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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paperintroducesfiveaspectsofurbandesignandlandscapedesigninJapan,bringsoutthatthefirstproblemofurbanlandscapedesignistoprovidetheplacetocommunicateandcontactwitheachother,whichisusefultocommunicatebyheartwithhumanbeings.Andthesekindoflandscapedesignispowerful.
Keywords:humanbeingsnatureurbanlandscape
在今天,许多人认为有两种文化类诗人存在于社会,其一是诗人,其二就是景观设计师。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城市景观的创造活动”并迅速普及到全国,这种活动大多是地方或居民自发的,景观设计师利用当时的机会与民间活动融为一体,创造出很多优秀的作品。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近代主义理念急速变迁的城市建设及建筑机能主义、合理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和制限曾一度出现缓慢状态。使“现代城市景观设计”得不到人们广泛深刻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它的真正价值才被人们重新再认识。
随着越来越大范围的地球环境污染侵袭人类,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以及深思阪神大地震结束后留给人们一个课题,在复兴计划中如何设计创造一个安心、安全合理的人居环境,并结合科学技术手段指导创作。即使这样综合各方面条件,也无法解决多样而又复杂的自然观念、生活观念,由此造成了很多不合理问题的出现。这时人们意识到城市景观设计与人的直接关系。日本能在城市景观设计上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应该说是国民整体对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意识的全面提高。我曾经在日本留学工作8年多,在研究生院读书的时候学的就是景观设计,在日本就职工作也一直是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的内容,在学习与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相关的知识,充分认识到景观设计不仅仅是日本的专利。中国在城市建设中也应该把城市景观设计放在首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因为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反映,全社会的人都应重视。在新时期条件下的景观设计理念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把中国建设成为最适合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的环保国家,这一目标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对于城市景观设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必须能够给使用者之间提供相互交流、相互接触的活动场所,起到人与人之间心灵相互沟通的“精神家园”的作用。要通过对城市景观的设计创造出心理景观概念,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空间融为一体。起到表现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和谐、融洽的景观理念,走入“人与自然共存”的新时代。
日本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的特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
1.重视地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结合
在人类的现阶段,对作品的表现是离不开地域文化根基的。作品的成功与否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取决于此的。从日本城市景观设计看日本城市生活、文化,可以从中深刻地感受到这种文化氛围在生活中的自然流露。无论是山村小镇还是大都市,景观设计都离不开它的地域文化根基。进入这样氛围的环境中无法不让人感受到地域文化内涵。自然与人的共存是日本景观设计理念。因此,这样的景观设计才有生命力。
2.利用有限的空间再创造
对每一位景观设计师来说,要想创造历史文化与自然景物的时空关系,即空间再创造,始终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对利用空间的艺术再创造,否则就会导致作品的失败。人们深知景观设计师创造的作品最终都是为了服务于使用者,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空间,景观应该与地域文化特点相结合,这样才是景观设计师的创造程序,在创造中使用者和地域文化是二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我拍摄到的日本城市景观实景图片中可以体会到这一点,“使用者,地域文化,再创空间”这就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3.人与自然共生
日本城市景观设计,可以说体现了“人与自然共存”的主题思想,这样的作品随处可见,我所强调的“人与自然共存”这样的概念并不仅仅只局限于对视觉形象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包括用身体去感受自然界中的一切,这就是现代日本城市景观设计中常用的理念,用中国人的语言表述就是“与自然对话”,日本城市景观设计都是在体现这一理念,城市景观设计的表现手法涵盖了视觉、触觉、嗅觉等等。就像大家看到的文中图片那样,为使用者提供了体验自然与人类文明的魅力场所和时空关系。这一点可以称得上是日本在城市景观设计上成功的法宝。
4.城市花园中,乡村桃园中
中国人常用“花园”和“桃花园”比喻美景和盛景,象征着对美好生活、理想化生活环境的向往。这样的城市景观意境在今天的日本可称得上是实现了。“城在花园中”的这一理念在规划设计上被日本设计师作为头等大事,也是衡量规划设计的最高境界,只有这样,才能把人们设想到的“理想”变成真正的“现实”。
2室外风环境模拟分析
2.1模拟工况
本项目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确定夏季和冬季的风向和风速参数,在室外风环境模拟中研究的具体工况及参数设置。
2.2模拟分析
2.2.1风速。
1.5m高度处风速云图(夏季、过渡季/平均风速)夏季、过渡季风向为NNW向时,风速为3.3m/s时1.5m高度处的风速分布情况。由图可见,铁路局商业广场风速均低于3.2m/s,建筑的朝向与主导风几乎一致,有利于夏季、过渡季的自然通风。项目建筑外周围风速基本处于0.50~3.2m/s之间,周边流场无滞风现象,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距地1.5m高度处初始风速、最大风速分别为2.17m/s、3.2m/s,风速放大系数为1.47,小于2;最大风速小于5m/s,满足标准的要求。
2.2.2风压。
分析项目各立面风压分布状况,迎风面风压等值线图(夏季、过渡季/平均风速)以同样的步骤分析冬季平均风速情况下的建筑周边流场分布状况。
3结论
3.1风速舒适性
铁路局商业广场建筑区域周边的流场分布较为均匀,气流通畅,无涡流、滞风区域,主要通道风场流线无明显的气流死区。项目建筑周边人行区域1.5m高度处风速均小于5m/s,同时风速放大系数均<2,符合行人舒适的要求。
3.2自然通风
铁路局商业广场在夏季、过渡季节的建筑前后保持3Pa左右的压差,从而避免局部出现涡流和死角,有利于室内采用自然通风。
3.3防风节能
冬季主导风向项目周边区域风速均小于5m/s;在平均风速条件下,除迎风面之外的建筑部分前后压差在4Pa左右,满足“严寒地区冬季保证除迎风面之外的建筑物前后压差小于5Pa”的要求。
3.4达标判断
铁路局商业广场的建筑朝向为南北向,建筑朝向有利于夏季的自然通风,避开冬季主导风,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5.2.6条一般项“: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采光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于自然通风”中关于建筑朝向的要求。各季节在平均风速条件下,铁路局商业广场周边人行区域距地1.5m高度处风速均小于5m/s,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无涡流、滞风区域,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5.1.7条一般项:“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的规定。
什么是生态?生态源于人类对自身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健康就成了目前人类最关心的话题。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是,所谓“健康”就是指人在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处于良好的状态。据此定义,而“健康住宅”不仅仅是房地产住宅+绿化+社区医疗保健,并且是指在生态环境、生活卫生、立体绿化、自然景观、噪音降低、建筑和装饰材料、空气流通等方面,都必须以人的健康为根本。因此人在这个墓础上发展上,建立了生态建筑,为人类提供舒适居住环境的场所。作为一名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的时候应该时时刻刻从生态角度考虑问题,下面其体谈谈设计中的问题
1生态建筑设计要点
生态住宅设计,指的就是综合运用当代建筑美学、建筑技术科学、人工环境学、生态学及其它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把住宅建造成一个小的生态系统,为居住者提供舒适、健康、环保、高效、美观的居住环境的一种设计实践活动。这里所说的“生态”绝非一般意义的绿化,而是一种对环境无害而又有利于人们工作生活的标志。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生态住宅涉及的技术体系极其庞大,包括能源系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水环境系统、声环境系统、光环境系统、热环境系统、绿化系统、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游憩系统和绿色建材系统等。简单说来,其技术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住宅区物理环境(声、光、热环境)与能源系统设计,包括建筑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建筑能源系统的设计等,同时又与绿化设计以及建材的选择息息相关,是当前生态住宅设计中最重要而又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智能化住宅区,包括信息管理和通讯白动化、物业管理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安全防护自动化以及家庭智能化等。
1.1水资源的节省以及废弃物处理
从这个思路出发,要实现住宅设计生态化,需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住宅住区规划。建筑单体设计(包括建筑造型、朝向、定位以及细节处理如维护结构材料选择、保温方式、门窗形式等);建筑物内的环境控制系统设计。下面将从风环境设计、白然景观、光环境等方面,分别阐述可应用到生态住宅设计中的相关技术。
1.1.1住宅区风环境设计
建筑物布局不合理,会导致住区局部气候恶化。高层建筑由于单体设计和群体布局不当而导致强风卷刮物体撞碎玻璃的报道屡见不鲜。很多事例提醒规划师和建筑师,风环境和再生风环境问题已不容忽视。然而,可能是对室外风环境的预测不够重视或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当建筑师们在对建筑住宅区进行规划时,更为常见的做法是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建筑平面的功能布置、美观设计及空间利用上,而很少(或仪仅凭经验)考虑高层、高密度建筑群中气流流动情况对人的影响。事实上,良好的室外风环境,不仅意味着在冬季风速太大时不会在住区内出现人们举步维艰的情况,还应该在炎热夏季有利于室内自然通风(即避免在过多的地方形成旋涡和死角)。从这一点上来说,在规划设计中仅仅考虑对盛行风简单设置屏障的做法显然是不够的。
1.2绿化‘水景设计和防止住区热岛现象
住宅区周围建筑的热环境不仅和气流流动有关系,同时还和住宅区建筑周围的辐射系统有关。受住宅设计中建筑密度、建筑材料、建筑布局、绿地率和水景设施等因素的影响,住宅区室外气温有可能出现“热岛”现象。“热岛”现象在夏季的出现,不仅会使人们高温中暑的机率变大,同时还促使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加重污染,并增加建筑的空调能耗。合理地建筑设计和布局,选择高效美观的绿化形式(包括屋顶绿化和墙壁垂直绿化)及水景设置,可有效地降低热岛效应,获得清新宜人的室内外环境。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生态住宅不等于简单地提高绿化率,如果住宅区绿化仅仅使用大规模绿地而不考虑与林地、水景设施以及自然通风等手段有效地结合起来,不仅不能充分发挥林地在改善室外热环境方面的巨大作用,还会把大量的金钱浪费在绿地浇灌上,可谓得不偿失。在绿化系统设计中如何改善住宅区室外环境,除了避免以上误区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合理选择和搭配绿化植物和水景设置,要与整个小区的热环境设计协调起来,除了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外,还应充分发挥植物、水在改善住宅区微气候方面的作用。二是设计中要以人为本,如果绿化设计的最后结果是把人和绿色隔绝开来,仅仅“可以远观而谢绝入内”是不可取的。
1.3日照、遮阳与采光
太阳辐射是影响居室热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影响住户心理感受的重要因素。遮阳问题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外形设计、特别是凸凹变化的外型而引起的建筑围护结构(墙和窗等)实际按受的太阳辐射热量减少的问题。相应的,互遮阳则是指由于建筑群布局而影响到建筑物实际接受的太阳辐射热量减少的问题。
自然采光有利于人体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国北方冬季对自然采光就有严格要求。在住宅区规划与单体设计中需仔细考虑遮挡和自遮挡对自然采光乃至建筑物的热环境的影响。
1.4护结构布置
这里主要是指外墙和外窗等围护结构的布置,体型系数这一概念并不能充分反映护结构对建筑物热环境的复杂影响。实际上,对于不同朝向角和倾角的外墙和外窗,由于当地主导风向的不同而造成的渗透情况的不同,外表面的对流换热系数也相差很大,接受的太阳辐射随着时间变化而千差万别,夜间背景辐射状况也不相同。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利用目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建筑物能耗模拟软件(如美国的DOE一2,国内的DSeT,等等)进行模拟分析,才能得到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案。
1.5噪声和污染的防止和控制
住宅区规划应有效地设计防噪系统,如将住宅区和主要交通干线相隔绝,防止主要交通干线的噪音传过来。污染控制问题也需重视,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不好,一定是与室外空气污染有关,而通过有效的绿化、有效的组织建筑周围气流流动,可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在设计初期,技术人员就应该深入现场进行调研和测试,检验当地的噪声或污染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能满足要求,一定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居室噪卢超标,可考虑采用错开设计的双层玻璃窗,既能有效降低噪声,又不影响自然通风的利用。
2生态住宅原则
生态住宅是运用生态学原理和遵循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综合系统效率最优原则,设计、组织建筑内外空间中的各种物质因素,使物质、能源在建筑系统内有秩序地循环转换,获得一种高效、低耗、无废无污染,生态平衡的建筑环境。这里的环境不仅涉及住宅区的自然环境,如空气、水体、土地、绿化、动植物、能源等,也涉及住宅区的人文环境、经济系统和社会环境。培育生态住宅概念主要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在住宅建设与发展中始终以生态问题为中心,在环保、绿化、安居、道路管网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与管理,使住宅区生态环境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之中。
3生态住宅的技术策略
3.1追求舒适和健康是生态住宅的基础
生态住宅首先要满足的是人体的舒适性,例如适宜的温度、湿度以满足人体热舒适。此外还应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如有充足的日照以实现杀菌消毒,有良好的通风以获得高品质的新鲜空气,以及无辐射、无污染的室内装饰材料等。在心理方面,生态住宅既要保证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安全性、私密性,又要满足邻里交往、人与自然交往等要求。健康还有另外一层很重要的含义,是指住宅与大自然的和谐关系。住宅应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如减少有害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
3.2追求高效是生态住宅的核心内容
所谓高效,是指尽可能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和能源。我们知道,建筑业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其它产业(如建材生产、运输等)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资源。而生态住宅正是要杜绝这种粗放、浪费的模式,以最低的能源、资源成本去获取最高的效益。
3.3追求美观是生态住宅与大自然相和谐的完美境界
生态住宅与大自然相和谐不仅体现在能量、物质方面,也同时体现在精神境界方面,包括生态住宅与自然景观相融合,与社会文化相融合。生态住宅立足于将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这两大课题结合起来,所关注的不仅包括节约不可再生能源和利用可再生洁净能源,还涉及节约资源(建材、水)、减少废弃物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材料的可降解和循环使用等,因而它所占据的视点最高,所关注的领域也最广。
洁净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要尽可能节约不可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气),并积极开发可再生的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地热等无污染型能源。
充分考虑气候因素和场地因素。如朝向、方位、建筑布局、地形地势等。尽可能利用天然热源、冷源来实现采暖与降温。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来改善空气质量、降温、除湿。
材料的无害化、可降解、可再生、可循环。建筑材料应尽可能利用可降解、可再生的资源,同时还要严格做到建材的无害化(无污染,无辐射)。
水的循环利用与中水处理。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雨水收集、中水处理、水的循环利用和梯级利用,特别是对于水资源匾乏的地区。
结合居住区的情况(规模密集、区位、周边热网状况)采取最有效的供暖、制冷方式。加强能源的梯级利用。
结合居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来布置室外绿化(包括屋顶绿化和墙壁垂直绿化)和水体,以此进一步改善室内外的物理环境(声、光、热)。
2室外风环境设计模拟分析
2.1模拟工况
本项目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确定夏季和冬季的风向和风速参数,在室外风环境模拟中研究的具体工况及参数设置。
2.2模拟分析
2.2.1风速。1.5m高度处风速云图(夏季、过渡季/平均风速)铁路局商业广场风速均低于3.2m/s,建筑的朝向与主导风几乎一致,有利于夏季、过渡季的自然通风。项目建筑外周围风速基本处于0.50~3.2m/s之间,周边流场无滞风现象,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距地1.5m高度处初始风速、最大风速分别为2.17m/s、3.2m/s,风速放大系数为1.47,小于2;最大风速小于5m/s,满足标准的要求。
2.2.2风压。分析项目各立面风压分布状况,提供迎风面风压等值线图(夏季、过渡季/平均风速)迎风面风压等值线图以同样的步骤分析冬季平均风速情况下的建筑周边流场分布状况。
3结论
3.1风速舒适性
铁路局商业广场建筑区域周边的流场分布较为均匀,气流通畅,无涡流、滞风区域,主要通道风场流线无明显的气流死区。项目建筑周边人行区域1.5m高度处风速均小于5m/s,同时风速放大系数均<2,符合行人舒适的要求。
3.2自然通风
铁路局商业广场在夏季、过渡季节的建筑前后保持3Pa左右的压差,从而避免局部出现涡流和死角,有利于室内采用自然通风。
3.3防风节能
冬季主导风向项目周边区域风速均小于5m/s;在平均风速条件下,除迎风面之外的建筑部分前后压差在4Pa左右,满足“严寒地区冬季保证除迎风面之外的建筑物前后压差小于5Pa”的要求。
3.4达标判断
铁路局商业广场的建筑朝向为南北向,建筑朝向有利于夏季的自然通风,避开冬季主导风,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5.2.6条一般项“: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采光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有利于自然通风”中关于建筑朝向的要求。各季节在平均风速条件下,铁路局商业广场周边人行区域距地1.5m高度处风速均小于5m/s,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无涡流、滞风区域,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第5.1.7条一般项:“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的规定。
2户外活动场所儿童行为活动探析
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与儿童素质培养联动关系的研究发现,场所中儿童的行为活动已然成为儿童素质培养和场所景观设计之间的唯一联动节点。因此,如果想通过户外儿童活动场所的景观设计来实现培养和提高儿童综合素质这一目标,首先必须从分析在该场所中的儿童行为活动入手。本文从道德行为、智力表现、身体体质表现、心理反应及社会适应性5大方面,对儿童行为现象及原因体系展开分析,并形成了“儿童素质行为现象—原因”体系。纷繁复杂的儿童行为活动现象背后既有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更与场所的设计和营造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应该说,儿童户外活动场所设计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该场所中的各种儿童行为活动的发生和发展,并最终影响到儿童相应方面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因此,本文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的基础上,以景观设计为途径,尝试着构建起一套儿童户外活动场地“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的联动机制。
3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行为活动—素质培养”联动机制的构建
3.1儿童户外场所行为活动的景观设计机制的提出
在充分分析儿童户外行为活动表现的社会及场所设计原因的基础上,对儿童户外现场及儿童素质培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大量的考察和分析研究,针对儿童道德、智力、心理等5大方面的素质,从景观设计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相应的设计途径和措施,同时,在相应设计措施类型下分别对具体的景观空间及场所行为活动安排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形成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机制。可以发现,尽管本文针对每一大类素质的培养都提出了相应的景观设计措施,但繁多的设计措施如何在一个场所设计中同时展开又成了一个新的棘手的问题,也就是说,要让各类设计措施在同一个场所设计中发挥最大的效果而又不至于互相冲突和消耗,必须在各个景观设计措施之间构建起一套联动机制,通过该机制,让设计措施之间形成互相促进的作用,使每一设计措施效益发挥最大化,进而达到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效果最大化乃至儿童素质培养效果的最佳化。
3.2户外儿童活动场所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构建
为了构建场所景观设计的联动机制,首先应该对城市户外活动场所空间按照场所的空间环境特点进行分类,把纷繁复杂的城市户外空间归结为商业型、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及专类型5大类。同时,针对每一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的环境特点,的各类型景观设计类型措施进行针对性、互促性、强化性地重新组合,形成适合该类城市户外空间类型特点且有利于提高儿童综合素质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机制,即:“商业型、生活居住型、度假休闲型、城市交通型、专类区”5类环境下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素质培养的景观设计联动机制。并提出了符合该类型空间环境特点的设计目标、原则、措施等。
4海口白沙门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
在比照景观设计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以海口白沙门城市户外空间为例展开基于素质培养的儿童户外活动场所景观设计探析。研究地点区位示意图
4.1研究对象的选择
选取位于海口市海甸岛的白沙门区块,该区块在功能上集居住、教育、旅游度假、商业经营、厂区生产、城市交通于一体,属海口市人口最密集区块之一,其空间类型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型城市户外空间。在这一区块中,选取“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白沙门商业街、碧海浴场、污水厂厂前广场”4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作为研究对象。
4.2景观设计探析
为便于表述的统一性,分别从“现状、属性、优势、存在问题及景观设计应对措施”5个方面分别对这4处研究地点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进行探析。
4.2.1白沙门村临街小游园(表5中居住和交通氛围2类)
1)现状:位于白沙门村居住区出入口及人民大道旁,面积约2500m2。
2)属性:属于居住氛围型和交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便利性、可达性强,方便居民使用,处于城市快慢行系统中,属于城市绿地系统的一部分,植物景观优美。
4)存在问题:景观空间安全性不够,功能设施不完备,缺乏有效的儿童活动场所。
5)景观改造措施:
①以疏林草地、铺装场地、沙坑等设立符合不同年龄段的有效儿童活动场所,解决活动场所有无的问题;
②在现有植物配置基础上,从场地空间形态、铺装形式、儿童活动内容、设施配置等方面营造空间场所的丰富度、艺术性,解决儿童有效活动场所缺乏问题;
③由于紧靠居住区,强调儿童活动场所设计的包容性,可以吸引家庭其它成年人参与到场所中来,提高场所的利用率;
④由于临近城市干道,场所的设计应尽量利用地形和植物配置来降低城市交通对场所带来的干扰,特别是安全方面的影响
4.2.2白沙门商业街
1)现状:介于公园和大型居住区之间的一条以商业娱乐休闲为主的商业街,长约300m。
2)属性:属于商业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紧邻公园和居住区,日常人口多,由于商业运作因素,各种商业性儿童活动场地多,有利于儿童心理素质、智力素质的培养。
4)存在问题:
①活动特色单一,过多地强调探险精神(如海盗船等),
②对于商业运作以外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设施陈旧,影响儿童参与性;
③各场所在创意性、景观性方面吸引力不够,地方文化特色较弱,对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素质及道德素质的培养不利。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在保证商业运作为主的同时,适当增强和改善公益性、大众化活动场所的场地和设施;
②在商业运作的基础上,除探险性内容外,还可以增加诸如集体协作性、科学趣味性、艺术性等内容的活动场所,强调儿童活动场所主题内容的多样性,以利于儿童多元素质的培养;
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儿童活动场所平时闲置节假日挤破头的不平衡使用情况,提高场所的使用率。
4.2.3滨海浴场
1)现状:位于白沙门公园北端包括滨海泳区、沙滩及带状滨海绿地3部分。
2)属性:属于休闲氛围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使场所本身就具备较强的景观艺术审美性(如壮阔的天景、海景)和生态环保性(无污染的水质沙滩);
②登陆海南纪念广场、开阔的沙滩海面为儿童开展各项沙滩水上活动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身体素质、智力素质、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的教育培养。
4)存在问题:
①场所活动安全保障性弱,浴场沙滩日常维护管理缺位,使儿童难于参与其中;
②活动内容不够丰富,基本停留在看海的状态之中,难于实现儿童素质的培养。
5)景观改造措施:
①规范滨海浴场的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让儿童能够安全地参与场所内各项活动;
②加强海面、沙滩运动型、游戏性、环保型等儿童活动项目的策划并设置相应的活动场所,让孩子们有活动参加,避免单纯地停留在看海的低层次。
4.2.4污水厂厂前广场
1)现状:位于污水处理厂前,原先并非儿童活动场地,但由于良好的可达性、临水性及低干扰性,目前该场地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儿童航模基地和轮滑场地。
2)属性:属于专项型城市户外空间。
3)优势:
①良好的可达性;
②受外界干扰小,安全性强;
③毗邻公园景观环境佳。
4)存在问题:
①由于属于厂前空间,场所中的轮滑、航模活动并非设计安排,具有很强的自发性和暂时性,不利于儿童素质培养活动开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②缺乏必要的场地管理,无法规范场地内的各种儿童活动。
5)景观改造措施:
①充分利用场地的优势,规范管理,形成航模轮滑主题特色鲜明的儿童活动场所并稳定下来;
②在解决好污水厂厂前景观效果和停车的前提下,在不妨碍厂前交通的情况下,完善与航模轮滑场所配套的其它景观场所,解决家长陪同、参与及路人观赏航模轮滑活动的需要。使得该场所成为培养儿童智力素质(航模制作)、身体素质(轮滑)和社会适应性素质(航模精准协同操作)的户外活动场所。
中图分类号:F1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33-03
一、涉外经济合同的特征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为实现特定的经济贸易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这类经济合同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其中货物买卖合同,还要适用对我国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它是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2、它涉及两国的经济交往,关系两国的利益,并常常受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影响:
3、由于合同主体的国籍不同,涉及到适用的法律问题:
4、要受国家间条约及当事人所在国承认的国际公约的支配,并需遵守国际惯例。
二、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
(一)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直接适用的法理依据
部分学者认为,这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效力来自其本身的“公法”属性。“公法”,是强行法,具有高于任意法(对比私法)的效力。由此,在本国领域内,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可以排除根据内国冲突规则选择的内国“私法”或外国“私法”,而优先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然而,应当看到,这些管制立法的适用与传统的合同法律(指“私法”)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整体,尤其是对那些具有“半公法半私法”性质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而言,这两种法律适用方法更是互为融合。难以截然分立。显然,简单地援用公法适用理论难以圆满解决这些管制立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另外,一些学者主张,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可纳入传统国际私法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范畴。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把这些管制立法称为助公共秩序的法律。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方法有二:一是消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指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内国将不予适用:相对于这种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做法,二是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则指内国的某些法律具有强行效力,本身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显然。这是对外国法适用的一种间接限制手段。此类立法例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比有关警察与公共秩序的法律,对于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均强行力。”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
内国设立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间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也不例外。这项制度的实施往往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中,对于一个受外国法支配的合同。如果适用于合同各部分的该外国法中有一项规定与内国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就得全部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即使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场合。也是如此。例如。在1930年著名的“维他食品”案中,英国判例法确认,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符合善意、合法以及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等3项条件。据此,如果当事人虚构连结点逃避内国强制性法律,那么整个法律选择协议将被视为违反其中的第三项条件,而被判全部无效。
最近,各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大量增加,继续沿用传统的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容易形成对外国法适用的过多排斥,以致破坏法律选择应有的稳定性和明确性,从而最终影响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何况,据此做出的判决也难以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法律的适用规则开始脱离传统的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逐步趋向独立。
强制性法律的效用在于管制涉外经济关系,而不在于直接排除外国法,只是其实施的结果,间接地、有限度地限制了外国法的适用,因而一般不会造成法律效力的滥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方法的缺陷。同样,在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对于一个受外国法支配的合同,如果该外国法中的某项规定违反内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内国仅将排除此项规定的适用,至于该外国法中的其它部分对合同仍然有效。与此相仿,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也不得影响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但在这些管制立法的规定之外,合同的其它部分仍然可以受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支配。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1条第2款规定:“在涉及该国法律(注:指上款规定的合同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选择不生效力。”根据该款规定,可以推定,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中,与合同准据法所属国强制性法律不相抵触的那部分。仍然可以适用。
在立法形式上。现在。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已将强制性法律直接适用制度“从比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分离出来。前者如1986年西德《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后者如1980年《罗马条约》。值得一提的是,197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草案)》原将二者一并纳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待1987年该法正式出台时,则已破旧立新。将助强制性法律直接适用制度单列出来,专条加以规定。
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适用规则的确立,在理论上又得力于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出现及传播,特别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卡弗斯的“社会政策定向方法”。运用积极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强制性法律的逻辑程序是,依内国冲突规则选择外国法在先。依该制度排除外国法适用在后,对此,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予以猛烈抨击,认为这种做法恰恰反映了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盲目性。而由他们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和“社会政策定向”等法律适用方法,既适合于传统民商法等(比如私法)的法律选择,也通行于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适用程序上。主张强制性法律应自始一并加入法律选择的行列,也就是说,可以将原来充当“预备役”(即作为事后公共秩序保留手段)的强制性法律直接送上法律选择的前线。实现由原来保留适用到现在“直接”适用的转化。由于内国强制性法律是本国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们所具有的“政府利益”或所体现的“社会政策”要明显高于或强于一般的民商法规范,经“政府利益分析”和“社会政策定向”之后。理所当然,这些强制性法律得予优先适用。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管理法、海关法、税法等等,无论合同适用的是我国法律(指“私法”),还是外国法律(指“私法”)。进一步来看,该条将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与“遵守我国法律”两种情形加以区分。在具体适用时,似可解释为,前者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后者着意在此之外专门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制度。对后者作这样的解释,意味着在适用外国法时(指“私法”),只对其中违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那部分规定予以排除,该外国法中的其他部分,则仍然准予适用。其结果,既能保证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又不会造成对外国法适用的过分限制,符合“平等互利”这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的适用
(一)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概述
根据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带有“公法”的属性,而“公法”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属地性,效力只及于本国域内。因此,内国一般都不会适用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然而。现在许多学者认为。外国“公法”不能适用的原则是先验性的,并无令人信服的理论或实际上的理由作为基础,而且可能发生不便和与当代国际合作的需要不相容的结果。与此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外国“公法”不能适用的戒律已被逐步打破。再从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看。各国一向没有义务遵守外国的公共秩序,包括没有义务适用构成外国积极性公共秩序的该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冲击。
(二)外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实践
在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各国普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随之,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某外国法依内国冲突规则应成为合同准据法,该外国法中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本应得到适用,但由于当事人选择其他国家法律,实际上排除了这些立法的适用。以往,针对这种情形。当事人如属恶意而为之。那么。内国一般都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判定该项法律选择全部无效。然而。在具体断案过程中。非但对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不易查清,而且判定当事人法律选择全部无效。容易造成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滥用。因此,这种方法没能长久通行。
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能排除在没有该项选择的情况下本应适用的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而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恶意”,这种做法也不是必然导致当事人选择法律行为的全部无效。例如,根据1986年《秘鲁民法典》第2095条和2096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国的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就只能起到部分限制的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内国利益和内国法律适用不受损害,也为了防止外国涉外经济合同管制立法等强制性法律适用过多危害意思自治原则的主旨。绝大多数国家都给本国法院在具体适用外国这类法律过程中。留下了可供自由裁量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