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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3-26 11:22:03

审计制度论文

审计制度论文篇(1)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权力和法制的关系,仍然需要人们足够的重视。首先,一些被审计单位在一些经济业务和财务问题的处理上,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财务上的极端混乱,这种不良的会计环境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其次,一旦审出问题,如果涉及到上级领导或部门,审计的独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证了,审计无法客观公正的进行。这也将成为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阻力。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第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第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息,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2.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则可不予公告。

3.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4.大众性原则。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让公众易见易懂。这就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途径多样化。同时要求审计结果公告要语言通俗化。

从世界范围看,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公告制,推动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与国外成热的经验相比,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约束不强,权与法孰重孰轻。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其中产生最重要影响的立法为1996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2.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田旭.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研究回顾与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3):92-93.

[2]刘瑞彬.谈审计法中审计结果公布[J].,1995,(5):6-7.

[3]杨肃昌.中国现行审计制度的两点缺陷[J].经济月刊,2003,(10):63.

[4]廖洪,王芳.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11):26-28.

[5]张龙平.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分析与改进[J].湖北审计,2003,(8):24-25.

[6]黎四龙.审计公告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6,(1):143-144.

[7]文清.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J].,2003,(10):35-36.

审计制度论文篇(2)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从安然案及已经暴露的其他违规审计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现行审计制度存在如下缺陷和不足:

1、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成为合作伙伴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具有客观、独立、公正的特征,但在现行制度下很难做到这一点。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被审企业自行聘用的,被审企业如果不满意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就必然面临被炒鱿鱼的后果。这事实上形成了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企业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和上帝。巨大的商业利益必然会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其雇主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以安然案为例,多年来安达信一直为安然提供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仅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收取的审计和服务费就分别高达2500万美元和2700万美元。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安达信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具有职业道德和良心的会计师也是无能为力的。正如一位已离开安达信的高级雇员所说:“在公司里,如果哪位会计师敢说拒绝在报告上签字,他立刻就会被炒鱿鱼”。事实和逻辑都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已形成事实上的商业合作伙伴,这是现行审计制度存在的最大漏洞和缺陷。

2、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更使审计不可能客观公正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审计就不可能再具有独立性,要求客观公正就只能是奢望,安然案暴露的问题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安达信有100多名雇员专门为安然提供各种服务,每周从安然收取100多万美元的服务费用。为便于更紧密的合作,从1995年开始,安然还将其内部审计也交给了安达信,甚至连财务长也是从安达信聘用的,安达信的休斯敦分公司几乎已和安然“完美”地结合成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另一只手的荒唐局面,自然不可能再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由此可知,在目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身与被审企业的“双赢”作为首要目标,而会置法律、职责、良心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鉴于安然案所暴露出的触目惊心的事实,英美监管机构正在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这一规定如果执行,将使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26亿美元的收入大打折扣。

3、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开放、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美国经济界也一直标榜其严格的证券市场规范和企业审计标准。应当说,美国对于会计师的监管还是相当严格的,除了行业协会外,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严格监控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其中大公司、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是监控的重点。一旦被查出问题,等着他们的则是巨额罚款甚至判刑坐牢,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被吊销执照、课以重罚。此外,美国的投资者也是最具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一旦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劣迹被揭露,受害者就会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巨额索赔诉讼。但因限于人力和财力,各监管机构除了少量抽查外,一般不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是主要依靠审计业的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监管机构只是在问题暴露后才进行追查。因此绝大多数违规审计案件都是在大公司突然破产后才牵扯出来的。由此也可推知,已经暴露的审计黑幕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审计违规事件还没有、并可能永远也不会被揭露,绝大多数投资者因此而蒙受的损失也是无法讨回公道的。正因为如此,虽然违规审计会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才会出现如此之多敢于挺而走险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现行审计制度改革的探讨

如何防堵漏洞,欧美会计师行业一直在争论中。安然和安达信丑闻的暴露,必将有力地推动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现行审计制度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1、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

对此,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方案:

由监管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综合考虑参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无违规记录、资质、实力、内部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在适当考虑各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担审计业务量与其实力配比的基础上,为被审企业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应作为选择的首要因素,有重大违规记录者将被一票否决,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笔者认为这是目前可以选择的最佳方案,它可以产生以下效果:

①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状况,为独立、客观、众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②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师在职业道德、依法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否则就会因失去信誉而被淘汰出局。从而真正实现审计业自我规范。③有利于会计师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和同业监督。

公开招标方式在其他许多行业中已被广泛采用,并被证明是规范行业行为、确保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笔者相信,它也必将在净化审计环境、规范审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2、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的现状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必将导致两者间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就无从谈起。因此笔者认为,必须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提供除外部审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但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向其他企业提供管理和会计咨询服务。这样非但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而且更有利于加强会计师行业的同业监督和公平竞争。

3、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审计的年限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对象间的合作时间过长,就会导致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并进而为企业收买审计师提供方便,因此对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是极其不利的。安达信从1983年来一直受聘于安然公司,也是它在安然案中越陷越深的原因之一。故笔者认为,在招标时就应限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特定审计对象的合同期限,例如以4年为一届,且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工作不能连任两届以上。同时,还应更严格地限制审计师个人在同一被审企业中的执业年限,例如不能超过4年。当然期限也不能定得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4、进一步加强对审计业的监管力度

安然案的黑幕被揭露后,美国经济界要求加强对审计业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于让证交会承担起对审计监管重任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皮特表示证交会目前没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去做这一工作。事实证明,要求审计业进行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的国际惯例存在着巨大缺陷,而这却是各国监管机构无奈的选择。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力度就更显不足,即使揭露出的审计大案,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责任人也缺乏必要和及时的惩处措施,司法介入也刚刚起步,而且还限定了许多条件。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采用如下加强监管的措施:

审计制度论文篇(3)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结构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很短且走过一段弯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不太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突出表现为审计质量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我国目前审计质量普遍低下的局面和此不无关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为整个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提供制度保障摘要:在组织方面,其规定了体系中人的机构设置、人的职责,这是体系运行的基础;在体系的日常运行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的基本制度,比如体系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质量监控政策、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的规定、项目组如何产生、争议的处置、计算机体系的使用管理、保密、奖惩等;在具体项目的执行方面,规定了审计项目执行方式;在体系的维护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方式、体系的定期检查和改善等。因此,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体系维护制度组成。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制度

1.事务所的组织机构设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是一个一个的项目,各个项目的内容不完全相同。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征,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体现这种特征。因此,事务所内部的组织结构一般是以项目负责人职权为主要权力的项目式矩阵结构。在职能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体系应满足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立和协调,既体现分工的专业化效率,又确保互相牵制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

2.事务所的职责分工。组织分工主要解决事务所管理层级的设置和职责的分工布置等新问题。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征及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置、调整组织架构。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组织分工一般采取所长负责制和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其主要区别为摘要:前者是由所长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和业务负全面责任;后者则是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两种组织形式的组成人员都包括摘要: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管理制度

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①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心态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其它机构。为保证独立性,当存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述的各种利害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果断回避。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家庭关系、投资参股行为的登记及变更登记制度,非凡注重不应因某一注册会计师工作能力强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户是由其自行联系的,而放弃对独立原则的考虑。和客户存在某一利害关系时,也不能因这一关系比较隐秘而心存侥幸地放弃对独立原则的遵循。②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相关审计项目的调查、判定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臆断、注重调查探究,从而作为恰当的专业判定。不应因利益的驱使、客户的许诺、权力方的保证而放弃专业判定或改变审计结论。③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正直、老实的品质,公正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以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没有公正的执业态度,便没有客观的判定。坚持公正原则,是保证执业质量的起码要求。

2.质量控制政策。从管理制度方面来阐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从以下方面来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①全面提高执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执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达到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应该以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②合理的工作委派制度。在日常审计业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环境所要求的具有技术练习和业务熟练水平的人员。③完善的督导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督导制度,所有层次的工作均应当得到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完成的工作符合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具体规定。④健全的咨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咨询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适当知识和技能的有关专家和学者,并且要善于利用专家的工作。⑤完善业务承接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承接审计业务时,应该量力而行,既要考虑到自身的实力、经营范围和独立性,也要仔细分析和探究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信誉度和品行。⑥有效运行监控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监控质量控制政策的持续性和其运行的有效性。

3.知识管理和人员调配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员工的组织学习。由于事务所从业人员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并需要不断地补充以跟上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的修改,因此,加紧对员工的培训以及对CPA的后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能力的前提。事务所应当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员工培训。对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后续教育,加强对新知识、新制度和准则的学习,以跟上实际需要。在对员工的培训中应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风险意识和进取意识。通过员工培训,使员工接受事务所文化的熏陶,将事务所文化根植于每位员工的心中,并用事务所文化统一员工的意志,使其才智得到充分的发挥。

4.事故处理制度。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即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当审计工作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职责划分找到相应的负责人,并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其考评挂钩。此外,不少事务所存在质量事故是由于各层次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出现新问题。同步协调是指事务所中所有相互依靠的环节协调起来,并和事务所的整体目标相联系。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同步协调就会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整,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这种协调需要事务所高层管理者的参和。因此,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务所应加强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工作。

5.考评和奖惩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知识密集性的行业,优秀的人才是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基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员需要从观念上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资产而不是成本,在考评和奖惩制度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不要处处讲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实现双赢的目标,力求事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分级绩效考评体系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激励机制。

(三)业务执行制度

1.承接和保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承接是审计服务循环的起点,保持业务即决定客户持续的过程,也是会计师风险管理计划最重要的一项要素。业务的承接和保持在于确保所承接和保持的客户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摘要:高品质的企业和高品质的管理阶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大的单一风险可能是和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关联的客户的品质不符合事务所的标准。因此,识别客户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以前曾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往的实际情况,考虑此次委托的目的是否和以往一致及对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影响;对初次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应初步考查其业务性质、所处行业及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并考虑本所完成该审计业务的实际能力。对即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业务,应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对近期已更换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着重考查管理当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老实。对频繁更换重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重点考查更换的原因、委托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是否已陷入财务困境。对委托人示意出具不当或不实证实的,应拒绝接受委托。因此,在接受新客户或继续接受原有客户的委任前,应对该客户进行评估。决定接受或继续接受委任时,应考虑客户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的品德、本身的超然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服务客户的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观念、其他风险因素。其中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摘要:管理阶层品德即客户的诚信;管理阶层对正确财务报告及有效内部控制之承诺和重视;企业之未来性或生存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服务客户的能力包括摘要: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的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承接和保持业务的程序为预备性调查;形成记录;持续考察和评价。

2.计划和执行业务。执行审计业务有相当多的步骤,通常把整个审计过程分为审计预备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并把审计实施阶段称为审计外勤工作阶段,把审计报告阶段称为完成审计工作阶段。①审计计划。审计计划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科学、合理的计划可以帮助审计师有的放矢的去审查、取证、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从而实现审计目标。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摘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信息体系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最后审核审计计划。②审计执行业务。审计执行业务是根据计划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和方法,进行取证和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执行业务出于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调整审计方案、进行实质性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交易处理、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及其它数据结果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上述两项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③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项目审计工作的结束,其主要工作有摘要: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期后事项;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适当披露;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3.利用专家工作。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实施利用专家工作的监控需要清楚地回答如下的新问题摘要:什么是专家;要专家干什么;事务所是否需要专家;所聘请的专家能否有专业胜任能力;这些专家是否客观、独立;如何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如何在审计结论中反映专家的工作。只有对利用专家的工作进行适时监控和规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满足审计的需要。

4.获取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中的一个核心新问题,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在质量上应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如摘要:检查、监盘、查询和函证、观察、计算和分析性复核获取证据,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要进行综合的整理、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审计证据能满足审计目标的要求,形成客观正确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并且整个审计过程都必须记录在案即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5.形成工作记录。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任务,到后续审计时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都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这些记录反映了审计人员的具体的工作过程、分析判定、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和意见等,构成了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和发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业务的最终产品,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到证据充分、意见适当;审计报告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三级复核;签发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7.复核。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摘要:①项目负责人依变化的审计事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修订是否适当有效,助理人员是否已及时修订并实施了具体审计程序。②对委托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是否准确,对检查风险的确定是否满足可接受的最低审计风险水平的要求。③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及执行情况的判定是否正确,助理人员据此所确定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及具体方法的采用能否保证发现已存在的重大错误及舞弊,结合管理层对已存在的重大审计新问题的态度、采取办法的方式及最终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复核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是否恰当。

(四)维护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减少生产次品和提供低服务的可能性。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最大新问题就是执行。执行是一种暴露现实并根据现实采取行动的体系化的方式,执行的核心在于三个流程摘要:人员流程、战略流程和运营流程,它们之间彼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制定一个方面的流程时,必须考虑到其他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需要评估考虑事务所现有的人员能力、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方式。事务所最高管理者也必须亲自参和评估过程中,以保证评估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性。

2.检查和调整制度。事务所应当制定检查计划,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实施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其所完成的具体审计工作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本所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是否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予以记录;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审计新问题或重大审计事项并判定其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决定是否追加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从而达到最终审计目的。检查计划通常包括检验和复查两个方面。检查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完成的,也可以委托所外人员来执行。检查程序主要依靠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权责划分。事务所应设计、制定检查程序的目的和程序表,有关检查范围的指引,建立检查活动的时间表及为检查者和审计小组提供解决异议的程序。

三、结论

制度体系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子体系之一,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得以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本文首先探索了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认为制度子体系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维护制度等四个方面组成,然后阐述了各类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从体系的角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摘要:

[1孙强.信息体系审计摘要:平安、风险管理和控制[M.北京摘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陈思维,石盈,巫丽兰.现代审计学[M.北京摘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余玉苗.审计学[M.武汉摘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审计制度论文篇(4)

1.促进农信社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内部审计控制以促进农信社自我约束,自觉遵循国家的财政纪律和政策法规。

2.维护农信社的资产安全。通过内部审计控制,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3.促进农信社提高信息质量。通过内部审计控制可以促进内部控制系统完善规章制度,自觉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相关的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核算,从而防范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促进核算信息的正确性和客观性,为内部管理者掌握了解农信社的过去,控制目前、预测未来、做出决策提供更坚强有力的决策依据,对外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有利于提升农信社的诚信度和公信力,维护农信社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4.促进农信社提高经营效率。科学的内部审计控制,能够促进其他内部控制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的科学分工、积极协调、公平考核,促使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农信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5.促进农信社稳步改革发展。科学的内部审计控制有利于农信社将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在农信社的改革发展中做出符合战略要求、有利于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造长久价值的战略选择。

二、制约农信社内部审计控制的因素

1.受内部审计自身因素的制约。内部审计难以达到其控制的目的是普遍客观存在的,与审计活动相伴,不受审计人员控制。人们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的程度,而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再者,现代审计中在审计的方法使用抽样审计,而抽样审计中,样本特征并不能反映完整的总体特征,这些因素必然制约审计结果。

2.内部审计控制受成本效益关系的制约。内部审计控制的效益表现在两个方面;由于某一内部审计控制环节而直接带来的效益,这是显而易见的,如通过对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当的奖惩措施,达到节约成本费用的目的;另外,某一控制看上去似乎没有多大作用,但它会使整个控制系统的作用得到发挥,如通过独立内部审计,可以了解审计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失控环节和虚假审计信息,促进企业内部审计控制制度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控制的成本也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增加某一内部控制环节,必然会消耗人力物力;其次,过多的控制环节会影响业务处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在内部审计控制时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关系。

3.内部审计控制受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制约。因为内部审计控制毕竟要通过人的执行才能工作。这些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具有良好的工作责任心,明确自己的工作所处的重要位置和责任,具有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必须具有与自己的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在业务出现不正常迹象时,应能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如果这些工作人员的素质较差,那么,内部审计控制便可能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内部审计控制实施的具体步骤

1.明确内部审计控制部门。目前农信社通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内部审计评价工作方案。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应根据农信社战略规划以及实际情况,分析农信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经理(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一般应包含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可实施全面综合评价有利于推进内部审计控制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也可以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采用重点评价和专项评价,有针对性的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组成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置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4.实施现场测试。内部审计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目的、范围、入驻被评价单位,实施现场测试。现场测试一般要经过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确定检查评价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编制现场评价报告,提交现场评价结论五个主要环节。

5.汇总评价结果。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汇总各评价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并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造成损失的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编报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控制评价部门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向经理层、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内部审计控制的方法

农信社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单位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的证据能够为形成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提供合理保证;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状况。

五、内部审计控制缺陷的类别

内部审计控制缺陷是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负向维度,即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无法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按其缺陷严重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农信社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农信社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如果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中的重大报错,就应将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例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就不能得出该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2.重要缺陷,即“应报告情形”,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并不影响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须引起农信社董(理)事会和经理层重视和关注。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六、加强农信社内部审计控制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加强内外监督,保障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效贯彻和落实。内部审计是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内部应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强化监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每项工作都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结合农信社实际情况,制定出内部监督的办法;还要拓宽稽核范围。尽量覆盖所有的业务领域,对重要的业务岗位要进行经常性的稽核,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在加强内部审计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外部监督与约束机制。在管理者内部审计控制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内部审计控制方面的作用,依靠政府的权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实施。

2.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内部审计控制意识。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运行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必须提高农信社领导对内部审计控制的重视程度。现代企业应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消除某些人在制度面前的种种特权,对违反制度的人员,不分职位高低,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强化企业领导的财经法律意识,提升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的认识,使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管理者不仅负责建立制度,而且负责监督自身认真执行,带头遵守制度规定,将内部审计控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审计控制的关键,农信社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在聘用审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在培养人才上,不仅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更要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并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业绩、道德品质、思想操守等综合考核,以充分激发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审计制度论文篇(5)

从2002年开始,我国引进了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手段—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地改善了公司治理的绩效。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使得审计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责。针对《我国现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叶小兰,2008),本文提出完善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制度

面对我国资本市场现状,要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仅靠非强制性的治理建议,很可能会徒有其名、流于形式,因此,必须使用法律这一强制性的手段来加以规范,使这一制度真正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以法律形式对制度进行规范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并规定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我国《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更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是否下设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运行效果等信息进行披露。反观审计委员会制度盛行的英、美等国家则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为此,我国应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员,为完善公司治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审计委员会能否有效发挥其职能,核心因素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实质的独立性和高度的专业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独立于管理层,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具有一定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知识的人员。此外,知识更新是必不可少的,应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每年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胜任对新型、复杂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

拓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根据我国《治理准则》的规定,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审计委员会享有的只是提议权,最终的决定权仍在董事会手里。在审计委员会成员占董事会少数的现实情况下,那些不利于管理当局的提议肯定会遭到否决,这就难以改变目前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决定的弊端,也使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同虚设,起不到实质作用。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中的权利与地位,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我国应借鉴《萨班斯法案》的内容,通过立法赋予审计委员会更大的职责和权限。

制订审计委员会制度操作指南。在英、美等国家,为使审计委员会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均有相关机构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从而使得上市公司在建立和运作审计委员会制度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管理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紧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可资参考的操作性指南。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操作指南应包括如下内容:审计委员会的体制设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审计委员会的人数与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程序,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的绩效评价,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等。

健全审计委员会成员行权的优益条件。要强化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还应当善待审计委员会成员,确保其行权的优益条件,以谋求审计委员会在责任和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

二、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采用双层董事会模式,监事会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治理准则》又同时引入单层董事会模式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此举是一种制度创新。如何处理两种监督机制的关系,理论界有不同的争论。考虑到制度的延续性和审计委员会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务上还有待逐步完善,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欠发达,公司治理水平较低,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内部人控制严重、虚假财务信息盛行,在这种既缺乏有力的外部监控机制,又没有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的环境下,当前及以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采用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的运行模式,双管齐下。公司除了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外,还要保留经过改进的监事会,实行双重监督。由于没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先例,因此,为推广实施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合理划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监督的职责范围,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二者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和互相依存、互不协调,共同完成对公司财务的治理。

从长远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审计委员会在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之后,可以逐步取消监事会。以降低监督成本。

三、改进独立董事的形成机制

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环节,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决定独立董事制度成败的决定性制度安排。在独立董事的选聘上,应坚决采用控股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即大股东不参与提名和选举,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以抑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产生机制上的重大影响,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于大股东。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改革独立董事的报酬形式,实行直接收入报酬和股权激励相结合的形式。直接收入的报酬额与独立董事提供的服务挂钩,如按实际提供的服务时间、参与董事会的次数等发放,该薪酬应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审计制度论文篇(6)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涵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治理这一机制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包括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的责任和权利,而且规定了公司决策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以实现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的实质——监控机制

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因而也就决定了经营者在公司经营中的必要性。所有者期望通过委托人代为经营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期望和要求要通过合约加以明确。但受个人利益导向等因素的影响,人不一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办事,在不违背合约的前提下,可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股东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出现。为了缓解问题,降低成本,所有者必须寻找一种适当的方法对潜在的“利益冲突”加以制衡,并用激励机制使经营者为了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而努力,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便应运而生。

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企业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内部监督表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通过层级式的内部治理结构加以保证和实现;外部监督机制表现为以股东买卖股票等市场行为及企业之间的并购所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来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与职责

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期望审计委员会发挥有效的治理功能。

(一)审计委员会的定位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英美等国家公司制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内部治理机制。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会建立一个独立、专门的治理力量以强化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计委员会在西方实行多年,发挥了积极的功效。我国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而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但是其在中国的有效性还有待检验。

(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治理实务的发展,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从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拓展到对公司整体财务呈报体系(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风险管理、管理当局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道德问题、利益冲突问题及对违法舞弊行为的调查等多个方面。从专家观点出发得出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管内部控制结构和财务报告过程;确保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监督企业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参与阻止、发现舞弊活动并促进公司行为法规的实行;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并不断改善、优化经营环境和商业环境。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假设

1.假设一:设置审计委员会将促进外部审计意见的改善。

首先,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与外部注册会计师之间建立了适当的沟通渠道,有可能消除管理层和审计师之间的分歧。同时,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是在董事会中寻求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力量,加强和监督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监督公司经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强化了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如果审计委员会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财务信息的质量会更高,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意见会比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更“清洁”。这是审计委员会对审计质量的事中控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设一: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能较少的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

2.假设二:设置审计委员会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在于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监控,阻止财务违规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因此,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较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应具有较低的财务违规现象的发生率,同时具有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设二: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备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变量定义与选取

为了准确反映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采用以下变量:

1.审计委员会的设立(EAC):虚拟变量,用来描述上市公司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若上市公司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则EAC=1;若上市公司未设置审计委员会,则EAC=0。

2.独立董事的比率(DAC):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运行的关键。审计委员会应该尽量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这样才能保证其独立性。独立董事比率=独立董事人数/董事会总人数。

3.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财务背景(AAC):表示审计委员会中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人数,选择该变量是因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财务报告,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4.独立董事应出席的会议次数(Meeting):一个有效运行的审计委员会不仅要有独立性和具有财务背景的独立董事,还必须要有活力。人们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来判断审计委员会活力如何,及其成员是否具备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由于很难得到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次数,且由于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故本文采用在报表中公布的独立董事应出席的会议次数定义该变量。

5.审计意见(AO):为虚拟变量,用来描述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出具的审计意见的类型,审计意见的类型分为两大类:标准无保留意见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其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研究设定审计意见的类型为标准与非标准。若审计意见的类型为标准,则AO=0;若审计意见的类型为非标准,则AO=1。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Quality):虚拟变量。本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方法。之所以选择这一考评结果作为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该考评机制的考评对象为所有上市公司,保证了该机制的完整性;其次,该机制同时考察了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个方面,保证了考评结果的全面性;最后,以交易所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进行评级也体现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本文中,凡是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赋值为1,否则为0。

(三)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07年在深市主板上市的488家公司信息作为研究对象。数据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及《中国证券报》的年报披露。

(四)描述性统计及分析

1.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现状。

从我国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拉开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大幕至今,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年的发展,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也日益增多。本文研究样本统计显示: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总数的87.7%。

2.信息披露质量。

(1)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有效途径,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解决委托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受到投资者的重视。

本文选择深交所对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来衡量信息披露质量。考评结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目的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意识。考评分别从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4个方面,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股改后续工作、公司治理、做优做强、受奖惩情况、与证券监管机构工作配合等方面,对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多角度评价,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具体考核结果见表1。

从考评结果看,上市公司取得较好的考评成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较上一年度得到显著提高。考核结果显示:主板2007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整体情况较好,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有466家,合格率达到95.5%,超过2006年度的93.6%。其中,优秀42家,略超2006年度的41家;不及格22家,比2006年度的31家略有减少。

(2)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如表2)。

表2结果显示,在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有4.43%(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总数为19+168+202+39=428(家),其中信息披露质量等级为“不及格”的公司数为19家,19/428=4.43%)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级为“不及格”;而在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有5%(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总数为3+24+30+3=60(家),其中信息披露质量等级为“不及格”的公司数为3家,3/60=5%)的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等级为“不及格”。也就是说,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略低于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但不具有显著性。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强。但审计委员会的成立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在监管财务报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应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推行设立审计委员会,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因此,假设二“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备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成立。

3.审计意见。

(1)审计意见统计结果(如表3)。

表3统计显示:在审计意见方面,共有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意见,占样本数的10.86%。

(2)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审计意见的关系(如表4)。

表4结果显示,在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有9.58%(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总数为387+33+5+3=428(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数为33+5+3=41(家),41/428=9.58%)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在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有20%(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总数为48+6+4+2=60(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数为6+4+2=12(家),12/60=20%)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也就是说,未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率大大高于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这说明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对外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沟通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减少了管理当局与外部审计师意见的分歧,从而减少了非标准审计意见。

因此,假设一“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相比,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能较少地被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成立。

4.样本公司变量综合描述性统计结果及分析(如表5)。

如表5所示: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总数的87.7%;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为37%,高于证监会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规模至少1/3的要求,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独立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每公司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财务背景,达到了由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各公司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学专业人士”这一要求;关于会议次数,各样本公司的数据差别较大,会议次数最多的一年有31次,最少的一年只有3次;样本公司中,有89.1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通过信息披露考评,有22家样本公司结果为不及格。

四、增强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的对策

(一)提高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质量

1.明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首先应该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因为同时要求大部分成员应该为独立董事,所以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但是,并不是每个独立董事都能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此又对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首先应该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关的资格证明和从业经验;熟悉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公司法、投资管理及风险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领导经验和管理水平。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还要考虑对具备不同素质的成员进行合理搭配。只有综合具备了财务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审计委员会,才能实现技能的平衡性,做到从不同角度去考虑问题。

2.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

若要使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承担起保护以及健全财务报告整体性的职责,那么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多变的公司环境及其相应责任保持敏感性,即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了解及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接受更多的信息。因此,公司及审计委员会应更加重视对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和训练,使委员会成员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另外,适当的教育与训练也能使成员掌握会计与财务的相关发展动态,更有效地履行审计委员会在财务体系中的监督责任。

(二)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召开会议是审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将提高其工作效率。以下就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记录、频率等分别进行阐述。

1.会议日程。

审计委员会会议日程需要根据委员会的行为及公司的经营类型来安排。在审计委员会的创立阶段,采取宽松的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委员会的职责也将增多,委员会主席应该制定详细的日程。审计委员会应该根据管理层的时间来安排会议日程。同时,在两次会议之间应该留出一点时间,使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可以自行安排议事时间。

2.会议记录。

审计委员会应该保留每次会议的记录,以记录委员会履行其监管职责的过程,同时对重要的讨论和结论加以详细记录。记录必须能够详细地反映会议涉及的问题及得出的结论。

3.会议频率。

我国证监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中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三)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我国证监会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职责有了规范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不清也应予以解决。1.明确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分工。

在监事会存在的时间内,应该使其与审计委员会建立起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关系。

由于独立董事是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信息来源于现任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使独立董事在公司决议中处于被动地位,容易受管理层蒙蔽,造成独立董事在行事上过于谨慎和保守。监事会是常设机构,便于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容易获得关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及时了解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而这恰恰是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责时所不具备的。将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可以弥补彼此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监督绩效。

2.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管理层进行良好沟通的措施。

(1)内部审计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管理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及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参与任命和免除内部审计部门经理,评价内部审计人员配置、部门规模,检查内部审计计划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性、胜任能力及其工作效果。

(2)审计委员会应与注册会计师进行对话,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提供一种渠道,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申辩提供了场所。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当局之间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能及时反馈到审计委员会,管理当局也需要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缘由等事宜,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的权益得以维护,独立性得到保障。

(3)审计委员会应加强沟通,争取得到管理人员的配合。如采取邀请管理人员参加会议,提前将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告知管理人员,以合理的态度提出不同看法或警告等。要使管理层觉得审计委员会是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的资源,而不是威胁。由于利益的影响,这些努力不一定奏效,但审计委员会自身的沟通能力可以改变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看法,对消除隔阂、达到相互理解和合作还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四)完善审计委员会的章程

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职责范围和履行责任的方式;人员构成;会议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各部门的关系等。审计委员会章程必须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当会计、审计准则或实务发生变化时,它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环境,所以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应该是一份不断修正的文件。审计委员会的章程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核,以取得合法性和权威性。而且,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履行章程的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总之,设立一套完整的审计委员会框架体系对规范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发挥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审计委员会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体系会更加完善。同时,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将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注释:本文表格数据来源

表1和表2中,“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信息披露”一栏对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评级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标准;关于“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报告,手工提取并汇总的相关数据;比例通过手工计算得出。

表3和表4中,“审计意见类型”和“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也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报告,手工提取并汇总的相关数据;比例则是根据汇总数据计算得出。

表5中的“独立董事比率”、“独立董事背景”和“会议次数”的数据主要来自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报告,个别由于数据缺失,参见了《中国证券报》的年报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德仁.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曾小青.公司治理、受托责任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程新生.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杨忠莲,徐政旦.我国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动机的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04,(1):19-24.

[5]杨忠莲.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J].审计研究,2003,(2):36-40.[6]谢德仁.审计委员会:本原性质与作用机理[J].会计研究,2005,(9):69-74.

审计制度论文篇(7)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而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则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自发产生的。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相比较,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首先,我国内部审计建立的初衷是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对内部审计的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最后,国有企业本身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对内部审计的安排只是被动地接受。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同时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联系的复杂系统,在制度系统内部存在着相互制约机制和内部均衡机制。从内部审计制度来看,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在内部审计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相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其内部审计按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这种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条件不足。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企业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也是内部审计运行的微观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内部审计弊端的首要条件。但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其次,资本市场不完善。国有企业融资来源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资中又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个人股所占的份额较小。资本结构的不合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另外,由于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企业并购不经常发生等原因,因此对企业而言外部压力不大。

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制度是在市场机制缺损的条件下产生的,无论从企业本身来看,还是从外部市场来看,企业都没有动力和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对改善经营管理的手段——内部审计不感兴趣。

2、后天发展不足——内部审计的发展呈刚性。

回顾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其明显的特征表现在制度安排呈现出刚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变化不大。最初引进内部审计是照搬西方企业的做法,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并没有获得很大的发展,这可以从85年和95年颁布的两个规定以及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比较中可见一斑。

首先,两个规定都将建立内部审计的企业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对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审计领域过窄,以财务审计为主,在经营审计上涉及的内容相当少。在西方国家的企业里,经营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的重点。197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修订《职责说明书》时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对管理当局的一种服务,是组织内部审计经营活动的独立评价行为。

再次,审计职能仍定位于监督主导型,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而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把评价职能放在首位。

审计制度论文篇(8)

政府审计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适应性特征。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审计具有共同特征:依据法律授权,对政府及其公共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及其履行职责管理和使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告。

1我国政府审计制度现状综述

(1)政府审计依据面临较大的调整。按照WTO规则,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将成为我国政府行为的规则,与WTO规则相关的国内立法要进行调整,审计执法依据发生了显著变化。同时按照WTO规则,所有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都要公开。所有对外贸易的法律政策只能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法律政策。我国加入WTO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一致,均属无效。

(2)对政府审计的透明度要求更高。我国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也要提升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逐步建立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研究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内容和方式等,尽快推行这一制度,让社会更多人了解和支持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3)审计风险增大。风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管理技术含量的提高,网络技术的应用及电子贸易的扩大,财务报告舞弊的机会将会不断增加,手段更为隐蔽,这种舞弊行为不仅会大大增加审计风险。还会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要求审计监督部门要强调风险意识,及时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4)审计人员的素质面临挑战。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猛烈冲击,审计环境越来越复杂,审计人员存在诸多不适应,一是指导思想不适应,缺乏宏观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知识、技能、手段不适应。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较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目前我国审计人员的知识亟需拓宽,除了掌握一门专业外,还需成为懂得管理、财务、经济、工程、法律、英语、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2政府审计制度的实施策略

2.1政府审计制度的作用对象

政府审计制度作用的对象是指接受政府审计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实体。主要为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而就功能来说,对制度功能的分析在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为数不多且相当零散。

从政府审计制度作用对象来看,政府审计制度的功能体现为政府审计制度的显,主要通过两个基础的隐对个人行为发生影响。

(1)资源配置功能。政府审计制度本身是一种决策性的政府资源,又是一种对审计资源具有支配和配置作用的资源,并通过支配审计资源来规范政府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有效的政府审计制度可以达到政府审计行为资源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和社会公共资源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降低政府交易成本。政府交易成本的决定要素分为交易要素、人的要素。有效的政府审计制度能降低政府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政府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降低政府交易成本。

(3)行为导向和社会整合功能。理性人的个人理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解决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政府审计制度通过建立共同的政府审计价值标准和信念来协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增强政府信用,把阻碍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4)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扩展人类选择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目标,而制度安排对人类选择的扩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就政府审计制度而言,可以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传播渠道改变其可获得性,通过利益动力机制的塑造,以及通过改变政府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对秩序发生作用,从而可以提供更有效率的组织经济活动的途径而对发展做出贡献。

2.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素质的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迫切要求享有知情权,了解公共资金的使用及运作情况。这就要求政府政务公开,而审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公开的重要形式。公开透明也是现代社会的大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此,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部门的运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监督执行单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还可以促使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对于政府部门的规范运作,进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运转协作、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当前,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杜绝擅自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并且只有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的审计项目,才能对外公布。审计认定的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定性要准确,评价要客现公正。公布时,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对相关秘密要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征得保密部门的同意。对拟公布的审计事项中需注意的保密事项,要适当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

2.3审计管理策略的实施

审计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的设计与实施给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一个新的、从组织发展的视角开展审计管理的启示。与以“组织发展计划”为核心的组织发展战略计划框架相比,我国政府审计机关还缺乏从审计机关的内、外部,从审计业务的内、外部综合开展审计管理的认识和实践。当前的审计管理在管理制度框架的系统性、管理内容的充实性和框架实施的制度保证程度方面,还有一些值得改进和提高的地方。

尽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收到较好效果,但从组织发展管理的角度看,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管理制度框架的内容比较单一,还缺乏与规划配套和相互支撑的具体的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单项业务绩效协定;缺乏对规划实施中的风险分析与可能的舞弊控制;没有将规划中的重点工作与部门预算建立对应关系,部分规划内容缺乏应有的资金支持。因此,完善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就是要以规划为核心,建立审计业务滚动计划、审计业务支撑计划、单项审计业务绩效协定以及风险管理计划为内容的战略计划框架,重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中对规划重点工作的支持,注意各个计划之间的衔接,使审计管理的制度框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超级秘书网

3结语

我国还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尤其是政府审计准则及审计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很不完善,使我国的政府审计尚属于摸索前行阶段,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完善。近年来普遍发生的财务造假丑闻使得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似乎失去信任,审计报告失去应有的公信力,审计行为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等诸多问题,客观来说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坏事,这对于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而言,审计监管制度的改进已经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审计制度论文篇(9)

一、基于博弈理论的审计职业模型审计是对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的要求进行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王光远,1996)

那么,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才能增加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从而增加公司的经济价值。假定社会更愿意为增加价值的活动支付报酬,且审计是高质量的,那么所有注册会计师都会拥有良好的声誉和更高的审计费收入。然而,单个注册会计师总是面临两种有利可图的诱惑:一是省略审计程序,以减少审计成本,使自己获得额外的利润,或者在与其他审计师竞价时采取低价策略;二是允许企业管理层违反会计核算与披露规则,以争取新客户或维持现有客户(购买审计意见)。当其他注册会计师都遵守规则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时,采取这些策略会获取极高的回报。极端的结果可能是,不遵守规则的注册会计师运用其竞争优势反而将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排挤出市场。但是,当过多的注册会计师都提供低质量的审计时,两难处境就会出现。由于审计平均质量下降,公众对财务报表失去信心。

即使较小比例的低质量审计,也足以使审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因为好的会计公司会离开审计市场或者被迫降低其审计质量。在低质量审计环境中,由于存在逆向激励因素,即使过去提供高质量审计而享有盛誉的会计公司,也不会被人相信能够继续保持高质量。由于审计质量下降,对被审计财务报告的需求也会随之下降。注册会计师信誉下降和被审计财务报表质量的降低,将导致审计费收入的减少。注册会计师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导致整个职业团体利益的次优结果就构成了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可见,单纯的市场行为并不能带来高质量的审计,这就需要职业团体的自律行为,即审计职业内各成员相互承诺遵守规则(这种规则如职业准入制度,会计审计准则等)。但是由于监督需要成本,而且监督所带来的收益并非是监督者个人的,所以每个注册会计师都希望由其他注册会计师承担执行成本,而获得职业声誉提高带给每一个审计人员的利益,这便是“搭便车”效应。

二、规范审计质量的制度安排分析由上述的审计职业模型可以看出,为了克服自然的市场动机,注册会计师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制度网络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功能被认为是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从而增进秩序,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制度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三部分组成: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执行机制是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得以执行的制度安排,没有它,任何制度都形同虚设,而且执行机制本身定位是否恰当,也是非正式和正式规则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审计质量的提高正是需要一系列这样的制度规范。首先,从抑制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出发,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受到非正式规则(如诚信机制)的约束,在自律层面上使其抗拒诱惑并有动力提供高质量的审计;其二,在注册会计师发生机会主义行径时,有正式的规则(如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在他律的层面上使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则的收益低于其付出的成本;其三,为了非正式和正式规则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具有信号显示功能和成本优势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机制。可惜的是我国目前规范审计质量的各项制度安排并不健全和完善,主要表现在:1.诚信的缺失。人的行为,首先面临的是道德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然而,目前注册会计师讲究诚信将意味着直接审计成本的增加或审计份额的失去。在这种状态下,要发挥诚信的作用,就要对那些不讲诚信的行为做出惩罚。为此须符合如下条件: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这需要有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2.审计失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低。法律规范是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保证审计质量的又一屏障。但已公开的与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有关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裁决表明,我国审计职业界实际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仍然较低,对具体诉讼资格、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分析也表明这一问题(刘峰等,2002)。而且我国至今尚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不全面、不具体之处,如《规定》设置了诉讼前提,没有采用集团诉讼制度等。我国低风险的法律制度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审计质量总体偏低。

3.监管体制缺陷。首先,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结果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造成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监管。其次,若从我国现有法律推定,财政部门对我国审计市场监管负总体责任,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管工作还远未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1)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配置专门人员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我国现已拥有10多万注册会计师,而财政部门统管全国的财经事务,注册会计师监管只是其职责中很小的一部分,不可能从有限的人力和配置上给予专门关注。(2)没有专门的监管标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惩处需要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会计和法律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监管机构提供专业标准方面的支持。(3)监管的方式未做到规范化、透明化。监管体制的缺陷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从而直接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完善制度安排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诚信及其配套制度建设。首先,鼓励诚信行为。讲究诚信往往就意味着高质量的审计。这样,一方面应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对各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然后对讲诚信,审计质量高的事务所给予全行业通报表扬,并为各事务所建立诚信档案,将其信用状况记录在案;另一方面,拥有高质量审计报告的客户上市筹资应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若向银行贷款应能以较低的谈判成本取得贷款。这样的具有信号传递功能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客户区分审计质量的高低,从而使客户愿意为高质量的审计支付更高的价格,从而会给讲诚信的事务所带来更大收益、更多的市场份额,避免上述审计职业模型中的审计市场“劣质化”现象。其次,惩罚失信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部门应公开谴责注册会计师的一般失信行为。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甚至参与造假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没收事务所违法所得并罚款、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或暂停执业甚至终身禁入市场等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迫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员不敢不讲诚信。

2.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门槛,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时,高院给出的四项前置条件,其中有一条就是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的案件进行,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被诉讼的对象,而且影响法律的时效。所以,笔者建议取消此条前置条件,可以在行业监管部门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由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专门人士组成,负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一旦上市公司批露虚假信息,这个专门委员会就马上依据会计和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鉴定,由该委员会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讼的依据,而不必等到行政或刑事惩罚之后才提讼。这样将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醒注册会计师认真对待后续业务的审计质量。从赔偿责任上看,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道德风险具有足够威慑力的制度之一就是集团诉讼,而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环境下,即便会计师事务所败诉,其赔偿责任按消费者保护法,通常是“退一赔一”,也远远低于国外同行,因此有必要采用集团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实施期间的每一个投资者都是被侵权的投资者,只要他们不明确放弃索赔权利,都是集团诉讼的成员,诉请事由对所有成员一样。这种诉讼一般由专业律师牵头召集并收集被告的违法资料,诉讼律师甚至代垫案件的受理费用。如果胜诉,从获得赔偿额中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败诉,律师承担诉讼费用,也可同法院商定免交或少交。股东集团诉讼赔偿额度是全体股东的损失,通过一揽子解决,可以避免先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进而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3.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在防止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上,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此应改革协会现行组织结构,强化决策机构对协会工作的及时监督及指导,扩大执业人员在理事会中所占的比重。建立各类专业委员会(如涉及纪律、调查、执业责任鉴定、注册、职业道德准则在内的各类委员会)、研究会及特别委员会,充分发挥有关专家及协会成员在日常决策及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的监管制度(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评价制度、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质量检查制度、业务评审和专业辅导制度等),加大业务监管力度。

4.引入提高效率的安排,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提高审计质量。尽管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必不可少,但“代言人”与“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天生就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政府监管不可或缺。针对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应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要解决多头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新建由各部门派员参加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协调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或者在财政部内部剥离注册会计师监管职能,合并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仍由财政部进行管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力量负责除行政复议外的监管工作,此机构在执法能力上必须高于中注协———必须具有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资格,配备精通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才,并拥有同职业组织、证券管理机构、法院和社会公众沟通的能力。二是为使政府监管摆脱“监而不管”、“查而不处”的低效工作状态,必须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为此可以将竞争机制引入监管人员队伍,改变监管人员的官员任命制,逐步过渡到面向社会专业人员聘用制;同时完善监管责任制,包括合理设计内部组织结构,使各部门成为职能性或行动性责任中心;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将完成监管目标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另外可以按检查和惩处的工作流程设计完整、详细的工作规范,使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有具体程序可依。三是引入公开批露制度,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超级秘书网

会计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效率涉及面广,监管机构应该至少一年一次向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会计监管领导机构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监管目标的实现情况、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监管效率的评估指标等,并向新闻媒体公布。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起监察结果适时公告制度,在固定刊物或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并使典型案件的审理、听证和处罚公开化。这样中注协的行业自律与健全的政府监管结合起来,必将使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得到有效监督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郭道扬,吴联生.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保持机制[J].审计研究,2003,(5).

[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审计制度论文篇(10)

近几年,美国先后发生了“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等财务舞弊案件,国内也发生了“蓝田事件”和中“航油事件”等会计丑闻。但在欧洲德国,财务舞弊案件相对于一贯以监管严密而著称的美国要少得多。德国的经济名列世界第五,其贸易份额占世界贸易的10.5%,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保证财务舞弊案件的很少发生,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会计监管的思考,尤其是民间审计监督。本文从中德民间审计的制度环境着手,通过中德民间审计的经济制度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环境和会计环境比较,进一步的从公司治理层面对中德民间审计进行比较,最后就中德民间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管理制度上的异同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和德国民间审计的制度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有很多的类似之处,德国民间审计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中德民间审计制度基础比较

(一)中德民间审计经济制度基础比较

德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Marktwirtschaft),即经济过程基本上是分散的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国家只过问有效的竞争;发展经济既不完全采用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也不能采取高度的计划经济制度,将市场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公平结合。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顺利过渡。两个国家都是市场经济,但我国市场经济强调公有制为主体。

就民间审计的经济制度基础而言,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强调发挥国家积极作用为德国的民间审计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德国的民间审计目的是为了保护政府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化程度比重比较高,所以民间审计的目标除强调维护国家利益之外,更关注广大公众利益。因此我国同德国相比都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强调国家干预程度,比如说德国民间审计的监管模式上没有采用西方的行业自律模式,而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我国非常类似,民间审计的监管也是是采用政府监管模式。

(二)中德民间审计法律环境比较

德国属大陆法系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罗马法系一般包括基本原则和细则,形成了一个内容详细、形式全面比较完整的体系。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政府的共同特征是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整个国家都处于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其特点还包括:强调成文法的作用,规章制度尽可能法典化;法典在结构上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较强;同时也强调以专家立法为主,法律条文有时深奥难懂。德国的民间审计的发展实质上就是德国民间审计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德国的民间审计最主要的根据就是德国的商法和公司法,德国的民间审计准则与德国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审计准则的某些内容实际上就是商法的有关解释。其特征是借助法律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整个国家都处于详尽而完备的法律管制之下,因此,遵守了法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这也正是德国不强调有关业务审计准则强制性的原因之一。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之外,德国的严密司法制度和严格的执法也是颇具特色的。德国有五种法院,其中的财政法院专门审理财务、税收方面的经济诉讼。

我国和德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也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借助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我国除《审计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之外,《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民间审计也有要求。除此之外我国还建立了更为详尽的审计业务准则。同德国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比较详尽,但德国的法律制度刚性和权威性更强。德国严密的司法和执法制度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民间审计的监督作用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没有法律制度去约束,更多的是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中德民间审计金融环境比较

民间审计所处的金融环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制度,其二是资本市场情况。德国的银行制度非常特别,银行是独立经营的企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经营,甚至德国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也不例外。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有着密切的关系,联邦银行的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均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总统任命。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除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之外,还经营证券投资,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正因为银行参与证券业,银行成为了企业的最大股东。因此德国民间审计的服务对象中银行占有着主导的地位。

德国的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处于相对不发达状态。1996年末,德国的上市公司总数是681家,而同期美国已有8000家,英国是2000多家。资本市场证券结构偏向债券,筹资的工具主要是债券而不是股票直接筹资,导致企业的投票权和控制权非常集中,德国的证券业务也为银行兼营,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企业对独立审计和私人投资利益为导向的民间审计并不感兴趣。

我国的银行制度同德国相比,我国国有银行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很密切,近年来的银行企业改制也实行企业化经营,但是我国的银行业务主要还是传统的资金借贷业务,经营证券投资,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较少。因此民间审计的服务对象中权益性投资者占有主导地位,资本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半弱势有效市场状态,筹资工具中股票筹资超过债券筹资,所以我国民间审计不同于德国的民间审计仅维护银行业的利益,更多的还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中德民间审计的会计环境比较

受德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影响,德国的会计模式根据维护谁的利益为分类标志,属于以公司利益为导向的北欧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属“根据税制和法律”的“以宏观统一为基础”的体系。德国的会计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德国的银行制度是息息相关的。德国原则上没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也是遵照稳定而严肃的商法。在会计信息的公开上既强调公开披露又注重会计信息的保密和对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保护,会计原则上很谨慎,但是又允许企业秘密准备金的存在。会计法律上的刚性和原则性以及会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向,使得德国的民间审计需求相对比较薄弱,民间审计的作用相对也被淡化了。但是在德国由于会计准则和民间审计准则都是依据商法,民间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使得民间审计执业更为简单。

Nobes(1983)的分类主要适用于发达的西方国家,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包括东欧和中国没有被考虑进去,但由于同属大陆法系,也属于以“宏观统一为基础”的体系,国家在会计的规范化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会计制度来源于多重法律。我国目前有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准则制度并行的现实缺陷以及其不完善性,会计制度性失真的发生对民间审计的需求很强。另外,我国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需要两把尺度,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部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联系紧密,一旦会计准则出现废止或修订的情况,审计准则也要做相应的出台和修订,如我国今年年初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同时颁布了新的审计准则体系。相对于德国民间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的一致性,我国民间审计执业要相对复杂。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中德民间审计比较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非常重视公司内部监控,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企业的融资主要来自于直接银行融资,而不是股票市场。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德国的公司业务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实行的是双层董事会制度,即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拥有对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权与解雇权。监事会是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掌握了中介机构的聘用权,并在监事会建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组织实施监督。因此德国的审计机制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上讲属于监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民间审计主要也是为了监事会的监督发挥作用,对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提供财务审计信息。民间审计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为监事会的监督服务,具有内部审计的监督功效,民间审计的需求不是很强。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同德国有相似点,同样实行的是二元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但我国的审计机制基于公司治理角度,属于董事会为中心的审计机制。我国的监事会的权力较小,外部民间审计的聘任权在于董事会而非监事会,民间审计的需求相对要强。我国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弱化,导致外部监督特别是民间审计的压力大,民间审计作用强于德国民间审计。尽管从地位上民间审计地位得到提高,但是也由于民间审计监督不力,舞弊频频的现象,民间审计成为了舞弊行为的替罪羊,陷入了很被动的局面。

三、中德民间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行业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中德民间审计的审计准则比较

德国民间审计准则由四个部分构成:职业行为规则、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准则、表达审计意见准则。现行的《职业行为准则》是由德国的经济审计师公会制定并的,其他的三个准则由经济审计师协会颁布而言,相比较而言《职业行为准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总体内容来看,德国的审计准则属于“三段式”结构,在《职业行为规则》中未提及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准则》中,增加了审计目标、审计应确认的内容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内容;在《财务报表审计的报告准则》和《表达审计意见准则》中,提出了审计报告的总准则,并要求在报告中提出对公司法律、经济地位的见解及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分析和说明,这些都是现行美国的《一般公认审计准则》当中所没有的。

我国民间审计准则体系的结构合理有序,层次分明。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也分为三个层次,包括含鉴证业务和非签证的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而其中的签证业务准则(含审计准则)也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签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层次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签证准则独、第三层次的操作指南。新的准则体系共包括48个准则,其中鉴证业务基本准则1个,审计准则41个,审阅准则1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个,相关服务准则2个,质量控制1个。这些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准则是由代表政府的国家财政部统一颁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我国的民间审计准则从准则体系上比德国的准则体系更为完善,内容涵盖更为广泛,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更强。具体内容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德国发表审计意见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只有三种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而我国的审计意见除此之外还有否定意见。

(二)中德注册会计师及行业管理的比较

德国从事民间审计的人员包括两大类:经济审计师(WP)和宣誓会计师(VBP)。两者都要求接受审计师公会都监督,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审计师协会。两者区别不大,只不过审计对象不同而已,宣誓会计师只可以对小型企业或没有法人资格对公司进行审计,不能象经济审计师那样对大型企业或国际性的公司进行审计。德国民间审计执业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民间审计人员个人独立执业。我国的从事民间审计的人员只能是注册会计师(CPA),而且执业时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执业,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独立执业。

在德国,经济审计师的职业团体有两个:一个是经济审计师公会,另一个是经济审计师协会。经济审计师公会是依照《经济审计师法》成立的,他是一个半官方组织在德国的联邦经济事务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经济审计师协会是一个民间执业团体,与经济审计师公会不同,公会是一个公法社团,而协会是根据民法组织的,经济审计师必须参见公会,但参加协会则是自愿的,不过绝大多数的经济审计师和审计公司都是协会的会员。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团体就只有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领导下的官方组织。

对注册会计行业的管理,两国基本上都是采取的政府干预管理体制,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对管理,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我管理基础上,由政府进行较大范围和程度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该种管理模式下,由国家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的依据、工作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德国1961年颁布的《经济审计师法》即对经济审计师资格、审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关业务内容以及对经济审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政府与协会配合密切,政府参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制定。德国的经济审计师执业规范由经济审计师协会制定,以政府名义。我国的执业准则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颁布,但执业指南由协会制定颁布。通过政府部门与协会的相互协作,共同制定执业规范并监督其执行,可以较为全面地考虑双方意愿,协调双方利益,从而使执行规范既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又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该体制下政府较大范围和程度的干预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我国民间审计近年来备受批评的主要原因,德国实行的官方组织与非官方组织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的经济审计师的资格获取要求很高,首先要求有本科学历,目前有80%的WP拥有管理学位,如果没有本科学历则必须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WP或WPG)工作10年以上或作为为一名VBP或税务审计人员五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另外要求至少三年的实践经验,在这三年经验中至少要有两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经验,包括在地方会计师事务所(WP或WPG)准备审计报告和履行审计服务。德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要求非常严格,经济审计师公会的考试委员会负责WP考试的惟一机构,考试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由七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4-6小时,包括以下七部分:企业价值审计和职业规则审计;企业管理和经济;商法;税法(2部分)。由此可见德国的经济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要求特别高,为德国的经济审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打下的坚实的法律基础。综上,在德国要想成为一名合格额WP可能要到35岁左右,德国对审计人员资格取得的严格口径,值得我们学习并借鉴,特别是在实践要求和法律要求上比较高,综合素质要求强,为提高民间审计质量提供了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上述的比较,我国的民间审计同德国的民间审计相比,存在着较多的不同,但是又存在着较多的相似点,在我国目前大量学习西方英美国家的同时,有必要将目光投向德国。尽管德国的民间审计由于特殊的经济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特点,民间审计需求不是很强,但是其独特的要求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1.我国的民间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因此民间审计的管理上一方面应该继续加强国家政府的干预,同时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

2.我国民间审计的建设,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但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司法的力度,我们缺的不是制度的本身,而是制度的执行和监管。

3.我国在提高民间审计的地位的同时,基于公司治理中的审计机制,应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能使二元的治理结构失去了真正的作用。

4.提高民间审计质量的前提是需要有一支业务素质高的民间审计队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获取,一方面应强化注册会计师报考对资格条件,学历和专业上高要求,另外一方面要特别强调实践的经验。

5.审计职业行为应该提高要求,从事民间审计业务的人员,除了要求专业的素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职业道德素养,德国的职业行为准则,甚至对经济审计师的私人行为作了规定。

6.我国应该一方面对从事民间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提高打击力度,加强监管,另外应该通过制定法律保护民间审计职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合法和独立地位,明确民间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萧英达等.国际比较审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2]李学柔,秦荣生.国际审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

[3]任永平.中德财务会计比较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4]郭道扬.会计史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审计制度论文篇(11)

当前我国审计法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尽管当前我国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健全,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有表明意见权。第二,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为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乏较大的独立性。第三,目前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健全。一是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审计工作能够满足时代的要求,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第一,完善我国的审计权限。一是完善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第二,完善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逐步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完善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建立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审计法出台的过程、背景和意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始了系统的拨乱反正,国民经济停滞倒退的局面很快得到扭转。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在许多领域先后展开,对外开放的步伐也逐渐加快。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方针政策。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客观上要求加强财政经济管理,建全经济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在这样的背景下,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制度,成为一个必要面紧迫的课题。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正式成立。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也普遍建立起审计机关。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1985年《国务院善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后,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

(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属性,其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工作程序以及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权限。根据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

要求报送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这是我国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前提条件。

2.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检查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力。

4.采取强制措施权

采取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直接采取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5.建议权

建议权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力。

6.处理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处理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纠正措施的权力。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7.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从上述我国审计权限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很不够,我国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目前,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

1.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建全。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接受审计机关调查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经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许多情况下形同虚设。现实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藐视审计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实现。

2.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

我国审计立法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这实际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但是,《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不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欠缺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社会经济生活多姿多彩,我国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权限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在制定和修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权机关一般都会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有一定的机会和渠道表明自己的意见。但是,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并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有关单位在立法时也可以不征求审计机关意见。也就是说,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表明意见并不属于我国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

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的作用。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行政意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宪法和审计法的有些规定没有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我国实行行政型模式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力度肯定会受到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尤其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没有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便无从谈起,审计重要作用的发挥则属奢望。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已成必然。

(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涉及效益审计方面还有不足

效益审计的概念。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关系,对受托者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的评价,旨在促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就国家审计而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法律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查和评价。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工作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所引发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审计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审计领域在不断拓展,而效益审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存需求。开展效益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深化我国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发展内存规律的必然要求。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力量的一半左右。”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推出了有关效益审计制度的条例,使效益审计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1.我国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模式。

我国的效益审计尚处在萌芽启步阶段,除了深圳市审计局率先推行财政效益审计外,还有上海综汇区审计部门2002年审计署组织对症下药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续机场进行了效益审计。这些效益审计工作总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不到一个百分点,由此看来,我国的效益审计在政府工作中还够不上主流。

2.我国效益审计的法律建设还比较落后。

据了解,近两年来,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效益的概念。我国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但这仅仅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具有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也没有另论,既没有效益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效益审计方面的准则性质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可以说到目前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效益审计制度,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三、完善我国现行审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审计权限的建议

1.完善调查取证权

列宁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为保证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正常行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有必要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其关于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严惩不尊重审计机关权限的行为。在迹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审计立法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1972年修正公布的《审计法》第15条规定了其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特派员持审计部稽查证,向有关之公私团体或个人查询,或调阅簿籍、凭证或其他文件,和该负责人不得隐匿或拒绝,遇有疑问,并应为详实之复。行使前项职权,必要时,得知照司法或警宪机关协助。”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调查的,台湾地区审计机关有权请求司法或警宪机关协助其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排除障碍,保障其调查取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实施条例》时,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审计立法的这一成果,赋予审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排除障碍,确保审计机关调查。

2.细化检查权和要求报送

我国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时代,逐渐适应不了当前经济、科技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但是这一规定并不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满足不了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需要。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的决定,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将高新技术用于审计工作中,加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环境下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在新形势下的充分发挥,有必要及时修改《审计法》和《补救地实施条例》,完善其关于审计机关检查权和要求报送资料权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我们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第二,审计机关有权获得、使用被审计单位用于提取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审计数据接口;第三,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计算机运行系统进行测试时,有权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测试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第四,审计机关有权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营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保存其运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3.增加参与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当前,我国正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的经济立法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受以前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混乱,有的甚至彼此冲突、互相矛盾。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有必要加强立法环节的控制,保证立法质量。作为国家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参与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制定,在财经立法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为了提高财经立法质量,应当适时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授予我国审计机关(特别是审计署)参与制定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权力,即在实施、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财政收支、财经收支的法律法规时,审计机关有权参与,有权充分表明自己有意见。

(二)完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的对策

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应当走立法模式之路,彻底解决因审计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而产生问题的根源。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为立法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设立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审计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专司对国家审计监督。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而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者,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理顺委托者、经济监督者和公共资金管理责任承担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真正体现国家审计“政府花钱,人民监督”的本质和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组织独立性得到保证,才能保证审计在工作上、人员上、经费上的独立地位。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认为以下几项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1)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单独列入国家预算。

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逐步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即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调整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政的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即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邻导,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经费列入省级年度预算,系统管理、系统下拨;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署(即最高审计院)的业务领导。实行省以下的垂直领导体制,审计署与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分别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各司其职,强化监督力度,而同时省级审计机关又接受审计署的业务领导,这样,即有利于对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资金的监督,又利于审计系统加强业务建设,在全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在立法型审计体制下,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

驻地方派出机构的设立,便于最高审计机关对中央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为了加强对重点地区中央单位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在地方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代表审计署行使审计监督,负责对派驻地区的审计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立法模式审计体制时,应强化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职能,一方面应增加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数量;另一方面列入审计署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应当主要由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而审计院专业司将主要审计中央部委、重大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以及统一组织有关行业审计和专项审计。

(4)制定审计组织法,将审计机关的设置、内部机构的设立、人员的任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法律化。

与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相适应,应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应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主席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工作。在任期内不能随意撤换审计机关负责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审计长。

(三)完善开展法律效益审计的法律和法规的对策

法律依据是开展效益审计关键的一环,因为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原则,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效益审计确定下来,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才有法可依。首先要认真总结在经济责任和专项资金审计中取得的效益评价方面的经验,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准则,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较强的效益审计准则。在准则中要对效益审计的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基本形式等做出规定。鉴于效益审计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可分门别类制定出具有各个行业特点的准则。其次,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指标评价体系也是开展效益审计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指标的科学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效益审计指标内容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和社会效益的评价。经济效益的评价可以参考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而定,对于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性质的内容而定。由于社会效益是一个很难用定量指标来衡量的,而定性指标有时难以保证公平。因此,在制定社会效益评价指标时,可以给出一些原则性较强的定性规定。另外,针对性较大的、容易使公平性受到损害的项目或领域,要通过认真总结经验再作一些补充性质的规定,来不断的完善。

注释:

列宁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转引自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十一页。

参考文献资料

1.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体系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

2.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史》,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