)契约的责任就是以对风险控制能力为基础划分的,出资人由于不参与经营无法实际接触并控制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与此对应,船舶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毕业论文,法律责任。在风险控制上,广告代言人和康梦达契约的投资人具有同等性。

可以借鉴康梦达契约中的风险—责任机制,建立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制度,即代言人对虚假广告承担有限但有区别的责任。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制度。这一规则原则是由代言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代言人在签订和履行代言合同时无法预见和控制广告成为虚假广告的风险。毕业论文,法律责任。要求代言人首先亲自使用产品同样既不现实也不能控制风险,因为一些被夸大的广告内容不会在短期试用中显现出来。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代言人对代言产品的感知程度,从广告虚假这个事实出发,简化法律责任认定要素,利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毕业论文,法律责任。

其次,有限责任是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底线,但不是所有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唯一责任形式,代言人要承担有区别的责任。如果代言中有“保证”、“绝对”等字眼,代言人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如设定惩罚性赔偿,其数额应为代言费的一定倍数。毕业论文,法律责任。

再次,间接代言人也应承担有限但有区别的责任。毕业论文,法律责任。对于一般代言人搭界名人代言的,或名人以第三人的形象代言的,如果第三代言人获得广告收入,其代言广告属于虚假广告的,也应承担责任。

最后,退还代言费的处理。退还的代言费可以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补偿购买虚假广告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损失。如果请求赔偿额超过代言费,按比例支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基金积累,用于以后从事防止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4)

经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并轨和1999年高校正式实施扩招战略,中国高等教育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自2003年开始高校毕业生人数年年攀升,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就业问题给社会、大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一、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

大学生就业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就业的“量”的角度考察,由于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巨大,且高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间存在一定的不匹配等结构性矛盾,加之未就业的往届大学生的积累,导致就业压力大,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从就业的“质”的角度考察,即学生就业的满意度和稳定率存在问题,学生就业的低层次化现象,专业的对口率和频繁跳槽问题值得关注。具体体现如下:

求职竞争激烈甚至残酷、突显就业问题,从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可以看到,每当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或人才市场招聘时,场面何止是“壮观”;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层次、岗位日趋普通,甚至低档化,大学生“卖肉、卖报”的报道曾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大学生毕业后从事如此简单、低层次的工作,一方面反映了目前社会用人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出身高校的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大学生就业与专业不对口,相当部分大学毕业生在跨入社会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找到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岗位,无奈之下只得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造成了人力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也值得关注,主要体现在就业满意度和稳定性等方面,在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大多能够端正心态,积极就业,但美好的心理预期与工作现实的差距往往使大多数学生会在工作的初期产生心理落差,频繁跳槽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法律视角分析

在当前社会,无论西方国家还是我国,行政权己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无论从经济社会环境或者是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无不体现着国家权力的作用。大学生就业问题在表层看来是毕业生及家庭的私事,然而对于处在行政国家建设中的中国来说,政府无疑主导并参与了这一过程,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更是勿容置疑的,适合的就业法律环境与政府的努力息息相关。

(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伴随经济的改革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国家行政权的支配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例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列入教学计划必修课等措施,但在有些方面仍存在着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1、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不尽合理,行政主导下的高等教育在发展模式基本为“升格”和“改制”的单一发展模式,造成了偏重于知识传授和理论研究的高等教育培养模式,过分趋同的高等教育模式和教学内容,必然造成人才的高消费和人才的严重浪费。因此在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以宪政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为指导,分析和探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近几年来,国家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2、高校盲目扩招带来了相关问题,扩招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是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现有结构并不完全匹配,从经济结构来看,以低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外贸增长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制约了以中高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新兴劳动力市场规模的发展,因而,需要国家协调教育与经济发展间的匹配问题。

(二)用人单位用人的不规范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浪潮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不科学,这种现象的存在制约了企业发展,也影响了选择人才的成功率。当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拒绝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回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毕业生应有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工作时间、休假等其他福利待遇都不能依法享有;二是在试用期问题上采取不写入劳动合同或用工表中,或者根本不提供书面协议,以逃避相关责任;三是以获得廉价劳动力为目的,将毕业生放到生产一线,但锻炼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解聘,损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四是变相的乱收费,例如收取毕业生押金、服装费等相关费用后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解雇,而相关费用则不予以退还,而《劳动法》及教育部相关的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相关证件,不得收取押金等费用;五是就业歧视现象普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不同的目的,往往对应聘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血型等方面作出不合理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要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得受到歧视,如果存在特殊规定,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根据。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宪法和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人才市场与高校招生就业部门的直接合作远远不够,双方还存在脱节或者低档次的合作,“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整治措施和长效机制。我国的司法救济还不完善,相关救济理论及实践存在空白,可操作性急待加强,同时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政府部门监管或者“执法”是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也给侵犯毕业生就业的权利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此情况下,传统的宪法原则已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更新。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的构建

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治国方略,法律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的力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阻碍大学生顺利就业的障碍。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高校改革不只是政策指导,还需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其适当的权利和灵活度,引入“功能性权力分立”和“公务分权”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行不同层次教育要求水平不一的政策,如对高职教育实行宽松政策。对学校参与就业服务提供一定的环境,尝试赋予学校在就业服务市场中一定的法律性权利,从而构建学校—政府—社会紧密联系的就业服务体系。

(二)完善就业服务相关立法

当前大学生就业除了一部分确实是无业可就的弱势群体外,大部分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是由于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不合法所造成的,而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监管之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而处理不力,加剧了当前社会的就业问题。

1、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歧视现象屡屡出现,加紧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都显得十分必要,并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都有歧视性的规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需要有关部门修正这些法规。

2、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更有针对性,能够更好的解决就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大学生毕业前实习期间劳动纠纷的解决问题就是法律上的相对空白。

3、完善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等内容,明确专门机构和申诉程序等问题,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享有对就业歧视的处罚权,只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它可以使违法者立即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迅速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否尝试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有行政处罚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法加强行政权介入强度

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颁布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事后的处理上,要全方位的介入,主动介入,要把此项工作日常化,要深入到方方面面,做到“事先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行政机关要积极地介入到用人市场中去,对用人单位的选拔、录用等程序加强监控,对于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建立“协商一仲裁一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推进行政机关介入深化,首先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指导,而且这种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第二,在用人单位用人过程中要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执法,有效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调查了解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最后,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完善举报制度,要让求职者或劳动者了解违法举报制度、通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上述不作为现象,现有制度中并没有适当的司法介入,或者程序过于繁复,在具体操作中不利于很好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而,可以适当引入和加强司法救济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5)

一、引言

大学生就业难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再次体现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我国原本就很严重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加严峻。我国原本启动的户籍改革因全国的通货膨胀和高房价的调控政策而再次从紧,并有向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政策退步的苗头,就业配套制度和户籍制度的落后远远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和人才自由流动的步伐,这对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我国目前的户籍政策和就业现状

户籍是记载居民和和住户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我国早在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以城乡分隔为特色的户口登记制度和限制农民迁移的制度固定下来,条例的通过标志着以城乡分割为基本特征的二元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1]这种世界上最严格的具有世袭等级色彩的身份制度将中国公民进行城乡等级划分,并长期将公民固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劳动者只能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内劳动、生活、就业、结婚、生子、上学,户籍政策人为造成的不平等深刻影响着不同人的命运甚至延及其后代。在计划经济时代,二元户口管理制度的推行,对缓解城镇就业问题、稳定社会治安等都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不再统分,“铁饭碗”被打破,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户口不仅不再是“保险绳”,甚至已变成“绊脚绳”。“空挂户”、“人户分离”、“黑户”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大学生户口强制迁移制度在日常的户籍管理中也暴露出种种弊端,现行的户籍政策日益成为人才流动的绊脚石,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最新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71万人,加上2010年尚未就业的175万人,共计846万人。就业结构性压力凸显,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三、影响大学生就业的户籍问题分析

1.毕业生户籍迁移受限,不能自由迁移。

根据甲骨文记载,户籍的记载最早出现在我国商王朝,当时叫“登人”或“登众”。最早将迁徙自由写入法律文件的是1215年英国《自由大》,其中规定了人民因自由经商而享有自由迁徙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任何人有在一国境内自由迁徙择居之权。”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2]但我国宪法一直未对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作明文规定,大学生仍然按照录取通知书迁入户口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入户,按报到证迁出户口到单位、人才市场或回原籍入户,中途不得迁回原籍或另迁他处,限制性户籍迁移制度严重制约大学生的入学和就业的方方面面,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人才的极大浪费。

2.某些专业、学历、学校的学生就业受户籍的限制。

很多建筑工程单位、保险医药等营销单位、商业零售单位招录大学生时,经常要求毕业大学生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人脉关系等条件,所以录用条件经常和有当地户籍相联系,招聘广告上多有“限本地生源”、“要求本市户口”等字眼,许多毕业生都被这“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政策”无情地挡在用人单位的大门之外。学历要求、学校品牌也在大学生就业时,经常被用人单位附加在录用条款中,如限招“本科或研究生学历”、“211工程”院校等,都和户籍一样同时捆绑在一起,限制了大学生的自由自主择业,成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障碍。

3.政府机构人为设置户籍障碍。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不想录用外地户口的大学毕业生,而是苦于没有用人指标。而这些所谓的用人指标则是由政府为了种种利益考虑所制定出来的,用于限制过多的大学毕业生集中涌入特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每年都制定“进京指标”、“入沪指标”,当用人单位引进外地人才后,手续会非常繁琐,如外地户口的毕业生要缴纳档案管理费、社会保险费,还要进行职业资格鉴定、档案托管费用,等等。即使大学生毕业时有了去北京和上海的报到证和迁移证,但如果没有申请到进京指标或入沪指标,也无法落户获得当地户籍。[3]有时政府为了完成自己辖区内的就业率考核,提高自己的政绩,也乐于招用当地户籍的毕业生,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户口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限制了大学生就业的自由选择权。很多学生为了能够落户,只能选择在一些中小城市就业,或选择自己不喜欢的单位或工作但能够解决其落户问题的城市就业,使得就业的学生不能真正选择自己热爱的工作或专业对口的工作,影响就业效能。

4.大量“黑户”的产生严重影响毕业学生户籍的管理。

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就业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大量的“黑户”。按照规定,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第19号文件,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又不能将户口迁走的,可以将其户口保留在学校集体户口上两年。但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和人们就业观念的巨大变化,毕业生就业时间的延长,造成了大量毕业生户口长期滞留学校或迁出学校后未能到单位报到入户,使得“持证不入”、“空挂户口”、“人户分离”和“黑户”现象十分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户籍制度与就业政策严重脱节,有的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又不想把户口迁回原籍,找到单位后不满意,又想跳槽换更好单位,结果原单位户籍不放或新单位入不了户口,结果户口不是挂在学校就是拿在自己手中,成为无户籍的“黑户”,在遇到办理出国证明手续、开具结婚证明或未婚证明、买房证明、办理就业登记证明时,学生和学校都很被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恢复其户口的证明,给学生、学校和社会的管理带来极大的妨碍和浪费。

四、解决大学生就业的户籍改革对策

1.转变观念以人为本,自由迁徙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4]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充分证明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大学生为了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将户口迁往学校,为了工作、生存和发展将户口迁出,户口的迁入与迁出正是人权的体现,也是迁徙自由权的最好表现形式。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以人为本,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让大学毕业生能够自由的迁徙,切实保障人权的落实。歌德借浮士德之口说出了自己的梦想:“让自由的人们生活在自由的土地上。”这正是对人权中自由的最好诠释。

2.取消毕业生户口限制,采用市场化导向就业机制。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和各地政府近期相继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多项政策和措施。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等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这一被业内称为“户口新政”的举措正在各地积极推进。江苏、上海、江西、广东、厦门等地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户口解禁政策,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和限制正在进一步消除。2009年2月江苏率先宣布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一律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档案接转和落户手续。2009年3月上海也打破陈规,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申明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依法纳税,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无违法记录者,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虽说落户仍限加了居住证、保险、纳税、职称、无犯罪记录等条件,但毕竟开启了特大型城市户口改革之旅,让毕业生看到了户口改革和前进的方向。大学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小视的力量,但户口总是成为限制大学毕业生合理流动以及用人单位自主招聘人才的最大障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推行市场化导向就业机制的情况下,大学生人才流动性是必然和明显的。人才总是流向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地方,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人才在流动中才能形成最佳组合,发挥最大效益,也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因此保障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人口迁徙的自由状态,是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更是人们对自由的探索和追求。

3.取消户口地域差别限制,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户籍制度本身是用来对公民个人的身份状况、亲属关系等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确认和管理,它并不涉及公民的财产、地位、待遇问题,本身也不对就业构成任何限制,但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干预,赋予了户口诸如住房、养老、就业、医疗、保险等若干社会行政管理功能,造成了户口成为影响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加上国家财政投入的不均衡,导致社会就业资源的不均衡,因此只有通过财政市场化的转移,解决好人口流动成本,才能消除户口差别,消除就业地域歧视,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公平就业环境。

4.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就业和落户行为。

任何权利都不能只停留在文件和通知表面,只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才能长久保持并发挥其作用。目前我国保护大学生就业最基本的法律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关于户籍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就业落户过程中,往往没法保证毕业学生的自由迁移权和落户权利。只有尽快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校学生户口管理模式,加紧制定户籍立法,让人才在一定法律规范下自由迁徙,才能真正实现人才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就业。

五、结语

当前和未来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就业工作,解决好影响就业的户籍问题,是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何文春.论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D].山东:山东大学,2007,157.

[2]余少祥.弱者的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00.

[3]孙阳春,曾柳.户籍歧视下大学生的就业困境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09,(5):126.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6)

一、引言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教育问题作为热点话题倍受瞩目。1999年我国研究生开始扩大招生规模,招生人数由全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正以惊人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实现了跳跃式发展。近年考研报名人数急剧攀升的情况,录取比率也一定程度上升,然而录取人数上升的速度却远不及报考人数上升的速度。研究生教育投资的风险还是很高的,激烈的竞争中很多同学极可能会落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研究生教育投资属于一项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理论为研究生教育投资提供了相关理论基础。周群英(2004)将研究生教育投资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将心理成本定义为在开放的社会系统中,完成一项任务或达成一个目标所投入的情感与人格。把研究生教育的收益分为四个方面,即较高的收入、更好的发展前途和更强的工作适应能力、社会声望或社会地位、心理收益。由于心理成本的无形性、临时性、价值性和非量化性,未能合理量化心理成本,同样后三种收益也难以量化,这些无法量化的成本和收益相互抵消,不予考虑。赵恒平(2005)、吴旭华(2010)将研究生教育投资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将直接成本又划分为考研阶段的直接成本和读研阶段的直接成本。认为机会成本就是研究生教育投资的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则包括了在校研究生估计自己如果不读书可能获得的年收入、因投资研究生教育而放弃的利息收入、工作经验和晋升机会的损失、风险成本、就业成本、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吴旭华认为研究生教育投资的收益则来源于预期未来增值收入、学术能力提升、奖学金收益、社会认同感等。在估算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时周群英和吴旭华都只考虑了直接成本、可量化的间接成本以及可量化的收益。李妍(2010)在分析研究生教育投资的过程中,在考虑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基础上还考虑了研究生教育投资的风险成本,以同期银行存款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采用传统的差额净现值法估算研究生教育投资的价值。 上述文献在分析学费支出时未能考虑到国家资助部分即公费对学费支出的影响。然而,中国研究生教育的公费比率是比较高的,这部分对直接成本的影响不容忽视。研究生教育投资是一项高度不确定性的投资,这种不确定性也是一种投资价值来源。采用传统的差额净现值法,低估了研究生教育投资的价值。本文采用布莱克与斯科尔斯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期权定价模型,以估算这部分不确定性的价值。

二、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差额净现值

(一)差额净现值法的思想和合理性 差额净现值法用于长期投资决策的互斥方案选择中,通过计算两个互斥方案的差额现金流量现值,并判断该差额现金流量现值是否大于零,从而判断两种互斥方案的相对优劣。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面临两种互斥方案即为:研究生教育和直接参加工作。净现值法引人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分析的可能性在于,研究生教育投资成本收益在未来一定的期间内是可以预测和量化的,计算简单直观。考虑了教育投资的时间价值,增强了投资经济性的评价;考虑了整个教育投资收益期的全部净现金流量,体现了流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估算不精确所带来的误差。

(二)成本收益曲线 于谨凯和单春红(2002)提出了博士研究生的成本收益曲线,硕士研究生的成本收益和其类似,其成本收益曲线如图(1)所示。硕士研究生OA阶段主要产生现金流出,即初始投资部分的现金流出。而在此阶段,本科生则已经产生了现金流入。这一阶段本科生的收益大于硕士研究生。在AB阶段,硕士研究生开始产生现金流入,形成一个跳跃式的发展,而本科生的收益维持在原有的稳定增长的阶段。AB阶段两条成本收益曲线的关系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初期硕士研究生成本收益曲线就高于本科生成本收益曲线,在之后阶段硕士研究生累计现金流入和本科生累计现金流入差额不断缩小,直至超过本科生的累计现金流入,形成了研究生教育投资的价值部分;二是硕士研究生的成本收益曲线在AB阶段初始过程低于本科生的成本收益曲线,这个过程中本科生的累计收益和硕士研究生的累计收益差额还在不断增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硕士研究生成本收益曲线反超本科生的成本收益曲线,这样便会缩小累计差额直至零,然后硕士研究生的累计收益会超过本科生的累计收益。综上,硕士研究生的投资价值为图(1)中硕士研究生成本收益曲线和横坐标之间构成的面积总和减去本科生成本收益曲线与横坐标之间构成面积,也就是 (Ⅲ+Ⅳ-Ⅰ)-( Ⅱ+Ⅳ),即Ⅲ-Ⅰ-Ⅱ。

(三)成本分析 一般来说 , 研究生教育作为“教育投资”是通过教育培训获得的技能和学识的提高。按照这般定义,可选择人力资本作为参考的计量对象。普遍认为,教育投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育的直接成本,二是教育的间接成本。(1)直接成本。研究生教育的直接成本指为接受研究生教育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和劳务,它包括国家和社会的教育设施建设与配置费用、教师工资、学习费用、图书资料等费用。其来源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政府支出的教育经费 ,二是接受教育者个人负担的学习费用。个人支付的直接学习费用是从受教育个体出发确定教育投资直接成本中货币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学杂费和住宿费部分,这是个人直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外,直接成本还包括大学生日常生活其他开支及考研期间额外生活费。(2)间接成本。研究生教育的间接成本主要包括因投资研究生教育而放弃的就业薪金收入、因投资研究生教育而放弃的利息收入、工作经验和晋升机会的损失、风险成本、就业成本、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在采用折现率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过程中考虑了一部分风险成本外,间接成本中存在一些难以量化的部分,这部分和一些难以量化的收益相互抵消,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的间接成本研究生教育投资的个人如果不选择考研可获得的薪金收入,即以本科学历参与工作的收入。这部分具体数据将在分析研究生教育投资收益的过程中予以介绍。

(四)收益分析 教育投资收益是由教育投资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的增量收入,或者说是人力资本中知识增量价值的经济体现。它一般包括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本文所说的收益不包括社会收益部分。一般认为学历越高收益越高,较高学历与较低学历收益之间的差额是决策的基础。教育投资收益是由教育投资对个体和社会产生的增量收入,或者说是人力资本中知识增量价值的经济体现。不考虑研究生期间兼职等收入以及一些难以量化的和一些见解成本相互抵消的收益,研究生获得收益主要指个体研究生毕业以后参加工作获得的工薪收入。本文采用JOB88 2011年度薪酬调查报告,将应届毕业生的职能划分为销售类,技术类、行政后勤类、客户服务类、设计类、市场策划类、生产制造类、财务会计类、采购类及其他,各职能分布比率分别是60%、30%、29%、29%、20%、17%、15%、13%、9%、13%。根据2011年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职能分布情况数据和对应各种职能部门平均工资水平数据,然后以各职能分布比率为权数,计算出各学历毕业生起薪数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收集到各工龄阶段的工资水平,根据2011年各学历水平应届毕业生起薪状况和本科生各工龄工资增长比率计算得出2011年各工龄阶段的人员工资。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折现最后得到数据如表(1)所示。其中:贴现率的确定。通常不同于无风险利率r,据统计1999/2000年欧盟各国高等教育私人回报率平均在8%左右。而我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范先佐(2003)研究表明我国教育投资的贴现率略低于一般社会贴现率10%的水平。云南师范大学对此做出研究,确定教育投资贴现率在9%-10%之间,这里采取9%的水平。无风险利率的确定:以同期(2011年)国库券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即采用5.18%作为贴现率。预期工作年限的确定:不考虑退休后的退休金差异。假设参考个体22岁本科毕业,25岁研究生毕业,60岁退休。则可以推算本科毕业生预期工作年限为38年,硕士毕业生预期工作年限为35年。由此,中国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净现值为:NPV=[392977×32.76%+261363×(1-32.76%)]-(261363+1964.8×PVIFA9%,3) =38144 ,即中国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净现值大于0,值得投资。

三、基于实物期权的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价值

(一)实物期权的内涵 在做出两个互斥项目的选择决策时,最常用的方法是差额净现值法。在不确定情况下,差额净现值法会大大低估投资价值,对一些战略性投资来说,差额净现值法缺乏让投资者把握决策的灵活性,甚至误导投资者决策。由此诞生了实物期权,而实物期权是由金融期权演化而来的,20世纪70年代布莱克与斯科尔斯共同提出了著名的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哈佛商学院教授莫顿也发现了同样的公式。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对实物期权的价值计算提供了实用的工具。在此之前,实物期权的定价都是采用二叉树法,按照不同期数进行划分,计算得到的实物期权价值是一个近似的价值。交易期数较多甚至是连续发生时,无法继续采用二叉树法对实物期权价值进行衡量。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用于金融期权则假设所有的证券交易都是连续发生的,股票价格是随机游走的,有效弥补了二叉树法的不足。

(二)引入实物期权的合理性分析 运用净现值法计算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时假设研究生按照既定方案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不会进行重要修改,并假设预计的现金流入在年末肯定能够实现,并把原始投资看成是按预定贴现率借入的。然而,研究生教育是一个知识不断积累、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总体处于一个上升的过程,价值变动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存在知识老化,机遇,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可以得出结论,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是随时间上下波动,总的趋势是随时间推移通过教育投资研究生个人不断提高自身文化水平,预期能提高自身价值。因此,研究生教育投资相当于购买了看涨期权。研究生投资和实物期权各变量对应关系如表(2)所示。研究生教育投资对应B-S定价模型:

C=S·N(d1)L·e-rtN(d2);S=G×p+1×(1-p);d1=■;d2=d1-σ■;L=I+M·PVIFA9%,3

其中:C为实物期权价值,S为现金流入现值,L为现金流出现值;G为研究生毕业薪金收入折现,I为本科毕业薪金收入折现;M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年需花费的支出;P为录取率,r为无风险利率,t为期权距到期日时间,为波动率。波动率的确定:对于期权价值来说风险越高即波动率越大,期权价值越高,这里波动率采用3%,类似于普通经济生活的波动水平。距期权到期时间,这里相当于研究生就读年限,在我国一般硕士研究生为三年制,故这里取三年。将表(1)数据代入上述公式得出结果:研究生投资净现值为38144元,考虑期权价值为51517元。价值决策的平衡点净现值为零。可以得出结论,研究生投资是有价值的。

四、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计算,研究生投资净现值为38144元,研究生教育投资净现值为正。由于研究生教育投资是存在风险,并且具有明显的期权特征,传统的净现值法低估了其价值,考虑期权价值之后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为51517元。也就是说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下,我国大学本科生毕业选择读研是有价值的。然而,不论从净现值还是综合考虑其实物期权价值之后的价值都并不是很高。当然,不同高校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不尽相同,不同专业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也会有所差别。本文考虑实物期权价值之后和没有考虑实物期权价值时价值都为正,因此,实物期权对决策并未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如果针对个别高校、区分不同专业、不同地区对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就可能存在净现值为负且考虑实物期权价值之后,价值为正的情况,此时,实物期权会对决策产生影响。本文仅仅从个人角度来计量研究生教育的投资价值,实际上研究生教育投资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存在很大的价值,然而个人角度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之外的价值量化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进一步探索。硕士研究生教育一定程度上是获得博士研究生教育权力的前提,导致了研究生教育投资实际上是一项多期复合期权,本文作了简化,未将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一项多期复合期权来考虑。所以研究生教育投资的实际价值会略高于本文所计算的价值。本文采取的数据均为社会平均水平,没有根据不同高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性别做进一步划分,然而,同高校、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性别的研究生教育投资价值存在一些差异。

参考文献:

[1]周群英:《硕士研究生教育个人投资成本一收益分析》,《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7)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

古典学派和自由主义学派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获得最大的利润”的传统经营观念很容易误解或曲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这一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有待补充和扩展。根据经济学家弥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传统的社会责任观有其合理的内核,但由

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核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体利益及外

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意义的思考。科斯定理给出了这方面最著名的结论。根据科斯定理,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的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私人市场就将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配置资源

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们一直致力于探索超出经济目标以外的企业行为目标的努力杂志网。韦斯利·K·米切尔强调理性经济决策,把经济决策建立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17]。米切尔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通过使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道格拉斯·诺斯解释了社会制度如何影响经济决策,而经济决策又如何改变着社会制度[18]。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从企业“创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业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被以企业制度的形式约束固定下来。在固化了的企业制度中,企业经济责任、法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

管理学一般认为“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权力实际上是极少有的。泰勒、韦伯、法约尔、巴拉德等管理大师都讨论过企业权力问题[19]。一般而言,在企业内部一般存在法定权力、利益诱导权力、处罚权力、技术权力和个人魅力五种权力。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和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一起构成了企业的“外权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法定权力是企业因拥有资本而由企业法或公司法规定“与生俱来”的权力,企业行使法定权力必须承担对股东的责任。同时,企业也因为拥有资本而雇用职工、生

而在企业外部,企业对政府的权力是由企业对政府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企业向政府纳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护企业”的权力杂志网。这些权力包括企业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参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并拥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秩序、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并获得合法权益保护等。企业对社会的权力也是由企业对社会履行的义务为基础而获得的。包括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而获得消费者的喜爱、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而获得公众好评、对社区的建设而获得良好的社区环境、对员工关爱而获得员工“忠心”、对各利益相关者诚信而获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业不承担对政府的纳税之责、不顾及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对社会、国家的影响作用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性。例如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跨国公司利用其灵活的“内部定价”机制,规避所在国的关税约束和其他市场监管行为、企业使用童工进行“血汗工厂”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等。当企业不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时,国家和社会也将剥夺企业相应得“外权力”,企业必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无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外权力”虽然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但从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来看,随着政府“善治”体制逐渐建立,企业对国家的义务呈现缩小之势,而国家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却不断提高,但从根本上讲两者间仍然是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却呈现扩大之势,主要是由于原来的基础较差,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覆盖面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企业的要求。

产产品、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资、对消费者、供应商和银行等负民事法律责任。这些都可以概括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的责任。

力”杂志网。有时企业对政府的权力大,有时企业对社会的权力大,但企业对政府和社会的权力之和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上保持稳定性。但在企业“外权力”之外,企业还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力区域,也就是企业权力“鞭长莫及”之处,也就是企业权力与责任的“差域”。任何的企业都希望“差域”的面积越小越好。

管理学分析

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关系处于一种纳什均衡状态。纳什决策可能被选择的原因是纳什系列决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拥有战略稳定性的决策[19]。没有企业仅仅改变自己的决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实上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这种均衡结果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人们往往选择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理性。而且这种固化的企业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性。所以,今天当人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之后,人们要改变企业放弃社会责任的行为“惯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杂志网。不过,“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讨价还价”实际上是很困难的。虽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场没有效率,但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私人市场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内部化。例如,有时外部性问题可以用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来解决。

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纳税的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等。

于现实的经济世界要实现完全自由竞争还缺乏很多条件,市场制度虽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处。而且整个社会的各项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间的闭合链条关系更重要,正确而全面的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内涵及其深刻意义,才是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前提基础。

经济学分析

参考文献

[1]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 人民出版社,2005

[2]李玲玲.企业业绩评价--方法与应用[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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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孝全.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4,6

[6]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2001,4

[7]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中国企业家现状分析及企业家对企业经营环境的评价[J].管理世界,1993,6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8)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对于上述支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观点,笔者不能赞同。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9)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医生在疾病诊疗中产生的纠纷。这里要特别区别于单纯的医学美容或单纯的药品买卖,因为后两者不以疾病为前提。美容可能只是为了让自己在外表上更具吸引力;买药可能只是为了预防疾病而储备药物,它们更符合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因此不属于本文医患纠纷的讨论范围。

    为应对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和高发的袭医事件,有学者提出了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建议。理由为:一是现有法律对患者保护不力是患者转向私力救济的主要原因。相对医生而言,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给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强保护,一旦患者有了更好的法律救济途径,就不会采用袭医这种极端方式。二是“医院——患者”关系符合消费者权益法中的“经营者——消费者”关系。一方面,虽然医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医院的营利性特征日益明显,诊疗行为已成为医院创收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将医院的诊疗行为视为经营行为,将医院视为经营者;另一方面,患者为购买药品和获取医疗服务支付了费用,应视为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等。

    对于上述支持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观点,笔者不能赞同。

    实际上,虽然长久以来,各界对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消法众说纷纭,但迄今为止我国消法仍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这在最新修改的消法中可以得到印证,相信立法者对此必然进行过审慎的考量。笔者赞同立法者的做法,认为医患关系不能用消法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医患关系不属于消法中的消费关系。医患关系产生的前提是患者的疾病需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一前提的存在使得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成为对抗疾病的共同体,而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纯粹经济利益关系。例如,在消法调整的买卖行为和服务行为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在医患关系中就要大打折扣。首先,无论哪个病人到医院,从法律和道义上说,医院都不能拒绝;其次,在紧急情况下,急救车往往会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这时病人也没有选择权;再次,在“非典”等特殊时期,对传染病人的治疗是强制性的,医院和病人都没有选择权。

    2、消法中规定的“反欺诈”和“知情权”等也无法适用于医患关系。由于患者的知识水平及心理素质存在差异,医生不可能将真实病情病因告诉每个患者。特别是对一些心理素质差的重症患者,如实告知只会起到反作用,就连病人家属也往往要求医生对病人进行隐瞒。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又如何依据消法行使其知情权和反欺诈权呢?

    3、医学的不确定性使消法适用时缺乏评判标准。消法中典型的消费关系,如买卖关系、服务关系中,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要么是法定的,要么是双方约定的,总会有一个参照标准,而医患关系中的诊疗行为不具有这种特定性。诊疗由疾病而起,这就决定了诊疗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医院或医生敢打包票说能100%治愈某种疾病,或能将该疾病控制在某一程度,法律也不可能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因此,消法中缺乏与诊疗行为相对应的评判标准,无法对其进行调控。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10)

立足银行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审查协议和制度

银行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绝大多数是依赖银行拟定的格式文本,在这些文本草拟阶段即渗透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因为银行与消费者的关系毕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依赖双方签署的合约来规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银行内部制度与有关格式合同往往相辅相成,它们往往制约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经营和操作,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必要在草拟阶段考虑消费者权益的渗透,尤其是对有关监管法规的适用和遵循。具体而言,协议和制度的审查环节体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防范银行在合约、章程或格式文本中发生违法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法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同样,银行不得在格式文本中违背客户意愿约定搭售、捆绑销售的条件。

确保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则在银行的制度和协议中得到体现,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规性风险控制问题。近年来,银监会出台的针对各种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监管规定,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例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文件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许多强制性的设计要求,需要体现在具体的产品协议中。如该办法明确规定,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应具备监管规定的最低陈述,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了信用卡章程的内容,该办法第五十七条还就领用合约内容作了要求“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准入环节从银行与消费者权益平衡角度,防止歧视消费者的制度性或者协议性条款的出现,尤其是一些惯例性的体现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应该尽可能得到体现。例如一些格式文本中擅自授权银行单方解释服务合约的权利,合约中使用“根据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可以单方变更某某条款”等;有的格式文本中明确要求客户授权银行指定客户办理业务所需的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等机构;在银行的免责事项范围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外延,将一些本应属于银行职责范围内控制的风险事件也纳入到不可抗力范围内等等。

当然,银行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审核本来有内设的法律事务部门的审查,但是因为法律部门强调合法性和银行利益之上的定位,难于实现银行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职能,故而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来相对独立地从银行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平衡角度审核并提出意见,会有助于促成理性的格式文本和制度的形成。

监督约束银行产品或服务定价的理性选择

消费者权益毕业论文篇(11)

最近几年,天然气一直处于价格上升的通道之中。与石油零售环节尚有其他资本参与不同,民间资本参与天然气非常困难。去年底,“2006 年中国(重庆)民营经济论坛”曾传出消息称,天然气行业将实行特许经营牌照制度。制度实施后,经营者获取项目的方式将由招商转变为投标。该制度提出的初衷是打破行业垄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推动天然气行业市场化。然而,时至今日,国内的天然气市场从开采到输送再到最终的销售,其中80% 的天然气供给依旧由中石油提供,基本形成了独家垄断的局面。所谓的特许经营牌照制度在其被宣布酝酿之后,便销声匿迹了。垄断势力的存在使得在最终的价

格形成过程中,容易产生一边倒的局面,消费者权益因此而受损。在如今的天然气市场上,消费者无法选择其它资本参与的供应商,在没有公开的利益表达渠道的情况下,零散的消费者只能成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正是为了平衡供求之间的市场关系,听证会制度才会应运而生。在原先的博弈中,下游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价格听证会对价格施加影响。虽然听证会的结果往往都以“涨价”的结果收场,但是毕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彰显民意的平台。此次改革措施的出台却取消了这一中间环节,将消费者推向了更加弱势的地位之中。此外,从公式的具体内容看,天然气价格根据原油、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 和40% 加权平均而定,该价格计算公式已经注定天然气价格构筑了快速上涨的通道。尽管公式在目前情况下可能是科学的,但是这样的既定公式毕竟是机械化的、静态的,一旦外部现实环境发生变化,公式的科学性便会大打折扣。在没有其它利益表达途径和渠道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只能成为垄断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了。

其实,不仅仅在天然气定价一个方面,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包括此前航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推出、成品油“原油成本法”的改革等,这些与垄断油企相关的价格改革和形成机制的变化,无一例外的是以强化垄断企业利益,同时弱化终端消费者话语权为方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