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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6 14:26:07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1)

1.目的 为提升本厂员工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意识及理念,使人人具备相关知识及技能,以期消除不安全之作业环境,进而防止设备毁损、职业灾害及环境污染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厂设单位所属工作人员。 3.权责 3.1 单位主管: 单位主管应依工作特性之需要,指派适任的人员从事管理或操作,属法令特别要求应具备合格证照之作业,在人员未取得前,不得指派其从事相关之操作。 3.2 安卫人员: 1) 列出安全卫生、消防及环保,相关法令要求应实施训练之项目,提供各单位提报训练名单后列管追踪。 2) 每年十二月底前针对法令宣导、危害通识教育、公伤事故预防宣导、承揽商管理、及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事项等排订次年度的工环教育训练计划,并依计划实施。 4.3 训练需求规划 1)安卫人员依「法定派外训练人员审查标准(附件5.1)及训练计划涉及训练费用支出者,汇整分析次年度厂区应实施之项目、人数及费用,于每年九月底交由管理部编列预算。 2)各单位依各自所属辖区设备、环境或其它设施,工作时可能会对环境、安全卫生或消防产生重大影响者,提出该设备、环境或设施训练计划并据以实施,以使其胜任所负责的任务。 3)厂区共通性的训练项目及计划,由安卫人员规划呈核厂长后实施,并将副本送工环部。 4.4 实施 1)新进人员训练 1.由人事单位事先知会安卫人员新进人员报到之相关信息。 2.人员报到后依「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附件5.2)之规定训练课程施予教育训练,并经测验完全了解后,由受训人员于附件5.2上签名确认,测验未完全了解前,不得进入现场。 3.如其工作性质(参考附件5.2),须由用人单位再行施予作业环境安全卫生实务训练者,训练记录由安卫人员转交用人单位,经完成训练并测验完全了解后签名确认,始得从事实务操作,惟最迟应于10天内完成训练,完整之「新进或职务异动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记录送管理部存盘备查。 4.用人单位应依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附件5.2之训练课程以外之其它课程,或延长训练时数。 5. 教育训练之实施,除针对标准作业程序予以指导外,并应使人员认知偏离特定作业程序时,可能造成的结果。 6.测验方式由训练单位视实际状况得以笔试或实务操作进行。 2)职务异动人员训练 1.职务异动后之工作性质除一般行政人员外,异动后之用人单位应依附件5.2之规定课程重新施予教育训练,经测验完全了解并于附件5.2签名确认后,始得从事异动后之实务操作。 2.训练方式及记录视同新进人员训练办理。 3)消防训练 1.安卫人员应于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训练,如有消防灭火之实际演练,应事先知会环保主管机关(参照HSD-APM-01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3)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专门机构监督和各单位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城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本细则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西陵区(不含**城区、**开发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范围内,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破产、停业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有形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湖泊的水域、岸线、水闸,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八)城市绿地、堤防、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公交站点设施、码头、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临街门店等按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负责。

(十一)各类地景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设置人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域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乱摆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乱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蚊蝇孳生地,路面无积水、无淤泥、无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和其他设施的整洁、完好。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行政合同。各责任区的市容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服务,责任人可招标选择服务单

位,分路段或区片实行综合包干管理。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本市城区城市容貌标准,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城区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每年至少全面清洗一次。外立面破损、污秽的,应及时粉刷、修饰和维修。

第十七条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园、车站、港口的建(构)筑物顶端、阳台、窗外、墙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和设施。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墙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临街房屋灶台改造,同在一栋楼房应当符合统一设计。

第十八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九条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和临街重要建(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城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改建。

第二十条在城区内设置永久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和设置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牌、标识、指示牌、标语牌、灯箱、路牌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和城市道路,并与周围环境协调。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设施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影响

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已废弃的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对在城区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进行装修、改建和开设经营门店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

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批准期限届满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在城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区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染、损毁、移位、丢失等情形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正位或者补设。城区道路改造时,应当拆除的各类杆线及其他设施要在道路工程完工前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市容。

第二十四条公共信息、商务信息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和张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销售商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城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出店设摊经营。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机械密封装置,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禁止油漆、各类油品及其他污染物污染城市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物;

(二)从建(构)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宣传品等;

(六)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散养犬等宠物。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他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及废品收购和废物接纳作业的,应当在室内或院内进行,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城区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客运交通工具均应配置垃圾容器收集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和处理垃圾。

第三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维修、养护、施工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现场堆积,防止运输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并随车携带处置证,严格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和在指定的场所处置。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拆迁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并作美化装饰。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向工地外排放污水、粉尘,污染周围环境。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车辆冲洗设施和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三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公共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第三十七条市容环卫服务企业从事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服务规范,符合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废物综合利用。城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实行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收取,由供水企业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设计方案应当统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从事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投入使用后统一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符合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共厕所逐步实行免费开放。在缺乏公共厕所的区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使用的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社会免费开放。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4)

20xx年全市卫生系统规划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推进和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强化规划财务管理,强力推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保吃饭、保平衡”为原则,保证单位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津补贴足额、及时发放,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及各项卫生业务必需的经费;坚持严格的计划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卫生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1、积极开展XX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思路和重大课题研究,完成《XX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2、积极配合市规划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XX市20xx-20xx年医疗卫生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3、进一步完善XX市15个“中心镇、小城镇、特色镇”二级综合医院建设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财务管理

1、进一步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继续对局直各单位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年度预算、经管核算方案、基本建设计划、设备购置和大型维修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并对局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基建维修、设备采购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2、进一步严格控制四项费用开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制度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两规定一办法”以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四项费用的开支,进一步加大对局直医疗卫生单位“四项费用”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制度、严明纪律。

3、继续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一是建立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开展市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收支、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年报、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的审计。二是继续实行局直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基建维修的三级审核制度。

4、继续加强区、县(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一是继续巩固和加强区、县(市)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的能力建设。二是对中央、省、市下拨的各类专项经费的下拨和使用情况以及区、县(市)财政各类配套经费是否足额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继续加强局直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继续开展市直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分析讲评活动。每季度召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经济管理运行分析会,详细通报各项业务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病人医药费用负担情况等,认真分析局直各单位经济运行质量、分析财务运行特征。

6、继续加强区、县(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以及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医院全成本核算”、“经济运行、预算执行及财务分析评价”等专业知识。二是在局直三级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三、积极争取财政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

充分利用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良好氛围,积极争取财政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投入。积极落实市政府财政对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积极争取市财政20xx年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财政补偿经费以及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重点医改项目经费。

四、强力推进卫生系统项目建设

1、继续强化对局直医疗卫生单位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20xx年局直单位重大项目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继续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20xx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项目建设。确保年底前完成X所乡镇卫生院(分院)、X所村卫生室的建设改造任务。

继续做好20xx-20xx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

4、积极开展全市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宿舍建设工作。20xx年力争启动全市XX套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周转宿舍建设工作。

五、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努力减轻病人医药费用负担。

继续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收费行为,督促市属公立医院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一日清单”、临床路径单病种包干收费等制度。继续加强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费用控制。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严格控制病人医药费用,进一步降低患者平均负担水平的通知》要求,对局直属三级公立医院、区、县(市)二级公立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医药费用负担指标(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出院病人次均费用、药占比)按月进行监测,并定期进行通报,强化物价管理措施,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六、继续推进市属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继续积极推进以省为平台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继续巩固以市级平台的普通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努力完成“1199”目标。

七、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

以省卫生厅市属医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权限下发为契机,按照《XX市区域卫生规划(20xx-20xx年)》和全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趋势,制定下发《XX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审核和管理。

政府机关单位工作计划汇报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软环境建设

进一步强化“环境决定发展”的意识。认真总结几年来软环境建设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形势,认真查找问题,牢固树立不进则退的危机意识、常抓不懈的长远意识、积极抓主动抓的责任意识,引导各级各部门正确认识软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进一步增强抓好软环境建设的紧迫感、责任感。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软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始终确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软建办组织协调,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继续实施软环境建设一把手工程,做到经常研究、经常检查,保证软环境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组织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监督员开展软环境建设视察评议活动,重点对执法执纪部门、监督检查部门进行视察评议。软建办对视察评议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分类,督促整改,及时反馈。

进一步营造软环境建设良好氛围。协调组织新闻媒体继续办好软环境建设各类专栏、专题节目,及时报道软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大力宣传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改革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关注国家部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进展,做好调整或取消有关审批事项对接工作,使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保持较低水平。分专题研究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审批环节、程序,逐项提出整改意见。

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告知、公示、听证和收费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以及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坚决制止随意增加行政职能、审批事项、收费项目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把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执行国家和省、市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依法行政问责制和行政决策追究制,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的幅度,降低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对涉及群众、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按照“应进必进,不进则停,一地办毕,一条龙服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投资服务中心的运作。

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素质,建设服务政府,着力推进阳光政务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6)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7)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着力推进山区新农村建设。坚持“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综合整治,讲求实效”的原则,广泛动员,全面整治乱占乱建,污水横流,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群众卫生意识,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全镇村镇环境面貌得到彻底改善。推进创卫工作与民居环境综合整治、集镇建设和项目建设有效结合,努力将青铜关镇建设成为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健康的商洛门户重镇。

二、目标任务

开展创建市级卫生镇活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要按照“全镇动员、全民参与、以镇带村、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创卫思路,进一步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并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爱国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列入镇政府议事日程,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爱国卫生基层组织和工作网络健全,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健康教育

4、镇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60%。

5、镇卫生院完成传染病防治及计划免疫工作,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宣传资料。

6、铜关、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设有固定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栏);广播站定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村民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

(三)环境卫生

7、政府所在地铜关集镇街道和周边地区道路平整,硬化率达到80%以上,绿化、美化,路灯明亮;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临街临路房屋,外墙整洁,无乱贴乱划、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排水沟畅通,无淤积污水污物;无露天粪池,禽、畜圈养,环境整洁。

8、集镇及102省道沿街沿途单位(个体商店)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单位环境干净卫生,车辆摆放整齐,垃圾、污水按规范收集处理;居民户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和随地便溺现象。

(四)卫生设施

9、铜关、东坪集镇卫生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有固定垃圾台点(有墙、有顶)、果皮箱,配置专业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

10、铜关、东坪集镇规划建设4座公共厕所,保证干净卫生,有专人保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无蛆蝇,无臭味;镇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建有无害化卫生公厕。

(五)饮水与食品卫生

1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2、集镇和村庄人饮工程卫生管理、水源地防护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疫情。

1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培训上岗。食品经营者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经营场所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14、集贸市场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监督管理和清扫保洁,场地干净,秩序良好,做到定点定位,划行归市,摆放整齐。

(六)除四害工作

15.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

1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措施完善,采用化学、物理、机械等方式杀灭“四害”,每年春、秋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消杀活动,集中治理蚊蝇孳生场所,“四害”密度明显下降,不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药物。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工作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四害”密度检测资料齐全,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17、灭鼠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通过市爱卫办组织的考核鉴定;蚊、蝇、蟑密度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七)疾病防治与控制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19、医疗机构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建立健全门诊日志,无缺漏项。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月自查、月核对以及培训制度。

20、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85%以上;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免疫接种门诊符合《商洛市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范标准或示范标准。

2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镇辖各村卫生

22、镇辖各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卫生户普及率达60%以上。

23、市级卫生村达到镇辖村的20%以上,力争2—3年,全镇市级卫生村达到5个,省级卫生村达到2个。

24、农村道路平整,环境整洁。

25、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6、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无散放牲畜、家禽。

三、创建重点

根据我镇目前实际情况,对照创建标准,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铜关、东坪集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环保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群众健康卫生的生活生产方式,形成有效地集镇卫生管理成效机制。

(二)结合创卫工作,加强对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的环境治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对乱占乱建、临时搭建物、不整洁厕所圈舍等进行拆除,做好农村环境的“五清五改五化”。对道路两侧的白色污染、路两侧商店、饭店等门匾、灯箱、布标、广告进行规范清理,并按市级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三)要求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各村通村道路两旁、特别是铜关、东坪集镇搞好农村绿化美化,建设文明生态村镇,提升集镇生活品质。

(四)集镇及102省道沿途建设改建一批公厕,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五)机关、学校、医院、驻镇单位及企业单位,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镇标准要求,做到各自卫生达标。

四、工作时间安排

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安排两年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20日)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镇各村各单位利用板报、橱窗、广告栏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创建单位认真落实创建目标责任,分解任务到村、到单位、到户、到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并对照创建标准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6月21——2010年6月30日)

1、各工作管区,各村各单位特别是102省道沿线各村要高标准做好拆迁安置点建设,全面启动五清五改五化,将乾佑河沿线建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2、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村镇标准及分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做好各自创卫工作,各村保证具备申报市级卫生村的条件。

3、镇林业站要做好绿化优势树种、苗木准备,抢抓机遇,全面提高绿化率,消除地面,同时指导各单位搞好绿化,提高镇村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

3、各责任单位对照各自创建目标要切实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边整改,边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达标一片、巩固一片,防止走过场,防止反弹,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4、在整改阶段各创建单位要认真接受镇创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听取爱卫办相关专家的调研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有针对性进行整改,使整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整改质量,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5、镇创建办要组织好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做到工作紧张有序,确有成效,要抓好各创建单位的经验交流、情况汇总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经过全面整改,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应保证基本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集镇绿化覆盖率、除四害工作均应达标。

2、各责任单位,特别是镇创卫办、卫生院、工商所、财政所及各村委会等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应得到较好地解决,确保脏、乱、差现象不反弹。

3、通过整改和宣传工作,应使全镇群众在思想上、素质上有较大的提高,能够自觉配合并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4、各责任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精雕细琢,清除诸如硬化、残缺、路面局部破损、除害死角、渣土洒漏、牌匾残损、马路喷涂、机动车乱停、清扫保洁不到位等细节上的问题,使镇村户容貌秩序经得起严查细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

全面总结创卫工作,组织自查自验,形成材料,请求市验收组验收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因此,全镇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重点来抓。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主抓创建工作,从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到监督检查、自查自验,都要过问每一个环节,要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精兵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达标。

为加强对全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以镇党委书记朱炜任组长、镇长邬少安同志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创建市级卫生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辉同志兼任。创建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具体工作人员由抽调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承担创建任务的村、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村、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镇创建办要认真分解各创建责任目标,做到各单位目标明确、责任分明,工作下达要有内容、有质量标准、有完成时间要求,要签订责任书。各村、各单位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有监督、有检查、有相应的奖惩制度。镇创建办要跟踪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度向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镇政府将创建工作作为考核各村各单位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村各单位也要把对干部的考核评定同创建工作挂钩。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

1、保障办公经费。镇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5万元用于创建卫生镇工作,各村、各单位也要投入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用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创卫工作的足额经费投入。

2、保障清脏治乱经费。主要用于102省道治理,绿化、美化、亮化道路,建设和投入集镇卫生和环保设施,清除周边地区卫生死角等。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8)

2011年4月,在充分研讨分析的基础上,石景山区制定了《石景山区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工作方案》,确立了建立健全市容环境责任区信息系统的基本思路,经过洽商委托负责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系统设计的三友测绘公司负责系统开发。为方便系统开发工作,由区监督指挥中心主抓,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区水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会同测绘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小组,协调推进系统开发和本单位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项目实施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制定技术方案,选定地图底图。二是实施数据采集,建立数据库。实施步骤有八项,分别是地形图的修补测、责任区地图指认、赴现场采集调绘、按标准整理成果、赴街道核实数据、整理遗留的问题、面对面集中交流、对成果确权认定等。三是实施数据图层入库,属性表录入,初步形成电子地图。四是做好辅助软件开发,完善系统监督、考核、评比、分析功能,初步形成信息系统。五是导入平台数据,实现互联共通。

经过为期一年的多方努力,市容环境责任区信息系统初具雏形。完成了《石景山区市容环境责任区统计表》第三次修订,划分责任区块3875个。其中环卫中心740个、园林局1036个、街道147个、小区物业315个、社会单位686个,在施工地、沟渠等951个。根据现有地形数据,道路清扫责任区细化到主干路、步道、门前三包及绿地(首钢绿地)等。城市绿地细化到园林自管绿地、环卫中心保洁绿地和公园自管绿地三类。街巷胡同责任区初步划分完成。完成了全区9个街道辖区的数据图层入库工作,初步形成电子地图。属性表录入重点在老山街道进行了试点应用。

二、实践经验与思考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需要对大量的统计数据进行辨别和分析,工作量较大。有些台账统计数据笼统模糊,口径不一,不够真实、准确和完整,或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数字早已发生了变化,而台账并没有实时更新。二是需要对责任区划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工作难度较大。既要实地调研,又要多方论证,有些因历史原因或产权纠纷等确实难以落实责任人的则要发挥决策、决断的作用,指定一家单位负责。三是属性表的录入和信息系统的对接有一定难度。按照相关计划,石景山区把市容环境责任区信息系统作为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建设,两者间即相对独立,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实施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项目实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容环境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标准则是奠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基石。传统的责任区台账四至范围以表格文字描述,具置难以判定,容易造成盲区、扯皮和交织。采用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后,责任区划分更形象,更直观,信息存储量更丰富,有利于实现统计台账、电子地图与地理位置的有效统一,方便城市环境的管理与监督。

二是环境卫生考评工作更加全面。依托《石景山区环境卫生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构建区级环境卫生监督巡查和考核评价体系。对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等各渠道反馈的有关环境卫生问题进行自动分类和跟踪督办,结合区级环境卫生检查队伍的监督巡查,从履行职责、落实重要任务及日常检查三部分实施考核。考核结果自动生成,减少人为操作因素。统计分析功能更加强大,可按街道、按社区、按类型、统计分析市容环境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和事件,为落实环境卫生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三是成本核算工作更加明晰。电子地图生成后边,各单位承担的环境卫生作业面积均为实地勘测后的实际数据,可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纳入环境卫生作业经费预算体系,有利于道路清扫、街巷保洁、绿地保洁等相关作业经费的精细化核算。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9)

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届中全会及省市爱卫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改善我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与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年全县爱国卫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中全会__县委经济会议精神,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三年大变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以卫生防病为中心,以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为主线,以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和整治城乡环境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逐步改善和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加速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逐步提升城乡环境卫生质量。今年是全县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收官之年,省爱卫办将对全省120多个县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行排名。城乡要按照《__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特别是八项基本行动目标要求,进一步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完善措施,结合“爱国卫生月”和“世界卫生日”等重要节日,发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在全县范围集中开展以城乡环境整治、农村“五乱”治理、改水改厕、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一是要解决城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脏、乱、差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卫生难点、热点问题,清除各种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消灭卫生死角,努力营造整洁、卫生、文明、和谐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

二是加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按照商务部门要求,继续把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列入年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力度,提升农贸市场整体水平。

三是加快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管理,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各项配套设施,确保城区垃圾和污水能够全部收上来、处理掉。要健全农村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率,防止垃圾搬家现象发生。

四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取得扎实效果。

(二)强化改水改厕质量管理,提高农村改水改厕受益率。按照省市爱卫办要求,全面落实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协调卫生部门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督导检查,积极做好水质监控和卫生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开展水质监测技术培训,加大监测覆盖面,及时掌握农村环境和饮用水卫生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和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提供准确数据。实施农村改厕示范项目,提高全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年度农村改厕项目资金,拟改建卫生厕所750座。按照改厕要求,认真开展项目宣传、人员培训、项目督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年底前高标准完成项目改厕任务。

(三)开展卫生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卫生创建是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细胞工程和有效载体,是提升城乡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1.开展卫生创建活动

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按照省市爱卫会要求,对照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标准,继续在全县开展卫生镇村、文明卫生单位、控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县爱卫会的要求,制定出年卫生创建计划。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村镇和单位,对照相关卫生标准,大力开展省、市、县级卫生村镇和文明卫生单位的创建活动,力争创建1—2个省级卫生村、3—4个市级卫生村和3—4个省级文明卫生单位,努力实现卫生村镇和文明卫生单位创建工作的突破。

2.开展卫生复核工作。

今年上半年,要对全县所有年以前命名的卫生村镇和文明单位进行复核,做好迎接省市爱卫办对卫生村及文明卫生单位的复查工作。

(四)开展四害消杀活动,有效阻断各种病媒传播途径。

1.继续在全县开展春、秋季统一灭鼠活动。

按照国家规定,灭鼠活动由县爱卫会统一组织,农村灭鼠的筹资、购药和投药由县农业部门负责,城区由县爱卫办负责。县政府要把统一灭鼠活动作为一项惠民措施,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和帮助农民群众灭鼠除害。城区食品加工、餐饮行业、粮食部门等特殊行业要完善灭鼠、防鼠措施,开展经常性的灭鼠、防鼠活动,把鼠害控制在不足为害的程度。

2.加强蚊蝇消杀工作。

一是在4月和12月份,继续组织开展对下水道、排水泵站、居民小区的越冬蚊蝇进行药物熏杀活动。二是在夏秋季节要加大对公厕、垃圾站、收水口等重点外环境的消杀力度,增加消杀频次,扩大消杀范围,降低和控制蚊蝇密度。三是结合全县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重点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活动,防止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3.按照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在全县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和达标考核活动,及时掌握本地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和季节消长规律。

制订辖区“四害”密度控制规划和考核评价的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推动除害防病工作深入开展。

(五)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1.开展爱国卫生运动__周年宣传纪念活动。

运用各种平台,结合卫生防病需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__年宣传纪念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宣传__年爱国卫生运动取得的巨大成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社会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保护环境、关注健康、预防疾病。

2.按照《湖南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进工地、进家庭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配合县人大的“环保世纪行”、“农民健康行”等“四行”活动,加大对《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利用爱国卫生月、世界卫生日、世界无烟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等重要节日,结合当前传染病、流行病的防控工作重点,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活动氛围、扩大宣传效果,增强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3.落实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要求,加大对县直和医疗卫生单位禁烟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咨询服务。

组织和开展好第25个“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配合县教育局,开展好“无烟学校”创建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乡镇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对加快安仁经济发展、实现城乡面貌大变样的重要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主要领导经常过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适时调整充实爱卫会组织,及时召开爱卫会全委会议,充分发挥各委员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爱国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机构,完善网络。各单位要加强爱卫办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给爱卫办定岗、定编、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确保爱卫办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正常发挥。要完善乡、居委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保证爱国卫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查,目标考核。为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县爱卫会将加大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目标考核和卫生创建、改厕项目、除害防病、健康教育等主要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及时反馈活动信息。一是及时编发《爱国卫生运动简报》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各级政府、爱卫会反馈。二是利用“__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三是通过县新闻媒体向全县曝光。四是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及时下发《环境卫生整治督办卡》,督促脏乱差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必须大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农民自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投身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中去,为改变我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2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切实抓好健康教育,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切实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改善师生的学习、工作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三、工作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卫生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上级爱国卫生工作的批示精神,组织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学校书记亲自抓,各处室负责人分头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配合双创工作,积极开展绿化、净化、美化学校环境活动。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平,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一)环境卫生实行三制:

(1)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每天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检查评比制:学校德育处一日常规检查人员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天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公示,月底汇总记入班务考核,促进各班的卫生工作到位。

(3)考核奖惩制:把卫生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内容之一,作为文明班重要条件之一。

(二)抓好个人卫生,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1)教育学生爱清洁、讲卫生,从小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争做文明学生,做到六个不要:A、不吃不洁食物;B、不乱扔果皮纸屑;C、不随地吐痰;D、不乱涂墙壁、课桌;E、不破坏绿化及设施;F、不损坏公物。

(2)注意用眼卫生,认真做好二操,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3)教育学生要保持仪表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力争做到“穿着整洁,勤洗手脚,勤剪指甲,勤洗头,住宿学生至少每月换洗一次床单,每周换洗23次衣物,不留长发”,学校每月第一周周一例行仪容仪表检查。

(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开设健康教育课,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有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师可以有科学性的、实用性的、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卫生知识水平,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2)定期出好黑板报、宣传栏展版,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3)每学期进行两次卫生专题板报,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四)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切实抓好二课二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的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2)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3)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以霍乱、肝炎、伤寒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对一些突发性、传染性强的流行性疾病,备有预案。

(4)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做好近视率、龋齿防治率、营养不良率、贫血患病率、沙眼患病率、蛔虫感染率的达标工作。

(5)接上级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食堂和厕所定时喷洒灭蝇和灭蟑螂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以内。

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3一、综合管理:期初制订出工作计划及各项制度,划分好各班卫生包干区,要求各班做到一日二小扫(早晨、放晚学后),一月一大扫,节日突击扫,订出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由各班卫生委员配合校医室做到天天检查、打分,一周小汇总,一月大汇总,并公布卫生检查结果。

二、做好各班卫生干部的培训:期初召开各班卫生委员会议,重点布置本学期学校卫生工作任务,要求卫生干部在环境卫生、疾病防治、驱虫普治、季节性传染病防治、学生营养等方面,与校医室密切配合,把工作做好,并做好眼保健操培训。

三、健康体检:于9月底或10月初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全面健康体检,体检率达98%以上,对检出阳性体征做好进一步查治工作。

四、近视眼防治:第3周为“防近宣传周”,通过卫生专栏(印刷)、广播宣传等形式进行防近知识宣传,对视力为4.6—4.9假性近视采用“增视明、珍珠明目液”进行治疗,控制近视率上升。

五、牙病防治:根据市防疫站要求,本学期学生使用保健牙及防龋牙膏,结合“9.20爱牙日”,做好爱牙宣传及正确刷牙方法宣传。

六、学生营养:人类生命首先在于营养,为了向学生介绍营养知识,及“营养与健康”的关系,于10月份搞一次营养知识专题讲座,一期营养知识专题板报,一节营养知识健康教育课。

七、传染病防治:通过卫生专栏及广播形式,对学生进行夏秋季传染病、食物中毒以及流行性感冒等防治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八、健康教育:结合学生爱眼、爱牙、营养、传染病以及学生六病防治工作实际,每学期刊出卫生专栏与广播宣传(3次),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教育。

九、食品卫生:本学期学生用餐由配餐中心提供,餐具专人专用。

十、疾病防治:做好学生及教职工常见病的治疗监测工作。

十一、及时上报各类工作报表,将本学期工作归档于“学校卫生档案”中。

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41、认真学习,提高卫生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上级爱国卫生工作的批示精神,组织教师和学校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充分认识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学校是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学生健康地成长。

2、加强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学校书记亲自抓,各处室负责人分头抓,全体教师一齐抓的管理模式,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度,定期检查考核,确保学校卫生工作达标。

3、加强环境卫生,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配合双创工作,积极开展绿化、净化、美化学校环境活动。积极开展全国爱国卫生月活动,推进学校的整体卫生水平,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环境,陶冶师生的情操。

(一)环境卫生实行三制:

1、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每天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检查评比制:学校德育处一日常规检查人员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天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公示,月底汇总记入班务考核,促进各班的卫生工作到位。

3、考核奖惩制:把卫生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内容之一,作为文明班重要条件之一。

(二)抓好个人卫生,提高师生健康水平

(1)教育学生爱清洁、讲卫生,从小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争做文明学生,做到六个不要:A、不吃不洁食物;B、不乱扔果皮纸屑;C、不随地吐痰;D、不乱涂墙壁、课桌;E、不破坏绿化及设施;F、不损坏公物。

(2)注意用眼卫生,认真做好二操,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3)教育学生要保持仪表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力争做到“穿着整洁,勤洗手脚,勤剪指甲,勤洗头,住宿学生至少每月换洗一次床单,每周换洗2—3次衣物,不留长发”,学校每月第一周周一例行仪容仪表检查。

(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健教质量

(1)开设健康教育课,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做到有课时、有教材、有教师、有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师可以有科学性的、实用性的、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的传授,提高学生卫生知识水平,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2)定期出好黑板报、宣传栏展版,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3)每学期进行两次卫生专题板报,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四)加强防治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1)切实抓好二课二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的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2)注意用眼卫生,做好视力检查和防近工作,严格控制近视率。

(3)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以霍乱、肝炎、伤寒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发现传染病,马上严格进行隔离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对一些突发性、传染性强的流行性疾病,备有预案。

(4)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做好近视率、龋齿防治率、营养不良率、贫血患病率、沙眼患病率、蛔虫感染率的达标工作。

(5)接上级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食堂和厕所定时喷洒灭蝇和灭蟑螂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以内。

爱国卫生年度工作计划5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广泛发动群众,调动一切力量,在辖区范围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整治环境,消除“四害”,有效切断病媒生物疾病传播途径,促进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改善;进一步加大爱国卫生的宣传力度,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意识;强化爱卫会的管理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将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一、全面加强社会卫生管理工作,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加强对各居民组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各居民组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专业清洁队伍和专业除“四害”队伍,防止出现管理松懈,卫生状况滑波等现象,进一步巩固、发展和提高创建成果。

2、加强辖区单位卫生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全辖区各单位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各行各业爱国卫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互相比、学、赶、超,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二、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

努力打开“全民参与、全民动手”的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家庭住户翻盆倒罐,清理杂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统一行动日活动,营造声势,掀起爱国卫生运动的高潮。在组织开展以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中,增强居民的自我防疫能力,人人动手消除“四害”,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卫生,提升社区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1、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害统一行动。

动员社区广大干群积极参与迎新春、五一、国庆统一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鼠、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的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2、积极开展“四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蚊虫孳生问题。

根据上级的要求,在全辖区认真开展“四害”防治设施建设的组织和宣传发动工作,制订全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在各居民组推广安装四防装置。

三、广泛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致力提高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1、采取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模式,努力将我居委会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充分发挥宣传作用,通过设立爱国卫生宣传专栏、派发宣传资料、刊登宣传专版、举办知识讲座、组织老人、义工、学生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和丰富爱国卫生内容,及时向社区居民工作信息,提供咨询等服务;加印《除害防病识小册子》进行全面派发,保证居民每户一册,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卫生行为。

2、结合全年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群众性爱国卫生宣传活动。

在“清洁活动月”、除“四害”统一行动等大型爱国卫生运动期间,组织各居民组集中开展爱国卫生统一宣传活动,突出活动主题,广泛深入地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10)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卫生镇标准》和《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为依据,以完善卫生硬件设施为着力点,以强化卫生管理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宣传为基础,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素质、大力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全镇整体卫生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社会监督、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深入扎实地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确保顺利通过市卫生镇复查。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

市卫生镇复查的标准共有十大类,主要指标包括:爱卫组织制度健全、健康教育普及、镇容环境整洁优美、卫生基础设施齐全、环境保护落实、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达标、食品卫生质量合格、除“四害”和防治传染病工作到位、单位和居民区整洁卫生、群众满意率高。

(一)组织管理。牵头单位镇爱卫办,由镇党政办、镇创卫办、镇卫生院负责。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爱国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2、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主管领导任爱卫会主任,有长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检查、有总结,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责任落实。

3、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农村改水、改厕及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4、创建卫生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创建工作,由镇带村,整体发展。

(二)健康教育。牵头单位卫生院,由镇爱卫办、卫生院、中心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负责。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服务,医疗门诊、病房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和资料,医务人员采用口头、文字、声像等形式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90%以上,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行成率分别达到85%和75%以上。

4、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参与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职工和居民健康知识及格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和55%以上。

5、社区居委会和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和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6、文化服务中心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健身活动场所,开展健康娱乐活动,每月一次以上。

7、积极开展控烟活动,镇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牵头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负责。

1、有环卫机构、环卫人员、经费、设备等与本镇经济发展相适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

2、镇容镇貌整洁,街道路面平整,路面硬化率达85%以上,排水畅通,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施工场所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

3、集镇有保洁队伍,实行定人定岗,管理制度健全,主干街道及商业门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

4、垃圾桶(果皮箱)箱体整洁,为封闭式,无蝇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

5、公厕停车场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大便池有隔断,便池内无积粪,无尿碱,基本无臭,无蝇蛆,畜粪池有盖,粪便无满溢。

6、机关、居民点房内摆设得体,清洁明亮,无蜘蛛网、积尘、门窗干净无污,前后沟道无积水,无垃圾类堆积层。

7、集镇区域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绿化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行道树树形整齐,无粘贴、牵挂,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小景点和一批绿化先进单位。

8、农贸市场划行就市,分摊经营,秩序良好,基本无蝇,有佩戴标志的市场管理人员,上下水设施齐全,垃圾入桶、池(箱),及时清运。

9、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集镇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鸡、鸭、猪、羊等)。

10、集镇部分非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

(四)卫生基础设施。牵头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负责。

1、有上级批准的镇城建设总体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公用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2、垃圾桶(箱)足够,地点适宜,垃圾中转站能满足垃圾清运的需要,垃圾做到简易处理,粪便做到无害化处理,相关资料齐全。

3、街巷人行道铺装率达80%以上,下水道系统完善。

(五)环境保护。牵头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由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各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负责。

1、环境质量指标:大气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小于0.30毫克/标准立方米,二氧化硫日平均值小于0.06毫克/立方米,集镇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5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大于9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100%。

2、环境污染控制指标:集镇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8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75%以上,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65%。

3、环境管理指标: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环保助理,开展常规环境监测,监测资料齐全。

4、无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5、镇辖区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六)公共场所及饮用水卫生。

1、公共场所卫生。牵头单位卫生院,由派出所、卫生院、工商分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水厂负责。

一是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行业卫生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整洁;二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三是旅店、歌舞厅、浴室有专用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专人管理,顾客用具消毒设施落实,有定期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四是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客房及卫生间配备专用清洁工具,每个床位设有脸盆、脚盆标志明显;五是歌舞厅及开设烫发服务的理发店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六是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和措施,无女用大浴池,有男用大浴室应有淋浴设施;七是公共场所都必须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明显禁烟、禁赌、禁黄、禁毒标志和劝阻措施。

2、饮用水卫生。牵头单位镇水厂,由卫生院、学校、各单位负责。

一是集镇自来水普及率10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0%以上;二是饮用水取水点有明显的防护标志和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三是水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秩序,正常运转,出厂水和末稍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准则》,工作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室内外环境整洁,不发生因自来水污染导致的传染病爆发疫情。

(七)食品卫生。牵头单位镇安办,由社会事务办、工商分局、卫生院、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负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到室内外环境整洁,生熟分开,用具容器清洁,食品新鲜,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食品质量,产品检查合格后出厂,定型包装产品的标准符合要求。

4、各类饮食店有专用餐具消毒,保洁设施,操作规程,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八)除害防病。

1、除“四害”。牵头单位镇爱卫办,由镇爱卫办、卫生院、各单位组织实施。

一是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绩显著;二是除四害组织网络健全,有专(兼)职人员,经费落实,所用鼠药和杀虫药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至少单项灭鼠工作通过上级考核鉴定,巩固措施落实,另三项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三倍。

2、防病。牵头单位卫生院,由各卫生组织机构负责。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集镇内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漏报,医院无交叉感染引起的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二是镇辖区内无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发生;三是医疗单位法定报告传染病漏报率低于5%;四是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和乙肝疫苗免疫工作,四苗接种率及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分别达90%和75%以上,预防接种工作要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九)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牵头单位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各单位负责。

1、爱卫会组织健全,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2、室内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好。

3、食品卫生符合要求。

4、垃圾收集、楼道管理、给排水设施、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十)民意测验。牵头单位镇创卫办,由镇爱卫办、镇各单位、居委会负责。

随机访问当地居民和过往人群若干人次,了解镇区卫生日常管理情况,满意率达80%以上。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2年6月初以前)。重点考察学习外地卫生镇复查经验,向市爱卫办汇报工作,争取支持,纳入申报验收对象,拟定卫生镇复查实施方案,组织工作专班,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向居民重点宣传卫生镇复查的重大意义、内容、任务和要求,制作宣传标牌,开辟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初至6月底)。按照《省卫生镇标准》,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在全镇掀起迎接卫生镇复查工作的热潮。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市容环境秩序、卫生秩序等专项治理,开展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划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完成各项卫生镇复查工作任务,同时按统一要求准备自查材料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镇创卫办完成全镇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展第一次除“四害”活动,迎接上级爱卫会组织的调研考核。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6月底至7月初)。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自查,查漏补缺,限期整改达标,镇创卫办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组织进行模拟考核。

第四阶段:迎接复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中旬至8月底)。开展第二次除“四害”活动,各种迎接材料整理完备,接受复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镇政府成立了迎接市级卫生镇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卫生镇复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卫生镇复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居)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单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篇(11)

二、目标任务

开展创建市级卫生镇活动,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我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我们要按照“全镇动员、全民参与、以镇带村、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创卫思路,进一步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并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爱国卫生工作成效显著。

2、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列入镇政府议事日程,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爱国卫生基层组织和工作网络健全,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

(二)健康教育

4、镇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60%。

5、镇卫生院完成传染病防治及计划免疫工作,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宣传资料。

6、铜关、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设有固定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橱窗(栏);广播站定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村民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

(三)环境卫生

7、政府所在地铜关集镇街道和周边地区道路平整,硬化率达到80%以上,绿化、美化,路灯明亮;东坪集镇及102省道沿途村庄临街临路房屋,外墙整洁,无乱贴乱划、乱搭乱建、占道经营;排水沟畅通,无淤积污水污物;无露天粪池,禽、畜圈养,环境整洁。

8、集镇及102省道沿街沿途单位(个体商店)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单位环境干净卫生,车辆摆放整齐,垃圾、污水按规范收集处理;居民户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倒垃圾,乱泼脏水和随地便溺现象。

(四)卫生设施

9、铜关、东坪集镇卫生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设有固定垃圾台点(有墙、有顶)、果皮箱,配置专业保洁人员,做到日产日清,定点填埋。

10、铜关、东坪集镇规划建设4座公共厕所,保证干净卫生,有专人保洁,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基本无蛆蝇,无臭味;镇机关、单位、医院、学校建有无害化卫生公厕。

(五)饮水与食品卫生

1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12、集镇和村庄人饮工程卫生管理、水源地防护规范,近三年内,未发生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疫情。

13、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和食堂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培训上岗。食品经营者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经营场所设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14、集贸市场有基本卫生设施,有专人监督管理和清扫保洁,场地干净,秩序良好,做到定点定位,划行归市,摆放整齐。

(六)除四害工作

15.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

16、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措施完善,采用化学、物理、机械等方式杀灭“四害”,每年春、秋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消杀活动,集中治理蚊蝇孳生场所,“四害”密度明显下降,不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药物。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工作有方案、有检查、有总结,“四害”密度检测资料齐全,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17、灭鼠工作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通过市爱卫办组织的考核鉴定;蚊、蝇、蟑密度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七)疾病防治与控制

18、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制度,有措施,资料齐全。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19、医疗机构按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按要求开设肠道门诊,建立健全门诊日志,无缺漏项。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月自查、月核对以及培训制度。

20、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85%以上;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免疫接种门诊符合《商洛市计划免疫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实施细则》中要求的规范标准或示范标准。

2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劳动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镇辖各村卫生

22、镇辖各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卫生户普及率达60%以上。

23、市级卫生村达到镇辖村的20%以上,力争2—3年,全镇市级卫生村达到5个,省级卫生村达到2个。

24、农村道路平整,环境整洁。

25、庭院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村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6、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无散放牲畜、家禽。

三、创建重点

根据我镇目前实际情况,对照创建标准,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铜关、东坪集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大环保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倡导群众健康卫生的生活生产方式,形成有效地集镇卫生管理成效机制。

(二)结合创卫工作,加强对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的环境治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对乱占乱建、临时搭建物、不整洁厕所圈舍等进行拆除,做好农村环境的“五清五改五化”。对道路两侧的白色污染、路两侧商店、饭店等门匾、灯箱、布标、广告进行规范清理,并按市级卫生标准进行管理。

(三)要求磨木路及102省道沿途村庄、各村通村道路两旁、特别是铜关、东坪集镇搞好农村绿化美化,建设文明生态村镇,提升集镇生活品质。

(四)集镇及102省道沿途建设改建一批公厕,达到三类以上标准。

(五)机关、学校、医院、驻镇单位及企业单位,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镇标准要求,做到各自卫生达标。

四、工作时间安排

我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共分四个阶段,安排两年时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20日)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召开全镇创建市级卫生镇工作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镇各村各单位利用板报、橱窗、广告栏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创建单位认真落实创建目标责任,分解任务到村、到单位、到户、到人,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并对照创建标准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6月21——2010年6月30日)

1、各工作管区,各村各单位特别是102省道沿线各村要高标准做好拆迁安置点建设,全面启动五清五改五化,将乾佑河沿线建成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2、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委会要按照创建市级卫生村镇标准及分工,高标准、高质量的做好各自创卫工作,各村保证具备申报市级卫生村的条件。

3、镇林业站要做好绿化优势树种、苗木准备,抢抓机遇,全面提高绿化率,消除地面,同时指导各单位搞好绿化,提高镇村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

3、各责任单位对照各自创建目标要切实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边整改,边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上下功夫,努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治理一片、达标一片、巩固一片,防止走过场,防止反弹,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4、在整改阶段各创建单位要认真接受镇创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听取爱卫办相关专家的调研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有针对性进行整改,使整改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提高整改质量,保证各项工作切实达标。

5、镇创建办要组织好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做到工作紧张有序,确有成效,要抓好各创建单位的经验交流、情况汇总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1、经过全面整改,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应保证基本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集镇绿化覆盖率、除四害工作均应达标。

2、各责任单位,特别是镇创卫办、卫生院、工商所、财政所及各村委会等单位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应得到较好地解决,确保脏、乱、差现象不反弹。

3、通过整改和宣传工作,应使全镇群众在思想上、素质上有较大的提高,能够自觉配合并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4、各责任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精雕细琢,清除诸如硬化、残缺、路面局部破损、除害死角、渣土洒漏、牌匾残损、马路喷涂、机动车乱停、清扫保洁不到位等细节上的问题,使镇村户容貌秩序经得起严查细访。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31日)

全面总结创卫工作,组织自查自验,形成材料,请求市验收组验收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因此,全镇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重点来抓。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挂帅,主抓创建工作,从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到监督检查、自查自验,都要过问每一个环节,要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精兵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达标。

为加强对全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以镇党委书记朱炜任组长、镇长邬少安同志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创建市级卫生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辉同志兼任。创建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具体工作人员由抽调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承担创建任务的村、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本村、本部门的创建工作。

镇创建办要认真分解各创建责任目标,做到各单位目标明确、责任分明,工作下达要有内容、有质量标准、有完成时间要求,要签订责任书。各村、各单位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有监督、有检查、有相应的奖惩制度。镇创建办要跟踪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及时将创建工作进度向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镇政府将创建工作作为考核各村各单位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村各单位也要把对干部的考核评定同创建工作挂钩。

(二)保障经费,加大投入。

1、保障办公经费。镇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5万元用于创建卫生镇工作,各村、各单位也要投入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用于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创卫工作的足额经费投入。

2、保障清脏治乱经费。主要用于102省道治理,绿化、美化、亮化道路,建设和投入集镇卫生和环保设施,清除周边地区卫生死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