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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项目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4:23

停车场项目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

一、前言

随着近年人口成长快速、各项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广州市的机动车辆数量不断递增。“十一五”时期,广州汽车拥有量已从75万辆增加到160万辆,按照每年增加30万辆汽车的速度,到“十二五”末,预计广州的汽车拥有量将达到300万辆。目前广州市的停车空间已严重不足,而停车需求量大。为改善广州市停车问题,广州市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开发建设。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将耗用大量的财政投入。

目前,社会资金充足,投资意愿强烈,如何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值得思考。下面通过对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实例,浅析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情况。

二、项目概述

广州市某地下停车场项目,位于广州市的老城区。根据规划,该项目净用地面积为10952.2平方米,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175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5062平方米,用于商业金融业,地下建筑面积为11878平方米,用作地下停车位及设备用房,设置260个机动车泊位,360个非机动车泊位,配套公建面积为80平方米,用于卫生间。该地块建筑密度为40%,容积率为0.8,绿地率30%。

该项目投资概算约8000万元(不包括该地块的拆迁及补偿费用,拆迁及补偿费用由政府负责)。

三、项目建设模式选择及思路

该项目由区发改局立项,区财政资金投入,但资金缺口比较大,如果按照以前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将搁浅。因此,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模式进行建设,通过利用社会资金来承建本项目,达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目的,减低政府公共设施的财政负担。

该项目采用BOT建设模式,基本思路是: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项目业主,向国内外投资商公开招标项目投资主体,由中标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公司,并与项目法人公司签署项目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项目法人公司进行融资建设,承担风险,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该项目特许经营期计划30年,包括建设期18个月),收回投资并取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政府机构。

四、市场分析

近年来,广州市虽然完成了公共停车场的系统专项规划,但从实施情况来看,系统规划的公共停车场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由于政府投入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资金不足,每年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逐年后延,从而造成停车场建设目标欠账积累越积越多,公共停车场的推进建设严重滞后。目前广州市区现有专门的公共停车场现有数量少、总体规模小、系统性差,难以充分发挥公共停车场在城市停车格局中应有的作用。

目前,采用BOT建设模式在我国已经比较热门,特别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发电厂、供水等行业,都能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不论外资或内资,社会资金比较充裕,投资意愿比较强烈。因此,只要本项目具有投资的商业价值,将吸引部分投资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解决公共停车场延后建设的问题。

五、政策分析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将公共停车场列入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也没有相关BOT建设模式的相关管理法规,停车场仅单纯被视为经营性产业,广州市现行的相关规定仅仅有《关于给予建设地下停车场等建筑面积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开业资质评审条件(试行)》以及《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其实,公共停车场具有服务的公共性和效益的间接性,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一样,作为实现城市交通出行中停车必需的场所,应该被定位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

六、财务分析

1、项目成本预测

该项目成本组成主要为投资费用、运营成本费用和税金。

1)、投资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备费)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暂按8000万元人民币估算。

2)、运营成本费用包括项目公司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原材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及维护费、设备重置费、项目移交前修缮等费用。根据调查,暂按每月20万元估算,至特许经营期满约6840万元。

3)、税金主要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营业税税率为5%,以及其他附带征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为0.5%,房产税税率为12%,总税率为17.5%。

2、项目收益估算

1)、停车场收益: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穗价〔2009〕252号)规定,本项目停车场所处地段根据《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暂按二类地区计算,该本项目设计地下停车场有260机动车泊位。据调查,目前该地段停车主要为旅游及饮食业等停车,夜间停车较少,暂按月保数占总车位20%即52个,临保车位208个计算,临保车位停车率暂定为80%,按64元/车位*天计算,月保按400元/月计算,则每月停车营业收入为340288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280737.6元。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停车纯收入为96012259.2元。

2)、商铺收益:

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5026平方米,做为商铺用途,据调查该地段商铺每月租金约150元/m2,则每月商铺租赁营业收入为753900元,扣除17.5%的税金后每月纯收入为621967.5元,按承租率80%计算,则按特许经营期计算商铺租赁纯收入为170170308元。

3)、广告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暂时忽略不计。

3、投资经济效果评价

该项目投资估算暂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只计算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自项目建成运营后,假设每年的净收益相同,如果仅仅按停车收费,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如果包括商铺收入,则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Pt约9年;年投资收益率约8.67%

七、综合分析

综合以上分析, 地下停车场项目采用BOT方式进行投资兴建,如仅仅以停车场进行经营,因其建设的投资成本较高,盈利能力却极其低微,将很难吸引投资商进行投资。目前广州市仅提出了对建设项目中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给予免套设施建设费的规定,这项优惠政策还不能很有效地提高公共停车场获利能力,现行相关优惠政策不够系统、全面,很难吸引开发商、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投资建设。但如结合地面商铺进行经营,或采用其它的补偿方式,回报投资商,才能吸引大批有实力的投资商竞争投资。

因此,应该对地下停车场建设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盈利性低微的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能够得到支持和发展,通过更多的优惠政策,提高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志明等.广州市实行公共停车场项目投资优惠政策研究. 现代城市研究.2009

[2]汪岚等. BOT模式在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中的应用.城市问题.2007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 TU2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汽车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但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发展,所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要。

1.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现状

1.1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足,停车位紧缺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机动车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配建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很多。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每年的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30%,而停车泊位的建设却远远滞后。以杭州市为例:2006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34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余万辆;2012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已超过9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超过75万辆;五年多私人小汽车增加294%,年均增长超过35.0%,使城内大大小小的街巷都塞满了汽车。而同期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不足40万个,停车位十分紧缺。

1.2政策不明朗,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未被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因此,对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者而言,不能享受有关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停车场建设资金较高,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偏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补贴项目。因此,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公共停车场建设则难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1.3缺少统一法规约束,停车场管理混乱

停车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而目前我国由于缺乏一部权威性的统筹停车业管理和监督的全国性法规,导致诸如停车业整体规划布局、停车场经营与建设等全局性的问题难以从法律层面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

2.1 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停车场发展规划布局, 要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协调统一。应借鉴发达国家大中城市停车发展的成熟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城市停车场发展规划,确立以“发展配建停车场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场 (库)为辅助,路面(占道)停车场为补充”的建设原则。在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并适当调整配建指标;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停车问题;统一编制临时占路停车规划方案,以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合理确定停车泊位规模与分布。在制定大容量快速公交体系规划,停车换乘系统同时,要对城区的居民、单位、商业机动车拥有量及其使用情况做科学预测。结合其它设施综合布置,进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数量与规模;充分考虑和预留与公共交通、对外交通枢纽之间衔接的公共停车场,为未来综合交通体系构建预留发展空间。

结合城乡改建发展,增设交通枢纽地的公共停车场。由于老城区一带以前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不足,导致目前居民、单位、商业泊车位匮乏,因此,应当在改建过程中考虑公共停车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停车方式,增加地下停车泊位,使国土资源充分利用。

2.2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专项基金

为促进公共停车场(库)的发展建设,要加大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议适时建立停车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拨入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 二是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上海市在这方面的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即对于不能解决配建停车场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偿(差额)费,纳入停车场建设专项基金。三是占道停车收入及违章停车罚款收入。对于中心城区占道停车,建议采取类似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予以放开经营,特许经营收入纳入停车发展基金。另外,对于停车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补贴或建设停车场,严防资金被挪用。

2.3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推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除了政府加大建设力度外,还要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扩大建设途径。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将本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内容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统筹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其具体政策可以包括:一是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给予按工业用地评估出让或直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并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贷款资金,可根据其额度的不同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停车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优惠。三是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涉及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园林绿化费、拆迁管理费等收费予以免缴,电力、自来水、供热、消防、通讯、排水等项配套工程和建设费,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额度减收的优惠。四是根据停车区域类别划分,给予每个停车泊位建设适当的财政补贴。杭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吸引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类型:一是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二是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三是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办法》还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例如,对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等;对纳税有困难的,还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3.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议

3.1建立健全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

目前,上海、深圳、厦门等许多大中城市均已出台了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停车场 (库) 管理的全国立法工作尚属空白。全国性管理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停车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因此,建议借鉴日本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条例》,以改变目前停车业规划建设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3.2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地点、时段的不同制定差异收费标准

在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方面,建议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制定差异性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 ,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并按照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的上浮标准。对于占道停车,应采取按时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按时收费的,应当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超时罚款的办法计费。同时缩小地上停车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差价,利用价格杠杆把地上的车辆分流到地下,以有效引导机动车主减少占道停车,努力缓解由占道停车所引发的交通拥堵等诸多社会问题,进而促进城市和谐。

3.3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3)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管理,实现与动态交通体系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产业化发展】本市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停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平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励政策】本市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

(二)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建立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立项时,应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设施设置】本市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停车位设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停车场管理】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停车】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移、破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委托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停车设施】从事旅游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停车设施等方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维护场站停车秩序。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停车秩序的管理,优先保障旅游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众停车规范】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五)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收费员规范】停车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着工装,佩戴工作证;

(二)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出和有序停放;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议价收费、乱收费;

(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十六条【停车人规范】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服从引导和管理;

(四)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做好驻车制动;

(七)不得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前款规定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讼。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停车规范】班线客运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有相应的客运场站或者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停放;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点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货运车辆应当在停车设施或者装卸区域内停放,其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汽车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短暂停车候客或者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八条【开放共享】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社区自治】实行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的,可以通过制定自治管理章程明确自治主体和规则。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农村社区可以参照前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停车自治管理。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门前承包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各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并实施监督检查。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行业自律】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停车违法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或者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对改进停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宣传教育】各级停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学校、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损坏、挪移、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私设地桩地锁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障碍物的立即清理】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以外,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三条【不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五条【对居住区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履责监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三种类型。其中:

(一)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二)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者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构筑物;

(三)停车泊位,是指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者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停车泊位需求情况设置的、用来适度满足本区域居民用于居住停车的停车场。

第五十九条【停车场分类】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支路、次干路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按照空间场所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单位大院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按照空间维度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平面停车设施和立体停车设施。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停车场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所有权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共有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按照收费性质划分,停车场可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第六十条【泊位分类】停车泊位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出行时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关于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4)

就乙方需租赁____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_______ _ 停车场,停车位号码:_______ ,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 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须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下个月的车位租金。

三、 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 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xxx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 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业主证、住户证刷卡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业主证、住户证遗失请及时到住户服务中心报失,在乙方报失前发生车辆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 乙方: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5)

关于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停车费收缴

自查情况的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回迁房管理处按照总公司关于《开展停车费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要求,本月5日-13日对停车场停车费收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内部整治工作。现将近期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车场停车费收缴自查自纠工作开展:

1:根据总公司车场收费专项检查通知精神,从本月5日至13日在分公司领导统一指挥布署下,由分公司财务、回迁房管理处主任、车场专管员组成的车场收费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回迁房停车场本年度8至10月份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⑴检查月卡充值专人负责情况

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手工台帐与电脑台帐且收费记录是否相符

⑶检查是否充值无收费、收费小于充值金额、向车主收费未给发票或少给发票。

核查中没有发现省公肥私、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车场车辆收费管理、公司规章制度的现象发生。

2:根据总公司对本次车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回迁房管理处在本月十一号至十三号晚24:00点钟对车场停车收费情况做了一次摸底突击调查。由管理处主任亲自布署工作的展开,对车场的停车数量、收费登记、收费手工文档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现场突击检查结果;停车数量与手工收费登记、车辆进出记录情况相吻合没有偏差。

3:车场专管员按照公司停车场管理规定及现阶段停车场专项检查的要求对本月1日至12日的《月卡发放、充值登记台帐》和《停车场进出车辆登记表》填列情况进行自查。从车辆登记情况和停车费现金收缴帐目上没有发现因监管不力造成停车费严重流失的情况出现。

二、车场现阶段运营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总公司审计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现阶段车场收缴费内部控制不严、收费目标完成率较低的问题。岭秀城回迁房管理处通过本次自查工作,就车场收费率偏低不达标原因。总结分析了有以下几点:

1:车主办理的停车卡已过期、拖延补缴费手续;车辆进出车场时车管员提示车主此卡过期充值后才能使用。车主表示理解与配合、同意放行后补缴充值车费。所驾车辆停在出入口、如果不及时放行疏通过道,势必影响后来的车辆进出停车场。此种情形下只能是先放行随后通知车主办理补缴车费手续。

2:一卡多用现象,由于车辆进入小区车场刷卡时智能道闸系统只能提示缴费情况,不能显示车辆的车牌号、型号、颜色等相关数据情况。车卡上标识长时间使用后,变的模糊无法辩识。且车卡当时处于充值有效期内情形下,有些车主往往会利用智能道闸设备上的漏洞,多辆车使用同一张车卡刷卡停车消费。

3:回迁房停车场没有开通提供给回迁房业主使用时,有些业主就以将车辆停放在车场内。至今联系不到车主本人,停车费到目前为止分文未缴。

4:停车卡已过期,车主开车刷卡进场时,车管员提示车卡已过期需充值才能使用。应补交车卡过期时段至现今停车费。但部分车主只认可停车费收取只能从新缴费之日起计算。理由是停车卡过期后车辆没有停在车场内,不能接受补缴车卡过期后至今产生的停车费。

5:岭秀城12-19栋商品房大部分业主收楼后,至今年5月份后逐渐处于业主房屋装修高峰期。小区业主希望开通地下停车场诉求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商品房地下室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开发商在申请办理中。根据当时现状,分公司领导在与开发商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面商讨后一致决定,同意在停车场收费营业许可证没有发放下来期间,商品房地下停车场免费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不收取包括停车管理费之类的任何费用。致此一项便民措施出台也是回迁房车场停车费流失,不达标的主要因素所在。

三、下阶段停车场收费工作治理措施

岁末将至,针对本次车费收缴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完成总公司制定的车场收缴费目标。具体治理实施如下:

1、对于进出车场一卡多用现象。主要是车辆进出车场出入口时智能道闸系统不能准确及时显示此车停车缴费情况,致使收费员不能正确判断进出车场的车辆真实缴费情况,造成停车费流失。签于目前智能道闸系统上的漏洞造成车费流失状况。希盼公司尽快联系厂家上门维修更新或更换收费道闸监控系统。让收费道闸系统真正起到停车收费的监控之作用。

2、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现处于免费提供业主使用。一段时期以来回迁房停车场停车减少有相当一部分车费因此而流失。也严重影响到回迁房停车场收费工作展开,也是现阶段车费收缴不达标主要因素所在。恳请公司领导督促开发商尽快办理停车场营业许可证。来减少或杜绝因此带来的车费流少现象发生。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6)

第二条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经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经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经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经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经管停车场。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经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经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经管,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并在办理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向公安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则、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经管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经管制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四)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照规定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经管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居民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经管的规定进行经管。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执行价格经管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经管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二百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

(五)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与经营者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经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管。具体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照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计时收费的,可以实行累进计费的方法。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管规定和制度,实行规定化经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的,由城市经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或者撤销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经管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经管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7)

1.1 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欠账多

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主城区机动车总量从2007年的38.9万辆增长到2012年的93.3万辆,增长近2.5倍,其中,私人小汽车从14.2万辆增长到46.4万辆,增长约3.3倍,特别自 2005-2006年左右,主城区进入机动车快速发展期,年均增长率超10%,私人小汽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5%。由于对机动车发展预估不足,历史配建的停车位远不能满足现行需求。

1.2 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

主城区规划公共停车场共一千余处,占地约730公顷,而建设情况不理想。以五大商圈为例,商圈及周边区域共规划19处公共停车场,占地约7.1公顷,现状均未建成。

1.3 部分历史建设项目规划停车标准执行不到位,加剧停车困难。

在标准本身就不高,规划资源本身就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历史建设项目存在规划标准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现在停车问题突出。

1.4 停车场运行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停车场建成后缺乏有效的运营监管机制,导致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部分停车场被挪作它用,有限停车资源被占用,且挪用后清理困难,加剧停车供需矛盾。

1.5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停车收费价格的不合理,在收费上实行的是长时间停车优惠,长时间占用停车位的使用成本低,以及公共交通系统的不完善,小汽车出行方式向公交出行方式转移困难,导致商业核心区停车位被通勤车辆长时间占用,停车位使用效率低下。

2 化解“停车难”问题的策略措施

依据现状问题,结合城市及交通发展,提出解决停车问题的策略及举措,并为保障策略及举措的有效实施,提出政策建议。

2.1中心区策略:扩大供给,弥补欠账

通过建设项目增加配建停车位、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等措施弥补历史欠账,并通过建设立体停车库、人防设施改建停车库等措施充分挖掘停车潜力,扩大停车位供给。

(1)加快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可由专门的平台及资金保障其建设,并纳入相应的考核。除此之外,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运营。基于市场条件下停车场建设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吸引力小的现状,可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高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包括规费减免、财政补助、配套商业综合开发等。

(2)建设项目依实际需求配建停车位

对于中心区公建项目,配建停车位不只为满足本身需求,应具有保障区域停车供需平衡的义务。以现行配建标准为下限,依据周边停车位供需情况,进行专项停车需求论证,以此作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条件,纳入到用地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流程中。对超额配建的停车位可享受“鼓励建设单位多配建停车位”的相关政策。

(3)停车设施立体化

从扩大供给、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角度,应支持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包括立体停车楼及机械式停车库等。

(4)利用人防设施平时作停车库

人防设施平时作作停车库使用,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经验看,具有可操作性。人防设施作停车库使用应为政府主导行为,包括对新建人防设施的使用规定、对既有人防设施的停车库改造等。

(5)绿地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

为缓解中心区停车位紧张,对已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地下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加快建设。对于停车困难的老住宅小区,为协调停车与小区绿化环境之间的矛盾,应有条件、有制度的允许其利用部分小区绿化改建为停车设施。

(6)采取老旧建筑功能改造、高架桥下空间利用等方式充分挖掘停车设施潜力

在增加停车位、提高停车效率两个方面采取措施,充分挖潜,提高停车位供给能力。其中,增加停车位的措施包括:老旧建筑改建停车场、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等;提高停车效率的措施包括:停车库错时使用、停车库连通、停车诱导等。

2.2 新建区域策略:控制好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停车空间

通过严格控制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合理预留路内停车空间等措施,为停车需求的未来发展做好规划预留。新建区域的划定可参照都市功能拓展区的范围。

(1)控制好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为中长期发展预留空间

建设项目停车需求“近期主要依靠配建、长远需依靠社会公共停车场”来满足。从停车需求发展过程看,首先通过配建停车保障近阶段停车位的供给,在建设项目投用初期停车位一般略有富余,随着用地开发的成熟、入住人口的增长以及交通吸引力的增强,配建停车位将逐渐全部投用甚至紧缺,在该阶段,将考虑启动建设规划控制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可独立建设也可参照中心区模式综合开发,建设形式可为平面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以满足中长期停车需求。

(2)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模式

为改变停车场建设滞后的被动局面,需优化创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模式,按照千人指标等规划配套社会公共停车用地。

(3)合理规划预留路内停车空间

路内停车应定为于“在不影响主要交通的前提下,弥补停车位的不足”。在新区道路规划中,依据道路等级及区域停车需求预测情况,在部分非交通性干道上规划预留路内停车位,主要针对非交通性次干路及支路,设置形式可单侧或双侧设置,开放时间可全时段或部分时段使用,并依据道路交通发展情况对停车位进行定期评估,适时增设或取消。

2.3 综合策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对于主城区,化解“停车难”问题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制定措施、采取行动,涉及诸多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国土房管、交通、规划、园林、人防、物价、交管等,需要在统一的策略框架下,多方行动、综合治理,才能行成合力,取得效果。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在城市交通“公交优先”的发展框架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主城区的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鼓励居民多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逐步减少对于个体机动化交通的高强度依赖。

在停车换乘方面,依托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建设停车换乘设施,如主城“九线一环”轨道线网中,规划控制了225公顷左右的换乘设施用地,满足P+R换乘需要。通过便捷的停车换乘设施,鼓励居民采用停车换乘的方式进入中心区,减少中心区的停车需求。

(2)科学使用停车收费经济杠杆,调节停车需求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8)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配建停车场(库)指建筑物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县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应加强对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工作的引导。

(一)制定停车场(库)发展和鼓励政策,引导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加强停车场(库)与公共交通之间的衔接,鼓励和引导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出行,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停车场(库)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停车场(库)。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县规划局负责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物价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人防办、各中心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规划局会同建设局、交警大队、有关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根据淳安县县域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是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库)依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停车泊位达200个以上的,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应当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

公共停车场(库)或单建的地下停车场(库)或建设在敏感区位、风景区、港区(含规划区岸线)、车站附近、公路两侧、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方案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必须按照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要求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停车设施应设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时统一规划、统一报批。

第九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县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镇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由政府确定的代建单位承建。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异地补建;特殊情况下,老城区范围内同一控规单元内异地补建停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该单元内公共停车位总数的20%,且不得跨控规单元安排停车位的异地补建。县规划局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明确异地补建的停车位个数。

城镇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停车场(库)必须用作停车,不得移作他用。已经移作他用的,应责令限期恢复,对老城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恢复的,经县政府批准,补交异地补建资金。

老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以及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建筑,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经县规划局、建设局、交警大队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部分应缴纳异地补建资金。

需缴纳异地补建资金的,在项目建设前一次缴清后方可动工建设。异地补建资金标准根据项目所处的分区(在停车场〈库〉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四类分区范围),按照分区地下停车场(库)建安标准的4倍、3倍、2倍、1倍测算。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物价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制定,县财政设立专户,由县建设局统一收取异地补建资金。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0)

为强力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改善城区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方案要求和市政府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区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通过引导教育文明停车、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车辆停放行为、严查重罚各类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实现“停车规范、同向有序、安全畅通”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区域范围主要包括: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盖板及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广场等相关区域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等公共区域乱停放行为;

(二)重点整治车辆清洗维修、二手车销售、占道经营、马路工厂等违规行为;

(三)重点整治“僵尸车”乱停放或长期占据公共停车泊位行为;

(四)重点整治私设地锁、锥筒、隔离墩等道路障碍物等行为;

(五)重点整治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内一车占多位、非同向停车等不规范停车行为。

四、管理标准

(一)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详见附件4)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大型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广场和公共广场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详见附件5),设置同向停车标识;做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划定泊位内同向停车,停车场标识清晰,管理规范有序。

(二)借鉴省内城市管理经验,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广场、游园、绿地设置白蓝色、白绿色相间的道路硬职离设施(详见附件5),避免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人行道、绿地、盖板、游园等公共区域,做到还路与民,通行顺畅。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区(管委会)、城管、公安、交警、商务、旅游、交通、房产、教育、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安排责任单位对人行道、商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门前、周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开展宣传引导;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乱停放行为进行查处,共同做好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

五、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停车泊位(场)情况,在人行道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设置硬隔离设施和同向停车标识标牌,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和督促辖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接纳社会车辆停放,组织乡镇、街道和区城管、公安交警、物价、房产等部门开展辖区停车秩序整治,强力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加大执法力度,整治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组织、安排公安交警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联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停车辆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依法打击长期霸占停车位、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

(三)市建委:依据《**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市主城区停车场三年(2017-2019)规划建设方案》等规定,加大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供给。做好游园、广场等区域的硬隔离设施的设置工作,杜绝车辆驶入和乱停放。

(四)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安排各区城管局(分局)开展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劝导疏导、依法处罚,联合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私设地桩地锁等道路障碍物,加强非机动车等在人行道、宾馆、商场、酒店、广场等区域乱停放的专项执法,实施严管重罚,对严重违章的联合交警等部门,对其进行强制拖离。

(五)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门前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六)市房管局: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沿路小区门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七)市交通局: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站前广场、换乘中心等公共场所停车位施划、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出租车、“黑车”等随意占道停放载客行为。

(八)市卫计委:指导、督促各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前广场和医院内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星级酒店、宾馆等门前广场和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十)市文明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会同市城管办对人行道等区域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淮南市文明单位(标兵)”评选重要依据之一。

六、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教育劝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内容,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和专题讨论,宣传整治行动意义、目标和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停行为,培养市民文明停车习惯。利用公益广告、制作悬挂条幅、商户电子屏播放宣传口号、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网站及公众号自媒体宣传等,扩大宣传效果,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摸排登记备案辖区各类停车场,召集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工作宣传和停车场规范管理教育,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公安、城管、交通等执法部门在执法管理和劝导服务时,要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劝导规范停车。

(二)施划泊位,增加供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排查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施划情况,依据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标志标线残缺不全的重新施划增设。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增加有效泊位供给。

(三)完善设施,隔离禁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道路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设置人行道等区域硬隔离设施,实施强制隔离禁停。新划停车泊位的同时施划同向停车引导线;对原有停车泊位,根据实际增划停车引导线。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标识标牌清查,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增设或更换设置同向停车标识牌,保证每个路段和每个停车场至少2块同向停车标识牌。

(四)联合执法,严管重罚。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既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又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一律拍照固定证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依法处罚。对“僵尸车”、销售二手车、占道修车等经通知拒不驶离、无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依法强制拖离。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城管部门处罚的,城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交警部门处理。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8年8月10日—20日)。召开专项会议,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在全市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营造整治浓厚氛围。

(二)重点突破阶段(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1、重点在淮河大道、洞山大道、舜耕路、朝阳路、龙湖路、广场路、国庆路、泉山路、蔡新路等29条“路长”包保责任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设置道路硬隔离设施,科学施划停车泊位。

2、重点规范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各管理单位自行对门前停车场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施置同向停车标识、标牌、指向箭头,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3、重点整治29条“路长”包保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依法进行处罚、拖离乱停放车辆。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9月11日—9月30日)。

各县区、各责任部门根据前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优化专项工作措施,向城区其它路段全面延伸,结合全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城区全面开展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8年10月1日起)。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反弹现象进行持续整治,建立“教育引导、泊位停放、隔离禁停、严管重罚”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交通秩序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完善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强大合力。

停车场项目管理篇(11)

2视频车牌识别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

2.1系统概述

视频车牌识别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将车牌作为车辆出入停车场的唯一凭证,通过车牌识别技术,判断车辆进出场的权限、车辆停放时间及所需缴纳的停车费。系统很好的解决了传统停车场中,存在的由人工管理、雨天刷卡/取票易被淋湿、上下坡道时易发生溜车碰撞、通行速度缓滞、易拥堵等带来的问题。

2.2系统架构

系统主体采用TCP/IP组网结构,在保障数据传输速度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极大的方便了设备安装及布线,同时支持脱机运行。视频车牌识别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车牌识别仪、出入口道闸、主控制器、地感检测器、中央收费端、自助缴费机、岗亭收费端、应用服务器、B/S管理终端等部件。

2.3本项目系统设备配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车库出入口设计为三进三出,即三个机动车入口,三个机动车出口。每个入口处主要由一台车牌识别仪、一台入口道闸、两个地感检测器等构成。每个出口处主要由一台车牌识别仪、一台出口道闸、两个地感检测器、出口岗亭收费端(含电脑及收费软件)构成。在人流较大的出入口处,如公共楼层的服务台、电梯厅附近等位置,设置了两个中央收费处,配置两套中央收费端。根据停车场的区域划分,结合成本考虑,本项目配置了一台自助缴费机。在管理中心,配置一套应用服务器及B/S管理终端设备。

2.4系统工作流程

(1)临时用户入场流程。临时用户驱车到达停车场入口处,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入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存入后台数据库,道闸自动抬杆,驱车经过道闸,进入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2)临时用户出场流程。临时用户准备离场时,首先要先进行缴费。为提高用户缴费速度,缓解出口拥堵,系统提供场内中央收费处人工缴费、出口岗亭人工缴费和自助缴费三种缴费模式。中央收费处人工缴费:中央收费处通常设立于人流较大的出入口处,如公共楼层的服务台、电梯厅附近等。临时用户准备去停车场取车时,可在场内中央收费处进行缴费。临时用户到达中央收费处,向工作人员提供车牌号码,系统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用户缴纳停车费用后,工作人员向车主提供条码型缴费凭证。车主驱车至停车场出口处时,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出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与后台数据库数据信息对比,对比通过后,道闸自动抬杆,车辆离开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出口岗亭缴费:对于未在场内提前缴费的用户,可在出场时选择未缴费车道,在岗亭收费处进行缴费。车辆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抓拍地感,出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与后台数据库数据信息对比,系统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用户向工作人员缴纳停车费用后,收费人员在软件上确认缴费成功,道闸自动开启,车主离场,道闸复位。自助缴费:自助缴费主要通过自助缴费终端来得以实现,只需增加自助缴费终端即可,并不需增设其他设备,此种模式与中央收费处缴费同属场内缴费。但是,自助缴费终端属于无人值守设备,用户在终端上即可完成自助式缴费操作。用户在自助缴费终端上输入车牌号码,并选择车辆,系统会根据当前的收费规则计算停车费用,通过液晶显示屏显示相应停车信息,用户可在终端上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自助缴费终端自动打印条码型缴费凭证。车主驱车出场的流程与中央收费处缴费后的流程相同。(3)长期用户进出场流程。长期用户车辆到达停车场出入口处,触发铺设在通道上的触发地感,出入口车牌识别仪自动抓拍车辆图片,并识别车牌号,存入后台数据库,并对比是否为长期车辆,对比通过后道闸自动抬杆,驱车经过道闸,进出停车场,道闸自动复位。

3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

3.1系统概述

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是基于数字引导、视频捕捉、车牌识别、智能定位为一体的全新车辆引导、查询系统。它利用具有唯一位置ID的视频检测终端识别每一辆车或每组车位的车牌号码,并上传车位占用信息和车位对应车牌信息,由系统统计并将车位实时信息到引导屏上,以辅助用户快速查找空车位,用户取车时可直接在取车查询终端上输入车牌号码,获取车辆停放位置,系统合理规划最近路线,以辅助用户寻找车辆。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的原理是:视频检测器通过对车辆特征进行识别对车牌号码进行分析读取,实时将车位占用状态显示到指示灯上,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车位状态信息、车辆图片、车牌信息等发送至管理电脑,由管理电脑分析处理后存入数据服务器,同时将各个区域剩余的车位数下发到各个路口对应的车位引导屏进行实时数据,指示各区域、各方向余位信息,从而引导用户泊车。反向查询管理系统的原理是:在停车场的各个电梯厅安装反向查询终端,客户取车前只需在终端查询机上输入车牌号,系统可以自动调出相对应的信息,立即将停车点、取车路线在查询终端上通过大屏幕显示,一目了然,可以有效地帮助客户以最快的速度找到车辆。4图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架构图

3.2系统架构

针对南京海峡城A1地块项目停车场车位引导系统的需求,系统采用先进的架构,整个系统仅仅由探测部分的视频检测器,显示部分的引导屏以及管理部分的管理中心三大部件组成,大大简化了系统组件,使系统的应用更为灵活多变。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及反向查询管理系统包含了视频检测终端、车位引导屏、取车查询终端、应用服务器、B/S管理终端等部件。

3.3本项目系统设备配置

本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共一层,有停车位544个,在每个入口处安装1台组合余位显示屏,在停车场内部的各个岔路口处共设置15个车位引导屏,在电梯厅安装3台反向查询终端。在每个车位的正前上方安装1个视频检测终端,对相应的车位进行实时探测,通过指示灯来显示车位的状态,红色灯代表该车位有车,绿色灯代表该车位无车。显示屏、引导屏、反向查询终端、视频检测终端通过网络交换机连接到局域网,与控制中心的服务器等设备组成一套完整的系统。

3.4系统工作流程

(1)视频停车引导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在使用停车引导系统的停车场中,车主到达停车场入口时,便可根据总余位屏查看当前停车场内的车位总体使用情况,如果没有空余车位则无需入内浪费时间,如有空余车位则可入内停车。进入停车场以后,车主可以根据区域引导屏的余位信息和箭头指示自由的选择一个自己想要前往的停车大区域(如A区、B区……),然后再根据引导屏的余位信息和箭头指示选择一个自己想要前往的停车区(如A1区、A2区……),最后,车主到达停车区域后,根据车位灯的颜色,直观快速的寻找到空余车位,轻松的完成整个停车过程,不用再浪费时间寻找车位,也不用担心再“误入歧途”。(2)反向寻车流程用户在返回停车场内准备取车时,可至取车查询终端前,输入自己的车牌号码(支持模糊输入)后,为了提高查询成功率,系统会提供模糊查询结果,车主选择自己的车辆图片后,系统会显示该停车场的平面电子地图,并绘制由查询点到车辆停车位置的最优步行路线,供用户参考,指导用户快速到达车辆停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