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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7-29 01:14:09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1)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乡镇检察室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度重视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村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乡镇检察室的起兴与式微

1982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乡镇检察室即是高检院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基层工作而由基层院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等有重点地设置的派出机构。90年代初期,乡镇检察室设置日渐增多,但其规范化工作却严重滞后,检察室出现了设置范围过宽、过滥,工作程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检察室工作人员越权办案、非法干涉经济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委会第二次会议出台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规范乡(镇)检察室工作。但不少基层检察院因噎废食,直接撤销了乡镇检察室。与此相应,截止到2004年,我国在乡镇建立人民法庭10345个,拥有干警41109人,每辆手里大约150万件案件。95%的人民法庭都设在乡镇,他们成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机构。 派驻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两者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命运却大相径庭。

二、关于新时期检察室设置的必要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交通和通讯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除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外,应当撤销为方便群众诉求而设立的乡镇司法机构。的确,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和深远的变动,引发了中国社会结构的重深入变化。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当前中国是三个不同时代、不同技术的经济的共存:仍旧主要依赖人畜力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适用无机能源的城市和城镇工业、以及后工业时代的信息产业。 可见,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城乡两元结构并没彻底改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客观上存在需求。

第一,设置乡镇检察室有利于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走访、下访,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缓解农民告状难、申诉难问题,畅通人民尤其是广大的基层农民的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儋州白马井某村一在校学生被伤害致死,村民聚众冲击派出所、并把尸体抬放到派出所,乡镇检察室的干警及时介入,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不禁防止了事态的恶化,而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配合,平息了事件。

第二,乡镇检察室出的设置有利于将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至农村基层。乡镇检察室可以通过接受辖区内居民的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查处发生在基层政权中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刑侦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促使下去司法党政机关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例如海南临高县博厚检察室接到群众反映县政府转给德老村的征地款不知去向,及时报告查出来德老村委会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贪污受贿案,该案涉及6个自然村2000多名农民利益150多万元征地款。

第三,乡镇检察室客观上能起到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乡镇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可以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遏制涉农职务犯罪;通过强化执法活动监督,加强对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通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乡镇经济建设服务,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是检察机关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乡镇检察室的生机和活力的所在。

三、新时期乡镇检察室之构建

(一)新时期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乡镇检察室在全国各地正逐渐发展起来。设置乡镇检察室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一方面要体现便民性,可以使农村农民方便的提出申诉,并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另一方面要体现及时性,可以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农民诉讼需求、及时化解矛盾。具体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是严格依法设置。乡镇检察室设置、机构、人员编制和物质保障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文件规定设置,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文件随意变更或撤销。二是慎重设置。首先,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必须慎重稳妥设置。可先在局部地区试点,在经验成熟的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其次,由于乡镇情况各异,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在需要的地方设立,而可设可不设的不设。三是可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原则。检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以诉讼为重心,以公诉为本分,因此,在分布上必然与基层法庭对应设置,注意与乡镇法庭相协调对应。四是坚持业务独立原则,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二)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职责构想

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只能是乡镇检察室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论与实务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在20世纪80、90年代,检察理论界对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范围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设想和规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的职责有三点:一是接受群众中的控告、申诉和举报犯罪案件;二是协助该派出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协助所在地方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检察室有八项职能,主要包括控告、接受举报、初查、宣传、帮教、咨询、纠正违法、综合治理等。 笔者认为,乡镇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可能需要履行以下一个方面的职责:

(1)依法受理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公民的控告、检报、申诉,直接收集、发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经派出机关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立案后的侦查。(3)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派出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5)解决乡镇涉检信访问题,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和处理辖区内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7)坚持有案办案,无案预防的原则,坚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8)办理检察长交代的工作。

(三)乡镇检察室的基础条件和管理

乡镇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直接、有力地服务于新农村发展改革”的作用,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严密的保障机制,不仅使派驻乡镇检察室运转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且推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改革措施稳步深入,形成良性循环。

1.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工作运行机制。首先要实行垂直领导机制。乡镇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派驻乡镇的一个基层派出机构,在派出院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派出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乡镇党委领导,设立报批、人员配备、基础建设及工作运行等,都在基层院直接领导下进行。上级机关应当研究制定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制度,统一下发执行,保证乡镇检察室工作的统一规范。其次,建立信息化机制,应尽快将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办案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全省联网。再次,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管理的成功经验,尽快在派驻乡镇检察室推广。乡镇检察室集多种职责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与基层院业务部门在地位上平等,应当最为一个独立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由上级院专门部门进行考核,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有上级院负责检察考核的政工部门或专门机构基层工作处等考核乡镇检察室。

2.建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室经费保障机制。乡镇检察室要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就必须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包括干警的住宿场所。开办费用可考虑由省地县乡镇共同承担,以乡镇为主分五年统一拨付。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办公办案经费等均应列入各派出院的当年财政预算;通讯、警械、交通及其他侦查设施费用列入派出院的当年预算,纳入国家各级财政计划项目。乡镇党委政府主要在办公办案等方面弥补经费的不足。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2)

2.面试题每个人都能回答出来,但是题目没有唯一的答案,只有更精辟的答案。每个候选人会根据自己的经历、经验以及见识的不同给出各自的答案;

3.需要具有实战经验。没有实际经验的候选人就不能给出切实可行的答案,所以这些题目是来自于实际工作,又可以反过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真实case。这类题目具有:抽象性,具体性,前瞻性以及战略性。

Case 1:某英语培训机构的面试

面试时间:2007年

面试地点:上海

面试公司:某英语培训机构

面试职位:副总裁

Case contents:

你现在是公司的高级执行官员之一,你向总裁或者董事长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改革决策,该决策得到了公司的总裁或董事长的赞赏,并且支持该决策的实施。但是你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公司高层元老的软抵抗,对决策的实施造成了根本性的影响。请问,你作为执行官,你会处理这个问题?

题目评价:

这道题目的题设很简单,条件也没有更多交叉点。但是它却是很多企业空降兵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如何妥善解决该种局面,对于有类似工作意向或者希望朝这方面努力的人来讲是相当有借鉴意义的。

题解内容:

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分四个步骤去解决问题。

一、观察阶段首先我要对所有公司高层元老所控制的部门或者领导的团队进行一一观察以及对于该计划的重点交流。结合各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出初步的各部门特色,就是一个总结报告。其次将该报告递交董事长予以过目,并请求他给于主观意见。最后根据我的观察和董事长的意见,综合评判,做出总结报告。

二、分析阶段“任何有人的地方,必然会分为左中右不同的派别”——列宁首先根据各元老对于我不同的反应,将他们各自归纳进三大类别:同意支持你(左),意见中立明哲保身(中),积极反对你(右);其次,结合这三类人各自领导的部门或者团队在公司内部的作用进行综合衡量,分别考虑相应的对策。

三、实施阶段

第一步,积极会晤左派,加强他们的支持态度。(他们是少数人)

第二步,花最大力气去争取中间派别对于你的支持态度。将他们的既得利益与你的新计划推行综合进行分析,让他们更清楚地明白他们既得利益的保障性在哪里。如果不能全部倒入你的支持派,也要做到他们不能倒入中,需要他们不反对的承诺。(永远是多数人)

第三步,分化。中也存在着动摇者与顽固抵抗者。尽力将中的动摇者向中间派拉拢。不一定要他们支持你,但至少减少他们对你的阻力,降低顽固派的战斗力。(他们也永远是少数人)

四、修改阶段

1.根据统一战线原则,将更多的人的大利益方向作为你新计划的首要利益目标。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3)

共计划招聘人员131名。具体的招聘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邵阳市公安局2018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9日至2000年1月19日期间出生);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名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名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

(二)不得报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行政处罚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18年1月22日9:00至1月24日17:00。报名方式:持身份证、学历证及符合岗位设置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和近期免冠照片2张到邵阳市北塔区市煤炭局办公楼4楼金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报名。

2.心理测试、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基本条件的初审,合格的方可参加笔试。

3.准考证领取

2018年1月26日9:00至1月27日17:00,持身份证、报名确认书到邵阳市北塔区市煤炭局办公楼4楼金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领取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对报名人员进行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和电脑操作基本常识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名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三)面试

笔试后,原则上按招聘职位计划1∶2的比例入围面试,形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成绩合成和排名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体检、考察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1.体检:参照标准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湘人发〔2005〕31号)。

2.考察:按照有关政策和拟聘用职位的要求,对拟招聘对象进行考察。

如有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替补。

四、聘用

对考察合格者予以聘用,合同签订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被聘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

五、保障与待遇

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按规定缴纳保险。工资待遇按《邵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意见》(试行)办理,警务辅助人员录用后,服务年限不满1年的为实习辅警,服务年限满1年的为三级辅警。文职辅警实习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200.01元,三级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300.01元;勤务辅警实习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100.01元,三级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200.01元;双微工作、警令综合等特殊岗位实习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900.01元,三级辅警月工资待遇约为3910.01元;以上工资待遇标准均含单位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保险1000.01元和个人应缴纳的各类保险。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岗位由用工单位招聘后确定,服装根据需要由用工单位负责购买。

六、未尽事宜由邵阳市金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招聘相关事宜将及时在邵阳市公安局网站(gaj.shaoyang.gov.cn)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

联系电话:0739-5699086 0739-8932313

附件下载:

邵阳市公安局2018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

邵阳市公安局2018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表 职位代码 招聘单位名称 岗位名称 警务辅助人员类别 招聘

人数 性别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4)

本次招聘人员为派遣制用工性质,岗位是潞城市禁毒委服务与管理岗,负责基层派出所、各乡镇、办事处等的禁毒基础工作、协调工作或其它禁毒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招聘名额及条件

本次招聘人数为40名,其中:男性37名、女性3名。招聘岗位具体分布如下:

1.文秘岗位5名,男性,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汉语言文学、文秘等相关专业。

2.禁毒岗位25名,其中男性22名,女性3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退伍军人可放宽至高中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公安、司法类院校、退伍军人优先。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3.计算机岗位5名,男性,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相关专业。

4.心理岗位5名,男性,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心理学相关专业。

三、报名条件

1. 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 户籍:潞城市户籍(如因升学原因户口迁出,须持有学校开具的证明);

3. 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到招聘公告之日);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6.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反应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 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3)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其它不适合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

四、工资待遇及保险

1.工资待遇: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1800元。试用期从正式上岗工作开始之日计算。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后,月工资2000元。

2.保险待遇:按规定缴纳医疗、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共计2天。每天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地点:潞城市科技馆。

3.凡报名者,需由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一份(报名现场领取)。

4.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A、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因升学原因户口迁出者须携带学校开具的证明及父母户口本簿);

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C、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D、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两份;

E、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退役军人携带);

F、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3张;

G、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5.工作人员按照招聘办法的要求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现场审查。

6.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报名要求的,招聘方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7.报名合格并参加笔试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7日在长治市荣通人力资源公司官网(rtrenli.com)公布。

8.拟招聘职位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3方可开考。

9.报名审查合格人员于2018年3月9日(10:00——17:00)携带本人身份证至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时间:2018年3月10日,上午08:30-11:30。

2.笔试地点:潞城市第一中学。

3.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及其它知识)、申论、禁毒相关专业知识,笔试内容分为主观题与客观题两大部分。

4.笔试采用百分制闭卷考试。

5.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与拟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体能测试人员。若按比例入围的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可同时进入体能测试环节。

6.笔试成绩及笔试合格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14日在长治市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官网(rtrenli.com)公布。

(三)体能测试

1.测试时间:2018年3月17日,上午08:30-下午17:30。

2.测试地点:潞城市体育场。

3.测试内容:男性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性800米跑、纵跳摸高(测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4.未参加或未通过体能测评的,取消应聘资格。

5.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按照与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人员名单于2018年3月18日在长治市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官网(rtrenli.com)公布。

(四)体检

1.体检时间:2018年3月20日上午08:30-下午17:30全天。

2.体检地点:潞城市人民医院。

3.体检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体检参照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统一组织,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报告由长治市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领取。

6.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取消其应聘资格。因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导致的空缺职位,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五)综合考察

1.通过(一)至(五)环节后,由受托方拟定本次拟录用名单,并于2018年3月21报至潞城市禁毒委公开招聘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领导组。

2.潞城市禁毒委公开招聘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领导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核考察,考核考察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表现、奖惩等,同时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确定最终拟录用人员名单。

3.因综合考察不合格导致的空缺职位,根据综合成绩依次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

最终拟录用名单于2018年3月26日在长治市荣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官网(rtrenli.com)并予以公示七个工作日。

(七)聘用

1.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5)

一、考察报告的文体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名级各地公派人员的外出考察活动日渐增多。每次考察活动结束之后,考察人员往往要将考察的情况、学到的经验及受到的启示等,写成文字材料报告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领导,以便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和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这些年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频率明显提高,而且越来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

考察报告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事务公文,是一种类似于调查报告的独立的应用文体。它既不属于记叙文,也不属于论述文,有三个明显的文体特点:

一是记叙和论述兼而有之。考察报告的写作以考察活动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常要用一定的篇幅对考察的情况和事实加以叙述和说明,有时还需要少量的描写或抒情,需要引用一些当地的谚语、惯用语或群众议论等。在叙述情况的同时,考察报告中还要明确地表示出作者对考察对象及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态度;有时还要将外地的经验与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比较,提出一些评价性、结论性或启示性的意见。而这些又需要用议论的方式来表达。可见,考察报告中的记叙和论述缺一不可。

二是观点支配和统帅材料。考察报告的写作同其他应用文写作一样,写作者必须先对考察中所获取的大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观点或意见,然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写作状态。离开丰富的考察材料,就难以提炼报告的主题和观点;离开正确的结论和观点,同样无法准确地归纳考察的情况、事实和典型事例。在考察报告中,议论成分明显地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叙述成分只是对结论和观点起着配合作用。

三是语言和材料客观准确。考察报告选词平实准确,用语质朴自然,基调庄重严肃,措辞讲究分寸。它既不同于以说明为主的解说词和简介材料;也不同于描绘性情感性较浓的事件通讯或游记散文。在材料的选用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应是经过当地核实和确认的数据;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应是真实的、新鲜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事例,不允许使用道听途说的有水分的材料。

二、考察报告的基本结构

在外观结构上,考察报告有标题、正文和落款。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关于赴海南经济开发区参观考察的情况报告》。也有的标题略去事由,直书《参观考察报告》、《出国考察报告》等。落款一般写“××考察团(队、组)”,也有的在落款中标明考察人员的姓名。落款之下写年、月、日,一般不加盖公章、私章。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6)

表现、精神状态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试用期干部以及市派挂职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依据考核情况,对班子和干部进行量化评定,分类划档,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设意见,使班子整体

功能明显增强,思想政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

二、考核对象

1、重点考核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法、检、公”三长(公安局含政委,城区为“法、检”两长,下同)。对其他处级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2、至2009年底试用期满干部;

3、市派挂职干部。

三、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20*—2009年度班子建设情况和发挥职能作用情况。按照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对党委班子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方向

、科学决策、改革创新、维护稳定、党的建设、选人用人、团结协作、反腐倡廉、完成重点工作(班子重点工作由考核组征求本地意见后确定,下同)等9个方面;对政府班子的考核,主要包括大局观念

、推动落实、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行政效能、团结协作、反腐倡廉、完成重点工作等9个方面;对人大、政协班子的考核,只进行总体评价。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20*—2009年度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对党政正职的考核,分为政治坚定、执行民主集中制、道德品质、工作思路、统揽全局、精神状态与工作投入、

抓班子和队伍建设、维护稳定、履行职责及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廉洁自律等11个方面;对党政副职的考核,分为政治坚定、坚持原则、道德品质、团结合作及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精神状态与工作

投入、履行职责及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廉洁自律等9个方面;对人大、政协班子成员及“法、检、公”三长的考核,只进行总体评价;对谈话了解的干部,掌握工作情况,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重点考

核。

3、试用期满干部考核,主要考核任职试用以来在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的情况,是否具备正式任职条件。

4、市派挂职干部考核,主要考核挂职以来在工作表现、参与决策、组织协调、团结协作、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6个方面的情况。

5、县(市)区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测评,主要对党政班子在“驾驭全局、科学发展、开拓创新、执行落实、沟通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六个能力,“刻苦学习、争先创优、求真务实、联系群众、清

正廉洁、民主集中”六种作风方面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四、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委于11月19日至12月20日组织实施。

(一)准备工作

考核组于11月18日,与各县(市)区进行联系,提供相关材料,指导做好考核前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参加测评人员对本次考核工作方案、考评标准及建设意见进行学习;形成党政班子总结及领导

干部、试用期满干部、市派挂职干部述职材料,对总结及述职材料内容要求、网上述职办法及参加测评人员查阅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形成能力作风建设年开展情况的总结;形成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干部

廉政鉴定材料;准备好考核对象、参加测评人员名单和其它工作。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在年度总结前,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分班子的不同职能及任职岗位和分工不同,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逐项对照考核内容要求,撰写班子工作总结及个人述职报

告,并对个人年度工作档次做出自评。试用期满干部及市派挂职干部也要依据考核内容,形成任职、挂职以来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二)公示

考核组于11月19日,通过党建网、电视台、报纸、张贴公告等形式,将考核有关情况在县(市)区公示,具体公示内容:一是考核工作方案、考评标准及建设意见;二是县(市)区20*年及2009年前三

季度主要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三是考核对象名单;四是参加测评人员名单;五是网上查阅总结及述职材料地址、时间及相关事项;六是考核组成员名单、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考核组要明确专人接待群

众来信来访。

(三)网上述职

11月20日,各县(市)区将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及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在本地党建网上进行公示,并由各地通知参加测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查阅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及领导干部述职材料,全面掌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情况,为参加测评和谈话作好准备。

(四)考核

1、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考核组到县(市)区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议,由县(市)区委书记主持,考核组长讲话,参加测评人员同时填写年度测评票、试用期满干部民主测评票和开展“六个能力、六种作

风”群众满意度测评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干部和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同时征求对试用期满干部正式任职的意见。参加测评人员:县(市)区四个班子领导成员

、其他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A层面);从县级四个班子正职领导岗位退休的老同志、近三年从县级四个班子成员及其他县(处)级领导岗位退休的老同志(B层面);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直属

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和街道党政正职(C层面);驻地中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D层面);来自基层的县(市)级“两代表一委员”各10名(E层面),具体人员可由考核组从有关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测

评结果要按照上述层次分别统计,重点掌握A、B两个层面测评票的填写情况,“两代表一委员”的测评结果供考核组参考。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测评,分为总体评价和单项评价两个方面(人大、政协班子及成员和“法、检、公”三长只进行总体评价),单项评价内容与考核内容相同。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单项评价意见

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定。领导干部总体评价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单项评价意见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评定。试用期干部评价意见按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定,是否同意正式任职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意见。“六个能力、六种作风”群众满意度总体评价和单项评价意见按好、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

次进行评定。

2、个别谈话。谈话主要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成员、“法、检、公”三长、试用期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发挥作用、团结和谐、廉政勤政、群众威信等情况,要重点听取党委主要

领导和离退休正县级老同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价。谈话提纲主要包括班子及干部在执行上级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思想作风状态、重点工作、团结合作、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质量是否符合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廉政建设、综合形象、群众口碑等方面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推动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预告提前一至两天发给参加谈话人员。

对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谈话中要进行了解各方面情况,存在比较突出问题的重点考核。

对市派挂职干部,重点同四个班子主要领导、组织部长、分管领导及工作中联系紧密的领导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谈话人员范围:县(市)区四个班子领导成员、其他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A层面);从县级四个班子正职领导岗位退休的老同志(B层面);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副部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和

街道党政正职(C层面)。

3、延伸考察。对“法、检、公”三长及区分试用期满干部的不同任职情况,要在面上考察基础上,到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延伸考察,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以及存在不足和问题

的情况。延伸考察包括考察预告、会议测评、个别谈话等程序,参加会议测评人员范围为被考察单位全体机关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谈话人员范围为被考察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

要负责人。

此外,考核组还要通过查阅资料、调查核实问题等形式,了解考核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同时对考核的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印证。

(五)综合分析,认定考核结果

1、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组重点依据20*年度及2009年前三季度县(市)区主要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考虑县(市)区的发展状况,同时对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兼顾民意和公论,

对照去年年度考核中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综合评价,特别是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分析一年来的变化和情况,参照其它涉及“一票否决”的内容,按照考评标准,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分别进行量化评定

和分类划档,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评定,以年度主要责任指标考评、本地民主测评、考察组评分三方面为量化打分依据,按40:30:30的权重计分(人大、政协班子以本地民主测评、考察组评分两方面为综合评定依据

,按50:50的权重量化计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分类划档;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定,以本地民主测评、考察组评分两方面为综合评定依据,按50:50的权重量化计分(“

法、检、公”三长以本地本单位民主测评、考察组评分两方面为综合评定依据,按50:50的权重量化计分),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分类划档。

2、能力作风年活动开展情况。考核组以“六个能力、六种作风”群众满意度测评为综合评定依据,根据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是否达标。

(六)考核情况汇报

考核组在认定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形成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民主测评情况,试用期干部的表现及是否同意正式任职的意见,市派挂职干部

的工作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方面。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分别向部长办公会、市委主要领导、市委常委会汇报考核情况。

(七)市委讨论研究

市委常委会议对县(市)区考核情况进行集体研究,评定班子和干部考核档次,研究具体调整建设意见。

(八)情况反馈和结果运用

考核组依据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意见,形成考核情况反馈材料,并根据不同班子和干部实际,由主管副部长、干部一科、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集体反馈,“法、检、公”三长

、试用期满干部由县(市)区委主要领导代为反馈。对评定为优秀档次的班子和干部要在全市通报表彰,干部优先列为提拔重用对象;对评定为基本称职档次以下的干部,除区别情况给予警告以及免职

、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外,实行待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或通过竞争、比选重新上岗。

五、有关要求

1、要摸清实情。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科学安排,规范操作,准确把握班子情况和干部的德才表现,尤其在谈话过程中要谈细谈实,善于捕捉信息,发现问题,掌握实情,防止考核失真失实。民主测评

和个别谈话参加率均应达到85%以上。

2、要坚持标准。市委组织部依据本方案制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标准及建设意见》,明确考核分类划档的依据,各考核组要严格依此执行,不能随意更改、擅自突破,打人情分。对班子和干部的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考察工作,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表现情况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调配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

(四)全面准确、注重实绩;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六)依法、照章办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察。领导干部的考察主要是任前考察。干部提拔任职和平职(级)改任(或交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

干部的日常考察,试用期干部期满考察,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及其他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察内容

第五条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主要包括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即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表现和情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三)工作作风

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实干精神、吃苦精神的表现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等。

(四)工作实绩

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和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

主要包括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情况;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有关部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六)干部的潜能

主要包括适应能力;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能力;系统思想和全局观念;知识面及学习运用新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应变能力;进取心和创新精神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

在考察工作中,根据上述考察内容,按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对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还要重点考察其党性修养、政治意识、全局观念、宏观驾驭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民主作风、决策能力等。

第三章领导班子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察主要是定期考察,一般在届中和届末进行。

第八条领导班子考察由组织(人事)部门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考察组。

(二)考察预告。考察组深入各单位考察前1至2天,在被考察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为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的方式方法、考察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三)商定考察具体方案。考察组与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研究、商定考察的任务、方法、步骤、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时间安排等具体做法。

(四)召开考察动员会暨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大会。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分层统计分析。

(五)考察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

(六)反馈考察情况。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综合情况,向被考察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并共同酝酿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七)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四章任前考察的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九条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确定考察人选或在下级党组织呈报干部提拔任职意见后进行任前考察。任前考察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考察前准备;

(二)考察预告;

(三)实施考察;

(四)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向考察组派出机关汇报。

第十条考察前准备

(一)确定考察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二)拟定考察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座谈范围、工作时间等。

(三)收集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一票否决的情况、群众来信来访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核准其出生、参加工作、入党和任现职的时间;核准学历(包括入学和毕业时间、学校和专业、学习形式等)、工作简历等。

(四)审核呈报单位领导职数、呈报对象的资格、以及呈报的任免材料,填写《干部任前监督表》征求干部监督科室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十一条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1-2天,采用《考察预告通知》或召开会议通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座谈范围、座谈地点、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的,考察预告的内容不包括考察对象及其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正职人选的考察谈话对象应扩大到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县市区直部门主职和乡镇党政正职。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县市区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或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县市区纪委副书记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参照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成员人选的考察执行。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考察,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对无党派人士和派干部的提拔,还应请同级党委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有关党派负责人介绍情况和意见。

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考察范围。

科级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前考察,考察组根据需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谈话范围和对象。

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对平职(级)改任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可视情况进行推荐,或点名征求意见。

个别谈话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察内容,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

在与党委(党组)成员个别谈话时,要注意了解党委(党组)会议研究时的情况,重点听取其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和任用意见。

在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个别谈话时,要把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平时掌握的一些具体问题和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了解清楚。根据需要,可由纪检(监察)部门提供有关文字材料。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按照个别谈话范围执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

(三)民主测评。任前考察的民主测评情况可利用年度考核情况。也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五)查阅资料。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评议、民主推荐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述职、年度考核、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重大事项报告表、收入申报表等。要注意运用已有的实绩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成果,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

(六)专项调查。对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同时,向考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向干部本人反馈情况,可在考察组综合座谈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后进行。反馈的主要内容是,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中了解的考察对象的优点、缺点和不足及希望和建议等。反馈意见以口头方式为主。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考察对象和需要经派出考察组的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的,应在考察后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通报情况,交换意见。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做出公正评价。并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进一步听取和交换意见。

实行差额考察的,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考察机关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五章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察材料。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简要评价及分析排队;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会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做到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

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

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用于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考察材料,落款应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其他考察材料以任前考察为准。

第二十一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工作结束后,应将确定考察对象的上报材料、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专项调查报告等材料集中,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察机关、考察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察机关,即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三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考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单位抽调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或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七章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察机关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织、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问题,做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

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

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

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考察机关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

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

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干部呈报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考察机关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

向组织隐瞒自己的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

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及地域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考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组成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附则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8)

一、乡检室建设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乡检察室的设置,经历了设立――撤销――重建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不同的农村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农村司法需求。当前既然决定重设乡检室,那么在设立初期应当理清以下问题:

(一)乡镇检察室的功能定位

从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乡检室的功能定位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办案型、服务型和综合型。办案型乡检室主要根据《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自侦案件的举报、立案前的初查及立案侦查,相当于一个“小自侦局”;就我省已经设立的乡检室,从开展的工作来看,最典型的是通海县杨广乡镇检察工作站,该站已发现职务犯罪线索2条,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件。服务型乡检室主要是充分发挥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协助派驻院相关职能科室做好检察工作,接待当事人的申诉、进行法律宣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等,主要起到服务、协调的作用,相当于协助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在辖区内做好服务工作;最典型的是弥勒县派驻弥阳检察室,自设立以来,深入村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100余次,有效化解矛盾10件,妥善处理集体上访和2件80余人。综合型乡检室则将办案型和服务型检察室聚于一体,相当于一个“小检察院”最具代表的是会泽县派驻者海检察室,自设立以来,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件11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11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访300余次,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16次,接待群众来访38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48次,开展法治宣传17次,走访80余个社区、村组,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11起。

通过总结分析乡检室开展的工作,大部分系服务型检察室,这与高检发政字[2010]95号文件规定的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工作职责一脉相承。因而将乡检室的功能定位于服务型检察室较为客观现实。就办案型乡检室而论,一要接受派驻院的直接领导并对其负责,二要接受院自侦部门的业务指导、账款赃物搜缴等统一管理,不利于乡检室本身优越性的发挥。综合型乡检室,一要协助好派驻院各部门开展好服务工作,二要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缓解群众告状难,将干群矛盾化解在基层,三要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侦查,就现有的检察室人员配置,既要办案,又要化解矛盾纠纷,难以实现。而中央重设乡检室的初衷就是为民排忧解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为派驻院充分发挥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服务型检察室运作机制来看,能直接接触一线群众,直接参与乡镇制定重大事项,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派出所办案、司法所社区矫正、法庭审判工作比较了解,相比派出院各职能部门,容易监督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部门的执法、司法活动,容易贴近一线群众了解涉农补贴用在何处,相比自侦部门更容易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使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不走过场、不做摆设,主动与辖区各派驻单位座谈,深入一线群众中去走访,切实履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刚性和威信。

(二)人财物的配置

从已设立的乡检室来看,解决人财物的配置,是当前急需考虑的问题。第一,乡检室设立,经费支出、人员编制、交通工具等需要增加。而乡检室基本建设、办公物品购买等办公经费无法纳入财政预算,这些增加的经费支出关靠派出院自身解决难以实现,特别在经费保障不充裕的偏远地区显得更加困难;第二,已建立的乡检室,大部分无独立的办公用房,通过借用当地政府的办公用房来开展工作,所以有的乡检室没有宣传栏,没有举报信箱,甚至有的乡镇检察室仅在门口挂了块牌子,平时大部分时间办公室都关着门,更别说开展工作了,与同级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开展的工作相比,俗称“有皮无肉”;第三,在人员配备上,乡检室的干警必须具备独挡一面的能力,才不至于在离开院领导的情况下,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选人用人上,应当用能独立开展工作的青年干警。但就目前,我省基层检察院人员断层严重,人才处于青黄不接,如果在办案人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还抽调青年骨干到乡检室锻炼,会直接影响派出院检察业务的开展。

二、云南省乡镇检察室建设基本情况

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检力下层工作的指导意见》和《2011年政治工作要点》等文件,为社会主义“三农”服务成为检察机关新时期的历史任务。因此,各地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先后建立乡检察室、工作站等,积极探索向乡镇延伸检察职能的路径。目前,云南省检察系统挂牌成立乡检室115个。在实践中,这些乡检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松散。因此,各地应当对乡检室建设的可行性进行反思,设置不能“随大流”,“赶时尚”,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县的客观实际,决定是否有建立的必要,否则,建立乡检室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院,注定只能是个“空架子”。就大理州各县市设立的乡检室来看,通过内网和互联网都可以查阅到,挂牌成立时宣传比较热烈,但成立后的工作开展却“默默无闻”,能查阅到开展工作的宣传情况基本可以忽略,把成立乡检室成为一种“摆设”,甚至有的基层院从挂牌成立到现在,总共下去工作的时间还没有一个月。就照这样,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不但难以实现,而且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威信。就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工作职责成为“软任务”

乡检室的职能定位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更好的服务民生。而从已建立的乡检室开展的工作来看,在服务方式上,大部分乡检室只是被动的协助派驻院开展业务工作,甚至没有开展工作,工作的主动性差、独立性不强,其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触角的优势。目前在没有具体的法律明确乡检室扩充工作职责的情况下,乡检室只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等一些“软任务”,这与派出所、司法所、派驻法庭相比,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的“硬任务”。加之乡检室开展工作一不纳入考核,二不规范管理,三不主动出击,难以实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层的愿望。乡检室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成为多数乡镇干部的共识。

(二)内部管理出现“空档”

从对乡检室的管理来看,基层院对其管理比较松散、缺乏规范,成为管理“真空”。有的由反贪、反渎部门负责人代管;有的由办公室、检委办负责人代管,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管理部门。在人员的管理上,大部分乡检室人员为兼职,大部分时间还是在派出院工作,而无法顾及乡检室工作,最多每周下去一次,被当地派出机构人员形容为“蜻蜓点水”,相关制度对乡检室建设如何进行规范管理尚不明确。这种管理上的“空档”,严重制约了乡检室健康有序发展。

(三)考评机制缺乏

就目前的考评机制,上级院和本院未将乡检室的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各基层院处于应付式的设立乡镇检室,更多的精力仍然集中在本院各部门的考核工作上,而对乡检室的管理和考评,涉及较少,使乡检室的设置成为一种“摆设”。甚至部分领导认为乡检室反正未列入考核范围,工作是否开展,并不影响全院的考评。就这样,思想认识的偏差、考评机制的缺乏、管理上的不到位,使乡检室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自身优势的发挥。

三、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可行性模式

(一)直接派驻型

直接派驻型是指基层院通过设立乡检室,由专门的人员独立负责检察室的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延伸法律监督的新平台。就云南省为例,已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均为直接派驻型。一般采取设立一个乡检室,管辖周边二至三个乡镇,代表基层院在辖区内开展法制宣传、职务犯罪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派驻情况基本与“两所一庭”相协调。

就云南省基层院目前的情况,不宜都采取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一是人员配置不足,难以实现派驻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二是青年干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高,甚至有不少干警不愿到农村开展工作;三是各院都在实施“两房”建设,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而乡检室的运行也需要花费很大的开销,会增加院内的资金压力。因而,基层院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检察室建设的利弊,否则建设过广、过滥,注定只能成为摆设的“花架子”。有条件的基层院设立直接派驻型乡检室,派遣专人负责开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充分授权乡镇检察室,赋予它工作的“硬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独立性。否则,如果还是局限于目前工作的“软任务”内,没有明确的监督任务,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就没有派驻乡检室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因此,直接派驻型乡镇检察室建设应从接受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等工作,扩充到受理刑事立案监督、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中去,并协助民行、侦监、监所部门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但不承担以上部门的交办案件;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自侦部门报送,禁止自行初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配合自侦部门进行初查、立案等工作。同时,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行部门将面临新的工作压力,乡检室应充分发挥接触一线群众的优势,加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引导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权益受损时,合法地运用检察监督手段进行救济,减少涉法。

(二)间接派驻型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 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 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 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10)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因土地征用、拆迁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迁村并点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等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薄弱环节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建设新农村示范镇过程中的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笔者通过派驻各街检察室工作经历及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律意识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二)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抓好相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对主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村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发现涉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迅速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及时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四)是深入分析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积极研究防治对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宣传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预防破坏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村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良好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权利。

二、以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切入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全面铺开前,检察工作室根据日常巡回检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相对复杂的有关镇街进行深入的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当地群众思想状况和社情民意。同时,检察工作室、反渎职侵权、反贪等部门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共同分析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和重要岗位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为有利于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动态的基础上,制订出监督预案:(1)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情况异常复杂、引发矛盾异常激烈,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列为重点监督对象;(2)把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情况相对复杂、引发矛盾相对激烈,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列为巡回监督对象;(3)把能够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村列为了解掌握对象。针对少数村可能出现阻挠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聚众闹事妨碍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等突发性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前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项应对措施做细、做扎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期间,检察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受理村民对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为维护正常的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过程中以、贪污、贿赂等手段破坏新农村示范镇建设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查明确属被错告、诬告的人员,及时进行澄清,依法维护受诬告、陷害者的民利,同时加强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联系沟通,为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服务和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报告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把在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为有关部门解决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结束之际,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室要综合分析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情况,分析当前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撰写出调研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要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顺利进行,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二要做好利益分配,公开透明,保障村民权利;三要严格占地补偿分配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绝利用亲属关系谋取私利,确保分配公平公正;五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顺利。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以各镇街成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要深入基层,才能服务基层,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各镇街成立的检察工作室不仅有利于贴近、服务农民,扎根农村,及时为农民排解矛盾,从根源上解决矛盾,而且可以与镇街各部门配合,做好各项法律宣传工作,协助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协助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服务;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协助开展案件和解,化解矛盾纠纷;协助了解反馈检察人员及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在各镇街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和、司法、调解、综治等部门的通力配合下,积极开展受理群众举报、接待群众来访、加强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项法律监督服务工作。(2)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分流上访人员。前文所述,当前村民上访率呈现上升趋势。部分村民的上访事项属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但其由于不懂法、不信法而去政府办公室上访。这样,一方面占用了部门的资源,另一方面该事项不属于部门的权限,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引导上访人员,便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也使上访村民了解检察机关的职权,正确疏通上访事件。(3)加强与公安基层派出所的沟通,监督基层派出所的工作。基层派出所是当前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部门,当农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基层派出所。因此检察机关加强与基层派出所的联系,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走访派出所的方式,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调,一方面有利于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通过信息互通,及时了解各镇街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状况等。(4)定期到各镇街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检察机关在各镇街农村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法律服务站,组织相关部门的干警,向农民讲解法律问题、解答相关事项,以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进而做到提前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同时,部分农村村民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了解相对较少,检察机关可以借此深入群众,大力宣传检察职能职责,增强检务透明度。(5)与农民建立帮扶关系。检察机关应该深入农村,与农民建立帮扶关系,从而进一步了解农民的心理状态、生活水平、相关诉求。从而使农民接受检察人员,相信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和各镇街建立帮扶关系,深入到农村,帮助困难农民,进一步了解农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找到矛盾的症结,对症下药,服务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6)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检察室这个平台,积极开展建设新农村示范镇过程中的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农村示范镇建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新农村示范镇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新农村示范镇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派驻各镇街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载体,是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维护和谐、保障民生的新途径,是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向基层延伸、向群众延伸的新探索。特别是在新农村示范镇建设中,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56

派出所综合考察报告篇(11)

一、强化考察措施,促其自觉改造。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是对原判刑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有条件的不执行。有关单位及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缓刑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必要的考察措施。要建立得力的帮教组织和严格的劳动、学习、汇报、外出等考核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缓刑犯一般具有忏悔、感激、进取等有利于改造的积极心理,应该利用这种心理,因人制宜地实施帮教,引导他们深刻地反省自己,挖掘犯罪的根源和危害。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纪观等方面,帮助他们克服消极心理,实现犯罪心理从量到质的根本转变。另外,要注意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在所调查的缓刑犯中,文化层次一般都比较低。应该给他们提供一定的文化补习和技术培训的机会。通过文化技术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使他们调整认识角度,扩大知识范围,转变社会态度,矫正不良品德。

二、创造改造环境,加强群众监督。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否需要执行的问题。所以,是给缓刑犯创造必要的改造环境,把他们置于方方面面群众的监督之中。一是尽量安排缓刑犯工作。企事业单位一般帮教能力比较强,所以,在本单位接受考察是较为有利的。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关单位应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以改造罪犯、造就新人的高度责任感,对缓刑犯的工作安排适当优先。二是对缓刑犯适当限制。对缓刑犯的考察具有法律强制性,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保证罪犯接受考察的连续性,一般不应准予缓刑犯调转工作;对缓刑犯外出要加以控制,特殊情况,应报请公安机关批准;缓刑犯迁居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提出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区辖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三是各方面协调配合。缓刑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帮教工作。

三、落实政策,实行同工同酬。

缓刑犯实际存在的困难不帮助解决,就会失去思想转变的条件。在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的同时,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在工资待遇的掌握上应适当从宽。缓刑犯回到单位后,一般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一般低于原工资待遇,已体现了对他们的处罚。一些缓刑犯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育的年幼子女,如果仅发给他们个人的生活费用,不利于他们家属生活的稳定,也不利于他们本人的改造。因此,对缓刑犯实行同工同酬,至于各种政策性补贴,则均应一视同仁。

四、开展延伸服务,发挥缓刑作用。

对那些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有诸多积极作用。为发挥缓刑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在宣告缓刑时适当考虑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是否有较好的客观改造环境。对罪犯所在单位和居所地考察能力较差、治安状况不好的,或者罪犯暂住本地谋生期间犯罪的,要慎重适用缓刑,可以在幅度刑内从轻判处实体刑。在宣告缓刑之前,要征求罪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意见,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单位或基层组织认为不适于缓刑的,一般也要慎重判处。对缓刑犯进行考察,是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法院在宣判后,除把刑事判决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外,还应同时送达罪犯所在单位和住地派出所,并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法院内部落实考察责任制,实行“谁主审谁负责”。主要任务是指导有关方面落实考察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罪犯所在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联系,接触罪犯家属和本人,进行回访考察,填写考察档案等,协助解决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会改造效果的提高。法院要有计划地召开缓刑犯法制教育会或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汇报会等,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促进缓刑犯学法、懂法、守法,有效地发挥缓刑作用,尽可能地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