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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6 09:14:04

停车管理

停车管理篇(1)

2.适用范围

本公司辖区内停车场(库)

3.职责

3.1车场收费员负责按标准收取驶出车辆的车位有偿使用费,放行。

3.2车管员负责指挥车辆整齐停放、存放、巡视、监护并做好进出场记录。

3.3安全班长负责车辆管理的监督、指导。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5.工作程序

5.1硬件标准

5.1.1停车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配备手提或便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1.2停车场和车行道路应做好停车位和行车线以及禁停、转弯、减速、禁鸣、限高等醒目标识。

5.1.3停车场内应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的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5.2车辆进场必须服从车管员的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费用。

5.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上锁,车箱、车篓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4驾驶员、车辆使用人必须保持车场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车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时,车主应即行处理。

5.5停车场内禁止洗车、修车、试车、练习。

5.6任何人不得损坏停车场内消防、清洁、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5.7停车场由专职保管人员24小时值班。

5.8不准酒后取车启动机动车辆并驾驶。

5.9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6.车辆进出

6.1车管人员应引导车辆使用人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主动、礼貌上前接待。

6.2车管人员在办妥相应手续后方可允许车辆离场,如因私自放行导致车辆失窃,车管人员承担一切责任。

6.3夜间停放的车辆,车管员应做好记录并办理交接班手续。

7.巡视

7.1车管员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油、未上锁、车箱(车篓)遗留物品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同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特殊情况报告班长处理。

7.2逾夜车辆,或遇交接班时应清点、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7.3班长检查手提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发现逾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7.4车管员负责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8.意外事故的处理

8.1当车管员发现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盗或被损坏时,就立即通知业主,同时逐级报告班长和公司领导。

8.2属撞车事故的,车管员不得放行肇事车辆,并应保护好现场。

停车管理篇(2)

解决“行车难”和“停车难”是城市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两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政府对解决“行车难”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实施了扩路改造、限时行驶、摇号购车、鼓励更新车辆等措施。而对处在停驶状态的车辆所带来的停车困难、占道停车、无序停车等现象,显然“治停”滞后于“治堵”。“停车难”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中最为棘手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道路停车管理角度看,停车难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静态交通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静态停车的法律法规。实施8年之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停车的要求已难以适应当前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以及增长迅猛的汽车保有量的发展要求,需适时进行修订。二是道路停车管理政出多门,各地方停车管理政策差异较大。尤其是各地方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发生更迭带来的政策及管理方式的变化,使得政策缺乏连续性。三是全国汽车保有量每年持续激增。截至2011年10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7748万辆,占汽车总量的74.17%。四是静态交通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严重滞后,因“停车难”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五是人们对占有公共资源的道路限时停车法律意识淡薄。道路停车的属性是临时停放,道路泊位反映的首先是对道路的临时占用,其次是公平性。无序占道停车、长期占道停车现象反映了人们对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认知度的匮乏,也映射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六是道路停车管理企业人员服务观念亟待转变。目前,一些道路停车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认识不足,一些无序停车、违章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七是道路停车设施简陋,带来停车收费“跑冒滴漏”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设施缺乏必要投入,管理混乱,给道路停车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八是道路停车行业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企业停车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亟待提高。尽管目前一些道路停车管理企业安装了停车诱导系统,使用了秒表、POS机等,但从总体看,以增加人员数量、减少对固定资产投入仍然是道路停车管理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首选。

治理停车难在我国尚处于提升认识阶段。缓解停车难,特别是缓解道路停车难,为道路停车管理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首先,道路停车行业属于“非禁即入”领域,应当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公平竞标进入,以发挥示范效应;其次,从事道路停车管理的企业在提供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推动数字交通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再次,道路停车管理企业应加快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根据不同区域提出政策建议,实施差别化收费,采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方式,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第四,全国道路停车行业联盟筹备建设的“全国道路停车行业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全国停车行业产生巨大影响。道路停车管理企业要抓住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小企业信息化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政策鼓励和资金扶持的这些项目,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

停车管理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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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管理篇(4)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的确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条(收费方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二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下列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

第二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行政处罚)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停车管理篇(5)

1、由市局负责联系设计制作带有纠正“两车”乱停放内容的卡通图片及规范停放文字要求的小卡片,下发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连同之前发给各单位的《市市区自行车和摩托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小册子等一并作为散发群众的宣传材料。

2、各区、街(镇)城管执法部门和“两车”停放管理部门每月都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城管人员、协管员和志愿者上路设点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材料。

3、市局信息部门联系省、市各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市容法》和市政府“两车”停放管理规章,造成强大的“以自觉文明规范停车为荣,以随意乱停车为耻”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两车”停放严管街

1、各区要确定辖区3条路段作为“两车”停放严管街,于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各建立1条。

2、严管街的车辆停放做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一律规范停在停车线内;整条路段杜绝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停放(二环路以内);人行道和公共场地无商店门前充电、占盲道、乱摆放等无序停车现象。

3、辖区街(镇)有一支管理执法队伍,负责每日路面巡查,认真做好“两车”停放宣传、劝导、纠正和执法工作。

三、推行免费看管“两车”服务

1、遵循“政府服务、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原则,取消原先设置的代管点,改为免费看管点。

2、由辖区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在人流量较大、车流量较多、停放比较集中的地点雇请人员免费看管“两车”,其主要任务是维持车辆停放管理秩序,有序摆放,不占盲道。

3、年内各区各推主次干道3-5个免费看管点。

4、在政府未全部取消市区所有代管点前,除试行免费看管的停车点外,其余的代管点要严格执行辖区或街(镇)与其签订的过度期承包协议,规范看管车辆,合理收费不随意乱涨价,收费应给票据。

四、认真做好监管执法

1、各区、街(镇)城管执法部门每日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上路巡查,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2、发现违规车辆及时劝导、纠正,就近集中到停放点,屡教不改的乱停车辆收缴暂扣集中统一处理。

3、临街商家等在门前乱停车,经多次纠正仍不改正,由城管执法部门拍照取证,按照违反“门前三包”包秩序问题列入“门前三包”违规抄告平台发送至工商部门处理。

4、发现临街单位门口充电、车辆占盲道、随意乱摆放行为而违规者不在现场,在纠正的同时,将我局制发的纠正“两车”乱停放卡通小卡片夹在车辆龙头上,以示告知教育整改。

5、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规车辆要切实按照市政府规定处罚到位。

停车管理篇(6)

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理念,理顺管理服务机制,强化管理服务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车辆管理服务新路,为本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对车辆停放的有效管理。

二、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

成立*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车辆停放管理日常工作(文件另发)。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成立相应的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成立车辆停放综合管理服务社,服务社作为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辅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相关工作。服务社的组建方式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自行组建,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从人性化管理、服务化管理出发,积极拓展车辆停放管理的新思路,以保障车辆停放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服务中实现有效管理。

(二)加大投入,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展开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落实车辆停放管理经费,对市场化运作后经费的不足部分,予以适当的补充。

附件:*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城管局:

1、制定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工作意见,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2、做好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车辆停放综合管理工作的协调会议,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对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针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及时开展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对占用道路设立停车棚(亭)、点,依照有关法规、条例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并进行审批、取缔。

6、加强对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项目执行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

7、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对建造的车棚(或立牌)等相关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合理的配置,加强对停车棚(亭)、停车点环境保洁的监督。

8、对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立自行车停车棚(亭)及利用停车棚(亭)设置广告的现象依法进行治理和审批。

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日常管理。

2、根据本部门职责,对项目执行单位建造车辆停放综合管理的相关设施、地点予以审批,在职能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支持。

3、协助区劳动保障局开展车辆停放综合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中有关治安防范内容的培训。

4、指导、协助、配合本区车辆停放综合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做好车辆停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停车管理篇(7)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XX年12月1日__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平面图

附件2:水电表清单

甲方([委托方]开发商)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物业公司)

地址: 职务: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是 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 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在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位置、面积

1.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2.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3.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停车场经营方式为:

1.(1)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或(2)乙方以 方式进行经营。

2.(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3) .

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式确定乙方均需征行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 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第四条 经营责任

乙方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合法经营。

车辆丢失

车辆损坏

第五条 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享有。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等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对停车场场地进行改造的,应其改造行为不影响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进行改造的费用由 负担。

第六条 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等费用由

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 ;

电费: ;

煤气费: ;

采暖费: ;

其他费用: .

第七条 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

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2.因甲方住宅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3.税金的缴纳方式为: .

4.乙方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因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本条款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万元的。

2.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停车场遗留问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停车管理篇(8)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拥有私家车的居民剧增,而与之匹配的停车位却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导致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凸显,现居民小区停车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

1、停车难

2010年建成的小区基本没有地下停车场,只能在园区内有限的停车位停放,放不下的就只能在园区外的马路上停放,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2停车贵

新建小区基本都建设了地下停车场,但由于停车位价格不菲,很大一部分业主不愿意买,还是没有停车的地方,仍然要停马路上。

3停车位收费乱行

居民小区里的地上停车位数量有限,有不收费的, 有收成本费的,也有乱收费的,皆因停车位收费没有指导性的 法规、文件的明确规定。

建议:

1、非交通主干道,由交警部门在马路上划车位,合理停放,乱停放视为违反交通法规给予处罚

2、物价部门牵头对私有部位(小区内、单位内、旅游景点、商业网点等私有部位停车场)停车位按不同行业计算看护成本,制定停车位收费的指导标准。

停车管理篇(9)

二、在停车场泊位闲空的前提下,乙方车辆可凭证(一证一车)临时出入本大厦停车畅。?

三、乙方车辆凭证临时出入停车场,仅限接送人或上、卸货物等,严格做到人、货等车,而不能车辆等人、等货,尽量减少车辆在场内的临时停泊时间。停泊时,驾驶员不得离位,如遇其它车辆出入,乙方承诺接受保安指挥,随时让道。

四、乙方凭《临时出入证》进入停车场_________小时以内的,免缴泊位费(驾驶员不离位,可随时移动汽车,防止停车场交通堵塞);每_________小时以外、_________小时以内为一次,按_________市物价局核定标准,缴费_________元;每_________小时以外、_________小时以内为二次,缴费_________元;并以此类推。

五、为方便缴费,甲方预收乙方泊位费_________元。乙方进入停车场的次数,以乙方驾乘人员与甲方停车场当班保安双方签字为计费凭据,每满_________次为结算日,其后再行续缴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停车管理篇(10)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车管理篇(11)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7-0225-02

0 引言

购物中心是大型零售业为主体,众多专业店为辅助业态和多功能商业服务设施形成的聚合体。拥有大型停车场是购物中心的重要标志之一。顾客停车方便与否,决定着购物中心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同时也影响着购物中心的集客能力。

某购物中心建筑面积14.2万m2,除地上420个停车位外,地下二层存有660个停车位。车辆管理主要由车辆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指挥人员劳动强度大、顾客停车取车效率低,尤其是节假日、大型活动时,地下停车场停车管理效率低,顾客停放、取车难,投诉较多。

为解决人工停车指挥困难的问题,笔者结合目前各类停车场系统发展状况,设计了该购物中心的地下停车管理系统。

1系统设计目的

1)减轻车辆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

2)提高通行效率,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3)提高顾客停车、取车便利感。

2 系统设计依据

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4)《安全防范行业标准》(GN/T74-94);

5)《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N/T70-94);

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4 系统组成

本停车场管理系统由以下分系统组成:

1)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

2)智能车位引导系统;

3)智能寻车系统;

4)SVIP专属停车系统。

5 分系统功能选择

5.1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

5.1.1系统功能

选用的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集成了智能卡技术、计算机技术、数字电子控制技术、机械制造技术,具有以下功能:

1)基本功能

该系统硬件设备模块化设计,具备互锁式发卡计卡、一车一卡、、蓝牙识别、实时监控、防盗卡、车辆图片对比、脱机运行等常规功能。

2)扩展功能

收费扩展功能:收费标准功能包括免费停车时间设置、时段计费标准设置、特种车辆免费计费设置、计费单位标准设置。除此之外,要求供应商对付费方式进行扩展设计,在传统的现金收费结算方式基础上,增设购物卡、会员卡积分兑现结算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特定顾客群进行停车付费结算。

5.1.2 系统组成

该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包含四进四出设备,由入口设备、出口设备、收费管理设备、图像对比设备、系统软件组成。

出入口设备包括智能自动道闸、出入口控制机两类集成,每套设备均包括远距离蓝牙卡设备。

收费管理设备包括临时卡计费器、通讯卡、IC卡充值器、蓝牙卡充值器、打印机、200张蓝牙卡、1000张IC卡以及购物卡、会员卡阅读器、系统软件等。

图像对比系统包括出入口专用摄像机、视频捕捉卡及图像处理软件1套。

使用RVV3*1电源线、RVVP6*0.5控制线、RVVP2.0.75通讯线、SYV75-5视频线,将上述设备进行物理连接,组成停车收费系统。

5.2智能车位引导系统

5.2.1系统组成

选用的车位引导系统能够实时检测、显示停车场各分区空余车位编码、数量,通过车位引导屏导引待泊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包含数据采集系统、信号处理系统、输出显示系统三个部分。

5.2.2系统功能

设计选用的引导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准确、动态监控车位使用情况,选择最优停车路径及时引导待泊车辆停靠;

2)统计显示剩余车位信息;

3)电子地图功能加载整个停车场的电子平面图,车位信息形象直观;

4)车位预定(SVIP停车位)功能;

5)自动生成报表功能。

5.3智能寻车系统

因该购物中心单层建筑面积大,交通便利,顾客返回取车时不能很快找到自己的车辆,于是设计选用了智能寻车系统。

该系统由刷卡定位终端、信息查询引导两部分组成。停车入位后,车辆引导系统启动附近刷卡定位终端进行刷卡定位,顾客返回时,借助安装在电梯出口处的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停车位置,按照信息查询电子地图引导的最近路线取车。

5.4 SVIP专属停车系统

现代商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服务,而SVIP(Super Very Important Person)对商家的忠诚度高、销售贡献较大,设置SVIP专属停车位可以为SVIP提供专享的贵宾停车服务。

在该购物中心接近垂直客梯的位置设计了24个SVIP停车位,选用高档遥控车位锁实现车位专享。

6系统运行

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智能车位引导系统、智能寻车系统硬件根据图纸进行安装,根据设计要求系统之间进行通讯、联机,其中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增设购物卡、会员卡积分兑现结算方式; SVIP专属停车系统根据设计位置进行遥控车位锁安装。系统调试后,业主进行以下运行。

6.1发卡

6.1.1预发卡

1)购物卡、会员卡:通过该购物中心原有渠道发放(主要用于停车费付费结算用);

2)蓝牙卡:顾客通过现金等购买、会员卡积分兑现等方式预购蓝牙卡(储值卡),内有一定金额停车费且享受一定优惠,便于车辆快速通行;

3)SVIP专属卡:包括免费蓝牙卡、专属停车位遥控锁钥匙,通过登门奉送或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登记;

4)蓝牙卡(优惠卡):内部员工等一定限额的优惠卡。

6.1.2 现场发卡

1)特种车辆免费通行卡:由收费管理员现场发卡、现场回收;

2)普通计费卡(IC卡):车主现场取卡、离场结算。

6.2计费

1)免费:特种车辆现场取卡、现场回收的免费通行卡以及SVIP免费蓝牙卡免费,不计时;

2)计时卡:根据该购物中心制定、程序计量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包括预存停车费的蓝牙卡(储值卡)、蓝牙卡(优惠卡)、现场发放的普通计费卡(IC卡)。其优惠比例、额度由收费系统自动计费。采取以元为单位的取整计费。

6.3收费

应收费的预存停车费蓝牙卡、优惠卡、普通计费卡(IC卡)根据计费系统显示的金额缴费,缴费方式采取购物卡、会员卡积分兑现、现金等方式缴纳。

根据需要,该购物中心进行促销时可进行全场停车免费,则停止计费收费系统,保持停车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

6.4车主感受

6.4.1 驶入感受

1)车位信息感受

在车主进入车库前,车道入口处显示屏显示问候语,剩余车位显示屏显示地下停车场剩余车位数量及分布的分区,简单明了。

图1 剩余车位显示屏

2)过道闸感受

使用蓝牙卡(免费卡、优惠卡、储值卡)的车主,即SVIP、内部员工、预购蓝牙卡的车主,驶入蓝牙卡读卡距离(3m),道闸自动打开,方便快捷。

免费卡、普通计费卡(IC卡)取卡后道闸打开,车辆驶入。

6.4.2 停车感受

1)泊车入位

车辆通过道闸后,沿途根据智能车位引导系统车位引导屏连续引导的方向进行泊车入位,醒目省时。

图2 车位引导屏

2)停车定位

车主停车后,在附近安装的刷卡定位终端语音提示下刷卡定位,轻松的前去购物中心消费。

图3 停车刷卡定位

6.4.3 取车感受

车主返回后,在地下二层电梯门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停车位置,按照信息查询电子地图引导的最近路线取车。

图4 车辆位置查询及导引

6.4.3 离场感受

交费:

使用蓝牙卡(免费卡、优惠卡、储值卡)的车主,即SVIP、内部员工、预购蓝牙卡的车主,驶入蓝牙卡读卡距离(3m),道闸自动打开,方便车主快速离场。

免费卡车主交卡后道闸打开,车辆驶出。

普通计费卡(IC卡)交卡,缴费后道闸打开,车辆驶出。

7结论

通过设置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智能车位引导系统、智能寻车系统、SVIP专属停车系统,实现了车辆的流畅通行,方便了顾客,提高了SVIP的停车感受,极大地降低了车辆管理员的劳动强度,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