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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7-23 01:56:44

生态乡镇申报材料

篇(1)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二、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复核。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本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申报文件应附申报单位汇总表和创建主体申请表。

(四)评定。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美丽乡村”创建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名额

2013年在全国范围内共遴选1000个创建试点乡村,其中上半年遴选300个,下半年遴选700个。各省(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名额分配表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科教司(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31日前报送。

同时,今年还将开展“美丽乡村”创建活动典型人物推介活动,推介方案见附件4,不再另发申报通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毕海滨 电话:010-59196397陈 明 电话:010-59192129

篇(2)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村镇房屋登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和村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镇房屋登记是指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条县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具体办理建设局授权的村镇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第二章村镇房屋登记程序

第六条村镇房屋登记遵循以下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材料统一报送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审核。

(四)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汇同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形成询问结果材料当场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如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五)根据实际情况,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认为有必要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依法予以公告。

(六)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经公告和审核无异议后,予以审批、发证,将房屋权利和需登记事项载入房屋登记簿。

第七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可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

第九条委托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人应当提交授权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是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的房屋;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事实相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登记: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三)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四)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五)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的,经查阅村镇房屋登记档案,已有登记且登记记载事项与权利人申请情况相一致的,应提交房屋四邻证明、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并经在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并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求出具房屋证明的,需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六条村镇房屋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规划、质检、消防等部门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屋竣工图纸、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等材料。

个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集镇(乡)、村(屯)规划区内建房的需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村镇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屋委托测绘合同书、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村镇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完税证明、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互换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机关公证的互换合同书、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三)赠与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书、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四)继承、受遗赠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或受遗赠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双方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分割、合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房屋测绘报告、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村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座落的镇区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房屋测绘报告、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县建设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有权依据县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县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四章村镇房屋调查测绘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坚持先行试点,摸清情况,逐步总结,规范运作,逐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选择个别乡镇驻地及村屯进行试点,组织开展范围内的房屋调查测绘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村镇房屋产籍管理基础档案。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屋调查测绘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房屋座落调查;

(二)房屋产权人,产权性质,产别和产权来源调查;

(三)房屋层数、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调查;

(四)房屋用途、用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调查;

(五)房屋分层、分户调查;

(六)墙体归属,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记录;

(七)绘制房屋调查测绘图。包括:

村镇房产分幅平面图。主要反映范围内村镇房屋及其用地的位置和权属等基本情况。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

村镇房产分丘平面图。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主要反映丘内所有房屋及其用地情况、权界位置、界址点、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关系、权利状态等要素。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100或1:200。

村镇房产分户平面图。分户图是在分丘图基础上,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绘制的比例一般为1:200。

篇(3)

以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档案数据为基础,根据各乡(镇)商品林近、成、过熟林蓄积占全县的比例,结合近几年来的采伐情况和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实际,将蓄积指标(分自用材、商品材)分解至各镇乡。各镇乡将县下达的采伐指标及时进行公示。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申请采伐的,由县林业局委托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材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根据资源的可伐量状况应重点向资源大户、造林大户倾斜。严禁按人口均分,严禁超计划指标分配。

二、审批程序

(一)自用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报告);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驻村干部与林业干部审查,报乡镇政府审批;

4.公示7天后,由乡镇政府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商品材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

2.村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及实质性审查并安排采伐指标;

4.县林业局林政科对采伐资料进行审查;

5.县林业局推广站对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地块到现场作业设计复核;

6.县林业局领导审批;

7.公示7天后,由县365服务中心发证。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山林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山林权属证明;

(三)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实施皆伐的小班);

(四)1:1万采伐地块地形图;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简易伐区设计(自用材除外);

(六)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属林木采伐转让的);

(七)照片、所在位置示意图(古树名木的采伐);

(八)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如实向林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作业设计时必须核清采伐四至范围,是否属生态公益林,是否有国家级或省级保护的野生树种以及林分状况。对四至界线不明显的山场,在采伐周界用油漆标记确定伐区四至范围。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干部必须到场指认拟采山场范围。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二)集体商品林(除天然阔叶林外)可实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按标准地或每木检尺法测量单位蓄积。在地形图上注明采伐地点(土名)、设计时间、采伐责任人,并由作业设计人签名。

(三)人工商品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四)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五)低产低效林改造面积按皆伐规定控制。

五、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查

林木采伐申请及相关材料,先提交乡(镇)政府进行实质性审查,县林业局对采伐申请材料再进行复核。

六、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根据便民原则,及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更新造林);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无作业设计的生态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六)未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实的;

(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九)林木采伐验收单累计3次以上未向县林业局反馈的乡镇;

(十)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七、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审批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月日至翌年月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征占用林地采伐,并已办理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

(二)列入翌年春季前应完成的各项造林任务,并已落实造林保障措施的;

(三)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使林木受损的;

(四)村民危房维修、桥梁建造等特殊用途。

伐区作业质量实行林权所有者负责制。林权所有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核发采伐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明确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凭证及时组织采伐,在伐后3天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伐后验收。

对已批准林木采伐地块,采伐单位(人)实行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各乡镇必须做好采伐监督工作,县林业局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八、林木采伐验收

(一)采伐验收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成立木材检量组织。

(二)采伐验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采伐单位或个人伐后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已到采伐期限的必须主动安排验收。验收人员应当2人以上,验收后须填写检尺码单及林木采伐验收单。

(三)采伐验收应到采伐实地验收。验收前须到采伐现场察看,核实其采伐地点、四至范围、采伐方式、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株数、采伐材积是否与采伐许可证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验收打印。

(四)采伐号印必须专人保管,不准出借他人打印,验收时不准人和印分处两地。

九、采伐指标的核销

(一)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实行择伐、抚育间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审批、验收公示

审批、验收实行乡镇、村二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县林业局每月将审批情况通报乡镇政府,审批、验收的情况由乡镇政府于一周内予以公示。

篇(4)

户籍在和龙市的8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截止到1934年12月31日出生)

二、发放标准

(一)85-89周岁敬老金为每人每月100元;(截止到1934年12月31日出生)

(二)90-99周岁敬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截止到1929年12月31日出生)

(三)100周岁以上敬老金为每人每月1000元。(截止到1919年12月31日出生)

二、补贴发放

2020年执行高龄老人敬老金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发放,由市民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个人账户发放敬老金补贴。津贴核算基础时间为一个月,津贴按有效月份计算(当月去世,则可享受当月的津贴补助)。

三、认定依据

对于高龄老人的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为年龄认定依据。

四、申报时间

2020年开始每季度月底25日之前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五、“敬老金”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和龙市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敬老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村(社区)、乡镇(街道)、市民政局各一份。申请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农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近期一寸彩照3张。

申请注意事项:

1、老人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2、高龄老人年龄有异议的,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准证明为准。

3、新迁入的老年人,在户口迁入本市的第二个月才能享受高龄补贴。

(二)审核和录入

1、村(社区)负责对本辖区户籍高龄老人津贴的调查核实、人员统计和上报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

2、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统计和上报工作(同时上报纸质和电子版材料)。乡镇、街道接到村(居)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并于每季度月底25日前,将本地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到民政局。

(三)公示

村(社区)、乡镇、街道在名单审核、汇总上报前,需分别将审核名单公示7天,对名单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对无异议的,按照规定上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审批后,逐人打卡发放高龄补贴。

(四)审查、审批

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对上报的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名单进行抽查,可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信息库、公安户籍人口信息库中进行85周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比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单,填报《和龙市85周岁以上高岭老人“敬老金”发放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抄报市财政局,并建立健全全市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信息数据。

六、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按户籍高龄老人实际人数全额承担高龄老年人“敬老金”发放资金。

(二)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和龙市85周岁以上高岭老人“敬老金”发放汇总表》,由市财政于每季度月底,将高龄老人“敬老金”补贴资金下拨到市民政局指定账户,市民政局通过银行统一发放(享受高龄老年人“敬老金”个人账户)。

七、动态管理

(一)、定期回访,完善档案资料。村(居)委会要定期回访,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及“敬老金”领取情况,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敬老金”发放管理的各类档案资料,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各镇街道每季度组织一次老年人信息情况的核查,全面掌握情况,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年将组织专项检查,以保证核查工作规范、准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或追回“敬老金”:1、享受““敬老金”的老年人逝世;2、享受“敬老金”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3、追回高龄老人逝世后继续享受“敬老金”的津贴资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政办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发挥职能,牵头成立由民政、财政、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组,做好审核汇总工作,确保我市高龄津贴发放顺利实施。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对乡镇核准上报的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重报的,追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如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篇(5)

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系列规定,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小城镇建设及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府发[]58号)、县委、县政府《关于严格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发[]8号)以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府发[]57号)等文件要求,按规划、计划、程序报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一)新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条件

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应选择村内拆除空心房的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地为主,确因地形限制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一般耕地,占用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总面积30%以内,杜绝占用基本农田。新农村建设规划点用地仅供本村、组农民建生产、生活用房使用,实行占用土地,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政府审批;空心村整治、拆旧建新的用地报县政府审批,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

农村村民建房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人均30m2。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①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②根据村庄规划需要拆迁的;

③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搬迁的;

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

⑤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⑥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2、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①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③需另址新建住房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④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⑤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⑥原有宅基地面积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

④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⑤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⑥已按规定落实补偿。

二、严格农村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一)程序及要求

1、申请。用地人持申请书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村建设用地由申请人持有关立项文件直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并报村委会,村委会每月对申请材料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一同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住宅,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3、填写申请表。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合格后,填写国土资源所发放的《建房用地申请表》。

4、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查。村民小组在《建房用地申请表》签署村民会议讨论意见后,由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建房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确定规划用地范围,颁发《选址意见书》,并于当月20-25日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6、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呈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初审意见,并随《建设用地呈送表》呈报县政府批准。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

7、放样。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村镇建设规划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包括申请人、村、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8、验收发证。用地人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者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房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或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

4、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面积指标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面积指标: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房以及庭院、天井等。

2、乡镇企业用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省制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严格农村建设用地报批审查责任

1、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是否属本组村民,是否有转让、出租、赠予房屋行为,是否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审查申请地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地类属性是否属实,有无纠纷。

2、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审查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对申请地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审查,按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张榜公示15天。

3、村镇规划所:负责对申请用地进行规划审核,会同国土资源所对申请用地确定四至范围,对已批准用地进行实地放样。

4、国土资源所:牵头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对申请单位(个人)所申请地址现场勘察,做到批前到场,确定申请地址的四至界址、地类属性;对村民小组、村民委会员会审查的要点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结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用地政策(是否有用地年度指标,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水保、电力、通信规划,是否地质灾害易发区,占用林地的是否有林业部门意见)进行审查,组织呈报材料(户籍证明、规划意见、权属来源材料、承诺书、申请书)。各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本辖区内所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对报批材料质量不高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指导。

5、乡(镇、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

6、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区)报送的用地资料进行审查并定时实地抽查,结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及有关用地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资料审查不合格,退回所呈报资料;对谎报地类、弄虚作假的,要视情节给予或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今后县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本县耕地保有量底线对各乡(镇、区)的耕地保护面积底线实行红色、绿色、蓝色台帐管理,已达到或接近底数的建立红色台帐,动态平衡范围内的建立绿色台帐,造地增地多的建立蓝色台帐。对于红色台帐管理的乡(镇、区)实行限制性用地管理,原则上不再新批占用耕地项目。

篇(6)

全市低保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切实发挥民政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按照2020年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落实低保政策,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决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努力让困难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明确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办负责人,村(居)两委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等工作,确保城乡低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申报程序透明规范。

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资料予以审批,若申报资料不真实齐全,则不予审批。

三、复核认定的对象和内容

1、保障标准

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居民每人每月630元;农村居民为每人每年5040元。

2、复核对象:

我市2020年四月份在册城乡低保户以及新提出要求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

3、复核认定的内容:

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于申请低保的家庭,经过审核审查,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边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申请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村(居)两委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对本村(居)或各自小组的贫困家庭进行梳理,如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没有提交申请的,主动发现、主动提醒,防止“漏保”。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家庭常住地不一致的且在常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在常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受理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入户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好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人口及人员结构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入户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或《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复核表》,调查人员必须在入户调查表、动态管理复核表签名处亲笔签名,对审批表和调查表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入户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人为乡镇、街道干部。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核实结束后,由包村(片)领导、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主要干部组织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主要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包村(片)领导、驻村(社区)干部、和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收入环节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定人群申请低保收入核算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和监督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五、提供材料

1、新申请家庭

(1)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2)家庭基本情况证明:①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②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③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④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⑤16周岁以上上学的子女提供在校证明。⑥人户分离的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收入、财产证明①所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③若遇意外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意外事故赔偿协议。④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农村居民为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城市居民为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2、复核家庭

(1)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复核表。

(2)家庭基本情况证明:①申请书、残疾人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②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③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④16周岁以上上学的子女提供在校证明。⑤人户分离的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收入、财产证明①所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③若遇意外事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意外事故赔偿协议。④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六、时间安排

部署、宣传阶段(4月1日至4月7日)

申报阶段(4月8日至4月15日)

入户调查、评议、公示(4月16日至5月16日)

审核、上报材料阶段(5月17日至5月31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低保复核工作是社会救助的基础性工作,量大面广,事关基层稳定和社会和谐。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折不扣地开展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年审复核期间,要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无理取闹或干扰妨碍年审复核工作的,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确保稳定。

(二)坚持标准,统一口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乡低保政策要求,遵循“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原则,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做到城乡低保复核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漏一户一人。

篇(7)

坚持限额采伐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确保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林区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得到稳定。

二、分配办法

(一)国有单位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给我县的国有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对应分配到“十一五”年采伐限额编制单位:黎山林场、洋峰垦殖场、县林业工业公司和经贸委大岭林场。

(二)集体、林农林木采伐。将省林业厅下达到我县的集体商品材木材生产计划分配到全县各有林乡镇,分配依据为2009年全省二类资源清查我县各有林乡镇可采资源情况(指21年以上杉木、湿地松和31年以上马尾松,下同)。具体分配办法是:用全县集体计划总数除以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总量得出分配系数,然后分别用各乡镇可采资源蓄积量×分配系数,即为各乡镇2011年分配计划。

(三)林业产权户、工业园区建设用材。全县林业产权户预留木材生产计划2500立方米,主要用于采伐经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的林木和工业园区道路网架建设用材。具体办理程序:林业产权户主或项目产业办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由县林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实地调查核实报县政府审批,最后由县林业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林政处罚用材。全县预留木材生产计划1000立方米,由县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地乱砍滥伐林木案件的损失情况、林政稽查及各木材检查站依法查处有证超运和无证运输木材案件林木损失情况统一安排。

(五)速生树种的采伐。对非林地上种植的杨树、桉树、泡桐、桤木、苦楝、柳树、池杉、香椿、枫杨等速生树种,取消采伐计划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依法申请采伐,县林业部门根据林权所有者申请,实地查验后给予办理林木采伐和放行手续。

三、分配原则

(一)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天然阔叶林以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属抚育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二)加强交通要道两旁林木资源保护

京九铁路、105国道和赣粤高速公路挂线沿线等主要交通要道500米以内(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林木禁止采伐。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

1、杉过熟林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凡杉木进入过熟期(年龄31年以上)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2、低产林改造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林农造林积极性高,特别是为改善林分结构进行低产林改造积极性高的,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3、适度实行杉木抚育采伐。为促进林木资源增长,经县林业局批准,可以对年龄10年以下(含10年)、胸径10厘米以下的杉木进行抚育采伐,禁止采伐胸径12厘米以上(含12厘米),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四)山下造林大户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为策应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山下造林大户,根据其可采资源蓄积占全县集体可采资源蓄积比例安排木材生产计划:(1)拥有山上林木权属面积1000亩以上、并有可采资源的;(2)山下造林面积100亩以上的;(3)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县林业部门备案的。

四、操作程序

1、计划申请。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凡有杉木、湿地松年龄在21年以上(含21年)、马尾松年龄在31年以上(含31年)的山林,均可到当地林业工作站领取填写“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经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林业工作站。

2、林业工作站核查。各林业工作站接到林权所有者提交的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后,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申请采伐山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采伐山场林权证、面积、树种、林龄、蓄积量、出材量,并如实填写核查结果。

3、核查结果一榜公示。各村委会将林业工作站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乡镇政府分解计划。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根据各地可采资源和申请情况将生产计划分解到各村委会,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在“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计划分解结果二榜公示。接到乡镇政府计划分解结果后,各村委会要将分解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林业工作站备案。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林业工作站备案,同时报一份至县林业局林政股,作为生产计划落实的依据。

7、采伐证发放。林权所有者根据备案的“2011年木材生产计划申请表”向林业工作站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基本要求

1、为解决市委、市政府重点帮扶企业—绿洲公司松木供应问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洲人造板有限公司原料供应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文件精神,凡使用2011年集体计划采伐松木的,必须全部供材给绿洲公司,计划持有者与绿洲公司签定供材合同、向林业工作站交纳保证金(每立方米200元)后,林业工作站方可接受其采伐作业申请,林业工作站再凭绿洲公司驻总签字的送材证明退回保证金。

2、凡2011年需要采伐林木的林农或单位,必须于7月15日前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列入2011年生产计划申请范围。

3、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8月15日前核查完所有的申请采伐山场(申请低产林改造的,须由县林业局派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乡(镇)政府)。

4、各乡(镇)政府应于9月15日前完成计划的分解工作。

5、凡使用低产林改造计划和伐区面积在15亩(含)以上的,必须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缴交每亩200元的造林保证金,次年秋季验收合格后退回造林保证金,不合格的,没收造林保证金。

6、各林业工作站必须于11月15日前完成作业设计并核发完所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逾期由县林业局收回木材生产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

篇(8)

2021年,全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目标:一是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二是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全年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控制在上年度年审时保障总量之内,对现有在保对象进行筛查,凡有明显致贫原因的在保对象,原则上不变,只实行年检;新增申请对象区分不同条件,按程序确定纳入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民政厅“数字民政”完善对象信息的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已享受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要清理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和附件信息,切实做到与省民政厅“数字民政”信息内容一致。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15日至4月20日)。根据县民政局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出台镇社会救助年审工作方案。召集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张贴公告,公示政策规定,明确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时限、地点。

2.实施阶段(4月21日至5月25日)。各村(居)委会要按照年审工作目标,结合党史教育,开展挂村干部大走访活动,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入户排查。对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摸排范围,各村(居)委会可自行扩展对象领域。一是对新增救助对象:(1)申请。由家庭成员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和《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到我镇民政窗口申请。(2)受理。由我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即时受理,打印出《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由申请人签字盖手印。(3)公示、入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对。三个环节同步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增加民主评议程序。无重大异议的对象不走民主评议程序。(4)确认。户籍、收入、财产均符合规定的纳入拟保障对象,提交我镇救助评审领导小组评议予以确认。二是对现享受对象: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清退户籍、收入、财产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低保对象、特困户死亡的,需要停止对该对象的救助,自对象死亡次月起停发该对象低保金、特困金;认定为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成员死亡的,需要于次月取消该对象资格;对在保的对象全部发起网上核对。由村(居)委会负责补齐缺失的申请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困难佐证材料、入户调查记录等,录入系统;对核对有预警的对象全面复核,不符合对象经镇确认予以清退;对现已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按照赣民字〔2020〕3号文件精神重新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经镇确认予以清退。

3.总结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一是日常报送资料。在年审期间,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到镇民政工作群。二是总结报送。年审工作结束后,我镇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形成文字材料(有做法、数据等内容),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于6月10日前报县民政综合事务中心。

四、工作措施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评估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不漏一户一人,并根据困难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

2.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一是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对于主动就业创业,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视情给予一定时间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稳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城乡特困人员政策落实。继续委托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对城乡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年审评估,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巡访探视,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巡访探视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三是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要常态化的在、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四是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3.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围绕审批权下放,镇(村)两级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评议或听证(可选)、镇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持续落实困难对象长期公示制度。按规定落实村(居)委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备案情况由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分别保存。规范受理对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和不予同意审批告知书等审批文书。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特别是对非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

4.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年审期间,各地要加快完善“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困难对象致贫因素、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字段信息的补录。为了及时补充“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对象身份证、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基础信息,请各乡镇(街道)在年审结束后将社会救助对象花名册电子版报送县局,由县局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再一次统一比对。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5.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镇(村)两级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和省市县的反馈,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二是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乡镇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三是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四是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镇政府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城乡低保、特困工作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敏感度强,社会关注度高。今年的城乡低保年审,将评议听证从必经程序改为可选程序,更加强调入户调查、收入计算和财产比对,增加了居住证地申请和网络申请、低保延退等便民和人性化措施,且实行大稳定小调整,从宏观上进行把握。

篇(9)

(征求意见稿)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完善村庄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保护生态环境的惠民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和《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调动镇村干部积极性,克服群众“等、靠、要”思想,实现从“要我建”到“我要建”的观念转变,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度,巩固新农村建设成果,我市建立“竞争创建、逐级提升”工作机制,采用“评分确定等级,等级挂钩项目”的方式,建立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支持、财政资金分配、项目建设比例等直接挂钩。

二、创建原则

(一)实行“竞争创建”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根据每年年度考核总评结果统筹分配17个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以项目建设资金决定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比例。各镇(街道)再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资金上报待建村庄名单,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进行现场考评,评分合格的村庄,方可确定为各镇(街道)年度建设项目。

(二)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原则上,全市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村庄按“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特色精品村”三级提升建设,并实行“逐级提升”工作机制,即已彻底完成“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工作但未开展建设的村庄可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已建成干净整洁村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已建成美丽宜居的村庄可申报创建特色精品村。创建标准严格按照《中共阳春市委办公室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实施方案》的建设标准执行。

三、创建步骤

(一)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步骤

1、村级申报项目。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行动快、清理整治效果较好,“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完成较彻底的村庄,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具有一定村庄资源优势的干净整洁村,可由所在行政村向镇(街道)申报创建美丽宜居村。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1、凡是参与竞争创建活动的村,要填写《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干净整洁村的申请报告》或《XX镇XX村委会XX村申报竞争创建美丽宜居村的申请报告》。2、提供竞争创建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村民开展“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情况及整治前后对比相片、集资到位情况及依据、 村民理事会成立材料、议事记录、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保洁员落实情况等。

2、镇级初核定级。镇级采取实地考察评价的方式,由镇(街道)组织考评小组(小组成员由镇挂点领导、镇农业农村办、镇纪委、镇财政所等工作人员、各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各自然村村长等人员组成,原则上镇干部不到挂点村考评,村干部交叉考评)深入各申报村庄进行考察评定,重点查看“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的开展情况、村庄的大小和人口情况、村庄的资源特色情况、特色产业情况、文化底蕴情况等,并按“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镇级根据考核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待建设村庄名单及创建等级,及时进行公示,并按程序做好《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入库工作。再根据市委乡村振兴办的年度财政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好本年度待建设村庄名单,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提交创建申请。

3、市级确定项目。一是分配项目建设资金。市级结合村庄清洁行动春季、夏季、秋季、冬季战役,开展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实地督查考核工作,市委乡村振兴办联合市委督查室、市府督查室认真组织好市直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实地考核工作。督查考核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各镇(街道)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将在各镇(街道)随机抽查5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查3条自然村作为考核对象,15条自然村的平均得分为镇(街道)的季度考核得分,督查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4)。市委乡村振兴办以考核得分为依据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在每半年实地考核中列入“好”等级的镇(街道)将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年终总评时,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市委乡村振兴办,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材料,市委乡村振兴办要以中央、省、阳江市、本市多级考核结果为评价基础,结合年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多个考评指标(见附件5)综合评定镇(街道)年度总评得分。市委乡村振兴办应根据年度考核总评分排名把17个镇(街道)以5:7:5的比例分成“好、中、差”三个等级,并结合下一年度全市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财政资金,统筹分配好镇(街道)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资金,评分排名及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17个镇(街道)公布结果。

二是确定建设项目。镇(街道)上报本年度创建申请后,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考评小组(小组组长由市直各有关单位分管乡村振兴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市委乡村振兴办业务骨干组成)到各建设村进行实地考评,根据“阳春市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村庄申报创建干净整洁村(美丽宜居村)评分表”(见附件1、2)进行评分。考评结束后,市委乡村振兴办把考评合格通过的村庄名单和项目建设资金方案上报市委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向镇(街道)公布本年度建设村庄(项目)名单。

(二)特色精品村创建工作步骤

各镇(街道)可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村民积极性高、乡贤积极捐资支持、村庄日常环境卫生维护较好、独具特色优势的美丽宜居村,提升创建特色精品村。市委乡村振兴办根据村庄的特色产业状况、特色资源状况、文化底蕴状况、市乡村风貌带和连线连片的建设需求等情况而定。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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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乡、村逐级负责以乡为主的原则。

(三)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年870元。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将对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均属保障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公示或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

(二)父母或子女经商办企业,拥有汽车(包括农用车)从事营运或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微机、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亦工亦农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赡(抚、扶)养人依法应承担其赡(抚、扶)养义务而不承担赡(抚、扶)养义务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七)购买、兴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未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户因收入水平提高,经审核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各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走访邻里等办法,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村民代表评议中,因条件较好(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家庭被评为低保户,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未能评为低保户,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举报有失公正的,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对条件较好被评为低保户的家庭进行重新复核后,出据复核意见,并将审核或复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在村委公开栏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评审小组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公示七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乡低保证》,并经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低保金。

六、责任和纪律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由乡镇政府查证核实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篇(11)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各我镇、各村居委员会按照县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推动农村低保工作全面协调开展。

(一)严格核实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经调查,我镇共有农村贫困对象1180户、1549人。这部分贫困对象今年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我镇要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工作程序要求,及时收集保障对象的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户主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等),确保申报材料不重、不漏、真实、准确、齐全。同时,要认真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镇政府审核后,务必于4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确保我镇今年5月份之前能顺利发放低保金。

(二)严格资金管理,切实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我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上要高度重视,一定要落实制度,堵塞漏洞,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绝不允许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和虚报冒领等任何问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要完善资金监督机制,切实解决重资金分配、轻监督管理的问题。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发放情况,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严格审批程序,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村委会核实、镇政府审核,镇民政科审批、村委员会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和保障金等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贪污、挪用、冒领和扣押农村低保金等情况出现。对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提高低保工作水平。明确规范了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环节。我镇要依法办事,及时受理农村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我镇建立完整的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强化痕迹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网络化管理,增强低保工作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关心,宣传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规定,让这一惠民工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注农村困难群众,支持农村低保工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情况,公开保障标准、审批程序和补差金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为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城乡低保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20__年城乡低保工作在20__年工作基础上,在以村居委会为中心和镇民政科的支持下有序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初步实现了“保障对象公开化、运行程序规范化、保障办法多样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四化建设”。

20__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我镇城乡低保保障总对象1549人。

(二)为使低保对象做到“有进有出”、低保标准“能升能降”,不断加大动态管理力度。20__年我镇对原享受城乡低保人员进行了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超标的10户30人给予退出低保保障,换成更困难的老百性。使我镇城乡低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三)20__年我镇对享受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6户6人给予了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支出救助资金3万元。

(四)20__年按照上级要求对城乡低保进行整改,我镇抽调了相关工作人员对新增申请享受城乡低保52户家庭生活状况进行了审批前调查、走访,对新申报对象做到三级评议、评审、三榜公布。并将所有的1180户、1549人农村低保人员名单在各村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给予了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进一步加大了群众监督力度,确保了我镇城乡低保审核、审批从真正意义上作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20__年我镇对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病、因灾、因上学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6户6人给予了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发放救助金5400元。

(六)20__年我镇完成了城乡低保微机信息的复查、汇总、上传工作。

(八)20__年为使新增农村低保名额审批做到程序合法,步骤到位,我镇对八个村委会上报的低保材料进行逐一认真仔细审批,对审批不合格人员材料全部返还所属村委会,要求重新调查审核上报。确保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各类数据报表上报工作做到上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按质、按量。

(九)20__年我镇完成接待农村低保方面来访15余人次,对不明政策群众耐心细致的进

行政策讲解,对来信所反映问题给予了全面妥善的书面答复,对杜村党总支有些村所提建议、意见给予答复并对他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给予了致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低保名额有限,矛盾突出,压力较大。虽然去年我镇进行了动态管理,纳入了一部份城乡困难家庭,但要求享受城乡低保家庭较为突出,目前收到申请180户1549人,工作难以开展,社会压力较大。

(二)社镇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关于城乡低保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瞒报收入情况,部分隐形收入上报不如实。导致社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调查了解时难以掌握,造成部分收入超标家庭人员被纳入低保。

(三)、由于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大,导致乡、村、组三级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政策“吃不透”,时有群众因不了解低保政策上访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