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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管理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9 18:01:15

程序管理

程序管理篇(1)

 

1 护理风险及护理风险管理概念

护理风险是指医院内病人在治疗、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护理风险管理是指医院有组织、有系统地减少护理风险的危害和经济损失,通过对护理风险的分析,寻求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护理风险的发生[1]。有关医疗风险专家认为:“医疗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的共识;有规模的医院经过长期研究,已建立了完整的医疗管理机制,可有效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风险;用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连续识别,及时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

2 护理风险识别

要进行风险管理就要对护理风险进行评估,也称为护理风险识别。护理风险识别就是对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地评估和归类,并分析产生护理风险事故原因的过程,是护理风险管理程序的第一步[2]。护理风险评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病人自身的危险因素 临床中,一些不安全因素可能来自、病人自身,如消化道出血恢复期病人,由于大量出血病人血容量下降,下床行走时可能会因血压低产生眩晕,造成跌倒摔伤;心梗病人,容易发生猝死。因此,临床护士在病人管理中应考虑到病人自身危险因素,履行告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病人的免疫力、抵抗力也属于病人自身危险因素,如使用同样的药物,有的人会发生药物反应,有的人则不会发生,因此护士在=评估中首先要考虑病人自身危险因素。

2.2 环境的危险因素 环境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病人就诊环境、病人治疗环境、病人居住环境是否达标。如医院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特别是医院的手术室、监护室、新生儿室,这些地方空气质量不达标可能会造成院内感染。医院科室布局及看病流程是否合理,人流、物流是否交叉,地面是否光滑,病房有没有壁灯,这些也都属于环境危险因素。。

2.3 给药的危险因素 临床中给药错误发生最多,因此给药的核对、层层把关是关键环节,医嘱执时间也很重要。。另外,护士交接班中存在危险因素,临床交接班中交接不及时、不彻底、不完善给病人造成不良事件的情况也比较多,因此护士在交接班时要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在医院管理年活动中,交接制度、查对制度都作为核心制度来要求。

2.4 工作流程上的危险因素 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制度确定流程,护理操作要有前后顺序,不能随便颠倒,因此护士在进行护理操作时要遵守操作流程。比如抢救流程,停电流程等,在这些抢救和应急过程中,如果颠倒顺序就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2.5 医院感染因素 目前控制医院感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在评估中要检查医务人员是否达到一诊一洗手,一操作一洗手,以及消毒隔离是否到位,医院感染控制措施是否合理等,在医院感染控制中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2.6 仪器使用中的危险因素 在医院管理活动中特别强调抢救仪器操作程序的设置,以及操作流程的掌握,这些也是医院管理活动中检查的重点。应做到仪器处于备用状态,报警系统合理设置。

2.7医务人员素质和水平是保证病人安全非常关键环节。管理者要注重医务人员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3 护理风险处理

风险处理是护理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风险处理是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的应对风险事件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风险预防,如修订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制定防范措施、护理风险教育;风险处理,如一但发生不良事件,处理方式分为医院内承担(院内能够解决)和转移其他机构(院内不能解决)。

4 建立护理风险管理机制

每个医疗机构要成立一个专门组织对不良事件进行管理,即建立风险管理。如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成立了护理缺陷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差错事故管理、病人投诉管理和压疮管理三方面工作。第一:制定护理风险管理的计划。护理风险管理组织建立后要做好明年的管理计划,明年制定一个工作要点。第二:通过护理风险管理组织的管理和对护士的培训,增强护理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三:在护理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抓好基础护理质量。虽然现在培养专科护士,注重专科护理,但是基础护理质量永远是护理管理的重点。

5 护理风险研究

抓好护理风险管理还要注重对护理风险的研究。。在医院形成一个风险管理研究体系,是高层次护理管理的体现。做好这方面的研究,首先要了解医院护理风险现状,在此基础上探索护理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同时明确高危因素。如有案例分析发现,新护士和工作5年以上的护士是高危人群;外科、妇产儿科、急诊是护理风险的高危科室;管理制度、风险的教育、操作规程的执行、责任心、防范措施等,其变量与风险发生成负相关,工作量与风险发生率呈正相关。由以上结果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指出:加强高危科室和高危人群的管理是减少风险发生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护理职业保险制度是化解哗啦风险的重要手段;加强风险教育,严格落实制度是防范护理风险的根本途径;完善管理组织,加强风险管理是防范护理风险的根本保证;妥善处理病人的投诉,完善护患关系是防范护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斯蒂芬.罗宾斯.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54—459

程序管理篇(2)

    一、 组织管理 我院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职能,采用美国的法约尔管理方法,有年、季、月、周计划。

    明确分工,协调好护患之间和同事之间的关系,控制对检验工作是否与制定计划相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要求护士做到的管理者必须做到,护士长以身作则,在工作中做到人性化管理,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工作管理 为了提高护理质量与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手术室的程序化管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确实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术前、术中、术后的核对工作,并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我院自2002年9月份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凡住院的手术患者均有手术护理记录与病历保存归档,护理部不定期的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做到工作管理程序化,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到人,按责上岗。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

    三、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提高的关键。制定持续质量改进计划,科室成立质控小组,护士长为组长,副护士长为副组长,成员3人,每月有检查有记录。

    1.术前访视 为了保证手术的预期效果,必须做好术前访视,巡回护士在术前一天去病房访视,会见患者先问好,作自我介绍,再详细了解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拟手术方式、麻醉方式、化验结果、了解病情和手术部位及过敏史,并做好心理护理,解除其紧张心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使患者有较好的心态配合手术治疗。

    2.严格掌握无菌技术 操作管理在手术过程中,如手术器械必须高压灭菌和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备好足够的手术用物,每月监测空气、物品的细菌培养,以利分析无菌技术管理。

    3.业务技术管理 每月组织业务学习2次以上,学习内容如复杂手术配合,重危病人抢救,新仪器的使用讲解及掌握要点等。同时采用护士长早会提问,设护士工作质量记录本等,每日记录,月底统计,要求新护士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了工作效率,让护士有更好的满足患者的需求的概念。熟练掌握手术配合工作,护士长不定时抽查,评定成绩与年终考核挂钩。

    4.专科配合效果好 根据护士的年资、能力大小、个人特长进行科学分工、合理安排,如进行心脏手术、体外循环、腹腔镜、激光、骨科等手术、仪器操作要求精确、熟练,对不同的专科进行相对固定配合。这样既促进专科配合,又促进专业性管理,同时亦取得各科手术医生的满意。

    5.标本管理 标本是疾病诊断的依据。因此我科对标本管理进行把关,凡手术结束的标本均由巡回护士放入标本袋,记录好姓名、住院号、科室、床号及标本名称等,由手术室护工亲自送病理科,并做好标本的双签名工作。

程序管理篇(3)

一、 组织管理 我院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职能,采用美国的法约尔管理方法,有年、季、月、周计划。

明确分工,协调好护患之间和同事之间的关系,控制对检验工作是否与制定计划相一致,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要求护士做到的管理者必须做到,护士长以身作则,在工作中做到人性化管理,有布置、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工作管理 为了提高护理质量与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手术室的程序化管理,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确实有效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术前、术中、术后的核对工作,并记录在手术护理记录单,我院自2002年9月份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凡住院的手术患者均有手术护理记录与病历保存归档,护理部不定期的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做到工作管理程序化,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到人,按责上岗。几年来未出现因核对不清而影响手术安全的现象。

三、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一环。它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提高的关键。制定持续质量改进计划,科室成立质控小组,护士长为组长,副护士长为副组长,成员3人,每月有检查有记录。

1.术前访视 为了保证手术的预期效果,必须做好术前访视,巡回护士在术前一天去病房访视,会见患者先问好,作自我介绍,再详细了解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拟手术方式、麻醉方式、化验结果、了解病情和手术部位及过敏史,并做好心理护理,解除其紧张心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使患者有较好的心态配合手术治疗。

2.严格掌握无菌技术 操作管理在手术过程中,如手术器械必须高压灭菌和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备好足够的手术用物,每月监测空气、物品的细菌培养,以利分析无菌技术管理。

3.业务技术管理 每月组织业务学习2次以上,学习内容如复杂手术配合,重危病人抢救,新仪器的使用讲解及掌握要点等。同时采用护士长早会提问,设护士工作质量记录本等,每日记录,月底统计,要求新护士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了工作效率,让护士有更好的满足患者的需求的概念。熟练掌握手术配合工作,护士长不定时抽查,评定成绩与年终考核挂钩。

4.专科配合效果好 根据护士的年资、能力大小、个人特长进行科学分工、合理安排,如进行心脏手术、体外循环、腹腔镜、激光、骨科等手术、仪器操作要求精确、熟练,对不同的专科进行相对固定配合。这样既促进专科配合,又促进专业性管理,同时亦取得各科手术医生的满意。

5.标本管理 标本是疾病诊断的依据。因此我科对标本管理进行把关,凡手术结束的标本均由巡回护士放入标本袋,记录好姓名、住院号、科室、床号及标本名称等,由手术室护工亲自送病理科,并做好标本的双签名工作。

程序管理篇(4)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摘要: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阐述了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程序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 TU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钢结构加工制造单位,同钢结构构件制造一样,详图设计同样是生产过程,应该有规定的流程,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就是这个规定流程的描述。

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目的是确保详图设计过程满足顾客合同规范要求及相关的钢结构标准、规范。

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范围规定了详图设计职责、详图设计程序、详图的交付、更改、换版、图纸管理等工作程序。适用于公司的详图设计及其管理。

规定详图设计职责:

详图部负责详图设计,依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原设计资料组织和实施。详图部经理负责监督管理整个详图设计过程,并负责对顾客的合同要求与所有的设计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在需要对外分包详图设计的情况下,负责监督外分包的资格和资质符合要求,其服务能够满足顾客合同规范要求。技术部负责编制符合公司制作工艺并能充分满足顾客合同要求的工艺文件。

下面是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的具体内容:

1设计输入前的准备

合同(协议)签订后,详图部经理应根据合同(协议)中的技术和进度要求,组成项目组,提出项目负责人人选,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详图设计任务计划书》,报详图经理批准。

收到业主(委托方)的首批原设计图、电子文档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组成员对图纸进行结构尺寸核对审查,工艺性审查,对发现的差错、疑义和工艺性方面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业务部或直接与业主(委托方)联系,待排除差错和疑义之后,方可进行设计。

收到业主(委托方)的首批原设计图、电子文档后,由业务部联系业主(委托方)或设计单位组织图纸会审,由施工图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业主(委托方)代表、监理人员参加。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在初始合同评审、图纸会审中未发现的详图设计或制造标准方面的问题,详图部经理负责通过《工程洽商记录》向业主(委托方)、设计方进行咨询。

详图设计交底应由详图经理与业务部经理联系,由业务部联系业主(委托方),组织原设计单位作技术交底。设计交底时,详图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并作好记录。

2施工详图的设计程序

合同生效,并具备开始设计条件时,由详图部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组设绘人员发放《详图设计任务计划书》,并做好记录。

设计人员必须按《详图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绘图,以保证详图的正确性和整个工程项目详图的图面统一性。详图设计应包括材料的选用、尺寸、材料规格、特殊要求、允许值和公差。

设绘人员设计的详图,必须经指定的校对人员校对,校对人员对图纸、技术文件中所有内容进行100%校对,主要校对范围为:

1)视图选用的正确性。

2)结构尺寸的正确性;

3)材料选用的正确性;

4)材料表中数据的正确性;

5)图面标识的统一性;

6)图面标记的正确性;

7)焊接形式、焊接要求标识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校对人员在校对图纸、技术文件上用红色笔校对,正确的画√,错误的画/并在附近写上正确数据。

设计人员每次根据校对图纸,将校对内容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后,会同先前的校对图纸一并提交校对人员。

设计人员要对图纸校对数据进行100%的修改,这将通过校对人员签字发图之前的最终校对来保证。设计人员如对校对数据有疑问的,必须与校对人员沟通,并用其它颜色

笔作出云线标记。校对数据则只能由校对人员进行修改。

校对人员应填写《校对评审记录》,待项目结束后整理汇总至设计人员处。设计人员应将详图、校对图纸按项目汇总整理,会同《校对评审记录》交项目负责人处保存,保存期限为项目竣工后12个月。

审批:经校对无误的图纸,应报详图经理审核批准,主要审批范围为:

1)重要、特殊部位结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重要、特殊部位构件的工艺可行性;

经校对、审批无误的图纸,应由设计人员、校对人员、审批人员在图纸上签字。只有经审批的图纸方可向业主(委托方)作交付。如合同(协议)有规定时,需加盖出图章。

经公司内部签字审批的详图,应交业主(委托方)或业主(委托方)指定的设计院批准,除非其出具书面的放弃审核的意见。

1)提交业主(委托方)的图纸,如业主(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所有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以《工程洽商记录》的方式向业主(委托方)发出。修改的图纸应再次提交。提交业主(委托方)的图纸应区分版本号,依次用大写英文字母A、B、C、D…表示,版本号标记在封皮上。

2)批准的图纸可在图纸上签字或出具书面批准认可单,经业主(委托方)或业主(委托方)指定的设计院批准的图纸由详图部门复印发放。

3施工详图的交付(发放)

施工详图发放前,设计人员应填写《文件发放/回收记录》,图纸、技术文件上需加盖红色受控章,按《详图、技术文件发放细则》中的数量要求,受控发放到生产部、技术部、质检部、供应部、工程部、合约部、财务部,接收部门收到图纸后在《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上签字。

生产现场用的详图因损坏,污染不清楚需要更换时以及遗失补发,需按原领用途径重新进行登记。

4车间技术交底

根据工程需要由详图经理组织详图设计人员对车间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5详图的更改

业主(委托方)指定的设计院有设计变更、业主(委托方)变更、详图出现错误等原因需进行详图变更。

施工详图的更改,采用发放《技术通知单》或换版且发放《技术通知单》的形式。

由设计人员作修改后按2条施工详图的设计程序的规定作校对、审批,按3条施工详图的交付(发放)程序实施交付。

换版图纸应有明显的版本变更标记、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同时用云线圈出变更位置,变更位置附近标记版本号。再次换版时上一版的云线和变更标记需保留。

《技术通知单》上明确换版原因,换版的图纸图号、名称、版本号;明确换版文件的编号、名称、版本号。

6回收、作废和销毁

工程项目结束后,图纸、技术文件发放部门应发出有关图纸回收的通知书,发送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收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作好图纸的收集工作,及时将技术文件和图纸送通知发出部门。公司各部门应将收回的作废图纸进行隔离,并进行标识。

回收部门对回收的图纸进行整理、需处理或销毁时,应向所在部门详图经理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办法处理或销毁。

文件的管理按《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7详图的图纸管理

业主(委托方)提供的原设计图,应由详图部门建立目录清单,填写《记录清单》,注明版本号。当原设计图作换版时,应做好换版图纸目录清单,填写《记录清单》,注明版本号。作废的图纸加盖红色作废保留章后,可予以保留,其他未作标识的回收图纸一律作销毁处理。

委托方原设计图以电子邮件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目录清单,填写《记录清单》,注明版本号。当以电子邮件形式提供原设计图作换版后,应做好目录清单,填写《记录清

单》,注明版本号。

单项工程详图设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将最终详图、校对图纸和清单及相关资

料整理归档。

需要归档的资料有:《详图设计任务计划书》;详图、清单;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校对图纸和《校对评审记录》。

按照按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进行设计,详图设计质量和详图技术管理工作有很明显的提高和改进。对于一些常规的工程或是较小的工程,业主通常是不会做确认的,需要施工方去做工作,才能得到业主的配合。详图的图纸回收也有难度,需要通过加强管理去实现。

上述为我公司钢结构详图管理程序,依据于美国钢结构协会AISC认证标准和上海冠达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详图管理规定,我公司已于2012年取得美国钢结构协会(AISC)建筑钢结构认证资格。不同的钢结构制造公司和详图公司根据自己的机构划分、职责分配,可以做相应的调整。适用于国内钢结构制造公司和钢结构详图公司的日常详图技术管理过程和美国钢结构协会(AISC)建筑钢结构认证。

参考文献:

程序管理篇(6)

关键词: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控制

1 施工项目的主要环节

要想做好一个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首先要选好项目经理。在选定项目经理时,企业管理层必须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即定目标、定任务、定利润、定时间、定奖金),要让项目经理有一定的自主权,从而能更好地调动项目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项目班子由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是项目部的中坚力量,也是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线工作者,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时,企业管理层一定要重视,一定要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选配一定坚持竞争上岗的原则。

2 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目标为主要指标,以实现最高利润为宗旨。以项目经理目标责任书为基础,对项目质量管理进行有效的计划、实施、监督和控制,合理安排、统筹安排,保证施工生产的一致性、可协调性,以实现项目质量管理和为公司赢得最大利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就是为了实现所要求的质量、所规定的时间、所控制的成本预算而进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计划、组织、监督和控制,由于一个项目的多层性、复杂性和可变性。因此,质量管理必须有一个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要从观念理论和方法进行质量跟踪,要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和程序性。

3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

3.1 对设计单位的控制

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与水平,是直接通过设计使其具体化、程序化,并以此为设计依据,设计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在设计初始阶段,应先对工程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对比,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总体要求,能否达到项目的质量标准;在技术设计阶段,应对专业设计的预定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核;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此阶段是整个工程的重点环节,也是设计质量控制的重点,设计单位应对整个工程进行整体布置,在符合设计要求的同时精确把握设计系数的取值范围以降低工程成本,对设计质量要求要进行严密细致的计算,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3.2 对施工单位的控制

第一,一个完整的施工合同,是保证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是约束甲乙双方相互信任的重要手段。施工单位是经过正常的招投标而取得的工程的建设任务,首先,要审查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安全员、质检员及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有相关的证件;其次,是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检验工程材料的各种设备,是否达到国家标准的质量验收要求,能否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基础,是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

程序管理篇(7)

何谓统计行政行为?简言之,就是统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影响到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具体化地说统计行政行为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行为、统计调查行为、统计资料公布行为、统计确认行为(包括统计资料的认定、统计行政登记等)、统计行政许可行为(包括发放统计上岗资格证等)、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等等。一般而言,政府统计行政机关业务处室所涉及到的行为只要与相对人发生关系的,都是统计行政行为,都要受统计法的调整和规范,都要依法行政,而不仅仅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只要统计行政行为不当,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该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当被告。譬如讲,统计局向某基层单位布置了一张调查表,这就是统计行政行为,基层单位认为这项调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统计局就是被告,就有出示作出这项调查的依据和具体审批程序等证据的义务。没有合法、合理的依据,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项统计行政行为。如果因为调查给基层单位造成损害(人力、物力等),作出这项调查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还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

为何要强调统计行政程序的建设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克服撊酥螖的现象,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统计行政法律关系中,统计行政机关作为统计行政主体,处于领导的地位,而相对人(统计调查对象等)则处于服从的地位。统计部门随意制发一张调查表就有可能给相对人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增加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开支,特别是不科学的统计指标更给填报带来极大的困难,而这些数字汇总上来后,领导也不见得就是很需要,甚至于统计部门通过现有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加工也可以获得。因此,这种在统计工作中的撊酥螖现象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控制。即任何统计调查都必须要进行立项论证,确定有无必要进行专门调查,若确有必要进行调查,还要对调查表进行审查,弄清指标的设置有无必要,指标设置是否科学,调查时间是否合理,调查经费有无保障,等等。在此基础上由有关领导进行签发,在统计调查前还要进行公告等。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统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

在日常的统计行政管理工作中,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对一系列的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都是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的,不履行这些程序上的义务,也就是违法。从另一方面来讲,讲究一定的程序,可使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得到极大的提高。这是由于在一个良好的程序中,必然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予对行政行为论证这个环节,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听证环节,重要的事项还要通过有关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拍板,经过这样的层层把关,统计行政行为的质量,也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如在统计报送期限的问题上,过去不经过论证,给基层单位的上报期限规定得太紧,以至于到了基层必须25日前就要报整个月的数字,这样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如果在制定这样的决策前听取相对人的听意见,也不至于作出这样不近人情的行政行为来。由于时间紧,基层就采取统计加估计的办法来报数,不仅影响了统计数字的质量,更重要的是弱化了统计法制观念,为弄虚作假提供了温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统计数字上的不实事求是的现象,与调查组织者对待搜集资料的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有着一定的联系。

在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中,强调统计行政程序,有利于加强统计执法,明确统计行政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从统计行政管理领域上来讲,在统计行政权(公权力)与统计调查对象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我认为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除了要对统计行政管理权进行控制以外,在统计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要加强对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检查。由于统计行政行为未经过一定的程序造成相应的手续不完备,给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如在组织年定报统计工作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统计行政行为,首先必须要以统计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一个开展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统计调查依据、目的、意义、统计行政主体、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最主要的是要对每张表要列出具体的表名、表号、填报单位、上报日期、上报给谁(受表单位),等等。如果上报日期推迟和提前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正式书面通知。其次,开展年定报的通知和有关的统计指标解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手中,并留有送达的依据,如采取开年定会的形式进行工作布置的,则必须留存会议签到单,以便于查阅。对于一次性重大调查要在有关报刊上进行调查前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程序,便于明确统计法律责任,有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统计行政程序的探讨

统计行政行为是统计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等法律效力。

统计行政行为意思的形成程序

我认为行政行为的意思可分为贯彻性意思、创设性意思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有不同的特点:

贯彻性意思的形成。所谓贯彻性意思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贯彻上级统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的总体布置所要进行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意思。如开展全市年定报工作就是贯彻全国、全省统一部署进行的。在这类意思的形成中,要吃透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满足上级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具体化。重点就是要明确本地基层单位如何上报、以及上报的时间、地域、对象等各种要求。一般由统计行政机关部门草拟文件,并对基层上报时间、上报方式进行合理论证后,由分管局长签发即可。

创设性的意思的形成。所谓创设性意思又可分为自身创设性意思、他人创设性意思两种。自身创设性意思,即根据当地党政领导的要求或根据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所要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意思。这是要重点控制的。

首先,开展这项统计行政行为要合法、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程序上要遵循(听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基本过程。

申请立项。这是一般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立项必须要有立项的依据(法律依据)和实际的需求。一般还需要有可行性研究的报告。

讨论。这里的讨论指对立项需求(申请)的可行性问题的讨论。一般由一个参谋性(辅)的机构(组织)来实施。这个机构(组织)要吸收相关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最好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重大的涉及到相对人切身利益的应进行公开的听证。一般的也可沿用传统的召开座谈会、放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重点讨论项目需求(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科学性等内容,然后对实施内容、形式等要素进行讨论和优选,形成一个意见报决策层会议或交由首长拍板。在上述过程中,要注意听证与召开座谈会的区别。首先,听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靠众多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则和意义,它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也不是简单的工作作风,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规则,一旦违反这些原则和规则,将影响某项决策或行政决定的效力。其次,听证的核心在于撎龜和撝两方面。所谓撎龜就是撎,如果只听摬蝗,或撎龜而不撊,则起不到撎的作用。所谓撝是指决策部门的决定必须建立在利害相关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基础上,允许利害相关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质证、辩驳。换言之,决策部门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兼听各方意见,而且每次决策必须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特别是建立在有力证据基础上的意见。

办公会研究或首长拍板

对于重大的一般要经过办公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表决。在表决程序上应规定不得投弃权票,即要么反对,要么赞成。各人表决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中,这虽是集体决定,若出了问题,凡投赞成票的,要承担责任,投反对票的不负责任。但同时要建立一个约束机制,凡三次投反对票而该项行政行为却分别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领导集体成员,要受到相应的处分,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认定行政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从根本上来讲要坚持撊鲇欣跀的标准,具体可采用民意测验、跟踪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来论证。

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决策可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依据领导分工由行政首长拍板决定。

上述贯彻性意思和创设性意思是相对的,有些创设性意思经过决定后,对于具体的部门(如专业处)来说又变成了贯彻性意思。有些贯彻性意思,为了贴近各地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补充或修正又具有创设性意思了。

而他人创设性意思,即他人为贯彻党政领导的需要或自身需要就统计方面的工作,向统计部门提出的利用统计行政权的申请的意思。如市机械局为了调查全市机械工业的情况,向统计部门提出要开展统计调查的创设性意思,若经统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就具有法定效力。属于部门统计调查,就受到统计法的保护。其具体的程序同自身创设性意思的程序。

统计行政行为的签发和公告的程序

统计行为一经确定下来,要经行政首长的签发,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使有关相对人知晓。其送达方式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对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统计行政行为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这里的撘欢ǚ段要与统计行政行为的实施范围相一致。如要在南京市开展全市范围的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可在《南京日报》等全市性的报纸上进行调查公告。

统计行政程序实施中的在关问题

程序与效力的问题

行政活动有其多、杂、变化快等诸多特点,讲究一定的程序就必然要经历一定的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效力总是与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必然要影响行政效力。为了解决这一对矛盾,在作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有必要把统计行政行为区分为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统计行政行为。对于重要的统计行政行为毫无疑问必然要严格适用上述的程序。面对于一般的行政行为,要有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将立项申请、讨论、办公会审议等过程有选择地压缩适用,但作为行政首长的签发是必经的程序,不可忽略。

对于时间紧迫的重大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但必须是十分慎重,且不宜多搞。

统计行政程序必须公示。

为对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各项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采取公示的原则,使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充分的了解,以避免摪迪洳僮鲾,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实践证明,公示的方法对于提高统计行政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程序管理篇(8)

1系统实现

1.1对应的程序代码

public class User implements Serializable{

private static final long serialVersionUID= 7141419035239709511L;

private long id;

1.1登录界面

登陆窗体用于接受用户的用户名/密码输入,判断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用户,释放该窗体并调出Frmver窗体;否则信息提示无此用户。

实现此功能的代码如下。首先从获取从页面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然后调用userDao.selectBean方法,从数据库里取出该条记录进行判断,如果该条记录存在,则说明用户登陆成功,同时把用户信息存在session里面方便调用,如果记录为空,则跳转到登陆页面,同时提醒用户错误信息。

public String login()throws IOException {HttpServletRequest request= ServletActionContext.getRequest();

Stringusername= request.getParameter("username");

Stringpassword= request.getParameter("password");

this.setUrl("main.jsp");

return "redirect";}

1.2户籍对应的程序代码

public class Huji implements Serializable{

private static final long serialVersionUID = 7141419035239709511L;

private long id;

private String qianrushijian;private String qianchushijian;

1.3户籍管理界面

代码如下:

public String hujilist(){

HttpServletRequest request = ServletActionContext.getRequest();

request.setAttribute("hujibianhao",hujibianhao);}

1.4用户管理窗体

用户管理代码如下:

public String userlist(){

HttpServletRequest request = ServletActionContext.getRequest();

return SUCCESS;

}

通过userDao.selectBeanList方法来调用数据库的查询方法来查到符合条件的记录,在通过request.setAttribute方法把查询到的记录传到显示的页面。同时通过this.setUrl("user/userlist.jsp");方法指定传回到具体指定的是哪个JSP页面。通过这样实现对数据查询功能的实现,同时在该用户列表页面定义了对户籍信息的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

1.5户口注销

注销记录对应的程序代码:

public class Zhuxiao implements Serializable{

private static final long serialVersionUID = 7141419035239709511L;

private long id;

private int type;

2 系y测试与运行

2.1测试概述

2.1.1测试目的

本测试报告是简单户籍管理系统的测试报告,目的在于分析测试结果,描述系统是否有户籍管理的功能。

2.1.2测试内容

利用白盒测试黑盒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测试平台:Windows XP操作系统。

测试工具:Microsoft Visual Basic中文版。

2.2测试分析

系统包括查询管理、户管理、个人户口管理三大部分。

实现的基本功能有:

(1)实现户籍的查询,可分为普通用户查询和内部管理员的查询,普通用户只能 查询基本信息和修改密码,如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

(2)实现户籍的修改,包括户口的修改以及个人信息的修改。

(3)实现个人户口管理,包括个人户口的新建和迁入迁出。

(4)关于管理,包括个人户口注销和户口注销等,同时需注明注销原因、证明材 料等。

本论文设计并且实现一个基于web技术的户籍管理系统,故而系统主要以j2EE作为开发基础,主要使用了struts2+spring+hibernate等多种框架的结合使用,本人认为今后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系统各个功能模块的设计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比如在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试运行,用户使用系统后反馈意见,在使用当中不断返现功能设计缺陷、新功能的添加等等。

(2)进一步设计针对户籍档案海量的存储方案。

参考文献:

[1]冯巧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0

[2]陈大雷.户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09

[3]王凤振.基于web的居民户籍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2

程序管理篇(9)

一、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重视行政程序,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程序违法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步骤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依行政法规规定的步骤进行,但行政主体违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应的步骤。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程序性义务,作为行政主体必须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体不能遗漏、疏忽法律预先设立的行政程序而进行活动,否则势必会侵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影响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2.顺序颠倒。即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行为而构成的违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个步骤、阶段在时间上延续所构成,如同链条一环紧扣一环,从而保证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顺利进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颠倒,即行政主体不能先进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进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会导致行为无效。

3.形式违法。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应当采取某种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构成程序违法。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严格,一方面是为了监督行政主体的执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建设起步较晚,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以致现实生活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4.时限违法。即行政法律行为的作出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从而构成违法。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而在我们“依法行政”的建设过程中,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的现象并不鲜见,如行政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当事人充分答辩时间和出席陈述时间;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决,既不通知当事人也不经批准延期的;或已过追诉时效仍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比较

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范,但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别。实体法决定着行政主体的资格与存在,违反了实体法,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决定主体的资格与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体行使实体权力的形式如何对行政是否科学和民主有极大地影响,因而法律通过规定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轨迹,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对于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责任承担方式,也应该因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那种认为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观点是片面的。

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程序违法中对相对人权益并无影响的情形,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但这决非意味着这种违法行为就不受追究。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违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违反它也应承担责任,尽管世界各国对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少有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项规定为追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那种以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即是行政行为无效”的观点,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实践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为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无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不独立”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没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实质,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违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异,似乎与我们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价值目标不相符合。但我们认为,这正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别之所在。实体正义、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义的重要内容。那种主张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纵违法的行政相对人,丢失实体正义;二是行政机关不得不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影响行政效率。因此,我们还是应当对实体与程序的正义价值进行具体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义的要求,提高法的正义的质量,这种对于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采取灵活处理的做法其实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三、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

1.对行政程序违法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

(1)审查法定步骤。步骤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来进行,否则就可能造成程序违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这里就有一个法定步骤,即公安机关作出拘留裁决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担保,如果公安机关不执行这一步骤,作出裁决就执行拘留(实践中此类情况常有发生),这种跳跃式的执法行为,就是违反法定程序。

(2)审查法定顺序。这一点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现顺序颠倒,也不能出现顺序混乱。例如,行政主体在进行有关执法时必须按顺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采取相关措施、作出行政决定,并将有关决定交付当事人,还要告之当事人有关权利。如果违反了这一顺序,将会导致程序违法,又如《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既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被告以颠倒步骤顺序取得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3)审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为必须以相应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若某一行为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来进行则属程序违法,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对外行使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都应当是要式行为。

(4)审查法定时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时效,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时效,而且这种时效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时效,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

2.对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结果

对于违法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处理结果,学术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只要行政程序违法,不论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均应判决撤销。有的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合法,程序违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力,应予维持,不过应在判决书中指出其程序违法。有的认为,只有程序严重违法,才能撤销,一般违法且未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侵害的,一般应予维持。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适当宽松”的规定,即对某些“暇疵”的行政行为予以补正。比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4条规定了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的,包括程序严重瑕疵的,为无效行政行为;在撤销和无效两种纠正方式外,第45条则对“不导致第44条规定的对程序或形式的违反”的行政行为则可视为补正。此外,德国程序法典中还有对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为只要其对实体决定不具影响力可不予撤销的规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则,视“正当法律程序”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国也并不是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基本上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以行政机关在颁布某项规定以前没有举行听证会,没有与受此规章影响的各方协商或通过其它方式征求他们的意见为由宣布规章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意识整体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识在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结果规定既不宜过于严格,也不宜过于宽松,而宜作一些具体情况与类型的区分。

概括说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如果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如果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但并没有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微小,可不认定该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说来,对违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几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1)对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这种选择只要不违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即不影响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自主选择的程序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选择的程序严重违背法理、违背基本公正要求,虽不构成违背法定程序,但可构成‘’,人民法院可以以为根据撤销相应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程序中轻微的瑕疵现象,一般不作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对于这种情况能补充的责令行政主体补充,不能补充的提出司法建议。

(3)对行政程序混乱,违反法定的、不可改变的顺序,并且损害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判决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依照法定顺序重新处理。

行政程序违法的后果不同于实体违法,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并不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程序违法,从严格法治角度讲,是必须撤销该行为的,但从效率上讲,有条件地维持也是可取的。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陷于形式主义。这也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的和谐统一。程序违法不以撤销该行政行为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一种“待定”状态,如超出复议期限仍未做出决定的行为,可能会成为相对人提讼或要求其它权利的理由,这也是一种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响行为效力,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判决。

注释:

①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47.

②石红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责任新论[J].行政法制,2002,(2):910.

程序管理篇(10)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程序管理篇(1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一部分,被列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一的C部分,于199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它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并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了TRIPS的各项规定,因此,TRIPS的具体规范,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TRIPS与以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已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极少对执法问题作出规定,但TIRPS第三部分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其中第2节专门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第3节规定了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相关的临时措施。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内国的司法裁决在发生争端时可能作为证明该国违反协定义务的证据使用。因此,TRIPS中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就该部分规定中民事程序及救济和涉及法院司法中的临时措施进行粗浅的分析和论述。

一、民事程序的规定

TRIPS第42条规定各成员应当对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有关实施本协定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即对该协定所保护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应当提供民事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机关给予的民事救济。TRIPS并不排除成员就知识产权的执法适用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但成员对是否采用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有选择权。对于行政程序,TRIPS第49条规定,如由于行政程序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裁决而导致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则此类程序应符合与本节所列原则实质相当的原则。即行政程序对知识产权所进行的民事救济应当与民事程序所进行的救济适用同样的原则。并且,TRIPS第41条第4项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最终行政裁定进行审查。这是世界各国对于司法中立地位普遍信赖的必然结果,也是由于TRIPS承认知识产权属私权,理当优先适用民事手段进行保护。可以看出,民事程序及其救济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地位,其对于知识产权的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民事司法程序中公平和公正原则的体现

TRIPS第42条的规定是对41条一般义务所确立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和公正”原则在民事程序及救济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既应具体体现在成员内国民事程序法的规定中,也应体现在成员内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被告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依据。这是关于被告的知情及答辩权的规定。TRIPS的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的权益,但是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民事司法程序中,首先应当使原、被告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就要求原告在时应向法院提供诉状,诉状中要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以及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列出证据目录。法院在审理前应及时将诉状送达给被告,并告知其答辩的权利。

2、应允许当事方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庭,且程序不应制定强制本人出庭的过重要求。在民事程序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委托的人出庭参与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由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但是与民法上的人身权并不完全相同,其区别表现在,知识产权人身权是与作者和作品相联系的;作者消亡后,知识产权人身权仍然可以存在;对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侵害大多表现为直接对作品的侵犯。因此,原被告争议的是作品,而不直接涉及本人。从法理上,没有必要规定必须本人出庭,从诉讼成本上,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符合一般义务的规定。也可以防止成员以强制本人出庭,加重诉讼负担为壁垒,使权利人放弃诉讼。

3、此类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首先肯定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权利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物权之诉与债权之诉,但与一般财产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援用请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之传统民事救济措施,因为知识产权系非物质形态之精神产物,对其非法使用并不导致对知识产权本身的“损耗”,该种权利侵害无法通过有形的“修复”而恢复原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有体物的特性,侵权人无须有形控制而仅凭“认知”即构成“占有”,这种知识或经验的“占有”无法通过“返还”而回复原有权利状态。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虽然知识产权侵权人无法占有、控制知识产权,但是通常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本该权利人得到的利益,其所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合法财产的侵占,应当向权利人予以返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以往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只强调了赔偿损失,甚至把侵权人所获得不法利益作为赔偿的标准,或者当作非法所得由国家没收,这种否认返还或不予返还的做法,使知识产权得不到全面的保护。其次,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均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即当事人对各自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在第43条有对此的具体规定。

4、该程序应规定一种确认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方法,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前提下,民事程序应为识别和保护机密信息提供保障措施。TRIPS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道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价值)的,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济信息。这种信息还包括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不仅在立法上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机制,在民事程序中,也要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供的秘密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在当事人提出保密的请求时,应当不公开开庭;在判决书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应简约、概括,不要作不必要的论述。以体现法院司法程序的公证性。

(二)证据和信息提供的规则

TRIPS第43条是关于证据的获得以及司法当局命令提供证据权利的规定,包含两个规则。成员必须在其法律中作出特别的规定,以满足第1项的要求,而对于第二个要求,成员有自由决定权。

1、证据获得的规则

TRIPS第43条第1项规定,如一当事方已出示可合理获得的足以证明其权利请求的证据,并指明在对方控制之下的与证实其权利请求有关的证据,则司法机关在遵守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保证保护机密信息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命令对方提供此证据。这一规定关于证据是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补充。按照举证责任,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而这一规定授予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其权利请求,要求对方提供与其权利请求有关的证据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在其获得证据能力范围内的,足以证明其权利存在以及其权利请求成立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在对方的控制之下,存在证实其权利请求有关的证据,其范围按笔者理解可以是侵权使用的证据、侵权范围的证据、非法获利的证据、共同侵权人的信息等方面;第三,司法机关对命令对方提供的证据必须保证保护机密信息,以免对对方的商业秘密造成危害。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一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司法机关以强制命令的手段向对方取得证据,如果对方不提供要求的证据,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2、信息提供的规则

TRIPS第43条第2项规定,如一诉讼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自行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与一实施行动有关的程序,则一成员可授权司法机关在向其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包括由于被拒绝提供信息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方提出的申诉或指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或最终裁决,但应向各当事方提供就指控或证据进行听证的机会。这一规定首先规定了一方当事人主动提供信息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免因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信息,使诉讼程序或与一实施行动有关的程序无法进行下去,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其次规定了成员可以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已经提供的信息,并考虑一方当事人由于被拒绝提供信息而受到的不利影响的基础上,在提供听证机会的前提下,作出初步或最终裁决。即表明司法机关有权以已有的信息为依据,并将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拒不提供的信息视为对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

二、民事救济的规定

TRIPS第44条至48条列举了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方面对成员的要求,包括:禁止令、赔偿费、其他补救、获得信息的权利、对被告的补偿五个方面。

(一)禁止令

TRIPS第44条第1项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一当事方停止侵权,特别是有权在海关批准进口后,立即禁止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货物进入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这样的商品交易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取得或订购的,则成员没有义务给予司法机关这种授权。禁止令可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这项规定的作用一是在于积极的防止、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迅速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防止侵害扩大,制止侵权的继续;二是禁止侵权货物的流通,有利于固定证据,便于在审理时查明侵权事实、侵害的范围、赔偿的数额等。禁止令不是民事程序中的环节,也不是其结果,而是在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有关权属实体争议的诉讼之前,即可发出禁止令,以及时的制止侵权行为。由于禁止令是对申请人有利的紧急措施,根据公平的原则,法院不能自行作出,必须有权利人的申请。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此项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在发出禁止令的一定期限内,申请人必须就提起关权属实体争议的诉讼,否则解除禁止令。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禁止令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的一方也可以提供相当于争议货物价值范围内的财产担保,以使法院解除禁止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法院在当事人提讼之前可以采取此类措施,但是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1条、著作权法第49条、商标法第57条均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对法院的此类授权。另外,给予法院的此类授权的行使排除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这样的商品交易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取得或订购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抗辩理由成立,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TRIPS第44条第2项规定,在符合TRIPS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的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下,成员可以排除适用禁止令的救济,此类情况下的救济仅限于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报酬。其他情况下必须适用禁止令的救济,如果这类救济与一成员的内国法律不一致,则法院应作出确权判决,并应判决权利人获得适当的补偿。

(二)赔偿费

TRIPS第45条规定,对于故意或有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侵权人,赔偿费包括两个方面:

TRIPS第45条第1项规定,司法机关应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其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这项规定确立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包括权利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是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各项权能下的利益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是市场份额萎缩、经营成本提高、客户流失导致可预期的获利减少、为推广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而支付的费用等方面。

TRIPS第45条第2项规定,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有关费用,其中可包括有关的律师费用。“有关费用”指的是权利人因诉讼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取证费用、交通费用、律师费用等。在适当的情况下,各成员可授权司法机关判决侵权人向权利人返还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利润或者支付法律所规定的惩罚性的赔偿,这两种方式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选择适用。这项规定使知识产权返还请求权得以成立,法定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使因知识产权侵权而支付的代价提高,对侵权人有警示、威慑的作用。

(三)其他法律救济

TRIPS第46条规定了两种其他的法律救济,这两种救济在强度上是很严厉的法律手段,主要针对的是程度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法院经过诉讼程序,已经确认了侵权的成立,并且判决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责令其赔偿后,仍然存在其他第三人制造、销售侵权货物、提供侵权服务的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对于侵权人制造、销售货物、提供侵权服务的直接侵权行为,在民事程序中,法院判决应当进行了处理。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外,应当适用此类救济,不允许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的货物放行进入商业渠道。此类救济应当在权利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才能适用。在审查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以免侵害与救济在程度上不平衡,或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申请人的损失,或者在第三者有权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侵权人的财产状况,其请求无法实现。

1、司法机关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己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服务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对于第三人购买、销售的侵权货物、侵权服务,司法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没收、销毁等手段,在流通领域消除侵权影响。如果第三人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购买、销售的商品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其服务侵权,则司法机关有权不给予任何补偿;即使第三人不知道,仍然不给予补偿,第三人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侵权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向侵权人提出赔偿的请求。

2、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需要指出,材料和工具应当指第三人生产、销售的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或者是有意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属于非法的产品。对于这类非法产品,应当禁止其流通。

(四)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权利

TRIPS第47条规定,各成员可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将生产和分销侵权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分销渠道告知权利持有人,除非此点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称。这一条规定是否采用,由成员自由决定,不属协定义务。权利人获得此类信息的权利,是为了使46条规定的救济能够顺利实施。

(五)对被告的补偿

TRIPS第48条规定,在一当事方滥用救济措施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官员在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或实施的管理、执法过程中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不当时,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补偿。

TRIPS第48条第1项规定补偿的条件是:第一,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第二,其要求的救济措施已经实施;第三,一方当事人滥用了申请救济措施的权利。其后果是,司法机关有权责令该当事方向受到错误禁止或限制的当事方就因此种滥用而受到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补偿。还必须补偿对方为此支付的费用,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TRIPS第48条第2项规定,在行政执法中,行政部门及其官员采取法律措施不当时,应当对不当措施的受损害方给予适当救济措施,只有在管理、执法法过程中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善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此义务。

三、临时措施的规定

TRIPS第50条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和有效的临时措施,并对适用临时措施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作为行政程序的结果而适用的临时措施,该条第8项规定,其程序应符合与本条所列原则实质相当的原则。这里的临时措施是指前面所规定的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是在侵权行为即将、可能发生时,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1、临时措施的目的:依TRIPS第50条第1项规定,第一,为了制止即将发生的或者存在着发生的危险性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二,为了固定、保存关于被指控侵权的有关证据,防止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获得的危险发生。

2、当事人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TRIPS第50条第3项规定:第一,举证证明其为合法的权利持有人;第二,举证证明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种侵权即将发生。第三,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另外,第5项规定,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确认有关货物的其他必要信息。

3、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TRIPS第50条第2项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适用程序的例外。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补救的损害时,或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显而易见的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第4项规定了采取不作预先通知的临时措施时,对受影响各方权利保护。第一,司法机关在执行该措施后,有立刻通知受影响的各方的义务;第二,被申请人对于临时措施有申请复议、听证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提出,超过则不予审查,并且在复议、听证时不停止临时措施的执行。司法机关审查后应对这些措施是否应进行修改、撤销或维持作出书面裁决。

4、临时措施的撤销或终止生效:TRIPS第50条第6项规定,在不违反第4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和给予被申请人请求复查权利的前提下,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讼,司法机关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对所已经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当撤销或终止其效力。申请人提讼的合理期限在内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确定,如果内国法律未授权司法机关确定,则应依该条规定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两者中较长的为准。

5、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失效的法律后果:TRIPS第50条第7项规定,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失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讼;二是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司法机关审查后裁决撤销。其后果是,司法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补偿。另外,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即临时措施已经实施完毕——有证据证明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威胁的,此时无法撤销或使临时措施失效,则应被告请求,司法机关也有权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补偿。

通过以上对TRIPS要求的民事程序和救济,以及与此相关的临时措施的研究,可以看出着部分的规定既有对成员的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有些要求我国的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有些则实质上类似,只是名称不同,还有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了但是与要求的不一致。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必然要履行WTO各项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在立法上,会继续向TRIPS要求的靠拢。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责,因此,除了认真学习TRIPS外,研究如何在审判中正确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并在裁判文书中正确地理解、阐述法律规定,使之符合TRIPS的要求,也是不可忽视的。

2003年6月8日完稿

因条件所限,本文参考的TRIPS文本不是正式出版的中文文本,与正式文本在文字表述上可能有不同或错漏。

TRIPS序言。

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TRIPS第63条第3项。

在本部分中,“权利持有人”一词包括具有在法律上主张这种权利的资格的联盟和协会。

杨荣珍主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TRIPS序言。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TRIPS第41条第2项,“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的复杂和费用高昂”。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保护论》,第4.1,知识产权专题。

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