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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5 10:46:23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1)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2)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3)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4)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8.061

1引言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从2007年启动城居保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已超过95%,在制度上已形成了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然而,不同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保障水平、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减轻居民医疗费用支出负担,哪些因素影响着居民医疗消费行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只有准确地估计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才能不断优化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医疗保险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因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会对居民医疗消费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的问题。

国内外关于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研究成果较多,但不同學者的观点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可以降低医疗消费。美国联邦政府在1974年委托兰德公司所进行的医疗保险试验(HIE)中指出,设置一定的成本分担措施对于降低医疗费用有显著作用,提高部分负担率可以减少消费者的医疗需求,进而降低平均医疗费用支出。另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并不能降低医疗消费。2012年Liu采用CHNS数据发现,医疗保险虽然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利用,但是在大病医疗支出上并未有所减少。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医疗保险可以增加居民医疗消费。刘国恩等(2011)采用CLHLS22省调查数据,建立了老人医疗服务需求模型,实证分析得出医疗保险显著增加老年人的医疗总支出,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发挥的作用明显髙于其他保险形式。

关于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影响的相关研究中,国外研究大多数以国外居民为研究样本,然而医疗技术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等在各个国家之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得出的结论也不能直接引用到我国。由此可见,研究医疗保险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其结论受到不同国家、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研究人群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通过建立DID模型消除那些不会随时间变化的选择性偏差。

2数据来源于模型构建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库(CHNS),考虑到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时间,本文选取CHNS2006年和2009年的调查数据,通过变量选取、数据合并、剔除等操作,总共得到479个样本。

2.2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DID模型评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DID的基本模型如下:

Yit==a1+b1*T+b2*D+b3*DT+Xi+Zi+Ui

被解释变量Yit为个体i在t时期的医疗支出的对数值,医疗支出为居民实际自付的医疗支出。解释变量T为时间固定效应,D为分组变量,DT是时间和分组虚拟变量的交叉项,只有个体i在2009年且参加新农合时取1,否则取0;Xi为个体特征变量,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疾病严重程度;Zi为家庭特征变量,包括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Ui为随机误差项。各变量定义及赋值详见表1。交叉项DT的系数b3就是本文关注的城居保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如果系数显著异于0则说明政策是显著有效的。为了消除个体选择性偏差,本文借鉴李晓嘉的方法,引入年份和初始自评健康状况的交叉项,从而控制不同健康状态在医疗消费上存在的不同时间趋势。另外,本文引入年份和家庭人均收入的交叉项,从而消除医疗消费随收入变化的影响。

3实证结果

3.1描述性统计

本文参照臧文斌等人的方法,将研究对象分为参保居民和非参保居民。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2,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试验组和对照组在年龄、婚姻状况和家庭人口数上差异不大,但试验组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个人医疗消费及受教育程度均明显高于对照组。

3.2回归结果

实证结果详见表3,由表可知各个模型的交叉项DT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城居保并没有降低居民医疗消费支出,这一结果在逐步增加其他控制变量后,仍然缺乏显著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显著降低参保人的经济负担这一结果,与臧文斌、刘国恩等人的研究结论一致。根据相关研究,城居保促进了城镇居民患病时的医疗服务利用,因此,城居保在没有增加城镇居民经济负担的情况下,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因此可能会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以及福利水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则有着不显著的负向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年才开始正式试点,我们调查年份在2009年,其制度不够完善,补偿水平不高,政策效果还没有显现出来。

在其他控制变量中,疾病严重程度、家庭人均收入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疾病越严重、家庭人均收入越高,个体的医疗消费越高。但受教育程度、婚姻及年龄对个体医疗消费的影响并不明显。家庭人口数显著为负,提示个体所在家庭的人口数越多,个体医疗消费支出越低。初始健康状态与年份的交叉项的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说明个体初始健康状况对于医疗消费的影响不明显,即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家庭人均收入与年份的交叉项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但控制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的增长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对居民医疗消费的影响仍然不显著。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5)

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共同点,包括医疗保险所包含的对象、缴费方式、给付模式以及筹资方式等等都高度相似,这为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有效的切入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这一决议内容,为我国实现全面医保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和目标指导。所以,在新时期,相关机构和工作组人员要着说开展制度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的手段不断促进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形成。

一、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理论概述

近年来,我国相对发达地区都已经开展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建设,包括天津、成都、厦门等将近四十个城市进行了基本医疗制度的城乡统筹。很多试点地方都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二为一组建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当前已经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果。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过程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并不等于统一。并不意味着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和管理体系一样,而是要辩证、全局和联系地看待问题,综合考虑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并且坚持社会正义以及社会救助公正的理念开展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在新时期背景下,积极开展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一体化并非是盲目的,突然的和片面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的,包括当前医保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相似之处等等,是以这些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来实施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建立,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城乡不同的发展状况,更加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权益者。

1.当前医疗保险存在的弊端

当前,医疗保险是根据二元制进行设计的,这种设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性原则,在客观上对我国不同身份的公民进行了区别对待,依据就是城乡居民的户籍和身份不同。导致人们参保没有选择的余地。比如城镇居民只能选择居民医保,农村村民只能选择新农合。而这两者之间的缴费标准、给付金额以及报销限额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性,不利于城乡和谐统一发展。除此之外,两者的管理部门也不一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的医疗保险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而农村新农合是由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尽管他们的管理职能、内容以及性质相同,但是却导致了权利、职责形成分割的局面,难以形成合力,使得工作效力大大减弱。

2.两者的缴费模式具有同质性

积极开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重要原因就是两者的缴费方式具有同质性。保险的本质就是“互助共济”。但是前提是需要受救助者提前加入这个体系。而不管是新农合还是城镇居民医保的都是按照“投保自愿”的原则,并不是以人们的农业或是非农业身份来决定。这种缴费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也为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一体化提供给了更多的可能性。

3.支付模式的同质性

所谓支付模式的同质性就是两者都采取了“大病统筹为主”的支付方式。主要是针对人们的大病或是大额的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在补偿机理上,采用的是“大数法则”。因此,支付模式的同时性也为两者的整合统一提供了可能。

三、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具体途径探究

1.加强户籍改革,消除身份差异

当前,身份差异是阻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个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仍旧采取户籍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导致各种社会保障均出现二元结构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一切的社会保障都必须要以人的身份作为重要参照依据,从而导致了制度的不平衡。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要着重深化户籍改革制度,打破城乡居民的藩篱,建立统一的、平等的户籍制度,才能够更好地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

2.“权利、职责”统一,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当前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医保分属不同机构管辖的局面,要着重促成不同机构之间形成合力,实现“权利、职责”的合二为一。实施机构合并统一管理的背景下,不仅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机构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同时,还能够建立统一的基金收管、存放以及支付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基金的安全运行。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体系,让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工会以及医保基金委员会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保障医保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3.实施强制缴费政策

笔者认为,在现当代社会,疾病已经成为人们需要面对的重要难题。因此,每个人都参加医疗保险有利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互助体系,还能帮助人们转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医保的缴费方式应该借鉴车辆的交强险经验实行强制缴费模式。这种方式更能够提高人们的缴费意愿,将公民的医保缴费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律和公职部门的职能,使医保缴费更加规范化,更有利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的构建。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新时期背景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一体化是时展的必然需求,更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实际工作者,相关各部分应该形成合理,不断促成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一体化构建。

参考文献: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6)

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又启动并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没有保险的老人、城镇化的失地农民、自由就业者、中小学生等等。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并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1 ]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积累了较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只有认真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推进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一、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制建设滞后,环境压力大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已进入深化阶段,但是由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特别滞后,这无疑给正在酝酿的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带来很大的压力。没有法制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化发展将会困难重重。实施过程可能会缺乏强制性,带有随意性。

(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药市场混乱

国人瞩目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被发改委定性为基本不成功,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混乱是个不争的事实。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制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甚至是其改革和发展的关键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其实就是对医药供给方的费用支付问题。当前医疗费用的上涨是个世界性难题,医疗费用快速增长成为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性因素和共有的现象。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这种大的背景中无疑会出现很多的困难。中国在2003 年疾病经济负担为1. 2万亿,占GDP的10. 3%,巨额的医疗费用给国家带来沉重负担,给制度的运营添设更多障碍[ 2 ] 。尽管医疗需求方即参保人有过度利用医疗资源的动机,但是医药供给方却对此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我国当前的医疗卫生发展的过度市场化,将会给医疗保险制度制造更多的困境。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将会对基层医疗服务有更大的需求,如社区医疗、门诊服务、预防保健等等。但是目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科学不合理、大医院畸形发展、高精尖设备盲目配置,而基层医疗资源却不容乐观。这种形势对居民医疗保险的发展极为不利,需要医疗卫生体制的深刻变革。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的息息相关,也决定了这项制度实施的异常困难性。

(三)制度对象的特殊复杂性

处于探索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面对的群体及实施环境具有特殊复杂性。

1. 情况复杂。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及其他诸多

社会经济等复杂因素给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不可控性和实施难度。

(1)人员构成复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其他未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参保人员构成多样,城镇居民既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又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老年人、残疾人等。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七区应参保城镇居民85万人,其中:未满18岁的少年儿童约51万人、大学生约24万人、老年居民4. 5万人、重度残疾人3170人、其他非从业人员5. 2万人,调查测算工作量很大[ 3 ] 。

(2)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性。经济状况差异

较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部分特困群体“三无”特征明显,无经济收入、无生产资料、无劳动能力。对不同类别的城镇居民的缴费能力、财政补偿等情况的认定复杂,医疗服务管理直接面对每个城镇居民,个体性强,工作量大。这些对当前的业务经办能力和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对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比例的划定要求严格,对统计的科学性和技术手段的实用性都提出较大的挑战。

2. 资金的尴尬。从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的尴尬。由于主要针对非从业人员和学生等群体,这部分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缴费不能太高,但他们的医疗费用却不等同降低。这就要求国家财政的补贴要到位,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太广,加之政府财力有限,财政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会补贴太高。那么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得出合理的筹集模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3. 管理的问题。城镇居民参保和医疗服务管理给保险业务工作带来困难。城镇居民特殊群体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城镇居民不象城镇职工那样以单位形式整体参保,组织参保的难度很大。

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体制和人员装备滞后,众多且分散的参保居民将是对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严峻考验。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管理是属地管理,大部分地区是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上的指导,缺乏统一性,造成一种模式多种方案局面的产生,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为城镇参保人员参保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经办机构面临人员和经费的困难。大多数经办机构人员短缺,相应的技术人员匮乏,不能很好地保证该项工作的开展。

4. 相关制度层面的问题。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会面临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政策衔接复杂是一个客观事实,由于城镇居民身份不断变动以及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部分过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失业转变为城镇居民,部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重新就业转变为城镇职工。如何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避免人群覆盖不到位,防止部分人员享受双重待遇,实现政策间的相互转化,以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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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策讨论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已试点地区存在着参保范围不一致、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水平差别较大、财政补助标准不一等问题。为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更加科学合理,需要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进一步做好调研测算和论证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有以下人群需要研究界定:一是高校大学生是否纳入。目前公立院校的学生医疗费拨款仍按1996年招生计划数确定,以后扩招的学生自行解决。民办院校财政不拨款。如果不纳入统筹范围,这些大学生也应该享受财政补助,纳入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二是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否纳入。如果这部分农民工子女已经参加了新农合,在患病时还能报销一部分费用;如果没有参加新农合,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没有解决渠道。三是部分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否考虑一并纳入。这部分人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缺乏资金来源,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人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人群还需政府财政帮助解决。是否可以考虑暂时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使他们的医疗待遇得到部分保障。四是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参保问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实施前,各地都出台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目前仅有少部分人已经按照政策参保,但未建个人帐户,只建立了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尚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以大病统筹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这是针对群体的特殊性而言,有助于防止这部分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标准测算确定不同的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同城镇职工一致,以有利于减少制度成本,并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和有关诊疗服务项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民心工程,落实政府责任至关重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同时要特别重视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问题,政府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所需家庭缴费,原则上全部由政府承担。

(四)要使政策衔接合理、通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统筹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事业发展,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城镇居民的复杂性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在制度建设过程,既要考虑到人员身份多样性,又要考虑到人员类型的不断转换性。不同人群类别都要有制度覆盖,并且各制度之间衔接顺畅,互通互转。

(五)多渠道筹资,增强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范围广、涉及人群多,并且有相当的部分是弱势群体,对一部分常年患病和住院患者,即使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仍然很重。因此,在推进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动员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的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患病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要给予补助。因为目前家属享受半费医疗的政策没有取消,并且许多单位仍在实行这一政策。二是从社会捐助和“慈善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城镇居民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等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三是可以考虑每年从社会福利中拿出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例如青岛市政府令明确规定每年从福利公益金中拿出2 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偿定点社区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健康查体、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等支出。

(六)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

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象由过去对单位的管理服务转为对每个家庭和个人的管理服务,不仅管理人数翻番,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及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等业务量更是成倍增加。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现有经办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经办方式和经办机制。

一是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在人员配备上,要按照经办管理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编制,充实经办力量。在人员素质上,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机制。二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基层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间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综合考虑整体规划,搭建有效平台,为居民医保工作顺利展开夯实基础。三是加强服务平台建设。要针对城镇居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行动不便的特点,对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网络进行合理布局,在场所、经费等各方面给予保障,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并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办法,招聘人员,充实经办力量,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七)同步推进相关改革配套措施

要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离不开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的配套改革。相关部门继续推进两项体制的深化改革,合理进行卫生规划,整合医疗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和公共卫生防疫事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的自身变革,从而实现医疗卫生市场竞争的有序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解决人们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制度和信用等级制度建设,加强对医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随着党和国家对民生问题的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十七大对社会医疗问题的关注,将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7)

新农合,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国家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多方筹集资金,为农民提供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新农合在保障农民的基本卫生服务以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新农合从2003年起开始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到2010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覆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工作的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这一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非从业居民有重要作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从2007年起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域性差异较大,人口构成不协调,城市进程加快,户籍改革松动等情况,导致在实行医疗保险过程中,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现了参保人员重复或空缺等现象,因此,两个制度的合理衔接对于实行全民覆盖医疗保障有很大的作用。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管理不规范

很多地方政府对政策理解错误,以及内部分工不协调,执行者道德素质不高,不够细心,缺乏责任心等原因,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账户开设不符合规定,财务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1.2民众支持参与度不高

新农合是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得到的医疗保险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投入和社会各界投保人的互助。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不高,患病保险人得到的补助不是很多。并且参加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很繁琐,一些参保人员在得到的补偿不多的情况下,宁愿不去办理报销手续,将自己投保资金补贴别人。所以人们对新农合的参与支持度比较低。

1.3办理手续不规范且繁琐

新农合的参保、报账手续各地规定的不一样,有些地方,在参保人员住院时自己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再办理报销手续,而有些地方则是可以在医院直接办理新农合,医院集中跟医保结算。而且每个地方对于同样的病例,报销比例不同。这些问题导致了新农合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

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过程中的问题

报销比例低,基金总体率较低。由于我国于各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起步不同,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一些城市对本市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求不够了解,导致在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制定报销比例过低,导致年末基金结余较多,资金使用效率很低 。这导致了居民的参与支持度,在某种程度下,不利于基金的整体运转。这些问题阻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广。

3、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衔接问题

3.1两种制度分别运行,资源不能共享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各自设定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管理,而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导致这两种制度分别管理,分割运行。两个医疗机构各自设定医保药品,各自设定互不兼容的计算机网络,有时重复建设,导致运行成本很高,资源不能共享,存在很多问题。

3.2户籍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 转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因此与新农合的参保居民之间存在城乡户籍界限。

4、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的建议

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改变之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各自设定医疗机构管理体系,将一些分散的医疗机构进行整合,理清管理机制,防止两种制度衔接出错,甚至出现攀比现象,避免出现“重复地带”和“真空地带”,实行资源共享,减少资金浪费和医疗保险的支出。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并轨。 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两险合二为一 ,整合该制度。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做到管理模式统一,制度统一。

民众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医疗保险,还可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实现医疗保险参考种类的自由转换。还有,要对公共财产进行再分配,对城乡医疗资源要合理配置,缩小各种类医疗保险的待遇差距,从而使所以民众,不论身份和年龄,不论职业,不论户籍性质,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险带来的便利,真正做到人人公平享有医疗保障条件。

5、 小结

综上所述 ,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过程中,因受到城乡规划,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基金大量浪费,资源得不到重复利用,部分人还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等。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筹集资金水平存在很多的差异,因此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不同的人群特点,确定合理保障方式。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必要进行合理衔接,建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可选取不同衔接方式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试点进行检测分析,对试点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这对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理衔接特别重要。(作者单位:武汉市中医医院)

参考文献:

[1] 赵发范.关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并轨问题的思考[J].财税纵横,2012,(23).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8)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9)

摘要院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它更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工程。2007 年,我国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这短短的几年内,居民医保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着居民医保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析了现阶段居民医保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 院医保工作;城镇居民;问题与对策

1 现阶段居民医保工作面临的问题

1.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缺陷从1978 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在我国建立,之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2007 年起又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计划,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国居民医保工作起步的时间都比较晚,相应的,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肯定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这也使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发挥它真正的优势与作用。例如现阶段,部分地区的城镇医保只有在患有大病时才能够入院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设置医疗补助这一项目。正是因为医院不存在门诊医疗补助这一医保项目,导致很多城镇居民虽然参与了医疗保险,但是在患病住院后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医疗保障所应给予的医疗待遇,使得很多居民认为参与医疗保险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继续参保的热情与积极性。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制度政策之间的相互转化,会让医疗保险工作变得非常混乱,导致有些人会享受双重待遇,而有些人会覆盖不到问题的出现。

1.2 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现阶段,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中不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阻碍了居民医保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发展,主要体现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销售用药目录之外的药物以及没有必要的、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这些问题不但降低了城镇居民应获得的补偿金,让他们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导致居民与医保工作关系紧张,使居民医保工作很难有大幅度的推进进度。同时人员构成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也为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加大了难度。城镇居民医保主要的工作对象是城镇非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的没有被职工医疗保险所覆盖的人群,它包括老年人、小学生、残疾人以及少年儿童等,而且这些城镇居民的经济情况差异比较大,贫富差距相对悬殊,所以就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缴费能力和政府所要做出的具体补助额,因此居民医保工作的个性化很强,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

1.3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统筹层次有待提高城镇机敏如果是在省、市、县参与的医保,那么他到省、市、县以外的定点医院就不能够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而且很多药品和项目都不在要报销的范围之内,报销的比例设定的相对较低,居民享受到的优惠待遇和范围就比较小,这与他们的期望值存在差距。低水平的统筹层次不仅不能对风险进行防范,而且也不能让医保资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其次流动性、分散性很强的城镇居民,社区医疗机构落后的基础设施、薄弱的医疗水平、之后的人员配备以及有待改革的机构机制等等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城镇居民的舒心就医,也为居民医保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 有效推进居民医保工作的对策

2.1 加大医保宣传力度,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城镇居民对医保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认识到医保对于他们的重要性以及受惠作用,想当然的认为医保可有可无。居民对医保的这种偏差认识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宣传工作做的不到位,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参保意识。此外,还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社区免费为居民提供咨询服务,开通医保热线,编印相关的医保资料,全方位的让城镇居民认识到医保的优越性以及它对自身和整个家庭的重要性,让参保意识在居民脑中如影随形,从而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参保的热情与积极性。

2.2 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现相关政策无缝衔接首先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有效的医疗报销制度,尤其是审核方面,按照报销制度有序的开展医疗报销工作,贯彻落实医疗报销制度,从而使医保制度真正的做到惠民、利民。当然还要加强对医保金的管理、审核以及监督力度,做到每一项医保金的去处都详细可查,都能发挥它互助互济的作用。在完善医保制度方面,最值得重视的是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医保之间各项医保政策的无缝衔接。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城镇居民身份的多样性以及居民类型的不间歇转换性,尽可能的实现医疗保障制度能够覆盖到不同的人群类别,使各项政策制度之间可以互通互转、衔接顺畅,从而有效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在制度上使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还要使卫生计划和医疗资源规划科学、分布合理,让医疗卫生本身的改革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从而有效规范医疗卫生市场,完善定点医院的医疗制度和信誉等级制度。当然在补助方面,对于经济收入不同的城镇居民尤其是领低保的人员,政府要适当提高医疗补助标准,以便让每一位参保的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到医疗政策的优惠待遇。

2.3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服务质量首先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医保经办水平,尽快的建立起医保信息系统,实现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和基层社区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为城镇居民医保搭建一个行之有效的医疗服务平台。同时还要注重提升统筹层次。为了那些行动不便、分散性以及流动性比较强的城镇居民也可以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一定要加强有关服务平台的建设,使基层服务平台网络布局合理,尽可能的兼顾到所有参保的城镇居民。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一步步的提高统筹层次,让参保的城镇居民即使在异地也可以享受到医疗政策的优惠服务。其次,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让他们不但熟悉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此外还要注意改善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条件,从而用热情友好的服务态度得到参保居民的信任,激发并保护他们参保的积极性,用良好舒适的医保条件让广大城镇居民舒心就医,为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郑静.如何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工作[J].财经界(学术版),2014(14):48.

[2]杨辉,曹亚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行政与法,2013(12):55-60.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10)

关键词: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创业资产;Heckman模型

一、引言

创业研究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激励创业是解决失业的有效途径。创业投资是一项风险比较大的投资。家庭在决策创业投资时会考虑家庭的背景风险。背景风险本指居民在金融资产配置过程中,居民投资者实际承受的除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外的其他风险,包括健康风险、支出风险、收入风险、长寿风险、住房价格风险等。Cardak和Wilkins(2009)发现,居民的背景风险会影响他的风险态度,而风险态度会影响他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居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判断会影响当期的消费、投资决策。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当期的风险投资的可能性更小。医疗保险能减小家庭的背景风险中的健康风险和支出风险,从而减小家庭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家庭创业投资起到激励的作用。本文根据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并运用赫克曼(Heckman)模型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医疗保险的研究主要方向是,医疗保险可以降低医疗支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经济上的冲击,从而影响家庭的储蓄和消费决策。医疗支出风险增加家庭支出的不确定性,风险厌恶者会以增加预防性储蓄的方式应对医疗支出风险。早在20世纪60年代,Arrow(1963)就指出,医疗保险能分担健康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医疗成本。Chou和Liu(2004)将未来医疗花费的不确定性引入居民预算约束,就得出居民最优的消费路径受医疗花费的不确定性的影响。Goldman和Maestas(2013)研究发现,居民如果参与了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计划,则持有更高比例的风险资产。何兴强、史卫等(2009)研究也发现,中国居民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的,进行有风险的金融资产投资的可能性更高。国内外研究医疗保险对创业资产的影响的文献比较少。美国主要的医疗保险是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于美国医疗保险与创业的关系的研究大部分显示,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增加了职工离职的成本,减小了职工放弃现在工作的意愿,从而导致劳动力流动性减弱,从这一方面来看,职工医疗保险减小了创业的可能性。美国在1986年实施了一项税收改革法案,法案减小了企业职工通过企业主购买的医疗保险和创业者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的税后价格的差距,法案使创业者在1986年少交25%的保险金,1999年减少60%,2002年减少70%,到2003年减少100%,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税后健康医疗保险价格。Heim和Lurie(2010)利用1999-2004年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这项政策使个人进入创业者队伍的可能性上升1.5%,并且使个人离开创业者队伍的可能性减少2.8%。国内的保险制度和国外有很大区别,特别是针对没有被正规用人单位雇佣的居民,国内有专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而这部分群体正是失业人口或者潜在的失业人口,研究社会保险政策对他们创业投资规模的影响非常有意义。

三、数据

本文拟利用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①的数据,获取家庭及个人的相关信息。Chfs数据中包含以下几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本文主要考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对于创业的数据,问卷中有关于家庭最主要的一个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系列问题,文章把家庭有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并且最主要的项目最初以创立形式开始的样本定义为创业,以该项目目前的总资产②的数据作为创业资产。考虑到家庭规模、家庭人均收入、家庭风险厌恶程度、户主年龄、政治身份、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平均健康状况、行业、所在区域对家庭的投资决策都有影响,在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创业投资规模的影响的时候,本文控制这些变量(表1)。2011年,家庭金融调查数据总共有8438个样本家庭,删除样本缺失值,得到6565个样本家庭,再排除320个户主及其配偶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样本家庭,得到6245个有效样本家庭。表2变量描述统计显示,在有效的6245个样本中,有10.9%的家庭有创业项目,即683个家庭有创业项目;有10.1%的家庭有成员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有633个家庭有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估计结果及分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创业资产的影响

本文首先估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结果见表3。①由表3(1)列显示全样本的估计结果,由结果可知,从总体来看,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的系数为正,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越高,家庭创业项目的资产越大。在表3(2)列显示农村子样本的估计结果,结果显示,农村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的系数也为正,并且也在1%的水平上显著,意味着农村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越高,家庭创业投入资产更大。表3(3)列显示城镇户口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从结果看,城镇家庭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家庭创业资产投入的边际激励作用比城镇家庭更显著。本文考察的对象是家庭创业资产的情况,但是研究的一个难题是有一部分家庭不存在创业资产,如果将没有创业项目的家庭忽略或剔除,将不可避免导致估计结果的偏误。这是因为只有当没有创业资产的发生是随机的时候,忽略或者剔除这些家庭才不会导致估计误差。而事实是,家庭是否创业与家庭的风险厌恶水平、健康状况、户主年龄、受教育情况、周边的创业环境等因素有关,所以,家庭是否创业的发生及其创业资产大小并非随机事件。人为地将那些没有创业资产的家庭排除在外,仅对有创业资产的家庭进行估计是采用了一个自我选择样本,而不是随机样本,这种非随机的数据筛选本身将导致有偏估计。赫克曼模型为解决样本选择问题提供了方法。基于前面的分析,文章在样本选择模型中,除加入影响家庭创业资产的自变量外,还加入户主受教育程度平方项、户主年龄平方项、社区创业率作为选择模型的自变量。从选择模型的估计结果来看(表4),lambda的系数显著异于0,意味着样本选择的偏差确实存在。社区创业比例系数为正,意味着社区创业比例越大,家庭创业的可能性更大;而年龄的平方项系数显著为负,意味着年龄对创业可能性的影响呈倒“U”型,即户主是中年人的家庭更有可能创业。在考虑样本选择问题后,rateurban的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仍有正向的影响,并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

(二)城居保参保率缓解健康水平和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制约作用

健康状况是医疗保险影响家庭创业资产投资的重要渠道。健康水平差的家庭医疗支出风险更大,家庭出于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会减小有风险投资。美国调查数据研究就发现,健康状况会负向影响居民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的可能性及其比例。Rosen和Wu(2004)用澳大利亚的数据研究也发现,健康状况不良的人因为风险暴露的提高,会更少持有风险资产。医疗保险能够减小家庭医疗支出风险,减小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文预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能够缓解健康水平对家庭创业投资的制约作用。为了验证这个推论,本文加入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户主健康水平的交叉项。结果见表5(1)列显示,健康水平的系数显著为负,意味着户主健康水平越差的家庭,创业资产投入越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户主健康水平的交叉项的系数为正,意味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实缓解了健康水平对家庭创业资产投入的制约作用,激励了家庭创业投资。风险态度影响家庭创业投资,较高的风险厌恶程度制约了家庭创业投资,即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风险厌恶程度更高的家庭,家庭进行有风险的创业投资更小。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减小家庭医疗支出风险,减小家庭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因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减小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投资的制约作用。为验证这个推论,文章加入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户主风险厌恶水平的交叉项,估计结果见表5第(2)列。结果显示,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资产有负向的影响,而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风险厌恶程度的交叉项显著为正,意味着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缓解了家庭的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资产的负向影响,从而对家庭投入创业资产起到激励作用。

五、结论

本文通过2011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数据,研究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的影响,研究发现,家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对家庭创业资产投资都有正向的作用。从子样本估计结果显示,相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家庭创业资产的激励作用更显著。通过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和健康水平、风险厌恶程度的交叉项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余额与健康水平、风险厌恶程度的交叉项,文章发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缓解健康水平和风险厌恶程度对家庭创业投资的制约作用,从而达到激励家庭创业投资的效果。

城镇居民医保论文篇(11)

4月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今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4月10日,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在例行新闻会上透露,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 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国务院的方案目前尚未到最终公布的时机。

城镇弱势群体“看病难”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一种概称。事实上,这里的医疗保险并非面向全部城镇人口,仅面向非从业城镇居民、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暂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和农村户籍进入城市务工谋生人员等。这其实是一组相对弱势的群体,长期处于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近年来专家学者、社会舆论纷纷参加对医保的讨论建言,颇有一种声音指向“全民医保”。准确意义的“全民医保”当指全体国民参加的、具有强制性的保险。但讨论中各种表述并不清晰,多有“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混淆、面向全体人民和仅针对城镇弱势群体混淆。当然,在现实层面,政府在为扩大医保面尽最大努力,又只能量力而行、分类对待、步步为营。

1949年以来,中国医疗保障制度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的二重格局,保费支付主体为“单位所有制”,一些有条件的单位亦采用“统筹”等方式,将保险扩至本单位职工子女。

改革开放以后,旧医保体制运行不畅。从1995年起,全国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转轨,社会化的医保体制逐步建立;至1998年国务院正式发文,全国的城镇职工均纳入政府社会医疗保险的范畴。

2001年前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逐步纳入这一体系。但为了保证公务员待遇不下降,国家对公务员实行了专门的医疗补助制度。

2003年以后,医疗保险的范畴继续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下发文件,意图从政策上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政府医疗保险范围。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复杂的国情,各地医疗保险的快速扩面仍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

中国广袤的农村实行的是另一种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村合作医疗普遍推行,是为农村社区医疗体系初建。但建立在“一大二公”和低生产力水平上的那次合作医疗相当脆弱,80年代以后因筹资难逐渐衰败瓦解。自2003下半年起,由卫生部牵头,以“新型合作医疗”(俗称“新农合”)为模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建立制度并快速推进。“新农合”内涵清清晰,政府负担比例相应加大;而“合作”,系指中央、地方政府和农民分别出钱,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制。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新农合”覆盖面已达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1%,参保农民4.1亿人。

农村的医疗制度选择已清晰,城镇弱势群缺乏保障的矛盾愈显突出。

中央酝酿,地方起航

医疗服务分配公平性问题不可回避。自2004年下半年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2005年进行有关试点方案的研究设计。至拿出较成熟的方案,历时一年有余。

来自基层的呼声更为急迫。在中央层面的试点开展之前,地方政府自发展开的试点纷纷启动。

继2006年吉林、江苏、浙江、河南等地在部分县市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尝试后,2007年,多个省份争相宣布,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此制度,其广度远远超过国务院试点的范畴。这些试点方案各有侧重,但基本上选择了和中央思路一致的大病统筹模式。

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安徽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方案已于3月底公布,日前进入实施阶段。今年将在省内17个市及25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定目标为实施面超过50%、参加人数为295万人。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4月1日宣布,今年在厦门市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革,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可纳入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启动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医保。4月6日起,厦门市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开始登记申报。

4月2日,江苏省政府在南京召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全面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工作任务。该方案所涵盖的参保居民以户籍人口为准,全省实际共有1200多万人。而之前江苏省苏州、盐城、淮安、泰州、镇江等五市已经展开试点。

4月9日,辽宁省长张文岳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辽宁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目前辽宁省已制定初步方案,大连、葫芦岛市已启动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建设。

记者获知,目前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查摸底工作基本结束,5月下旬将在全省全面启动。而广州、北京等地摸底亦在计划中。

吉林试点:58.9万人参保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出,两个问题不可回避:其一,缴费标准是多少?其二,政府有无补贴,标准如何?在此前提下,当然还需要明晰系自愿保险还是强制保险。

据《财经》记者初步了解,目前各省纷纷推出自愿保险,标准在200元/人左右,其中政府有一定数额的补贴。例如河南省郑州市明文规定,成人参保缴费标准为330元,其中政府给每人补贴80元,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在校学生则缴费标准较低,补贴比例较高。在各地的先行实践中,时间较早、规模较大者当属吉林省。但当地政府并未实行普遍性补贴,仅对困难人群实行定向补贴。

吉林省试点始于2005年。当时,吉林省816户国有企业先后改制,大批职工与企业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成为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无从接续。这成为当地政府建立城镇居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初衷。

2005年5月,吉林省政府下发21号文,确立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大病统筹模式的框架。其中,由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费额度缴纳保险费,构成统筹账户,所享受的待遇则根据匡算出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负担的总体比例等等,由统筹基金支付。具体额度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据此原则,自2006年,吉林试点在19个县市付诸实施。至当年底,参保居民达到58.9万人,占全省应参保城镇居民人口的7.4%。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此后,吉林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扩大试点,并于年底通过了新的试点方案。

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张光辉介绍,新方案明确规定了缴纳医保费的标准,给出了三个标准线――每人每年200元、150元、12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不超过50元。由医保部门按缴费标准的80%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在定点医院的住院费用从此基金中报销;此外,提取缴费标准的20%,设立家庭账户,专门用于家庭参保成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参保者所能得到的报销待遇,分别与住院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缴费金额挂钩。居民按不同的三条缴费标准,对应享受三个不同的最高支付限额:缴200元每年最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4.5万元;缴150元最高报销限额4万元;缴100元最高报销限额3.5万元。

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巩固介绍,这些标准的设定有个大原则,就是令城镇居民的缴费水平和医保待遇,介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

补贴比例、补贴面和缴费基数

一项医保制度是否成功,一个基本的评估指标在于参保人数的多少。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副处长张光辉告诉《财经》记者,无论是缴费额还是医保待遇的确定,均与参保人数密切相关。缴费额的高低,取决于当地住院率、平均住院医疗费和参保人数这三个指标。缴费额和前两个指标成正比,与参保人数成反比。医保制度的设计原则是量入为出,在缴费额不变的情况下,住院率和平均住院医疗费越低,基金结余的空间就越大,医保待遇提升的空间也就越大。

以长春市为例,据长春市医保中心主任杨成军介绍,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基本指标,长春市参照职工医保的数据,群体每年发生的住院率为5‰,平均每人次费用为4600元。据此测算,参保平衡点为10万人。也就是说,至少要有10万人参保,方案才可运行。

第一批试点时,吉林省确定了50万人的基本参保指标。参与方案制定的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当时业内普遍预期比较乐观。然而,最初的21号文发出后,各地的参保情况和预期相去甚远。通过层层指标分解和进入社区进行大规模宣传,至2006年底,参保人数才终于超过50万。

其中原因,医保部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吸纳参保人群只依靠宣传,难度较大。此外,如果规定的缴费额相对于这个群体的收入水平仍然偏高,而报销待遇又低于预期,参保的动力则大受影响。

当然,吉林当地政府无法实行普通补贴制,也从根本上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往事可鉴。吉林省今年的试点方案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并对各级政府对部分居民财政补贴机制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方案规定,对于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证的贫困残疾人,由统筹地区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缴费标准80%的交费补贴;对于60岁以上城镇居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统筹地区的财政补贴亦不低于50元;中小学生由省级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元,统筹地区财政补贴不低于5元;对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额每人每年为80元,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50元。若按照120元的缴费额标准,一位60岁以上老人只需交纳20元便可参保享受最低标准的医保待遇。

据初步估算,省财政全年将为此支出上亿元补贴。

由于政府财力限制,也有些试点地区采用降低承保基数的方法。这虽然可能影响医保待遇,但有助于初步建立起体系。例如河南省率先进行试点的舞钢市,筹资标准相当低,仅每人50元。而在其中,政府为每人平均支付40元。《财经》记者了解到,在施行这一办法前,舞钢市曾进行测算,发现按其他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模式抬高保险基数,当地4万人口财政需出资3072万元;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则仅需出资160万元。

当然,每人50元正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模式。按目前“新农合”标准方案,缴费标准定在50元,其中中央补20元,地方财政补20元,农民个人出10元。缴费额低,则未来医保待遇也很低。

2007年,河南平顶山市也将以舞钢模式推广当地的城镇居民合作医疗。据平顶山市测算,如果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模式,财政预算将是现预算的五到十倍。财政能力决定了当地政府尊重现实,选择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模式。

低水平的“全覆盖”

事实上,以200元左右为基数,目前能造就的城镇居民医保仍然只能算是一个低水平的“全覆盖”,这是一个不得而已的现实选择。

从一开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便被定位为介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一个层次体系,保障水平亦介于两者之间。

据吉林省的实践,能够享受到报销待遇者相对偏少。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7月,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12万人,仅765人享受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也相对偏低。据张光辉介绍,从吉林省情况看,在有关医药目录可支付的范围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总体报销比例大约达到70%-8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约在40%-50%左右,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支付限额内的总体报销比例大约将达到60%。真正能够报销的金额占实际发生住院费用的比例更低。

家住长春市和平区的下岗工人仲维刚一家三口于2006年5月参保,缴费额520元。仲维刚有一个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的六岁女儿,患病近一年,已欠下巨额医药费。仲维刚介绍说,目前女儿每月住院医疗费用约1.5万元左右,能报销的只有3000元,显然是杯水车薪。

仲维刚对《财经》记者解释说,按医保部门规定,能够报销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是符合吉林省为城镇居民医保统一编制的“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实际上,医院为每位参保患者准备的药品、诊疗项目或者医疗服务设施,往往都有一定比例超出目录,因而无法享受报销待遇。他的女儿治疗用的骨髓移植、免疫球蛋白和大量血液制品,价格昂贵,并不在报销目录内。

这并不是一个特例。据几位社保部门人士透露,即使是待遇较高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每年根据“三个目录”实际报销的金额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之间也相差极为悬殊。

有医保部门专家表示,由于财政能力的限制,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只能为基本医疗需求买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只能是“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

对于吉林医保试点取得的成绩,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臧忠生有清醒的认识。他对《财经》记者说,相对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在更像是单兵突进。他认为,在这种环境和状况下,对于没有能力看病的居民,只能保证他们有病能看上,但对于“看病贵、看病难”的长期矛盾,仍不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