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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1 10:32:40

涉外经济论文

涉外经济论文篇(1)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  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  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  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  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2]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高尔森,程宝库.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J].天津:国际经贸研究,1997,(1)

[14]史尚宽.民法总论[M].台北:正大印书馆,1981.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礻右加韦

【内容提要】我国学界关于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主要有六种观点,即独立部门说、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学界对法律关系的多重属性缺乏研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清、部门法与学科和课程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明。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应划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但关于这些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学界意见分歧很大,众说纷纭,影响所及,就使部门法和各学科间的界限混淆不清,以至造成法律体系紊乱,内容重叠,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法律教学研究的开展,而且使人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合理性及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的可靠性产生疑惑,甚至会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如何科学地判定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是一个必须认真予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抒浅见,以供商榷。

一、关于涉外经济法律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的主要观点

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  一些学者认为涉外经济类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称之为涉外经济法。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一书序言中说:“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P.1)。目前,许多高校开设了涉外经济法这门课程。

2.国际经济法组成部门说  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不承认涉外经济法律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把它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姚梅镇教授较早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他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版)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2](p.28)。笔者也曾采取这种观点,把涉外经济法律看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3.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  国内经济法学著作,多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些还明确论述了涉外经济关系与我国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四大领域之一[3](p.11);肖平主编的《中国经济法》把涉外经济关系作为我国经济法调整的五大领域之一[4](p.14);费宗yī@①主编的《中国经济法》也设专章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5](第5、16章)。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的私法著作通常包含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姚壮、任继圣所著的《国际私法基础》把涉外经济立法称为国际私法的专用实体规范[6](pp.3~8)。余先予的《简明国际私法》也认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中的实体规范,并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典型例证[7](pp.6~8)。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编的《国际私法》也设专门章节介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1997年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在介绍国际私法的范围时说:“国际私法……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从该书内容看,“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9](p.9)。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或补充)说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或者补充),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p.1),在该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该书在介绍国际商法的渊源时,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10](p.5),并在各章节进行了广泛的介绍。

6.民法组成部分说  我国有些民法著作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的范围,例如王作堂等著的《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明确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列为民事立法[11](p.26)。

二、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原因

在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与学科划分问题上,我国学者之所以意见不一,出现混乱,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不强  立法环节对法律体系的规划性如何是法律部门和学科划分是否清晰的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进展,法制日趋完备,但我国原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在法制建设的许多方面缺乏经验,立法中对法律体系的规划难免有不足之处,“公益”与“私权”界限不清就是其中问题之一。这就造成国家公法过多干预私权行为,许多单行法规中既有民商性规范又有行政性规范,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内容有别于西方民商法,我国行政法的内容也有别于西方行政法,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更大别于西方的经济法,这种立法特点势必导致部门法与学科界限争议。我国在立法环节上没有很好地注意分清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这是造成学者之间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互相矛盾的客观基础。

2.对如何处理法律关系的多重性缺乏研究  在法律部门与学科划分上,我国学界一般是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构成一个部门法的原则来界定部门法的范围,然后根据这样界定的部门法范围来确定学科范围。当一些社会关系具有多重属性时,例如合同关系,既可称为民事关系,也可称为商事关系,又可称为经济关系,以上述原则界定法律部门和学科的范围势必产生混乱,造成各部门法调整对象和学科内容重叠。涉外经济关系正是多重属性社会关系的典型。对具有多重社会关系属性的法律,其部门与学科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各部门法和学科之间如何相互照应,恰当衔接?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免出现各种不同意见。

3.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尚待明确  在部门法与学科划分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学者通常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与国内法并列。但国际法本身是否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者仅仅是一个学科?国际法是否也应该象国内法那样分成一些部门法?可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来划分部门法?这些问题在国内学术界颇有争议,从而也影响到部门和学科划分上的歧异。

4.对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混淆不清  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也是造成我国涉外经济法律的部门归属和学科划分混乱的重要原因。我们发现,当学者出于研究或教学的需要把某些法律渊源拢于一书时,往往宣称这些法律渊源构成一个部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部门法、学科、课程之间的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部门法构成一个学科和一门课程的基础,但部门法是依法律体系的特点而划分,是一个实务性概念,它使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便于掌握和运用,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直接意义;学科依某一研究领域的综合特点(如内容、研究方法)而定,学科是一个学术性概念,在法律实务中没有直接意义;课程的设置则依教学需要,以方便学生掌握知识为原则。因此,部门法、学科、课程三者之间的范围有可能不一致,有些学科会打破部门法体系,并有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等分类;有些课程则只讲授某一部门法的部分内容,例如商标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就是如此。

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

我们认为,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应当属于国内经济法,不应划入其他法律部门和学科,现将缘由说明如下:

1.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涉外经济法律不应成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不可混淆

一般国际经济法学的著作都承认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法,而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这在国家学科分类上已有明论。如果将本来属于国内法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经济法,就成了用国际法包含国内法,势必混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并使人们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具有类似国际法的效力。正由于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有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做出错误论断,提出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乃是大势所趋,这岂不等于肯定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是正确的,而我国反对国内法的域外效力反而错了。这种观点显然是很有害的。

第二,主张涉外经济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难以成立

到目前为止,国际经济法学著作中,主张涉外经济法律为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的理由,主要是说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对其调整需要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互相配合。这一论据本是事实,但却不能证明国际经济法可以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因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不同部门法之间互相配合乃是常有的事,岂可因此否定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如果因为互相配合就可以用国际经济法去涵盖涉外经济法律,那么,反过来用涉外经济法这样的概念去涵盖国际法的内容又何尝不可呢?实际上已经有这样的涉外经济法著作出现了。

第三,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不等于割断二者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律,是从划清部门法与学科界限的角度而言的,从学问相通的观点看,某一学科的学者往往要对相邻学科的事物进行研究,这是中外的通例。学科的范围和该学科学者的研究范围不是同一回事。在实践中,国际经济法与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互相配合、协调运作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离不开对各国相关经济法的涉猎。不涵盖并不意味着不能研究,只是国际经济法学者的主攻方向应该落在本学科范围之内。

2.涉外经济法律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的学者把涉外经济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多数国家并不存在涉外经济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我国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并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分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处于低级阶段和法制不健全的反映。例如在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只有十五条,内容简略,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但它是在我国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出台的,其实际价值主要是弥补了公司法的空缺。如果在1979年之前我国就存在一部成熟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了。其他涉外经济法律出台的因由,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大同小异。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融合是必然趋势。涉外经济法律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没有前途的。

3.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观点,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实体法。如果不顾及国际通行的观点而人为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并把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笔者曾在《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13]一文中详述此意,兹不赘言。

4.涉外经济法律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也是不恰当的。我国的法律学科分类并没有列出国际商法,按照我国的法学分科体系,所谓国际商法实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依此论来,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就如同用国际经济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律一样,这是不恰当的。

5.涉外经济法律也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界限何在,并无定论。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规范,即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问题是后者归属民法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我国立法的总体特点虽属大陆法系,但我国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多把商法与民法并称民商法,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在商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在商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商事规范似可被归入民法[14](p.45)。民法属于“私权”性质的法律。但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民法观念来看,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事规范,而是更多地体现国家利益原则。因此,把商事性质的涉外经济法律纳入民法也是不妥当的。

6.涉外经济法律属于国内经济法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已经不言而喻,涉外经济法律应归属国内经济法。关于涉外经济法律在国内经济法中的地位,笔者在此略加赘言。一个国家用何种法律渊源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可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直接用一般性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不为之另行立法,被称为内外合一模式,这是国际实践的通例,也符合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制定单行的涉外经济法律,排除一般性经济立法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被称为内外分立模式,这种作法不符合国际实践的通例,只是在个别国家和特殊情况下的产物。用单行的涉外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通常意味着对外商的差别待遇,除非这种差别待遇是超国民待遇,否则,就很容易被认为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而超国民待遇又对民族工业不利。由此可见,内外分立模式弊病多,不如内外合一模式,抛弃内外分立模式应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1]林毓辉.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3]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4]肖平.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费宗yī@①.中国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

[6]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7]余先予.简明国际私法[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

[8]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9]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0]冯大同.国际商法(新编本)[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1.

[11]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大学试用教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12]刘歧山.民法问题新探[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13]高尔森,程宝库.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J].天津:国际经贸研究,1997,(1)

涉外经济论文篇(2)

关键词:产业结构;涉外经济;影响;青海

Key words: industrial structure regulation;development of economy relations with foreigners;influence;Qinhai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29-03

0引言

青海地处内陆高原,自然环境严酷,交通运输不便,信息通道不畅,计划经济的烙印较深,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受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短缺的影响,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难以有效实现“引进来,走出去”的经济交流格局。就涉外经济而言,呈现“起步晚,总量小”的特点,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功实施,青海省紧抓历史机遇,切实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取得长足发展,十年来,涉外经济增长30%以上,远高于同期地区产值增速,外商投资领域由有色、盐化工我省传统优势行业逐步拓展到旅游、服务等行业。“十二五”在大幕即将拉开,对于积极寻求涉外经济持续发展的青海来说,从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突破我省出口行业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位置的瓶颈,提高涉外经济运行的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文献回顾

在产业结构调整与涉外经济发展方面的文献不多,其中历无畏(2001)详细分析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后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技术引进对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陈飞翔(2001)指出,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和大规模地引进外资为特征,对外开放使我国产业结构发生了显著而又深刻的变化。陈斐,尹继东(2002)认为,建立起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外向型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有外向型的产业结构为依托,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可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崔杰(2006)通过系统研究,认为产业结构优化是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产业结构变动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产业结构调整要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述文献都是不同侧重点地集中对产业结构调整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直接投资、进出口贸易)的研究论述,实证研究通过选取出口额作为衡量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指标来分析产业结构变动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对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作了分析,但具体对产业结构调整如何影响涉外经济发展及影响度有多大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鉴于此,本文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计量研究,分析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效应,能为如何促进青海涉外经济较快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

2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计量分析

2.1 指标选取改革开放特别是从2000年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随着青海涉外经济的发展,所依赖的经济制度环境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连续演进性,而由此导致的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值得关注。为此,选择三次产业产出值(GDP)、三次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P)、三次产业吸收外资(C)、三次产业从业人员(L)的总量指标,作为影响涉外经济发展(跨境收支量Y)的自变量来分析青海省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变化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之所以选择上述指标,原因在于:

跨境收支交易量由于数据范围广范,包含且不只限于对外贸易,更加适合用于衡量一国或一地区涉外经济状况,因此论文选择跨境收支交易量作为因变量。基于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其跨境收支交易量、利用外资都在三次产业中有所体现。因此选择三次产业GDP值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自变量。选择比较劳动生产率作为涉外经济发展的自变量,是由于技术进步是生产发展的巨大杠杆,是推动涉外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能够直接查找和计算的是比较劳动生产率,比较劳动生产率差异实质上是技术水平差异的结果,归根到底是由技术进步决定的,因此,选择比较劳动生产率作为反映涉外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的指标。选择从业人员作为自变量,是由于青海省劳动密集性产业仍然占较大比重,从业人员规模越大,产业规模越大,进而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影响就越大。选择吸收外资作为自变量,是由于外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经济的发展。

为了使得涉外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变化应有全面一致的分析口径相对应,考虑到数据统计的可行性和易得性,本文所依据的涉外经济数据选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其年限目前只能统计到从2001年起。其他数据均来源于政府官方统计结果或根据其计算而得,计量结果均由Eviews5.0给出。

2.2 检验解释首先对经过指数化处理后的三次产业分析指标GDP、CP、C、L、Y进行平稳性检验,显示其对数值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拒绝了单位根假设,是平稳序列。继续进行协整关系检验①后考量其因果关系得出:一是在短期内,GDP(2个月后)、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和吸收外资(1个月后)都会促进跨境收支的增长。二是GDP与跨境收支交易量之间存在双向Granger原因,其中GDP增长引起跨境收支的增长具有更高的显著性(2个月后),跨境收支的增长引起从业人员增长具有更高的显著性(1个月后)。三是指数化的处理既削弱了Granger因果分析的力度,又凸现了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指数化处理后,各指标在滞后1-2个月后是跨境收支变化的原因,表明在短期内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效果更为显著。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证明了GDP、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吸收外资对涉外经济的显著影响显现在短期(1-2个月)内,在长期(2个月后)不显著,说明全省产业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对涉外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涉外经济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

2.3 模型构建在此构造不同产业分布的状态空间模型来为反映产业结构的变化所表现出来的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影响程度,建立状态空间的变参数模型如下:

量测方程:

Y=C+αGDP+γCP+δC+λL+ε (1)

状态方程:

α=sh1α+?准(2)

γ=sh2γ+η(3)

δ=sh3δ+μ(4)

λ=sh4λ+ν (5)

式中,n代表三次产业(n=1,2,3),ε、?准、η、μ、ν分别是三次产业量测方程和状态方程的随机扰动项。α、γ、δ、λ为各时变参数,即三次产业各指标对三次产业涉外经济总值的弹性系数②。利用Kalman滤波递归算法对各次产业状态空间模型进行估计,各估计系数伴随概率均是0.0%,统计意义极其显著。

2.4 模型结果

2.4.1 对于第一产业,GDP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α在近年来不断上升,主要得益于全省特色农产品贸易对涉外经济发展越来明显的拉动作用。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第一产业不断向专业化、外向型发展,高原生物资源和农牧业加工特色产业主导作用显现,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贸易外汇收支为净流出,到2009年为净流入,收入已远远超过支出。

比较劳动生产率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γ为负值,与涉外经济发展负相关。由于约55%的劳动力集中于第一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比较缓慢,即使第一产业的不断发展,但其从业人员比重的过于偏高使得全省第一产业技术进步率偏低,对一产涉外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明显。

吸收外资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δ一直在低位徘徊,吸收外资在一产跨境收支占比很少,对全省涉外经济的拉动力不强。

从业人员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λ较为显著且比较稳定,由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较大,属劳动密集性产业,且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使得对涉外经济的弹性近年来保持在稳定状态。

2.4.2 对于第二产业,以工业为主导的二产对青海省涉外经济发展贡献最大,但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α却为负值(如图1所示),分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以全省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为主导的第二产业发展较快,但外向型程度并不高,其涉外经济总值在第二产业GDP总值中所占比重较低,近十年年均只占7%,相对于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尽管二产涉外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增速远低于第二产业GDP的增速。二是由于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的影响,涉外经济受到较大影响,2008年以后跨境收支出现下滑,而全省经济基本面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反映在变化趋势上表示对涉外经济的动态影响程度相对较弱,其α的时变参数变化趋势图(GDP2F)一直处于低位,2007年以后正向促进的幅度减弱,根据预测,GDP对涉外经济的弹性影响将处于上升趋势。

由于二产产值比重上升的速度逐渐超过吸收劳动力的速度,导致第二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在三产中最高,基本在2.5以上,有时甚至在3.0以上,较小比重的二产从业人员创造了较高比重的二产产值,工业化的特征明显。在工业化进程中技术进步对第二产业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λ比较显著,趋于上升趋势,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第二产业吸收劳动力的速度减弱,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比较劳动生产率(CP2)对涉外经济的影响。

从吸收外资对二产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δ变化趋势来看,近年来全省吸引外资不断扩大,波动幅度也较大,而涉外经济总值处于绝对上升趋势,特别是2003年以后,实际利用外资在涉外经济总值中占比大幅下降,δ变化出现低位显示二产占主要比重的吸引外资快速发展,但非良性发展。

二产从业人员近年来逐年增加,加上其GDP在国内生产总值构成中占有的绝对优势,表明全省第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在三次产业中最高,动态影响到涉外经济,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弹性λ为正且呈上升趋势。

2.4.3 对于第三产业,在时变参数的动态拉动效应变化趋势中,GDP3、比较劳动生产率(CP3)、吸收外资(C3)的涉外经济弹性α、γ、δ都是正向促进,与三产涉外经济总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三产的较快发展对涉外经济的贡献比较显著。从业人员(L3)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拉动效应λ处于低位,从业人员比重相对稳定且偏低,与三产跨境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形成显明对比。

3结论

经济全球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涉外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持涉外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是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影响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全省经济增长中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确实具有带动作用,全省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不断趋于合理,产业结构效应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涉外经济结构变化显著,主要表现为第一产业跨境收支基本保持稳定增长,二、三产业跨境收支不断增加,全省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外向化程度不断提高。

第二,样本区间内估测的产业结构变化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动态效应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表现为2001-2004年波动较大且出现“逆转”,2005-2007年动态影响效应显著,正向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2007年以后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与全省涉外经济交往密切的市场国家(地区)经济基本面的恶化对我省经济造成一定影响,GDP增速有所下降,合同利用外资额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也受到影响,利润总额下降明显,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对涉外经济发展动态拉动效应出现下滑。

第三,GDP对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并不明显,吸收外资(C)对涉外经济的动态拉动效应显著低于三次产业比较劳动生产率(CP)和三次产业从业人员(L),这与全省涉外经济总量小,吸收外资规模不大、外商投资的行业分布不均、更容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息息相关。

第四,产业结构与涉外经济结构变化基本趋同,第二产业外向型的不断发展与对第二产业不断加大的投资密切相关,对第三产业的较低投资明显对三产涉外经济的发展拉动不足。

第五,国内经济形势与国际经济形势加大了涉外经济结构变化的复杂性,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结构的影响程度在不断深化,影响弹性将进一步扩大。

第六,产业结构调整对全省涉外经济发展的贡献在逐步增加的趋势变化中,产业结构调整对涉外经济发展的弹性系数变化的阶段性特征与产业政策调整及涉外经济制度变迁有很大关系,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

通过上述结论,我们知道全省外向型经济总量很小,但增速较快,应改变过去认为外向型经济占全省经济比重小,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微不足道的观念,应认识到开放带动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全面提高涉外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亟待研究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推动外向型产业特色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上,要抓住国家支持藏区经济发展和即将实施的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规划的有利契机,以统筹发展为目标,加快形成合理的涉外经济发展布局;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着力发展绿色产业;以培育涉外经济新的增长点为着力点,加快涉外服务业发展步伐;以加强政策协同研究为手段,营造更具吸引力、便利化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

注释:

①协整检验表明三次产业全省跨境收支与GDP、比较劳动生产率、从业人员和吸收外资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由于篇幅限制,在此及以下尽量略去了有关分析过程.

②为方便起见,文中各弹性系数变化图统一用“*F”来代替,由于第二产业对青海省涉外经济贡献最大,在此作重点分析,第一、三产业各指标对其涉外经济总值的弹性系数变化图略.

参考文献:

[1]陈飞翔.对外开放与产业结构调整[M].国民经济管理,2001,(6).

[2]历无畏.中国沿海地区产业升级[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涉外经济论文篇(3)

(一)走不出的泥沼———现有的六种观点

1.独立部门说。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其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而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例如,林毓辉主编的《新编涉外经济法律与实务》,该书序言中即表明:“涉外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如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它以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为自己存在的客观依据,并以此作为自己调整的对象,这种社会关系,就是涉外经济关系。”[1]

2.国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综观国内的经济法学著作,一般都把涉外经济法视为国内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例如,徐杰的《经济法概论》,肖平的《中国经济法》。此外,有些涉外经济法学专著,虽然强调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但也同样坚持“涉外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例如,焦志勇的《涉外经济法概论》。

3.国际经济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经济法学者通常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例如,姚梅镇编写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在论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时,明确把“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涉外经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陈安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专论》也作了类似的表述:“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4]72

4.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国际私法学者通常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例如,李双元的《国际私法学》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是广义的,其中就包括涉外公司关系[5]。韩德培的《国际私法新论》将国际私法的范围界定为:“国际私法……还包括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综观该书的内容,“国际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包括涉外经济法律[6]。

5.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有学者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例如,冯大同主编的《国际商法》(新编本)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为:“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在这个定义下,涉外经济立法被涵盖。同时,在国际商法的渊源一节里,该书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补充,并在其后的内容中进行了广泛的阐析。

6.民法组成部分说。国内有些民法著作在体例上包含了涉外经济法律的内容,例如王作堂的《民法教程》明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性为民事立法[8]。

(二)我的质疑———进路的展开

1.涉外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即“内外统一”和“内外分流”。显然,在第一种模式下,涉外经济法没有“独立”的前提。而在第二种模式中,尽管涉外经济法与纯粹调整本国境内经济关系的国内经济法相比贴上了“跨国”的标签,但其仍不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我国为例,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一定数量的涉外经济法与国内法律制度相分离,其中以“三资企业法”最为典型。但这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不健全,公司法没有出台的背景下产生的。自加入WTO以来,从对外资立法“废、改、立”的步伐中可以预见,我国涉外经济法与国内一般法律制度的融合势所必然。并且,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未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独立部门说”是不合适的。

2.涉外经济法不是国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首先,从一国的角度看,虽然涉外经济法具有某些国内经济法的属性,但从全球角度观察,它无疑已构成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法律规范均在调整不同范围的国际经济关系。关于涉外经济法归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理由,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言。其次,有学者认为,涉外经济法将抛弃“内外分流”的立法模式,“内外统一”是大势所趋,并将此作为由国内经济法来涵盖涉外经济法的论据。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内外统一”的立法模式是趋势,但它只是一种过程,并非一种结果。尽管可以预见,统一调整对内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将慢慢占国内经济法律的主导地位,但只要国家还存在,各国利益相异,“涉外经济法律制度从理念到实践都不会消失”[9]。

3.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国际上的通说认为,国际私法是指解决国家之间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属于程序法,而涉外经济法属于实体法。如果随意地扩大国际私法的范围而忽视国际通行的观点,并把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私法,从学术和实践上看都是不可取的。

4.涉外经济法不是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涉外经济法是指调整涉外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涉外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隶属关系。而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在一般经济交往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5.涉外经济法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本文采用经济法的“狭义说”,故可从前文的论述中推出,用民法涵盖涉外经济法,就如同用国际商法涵盖涉外经济法一样,是不恰当的。退一步讲,即使站在经济法“广义说”的立场上,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规范类型分为两类: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和商事性质的规范。前者当然不属于民法范畴,问题是后者去向何处?笔者认为,也不应视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理由是,虽然民法和商法的分界在理论上并无定论,但我国民法强调私权,崇尚意思自治,而商法却带有公益的色彩,这一点与传统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是不同的。就涉外经济法而言,更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因此,从私权与公益分立的角度来看,将民法作为涉外经济法的归宿是不合适的。

二、涉外经济法的归宿:国际经济法

事实上,对事物本质的概括,不可能涵盖事物的全貌,总有处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边缘地带”,因而可能出现“亦此亦彼”而非“非此即彼”的情况[10]。因此,我们在探讨法的本质时,应重点抓住核心性、必然性的因素,并对边缘性、偶然性的因素,以及“亦此亦彼”的现象保持适当的关注,这才是全面认识事物的要义所在。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涉外经济法的核心性、必然性因素在于它所调整的涉外经济关系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法学角度的分析

从法理上看,这种观点体现了逻辑与实用相互兼顾的理念。有学者认为,一个跨国法律现象必然会涉及到众多法律部门,但如果把一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部门放在一个盘子里就构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是荒谬的,国际经济法应该把别人调整的东西还给别人[11]。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坚持了一个法律部门只能以一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学理论,在逻辑上是严密的,然而“部门法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12]。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②之所以包含了涉外经济法,正是从实用主义的理念出发的。它没有拘泥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从抽象到具体的研究进路,并未把“法律调整什么”作为唯一的大前提,而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进路,以“问题是什么”为逻辑起点。虽然关于这种研究进路的法律移植是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兼容还没有定论,或者说多大程度的移植才最符合我国国情尚需探讨,但从方法论上看,它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不必墨守成规地一味强调法律体系严密的逻辑性,而是要在逻辑和实用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这并非法学家的臆断,而是由社会关系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趋势决定的。

从实用的角度看,首先,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任性地为所欲为,而是在一种“共进”的理念指引下,彼此合作。因此,如果只对这个“复合体”中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进行研究,就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其相互协调时所产生的问题。同样,如果只研究国家之间的协调关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各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协调的根本内容。如果将这两种关系生硬地分割开来,不仅否认了国际经济法存在的现实社会基础,也不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其次,国际经济法作为在国际层面上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法律,其主旨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目前,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等一系列领域所形成的规则已具有鲜明的“国际性”,而不再是“地域性的的涉外规则”[13]。换言之,涉外经济立法的视野应更多关注国际层面的协调才能迎接现实的挑战。

从逻辑的角度看,即使国际经济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复合体”,但在国际交往合作中,这多种社会关系逐渐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调整这一“复合体”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由于这一调整对象的内在联系而集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群[14]20。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传统法学部门划分的理论逻辑也并不矛盾。

正如潘抱存教授所说:“国际经济法综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发展成为区别于传统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发展部门,是完全符合系统科学最优化原则的。”①

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有害论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认为,如果将涉外经济法视为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则混淆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界限,肯定了某些国家赋予国内法域外效力的正确性,是有害的。不难看出,这种观点从本质上担心的是发展中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合理权威受到削弱,而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凌驾地位得到扩张。事实上,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时刻警惕国家经济受到不正当的限制是正确的,然而,是不是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就一定会加深这种忧虑,或者说是不是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法这种忧虑就不存在了呢?笔者认为,不尽如此。

一方面,承认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不会加深这种忧虑。顾名思义,国际经济活动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任何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活动,诸如贸易、投资、信贷、运输、保险,技术转让等等,总有一部分或者大部分发生在某一东道国境内,这正是各国家通过涉外经济法所调整和制约的领域。从宏观上看,一国的涉外经济关系是国际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将涉外经济法纳入国际经济法是具备合理性的。同时,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经济的侵犯。因为,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的“领域管辖权”(即“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准则,各国对于部分或大部分在本国境内开展的国际(涉外)经济交往活动,理所当然地享有充分的依法予以管辖的权利。并且,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supremacy)准则,各国的国内法在管辖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交往活动、调整本国境内的涉外经济关系方面,应当优先适用[4]77。

另一方面,让涉外经济法回归国内经济法也不能消除忧虑的存在。国际法规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适用,一般仅在民商事领域,更多的法律规范是通过转化成国内法而间接适用的。涉外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这种间接适用的载体。从最初的自由市场,过渡到社会市场,再发展成现在的国际市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经济全球化之外单独地进行体外循环。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角度出发,国际社会在尽力协调着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尽量求大同存小异;从各国家自己的利益出发,最大程度地参与国际市场中的经济交往活动,能够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利益。在外源型和内发型的这两种力量交互影响中,各国共同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而在目前来看,这些条约的制定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了履行在这些条约中的承诺,发展中国家就必然要修改自己的涉外经济法。也就是说,虽然涉外经济法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法,但在制定、修改,废除这类法律规范的时候,国内立法机关的意志间接地受到了发达国家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说只要坚持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就能拥有绝对的经济,可以排除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可见,国家经济是否受到不当限制,问题并不在于涉外经济法属于国际还是国内的范畴。我们对国家经济时刻保持警惕是必要的,但这与涉外经济法的归属没有直接关系。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自己独立的属性,事实上,即使将“性质各异的法律规范综合在一起称为国际经济法,也并没有改变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各自原来的属性。”[14]87

(二)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从国际调节的理论来看②,倘若国际经济法不涵盖涉外经济法,那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将失去起点和终点。众所周知,在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市场之前,各国国内经济市场的稳健运行是由“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共同配合、相互作用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交通、通讯领域技术的突飞猛进,促成了国际化和全球化市场的形成,这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将是无序的,不稳定的。在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机制,它们仍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仅凭这两者显然不能满足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于是“国际调节”机制应运而生,与前两种机制在良性的互动中,构成了一种全新的调节机制体系格局。考察当前以WTO及其规则体系为首的各种国际经济调节组织和规范,不难发现,其重点均主要放在对各国涉外经济法的规制上,即推进全球经济自由化进程,消除各国政府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因此,可作如下归纳:“国际调节”所针对的是“国家调节”,“国际调节”是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15]。而“国际调节”主要依赖的是国际经济法,“国家调节”则是通过一国涉外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的。缘此,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始于协调各国涉外经济法之目的,终于其所包含的双边、多边、区域、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法规范在相关国家涉外经济立法中得到回应之时,如此循环往复。因此,如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割裂开来,会造成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③。

涉外经济论文篇(4)

欧洲涉华舆论的逻辑、视角和话题

全球化的汹涌之势和中国的迅速发展,正进一步塑造着欧洲涉华舆论的逻辑并牵引着相关话题。近期欧洲涉华舆论的主要逻辑包括:

(一)全球化中日益强烈的挫折感与零和逻辑。由于自身经济不振,欧洲国家政府和民众在全球化中的失落感越来越强烈,发展迅速的中国则被视为全球化的“赢家”,全球化是一场“零和规则主导的游戏”。欧洲损失则中国获利,因此中欧之间合作是表象,竞争是实质。

(二)中国“搭便车论”和“承担责任论”。中国的迅速发展被认为是分享了西方缔造的“后冷战和平”秩序、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种种“红利”的结果。同时,作为一个实力迅速增长的政治、经济大国,中国仍然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国际社会中“吃劳保”,并未在国际政治、安全和经济领域承担起相应的国际责任。国际社会应该提高对中国的要求,中国“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其身份和利益平衡的问题。

(三)“聚焦说”和“代价论”。中国已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必须适应一个充满挑剔、批评和指责的舆论环境,这也是中国崛起后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四)“虚心”论和民族主义“抑制”论。作为大国,中国应有“虚心”对待批评的胸怀,在舆论和民众中树立起正确的批评文化。同时,民族主义作为中国迅速崛起的“主要思想动力”,有必要在国际舆论中受到约束,否则可能重蹈历史上“强权崛起”的覆辙,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

以下几个方面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欧洲涉华舆论的主要关切:

(一)中国的身份确认和国际责任。欧方舆论将继续鼓吹,由于金融危机的“水落石出”效应,中国作为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不能继续躲在“发展中国家”集团中“享受”利益和好处了,应当明确自己的发达国家身份,并在伊核、朝核、气候变化、阿富汗和非洲等问题上承担相应责任或顺应欧洲的模式和要求。

(二)中国的国际行为方式。中国崛起后的利益疆界和表达方式始终是引发欧洲舆论“焦虑”的关注点。由于宣扬自身的“软实力”特性和“规制性”的外交政策,欧洲希望中国模仿自己的行为方式,在国际事务尤其是多边事务中保持“谦恭”与合作。因此,凡涉及中国军力增长、利,技进步和经济扩张等的新闻都是其兴奋点;中国外交行为的“傲慢”和“冷漠”更是撩拨民众神经的卖点。

(三)人权和其他政治问题。由于在政治领域的分歧,涉藏、涉疆问题和国内等仍将是欧洲涉华舆论的兴奋点和炒作方向。

(四)双边经贸问题。目前,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中国从全球经济危机中的复苏最陕,而欧洲受危机影响最大且至今仍在蔓延,今后两年的经济形势堪忧,其政策可能趋于内向,其舆论炒作双边经贸问题的调门和频率极有可能升高。有关人民币升值问题、中欧贸易摩擦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问题、中国产品质量问题和中国对欧投资的性质和目的等问题,都将是欧洲涉华舆论的焦点。

应对之道

(一)从稳固和发展中欧关系的大局出发,对欧洲涉华舆论的性质和表现进行冷静分析,保持清醒认识。

在经历近年的曲折之后,中欧关系正逐渐调整到位,务实合作、有序竞争成为双边关系的主流。欧洲在市场、技术和政治影响上仍是我重要的来源地和借重对象,在经济相互依存深化的格局中,中欧之间未必一荣俱荣,但必定一损俱损。在坚持推进合作的同时,我们也应对欧洲推行价值观外交、通过种种“软实力”手段来博取现实利益、影响中国发展方向的基本政治立场保持清醒认识。对外舆论是欧洲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我们要认清欧洲涉华舆论背后意识形态主导、经济利益驱动的两面性,同时对支撑其舆论的逻辑和政策因素进行冷静分析,构筑起自身的理论体系和逻辑链条,为舆论攻防提供支持。

(二)在解读和应对涉华舆论的过程中历练心智,加快自身软实力的建设进程。中国正在经历的迅速发展史无前例,中国采取的发展模式前无古人,难免招来外界的种种揣测。如何处理好自身发展和外部世界的关系,是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课题。我们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这样势必引来外部世界的剧烈反弹;二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是自私自利的发展道路,偏离了和平发展的道路,而且不可持续;三是走共同却有个性的路,让别人心服,即便口不服。这应当成为我们的对外战略和舆论策略。

(三)在应对欧洲涉华舆论时加强主动性并讲求策略。首先,欧盟及主要欧洲国家政府对华政策与舆论在表达方式、调门高低上有区别,应加以区分。其次,欧洲涉华舆论主要由涉华新闻报道、学者专论或分析、民意调查等组成,构成多元、分层的复合体系。我们应针对性地对其加以分析,进行前瞻性的议题设置和采集。第三,要敢于和善于在价值观问题上做出回应。最后,在舆论回应和对外传播工作中注入人文因素,注重细节,变大张旗鼓的工程式外宣为“润物细无声”式的持续渗透。

责编:吴奇志

[短讯]

欧洲华文媒体共商“后危机”发展

据法国《欧洲时报》报道,4月10日,欧洲华文传媒协会第九届研讨会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开。此次研讨会研讨的核心定为在后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海外华文媒体所承受的压力、所面对的行业危机以及在新形势下海外华文媒体的经营和发展之路。

葡萄牙当地时间上午10点,欧洲时报社执行社长张晓贝首先致辞并宣布会议开幕。随后,本次会议承办单位葡华报、欧洲联合周报葡萄牙版社长詹亮,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政务参赞金红军,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宣司司长刘辉等分别致辞。此后,包括来自欧洲各地的华文传媒负责人以及葡萄牙当地的政府部门、民间协会的官员等参会人员围绕研讨会的主题发言。此外,受邀来研讨会演讲的中国知名专家学者有

中国人民大学高钢教授、厦门大学易中天教授。

涉外经济论文篇(5)

1.评价领导人对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作用

外界普遍承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实现了全面发展并跻身世界大国,中共赢得了人民支持,其成功经验具有世界意义。很多学者将中国共产党取得成功的原因归结为有一批卓越的领导人,特别是执政理念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及执政思想保持与时俱进,是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深入研究我党领导人的执政思想和理念,成为涉党图书的重要选题之一。

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评论》,收集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年代的著名学者对政治生涯和政治主张的介绍,是近年来西方研究及其思想的一部力作。傅高义在其近作《邓小平与中国转型》一书中,详细记录了邓小平的人生经历,以及如何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走向现代化。凯利·布朗在《:沉稳的中国领导人》一书中,高度评价了总书记领导中国经济发展、处理国际事务的成就,以及他在思想理论方面的贡献和对共产党的卓越领导。罗伯特·库恩的《中国领导人是如何思考的》一书,则从整体上分析了中国领导人的想法及对世界未来的意义。

2.分析中共创造的“中国模式”和中共的执政能力

不少学者特别指出,中共在中国模式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中共的领导是区分中国模式与西方模式的显著标志。“政府愿意而且有能力计划和干预经济事务”、“执政党使公众普遍理解和期盼社会稳定”、“党组织拥有广泛政治构架”,这些是中国模式成功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共执政能力的生动体现。

在《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中,作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模式已经战胜了西方体系,比其它任何模式都更能保障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虽然不能确定“中国模式”能否成为21世纪的榜样,但至少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在《探索中国发展模式:超越北京共识》一书中,作者通过分析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因素,研究了中国模式是如何驱动中国经济发展的。

3.透过政治体制改革展望我党执政前景

政治体制改革是外界对我长期关注的重要话题。近两年,西方精英群体由无视中国政治领域的变革,到逐渐肯定中国政治改革;从形形的“崩溃论”,到认识中共执政的合法性及可持续性;从肯定中国改革成果,到赞扬中共改革精神。通过与其他国家政党比较,还进一步认识到我党不同于苏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发展方向。

《中国试验:从地方创新到全国改革》以专门章节详细阐述了中国政治发展领域的四个重要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领导人的选举机制改革,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的提高。《中国投票箱:下的草根民主》一书,基于对农村选举的全程参与,并通过收集整理来自官员、学者和智库等群体的不同看法,分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毛的无形之手:中国适应性管理的政治基础》一书提到,在成功经历了各种挑战之后,共产主义中国看来已经变得越来越应对自如了。

4.透过党建赞赏我党的灵活性和适应能力

很多学者通过研究党的建设,找到我党不断适应新局面、克服新挑战的秘诀。他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共灵活性和适应性不断增强,在危机面前的组织能力也很强。

《毛的无形之手:中国适应性管理的政治基础》的作者认为,中国政治体系可以接受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远远大于其正式构架所允许的程度,其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重视局部实验,然后进行推广。《中国的危机管理》一书认为,近年来中国的成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成功的管理与预防潜在的和现实的危机处理能力。《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一书对比中西方在经济危机中的做法后认为,中国利用“资本主义”挽救了国家,并且运作得非常好,相比之下,西方人的意识形态色彩太重,太不灵活。

研究特点

1.对比和反思

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一枝独秀”直接推动了境外的“中共研究热”。事实表明,金融危机带给西方的不只是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发展方向问题。面对中西方实力地位的此长彼消,面对资本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黯然失色,西方学者和媒体开始认真思考资本主义的制度缺陷和未来命运,同时也慢慢改变了过去有意忽略中国取得成绩背后的执政党作用的习惯做法,已经有越来越多学者试图客观深入地研究中国发展模式和中共执政能力。通过对比中国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应对金融危机挑战的不同表现,不少西方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中共执政体制的优势,认为这一体制最重要的优点是能够迅速做出众多复杂的决定。

在《美国能向中国学习什么:化敌为师的指导手册》一书中,作者对中国的干部任命制度和五年规划给予很高评价,同时批评美国政客只忙于竞选,对如何推进工作毫不关心。在《毛式经济学:为什么中国的共产主义者经营的资本主义比我们好》一书中,作者根据多次访华取得的第一手资料研究发现,中国坚持了与西方不同的民主观,中国的民主不注重选举,更注重经济机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繁荣。与很多认为“冷战的结束标志西方资本主义战胜了共产主义”的人不同,该书作者认为,“我们见到的却是资本主义崩溃的开始,与‘逐利共产主义’的胜利”。

2.数量增加,影响扩大

如上所述,近年来,西方出版的涉华专著中主张理性看待中国崛起、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声音明显增强。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学习我党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经验、研究和借鉴我政治体制和发展道路的愿望日益迫切。在此背景下,涉党图书出现了较为繁荣的局面。

特别是近两年来,一些长期比较活跃的学者和记者,如基辛格、傅高义、沈大伟、郑永年、凯利·布朗、马利德等人,推出了一批较有影响的涉党图书,如前文提及的《邓小平与中国转型》、《美国能向中国学习什么》、《中国投票箱:下的草根民主》等等。这些图书一改西方主流舆论在涉华涉党言论中简单从意识形态角度出发的习惯,日趋多维度、理性地研究中共的历史发展、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等,客观上起到了对我党形象的纠偏作用。而且,上述很多图书出版之后,很快受到多方关注,多部图书登上亚马逊等知名网站的销售排行榜前列,并被读者评为“五星级”好书,有的图书短时间内销售一空并再版印刷,甚至被翻译成多种文版。

3.关注未来,涉十内容升温

外界将十看成是“中国在经历了10年的社会高速变革后的第一次权力移交”,非常关注十后中共会把中国引向何方,将对世界产生哪些影响。因此,研究和预测我高层人事变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策延续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也成为不少涉党图书的重要选题。

早在2011年4月,《2020:中国未来十年》一书就从中国共产党及领导阶层等多个不同视角向读者展示了中国在21世纪20年代末的发展远景。该书评估了中国经济、军事、软实力等的当前状况,预测了未来十年中国可能的发展轨迹。2011年8月,《描绘中国的未来:来自国内外的挑战》一书又集合了世界顶级亚洲问题研究专家们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中国的复杂性,以及这种复杂性将引领中国走向何处。该书还对中国在国内外面临的各种重要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因素及发展轨迹进行了预测。2011年年底以来,外界围绕新一届领导人的猜测越来越多。

4.“研究热”带动“报道热”

研究还显示,在建党90周年和十前夕,外媒涉党报道的热度也比平时高出很多,专门、系统报道和研究中共的文章频见报端,所涉及的话题与图书的选题有较高的一致性。这说明,外界的中共研究热和中共报道热出现了相互推动的局面。

一方面,学者的涉党研究和图书出版为媒体的涉党报道提供了更多、更专业的理论支撑,增加了媒体上各类涉党报道的深度;另一方面,媒体也为很多涉党图书和涉党研究提供了广阔平台。很多图书在出版之前就已经通过媒体平台出版信息或者连载其中的重要章节,很多图书作者同时也在接受媒体采访并撰写涉党文章。此外,外媒涉党报道的增多也能提升普通民众对共产党的关注热度,进而可以带动涉党图书的出版和发行。

启示与建议

1.加强交流

一定程度上来说,涉党研究专家起着涉党舆论风向标的作用,他们所持有的观点也很可能会影响到媒体的涉党报道,进而影响到普通大众对中共的认知。因此,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对话,是在涉党舆论源头上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尤其要加强做新生代涉党研究专家的工作,通过加深年轻一代对我党的客观认识和了解,培养“知华派”和“友华派”。鼓励他们从事涉党研究,并通过学术会议、交流互访、共同研究、合作出版等形式,为其持续开展涉党涉华研究提供一些便利。

2.总结经验

近两年来,国内涉党图书也日渐丰富,通过主动走出去,我方出版的部分涉党图书也日益受到国际出版界和学界的重视,如《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等著作,在法兰克福书展等国际舞台上受到较高重视,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在加强国内涉党图书出版的同时,借鉴外版涉党图书的选题角度和思维判断方式,主动参与国际图书市场,寻求更多国际出版合作方,多输出版权,多提供中国视角,多传递中国声音。

3.跟踪研究,有效回应

应该密切跟踪亚马逊等主流网站,及时发现国际涉党图书出版动态,分析热点选题和新观点,准确把握外界关切。在此基础上,组织国内相关专家,围绕外界关注的新老问题、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找准切入点,出版和推广一批涉党外宣品,多阐释中国政策尤其是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延续性,多说明中国发展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多展示我党民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不断塑造于我更加有利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 Robert Lawrence Kuhn, How China’s Leaders Think, Wiley, 2011

2. Sebastian Heilmann and Elizabeth Perry, Mao’s Invisible Hand: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s of Adaptive Governance in China,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 2011

3. Rey-ching Lu, Chinese Democracy and Elite Thinking,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4. S. Philip Hsu, Yu-Shan Wu and Suisheng Zhao, In Search of China’s Development Model: Beyond the Beijing Consensus, Routledge, 2011

5. June Teufel Dreyer,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Modernization and Tradition, Prentice Hall, 2011

6. Ezra Vogel, Deng Xiaoping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7. Kerry Brown, Ballot Box China: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the Final Major One Party State, Zed Books, 2011

8. Stephen Leeb, Red Alert: How China’s Growing Prosperity Threatens the American Way of Life, Business Plus, 2011

9. Loretta Napoleoni, Maonomics: Why Chinese Communists Make Better Capitalists Than We Do, Seven Stories Press, 2011

10. Ann Lee, What the U.S. Can Learn from China,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2012

11. Ann Florini, Lai Hairong and Yeling Tan, China experiments: From Local Innovations to National Reform,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2

12. Kerry Brown, Hu Jintao: China’s Silent Ruler,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 2012

涉外经济论文篇(6)

本文以40岁为年龄上限界定了高校青年教师,以此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为确保研究对象的代表性以及样本选取的简便易行,本研究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选取商学院、文法学院、管理学院等11个学院,在每个学院内进行随机抽样,对不同学科、不同性别等指标下的青年教师进行问卷并结合部分访谈调查。根据对青年教师的界定,本研究共发出问卷调查200份,回收189份,有效问卷178份,问卷回收率为94.5%,回收问卷的有效率为94.1%。

二、研究内容

本文首先用五点量表法对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整体教学能力水平现状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34.82%的教师认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目前整体教学水平较高,65.18%的调查对象认为整体水平在“一般”或“比较差”,可见,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有待不断的提升。关于教师教学能力的构成问题,众多学者已经做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参考张大良[1]的观点,将问卷调查的研究内容从高校青年教师教学认知能力、教学操作能力、教学监控能力三个维度展开。1.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认知能力。孙杰远[2]指出教学认知能力包括对教学目标的理解力,对教学资源的分析力,对教学对象的知觉力,对教学情景的辨别力,对教学管理的思维力五个方面。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7.8%的青年教师会在教学活动开始前进行分析和判断,其中89.89%的青年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会对教学目标进行分析,86.52%的青年教师针对教学对象进行分析和判断,77.53%的青年教师对教学资源进行了相应的分析,而在教学情景和教学管理方面,相对来说做出的分析和判断较少,仅有2.8%的青年教师不对任何内容进行分析判断。除问卷调查外,笔者还辅助了部分访谈内容。问题:您能否在教学过程中实现事先确定好的教学目标?其中有多数老师坦然在课程设置中明确了应该要学生掌握哪些知识点,启发学生对这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思考讨论。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能由于学生的积极性、教学时间的有限性等问题,难以逐个实现预先设定的教学目标。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操作能力。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PPT等多媒体软件在高校教学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问卷调查中,有近90%的青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采用口述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授课,表现出较强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使用能力。除此之外,本研究设置了相应的访谈。问题:您是否在教学中采取“课堂讨论法”,效果如何?大部分青年教师表示:在课堂教学中有设计“课堂讨论”环节,安排学生分组讨论问题,但是在讨论过程中存在部分学生不能有效利用讨论时间,甚至讨论一些与课堂内容无关的问题,导致课堂纪律很差。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监控能力。教学监控能力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自己的教学活动作为意识对象,并对其进行不断地计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的能力。在对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青年教师的调查中,大部分青年教师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教学反思,青年教师也只有在不断的教学反思中总结自己的不足,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三、研究结论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目前的整体教学水平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但在各个维度的发展中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在教学认知能力维度上主要表现为,教学目标有待提高,教学情境等内容有所忽略,特别是女性青年教师。在教学操作能力维度上,表现为在教学中与学生互动以及课堂管理水平较弱。在教学监控能力维度上,表现为大部分青年教师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教学反思,对自身教学行为进行监控的意识较强,但实践动力不足;教学活动结束后较少与学生交流心得体会,不能充分利用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意见。

作者:张丹 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涉外经济论文篇(7)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税收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因此,探讨国际税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从国际税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体现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属于一国范围内的事,对于他国的人与事无权行使课税权。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投资、交通、通讯的迅速发展,出现了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使得税收关系也突破一国领域而形成国际税收关系。

关于国际税收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大分歧。第一个分歧是国际税收是否包括涉外税收,在这一分歧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仅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凭借政治权力对从事跨国活动的纳税人征税时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该观点严格区分国家税收与国际税收,认为,一个国家的税收不论其涉及的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涉及的课税对象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是该国政府同其本国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应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而排除在国际税收概念之外,即国际税收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收。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收除了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外,还包括一国对涉外纳税人进行征税而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即国际税收除狭义的国际税收外,还应当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

关于国际税收概念的第二个分歧是间接税是否应包在国际税收的概念之内,关于这一分歧也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只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而不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第二种观点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范围除所得税和财产税外,还应当包括关税等间接税税种。

通过考察国际税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跨国经济活动;(2)各国政府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税收协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税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过税收协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并进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3)对商品税的国际协调也是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4)国际税收协调最终是通过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国际税收的概念理应包括一国的涉外税收,国际税收不能脱离一国的涉外税收而单独存在,没有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不会出现国家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

(二)学界关于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

理论界对国际税法概念的分歧与上述国际税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对应的,即也存在两大分歧,而每种分歧中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关于国际税法是否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法仅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广义说认为,国际税收既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调整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关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应当包括间接税,狭义说认为仅仅包括直接税,广义说认为涉外性质的关税等间接税也包括其中。

纵观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观点,主张纯粹狭义说的学者已经基本没有了,所谓纯粹狭义说,是指既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又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商品税法。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税法包括涉外税法,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税法包括商品税法。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包括涉外税法,但所涉及的税收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商品税领域只要存在国际税收协调,同样属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2]

(三)界定国际税法概念的出发点

我们这里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观点,认为国际税法既包括涉外税法也包括商品税法。之所以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国际税法学是研究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学科,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的问题并推动国际税法的发展与完善。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在各国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离开了各国的涉外税法,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同样,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问题也不仅仅局限在直接税领域,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领域也存在国际税收问题,一样需要解决。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国际税收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主张把所有与解决国际税收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都划入国际税法的领域。

(2)从部门法划分的观点出发,一般认为,国际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子部门法,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国际税法也属于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而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划分,其标准很不统一,学界也存在众多分歧,把这些分歧全部拿到国际税法领域中来看,一方面根本无法解决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国际税法自身理论问题的发展。所以,我们主张在这一问题上暂时不争论,而是把这些问题留待国际税法发展的实践去解决。为了不束缚国际税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主张最广义的国际税法更符合国际税法发展的自身利益。

(3)关于税法,我们一直主张把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3] 同样,我们也主张将国际税法视为一个综合法律领域,而不是把国际税法视为一个严格的、纯而又纯的部门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并不是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最后解决的问题,即把国际税法的基本问题都研究清楚以后再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首先就给国际税法限定一个概念和范围。应当是概念符合实践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来限定实践的范围。

(四)国际税法的定义

关于国际税法的定义,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1)国际税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2)国际税法是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协调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和;[5] (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各国政府从本国的整体(综合)利益出发,为协调与国际经济活动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产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跨国纳税人或征税对象(商品)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6] (4)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 (5)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协调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协调它们之间的税收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 (6)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

根据我们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的概念,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能够体现出国际税法的两个调整对象: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与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其次,国际税法的定义应当体现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局限于直接税,还包括间接税。上述定义有的没有包括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的没有体现商品税关系。因此,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应当是: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

(五)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很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11] 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二、国际税法的性质

国际税法的性质,是指国际税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领域的根本属性。关于国际税法的性质问题,学界尚没有学者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性质是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直接相关的,国际税法的性质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法律渊源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研究国际税法的概念、渊源、体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事物的性质总是在一定的参照系中,在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研究国际税法的性质也要放在一定的参照系中。根据学界讨论法律规范性质所使用比较多的参照系,我们选取了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等三个参照系,分别探讨国际税法在这三个参照系中的性质。

(一)公法兼私法性质

公法与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后来广泛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乌尔比安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2] 当时罗马法学家并没有对此问题予以系统阐述,只是企图把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与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区别。自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一直都是以私法为主,但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在当代,又出现了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结合的趋势,即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应当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及划分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争论颇多,没有定论。[13] 纵观这些分类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利益论(目的论),认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2)主体论,认为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3)服从论(权力论),认为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14] 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单一的标准都不足以明确划分公法与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综合标准,即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5]

国际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学界尚没有学者讨论,[16] 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订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19]

关于国际税法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性质与学者对国际税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把国际税法严格界定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认为国际税法就是包含财政内容的国际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纯粹的国际法。如果认为国际税法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是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目前,中国国际税法学界基本持后一种观点,即国际税法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国际法规范源于用以调整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协定;其国内法规范源于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

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认为,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为实体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为程序法。[21]

关于国际税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只能采用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只包含冲突规范;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既可以采用间接调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调整手段,即国际税法既包括冲突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22] 目前,后一种观点为中国国际税法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的实体法规范是指在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程序法规范是指国际税收法律规范中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规定以及用以确定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涉外经济论文篇(8)

一、研究目的

北京第二机场即将在京廊交界开工建设,第二机场定位为综合大型国际枢纽机场。随着新机场的开建,人流、物流、产业流将会迅速聚集,廊坊将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

临空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对廊坊涉外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涉外专业教学的改革要结合实际需求,避免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注重教学的时代感,丰富教学内涵,改善教学方式和手段,最终使学生掌握涉外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政策,并且具备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从而适应并促进廊坊临空经济的快速发展,进而全力打造“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形成具有廊坊特色的金字塔型现代产业体系。

然而,迄今为止,关于促进廊坊临空经济发展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主要是针对当地高校教育而进行的,有关研究所形成的结论既不可能成为定论,且对于其他有着不同办学定位的院校而言,也没有绝对的指导作用。鉴于此,本研究是在课题组所在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思想指导下,紧密结合廊坊临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廊坊高校涉外专业学生的培养模式研究,无疑具有很大的针对性和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廊坊市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1.培养方案中以“语言类”学习为主,专业知识基础狭窄、薄弱

在校期间涉外专业的学生主要学习的课程大多是“语言类”,很小比例的专业课设置,导致学生专业知识面较窄,专业素质有明显缺陷,适应和创造能力差。毕业学生很多变成“两不靠”的半成品。

2.教学及课程体系不适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目前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延续了人文类院校的教学特征,人才培养制度长期以来重视知识的传承,却不重视人才的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以课堂教学、教材、教师为主,学生入学年龄、教材、考试、评分等一切都是统一模式,不能因材施教;教师照本宣科地向学生灌输知识,不重视思维能力训练。课程体系缺乏时代性和科学性,教学内容陈旧、课程结构不当;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率低、教育信息化程度不高。没有把培养高技能、复合型涉外应用人才作为培养的主要目标。

3.涉外人才培养缺乏有力的配套保障体系的支撑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经验总结中可以看出,有效提高涉外人才培养水平依赖于众多保障性措施的支持,如:学生国际化交流、国际化交换学习的支撑计划,国际化教师队伍的建设和交流计划,教学课程国际化内容的开发,国际化校园氛围的营造等。目前,我院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有限,单靠政府财政支持根本无法实现完善的配套保障体系的建立,这大大地限制了很多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

三、促进廊坊临空经济发展的涉外人才培养的对策

1.围绕“涉外型+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推进课程体系的设置改革

由于涉外人才毕业后所定位的就业去向以及现实中国际化背景下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涉外工作岗位下所要求的能力复合型又远远超过一般意义的范围。因此,学院必须推进课程体系的设置改革,尝试实施“模块化”课程体系,结合专业特色以及对人才的能力要求,去探索课程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具体课程模块,探索每个课程模块内包括的内容以及根据实际变化开设新的课程,探索每个课程模块的课时比例和课时结构,开发复合多元的模块化教学体系,形成“复合专业知识合格+英语特长”的知识特征。同时,为了适应专业人才的对外交流合作需要,可在普通教育的核心课程中增设和加强地区研究和国际研究方面的主修、辅修和专攻计划,在多个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增加国际方面的内容。加强和改善外语教学,利用双语课程培养具有国际合作与竞争意识的各行各业高级专门人才,而不是单纯的翻译。增加人文教育的课程模块开发,注重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和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

2.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营造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培养的机制与环境

创新精神和能力是涉外人才适应国际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应具备的素质。学校应围绕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教育教学的管理方面要体现出因材施教的理念,提倡充分发展学生的能力与个性,没有个性便难有创新。尤其是经管类专业,属于社会学科,专业知识的内容和构成体系本来就不是长久不变的,通常都是时刻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快速变化和更新的。因此,让学生掌握已有的专业知识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总结、自主创新的知识获得能力。在课程建设中除了要向先进性、综合性和特色性发展,还应开设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为目的的自主(自助)式的活动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课程安排要为学生个性发展留出一定的思索与学习的空间。应该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参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多证书等形式的学习;为学习成绩优异或确有特长的学生专门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建立激励学生创新的评价机制;促进教学互动,改变满堂灌的教法,以“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参与”为导向,将第二、第三课堂纳入培养体系;改变目前许多学校刻意的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等做法,探索真正能强化学生涉外能力、动手能力的双语教学方式、情景教学方式和立体化教学方式。

3.理论教育与涉外实践相结合,重视利用各种国际流活动培养涉外型人才

在涉外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强学生涉外实践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在实践、实训、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亲自操作与仿真实践。将课堂教学实践、校内实践与合作企业实习相结合,构建从课堂实践、课程仿真模拟到实际环境的现场工作“三位一体”的全过程的实践训练体系,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由于涉外类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对情景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最理想的解决办法是学校能营造真实的企业经营环境。因此,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应构建校企合作的教育平台,在此平台上优化和改革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以合作企业的顶岗实习和轮岗实习为基础,设计实训项目,并纳入到正式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此外,还应立足廊坊的实际及外向型企业众多的优势,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的建设,增加学生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

4.构建涉外型人才培养有力的配套保障体系

在上述的改革中,还需要探索相应的配套改革的内容,来发挥保障作用。一是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的保障体系,包括诸如教师国际化交流、学生国际化交流的资金、渠道、绩效等配套保障,建立中外合作教育平台等。二是改革教师和学生的考核机制来为各种教学改革提供配套支撑,包括对学生的考核评价方式要进行转变,改变单一的考核评价方法,实现考核方式多元化,加大外语环节、实践环节的考核比重。对教师的考核评价方式也要进行转变,调动教师参与到人才培养改革的积极性(比如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双语教学、新课程的开发、课程教学多元化建设等活动,在职称评定、岗位定级、工作量计算、安排进修或奖金津贴中给予体现等)。三是建立涉外人才培养的校园文化建设的保障,各种校园文化周活动、校园语言角活动、校园国际化商务大赛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需要有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的配置,营造国际化的校园活动氛围,增强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国际化熏陶,也需要有完善的配套保障体系来支撑。

四、结 语

廊坊市的经济要想走向国际化,就必须重视临空经济的建设,重视涉外人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涉外人才在临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用良好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临空经济的发展,把廊坊打造成“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京津走廊上的一颗耀眼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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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9—161—02

国家开展高职高专教育,主要是为社会培养专业性人才。涉外旅游专业是高职院校根据市场的需求,为了培养专业性的涉外旅游人才而设立的。对于高职的专业设置来说,必须要对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定位,这样才能更好的设立专业的年度教学计划以及人才培养计划。如果没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的方式也就不太明确,质量更是无从谈起。

1 涉外旅游专业的特色

1.1 涉外性

涉外性是涉外旅游专业的一个重要特色,主要是为一些国际旅行社以及高端酒店的涉外岗位而培养的专门人才。从上个世纪末期到现在,旅游行业在我国发展的速度很快,一步步的形成了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这三驾马车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出境旅游。随着出入境旅游行业的不断发展,急需一大批从事对外旅游业务又懂得英语的专业人员来适应国际旅行社和高端酒店的涉外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因此,高职院校设置的涉外旅游专业有着鲜明的涉外性。

1.2 地方性

在很多高职院校当中,地方性是涉外旅游专业打造的特色,形成这种特色的主要原因是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是不相同的。在不同的地区,其主要的资源以及产业结构等都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这样的状况就决定了不同的地区需要的人才结构也是不同的。从各个地区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看出,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经济基础和生产水平也不相同,需求的人才能力结构自然也不相同。所以,高职院校在设置专业需求的问题上,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有经济发展中需要的就业岗位,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要能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搞全国统一的标准。从我国高职院校的招生状况来看,生源很多都是来自本地,这些与普通高等院校的生源来自全国各地有着一定的区别。所以,高职院校根据涉外专业的这一特点,要把地方经济的发展状况考虑在内,把地方性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一个特色,因地制宜。不同地方的院校培养的目标也有一定的区别,就连同一院校的不同时期人才培养的目标也会有所不同。只要是能适应这个地区这个时期的岗位需求,就是这个地区院校同期的人才培养目标。

2 高职涉外旅游专业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2.1 公众对于涉外旅游专业的认识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了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但是,就涉外旅游专业来说,很多家长和学生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单纯的认为涉外旅游专业就是外语导游。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一个结果就是学生和家长所认为的这个专业的就业率主要是毕业之后能不能成为一个专业的外语导游,或者能不能带出入境团。事实上,这个评价标准还是不具体、不全面的。涉外旅游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的就业岗位设置主要是从事涉外导游、高档饭店的客房或者前厅、酒店等的专业服务与管理;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事旅游行业的行政工作、旅游业的管理工作、景区的讲解与管理工作、涉外业务的翻译工作等。涉外旅游专业培养出来的人才就业面是相当广阔的,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2 涉外旅游专业的定位问题

涉外旅游专业属于旅游管理的一个学科分支,是旅游管理细分下来的语言方向的班级分配。对于高职高专来说,一般都是三年制,并且高职一般比较重视实践教学。所以,学生的理论教学课程时间相对也不长。很多老师和学生就模糊了旅游管理与涉外语言的定位,应该是设置旅游管理的课程多些,还是涉外语言的课程多一些成了课程设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由于导游证需要考试才能颁发,学生为了取得这个资格证书而背理论知识,对于语言的学习精力已经显得有些不足。就目前情况来看,涉外旅游的外语学习就涉外英语方向的情况相对好些,至于那些涉外日语、涉外西班牙语等小语种方向,因为学生在进行高职院校之前,没有接触过这些语言的学习,是从零开始接受一门全新的语言,在学习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需要对涉外旅游专业进行重新的定位与思考。

2.3 涉外旅游专业师资和教材问题

高职院校的涉外旅游专业属于实用性较强的专业体系。在掌握好专业知识应用的同时,还要强调外语的应用能力。在进行专业教学的时候,除了教给学生基本的理论知识以外,还要有专门的双语教学能力,这就给涉外旅游专业的教师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而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培养专业优秀的教师队伍。但是由于学校教学成本方面的限制,在引进师资的时候就有一定的难度。一些学校存在专业理论老师教理论,外语老师教外语的局面,造成了课程的脱节问题。课程学习具有明显的拼凑意思,没有形成自身的特色,没有抓住实用性的专业定位。除此之外,因为涉外旅游专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兴起的一个专业,发展的时间还不长,除了涉外英语的教材比较好之外,那些涉外日语、涉外西班牙语等小语种的专业教材选的都不是特别科学,不能学之有用。甚至可以说是管理方面的教材与语言方面教材的叠加使用,没有真正的把这两个方面融合到一起的教材可供教师和学生使用。

2.4 涉外旅游专业的课程设置问题

在很多高职院校中,涉外旅游专业的课程设置都不是特别合理,课程的比例有待调整。一般都设置为:公共基础、职业基础、职业拓展、职业认证以及选修课等课程。学校在设置课程的时候,把公共基础和选修课的设置占据了四分之一的比例,而职业技术和认证等相关课程只有不到百分之五十。这样的课程设置,很难培养专业性较强的涉外旅游人才。

2.5 涉外旅游专业的实习环境问题

涉外旅游专业的学习,尤其是语言的学习,需要有良好的语言环境,要有开口说外语的氛围。而目前的状况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力度有待提高,即使学生进了实习单位,由于条件和环境的限制,也没有太多外语实习的机会。比如中部的一些地区和城市,由于外国人居住的区域没有形成,就缺少良好的语言环境。由于学生的家庭状况、学校的资源和课程设置、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扶持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学生根本不可能出国去专门学习一门语言。所以,这样一来,实习的环境就受到了限制。

3 高职涉外旅游专业发展的对策

3.1 加大专业宣传力度

涉外旅游专业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下的一个新兴专业,处于发展初期。对于这个专业的宣传,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加大涉外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能够很好的解决入境导游稀缺的问题,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举措。涉外旅游专业不但培养了旅游人才,也培养了外交人才。因为涉外旅游专业有着很强的专业性,涉及到人文、地理、政治、语言等方面,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大专业的宣传与支持力度,加大政策与物质的扶持。这样一来,学校才能为专业教学设置完善的配套设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只有有关部门给予涉外旅游专业特殊的培养政策,学校才能抓住机会,建设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培养出优秀的人才是对这个专业最好的宣传。

3.2 合理定位专业发展方向

涉外旅游专业的建设就是要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正确的专业定位,制定合理的教学目标。市场需要那些既懂得外语,还有专业理论的旅游专业人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发现,这类专业性的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程度,获得的收入也是非常可观的。所以,涉外旅游专业在进行专业设置的时候要注重语言能力的培养。我们在定位这个专业的时候,必须要突出“语言”二字,在语言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加强旅游理论知识的学习,培养出专业能力较强的综合型人才。

3.3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教师的专业素质,鼓励教师进修学习,以适应时展的需要。可以聘请知名的专家教授开设培训课程,支持教师到相关企业进行挂岗学习,培养新型师资队伍。加大师资引进力度,吸收新鲜力量。教师在进行专业授课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改变过去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变成课堂的主体,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在教材情况不是特别乐观的状态下,教师可以改变授课的方式,可以采用教学与评价一体化的模式,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让他们能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还可以采用情景教学模式,让学生用学习的语言扮演剧情里的人物,这样一来,在提高学生外语表达能力的同时,还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4 制定新的专业课程体系

目前的涉外旅游专业的教学模式相对比较单一,课程体系没有突出专业特色。而就涉外旅游专业来说,必须要突出语言课程的重要性,同时加大旅游管理理论学习的力度,要改变过去的专业课程设置的比例,在课程教学中采取双语的教学模式。当然,对于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也不能忽视。

3.5 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

对于涉外专业的学生实习来说,学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式的培养模式。除了设置校内的实景培训教室之外,还要与酒店以及旅行社联系,与他们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的需要,可以采用订单的方式为企业输送人才,这样才能让学生有很好的实习环境,也为就业打下基础。在教学过程中,可以运用学校与企业双方的资源进行实践操作,从而培养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深入,入境旅游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产业的主要市场之一。由于入境旅游人数的逐渐增多,需要配置大量的专业外语导游,涉外旅游专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进行合理的专业定位、加大师资力量建设、制定新的课程体系,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力度,从而培养出适应市场需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曾招喜.山东旅游高等职业教育现状与发展建议探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9(15).

涉外经济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1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85-02

一、引言

当前是一个全球经济化时代,高校涉外会计人才的教育培养工作要与时俱进,跟上时展的脚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环境下,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各国之间的来往贸易日益频繁,外资企业纷纷入驻我国的经济市场。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在2013年我国正式在上海建立了自由贸易实验区,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交流,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的不断发展。正是由于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实用型涉外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涉外会计人员面临着很好的工作机遇和挑战。高校必须充分掌握了解到社会企业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各项需求,有针对性的采取培养措施,源源不断为社会输入高素质的实用型涉外会计人才。

二、全球化背景下涉外会计人员的需求分析

(一)涉外类会计人才的基本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企业的不断创新改革,对于涉外类会计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当前涉外类会计人才的基本要求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类会计人员的学历要求。根据市场的调研分析来看,大多数的企业要求涉外类会计人才学历要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只有极少部分的招聘单位会录用高中或者中专学历的涉外会计人员。根据这个结果可以了解到,招聘单位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学历要求并不苛刻,其中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的单位主要体现在大中型企业的招聘信息中。涉外会计作为一种以实践为主的工作,单位更加注重的是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和经验,而不是表面上的学历证明。

2.涉外类会计人员的专业背景。在对400家各类企业的招聘信息来看,存在242家企业要求涉外会计人才必须具备会计、财务等专业背景,35家企业能够接受非财会类专业背景,另外的123家企业对于涉外类会计人员的专业背景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招聘企业当中,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职称和资格证书也提出了相应的需求。其中存在221家企业提出了招聘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35家要求招聘人员持有初级会计证书,45家要求持有中级会计证书,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证书要求的企业仅仅存在11家,而且安排的岗位大多数是以财务主管为主的。在工作经验要求上,大多数企业对于求职者的工作经验在三年以上,存在少部分企业要求在10年左右时间。同时,对于求职者的外贸会计工作经验要求上,存在85%的企业要求求职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贸企业、进出口公司的财会工作经历,要了解掌握进出口的税务环节,具备国际结算、进出口结算的能力。

(二)涉外会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需求

涉外会计人才的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他们的职业道德上,主要包括了他们的工作态度、服务意识、职业操守、个人品信以及学习观念等。企业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上,强调会计人员既要积极配合公司的运作管理,还要加强与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与合作,为高层领导提高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企业要通过定期组织涉外会计人员进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上坚决履行责任和义务,不被利益所诱惑而私自篡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涉外会计求职者的职业技能要求上,55%的企业要求求职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运用能力,45%的企业要求求职者能掌握运用各种财务软件进行办公,35%企业要求求职者具备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和其他部门同事进行友好的沟通交流。英语作为涉外会计人才重要的职业能力之一,被众多企业所看重,存在95家企业提出求职者必须通过英语四、六级,能读懂各种英语会计信息,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有156家企业要求求职者必须熟练各种办公软件,包括office、Excel以及ppt等,110家企业需要求职者能熟练运用一种以上的财务软件。

三、当前涉外会计人才培养教育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办学成本与门槛过高

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入驻中国进行资本投资,我国众多公司也在国外进行挂牌上市。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在国外上市的我国企业,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需求都是较大的。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重点高校都是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去不断培养涉外会计人才,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它通过与美国、英国等国家合作联合举办了会计师本科教育项目,有效建立起先进的教育课程体系,教师采用全英文的教材进行教学。但是这种教学模式和办学门槛让一些高校望尘莫及,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聘任更多专业化的涉外会计教师,这种情况导致了高校教育无法最大化满足社会企业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需求,影响了我国各类涉外会计人才培养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涉外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

在我国众多高校中,对于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不够明确,通常认为会计人才的培养只是为了满足于社会各个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的日常财务会计工作,而不是走向国际化的会计岗位。会计专业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并不能马上就胜任会计岗位上的工作,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练,积累一定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才能有效的适应工作。与此同时,高校在会计专业划分上过于明细,开设的审计、财务管理、电商会计以及会计电算化等专业并没有与会计专业存在太多的联系,导致涉外会计学生自身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技术不过关,未能充分掌握丰富的经济知识,给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未能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双语教学

涉外会计人才除了要掌握丰富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因此,在涉外院校中通常都会设置双语教学课程,不断提高涉外会计学生的英语能力,能读懂外国的会计书籍和各项政策准则。然而,存在大部分高校教师未能充分的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学生对于外国会计内容书籍的学习接受程度有所不同,教师只会盲目地向学生灌输各种外语会计理论知识,忽略了学生的实际学习状态,导致学生学习兴趣度不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双语教学当中,从而无法分辨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四)忽视经营管理和道德法规教学

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存在大部分的高校过于注重学生会计核算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所以,在高校培养涉外会计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设置安排的教学课程主要包括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会计以及会计电算化等;高校未能充分认识到涉外会计人才职业道德的重要性,高校缺乏会计学概论的教学。与此同时,高校与社会企业的合作交流太少,学校无法有效开展社会企业财务管理以及经营预测等相关课程,学生无法积累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阻碍了高校培养涉外会计人才的目标。

(五)高校涉外会计办学条件有限

由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于高校涉外会计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投入高校的教育资金有限,高校的教学资源受到了限制,无法有效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当前,高校涉外会计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教师的实践教学经验不足,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教室为环境,以教学为中心”的模式,教师以自己为主体,一味的向学生灌输各种会计理论知识,学生学习过于被动,无法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主动性。高校由于办学成本有效,与社会企业合作实践活动偏少,导致学生的实践性不足,自身的会计水平只能体现在成绩单上,而不是社会实际会计岗位当中,这种教育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会计人才需求。

四、高校培养涉外会计人才的改革措施

(一)根据社会需求,明确课程教学观念

高校在开展涉外会计教学之前,要充分了解掌握到社会对于此类人才的需求,教学课程要紧密的与社会需求联系在一起,积极改革现有涉外会计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思路,不再一味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学习地位。高校会计教师要高度关注和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除了要不断提高学生涉外会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能力,还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综合素质。由于涉外会计要涉及到国际贸易,因此,教师要有效开展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能力,以涉外会计课程为核心,加强学生实践活动的教学,能在将来进入社会后最快的适应岗位工作。

(二)合理设置教学课程

高校要建立起完善的涉外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不断优化学校的涉外会计教学课程结构,结合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传统教学课程作为高校培养涉外会计人才的重要基础,高校还是得有效开设英语、计算机应用、初级会计、中级会计、税务会计以及统计学等课程,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与此同时,高校要以涉外会计作为核心,结合社会企业涉外会计工作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涉外会计教学,既要让学生掌握扎实的传统会计理论知识基础,又要学习了解到涉外会计的特殊性。高校要加强与涉外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交流,有效将这些单位建设成学生的社会实践基地,培养学生良好的实践技能。

(三)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团队

涉外经济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025-02

1 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随着经济基础和规模实力的不断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显露出越来越多的诸如“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和矛盾,成为阻碍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生产要素是生产力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立统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状况,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表现在它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对生产力的发展则起阻碍甚至破坏作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1859年)中甚至指出,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可演变成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对“李嘉图定律”做了深度剖析,在更广地域范围内,讨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对立统一,指出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对生产力的发展在更广范围内更具复杂性,会进一步扩展设置新的界限、障碍、限制乃至桎梏。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已深刻认识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半年多时间陆续推出了众多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加大开放的论断和政策。深化改革、加大开放也必将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讨论研究和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在涉外经济领域里,未来我国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必须从分享“入世”红利,向主动创造改革红利,打造中国涉外经济升级版转型。归根结底,深化涉外经济领域改革要求正确处理生产要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综合来看,未来改革重点将从三十几年来的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转向改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

2 涉外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当前我国的比较优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金融危机后的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时期,现行涉外经济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

2.1 不适应我国国际分工地位的提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涉外经济体制设置初衷在于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乃至“入世”后,我国涉外经济取得快速发展,一系列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运行均主要以量为主、追求规模,体制结构重视出口赚汇、不太注重进出口平衡发展,分享国际分工红利过于倚重大量廉价生产要素、偏少注重依靠自身技术、管理创新。但随着生产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细化,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价值链的地位,是我国比较优势变化的必然要求,而现行涉外经济体制尚不适应这种新要求,既不利于引进高端产业活动、高级生产要素,也不适应企业“走出去”整合外部资源,使我国难以充分利用新的战略机遇期。

2.2 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国际竞争力提升

从三次产业结构看,当前我国已是世界制造业大国,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规模巨大。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服务业的开放不足,管制过渡,对服务业的开放发展形成极大限制,导致我国二、三产业的开放发展极不协调。而没有相应支撑制造业发展的相关服务行业的匹配发展,我国在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的进程将大大放缓。尤其在涉外经济领域,第三产业的国际化水平高低将与我国外经贸转型升级的成功与否息息相关。从国际产业合作与竞争的涉外经济管理看,当前的税收、通关、海外利益保障、准入前国民政策及“负面清单”管理等政策限制了我国吸引高端制造、地区总部等产业活动,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3 不足以应对国际经贸环境新变化

自2005年多哈回合谈判未能达成实质共识至今,不断冒出全球多边自由贸易发展受阻、区域性多双边自贸谈判风生水起等为特征的国际经贸新变化。尽管我国正在努力推动符合自身国情发展的多双边贸易发展战略,但我国现行的涉外经济体制主要是建立在以联动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为主线的基础上,主动发挥自身经贸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自贸发展伙伴的进程尚处于起步阶段,系列系统的适用国际经贸新特征的体制机制亟待搭建完善。但我国现行涉外体制缺乏与国内体制的联动,部门协调不力,不利于增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机制的能力,不利于提升我国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也不利于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3 涉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立统一辩证思想,“十二五”乃至未来一段时期,为适应国际经贸环境的新变化、同时根据国内生产力发展要求,我国涉外经济领域改革重点须以形成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核心,加大以下领域改革。

第一,要打造对高端产业与生产要素具有较强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一是扩大和深化服务业对外开放,倒逼国内体制改革。160个服务部门中我国在入世时承诺开放的部门约100个,但不附加条件完全开放的部门不到30个。未来重点要推动能源、电信、金融等基础行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开放,通过引入国际竞争推动国内相关体制改革,增强综合国际竞争力。二是改善投资软环境。增强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改革外资审批体制,建立高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体制,开展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试点,为实现内外资准入制度的统一创造条件;统一内外资法律,强化法律法规的一致执行,形成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造新的开放平台。

第二,加快对外投资体制改革。一是改革对外投资的审批体制,提高审批效率,为取消对外投资审批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对外投资保护,保障海外利益,避免重复征税。三是改善企业对外投资服务,加强对外投资信息、法律、融资、保险等服务。四是以放开跨境投资管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三,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一是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改变现行的对本土上游产品歧视性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不合理的由地方分担部分出口退税的规定,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出口退税。二是开展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政策与监管模式改革试点,打造国际研发、国际制造、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国际结算和国际维修中心等“六大中心”。三是继续深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改革。四是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不同监管部门联合查验,降低收费,提升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五是以暂定税率方式,推行结构性降低关税。六是结合垄断性行业改革,在存在进口特许权领域放松进口权管制,引入更多竞争。七是以中日韩自贸区和地区全面伙伴关系(RCEP)为重点,谈判建立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区。

第四,加快对外谈判体制改革,提高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能力。一是改进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决策协调机制,改革现行具有“一票否决权”特点的部门会签制度,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二是加快改革自由贸易区谈判机制,打破既得利益阻碍,完善产业救济机制。三是改革涉外人事制度,在我国政府机构与国际组织间建立人才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中国公民进入国际组织,增强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四是建立智库参与涉外经济决策的机制,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治理机制中的倡议能力。五是完善应对贸易投资摩擦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行动方案[J].中国改革,2013,(10).

[2]朱玉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J].发展研究,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