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7 09:56:51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1)

为提升责任考核的科学化水平,创建了按年度下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的反腐倡廉工作新模式。一是责任内容个性化。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与年度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相融合,作为评价标准。同时,坚持精益化的管理要求,把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的考核标准进行了区分与量身定做,针对其履责内容的差异,分别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其中,针对基层单位,主要考核其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并发挥作用,设置了40项考核内容,60个评分点;针对职能部门,重点考核其在加强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和履行协同监督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设置了34项考核内容,48个评分点,确保年度考核评价的准确性、科学性。二是责任监督过程化。坚持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融入日常管理,实行日常考核、季度抽查、半年督查、定期报告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及民主测评、班子和部门自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方式,突出全过程监督。三是考核结果等级化。年底,综合年度检查考核和日常监督情况,对各单位(部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综合定性,量化排名,在全局通报。并且,把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纳入各单位(部门)的绩效薪酬、评先评优,与领导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等“双挂钩”“双兑现”。2012年,针对上年度各单位执行责任制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57条;对发生效能监察报表不真实、监察建议整改不及时和优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17个单位,累计扣罚绩效薪酬23次,责任处罚23人(科级干部11人),促进了分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全面落实。

二、抓协同监督机制,落实分工负责的管理责任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2)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 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3)

一是领导重视。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法院工作中,我院领导一方面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识到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大的外部监督,有利于发现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人民法院工作,这种监督实质上就是支持;另一方面终把加强与*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作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工作作风,提高办案质量、执法水平的重要渠道和途径,经常向人大报告工作,走访人大代表,广泛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强化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沟通和交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执法活动,进一步增大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宣传了法院,使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有了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法院工作取得了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二是建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制度。为了使法院在接受监督和联络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我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见》《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并报送人大征求意见。不论是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还是人大转办、交办的案件等方面,做到了及时办理和答复,**年以来,还设立了法院与人大联系点,并确定了与人大及人大代表联系的部门和庭室,配备专人负责对*人大的议案、建议、意见和*人大批办、批转群众来信的督办督查,并进行认真登记、催办、报告、答复,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彻底改变了过去法院在接受监督方面职责不明确,办理不规范,工作无督办,办结无期限,致使办理质量不高,人大代表满意率低等被动局面。

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联络工作地有效措施。首先,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群众的建议和批评。近几年以来,每次人大会议期间,我院都要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们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同时也会听取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建议和批评。对于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进行整理,院党组逐条进行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意见按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此外,还经常定期走访其他人大代表,并向他们发放征求意见表,通过广泛诚恳的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的整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增强服务宗旨意识、解决执行难、改进执行收费办法、注意个案审判不公,加强法院宣传工作,设立巡回法庭,注重民事调解工作、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水平等意见和建议,院党组及时进行研究,决定从整顿审判作风、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加大改革力度等多方面加以改进。在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工作中,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案办结率、见面率和满意率逐年提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每一件建议,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每件必复。第三,加强请示、报告,增强接受监督和联系人大代表的主动性。对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和法院改革等重要工作和部署,我院都及时地向*人大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经常请示,请求指导;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邀请*人大领导参加并作指示;对于工作开展情况、新举措的出台、制度的修订完善以及活动的开展等都能以文件、简报、报告、审判信息等方式及时向*人大报送,以便*人大及时掌握和了解法院的工作动态,主动地把法院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同时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能及时向*人大汇报,赢得*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二、存在问题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4)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村,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健康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在卫生院公共卫生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一、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一般情况。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

4.各卫生室要积极配合监督协管人员工作。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7.发现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指定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9.卫生室卫生监督具体职责:

(1)依法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做好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3)掌握辖区托幼机构、供水单位、餐饮机构基本资料

二、增强监管能力 加强队伍管理

1.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规范督查行为,建立督查信息通报机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员着装和执法行为的督查,树立卫生监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专项检查,切实增强卫生监督工作效能。实行报告制度。

2.加强队伍培训,规范行政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系列知识讲座。注重抓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增强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意识。

3.强化社区、村管理。实行信息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监管作用。

三、突出监督重点 加大监督力度

1.加强食品卫生监督

(1)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乡创建工作,构建科学、高效、协调的餐饮卫生监管机制,完善监督执法网络体系,深入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监督结果公示、卫生管理员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等措施,实现我乡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状况根本好转;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增强公众食品安全信任度;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2)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广原料进货台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添加剂和不合格调味品的行为。

(3)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活动,督促落实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质量安全措施。

(4)开展节假日食品卫生检查,做好假日、各种重要活动和会议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重要活动和会议食品安全。

(5)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曝光一批食品卫生典型违法行为。

2.加强医疗执业监督执法工作

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执业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健全并落实医疗执业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3.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水平。

(2)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

(3)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等监督检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全面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根据本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等情况,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监护覆盖面,督促落实职业监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等工作。开展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今年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要的一年,工作艰巨,任重道远。我们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和进步;力争在20xx年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做好。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规范和指导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依托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建立县-乡镇-村卫生监督与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规范的卫生监督协管网络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项目组织及执行单位

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承办,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具体实施。

三、项目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项目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工作,市卫生监督局开展经常性职业病防治街头咨询和宣传活动;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是否在职或退休、住址、联系方式、接触或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现日期、发现途径、咨询指导内容简述、有无报告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及报告方式、报告时间、报告接收单位(人)等,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乡镇卫生院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无证供水单位以及有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或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市卫生监督局、乡镇卫生院共同承担学校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卫生监督局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以及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开展巡访,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相关信息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培训、督查指导工作,具体人员组成见附件1。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卫生院要在公共卫生科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在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牌子,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

(三)房屋及设备配置

1、房屋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

2、设施设备配置

电脑1台(含打印机)、数码照相机1台、电话1部、办公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四)人员配备

1、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局从乡镇卫生院现有在册在岗人员中聘用,协管员申报条件见广卫函[20xx]38号文件要求。

2、每个中心卫生院应设置2-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其中专职协管员2名;一般卫生院应设置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专职协管员1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市卫生监督局统一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服,着装上岗(配卫生监督协管制服费用由各院承担)。每个村设置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担任。

3、乡镇卫生院应明确1名副院长分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但不担任卫生监督协管员。

(五)职责分工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全市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员证》后在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市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项目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程序,审核上报资料,培训协管人员,核对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协管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

(3)实施经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并制作巡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局,并配合调查取证。

(4)在工作中对村医上报的公共卫生事件、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信息及线索及时核实上报,及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见附件4)、《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见附件5),并协助市卫生监督局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5)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6)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配合市卫生监督局定期对协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村卫生室职责

(1)及时收集辖区内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公共卫生信息,发现违法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并积极配合上级调查处理。

(2)做好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的咨询、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3)完成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六)业务培训

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监督局具体实施,对已配备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重点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等相关内容,提升卫生监督协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监督基本专业技能和信息报告能力。岗前集中培训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培训可分2-3次进行。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组织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个学时。

(七)规范化管理

1、制度规范化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制定统一制度,具体制度如下:

(1)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职责

( 2)卫生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3)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回复工作制度

(4)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5)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2、档案规范化

市卫生监督局应当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信息报告材料、业务指导材料、培训材料、宣传材料、考核材料等。

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室应将以下项目作为档案的主要内容进行管理:

(1)综合性档案:卫生监督协管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工作总结、汇报材料、宣传材料等;

(2)行政相对人档案。行政相对人档案材料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两证”持证情况及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

(3)专题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等巡查表、证据材料、协查材料、信息上报电话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材料、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材料等其他档案材料。

3、工作规范化

按照高效、统一、量化原则,开展各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协管职能。

(1)协管范围内的被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每次检查必须制作《现场巡查记录》(见附件6)。对有问题的单位必须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附件7),督促其整改。

(2)卫生监督协管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每周外出检查2-3次,并能及时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开展专项检查完成率必须达到100%,要求每一专项检查有计划,有总结。

(4)对群众投诉举报违法案件要及时上报到市卫生监督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查处工作。市卫生监督局查处完毕后,要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将查处结果存档。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活动。

(7)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监管能力。

(8)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先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其内容只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得出现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语句。

卫生监督协管员制作的《现场巡查记录》只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八)经费使用管理

1、经费用途: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做到既要量力而行,又要追求低投入高效益,实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2、项目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3、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不得改变补助经费用途,不得弄虚作假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不得随意克扣、截留村级相关补助。

(九)考核评估

市卫生局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我市 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协管工作责任书,根据《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xx〕52号)、《湖北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和《广水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8)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季度考核1次,年度考核在10月底完成,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结算挂钩。

市卫生监督局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主要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结果占全年考核得分权重40%。

市卫生监督局和乡镇卫生院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经再次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将予以解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整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步骤和内容,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市卫生监督局、各乡镇卫生院要在7月底之前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制定工作方案、计划、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协管人员落实和任务布置工作。

(二)强化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市卫生监督局要发挥好业务技术指导作用,强化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培训,组织多形式的教学模式,使卫生监督协管员尽快适应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需求,夯实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

(三)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5)

(一)监督工作的组织

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多数地方由常委会副主任牵头,也有由常委会主任牵头,成立各相关委员会参加的监督审议或调研领导小组,起到领导、统筹协调的作用。如重庆市人大成立“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调研组,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分工联系相关专委会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有些地方不成立领导小组,而由财经委直接牵头,协调各委员会参与调研,有些地方则主要由财经委承担调研任务,如福建省。全国人大亦是由财经委牵头,邀请各相关委员会参加调研。

制订监督工作方案。监督工作方案一般由财经委综合各方意见起草,多数地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也有地方由财经委制订方案后,报常委会领导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制订方案报分工联系的副委员长同意后实施。

(二)监督工作的过程

启动。有些地方以人大常委会名义组织启动会,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参加,部署监督工作,并听取政府部门评估工作的汇报。有些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部署监督工作。全国人大以及有些地方没有启动会的形式,而是直接开展调研活动。

开展专题调研。各委员会围绕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重点开展专题调研是规划评估监督的重要环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在听取国务院部委汇报后派出调研组直接赴各地调研;而在“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先围绕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节能环保、社会民生和专家学者召开四个专题座谈会,而后分赴安徽、海南、重庆、北京四省(市)召开四个片区人大财经委座谈会,听取全国31 个省(区、市)人大财经委介绍本地区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情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并在当地开展调研。浙江省人大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确定对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农村经济、环境保护等7个重点开展调研。深圳市人大则针对综合规划,以及交通、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四个部门的规划进行专项评估监督。

委员会开展调研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听取汇报、调研座谈、实地视察,一般都会邀请代表参加调研。有些地方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代表的意见。有些地方开展网上调查,如深圳市人大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网上征求意见。有些地方通过上下联动开展调研,如福建省人大请设区市人大共同开展调研,省人大派出调研组下地方调研并召开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座谈会了解评估监督情况。上海市人大与区县人大联动调研,区县人大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审议参考。

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各地都非常重视代表参与监督,除了邀请代表参与调研外,有些地方人大专门组织报告会,请政府向人大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如上海市。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情况。在审议的内容上,有些省份的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情况的报告,如山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全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有些则报告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审议评估报告。除了审议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有些省份还审议若干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民政事业、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环境保护7个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审议的形式上,各地人大既有大会审议也有分组审议,也有先分组审议,再大会审议;如有调整方案,分组审议居多。如广东人大不仅听取省政府关于规划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又听取人大财经委关于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还进行分组审议。在大会审议时,有些地方开展了专题询问或者随堂询问,如上海市的静安区、杨浦区、奉贤区人大都在审议时随堂询问。

整理审议意见。一般是在常委会审议之后由财经委整理审议意见,由常委会交政府办理。不同的是,有些地方人大是以财经委向大会提供的调研报告为主,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有些地方人大是将审议发言汇总形成审议意见,附上调研报告。

(三)监督工作形成的成果和审议形式

监督调研报告的框架基本一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是人大开展监督的主要成果。比较全国人大和各地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调研报告,财经委调研报告的通常框架包含四部分,一是调研情况,二是规划实施总体情况,三是存在问题,四是对策建议。除此以外,如果评估后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监督工作的成果还有关于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通过的批准调整方案的决议等。

监督成果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审议形式各有不同。(1)人大开展调研的委员会一般都会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如有各委员会分头开展专题调研的,会形成分报告,交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形成的调研报告提供给大会审议时做参阅资料。而上海人大各委员会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总报告。个别地方人大财经委在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调研报告,如重庆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调研报告是向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的。(2)有些地方人大财经委对评估报告出具“审议意见”或“审查意见”。如天津人大财经委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关于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上会口头报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大财经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3)如政府提出指标调整方案的,财经委出具审查报告上会口头报告,常委会会议通过批准决议。(4)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是否通过评估报告进行表决。如上海市的长宁区、闸北区人大。

政府提出规划调整的方式和人大提出审查报告的方式各有不同。从“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的情况来看,政府提出调整内容的方式不统一,如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之外,另外提出调整方案的议案。如北京市政府除了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外,还作了关于北京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部分指标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有些地方政府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调整方案的内容。如长沙市,政府提交人大的评估报告包含指标调整内容。有的地方虽然把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分开,但政府又将评估报告的内容与调整方案结合起来,向常委会会议作“关于评估报告和指标调整方案的说明”,如上海市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区十二五规划部分指标的调整方案”。

相应的,财经委的审查方式也不统一,有些地方在调研报告之外,针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有些地方把调研形成的意见和对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结合在一起,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和调整内容的审查报告”向大会报告。比如,广东省政府向常委会报告的是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报告,对应的,是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及部分指标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将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对调整方案的意见结合起来,在“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中提出,“建议同意”评估报告,“建议批准”调整方案。还有的地方用“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报告”的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调整内容进行审议表明意见,并不出具审查报告,如上海市黄浦区。

二、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

(一)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不论全国人大还是各地人大都非常重视与政府沟通,做好工作节点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启动工作之初了解政府评估工作安排,提出监督要求;过程中又跟踪评估进程,在遇到指标调整时,沟通更加紧密;在评估报告初步形成之后,又及时听取情况把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反馈政府修改完善。

(二)常委会统筹、各委员会通力合作

规划内容涉及面广,各专项规划对口不同的政府部门,相应地监督内容分属人大不同的委员会联系。调研反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都成立了常委会领导挂帅的跨委员会的规划评估监督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调动人大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工作。上海市人大的监督领导小组由常委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协调,有效推进了监督工作的进展。

(三)聚焦评估监督的重点

人大审议的对象是政府提出的评估报告。一些地方提出,人大监督的重点要与政府评估的重点对接。相比较而言,政府评估的范围更为广泛,而人大监督范围的确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又要有一定覆盖面,聚焦重点是关键。各地人大对评估报告的审议通常聚焦在经济转型、民生保障和生态文明等内容上,尤其是约束性指标,对预期性指标完成进度,则强化对政府责任的要求。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十二五”规划评估监督中突出了节能环保和社会民生两大内容,把规划实施中的难点作为调研的重点。广东省人大在审议时,对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指标的进展、实际需求和指标的科学性等展开热烈讨论,最终通过了调低指标的决议。

(四)采取多种举措开展评估监督

五年规划评估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地人大除了采用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等传统方式外,还采取了问卷调查、代表参与、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课题研究、开展询问等方式。

1.代表参与。规划由人代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对实施情况也应确保全体代表的监督权。所以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都高度重视邀请代表参加评估监督调研,除了请代表参加调研活动外,还有召开专门的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向代表通报评估情况、组织代表满意度测评等。上海市人大在常委会审议前组织“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专题报告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开展了“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代表满意度测评,65%的代表反馈了问卷,其中90%的代表对实施情况表示满意,也有部分代表对环保、国资改革、养老等方面的工作投不满意票。

2.第三方评估。规划的专业性强,评估要专业,监督也要专业。人大监督也有必要借用外部力量进行专业评估。一可以依靠专业领域的人大代表,二可以直接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以在组织形式上保障评估的独立性,同时将评估重点集中在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上海市人大财经委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开展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是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由人大出面邀请的第三方评估,该评估报告与政府部门做的评估报告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评估的出发点强化了用市场的眼光来看发展,提出的意见集中反映市场主体的看法,丰富了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纵向与横向的比较,为人大审议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更为全面客观的调研情况。

3.开展询问。监督法规定在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询问。有些地方人大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规定,在审议政府规划评估报告时可以询问。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在审议政府评估报告时开展了询问,有的是在审议时专门安排询问环节,有的是委员边审议边随堂询问。询问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检查”,有助于提高审议质量。上海市静安区、奉贤区等人大在审议评估报告时开展询问,要求政府当场答复。

4.上下联动。五年规划涉及内容多、涉及面广,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监督调研,有利于发挥好各级人大优势。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在规划评估监督中分片区到各地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座谈会听取评估情况,也是一种与地方联动的方式。有些地方由上一级人大各委员会与下一级人大相关委员会联动共同就一个重点开展调研,也有助于规划评估监督中聚焦重点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规范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思考

(一)统一和规范审议方式

1.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对中期评估进行调研并提出调研报告,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是各地普遍的做法。有些地方还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监督法只是规定了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没有规定财经委是否要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进行审查。而且,名称写成审议意见后也易与常委会会议审议之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混淆。所以财经委对评估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缺少法律依据,财经委可以提出调研报告作为常委会审议参考。但是如果政府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应当由财经委提出审查报告。

2.评估报告是以议案形式还是报告形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大部分省市政府都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评估报告,少部分省市政府采用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评估报告,并在议案中说明委托政府部门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如重庆市政府。议案和报告具有不同的功能,议案是要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方案,包括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以及人事任免案等。报告是向常委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此,评估报告应以报告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

3.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

监督法没有规定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大部分地方审议的都是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也有些地方人大要求政府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由于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是规划纲要,因此,中期评估时人大审议的对象应是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而不是各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附上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有助于常委会在审议时更全面和具体了解情况,提高审议质量。是否要附上专项规划,以及附上哪些专项规划,主要取决于人大常委会实际监督工作和审议的需要。

(二)规范和细化审议流程

1.明确规划调整方案与评估报告之间的关系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从监督法的表述来看,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之后,再规定调整方案的相关事项,可见调整方案不宜包含在评估报告中。规划调整方案,作为方案,有必要以议案形式提请常委会审议。相应的,参照对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做法,财经委对规划调整方案出具审查报告。

2.明确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的原则

各地人大对指标要不要调整、以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规划指标调整还是不调整非常关心,更有人提出人大可不可以对指标调整提出意见的疑惑。监督法对此没有细化。调研反映,既然调整方案须人大审查批准,对哪些指标要调、哪些不要调提出意见是审查的应有之义。而规划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原则。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原则。特别是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反映政府更好的发挥作用,不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而随便调整。三是客观预见性原则。受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如果发展预期发生大的变化,在规划中期评估时,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及时优化宏观调控,应对风险,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

3.明确人大开展评估监督工作的时间

监督法只是规定了在规划实施的中期开展评估,但中期所指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造成各地人大上会审议时间参差不齐。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评估报告上会审议时间。一些省市在监督法实施办法中也作出了规定,如福建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下半年,江西省规定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评估报告。从全国和各地实践来看,大多是在规划实施两年半之后,也就是在第三年下半年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评估报告。

(三)加强监督成果的转化、应用

目前评估监督成果的应用停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提出复函,再由财经委提出评价意见。调研反映这种做法形式大于效果,甚至变成了纯粹的“走程序”。为此建议,一是有必要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划中期评估监督之后跟踪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对于规划实施中的薄弱环节,一些进展不佳又事关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或者列入人大下一年的监督计划,进一步进行监督。二是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与计划审查监督结合起来。在半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审查监督中要关注规划中期评估中反映的薄弱环节改进的情况,不仅计划草案要强调与规划的衔接,而且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也要反映规划实施的进度、面临的问题。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6)

一、派驻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各驻在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驻在单位党组非常重视和支持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驻在单位党组织能够做到积极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确保我们派驻组能够安心扎实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二)走访了解掌握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派驻纪检组成立伊始便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工作,我们及时走访每个驻在单位,了解机构内设、党组织建设、党员领导干部等基本情况,建立了工作台账,并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领导干部变动信息和有关最新的文件、简报,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为日常监督打下了基础。

(三)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制度。我们派驻组按照委机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派驻机构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会议工作制度、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工作制度、向市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制度、驻在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工作制度等“六大制度”。初步形成了日常管理、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机制,减少了监督工作随意性,避免了监督权力的任性。

(四)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严格按照“六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一是抓会议监督。通过列席被监督单位班子会议,对相关会议程序和决策情况,进行过程性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抓专项检查。对驻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督导,发现和解决隐蔽性和深层次问题,促进重点工作落实;三是抓主体责任落实。年初督促驻在单位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四是抓重点治理。针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等一些顽疾,加大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明察暗访力度,常抓不懈;五是抓巡察整改。强化派驻监督与巡察整改的联动,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派驻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强对驻在单位巡察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到位。

二、“四项监督”统筹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职责定位不准确。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定位不够精准,职责不够明确,聚焦政治建设、突出政治监督不够,认识有片面性、局限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都担负有监督职责,但由于职责不明晰,监督事项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各自为战现象,“四项监督”之间缺乏有效统筹。

(二)监督措施和方式不具体。当前,“四项监督”中各监督主体均面临工作任务多、监督领域宽、监督对象广的现状,有的监督主体分类分级分层次研究分析不够,在监督措施上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监督方式也不具体、不细化,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本领较弱,存在监督手段、监督路径不规范问题,

(三)协调衔接不够。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方面协调衔接不够。比如,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均有所区别,而且问题线索存在敏感性和涉密性,当前各监督主体间信息共享深度不够、时效性不够,有待进一步协调完善。

三、推进“四项监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一)构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在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督工作架构。明确监督职责,理顺“四项监督”的实施主体,明确纪委监委机关职能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对“四项监督”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衔接执纪监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执纪监督部门直接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着重站在维护政治生态的高度,聚焦联系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开展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加强线索、案件综合分析,及时向执纪监督部门沟通反馈,并牵头做好与审计监督部门的协查协审协作;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监督,重点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监督。巡察机构负责巡察监督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强化与纪委监委机关的日常协调联系。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7)

1、积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办法重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自我约束。因此,我们把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作为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的重要手段,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年底,接到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一报告两评议”通知后,我们及时将省委组织部的通知下发到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并主动与市委办进行沟通,请市委办将这项工作列入市委全委会议程。同时,积极向本部各有关处室了解搜集今年以来干部工作情况,起草了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全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材料,做好“一报告两评议”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表格的准备工作。配合市委将我市09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向市委常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汇总。按照省委的要求,市委按时召开了全委会,到会的45名市委委员和9名候补委员对09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并对09年度新提拔的市管正职领导干部开展了民主测评。在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在时间确定上体现时效性。我们把“一报告两评议”安排在年底进行,有利于及时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二是在参评范围上体现民主性。除全委会成员参与评议外,要求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评议,扩大了参与面,增加了干部工作的民意含金量。三是在评议对象上体现针对性。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的同时,特别要求对近一年内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增强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四是在组织方式上体现制约性。“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全程参与、全程监督。五是在结果应用上体现了惩戒性。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我市所辖二市(县)、六区也都于年底前完成了“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按照要求,干部监督处均派员参加了各市(县)区的全委会,并将评议和测评表格全部收回汇总。据统计,这8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评价满意率”平均达92.1%,比去年提高近5个百分点。

2、及时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我们先后召开了市“三责联审”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全市“三责联审”工作动员会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和干部监督信息员会议。传达了全省“三责联审”会议精神,确定了我市崇安区、惠山区、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的6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今年“三责联审”的试点单位和对象;总结交流了去年经济责任审计和干部监督工作,调整了干部监督信息员队伍,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振一同志都到会并作重要讲话。11月份,召开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干部监督信息员座谈会,交流干部监督工作有关情况。

3、认真开展“三责联审”工作。市委、市政府对“三责联审”工作高度重视,在相继召开“三责联审”协调会议、全市“三责联审”动员会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制订操作方案,通过资源整合,在全市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上下协调”机制;建立起组织、编制、审计部门共同参与的既各司其职、又同步联动的“左右协调”机制;建立起既职责明确、又密切配合的工作小组“组内协调”机制;建立起监督者与接受监督者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主从协调”机制。为扎实做好“三责联审”工作,我们还专程到南通就如何开展“三责联审”工作学习取经,三家单位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原有程序上,我们还增加了专题听取党政主要领导履行“三责联审”情况汇报,对近年来新提拔干部较多的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以检验干部选任的公信度,从检查的四个单位来看,满意度均超过了85%。在成果运用上,“三责联审”结果将与干部的考察奖惩和选拔任用挂钩联系,作为干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今年以来,先后对崇安区、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惠山区实施了“三责联审”。三责联审检查组到市交通运输局专题听取顾韬同志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编制管理、经济责任职责情况汇报,起草市交通运输局三责联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报告。做好市物价局三责联审的有关材料准备,对市物价局党政正职开展“三责联审”工作,起草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检查报告,并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物价局反馈了党政正职“三责联审”的检查通报。做好惠山区“三责联审”有关材料准备,开展对惠山区党政正职“三责联审”工作,召开进点动员会议、进行个别谈话、检查台账资料、对近年来提任的科级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起草惠山区党政正职“三责联审”工作检查报告。同时,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还对新区空港产业园、市农林局、市妇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督查督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0月份,召开了市“三责联审”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认真研究了明年“三责联审”工作有关问题的操作办法。

在实施“三责联审”工作中,我们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审计、编办等部门整体联动,避免了“各敲各鼓”的现象,使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三者之间既自成体系,又彼此关联,相互印证,有效克服和避免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的问题,同时也减轻了基层负担,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能。“三责联审”抓住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用人、用财、用编等核心权力,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破解了以往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无从着手、抓不上手、使不上劲的难题。“三责联审”在干部监督制度上做了有益的尝试,如审前公示制度、审后反馈制度、督促整改制度、结果运用制度等等,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干部监督工作的公信力。同时通过联审后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推动了制度建设,真正落实了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要求。

4、全面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抓落实的工作方案。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以来,全市有600多名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参加了中纪委、中组部召开的视频会议,我市各新闻单位作了宣传报道。我部本着“先学一步,学深一点”的原则,认真进行了专题学习,并以锡组发[2013]31号文件形式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在《无锡日报》刊登了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内容,配发了评论员文章,开展广泛宣传。为确保集中学习宣传取得实效,我们将四项监督制度测试题目和订购的1500本单行本发至各县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系统学习,使他们深刻认识颁布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并广泛听取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建议,将贯彻落实四项监督机制与深入推进科学发展观相结合,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相结合,引导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责责任。

二是深入宣传教育,开展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我们充分发挥报纸、广播、有线电视和市党建网等媒体作用,加大对四项监督机制的宣传力度。组织各组织党组织采取上专题党课、办专题培训班、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和广场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在市委举办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双发展”培训班上,将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培训内容,向学员发放了四项监督制度的单行本,并组织90多名参训学员进行了测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四项监督机制有效落实。充分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了具体办法,细化了工作内容,印制了监督检查流程表,有效保障按规定程序抓好落实。开展了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群众满意度专项问卷调查,加大整改力度,探索有效方法,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做好了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市、市(县)、区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干部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的通知和试卷发放工作,完成了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部门干部四项监督制度知识测试工作。同时,起草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不断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规范,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在吸取兄弟城市先进工作经验基础上,我们先后起草了《关于新提任干部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无锡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暂行办法》等4个工作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下发了《无锡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定期报告制度(试行)》、《关于实行情况定期通报的通知》,为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认真学习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起草了我市贯彻实施中央、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与市纪委、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集中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积极配合并参与市纪委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参加了市纪委牵头组织的全市党政组织执行力监督检查,对江阴市进行了检查;参与市纪委“无锡市部门内控机制建设”、“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等工作,做好新提任县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做好本部领导干部“读廉、寄语”活动。做好市纪委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项目推进情况表及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统计表填报工作。配合市整治行贿受贿协调小组对部分市(县)、区、局开展整治行贿受贿行为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人才处、干部三处做好有关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参与有关干部处室的干部考察工作和部分区委机关空缺岗位干部的面试工作。同时,列席了市农办、旅游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11月份,对各市(县)、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开展三责联审情况进行了解汇总。做好了干部监督工作有关情况(表格)的汇总上报工作。

6、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认真做好接处来信来访和12380举报网站上的办理和回复工作,对老户继续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对来信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我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做到举报一起,调查核实一起,落实处理一起,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今年7月份,对反映崇安区社居委干部招聘工作、市文管中心下属单位文物公司有关服刑人员工作安排、城司有关领导出国问题等进行了解核实和谈话。走访了滨湖区委组织部,协商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了省委组织部典型案例的收集上报工作。对各市(县)、区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无锡组工信息》上进行通报。对市(县)、区组织部三季度处理情况汇总,在第27期《无锡组工信息》上进行通报。

(二)2014年工作打算

2014年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部里的中心任务,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帮助干部健康成长,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为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主要目标和任务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好一报告两评议。作为“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执行主体,我们将在逐条理解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熟练运用,增强贯彻落实的执行力。坚持“加强领导、严格程序、强化指导”的原则,细化工作环节,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一报告两评议”办法有效落实。一方面,认真分析总结一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既要反映工作中的成绩和创新举措,又要善于发现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另一方面,精心组织好评议活动,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把干部工作中实实在在的民意反映出来,注重民意、注重公论。同时,高度重视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结果的反馈意见,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办法;对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及时分析原因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指出问题,促其纠正。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在做好市、市(县)、区“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同时,2014年,我们将下发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有干部选拔任用权的单位,全面实施“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化程度,并对新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开展指导和检查。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8)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意义

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既把自身的审计监督行为公开,又把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部分政务公之于众,起着双重作用。即审计机关不仅要公开自身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还要监督被审计单位公告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被审计后的整改情况等等;或者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承担双重职责:自身公开和监督公开。这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与其他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最主要区别。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公开将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力,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公开透明,促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分配和财务管理有所加强和改进,但是仍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很多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权力被滥用,一些预算资金分配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多发腐败问题,表明这些部门和财政资金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而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或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约束监督,有利于遏制腐败问题滋生蔓延。

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还是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和条件之一。审计公告不仅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是防止、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方式和重要的战略措施,是将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有效工具。

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促进内部工作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公之于众,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情况公之于众。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受到了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况,甚至审计项目实施的质量水平、以及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廉政制度的情况,都公告于社会、公告于同行。审计机关实施政务公开,实际上主动将审计工作置于各级人大、政协、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因此,政务公开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消除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依法审计和依法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审计评价体系、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和审计技术方法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研究开发有关准则、办法的《操作指南》,为审计人员提供尽可能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法规指南。

概括来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务公开,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计机关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公布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情况及其结果的活动。审计公告不仅指审计项目结束后的审计报告公告,还包括审前公告,这是审计公告的两个主要内容。

审前公告是指重要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广泛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告。审计公告要特别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审计实施情况。对于这类重大审计项目,不仅要公告审计结果(审计报告),还要在项目实施前、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这类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进行审前公告,有利于引起社会公众、人大和政协机关及审计机关共同对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其知晓的事项进行举报,有利于这类审计项目实施,有利于更深入地查证,收到更显著的效果、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审计公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其一,召开新闻会。公告的内容一般都要通过新闻会,因此审计机关要完善新闻会制度,定期审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沟通审计信息。其二,免费印发《审计报告》,或设立审计公告栏、窗,或在审计机关外部网上设立专门的“审计公告”栏目等,审计信息。其三,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及其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检察院等。其四,积极探索专家咨询、审计论证、听证、以及特约审计员等形式,公开审计工作过程和审计结果等。

三、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制度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规范审计政务公开制度,不仅要明确审计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要保障审计公告规范运行,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克服政务公开工作的随意性,提高规范性,努力建立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这方面主要应当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审计报告公告的内容要完整。

《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因此,审计公告规范化,不仅要明确公告的内容,还要保证公告的完整性;审计报告公告不能只公告一部分内容,而要公告全部审计报告。正如李审计长所说,全部审计报告都公告,这也是一种公平,我们给人大的报告,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点了,点谁不点谁,本身就不那么公平。唯一公平的做法就是不管什么问题都要对外公开,这就叫公开公平。这是深化审计改革、增强审计行为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途径。

根据质量控制100条规范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6项内容(审计意见建议不是必列内容),审计结果只是审计报告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对“审计结果”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解为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有的理解为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有关移送处理决定,有的理解为审计事项评价意见,等等。按照审计报告规范,这些都只是审计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如果只选择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公告而隐瞒一部分内容,则有违公告的目的和《意见》的要求,也会引起社会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猜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审计报告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有充分审计依据的,为什么要隐瞒一部分内容呢?因此,审计公告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都不符合《意见》的要求;审计报告公告,必须是完整的审计报告公告。

第二,由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整改情况。

审计公告不规范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将不应当在审计公告范围内的内容公告了,就是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首先,整改工作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任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其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则混淆了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各自的责任,是不妥当的做法。审计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的监督,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第二,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也严重影响了审计公告的时效。一般地说,被审计单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严重问题。相反,大问题、严重问题的整改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如果审计报告要等待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束后才公告,就会严重影响审计项目的时效,甚至使审计公告成为“昨日黄花”,其社会经济影响和作用严重受损,也降低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解除财政预算及收支保密。

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或者审计报告公告还需要解决预算保密的问题。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以后,如果这些预算及收支保密的话,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则审计机关就不能公告对其审计报告。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9)

一、组织机构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     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工作职责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4、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制定和落实工作。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三、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四、工作分工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五、监督方式和流程

1、收集意见(每月15-24日)。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和单位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六、工作原则和纪律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10)

1、流域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年以来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着重对照文下达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计划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环境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进行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设在县环保局)。

2、县环保、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自查本部门的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从本部门职责出发,对各乡镇(区)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

3、11月下旬,县将组织环保、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县环保局汇总后起草自查情况报告,审核后于12月5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突出检点,精心组织专项监察

1、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在12月上旬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查,检点内容:流域各乡镇(区)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辖区交界断面、入干流支流断面水质状况;县直各职能部门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对各乡镇(区)落实整改任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县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迎接12月中旬市监察局对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2、在实施专项监察过程中,县监察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需要,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2012年月日前,流域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

协同监督整改报告篇(11)

除了12月圣诞节和8月暑假,瑞士日内瓦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总部几乎每个月都要至少召开一次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每次会议的第一项议程就是“监督”――对相关案件的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已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的规定,WTO建立了一整套裁决执行监督机制。通过该机制,WTO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败诉方及时通报其执行裁决的意向,第一次要求败诉方定期提交裁决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一次对执行裁决保持全程监督,包括在不执行裁决情况下的补偿与报复等。

从广义上看,监督机制是WTO整个裁决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裁决执行体系由三方面构成:一是行政机制,对执行裁决的全过程进行多边监督;二是司法机制,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执行裁决的期限、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及报复水平做出裁决;三是补救机制,允许成员进行补偿或授权报复。这三套机制相辅相成,共同促使裁决得以执行。

有人认为,行政机制和司法机制可以被视为一种“集中的”执法方式,成员集体或授权第三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确保裁决得以执行。而补救机制则是一种“分散的”执法方式,WTO授权胜诉方“自助”,对败诉方进行报复,主张自己的权利。

实际上,《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已有报复机制和某种监督机制,但WTO的创新在于在执行阶段引入司法裁定程序,强化了监督机制。对于WTO本身乃至其他国际组织来说,这一创新的历史意义不容低估。

各方围绕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争论很大,有人认为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实践中很容易被败诉方规避,要真正促使裁决得以执行,还得依靠“以实力为后盾”的贸易报复。也有人坚持认为,监督机制代表了WTO的法律救济,对广大缺乏报复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体现了WTO的程序正义。

本文通过考察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演进和运作,试图理清该机制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和局限性。在进入分析前,先澄清几个有关监督的概念。

一、监督的概念

WTO争端解决法律条文在涉及“监督”时使用了“Surveil-lance”一词。除了“surveillance”外,还有另外两个常用的词:“monitoring”和“supervision”。这三个词在语言学的含义上是有差别的,对于这三个词,不同国际组织在不同场合下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着微妙而重要的差异。

(一)国际公法中监督的概念

在国际公法的司法层面,国际法院(ICJ)只负责做出裁决,并不过问其裁决是否以及如何得到执行。《联合国》第94条规定,“国际法院裁决的执行由安理会负责”;“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判决。”换言之,在法律上,一国是否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由《联合国》而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管辖。

国际组织一般采用非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监督其条约义务的实施,而监督则被认为是最古老的方法之一。“监督”大致可分为四个步骤:一是搜集信息,二是评估信息,三是散发信息,四是采取行动纠正不当行为。例如,国际劳工组织(ILO)采用“阳光策略”,通过公布或威胁公布其监管体系提交的调查结果[如“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s ofInquiry)报告],在成员间形成一种集体监督的压力或“道义压力”。多边环境协定(MEAs)则通过定期报告和通报等制度性安排,审议并监督各成员执行协定义务的情况。

(二)WTO中监督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WTO一般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和通报机制来监督义务的实施。在所有WTO协定中,只有三个协定明确提及监督问题,即《补贴和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和《民用航空器协定》。如《保障措施协定》列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监督清单,包括监督和审议该协定的实施并提出建议。与此同时,WTO对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制定了一套完全的监督体系。从哈特“法的概念”角度看,WTO协定的一般监督机制旨在监督成员如何执行“一级义务”(各协定义务),而WTO争端裁决执行监督机制可被视为是对“二级义务”(DSB裁决)的监督。

二、GATT时代对裁决执行的监督

在1948年GATT诞生后近三十年的时间里,GATT争端解决中并没有“监督”这个概念或机制,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的东京回合,这一问题才被提上谈判议程。1979年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谅解》要求缔约方全体“对所有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的事项进行监督”。整个80年代,争端解决机制在监督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1982年达成的GATT《部长宣言》规定,“理事会将定期对其做出建议的事项进行审议,建议所针对的缔约方应在合理确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提出报告或报告其未能执行缔约方全体做出的建议或裁决的理由”。

从1985年开始,GATT总干事每隔半年就向理事会提交一次书面报告,汇报有关专家组的工作情况及专家组报告的执行情况。到了1989年,有关监督的法律规范逐渐成型,纳入《1989年有关改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该决定规定:

“理事会将对按GATT第23.2条做出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可由任何一个缔约方在此裁决通过后的任何时候在理事会上提出。除非理事会另作决定,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将在裁决通过六个月后纳入理事会议程,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将一直保留在理事会议程上。在每次理事会开会前十天,有关缔约方将向理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执行报告,说明其在执行建议或裁决方面取得的进展。”

对于GATT框架下监督机制的演进和作用,GATT前总干事Olivier Long指出:“由缔约方全体进行的持续性监督的目的在于促使败诉方撤销被裁定违反GATT的措施,监督之所以有效,依靠的是道德力量以及政治上的压力。”

三、WTO有关监督裁决执行的法律规定

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争端解决谅解(DSU)。在上述GATT有关裁决执行监督

机制演进的基础上,WTO制定了一套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对裁决执行的监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从具体程序来看,在DSU所有27个条款中,有四处明确提及监督问题,即第2.1条、21条、21.6条和22.8条。其中,第21条的标题就是“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这些条款规范了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运行程序:

1.监督的机构和场合。第2.1条授权DSB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2.败诉方有义务接受监督。DSU第21.3条要求败诉方承担法律义务,在裁决通过后30天内通报其执行裁决的意向。DSU第21.6条规定,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裁决情况的书面报告。

3.集体监督。DSU第21.6条规定,在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裁决的执行问题。

4.全程监督。DSU第21.6条规定,执行裁决问题在合理期限开始后的6个月内列入DSB会议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而且,DSB还要监督那些已经授权报复或进行补偿的案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规范监督机制的DSU第21条项下,还包括一些准司法功能,如根据第21.3条(c)款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根据第21.5条通过复审专家组判定是否执行了裁决等。这是GATT时代所没有的功能,也是WTO在监督裁决执行方面的重要突破。

四、WTO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特点

对裁决的执行进行多边监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在裁决执行过程中,监督是一种搜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执行裁决情况的有效工具,这是一个系统的、持续的过程。在此框架下,一个成员执行裁决的情况必须受制于多边框架下的评论、监督和审议,面对WTO全体成员对某执行裁决情况所做出的集体评判。

(一)监督的机制性

这里的“机制性”有两层含义:一是DSB被赋予监督裁决执行的职能,并有一套详细的程序来履行这一职能,在法律上赋予成员彼此监督各自执行裁决的权利。二是通过促使裁决得以执行,推动实现DSU的基本目标――有效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保障全体成员的利益,确保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通过提供信息和透明度,监督机制凸显了WTO成员的集体利益和“公共物品”的理念,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确保每个成员都及时、充分地了解其他成员执行裁决的情况。

(二)监督的持续性

DSU要求败诉方“定期”提供裁决执行报告,这里的“定期”有“持续”的意思,监督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一个不断重复进行的持续过程。只有裁决得以执行或达成和解之后,案子才能从DSB议程中撤销,败诉方才能解除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监督的目的性

从国际公法的“善意履约”原则看,监督机制再次强调了裁决的法律约束力,体现了WTO“规则导向”的理念,凸显了每个WTO成员都必须承担执行WTO协定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反过来说,如果WTO的裁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执行也不具有强制义务性,那么,WTO维持一套庞大复杂的监督体系还有何意义?

五、监督的实践: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十四年来,共受理近400起争端,做出了108项裁决,几乎所有裁决都得到成员的执行。按照规定,每项裁决的执行都必须向DSB做出通报,受到全体成员的监控。下面从不同角度对监督机制的突出案例进行分析。

(一)通报执行裁决的意向

作为监督机制的第一个环节,败诉方必须在DSB通过裁决的30天内通报其执行裁决的意向。迄今为止,在实践中几乎所有败诉方均明确表示其执行裁决的意向,只有在加拿大飞机案中,加拿大以必须遵守商业合同义务为由,表示无意执行裁决。据此,仲裁员决定,由于加拿大表示无意取消其违法补贴,必须提高报复水平,使之能够有效地“促使”加拿大执行裁决,取消违法补贴。仲裁员裁定,加拿大必须额外接受相当于补贴总额(2.06亿美元)20%(即4130万美元)的报复。这是WTO历史上第一次对不执行裁决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量化”。从某种意义上看,该仲裁凸显了任何“负面”通报都会产生“代价”。

(二)通报裁决执行情况报告的格式

在迄今的实践中,败诉方提交的执行报告在执行裁决的具体步骤上缺乏细节且不准确。例如,在美国版权案中,美国提交的执行报告题目为:《关于DSB就本案争端所提建议和裁决执行情况的报告》,整个报告只有一页纸。

报告第一段陈述事实,“美国按照DSU第21.6条提交本报告”。第二段说明美国已履行义务,向DSB通报了其执行DSB裁决的意向。美国进一步表示已与欧共体就达成双方均满意的争端解决办法展开磋商。在第三段中,美国表示美在执行此案裁决所涉及国会的工作上取得了良好进展,以便与欧共体达成双方满意的、与WTO规则一致的安排。最后,美国承诺近期向DSB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三)反复进行的全天候监督

WTO监督体制还负责监督那些业已授权进行报复的案子。以欧共体香蕉案为例,截至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通过香蕉案豁免,欧共体执行裁决问题一直被置于DSU会议议程上,几乎成了“永久议题”,在前后多达28次DSB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期间,欧共体一共提交了25份裁决执行报告,就其执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反复解释。然而,通报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第一,拒绝提供执行裁决的细节。在第一份裁决执行报告中,欧共体含混地声称将执行其“国际义务”(故意回避WTO义务),拒绝使用“执行”一词,在被要求解释如何执行裁决时,欧共体拒绝说明其执行裁决的计划。

第二,继续实施违法措施。在合理期限过半的时候,欧共体提出一个新的香蕉进口体制改革建议,但该建议被胜诉方驳回,认为欧共体的报告“措辞含混”、“换汤不换药”,企图把已被裁定违反WTO的歧视性香蕉进口体制永久地延续下去。

第三,执行裁决报告内容重复。在随后历次DSB会上,欧共体虽然通报了执行裁决情况,但胜诉方指责欧共体的执行报告根本就不是什么“报告”,完全在重复前几次提交的内容,在欧共体如何执行裁决方面几乎没有提供任何细节。

后来欧共体与美国、厄瓜多尔谈判,就执行裁决达成协议,在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上通过了香蕉案豁免决定。从那时至今,欧共体再未提出新的执行报告。

(四)对双方协商解决方案的监督

在美国版权案中,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双边谈判于2001年7月25日达成临时性补偿协议:(1)美国向欧共体一次性支付330万美元,用以对“欧洲表演者权利协会”提供资助,推广欧洲音乐人;(2)美国的补偿仅为临时性安排,有效期三年;(3)如争端在三年到期前45天内仍未解决,欧共体将按照授权对美国实施报复。

在本案监督过程中,澳大利亚作为本案第三方,对美欧之间达成双边补偿安排多次表达“极大关注”,指责美国违反非歧视原则,未对其他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提供同样的补偿。

六、现行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实践看,现行监督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执行裁决报告的详尽程度不足

败诉方提交的裁决执行情况报告往往很短,不到一页纸。由于执行报告中缺乏细节,使胜诉方很难判定败诉方是否执行了裁决。

(二)WTO缺乏对通报义务的严格监管

按照目前的WTO规定,败诉方不通报执行意图或不提交执行报告并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在DSB会议上,所有有关执行情况的讨论,最终只能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记录在案。DSB主席往往简单地说:“DSB注意到各方所作的发言并同意将在下次例会上继续讨论该问题(本案裁决的执行)。”这里“注意到”和“同意将讨论此问题”这两个词显示了监督体系的性质。

有鉴于此,一些学者对监督机制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监督机制仅仅对败诉方提出了最低要求,败诉方不需要列明其将取消何种违法措施,也无需说明具体执行裁决的时间表,甚至不需要与胜诉方磋商究竟如何执行裁决。在整个裁决执行阶段,败诉方唯一的义务是在合理期限中每六个月提交一份执行报告。而这份报告完全取决于败诉方的意愿,可长可短,可粗可细。DSB唯一能做的就是对裁决执行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罢了。

七、有关监督的改革建议

WTO多哈回合有关修改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仍在进行中,成员提出了许多改革提案和建议,其中许多建议涉及监督机制:

一是要求缩短提交执行报告的期限,要求败诉方提前提交报告,提交时间为合理期限的中间点或DSB通过裁决六个月后。

二是细化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必须详尽,列明败诉方自前次通报以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是要求总干事(每6个月或每年)提交一份争端解决裁决的执行报告。

四是加强对双边和解案例的多边控制,提出修改DSU第3.6条,要求(1)协议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向DSB通报;(2)必须在达成协议后60天内通报;(3)通报必须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便其他成员及时掌握情况。

在这方面,本文提出一点初步建议,鉴于在贸易政策审议和通报义务上,WTO秘书处曾整理过一份通报问题单或标准格式。有必要由成员讨论、秘书处汇总,制定一个标准化的裁决执行通报格式,确保通报内容的全面和详尽。

八、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在经济贸易上的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任何争端已不可能仅仅是一两个成员之间的事情,而会涉及每一个成员的利益,涉及整个多边贸易体制。WTO成立十四年来,裁决的总体情况良好,做出的一百多项裁决几乎都得到成员的执行。这一现实与WT0整个裁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不无关系。

首先,监督机制是WTO的重要制度安排。该机制填补了GATT时代对执行裁决缺乏有效监督的空白。通过反复“曝光”,牢牢地把裁决执行置于多边主义的“聚光灯”下,藉此对败诉方产生一种集体压力。

其次,监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裁决的执行。Abram Chayes指出:“对一个成员执行条约义务情况的审议会对该成员产生一种压力。”从败诉方声明是否愿意执行裁决,到就是否执行裁决进行复审等,监督机制设立了一道道“门槛”,有效地减少或阻止拖延或拒不执行裁决的情况。

第三,监督机制是发展中成员的最终救济。Robert Hudec指出,(WT0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的第一个救济就是对败诉方施加一系列强制性的义务,为执行裁决确定最后期限;设立监督机制要求败诉方定期提交其执行裁决的进展情况;这种救济释放出非常独特的执行压力,对那些通常无力进行报复的发展中成员来说,监督裁决执行机制实际上是唯一可以获得的救济。

有人认为,在督促裁决执行方面,WTO作为国际组织主要依靠三种力量:一是成员执行裁决的意愿;二是授权报复;三是通过对裁决执行的监督。在这三种力量中,第一种力量(成员执行裁决的意愿)很大程度取决于成员自身的利益和决策,WTO无权也无力“逼迫”成员执行裁决。第二种力量(授权报复)被实践证明是一把“双刃剑”,促使执行裁决的作用很小,但副作用很大,且广大发展中国家缺乏使用报复的实力。而第三种力量――对裁决执行的多边监督是WTO唯一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或许,正如John Jackson所说,在确保执行WTO裁决的过程中,“存在一种非正式的力量,一个施加耻辱感的过程,一个相互指指点点的过程,而这也是一个感化教育的过程”。

参考文献: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赵维田:《WTO的司法机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余敏友、左海聪、黄志雄:《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杨国华、李咏:《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纪文华、姜丽勇:《WTO争端解决规则与中国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约翰・杰克逊:《GATT/WTO理与实践》,张玉卿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