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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0 03:06:12

存款金融论文

存款金融论文篇(1)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党的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金融风险首当其冲。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对风险进行疏导、识别和管理。国际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发源于美国,历经数次危机验证,存款保险处置理念和成效得到普遍认同,世界各国陆续引入这项制度,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强化了存款保险职能。国外学者结合危机实践对存款保险制度机理及风险处置作用进行了长期充分的研究。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国内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研究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维护公众信心功能的同时,对推动建立有序的风险处置框架和存款保险在其中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万荃(2016)研究了美国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认为美国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的经验在于强化了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核心作用,确定了以存款保险为主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1]。冯鸿凌(2018)研究发现美英日三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强化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进而提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从提高机构地位与权限、丰富风险处置手段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2]。王永钦、陈映辉、熊雅文(2018)研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储户的风险意识,打破了民众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有助于银行之间的有序竞争,对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3]。纪洋、边文龙、黄益平(2018)研究认为对于后期推行显性存款保险的国家而言,显性存款保险通过提供有限保险,减少了道德风险,显著增加了银行退出的概率,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应以降低金融体系整体风险为核心[4]。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从理论层面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功能,从制度层面研究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但国内尚没有从实务层面研究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难点及如何推进的成果。实际上,我国尚无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案例。本文将从实务层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向显性过渡,由全额转变为限额。《条例》明确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职能。《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并明确了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四种情形和三种方式,以及建议监管权。根据规定,当投保机构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等四种情形下需在7个工作日内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直接偿付;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代为偿付;为其他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接被处置投保机构的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务院批复文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对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框架有完整的论述:“一是出了问题可以早期纠正,争取出大问题之前被接管和收购承接;二是关闭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取代股东权力,并组织清盘。清盘过程中又可以重组,这又可绕回到重组的路上。”[5]存款保险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多数情况下实现收购兼并,但同时仍有一部分机构破产清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可以说,存款保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分机构退出和股东退出两种情形,即破产清算和重组。国际实践表明,95%以上的倒闭投保机构是采取收购承接的重组方式来处置,很少使用直接偿付走破产清算的方式。《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工作,建立并完善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保费缴纳等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投保机构数据真实,稳妥推出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约束和校正作用,注重存款保险宣传。特别是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路径,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可以说,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稳步实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的金融风险处置框架正在积极推进。

二、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面临的困难

理论上讲,《条例》的正式施行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问题,但在顶层配套机制和相关法律衔接尚未完全到位、社会认知基础不足的现状下,实务层面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现实困难。

(一)认知不统一

金融机构是典型的高杠杆经营,吸收大量公众存款,风险处置涉及公众利益。处置金融风险的相关部门认识统一、责任明确、形成合力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前提。现阶段相关各方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的认识不一致。一是对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的定位有不同认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承担“付款箱”功能,或是早期介入、主导风险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存在分歧。二是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理念和功能认知不足。有些部门特别是地方金融部门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视同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同于金融机构行政化退出,并认为金融机构个案的风险处置存在引爆大面积支付危机的隐患。同时,地方政府对存款保险的技术资金优势、及时处置风险的能力认识不足。以农村信用社①为例,改制化险工作已推进多年,经营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全部改制完成,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化险工作目前已经很难推进、改制后续问题不断暴露。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仍将改制化险作为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治本之策,而对运用存款保险处置金融风险积极性不够。

(二)触发机制不明确

金融机构经营具有特殊性,即使经营失败、实质资不抵债,仍可通过新的存款来维系生存,所谓“吃完股本吃存款”,很难像实体企业一样如果经营失败,将自发走向破产。因此,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应该是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发起和主导的。但目前制度层面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不够明确,规定过于笼统。如《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撤销的前提全部为定性描述,法律理解和解释空间较大。实践中,尽管部分区域金融风险突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特别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迅速“返贫”,严重资不抵债,危及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但相关部门坚持认为金融风险是经济周期性因素导致,随着经济的好转,风险能够得到逐步化解,风险尚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接管或撤销的情形。此外,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会牵扯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问责也是相关各方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三)市场理念落地难

存款保险处置的核心理念是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让“做坏事要付出代价,投资要承担风险”。理论上讲,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股东要依法承担损失,股本依法清零;经营层高管要依法承担经营失败的责任;地方金融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依法追究。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清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国有股权的清零事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涉及财政、国资等多部门事权,协调难度大。此外,对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权益归零与现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农村信用社高管由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联社)提名、任命,社员(股东)并未真正参与公司治理,但在处置中将社员(股东)权益清零,权责不对等,有失公允。进一步深究责任,对金融机构高管经营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责任界定及问责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尚无法实现。过严惩戒会加大处置工作的难度,过宽惩戒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如何平衡防范道德风险和处置金融风险,是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的关键。

(四)新机制构建难

风险处置的目标是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确保处置效果,防范处置后金融机构的再次“返贫”。根据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遴选收购承接方,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等方式促成收购承接方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重组。构建治理新机制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外部约束机制一直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核心。客观地讲,历次改革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行业行政管理模式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较突出。以存款保险运用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农村信用社为例,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农村信用社系统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受省联社的行业行政管理,则显然未实现新的治理机制;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省域的法人金融机构,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稳定的改革总体要求下,重组后金融机构的身份、收购承接方摆脱省联社的行业管理等问题,突破了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相关精神,需要国家层面的特批。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如何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重组后新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重组后新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保障治理机制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等都是构建新机制的难题。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情况下,单兵突进,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系统风险处置工作缺乏整体协同性,处置不当容易形成地方攀比,滋生道德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在金融改革整体框架中充分体现存款保险制度因素

一是2018年11月13日公布的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提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具有“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能,鉴于当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顶层设计中明确存款保险与银保监会在个案处置中的职责分工,或者国务院层面出台规定进行明确。二是建议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纳入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整体改革框架中,明确地方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式,进一步推进省联社去行政化改革。三是建立对风险处置责任的问责机制。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尽快制定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和风险处置履职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工作机制,对早期介入处置风险、风险爆发被动处置区别问责,鼓励和倒逼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一是明确“接管”触发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在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阈值作为实行接管的触发标准。二是明确风险处置的实施主体。从制度层面看,我国风险处置实施主体有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但识别出风险后,风险处置的主导部门、处置程序仍不明确。建议尽快从制度层面进行明确。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条例》和《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的衔接,明确监管部门实施接管后,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运用市场化手段恢复被接管机构的正常经营或者顺畅退出市场。推动《条例》升格为法律,提高存款保险的立法层级和效力,便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一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理念,以构建正向激励的处置机制为核心,在严肃市场纪律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处置风险的积极性。如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划拨资产、处置维稳等方式来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直接出资。二是采用渐进方式推进处置工作。区别于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存款保险制度是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建议采取渐进的方式推进市场化处置理念,缓释处置风险引发次生风险的压力。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起步阶段,可采用股权打折而非清零的方式来体现市场纪律,稳定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情绪,平稳处置风险;待工作机制运行平稳后再实行股权清零,防范道德风险。

(四)夯实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理念的社会认知基础

一是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公信力建设需要时间。建议进一步加大存款保险知识宣传力度,在宣传存款保险保障存款、稳定公众信心的同时,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宣传“收购与承接”等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概念,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发挥提供社会认知基础。二是持续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有序打破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允许债券市场的“有序违约”,让金融体系风险释放成为常态,营造“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市场氛围,培育壮大理性投资者群体,真正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存款金融论文篇(2)

金融创新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同时,又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的功效,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GDP的相关度,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受到置疑。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以减少金融创新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势在必行。

一、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由于任何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供给量都可以视为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而货币乘数可以表示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h是现金漏损率,e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但金融创新使得货币乘数中的有关变量不断发生变化,致使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

(一)金融创新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r的计提基数,从而降低了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第一,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大量资金从存款性金融机构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绕开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第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尤其是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在其负债中所占比例逐渐下降。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全年净拆入资金604亿元,同比增长40%,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348亿元。这两个方面的结果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在负债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负债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缴的存款准备金。2004年,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存款负债的比例已达22.45%。第三,商业银行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或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的新型负债种类来减少实际提缴额。如近年来,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都纷纷公开发售以央行票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实际提缴额与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不对称,从而使事实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因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发展,该缺口正在不断扩大,使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创新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的弹性增强,致使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创新使货币市场高度发展,使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降低。一是银行通过调整超额储备的途径很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的机会成本得以提高,从而使银行尽可能调低超额储备愿望加强,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的刚性减少而弹性加大。二是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增强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各商业银行才可以尽量压缩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数量,扩大贷款投放,同时又可以把大量闲置资金投放货币市场,获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头寸吃紧可以随时通过回购业务,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实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基本稳定,保持在13.2%—12.28%之间,偏差是0.92。从1992年—1998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率则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间,偏差是2.23个百分点。从1999年—2004年的6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进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创新,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转账结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额准备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创新使现金漏损率h出现不断下降的变化趋势。现金漏损率h主要取决于可支配收入、持币的机会成本、公众偏好与支付习惯、金融制度的发达程度等。金融创新从促进金融制度发达方面对现金漏损率h产生变小的压力。1985年—1989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现金漏损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现金漏损率h则进一步降到10%以内。主要原因:一是POS机的普及、ATM机的推广,使得随身携带信用卡比带现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节约了现金使用量,提现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的工资业务日益为公众所认同,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工资总额1.45万亿元,占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5.9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现金漏损比率h和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都会因金融创新而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对货币乘数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进而影响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二、金融创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增大了。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及其计量难度增大。金融创新以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层次的货币的内涵变得十分困难:

一是难以判断什么是货币,或者说货币的外延扩大。目前,不但现金、账本上的存款数字是货币,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发行的公交卡、电话卡也当“货币”使用。二是难以计量货币的数量,货币创造主体出现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为增强,模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类金融机构在存款货币创造功能上的本质区别,使得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级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三级主体。比如,国库券、基金、保险单等这些金融资产可以随时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变现,或者进行质押贷款变为现金,其流动性已经不亚于定期存款,事实上已发挥着货币的某些功能。而现行这些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并不在人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内,对人民银行的金融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基础上产生的电子货币,其发行正以一种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方式进行,银行、信用卡公司、IT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门发行的公交IC卡,电信部门发行的电话卡,等等。但是从目前的统计制度来看,公交卡、电话卡的数量,人民银行无法统计。三是金融创新部分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增加。近年来一些金融市场方面的创新,如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允许企业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更大,跨国界的金融活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果我国拟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但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却可以通过境外上市等手段筹措资金,扩大信用规模,于是便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拟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政策效应。(二)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中介目标,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是其有效性发挥的重要基础。实证分析表明其相关性有下降的趋势。比如,2003年和2004年,为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2004年,M1、M2增长率分别下降5.1和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过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别增长9.5%和9.9%,增长幅度仍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企业投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提高。

三、政策建议

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货币供应量、货币的结构和内涵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因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采取对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为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创新是市场本身发展力量的自发显示,而货币政策则是政府运用货币手段对市场发展中表现出的某些方面的失灵和缺陷进行人为调整和补救。只要这方面的市场缺陷存在,货币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两者的冲击与调整的对比较量便会持续下去。因此,必须把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作为中央银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中央银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创新监控制度,加快建立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金融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规模大小、对经济金融的影响程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以便对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应研究对投资理财业务征缴存款准备金的问题。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存款金融论文篇(3)

金融创新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同时,又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的功效,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GDP的相关度,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地位受到置疑。适应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需要,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以减少金融创新给金融宏观调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势在必行。

一、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由于任何一个时点上的货币供给量都可以视为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的乘积。而货币乘数可以表示为:K=1/(rhe)。其中:r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h是现金漏损率,e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改变货币乘数,控制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但金融创新使得货币乘数中的有关变量不断发生变化,致使中央银行通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能力减弱。

(一)金融创新缩小了法定存款准备金r的计提基数,从而降低了实际提缴的法定准备金。第一,金融创新使融资证券化趋势日益增强。大量资金从存款性金融机构流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绕开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约束。第二,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负债结构比例,尤其是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存款在其负债中所占比例逐渐下降。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全年净拆入资金604亿元,同比增长40%,政策性银行共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348亿元。这两个方面的结果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在负债中的比例下降,非存款负债比例上升,因此降低了提缴的存款准备金。2004年,全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非存款负债的比例已达22.45%。第三,商业银行通过创造出的介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之间或逃避计提法定准备金的新型负债种类来减少实际提缴额。如近年来,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等都纷纷公开发售以央行票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实际提缴额与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不对称,从而使事实准备金率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因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发展,该缺口正在不断扩大,使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作用力被削弱。

(二)金融创新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的弹性增强,致使法定存款准备率的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受到限制。金融创新使货币市场高度发展,使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不断降低。一是银行通过调整超额储备的途径很多,银行保持超额准备的机会成本得以提高,从而使银行尽可能调低超额储备愿望加强,使银行超额准备金率的刚性减少而弹性加大。二是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增强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各商业银行才可以尽量压缩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数量,扩大贷款投放,同时又可以把大量闲置资金投放货币市场,获取高于央行存款的利率,一旦头寸吃紧可以随时通过回购业务,从市场上筹集资金。实证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在1985年—1991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基本稳定,保持在13.2%—12.28%之间,偏差是0.92。从1992年—1998年的7年间,银行超额准备率则大幅下降,一直保持在7.31%—9.54%之间,偏差是2.23个百分点。从1999年—2004年的6年间,银行超额准备金率进一步下降到5%左右。另外,支付结算方式的不断创新,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应用,转账结算的速度大幅度提高,从而可以有效降低超额准备金的占用比例。

(三)金融创新使现金漏损率h出现不断下降的变化趋势。现金漏损率h主要取决于可支配收入、持币的机会成本、公众偏好与支付习惯、金融制度的发达程度等。金融创新从促进金融制度发达方面对现金漏损率h产生变小的压力。1985年—1989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22%左右,1990年—1994年,现金漏损率h保持在18%左右,1995年—2000年,现金漏损率h大致保持在12%左右,2001年—2004年,现金漏损率h则进一步降到10%以内。主要原因:一是POS机的普及、ATM机的推广,使得随身携带信用卡比带现金更安全、更便利,大大节约了现金使用量,提现率大幅度下降。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的工资业务日益为公众所认同,2004年末,全国金融机构工资总额1.45万亿元,占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5.96%。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现金漏损比率h和银行超额准备金率e都会因金融创新而不断变化,从而导致中央银行对货币乘数的准确预测的难度加大,进而影响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

二、金融创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一)金融创新使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难度增大了。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使货币定义及其计量难度增大。金融创新以后,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空前加大,模糊了原有货币定义中的界限,界定M1、M2、M3,等层次的货币的内涵变得十分困难:

一是难以判断什么是货币,或者说货币的外延扩大。目前,不但现金、账本上的存款数字是货币,企业通过一定程序发行的公交卡、电话卡也当“货币”使用。二是难以计量货币的数量,货币创造主体出现多元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力。一方面,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各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大为增强,模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类金融机构在存款货币创造功能上的本质区别,使得货币供给由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级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三级主体。比如,国库券、基金、保险单等这些金融资产可以随时在金融市场上转让变现,或者进行质押贷款变为现金,其流动性已经不亚于定期存款,事实上已发挥着货币的某些功能。而现行这些流动性极高的金融资产并不在人行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内,对人民银行的金融决策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与网络金融业务基础上产生的电子货币,其发行正以一种类似于商品生产的方式进行,银行、信用卡公司、IT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如公交部门发行的公交IC卡,电信部门发行的电话卡,等等。但是从目前的统计制度来看,公交卡、电话卡的数量,人民银行无法统计。三是金融创新部分地改变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增加。近年来一些金融市场方面的创新,如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允许企业海外上市等,使得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难度更大,跨国界的金融活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如果我国拟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但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却可以通过境外上市等手段筹措资金,扩大信用规模,于是便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拟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政策效应。(二)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降低。货币供应量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中介目标,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是其有效性发挥的重要基础。实证分析表明其相关性有下降的趋势。比如,2003年和2004年,为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2004年,M1、M2增长率分别下降5.1和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也有所下降(其幅度均不超过1)。但是2004年—2005年的GDP仍分别增长9.5%和9.9%,增长幅度仍超过往年。主要原因是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企业投资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降低,直接融资的比重相对提高。

三、政策建议

金融创新对存款准备金、货币供应量、货币的结构和内涵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因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采取对策,进一步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一)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为建立货币政策体系自身的创新机制和动态的自我调整机制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金融创新是市场本身发展力量的自发显示,而货币政策则是政府运用货币手段对市场发展中表现出的某些方面的失灵和缺陷进行人为调整和补救。只要这方面的市场缺陷存在,货币政策便有存在的必要,两者的冲击与调整的对比较量便会持续下去。因此,必须把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控作为中央银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中央银行要研究建立金融创新监控制度,加快建立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金融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规模大小、对经济金融的影响程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以便对货币政策工具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应研究对投资理财业务征缴存款准备金的问题。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存款金融论文篇(4)

在我国,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始见于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并被该决定第10条以独立罪名的形式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1997年修订刑法时,又为刑法分则所吸收,规定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3条。本罪设立之初对打击贷款诈骗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刑法对该罪规定的疏漏之处日益暴露出来。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的贷款诈骗行为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从而给司法部门认定这类行为造成了一定困难。本文中,笔者拟对贷款诈骗罪的竞合犯罪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一、贷款诈骗罪的基本构成

贷款是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银行通过存款形式融入资金,然后通过贷款形式融出资金,从而发挥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实现资金的融通。贷款业务是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核心。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与其金融交易地位相对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贷款,从而主要侵犯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P349)本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殊诈骗罪。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竞合犯罪之情形

我国现行刑法将原诈骗罪分裂出7个不同的罪名,因其原属同一个罪名,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几个罪名交叉竞合的情况非常明显。例如,李某用自己伪造的银行存单为担保到银行办理贷款,款贷出后携款潜逃。司法实践中对其定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一是其使用伪造的存单作担保骗贷,按照刑法第193条(四)项之规定“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按刑法第194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书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因其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按照刑法第224条第(二)项“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又犯了合同诈骗罪。一个行为同时竞合了如此多的法条,显然是立法上的失误,这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问题。当然对金融凭证诈骗和贷款诈骗来说,可以认为其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诈骗,那么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理论可认为是不适用合同诈骗罪。然而对于适用金融凭证诈骗,还是适用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上分歧则较大。适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则认为,对刑法第194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只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骗取资金,达到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无论骗取的资金是何种性质,是贷款还是其他款项,也无论是使用金融凭证直接骗取资金,还是以此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三)项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不包括银行存单,银行存单是一种金融凭证,虽然也能起到证明的作用,但其与“证明文件”的性质不同,其证明的效力和范围也不同于“证明文件”。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不仅构成贷款诈骗罪。即使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存单在内,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由于这种行为同时还触犯了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亦应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赞成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理由是,银行存单属于刑法第193条第(三)项中规定的“证明文件”,使用银行存单作担保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该行为还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银行骗取贷款。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其中包括银行存单。因此,按照刑法第193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亦构成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尽管均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行为,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直接骗取资金或作抵押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资金数额一般与假存单上的数额相同,但贷款诈骗罪诈骗的资金数额不一定是抵押的假存单上的数额。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的对象不特定,而贷款诈骗罪诈骗对象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是要实现票面上的权利,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利用金融凭证的票面价值所起的担保作用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贷款程序严格,银行有严格审查的责任,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骗钱则简单得多,因而贷款诈骗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若套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则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就等于将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2](P5-6)

三、贷款诈骗罪竞合犯罪之认定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看,刑法设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时,对该罪的规定是广义的,只要是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目的是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誉。而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则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针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个人犯罪行为。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的文件,不包括金融凭证。从司法实践看,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与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诈骗贷款有所不同,前者可信程度更高,更易于取得贷款银行的信任而骗得贷款,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因此,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犯罪也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此类以伪造的金融凭证诈骗贷款的行为,与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直接骗得存款并无实质差别,因此,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与上述所论同理,如行为人用有价证券、票据抵押贷款的也属于法条竞合,其处理方法也应以一重罪进行处罚。(作者单位:中牟县人民法院)

存款金融论文篇(5)

一、国内外学者对金融效率研究的基本状况

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对经济效率的研究比较早,并且研究分析较为深入,研究成果颇为丰富,而对金融效率的研究相对较少。对金融效率的关注源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金融发展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研究的重点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问题。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金融发展理论形成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1973年的麦金农·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术界简称为“金融深化论”;二是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中国学者提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前两种理论对“金融效率”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中国的学者则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金融效率”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王振山(2000)、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内涵的认识和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金融效率也包含丰富的内容,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是无可非议的,对金融效率作不同的分解、分成不同的层次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认为:金融效率是指资金融通和运用的效率。我们把金融效率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宏观金融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资金融通状况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促进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是指资金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融通和运用效率。这也就是本文主张的基本内涵。按照这一思路,宏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微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企业的融资效率。本文将重点对国内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数据采集的相关说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途径,图1对比了这两种渠道的比重。从1991年到2008年,除了2000年外,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占比都在20%以下,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个艰难的旅程,而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在80%以上,客观说明银行贷款是国内企业尤为重要的融资渠道。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下面的分析中所用到的数据将主要以银行的数据为主。

四、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金融效率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鉴于宏观经济学上也有这样的概念和指标,本文以下将宏观经济学上的储蓄率、投资率称为国民储蓄率、国民投资率。为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作一下说明。

1、融资率。等于新增存款/gdp,它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资金(储蓄)动员能力,表明gdp中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资金的比例。

2、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中来源于贷款的资金/存款增加额,该指标用于近似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转化为生产领域投资的效率。

3、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上一个指标相比,这个指标从总体反映银行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4、新增贷款生产率。等于新增gdp/新增贷款,这个指标反映每新增一个单位的贷款带来多少单位的gdp增量,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

5、私营企业获贷比。等于私营企业所获贷款额/贷款总额,它反映了在银行体系的贷款中有多大的比例流向私营企业。

以上几个指标的选取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分别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的流向相对应。通过量化的指标可以对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有直观的认识,以下是我们对这些指标的考察和分析。

五、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与考察

1、储蓄投资转化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计算,在1991—2008年共18年间,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国民储蓄率的均值分别为20.42%、37.94%、85.66%、102.35%、42.6%,前四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则如图2所示。

(1)融资率的经济意义是一个单位的gdp中有多少单位转化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存款),均值为20.42%的融资率意味着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2042单位的gdp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趋势图上,金融机构的融资率表现为在20%上下波动。与国民储蓄率的均值42.6%相比,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为20.42%,表明国民储蓄中有一半是以金融机构的负债形式存在。

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资金从资金供给方向需求方流动,使国民经济的运行顺畅进行,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和存贷比是反映这一功能的指标。

(2)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经济意义是指每一单位的新增存款转化为多少单位的资本。资本是实体经济运行的基础,统计上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投资,金融机构融资来的储蓄只有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运行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从图2看,该指标以37.94%为均值上下波动的变动趋势,而且其波峰和波谷与融资率恰好相反,表明每一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转化为资本进入生产领域。

(3)存贷比的经济意义是每一单位的存款放贷出多少单位的贷款,均值为85.66%意味着一个单位的存款中放出了0.8566个单位的贷款。从经营的角度看,一元的存款最多只能贷出一元,即存贷比最多只能是100%;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不超过75%,因此85.66%的均值意味着存在风险。再从图2看,该指标变化很大,从1991年的近120%下降到2008年的65%左右,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这种趋势表明银行的贷款在相对下降,沉淀在银行体系的资金逐渐增加,这对于经济运行来说是一种严重的资金浪费,对金融机构来说是效率的降低。

如果我们把以上三个指标联系起来看: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426单位转化为国民储蓄,其中有0.2042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存款);在一个单位新增的存款中,有0.3794单位的存款转化为了资本,从而进入生产领域,因此通过金融机构这一途径进入生产领域的资本是0.078单位。

(4)新增贷款生产率的经济意义是每单位新增贷款能带来多少单位新增gdp,该指标反映了贷款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该指标均值为102.35%,即一单位的新增贷款能带来1.0235单位的新增gdp。相对于以上三个指标,新增贷款生产率大起大落,最高时超过了180%,最低时接近40%,但波动的幅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窄,总体的趋势与存贷比相似,呈下降的趋势。该指标九十年代的大幅波动反映出这个时期宏观经济的剧烈波动,随着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的增强,其波动幅度逐渐变窄,也意味着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趋于稳定;其下降的趋势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下降。

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国民储蓄率已经超过了50%,而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一直徘徊在20%上下,说明更多的资金是从非金融的渠道流向投资,反映了金融机构筹资效率的相对下降。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的均值为37.94%,说明通过金融机构渠道进入实体经济生产领域的资金并不高。2008年65%左右的存贷比表明相当数量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这与实际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经济主体缺乏资金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说明通过金融机构融通的渠道不通畅;新增贷款生产率趋于下降反映贷款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在下降。这些指标表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低,从而反映出我国较低的宏观金融效率。

2、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调节应该使资金流向效率高的行业和企业。私营企业是活跃的市场主体,运行效率高,因此应该获得与贡献度相当的资金支持,这也体现了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为此本文提出私营企业获贷比指标是考察宏观金融效率的重要方面。

截至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其中私营企业359.6万个,占比72.5%;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占比12.3%;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90.3万个,私营企业145.7万个,占76.6%,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私营企业占44.4%。

我们从表1的有关数据来看,200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五种企业类型在企业单位数、工业总产值、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全部从业人员人数这六个指标的合计占85%以上,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居绝对优势;在七个指标中,除了资产总计外,私营企业的其余指标都位居第一。以上的数据表明,工业私营企业的经营效率相对于其他类型企业来说是较高的,同时还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对社会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我们从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看,并不理想。根据前面的提议,私营企业获贷比的经济意义意味着每一单位贷款总额中有多少比例流向私营企业。图3是2001—2008年私营企业的获贷比例,该指标呈上升趋势,比重最高的2008年私营企业获贷比仅为1.39%,数据充分说明一个单位贷款只有0.0139单位贷款流向了私营企业,这一比重不仅在贷款总额中可谓微乎其微,而且与私营企业的社会贡献极不相称。

以上分析表明,经济效益好、运行效率高的私营企业并没有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私营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支持与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不对等的。私营企业获贷比例低也充分揭示了私营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融资难”的本质问题,融资难进一步制约了私营经济的发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宏观层面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尝试性地构建了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目的在于对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客观的定性和定量评估,以便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解决问题。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从金融的储蓄投资转化率还是从金融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来看,都反映出我国宏观金融效率低下的基本现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宏观金融效率的低下必然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这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结构调整是极为不利的。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对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研究,及时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

第二,我国是世界上高储蓄率的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如何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课题。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面临着长期而艰难的考验,把希望寄托于国外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出口—消费”三架马车中,选择投资拉动也仅仅是权宜之计,消费拉动内需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途径。当然,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率并非是单边战略措施,它必须与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就业制度等多项改革整体配套,协调推进。

第三,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逐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社会贡献率逐年提高,但是多年来的政策、制度设计成为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软肋,虽然多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可是本质性问题仍未解决。因此,从社会贡献大小的角度来设计金融资源的配置政策、制度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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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郑旭:论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效率[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

[14] 王振山:金融效率论——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存款金融论文篇(6)

经过短短30年的演进,金融发展理论形成了三个有代表性的成果:一是1973年的麦金农·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学术界简称为“金融深化论”;二是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等人提出的“金融约束论”;三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中国学者提出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前两种理论对“金融效率”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而中国的学者则对“金融效率”提出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金融效率”的内涵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王振山(2000)、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内涵的认识和分析

我们认为,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金融效率也包含丰富的内容,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是无可非议的,对金融效率作不同的分解、分成不同的层次来研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但是,通过对前人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认为:金融效率是指资金融通和运用的效率。我们把金融效率划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宏观金融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资金融通状况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促进效率;微观金融效率是指资金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融通和运用效率。这也就是本文主张的基本内涵。按照这一思路,宏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微观金融效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企业的融资效率。本文将重点对国内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数据采集的相关说明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是企业融资的两个重要途径,图1对比了这两种渠道的比重。从1991年到2008年,除了2000年外,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占比都在20%以下,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一个艰难的旅程,而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在80%以上,客观说明银行贷款是国内企业尤为重要的融资渠道。鉴于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在下面的分析中所用到的数据将主要以银行的数据为主。

四、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金融效率的基本内涵,我们认为宏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应该包括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鉴于宏观经济学上也有这样的概念和指标,本文以下将宏观经济学上的储蓄率、投资率称为国民储蓄率、国民投资率。为了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作一下说明。

1、融资率。等于新增存款/GDP,它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资金(储蓄)动员能力,表明GDP中通过金融机构转化为储蓄资金的比例。

2、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中来源于贷款的资金/存款增加额,该指标用于近似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转化为生产领域投资的效率。

3、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上一个指标相比,这个指标从总体反映银行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4、新增贷款生产率。等于新增GDP/新增贷款,这个指标反映每新增一个单位的贷款带来多少单位的GDP增量,反映新增贷款的生产能力。

5、私营企业获贷比。等于私营企业所获贷款额/贷款总额,它反映了在银行体系的贷款中有多大的比例流向私营企业。

以上几个指标的选取与资金的流向是一致的,分别与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使用、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的流向相对应。通过量化的指标可以对宏观金融效率的现状有直观的认识,以下是我们对这些指标的考察和分析。

五、我国宏观金融效率的分析与考察

1、储蓄投资转化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计算,在1991—2008年共18年间,融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存贷比、新增贷款生产率、国民储蓄率的均值分别为20.42%、37.94%、85.66%、102.35%、42.6%,前四个指标的变化趋势则如图2所示。

(1)融资率的经济意义是一个单位的GDP中有多少单位转化为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存款),均值为20.42%的融资率意味着一个单位的GDP中有0.2042单位的GDP成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在趋势图上,金融机构的融资率表现为在20%上下波动。与国民储蓄率的均值42.6%相比,金融机构的融资率为20.42%,表明国民储蓄中有一半是以金融机构的负债形式存在。

金融机构的一个最基本功能就是促使资金从资金供给方向需求方流动,使国民经济的运行顺畅进行,金融机构的储蓄投资转化率和存贷比是反映这一功能的指标。

存款金融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研究背景

过去的五年里,在全球经济疲软、全国物价普遍上涨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多个一线城市的房价地价呈现剧烈上升态势,多地二三线城市房价也有不同程度上涨,引发群众不满与政府关注。为此,国务院于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内含10条宏观调控政策,揭开了史上最为严厉的房价调控的进程。两年来,各地房价涨势均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行政手段毕竟治标不治本,要深刻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需从经济金融方面着眼。

本文认为,近几年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所暴露的问题,是其多年积聚的金融风险的外在表现。分析中国房地产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应从金融发展理论入手。

二、文献综述(金融发展理论)

金融发展理论主要研究的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具体包括金融体系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以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实现金融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发展理论的典型代表是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和金融约束理论。

1.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在其先后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部名著中,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辩证关系作出了开创性的研究,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根据麦金农和肖的论述,金融抑制是政府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恶性循环。金融抑制现象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名义利率限制

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贷款和存款的名义利率进行控制,实际利率一般很低,有的甚至是负利率,压制了社会对金融中介机构实际债权存量的需求。同时,这些措施导致只能依靠信贷配额来消除对中介机构贷款的过高要求,然而中介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往往偏低,某些利率还为特殊类别的借款人带来净补贴收益。

(2)高准备要求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将存款的很大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放在中央银行,贷款组合中另有很大一部分由中央当局直接指定。同样,储蓄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作为不生息的准备金,还有一部分投放于低收益的住房债券。

(3)外汇汇率高估

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本币的稳定,往往将本币价值盯住某一发达国家的坚挺硬通货,然而其经济情况却无法同该发达国家相比,从而导致了本币价值的高估,汇率无法真实反映本币价值,国内商品的出口受到很大限制。于是,政府便采取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

(4)政府通过干预限制外源融资

在金融抑制下,由政府决定外源融资的对象。麦金农说,银行信贷仍然是某些飞地的一个金融附属物。甚至政府往来账户上的普通赤字,也常常预先占用存款银行的有限放款资源。而经济中其他部门的融资,则必须由放款人、当铺老板和合作社的不足的资金来满足。

总之,金融抑制现象的出现不是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观愿望,而是其管制和干预金融的后果。发展中国家应该放弃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金融中介(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扩大金融活动的广度和深度,让利率既反映资本的稀缺性,又反映跨期消费的成本收益,以沟通储蓄与投资,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2.金融约束理论

20世纪70年代初,以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发展中国家掀起了以自由化为趋向的金融改革浪潮。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和拉美国家的金融自由化结果离理论描述相差甚远,并未能形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随着国际金融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经济学家开始对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提出了挑战。

90年代以来,以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提出“金融约束论”,认为: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的假设前提为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即整个市场上过度需求与过剩供给的总额必定相等的情况。但现实中,这种均衡条件难以普遍成立。况且,由于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行为、道德风险等,即使在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资金资源也难以被有效配置。所以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十分必要的。金融约束的目标是政府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为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尤其是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使其有长期经营的动力,减少由信息问题引起的不利于完全竞争市场形成的一系列问题。金融约束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经济金融政策使银行部门因“特许权价值”而获得租金。通过“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可以规避潜在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鼓励创新,维护金融稳定,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效应。因此,在政策上,金融约束论更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作用,是一种通过政府推动金融深化的政策。

本文认为,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综合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理论,既发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效,又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及时到位。

我国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联系

房地产业与金融业息息相关,这一方面表现为房地产业需要金融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房地产业是金融业的重要服务领域。据统计,在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中,平均有17.55%来源于国内银行贷款,有24.87%主要是定金和预付款的其他资金来源(表1)。如果假设其他资金来源中有60%是金融机构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同时按揭贷款又没有及时替换出开发贷款,则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有34.47%来自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房地产业与金融业联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每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1998年以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迅速上升。2001年末比1997年末增加了55425.95亿,增长了32.55倍。到2002年6月,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6630.1亿元。2002年至2010年我国个人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如下(表2)。这说明房地产贷款已经成为中国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投向的重要方面。

表1 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单位:亿元)

(来源:中国经济景气月报2011年6月刊)

表2 我国历年个人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单位:万亿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房地产金融风险

存款金融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引言

据调查统计,大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中小企业贷款金额目前仅占总贷款业务金额的14.7%,我国正常运营的中小企业中有超过60%感到因资金短缺而严重制约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配给理论

信贷配给理论广义上是指因报出贷款利率比市场出清利率低而存在的一种企业对贷款的一种超额需求的情形。当这种情形由政府管制因素影响形成时该信贷配给又称作非均衡信贷配给。任何制度的限制使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不同条件和情况实施不同的针对条件都会造成非均衡信贷配给的出现。反之,在没有政府的干预限制下,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贷款人自愿将贷款利率定在市场出清利率之下所形成的信贷配给被称作均衡信贷配给,均衡的信贷配给是指当借款人愿意支付贷款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时,其贷款需求仍得不到满足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贷款情形中,学者们根据超额需求的相关定义以及这种需求的短暂以及长期性等的差异区别,《货币经济学手册》将信贷配给定义为以下四种信贷配给类型。我们将通过这四种信贷配给类型对中小型融资难的原因进行探讨。

1.利率(价格)配给

此信贷配给是指借款人在给定的贷款利率上所能够得到的贷款,其贷款规模一般小于意愿贷款规模,若是想要的到较大规模的贷款,借款人需要支付相对应的较高的利率。也因此,贷款规模的增大,使得违s的概率提升也就造成贷款人对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考究,这种分明的利率价格信贷配给,其高利率为中小企业大额贷款造成一定的还贷压力,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成为借款人对其进行贷款的门槛考究,制约了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的贷款。

2.见解分歧配给

较借款人而言,贷款人在信贷配给中普遍存在违约风险的悲观的态度以及悲观评价,使得企业经济个体在符合贷款的条件并且贷款利率与违约概率相当时也无法在他们所认为的恰当的利率上获得贷款。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以及信誉的悲观态度和评价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3.红线注销

当任何贷款利率都无法满足贷款人所规定的收益率时,贷款人将拒绝发放贷款,此为红线注销。这种现象表现在,企业在存款供给量多导致存款低利率时得到贷款,当存款供给减少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量减少或不足导致存款利率提高时,这些企业的贷款将被实行定量配给或拒绝配给。此时,这些中小企业将会觉得他们正被排挤出市场。

4.纯粹的信贷配给

纯粹的信贷配给与红线注销相类似又有所区别,它是指在企业存款供给减少或不足等情况造成的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时采取部分企业满足(经济主体相同的经济以及贷款条件,一方获得满足,另一方不能获得贷款)。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对等的充分的信息,市场通过价格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使得供求达到均衡,得到产品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的均衡价格。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型的经济市场,这种市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分的信息条件得不到满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广泛存在。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现象在经济业务活动的双方使得信息分布的不对称,一方比另一方掌握较高数量和质量的信息,这一方在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将获得优势的地位,掌握主动权,而另一方因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而导致其处于经济业务活动谈判中的被动接受地位。这种现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体现在,假如银行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掌握完全的信息,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市场利率的变化来使得资金的供求达到均衡状态。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信息上了解不足,以致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存在高风险的悲观评价从而增加了拒绝贷款的可能性,也导致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形。

另外,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存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机制的不规范,财务制度的不透明等,更有甚者,一些中小企业存在有选择性的进行信息披露以达到避税以及对同行竞争者进行防范的目的。这些情形都将导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无法进行准确的评估,从而对信贷缺乏信心,增加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拒绝贷款,或者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使得中小企业因接受不小高利率而得不到有效贷款。

三、规模匹配理论

规模匹配理论认为银行规模和中小企业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即大银行等大的金融机构更加偏好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愿为资金需求贷款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服务。企业的规模决定了企业的可贷款性。归根结底,规模匹配理论的形成的主要因素也是信息的不对称,大银行及其他大的金融机构往往都会选择与透明的借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造成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以及财务的不透明,大银行往往很难在这些中小企业的内部组织收集并传递信息,使得无法对这些不透明的中小企业进行品质评价,这些原因往往是大银行及其他大金融机构拒绝和他们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的原因。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融资难总结为以下两种主要原因。第一种是因正常的市场利率调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供求关系导致的融资难的问题。第二种是因中小企业本身管理机制的不透明使得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与信用等品质无法做出准确评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风险率持悲观的评价态度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参考文献:

[1]谌玲.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理论原因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7):12.

存款金融论文篇(9)

关键词:

金融发展;经济增长;描述分析;建议

赤峰市位于内蒙古东南部,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人口465万,辖12个旗县区,其中有8个国家贫困旗县,2个省级贫困旗县区。人口460万,贫困人口74.2万。在内蒙古101个旗县区中,国家确定的特困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共有31个(占23%),而赤峰市就有8个(占赤峰市旗县区67%)。本文在借鉴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经典理论和实证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历年《赤峰市统计年鉴》《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年鉴》和赤峰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等反映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采用文献综合研究法、实地调查法和描述统计分析法,分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为研究民族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相互关系提供了相对微观的研究案例。

1赤峰市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统计描述分析

1.1赤峰市GDP增长情况分析从图1看出,赤峰市GDP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反映经济总量的指标GDP在1994年分别为84亿元,到2014年为1778亿元,增长到21倍左右。如果以1993年GDP增长(按可比价)为基数,2014年GDP增长率是1994年的101.61倍。1994~2005年GDP增速缓慢,自2006年增速加快,这与“十一五”以来,赤峰市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工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增加有关。从表1看出,以2014年为例横向比较,赤峰市人均GDP、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都比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平均水平低,说明了赤峰市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表2是另一项调查显示:在2006年以来,赤峰市耗能企业增加值不断上升,2006年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56%,到2010年占94%“,十二五”期间有所下降,但2014年也达到89%。(数据来源于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的调研和《赤峰市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环境影响报告书》调研)赤峰市单位GDP耗能2010年为1.58吨标准/万元(国家为1.08吨标准/万元),到2014年降到1.35吨标准/万元(国家为0.67吨标准/万元),三年来赤峰市单位GDP耗能仅降低0.23吨标准/万元(国家为0.41吨标准/万元)。从耗能的角度看,目前赤峰市GDP的耗能较高,是国家平均水平的2倍多,同时也高于全国22个省的数值,降耗的步伐也较慢。说明赤峰市的地区经济仍以粗放型、高耗能行业为主体,说明赤峰市GDP质量不高,经济结构较差。

1.2赤峰市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分析表3和表4得到以下七个结论。第一,赤峰市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的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386.34亿元,2014年达1366.47亿元,增长到3.53倍,贷款为86.35亿元,2014年为1048.67亿元,增长到4.66倍。从而反映出赤峰市金融机构吸储和放贷能力的快速增长。第二,增长率。赤峰市从2006~2014年:GDP(现价)从466.4亿元增长到1778.4亿元,增长了1312亿元;存款从386.34亿元增长到1366.5亿元,增长了980.16亿元;贷款从225.3亿元增长到1048.67亿元,增长了823.37亿元。从2011~2014年GDP年均增长率为11.5%,存款年均增长率为11.6%,贷款年均增长率为22.9%,可见赤峰市“十二五”期间金融机构吸储和放贷能力的快速增长,特别是贷款增长率明显高于GDP和存款增长率,反映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在快速增强。第三,存贷差(D-L,是反映金融结构的资金充裕程度)。存贷差增长过快,则表明储蓄向投资转化出现梗阻,资金使用效率不高。2002年之后可以看出赤峰市存贷差逐年拉大,特别是“十一五”“、十二五”以来,赤峰市的存款资源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用到本市的经济发展之中,存款资源流出市域,形成“资金漏斗”,这种现象是赤峰市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第四,存贷比(L/D,衡量金融发展效率的指标)。以存款和贷款近似地代替储蓄和投资,用存贷比体现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出金融运行的效率。赤峰市存贷比2006~2014年年均59.2%“,十一五”期间年均为54.83%“,十二五”期间年平均为66.11%,可见“十二五”以来提高了11.28%。说明赤峰市“十二五”以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深化金融改革,激发了金融发展的活力。自“十二五”以来,赤峰市存贷差年均下降1.07%,但存贷比年均提升6.01%,说明储蓄向投资转化出现好转,资金使用效率在逐渐提高,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但从表3看,赤峰市存贷比与内蒙古自治区其他盟市比还处于较低水平。第五,贷款余额与GDP的比(L/GDP,反映信贷对经济支持力度,即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2006~2010年年平均为43.47%,2011~2014年年平均为50.16%“,十二五”以来提高了6.69%,即贷款对GDP的贡献提高了6.69%,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信贷对经济的支持作用在加强。第六,存贷款余额之和(D+L,代表金融资产规模的指标)。用其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之和可以在相对较窄的水映出金融资产规模。赤峰市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之和在2006年以来呈现快速增长,到2014年增长了2.9倍,这期间GDP也增长了2.8倍,两者同步增长,从形式上看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但与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这期间存贷款之和增长的倍数(国家3.5,内蒙古为4.3)(数据来源:国家数据网,/;内蒙古统计局网)进行比较,赤峰市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还有较大的差距,说明了赤峰市金融深化的水平相对较低。第七,金融相关率(FIR,本文定义为(D+L)/GDP,用于反映金融发展的指标)。即金融增长表现为金融资产规模相对于国民财富的扩展。这里没用照搬戈氏和麦氏的指标因子,而用了存贷款之和与GDP之比代表赤峰市金融相关率,更切合赤峰市金融机构的实际。赤峰市2006年以来FIR基本在120%以上,结合诸多文献的分析,说明赤峰市处于金融快速扩张的阶段。

2结论

(1)经济快速增长与GDP质量不高并存。GDP虽然增长较快,但耗能较高,GDP质量不高。(2)金融规模和效率的提高,支持了经济建设,但也存在“资金漏斗”。存贷款的增长率高于GDP,较高的金融相关率,说明金融发展的速率快于经济增长。贷款增长率明显高于GDP和存款增长率、存贷差降低、存贷比和贷款与GDP比的提高,反映出储蓄向投资转化率和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快速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在快速增大。存贷差有逐年拉大的趋势,反映存款外流趋势明显。(3)赤峰市的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纵向比较有了进步;但横向比较相对落后。无论从人均GDP和单位GDP耗能,还是从金融规模和效率等方面看,赤峰市与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其他盟市比较,还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3建议

要整合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工业经济粗放型、耗能较高、GDP质量差的状态,发展可持续的绿色产业项目承接信贷投入;要培育金融多元化主体,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培育适合本土实际的融资平台,打造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要鼓励金融机构把吸收的存款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贷款,提升金融机构支援本地经济建设的效能;要加强支付体系建设,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展P2P小贷等业务,满足不同类型的需求;要建设诚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营造一个优良的外部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白钦先.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变和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J].经济评论,2005(3).

存款金融论文篇(10)

一、前言

本文笔者结合个人多年从事金融业务的实践工作经验,从调整金融结构入手,对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的关系进行粗浅的探讨,并提出调整金融结构,促进不良贷款下降的全新设想,旨在研究不良贷款下降的路径,从而为降低不良贷款做出有益参考。

二、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良贷款始终是银行界不可小觑的重要金融难题,其出现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金融体系、银行体系脆弱,所以对不良贷款的研究始终是金融界的首要难题。尤其是从不同的视角对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进行观察,可以发现不同视角下的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其表现也不尽相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方面,对其关系进行阐述。

第一,可从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结构来看,不良贷款存在与银行业之中,因此只有银行可以承担贷款这项业务;第二,可以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分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不良贷款属于间接融资,也只有间接融资才会产生不良贷款;第三,从业务结构来看,不良贷款可以说是银行传统业务中的产业遗留,而现代融资业务并不以贷款为主线,也就不会产生过度的不良贷款;第四,从城乡结构和数量来看,不良贷款主要以城市为主,农村为辅,因为城市的资金更为集中,而农村资金较为分散,也多以农户小额贷款为主;第五,从区域结构划分来看,不良贷款多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非沿海地区,传统计划色彩较为浓重的重工业地区,换句话说也就是说不良贷款主要出现在经济运行不正常的地区;第六,从所有制结构来看,不良贷款主要存在于共有制度较高的金融机构,而公有制较低的民事银行势必其不良贷款率要低很多;第七,从人员结构来看,不良贷款多易发生在传统业务人员身上,而拥有现代化金融知识,现代化金融理念的人员往往不易触发大规模金融贷款,而造成不良贷款。

而无论从任何一个视角进行观察,通过系统的总结,我们都可以看到,在金融结构中,不良贷款的存在,是可以通过金融结构变动,而有所改变的,也正因如此,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基于此点,我们提出“调整金融结构,促进不良贷款下降”的设想,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旨在研究不良贷款的下降路径。

三、调整金融结构,促进不良贷款下降

根据上文对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结构与不良贷款之间存在莫大的关联。因此,在此提出“调整金融结构,促进不良贷款下降”的设想,并且对此作出相对应的金融结构调整,以期找寻不良贷款的下降路径,以下笔者粗浅地从两个方面入手对这一设想进行阐述:

第一,可以从银证保结构入手,进一步调整我国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与保险作为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三大支柱主体,其在金融发展中,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与保险业为辅的基本模式,而这种结构模式,恰恰是诱发不良贷款出现的主要因素。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企业稳步回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更应该多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所以,调整金融结构,势必成为逐步降低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我国可先从调整金融机构业务入手,将现有从事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一部分脱离银行业务,开始做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从源头上降低银行业务的比例,而银行业务下降,贷款也势必会下降,贷款下降了,不良贷款也相应会得到减少。也许有人会担心银行业务比重下降后,会影响到放贷,其实在经济运行中,贷款只不过是融资方法中的一种,贷款的融资方式减少了,完全可以用证券等融资工具谋求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由此同样可以解决经济运行中微观主体所需的资金问题。所以,此种方法可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第二,可以从金融机构入手,进一步调整我国金融机构。我国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实际调查可以得知,目前在发达国家中,其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结构比例大约在4:6,而我国则在1:9左右。可以说,我国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调整上,还具备相当大的空间。尤其是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得知,直接融资不会产生不良贷款,所以,要想降低不良贷款,可采取调整金融机构,也就是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降低间接融资比例的方式,从而最终向发达国家靠拢的趋势。因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比,其优点相当突出,主要是融资速度快,融资成本低,其根本优点还在于直接融资是释放小风险,避免大风险。例如:证券融资是直接融资,证券市场的风险天天有,但天天有的风险,只不过将小风险每天都释放出来,不会积聚大风险,相反的情况是间接融资掩盖了小风险,积聚了大风险,如贷款融资,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被金融机构隔断了,存款人以为把钱放在银行里风险不大,实际上银行把钱贷放出去后,有的贷款利息收不到不说,本金的收回也感到无望,由此不良贷款金融机构每天在积聚,存款人却无从发现。所以,对融资结构进行调整之后,直接融资比重加大,也会使存款人以全新的面目出现在市场经济运营中,直接接触金融市场,从而实现风险自担的目的。而金融机构无需夹在中间承担风险,那自然也不会有过大的不良贷款增加之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笔者从金融机构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入手进行粗浅的探讨,并提出调整金融结构,促进不良贷款下降的全新设想,也使我们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要想降低不良贷款,不仅仅单一从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出发,更应该进一步改变企业自身的金融战略发展方针,并且不断加强对降低不良贷款的研究,从而解决这一国际银行界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参考文献

[1]冯建强.论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不良贷款下降的关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05).

[2]江春,沈润涛.中国经济失衡的金融结构视角[J].开发研究,2009(12) .

[3]张立强.转型时期我国金融结构优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存款金融论文篇(11)

(一)现代化大农业发展资金总需求与金融机构资金总供给矛盾突出,涉农金融机构较少且高度集中,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格局仍占主导。

据保守测算,黑龙江省2亿亩耕地,每亩生产投入500元,按60%贷款需要600亿元;发展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吨奶,按50%贷款需要450亿元;农村1800万人、600万农户,按20%的农户每户建房贷款10万元,需要120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0亿元;全省1200亿斤商品粮,加上包装贷款可达1500亿元以上。上述四方面信贷总需求就达4000亿元。截至2012年9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3821.9亿元,满足不了上述四方面测算的需求。

目前,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面临四大突出矛盾,即农业弱质性与信贷资金趋利性的矛盾,农业金融服务需求结构多样性与金融功能单一性的矛盾,农业资金需求量大与资金吸纳能力差的矛盾,农业地区闲置资金“充裕”与金融机构使用效率低的矛盾。

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四大突出矛盾的影响。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拥有省级银行类金融机构65户,其中发放涉农贷款年末平均余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8家。“三农”所需贷款主要依赖农村信用社等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2009至2011年,省农信社累计投放农业贷款2472亿元,农业贷款增量份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85%以上,支农主力军作用凸显。

(二)大农机、大合作和城镇化的推进,悄然催生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发生质的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产品创新及信贷投放能力,尚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万个,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1774个。农民社员发展到20.6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4。合作社服务内容由初期的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步向销售、运输、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许多合作社经营活动已扩展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生产经营全过程。农村经济组织以及经营结构的变化,使得信贷主体和资金需求量均产生了质变。仅以黑龙江省558个千万元规模的大型农机合作社为例,每个合作社承包流转1万亩土地需支付300万元左右承包费,加上购买种子、化肥、柴油和农药等生产资料需300多万元,每年筹集正常生产资金600多万元,558个合作社每年需要33.5亿元。但因合作社缺少有效抵押物等原因,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较少,造成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近三年来,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仅为84.26亿元,与千万元规模大型农机合作社每年生产资金需求相差近一半。

(三)农村信用社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与肩负的支农责任、主力军作用不相匹配,急需逐步分类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行省、市、县三级法人体制,全省设立了7个市地级联社(法人管理机构)、6个办事处(省联社派出机构,非法人管理机构)、81家县级机构(法人经营机构)。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股东小、股权分散,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原有高度分散、小额多户式的传统信贷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国有银行占有存款资源数量巨大,综合存贷比率较低,支农贡献度极低。存款资源大部分上存,较大程度上造成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

据统计,截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至2012年9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6大国有银行省内分支机构存款余额合计为10197.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总数的66.8%;贷款余额合计为4084.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总数的40.49%,存贷差6112.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投放746.7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18.28%,占其存款余额的7.3%。存款资金的大量外流,使本来十分短缺的农村资金更显捉襟见肘。同时,还带来“挤出”效应,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贷资金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农业信贷资金需求,于是采取高息拆借资金方法,间接加重农业信贷成本。

目前,金融机构正在逐步转变“三农”弱质产业观念,一系列针对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链条的金融创新模式应运而生,集约化、批发式“大农金”的概念正在形成。但省内金融机构多限于本系统内实施推广,银行间相互借鉴较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财政促进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财政金融政策一端连着财政,一端连着金融,是引导金融资源合理流动的有效杠杆。要充分运用财政金融政策,积极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方向。

(一)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了解省情、贴近“三农”的优势。

1.在贯彻实施国家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政府注入村镇银行资本金。建议通过有资质的省属企业,每年有重点地选择10户拟组建的村镇银行注入资本金,每户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股权5年内不参与分红。按照黑龙江省目前村镇银行每户资本金平均3200万元测算,每年大体需要省级财政资金3200-5000万元。

2.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给予村镇银行民营资本初始投入额5%的财政奖励政策。按照每年15户村镇银行每户有3户非银行类民营企业(每户占总股本5%以上的大股东)参与占总股本30%测算,每年大体需要财政奖励资金720-2250万元。

3.在深入贯彻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末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奖励,促进小额贷 款公司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按照2012年全省381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年末余额超过15%部分约25亿元测算,需要财政奖励资金约5000万元。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依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围绕解决农村“信用不足”问题,发挥政府“增信”和“调控”功能,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发展。

1.重点选择和支持部分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借鉴美国等国家为农场贷款担保成功经验,选择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有意愿的县(市),建立县域融资性农业担保机构,主要为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贷款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贷款有效抵(质)押不足造成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贷款主体既有的直补资金、农业保险受益权等预期财政补助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的措施,引导和撬动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例如:银行根据农民未来应得到的财政直补资金情况,为农民设计直补资金担保信贷产品,解决农民资金需求,同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积极性。

3.试行县级财政资金存放与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发展贡献度挂钩,发挥财政“调控”作用,有效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有效遏制县域存款资源严重外流问题,实现不花钱也能办成事。县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域金融机构处于“金融支农”的最前沿,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县域农业发展实际情况,以银行类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按照“统筹安排,奖贷挂钩;存量(暂时)不变,增量调剂;动态管理,考评兑现”的原则,研究制定“县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类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加快实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目的,有效解决存贷比过高的县域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和拉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长。

4.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将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视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范围,以缓解合作社贷款难、银行难贷款问题。

5.研究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开展银行与保险合作,充分利用农业保险“增信”作用,促进参保农户容易获得贷款。目前,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和养殖业(奶牛、能繁母猪)两大类、6个险种。建议结合实际,开办森林、甜菜、马铃薯等方面的农业保险,在稳步扩大原有保险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办新险种,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

6.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降低和分散银行、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风险。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制定银行类金融机构新增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其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5‰)给予风险补偿。研究制定担保机构涉农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财政补助办法,对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担保新发生的代偿,按照日均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10‰)给予风险补偿。

7.积极支持农村物权改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关部门推进农村物权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深化林权及流转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管理制度改革,激活农村静态资产,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使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收益权等均能够作为银行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三)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市场化、金融化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市场优势,形成政府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支持农业重要领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