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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1 07:57:00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1)

引言

随着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迅猛发展,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重逐渐提高,金融保险业证券化率达到世界较高水平,工、农、中、建、兴业、民生、招商、华夏等银行、中国人寿、平安、人保、新华等保险公司等一系列的金融保险大企业已相继在各交易所上市。据沪深交易所统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已上市金融保险业的市值已经占沪深交易所总市值的30%以上,其利润更是达到了沪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利润的40%,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来看,2012年其利润达到沪深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利润的60%以上,众多中小企业成为金融保险企业的“打工仔”。国家对金融保险业的监管和监控力度也越来越大,证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针对金融保险业的一些监管措施,许多金融保险企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金融保险业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所得税,更应该引起企业领导层和财务管理人员的关注。

下面笔者结合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金融保险业存在的所得税及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一、收入方面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目前个别金融保险企业收取的工本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将收取的保单工本费等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记收入,不作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不入账,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金融机构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二、投资收益的问题

1、权益法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一致,《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会计上在权益法核算时是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变化,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要进行调整。

2、对于免税的投资收益,要做纳税调减,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债权投资收益和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

金融保险企业投资收益较多,一定要根据投资收益的种类进行纳税调整,对免税的投资收益,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资、薪金及几项费用扣除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进行明确,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计提的未发放的绩效工资、年薪等,符合国税函[(2009)3]条件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的,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完成发放则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在限额内结转扣除。

6、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7、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8、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相关人员应该筹划好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有扣除限额的,达到限额后应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以求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1、业务招待费必须真实、合理、合法。

2、按孰小原则扣除――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业务招待费是一定需要纳税调整的,肯定是要纳税调增的,按发生额与允许扣除金额的差进行调增,这要引起企业财务人员重视。

五、佣金和手续费的扣除问题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发行溢价中扣除)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限额内结转扣除。

2、计算扣除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同计算业务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3、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4、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因为超出当年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限额结转扣除,所以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

七、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1、注意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2、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超过标准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标准为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 。

八、贷款损失的扣除问题

1、财税[2009]64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的情形: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保险保障基金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文件(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的规定:

1、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3、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2)

政策背景

资源税改革始于2010年,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展开试点。2011年10月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中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10%。同时提高焦煤和稀土矿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其中,焦煤税额提高至每吨8~20元,其他品种煤炭资源税维持每吨0.3~5元的征收标准。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完善国内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目前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已在全国全面推行。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并将清理收费基金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国务院在煤炭行业弱势运行、煤企盈利恶化倒逼地方政府主动清理规费的关键时点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原有从量计征方式在历史上曾有过积极作用,但在现阶段呈现不少弊端。从价计征有利于反应包括稀缺性在内的资源价值,捋顺煤炭上下游企业生产厂家用煤机制,提升节能效率;全面考量不同煤炭产品的综合差异,解决同种产品在不同区域销售价格悬殊、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从价计征将转变煤炭企业对煤炭销售的观念,煤炭销价、销量及开采成本的关系将被进一步重视,开采中挑肥拣瘦现象将一定程度得到遏制。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煤炭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改革前,应税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可见扩大了煤炭资源税征税范围。

二、应税煤炭销售额

(一)原煤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注意:

1.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72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3.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征税环节在洗选煤销售环节。

(二)洗选煤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注意:

1.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2.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72号文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适用税率

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跨省煤田的适用税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税税率表,我国煤炭资源税税率为:焦煤8元/吨,其他煤炭由于各省不同煤质和地质情况,征收标准为2~4元/吨。其中,山西、河南、内蒙古、山东、河北及陕西等产煤大省的其他煤炭资源税税率较高,为3~4元/吨;而其他省份的其他煤炭资源税税率则为2~3元/吨。我们根据各煤炭上市公司公告测算,2014年上半年重点上市公司资源税计提标准税率(资源税额/吨煤不含税收入)平均为0.9%。

以产煤大省山西省情况推算,按照目前价格假设(动力煤、焦煤、无烟煤原煤价格分别为300、600、620元/吨),取消可持续发展基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后,若动力煤、焦煤从价税率定在6~7%,无烟煤从价税率定在4~5%,则税负基本与目前从量资源税+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负担持平。

四、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注意: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征收管理

(一)分别核算

1.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7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72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时间节点

1.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72号文规定缴纳资源税;

2.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72号文规定缴纳资源税。

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主要内容

在实行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3号文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了调整。73号文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

一、提高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73号文规定,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注意:

1.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

2.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3.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4.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73号文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

清费立税、减轻煤炭、油气企业税费负担,是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清理收费基金,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以煤炭行业为例,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目的为解决煤炭开采的外部性问题,强化煤炭燃烧带来的环境污染等,按行政方式对环境破坏进行价格补偿;理论上讲,可以通过增加产品成本的方式,促进煤炭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达到企业内部生产最优和外部性最小化的双重目的。但是实际上,由于煤炭行业税收“费用化”情况较为严重,包括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等数十项收费,像产煤大省山西省还征收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采矿排水费、育林基金等地方收费,导致煤炭行业各类收费远高于资源税。根据我们统计,2014年上半年各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各项税费30元/吨以上,其中山西省达到50元/吨。在煤炭行业景气度较好的形势下,企业盈利充沛,资源税及其调节作用基本失灵;关键之一是不能调节煤炭资源级差收入,对超额利润的追求成为企业在开采中采富弃贫、资源浪费的重大诱因之一,也不利于煤炭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基于上述原因,为保证此次资源费改革顺利实施,74号文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三、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五、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对相关企业的影响

一、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从理论角度看,相较于原有的从量计征费率,我们根据国内商品煤销售价格300~1000元/吨测算,此次从价计征税率改革将增加煤炭产品税负。考虑收费基金全面清理,我们测算,当税率超过6%时,上市公司业绩将开始受到负面影响,无烟煤公司相对更敏感。按2013年上市公司报表数据推算,若从价税率超过7%,上市公司吨煤净利将出现普遍下降,无烟煤公司受影响更显著,主要是由于无烟煤原有的政策性成本略低。若税率不足4%,则上市公司普遍受益,主要是目前低煤价带来的低税基效应。若后续价格上涨对应的从价税负水平超过目前从量税负和价格调节基金的水平,资源税的负面效应将逐步显现。可以预见各省政府在确定税率时会非常谨慎。因此,我们认为,短期内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有限。

二、对原油、天然气企业的影响

调整后名义综合税率保持6%不变,地方政府分成比例提高。政府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并相应将资源税率从5%提高到6%,调整前、后的名义综合税率始终在6%,没有变化。

实际综合税率可能略微下降。财政部首次提出,深水油气田、低丰度油气田的资源税分别减征30%、20%;此外,政府对稠油、高含硫油气田开采延续原有的优惠税率。考虑减征情况,我们预计税费调整后的实际征收率可能在5%左右,比调整前可能略微下降0.5个百分点以内,对三大石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限,可能提升1~2%之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3)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4)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它兼有风险转移、提高流动性和信用创造、创新功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在《资产证券化:中国的实践》一书中指出:“金融机构和企业对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需求,市场前景非常广阔。”[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主要有: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是一种资产信用的融资方式;是一种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理论上,凡是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实践操作中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具有较长时期稳定的低违约率和低损失率;本息偿还应均匀地分布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资产的原持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定时间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现金流入的时间和条件易于把握。

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介入资产证券化融资领域,到目前为止,欧洲足坛一共出现过15例职业足球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职业足球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可分为3个阶段:第1个阶段(1997―2003年),职业足球俱乐部纷纷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融资浪潮中,15例职业足球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有14例出现在该阶段;第2个阶段(2003―2006年),随着利兹联等一系列俱乐部深陷经济危机,资产证券化融资浪潮退去,在该阶段没有出现新的融资案例;第3阶段(2006年8月至今),阿森纳足球俱乐部以未来门票收入为抵押,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融资2.6亿英镑,重新开启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进程。

目前,对体育产业、职业体育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阐述与宏观框架设计,缺乏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对融资交易结构细节的深入解析。在此背景下,对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融资案例进行分析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融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1.1 竞技成绩的稳定性

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在竞技场上的表现虽然与曼联、皇马等超级足球俱乐部有一定差距,但是,其竞技成绩的稳定性比较强,排名一直处于英超联赛的前列,如图1所示。

1.2 球迷基础的广泛性

球迷是俱乐部现实的和潜在的主要消费群体,在俱乐部品牌的创建、开发和传播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足球俱乐部的核心产品是高水平的赛事表演,对俱乐部具有强烈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球迷群体不仅是赛事表演的买单者,同时也是俱乐部关联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球迷基础牢靠与否,不仅影响俱乐部的经营业绩,还更深层次地影响着俱乐部的文化传承。联赛是俱乐部的主战场,联赛中现场观众人数最能体现俱乐部的球迷基础,阿森纳足球俱乐部比赛场地由海布里转入酋长球场后,球场容量一跃成为英超第二,而球场的上座率为英超第一,上座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3],如图2所示。阿森纳足球俱乐部比赛门票非常抢手,虽然球场进行了大规模扩容,但还是难以满足众多会员球迷的需求,见表1。

1.3 俱乐部收入的稳步增长和收入来源分布的合理性

比赛门票收入、电视转播收入和商品商务开发收入是欧洲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如图3所示。其中电视转播收入在职业足球俱乐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大,Deloitte 2009年的研究报告显示,在营业收入前20名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中,有13家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电视转播收入,有2家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门票收入,有5家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商品商务开发收入。门票收入占比重最大的是阿森纳(45%),其次为曼联(39%),在营业收入排行榜上曼联排在第2位,阿森纳排在第6位[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收入来源分布具有独特性,球场扩容后火爆的球市不仅增加了俱乐部的收入,同时也悄然改变了其收入来源的比例结构,如图4所示。

2 融资交易结构

2.1 融资交易结构模型

阿森纳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说明[3],如图5所示。

2.2 信用?级手段

竞技成绩风险是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主要信用风险,由于职业足球俱乐部不倾向于对短期的、静态的、明确的预期资产收入进行证券化;因此,在预期现金流与成绩风险的剥离上存在困难,门票收入与俱乐部竞技成绩有密切联系,这更加大了其信用风险水平。阿森纳俱乐部资产证券化融资计划设置了内部信用?级机制和外部信用?级机制的双重保障,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为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进行优先级和次级分层,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受益凭证的保障,在优先级受益凭证全部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后才能进行分配。外部信用?级的方式为保险公司(Ambac Assurance UK Ltd)对按期无条件还本付息的担保,以及巴克莱银行2 000万英镑的流动性资金支持。由担保公司、流动资金银行、开证行三方担保的交易结构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确保了融资计划的顺利进行。

2.3 限制性措施

该融资计划根据足球俱乐部的特殊行业属性采取了多项限制性措施。其中主要包括:运营资本测试;债务偿还储备账户;债务偿还能力限制;俱乐部支出费用和现金流的限制;股份安全限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则属俱乐部违约:当前年度没有通过运营资本测试;债务偿还能力比率低于1.1;阿森纳酋长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偿还本息;担保方和发行方股权变更。

球员转会支出的限制:未来3年的净转会开支不超过每年1 200万英镑。如果到时阿森纳只能排名中游,随后2年的转会费净支出不超过每年500万英镑,该交易结构设定的限制性条款能够有效地规避俱乐部盲目投资的冲动。

3 融资计划实施的影响效益

3.1 明确俱乐部经营理念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明确了俱乐部的经济实体地位,规范了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行为。俱乐部必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才能顺利地参与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的预期收入要求非常高,而且期限比较长,客观上要求俱乐部经营稳定,避免短期行为[6]。阿森足球纳俱乐部将融取的大量资金用于硬件设施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同时在购买球员以及支付球员工资方面保持了理性,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兼顾了球迷对于球队战绩的基本要求,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如图6所示。

3.2 完善了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

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是对俱乐部进行协调管理和整体控制的规则体系,它不仅规定了俱乐部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力,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准则与程序,其实质是如何处理俱乐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协调利益相关方利益的一种机制。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良好的委托关系,其目标是降低由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成本,使所有者在不干预俱乐部日常经营的情况下,保证管理层能以俱乐部整体利益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管理目标[7]。目前,阿森纳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员工。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决定公司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计划,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制度规则,决定机构设置,实行集体领导,并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策;董事会任命总经理、部门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总经理、部门经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具体实施者,领导员工进行日常工作。在本融资案例中,交易契约对俱乐部股权变更有限制性条款,能够有效约束投资方,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

3.3 有效控制支出,优化财务结构

随着足球运动全球化、商业化、产业化的不断深入,高水平职业足球运动员成为稀缺资源。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引起资本的非理性集聚,在过去的十几年间,球员的转会费和工资水平节节攀升,俱乐部的资金压力倍增,而某些具有特殊背景的俱乐部大肆烧钱抢人的行为,破坏了竞争平衡环境,大大提高了所有俱乐部获得资源和保有资源的成本。

开源还需节流,阿森纳足球俱乐部在积极创收的同时,非常重视对支出的控制。根据标准普尔的研究报告,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营业额一直稳步增长,但税前利润起伏较大,主要原因就是俱乐部在球员转会和球员工资的支出上超出预算,在2006―2007赛季,阿森纳足球俱乐部为了节约支出和平衡俱乐部的工资结构,出售了球队主力前锋亨利,于是在2008年税前利润上升了85%。在引进球员和球员工资问题上,阿森纳足球俱乐部有其固有的传统和理念,例如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建立强大的球探系统、促进球队结构年轻化、球员合同的差别化管理及“工资帽”制度的坚决执行等。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控制了俱乐部的支出。

3.4 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资产证券化有2个关键因素:“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阿森纳俱乐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不是以阿森纳俱乐部的整体资产为支撑,而是将其中适于证券化的某部分资产(门票收入)“剥离”出来,并将其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投资机构(SPV)来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与阿森纳俱乐部的其他资产是风险隔离的。通过资产证券化,阿森纳俱乐部实现了风险转移,增强了风险抵御能力。

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交易结构中对债务偿还能力的限制来实现的。债务偿还能力限制主要通过控制债务偿还能力比率来实现。该比率一般应为2~3,不得低于1,满意值应大于4。阿森纳俱乐部的债务偿还能力比率每半年测试一次。计算方式为:阿森纳球场管理有限公司门票收入减去场馆运营费用后的净利润除去到期应付本息。2007年9月1日测试结果为:门票收入为9 059万9 175英镑,场馆运营费用为1 302 万1 372英镑,利润为7 757万7 803英镑,到期应偿还债务本息为2 025万7 398英镑,债务偿还能力比率为3.83。惠誉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5)

他也正经受漏税记录带来的声誉考验;

但是,由他掌舵的救市航船正勇往直前。

“我们面临的经济危机已不再仅仅是美国的危机,而是全球性危机。我们需要联合全世界的国家,共同制定全球性对策。蒂姆拥有的广泛的国际经验,特别适合担任这项工作。”

这是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提名蒂莫西・F・盖特纳(Timothy .F.Geithner)任财政部长时的一段话。蒂姆是那些喜欢盖特纳的人们对他的昵称。正是这一份信任和赏识,最终使得年仅48岁的盖特纳成为奥巴马新政府的财政舵手,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财政部长。

60票对34票。这样的投票结果预示着盖特纳在接下来的五年任期中,面对的不仅仅是信任,那些质疑的声音终将不绝于耳。

一波三折终掌舵

2009年1月26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财政部,盖特纳在妻子卡萝尔、总统奥巴马和副总统拜登的陪同下,宣誓就任美国财政部长。当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60票对34票的投票结果批准盖特纳出任美国政府新一任财政部长。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6)

一、房地产库存基本情况及去化周期预测

(一)土地收储大幅减少,存量土地消化期较长

2015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市场降温。受此影响,西双版纳州土地购置面积大幅降低至23.39万m2,降幅78.6%[1]。截止2015年末,全州待开发土地面积54.21万m2,按照项目规划容积率2[2]计算,2015年末存量土地将新增商品房供给108.42万m2,按2015年102.79万m2[3]的销量,去化周期为1.05年。

(二)库存面积小幅降低,去化周期逐年增加

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屋竣工待售面积54.7万m2,施工面积697.67万m2[4],竣工待售面积难以全面反映房地产库存状况,应综合考虑现有竣工待售存量和现存施工面积。即:

库存面积=竣工待售面积+在建待售面积

在建待售面积为本年度施工面积扣除本年度期房销售面积和本年度竣工面积,即:

在建待售面积=施工面积-期房销售面积-竣工面积

通过计算,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面积481.37万m2,按2015年销量,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4.68年,虽然2015年末商品房库存面积同比降低7.52%,但由于销量下滑,去库存州周期呈逐年增加态势(表1)。

(三)房地产投资保值功能弱化,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

2015年,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量价齐跌,全州商品房销售面积102.8万m2,同比下降27.0%;主城区商品住房均价4747元/m2,同比降低3.73%[5]。商品房投资保值功能弱化,一方面将导致投资购房需求减少,另一方面将增加二手房供给,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周期。调查显示,目前西双版纳手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城镇居民倾向通过抛售来缓解资金压力,调整投资结构。监测显示,2015年西双版纳州府景洪市二手房销售面积22.06万m2,同比增长19.63%[6]。

综合考虑西双版纳州待开发土地存量和商品房库存量,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为5.73年,考虑到商品房投资保值效应减弱影响,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库存去化周期将进一步增加,去库存形势严峻。

二、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基本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增速回落,利率整体下降

截止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64.89亿元,同比增长13%,低于各项贷款增速4.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增速近6年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个人住房贷款占各项贷款的20.6%,较2014年降低0.9个百分点[7],不良贷款余额1595万元,不良率0.2%,低于全州各项贷款不良率4.26个百分点[8]。

监测显示,2015年全州银行机构发放个人购房贷款3896笔,金额10.63亿元,分别比2014年增加56笔和0.15亿元,其中基准利率贷款占比95.3%,较2014年增加5.8个百分点[9]。

(二)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结合实际,西双版纳州部分银行机构通过采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和住房贷款产品创新,进一步提高了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如建设银行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大力推广个人住房贷款系统审批放款、邮储银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实行个人住房贷款3日办结制度,有效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款”业务,缓解了农民工购房贷款难问题。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限制

2016年4月20日出台的《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做出重大调整:一是开始允许用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夫妻双方缴存的家庭贷款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只有一方缴存的贷款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此外还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高了公积金提取限额。

三、金融支持西双版纳房地产去库存的制约因素

(一)预告登记缺失,金融机构面临双重压力

目前西双版纳州尚未建立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系统,导致个人商品住房抵押登记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同时制约了业务开展。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可能会给资金压力较大的开发商留有推迟备案,或备案后再过户给其他买家,甚至与假冒购房者勾结,骗取银行按揭贷款的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预告登记系统缺失,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抵押登记信息共享。对于处于新售房产权办理存续期的已抵押商品房,无法通过预告登记系统办理按揭贷款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缺失,全州多家银行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在全省排名末位,业务拓展能力受限。如州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全省系统内排名倒数第一。如果状况得不到改善,上级分行或将采取上收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等处罚手段。此外,由于预告登记缺失,目前辖区某银行机构已叫停了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二)利率压缩空间有限,影响购房需求的进一步上升

一是首套房贷款利率难以进一步下降。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贷款首套房贷款10.63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01倍[10],按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9%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为4.95%,扣除资金和业务成本,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存款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利润空间较小。二是非首套房贷款利率已接近政策下限。2015年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二套房贷款8188万元,平均利率为基准利率1.12倍[11],已接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政策下限。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情况分化

2016年2月1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对首套房及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通知下发后,西双版纳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3月起陆续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做出调整,但政策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监测显示,全州仅建设银行3月当月发放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降至20%,其余银行机构首套房贷款平均首付比例仍为30%以上[12]。自3月起,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对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2016年5月共发放二套房贷款63笔,金额0.17亿元,平均首付比例37.3%,较去年同期降低6.7个百分点。

(四)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创新不足,行业竞争弱化

西双版纳州各银行机构的个人住房贷款差异化较小,产品创新乏力,各行主要依靠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加强与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来开展个人住房业务竞争。银行机构开展的住房金融创新主要集中于优化审贷流程,提高发放效率方面。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领域的信贷产品较少,全州仅有农业银行针对农民工购房需求开展了“农民安家贷”业务,但也处于初期推广阶段,产品不够成熟。

目前全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行业竞争较弱。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作用尚未发挥,2015年全州农信社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笔,金额659万元,仅占全州发放额的0.58%[13]。而2015年末,西双版纳州农信社各项贷款余额100.11亿元,存贷比64.93%,各项贷款余额占全州比重达31.76%[14]。

四、金融支持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去库存路径选择

(一)尽快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

建议尽快建立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目前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以推进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为契机,探索搭建西双版纳州商品房预告登记系统,开办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率。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压力,提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建议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在首套房贷款利率压缩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建议适当降低二套房贷款最低利率标准,降低居民购买二套房贷款资金成本,进一步刺激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自今年3月西双版纳州金融机构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以来,二套房贷款快速增长。3-5月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二套房贷款139笔,金额4336万元,同比增长2.76倍和2.57倍[15],政策效应明显。如果二套房贷款利率能够适当下调,将进一步增加居民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意愿。

(三)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

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探索建立住房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将各银行金融机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情况、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等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切实强化住房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提高银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住房金融政策的积极性。

(四)鼓励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和行业竞争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大对农民工贷款买房,房屋租赁市场等方面的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个人住房贷款产品,针对不同的贷款主体,灵活还款方式,提高个人贷款购房意愿。积极支持和鼓励农业银行加大“农民安家贷”投放力度。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住房金融业务拓展力度,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其体制和机制优势,积极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促进西双版纳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良性竞争和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2]经调查,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量较大的开发商待建项目设计容积率为2.

[3]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4]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5]数据来源:西双版纳州统计局.

[6]西双版纳州房地产管理处调查数.

[7]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信贷收支表.

[8]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不良贷款监测表.

[9]数据来源: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

[10]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1]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西双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月报汇总统计.

[12]人民银行西双版纳版纳中支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表监测情况.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7)

论文摘要:策克口岸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已从一个简单易货贸易初级市场发展成占内蒙陆路口 岸的第三位的边贸市场。本文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对促进其发展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服务;口岸贸易,策克口岸 一、策克口岸贸易发展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额吉纳旗策克口岸自1992年12月首次开关以来,共开关42次,小额贸易过货总量2.4万吨,成交总金额2.9亿元人民币,出入境人员25万人次,出入境车辆6万辆。进口商品主要为原煤、绒毛、皮张、松籽、废钢铁、废铝碎料等等,出口货物以小麦面粉及轻工业产品为主。 策克口岸贸易方式有易货贸易和合资合作两种。策克口岸开关初期主要以易货贸易为主,近几年随着口岸经济的发展,人民币跨境投资已变成策克口岸外贸经济的主体,人民币也成为跨境投资的唯一货币。从近几年来看,人民币与图格里克的比价基本稳定在1:140左右,人民币在策克口岸誉有“美元”之称。因口岸接壤蒙古国地区地广人稀,出口商品不足过货总量的1%, 主要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流通几乎是单项流出。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 由于策克口岸长期实行季节性开关,当地金融机构在口岸没有设立正式的服务网点。2001年额旗农业银行在口岸设立临时代办点,办理代保管及现金存取款业务,其后工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均尝试在口岸区设立服务站,但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各行的服务点又全部撤了回来,到2005年口岸区金融服务成为空白。原因有二:一是安全问题难以保障;二是服务成本过高。目前,当地金融机构对口岸贸易的支持,主要是对进口企业和从事口岸贸易的第三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截止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行对在口岸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另外额旗农业银行还在办理现金送款业务,即客户需要大额的现金时,农业银行负责送到口岸区。 结算方面,目前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方式。小额贸易全部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因口岸区没有为客商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大多是自带现金到口岸区,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双方的交易。转帐结算仅限于庆华——纳林苏海特煤矿的煤款的结算。庆华集团也是阿盟唯一一户涉及人民币跨境投资,真正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企业。目前庆华集团在农行额旗支行开立帐户,不定期与蒙方进行结算,资金从农行额旗支行汇入二连浩特农行,然后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贸易发展银行进行结算。2005年资金清算额达7000万元。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位。策克口岸建关至今已14个年头,但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在此提供服务。随着口岸贸易日趋繁荣,从事进出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口岸小额贸易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迫切需要银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口岸金融机构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口岸贸易的快速发展。 2.金融服务缺位。一是货币兑换问题。虽然人民币在策克口岸非常受欢迎,并在蒙古国内直接流通,成为硬通货,但汇兑外币的需求还是存在的。由于当地没有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业务,使得人民币与蒙币斯图里克及其他外币不能兑换。兑换需求得不到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边贸业务的发展。二是现金存取问题。口岸开关期间,海关、口岸办、边贸公司、运输等管理部门都有大量的现金收入,非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策克口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2005年四个季度开关,仅关税就达776万元。三是贸易结算问题。随着中蒙双方经贸合作不断延伸,原有的易货贸易形式已难以满足贸易发展的需求,部分企业和个人逐渐开始到蒙古国跨境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由于中蒙双方金融机构未建立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国际结算渠道不畅,资金不能直接汇划。如:内蒙古庆华集团划往蒙古国的资金均是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所需时间大约2—3天,造成企业资金在途时间长,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增加了企业的结算成本。 3.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现金管理难度较大。策克口岸通过多年发展,口岸经贸往来日趋活跃,但中蒙边境双方的金融机构仍未达成行协议,边贸结算和边民交易仍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直接导致口岸地区的现金流通量增大。以2005年额济纳旗地区现金流量为例,在小额贸易集中的3月、6月、9月及12月, 现金投放量分别达到3166万元、2403万元、5127万元和3416万元,4个月的现金投放量占全年投放量的49.40%。剔除额吉纳旗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外流因素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跨国外流。据调查,2005年通过正常的报关手续每名出境人员可携带人民币2万元,但实际上报关的人数廖廖无几。但因为人民币现金结算在中蒙边贸结算中占比大,其他国家货币结算渠道不畅通,蒙币汇率不稳定,海关的查处力度又不是很严,所以私自携带人民币出境的现象较普遍。非正常的现金流出,大量现金体外循环,易造成当地现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为当地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增强 在小额贸易集中的时间,汇入资金和持卡提现用户明显增加,需要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储备一定量的资金。各行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将大量的资金上存,因计划不到位,常出现客户需要提款,而各行因在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提不出来。 三、改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当地政府要紧紧抓住口岸贸易的发展前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商来策克口岸从事边境贸易,丰富出入境商品的种类,扩大出入境商品的数量,为口岸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备,各项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健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金融机构要从服务、促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更好地开展口岸地区金融服务的措施建议,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全面提升口岸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边贸工作联席会议及座谈会议工作制度。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日趋繁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协调一致,各个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召集下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互通有无,共同商议,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更有序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如在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方面,口岸管理部门应实行有效监管,按规定对出入境现钞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将走私途径结算货币纳入正常渠道中来,就能从根本上维护正常的现金流通秩序,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人民币区域化结算进程。随着中蒙双方贸易的扩大,中蒙双方货币当局都应采取积极的办法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地方政府、外汇部门都应鼓励当地银行与相邻的蒙古国银行建立行关系,实现双方客商资金的转帐汇划业务,减少现金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加强联系与交流,探讨和实施多种结算工具的操作和使用,解决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以货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 四是随着策克口岸的逐步发展,额吉纳旗本地偏小的金融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口岸贸易的信贷需求,阻碍了口岸贸易的做大做强。阿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8)

    按照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共设28种税,划分为七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就企业而言,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行业需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工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营业税;第二,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房产税等。因此,根据我国税法,国有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加)、其他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主要纳税负担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行的金融税制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水平、税收负担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国有银行流转税制的沿革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一流转税种,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银行营业税

    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税基为营业总收益额,税率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银行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扩大对银行业务收入征税,税基为银行从事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

    第二阶段: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银行营业税(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将金融保险合列为一个税目征收营业税,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这是我国现行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前身。税基为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第三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银行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合列为一个税目,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税基为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税率为5%.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金融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三是金融服务性收入。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三、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金融税收顾名思义就是来自于金融业的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90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9)

按照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共设28种税,划分为七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就企业而言,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行业需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工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营业税;第二,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房产税等。因此,根据我国税法,国有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主要纳税负担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行的金融税制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水平、税收负担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国有银行流转税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一流转税种,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银行营业税

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税基为营业总收益额,税率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银行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扩大对银行业务收入征税,税基为银行从事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

第二阶段: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银行营业税(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将金融保险合列为一个税目征收营业税,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这是我国现行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前身。税基为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第三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银行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合列为一个税目,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税基为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税率为5%.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金融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三是金融服务性收入。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三、金融税收与经济发展金融税收顾名思义就是来自于金融业的税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特别是1994年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后,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对外开放程度高等特点,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为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金融业已成为保证中央政府收入的税源大户。

1.90年代以来,金融保险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稳定增长。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1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涉及两方面调整:一是账务调整,一是纳税调整。

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该建立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之上,所以账务调整的结果也必然在纳税申报表中得以体现。企业不仅要根据调整后的数额正确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而且要根据账务调整数字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和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主要政策

(一)收入类

1.不征税收人为: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3.跨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出类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期,企业发生的拔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4.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5.五险―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6.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部分。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9.佣金及手续费:(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0.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明确,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1.罚款、罚金、滞纳金: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12.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13.股权投资损失:《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

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三)其他类

1.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金融出纳年工作总结篇(11)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注意,根据之前总局对36号文的解读,增值税一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金融行业内普遍存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取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超过结息日90 天的应收未收利息给予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照顾。

90天内的利息在计提当期缴税,与是否收到利息款无关, 90天后发生的利息暂不缴税,前期已缴的增值税销项不做冲回。

实际收到逾期利息款时,再计算90天后发生的利息和相关税金,原90天内发生的利息不再计缴税款。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针对资管产品运营中纳税人的争辩,终于有了定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按6% 征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方可以抵扣。资管产品管理人代受托人或投资人收取的非保本性质的收益,不征税。

注意,根据36号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如,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管理人需按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此外,资管产品通常在会计核算上都是“双主体”,这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导致公司收入与税金不匹配等问题。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解读:充分考虑了金融商品转让操作的实际情况,解决了营改增衔接期前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如何结转的问题。之前大多数地方的处理口径是2016年1-4月份,出现负差不缴营业税,也不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抵减后期增值税。但是对于频繁操作金融商品转让的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实际是个连续的过程,而纳税的截断处理,对经营业绩造成明显的影响,不利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

依照此条及最后一条,在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的纳税人,可以用负差抵减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增值税额,多缴的税款可以结转以后期间抵减。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解读:从批准扩围到了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解读: 终于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可以扣除的项目,同时给出了可以扣除的条件,旧城改造\一级开发等城市建设项目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扣除依据。

至此,对于房地产土地扣除项目,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下的处理规则。此外,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范围有了扩展,“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这些只要能证明发生真实性的材料都能作为房地产企业费用扣除的凭证依据。

这部分扣除款项的处理,也是在发生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转出,计入销项税额抵减。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解读: 扩大了可以抵扣土地价款的房地产企业范围,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设立项目公司,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土地价款的抵扣优惠。

注意,依照本文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与其他房企联合开发,不适用该项条款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餐饮服务业是个减税好消息。终结了外卖食品按“货物”17%缴税,堂食按“餐饮服务”6%缴税的奇葩规定,餐饮业可以不再纠结“外卖”与“堂食”的分开核算计税,统一按一个“餐饮服务”税目核算计税就可以了。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其实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议展览服务的条件是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

之前有个别地方要求提供会议场地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则增值税,这次明确了提供会议室并提供配套服务(比如茶水、卫生等)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游览场所的这些项目,按照“文化体育服务”计税,税率为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科技、咨询类服务给出的优惠政策,可以自由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

注意,按照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给出的优惠政策,可以自由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之前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注意,按照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税目,解决了各地征收过程中,对其服务是按“

“安全保护服务”(6%)还是“交通运输服务”(11%)缴税的争议,依照本规定最后一条,在此之前按11%纳税的企业,多缴税额抵减以后期间应缴税款。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需要按照“建筑服务”(11%)而不是“物业服务”(6%)缴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需要按36号文件兼营业务的处理要求,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另,本文件将此项装修服务按“建筑服务”税目,按照之前多数地方的执行口径,通常可以享受该项目下“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等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政策,当然也需要纳税人分开核算,相关费用及税金,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终结了"出租建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是“有形动产租赁”(17%)还是“建筑服务”(11%或3%)的争辩,对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企业是减税利好消息,依照本规定最后一条,在此之前按17%纳税的企业,可以将多缴税额抵减以后期间税款。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解读:从海洋工程结构物这项特殊的货物项目,明确了征收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税。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各种新产品新事物、新服务层出,今后这类新特殊项目的征收、减免规定还会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