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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大全11篇

时间:2022-06-03 22:16:25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1)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替代效应”;倾向得分匹配

一、引言

改革开放近40年来,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开始逐渐关注国内居民社会保障问题,逐步颁布并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后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政策相继出台。企业单位是否将养老保险的成本转嫁给城镇职工,即养老保险是否存在替代效应?这些都是政策制定者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相关文献回顾

目前,对于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是存在替代效应还是溢价效应?国内学术研究上仍存在争议。黎志刚和吴明琴(2014)认为西方国家总结出来的养老保险对工资具有替代效应。郑纬仁则表明城镇化水平和工伤保险参与率与养老保险支出成正比,城镇职工人均工资与养老保险支出成反比。这对本文讨论养老保险对农民工工资效应的影响有参考意义。本文使用2007年CHIPS数据中城镇职工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并使用最新发展起来的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检验用工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及方法说明

CHIPS是目前衡量全国家庭住户收入情况最好的指标之一。本文最终选择6065个样本量。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共有4869个,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样本有1196个。参保率高达80%。

本文估计收入的经典模型为明瑟工资方程,将此方程作如下变换:

yj=Aj+αDj+βXj+Ej(1)

式(1)中y是第j个城镇职工的月工资,D是本文关注的主要变量,即养老保险。X是影响城镇职工工资的其他控制变量,α和β是待估计参数,E是随机误差项。我们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来控制个体的人力资本等特征变量,选择性偏差问题将会得到解决。首先,我们根据将城镇职工分为两个群体,“参加养老保险”为参与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为控制组。ATT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使用Probit或者Logit模型得到倾向指数,其次,在匹配的基础上计算ATT值,公式如式(2)所示:

ATT=E[Y1i-Y0i|Di=1]

={E[Y1i|Di=1]-E[Y0i|Di=1]}

=E[{E[Y1i|Xi,Di=1]-E[Y0i|Xi,Di=0]}|Di=1](2)

四、实证结果

通过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实证检验,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匹配前与匹配后,养老保险的参与组和控制组的平均月工资,以及两组之间的差异。表1中匹配前的参与组平均工资是2387元,控制组平均工资是2103元,匹配之前的ATT值是283元。显然,匹配前的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是溢价效应。但是,匹配之后的控制组工资上升为2553元,而且控制组工资高于参与组工资,城镇职工工资和参加养老保险之间是存在替代效应的。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对工资影响效果的准确性,接下来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重新估计,对上述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表2是分别使用一对一匹配方法和核匹配方法计算的ATT值,结果都具有统计学意义。

五、总结

由实证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对城镇职工具有替代效应,企业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险时,会将其作为用工城镇转嫁给城镇职工,从而在短期内降低城镇职工工资。所以针对这些问题,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利益,首先,在指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应该让城镇职工群体和企业都应该少缴纳养老金,而政府应该给予更多的补贴。(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2)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它对于我国的国民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稳定国家经济和居民安定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我国人口较多基数大,而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又低,进而导致会出现许多的问题。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对于目前经济体系而言,养老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的体系以及水平。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制度,即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主要是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的20%,这些部分都会被纳入统筹账户。从我国养老金水平发展上来看,从2002年至今一直都处于稳定上升阶段,基本增长率为12%左右。相比较同期的工资涨幅比例而言,平均每年增加约23%左右。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式逐渐到来,老年人口的系数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也就越多。通过调查数据发现,2010年我国城镇中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为1:3.9,到了2011年则变为1:3.1,之后运用大数据分析预计2030年这个数量将达到1:2.4。同时根据现如今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2032年左右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基金将出现收不抵支,因此必须及时的对其进行改变。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养老保险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对于我国城镇居民而言以及国家经济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会直接关系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平性的问题近几年,社会的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才可以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效率,而养老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公平首先要实现的。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能够最直接的反映社会与我国经济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国家安全,但是其中不应当存在过大的差距。然而实际上却会存在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参保人数不高的现象所造成的,除此之外还有不同类型的单位养老待遇方面差异巨大。2.养老保险覆盖性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点:(1)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社会上大量的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而言以及农民工都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当这些人到了老年之后又得不到社会保障,不然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2)覆盖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的参保意识淡薄,核心问题为缴费过高。过高的缴费会提高单位的人工成本,对于单位而言也是间接的降低了其盈利水平。许多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会以各种形式逃避拒保。3.退休制度落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的平均寿命与之前相比较会得到延长。而退休年龄却未发生改变,这就会造成人们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变长。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没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一些地区还将提前退休作为降低失业率的重要手段。

三、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1.建立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统账结合的制度,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因为此项改革未成熟,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能得到统一,企业也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在此方面的发展目标进行深化改革,统一制定标准。这样可以打破户籍的界限,进一步的体现养老保险的公平原则。养老保险应当是没有身份之间差异的,无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工作人员,亦或者是农民工只要在同一地区工作都应承担相同的缴费比例,到期之后享受平等的养老标准。统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能够推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工作,同时能过做到人人有保障,这样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发展。2.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是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方法。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覆盖的主要有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人数的降低,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都应当积极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制定改革城镇内小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当其相关制度成熟之后可以向全国进行推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对于我国的稳定以及发展而言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并不乐观,受益人群并不广泛,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因此我国必须健全城镇养老保险相关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积极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三林.浅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缺陷[J].经营管理者,2012,(10):150.

[2]邓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可持续性的精算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3)

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对各县、市、区调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调待的政策解释工作。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工作。

二、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省厅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学习掌握新政策,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落实,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继续推动养老保险政策落实

进一步落实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加快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继续推行企业年金制度。落实省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政策。

四、继续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

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的解决办法,不断提升衔接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注意细节的改善。

五、研究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开展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新人待遇偏低、养老保险待遇倒挂等有关问题,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的职能,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为省厅出台新政策提供依据。

六、继续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4)

到目前为止,经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账户“空帐”问题严重

1990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从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型,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对于改革前已退休的职工和改革时在职的职工,制度的转变使他们的养老金来源成为国家的一笔“历史债务”。但政府并没有为这笔债务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社会统筹的资金也并不够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而,为了确保养老金的发放,不得不动用本应作为积累使用的个人账户,这样便使得目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变为“空帐”并恶性循环下去。

(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养老金现象严重,扩大养老金覆盖面任务艰巨

由于国内企业对养老金的缴纳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没有准时、准额缴费的观念,而国家对这方面的诸项规定又很难获得有效执行,使得目前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拖欠或逃避缴费养老金的现象。再者,国有企业养老金参与率占据主要份额,而城镇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养老金参与率远远低于国有企业,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同时,参保离退休职工比率是参保在职职工上升比率的一倍以上,极大地增加了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

(三)缴费率增加,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重

1991年,我国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16%,而目前的缴费率已上升到24%。这种比率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10%),甚至高于国际警戒线(20%)。过高的缴费率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造成缴费企业与不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性,对国家鼓励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产生消极影响。在目前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缴纳“四金”以外,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个人所得税,现行养老金缴纳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使得目前发放的养老金的来源绝大部分出自工薪阶层,这对我国发展中产阶级、改善居民收入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统一权利与义务,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要真正的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必须加大力度监管城镇企业的养老金缴费问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保险领域一条重要的原则,在养老保险领域更是如此。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职工在企业间流动时,养老金收缴体制不健全、不同企业实施不同养老金制度、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过大等问题为养老金的顺利过渡带来麻烦。职工在企业间迁移时,工作年限、社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等,也是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处理,最终会影响企业间人才的流动,阻碍劳动力大市场的形成。

(三)解决国家社会统筹财政压力的需要

养老保险的“空帐”问题,是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去填补已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办法,必然使得个人账户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同时,退休工人数量的逐年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无疑会给各级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只有进一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泡沫问题。

三、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做实个人账户、调整“四金”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在进行养老保险改革时,应承担起转制成本的责任。但历史经验证明,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并不具备可行性,因而应改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以此消除用个人账户“空帐”现象、弥补“历史遗留”的恶性循环问题。同时,应将一部分国有股份变为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此外,还应调整“四金”及个人所得税缴费金额,减轻企业负担。

(二)实现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能否保值增值,是确保养老金长期收支平衡的关键。国家可以利用宏观调控措施,先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一些稳定可靠、回报率较高的基础措施建设项目中去,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养老资金的市场化运作,从而推动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随着投资对象和渠道的多元化,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将拥有更多、更大的发展舞台。

(三)减少城镇企业职工的负担

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空帐”问题,不仅为在职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支付带来隐患,也增加了在职职工目前的缴费负担。政府与企业、个人相比,应更多的承担转型成本责任,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等方式,或者直接投入更多的财政,来妥善处理改革所带来的“遗留问题”;对于养老保险中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取消,以减轻企业职工的负担。

(四)严格退休程序的审批制度

城镇企业在审批提前退休职工的退休程序时,应制定完善的审批模式,杜绝钻企业制度漏洞的现象发生;对于提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可适当提高。在下岗职工养老金问题上,可将其归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失业保险制度中。

总之,制度改革所引发的隐形债务、养老金地区不平衡、资金难以保值、各企业间待遇不平等问题,都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目前存在的问题。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更加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不仅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也是职工个人的期望所归。

参考文献:

[1]左学金.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中国养老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 2001(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5)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从中国的负担能力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基本”功能也算是实现了,但制度的可持续性却令人担忧。

1997年在改革原有退休金制度的基础上,中国建立起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有三个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

到2014年,这个制度的参保人口为3.4亿,其中在职职工为2.5亿人,8500万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制度的赡养比为2.9∶1。应该看到,在一个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能覆盖城镇就业人口的70%左右,已经是很好的了。

制度建立时,政府希望人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能达到58%。但事实是这一指标在1997年时为76%,从1999年后便开始迅速下降,到2003年降为57%,已经到了政府设定的目标以下。

此后,政府通过连续11年调整待遇来防止养老金替代率的大幅下降。尽管如此,由于工资增长水平高于养老金的调待,替代率还是下降的,直到近两年才稳定在42%。

从中国的负担能力来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基本”功能也算是实现了,但制度的可持续性却令人担忧。 财务制度的近虑远忧

说一说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形,就知道我们的问题了。美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8.8岁,用于养老部分的费率只有10%,雇主雇员各出一半。美国的退休金替代率一直在40%左右,除了退休者本人以外,没有退休金的配偶可以终生拿其一半的养老金,残疾人可以从中拿终生的年金,退休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拿年金至成年。

上世纪70年代,美国人天天说自己的养老制度要破产,90年代说到2032年养老制度要破产了,现在又说养老制度到2042年要收不抵支。而事实上从1983年美国将保费提高到目前的水平后,年年都是收大于支的,养老金结余由1997年的390亿美元上升到了2014年的2.8万亿美元,政府的补贴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中国的人口预期寿命是73.8岁,比美国年轻,可制度赡养却同美国一样,费率则比美国高太多(企业缴费20%,进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进入个人账户)。中国的养老金替代水平与美国相仿,可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却是让人忧虑。

许多人很乐观,说养老保险有滚存结余,所以近期财务状况良好。可是却忽视了制度希望积累起来的个人账户资金却被挪用去发放当期养老金。

个人账户的负债,即所谓“空账”,在2013年为3.1万亿元,当年全国累计结余仅为2.8万亿元,制度整体为负债。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口袋里有10元钱, 可他还有一张11元的欠条在别人口袋里。

2014年,不考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经有22个省市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2014年保费征收2.03万亿元,同比增长9.7%,而当年养老金支出达2.18万亿元,同比增长17.8%,支出的增长速度高于收入增长速度8个百分点,即期收支缺口达1500多亿元。

长期看问题更严重。最近浙江大学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如果中国不对养老制度作任何变革,2015年至2050年,全国养老金收入将从2.03万亿元逐步增加到24.31万亿元,年均增长7.36%,支出从2.18万亿元增加至45.07万亿元,年均增长9.04%,年度收支缺口将从1536亿元扩大到20.76万亿元。至2023年后,不再有滚存结余,到2050年,积累征收与支出缺口将达到当年GDP的31.21%。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财务困境的内外成因

只有了解了养老保险财务困境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

先说外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外部原因,是政府没有承担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以及完全的代际转移支付向部分积累制度转型的成本,这些成本都由目前的参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来承担了。

当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数以千万计的国有企业职工以较少的义务进入新制度并获得保障,虽然财政对新制度给予了一部分补贴,但却远远不足,所以当下正在工作的一代人承担了这一转制成本。政府对“老人”和“中人”的责任边界不清楚,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养老保险这个共有产品的主体在负担,这是问题的部分原因。

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退休金制度其实是企业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制度,而现行的制度是部分积累制度,即希望目前的工作人口既赡养已经退休的老人,同时又为自己的老去做部分的准备。

这种转型是有成本的,而成本本应该由政府承担,但由于没有很好的制度安排,当缴费不够支付已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时,预期积累的个人缴费被用于当期支付,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个人账户没有资金,所以只能记入一个很低的利息率(一年期银行利息率),从制度建立以来,社会平均工资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而个人账户记息率只有不到3%,个人账户的资产相对社会其他资产越来越少,这是退休金下降的另一部分原因。

虽然财政从2000年就开始由少到多补贴养老保险制度, 2013年,财政的补贴达到当年制度收入的13%,但是上述的两个转制成本已然是一笔糊涂账,没有人说得清这笔补贴是不是足够履行政府的义务。

再说制度的内因。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我们既想要公平,又想要效率,就将具有共有产品性质的社会统筹和具有个人所有制性质的两个账户绑在一起,谓之“制度创新”。个人账户记息率过低,导致养老金水平下降,社会总福利也在下降,即有人受损,无人获利。

这种混合制度模糊了政府和个人责任的边界,当退休人口早逝,账户还有资金时,子女可以继承,相反,当人还活着,个人账户资金发放完后,社会统筹将继续补齐这部分养老金,公平和效率尽失。

另外,制度设计设置了高费率,同时却降低了其他门槛,强调一致性而忽视了中国初次分配存在较大的差距;忽视了城镇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收入在数量和稳定性上存在差异性,希望用一个制度覆盖全部就业甚至是非就业人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本是为有雇主的职工设计的。1997年时雇主雇员共缴费为工资的20%,但因收不抵支,2005年费率被提升到28%。同时为了“广覆盖”,鼓励自雇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另为他们设计一个费用为20%。

除了费率之外,其他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都很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为15年,退休年龄还是一如既往的女性50岁、男性60岁(在计划经济下的退休金工作年限要求是30年,更不用说发达国家除了美国外一般要求缴费年限为30年-40年,退休年龄男女多为65岁)。这引发的问题是部分参保人义务太轻,与养老金权益严重不匹配,导致部分人主动或者被动以低门槛参保,道德风险产生并影响了公平性。

由于管理水平不够,费率是透明的,但费基是不透明的,高费率引致人们在费基上逃避,因为存在两个费率标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雇员雇主合谋以20%的费率而不是28%的费率参保,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保费收入,也增加了制度的不公平性,老老实实缴费的人是吃亏的,“搭便车”的人是占便宜的。所以政策费率很高,实际缴纳的保费与工资基数比,大约只有18%左右。由于工资收入的不透明,非正式部门的参保人可以选择最低的费基,当然还可以选择最低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当有太多的人在缴费环节有机会选择较少义务,而在支付环节倾向于向上看时,制度的收不抵支是必然的。

在发达国家,道德风险相对较少,在中国,劳动收入的非工资化和非正式部门劳动收入的现金化,则使得这种道德风险成为普遍现象。

比如,北京是市级统筹(相当于省级统筹),为了照顾郊县的覆盖率,其最低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一个郊区的数据显示,2006年到2014年的退休人员中,60%以上的人是以40%以下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90%的人员缴费基数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这显然不符合收入的实际情况。

同样一批人,2006年那年退休的,平均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为28年,2014年退休的人这一指标下降为24年。太多的人以过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最早的退休年龄获得养老金,是在职一代负担过重,退休一代养老金水平和财务不可持续的原因。 现有改革难治本

多年来,社会和政府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压力,提出了种种解决之道,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等已经实施,有些涉及“分蛋糕”的政策,如延长退休年龄、科学规划待遇调整机制,经过几年的观点碰撞,也慢慢达成共识,将会形成公共政策,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将发生正面作用。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将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进行全国统筹,也就是将事权提高到中央政府层面。全国统筹有诸多好处,但从财务角度看,只能解决地区间余缺不均的问题,并不能解决制度收支总量不平衡的问题。而且长期看来,这会使制度的收支状况恶化,原因是地方政府也会参加到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中来。

扩大覆盖面是舒缓当下财务压力的有效办法,但对制度的长期负债形成巨大的压力。扩大覆盖率就参保的公平性而言,绝对是正确的,但就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而言却是一把双刃剑。从2005年开始,通过较低的费率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或者通过补缴、趸缴等措施,覆盖率得到大幅提高,当期保费收入也明显改善。但这部分参保人员通常是以最低费率、最短交费年限参保,一旦进入退休年龄,他们对制度的保费贡献在3年-5年内就可以通过养老金拿回。在剩下的二三十年的生命余岁中,他们领取的养老金全部来自于在职人员的贡献,加剧了代际间的再分配不平衡。

刚刚公布的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全民参保的目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强调,下一步的工作将是解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1亿多城镇就业人口的参保问题。如果他们参加同一制度,制度又不做改变,未来的压力可以想见。

国有股减持充实全国社保基金一直在做,五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但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全国社保基金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准备金,它的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股权的划转和一般财政,与养老保险基金不是一回事,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动用。目前该基金只有1.5万亿元,即使做到6万亿元,也解决不了养老保险的缺口问题。更何况有一个根本性问题无法解决:并不是所有人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用全体人民的资金来补贴该制度是有理论障碍的。

逐步延迟退休年龄,增收节支,加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提高年长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上世纪50年代规定退休年龄时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多岁,到改革开放之初时,劳动保险法下的退休制度是37个人工作,一个人退休,老年人的赡养负担根本不是问题。

时至今日,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达到73.8岁,养老保险的赡养比为3∶1,但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改变。基于养老保险的财务恶化,延迟退休年龄被提出讨论,因为涉及群众利益,一时间争论激烈。直到最近,相关部门才宣布将适时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延迟退休年龄可以从增加保费收入和减少退休金支出,可双向正面影响制度的财务状况,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可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一举多得。

但是细想一下,延迟退休年龄对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作用可能没有想像中大,原因是它只能约束体制内的雇员,而对体制外的参保者约束力较小或者根本没有约束力。比如私营企业完全可以不雇年长的劳动力,灵活就业人员完全可以选择45岁或者更年长才参保,只要满足15年缴费要求即可。

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减少制度的支出也是一个办法。为了满足“保基本”的目标,在“分享”的理念下,过去11年每年都大幅提高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替代率下降的趋势稳定了,退休老人高兴了,制度的财务状况却日益恶化。批评调待是非理论的声音多了起来,目前各界正在讨论建立“合理的待遇调整机制”,可以预期未来的调待水平会有所下降。 更多改革需提上日程

仅有上述的方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更多的改革才能保证制度的长期可持续。

首先是通过立法关注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社会保险法通过已经五年了,在法律指导下,政府在广覆盖和保基本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现在是时候通过完善立法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了。

其次是明确政府对经济体制转型引起的养老成本的责任,计算政府责任总量并建立偿付的机制,“明债明还”。养老保险是参保成员的共有产品,政府与保险制度应该有清楚的责任边界,参保成员不应替政府承担经济体制转轨成本,政府也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成为无限责任人。

再次是建立二元制度达成多个目标。以上的分析说明,在同一个制度里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不可兼得,要想同时获得这三个目标,我们可能需要建立健全两个制度,一个是现行的为正规部门提供保障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让该制度回归它最初的本意即“保职工”,提高各项参量,实现“高进高出”,平滑职工终生收入,并保证制度可持续。另行建立一个国民养老金制度,放宽进入和获取养老金的条件,政府适当给予贴补,实现“低进低出”,平滑低收入者的终生收入。客观来看,制度二元或者“碎片”的负面影响比“保不住基本”和“制度不可持续”来得小。

再有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离,个人账户变成自愿性养老制度。这一建议不是直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但对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却是有利的。这个办法一则可以消除个人账户的效率损失,增加社会总福利;二则可以降低养老保险的费率,有利于发展多支柱养老金体系;三则降低费率有利于减少规避费基的道德风险,有利于扩大费基并增加缴费的公平性;四则有利于减轻正规部门中等收入者的缴费负担。

另外,提高职工养老保险的交费年限,增加缴费人的义务,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延迟退休年龄只对部分人起作用,而提高缴费年限则对所有人起作用。目前,缴费年限对制度的收入以及对个人养老金水平的影响还没有受到应有关注。事实上,提高缴费年限不只是对制度的财务有正面的影响,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缴费年限的因素是重要的,所以提高缴费年限直接与个人的养老金水平有关,同时提高缴费年限可以避免部分“搭便车”的问题,提高制度的公平性。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6)

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7%逐步增长到2015年的10.5%。面对巨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养老保险制度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2015年,我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和社会保险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41.2%和16.9%,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占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50.23%。由此看来,在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评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绩效对于了解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险总体绩效来说具有较大的代表性。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文以公平和效率作为构建指标体系的核心理念———综合评定养老保险政策的投入、过程和产出来体现政策效率,并在其中融入覆盖率、赡养比、社会化发放率等指标以体现政策公平。同时,在此基础上结合结余率、结余可支付时间等指标以突出财务可持续的重要性,由此构建包括投入、过程和产出3个层面共10个绩效评估指标。在投入层面包含政府养老保险负担率、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率、个人养老保险负担率三个指标。企业、个人和政府是各地区实施养老保险政策的三大资金投入主体,也是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三大主要来源,因此,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负担率可以体现出各地区在养老保险投入环节的实施效果。在过程层面,包括老年人赡养比、当年养老金收支结余率、基金累计结余率、社会化发放率四个指标,它们都是养老保险资金投入后的运行过程中所反映的绩效,涵盖了社会、经济和行政三个方面,可以系统地反映出当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当养老保险基金经过收入和支出等一系列环节后,所产生的结果就是产出绩效,因而产出层面包括养老保险政策的覆盖率、养老金对商品服务的购买力、养老保险基金可支付时间(月),它们分别能反映出养老保险的政策效果、对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可持续状况。此外,指标的可测量性和代表性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绩效评估结果的真实程度,因此,结合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准确性,本文将选取尽可能少的指标以期反映出尽可能多的内容。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绩效的实证分析

1.样本选取和数据预处理出于对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的考虑,本文选取了2014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数据,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中国统计年鉴(2015)、各地区统计年鉴(2015)、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以及各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告。本文所运用的数据都是对上述数据来源进行的直接引用或间接计算。在指标体系中,首先要采取线性变换的正向化处理方法:y=max(x)-x,以对表中的逆向指标进行正向化处理,接着还需将所有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考虑到本文的研究样本都为客观数值,因此本文采用无量纲化处理方法中的均值化方法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绩效的主成分分析对原始数据进行正向化和均值化处理后,接着对数据进行降维,可以计算出经过预处理的数据的特征根、方差贡献率、累积贡献率和主成分负载系数。分析过程中共有三个主成分被提取,累积贡献率达79.423%。因此,可以用被提取出的3个主成分来代替原来的10个指标,表达出79.423%的指标信息,并且这三个成分互不关联,从而简化了数据研究,极大地提高了研究效率。根据表2提供的信息,运用主成分得分公式可以分别得出三个主成分的计算表达式,依据这三个主成分的计算表达式可以计算出各地区在这三个主成分上的得分。在计算各个地区的综合得分时,则需要把各主成分的贡献率占累积贡献率的比重作为权重再乘以相应的主成分得分计算出各省、市、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绩效的综合得分后,可以进一步得出各省、市、自治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绩效最终排名(详见表3):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养老保险政策绩效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综合得分上,绩效排名最后的黑龙江与排名第一的广东相差甚远。从最终排名来看,排在前五位的均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广东、北京、浙江、福建、江苏),排在后列的多为经济发展较为一般或落后的地区(黑龙江、青海、吉林、内蒙古、甘肃等),这说明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提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社会事业的发展。然而也有一些欠发达地区(云南、贵州、山西)的绩效排名在前十以内,这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地区也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促进社会发展。同样,也有一些发达地区的绩效排名并不靠前,如天津、上海只分别排在第23位和第13位,甚至不及新疆。这反映出并不是经济发展越好,社会事业就发展得越好,一些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可能并不协调。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尚处于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状态。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绩效总体上要高于中、西部等经济水平较为一般或偏弱的地区。这反映出较强的经济实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带动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不断致力于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让各个地区的居民都能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养老保障。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并不能决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程度。发展养老保险事业、提高养老保险政策绩效还需从市场、社会和政府本身等多个渠道同时入手来避免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以在平稳运行的经济、活跃发展的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科学的执政理念下合理分配公共资源、重视社会事业的发展,从而不断促进民生的改善。

参考文献: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7)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与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比来衡量。从理论上来讲,在现收现付制下,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制度与政策因素,具体包括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额和职退比;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

(1)制度及政策因素。

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各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计发方式不尽相同,但主要依据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来确定。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全部用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即不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累积余额,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设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离退休人员年人均领取到的养老金)为IPB,离退休人数为n,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人均缴费额为WPP,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N,则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为WPP×N,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为IPB×n,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所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等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即IPB×n=WPP×N,通过简单的变换,可得:IPB=WPP×nN(1)由(1)式可知,在现收现付制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额WPP、职退比WRR(nN)成正比。

(2)经济发展水平。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本文用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越高,说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理论上就应该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养老保险,因此,人均GDP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应为正。其次,人均财政收入水平越高,说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服务资金越多,用于养老保险支出的资金也相应增加,故人均财政收入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正的影响。

(3)消费水平。

养老保险是政府或社会通过一种制度设计,使劳动者在年轻时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年老时可领取一定水平的养老保险金。本文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来反应消费水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越多,说明该地区的消费水平越高,为了维持养老保险金的购买力水平,养老保险待遇应相应提高,所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应为正。

(4)城市化水平。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率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企业职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从而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收入,对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正的影响。与此同时,由农村人口转为企业职工的这一批人,劳动报酬通常低于社会的平均工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相应较低,长期可能导致人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降低。所以,城市化率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不确定。

(二)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在职职工年人均养老保险缴费额、职退比、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城市化率对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

(三)数据来源及主要变量描述性分析

本文选取我国2001-2012年31个省份的有关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原始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库、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以及《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检验与说明

对于(2)式中参数的估计,如果就计量方法而言,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如混合最小二乘法(POLS)、随机效应(REM)和固定效应(FEM)。这些方法的基本假设和适用的范围各不相同,混合最小二乘法假设数据之间既不存在时间效应,也不存在个体效应,通常用于对短面板数据的处理。固定效应(FEM)模型的初衷是为了检验那些随时间而变化的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所以应剔除那些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解释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随机效应假设个体的误差与被解释变量是不相关的。

(二)模型的参数估计及讨论

将相关数据代入(2)式中,在STATA12.0下,用FGLS方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估计结果见表3。为了与FGLS估计结果进行对比,将POLS与FEM估计结果也放入了表3中,本文接下来重点对FGLS的估计结果进行分析。

(1)制度及政策因素。

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政策而言,在职职工年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额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为正,且在1%水平下显著。在职职工年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额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弹性系数为0.5694,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职职工年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额每提高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提高0.5694%。这一发现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基本一致,我国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个人的缴费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金额等因素来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多缴多得,体现了保险的激励原则。从职退比来看,职退比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职退比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弹性系数为0.4632,即职退比每提高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应提高0.4632%。这与目前我国选择的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财务模式紧密相关,在现收现付制下,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越高,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相应也应越高。这一发现与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和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一致的。

(2)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GDP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人均GDP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弹性系数较小,仅为0.1349,即人均GDP每提高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应提高0.1349%。这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模式和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相符,在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模式中,劳动者通过资本获得的收益往往大于劳动获得的收益,而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劳动工资,并不包括资本收益。所以,人均GDP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虽为正,但弹性系数并不大。人均财政收入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弹性系数为0.0812,且在1%水平下显著,即人均财政收入每提高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应提高0.0812%。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除企业和个人缴费外,财政往往要进行适当的补贴,当一个地区人均财政收入较高时,对养老保险资金的补贴也较多,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消费水平。

在消费水平方面,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为正,且弹性系数为0.0789,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我国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和居民的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从研究结果来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既小也不显著,这说明我国各省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

(4)城市化水平。

实证结果表明,城市化率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为负,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城市化率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弹性系数为-0.3459,即城市化率每提高1%,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降低0.3459%。其原因可能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提高,以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量转化为城市企业职工,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在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提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整体规模,但由于从农村转化为企业职工的这一批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专业的职业技能,导致劳动报酬通常低于本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相应较低,从而在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拉低了人均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阶段拉低了人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即降低了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综合考虑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政策、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和城市化水平的基础上,以我国2001-2012年31个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①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额、职退比、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对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城市化率对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在职职工年人均缴费额和职退比是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最主要因素。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影响仅为0.0789,且在统计上不显著,这说明我国各省在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时,对居民的消费水平欠缺综合考虑。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科学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过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但增加了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负担,同时引起一部分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下降,还可能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削弱,从而损害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社会福利;而过低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又不能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各省制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依据和方法各不相同,且缺乏科学的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部分省份在确定待遇水平时主观性较大,没有一个客观的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标准。因此,在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缴费工资水平、缴费年限、职退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城市化率、城镇人口预期寿命、财政负担等因素,并注重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与激励性,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科学合理。

(2)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分离遗留养老费用。

我国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政府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我国各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省份为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收入的20%,个人缴纳工资收入的8%。总的来看,我国各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而人均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较低。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把大部分社会统筹资金消耗在了遗留养老费用上,并希望通过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来填补这一缺口。遗留养老费用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所付出成本的一部分,这部分成本不应由一代人来负担,而应由获得改革好处的几代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应分离出遗留养老费用,把遗留养老费用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并由国家的财政收入逐年填补这一缺口;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激励劳动者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8)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调查预测,到2050年,中国每五个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而到2150年,则变成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中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随之而来的,老龄化的加重意味着老年抚养比越来越高,更多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足以保障与日俱增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沉重的人口压力使得人们不得不将注意力放到养老保障上。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并不乐观,其中,由于养老保险激励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出现了逃费、欠费的现象,使得财政收支不平衡,养老保险财政收不抵支,亏空严重,仅仅能支撑一小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生活得不到保障。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城镇职工参保是当今完善养老保险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机制,坚持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鼓励参保缴费,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长久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缓解财政压力,使大部分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基本的生存权利得到保障。本项目旨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强调激励政策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鼓励职工积极参保,多缴多得。同时,提出当今养老保险激励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找出这 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及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养老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定期给付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53年,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修订,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这个政策采取的还是国家和企业共同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企业职工不需要缴纳费用。1986年,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的工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国家首次放弃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共同负责的社会现代化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费率从1991年标准工资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同时,退休职工的待遇水平与其在工作期间的缴费相关联,进一步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起基本养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个决定进一步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在各地区进行试点,允许个别地区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单位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宣布由2006年1月1日起,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金缴纳完全由职工个人负责,企业和国家不再向个人账户缴纳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缴费率从11%降低到8%。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是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而创新的一种养老保险缴费模式,企业职工个人、企业和国家都要承担一部分养老金缴纳的责任,同时,将职工退休养老金与其工作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挂钩,进一步激励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了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同时也为国家的财政减轻了一部分压力。除此之外,还形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我国现养老保险仍以第一支柱为主。

二、由于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的缺失对公平与效率产生的影响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的“统账结合”这一模式,是我国根据国情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在这么多年的运行中,积累了无数的经验和教训。但是,这一模式并不是万能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发展变化,加上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改变,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也逐渐地暴露出来。

自建国以来,我国各级领导人就不断强调居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同时,也更加注重在分配与再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而养老保险作为我过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既有一定的再分配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职工对养老金缴费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养老保险激励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只一味地强调缴费的公平性,将在职职工的缴费完全在全社会范围中统筹,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与其工作期间的养老金缴费关联不大,使得一些高收入的职工得不到其相应的养老金水平,大大打击了职工缴费积极性,养老保险仅仅实现了公平,但在效率方面并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现象严重

直到1993年之前,我国养老保险一直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度,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是由正在工作的职工进行支付。而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严重,退休人员的数量增多,这种制度带来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现收现付”向“统账结合”转变,养老保险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承担,大大减轻了企业和国家的负担。但是,由于要解决改革前退休的那部分员工的养老金问题,国家采取将社会统筹的那部分养老金支付给那些改革前退休的职工。

但是,由于老龄化的加重与提前退休的浪潮,社会统筹的那部分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的退休员工养老金,因此,需要国家进行财政补贴,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不足,不得已使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补贴,因此造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而同时,由于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了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不够,出现了一部分人不愿参加养老保险或是出现了欠费、逃费的问题,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使得个人账户中资金不足,更加导致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而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在近些年越来越多地暴露在大众的视野内,引起了很大的社会争议,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是它所追求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则损害了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同时,由于个人账户都是空账,无论职工在账户中存入多少钱,都还是空账,不利于调动在职职工在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更不利于提高效率。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称,截止2014年底,个人账户空账额超过3.5亿元。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快速增长,即使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累的所有资金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仍然会有较大空额。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用了一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口袋里有10元钱,,可他还有一张11元的欠条在别人口袋里。” 李珍表示,个人账户既没有增进效率,也没有解决人口老龄化情况下退休收入保障问题,却引发了退休收入的下降,长期来看必然对制度的财务平衡产生压力。【1】从2001年开始,国务院进行了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将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不再记入个人账户。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未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直接相关。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75%,地方政府财政承担所需资金的25%。但由于个人账户空账的数额巨大,各级政府用来补贴养老保险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隐形债务越来越大,无法弥补,给政府的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养老保险覆盖率过低

由于我国经济形势的影响,一些公司出现经济不景气的现象,导致员工失业率上升,养老保险的征缴也出现了困难,加上养老保险激励制度的缺失的问题,广大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一些职工认为把钱投入到养老保险中还不如存在银行或者拿去投资,因此出现了部分个体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存在着少缴费、不缴费的现象,还有一部分的城镇职工和进城务工的人员由于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收入过低等原因,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虽然养老保险的总参保人数在不断上升,但实际缴费人数却在下降,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运行和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合计达到8.42亿人,其中2.29亿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我国人口总数中,剔除16岁以下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等群体,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约为10.5亿人。[2]据此判断,目前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总体覆盖率已到80%左右。

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124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906万人,增长5.9%;比2009年底增加10574万人,年平均增长7.7%。但是《报告》也显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的比例在下降。2014年,企业缴费人员19431亿,比2013年增加470万人,占参保职工的比例81.2%,比2013年的占比下降2.8个百分点,比2009年下降6.5个百分点。

《报告》分析称,导致缴费人数占参保职工人数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困难群体中断缴费比较多,主要是部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且不稳定。二是部分人员对养老金计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等政策不够了解,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不愿再继续缴费。三是一些人在多地就业过程中未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因而即使在新就业地已经参保也可能被原参保地统计为中断缴费人员。而一些职工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为,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一方面,我国的养老保险仅仅只覆盖到了一部分的城镇职工,而更大一部分的进城务工人员、私营企业人员和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被加入到养老保险中,这就造成了一部分人员在退休后享受不到他们应有的养老金,这大大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发展;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较低,参保人数过少,国家财政对养老金的方面入不敷出,社会统筹方面的基金不足,不得已动用个人账户的基金,对社会的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3、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

我国当前行使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养老保险激励政策不足的影响,个人账户基金收入不足以满足国家财政的需要,导致国家将缴费压力都放在了企业身上。其中,企业对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最高为20%,但实际上,在一些地区,由于退休人员增多等原因,一些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竟高达30%,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压力。根据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远远高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美国,企业缴费率仅有6.2%,英国为12.8%,德国9.75%,俄罗斯为8.2%。由此可见,加上综合国力与经济水平的比较,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确实过高,一些中小企业难以承受如此高的缴费率,因而出现了逃费、拖延缴费的现象。

这一点,通过精算技术就可以很容易地用可比较价格加以验证。假定年均记账利率为3%,通货膨胀率为3%,即不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的影响,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储期30年,只要每年的工资增长率g>0,g便是个人账户每年的边际损失率。鉴定未来新常态下我国的工资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g=4%,不到20年,这笔财政补贴的现值就微乎其微了。[4]

因此,养老保险要想对职工有足够的吸引力,还需要调整养老保险金的收益率,这个利率要基本与银行持平,同时还要考虑职工退休后出现的通货膨胀与货币贬值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不任由养老保险基金发生严重的“时间性贬值”、“沉睡式贬值”,才能吸引和鼓励更多的职工将闲余资金都投入到养老保险中。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与监督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的基石和保障。现今,我国在养老保险激励制度方面相关的法律还几乎是一片空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养老保险法》,使得我国养老保险的改革面临着更多的困难,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于激励制度的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应有的养老保险,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对托缴、欠缴和不为职工缴纳应有的养老保险的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一些拒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没有逃费现象的发生,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征缴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职工能够放心进行养老金的缴纳和领取。

同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养老保险的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在执行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时,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相关的执法人员都能依法办事,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保障每个违法的行为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郭晋晖.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额超过3.5万亿[N].第一财经日报,2016.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4[R].2014.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我国正健全多缴多得的养老保险费激励机制[N].北京日报,2016.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9)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21-02

一、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现状

从历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国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大于支出,但结余并不多,一旦次年缴费人数下降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的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空账达到2.6万亿元。但到2012年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额已达到29 543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为23 941亿元。这意味着,即使把所有基金积累全部用于填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仍然会有空账。隐性债务的显性化是比较复杂的,但从目前缴费人数不断增多、人口老龄化不断严重的情况可以看出,隐性债务会是个比较巨大的数额。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仅仅指表面的养老保险资金收入与支出不相符,还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与隐性债务。我国实行半积累制的基金运作方式,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统筹账户内的资金统一运作强调养老保险的互济性,资金本金与收益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发放;个人账户强调个人的贡献,资金本金与收益在职工退休时分期全部返还缴费职工。但由于种种原因,统筹账户内的资金不够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这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就被挪用以支付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隐性债务是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计划终止时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应得养老金权利的现值[1]。当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越多,到期需要支付的养老金就越多,隐性债务越大。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原因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的。可以从以下三个大方面来理解其形成原因。

第一,制度设计缺陷。首先是制度设计内的缺陷。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半积累制转制的过程中,没有设计出“老人”即转制前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来源,“中人”的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不足,这部分转制成本最终由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消化,形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债务;其次是退休年龄偏低。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原职工退休年龄予以延续,即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与世界退休平均退休年龄相比,我国退休年龄偏低。另外,人均寿命不断延长、人们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都显示了退休年龄应该适当提高。提前退休不规范,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加大了资金缺口。

第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不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是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管理的不善使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难以填补甚至越来越大。首先是监管不严,养老保险金的挤占、挪用时有发生。2006年反腐败第一大案“上海社保案”,牵涉资金高达数百万。其次是缴费基数不实[2]。在我国,工资收入远远小于实际的劳动收入,源于工资收入分配复杂化、不规范。企业会以各种名义发放不统计在“工资总额”内的收入,而这部分收入是收缴时难以核定的。再次是对高收入者收缴基数低。我国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最高额度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300%,这样减弱了养老保险的互济性。最后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形式单一。根据国家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大部分用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投资形式单一,投资收益率低。

第三,人口老龄化与通货膨胀的影响。当某国或某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时,该国家或地区则称为老年化社会或地区[3]。老年人口增多而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即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增多而缴费人数减少,这无疑会加大养老保险金缺口。通货膨胀会使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贬值。在投资收益率不高的情况下,高通货膨胀率会使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缩水。

三、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形在成的原因是复杂的,相应的,要消除缺口也要采取各种措施相互配合解决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决问题。

第一,化解转制成本,强调政府责任。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养老保险资金补贴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实现政府对养老保险资金的兜底作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很大一部分贡献被凝结在国有资产内。所以,在养老保险资金出现缺口时,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体现了国有企业对职工养老的反哺作用;发行养老保险福利。福利有着成本低、成效大的优点。目前发展较好的福利、体育为福利事业与体育事业筹集的一部分资金。借鉴福利、体育的成功经验发展养老保险福利,再进行适当的宣传,定会化解一部分养老金缺口。

第二,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应包含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包括资金的筹集、运营、支付。制定完善养老保险金筹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一旦发现漏缴、欠缴行为绝不姑息。加快制定投资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方案,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建立更加合理的支付机制,养老保险金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提高不断调整。对于提前退休者要相应减少资金支付。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让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企业、全体大众都参加到监督中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第三,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大部分用于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养老保险金极容易贬值。应尽快建立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分散投资风险。坚持养老保险金投资运营市场化、多元化的原则,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投资机构进行运营,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政府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与发展金融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债券、股票、实业项目(如大型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的投资,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率,弥补养老保险金的缺口[4]。

第四,向社会筹集――举办各种形式的慈善晚会,企业家、商人、明星、歌手都应伸出自己的援手。在2009年6月举行的中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会议上,蔡继明委员说:“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制定各种政策,激励占有大量财富的人为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弥补贡献一份力量。每年定期举办慈善演出,邀请明星、歌手、企业家前来助阵,现场观众也可以参加捐赠,所得收益悉数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这种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尤其是财富占有者的力量,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

第五,延迟退休年龄。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平均寿命都大大提高了,这是可以延迟退休年龄的基础因素。退休年龄延长,可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由于老龄化的到来,每延迟退休一年就带来相当大数额的养老保险金收入[5]。

参考文献:

[1] 晓军.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债务水平的估计与预测[J].预测,2002,(29-30).

[2] 郑秉文.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急需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3).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10)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制度。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提倡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和职工应尽的义务,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每个职工的权利。

第六条 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业务,依照法津、法规规定征收、支付、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费率、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基金增值收入;

(五)上级补助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财政补贴;

(八)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转移支出;

(三)管理服务费;

(四)按规定向省上缴的调剂金;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根据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的部分;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并向职工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情况,确定记帐利率。具体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除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外,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其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十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欠缴。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可以申请暂缓缴纳。一次暂缓缴纳期 限不得超过半年。暂缓缴纳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企业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必须依法从清理财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留足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限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转交到接收其离退休职工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被拍卖、兼并的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接收单位负责缴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进行变现,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从其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充抵的资产进行变现,变现所得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人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保险机构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政策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五)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一)、(二)、(三)项或(一)、(二)、(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企业职工199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2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一)、(二)项规定,但不符合(三)或(四)项规定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返还给本人,同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职工离退休后,根据职工意愿,由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或者分次支付。

职工死亡后,个人应享有的补充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可依法继承。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应存入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审计制度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借用和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的6%-9%提取积累金。

积累金用于下列情况:

(一)发生自然灾害,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发生困难;

(二)企业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

(三)出现离退休高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大于收入;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核定和使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养老保险各项支付和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省有关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按照安全、效益的原则进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其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增值部分不计征税费。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企业录用人员必须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增减、工资变动、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变更等有关情况。

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同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离退休职工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接受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组织有权对本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职工个人有权核查本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帐户储存和养老金的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强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外,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欠缴额5%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冒领额1至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借用和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本金没收非法所得外,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或者多收企业、职工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停发、减发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

(三)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用途的。

第五十三条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 附则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篇(11)

在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执政党基本路线的基石,经济发展被认为是发展的核心。这一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要内容是使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平稳过渡。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所有其他制度的选择都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本是和经济制度相并列为国家重要制度。但在养老保险改革的初期,它仅被定位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作为配套措施,它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减轻国有企业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负担:二是使更多的劳动者拥有养老保障,以便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在模式选择上,一方面,费用要由企业一方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即费用采取社会统筹方式;另一方面,建立个人账户,使劳动者通过个人缴费为自己的养老作准备,也使更多的人能够进入制度。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社会目标并没有在政策制定者的考虑之列。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经济生活中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体现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中。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公平与效率结合”的原则,同样将效率原则放置到重要位置。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上更多地考虑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而没有顾及它对包括女性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影响。养老保险的社会公平价值追求被忽视,作为社会公平重要部分的性别公平更不在政策制定者考虑之列了。同时,作为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和调节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还受经济水平、利益关系、意识形态等政治变量的深刻影响。首先,经济水平在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上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制度模式选择的初期,我国处于全世界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行列,大量的贫困人口依然存在。在这种经济水平中,国家财力支撑有限,没有实力选择像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更注重公平的普遍保障模式养老金制度。其次,部门决策者本身具有部门利益与性别利益。在我国养老保险政策改革过程中,行政部门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政策的方向,期间缺乏其他机构和公民的参与、制约和监督。行政部门人员和企业分属不同的所有制部门,企业养老保险的改革与他们切身利益无关,他们较能理智地选择对经济发展有效率的模式而不更注重公平的模式。相对应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几十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改革后企业养老金与平均工资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仍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导致企业养老金的水平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差距很大。部门利益在养老保险模式选择中得到充分的表现。此外,在我国高层的行政部门,男女两性的比例相差很大。女性一般只占高层行政部门人数的20%左右,且其中能够对政策起关键作用的女性人员更少。女性决策人员的不足会造成政策制定中性别意识的缺失,政策对性别的影响没有受到关注。第三,意识形态的因素也影响政策变化。在经过经济改革的实践之后,人们在思想观念上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对社会公平也有了新的理解,开始承认并接受差别,在经济生活中效率的观念逐渐得到确立。在社会保障领域,则出现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观念,而忽视了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区别,在制度实施中以是否有利于效率而不是以是否达到社会公平来评价养老保险制度,这使得更有利于效率的养老保险模式得到人们的认可。

2.制度历史性成因

纵观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二十多年,养老保险的模式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选择。第一阶段,从企业保险到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改革前我国的职工退休养老制度是一种面向城镇劳动者设立的,具有显着的“国家包办、单位负担、现收现付、单一层次、封闭运行、分立并行”特征的单位保障型退休养老制度。它是在期间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被破坏,社会保障基金统一征集、管理、调剂和支出的制度难以进行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应急模式,一直实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大量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被推向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这种单位支持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基础。1986年劳动合同制的确立又使新的劳动者不能再依赖企业而享有养老保障,必须为他们寻求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这时期,许多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大量离退休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到退休金,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在经过几年的城镇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后,1991年以社会统筹为目标的养老保险改革在全国展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解决当时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危机的较为现实的办法,同时是对后社会保险退为企业保险的一种纠正。在这次模式选择中,既有建国后劳动保险金部分调剂使用的传统政策影响,又深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第二阶段,从社会统筹到统账结合。在社会统筹模式中,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主要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出现困难,以国有企业为支柱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大幅度下降,导致基金的运作出现问题。而且这种模式缺乏缴费激励机制,难以调动企业上缴费用的积极性,企业的缴费动力不足,这都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发展。这时期,学者和政府官员主要通过学习国外经验,寻找更适合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曾有两种模式引起政策制定者的思考:一是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现收现付社会统筹模式;一是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基金制养老保险模式。20世纪80年代后发达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出现财政方面的困难,中国学界普遍认为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型养老保险模式存在根本的缺陷,即使是发达国家也难以克服:而新加坡和智利所实施的基金制养老保险模式正运行良好,中国的学界和政府官员深受启发。1993年中国的一批经济学家在考察和研究了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以及智利的养老金基金制度之后,提出了个人账户基金制度的养老金改革建议,并为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所肯定。“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由此确定。统账结合的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学习国外经验及结合本国实 践基础上的一种创新。社会统筹部分是对传统模式的继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养老责任的承担,个人账户模式吸收国外养老保险基金制模式成功的经验,代表着养老责任的个人分担。它也为经济体制改革后扎根于人们头脑中的个人责任观念所认同。但这种模式对于劳动力市场中包括女性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养老权益有什么影响并没有被考虑。制度更关注的是老龄化社会到来时国家的养老负担问题,制度本身的运行效率问题。既定的制度生成和定型之后,随即会进入一个制度的路径依赖时期,即当它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其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依赖。养老保险模式对效率的强调20世纪90年代后一直存在。虽然1998年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注重公平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社会保障逐渐摆脱为国有企业改革被动配套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附属角色,而是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社会保障与改革与制度建设开始恢复其维护社会公平的本来面目”,但在养老保险改革中性别公平的价值不但没有体现,而且2005年对统账模式的修订中,养老金的发放水平的改革对女性的不利影响更加严重。

二、改善城镇企业女性职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基本思路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充分考虑家庭这一社会基本细胞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高度重视女性利益的保护,实现家庭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互补与互动。

1.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退休政策需重新审视

将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龄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综合考虑是当务之急。当然,合理选择改革时机和确定退休年龄提高的幅度是复杂的决策过程,政府应积极研究、制定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利益的退休年龄政策,承担由于退休政策影响女性养老金水平的责任,降低女性的计发月数,从而提高女性养老金水平。

2.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竞争力应着力提高

加大对女性的教育投资,重视女性的职业生涯规划,努力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加强正面宣传优秀女性的力度,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树立平等、文明、公正的社会风气,转变企业和管理者的观念,转变女性的传统角色认同,消除文化思想领域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制定专门的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成立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赔偿、惩罚措施和制度,加大企业性别歧视的成本;政府应建全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障制度,减轻企业的雇佣风险,以抵消企业的“性别亏损”,使企业自愿接受女性就业,减少女性的就业压力。

3.女性对家庭和社会的特殊贡献可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