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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申请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6 16:37:17

美术申请书

美术申请书篇(1)

自从XX年6月27日批准我为预备党员之后,在党组织严格要求下,在支部党员帮助教育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也增强了自身的党性修养,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党。一直以来,我都按照党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下面是我对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思想上

一年以来,我通过支部集中学习、报纸、网络等渠道,认真地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我们党一直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党的一切工作或全部任务,就是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些利益而奋斗。认真学习xx大精神,深刻认识我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当中推进科学发展观,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领悟加强党的执政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把这种思路和自己的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并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而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价值观,加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及学习和生活的动力。

二、工作上

一年以来,我始终努力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产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党交给的任务。

我在大学中度过的半年,正是大学四年中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同学们无不在为自己的前途着忙,我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外,力所能及的为同学做了一些事情。并顺利完成了学业。参加工作后,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新参加工作的同志,怎样完成从学生到老师的这一角色转换是我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也深知,要完成这一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本学期开始,根据给我下达的教学任务,我努力地当任东阳江北亭塘小学的专职美术老师,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对每一堂课都写下教学反思,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热爱学生,于同事相处融洽,得到了学校的肯定。除了完成教学任务以外,我还力所能及地为学校出黑板报、做展板等其他工作,也得到学校的一致好评。为了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还参加新教师培训活动,听讲座、听课、评课、上公开课等,并取得了一定收获。

作为一个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同志,需要我学习的东西很多,以备好一门课、教好一门课为起点,学习专业知识,练就实践技能,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规律,提高业务水平,尽快成长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

三、学习上

作为教育战线上的一名新兵,我有大量的东西需要学习,不光要向书本学习,更重要的是向老教师们学习,因为他们的经验更直接,更有效,要学习他们的业务上的知识,更要学习他们甘为人梯、任劳任怨的精神。我认识到,在学生们面前我是老师,但在老师们面前我还依然是学生,我所需要做的就是多学、多问、多做,多思考,虚心接受批评和帮助,在借鉴别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找到一个适合自己和本课程的教学思路和手段。

回顾这一年来的预备期,子按照上述要求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但是,检查起来,所存在的缺点也不少,如:

1.需要更及时更深刻的学习和领会有关党的重要思想和理论;

2.理论联系实际做得还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在日常的生活中,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要进一步发扬;

4.业务水平需要多研究,多学习,快提高;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将不断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思想武装自己,用对祖国和人民的忠诚和责任鞭策自己,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对工作加倍认真负责,进一步加强党员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努力向先进党员同志看齐,不断完善自己,注重日常生活作风的养成,自觉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自己成为一名坚持不懈、实事求是、自信乐观、意志坚强的共产主义战士!

现在我还是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地完成各种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仿作用,为成为真正的一名中国共产党员而努力。如果党组织不予比准,则说明我离真正党员的要求还有距离,我不会灰心或失望。我会更加坚定信念,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办事能力,勤勤恳恳地干好本职工作,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入党,请党组织不断考验我,并用高标准严格要求我!我将欣然接受批评和指导,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能经受得起任何考验的真正的共产党员。

以上是我的转正申请书,请党组织审查。不足之处请组织上批评指正。

此致

美术申请书篇(2)

美国本科留学条件第一部分学术能力部分:

什么是学生的学术能力,或者说什么能够体现申请者的申请能力呢-

1)标准化考试因素:托福/雅思,SAT

托福考试是国际学生申请美国留学的语言门槛,目前很多培训机构对此考试宣传比较多,大家也逐渐熟知,所以不做多诠释,但是应该提醒的是,目前托福考试报名异常紧张有意向留学美国的学生一定要提前报名。SAT考试,SAT考试俗称美国的高考,目标在美国大学Top50的学生建议考,SAT考试一年7次,且中国没有考点,单词量大所以国际学生比较难攻克,尤其是阅读部分,但是目前在上海很多学生对此考试已经早有准备,成绩也非常理想那么申请美国大学还需要哪些其他条件呢-我们接下来看能够体现学术能力的其他衡量因素。

2)学术背景因素:高中学校声誉及高中成绩

当中国学生大量涌入美国本科大学,美国已经逐渐对中国高中的教学水平有了衡量。最近美国马里兰大学COMPULIFE研究所(compulifeinstitute,collegepark,maryland),发出了一个名叫Top50HighSchoolinChina就报到,根据过去5年学生被国内前五所大学录取情况,学生海外留学情况,来自中国大学(以及高中)院系主任和校长的评价,师资力量等对中国高中进行了分析。虽然这个排名仍存在一些不足,而且只有50几所高中的排名,但是美国对于中国的高中开始慢慢的了解,所以高中学校的声誉还是至关重要的。

高中阶段学习成绩,高中学习成绩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不同的高中有自己的评分体系和评分标准,但是美国确死认GPA-这个问题需要跟每个不同的申请者就美国大学申请条件单独的分析,这里只是想强调高中阶段的成绩高低是能否申请到美国的非常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部分文书材料部分:

什么是文书材料,对于比其他移民国家美国是申请最为复杂申请材料要求最为严格的国家。美国大学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陈述,简历,推荐信,作文以及申请的各种表格。

文书作为申请的第二大部分独立存在,所以它的对于申请所起到的作文不低于学术部分的标准化考试或者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其中个人陈述是申请中的重中之重,在美国很多学生要花半年到甚至1年的时间来准备个人陈述,经过无数次的修改和完善也有的同学直接请求文书制度者的帮助。如果国际学生没有做好这个准备那么我们的申请就显得暗淡无光,申请中的文书是能够体现你的优势的语言表达部分,如果没有这些文字你的考试成绩,和所有的荣誉也都不能连贯成一体,就不能够充分的体现美国大学申请者的优势,那么美国的大学又怎么会录取你呢-

第三部分课外活动部分:

除了学术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学生的课外活动更能够凸显申请者的个人魅力及优势,能够丰富申请者的简历,更能够真正体现申请者的个人特点。美国的大学不喜欢只会读书的申请者,他们需要的是能够真正适应社会并有社区责任感的申请人,而课外活动恰好是申请者是否具有这些特性的体现方式。

有的申请人对他们准备就读的大学及其专业不甚了而遭到据签。比如,有人申请去佛罗里达大学读书,只是因为那里的天气不错。另外,申请人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学习计划,不知道在学成后干些什么,甚至不知道他们到底要学些什么,也难免被拒发签证,你要向签证官表明为什么要到美国读书,为什么要选择这所大学和这个专业。你要对你所选的大学很了解,知道要干些什么。

留学美国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一、奖学金的申请材料

1、本科阶段的GPA及Rank

GPA (Grade PointAverage),平均成绩点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学积点"。美国留学学校非常看重学生的平时成绩,一般来说,3.0以上才能申请到Top100的学校。GPA不高但排名高的话,可以在提供成绩单的时候,附加一张Rank列表,列明这样的成绩在全班、是全系学生中的名次,并加盖大学公章,大部分美国学校都能够认可。

2、标准考试成绩

美国奖学金申请,通常来说需要提供语言成绩(TOEFL)、能力测试成绩(GRE、GMAT、LSAT、MCAT等)。有不少学校都设有考试分数最低限,如TOEFL必须高于80,GRE高于1100(前两项高于1000),GMAT高于550,LSAT高于170分等等。当然,分数越高成功申请美国留学奖学金的可能性越大。

3、个人成就

不同于大学本科的申请,在研究生的申请中,个人成就非常为教授所看重。根据不同专业,有些材料是必须提供的,比如建筑设计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设计作品、美术专业也需要美术作品。有些专业未必需要,但是在材料中夹带这些证明--尤其是足够分量的个人成就,将大大增加你获得录取和美国大学申请奖学金的机会。

4、工作或实习经验

美国人的教育观念与我国有区别,大部分美国人愿意在工作多年后再申请研究生院就读。有些专业就是开设给已经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申请人进行深造和系统培训的。有些专业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但是如果已经有一段时间的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实习经验),则可成为你的亮点。

5、申请文书

常常听到许多考试高分的学生却没有得到奖学金,而成绩并非那么突出的人却得到许多资金赞助,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个人申请文书"的优劣而成。在文书中有效挖掘自己的优势,甚至升华自己的优势,可以在现有"硬件"基础上大大加强竞争力。对于美国留学奖学金申请的文书,更需要花大力气来论证你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能力,这是决定是否可以得到资助的关键。

二、奖学金的申请要点

1、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

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无论是高中成绩还是大学成绩,采用两种形式来表现,一种是GPA(GradePointAverage)即“平均成绩点数”,另一种是“Rank”,即“毕业名次”。这两种形式是美国大多数学校采用的衡量申请人学业成绩的标准,通过了解申请人以前的学习成绩和学习名次来了解其学术能力和学业潜力。

2、申请学生的平均成绩点数(GPA)

美国的大学一般对于申请学生的GPA都是有着最低的规定的,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是不会予以考虑的。所以学生在申请时尽量要提高自己的平时成绩,然后在在申请材料里面注明自己成绩在年级和班级里面所排的名字和百分比,这样才能确认带给申请大学一个比较直观的印象。

3、申请人提供的标准考试成绩

其实大家一般都知道语言是敲开美国大学申请的关键,而在申请奖学金时,一个优异的标准考试成绩更是美国院校考察的重点。一般是TOEFL、IELTST、GRE、GMAT、LSAT五种,申请学生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审核的依据来考出满意的成绩。

4、申请学生的工作经验

在申请美国院校奖学金时,具有工作经验的申请学生比没有经验的优势会大很多,而且有些美国院校的专业甚至不会接收美国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如果申请美国大学的奖学金,那么在大学期间的课外实习或者是之后的工作经验都是成功获得奖学金的一种筹码。

5、申请学生的学历

在学历方面美国大学的奖学金分布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的美国大学对于申请本科学生的奖学金发放的较少,而在申请硕士及博士时申请的数量则会较大。

美国留学勤工俭学须知一、兼职类型

1.校内

美国的官方部门the 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Service(USCIS),明文规定允许持有F1签证的学生在学校内只有进行工作,不需要申请额外的许可。

不过大家也会受到工作的时间限制,每周最多可以兼职20个小时,不过在假期,可以进行全职40个小时的工作,大家可以选择食堂、图书馆、宿舍楼等地方的岗位。

当然大家的工作内容,不能够和自己的专业有关系,助理助教这里是不能申请的;而且大家在第一个学年不能够申请工作,在学校工作最长可以持续一年的时间。

2.校外

会安排有专业课程的实习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一般是由学校牵头的内容,会有部分工作的要求,大家需要在允许范围内工作,这是完成学业的必经流程。

还会在寒暑假安排自由的实习工作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OPT),这个阶段内的工作,会有比较高的自由度,大家可以自己选择工作的单位和岗位,会有实习的工资可以拿。

要想在校外进行工作的话,就必须要获取官方的许可,拿到(Employment AuthorizationDocument)(EAD),证到手之后,才可以开始正式的兼职工作。

二、资格要求

美术申请书篇(3)

一、与目标院校教授一起参加过学术讲座或会议

 

与目标院校教授一起参加过学术讲座或会议。有这样一个案例,来自国内某高校的A同学在本科学习期间,在一次学术会议上作为志愿者接待了来自美国某大学的L教授,在会议期间,A同学向L教授请教了几个专业问题,并进行了讨论。两年后A同学恰巧申请此美国大学,因此在个人陈述结尾处陈述选校原因的时候,A同学将此经历叙述,表明对L教授印象深刻并且对其研究方向非常感兴趣。录取委员会将这份申请递给了L教授,L教授也对A同学留有印象,单独调出A同学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很快下发了录取通知书。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如果大家在学术会议或者讲座上与目标院校教授有过沟通或者合作,可以在文书中提及,为申请加分。

 

二、申请者父母或者亲戚在美企业任职并且该企业经营业务与申请者的申请方向相关

 

申请者父母或者亲戚在美企业任职并且该企业经营业务与申请者的申请方向相关。不管是申请者的父母亲戚是在美国创业、开公司还是在美国企业任职,申请者可以有效的利用这一资源,邀请该公司技术主管为学生写一封推荐信,一来可以展示学生的个人能力,二来可以凸显学生的社会人脉,这对美国学校来说也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对学生的录取有一定的帮助。

 

三、留美经历

 

留美经历。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有去美国学校交流访问的经历。但是有些申请者觉得我只不过去参加了夏季学校学了两节语言课程,收获提升并不是很大,因而忽略掉这样一段出彩的经历。其实,类似的留美经历完全可以放在简历第一页、个人陈述的开头,甚至如果能要到来自交流访问的学校的教授的推荐信,简直是再好不过了。在申请美国学校的过程中,录取委员会比较看重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因为一个学生在国内就算成绩再优异,如果英语听、说能力很弱,那他很难适应美国学校的学习生活,有可能因为语言的问题而跟不上课程。所以,如果学生有留美经历,完全可以放在文书最显眼的地方来陈述,来体现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和新环境的适应能力,进而增大录取几率。

 

四、目标院校中有来自大家母校的学长学姐

 

目标院校中有来自大家母校的学长学姐。如果大家将要申请的美国院校中,有来自大家母校的学长学姐,恰巧在此就读,并且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大家可以在选校原因中提及并强化大家要去贵校的决心,这样一来,目标院校会因学长学姐的优良表现而对来自大家母校的学生产生好感,增大大家的录取几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大家提及的学长学姐一定要是成绩和表现都很好的,不然会适得其反。

 

五、目标院校和申请者母校有合作项目

 

美术申请书篇(4)

一、现状

1.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理解和把握成为影响发明专利审查质效的主要问题

2008年度审查业务管理部《质量评价报告》指出:“修改超范围”问题是影响授权质量的主要问题。

2.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意见引起社会公众普遍不满

审查业务管理部2009年第2期《审查质量外部反馈意见处理报告》指出:社会公众认为,我局对专利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标准过于严格,限于必须实际记载的内容,甚至文字都必须一致,实际上架空了“直接地、毫无疑义导出”的立法宗旨。

二、可能的原因初探

1.我国目前对审查标准立法本意的理解过于僵化

来自审查业务管理部专项课题《各国专利制度比较研究》中的观点认为,我国审查指南中对于哪些内容属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说明,列举的具体实例也比较少。根据现行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大多数观点认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指,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没有任何歧义的信息。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若存在多种可能的修改方式,则不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基于这种理解,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审查员往往会过于侧重“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字面含义,而忽视了“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判断标准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信息,且对申请本身的技术内涵考虑较少,导致在比较时往往拘泥于术语、语句的文字记载和对应性,操作过于僵化,判断标准的严格程度超过了立法本意,不利于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

2.审查员可能迫于质检的压力从严把握修改是否超范围

2008年专利审查质量评价报告中指出,在审查、授权、驳回方面的错误中包括专利法第33条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其中专利法第33条出现的问题主要有: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专利法第33条的驳回错误;涉及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涉及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意见说理不充分等,总结为两类,即修改存在不符合专利法33条之处而未能指出;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而错误指出。其中第一类在质检报告中占了绝大多数,而且此类错误均属于性质严重的A类错误。这是审查员对于修改超范围严格把握的原因之二。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审查标准适用过于严格的现状,可以说是对立法宗旨的理解、审查规则如何使用和质检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审查规则对质效影响的角度看,急需从法律精神及其内涵出发来完善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判断体系。在审查人员对立法宗旨、审查规则能够准确把握的情况下,质检尺度的准确把握,将有助于审查规则的准确运用,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本章将对美日欧及我国修改超范围条款设置的目的及所各自适用的审查规则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对透彻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及审查规则如何适用才能更好体现出立法的本意有所裨益。

美日欧及我国修改超范围立法宗旨的比较

一、四国立法宗旨

1.美国

法条:美国35U.S.C132(a)中部分内容涉及修改超范围:修改不应在发明的公开中引入新的内容。

立法宗旨:美国专利体系对于上述内容的立法宗旨未进行明确阐述。

2.日本

日本专利法第17条之二(3),“……任何对说明书、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附图的修改……均应当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附图记载内容的范围之内。……”

日本上述法条的立法宗旨即日本审查基准中所述“为修改设条件的目的”在于:对于申请人来说,理想的情况是从申请时就提交一份完整的说明书等,以实现平稳和迅速的审查过程。然而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期待没有任何缺陷的申请。因此,需要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说明书等的修改。然而如果允许超出了原请求书附带的说明书等的内容(下文中用“原说明书等”)范围的修改,依赖于原说明书等的内容的第三方将可能遭受不可预期的不利处境,因为修改的生效将从申请的时间追溯。出于解决申请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这种利益冲突的目的,特许法限定了任何修改都将在原说明书等的记载内容范围之内。

3.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公约2006年版第七部分第一章(part vii chapter i)第123条第(2)项规定,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修改不得引入超出申请时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

上述条款的立法宗旨在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中规定如下:条约第123(2)条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允许申请人通过增加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没有披露的主题来改善其处境,因为这样会赋予其不正当的利益并且会损害第三方建立在原始申请内容基础上的法律安全性(参见G 1/93,OJ 8/1994,541)。

4.中国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立法宗旨:专利法体系没有进行相关规定。相关研究成果阐述我国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如下:

观点1:《新专利法详解》认为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如果允许超范围的修改,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的后果。

观点2: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与申请日无关,美国实行先发明制仍有类似规定,因此该条款立法目的为:避免申请人不当获利和影响公众利益。

二、四国立法宗旨解析

通过上述比较研究可见,无论先发明制、先申请制国家均将修改限制为不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各国立法宗旨基本一致,即避免申请人不当获利以及避免影响公众利益。除美国在审查指南层面未对修改超范围条款的立法本意进行阐述外,欧洲专利局及日本均在其审查指南中对相应条款的设置目的进行了说明,而且通过阅读日本审查基准,在其中所举具体案例是否允许修改的评析过程中,均紧密结合立法宗旨,例如在日本审查基准第三部分第一节第4.2之(4)的①中对具体放弃发明与现有技术重叠部分不超范围的具体理由中,有一段评述如下“如果一项发明不允许进行排除式的修改,可能偶尔会由于被现有技术覆盖而缺乏新颖性等,而使发明不能得到合适的保护。即使从原权利要求书中排除作为现有技术而记载的内容,也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可预见的不利后果”。欧洲专利局及日本将修改的立法宗旨及该宗旨的具体运用写入审查指南,有助于审查人员对立法宗旨的准确理解,有助于正确的适用审查标准及具体的判断原则,有助于法律条款适用时把握合理的尺度。因此建议在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修改”中的第三段增加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的规定,该立法宗旨从正面阐述可以加入日本审查基准中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允许超出了原申请记载内容的修改,依赖于原说明书等的内容的第三方将可能遭受不可预期的不利处境,因为修改的生效将从申请的时间追溯。出于解决申请人和第三方之间的这种利益冲突的目的,专利法第33条限定了任何修改都将在原申请记载内容范围之内而作出。如果以否定方式反面阐述该立法宗旨,则可以加入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中的如下规定,即不允许申请人通过增加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没有披露的主题来改善其处境,因为这样会赋予其不正当的利益并且会损害第三方建立在原始申请内容基础上的法律安全性。

美日欧及我国修改超范围总体判断原则的比较

一、四国修改超范围总体判断原则

1.美国修改超范围的总体判断原则

美国审查程序手册MPEP Chapter 2100中的“2163.06Relationship of 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 to New Matter”规定,缺少书面描述要件一般是由于权利要求中的主题而产生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修改或试图修改申请文件的摘要、说明书或附图,如果修改的内容未在原申请文件中描述,则涉及引入一个新主题的问题。也就是说,记载在原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或附图中的信息可以加入申请文件中的任何部分而不能引入新的主题。

有两个法律规定禁止新主题的引入:

35 U.S.C. 132――修改不应在发明的公开中引入新主题;和类似的规定在再颁申请中,使用35 U.S.C. 251――在再颁申请中不应引入新主题。

新主题的处理:如果新主题被加入说明书,则无论其在摘要、说明书或附图中,审查员均应以35 U.S.C. 132 或 U.S.C. 251以引入新主题为由拒绝,并要求申请人删除该新主题。如果新主题被加入权利要求,审查员应以35 U.S.C. 112不满足第一段――书面描述要件[written description requirement.In re Rasmussen,650 F.2d 1212, 211 USPQ 323 (CCPA 1981)]为由拒绝。审查员在拒绝时应基于现有技术考虑加入权利要求中的新主题,因为申请人可能会克服上述拒绝理由。

在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但说明书加入了新主题的情况下,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说明书所加入的新内容受到影响,应基于35U.S.C.112第1段不满足书面描述为由拒绝。

当审查基于35U.S.C.112第一段的异议或拒绝理由答复的修改时,对整个申请文件的研究是必要,以确定“新主题”是否已被克服。申请人也因此应该指出支持申请文件任何修改的理由。

2.欧洲专利局修改超范围的总体判断原则

欧洲审查指南2005年版第C部分第六章(PART C CHAPTER VI 第5节)规定:

如果申请内容的改变(通过增加、改变或者删除)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不能从原申请的信息中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导出,即使考虑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公开的内容也不能导出,那么应当认为该修改引入了超出原申请内容的主题。

举例来说,如果申请涉及一种包括几种组分的橡胶混合物,并且申请人试图引入可以添加其他组分的信息,则通常应该以违反条约第123(2)条的规定为理由拒绝该修改。同样,申请记载和要求保护“安装在弹性支撑件上的”设备,且没有披露任何具体类型的弹性支撑件的,如果申请人试图加入支撑件的具体信息,如螺旋弹簧,则应该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阐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附图显示出螺旋弹簧的,则具体提及螺旋弹簧是可以允许的。

欧洲专利局使用判例规范了显而易见与隐含公开之间的关系如下:对于“隐含公开”,欧洲专利局判例T823/96指出“隐含公开的内容”,指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明确记载的内容可以清楚地、毫无意义地导出的信息。根据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的教导使得哪些内容是显而易见的,与评价“隐含公开的内容”无关,应严格区分。判例T329/99指出,某特定的技术方案基于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不属于申请所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的内容,仍不能作为修改的基础。

3.日本修改超范围的总体判断原则

日本最新审查基准中规定修改的基本原则如下:

(1)引入超出“在原说明书等中记载的内容”的修改(即包含新内容的修改)是不可接受的。

(2)术语“在原说明书等中记载的内容”不仅仅意味着“在原说明书等中明确给出的内容”,还包括“在原说明书等中固有存在的内容”。(2008年12月)

(3)为了判断修改是在“原说明书等中固有存在的内容”范围内进行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申请日前的常规普通技术知识,修改的特定含义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尽管其没有明确地写明,但等同于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等中一样。

(4)如果增加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该技术是公知的或常规使用的,那么公知技术或常规使用技术的增加是不可接受的。仅仅当该技术固有存在于原说明书等中时,即该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相当于在原说明书等中已记载的情况下,这种增加是可接受的。

(5)有时依据原说明书等中多个部分来判断,某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固有存在的(例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和附图)。

实例A:说明书中没有公开特定的弹性支座,但其中记载了配备有弹性支座的设备。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附图中记载的内容和常规的普通技术知识将弹性支座认定为螺旋弹簧,则将术语“弹性支座”改变为“螺旋弹簧”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

东京高院于2003年7月1日做出的决定[Heisei 14(Gyo Ke),No.3],“用于游戏或弹珠盘等的网络传输系统的装置”(“原请求书附带的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内容”应当限制为或在原请求书附带的说明书或附图中实际记载的内容或没有实际记载但依据实际的说明书固有存在的内容。此处,为了推断出该内容是基于实际的说明书固有存在的,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都必须承认它们几乎就是在那里记载的。如果该内容直至被明确对人解释为止,并没有变得可容易地理解,将不能被视为固有存在的内容。”)该法院判决有助于解释“在原说明书等中固有存在的内容”的含义。

4.我国修改超范围的总体判断原则及其发展

(1)专利法第33条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确立的审查标准(P243-246)。其中指南相应部分规定: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做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2)基于中国专利局学术委员会课题Y060104《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及修改超范围的研究》的研究成果,在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P198-207)中明确和细化了上述审查标准。包括:

①解释“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含义为“唯一确定的内容”;

②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经验,针对删除特征、下位概念上位化及删除必要技术特征等不同修改类型,分别引入EPC的新颖性判断法、间接新颖性判断法、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法;

③针对典型修改类型,分别包括规定了具体的审查策略及案例。

二、四国总体判断原则解析及可供我国借鉴之处

通过上述对比研究可见,四国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总体判断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对各国判断原则作出具体解析并给出我国判断原则修改的建议:

1.美国的总体判断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

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方面,与其他三国差异较大的是美国。美国对于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修改采用了不同条款进行约束,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采取了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对于说明书的修改要求以是否引入新内容为限。也就是说,美国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要求比说明书更加宽松,目的在于给予权利要求以尽可能宽泛且合理的保护范围,更加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权益。美国之所以采用这样的审查标准,笔者认为主要得益于美国先进的技术及经济水平,因为各国专利制度均是为本国的技术及经济发展服务的。

至于我国采用这样的审查标准是否合适,跟多种因素相关,首先我国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及经济发展水平;其次,我国的专利申请及审查是否达到相应的水准。从我国目前现状分析,我们对于修改的审查还是相当慎重的,审查尺度的把握比较接近于1993年前的日本,而日本自1993之后一步步放宽修改超范围的审查尺度,到目前也并未宽松至美国的审查标准,因此在我国对审查标准做出类似美国式标准的较大调整还为时尚早,还需要经过严格的利弊分析和研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美国对于权利要求采用更宽松的审查标准的立法本意,对我们把握修改超范围如何审查有所裨益,不至于僵化地运用该条款,导致审查标准适用过于严格。

通过对美国审查理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单就修改超范围这一条款而言,美国的审查标准与我国及欧洲、日本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也足以说明审查标准只是一种工具,其最终是要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服务,为本国经济、技术的发展服务。那么在我国,修改超范围审查标准不能做像美国那样的较大调整情况下,审查尺度的把握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目前,审查尺度普遍反映过严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应从政策层面及质检层面对审查尺度适当把握。

2.日本2003年前后对于修改超范围总体判断原则的调整是否适用于我国?

日本2003年以前也曾采取过“直接而唯一地导出的事项”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更倾向于关注术语的变化,导致公众普遍反映其判断标准过严。为此,日本审查基准采取了2003年的“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事项‘包括’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无需任何证明而明白的事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证自明的事项”以及最新的日本审查基准中“固有存在的内容”的判断标准,以求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更多地关注修改后的内容实质上在原始申请中是否记载过。

从我国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的状态比较接近于2003年以前日本的情形,那么我国是否有必要将我国审查标准做如日本的调整?

从上文对欧洲专利局、日本修改超范围判断原则的介绍来看,两个国家总体判断原则十分相近,甚至所举案例都相同,原因在于,日本和我国的审查标准均借鉴欧洲专利局,三国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均采取了类似的判断标准,我国的“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或者日本审查基准中所确立的“固有存在的内容”都可以理解为欧洲专利局的“原始申请文件中隐含公开的内容”,差别不大,标准基本统一。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于各国审查理念的理解远远超过文字上的修改,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不存在很大出入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审查标准的修改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透彻地理解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宗旨、正确的理解与适用修改超范围的审查标准,是关键所在。

3.我国操作规程将审查标准含义解释为“唯一确定的内容”是否合适?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来源于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标准,但欧洲专利局并未将这一标准解释为“唯一确定的内容”。这一标准设立的本意在于表达修改后的内容是原申请文件虽未明确记载但属于其隐含公开的内容,该隐含公开的内容或许唯一或许存在多种可能性,只要这多种可能性均被原申请文件公开即可修改。我国操作规程解读出的“唯一确定的内容”的理论依据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但强调内容的“唯一性”,非此即彼,过于绝对。这样的解读容易导致审查流于形式上的对应一致,而忽略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上判断修改是否允许,最终导致僵化的理解和适用法律。

对我国修改超范围所适用原则的建议

虽然欧洲专利局的“隐含公开的内容”、日本的“固有存在的内容”及我国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表述方式不同,但表示的均为在说明书未明确记载但相当于已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属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中的难点所在。日本和欧洲专利局的规定有如下几点对于我国审查员准确理解及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有所裨益,值得借鉴,具体说明如下:

1.从日本审查基准中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定位在技术意义的层面上,其强调申请时的技术状况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作用,并未特别强调修改是否一定具有唯一性。对于是否导致出现另一项发明,日本审查基准规定需要从解决的技术问题、方案、效果和作用的方面全面去把握,在判断时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和“固有存在的内容”的概念。对于超范围判断的理解,日本审查基准中给出的判例非常详细和全面,便于审查员遇到类似案例时进行参考。欧洲专利局使用判例对“隐含公开的内容”的含义以及“隐含公开的内容“与“显而易见”的关系进行了说明。因此,笔者建议将日本审查基准对“说明书固有存在的内容”含义的解释引入我国审查指南中,对“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的含义进行具体诠释并适当举例说明,而不是完全凭借审查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判断,减少审查过程中的主观性。

2.从上文所介绍的日本审查基准对基本原则第(5)点的规定强调要依据原说明书等中多个部分来判断,某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固有存在的(例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和附图),是允许修改的。例如日本审查基准第三部分第一节所介绍的权利要求允许修改的案例:将基于有关由双异质化合物组成的半导体装置的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中文字“由源极和导管组成的杂质弥散区”改变为“由源极和导管组成的杂质区”是允许的,原因在于发明的核心是由特定结构和材料组成的活性区域的半导体层。提交的权利要求正好描述了源极和导管是限制在一个“杂质弥散区”结构上的,但其不是限制在使用弥散的结构上的,因为说明书中的文字固有地显示出任何杂质区对于实现本发明的目的都是足够的。从而,这种修改不影响发明的技术意义。由此案例可见,日本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更多地侧重于申请文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本身是否允许进行相应的修改,更好地体现了修改超范围的立法精神和内涵,笔者认为对我国审查修改超范围如何把握和理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同时,我国的审查指南仅从修改是否允许所基于的判断对象的角度对申请内容包括什么进行了规定,但并不像日本这样更加明确地强调修改要侧重技术内涵,尤其未具体指出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可以基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建议在我国审查指南中作类似明确的规定。

美术申请书篇(5)

所以,药物专利的申请人首先应该把握好专利申请的时机,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做到申请前不公开技术方案。在项目研发的过程中,不得对外透露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向,甚至于课题名称。关于这一点,现在的研发单位一般都能够意识到,具有一定的保密意识。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发明人也不能公开发表已经取得的成果或在各种交流会上交流、公开展示。同样,课题的鉴定工作也最好在专利申请之后进行。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22条“新颖性”的规定,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同样也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专利申请的驳回,或者成为他人以后请求该项专利无效的证据。虽然专利法2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但是都仅给予于六个月的宽限期,并且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一旦超过六个月以后才提交申请,则同样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在美国,由于实行的是“先发明原则”,发明人对自己技术方案的公开不可能发生在其“发明”之前,自然不会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所以,“发明人自己的公开也会破坏新颖性”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那些曾经到美国留学的“海归派”的注意。

(2)药物发明专利的申请一般不必操之过急,一定要做完必要的实验、取得关键的数据,并对基本数据和实验方法加以整理,形成规范性的文件,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是因为,按照专利法22条“实用性”的规定,在申请药品专利时,必须要提供数据来证明该药品的有效性。这些数据可以是细胞实验、动物实验等的结果,也可以是临床数据。如果要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比较接近,为了证明其创造性,还需要提供与实施例相对应的对照实验的数据,以证明其“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这些数据不充分、完备,在以后将会很难补充进申请文件中。但在,在研发过程中也应该同时考虑竞争对手的动态,防止错过申请的时机。所以,一般在得到了有说服力的细胞实验或动物实验的数据后,就可以申报专利,在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再进行各期临床实验,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

(3)申请人在考虑申请时机的同时,还有一点也应该予以考虑。专利申请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取得独占权,或者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而药物专利所处在的研究阶段对于此专利的合作、许可、转让等费用的大小会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处于药物研发前期的专利通常不如已进入临床研究的专利市场价值大,因为后者的研究风险更小。所以,要密切注意竞争对手研发的进展情况与申请专利的信息,应及时、全面、详细地掌握这方面的信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把握申请专利的时机。

除了把握好申请时机以外,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文献检索。事实上,这项工作一般在最初立项时就完成了,发明人要站在比较高的起点开始自己的研发工作,必然要检索已有的科技文献和已经公布的专利文献,然后在这些已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改进或者创新,做出自己的发明创造。

但是,由于药品的研发周期较长,发明人要做出一定的成果,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别人很可能发表了相同主题内容的文章,或者公布了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所以,如果申请人在研发的过程中过于投入,忽视了其他同行或者竞争对手的进展情况,应该在申请以前再次进行文献检索,确认自己要申请的专利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2)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申请文件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向专利局提交的所有文件,按照专利法26条的规定,这些文件都应该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标准表格,它们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有附图的还应提交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上述文件的填写和撰写应当符合专利法第26条和实施细则第17条至24条的规定。

(3)专利和技术诀窍的双重保护。科技成果不但可以用专利来保护,还可以用技术诀窍(KNOW-HOW)来保护。比如,药物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的温度、pH值、试剂量等都可以是一个适当的范围,只要能够保证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提供的说明书能够实现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了,而不一定公布最佳温度、pH值或试剂量,因而这些最佳值都可以作为技术诀窍予以保留。也就是说,按照写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可以制作出所述的发明成果,但效果往往不是最佳的;只有再加上技术诀窍才会得出最佳的成果。保留技术诀窍的目的,一是在公开的专利说明书中不会包含该内容,即使专利申请万一不成功,也保留下来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保护了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二是在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时,技术诀窍没有被包括在内,如果受让方要取得这部分技术诀窍,则应该再付出相应的费用,专利权人可以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

从这里可以看出,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要求要比研发时“追求最佳实施例”的要求更低。只要研发成果与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允许据此撰写权利要求的范围,尽管这可能比实际上市的产品范围更广。这是因为,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技术创新,调节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尽管有时专利权人也可以利用此来达到排斥、控制竞争对手的目的。而药监局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提出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由于专利局和药监局二者的职能不同、立场不同,因而表现出了具体行政法规的不同,二者是不矛盾的。

美术申请书篇(6)

推荐国家:爱尔兰

以MBA、EMBA为代表的管理专业,被称为“商界领袖的摇篮”,因而成为全球留学市场受欢迎的专业。据英国《金融时报》最新的调查报告,2005年美国10所顶尖商学院毕业生的平均年薪接近15万美元。这表明,MBA的职业发展有着不错的回报空间。

推荐国家:法国

精算是隶属于商科的个专业,广泛地运用于保险、基金、证券投资、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精算师属于高级专业人才,在国内,真正的精算人才屈指可数。

推荐国家:荷兰

德国的斯图加特大学、多特蒙德大学、达姆施塔特工业大学等都是全球工程教育领域的“大腕”,文凭含金量极高。法国也有54所工程师学院,专门培养高级工程师。留学成本较低。

推荐国家:德国、法国

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等顶尖名校的毕业生竞争力较强,薪酬1一直保持着较高增幅。法国的

些商学院也新增了中欧国际商业贸易专业,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推荐国家:法国(吉吉)

解读加拿大硕士奖学金

2013年加拿大硕士申请已到黄金时机,不同的院校在奖学金的申请上有着不同的条件限制。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加拿大硕士申请奖学金的申请要点。

索要申请表格

许多人在填报大学时选错了系,或由于日后兴趣转移等原因,决定在进入研究生院时改换专业。假如改变不太大的话,国外大学是会接受的。学校初选名单一经确定后,下步就是发函请求各所大学寄发入学及奖学金申请表格。这种信件格式与商业信件格式大致相同,信件的接受者最好写单位,而不写个人。如果申请赴加读本科,就写信给officeofadmissions,如果申请读研究生,则可寄信给officeofgraduateadmissions。以这种方式,无论学校建制如何,信件一定会到达负责人手上。

索求申请表格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互联网,直接给有关负责人发e-mail,其具体写法和书信写法一致。另外,通过互联网,先进入各高校的网址后,再进入有关graduatead-mission的部分,通常加拿大大学有网上申请的表格。

第二种是书信索求申请表格,相对来说这种方式是比较正式的,这类信件通常交给秘书处理,不会落到申请审查人手中,因为申请人的学历经历等资料终究要填在正式的入学申请表上,故索求申请表格的信件没有保存的必要。不过为了便于信件接收人决定你是否申请,索求申请表格的信函至少应包含几项重要信息:申请人的详细通讯地址、欲申请的学位和专业、打算入学的时间、教育背景及学位,包括正在攻读或已经获得的学位、工作经历,选取重要的或仅说明现在的职务、经费来源,即是否申请奖学金。

准备申请资料

当通过信件联系一般3周后,会收到院校寄发的有关表格。若是通过互联网联系,则一至二周后即可收到回复。有些院校会直接寄采入学申请表,奖学金申请表,也有些学校先寄预表,要求填写,并再寄去成绩单及其他资料,作初步审查,合格后再发正式申请表。

入学申请表,因学校而异,简单的仅有一页纸,只含姓名、出生日期、已婚未婚、学历、经历、要攻读的学位、要修的专业等;复杂的则长达七八页,可能包括你的身高、体重、甚至是眼珠的颜色,只需按部就班,逐项填写,别忘了亲笔签名即可。

奖学金申请表如果申请人要求院校给予奖学金,而且这所院校准许第一年外国学生申请的话,便会发给一张奖学金申请表。奖学金一词本应当是指scholarship或fellowship,但国内一般习惯于将院校给的财务支持都称作奖学金,其实真正无偿性赠与的不多,大多数是助教、肋研,这些奖学金是有义务的。

自传多数院校要求申请人写一份自传(300-500字)随同申请表一同寄去。自传可能有下列不同的名称:autobiography、autobiog raphicalstatement、biog raphic sketch、biographic brief、personal background等等,虽名称各异,但实质相同。院校可以通过申请者的自传,来衡量您的写作能力。自传写得好坏,会给申请审查者留下不同的印象,应加以重视。

读书计划几乎所有学校都要求提出读书计划。大致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a 准备攻读什么专业?

b 准备研究什么专业方向?

c 有何相关的工作经验?

d 毕业后打算从事何种工作?

留学专家提醒您,以上内容是必须包括的,如没有工作经验,可以不提,但各项填写越具体越好。

成绩单成绩单是任何申请人必须提供的,必须学校盖章后寄发。成绩单上所列科目必须翻译成英文,通常国内大学教务处内备有这种表。成绩单上成绩不要作假,一经审核发现,后果难以设想。

toefl、gre及其他考试成绩

学位证明部分院校要求申请人提交学位证明,但是国内各院校的成绩单上都已注明是否已获学位以及学位授予时间,因此对此种要求,可去函说明,请他查对成绩单。也有些院校仍要求提交学位证明的,则可将国内由国家教委盖章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寄去。若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不妨一并寄去硕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定将对个人申请有很大帮助。

推荐信多数学校都要求申请人提交两封到三封的推荐信,由教授、系主任或工作主管直接寄给指定的单位。(吉列)

如何去法国学习服装设计

法国是“时装之国”,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法国进修时装设计制作专业。留学专家介绍,法国大学的时装类课程相对贫乏,只有大学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开设这类课程。学生要具有大学二年级或大学四年级的学历才可入学。在法国,服装设计属于职业教育,比普通大学高一个层次,就业机会更多。

在法国,专门的服装学院都是私立的,学费每年在3万至10万之间。最高层次的是那些服装公司为培养新人而设置的培训既,由著名设计师指导。巴黎有很多服装学校,知名的有ESMOD、SB、JB、LISAA等等。如果在国内读的是美术类专业,申请这些学校都不会有问题。有的公立学校也有这个专业,但都是综合大学,一般来说,综合大学的服装专业在行业内并不看好,因为专业性不够强,有的偏重理论,有的类似国内学校偏重绘画。

法国的服装专业教育中,很大一部分是可获得“高等技师证书”文凭的大专教育课程;另~部分是可获得同等学历或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服装高等专科学校。服装专业基本上没有在大学里的免费学习,但也有极少的大学开设此类课程,并授予大学文凭或高等专科文凭。因此留学专家建议,在这一领域学习,要争取自己具有多方面才华。作为时装设计师,也应掌握制版、缝纫等技术,此外,还应会使用CFAO软件。

服装方面的“高等技师证书”有两种:时装设计和染织艺术。实用艺术类的高中毕业生和学习过1年实用艺术课程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都可以报考学习这种大专课程。

据专家透露,目前法国大约有20多所学校开设时装设计的大专课程。留学生若获得时装设计的“高等技师证书”文凭后,可以从事设计师助理的工作;如果完成一些补充课程,还可以有设计师资格。

另外,一些服装学校可以颁发国家文凭,比如巴黎的国立高等装饰艺术学,同时开设染织和时装设计专业课程学习是免费的,但是学生必须通过会考才能入学。(吉利)

荷兰最新留学政策解读

据权威资讯媒体报道,荷兰留学最新政策变动,中专生不再具备申请荷兰留学的资质。近年来,申请荷兰留学的人数大幅度增长,荷兰院校在招生时不得不实行限制名额等手段控制招生数量,从而抬升了学生的入学门槛,而中国“三校生”(即职校、技校和中专的学生)不再具备申请荷兰留学资格。

这意味着目前为止可以直接申请荷兰本科的学生就只有正式的高中在读和高中毕业生,以及职高在读和职高毕业生。很显然,荷兰这条新政的,并未影响荷兰留学的热度,中国留学生留学荷兰的脚步并未放慢。

留学专家介绍,中国是荷兰的第二大国际留学生输入国,现今中国留学生总数已达到9000人,以北京、上海、南京、浙江一带的学生居多。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荷兰留学投入少,就业率高,毕业证含金量高,留学专家预测2013年荷兰留学的人数将超去年。

留学专家提醒,申请者不必执着于学校排名,欧洲学校资源平等,荷兰商科、经济工程等专业更是在全球排名都很靠前,学生可以有多种选择。另外,荷兰在商学院方面的造诣仅次于美国,加上荷兰常年温度适宜,环境十分舒适。对于欧盟国家来说,荷兰用纯英文上课,不需要学习第二语言,方便中国学生适应当地学校生活。

荷兰留学,在申请留学时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到荷兰的生活费每年大概1575-16万元人民币,大概是英国的一半,澳洲的2/3,性价比十分高。在荷兰读完大学可以申请1年签证延期,可以在荷兰以及其他欧盟国家找工作。找到工作后可以申请5年的居留许可,对学生事业发展较好。(金吉)

留学法国学习计划书怎么写?

学习计划书可以按照提交目的分成两类,给大使馆申请签证用的,或是给学校申请录取用的。学习计划的重要性所有办理过留学的学生都知道,它是面试官了解你的重要途径,通过学习计划可以使签证官了解你的学历背景,选择留学专业的动机条件,选择该国的留学理由,和清晰的未来留学时间安排,职业目标和归国打算,再配合审核你的其他材料决定是否发放留学签证。因此,学习计划是学生获得签证的一个至关重要影响因素。总的来说,学习计划书需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简单说明自己的学习经历,专业背景及工作经历。

2 说明自己进一步求学的动机即为什么选择该国、该大学与该专业。

3 该国在该专业领域有何优势。

4 详细的留学时间安排。

5 介绍留学所需资金及来源。

6 学成后的计划,即回国的工作计划。学习计划书的行文风格和文章结构不需要太多个性化和感性的描述,强调结构清晰简单,逻辑严密,阐述的事实明确,相关论据有力可信,学成回国的理由要非常充分,并且绝对不能和申请人的其他材料发生矛盾。

由于使馆的工作人员每天要处理大量的文件,因此学习计划书切不可写的太长,一般不应超过800字,学习计划书的重点部分是未来的职业计划和留学后回国的理由,通过这一部分说明你到该国留学后,确实能够对您的职业发展有良好的帮助,并且有可信和充分的理由学成归国。

虽然要求学习计划书的国家往往是移民国家,但是由于您申请签证的理由是留学,因此通过学习计划书一定要消除您任何移民倾向。回国理由要结合个人的背景经历和家庭情况给出很合理的解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学习计划书中关于回国理由等涉及事实论据的地方,不能任意编造。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学习计划书在表达上要求非常有条理,逻辑严密,简洁有力,这是大多数中国申请人所难以达到的,语法错误和逻辑关系的失误往往会导致理解的偏差。因此请外籍专家进行语言上的修改是避免上述弊端的好办法。(朱怡婷)

2013年意大利留学倒计时开始

众所周知,图兰朵计划是意大利政府针对中国艺术生去意大利留学的政府计划,它是专门针对中国艺术、音乐、美术和设计类学生的官方计划,目的是让中国的艺术类学生能顺利入读意大利大学,“图兰朵计划”可以说是艺术类学生的“马可波罗计划”。取得该项目资格的中国学生在意大利6个月的语言课程结束之后,如果通过了最终的课程考试,可以在其选择的艺术或音乐类学院注册学习。

2013至2014年图兰朵和马可波罗计划预注册较往年提前了一个多月,而且2012年是分为两批进行注册,第一批从10月23日开始在12月20日结束,此批学生报名的是1月份开始的语言课程。留学专家预计2013年2月份将亦会有大批学生获签。留学专家表示在关注意大利最新留学信息的同时目前也正在积极与使馆沟通,希望尽早帮助想去意大利留学的学生获得留学签证,并会积极配合学生做好相关的行李准备、机票预订等后续工作。

根据使馆规定,参加2013至2014两计划注册的同学必须在名单公布开始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签证申请,在此,留学专家提醒其他准备去意大利留学的学子,请尽快准备签证材料,包括签证申请表、护照、5000欧元的汇票或者旅行支票,尤其是住宿证明需要的是原件,一定要格外注意,另外建议大家不要提前购买机票,最好等到名单和签证确定之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吉列)

加拿大推“创业”移民计划吸引高科技人才及企业家

加拿大联邦公民移民部长康尼日前公布,移民部由4月1日起设立一项着眼招揽海外高端精英人才和企业家的新“创业”移民计划,鼓励海外企业家赴加拿大创办高科技企业,这将是加国企业家移民制度的重大改革之一。

这项计划试行五年,做法是海外企业家先要向加国的创业基金或投资公司,申请取得对其创业计划的支持和资助。获得立项批准后上报移民部提交企业家移民申请,之后赴加创建公司。在五年试行期间,移民部每年订立配额2750人。

康尼表示,这项计划不仅旨在吸引全球各地精英采加创业,提供就业及增加加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更希望在创业人士与加国创业基金及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令创业者找到资金和其它创业资源,令投资者找到杰出的人才和创业项目。这项计划招揽的主要目标是高端高科技创业人才,类似美国硅谷或其它高科技行业工作的全球尖端人才。

康尼表示,许多在美国的高科技人才,特别是来自亚洲的精英,只持有美国临时工作签证无法定居。美国也在改变有关政策希望留住这些人才。加拿大希望走在美国之前。康尼表示计划亲自与加国业界人士前往硅谷摇旗呐喊,推广加拿大这项新的创业移民项目,告诉那些未来的“比尔-盖茨”,加拿大欢迎他们前往创业,可以提供他们永久居留,还可以提供其创业资金和其它创业资源协助。

移民部现指定两个机构协助审批海外企业家的创业计划。一是加拿大创业资金和私募基金协会(Canada’sVentureCapital&PrivateEquityAssociation);另一是“加拿大天使投资基金组织”(NationaIAngeICapitalOrganizatlon)。另有一间机构“加拿大创业辅导协会”(CanadianAssociationofBusinesslncubation)日后也将成为移民部指定伙伴。(可乐)

技术移民分数线下降

专家以分数线调整为60分的标准,这样分析:对于澳留学生,职业提名在技术移民清单上,年龄25-32岁(30分),本科或以上的学位(15分),两年澳洲学习(5分),三项基本分数累计就有50分。如果雅思可以考到四个7分(10分),则可直接达到60分的分数线。此外,边远地区两年学习、职业年培训、指定的社区语言能力考试,以及配偶具备相应的技能等均可让申请者获得额外的5分加分。如果学生雅思暂未达到四个7分,可通过以上组合采获得所需的10分从而达到60分。

可见60分并非高不可及,优秀且目标明确的学生更是容易达到。特别是只要在澳读学历课程满两年以上,政府就会无条件发放至少两年以上的工作签证,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的留学生可以在两年时间里,抓紧时间买习、找工作、申请移民。

非189类移民选专业更自由

对那些就读非独立技术移民(即非189类移民)专业的留学生而言,PSW的实施带给他们的便利更多来自于选择专业的自由度。移民专家介绍,PSW签证并没有对所学课程和职业的类别进行限定,就是为了帮助学生避免盲目选择课程。这样可进一步将“留学”和“移民”分开,希望获得澳洲永居签证的学生不是为了“移民”而读书,而是通过“读书+工作”实现移民。学生完全可以尊重自己的兴趣、职业发展需求,来选择对应的课程。将来工作后可以通过经验的积累,来获得独立技术移民、雇主担保、政府担保、创业移民等多种移民的申请审核,同样可以取得在澳洲的永居权。(小菲)

申请加拿大移民可上网评估语言能力

加拿大移民部近日修订多项移民及入籍规定,均与语言能力挂钩,要求申请人达到“加拿大语言标准”(CLB)的特定级数。移民部提醒申请人可透过CLB自我评估网站,在申请前评估自己语言能力级数。不过所得结果只供个人参考,并不可用作申请移民的语言能力正式证明。

加拿大移民部去年大幅度修订各项移民申请规定,例如新技术移民计分计下,将语言列为“最重要甄选移民的因素”,设立最低语言能力要求;技术移民类、加拿大经验类的最低要求为“加拿大语言标准”的第7级(即等于雅思6分)。此外,移民部也对申请入籍人士设立语言要求。

语文要求的修订提出后,移民部亦更新网站,提醒申请移民人士,先行评估个人的语文能力。由于“加拿大语言标准”并非考试,仅为参考指标,因此申请者很难估计自己的语文能力是否达标。移民部于是在网站加入CLB的连结,让申请人透过免费的“网上个人语文测验”,评估语文能力。

有关网上测验包括阅读及聆听两部分,各有两组考卷,每卷限时1小时。题目由浅入深。以阅读部分为例,程度最浅的是阅读标志上的英语、然后是日常简单信件内容,最后是程度较深的文章阅读,文章主题较复杂,考验阅读及理解能力。

当完成每部分的测验后,网站会列出以“加拿大语言标准”为指针的评分,并附设解说以及一些有用连结,让有兴趣了解移民语言要求的用户一目了然地查阅相关数据。网站的解说及大部分数据、使用方法都提供多种语文选项,包括中文等,方便使用者。

虽然网上测验并非只为有意申请移民人士而设,不过网站仍提供了不少有用信息,完成测验后,用户在获取评分后,更可直接在同页的加拿大地图内,点击各个省份,再连结到各省份的移民、就业等的语文要求,以及相应的语文课程等。(小萧)

2月起中国员工申请新加坡准证须提交文凭证明

从2月4日起,来自中国的员工申请或更新新加坡S准证及就业准证时,需呈交其专业文凭或更高学历文凭的核对证明。

新加坡人力部通过网站日前宣布,今后雇主和劳务中介为中国员工申请准证时,须先通过指定的网上平台申请学位认证,然后上网提交证明。三个指定网上平台是中国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及证件核对公司DataflowGroup网站。

受新条例影响的是申请S准证、就业准证或受训就业准证的白领员工。目前,持专业文凭和大学文凭的中国员工申请工作准证时已面对这项要求。可申请S准证和就业准证到新加坡工作的外国人来自世界各地,除了中国,其他主要来源国包括印度和菲律宾。新加坡人力部发言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只影响中国员工是因为中国已设立供雇主和雇佣中介使用的核对管道,可核对教育文凭。

为了符合申请外籍员工准证的要求,在学历上造假的事件时有所闻。新加坡人力部发言人说,设核对证明的要求将确保准证申请入学历的真实性。2012年新加坡雇用外来人力法令修订后,提供伪造文凭属刑事罪,违例者可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兼施。新条例也加设推断条文,使违例外籍员工不能再以不知情为借口逃避罪责;提供假文凭的雇主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妙娜)

美公民非法移民直系亲属可留美申请绿卡

为了让美国公民与非法移民家庭成员尽快团聚,奥巴马政府日前宣布,数以万计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美国公民之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在申请绿卡期间可与其亲人一起住在美国境内。

长期以来,成千上万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美国公民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不在申请绿卡的过程中回到本国居住,忍受与亲人长达数月甚至数年两地分居的生活。

美术申请书篇(7)

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与此趋势相同的是,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数量也呈快速增长态势。以我国为例,截至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仅2009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即达到314,573件;除此之外,我国2009年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也同比增长了37.1%(注:参见“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较快增长”,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5/t20100520_519134.ht-ml,访问时间:2010年7月3日。关于更详细的数据,可访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信息”网页。)。大量的专利申请案涌入专利审查部门,导致了专利审查的大量延滞;而对于已经审查完毕的专利申请案,审查员也是在非常有限的条件下做出的决定。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处理每项专利申请所花费的时间仅为18个小时,这包括了审查申请书、搜索和审读现有技术、做出多个专利审查决定、审查申请人的申辩,以及有时还包括与申请人进行多次面谈的时间;在我国,保守估计也不会超过30个小时(注:Dan L.Burk and Mark A.Lemley,The Patent Crisis and Howthe Courts Can Solve It,15(2009).另有学者对美国专利审查时间的评估是16小时至18小时之间。See John R.Thomas,Collusion and Col-lective Action in the Patent System:A Proposal for Patent Bounties 2001U.ILL.L.REV.305,314(2001).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共有专利审查人员2107人(数据来自于该中心网站的“组织结构”中对“人员配置”的介绍,访问时间:2010年7月3日),其审查任务还包括实用新型等,以全部人员来进行发明专利的审查,按2009年发明专利的授权量(128489件)来计算,我国专利审查员对每一件专利的审查时间也仅为33.5小时。)。因此,有限的审查时间难以保障专利审查的质量,这是问题专利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普遍认为,问题专利增加了人们的诉讼成本,形成浪费资源的专利丛林,产生了棘手的反公地悲剧以及专利劫持现象。[1]

毫无疑问,保障专利授权的较高质量是专利制度的重要使命,而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必然涉及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与改革。从专利审查制度来看,专利授权需要判断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可专利性的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而判断这些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专利审查员必须要进行与发明创造相关的现有技术(prior art)检索,用以确定权利要求(claim)所界定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通常,专利审查员需检索并审读这些文献,并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授权或不授权的决定。故而,相比于整个专利授权程序而言,提高现有技术检索的质量是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的首要门槛。然而,专利审查员面临工作负荷过大的局面,大量的专利申请案需要处理是各国专利审查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如何保障专利审查员获取高质量的现有技术信息是专利制度构建中应该予以着重考虑的问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36条规定,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之时,须披露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但该条并没有规定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后果。本文主张我国应该完善《专利法》第36条之规定,建立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规则,从而保障专利审查员获取高质量的现有技术文献,最终保障专利授权的质量。

二、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制度比较

为了保障专利授权质量,各国专利法大都要求专利审查员在判断专利申请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必须进行现有技术的检索。至于专利申请人是否负有现有技术的披露义务,以及该披露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则存在以下不同的做法。

(一)欧盟模式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欧盟模式强调专利审查部门独力承担现有技术的检索。依《欧盟专利条约》(EPC)之规定,现有技术的确定系由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独立所完成;而专利申请人并不负有披露现有技术的法定义务,即使是明知与发明可专利性相关的现有技术,也完全可选择沉默(注:See Gina M.Bicknell,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Duty of Candor Oblig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Foreign Patent Offices,83CHICAGO-KENT L.REV.425,460,(2008).)。欧盟专利局建立了各自拥有不同审查员的检索和审查部门,由前者专职负责对专利申请案所涉发明之新颖性和发明步骤(inventive step)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审查员通过检索本局内部的数据库和收集外部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EPC所规定的书面意见。审查部门的专利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做出该发明是否可专利的最终裁决。

(二)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强调专利审查部门的现有技术检索,但专利申请人负有现有技术文献披露义务,或须依专利审查部门的要求而披露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2002年修订的日本《特许法》第36条第4款第2项规定了专利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专利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之日,如果知晓与其申请的发明相关的、至少一件现有技术文献,就必须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现有技术文献的标题,但无须向日本特许厅递交现有技术文献的复制件。对于专利申请之时所不知晓的、与发明有关的现有技术文献,申请人需要在专利说明书中申明其理由和后果;如果在专利说明书中未能声明其后果,审查员可以向申请人补充通知(注:《日本特许法》第48条第7款。)。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须在指定的期限(60日)内递交书面说明或递交在原专利说明书上增加现有技术文献标题的修正文件。

在日本法下,依该法第49条第5款之规定,未能满足现有技术文献披露义务是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但该法第123条之规定,并非是专利无效的理由,因为未能履行该义务不属于发明在可专利性方面的实质性缺陷。但是,对于主观上故意隐瞒现有技术等行为,如果构成欺诈的话,依《日本特许法》第197条之规定,通过欺诈行为获得专利或审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此谓“专利欺诈罪”。其主观上要求具有欺骗他人之故意,并使其陷入错误的违法行为。欺骗行为主要包括捏造事实,例如,没有说明书记载的效果,但以虚假的事实(实施例等),或提供虚假的资料来证明,从而获得专利的授权;也包括故意隐瞒真正的事实之行为。专利欺诈行为导致了专利行政审查中的专利授权结果,而不包括专利司法中的裁决、决定和判定等。在日本“机杼案”中,法院裁定:申请人明知为公知的机械,却说无此种事实,“佯称是被告自己的发明,以欺骗官员”,此类行为构成了专利欺诈罪。[2](P660-661)

(三)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强调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审查部门承担基于“诚实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在美国专利申请制度中,申请人及其人对美国联邦专利与商标局(PTO)负有诚实善意的义务(duty of candor and goodfaith)。申请人及其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须对PTO诚实且毫不保留的告知其所知悉的、对申请案之可专利性具有关键性价值的相关信息(注:See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1.56(2010).)。一般认为,专利申请人的诚实善意披露义务是司法创制的产物,美国最高法院于Precision Instrument一案中主张,专利申请人“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以向(美国联邦专利与商标局)报告对申请案的审查有可能产生欺诈或不公平后果的所有事实”。[3]但也有观点认为,美国最早的1790年和1793年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对因欺诈方式获取的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1952年专利法之前的法律已经对欺诈方式获取的专利权建立了私人救济措施。[3](P38-40)1977年,PTO在其审查条例中首次将该义务规定为申请人的积极义务。该条例第56条规定:“发明人,所有准备或参与申请以及与发明人有联系的律师或人,受让人或有责任承担申请的所有人,都对PTO负有诚实善意之义务。上述个人有义务披露其所知晓的、对专利审查具有关键性价值的信息。”而何谓“关键性信息”,该条例解释为:“当合理的审查员在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时认为重要之可能性极大(substantial likelihood)时,该信息即属‘关键性’信息。该义务须与准备或参与专利申请的程度相匹配。”(注:See 37 C.F.R.1.56(1977).)

该条确立了判断“关键性信息”的“合理审查员”标准。但是,法院和PTO对其法源的解释却截然不同。“巡回法院认为1977年版《条例》第56条是早期案例法的法典化;但从PTO1977年立法评注来看,‘第56条从整体而言是本局关于欺诈和不公平行为政策的法典化,也符合联邦巡回法院的先例。它将影响本局未来的审查决定,也将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PTO指出,判断‘关键性’的‘合理审查员’标准借用自联邦最高法院在关于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的案件中所表达的原则,并认为该规则符合‘下级法院在最近专利案中所广为采纳的概念’。”[4]而对于该标准,PTO也承认其不够客观、难于适用以及不太准确;它也承认该标准过于含糊,且与专利法的其他领域关系不大。[4]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专利诉讼中被频繁引用,其急剧扩张致使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1988年的Burlington Indus.,Inc.v.DaycoCorp.案中宣称,以不公平行为原则作为侵权的抗辩事由,几乎在所有主要专利案件中都用来为侵权人辩护,成为绝对的“瘟疫”。[5]

与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采取限制其适用范围的措施相似,PTO在1992年也对本条进行了修订,从而试图界定更为清晰的披露义务。“关键性信息”判断标准从“合理审查员”标准转为客观性标准,“通过专利审查员作证”来证明“关键性”的规则也被废除(注:《联邦条例法典》第104.22与104.23条禁止PTO雇员在未经局长授权时作证。See 37 C.F.R.§104.22,§104.23(2010).但从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审查员标准”似乎并未走进历史博物馆,而是继续发挥其作用。See Nicole M.Murphy,Inequitable-Con-duct Doctrine Reform:Is the Death Penalty for Patent Still Appropriate93MINNESOTA L.REV.2274,2280(2009)。)。该条由五款构成,其中第b款界定的是“关键性信息”。依该款规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是:(1)有初步证据(独立或与其他信息共同)表明该信息能够证明某一权利要求的不可专利性;或(2)与申请人的立场相反或不相符合的信息,包括对专利局不可专利性的申辩和申请人主张可专利性的信息。该款还规定,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而提交给PTO的累积性信息无须予以披露。

除了界定“关键性信息”的含义,该条还对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披露方式和披露时间进行了澄清。所有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人都负有披露义务,包括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律师等。信息披露方式须以法定方式向PTO递交,“信息披露声明”取代“现有技术声明”,该声明的内容包括现有技术等信息的清单、具有可读性的复制件、对各现有技术之相互关系的简要阐释以及对非英语文献的译本等(注:See 37 C.F.R.§1.98(2010).),此外,申请人须披露的内容不局限于现有技术的信息,所有与可专利性相关的信息都有披露的义务。IDS递交的具体时间系依第1.97条而确定。例如,IDS必须自国内申请日起或自国际申请进入国内审查阶段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予以递交(注:See 37 C.F.R.§1.97(2010).),该条还指出,欺诈或试图欺诈PTO、恶意或有意误导性地履行披露义务的申请案,都将不会被核准(注:See 37 C.F.R.1.56(2010)),此为该义务的主观条件。一般认为,申请人并不具有主动检索现有技术的义务,而仅是对其知晓的现有技术予以披露;故而,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予披露或误导性披露两类。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该申请案不予核准;二是在诉讼中,将被认为构成“不公平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该专利权不得执行。[6]在过去,不仅与未能披露信息相关的权利要求不可得到保护,它还将及于所有相关的权利要求。但在2011年审理的Therasense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全体出庭方式裁定,不公平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能履行该义务所影响的权利要求(注:See Therasense,Inc.v.Becton,Dickinson and Company(Fed.Cir.2011)(en banc).该案还澄清了不公平行为原则的其他要件,但并未改变传统的主流司法判例。关于该案之前美国法上该原则的司法适用,参见梁志文:《美国专利法上的不公平行为原则》,《法令月刊》2011年第7期。)。此外,2011《美国发明法案》第12节修改原专利法第257(c)条的规定,专利权人申请进行的补充审查程序中可以不限于原先递交文件中所披露的现有技术,从而使得该复审程序不适用不公平行为原则。

(四)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专利法》第36条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本条意在通过申请人相关资料的提供,减轻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申请人所应提交的资料,主要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参考过的现有技术文献,如专利文献、科技书籍和期刊等;递交该类文献的时间是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之时,或专利行政部门的指定期限之内。[7](P89)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包括背景技术的内容,“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如)有可能的(话),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其撰写时,要求“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另据该细则第44条之规定,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也包括第17条之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但依该细则第53条之规定,这并不属于驳回申请案的事由。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七章以“检索”为题,详尽地规定了专利审查员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方法和程序,且本部分第4.1条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那么,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第5.1条规定:“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同时,该部分也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渠道。第4.9条规定:“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在实质审查请求书或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对现有技术进行披露的具体要求,也并未规定申请人不予披露或未能真实披露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正当性

(一)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

占主导地位的专利制度正当性理论建立在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上,“专利对价”理论(patent bargain)是其中重要的代表之一。对价理论强调发明创造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属性,即发明一旦创造完成,其共享的成本为零或很低。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如果没有专利的保护,企业将会对其发明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它将专利视为发明人和社会之间的合同,即通过国家授予发明人临时性的财产权以换取其技术公开。该理论认为,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促进技术进步及创新知识的扩散。[8]

对价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成为专利法中许多制度的理论依据,例如,“技术充分公开”标准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对价理论也常为法院所采纳而防止申请人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垄断权以维护基本的专利对价,成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意在防止专利权人从专利申请中的欺诈行为获取利益,因为通过欺诈而使不符合可专利性的发明获得垄断权是不符合对价理论的。专利权人是否存在申请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其判断方法是其披露现有技术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专利授权行为被视为由专利审查部门代表社会与发明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故而,向专利审查部门履行基于诚信原则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被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美国法上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诚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第1.56(a)条所指出的:“专利在本质上影响公共利益。在审查专利申请案时,专利局知晓并对所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有关的关键信息予以评估,是最有效的专利审查、也是促使公共利益得以最佳实现的途径。”在美国判例法中,公共利益也常常成为法院进行利益衡量的政策工具。例如,在被视为该制度奠基性判例的Precision Instrument Manufacturing Co.v.AutomotiveMaintenance Machinery Co.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称,“拥有和行使专利权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专利在本质上影响公共利益,如同宪法所揭示的,特定的特权(privilege)系用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这一公共目的。专利权是禁止垄断和自由竞争市场之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专利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使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社会公众能够应对因欺诈或其他不公平手段获取、并试图维持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的专利垄断权”(注:324 U.S.806,815-16(1945).)。因此,申请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专利审查部门披露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禁止其提供有意而为的误导性信息或消极的故意忽略现有技术,以及披露错误的或不准确的信息,从而避免影响专利授权质量,最终保障公众对现有技术之自由使用的公共利益。

(二)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被视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指在知识产品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在保护权利以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以推进社会发展之间取得适度平衡。较高的专利质量有益于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性。稳定可靠的专利授权质量,既符合社会预期,也符合权利人进行专利商业化的投资要求。大多数学者将专利质量问题视为信息和资源分配问题,[9]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人、竞争者和第三人,将该义务赋予申请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从该义务涉及的外部关系来看,申请人承担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可矫正信息不对称,以及应对策略性行为。对申请人而言,有关专利质量的信息秘藏不宣最符合其利益,因为拥有不合格的专利权对申请人而言同样具有价值。这些不合格的专利在未予无效宣告之前也同样是推定为有效的,该专利的持有人同样可以进行相关市场的许可而获取使用费,也可限制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劫持竞争者而获取不当利益。而竞争者试图掌握专利是否有效的信息和申请人所掌握的信息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发明人或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人是最有可能掌握发明相关技术领域中现有技术的人,这种信息优势使得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过程中隐匿对其专利审查不利的信息,阻碍潜在的被许可人或侵权人知晓该专利的真实价值。在我国专利法中,公众的意见是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可考虑的因素,但专利审查制度缺乏第三人参与审查过程的程序保障。而即便能够参与,譬如可以启动无效程序,第三人参与的动力也会不足。由于专利无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潜在地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专利权成功地被宣告无效将产生搭便车的后果,因为诉讼成本由行为人所承担,而所有同业竞争者都将获得无效后的收益。在此情况下,潜在的挑战者最好的选择是将无效之信息留为己用,只有在直接被诉侵权时才予以使用。[5](P753)因此,通过竞争者、第三人来保障专利审查中的现有技术信息披露以改善专利授权质量,可能难以产生有益的效果。

从该义务涉及的内部关系来看,申请人承担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能够保障专利申请案撰写的较高质量。大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是由专利人撰写的,从保障授权质量的角度来说,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应该充分公开发明,以使得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予以实施;授权的发明与相关现有技术相比,其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然而,随着专利竞争的加速和专利申请量的扩大,现代专利申请中出现了一些不充分披露或使用模糊性语言来披露的情形。专利撰写实务中,专利申请人常常试图在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保留其关键技术,一些技术诀窍(know-how)往往需要向申请人咨询才能获得。[10]如果需要使用专利技术,通常需要获得专利许可和相应的商业秘密许可。强化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不仅可以保障发明技术信息的充分公开,也将有助于纠正实务中欺诈专利审查部门的专利文件撰写“技巧”。

(三)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能够节约社会成本

依我国专利法之规定,现有技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已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已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的技术(注:参见《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现有技术文献的载体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与书籍、会议宣讲、与发明有关的产品宣传册以及在产业中予以实际使用等。

据美国学者的研究,在美国,现有技术的平均搜索成本在5000到7000美元之间。[11]正因为现有技术的检索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且对于专利申请人而言,这又意味着其申请案可能因这些现有技术而被驳回。因此,专利申请人自愿公开现有技术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对美国专利申请人现有技术检索的经验分析表明,专利申请人很少引证先前的专利文献,甚至连其自己的在先专利也未引证。该研究也表明,不同领域的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披露是不同的。在同一领域,甚至在同一企业,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是不同的:对其认为具有重要价值的发明,可能会引证更多的现有技术;反之,则引证较少的现有技术。[12]这表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大都采取了策略性的行为。加之专利审查员缺乏足够的资源、能力和动力去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这导致了大量低质量的专利被授权。故而,为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质量,要求申请人承担合理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是必要的。

从搜索成本的负担来看,对于本国和外国的专利文献之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员具有足够的资源和便利予以获取;而于此之外的现有技术之检索,在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之情形下,则难于获得完美的检索结果。[5](P754-755)首先,对于非专利文献的现有技术而言,专利申请人是低成本的信息提供者。发明创造的完成须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申请人或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的了解与专利审查员相比,有比较全面的认识,也是准确理解其发明的最佳信息提供者。其次,专利申请费是申请人所负担的一项审查成本,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或人一般都会进行一定的现有技术检索,并对其与发明的相关性予以评估,以确定其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可专利性,从而避免申请费的浪费。再次,由于申请人所披露的现有技术,只是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法律并没有要求其进行现有技术的额外检索,因此并没有与专利审查员进行现有技术检索的费用相重合而浪费资源。最后,申请人提交的现有技术信息有可能并未为审查员用于对申请案的审查,但也有可能启发审查员在不同的技术领域获取与发明相关的信息,这将大大提高专利审查员现有技术的检索质量。

因此,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并没有增加专利制度关于现有技术的搜索成本,反而改善了审查员获取现有技术的质量,而对非专利文献以及某些技术领域而言,还会节约现有技术的搜索成本。故此,它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效率原则。

(四)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需要克服的可能问题

由于专利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进行披露的动力不足,如果没有配套的制度来保障该制度的实施,通过现有技术披露义务来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将如同“让黄鼠狼去给鸡当护卫”。[6](P720)因此,为保障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有效实施,申请人有意进行虚假披露从而误导专利审查员的行为,以及有意隐瞒现有技术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包括驳回专利申请案;在美国法中,对于欺诈而通过审查的专利权还将不可执行。

然而,申请人所进行的现有技术披露仍有可能产生如下问题。一是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信息太多,其中有些信息可能与申请案不相关,这将浪费审查员的阅读、分析和确认的时间,甚至还可能误导审查员。由于申请人担心未能履行披露义务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美国,不公平行为原则的适用将及于涉嫌欺诈的权利要求,故而申请人常常采取的披露策略是,将其所掌握的所有现有技术都予以披露。尽管法律大都规定,申请人仅需披露“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但“相关性”系依申请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二是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信息不准确。申请人的披露义务系依诚信原则而产生,因而,对于申请人依其主观善意而认为准确的现有技术信息,事实上可能存在错误。这同样将会产生误导审查员或浪费审查资源的后果。三是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在时间上有可能太晚。由于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申请人提供参考文献的具体时间,如果在审查员进行了现有技术检索之后再披露,则该制度的适用价值将变低。

这些问题对于完善该制度具有重要价值。该制度在强化该义务法律约束力的同时,应该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清晰、具体且具可操作性的指引。由于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并不取代审查员现有技术的检索任务,提高申请人承担该责任的条件,构建其安全港原则是具有合理性的。即,申请人依诚信原则所做出的披露,因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欺诈之故意而不具可归责性,故无须承担相应之责任。这也符合该制度的基本精神。

四、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中国化

(一)模式选择

人们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是完美的。[12]是否规定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以及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强制程度如何,也是如此。因此,对该制度价值的判断,也必须从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整体出发才能予以评价。

欧盟模式否认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建立了专门的、与授权部门不同的现有技术检索部门,从而保障了现有技术检索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产生了质量较高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这被认为是欧洲授予的专利质量优于美国的原因之一。但如前所述,有些与发明有关的、关键的现有技术信息常常在申请人的控制之下,专利审查员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获取。尽管一般来说,其竞争者也掌握这类现有技术,欧盟专利制度中的异议程序允许其竞争者提出该类现有技术,但如前所述,由于存在搭便车的情况,掌握该类信息的竞争者常常缺乏参与的动机。此外,分设不同的专利审查部门将提高其制度运行的成本,间接地影响到专利申请人所承担的专利申请费。据有关学者统计,欧盟专利的申请费用是美国的三倍。[14](P918)从社会成本的节约来看,由申请人披露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可以节约这部分成本。

申请人披露现有技术信息能否节约成本的关键问题,是保障申请人披露的信息与申请案的“相关性”和“准确性”。美国模式强化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专利申请中的现有技术披露,但由于强调申请人承担“不公平行为原则”下专利不可实施之法律后果,在诉讼中,侵权人常常滥用它来抗辩以试图逃脱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也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纠缠于申请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而不是聚焦于专利实质性方面的审理。例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专利权是否有效等方面的审理,尤其是申请人主观上并不具有欺诈故意的情形下,如果过宽地予以适用则显得不甚公平。这是导致信息披露过度的原因之一,也是美国专利改革法案中不同改革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注:在美国,自2005年以来,国会连续五年提出专利改革法案,“不公平行为原则”是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是否限制或强化其适用范围,则不同的法案有不同的改革方案;但基本分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的《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强化该原则的建议)和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的《21世纪的专利制度》(限制该原则的适用范围)所提出的观点。PTO也采取了类似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态度。)。与美国模式不同的是,日本模式规定的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并不影响权利的效力,也无法为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所援引,但不当披露或不予披露将是驳回申请的事由。

我国专利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其具体制度的构建仍需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专利制度的整体架构予以考虑。提高专利申请费来建立欧盟模式下的专门审查部门,将对我国的专利申请人产生经济上的负担,不利于我国民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授权前的异议程序,如果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视为可启动无效程序的事由,则不符合TRIPS等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为保障该义务的充分实施,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美国模式下,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将导致专利的不可实施;而日本模式下,它仅是驳回申请的事由。前者可能导致信息的过度披露,从而影响审查效率;后者则没有公众的参与,由专利审查部门来负责判断义务履行的情况,也难以克服欺诈行为的存在。

因此,综合美、日的立法长处,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即,申请人违反该义务,将是专利审查部门予以驳回或视为撤回的事由,但不属于专利无效的事由;而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申请人所披露的现有技术不能构成侵权中的等同技术,它也是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为鼓励披露,对申请人而言,履行了披露义务的专利将推定为有效,推定该发明区别于所披露的现有技术,故不能以此来宣告该发明属于所披露的现有技术而无效;仅针对有意进行欺诈性披露的申请人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

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披露义务的要素,其二是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主要由义务主体、主体的主观状态、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等组成。

从义务主体来看,所有参与专利审查程序的当事人都应该负有该披露义务,主要包括申请人、发明人和专利人。这能促使这些当事人为提高专利授权质量而协力履行披露义务。当然,这也在三者之间尤其是申请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内部的法律责任问题。例如,如果由于专利人的过错导致未能履行该义务,其法律后果最终由谁来承担,这可依据民法上关于专家责任的法律规定来予以解决。

从义务主观要件来看,该义务系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因而它要求申请人符合主观善意之条件,即不能属于“有意”(intent)忽略与申请案的可专利性有关之信息,或者有意误导审查员。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道”该现有技术的信息,二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现有技术的信息与其申请案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之间具有重要相关性。前者并不表明申请人有检索现有技术的义务,而仅是披露其掌握的现有技术;后者则须依其合理注意义务来分析其披露的现有技术信息是否影响到其申请的发明之可专利性。由于申请人的主观状态难以认定,这可依据客观事实来予以判定。民法上的理性人标准和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原则也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主观状态。

从披露的内容来看,申请人须披露对申请案之可专利性具有关键性价值(material)的相关信息。首先,该信息必须是与其所申请的发明之可专利性有关,即必须涉及创造性、新颖性判断的现有技术信息。其次,该信息必须是对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具有关键性价值,而非一切相关的现有技术。但何谓“相关”信息、何谓“关键性”信息,其判断标准是应该依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所判断,或者依合理审查员之标准,还是依某个客观标准来确定,在美国判例法中存在争议。[4](P1338-1341)笔者认为,从该义务的法理基础来看,依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来判断的标准具有合理性,但当专利审查员需要申请人递交与申请案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时,申请人未能披露也应该是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基于合理审查员标准而确定需要披露的现有技术,如果申请人未能披露,则申请人须证明其披露行为系基于诚信原则的判断而做出的,从而证明其披露行为符合法定要求。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披露的信息是否必然构成专利无效的信息,则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如果要求披露的信息仅限于有可能构成专利无效的信息,则该义务的披露范围将有所减少,可以防止申请人过度披露而造成信息过多从而影响审查员的审查活动。

从披露方式和时间来看,申请人以法定的书面方式予以披露是适当的,因为书面原则是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而在所有专利审查程序过程中,申请人均负有披露义务,主要是在专利申请与实质审查请求之时,须依法定形式递交披露文件,也包括在依专利审查员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信息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披露。

第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未能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履行该义务将产生有利于申请人和不利于申请人的法律后果。从有利于申请人的法律后果来看,如果通过专利审查员审查而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其效力在被无效宣告之前是推定为有效的;而且,对于审查通过的发明创造,在专利权无效纠纷中应该推定区别于其所披露的现有技术,不能以其披露的现有技术来否定该发明的可专利性。从不利于申请人的法律后果来看,其披露的现有技术将不能成为专利权所及的范围,涉嫌侵权人可以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事由,也是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的事实依据。

对于未能履行该义务的行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定未能履行披露义务的申请案将会被驳回,如日本法和美国法的规定;或者视为“撤回”申请,如我国法的规定。但在专利授权之后,未能履行该义务并不属于专利无效之情形,因而不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尽管对发明的可专利性具有关键价值的现有技术可能成为专利无效的重要事实,但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立法目的不同于无效宣告制度,前者主要是基于诚信义务以节约检索成本,后者是直接保证专利授权质量,故申请人所未能披露的关键性的现有技术信息,并不一定会成为发明不可专利的原因。尽管未能履行该义务并不使该授予的专利权无效,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将承担其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后果。

判断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未能合法披露与申请案可专利性具有关键性价值的现有技术信息。二是未能履行披露义务的申请人主观上属于有意而为。三是需要衡量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未能披露的现有技术之性质,以及衡量有意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是否和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匹配。申请人主观可归责性程度较低或未能披露的现有技术与发明之可专利性相关性不太大,则适用该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较少;反之,则可能承担不同的不利之法律后果。四是对于上述要件须有确凿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它要求用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或合理确定性,因而高于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的优势证据,但要低于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

(三)我国专利制度改造之可能路径

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可通过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实现。从我国专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第36条规定了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因此,可以通过第36条的配套规定(如《专利法实施细则》或《专利审查指南》)来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披露义务制度。这些配套规定应该包括该义务的履行主体、主体的主观状态、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也应该规定,未能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将视为“撤回”申请。但是,第36条规定申请人履行披露义务的时间是在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之时,因而在专利申请文献公开之时,申请人并不承担现有技术披露义务。这表明在现有技术的披露时机上仍需要改进。因为对于社会公众而言,了解与申请案有关的现有技术也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对于专利的形式审查而言,专利审查员了解这些现有技术也有一定意义。因而,可以借鉴日本专利法完善第26条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须在申请书的“背景技术”中履行现有技术的披露义务,从而完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的各要素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专利立法的简略性特点,许多专利制度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司法途径来予以构建的。例如,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侵权认定的判断原则等等,都是通过司法的方式予以确立的。因此,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来予以完备。法院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强化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一是通过现有原则的司法扩张来实现。例如,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等原则中,可以强调申请人披露的现有技术具有约束力。再比如,在专利权无效纠纷的司法解决中,法院可以推定申请人予以披露的现有技术是区别于发明之技术。二是发挥适度的司法能动性,建立新的举证责任标准和侵权的抗辩事由。为了鼓励申请人披露现有技术,对于违反该义务的举证责任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法的做法,要求主张者承担“确凿且令人信服”的举证责任。而为了制裁未能履行披露义务的行为,法院可以限制专利权人权利行使的部分权能,譬如,降低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限制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等等。对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欺诈行为,法院可以借鉴美国法上的“不公平行为原则”,即专利权中所涉及的权利要求将不得在司法中予以执行。

五、简要结论

我国专利法第36条已经建立了申请人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第26条也规定专利申请书的“背景技术”部分须描述与申请案有关的现有技术,但我国并没有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有技术披露义务。为了保障专利授权质量,建立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披露义务规则符合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也符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同时能够节约专利审查过程中检索现有技术的社会成本。我国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立法修正和司法创制两个方面来完善现行专利法所规定的申请人现有技术披露义务。

注释:

[1]Scott Baker,Can the Courts Rescue Us from the Patent Crisis[J].88 Texas L.REV.595,599(2010).

[2][日]吉藤幸朔.专利法概论[M].宋永林,魏启学,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

[3]Robert J.Goldman,Evolution of the Inequitable Conduct Defense in Patent Litigation[J].7 HARV.J.L.&TECH.37,51(1993).

[4]Christian E.Mammen,Controlling the“Plague”:Reforming the Doctrine of Inequitable Conduct[J].BERKLEY TECH.L.J.1329,1335(2009).

[5]Christopher A Cotropia,Modernizing Patent Law’s Inequitable Conduct Doctrine[J].24 BERKLEY TECH.L.J.723,841(2009).

[6]Russell S.Magaziner,The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s Propos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Rules:Too Noveland Nonobvious[J].83 INDIANA L.J.719,726-27(2008).

[7]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Vincenzo Denicolò&Luigi Alberto Franzoni,The Contract Theory of Patents[J].23 INT’L REV.L.&ECON.365,366(2004).

[9]R.Polk Wagner,Understanding Patent-Quality Mechanisms[J].157 U.PENNSYLVANIA L.REV.2135(2009).

[10]NOTE.The Disclosure Function of the Patent System(or Lack Thereof)[J].118 HARV.L.REV.2007,2025(2005).

[11]Mark A.Lemley,Rational Ignorance at the Patent Office[J].95 NW.U.L.REV.1495,1510(2001).

美术申请书篇(8)

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公职人员的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

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

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那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八俄罗斯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罗斯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当确信,他们的文件、证书是正确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这个国家的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只能受权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了国家登记,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

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识和印章。

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

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公证副本进行认证。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需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证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莫斯科大卡列特内街10号)――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莫斯科涅奥帕利莫夫斯基1街12号)。

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其内容会给俄罗斯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这些文件、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得到承认。

前已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它们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者是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其他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俄驻外领事机构的文件、证书的认证工作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指定的领事工作人员负责。一般情况下,文件、证书使用外文,但文件、证书上的认证签注使用俄文。签注有登记号,注明日期,领事工作人员的签字应当字迹清晰。

必须指出的是,领事机构对文件、证书的俄文译件进行的公证不能取代该文件、证书的认证。领事机构认证过的文件、证书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妥善的翻译。

领事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向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征收领事认证费用。

外国相关国家机构和俄罗斯驻该国领事机构对提供给俄罗斯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予以解决。

俄罗斯签证须知

注意事项

1、多次签证自第一次入境以来每180天期内,在俄罗斯一次或几次停留的时间不可超过90天。

2、其他俄罗斯机关签发的签证,我处不予延期。

3、如因故未领到签证,外交部,移民局和公司邀请函原件不予退还。

4、如签证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我处不办理签证。

5、如有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或面试。

6、如几人被同时邀请,则每位申请人均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

7、申请人应本人来送取签证或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

8、申根条约国家、以色列、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公民应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单或邀请方补偿医疗成本的保证书。

所需材科

商务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或外交部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内派出单位的介绍信或工作证。

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劳动许可证及其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8、国外派劳动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代表处(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

留学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学院(大学)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申请人与该学院(大学)的有效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7、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8、证明有足够支付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如是父母的账户必要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9、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10、18岁以下的孩子应提供父母同意的公证件。

旅游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旅行社签发的确认迎接外国旅游者函原件及其复印件。

因私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

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

过境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5、经俄罗斯到第三国家的全程票。

葡萄牙政府换发三合一新移民居留卡

最近葡萄牙政府通过了一项针对移民证件的新决策,从2月份开始,移民局给合法停留在葡萄牙境内的各国移民换发新的居留证件。为了方便葡萄牙政府各种社会部门的工作,新移民居留卡三合为一,在以前的身份证件的前提下加入了社会保险号码以及税卡号码。

葡萄牙政府决定向境内移民换发新类型的居留证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给各国移民和社会各机关带来方便。据了解,新居留卡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携带证件,在以前只用于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卡号码以及社会福利号码。

另外为了方便政府机构记录各国移民确切的资料,该卡片内还装置一张带有移民资料的高级电子记忆晶片。

不仅如此,新款的移民居留卡还具备了高级安全防盗模式,各国移民的资料首先是通过葡萄牙移民局的严格审批后再由当局发送到政府造币单位,最后再由该单位完成制造。

鉴于各国移民能够在社会各机构方便办理必要手续的目的,政府从2月份开始发行三合一移民居留卡,各国移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移民局或者移民援助中心领取和换取此居留卡,有关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各国移民可以通过移民网站以及打电话的方式来进一步了解。

意大利公布移民申办延期居留新标准

意大利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有关部门已经重新制定了领取社会补助金的最低月收入标准,月收入低于409.05欧元的劳动者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这一标准主要是帮助贫困的老年人。

申请者的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年收入低于5317.65欧元,在意合法的非欧移民只有在意大利正式居住十年以上,或者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欧盟颁发的长期居住证者方可申请社会补助金。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也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但是要求申请人必须正式登记户口,在意大利停留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实际上,非欧合法移民能够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很少,原因在于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必须持有有效居留证,为了获得居留证移民必须有满意的收入,否则无法延期居留证。从2009年起,合法移民在延期居留证时必须证明年最低收入已经超过了社会补助金标准5317.65欧元。

这一新的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欧移民申请家庭团聚,非欧移民每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必须在最低收入标准上增加50%,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7976.47欧元,申请两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申请三名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3294.125欧元。只有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不满14岁未成年申请家庭团聚时,年收入标准为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

热门移民国家启动逆市引才计划

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少国家失业率上涨的情况下,热门移民国家逆市调整技术移民政策,吸引全球高技术人才。

澳大利亚技术配额增三成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增加三成技术移民名额,以解决资源业繁荣带来的劳动力紧缺问题。澳联邦移民部长伊文斯称,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代人以来的最紧缺时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各国技术移民收紧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却网开一面地增加了对技术移民的配额,降低了技术移民的门槛,这对于很多想技术移民海外的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选择。

另外,澳政府还将拨款6240万澳元,资助该国学校在未来3年教授亚洲语言,并承诺,移民计划吸纳的名额将增加7.75万个,总数达19.03万;其中,技术移民名额增加至13.35万个,占最大份额。

去年底,澳大利亚移民部宣布了今年技术移民政策,移民类别的优先顺序得到重组,新引入了关键职业技术清单(简称CSL表),新添的CSL表也会对留学生的专业选择产生影响,清单上的职业如建筑技工、IT、工程师和医疗卫生行业极可能成为今后的热门专业。

业内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名额有增加,但其对专业的限制也开始收紧了。据悉,在60个名列“严重紧缺职位名单”的职业中,厨师、发型师、糕点师没有出现。

加拿大公布38项新紧缺职业

加拿大移民局了今年的联邦技术移民计划,技术移民职业清单从原来的380多个职业缩水到38个,专业方面更集中在一般人难以胜任的冷门专业,这也意味着今年联邦移民部将吸收海外技术移民的大门关到窄之又窄。在这38个高需技术行业的限定下,不少中国申请者很难通过。

政策宣布所有在加拿大毕业兼有一年本地工作经验的国际留学生,以及近3年内有两年加国工作经验的临时外国工人,都可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反映出加拿大技术移民的杠杆逐渐向高技术人才倾斜。

“以前IT行业里的普通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都有资格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现在必须达到经理以上级别才有资格申请”。业内人士分析,“以前有100多种,现在只有38种了。最关键的,是这些职业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也很高”。

对母语为非英语的技术移民申请人来说,现在移民加拿大的门槛更高了。比如,新移民法要求厨师要有雅思7分的成绩。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加拿大技术移民的难度、门槛都抬高了,不少人难以摆脱“有技术的英语不行,英语好的又没有技术”的尴尬。

美国EB-1A将成亮点

对在经济危机中受打击惨重的美国来说,新总统奥巴马的上台似乎给移民群体带来了极大的期望。初选阶段这位非裔候选人就曾对移民改革做下承诺,在当选美国总统后,奥巴马亦曾多次重申,综合移民改革是其政府执政第一年的优先要务之一。

有关人士分析,从新政府的成员任命和政纲中可以看出,新政府将加大对替代能源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投资。那么来自全球其它地区能源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学者。将可能成为广受美国政府欢迎的对象,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将成为今年要点。

此外,为改善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将更欢迎来自国外的贸易合作,而此中的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持L签证跨国公司职员和E类别投资移民,进行移民申请也将可能受到欢迎,不过随着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和申请难度的门槛也有抬高的可能。

但同时有关人士表示,美国就业压力的加大,势必给劳工部带来极大的压力。劳工部极有可能加大对劳工纸申请者的审核力度,严格检查申请职位,因此劳工纸的申请和等待时间可能更加困难与漫长。此外,将在今年4月开始的H1B工作签证申请,由于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估计配额也不会增加。

新加坡:申请材料可能网上递交

目前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有消息称,2009年开始将实行全部在网上在线递交移民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批,此前的递交方式仍然沿用,将设置一段时间的调整期。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两种方式并行,所以这对前期客户递交的案子可能在交接上略有速度和效率的影响。对于新加坡投资移民来说,时间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对申请者投资金额要求比较高,资金投资渠道为新加坡风险基金和房产,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全球股市基金不稳定,房市走低。因此,建议可以先选择新加坡移民风险基金。该基金的主投资方向为各行业成熟企业的Pre-IPO项目。

移民澳大利亚新途径:反担保投资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近日在中国推广一种移民澳大利亚的新途径:反担保投资移民。

据新南威尔士州伊拉瓦拉地区发展局局长彼得・彼得森介绍,由澳大利亚移民部门新出台的政府和地区反担保政策,是对符合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海外技术移民进行反向的担保,不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质审批。此项政策旨在鼓励更多海外技术移民来澳生活和工作,以保持澳大利亚在全球的创新竞争优势。

据介绍,与传统移民签证相比,反担保资质降低了申请人的移民风险,整个签证申请只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自送签之日起计算),获反担保的申请签证率较高。在手续上,获反担保者可以通过电子签证,私密性较强。与中国相关移民人群关系密切的是,反担保政策在雅思英文考试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方面为移民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帮助。

业内人士分析,近半年多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澳元对人民币贬值了25~30%,这为许多中国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居或留学澳大利亚创造了新机遇。

据了解,澳大利亚近年来每年吸纳海外移民人数约15万人,其中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约2万人,大多数移民是通过投资购房、留学教育、技术服务等方式移居澳大利亚。

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再添关卡

英国议会近日公布新移民法草案,预示着外来移民进入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将再添“关卡”。

根据英国内政部移民边境署官方网站的资料,新的移民法草案主要在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首先是,要申请加入英国国籍的外来人士,除了需要在英国居住或工作至少五年,还需要通过一个一至五年的“过渡期”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所谓的“证明价值”不仅仅是合法纳税,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还需要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证明自己是“积极的市民”。如果这些移民能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并拿到“推荐信”,“过渡期”就可以相对缩短。

其次,“过渡期”内,这些移民还需要缴纳特别的费用来缓解移民给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压力。内政部表示,此项收费将于2009年4月起执行,而具体的收费名目和数额,目前尚不清楚。

此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英国华社热议。接受《英中时报》采访的部分华人对此调整表示理解,认为这项调整符合英国人一贯的思路,其主旨是保证英国本身的边境安全、减少社会的压力。

而更多的受访者则认为,英国移民政策“变来变去”、一再“出尔反尔”,无论是申请居留还是申请入籍,所需的年限一增再增,又增设“过渡期”来耗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并借此巧立名目多收钱,让身在其间的外来移民苦不堪言,实在“毫无信用可言”。

另有一部分留英中国学生担心现在持有的PSw签证(即毕业生工作签证)与新规定存在冲突,对于现在持有PSW签证在英国合法居留的2年能否算在以后申请永居或入籍的年限中等具体的问题感到困惑。

美公民赴华签证再简化不需提供来回机票等文件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签证领事宋连臻目前表示,奥运之后,美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他说,现在申请中国签证,只要提供美国有效护照、1张照片、签证申请表,4个工作日便可拿到中国签证。如需当天服务,增加30元便可搞定。

去年北京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政策,前往中国做生意的美国公民申请签证,除提供护照和申请表外,另要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在中国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宋连臻表示,去年9月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比以往增加,但随后开始减少。金融风暴也影响到美国公民前往中国旅游或经商的人数。他透露,平常洛杉矶中领馆每月大约处理1万件签证申请。他希望3月以后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会增加。

希腊移民法案再次修改简化移民延续身份资料

一系列针对希腊移民法案的再次修改获得了希腊内政部长的认可和签署,这一系列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移民延续身份所需资料。

根据对移民法案修改,出生在希腊的婴儿不必再提供健康证明和护照全页的复印件;延续身份的移民也不『必再提供将要过期居留的复印件:即将成年的移民青少年不必再向希腊政府提供出生证明,也不用再申请他们自己的独立居留,他们的居留可以依附在父母的居留之上。

做全工的移民将要提供一份来自其雇主的声明,此声明取代了先前需要提供的雇工合同。

留学生将有希望一次性获得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而不必每年进行学生身份的延续。在希腊出生的留学生的子女也将有望获得父母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权力。

美术申请书篇(9)

金融无疑是最热门的商科申请专业,如何在众多的申请人中在文书中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就是文书写作的目标了。对于金融专业的申请文书,专家认为可以更多地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由于很多知名大学的金融专业都对学生的数学背景有着明确的规定,很多先修课程也是集中在数学课程方面,所以在写文书的时候可以更多地体现出学生的数学背景,可以在其中多运用些专业词汇或是知识点帮助文书在专业度上的提升。同时,金融作为商科专业之一也很重视职业规划以及之前的实习经历,所以在可以突出实习背景的同时相对地结合自己的职业规划,以达到最大的完整度。

美术申请书篇(10)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现有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由于,著作权依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的特点。故而经常有当事人以现有在先著作权对系争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文便以原告乐途运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琪尔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为例,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商标确权诉讼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提起针对第三人的第9243931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07744号裁定书认定原告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维持系争商标注册。原告认为被告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权行政诉讼。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原告的现有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并以在评审阶段向被告提交的2011-F-05166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董事会宣誓书作为证明。笔者在分析原告诉状及相应证据的基础上认为:

一、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缺乏相应的独创性,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基本要求为“独创性”,亦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由此,虽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要求其具有诸如专利权一般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也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要求,不能无限制的突破“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底线。据此,诸如简单的字词、公众熟知的短语、口号,以及线条或者图案的简单拼凑、罗列,从根本上来说均为社会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和惯用,都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更不能以此妨碍社会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Lozenge device of Lotto(LOTTO菱形图案)》仅仅用简单的线条勾画出的,内部填充黑白两色的菱形图形的叠加,整幅图案的线条规整,色块匀称,组合方式规范。无论是描画菱形图形的线条,还是线条所勾画出的菱形图案,还是菱形图案内部填充的黑白色块,乃至菱形图案的叠加组合方式,都是社会公众所熟知和常用的图形、符号,公众所惯用的绘图的基本方法以及图画填充的基本方式、图案的基本的叠加组合形态。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并没有体现出任何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成果,其更接近于数学符号、几何图形的基本组合形态图,而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言之,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根本不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此外,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的表达极为简单,构成要素常见,组合形式常态化,针对该幅图案的构成要素和构图,不同的个体各自独立创作而表达相同的可能性极大,如若将该幅美术图案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不啻为赋予原告垄断社会公共领域的资源的权利,是极不恰当、不合理的,必然导致对于社会公益的损害。

二、原告所提交的2011-F-05166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董事会宣誓书不能证明原告对于其所主张的美术图案享有著作权

首先,众所周知,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遵循自愿登记的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载明的作品的样本,作品创作、发表的时间均是按照申请人自行申报的著作权登记备案申请表中的内容填写,著作权登记机关本身并不会对著作权等级证书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做实质性审查。因此,本案原告仅仅提交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公证件),佐以原告自己的董事会主席出具的“双菱形图形”创意及著作权的宣誓书(复印件),根本不足以证明该幅美术图案为原告独创,更不足以证明原告所述及的该美术图案的在先创作和发表时间,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在先”的著作权。

其次,即便依2011-F-05166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内容,该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而系争商标的申请日为:2011年3月22日,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的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亦即该幅美术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备案的时间为2011年11月中下旬。据此,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明显早于该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申请日。加之,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登记机关并不对申请备案登记的作品的创作完成日和发表日做实质性审查,仅仅依据著作权登记备案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填写。故,2011-F-051662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在先”的著作权。

三、系争商标并不侵犯原告所主张的美术图案著作权

如前所述,本案中的美术图案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应当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更遑论系争商标侵犯原告的所谓的著作权。即便认定该美术图案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系争商标与原告所谓的美术作品之间的对比仍应遵循“实质性近似”及“接触可能性”双重判断标准。而鉴于该美术图案仅仅为简单的几何图形的组合,其所谓的“独创性”即便存在,也极低。由此,在该美术图案的独创性高度极低的情况下,对其所谓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亦应当较小,亦即:应当严格把握“实质性近似”及“接触可能性”标准,只有在系争商标与该美术图案的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近似”。本案中系争商标与原告所谓的美术作品之间显然没有达到相同或几乎完全相同的程度。据此,系争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第三人的系争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所主张的现有在先著作权。同时,该案也进一步说明虽然理论上,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可以全类别对抗在后商标权,但是由于作品的“独创性”高低存在差异,是否能够引用《商标法》三十二条还需个案分析。(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美术申请书篇(11)

一、提早申请,提早规划

美国常规录取率的大幅下降,而录取率的大幅上升得知提早申请和规划的重要性。申请学生数量较少,招生官一般会认真审核,而当常规录取包含几万份的美国学生申请书同时进入招生办公室时,集体wait-list(后补名单)或被拒大有人在。高三上半学期递交申请未免已过时不及,所谓“出国要趁早”,提前申请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二、标准化考试成绩的重要性降低

随着2014年SAT考试作弊事件、SAT考试多次刷分,GPA成绩修改被重重揭开,美国大学对中国学生的分数“含水量”更加表示质疑,今年低分高录趋势明显,此举再次强调,SAT或托福或GPA并非大学录取学生最看重的条件,中国孩子习惯从小到大以标化考试的高分来装饰自己,但众所美国大学都明确表示,分数只是你有否申请此大学资格的第一扇门,在此之上再次筛选适合本大学风格或背景突出的学生。

三、学术能力的重要性稳步提升

语言成绩考察学生是否具备大学四年里学业和生活中所需的语言应用能力,而学术能力则是学生是否有能力完成大学四年课业、以及是否在大学能够学有所成为未来梦想服务着。背景优异的学生如进入哈佛的李同学,数学竞赛金牌、文书中描绘的公益活动中自己变得越来越擅于沟通与合作、以及赶赴美国把哈佛面试官逗得哈哈大笑的面试。学校看重这是学术能力很强的学生,各方面知识能够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无论大学或未来的社会,都需要这样的人才。

四、活动经历个性化

申请过程中,中国学生所呈现参加活动经历同质化严重,因而导致并没有起到作用。活动经历的个性化体现于申请文书内,个性化的特点不妨体现在与自我从小到大的经历联系起来。例如尼日利亚籍17岁高中生Ekeh获8所常春藤录取绝非偶然,Ekeh 11岁时奶奶被诊断出患有阿尔兹海默氏综合症,于是对如何治愈或如何解决老年痴呆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励志成为脑神经外科医生的他,对DHA与阿尔兹海默氏综合症的研究在2015英特尔科学奖中一路闯至半决赛。这就是活动经历个性化,未必面面俱到,但求学生找到兴趣点、很拼地做到极致。

五、面试重要性

比起标化分数和申请文书代表着的二维学霸,名校更喜欢真心真意想进入自己申请的大学、且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出色能力的学霸。志在名校的中国学生以后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名校暑期课程、在申请季参观校园巩固招生官对自己的印象、经常与名校招生办保持联系、刷新自己存在感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录取概率。例进入哈佛的李同学把招生官逗得哈哈大笑,这样有真实能力并结识了招生官的学生,谁能不喜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