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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门诊医师大全11篇

时间:2022-02-09 23:34:15

卫生院门诊医师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1)

温州作为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而卫生资源配置显示出巨大的城乡差异,卫生人力、基本建设和设备等资源分布极不平衡。社区卫生服务处在全面推进阶段,正在逐步完成乡镇卫生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绝大部分高精尖的医疗设备和高水平的卫生技术人员分布在城区内的大医院,而有大量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县、乡、社区或边远地区只分布着较少的水平较低的卫生资源。

2008年,温州市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启动了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公立大医院在市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长期支援合作协议。在实践过程中,温州市积极探索公立大医院支援农村卫生服务的有效路径,发挥大医院优势、因地制宜,逐渐形成了一套可行性较强、效果较明显的公立医院支援农村社区卫生的方式,让农民群众在家门口也能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新农村建设中引入公立医院支援体系的实践

基层卫生人才的培养

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实施教育培训工程。公立医院在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以解决基层卫生机构人才缺乏问题[3]。(2)实施“A+B”导师指导制,实行医师对口帮扶。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相应专业人员与基层医生进行结对。为每位需要帮扶的医生配备A、B两位导师,确保在临床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能随时、及时得到指导。(3)规范临床实践基地建设,推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在医疗、教学、学科等方面的优势,强化临床实践基地建设,按照《浙江省全科医师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基本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实践基地。

医疗业务指导

(1)门诊预约、集中诊疗、专病专治,规范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治。根据农村疾病分布的特征和乡镇卫生院收治常见病、慢性病的特点,医院提出了专门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的“新型门诊预约系统”,既将医院门诊预约电话告知乡镇卫生院,卫生院接诊人员一旦发现诊断明确、病情不重的常见病、慢性病病例,即可拔打预约电话帮助病人预约专家,待病人预约到一定数量后,公立医院再派专家下乡。如乐清北白象镇有大量的糖尿病患者,泰顺县雅阳镇高血压患者比较多,医院组织内分泌、心内科多位专家组成的卫生支农小分队,前往集中诊治。并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乡镇卫生院制订常见病的诊治规范。(2)统筹安排,改善硬件设施,开展远程指导。公立医院支援农村卫生服务工作应进行统筹安排,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安排医院多名业务副院长分别负责结对工作,每组配备1位有医学背景的职能科室科长负责具体事宜。根据各卫生院急需设备的申报情况,为每所卫生院争取社会善款10万元,用于购买医疗仪器。为方便联系,为每所卫生院各配置了加入虚拟网的10只手机,分发给结对帮扶的医师,基层医师若在临床工作遇到问题和困难可随时联系结对医师,以实现远程实时指导。(3)发挥信息和技术优势,实现影像远程会诊。在乡镇卫生院安装PACS系统(即医学影像的存储和传输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了影像远程会诊,有效解决了基层医院缺乏高年资放射诊断人员,疑难病例得不到较准确诊断的问题,最大化地利用了公立医院的专家资源对基层卫生院影像检查进行有效诊断和审核确认,大大提高了基层卫生院的影像诊断水平。(4)帮助建章立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群众认可度。针对农村基层卫生院普遍存在着管理紊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公立医院一方面派出专业技术人员为卫生院检修医疗设备,帮卫生院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应急处理和维修技术文档,避免由于设备操作不当带来的医疗事故和设备损坏。另一方面,派管理人员帮助卫生院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同时,帮助制定医护人员工作手册和考核标准。(5)组织医疗下乡和医学生暑期医疗服务团,送技术送健康到农村。一年中医院共有18支医疗队陆续前往结对卫生院开展帮扶工作,派出专家100余人次,开展健康学术讲座10余次,听课人数达600余人次,协助开展各类门诊小手术10余次,共有3000余名基层百姓从中受益。向结对的乡镇卫生院派出专家定期坐诊,通过让卫生院医务人员在旁跟诊,使他们获得了向专家学习的机会。同时,作为一家教学医院,还充分利用暑期时间,紧密结合医学生的特长,选派专家带领医学生前往结对乡镇联合当地卫生院,开展诸如“服务新农村,建设新家园”等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医疗服务团活动,了解当地的医疗卫生现状及群众健康情况,将医疗健康送到农民家门口,为农民送医送药送技术。

实施双向转诊制度,密切协作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2)

医院防控领导小组通知预防保健部疫情组和感控组,将“患者”和陪同人员在发热门诊就地留观隔离,首诊医师填写传染病卡及传染病登记簿。

经过紧急逐级汇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疫站、疾控中心的派出流行病学、检验、消毒等组成的疫情处置组赶赴附院对“患者”开展调查核实以及采集咽拭子标本。疾控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标本妥善包装后乘专车将标本送达自治区cdc实验室。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派出由呼吸、重症医学(icu)、感染、中蒙医、预防保健、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护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患者进行会诊。此时,附属医院将“患者”陪同人员按防护要求转送到指定隔离点进行医学留观。

附属医院根据流调、会诊结果拨打120急救电话,准备将“患者”转送至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内蒙古第四医院。

120指挥中心接到要车电话,按照该中心防控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预案,立即指示派出15号车转送病人。

上午10时20分,120负压救护车驶入内蒙古第四医院。

由安全保卫人员引领到达应急救治病房前,120救护人员与内蒙古第四医院医护人员进行了患者病情和病历资料交接。与此同时,医护人员迅速把“患者”由救护车转至担架上给予吸氧并迅速送入重症抢救室,按医嘱进行抢救。内蒙古第四医院就地对120救护人员、车辆、设备等进行终末消毒。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3)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3(c)-0178-04

Analysis on the out-patient status of university hospital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MA Lizhen1 YANG Yu2

1.Depatrment of Nursing, School Infirmary,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01, China; 2.Department of Pharmacy, School Infirmary,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Beijing 10010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outpatient service in a university hospital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and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it, hence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medical security work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Methods The objects of outpatient service were divided into student group and staff group. 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 was used to investigate changes in both the number and sum of money of outpatient visits to the university hospital from 2010 to 2015. And the situation of top 15 medicines in the list of prescription was analyzed by the example of the year 2011 and 2013. Result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the quick upward trend of medical expenses was reversed, and prescriptions turned to be more rational and more standard. But the hospital outpatient amount decreased substantially, and medical equipments were in serious low utilization. The operations of university hospitals were facing competitions and challenges. Conclus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edical insurance saves both the university and the country's medical expenses, and improves rational use of drugs in the university hospital. To achieve better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s, college or university hospitals may establish health management and intervention system for the students and teachers to improve the connot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open to the society and incorporate concepts of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into its practical work, and strengthen its corporations with large hospitals.

[Key words] Medical insurance; University hospital; Out-patient status

北京市高等院校儆诘湫褪乱档ノ唬教职员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期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2011年某高校教职工校内、校外门诊总金额高达11 508 310.01元。高校的公费医疗制度演变成了“透支医疗”,其巨额的医药费也成为高校严重的经济负担[1]。从2012年1月1日起,市属高校在校生继续享受公费医疗,教职员工全部纳入医保报销体制。医保的实行给高校医院带来巨大的影响,研究医保后高校医院的利用状况,对促进基层医疗资源发展、保障高校师生群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回顾性分析某高校教工从2009~2015年公费医疗过渡到医保期间校医院门诊人次、金额和药品使用量的变化,提出促进高校医院发展的建议,为高校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借鉴。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提取2010年12月~2015年12月某校医院门诊电子系统平台数据,对门诊人次、金额、处方用药量进行归类统计。

1.2 方法

将某校医院门诊对象分为学生组和教职工组,采用定量分析法考查2010~2015年学生组和教职工组就诊人次和金额的变化,以及医保前后处方排名前15位的药品状况。

2 结果

2.1 学生和职工门诊总人次和金额比较

近年来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就诊人次数波动较小,而教职工变化显著。2011年为教职工享受公费医疗最后1年,存在突击开药现象,致使就诊人次数显著上升,比2010年增长40.5%。2012年实行医保后职工的就诊人次大幅下降,比2011年下降了54.0%。2013又继续呈下降趋势,2015年就诊人次数不及2011年峰值的一半,仅占2015年门诊总人次33.4%。2011年教职工门诊金额也处于峰值。2012年医保正式运行后,教职工就诊金额迅速回落,比2011年下降了52.7%。而近年来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其门诊金额变化趋势较平稳。另外,某校教职工与学生人数比虽在1∶4左右,但教职工门诊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较高,在72.3%~88.2%之间。门诊总金额变化趋势主要受教职工消费变化影响,与其变化趋势高度平行。见表1。

2.2 学生和职工平均每人就诊次数和次均就诊金额比较

由表1数据分别计算学生和教职工平均每人就诊次数和次均就诊金额,考查学生和职工组就诊状况变化,结果显示,处于公费医疗的大学生患病率低,健康状况普遍较好,平均每人的就诊次数不到1次,有部分学生1年内都没有到某校医院就诊。大部分学生的医疗花销较少,平均每次就诊金额为20元左右。2011年教职工平均每人就诊次数达到峰值,医保后大幅降低,2012年和2013年平均每人就诊次数均不到2011年的50%,甚至低于2010年35%~40%,而职工的次均就诊金额每年都呈现上涨趋势。见表2。

表2 学生和职工平均每人就诊次数和次均就诊金额比较

2.3 处方量最多的药品品种发生变化

选取较有代表性的年度2011年和2013年门诊数据,对门诊使用频度排名前15位的药品作比较和分析。DDDs表示每一药物的年消耗量除以该药的限定日剂量,其含义是统计时间内药物使用的频率大小。因相对于2012年,到2013年为止某校医院已实行医保2年,与社区医院用药更加贴近,更能反映医保用药情况。从表3可看出,2011年处方DDDs排名前15位的药品中,治疗感冒、上呼吸道感染药品占11种。2013年药品消耗格局和排名发生变化,抗骨质疏松药碳酸钙D3片、高血压用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几种进口药品进入前15位用药。在抗生素使用方面,2011年有2种抗生素进入使用频度排名前15位药品,分别列第8位和第9位,2013年仅1种抗生素进入,列第10位。2013年含抗生素药物处方占总处方百分比为16.9%,低于医保前2011年的19.0%。同时,多种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中药使用频度较高,如清开灵、双黄连口服液、复方鲜竹沥液、养阴清肺糖浆等。

3 讨论

医保的实行使高校教职员工的医疗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对高校医院的运营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1 职工节约意识增强,医疗费用大幅增长的趋势得到扭转

由于医疗保险有起付线的限制,职工医疗消费更加合理,以往公费医疗的过度开药得到控制,节省了巨额开支。医保的实行、个人账户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医疗费用的节约意识,强化医疗消费行为的自我s束[2-3]。职工在就诊过程中,代开药和重复药现象也大大减少,就诊更加贴合自身实际的需要。

3.2 校医院门诊用药更加合理规范

WHO推荐在药物利用研究中使用限定日剂量DDD[4],其定义为用于主要治疗目的的成人药物平均日剂量[5]。DDD值以《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和药品说明书为设定依据[6]。DDDs用于分析、评价药物在临床的地位,判断药品实际消耗量及其变化趋势[7]。DDDs越大,说明此种(类)药品应用频率越高,反映临床对该药的选择倾向越大[8]。经对校医院药品的使用频度按DDDs值统计,抗生素DDDs值较小,说明实行医保后医师使用抗生素治疗更加慎重。门诊患者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均未超过20%,符合原卫生部2012版的最新整治方案,即控制综合医院门诊患者处方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20%的要求[9]。同时,多品种治疗上呼吸道感染的中药进入使用频度前15位,在校医院大量使用,有治疗效果好、费用低廉的优点,更重要的是显著降低了抗生素的使用,避免了抗生素大量使用造成细菌耐药性,有利于患者健康,值得在高校医院和社会医院推广。

3.3 校医院药品目录发生变化,次均药费金额持续上涨

由于医保取消了原公费医疗的一些用药限制,质优不良反应少和具有更好治疗效果的药品受到教职工青睐,以前价格低廉的一部分公费医疗品种,教职工已较少问津或不再使用。校医院根据临床需求结合自身医疗机构实际特点,增加了常见慢性病用药,引入了更好剂型和治疗效果的品种,与医保用药接轨。医保后某校医院所备药品的新旧更替,是职工和学生次均医疗费用每年增涨的主要原因。建议高校医院对药品目录进行精细筛选,将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引入高校医院作为参考,积累“质优价优”的药品,并提高基本药物的内涵和使用率[10],以促进合理用药。

3.4 门诊教职工患者发生明显分流,校医院门诊量大幅下降

某校近年来在校职工人数呈平稳上涨,但职工在校医院就诊人次几乎连年下降。原因在于医保取消了一些就诊和转诊上的限制,校医院的功能相对减弱。当校医院医疗水平和药品配备等不能满足教职工需要时,参保的教职工较易转向其他医院就医,尤其是可以选择居住地附近便捷的社区医院,持卡就医为此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门诊教职工患者发生明显分流,使校医院门诊量下降,甚至低于医保前2年的数值。

3.5 医疗设备闲置、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校医院利用效率不足

校医院为提高诊疗量购买了较先进的医疗器械,如B超机、化验和X光线设备等,但是闲置现象比较严重。教职工对大型医院的诊治水平和医疗效果更加信任,倾向于选择社会医院,这使校医院的物力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从人力资源上看,高校卫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着高校医疗卫生的水平。与社会医院相比,校医院由于待遇和编制问题难以引入较高素质的医疗人才。同时,校医院的科室岗位配置也不全,一些热门或高收入业务科室难以招聘到人才,如口腔科和外科医师常年空缺,而医药卫生人才建设是建立一个高效的卫生系统的重中之重[11],校医院的医疗水平直接关系着师生疾病的转归[12],因而在较高水平医疗专业人才配置不足又缺乏特色业务科室的情况下,校医院利用效率难以提升。

4 结论和建议

4.1 结论

将公费医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公费医疗改革的信号,也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迈出的关键一步[13]。医疗保险节省了校方和国家的巨额医疗报销费用,促进了处方的合理性,大处方、重复用药得到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率进一步降低,从而引导了合理的药品消费,校医院的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另一方面,医保的实施也使校医院的门诊量下降,其生存和发展面临竞争挑战。长期以来,高校医疗机构被视为可被社会医疗机构所替代的医疗部门,它在校园疾病预防、师生健康监测、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等学校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也被弱化和忽视[14]。此种状况也不利于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分配。与社区卫生机构一样,高校的医院也属于基层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首诊、慢病管理以及公共卫生等工作,同样可以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及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面承担重要角色。其功能定位与社区卫生职能基本一致[15],高校医院更是学院师生健康保驾护航的职能部门[16]。高校是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生产地[17],北京拥有非常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因此高校医院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同社区卫生中心相比,高校医疗机构具有自身的优势,比如:①医患关系建立在师生关系和同事关系基础之上,医患之间亲和性强,有良好的就诊氛围。②高校医院服务对象的综合素质偏高,有较强的自我保健意识[18-19],就健康观、卫生观和生命观的特点来看,他们不仅要求治疗疾病,同时需要预防疾病和增进健康[20]。这有利于建造稳定深入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平台。③高校医院服务群体数目大而集中,相对固定,有利于开展连续性的、针对性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应重视高校医院的建设,充分利用其在诊疗和保障作用方面的优势,促进高校卫生机构的良性发展。

4.2 建议

在医保体制下高校医院要赢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自身地域和患众群体的优势。建议:①高校医院建立起师生电子健康档案和慢病管理信息化系统,并立足于师生体检数据的分析,开展健康管理和疾病干预。这有助于建立高校医院首诊制,提升日常医疗服务内涵和增进师生对校医院的信任度和忠诚度。②对社会开放,方便附近居民。将社区卫生服务的理念融入实际工作中,扩展诊疗目标人群。③加强与大型医院的合作,设立专家到校定期门诊,开展与师生群体相关的特色门诊,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机制。

总之,高校医院应掌握高校卫生工作发展的方向,对卫生工作以及校医院的发展运用各种方法科学地进行预测、分析,选择最佳的发展方案,并及时调整管理模式,以增强医疗卫生整体能力,立足于社会医疗机构间的竞争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彭琼.浅析高校公费医疗管理问题[J].时代经贸,2011(4):93.

[2] 徐婷婷.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的对策思考――基于福建省的实证调研[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37-42.

[3] 李春芳,王鸿勇,任金静,等.公费医疗人群医改前后卫生服务需求比较[J].卫生经济研究,2001(9):22-24.

[4] 李艳,丁庆明.限定日剂量在药物利用研究中的应用[J].中国执业药师,2010,7(9):6-8.

[5] 赵瑞,徐中山,井智.DDDs在医院抗菌药物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科学,2012,2(3):178-184.

[6] 陈志东.我国抗菌药物约定日剂量设定方法分析[J].中国药房,2013,24(30):2790-2795.

[7] 张薇.以限定日剂量值为基础进行药物利用研究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10,13(9A):2892-2894.

[8] 徐静,郭新刚,甄健存.2007-2010年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抗骨质疏松药应用分析[J].中国医院用药评价与分析,2011,11(12):1069-1072.

[9] 徐晓云.抗菌药物整治前后海南某医院门诊处方对比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13,16(9A):3022-3024.

[10] 杨雨,张方.北京市社区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状况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6,32(3):180-183.

[11] 王晋豫,王玉享,李晓平,等.新医改对大型公立医院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现代医院,2010,10(6):3-5.

[12] 戴明卜.新形势下高校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中国学校卫生,2014,35(2):304-305.

[13] 童彤,吴咏璐,李论,等.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2(22):1.

[14] 王绍华.当前高校医院可持续发展策略[J].中国校医,2014,28(6):439-440.

[15] 胡兰芬,赵岩,张丹丹,等.高校医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探讨和初步实践[J].保健医学研究与实践,2014,11(5):93-94.

[16] 杨开宇.从管理到服务――浅谈高校医疗卫生的深化改革[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4(2):85-87.

[17] 宋纪松,贾晨露,等.龙进高校医疗机构现状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16,37(11):1685-1687.

[18] 张娟,周群,侯东彬.某高校医院创新社区药学服务的探索[J].中国药房,2012,23(30):2864-2867.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4)

全县有乡镇卫生院16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其中中心卫生院3家。编制床位624张,实际开放床位593张。编制人员652人,实际在编人员506人,聘用卫技人员190人,总在岗人员696人,其中公共卫生人员109人(含兼职),占15.6%。2011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量51.10万人次,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23.65%;住院人次1.85万人次,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37%;业务收入5516.95万元,医改后三年平均增长37.9%;全县住院病人流向比例为乡级47.2%、县级37.5%、县外15.3%,基本实际“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二、长汀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抓手,强化基层卫生服务对居民健康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长汀县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开展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特别是重点加强60岁以上老人、0~6岁儿童、孕产妇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等重点人群的管理,进一步发现筛查慢性病患者,建立诊断、治疗、随访和健康教育“一条龙”的服务模式,从而有效地激活医疗需求。长汀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到“四个常态化”。一是政策宣传常态化,让广大居民知道免费享受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主动接受健康服务的自觉性;二是服务培训常态化,重点培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和公共卫生科科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卫生单位培训专业服务团队,按专业、病种进行适宜技术推广,适时在有特色的乡镇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三是健康管理常态化,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重点人群跟踪随访、慢性病管理等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作为主动服务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各项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健康教育常态化,全县建立健全“县乡村一条龙”的健康教育网络,2011年,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健康教育宣传栏乡镇488期、村级3496期,开展咨询活动242场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乡镇393场次、村4384场次,实现了诊前、诊中、诊后和乡、村、户健康教育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1.开展门诊统筹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比提高到30%,次均补偿提高至15元/人;取消封顶线;同时,将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提高到90%,规定特殊门诊补偿比县级只报50%,乡级可报100%。

2.改革新农合特殊门诊补偿管理办法。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持续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病人的急剧增多,新农合基金的支出压力增大,同时又要解决好这些特殊人群的长期治疗、服务问题。长汀县将高血压、糖尿病两个病种与门诊统筹补偿“打通”,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经过长期使用认为经济、有效的药品中筛选出高血压常用药7种、糖尿病常用药5种,新农合给予100%报销,其它药品纳入门诊统筹。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性精神病、先天性无丙种球蛋白症等六个病种与住院补偿“打通”:即这些病人不需住院,门诊也可享受住院补偿。通过上述措施,不仅方便了群众,减轻了病人的就医经济负担,而且也减轻了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压力,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量。

3.下放特殊门诊的确诊权。建立新农合特殊门诊确诊医师准入、培训、退出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执业医师5年以上的医生进行全员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特殊门诊确诊权。改变了由原来的只有县级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才有确诊权的做法,方便了群众就医;同时也调动了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的欢迎。

4.启动门诊统筹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在部分卫生院启动诊次总额预付制,实行门诊和特殊门诊的总门诊人次和次均费用的总包干,补偿方案与医改任务中提高门诊人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性病管理应完成的指标挂钩,进一步提高基层卫生院的管理能力,规范了诊疗行为,提高了服务水平。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

1.积极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重新核编,编制数由原来的411人核定为652人,增加241人,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25人增加至50人;完成1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首次设立岗位数652人;2009-2011年共招聘大中专毕业生208人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完成竞聘上岗聘用工作,清退临聘人员42人;强化培训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和招聘工作,2009-2011年送上级医院进修165人,接受全科医师培训47人,招聘专升本临床医师15人,同时,建立持续有效的上级医院对基层的帮扶机制。

2.建立保障有力、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县1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其差价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补偿政策,总体原则是:“政府主导,财政保障与市场元素相结合”。目前,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药品零差率销售差价补助等均由县财政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建立经济核算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在推行“双考核、双挂钩”制度的同时,引入市场经济的激励元素,建立“双核算”制度,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推行“院科二级核算”或“院、科、个人三级核算”的基础上,加入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以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和群众满意度评价为主要考核内容。也就是说,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基层机构对各科室或个人实行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经济核算挂钩。在制订方案时,保证基层卫技人员工资不降低,对实行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给予保留,并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建立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医疗收入超收部分提取20%和经常性收支结余超过核定额度提取50%作为奖励性基金,由县卫生局统一调控分配使用。县卫生局以“做大规模,做强基层,规模上,待遇上”为绩效考核原则,在保增长的前提下,稳妥推进绩效工资改革,实行基层机构的人、财、物由县卫生局统一调配,增加调剂空间,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绩效运行机制,使职工形成了“岗位靠竞争、管理靠能力、工作靠勤奋、收入靠实绩”的意识。实践证明:职工积极性未减,机构活力更强。

(五)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1.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卫生经费全部投入业务用房建设,将卫生院产儿科、预防接种门诊、保健科、急诊科、注射室(含输液室)等标准化建设一并列入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效率,注意做到“四快”,即快报、快批、快动、快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实力得到增强,业务用房面积达5.2万平方米,比医改前增长60.24%,固定资产(含设备)价值4265.77万元,比医改前增长56.4%。

2.加强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投资300余万元,以“创新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加强监管,方便群众”为宗旨,建立新农合即时结报平台、医院管理数字化平台、县级妇幼卫生信息数字化平台、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报告数字化平台等“四大信息平台”。目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按省、市安排,有序纳入全省健康信息平台。

三、启示

长汀县通过三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实力得到明显增强,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都得到同步提高;全县住院病人47.2%留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缓解了县及县以上医院的住院病人收治压力,基本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长汀的改革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5)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李良增

副主任委员:刘新涛 孙步策

委 员:宋会臻 张传友 王卫红 史春青 张 新 宋洪宽 石华序 李 强 马克强 张 丽 周晓峰

医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李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一)医师考核工作在医院考核委员会指导、检查、监督下规范进行。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考核人员与考核对象有利害关系,可以向考核部门申请回避。

(三)医院考核委员会应履行职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对每位在职医师职业道德、工作成绩、业务水平和执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卫生局医政科。

(四)考核时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严禁参加考核的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严禁用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否则一经证实,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六)凡在规定的时间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正当理由,由考核委员会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本考核周期不合格。

三、考核对象

(一)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

(二)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新进医师自进入本院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完成医院和上级部门指令性工作;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个人、科研立项、新技术新项目开展情况等;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集中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业务水平的测评于第二年的10月至11月集中考核,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二)具体实施时间

9月10日前,医务科应将考核医师的基本信息表(连同Excel电子版)汇总、建档。

10月10日前,完成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11月1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11月2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考核管理系统,将《医师定期考核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对有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列举情形的要提供相关材料。

12月5日前,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至卫生局医政科。

12月20日前,卫生局医政科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六、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医院及上级部门按排的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三)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2、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医院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八、有关要求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医师考核工作,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二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20XX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XX年注册的)20XX、20XX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XX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医院。负责潍坊眼科医院、潍坊同心医院、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潍坊口腔医院新华分院、潍坊市荣复军人医院、潍坊市奎文区妇幼保健院、潍坊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所、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奎文许光琴妇科诊所、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伊济源面神经学研究院潍坊面神经医院、潍坊东方骨科医院、潍坊肛肠外科医院、奎文李储忠医疗美容诊所、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卫生室、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口腔医院、奎文海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奎文郑中华牙科诊所、奎文孙雷口腔诊所、奎文李月军口腔诊所、奎文魏占荣口腔诊所、奎文魏占山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潍城刘承礼口腔诊所、奎文章和平口腔门诊部、高新韩晓文口腔诊所、潍城刘永胜口腔诊所、潍城周海祥医疗美容诊所。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细则三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在本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至注册机关,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院医务科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标准进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办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20xx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人事科进行复核,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科室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人事科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办公室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反馈考核委员会,并通知医师本人;同时按要求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考核办公室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6)

本刊讯 近日,洛阳市首批7家医疗联合体正式揭牌成立,涉及全市120多个医疗机构。今后,联合体内不仅能够实现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牵头医院的专家还要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坐诊,实现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纵向资源流动。与此同时,制约双向转诊的“门槛费”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 7家医疗联合体涉及120多个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就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高等级医疗机构为主体,由若干个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原则上,以三级综合医院为牵头单位,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协作单位组建医疗联合体。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揭牌成立的7家医疗联合体,是由多家医疗卫生机构自愿联合并经市卫生局审核、批准成立的。7家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医院分别是市中心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市第一中医院、东方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共涉及全市120多个医疗卫生机构。该负责人说,通过联合体内各级医院的分工协作,可以实现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纵向资源流动,不仅能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运作效率,还能使患者享受到连续、节约、高效的医疗服务。

记者了解到,医疗联合体成立后将实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患者在不同医院就诊时不必重复做检查了。此外,医疗联合体的牵头医院将根据各成员单位的功能定位及业务特点,有计划地开展重点专科创建工作,力争3年至5年使基层医院至少形成1个具有较强实力的专科。大医院的专家每天接诊量有几十个,一些社区卫生中心、乡镇医院却“门庭冷落”――随着医疗联合体的成立,这种局面有望得到缓解。

根据要求,医师可在医疗联合体内具有相应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诊疗工作;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院的医务人员,要定期到二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或兼任学科带头人;三级医院要安排高年资主治医师(指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定期到二级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查房、坐诊和会诊。与此同时,二级、三级医院还要有计划、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安排免费进修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下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目前,该市正在建设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信息平台,未来还将通过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进行对接并形成更高层次的医疗联合体,使患者不出洛阳就能预约挂号,享受到更高级别医院专家的诊疗指导。解决“门槛费”问题,实现双向转诊。“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双向转诊模式,可以节约大量医疗资源,不过患者在不同医院之间住院产生的“门槛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因素。为此,医疗联合体积极探索以市级、县级医疗联合体为单元的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改革,并提出了“基层首诊、梯度就诊、双向转诊”的配套医保政策。具体措施是,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病人,根据病情需要向上转诊的,病人只需要补交起付线差额部分。连续转诊患者起付金额累计不超过医疗联合体内最高级别医院起付线标准。另外,鼓励病人向下转诊,取消病人在同一住院周期内向下转诊的“门槛费”。

据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层面上,该市组建的医疗联合体主要有三方面的突破,一是医疗联合体内实现医师多点执业;二是双向转诊获得医保政策支持;三是医师到基层锻炼,将视为晋升前的下乡资历。“医疗联合体的成立不仅是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需要,更是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发展与整合医疗资源的需要。通过有效地加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整合协同、资源共享,能够促进医疗资源的下沉,让患者就近享受到三级医院的优质服务,充分发挥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最大利用效能。”该负责人表示。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7)

实施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院党委及医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2006年5月8日,成立了由医院党政领导、党办、院办、医教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亲自抓,党委书记等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抓,分工负责,责任明确。

二、及早行动,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深入受援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2006年5月6日至12日,由院长率领对口支援工作考察组一行6人,先后到我院对口支援的灵山县石塘镇卫生院、凌云县人民医院、凌云县逻楼、加尤两个中心卫生院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受援单位的情况。我们所支援的四个单位,一是边远山区,路途遥远,工作、生活环境均较艰苦;二是点多分散,;三是经济薄弱,基础设施与设备落后;四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五是观念落后;六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七是各受援单位发展不平衡,除凌云县医院基本建设和环境条件较好之外,其他三个乡镇卫生院均较差,要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二)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狠抓落实

调研组回院后,根据受援单位的情况,并结合我院的实际能力,制定了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帮助受援单位加强门诊、急救、检验、感染性疾病、产科等建设,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让受援单位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轨道;提高受援单位的医疗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

(三)三方共同签订支援协议,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为明确各方工作目标与任务,2006年6月3日、7日,我们分别与四个受援单位及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三方共同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协议提出七大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重点。自签定协议以来,各方履行协议,尽职尽责,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工作配合协调很好。各项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三、克服困难,扎实实施支援计划

(一)派去业务骨干,帮助受援单位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1、2006年6月15日,我院从内、外、妇、放射、检验科精心挑选内分泌科副主任、主治医师,普外科副主任、主治医师,妇产科主治医师,放射科主治医师,检验科副主任、主管技师5名技术骨干组成医疗技术小组,派到凌云县人民医院工作一年。随后,我们又先后派出两批共10名医师长期驻凌云县人民医院。他们是:等。他们都是高年资的主治医师以上,其中科副主任5名,副主任医师(护师)2人。医疗技术小组人员,通过开展坐诊看病、查房、会诊、组织抢救危重病人和手术演示等技术指导,帮助受援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如,主治医师在妇产科工作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平时在病房认真带教查房,一丝不苟,详细检查与讲解;还定期举办科内业务小讲课,并率先在凌云县医院开展阴式子宫切除术、输卵管开窗术、卵巢肿瘤清除术等适宜新技术,使凌云县医院妇产科诊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据统计,十个月来共完成手术近百例,得到了医院上下以及病人的一致好评。内科副主任、主治医师到内科后,与科主任一起严抓病历书写质量,完善三级查房制度及危重病人抢救、会诊制度。经常在科室开展业务小讲课,疑难病例讨论。而且承担二线值班任务,遇到急危重病人时,随时到病房参加抢救工作,指导科内年轻医师进行各种内科常见临床操作;并且平时还接诊慕名而来的内科门诊病人。对病人耐心、细心,业务技术过硬,得到了县医院领导及患者的一致好评。十个月来共接诊门诊病人数百人,而且使内科如高血压急症、心率失常、心衰、糖尿病酮症、脑血管意外等急症重症抢救成功率较前大为提高,亦使凌云县医院内科整体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主治医师在放射科工作是最辛苦的,因为县医院放射科人手较少。郭主治为凌云县医院建立了晨会阅片报告制度,并且多次在科内为年轻医师进行业务讲课,配合看x光片,使他们业务水平提高较快,郭主治凭着多年的临床经验为凌云县医院放射科纠正了多份漏诊的x光片,为病人解除了痛苦,同时也赢得了县医院同仁的尊敬。

他们还配合当地卫生局到逻楼镇、加尤镇及沙里镇开展了义诊活动。热情、耐心为1000多名患者解除了病痛,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

2、2006年,当我们

得知凌云县医院承担凌云、乐业两县的白内障复明工程任务而眼科医生不足的情况时,医院领导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把它视为我们分内的事,于2006年9月20~28日、10月13~16日,先后两次派出眼科主治医师、医师、主管护师3人组成支援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队,赴凌云县支援该院开展白内障复明工程手术任务,期间共完成手术80例。在这次支援行动中,我院眼科黄光初主治医师,把经他改良的电凝环形撕囊仪在白内障复明手术中的临床应用研究新成果毫不保留传授给凌云县医院眼科医生。该技术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效果好、操作简单易学等特点,手术效果相当满意。黄光初主治医师精湛的技术得到了当地县政府、民政局、县医院和病人的高度赞扬。

此外,根据本我院的实际能力,对派去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采取以短期工作为主,灵活安排的办法,以缓解受援点多,安排人员困难的矛盾。据统计,我院先后派去专家或业务骨干到凌云县人民医院、凌云县加尤中心卫生院和凌云县逻楼中心卫生院工作共8批26人次;到灵山县石塘镇卫生院工作的专家有9批43人次,累计派去专家或骨干17批共69人次,其中属短期工作有12批50人次。

(二)帮助受援单位培训人才

我院采取“走出去,请过来”的办法,通过派出业务骨干到受援单位传、帮、带,开展学术讲座或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安排业务骨干来我院进修,收到了较好效果。

1、开展学术讲座或举办业务培训班73次(期),培训医务人员3000多人次。

2006年5月8日,我院院长在凌云县考察期间,给凌云县卫生系统各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职工约300多人举办了一期关于“医院管理与改革”的专题讲座,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更新观念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6年7月15日,医教科谭宗群科长再次到凌云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时,又给该县卫生系统医务人员举办一期“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专题讲课,约有300名医务人员到场听课。2006年11月8日,医院党委书记,到凌云县检查对口支援工作落实情况时,还给凌云县医院全体医务人员举办一期“如何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专题讲课,使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得到了提高。2006年7月,我院康复科主任、名老中医施显美副主任医师等专家前往凌云县进行中医养生保健讲座,受训人数近500人。

两年来,我院派去的技术骨干到凌云县医院工作至今,结合临床工作,给该院医务人员举行各种专业知识讲座,共52次。其中,(1)内科主治医师在科内讲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压病的诊治、高血压病的鉴别诊断、难治性心衰的诊治、甲亢的诊治、肺心病并心律失常的诊治、糖尿病的诊断与分型、冠心病心肌梗塞的抢救、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原则、病历书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2)外科主治医师黄新讲了“急腹症的诊治,肝胆疾病的手术方法,肛肠疾病的处理原则,外科感染、败血症的处理”等。(3)妇产科主治医师讲了“孕妇监护、胎膜早破、慢性宫颈炎、宫颈癌、葡萄胎”等诊断与处理。(4)放射科主治医师郭李军讲了“肺癌的x线诊断及其鉴别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及获得性心脏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ct检查对肺小细胞癌诊断的帮助、ct对脑内脑外占位性病变的诊断及应注意的问题、数字化x线影像的发展及展望、糖尿病性骨病的x线表现”等等。(5)检验科主管技师讲授了“有关仪器故障排除的常识、细菌的耐药性问题及检测、乙肝病毒pres1及抗pres2检测及其临床意义、室内质控失控和室间质评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标准化体系及其在血细胞分析中应用、生殖道沙眼衣原体的实验检测及其临床意义”等。

2、根据受援单位选派骨干进修计划,我院安排凌云县医院、凌云县逻楼、加尤两个中心卫生院和灵山县石塘镇卫生院进修25人(其中,凌云县医院12人,凌云县逻楼中心卫生院3人、加尤中心卫生院4人,灵山县石塘镇卫生院6人),到我院进修人员全部免收进修费、住宿费;凌云县三个受援单位选送的进修人员还免收伙食费。

(三)协助受援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结合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协助、指导受援单位建立医院主要医疗核心制度,修订已过时的制度,补充新规定有关内容共计87项。

(四)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帮助受援单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部分医疗设备赠送受援单位。

1、2006年9月20日,为了支援凌云县医院开展白内障复明工程手术任务,我院赠送两套电凝环形撕囊仪,价值约1.8万元。

2、帮助灵山县石塘镇卫生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由我院出资5154.00元进行产房改造装修,加强了该院的产科建设,于今年4月通过了市卫生局产科建设质量评审;还给该院赠送医生工作服50件、病床、床垫各12张、担架车1张、心电监护仪1台,总价值34250元。

四、取得显著成效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8)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预防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 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

(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心理咨询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

(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展心理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社区预防和康复服务。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规范,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诊,配合进行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和随访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评估和干预。

学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校内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为精神障碍学生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鼓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量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监测、教育、培训、技术研究和评估等工作,并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应当与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建立联系机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时,发现就诊者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应当及时联系其近亲属,并建议接受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的帮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应当抄告卫生计生部门,并由卫生计生部门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不得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

(四)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和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心理咨询业务的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治疗的,应当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治疗。其中,对不予治疗可能危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生命安全的躯体疾病,无法及时取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接受非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但其监护人不同意的除外。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再次诊断。

接受再次诊断申请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于面见、询问精神障碍患者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自主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十八条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办理住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而需要住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并为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治疗,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心理治疗人员提供。

第四十一条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获得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的,可以向作出医学诊断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应当经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后出具,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签发。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医学诊断证明中的结论提出异议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进行医学诊断证明的复核。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复核结论提出异议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第四十三条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经救治,病情稳定或者治愈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身份。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可以移交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必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等行政部门制定定期门诊和社区随访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

第四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决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并在病历资料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及时告知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障碍患者行踪不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四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医务人员了解与其相关的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应当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障碍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精神障碍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的资料。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组织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布点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康复、养护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公益性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供支持,组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和生活技能、职业技能训练,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或者提供康复、养护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扶持社区康复机构,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第五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导街道、乡、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康复及护理和照料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康复治疗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专业化的精神康复服务,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职业技能训练、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提供工作能力、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增强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劳动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训练进行专业指导,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所需的经费。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精神卫生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向精神卫生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完善满足社会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和人员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将精神医学纳入医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知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纲和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教育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十七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社区治疗等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并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和适当的生活救助。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培训工作。精神障碍患者有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有相应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应当安排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和管理机制,培育并提高行业自律组织自身服务管理能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促进本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神卫生工作中获得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进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

(二)未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七)未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第七十条 不符合心理咨询人员从业要求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心理咨询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9)

目前全英格兰地区设有152个PCT,负责评估当地人群的健康需要,并向医疗服务提供者购买所需服务,提高当地人口的健康水平。而NHS医院信托机构则负责管理下辖医院,确保医院提供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并有效使用资金。

NHS的顺利运转还离不开一些相对独立的业务机构。例如为权威人士提供网络支持、信息分享与培训的国家卫生服务联盟,制定健康和临床规范与指南、推动健康和临床规范的实施与应用的国家健康和临床规范研究室,还有负责对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质量进行评估的卫生保健委员会等。

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为主体

根据1977年的改革,目前NHS医疗服务体系被分为两个部分,初级和二级卫生保健体系。

初级卫生保健是NHS医疗体系的主体,主要由全科诊所和全科医师(GP)提供。全科诊所和全科医师属于私营性质,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英国政府部门按照区域对全科诊所进行管理,为居民购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并通过协议对全科诊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全科医生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提供者,是专业性医疗服务的守门人,主要关注患者的一般健康需要。

统计数据显示,至2010年9月30日英格兰共分布有8324家全科诊所和39409名全科医生,平均每家诊所服务6500位居民。除了意外事故、急诊和急性心脑血管事件,患者直接去医院诊治,其余均先找全科医师就诊。全科医师负责居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健康问题,并记载在册。全科医师的工作团队包括执业护士、全科诊所管理者、地区护士、接待员和健康护理助手等,团队为居民提供各项服务。患者通过预约制度,到全科诊所通常能够立刻就诊。

除了全科诊所和全科医师,牙医、药剂师、眼科医师、随到随诊中心和热线电话服务是初级卫生保健的辅助内容。

2006年4月,NHS改革了牙科服务,初级卫生保健信托机构负责委托牙医提供牙科服务,包括常规保健和专科服务。而药剂师可向患者提供原有处方中的药物,免去患者重复看医生;对轻微伤害、皮肤过敏等小病,药剂师也可以给出处理建议;有的还可提供实验室检测以监控一些小的问题,如糖尿病和高血压。眼科医师负责检查眼睛和视力,并可开配镜处方、配镜。

1999年7月19日宣布启动的随到随诊中心是NHS现代化改革的一部分,它是对GP提供服务的有益补充,使GP有更多时间致力于其业务专长,提高了初级卫生保健的可得性和方便性。随到随诊中心每天7~22时开放,就诊无须预约,富有经验的护士为轻微损伤和小病患者进行诊治,并提供健康咨询和信息服务。

热线电话服务比随到随诊中心更早开展,2000年底覆盖全国。经验丰富的护士通过热线电话全天24小时向公众提供电话和电子信息服务。除电话服务外,热线电话服务还拥有权威的卫生保健网站,2004年新增了数字电视服务,是全英最大的交互式服务网络之一。热线电话服务已成为深受患者信赖的求医首选。

据统计,热线电话服务每年接到的电话数量达到950万个,其网页的每月访问量达35万次。热线电话服务每年使190万人免于向全科医生咨询、150万多人免于事故和急诊治疗。

六大类医院各司其职

PCT代表患者委托NHS医院提供服务,包括住院患者治疗、日间手术以及门诊服务等。NHS医院信托机构、救护车信托机构、保健信托、心理卫生信托、儿童医院和基金会医院六大类NHS医院共同构建了英格兰的二级保健体系。

NHS医院信托机构,亦可称为急性医疗体系,负责各类大小不等医院的经营与运作,可以提供预约住院治疗服务,也可以提供急救保健服务。每家NHS信托机构管理一家或多家医院,督促医院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并有效使用资金。

英国除急诊外,医院治疗均由全科医师进行安排,即为转诊。NHS医院为转诊患者提供免费的预约和治疗服务。

预约住院治疗服务是指NHS计划中的专科医疗保健或者手术服务,患者通常来自初级卫生保健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人士的转诊。预约住院治疗服务的患者可以是作为住院患者或者日间住院护理患者进入二级保健服务,也可以是作为门诊咨询或者门诊治疗的患者。

患者日渐得益于更加快速方便的可选择保健服务,例如,日间外科手术,患者当天手术后即可以回家康复。随着微创等手术方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手术流程能够适应日间手术服务的方式,使患者的工作和生活受到的影响更小。由NHS举办或其他独立部门举办的治疗中心,则向患者提供快速、安全、新型的手术和实验室诊断服务,尤其是整形外科和眼科等专科服务。

患者由于事故或者外伤需要急救治疗而被医院收治,被称为事故和急救服务,由NHS医院提供。患者使用事故和急救服务会经过诊断、治疗和出院,或者转入病房进一步接受护理三个阶段,在4小时内完成。

NHS救护车信托机构是本地化的组织,负责接听999电话,运送患者,并逐渐开始负责提供非工作时间的保健服务。999电话按照优先顺序将急救分为三类,A类急救,表示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B类急救,表示患者患有严重疾病,但不至于立即出现生命危险;C类急救,表示患者疾病相对不危急。救护车信托医院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派出快速反应车前往急救地点,并对患者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患者是否需要入院治疗。

为了使患者尽快康复,保健信托机构通过协调整个保健服务包,使不同组织和系统的不同部分之间不至于发生太大阻碍。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保健信托机构充分考虑人群较为复杂的服务需要,设计了联合型的服务提供模式,将卫生服务和社会照顾服务合为一体。

英国大约每两千人中就有一人需要心理专科服务,心理卫生信托机构专门为从心理治疗到非常专业的严重心理疾患的患者提供医疗照护服务。

儿童医院负责医治各类儿科疾病,包括癌症、整形和脏器移植等。

基金会医院是一种新型的NHS医院,是NHS提倡的医院发展类型。与NHS信托医院相比,它拥有管理和财务上的更大自。

基金会医院独占鳌头

2002年10月,工党卫生大臣米尔本建议试行成立“基金会医院”,脱离政府独立运作。根据《2003年医疗和社会护理(社区健康和标准)法令》,从2004年4月开始,一些业绩良好、质量评级超过三星级的NHS医院转制为基金会医院。2011年4月,英格兰地区的基金会医院总数已达到137家,其中41家是心理健康医院。

大部分NHS基金会医院是由公立医院改革而来,2006年,英国政府开始鼓励由私人资本创立、与政府签订合同的非营利医院的发展。

基金会医院是非营利性医院,主要收入来自全科医生转诊患者到该医院诊治。患者无需自掏腰包,费用由负责支配政府拨款的全科医生或当地的医疗信托机构支付。另外基金会医院还有少量资金来源于捐款。

基金会医院的诞生表明,决策权力转换到了一线工作人员和所服务的社区,医院决策和管理全权由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公开选拔。基金会医院受选举产生的当地社区代表委员会的监督。卫生部长对基金会医院没有指导权力,基金会医院也不受英国卫生部卫生战略职能部门的控制。政府从提供者和购买者变成购买者和行业监管者。政府部门的医疗监管委员会,监督持有NHS基金会医院资格的医院的行为,定期按照评估标准对其进行核查,并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拥有吊销其资格的权利。

基金会医院拥有更大的财权,可以保留没有用完的资金、出售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投资、借贷,还可以对外借债,以改善和增加设施。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10)

医院科室以不到20%的分成比例“贱卖”给个人,不具备行医资格的“看守设备人员”署名“某某医师”,所开具的化验单等处方,在医院能够畅通无阻……

今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是其中的一个整治重点。为此,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等7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由卫生部牵头,重点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始后,一大批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案件被查处、曝光,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极大的震慑作用。

日前,记者跟随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查组进行了为期10天的采访调查。

“红帽子下面开黑店”

危害性最大

卫生部部长高强在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将科室非法出租给社会上一些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从中谋取蝇头小利,这类非法行医活动对广大患者来说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在某市CDC(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督查人员向门诊大夫要门诊日志,对方说没有。要处方,大夫从抽屉里拿出了几张方子,说他刚来这里没多久,生意很不好。督查人员让他继续寻找,他很不情愿地来到另一个诊室,一边随便拉抽屉一边说:“你看,真的没有了。”就在他拉开最下面的那个抽屉时,他猛然愣了一下,赶紧把抽屉往回推,这时,督查人员已经看到这个抽屉里面存放的厚厚的一沓子处方。

这沓子处方由另外两个人开出,从今年的7月4日到9月4日,总共开出处方64张,总价值69000多元,最多的一张金额达1300多元,都是治疗性病的,而且,这两个人都是“双无人员”―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都没有。

这个CDC的门诊部虽然注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诊疗科目中无皮肤科(包括性病),也就是说该机构没有资格治疗性病,而且雇用的是非卫生人员,更是绝对禁止的。起先,CDC的负责人还说那两个人已经离开了,当督查人员拿出那两个人前一天开的药方时,这位负责人无话可说,只是不停地擦汗、叹气。

督查人员马上叫来市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这个门诊部的有关材料、物品予以暂扣,并立案查处,同时要求省卫生厅督办此案。

卫生部副部长、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马晓伟把医疗机构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形象地叫做:“红帽子下面开黑店”。

在一家集体性质的医院里,督查人员在医院前台接待处的记录本上发现了皮肤性病科看病的记录,但在医院里怎么也找不到皮肤性病科的牌子。后来发现这家医院的2层有两间屋子没有挂牌子,门已上锁。有人悄悄告诉督查人员,那就是皮肤性病科。

等待了30分钟后,该院的负责人不情愿地打开了这两个神秘房间的门。首先进入督查人员视线的就是贴在墙上的性病挂图。桌子上凌乱地放着几本门诊日志,里面记录的都是淋病、尖锐湿疣等性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督查人员询问这里的大夫哪里去了,医院负责人说上午请假走了。督查人员看到了性病科大夫沈某的胸卡,又在隔壁另一间屋子里看到一锅正在煮着的玉米,还有大米、碗筷等,看来这个大夫是单独“开伙”的。

又等了40多分钟,“大夫”沈某才姗姗而来。督查人员几个简单的基本问题,就让这位“性病专家”掉了底儿。沈某原是中专学历,后来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文凭,原先在湖北一家乡镇卫生院工作,他提供的《医师资格证书》上面,没有签发人的名字,编号和日期也有矛盾。督查人员统计了沈某最近一个月的门诊记录,他总共治疗了28例淋病患者。但是,这个医院的化验室只向沈某这里反馈了6例性病确诊的化验结果。剩余的22例性病患者沈某是如何确诊的呢?

沈某低头不语。督查人员马上叫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现场调查取证。在现场取得的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沈某承认了他在此主要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同时其收入是按照开具处方金额的2%比例提成。8月份生意不好,只提了4000多元。经查,这家医院的执业范围里面没有皮肤科(包括性病)这个科目。

这次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一个重点就是要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对故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可按商业欺诈行为论处,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去年4月份,海口市存在的非法行医现象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后,海南省开展了全省范围内的打击整治非法行医行为专项行动。就在这场行动在海南省轰轰烈烈地进行的时候,海南省三亚市妇幼保健院顶风违法出租、承包科室,把医院的美容整形科包给个人经营,医院的分成比例不到20%。整顿过程中,由于医院与个人之间有一个“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停止协议,要向另一方加倍赔偿。承包人要求医院赔偿100多万元损失费。其实,这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根本不受法律保护。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此次整顿活动中患得患失,半推半就,让这个美容科继续经营,其行径十分恶劣。

李美女士看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美容整形科在电视上的广告后,先后前去咨询8次,最后相信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公立医院的这块牌子,在那里做了隆胸手术。没想到,给李美隆胸的“大夫”孙政广根本不具备行医资格,但就是这个连起码的行医资质都没有的人,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开具的化验单、心电图单、B超检查单等处方却畅通无阻。李美的隆胸手术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美容整形科做了第一次后,右里面变得像石头一样硬,无奈她只好又找孙政广做了第二次修补手术,术后右乳上方又冒出一个高高的隆起块,导致她根本没办法出门。第三次手术后,全麻状态下醒来的李美听到孙政广告诉她:这次给你打了“包膜软化剂”,里头不会再出现硬块了。

回到家不久,李美摸了半天摸不着右里面的假体,她赶到医院追问孙政广到底给自己的里放了什么东西。孙政广只好承认擅自给李美右注射了争议很大的液体填充物“奥美定”。这种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只能在三甲医院使用。第四次手术,孙政广原来是准备把李美右里面的“奥美定”取出来,打开后才发现事情没那么容易,只好又匆匆缝上刀口。

李美在今年5月做完第四次手术后,到三亚市卫生局举报妇幼保健院的问题,奇怪的是,卫生局的有关人员在当场认定孙政广是非法行医后,孙政广竟然在第二天逃之夭夭。卫生局“迅速”将案件移交公安局,指出“这是留下来看守设备的孙政广的个人行为。”医院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要等孙政广归案后才能知道。医院也表示此事与他们无关,李美应该找孙政广说理去。

万般无奈的李美忍受着疼痛的折磨,到北京找媒体讨说法。在媒体对此事曝光后,卫生部部长高强做出重要批示,此案被卫生部列为挂牌督办的案子。9月初,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察组又专门到海南省督办此案。日前,海南省有关方面已经对此案做出初步处理决定:认定三亚市卫生局在此事的处理上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个“红帽子”下面的黑店才真正地浮出水面。

执法难,难在那里?

记者在与督查人员和当地卫生监督员交流的时候,他们都谈到一个共同的问题:卫生执法难。

河南省卫生监督所资深监督员孙磊说,过去卫生监督主要负责“五大卫生”,具体由防疫站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公共卫生和学校卫生等五个方面的行政执法,并不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近年来,随着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部门职能的变化,人们不太熟识的医政执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所谓医政执法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监督。医政执法相对于过去开展的食品等卫生执法时间较短,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常用法律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卫生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15部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督执法人员不少是转行过来的,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积累经验都需要时间。

在督查中记者发现,人们对“非法行医”在概念上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包括医院管理人员在内的不少人认为非法行医只是指那些对医疗根本不懂的门外汉,开黑诊所骗钱。孙磊说,非法行医是一个大概念。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从事医疗临床活动、医疗机构擅自从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科目以外的诊疗项目,叫做超范围行医,也是非法行医的一种,(严重的要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外,正规医院尤其是大医院,人手紧,就让刚刚毕业参加工作、还没有取得“两证”的大学生独立从事临床活动,也属非法行医。不少群众认为某人是医学院毕业的,甚至是专家、教授,会看病,有个头痛脑热的,就很自然的找去了,才不管他有没有证件呢,殊不知,只要他无医师执业证书就属于非法行医。

在督查中,督查人员琢磨出从当地报纸、电视媒体的医疗广告里面找线索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性病是不允许做广告的,因此,那些性病广告全是非法的,跟着广告线索去查,一查一个准。

一家社区卫生站在当地晚报中缝天天打广告,声称能够根治各种性病。督查人员循着广告上面提供的地址,找到那家“康复门诊部”。室内坐着两名“医生”,其中的一个“白大褂”一看阵势不对,扭头就往里面的“治疗室”走去,督查人员紧跟过去看到,“白大褂”正在翻一个板子。这块挂在墙上的板子,正面是各种性病的照片,这是让患者看的;另一面是药物过敏抢救知识,这是让检查人员看的。可惜“白大褂”今天的手脚慢了点,正在翻的时候被抓了个“现行”。再深究,两名“医生”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更不用说有资格看性病了。

陪同督查人员的当地区卫生局一位副局长说,这个诊所已经被查过5次了,每次都是屡教不改。诊所对面还有一个“分部”是妇产科,来不及转移的“妇科大夫”在接受检查时竟破口大骂该卫生局副局长。

海口市在打击非法行医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说起卫生执法来,海口市卫生局局长吕传柱也是一肚子苦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只有一块牌子,人员都是吕传柱从其他单位借来的,大多是医生护士出身,文弱书生、秀才执法。有一次,两个监督人员被黑诊所的“大夫”拎着刀子追得满街跑,回来后吕传柱说:“没有伤着,能回来就是胜利。”

吕传柱说,黑诊所之所以打而不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行医的人知道卫生执法人员并不能把他怎么样,至多没收物品、罚点款。有的“黑诊所”把药品放到房东家,诊所里只放几个空药盒,即便被查着了,实际损失也不大。还有的黑诊所就是不给你开门,你进来后,不让你开抽屉、柜子检查,你要是强行做,便告你侵犯人权。

吕传柱认为黑诊所之所以能够生存下去,打击力度不够是一个主要原因。他认为,对这些人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但是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对很多新情况已经滞后了。有一次海口市卫生监督中心执法的时候,为了把屡教不改的野大夫罚疼,只好比照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处罚了其17万元。

吕传柱去年6月份就任海口市卫生局局长以来,却因为卫生执法已经当了70多次被告,尽管绝大多数案子都胜诉了,说起执法的难度,他说自己有一种“有劲不能都使上”的感觉。

孙磊说,卫生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是没有强制手段,你刚把他取缔掉,他过两天换个地方,又重新开业,给你打起了游击战。有一次,他们在河南某地执法时,已经断定里面正在进行非法手术,但是对方从外面把第一道门锁上了。卫生执法人员不能强行撬门,就打110叫来警察,但是警察说他们也有规定,也不能随便“破门”。如果不抓现行,取证又是个难题,大家商量了半天,最后警察叫来一个修车开锁的人,折腾了40多分钟,才把锁打开。发现二道门里面的“手术”刚刚结束。

孙磊认为卫生执法的难点还在于它是行业内部执法,有人说是“老子管儿子”,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一定要超脱出来,不但要依法办事,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和压力,同时还要遵循行政规则,做好协调,让各方面都能够配合和理解。随着工作的深入,随着群众和被执法对象法律意识的增强,孙磊认为卫生行政执法一定要严谨、科学、缜密,不然一不留神可能自己就违法了,因此越干感到压力越大、责任越大。

一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在相当程度上对当地医疗秩序的混乱,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甚至是“乱源”。

医生都知道合法行医要两证齐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都要有。但是,医师的执业证书是由所在地卫生局办理的。可是,在某市的一个城区里,很多医师都没有执业许可证。医院的院长们说,早就申报到卫生局了,可就是批不下来。这不是我们要非法行医,是卫生局让我们非法行医的。而该局医政科的人对此事的解释是:打印机坏了。

某市的一个城区卫生局,为了收取管理费,抢发证、乱发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100张以上病床的医院,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登记颁发,但这个城区卫生局就擅自给辖区内一家200张病床的医院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他们辖区一条街上,督查人员走了不到300米,查了4个诊所,仅有一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经检查,该诊所存在严重超范围执业现象。在像垃圾场一样的房间里几乎天天违规进行着人流手术,隔三差五的还做分娩手术。另外三家干脆就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督查人员向一家诊所的大夫要医师执业证书,这位大夫回头指指挂在墙上的“中医师某某某”的牌匾说,喏,那不是吗?让检查人员哭笑不得。

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非法行医的嚣张气焰。在督查中,记者亲眼看到某市卫生局的副局长怀疑卫生监督所所长向督查组通风报信,用当地方言严厉斥责这位无辜的卫生监督所所长。

督查中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对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严重不足,还有的不但不投入反而给卫生监督部门规定创收任务。人员紧张也是个大问题,某市70多万人口,卫生监督员只有30余人,其中,只有两名医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全市的医政执法工作。另外,还有个别省及部分市、县至今仍未成立具有综合卫生执法职能的卫生监督所。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卫生执法尤其是医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标本兼治,

重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也是这次专项行动所要探索的一个重要内容。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打击非法行医,不但要打掉黑诊所,还要挖出黑诊所后面的保护伞。对那些与不法诊所勾结起来的卫生执法人员,一经查实,一定要严肃处理。

河南省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医政监督执法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最近,河南省被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指定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项目研究省,他们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的经验值得借鉴。孙磊被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邀请到北京讲课。孙磊说,河南的经验主要是通过深入不懈的查办案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威力。不办案子,纸上谈兵没有任何意义。孙磊强调,打击非法行医要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是媒体的参与,河南打击非法行医时,重大案件都要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全程报道。他发现,很多医院求情时说,宁可多罚点款,也不愿意被曝光。同时对全省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将此作为医院管理年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去年,海口市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问题被曝光后,海南省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从海口市做起,扩展到全省,海南的医疗服务秩序有了显著改善。海南省委书记汪啸风明确提出,对非法行医不但要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还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去年6月份,海口市卫生局进行了集中整治,依法取消了198家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取缔非法行医黑诊所822家,查处假医生73人。

吕传柱说,靠水过地皮湿的集中整治,短期内能起到一定的效果,但不能保证长远。打击非法行医如果单靠“堵卡压”的手段是不行的,就像赶羊一样,如果赶得太紧了,就会把羊群赶散,找都找不着了。去年海口市开始整顿的时候,就着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首先严把入口关,无限期冻结审批新的医疗机构,规定以后只有吊销一家才能增补一家,总量保持不变,而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方式,对申办人员进行全面的考评、比较,择优录取。

海口市对现有的个体医疗机构采取考试的办法,请卫生部乡村医生考试中心的专家出题,来提高年审的门槛。去年,组织第一次考试的时候,有40%的参考人员不及格。不及格人员要暂停执业,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对那些还有一点可取之处的个体医疗机构,卫生局鼓励他们扬长避短走“弱弱联合”的互补道路,这样既减少了卫生机构的存量,同时也合理配置了医疗资源,还没有打掉这些人的饭碗,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卫生院门诊医师篇(11)

(一)区域概况

市位于内蒙古、辽宁、河北三省区交界处,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辖七旗、二县、三区。截止年底,有苏木乡镇116个,街道办事处21个,全市户籍人口457.74万(常住人口约434.8万),其中非农业人口109.52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080亿元,地方财政总收入为100.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5010元。

(二)居民健康问题和医疗服务需求

1.健康问题

构成我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前十位的疾病为:⑴脑血管病;⑵心脏病;⑶恶性肿瘤;⑷呼吸系统疾病;⑸损伤中毒;⑹消化系统疾病;⑺泌尿生殖系统疾病;⑻传染病;⑼内分泌病;⑽新生儿病。前五位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90.58%,是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43.5/10万,婴幼儿死亡率9.34‰。

传染病发病情况:年全年报告传染病19种、发病总数16440例,死亡23人,年总发病率353.71/10万,死亡率049/10万,病死率0.13%。

疾病谱分析说明,我市居民总体的疾病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一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重要疾病,损伤、中毒导致住院的患者在农村牧区占了较大的比重。

2.医疗服务需求

门诊服务: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16907405人次(门诊9895008人次,急诊296618人次),其中,医院诊疗4251825人次;社区诊疗694793人次;卫生院诊疗3799329人次;卫生所等诊疗1252939人次;妇幼保健诊疗390139人次;专科疾病诊疗15701人次;村卫生室诊疗6502679人次。年人均就诊3.7次。

住院服务:年,全市入院人数为469189人,出院人数为461079人,住院率为10%,住院病人手术81700例。

床位使用:年,全市病床使用率为68%。其中,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3.3%,三级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均超过99%,卫生院床位使用率为50.3%。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日为8.1天。

费用情况:年,全市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89.92元。每床日平均收费449.99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3627.10元,其中市级医院、旗县区级医院、卫生院出院患者平均医药费用分别为7629元、3112.4元和842.38元。卫生部门所属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医药总收入为178600万元,其中药品总收入为76774万元,占医药收入的41.9%;卫生院医药收入40410.2万元,其中药品收入20004万元,占49.5%。

(三)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1.机构。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977所(不包括嘎查村卫生室)。其中,医院67所,妇幼保健机构13所,专科疾病防治所12所,卫生院239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49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所,其它医疗卫生机构65所。

2.床位。全市共有医疗床位16774张。其中,医院10863张,卫生院4547张,妇幼保健机构510张,专科疾病防治所32张,疗养院240张,其它582张。全市每千人口拥有病床3.65张。

3.人员。全市共有卫生工作人员2336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0049人(执业医师6846人,执业助理医师1662人,注册护士5119人,药剂人员1503人,检验人员1917人,影像等其它技术人员7518人)。

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医师1.85人、注册护士1.18人。

4.设备。全市共有万元以上设备122767台(件),其中,50-100万元设备201台(件),100万元以上设备163台(件)。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35台,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1台,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7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5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1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目前医疗机构发展与新时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还不相适应。医疗资源配置现状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与建设百万人口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之间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居民健康与服务利用问题

居民主要健康方面,从年患病死亡率分析,男性高于女性,从年龄组看,65岁以上和45-64岁人群的患病死亡率均比较高。以上提示男性和中老年人群的健康问题值得关注,其医疗服务需求较高。

医疗服务利用方面,在门诊就诊机构选择上,居民对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利用程度较高,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为41.4%;住院机构的选择向高层次集中的现象更为明显,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病人占62.9%。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表明居民就诊流向不合理,基层医疗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2.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与配置不合理现象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各级别医院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发展不协调,结构不合理,层级不清晰。调查显示:占全市人口约五分之一的中心城区拥有全市三分之一的医疗资源;我市北部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与南部旗县相比差距较大;市区和部分旗县政府所在地仍存在医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现象,综合医院多、专科医院少,一级医院小而全,功能有待调整。

二是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市医院、学院附属医院等大型综合医院超负荷运转,床位使用率超过规定标准,而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缓慢。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功能明确、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两级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三是急诊急救指挥控制系统尚未有效建立。目前,我市120急救中心挂靠在市医院,单靠一家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全市特别是中心城区急诊急救工作需要,全市大多数医院特别是中心城区的各家医院,均在开展院前急诊急救工作,造成了急诊急救工作职责不清、职能分散、指挥和调度难以统一的不利局面。

四是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速度缓慢。由于近年来一直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低数量”的紧缩政策,加之举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投入大、成本高、回报慢,致使我市医疗机构“一大二公”,民营医疗机构“小农经济”发展滞后,医疗市场缺乏合理有效的竞争。现有民营医疗机构大部分为一级医院和个体诊所,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和诊疗水平不高。建设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势在必行。

五是嘎查村卫生室设置和管理不够规范。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赤政发〔〕92号),规定在农区卫生室可以根据自然村情况合理布局,人口较多的村可按每千人口设置一个卫生室的比例进行设置;在牧区可以几个嘎查设置一个卫生室,并以卫生院设点举办为主。几年来,卫生室数量增长迅速,一村多室现象普遍,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松散。此外,大量城中村卫生室、厂矿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代替个体行医充斥医疗市场,存在管理不规范和医疗安全隐患。

六是医疗机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上个世纪80年代我市医疗机构实施“断奶”政策,致使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处于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状态,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压力大、困难多,不但制约了自身的正常发展,也导致了趋利行为的发生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乏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竞相扩大建设规模、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综上分析,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我市公立医疗资源配置应以结构调整为主,对存量医疗资源以提高效率为主,尤其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现有三级医院规模不宜无限扩大,重点应通过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二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建设,部分二级甲等医院晋升为三级医院、部分二级乙等医院晋升为二级甲等医院;根据居民健康需要加强专科医疗体系建设,以现有的专科医院为基础,有计划地加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创伤骨科、康复、医疗美容、临终关怀医疗服务等专科技术力量,形成基本覆盖居民所有主要健康问题的专科医疗体系;

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加强市急诊急救指挥控制中心、各急诊急救分中心、各急救站的建设、联系与协调,加强急诊急救人员的培训,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院前急救体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畅通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途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有一定规模、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二、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使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更加合理、覆盖城乡。建立健全以旗县区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健全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支持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三、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平性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分类管理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全行业管理原则。

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大人群,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牧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可及性原则。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医疗卫生服务是社会公共产品。因此,设置医疗机构应体现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的基本要求。

分级医疗原则。落实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重病才到城市大医院的就医格局。

分类管理原则。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充分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的性质。鼓励、支持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非营利性及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西医并重原则。在办好综合医院的同时,依法加快中蒙医机构建设发展步伐,保证中蒙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支持和鼓励具有中蒙医特色的机构发展。

全行业管理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将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带来不确定因素。因此,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按优质、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又要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区域内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到年,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互为补充、分工协作、合理竞争、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使我市成为内蒙东部地区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五、设置规划

(一)床位和人员配置

预计到年,全市总人口将达到460万,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中床位计算公式的标准配置,全市病床数应增加到24210张(现有:16774张),需增加床位7436张。医师、护士的配置应达到各级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满足临床需求。即:医师12280人(现有8508人),需增加医师3772人;护士9684人(现有5119),需增加护士4565人。到年底,全市每千人口拥有病床达到4.2张、执业(助理)医师2.2人、注册护士1.7人。

(二)医疗机构设置

1.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十二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准入政府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主要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向发展。

二级综合医院。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设置二级综合医院1-2家,其中必须保证一所为同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全市设置二级综合医院15-20家。

三级综合医院。全市设三级综合医院4-8家,其中,红山区内3家,新城区内1家,宁城县内1家,松山区内1家,元宝山区内1家,另一所根据我市北部旗县医院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2.中蒙医院

“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进一步扶持和提高中蒙医机构服务能力。全市原则上不再准入政府举办的一级中蒙医院;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设置中蒙医机构1-2所,其中1所为同级政府举办非营利性中蒙医院,全市设置二级中蒙医机构15-20所;全市设置三级中蒙医院3-4所。克旗中蒙医院分院、宁城县中蒙医院大城子分院归并所在医院。

3.专科医院

“十二五”期间,全市原则上不再准入政府举办的一级专科医院;全市设二级专科医院9-15家;设三级专科医院3-5家。

4.专科专病治疗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全市原则上按3-10万人口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旗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全市共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1所。

6.苏木乡镇卫生院

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卫生院根据需要可继续保留。从功能上,分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两类。全市共设中心卫生院110所,一般卫生院128所。

7.嗄查村级医疗机构

嘎查村级卫生室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承担着农村牧区防病治病的重要任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只设置一所承担防保功能的甲级村卫生室,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新农合定点机构,并通过卫生室建设项目加强建设。其模式可以由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点,可以集体举办,可以由个人竞争举办,也可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自由组合,具体设置由旗县区卫生局掌握。举办嘎查村卫生室,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优先。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过渡。重新规划后超出规划目标的卫生室,从业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逐步向个体诊所方向转化,其数量不受规划限制;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试行申办乡村医生诊所。

8.民营医疗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1)民营医院

“十二五”期间,民营医院发展不受规划数量限制;重点向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以及有技术特色、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医院方向发展。

(2)个体诊所

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严格厂矿企事业卫生所(室)和城中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厂矿企事业卫生所和城中村卫生室,已经关停并转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所向个体诊所过渡,中西医诊所向单纯的中医诊所、西医诊所或口腔诊所过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五年,并符合设置诊所的基本标准。“十二五”期间,全市个体诊所和厂矿企事业内部卫生所总数应控制在1000所以内。其中:阿旗40所、左旗40所、右旗40所、克旗40所、林西县40所、翁旗60所、喀旗30所、宁城县60所、敖汉旗60所、红山区300所、松山区130所、新城区(属松山区管理)30所、元宝山区130所。

(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年前,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年后根据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计划数量,严格按以下原则配置医疗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主要装备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蒙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主要装备设置有肿瘤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主要装备取得介入诊疗科目许可的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直线加速器(LA)主要装备有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二甲以上综合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装备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上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已配置的,设备报废后不得更新。放宽民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的准入。

(四)采供血机构设置

全市设置中心血站1所,中心血库2所,储血库7所。根据自治区规划要求设置单采血浆站1所。

(五)急诊急救网络设置

设置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所,独立于各医疗机构之外,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由市卫生局主管,负责全市及中心城区范围内卫生应急救援和急诊急救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各旗县区和市内各综合医院设置16所急诊急救分中心。在部分中心卫生院设立急救站,并按照旗县区急诊急救指挥分中心的统一调度,实施院前急诊急救工作。

(六)妇幼保健机构设置

全市设置妇幼保健机构13所。其中市级妇幼保健院1所,旗县区妇幼保健所(院)12所。规划设置儿童医院1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得到有效执行。卫生、发改、财政、民政、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规划、住建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科学配置医疗资源,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元化的办医模式,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稳定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对医疗卫生行业内的所有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