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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大全11篇

时间:2022-02-02 21:32:57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1)

一、学习情况概述、学习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详细写哦)

二、思想认识、学习纪律的遵守等

三、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

通过学习,我掌握XX,具备XX。我将在以后,继续努力,不断提高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一):

自20XX年3月到XX科技大学参加成人业余本科学习。现在,在校的学习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两年半的学习,使我系统地学习了法律、英语、毛邓、西方经济、会计、组织行为学、劳动关系、社保、薪酬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课程。这些课程让我在思维上有了新的认识与改变,除了这些基础和专业课的学习,更大的财富来自于教授我们课程的一些优秀教师。在课堂上为我们答疑解惑,在课余为我们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作为一名在职学生,我的职业是在企业中做HR。来科大读书是为了让自己更加系统、深刻地学习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并能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学习的过程是辛苦的,每天忙忙碌碌地工作加上周末的学习,但现在想想这些努力是值得的。我现在可以用书本上很专业的词汇给我们企业的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也可以在年度和季度总结中把自己的工作分析与报告以一种专业的形式表达出来。

我想专家之所以称为专家是因为他们看到的和表达出来的东西在用词上更加精准。比方说招聘,我们通常所说的招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初试和复试。但通过学习,我们可以用更精确的两个词来表达这两种意思:招募和甄选。这就是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通过专业的知识让自己更加专业。

作为20XX年的毕业生,我很骄傲也很自豪地说,我是科大的一份子,我曾经在科大学习过。我热爱我的职业,作为HR我会把我在科大学习的成果融会贯通到我的工作中,在科大的学习将会成为我职业生涯更上一层楼的起点。

成人护理本科毕业自我鉴定范文(二):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两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2)

回顾这几年的生活,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

"良禽择木而栖,士为伯乐而荣",勤奋的我将以不怕输的韧劲融入社会.愿借您的慧眼,开拓我人生旅程!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

进入xx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

当炎热与时光一同退去,我们即将告别三年的大学生活。那是有欢笑和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的岁月。是一段抹不掉的记忆。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3)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的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教学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有人把函授学员读书的目的归纳为:一拿文凭,二长知识,三交朋友。的确,我的本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做老师的路走得更好,更充实!

成人大学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二)

进入xx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大学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三)

光阴似箭,转眼大学生活即将过去了,本人从进入××大学××系××班级学习以来,一直以严谨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工作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过成功的喜悦,也有过失败的辛酸,然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也使我充分认识到,若想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这些锻炼都是很基础的和必要的。大学时期的所学、所感、所悟将指导我一生受用!

在政治上,我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上进,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学习上,凭着对知识的渴望和追求,我一向严于律己,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为把自己,变成一个掌握现代信息和职业技能的合格 ×××,我牢固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我还广泛猎取其他学科的知识,给自己更多的机会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在工作上,除了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外,结合自身特长,我还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种网络设计比赛,并获得奖励,为学校争光,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们的认可。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4)

在校学习期间,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他的领导。能初步树立起马列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自尊自爱自强的社会主义思想观念。

业务知识:

三年的函授学习,虽然面授时间短,平时教学任务繁重,没有很多的时间作深入的思考,但觉得还是有较大的收获:特别是通过对《xxx》、《xxx》、《xxx》、《xxx》、《xxx》、等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本人美术业务知识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完整的提升,对以前在专科阶段学习的知识有个反刍的机会,对知识有进一步的理解,自身素质有进一步的提高。这些知识使本人提升了对教材的宏观把握和微观处理的整合能力。

专业技能:

美术教师的专业技能涉及到教材的处理技能,问题设计技能,授课技能等, 函授学习对我影响最深的是课堂教学技能中的导入技能,过渡技能,示范技能,讲解技能,纠错技能等;如何有效地引导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探究.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5)

“学科建制是对话语的限制。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身的命题,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特殊的概念系统,通过学术体制确立知识一理解模式,它强调在特殊的语境中讨论理论问题,而不是先验的假设问题的答案,推行非语境化的脱离实践的本质主义的思维模式。”任何学说之所以能成为科学,就因为有其自己明确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稳定的研究角度、独立的学科立场等等。中国书画鉴定学是人文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美术学学科的一个门类学科,涵盖了中国书画鉴定理论与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研究的广泛领域。由于中国书画鉴定学所涉学科门类众多,且又是一门边缘学科,其研究对象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中国书画鉴定学属美术学范围,但又不局限在美术学范围。

一、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对象

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具有两个层面:实证层面和理论层面,而理论层面是其研究的重点。也就是说,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中国书画作品和书画的真伪鉴别行为,其研究更注重指导鉴别中国书画真伪实践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中国书画鉴定学还关注相关学科、分析著名鉴定家的鉴定思想和艺术思想。但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指导书画鉴定理论的研究。中国书画鉴定学是一门既关注鉴定实践更注重鉴定学理研究的学问。

(一)实证层面

在实证层面上,中国书画鉴定学着重于中国书画作品、中国书画鉴定的手段和方法的研究。

1.中国书画作品

顾名思义,中国书画是指中国书法和中国绘画,据此我们可以把中国书画分为中国画和中国书法两大类。书画作品既是书画鉴定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书画鉴定的依据。因此我们还可以把中国书画进一步分为真品和赝品两大类,真品包括无争议的真品、有争议的真品、赝品包括无争议的赝品、有争议的赝品。

中国画又称国画,指在中国民族的土壤上长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世界美术领域中自成独特体系的中国民族绘画。它是用毛笔、墨以及中国画颜料,在特制的宣纸或绢素上作画。随着绘画题材的开拓和观众审美要求的提高,体裁分科相应细致。按表现手段和技法可分为:工笔、写意、勾勒、没骨、设色、水墨等画法;按幅面样式可分为:立轴、横卷、册页、扇面等款式;按题材内容可分为:人物、山水、花鸟三大画科。

中国画十分重视笔墨,运用线条、墨色和轻重彩色,通过钩皴点染,干湿浓淡并用,来表现客观物象的形体结构、阴阳向背;并运用虚实疏密结合和“留白”等手法来取得巧妙的构图效果。中国画的空间处理也比较自由灵活,即可以用“以大观小”法,画重山叠嶂;也可以用“走马看山”法,画长江万里。中国画特别讲究“形神兼备”、“气韵生动”,不但主张要“外师造化”,而且还要“中得心源”,中国画在画面上还题写诗文,加盖印章,将诗文、书法、篆刻融为一体。

书法是以汉字为基础、用毛笔书写的、具有四维特征的抽象符号艺术,它体现了万事万物的“对立统一”这个基本规律,反映了人作为主体的精神、气质、学识和修养。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书写对象而言的字体,如篆、隶、真、行、草;二是就书写风格而言的书体。如颜(真卿)体、柳(公权)体、欧(阳询)体、赵(孟烦)体等。

书法用笔至关重要,是对提按、藏露、转折、轻重、缓急、方圆等矛盾关系的掌握和运用,忌浮滑轻薄。书法的美在于字里行间的气势、节奏、韵律及其所传达的意兴情绪。

在中国书画鉴定中,专家们往往运用“目鉴与考订”的方法。所谓目鉴,就是鉴定者用眼睛去审视分析作品,在审视用笔用墨的个性特点中感悟被鉴定对象所反映出来的时代风格与个人风格,以及与此相关的印章、款印、纸张、装裱形制等。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中国书画作品,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研究掌握书画作品的笔墨、结构章法等的时代风格和个人风格来研究和阐述鉴定作品真伪的方法。

2.鉴定的手段和方法

中国书画鉴定的手段和方法研究主要包括:

(1)风格鉴定法;(2)文献著录鉴定法;(3)款印题跋鉴定法;(4)公安文检鉴定法;(5)鉴定的手段的现代化研究,如数据库的研究与建立、计算机扫描技术、激光拉曼技术、荧光光谱、显微红外光谱和能谱技术、文检破案技术、DNA技术、心理分析技术等运用于中国书画鉴定;(6)书画作伪手段的研究,鉴定书画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双管齐下地去认知书画,即一方面要精熟书画构成要素本质性的东西,另一方面要深入了解从古至今,尤其是当代最常见的书画作伪具体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在掌握传统鉴定方法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及时地将现代化科技手段综合运用于书画鉴定实践,使中国书画鉴定尽可能量化和数字化。将我国传统的经验鉴定成果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尽快改变单纯依靠个体经验和眼光的现状,建立以传统经验鉴定与科技手段相结合的中国书画鉴定科学体系。科技断代,经验断人,实现经验加科技的两条腿走路模式,使中国书画鉴定这门学问更科学、更系统、更可信。(二)理论层面

在理论层面上,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中国书画鉴定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它包括:

(1)中国书画鉴定的研究方法,如哲学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实证的研究方法;(2)中国书画鉴定的心理机制探索,如中国书画鉴定的心理特征、心理图式、心理定势、潜感觉;(3)中国书画鉴定的基本理论,如风格学、文献学鉴定、文字学、文检学、美术考古学等的鉴定理论;(4)中国书画鉴定史和中国书画作伪史;(5)中国书画鉴定家的鉴定思想研究;(6)中西绘画鉴定异同的分析研究;(7)中国书画鉴定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研究等。中国编辑。

应当指出,鉴定书画真伪手段和方法的研究不能等于书画鉴定学科理论的研究,它只是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对象之一。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成果不能仅仅指向具体操作过程中的方法和手段,而应是中国书画鉴定学科的本体确立。

站在宏观的学科立场上看,具体作品真伪对错的争论解决不了整个中国书画鉴定行业中存在的实质问题。真伪的结论是一个应用的结果,它一定会受制于应用过程中的思想支配与理念掌控,而后者才是目前中国书画鉴定界最为关注的重点。中国书画鉴定家除了对具体作品具体细节的真伪考证和分析外,还应具有宏观的、历史的思维方式和明确的学科意识。中国书画鉴定学应该多一些理性的思考,探寻相关学科文化背景的支撑,构建学科框架,引导中国书画鉴定实践操作进入有序的发展状态,中国书画鉴定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是当务之急。

当代书画鉴定,已介人了更多的高科技成分,鉴定知识的更新是现代鉴定活动中不容忽视的。目前的中国书画作伪在使用现代科技方法上,已经走在了鉴定工作的前面,中国书画鉴定领域较之以前更加复杂。中国书画鉴定越来越依赖当代科学技术是大势所趋,它已经从侧重文科的专业,转向文理兼备且越来越依赖理科的一个学科。扎实的文史功底,一定的科技知识,是未来中国书画鉴定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中国书画鉴定要尽快改变传统的师徒相传的现状,实现中国书画鉴定人才培养的制度化、科学化。我们只要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规范的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不脱节,就能培养出既懂理论又能实践的合格的中国书画鉴定人才,以改变书画鉴定人才知识构成的现状。而这一切,只有在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的探索和研究基础上进行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二、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对象的特征

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对象所涉及的学科相当广泛,许多相关学科都是研究中国书画鉴定学必不可少的参照。中国书画鉴定学既可以运用自己特有的方法进行研究,也可以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书画鉴定学又是一门与众多学科交叉的边缘学科。中国书画鉴定是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艺术背景下发生、发展的,经历了经验式辨识、感悟式品评、散论式理论叙述和概论式学科构建的演进过程,有着一千多年的历史,镌刻着深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印记。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对象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

概括起来,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对象的特征主要反映在这些方面:1.多学科交叉性特征;2.应用理论性特征;3.中国传统审美特征和美学特征。

(一)多学科交叉性特征

学科交叉是科学上产生重大发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上的重大突破、新的增长点至新学科的产生常常是由不同学科的彼此交叉、相互渗透而产生的。学科交叉、融合已成为当代科学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当代重大的科学问题往往很难归为单一的学科,多数是交叉性的,多学科协同、交叉体现着当代科学的总体水平。

美国科威尔(Colwell)博士对学科交叉的意义作如下评述:“学科交叉的联系对学术的发展是绝对根本的,科学各部分之间的交界是最令人兴奋的。”

20世纪中叶以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同一科学系统内各具体学科也互相渗透,学科分类越来越细,规范性越来越强,学科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走向新的综合,传统学科之间互相作用、互相结合而形成的交叉学科层出不穷,推动着人类的文化和科技向着更深远的目标前进。

中国书画鉴定是随着中国书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随着书画作伪手段的多样化而多样化,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而融入现代科学技术元素,并随着相关学科的发展而逐步系统化和学科化。中国书画鉴定学同其他相关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也必定是多角度的、多学科的理论综合。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内容实际上广泛涉及除美术学以外的其他众多相关学科领域,例如,哲学唯物辩证法把中国书画鉴定纳入到唯物辩证的科学范畴;风格学把传统重经验、重直觉的中国书画鉴定归入到重依据、讲方法的现代轨道;文献学是中国书画鉴定的支撑;心理学探索中国书画鉴定的心理机制,对中国书画鉴定心理机制的探索,将有助于我们深化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研究;比较艺术学是中西绘画鉴定比较研究的钥匙;图像学有助于我们正确释读中国古代书画艺术品,在研究中国古代书画艺术品的时代风格、文化内涵等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伦理学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书画鉴定过程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法律学有助于我们研究和制定中国书画鉴定的法律法规;管理学有助于我们探讨对中国书画鉴定的管理途径和方法;教育学有助于我们研究和制定中国书画鉴定才人的培养规划;计算机等高科技领域学科有助于中国书画鉴定手段现代化;等等。这些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和可用知识都给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以积极的启迪。

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越来越依赖当代相关学科,相关学科的发展为中国书画鉴定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基础。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对象呈现出多学科交叉性特征。

(二)应用理论性特征

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最终是要具体地应用于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的,指导中国书画鉴定辨真伪、明是非、判优劣,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是指导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的理论。因此,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应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切实管用是衡量其理论价值的主要标尺。

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理论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来源于实践,又能正确指导实践,而理论到底是不是正确地指导了实践以及怎样才能指导实践,一点也离不开实践的检验。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来源于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只有经过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有效性、可信性和科学性。

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与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不能脱节。如果脱节,不仅会影响中国书画鉴定学的学科构建,还会影响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对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的指导作用。在研究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对象的应用理论性特征,防止和克服唯理论。

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在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中要不断地剔除错误、发扬科学的观点,从而使书画鉴定理论逐步得到完善。“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理论的真理性是不完全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了它们的不完全性。许多理论是错误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其错误。”随着中国书画的多样化、作伪手段的多样化,中国书画鉴定的手段和方法也必将多样化。这就需要我们时刻关注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中所碰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和研究新的书画鉴定方法和理论。“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研究和建立离不开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离不开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的指导。因此,我们既要加强中国书画鉴定的理论研究,把中国书画鉴定从经验的积累上升成为一门具有先进科学体系的专业学科,以指导中国书画鉴定;同时也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切实能对中国书画鉴定实践起指导作用。否则,理论就只能成为空谈,毫无价值可言。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应用理论性特征。

(三)中国传统审美特征和美学特征

在中国古代美术文献中,常常把画评、画史、画论结合在一起进行探讨。例如南齐谢赫的著名批评著作《古画品录》开头就对画品即绘画评论做出概括:“夫画品者,盖众画之优劣也。”接着对绘画的功能和作用发表见解:“图绘者,莫不明劝诫,著升沉,千载寂寥,披图可鉴。”这段话便是他的美术观念和绘画理论的表述。谢赫提出的绘画六法: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摹写。这六条标准成为后世绘画品评的根本原则,也成为我国古代美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画论常将史和批评融会其中。传统的中国书画鉴定也往往把鉴与赏相融一体,鉴中有赏,赏中有鉴。

中国书画鉴定离不开中国书画。中国书画艺术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不同风格的艺术流派。而各个历史时期审美风格的形成,又和不同时期的文化背景、书画美学思想、审美风尚、审美观念的演变有关。历代的书学、画学思想和品评标准深深影响着各种书画风格流派的发展。中国古代的书画美学理论常常紧密地联系着书画家的创作实践,反映了书画家的创作观和审美观。各种理论在书画艺术的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书画的美学体系。概括起来,中国书画的美学思想比较集中地反映在这些问题上:中国画重要的美学原则——顾恺之的“传神论”;中国画独特的审美标准——谢赫的“气韵”说;中国画“心”与“物”交融的辩证艺术观——张璪的“外师造化,中得心源”;中国画意境美的追求——“诗中有画,画中有诗”;中国书法的“阴阳辩证”观和儒释道审美思想。

书画的“格调”历来是中国书画作品的特殊要求。古人把中国书画分为四品:逸品、神品、妙品、能品,以逸品为上。逸品崇尚意境,神品注重学养,妙品追求灵气,能品讲究趣味。显然,书画鉴定者既要能分辨书画真伪,又要能给书画作品定个高下。因此,中国传统的书画鉴定往往把真伪判断与艺术欣赏混为一体,中国书画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辨真伪、明是非、判优劣。中国书画鉴定渗透着中国传统审美特征和美学特征。

三、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范围

中国书画鉴定学是人文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美术学范围,因此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研究主要在美术学范围内进行。作为美术学学科的一个门类学科,中国书画鉴定学涵盖了中国画书鉴定实践与中国书画鉴定理论研究的广泛领域。

美术学是人文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艺术学科的一个门类学科,涵盖了视觉造型创作与美术史论研究的广泛领域,是艺术学领域的支柱学科之一。美术学是一门研究美术现象及其规律,研究美术历史的演变过程、研究美术理论及其批评的科学。在这一界定中,美术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包括美术史、美术批评与美术理论。

(一)中国书画鉴定学与美术史

美术史是由美术史家和历史学家或考古学家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美术作品、美术文献、美术遗迹进行探讨、发掘、研究,客观地揭示一定的美术作品在材料、时间、内容、形式上的特征,考证和发现新的美术史实,揭示美术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基本规律的一门学科。

美术史不单是关于美术的文字记载的历史,更是美术作品流传的历史。具有图像意义的书画作品是人类重要的文化记录,是美术史家研究美术史的重要文献依据。西方美术史家潘诺夫斯基一语道破美术史与书画鉴定的关系:“鉴赏家可说是言简意赅的美术史家,而美术史家则是言犹未尽的鉴赏家。”

1.书画鉴定是美术史研究的基础。美术史研究美术作品、美术家和美术流派等。就中国美术史而言,历代丰富的书画品评、书画史、书画著录等都是美术史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料。中国古代绘画史资料,自从唐代张彦远完成第一部古代绘画史《历代名画记》以来,在宋代有郭若虚的《图画见闻志》,后世还有不少绘画方面的著述,都是研究中国古代绘画艺术史的重要材料,但“文字记录最多只不过用比喻和较抽象的形容词句来叙述或描写当时绘画风格,所以给读者的印象是模糊的。”比起文字记载来,传世的书画作品是研究美术史,包括艺术发生发展、艺术风格等的更直观、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是评价和研究美术史的主要依据。作为古代文化遗迹之一的历代公私收藏的书画艺术品在经过自然和人为的摧残后,能够幸存下来的已是非常少的一部分。但即使这极少的一部分,也是真假糅杂,良莠不齐。自从有了书画作品,也就有了书画作品的仿制和作伪,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传世书画作品的确切年代难以认定。这种真伪混杂的状况,严重困扰着美术史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对书画进行鉴定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如果我们无法确定传世作品的真实年代、真实作者及其风格,就无法在对时代风格和个人风格的准确认知基础上进行美术史的研究。金维诺先生在《书画鉴定与美术史研究》一文中说:“没有经过鉴定的无确定年代的作品,则无从建构真实而完整的时代风格。因此说书画鉴定是美术史研究的基础,为时代风格与个人风格提供可信的材料。”从事美术史研究如若没有一定的鉴别书画真伪的能力,就会不得要领,甚至出现严重错误,美术史的论述就不可能确切。具有基本的书画鉴定能力,有助于美术史研究者发现新的美术史研究资料和拓展美术史研究的新领域。

2.美术史为正确断代书画作品提供了史实依据。中国画脱离建筑和雕刻演变为单幅的卷轴画,成为独立的艺术欣赏品,还是从魏晋南北朝开始的。如果简括地归纳中国绘画发展的特点,可以看出:(1)中国画的发展由带功利性的目的发展到趋向于艺术性的追求,强调笔墨相对独立的审美价值(由宋至元,尤为明显);(2)绘画从以描写宫廷贵族生活的人物画为主,发展到以更适合中国画工具性能和抒情写意特点的山水、花鸟(特别是便于脱略形迹的山水画)画为主,以至自然景物成为主流性题材,叙事性的成分逐渐减少,情趣性的成分逐渐增多;(3)从以写景为主到以写情为主,从重在客观真实到重在主观遣兴;(4)从重色到“以墨代色”、“墨分五色”(焦、浓、深、淡、清)使水墨清润成为文人画的审美风尚,这又同由工笔到写意、由装饰性到写意性,从具体到抽象的发展趋势有联系;(5)绘画工具从绢本到纸本的变化促进了中国画的风格演变。

书法的结构章法也因时代的变化和个人的用笔习惯的不同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征。如宋代四大书家的书风,突破了“二王”书风的统治,变唐代颜、柳肃穆庄重为轻快活泼,恣肆放达,以意为书,使人耳目一新。

鉴定时如果发现书画的题材、结构、章法、笔墨特性等时代颠倒或不合个人面貌,就要怀疑作品的可靠性。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我们扎实的美术史知识,美术史研究是每一位从事书画鉴定研究者的必修课。从事书画鉴定研究不能不懂美术史,不能不了解作品的时代风格和书画家的个人风格,不能不了解其艺术价值。掌握系统的美术史知识,才能在书画鉴定研究中进行科学的审理和判断,真正做到去伪存真。

3.美术史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书画鉴定史和书画作伪史,美术史的分期方法对中国书画鉴定史和作伪史科学分期有着一定借鉴意义。任

何历史现象的发生都有其客观的历史原因,放宽学术的视野,钩沉中国书画鉴定的历史,总结古代书画鉴定家的鉴定思想和方法,重审中国书画鉴定产生的原因,这对中国书画鉴定学学科构建有着重要意义。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古代书画鉴定家的鉴定思想与今天中国书画鉴定家的鉴定思想之间,是一种互为衔接、承上启下的关系。

杨仁恺先生认为“书画鉴定学既包括美学和历史两种内涵,最终目的在于判断书画作品的真赝”,“鉴定学的任务,是探究书画艺术作品本身的内在实质,它又与美术史紧密相接……(判断)作品(真赝)是研究历史(美术史)的基础。”美术史研究侧重评定作品的时代风格与历史价值,梳理美术历史发展的脉络并研究其逻辑原因,研究美术的发展规律,寻找对宏观历史的解释理由,它关乎现象而不涉及对错,而书画鉴定却是科学地判断一件美术作品的年代和真伪。从本质上讲,美术史与中国书画鉴定具有互为基础的辩证关系。中国书画鉴定和美术史互相促进,就能使彼此更具有科学性。

(二)中国书画鉴定学与美术批评

美术批评是指美术批评家在美术鉴赏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批评方法与原则,对美术作品的形式、语言、风格、题材、内容进行品析、评判,揭示其思想价值与艺术价值。

1.美术批评离不开书画鉴定。美术批评不涉及书画作品的真伪,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美术批评家不需要具备鉴别书画真伪的能力。美术批评是以理性活动为特征的科学分析、论断活动,美术批评需要符合客观规律性。美术批评必须以美术鉴赏中的具体感受为出发点,因而优秀的批评家往往具有敏锐的感知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强烈的情感体验,同时应当具备鉴别作品真伪的眼力,才能真正认识和把握美术作品的成败得失,真正打动读者,说服读者,真正发挥批评的作用。试想,美术批评家如果对书画真伪莫辨、优劣不分,而却对作品洋洋洒洒地作批评,那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书画真伪的能力是美术批评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2.书画鉴定需要美术批评的帮助。美术批评的主要任务是对美术作品的分析和评价,同时也包括对各种美术现象诸如美术作品、美术运动、美术思潮、美术流派、美术风格、美术家的创作以及美术批评本身等的考察和探讨。风格是鉴定中国书画的主要依据,它包括时代风格、个人风格和地区风格,时代风格若能从美术类型、流派、思潮诸方面,由小到大地了解,就能掌握一个时代的主要脉络。通过美术批评,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美术类型、美术流派、美术思潮,更好地把握时代风格、地区风格和书画家的个人风格。

3.美术批评的研究内容和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中国书画鉴定学同美术批评一样,需要在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美术学、美学、哲学、风格学、文献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对中国书画鉴定实践作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从而为中国书画鉴定实践进行科学的理论指导。因此,中国书画鉴定学可以借鉴美术批评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构建中国书画鉴定学的理论,研究中国书画鉴定理论批评和书画鉴定理论批评史。

(三)中国书画鉴定学与美术理论

美术理论是对美术问题的理论探讨,通过对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及设计艺术等作品及美术家、美术创作、美术的功能与作用、美术的基本特征、美术作品的形式、结构、语言、风格、美术鉴赏活动、美术的审美特征、美术和其他艺术的异同点等内容的研究,揭示美术的普遍特点与规律。美术理论在狭义上主要是指美术基本原理,在广义上则可以包括美术美学、美术哲学、美术心理学、美术社会学等内容。美术理论虽然也包括美术鉴赏,但其主要任务是揭示美术作品的普遍特点与规律,注重赏,不注重作品的真伪,更不会对中国书画鉴定的规律和理论进行深入探讨。

1.美术理论的研究方法对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中国书画鉴定学的学科构建离不开美术理论的指导。中国书画鉴定的理论是中国书画鉴定学研究的重点。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是对中国书画鉴定实践的理论探讨,需要通过对书画鉴定的发生、发展规律、书画鉴定的方法原则、书画鉴定的风格和流派、书画鉴定的心理机制、书画鉴定的伦理道德、书画鉴定的法制法规以及美术社会学、作品风格、美术流派、美术特征、中西艺术比较等内容的研究,揭示中国书画鉴定的一般规律性。这些研究内容在很多方面和美术学理论研究极其相似,因此,美术理论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中国书画鉴定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美术理论是对美术的基本原理进行探讨的理论,无论是广义的美术理论,还是狭义的美术理论,都对中国书画鉴定学的学科构建具有指导作用。

2.美术理论修养是中国书画鉴定的必备。中国书画鉴定离不开对中国书画作品的形式、结构、语言、风格、作品的基本特征、书画家、书画创作等的把握。而这些也正是美术理论深入探讨研究的内容,因此,一定的美术理论修养对中国书画鉴定是必不可少的。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6)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67-03

在我国,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是检验科研项目成果水平、遏制科研不正之风的关键环节之一。而近年来国内接连揭发的虚假、剽窃科研成果事件却反映了该环节的薄弱。因此,在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进行反思,探讨适合未来需要的科研评价制度。

一、科研项目①、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界定

(一)科研项目

1.科研项目的概念。科研项目系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等部门运用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2.科研项目合同的性质。指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与科研项目的最终承担者就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最终形成的合同关系。在科研项目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在整个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不仅有权组织、决定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而且在研究期中,也有权要求承担者按其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以作为是否继续拨款的必要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而应属于行政合同关系。在此一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科研项目的主管者(者)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许多特权,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科研项目的承担者,则需要履行更多的义务以适应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特权。

(二)科研项目成果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

科研项目成果是指科研项目承担者根据科研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究计划,在科研项目主管者(者)的资助下,自主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最终形成的成果,是科研项目结项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根据科研项目所涉学科属性不同,可将科研项目成果分为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成果。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重点突出其基础、创新性与突破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重点突出其基础性、理论性与应用性。

所谓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指对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计划,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在结题时,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针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在结题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后期绩效评价。从现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流程来看,鉴定活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项目主管单位、成果管理单位、成果完成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的过程。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具体的评价工作是由专业的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等作出的,但是,成果管理单位与主管科研项目的相关行政主体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评价结果只是相关行政主体作出决策的依据。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效果最终还是归属于相关行政主体,从这一点来看,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对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行为的规制应适用行政法律规范。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一)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初衷是为了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1959 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从1961年国务院颁布《新产品、 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式开始,由原来鉴定真伪的初衷发展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可。1987年,鉴定工作开始检验科研合同完成情况,鉴定成果的范围也包括了软科学研究工作,鉴定成果的数量大大增加。1994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随后,科技部于2003年11月了《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对科技成果鉴定活动提出了更加规范的要求。时至今日,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方法体系。

目前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鉴定通常采用的办法是,科研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组织单位同意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确定鉴定形式。[1]

(二)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问题

1.分类不科学,没有考虑人文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类的不同特点,也未区分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降低了鉴定制度的完备性。众所周知,学科门类不同,研究方法及理论体系会有明显不同,以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为例,在研究方法上要么以实证研究方法做相关调研,并据此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分析以作为研究的基础;要么以理论分析方法,就相关问题展开纯粹的理论分析。而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成果来说,研究方法上主要以实证研究方法或逻辑推理方法,前者虽然也进行相关实验,进行数据分析统计,但此一数据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有明显不同,即自然科学类的科研项目成果数据多来自于精密仪器的实验结果,客观性较强,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数据相对主观意味更浓,正是由于不同学科门类的科研项目成果研究方法与相关成果在特点上的显著不同,决定了对于科研项目鉴定成果应该从不同学科出发,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与程序。目前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中,却没有体现出“按学科设定,按需要鉴定”的基本准则,由于缺乏了科学的分类,使科研项目成果统一采用了大体相同的鉴定制度,降低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备性。

2.鉴定程序不完备,无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鉴定程序,如前所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工作应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自主完成。《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或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但是,随着大量边缘学科的出现和跨学科成果的增多,且已建立的专家库并不能真正达到滚动式管理,加之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限 ,对于从专家库中选出十分恰当的人选越来越困难。因此,由主管鉴定部门采取由被鉴定者提供鉴定委员会参考名单就成为事实上的鉴定程序。加之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本身的人手不足,事务繁忙,在大多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许多本应由组织主持单位完成的工作往往让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成果的课题组代劳。[2]这些明显违背了程序中的“避免单方接触”的基本准则,同时,一旦让评审专家与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有明显的利益纠结,将会难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3.鉴定指标不科学,损害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在现有的科研项目鉴定制度中,有关鉴定标准规定本身并不科学,例如,大多数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中会设置实践性标准,将其作为项目结项的必备要件,而这恰恰是一些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所无法达成的目标,如果仅因此而否定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明显对其不公,另外,很多应用研究科研项目本身就是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中延伸出来,事实上,对应用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从某一层面上也表明了对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认可,但反过来却未必成立。与此同时,一些应用型科研项目在现有鉴定标准评价体系中也许能取得相对较好的结果,可以顺利结项。但从项目立项的目的与研究的意义来看,最终是要为应用而服务的,而我国的众多科研项目却在实践应用环节面临很多障碍,固然有成果转化体制的问题,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标准不能体现科学性与多样性,降低了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科学性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4.鉴定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鉴定纠纷,顾名思义,是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承担者与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所产生的纠纷。由于科研项目鉴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应属于行政纠纷。从目前行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来看,主要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类途径,然而,无论是行政复议法还是行政诉讼法中均无具体条文涉及到科研项目鉴定纠纷。虽然可以适用两部法律的概括性规定及“其他规定”来予以纳入,但由于鉴定制度的高度专业性,程序上的不公开性,使得行政复议机关也好,司法机关也好,都很难依据此两部一般法律来具体解决鉴定纠纷。同时,现有的规范科研项目鉴定制度的法律规范,均无一例外地在鉴定纠纷问题上出现空白。使得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在特定法律规范上也无明确的可操作规范,从而使得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名存实亡,客观上形成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一方的绝对话语权,除了科研成果项目主管方(鉴定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动启动对鉴定的复核与复审以外,被鉴定方无任何的法定的质疑与申辩机会,这不仅无助于鉴定纠纷的妥善解决,也无法提升鉴定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其公信力。

三、我国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立法,以立法明确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目前,科研成果鉴定的管理政出多门,除科学技术部门外,许多部委或省市部门也制定鉴定办法,使得基层科研单位无所适从,疲于应付。[3]2003年出台了两部较为全面的关于科技评价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对当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和决定;二是《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这一办法主要明确了评价目的、原则、分类方法、评价准则及监督机制等。在此之前由于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科技成果如何评价及评价原则的法律法规,评价办法不完整,相互之间不够协调,漏洞很多,十分混乱。比如有对应用性技术成果评审的鉴定办法,有对软科学成果的评审办法,但却没有对基础研究项目的评价办法,也没有对社会科学项目评价方法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如何归类也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性操作,造成有些边缘性成果无法正确归类。没有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大大影响了评价结果的质量。另外,评审的各种条例、办法一改再改,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原则性法律作为依据,不利于科技管理工作的稳定。由于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和法规本身的不完备性,这两部法规只是对评价工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缺乏细则的支持;与原来的法规的兼容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因此,在我国构建新的评价体系,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4]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本身特点来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国家机关,因此,似乎以法律的立法层次才能解决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然而从科研成果鉴定制度本身来看,以法律来规范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尚未达到相关的要求,贸然进行立法不仅会起到立法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应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核心,结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统一有序、协调一致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法律体系。

2.根据成果类型,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以满足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不同需求。从学科属性上来看,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无论是在基本理论、研究方法,还是在应用推广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果采取相同的鉴定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为此,必须着眼于科研项目本身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从科研项目本身的研究方法、学科属性上出发,科学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对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在鉴定制度的设置上应偏重于逻辑性与对社会生活的指导性与应用性。而自然科学科研项目成果则应更偏重于理论的创新性与对生产技术的转化性。设定不同的鉴定制度,有助于从科学的角度来正确对待不同科研项目,也能最大限度地激发项目承担者的积极性。

3.设置完备的程序,增加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委的遴选、审核制度,实行双盲评审制。[5]通过网络实行滚动式管理,适时增加边缘与交叉学科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及时换掉退休或不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使专家库中的人员能够真正成为我国当前各学科的带头人,真正能够代表我国最高科技发展水平。其次,完善相关程序制度建立。具体说来:建立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鉴定、评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项目承担者无法知晓鉴定标准和过程听命于鉴定结果的局面,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项目承担者享有知情权,以有利于鉴定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鉴定的腐败现象。最后,强化监督程序。完善学术查新机构建设,确保科研项目成果学术查新结论的科学性;强化科研项目鉴定过程的舆论监督,在相关媒体公布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罚,并公布于众。

4.采取科学手段,设置科学的鉴定指标,提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科学性。为了满足科技成果评价的社会性和多样性,克服现有的鉴定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鉴定代替一切评价,而排斥或抑制其他方式的评价问题,应构筑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对于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的鉴定,应采以专家、同行鉴定标准为主,兼采实践应用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而对于应用研究型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由于成果最终是要直接转化为应用,因此对此类项目的鉴定应以实践应用鉴定标准为主,兼采专家鉴定为辅的鉴定指标体系。具体说来,完整而全面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指标体系应包括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专家评价指标体系,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成果水平评价体系和应用价值指标体系。[6]另外,对于更加适宜由中介组织组织鉴定或由市场应用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完全取消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而由上述组织进行自行设置鉴定指标,自主鉴定,而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仅进行监管即可,从而形成全方位、立体的鉴定指标体系。

5.完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中的纠纷,完备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为提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切实改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中,科研项目主管方(鉴定方)“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不公局面,有必要完善现有的鉴定纠纷解决机制。虽然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与科学性,但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就不适宜介入。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程序性规定,重点审核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依据科研项目合同得到了切实保障,以此决定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否符合程序公正。对于鉴定结论方面的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由上述主体依据完备的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另行组织鉴定,而上述主体可依据鉴定的结果进行实体上的审查,以解决鉴定纠纷的实体问题。借助于司法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三方地位,既解决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纠纷,也有效提升了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制度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季荣生,杜子图.浅析当前科技成果鉴定[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1,(1).

[2] 林吉.强化科技成果鉴定中的行政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1999,(6).

[3] 佟屏亚.泛议农业科研成果评审制度[J].农业科技管理,2007,(2).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7)

1.实习前对心内科的一些基本操作要掌握,如做心电图、测血压、心脏的体格检查等,不要小看这些,以最简单的测血压为例,很多人都没有规范的掌握。

2.搞熟心内科常见疾病的书本知识,如高血压、心力衰竭、心肌并瓣膜并冠心病等;然后再在临床上将上级医生的诊疗方案与书本相对应,看看如何与患者个体结合,不懂就问,水平会提高很快。

3.学会一些急诊处理,如高血压急症、急性肺水肿、心律失常等,急诊的东西会处理了,后面慢的也不用着急,这样做到心中有数,“一切尽在掌握”,呵呵!

4.还有就是,医生不光要掌握高超的医术,同时还要很好的沟通技巧,与患者、与同事,平时多学学上级老师的沟通、谈话方法和技巧,等到真正工作了会很快上手。

这段外科的实习经历,其中复杂的滋味也许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酸甜苦辣,无论是什么滋味,都挺值得回味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知道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认识了几个不错的朋友,或许这比书本更有价值吧

在老师的辛勤指导下,经过不断的努力,在心内科的实习很快结束,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在基础理论方面,温故而知加强了巩固和提高;其次,在临床放面学到了新的知识和处理方法。总之。经过在心内实习,是我对常见并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有了重新的认识和提高,在突发病方面,学到了应对的知识和技巧。我一定把学到得知识应用到今后的工作中去,并不忘记老师的教诲,不断地学习进步。

算算进心内科实习的日子有半个月了吧,新年刚过。感觉到现在,自己在心内科学到的东西没多少增加。踏进了科室,见识了不少的人,接触了不少的事情。也让我看清楚了有些人的面孔。换句话来说,是不是实习,就代表了自己已经开始接触半个社会了呢?

由于实习时间不是很长,与学生交流少,目前学生的内心世界及现有的学习状态,对我来说还是陌生的,做到真正了解学生,不是易事,有待以后去探索,总之,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对于教师的工作已有所了解,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不熟悉,尚待完善。

自我鉴定格式

1、自我鉴定是对自己某一阶段内的政治思想、工作业务、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而形成的书面文字。

2.自我鉴定的特点

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

3.自我鉴定的作用

(1)总结以往思想、工作、学习,展望未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指导今后工作。

(2)帮助领导、组织、评委了解自己,作好入党、入团、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材料准备工作。

(3)重要的自我鉴定将成为个人历史生活中一个阶段的小结,具有史料价值,被收入个人档案。

4.自我签定的格式

自我鉴定的结构由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自我签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性质内容加文种构成,如《学年教学工作自我鉴定》。

2)用文种“自我鉴定”作标题。如果是填写自我鉴定表格,不写标题。

(2)正文。正文由前言、优点、缺点、今后打算四部分构成。

1)前言。概括全文,常用“本学年个人优缺点如下:”“本期业务培训结束了,为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利今后工作学习,特自我鉴定如下:”等习惯用语引出正文主要内容。

2)优点。一般习惯按政治思想表现、业务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内容逐一写出自己成绩长处。

3)缺点。一般习惯从主要缺点写到次要问题或只写主要的,次要一笔带过。

4)今后打算。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概括今后的打算,表明态度,如“今后我一定×××,争取进步”等。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8)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

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

二、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要是:

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

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

(三)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

(四) 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

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

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有大的突破,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

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一)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司法公正的要求看,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对其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无异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本居于诉讼的中立地位。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而诉讼证据的最终采信权也归属于审判机关。如果人民法院既充当司法鉴定的主体,又行使对该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权和采信权,就会有损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实践中,许多循私枉法案的发生与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有一定关联。

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分离的基础上,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置,鉴定活动独立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权统一于某一职能部门,这样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国现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诉讼之外,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检、法各自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取消或移交地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

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本人认为应建立四级专职制,即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案件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由省级、部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四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

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也与司法职能的地域管辖相配套,兼顾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价值。

(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

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在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门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门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人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门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9)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今年我市市级机构改革中,也在司法行政机关中增设了“司法鉴定管理处”,明确赋予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模式也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中的普通一员,本人就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改革完善作尝试性的探讨。一、 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秦汉以后,法医鉴定、笔迹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逐渐兴起与扩大。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50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都经过十分艰难、曲折的历程,法制基础薄弱,作为诉讼制度中一个微小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制度无疑较显稚嫩。二、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 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多运用。建国以来,我国每年鉴定案件由最初几万件上升到近几年来的近百万件,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尤其在中国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30年中,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推动下,司法机关加强司法科技建设,把“科技强警”、“科技兴检”、“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作为业务发展战略,具备了与其他业务建设相应的规模。但从法制建设角度来讲,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于是,国家各司法机关因司法工作具体操作急需,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购规章性文件:比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对于本部门的司法鉴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总的来说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循其原因主要是:1、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本人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刘洋飞律师的观点相同,即从文件本身的性质来看其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当然也如同刘洋飞律师所述: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从法理上讲由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本部门,不具有普遍效力,同时诉讼活动也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系统,一旦诉讼推进到新阶段,由于各部门各有自己的规则,往往会出现相互扯皮、重复鉴定的情形,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2、这些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3、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二)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为保证侦查、检察、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建立了与本部门工作相适应的鉴定机构。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在司法鉴定各项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种种不匹配和扭曲的现象,一方面规定鉴定人同司法人员一样应实行回避制度,要求鉴定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以体现保持“中立鉴定人”的底蕴;另一方面又规定这些人员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如列入司法机关人员编制、享有公职人员身份等,使鉴定人处于不能中立的结构中,致使鉴定 人的定位和实际处境相矛盾。一旦案件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问题,鉴定程序的公正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三) 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四) 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这主要是因为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尽管各级公、检、法、司以及部分院校设立了鉴定机构,可是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却未见国家有明文规定,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就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自近代以来,接受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奉行职权主义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为了追求案件的实质真实,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提起追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法制建设等造成的。近年来,我国通过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初步地改革了审判制度,审判实务上也正在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收到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上述诉讼理念的束缚,对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证据制度却未有大的突破,有碍于司法公正。因此,改革与完善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必行之路。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我见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一)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严格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必须居于中立的地位,从公正的角度提出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认识的鉴定结论。因此,从司法公正的要求看,司法鉴定主体不应当是执行诉讼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诉讼主体,对其控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无异于是用基于自身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与其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执行的职能是不相符的,难保其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本居于诉讼的中立地位。对诉讼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而诉讼证据的最终采信权也归属于审判机关。如果人民法院既充当司法鉴定的主体,又行使对该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权和采信权,就会有损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实践中,许多循私枉法案的发生与审判机关的“自审自鉴”有一定关联。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的分离,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同时,这种分离也可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的重复设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多头鉴定 ,符合效率的价值准则。在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同公、检、法机关分离的基础上,应将司法鉴定机构独立设置,鉴定活动独立进行,司法鉴定管理权统一于某一职能部门,这样更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避免许多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国现情来看,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诉讼之外,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公、检、法各自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应逐步取消或移交地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二)设立四级专职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度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本人认为应建立四级专职制,即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案件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由省级、部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四级鉴定机构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在鉴级制度上,实行两级终鉴制,即每一审级可进行两级司法鉴定,对初鉴定如有疑议,可申请由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鉴定,复鉴定为该审级的终局鉴定。这与我国的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相一致,也与司法职能的地域管辖相配套,兼顾了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价值。(三)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门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从我国实情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门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在由司法职能部门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门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断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门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人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门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五) 纠正立法失误,加快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步伐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鉴定呈现“没有规则的游戏”的状态,因而必须尽快制定“规则”,加快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以此巩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果,使司法鉴定工作真正步入法治化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已经有了突破,三个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两个部颁规章的颁布以及部、省有关司法鉴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纠正以往立法上的失误。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作为“侦查章”中的一节,与其他各项侦查措施并列,意昧着鉴定属于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刑诉法上这种结构与条文并列的关系,属于立法上的疏忽或失误,导致侦查活动与鉴定活动界限上的混淆,引起“自侦自鉴”和“依法回避”法律概念的争论。综上所述,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纠正与改变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有利于促进鉴定结论这一特殊证据更加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10)

中图分类号: D91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3-0136-02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它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被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或肯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其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是依靠拥有的专门知识所获得的理性认识的结果。鉴定结论也不同于实物证据,它是透过现存现象对事物内在本质的表达,而不是事物外在形象再现的结果。鉴定结论在诉讼中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具有预先的证明效力,都要经过法庭确认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结论因其倚重于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及其携带着超常人智能的科技因素或专门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因此,研究如何发挥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以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鉴定结论的功能、本质

(一)功能

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性意见,可以弥补其他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上的不足,尤其是能够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知识领域的欠缺。这在诉讼中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定结论的识别功能。鉴定结论能够甄别其他证据的真伪以及确定其内在本质,对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因果联系发挥着识别功能。无论是被寻找客体(潜在的证据)与受审客体(现实的证据)间的同一关系还是种属关系,鉴定人利用检材和样本进行对比可作出评断,为法官识别证据本身的真伪提供依据。第二,鉴定结论的桥梁功能。鉴定结论能够揭示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解释事情为何发生、如何发生,或者事情为何、如何没有如此发生、”。[1]它通过对某些特定的场所以及相关人或者物的内存信息的揭示,使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得以确定。第三,鉴定结论的直接证明功能。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借助于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的主观分析与判断,它通过揭示事实本身的内在规律对案件事实发挥着指引作用。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

第一,鉴定结论属于主观认识判断。鉴定结论不像其他证据那样可以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自动生成,它是鉴定人依靠专门知识得出的判断认识结论。因此,鉴定人对知识的把握程度(鉴定人专门知识的应用能力的体现)是鉴定结论赖以产生的基础条件。这一属性必须要求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在专业领域中被同行所认可,且具有科学知识的一般意义。第二,鉴定结论属于鉴定人个人的判断性意见。司法鉴定作为一项科学认知活动,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仪器设备的影响和经验积累多少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难免有所出入,鉴定人对于鉴定案件的主观认知态度如何会直接影响着鉴定的结论。鉴定人的自身道德修养、对职业标准所持守的敬业精神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虚假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鉴定人对送来的鉴定材料没有认真核实,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鉴定,最终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二是鉴定机构出于各种原因,和鉴定申请人共同造假,以达到双方均满意的目的。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判断,是鉴定人专门知识的应用能力的体现。然而,由于鉴定人首先是普通人,进而才是专家,这就需要鉴定制度与诉讼程序对鉴定人作为普通人的弱点予以关注,同时还要对鉴定人作为专家可能存在偏见性的缺陷进行弥补。在诉讼中,普通人的弱点借助于交叉询问程序可以发现,而鉴定人作为专家的偏向性采用纠正普通人弱点的方法却难以发挥作用,需要特殊的控制制度。主要应通过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准入、鉴定机构的中立、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独立鉴定的责任及鉴定人的信誉制度来保障。这些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鉴定人的专家良知促使其客观、真实、独立地表达判断意见,而且有利于促进技能的发挥,保障鉴定结论具有可信性。

二、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的制度架构

(一)鉴定结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存在诸多弊端①,社会公众的信任度不高,虚假鉴定多,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的标准,鉴定人出庭率低,质证程序流于形式,导致司法鉴定公信力不高,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影响司法公正。

任何鉴定制度都不可能完全杜绝鉴定结论的偏差,但绝不能因此就放弃通过制度、诉讼程序抑制其偏差的努力。这些诉讼程序主要涉及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控制程序以及检测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诉讼制度。前者主要包括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的决定程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程序、鉴定的实施程序以及鉴定的质量控制程序等;后者主要包括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补充与重新鉴定制度以及专家参审制度等。鉴定结论的本质使其相对于其他证据更依赖诉讼程序,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制度与程序相对于实体显得更为重要。

鉴定结论的产生如果缺失可信性制度的维护,即使是可靠的,在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可接受性;如果鉴定人不能独立于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将难以信任。实践中的法医学会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所以颇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鉴定人不独立。鉴定结论的可信性需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制度和鉴定人的独立性制度予以保障。在鉴定启动方面,增加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权利,以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相吻合,并对法官权力的行使形成一定的制约。

(二)保障鉴定结论可信性的制度架构

1.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司法鉴定的目的决定了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的,这就要求侦控机关的鉴定部门也应该是中立的,否则,鉴定人容易在主观上对鉴定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千方百计地寻找符合自己结论需要的依据,进而作出与自己设想一致的鉴定结论,使科学鉴定变成了主观臆想[2]。

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要求其不隶属于任何诉讼主体以及不依附于任何其他鉴定机构。2008年贵州省瓮安县李树芬因死亡鉴定分歧引发了“6・28”重大社会事件,三次重复鉴定均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地位不中立有关,因鉴定机构不中立引发的争议不仅减弱了人们对侦查机关的信任度,也给社会造成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我国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仅存在非中立问题,而且在实践中还引发了侦鉴不分、鉴定迁就侦查以及迎合侦查,甚至误导侦查造成侦破“假案”的可怕后果[3]。需要限定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种类范围,仅允许侦查机关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指定本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需要启动侦查机关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弱化其官方色彩,加强其中立性;对于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鉴定机构,加强其资质的控制,防止出现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事后又难以追究责任的状况。

2.鉴定人的独立性

鉴定人在制度上的独立主要包括鉴定人的地位独立、职务独立、活动独立和责任独立。鉴定人的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其个人的专业素质与专家魅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对鉴定人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并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准入和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获得鉴定的资格,还应当将不具有专家水平和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和严格限制鉴定人的执业范围,在实行全国统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基础上,打破职权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的局面,赋予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形成鉴定决定权与鉴定人选择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三、保障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制度设计

(一)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制度保障

1.在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认定上,改革现行鉴定人资格制度,建立专门的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通过庭前控制的方式来保障鉴定人的适格性。

2.鉴定结论的标准化制度、统一的鉴定方法、标准和程序的确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除了依赖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及其鉴定能力外,还依赖于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的正确性,有赖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主要包括鉴定运用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本身的科学性、鉴定采用的方法手段的科学性、鉴定借助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的科学性、鉴定程序的科学性、鉴定采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科学性等。鉴定技术标准本质上是鉴定技术规范。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综合判断,这种判断是凭借必需的客观性基础作出的一种主观的认识结果。这种认识结果的科学性的保证来源于客观条件的标准化和鉴定意见的规范化[4]。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鉴定人往往凭自己的实践经验出具鉴定意见,使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不到统一,并由此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领域较多,司法部可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协会在各自的鉴定领域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并且,鉴定标准要在鉴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二)鉴定结论可靠性的程序保障

1.当事人质证

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人的判断意见,在一定意义上暗含有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猜测的成分。尽管这种猜测不是主观臆想而是蕴含着科学的分析,但猜测本身仍带有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或者错误,需要诉讼程序赋予当事人反驳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寻找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这就需要建立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程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向法庭阐明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并要当场解答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审判人员就有关鉴定所提出的各种疑问,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正当程序的要求,只有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法官才能充分了解鉴定结论的内容,才能在众多的鉴定结论中分辨出哪一份是符合可采性标准的鉴定结论,才能使当事人认同鉴定结论并进而认同判决结果[5]。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就自己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

2.专家辅助控辩双方质证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专家经常会碰到与检测标准不太相符的检材。这些来自现场的样品可能已经发生污染、降解或者只有非常少量的检材可以复制到刚好符合鉴定的状态。指纹、足迹或者工具等样本很可能是模糊或不完整的。玻璃和纤维证据很容易与证人、侦查人员或旁观者无意中带入犯罪现场的其他物质混合在一起。[6]这些源头性问题尽管不是鉴定本身造成的,却关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这些问题一般人难以发现,只有专家质疑才能觉察,建立专家协助当事人质证鉴定人的诉讼程序便成为发挥质证有效性的重要环节。[7]特别是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接受控辩双方委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其询问、诘问鉴定人,借助于程序功能可以发现不可靠的鉴定结论,同时还能为法院排除不可靠的鉴定结论提供理由。

3.建立专家顾问制度

随着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完善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法庭质证的引入,在程序上必然会加重鉴定结论质疑的对抗氛围。尽管从理论上说真理越辩越明,但实践中因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在专门知识上的交锋与论战有可能会使缺乏专门知识的法官面对专家的分歧与争执反而产生疑惑。面对迷惑不解的鉴定结论,法官如果仅凭常识与经验,往往难以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启动重新鉴定或者私下寻求专家咨询来解决问题。重新鉴定可能导致新的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出现,使鉴定人陷入循环反复之中;如果法官在私下咨询专家,在不公开的刑事诉讼体制中,法庭科学组织可能成为自满和质量差的科学证据的繁殖地[8]。完善专家陪审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出路。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帮助法官了解专门的技术问题、对鉴定过程进行见证、旁听庭审就鉴定结论进行辅助的质证,并就鉴定结论相关的细节和程序提供意见咨询。专家陪审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专家陪审员可以利用其专门知识适度控制法庭对鉴定结论质证的程序,保障质证不脱离专门性问题的证明范围,从而提高质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可以使陪审员在充分听取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全面地向法官解释争论的焦点以及为法官解释有关专门知识的疑惑,从而保障合议庭有能力对争议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专家顾问就专门问题所做的说明并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不是独立的证据形式,仅仅是法官用以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手段。建立专家顾问制度,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加证据采信的准确性,保障判决的公正性。同时设立相应的专家顾问经济补偿制,保障专家顾问的权益。

注释:

①当事人不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案件重复鉴定率高在黄静案中,先后共有7家鉴定机构介入,进行了五次尸检、八次文证审查、一次中止鉴定,共有6份鉴定书,鉴定到最后尸体标本都丢失了。

参考文献:

[1] (美)汤玛斯・摩伊特.诉讼技巧[M].蔡秋明等译.台湾商周出版社.

[2] 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2

[3] 邹如升,夏洪涛.论现行刑事技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4);姚绍宽,胡家翔.从澳大利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看我国刑事技术管理体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4] 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40.

[5] 蒋丽华: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9-10.

成人本科生自我鉴定篇(11)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