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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8 18:54:07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1)

1问题的提出

税收政策是律师事务所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合理的税收政策更有利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效制定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其发展壮大的长期目标。因此,税收政策是我们纳税筹划课题研究中的重要研究对象。随着对律师事务所纳税筹划问题不断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合理化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因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情况进行研究,试图揭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为改善其合理化程度提供若干建议。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从古至今有过几次演变,近几年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本都采用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截止至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占全部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1%以上。基于上述情况,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征收方式

2.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表明了现在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型的居多,也显示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更偏向于使用核定征收方式。其实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应采取不同征收方式。对所有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都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而应对两种方式都不断完善。

3查账征收下的纳税筹划方法

3.1税收制度方面

从税收制度角度考虑,纳税筹划可以从纳税人筹划,降低纳税依据、降低税率的纳税筹划,以及税法对律师行业的相关特殊规定着手。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制度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税收优惠制度,作为国家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的重要手段,可以为律师事务所提供较大的纳税空间。

3.2会计制度方面

从会计制度角度考虑,律师事务所可以运用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对律师事务所收入、成本、费用等的计量方面进行筹划。对于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模糊是导致查账征收不能有效实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如能合理的扩大成本费用的列支,便可减少律师缴纳的税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3.2.1奖金发放制度的纳税筹划

下面举例说明如何利用会计制度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假设某律师事务所员工月薪1万元,12月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

由此,计算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800)×20%-375]×12=1758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5375=3862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

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800)×20%-375]×9+[(10000+40000-800)×30%-3375]×3=47340(元),节税56205-47340=8865(元)。

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800)×20%-375]×12=41580(元),节税56205-41580=14625(元)。

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规模和年终奖金金额的不同,存在多种纳税筹划方案。其中,采用月奖方式按比例发放的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与年终奖金的1/12所适用的税率越接近,可获得节税效果越好,节税效果最好情况便是当二者相等时。

由此可以看出,合理依据会计制度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大大减轻了税收负担。

3.2.2办案费用报销制度的纳税筹划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研究表明,当律师办案费用低于收入的30%时,采用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的方法可降低律师的收入,进而导致律师事务所缴税金的减少;当律师办案费用高于收入的 30%时,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可有效地降低律师事务所的利润,为合伙人节约税金。由于这两种情况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一种,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全面考虑,制定有利于不同身份的人的办案费用报销制度,以选择税负相对低的方案。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00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如下:

1.会计制度无法统一,有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商业会计制度,有的按照司法部的讨论稿执行。

2.会计制度执行方面,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核算较简单,会计人员多为兼职,有些甚至未经过系统财务会计培训,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达不到会计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能力准确反映收入、费用,导致律师业的收入分配和纳税基础不明确。

3.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设置过于简单、随意。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和《司法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司法通〈2000〉100号)的规定,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组织形式改革,脱钩后的律师事务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作事务所。由于会计水平的限制和运作模式不同,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沿用旧会计核算方法。

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财政部 2001年11月29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2002年正式实施,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此核算办法。

虽然(财会[2001]61号)是历年来最有针对性地法律,比如增加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未考虑很多,还是不能彻底解决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些地区出台了地方法规来解决一些问题,1995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1999年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为此司法部于2006年4月11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要求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但该行业需要一部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律师业的收入费用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确认和划分中的主要问题

只有合理划分收入及其所在期间,律师业的应税所得才能得到合理确认。律师事务收入包括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移收入和租赁的收入等,来自于法律服务收入是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除风险的事中或事后交费、法律援助的无偿等情况外,一般是收费在先,即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法律服务才正式开始。

1.如何合理确定法律服务的总收入。实际工作中,多数案件要跨月、跨年度结案,这就产生了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与之相比,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主动的确定服务期限。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划分聘用律师各期的收入和事务所与合伙人跨年收入会有一定的难度,这直接影响到当期净收益的确认,影响合伙律师所得税和事务所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额外工作时间,也可能增加总的法律服务收入,如果按照完成进度估算当期收入,将造成会计利润的虚高或虚减。实务中,现金通常在服务开始时收取,然后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但法律服务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收入总额可能增加的不确定性使收入的确认和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律师所如果简单地实施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合理划个会计期的营业收入。

2.如何合理划分律师间的合作收入。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着律师间合作办案和共同取得收入的行为。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律师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间、律师事务所间的大量共同业务收入是会计收入确认的另一个难点。

3.如何合理划分律师收入和客户资产。事务所与客户间存在代收代支款项,税务机关有时并不认同该业务,要求对该笔业务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不得不放弃部分业务,或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律师在执业中也常常会持有委托人资金或者财产,称为信托业务,会计人员也需要划分信托业务和律师业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与办理当事人相关法律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等。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指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的管理、宣传、水电等支出。

1.律师事务所某些费用数额巨大且难以确认。律师办案费用因服务事项等而不同;可能导致高额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支出。会计人员在确定支出是否确实用于事务所业务开支时比较困难,这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费用确认时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用途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当事人在委托开始时预支款项给律师事务所时,很难确定哪一部分是办案费、哪一部分是律师服务费。其实际的成本开支及律师的服务费用需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而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也增加了合理划分费用的难度。

3.对中间业务的代收款、代保管资金管理的管理。在律师事务所业务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评估费等中间业务,法律尚未明确相应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费用等容易混淆。

4.在成本、费用具体的扣除标准上,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中专门就办案费用的扣除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办案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其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一旦选用了其中一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而实际上费用的变化是不确定的,这就不能适应律服务类型的多样性。

三、对策

(一)合理设定律师费用的费用扣除率

使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甚合理,容易造成实际的扣除数额部合理。对于调查过程中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而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尤其是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灵活地确定适当的扣除率。由于其他行业都没有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对律师行业是否也能按实际情况扣除。

(二)尽快建立律师业的会计制度

建立律师业会计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律师服务的特殊性的重视及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支持,从而促进行业内各类型律师事务所的均衡发展,提升我国高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法律出版社,2008.

[3]吴成云.论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3)

二、人员聘用税收筹划

律师是高薪职业,聘用律师聘金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多少有很大关系。第一,人员工资是律师事务所运营的主要支出之一,工资成本对事务所经营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律师事务所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通过改变薪酬支付的方式等来实现“节税”目的,提高律师的实际所得。如薪酬的一部分由现金支付、一部分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如休假、培训等);采用聘用律师和合作办所之间的税收差距就较为明显;将年终奖分散到每个月中去,减少年终奖收入带来的税额,避免工资的大起大落。第三,掌握好纳税的临界点,注重控制好收入的层次,避免临界点工资档次的攀升。第四,注重律师聘用的方式,如将聘用律师的应纳所得税与收入挂钩,税收增大了,收入也增加了。又如采用合伙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和额度,同时注重税收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技巧,尽可能节约税收支出。

三、让专业的会计人参与税收筹划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4)

人和事物都是环境的产物,都在具体环境中生存、发展,生存、发展的好坏离不开环境的优劣。税收筹划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不存在;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时代被看作偷税漏税;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才登上大雅之堂[2]。税收筹划的环境就是企业在从事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收筹划耐以生存的根基和土壤。税收筹划的环境有内外之分。内部环境由纳税人环境和税务师事务所环境构成,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需求方,税务师事务所是税收筹划的供给方[3]。事务所环境主要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内部机制等项目;纳税人环境由筹划意识、员工素质、内部管理、财务控制等因素构成。我们知道,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是乐于进行税收筹划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职工筹划素质也是纳税人在税收筹划利益驱动下的自主选择。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自律环境和职业保险。立法、司法、执法主要从“三权”的角度分析如何为税收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自律环境就是行业协会为税收筹划创造的公平竞争舞台;职业保险属于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范畴,旨在于降低税收筹划风险,为税收筹划保驾护航,避免由于一次筹划失败而导致灭顶之灾的可能。税收筹划的环境可以用下图直观的表示出来:

职业保险配套环境

立法环境

外部环境司法环境宏观环境

执法环境

税收筹划的环境自律环境中观环境[4]

事务所环境

内部环境微观环境

纳税人环境

二、目前税收筹划外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规规章不健全。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六十六条,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做了适当修改)。”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对从事税收筹划业务毫无提及。虽然《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也没有给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收筹划业务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因此在税务特别是税收筹划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二)行政诉讼不畅,税务律师欠缺。

税收筹划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统一体,在取得税收筹划收益的同时,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最低要求,越过这条底线可能就成为偷税漏税了。在实践操作中,纳税人所做的税收筹划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同,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但是税务行政诉讼应由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在纳税争议的解决途径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很多纳税人在出现纳税争议时自认倒霉,只知道向税务机关求情勾兑,不懂得“民告官”,不知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即使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敢告、不会告;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中精通税法的律师太少了,目前要想成为律师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这就必然导致律师内在的知识结构缺陷。可见,税务律师这一块蛋糕还有待做大做强。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依法征税意识淡薄。

行政执法权主体在税务领域具体主要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税务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征收。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并没有真正做到这一点,不是对纳税人太“好”就是对纳税人太“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行为的两个方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理性选择,纳税人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最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但是,税务机关为企业做税收筹划就有“多管闲事”“越俎代庖”的嫌疑。因此,某些税务机关为了体现自己的“爱民之心”而“送货(税收筹划)上门”的做法是不宜提倡的,税务机关没有权利更没有义务为企业做税收筹划。依法征税就是严格按税法办事,该征的一分不少,不该征的一分不多。由于我国目前征管不严,政策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较强,税收征管法有时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使得税务筹划损失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没有充分显现。同时由于政策方面过多的优惠政策、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难以及时兑现的承诺,较容易使税收筹划带来的利益化为乌有。在税务处罚上,尽管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有一定上下限,但宽窄轻重完全由税务人员掌握,从而增加了税法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某些税务机关变相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比如,由××事务所提供的税收筹划及纳税申报可以免检,其余的均须依“法”严格核查。这些行为都不利于税收筹划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完善。另外,税收计划这个“紧箍咒”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具体实施。(四)自律作用不强,恶性竞争突出。

近些年来,不少税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纷纷打起了价格战。一项通常需要收费上千元的业务经过竞相压价后,往往会讲到数百元。例如某税务师事务所有个老客户,一直按一万元收费,后来因竞争对手的步步相逼,这家事务所为保住这客户只好把收费降到五千元。这种情况对税务师事务所而言绝不是偶然碰到,而是经常发生。众所周知,注册税务师执业也受成本效益问题制约,由于收费水平的不断降低,注册税务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不改变工作方法,减少业务程序。低价竞争往往导致职业质量下降,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不满。更有甚者,为了迎合客户的要求,编制虚假发票和原始凭证,通过“伪税收筹划”欺骗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

(五)职业保险“难产”,风险难以转嫁。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偷税漏税”,毕马威就因为“滥用避税产品”招来不必要的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一旦税收筹划失败,风险是巨大的,对中小型事务所而言,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因此,税收筹划风险的转嫁分散就是不得不解决的难题。值得欣慰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时开发的国内第一款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产品填补了历史的空白,为以后的大力推广奠定了必要基础。但是,职业保险的推行还任重道远。

三、优化税收筹划外部环境的有关措施和思路

(一)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税收筹划市场。

纵观国外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变迁,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筹划市场、提高其运行效率,应该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制度,完善中介立法。从国内来看,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是由于立法步伐的差异,两者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1993年10月国家就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然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建设则相对比较落后。目前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税收筹划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台较晚,法律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使得税务、税收筹划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因此,政府应加强完善税收筹划和税务的相关制度,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另外,在注册会计师的具体业务操作中,制定了规模庞大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实务公告等规章制度。这些规则让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时有章可循、有则可守,减少业务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审计从业风险。在注册税务师的税收筹划业务中,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税务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试行)》等也仅对税务作了蜻蜓点水,而非具体详细的规定。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明确规范税收筹划的规章制度,并且税务师事务所尚无法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税收筹划,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可以做税收筹划,也许客户更多市场份额更大。因此,税收筹划无“法”可依已是其发展的最大瓶颈,加快税收筹划法制建设,规范税收筹划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税务律师培养,完善争议解决途径。

税务律师就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从事涉税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平衡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司法机构面前的弱势地位,使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法律范围内达到最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税务上,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或税收筹划产成分歧而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时,在税务机关面前,纳税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防止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也需要有专业的人员为其筹划,使纳税人付出的代价最小。税务律师就是在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下出现的,他必须是同时具有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也很少,法官在审理涉税案件时通常是向税务机关咨询,进而在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之上对案件做出裁决。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很难得到真正的保证,难以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完善税收筹划引起的纳税争议解决途径的急迫需要。

(三)明确税务机关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

1.税务机关不宜参与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的土壤培育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理论上有“愚昧者偷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筹税”之说。有些税务机关在深化税收服务的过程中,把“税收筹划”作为服务为企业送货上门,笔者认为,纳税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帮助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是不妥的。

首先,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身份不符。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作为国家的财政来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人员帮纳税人做税收筹划,无异于主动减少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这与税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职责矛盾。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于税法的漏洞和不足,税务人员应该向立法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反映,提出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国家税收制度,而不是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更不应该参与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最后,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不利依法治税。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检查,税务人员既帮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又要检查纳税人,如同自己检查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允许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则为其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为查处各种偷漏税行为带来诸多不便[6]。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事,他们可以自己办理,或者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应该让企业、中介、政府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严格依法征管,提高税务人员政治素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利益,依法接受监督。但是,目前少数税务人员在广大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眼中的形象是不佳的。“吃的是鱼肉海鲜,穿的是皮尔卡丹,住的是总统套间”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刁难、滥用征税弹性使得纳税人缺乏寻找税务中介的内在动力,有的企业只知道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收筹划。有的甚至认为找事务所不如找税务局,搞税收筹划不如搞勾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征税才能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才能为税收筹划市场提供生存的空间。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认真利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从思想上防止税务人员索贿受贿、、,税务人员应该以实际行动做人民的真正公仆。另一方面,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权力与监督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监督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组成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3.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真正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

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不切实际的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一到预计税收任务完不成时,就由领导带队,深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企业已经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后,还要求其再预缴、多缴一些或者将本应在当年抵退返还的税款挪到以后年度抵退返还,并将这一做法当成保收增收的工作经验加以宣传推广。更加“高明”的税务机关平时很少进行税收宣传和纳税稽查,在任务完不成时,便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大户,加大稽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从重处罚;或者与公安部门配合将企业法人送进拘留所。这些做法都会严重影响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和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不能将税收计划当成唯一的工作目标和指挥棒。同时,上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对下级税务部门的业绩考核办法,突出征管质量建设的重要性,避免把工作实绩与税收计划完成数完全挂钩考核,而不去评估收入质量好坏。另外,应在工作考核中改进和突出征管质量的主导作用,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把登记率、申报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七率”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

(四)重视行业协会,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税务中介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中国税务报》曾刊登名为《固守一片净土为何这么难》的文章,文中提到目前税务中介机构的互相拆台、竞相压价、不讲诚信、不求质量等恶性竞争现象;在“顾客就是上帝”的现代社会中,不少客户以价格要挟事务所甚至在签约筹划协议之前就问能节约多少税款。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税收筹划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办事,如果以税收筹划的节税额确定事务所的报酬,事务所怎么能保持公平独立的地位呢?在一些事务所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屈从于客户的要求时,行业协会应该怎么监督、管理呢?

1.运用指导价格,禁止恶性杀价。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要想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标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注册税务师协会可以参考目前的物价水平,分地区制定指导标准和价格底线,对服务价格低于价格底线的事务所重点监督。另一方面,恶性竞争容易导致企业频繁更换事务所,前后任事务所应该向行业协会报告更换的具体原因,行业协会分析其是否存在恶性竞争和违法行为,做到防患未然。

2.规范业务程序,严格依法审核。

严格审核是税法的要求,也是事务所对企业和国家负责任的表现。在税收筹划中,有的事务所不按程序办事,不检查企业有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味“节约成本”甚至主动找税务机关勾兑,行贿税务人员。规范业务程序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在程序上做到有规可循,实体上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10月15日审议原则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行为,完善税收筹划市场。

3.合理考核业绩,年度百强。

年度百强的评比将提高社会各界对整个行业规模和概况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信息有迫切需求。他们希望有一个了解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相关信息的权威渠道,帮助他们认识和选择事务所。另一方面,年度百强同样符合业内的需求。因为对上榜税务师事务所来说,将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发展壮大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五)推广职业保险,转移筹划风险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5)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235-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11月23日,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对于大量未能入选该名单的地方高校而言,将在获得中央教育资源支持方面落后于入选院校。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和培养基地入选标准也给地方院校指明了发展方向,地方院校如何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自觉按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当务之急,也成为决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未来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

一、地方院校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1.顺应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但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毕业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最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1年以来,教育部先后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意见、方案及首批培养基地名单,意味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我国已经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三种。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建设,建设期为5年。其目标定位是: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宏观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该计划将引导各高校自觉遵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调整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推动法学教学改革,面向社会需求培养法律人才,提高法学毕业生实务能力。

2.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高校法学专业急剧扩张,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1],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

地方所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主体部分,主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着力为地方培养高素质人才。地方所属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各地培养合格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重任,这些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法学教学、科研水平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充分认可,但高校法学教育由于过于强调理论学习,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与职业结合度较低,毕业生的工作能力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2]。教育部所推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目标在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职业人才,强调法学教育要适应各类实际部门的需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此,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积极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3.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

与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或法学专业院校的法学院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存在“资源禀赋”的差距,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突破重点是地方特色,而特色之“特”在于“强”[3]。多数地方院校从开办之日起,就一直在探索并逐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以郑州轻工业学院为例,近几年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围绕“特色”目标作了一些探索:第一,结合工科院校背景,法学专业强调毕业生民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学习;第二,加强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修改教学计划,大幅度增加法律实务课程,并与中国知名的司法考试培训学校合作,在校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第三,加强学生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的衔接,每届学生都有8周集中的专业实习,将学生主要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习单位,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提前接触法律实务、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尽可能缩短毕业生从学校到工作单位在能力上适应期。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各高校法学专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重大机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资格”属于高度稀缺资源,大量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不能入选。对未能入选首批培养基地名单的地方院校来说,必须正视原有培养模式的弊端,以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为导向,改革现行人才培养方案,围绕“地方性、实务性”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发展之路。否则,将在未来5~10年的竞争中进一步拉大与其他院校的差距。

二、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1.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基本的内在要求和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宽阔的学术视野;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观念;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从事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4]。这些基本的内在要求就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地方性与实务性,实务性强调的是学生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有学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该是“高层次”的,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教育,对缺乏多学科背景且必须先完成通识教育的本科生来说,在四年里很难被培养为“卓越法律人才”[5]。笔者认为,将“卓越法律人才”仅仅定位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思路弊端较多。其一,从历年法学本科生考研率来看,本科毕业生没有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还是占大多数,这一群体直接到实务部门就业,而实务部门恰恰需要“卓越法律人才”。其二,很多地方院校没有硕士学位点,即便有也受到招生规模的限制,这些学校承担着为知名法律院校或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较大的院校输送优质本科毕业生的任务。如果不在本科阶段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模式下培养出的毕业生就不能与硕士阶段“卓越法律人才”模式相衔接。其三,从一些高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看[6],无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的“4+2”、“4+1”模式,还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2+2”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的“3+3”模式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均注重本科和硕士阶段教育的衔接。

对于地方院校来说,其改革的主旨,在于根据自身发展的优势和特色,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的突破和前瞻;而其具体举措,则是调整建设思路、明确培养方向、改进教学模式、统筹教育资源、监控办学质量、落实操作成效。表现在办学层次上,我们仍然坚持将优质的本科教育作为“重中之重”[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眼点不是精英教育,而是大众化教育,这个判断是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

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首先,制定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结合教育部政策,吸收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等地方法律服务行业协会或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7]。其次,在核心课程体系设置方面,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当处理好公共基础课与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关系,处理好考试与考查等不同课程考核方式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建立分类指导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允许地方高校对核心课程中的部分课程的学分进行降低设置甚至不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适当压缩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理论教学学时,甚至可以不作为必修课,完全可以由教师引导学生自学[7]。此说欠妥,教育部法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强调法学本科生“厚基础、宽专业”的培养方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连本专业基础课程都不能系统学习,过多涉及其他专业课程,如开设会计学、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选修课,由于学生不具备这些学科的专业基础知识,只能了解一些皮毛,无济于事。最后,以实务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还应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及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在三大诉讼法课程中设置实践环节,强调课程教学中结合实务讲授,通过开设法律文书、法律谈判等实践课程,设置专业见习和专业实习环节。

2.建设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

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实施该方案,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无疑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根据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国家将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①。“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机制”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该机制是推进优秀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地方高校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并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选派占教师总数30%左右的法学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实务部门挂职1~2年,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同时选派同样数量的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到高校任教1~2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通过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地方高校可以建立一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优秀师资队伍,满足“双师制”、“导师制”以及“课程小组授课模式”对优秀师资的需求,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3.强化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学环节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依托校内和校外两个平台[4],校内实践教学主要通过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庭审、真实庭审观摩等方式实现;在校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习、法律援助、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等途径进行实践教学。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见习是校内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培养方案安排为期1周的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教学计划安排在第四学期,主要见习内容包括:第一,组织模拟庭审,通过案件情景模拟及实务训练,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其法律分析和应用技巧。第二,观摩真实庭审。通过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选择具有可操作性且有教学意义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将真实法庭审判引入校园,学生以旁听者的身份观摩庭审,写出见习报告,给学生提供一个了解审判实务的校内平台。第三,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则是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真实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参与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教师中兼职律师的作用,鼓励学生参与自己所的案件,了解诉讼程序。有条件的地方院校,可以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作为系定选修课,要求学生毕业前必须至少选修一门诊所课程。

在校外,积极开拓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构建专业、实用的法律实践教育平台。专业实习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期8周,实习时间在第六学期,要求集中实习,主要实习去向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以及企业法务部门。针对专业实习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实习单位签订指导协议,严格考勤,由指导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学生可以在实习当中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写作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提升综合法律素质。社区法律服务也是学生进行校外司法认知的重要途径,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区法律咨询服务。培养毕业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高度的社会正义感。

三、地方院校实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措施

1.建立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依托教育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联合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中央部委属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承诺,对本地区地方高校给予经费支持,并加强对相关基地的指导、检查。支持参与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提供专项经费保障。

但能够入选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地方高校毕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无法同入选院校一样获得教育部、财政部的经费支持。首批部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数量与全国623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基数相比,显得极其不对称。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需要和特点,参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建设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①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建设经费以学校为主筹措,由省级地方财政依托“本科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补助。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更具有地方特色,更符合地方实际,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更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若干年的积累,一定能够对地方整体法律人才素质的提高发挥巨大作用。

2.地方院校自身加大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支持

就开设法学专业的地方高校而言,无论是以理工为主的院校,还是农、林、医类院校,在其学科结构中,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建设的学科。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第一个关于法学高等教育的专门指导性文件,也是教育部在社会科学领域最先实施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地方院校自身应当顺应国家教育政策变革导向,为法学专业的发展提供特别支持,壮大师资队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而法学专业的发展既能对地方高校其他相关专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是对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有益探索。

地方院校应支持本校法学专业参与部级或地方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争取成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创造条件。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者,应加强法学专业基层教学单位建设,在法学专业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学制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在教师准入、职称聘任、考核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法学专业以支持。

3.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绩效评估机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研究制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家指导标准,完善针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长期绩效评估机制,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指导标准具体细化,分别针对各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设立绩效考评目标,逐级落实,定期考核,检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效果。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信息反馈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用人单位人才满意度调查、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信息反馈调查,统计司法考试通过率、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比例等信息,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建设、共同改革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等。因此,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对高校与合作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评估[7]。由高校与中央和地方政法委共同对卓越法律人才合作培养质量综合评估。

参考文献:

[1]杨晨光.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工作组成立[N].中国教育报,2011-04-02(1).

[2]周杨.职业化训练:卓越法律人才理念的践行――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施天涛[J].中国大学教学,2012,(9).

[3]汤唯,房绍坤,金福海.国家特色专业建设中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及其实施[J].中国大学教学,2012,(5).

[4]龚廷泰.“十一五”本科“质量工程”建设的检视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6)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人员49人(含退休干部12人),其中育龄妇女17人:1、已婚育龄妇女12人;2、未婚育龄妇女5人。

1、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一是调整了计生领导小组。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成建任组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兆文任副组长,各股室处所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计生日常工作,计生工作经费实行实报实销制。二是制定了年初安排。根据《游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二00九年工作要点》(绵游人口发[2009]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二00九年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绵游司发[2009]16号)下发到本局各股室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二是签定了责任书。年初局计生办与各股、室、处、所签定了《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2009年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把计划生育责任制落实情况做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失职者追究责任,坚持领导干部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股室负责人共同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加强素质教育,增强计生意识。结合“三大主题”实践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定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婚育新观念和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3、规范计生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夯实计生基础。一是2月23日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体检,及时掌握环情、孕情情况;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信息卡、工作台帐齐全,内容详实、准确,各类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使计划生育率、女性初婚晚婚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办证率均达到了100%。二是落实晚婚、晚育、丈夫陪伴假和采取避孕节育服务政策措施,全局干部职工参与计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局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

三、履部门职责,切实为计生工作服好务

1、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坚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计生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纳入年度普法教育内容,紧密配合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婚育新观念,切实提高群众计划生育法制观念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积极推进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2、抓好法律服务工作,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为女孩及计划生育家庭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免费为独女户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具有专业经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共为独女户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法律咨询8470人次,法律援助110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8万元。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7)

二、情况分析。

通过开学这几天与前任班主任老师的交谈及自己的留心观察,对本班学生有了初步的了解,大部分学生已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认真完成作业,专心听讲,积极动脑,热爱集体,乐于参加班级的各项活动。由于学生年龄特征,自控能力较差,课堂上,有部分学生注意力不集中,爱说话,影响周围的学生学习。还有少数学生至今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较好的完成家庭作业,甚至不写家庭作业。因而,这些同学的成绩也较差。针对此现状,特制定一下任务。

三、任务与目标。

1、做好学生开学的思想整顿工作,使孩子们尽快把心收回学校,用到学习上。

2、根据学校各项要求,制定班纪班规,明确新学期班级各项规章制度,使每位学生自觉遵守班级纪律。

3、选拔得力的班干部,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当好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4、开展结对子,一帮一互助活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5、开展榜样之星活动,评选文明之星、纪律之星、智慧之星、小蜜蜂之星。

6、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7、协同科任教师搞好教学工作,及时了解各科教学的动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四、方法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加强每位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从小树立我为班级服务光荣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一种人人爱班,人人管理的现象,人人争做班级小主人。充分利用各项活动,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使学生心中有他人,有集体。

2、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小学生好动,课堂纪律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因此,我将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好好整顿班级的纪律,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在课堂上,尽量使用赞扬的语言,树立孩子较强的自信心,培养良好的班风。教育学生能做到课堂上遵守纪律,专心听讲,课后不骂人、不打架、不欺负小同学。平时,多与其他任课教师多沟通、联系,对于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同任课教师联合起来一齐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3.加强常规教育,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充分利用班队会时间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行为习惯上、生活上、言行上、思想上、纪律上加强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对表现不够好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指导,帮助改正。使学生规范言行,表里如一。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人人争当讲文明,懂礼貌的好孩子。

4、根据上学期干部的表现,采用民主选举的办法,选出自己信赖的班委成员,然后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并对班干部的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和鼓励。

5、开展榜样之星活动,在班级里形成竞争意识。评选文明礼貌的文明之星、遵守纪律的纪律之星、努力学习的智慧之星热爱劳动的小蜜蜂之星。

6、认真做好家访工作。

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思想动向。要让家长多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尤其是留守儿童和学困生,更要多与家长沟通,家校结合,用正确的方法和态度来教育孩子,帮助学生找回自信,不断上进。

7、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问题要天天讲、时时讲,利用课前三分钟和班会课常抓不懈,并举行安全知识讲座,全面系统地让学生明确安全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让全班同学互相监督,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全班学生度过一个安全的学期。

8、做好学困生转化工作。

关心和尊重学困生,根据其心理特点,从感情上亲近他们,从学习上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心他们,多给他们一片阳光,在班级中形成一种团结、互助、友爱的氛围,使之感受到老师的关怀和集体的温暖。捕捉他们的闪光点,对他们的点滴进步给予表扬、鼓励。

如果说每个孩子都是一颗小星星,我愿用爱心、耐心、宽容为他们撑起一片挚爱的晴空,让他们各自闪烁出最灿烂,最动人的光辉!能让每个孩子健康的成长,快乐的学习,这是我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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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8)

二、情况分析。

通过开学这几天与前任班主任老师的交谈及自己的留心观察,对本班学生有了初步的了解,大部分学生已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认真完成作业,专心听讲,积极动脑,热爱集体,乐于参加班级的各项活动。由于学生年龄特征,自控能力较差,课堂上,有部分学生注意力不集中,爱说话,影响周围的学生学习。还有少数学生至今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能较好的完成家庭作业,甚至不写家庭作业。因而,这些同学的成绩也较差。针对此现状,特制定一下任务。

三、任务与目标。

1、做好学生开学的思想整顿工作,使孩子们尽快把心收回学校,用到学习上。

2、根据学校各项要求,制定班纪班规,明确新学期班级各项规章制度,使每位学生自觉遵守班级纪律。

3、选拔得力的班干部,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当好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4、开展结对子,一帮一互助活动,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

5、开展榜样之星活动,评选文明之星、纪律之星、智慧之星、小蜜蜂之星。

6、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7、协同科任教师搞好教学工作,及时了解各科教学的动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四、方法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加强每位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从小树立我为班级服务光荣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一种人人爱班,人人管理的现象,人人争做班级小主人。充分利用各项活动,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使学生心中有他人,有集体。

2、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小学生好动,课堂纪律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因此,我将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好好整顿班级的纪律,保证课堂教学顺利进行。在课堂上,尽量使用赞扬的语言,树立孩子较强的自信心,培养良好的班风。教育学生能做到课堂上遵守纪律,专心听讲,课后不骂人、不打架、不欺负小同学。平时,多与其他任课教师多沟通、联系,对于不遵守纪律的学生同任课教师联合起来一齐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3.加强常规教育,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充分利用班队会时间学习《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行为习惯上、生活上、言行上、思想上、纪律上加强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对表现不够好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指导,帮助改正。使学生规范言行,表里如一。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人人争当讲文明,懂礼貌的好孩子。

4、根据上学期干部的表现,采用民主选举的办法,选出自己信赖的班委成员,然后明确分工,各负其职,并对班干部的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和鼓励。

5、开展榜样之星活动,在班级里形成竞争意识。评选文明礼貌的文明之星、遵守纪律的纪律之星、努力学习的智慧之星热爱劳动的小蜜蜂之星。

6、认真做好家访工作。

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学生的思想动向。要让家长多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尤其是留守儿童和学困生,更要多与家长沟通,家校结合,用正确的方法和态度来教育孩子,帮助学生找回自信,不断上进。

7、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问题要天天讲、时时讲,利用课前三分钟和班会课常抓不懈,并举行安全知识讲座,全面系统地让学生明确安全的内容及其重要性。让全班同学互相监督,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全班学生度过一个安全的学期。

8、做好学困生转化工作。

关心和尊重学困生,根据其心理特点,从感情上亲近他们,从学习上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心他们,多给他们一片阳光,在班级中形成一种团结、互助、友爱的氛围,使之感受到老师的关怀和集体的温暖。捕捉他们的闪光点,对他们的点滴进步给予表扬、鼓励。

如果说每个孩子都是一颗小星星,我愿用爱心、耐心、宽容为他们撑起一片挚爱的晴空,让他们各自闪烁出最灿烂,最动人的光辉!能让每个孩子健康的成长,快乐的学习,这是我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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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9)

要的条件,为广大师生的生活、工作、学习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现状分析

本期我校有学生1500余名,共27个教学班,各班级、各个学生发展不平衡。本期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要集中力量整治重点班级、重点个人。

1、安全与纪律。进餐、午睡、住读生晚寝、集会、上课等常规纪律较好,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靠领导、班主任、教师、学生会干部的监督管理维持的,比较脆弱,学生的自觉性、自律性还不够强。

目前纪律与安全工作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午自习在班主任、学生会士部结束值日后吵闹时有发生,部分学生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和老师的休息。

(2)打架、盗窃、逃课上网、吸烟、拉帮结派等重大违纪事件仍时有发生。

(3)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对学生的安全与纪律问题不闻不问。小学家委会工作计划2、卫生。一天一大扫,三小扫坚持得较好,每次打扫也比较干净,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①卫生死角和各年级、各班级之间的卫生区边界有时打扫不彻底,甚至相互推诿。②学生的卫生意识较差,乱丢、乱扔、乱倒的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住宿楼、教学楼及集会场所问题突出。

3、宣传。升国旗、文化橱窗、黑板报等工作做得较好,师生比较满意,但是广播站工作栏目设置不够合理,稿件质量不够高,播音员素质有待提高。

学生会主席工作计划 ·学生会宣传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学生会招新计划

学生会学习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下半年工作计划 ·学生会体育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女生部工作计划

4、学生会队伍建设。学生会干部队伍从总体上讲是好的,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工作比较负责,客观、公正,但也有一些学生会干部素质偏低,值日工作中小集体主义思想,“双重标准”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团委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还存在漏洞。

三、工作目标.

1、安全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抓落实,力争实现安全事故零记录。

2、常规纪律井然有序,打架、偷盗、逃课等重大违纪事件明显下降,对违纪事件快速、恰当的处理,不留隐患。

3、卫生继续坚持一天一大扫 ,清除卫生死角,乱丢乱扔乱倒现象明显减少。

4、宣传工作目的明确,做到要什么、写什么、播什么,优化栏目设置,提高稿件质量,切实履行好引导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5、学生会机构设置更加合理,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效果更加显著。

四、方法措施

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班级量化方案。充分发挥班级量化方案的导向作用,引导班主任抓住工作重点、难点和关键开展班级工作。

2、以“有要求,就有检查,有检查就有量化,有量化就有奖惩”为原则开展工作,使每一项制度的每一条款都得到落实。

3、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

(1)以“事事时时有人管”的原则,调整学生会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2)严把学生会干部选拔关,要挑选一批遵规守纪,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学生进入学生会工作,对于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学生一票否决。

(3)加强对值日生的思想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值日生的管理,建立值日生考评制度,更好地调动值日生的工作积极性。

(4)对不宜担任或不能胜任学生会工作的学生会干部要果断地予以辞退。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10)

纳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要强制执行的。而纳税人作为一种经济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在产权既定的条件下,纳税人是具有逐利本性的行为个体。纳税是一种支出,必然形成其自身利益的减少,因而,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必然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减少税收支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法律对于纳税人的这种自保行为的认可只限于合法的行为之内,对于为减少税收支出而实施的各种非法行为不予保护,相反会进行严厉惩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要进行税务筹划活动。这种税务筹划活动本质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

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通过一系列预先的、有目的的、合法的策划与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减轻自身税负目的的活动。随着税收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纳税人为了实现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标,就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来完成。假如一家企业月营业额为100100元,根据税法规定,1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33%,那么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00100乘以33%等于33033元。但是这家企业如果支付了100元的税务筹划费用,那么企业应纳税的金额就变成了100100-100=100000元。根据税法的规定3万元-10万元所得税率为27%,因此应纳税额就成为100000乘以27%等于27000元。这100元为企业节约6033元税款。

如此看来,税务筹划对法人和自然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琢磨既合法,又能减少税负的税务筹划中滋生的新行业。纳税人筹划权的运用,除了利用法律中的优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分析,从中发现漏洞和空白,进而通过合理地利用税法中这些漏洞与空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务筹划师就是合理、合法筹划税务,为企业、自然人减少税务负担服务,也许有人认为这是投机,其实不然,过去我们往往只片面强调纳税人纳税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不能及时维护自身利益;或者由于不了解享有的权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随着我国税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同时,也要逐步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样才能依法治税。税务筹划作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律师个人工作计划篇(11)

2021小学教师工作计划范文1教师的道德是立身之本,人民教师就是要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师德建设决定着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败。要想把教育做好,决定性的因素是教师,而在教师素质中最重要的是师德。因此,本学期我制定如下师德计划:

一、按照师德建设承诺要求去做,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以“五心树师德”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

二、充实自我,学而不厌

提高业务水平,需要不断地学习。传授文化知识,教好功课,是教师的一个基本任务,也是教师对待自己的事业的态度问题,因此教师能否刻苦钻研业务,掌握丰富的知识,教好学生,也是一个师德修养的问题。

三、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作为学生表率的教师,首先要建立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思想,只有真心实意献身教育事业,才能够严于律己,把自己磨练成为称职的教师。品德端正,严于律己,是教师必须做到的。要严于律己,哪怕是微小的错误,也不能原谅自己,敢于同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作斗争。

四、教师是学生的表率,用我们的言论行动去感染学生,使之潜移默化。

五、尊重学生人格

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爱护学生的自尊心,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才能使我们的教书育人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尊重学生人格是作为新时期教师道德修养不可缺少的一项必修课。

2021小学教师工作计划范文2一、指导思想:

人们称颂“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自古以来就有“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之说。面向21世纪,我将以塑造教师良好形象为方向,以关注孩子生命为己任,以关心孩子成长为目标,在不断充实、完善自我的同时,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具体措施:

1、拥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为人师表。

2、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

关心国家大事和时事,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领域的知识,丰厚自己的积淀,使自己在业务上、思想上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能够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做创新型、科研型教师。

3、为学生创设温馨的学习环境,创建良好班风。

作为一名班主任教师,我将从班级文化建设做起,带领学生一同走进环境幽雅的教师,共创班级新风。绿色象征自由、和平与安全,它将给人清新、安详、舒适之感。我将以绿色为基调为学生装扮教室。同时以“”为班风鞭策学生共同进步。

4、以诚相待,做到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

我会努力用真情教育学生,用真爱感动学生,在帮助和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我将以“学生为本”,处处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真诚”,让学生在与老师相处的过程中明白“诚信”的内涵,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做事。教师一言一行都要对每一个学生的思想品德、心理健康和学习负责,做学生可以信赖、值得尊敬、言行一致的教师。

5、协调家长的配合,与家长协力共同教育好每一个孩子。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对孩子的影响随处可见。因此,我将利用家长会、家长沙龙等活动和家长共同探讨关于孩子成长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作为班主任我将细心观察每一个孩子的细微变化,利用家访等形式与家长沟通,做让家长们认可和值得信赖的班主任。

2021小学教师工作计划范文3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坚持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继续以校规校纪教育为起点,加强团员队员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大校园秩序的整顿力度,开展好“良好开端,健康成长,积极人生”的系列教育,加强团队科研,探索符合我校团队员特点,且更有实效的教育方法和形式。努力营造融洽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氛围,为学校的全面提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小学部:抓住行为习惯的养成(坐立行走、言谈举止、文明待人等)抓学习习惯的培养(定计划、定时间、工整干净等)树立“做好每一件事”,让每一件小事都育人,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培养学生团结协助,尊重他人,爱护校园的良好品德。实施个性化教育,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的能力。

中学部:强化一年级预备队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尊师守纪,独立完成作业和自我管理的教育,抓衔接教育,抓小干部培养。重点抓遵纪守法教育,抓青春期心理教育,认真做好后进生的思想工作,努力预防或减少双差生的出现。抓理想教育,抓特长生的培养,培养艰苦学习,顽强拼搏精神,迈好人生关键的第一步。

三、工作措施

1、重组学校团队工作领导小组,增强对团队工作开展的统一性,从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全校团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在新的工作局面下加强校内?a

href='//www.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墓ぷ餍鳌?/p>2、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让每面墙壁都会说话,让每一个角落都能育人。

在加强充实校园文化的同时,着力充实走廊文化和教室文化,让学生体验到学习、生活的乐、善、美,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努力形成一种主题鲜明,方向正确,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班级文化。进行班级文化氛围检查评比活动,形成人人参与学校文化布置的良好氛围,优化静态文化氛围。

3、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如:征文比赛、拔河比赛、跳绳比赛、运动会等,既使学生的意志、体质得到锻炼,也展现学生风采,让每个学生都有掌声响起来的时候。

4、加强校园安全工作。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人身安全意识,确保不出现重大意外事故。

5、学校努力创设全员育人的整体育人环境,并把教育内容融入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团委和少先队作为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阵地,必须不断增强全面德育、全员德育、全过程德育的大德育观,因此,必须始终把德育放在首位,切实保证德育全面覆盖学校各项工作,贯穿学校活动的全过程;

6、加强值日队伍建设和检查力度,设文明监督岗、监督员,安时检查,安时总结,及时表扬先进,修正不足。

四、加强团队工作者培训的力度,进一步丰富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1、本学期学校将在评优评先中向班主任和中队辅导员倾斜,重视对班队管理的考核和评价,不断提高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和先进班级的比例,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优秀班主任、辅导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鼓励班主任、辅导员积极研究团队教育方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形象性,教育方法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和内心世界,让学生在各种具体的生活场景中,逐渐丰富自己的道德体验,形成对人生和对生活的真、善、美的道德信仰,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生动典型的.事例,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增强感染力,把思想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孩子的心里去,真正被学生所接受,所喜爱,学校今后的德育方式要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参与和亲身体验,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本学期定期召开班主任、中队辅导员例会,给班主任、辅导员按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班主任、辅导员理论或业务学习,学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4、实施青年班主任、辅导员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新老班主任、辅导员的交流活动,年轻班主任要主动向老教师学习,逐步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

在青年班主任、辅导员中开展读书活动,研讨如何把现成的事例为我所用。

5、每学期至少2次家长会,班主任、辅导员向家长详细地汇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品德、行为习惯等,同时坚持家访,通过各种渠道同家长联系并做好记录。

6、着重抓好班风建设,使班级有健康的舆论导向,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有较强的凝聚力。

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力度,细化班级的考核量化

1、本学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队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主要抓好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诚信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加大学生日常校园学习的管理力度,继续开展优秀团队评选活动,切实在学生良好日常行为习惯养成上狠下功夫。

2、加强对学生各项日常行为规范的检查和抽查力度,如:迟到、集会纪律、两操、班内卫生和自习纪律等方面的检查,每天公布检查结果,使对班级的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班主任。

使对班级的管理更加科学,使各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竞争氛围。

3、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

六、做实常规工作

1、加强校园卫生工作和纪律。

本学期将加大力度对校园环境和纪律的检查力度,要求值日教师、学生认真负责,对破坏校园卫生和纪律的学生和清扫工作不彻底的班级要点名批评,双周一利用间操时间认真总结,并发“流动红旗”做为评选优秀班级、中队的重要条件之一,记入班主任、辅导员考评量化。

2、本学期加强走廊文化建设和班级板报建设。

3、要加强班级管理,室内布置应优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开展“优秀中队”、“优秀团支部”争创活动,使团队工作更生动、具体。

2021小学教师工作计划范文4一、工作目标

在新学年,我们前油小学在镇教办的领导下,紧跟时代潮流,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以提高学生学习成绩为主线,从学校实际出发,坚决落实上级精神,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努力提高全体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几项工作

(一)端正思想,更新观念

下学年,我们要认真学习上级精神,学习小学教师教学常规,让老师们充分认识教学常规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充分了解常规要求与评价机制,使之在思想上有压力,行动上有动力。

(二)狠抓制度化和规范化落实

1、抓好常规落实

(1)下学年第一周,我们就要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制定各科教学计划,内容要充实,书写要认真,科目要全,尤其是音体美、地课、综合等,都要制定出详细的教学计划。

(2)教案书写要认真,实用,环节要齐全,内容要充实,坚决杜绝抄袭、漏备等现象,我们要举行三周一次的集体备课活动,由教研组长负责具体实施,解决教学的疑难问题,交流教学心得,优势互补,共同提高。

(3)下学年,我们要按上级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下学年在作业批改方面,我们要严格要求,要求教师要给予学生鼓励性批语,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积极开展公开课活动

下学年,我们仍以教研组为单位,举行一周两课活动,由教研组长按周次指定主讲人,主讲人讲课前写出说课教案,讲课结束后及时进行评课,说课教案交学校存档。

3、业务检查要及时,公正,详细

坚决执行镇教办的周查制度,坚决克服不思进取的思想,积极向先进单位学习,时常对教师的业务进行督导,情况随时记录,不足之处及时批评纠正。

以上是下学年教研工作计划,如有缺陷,请给予批评指正。

2021小学教师工作计划范文5新年伊始,沿续我们上学期的基本思路,着眼于我们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学期教学教研的主要任务,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本学期我们的总思路:加强校本研修,注重课程均衡发展,推进课程改革进程,坚持“常规”活动与“重点”研讨相结合,切实提高教学教研工作的实效性。基于本思路,新学期的工作如下:

一、反思《课标》,把握教材

课改以来,广大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对于《课标》的解读,观念的更新颇有成效。新学期里,我们要求大家,认真回顾课改历程,再读《课标》,结合教学实践进行反思。反思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学生主体与教师引导;情感价值与双基训练;教学与学生生活的关系;认知与感悟;体会与体验;“笔头”与“口头”;评价与测试等,我们感到,只有着眼于丰富的教学实践,才能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寻求新的生长点。在反思的基础上,开展研讨活动,这样才能消除误解,建立牢固的新观念,从而利于课改实验的推进。

教材是我们教学的基础,针对一些老师“死抱教参”,未能“潜心读文本”的状况,我们认为,熟悉教材,真正把握教材特点,仍是本学期的重点。本学期除了派人参加上级的教材培训外,我们还将聘请专家对全体教师进行有关教材的讲座,学校不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材学习,交流,以《课标》对照教材,把握教材的特点及内涵,明确要求,以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二、落实《计划》,均衡课程

新学期,学校将继续认真落实省颁《课程计划》,合理安排,开足课程,严禁拉用其他课程(学科)时间,上语文、数学课。学校将严格把好关,不定时对课堂教学进行检查、调研。本学期将加强薄弱学科、新设课程的研讨。

三、以校为本,自觉研讨

校本研修是基于校本理念的一种的教师行为研究为特征的教师学习进修。它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校本为基点,融教学、研究、学习为一体的活动。突出了校本性、研究性、改进性、广泛性、实用性、开放性、多样性、实践性、发展性等诸多特点。是提高教师知识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教师应把”研修“化为自觉的行为,以利于自己的专业成长。学校将组织老师学习有关“校本研修”的有关内容与要求,根据本校实际,建立研修管理制度,深入扎实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校本研修活动。

四、“常态”为基,凸显“重点”

教研教学管理要步入“常态”轨迹。进一步落实市教育局有关教学教研管理的条例,构建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调动教师参与制度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入档。

教学教研工作也应步入“常态”轨迹。继续实行听课制度,促使校内形成相互听课的风气。我们将组织一定人员不定期地到兄弟学校去听“随堂”、“优质”、“示范”课,与教师共同研讨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在本学期,学校将集中开展以“骨干教师展示课”为主的教研活动。各教研组在本校相应地开展3至4次的教学现场研讨活动,骨干教师除了上好一节课外,还要结合本课的特点作一次主题发言。这个活动今后还将继续下去,以利于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作用。

五、开展活动,促进发展

本学期,我们将开展小学生书法美术竞赛;举办校园艺术节;结合“六一”儿童节,进行文艺专场演出;有计划地开展体育竞赛;进行英语口语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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