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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5 13:17:05

消防行政论文

消防行政论文篇(1)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消防行政论文篇(2)

关键词:保险、消防、防灾防损

危险与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与消防是现代社会预防和减少危险损害主要的社会化防灾机制,危险是保险与消防存在发展的前提,商业保险通过危险财务转移获取商业利润,消防通过危险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都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可是当前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的改善却远远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据统计,全国保费年收入1980年的64亿元到2002年入3053亿元,人均保费(保险密度)237.6元,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险深度)为3%;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从2000年的3373.9亿元,仅两年就达到了6494.1亿元。保险业成为增长最快的行业,获取得了最大的利润。

同样作为危险管理手段,保险与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特别是如何推动消防安全工作发展,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途径来实现。

一、国家应当征收消防税,为消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消防经费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预算拨款,政府负担很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缺少经费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除了政府拨款外,都向保险企业和个人征收消防税,消防经费充足,社会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为朝阳产业,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按照现行税法,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保险企业的各种优惠,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并不征收消防税。“洋保险”即将以雄厚的资金实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运作方全面进入我国市场,可以预见:“洋保险”不但会抢占保险市场份额,还将获得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门危险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实质上是“洋保险”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经营风险获得的,这种结果对国家、对内资保险企业都是不公平的,对整天忙于防火灭火,时刻与危险战斗的消防部门来说,更是无法接受的。

我国应当调整税收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向商业保险企业征收消防税,税收收入专门用于补充消防经费。方法之一可以根据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增长迅猛的实际,将消防税作为固定资产税种之一,加以征收。办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国家实行的33%的单一企业所得税率,进一步细化所得税率,统一中外保险企业税率,征收保险企业所得税,其中包含消防税或者消防附加税。方法之三是对火灾保险险种收入征收消防税(属于营业税税种),适用单独的税率。通过上述办法,完全能够逐步解决国家消防经费的困窘。

二、商业保险企业要进行产品创新,实现保险产品保障无缝隙。版权所有

产品创新是推进、培育和繁荣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这个核心,针对消防工作的重点,开发新的火灾险种。

我国目前举办的财产保险是传统的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综合保险,把火灾及火灾以外的风险直接列入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也可以考虑设立单独的火灾保险险种,将火灾以外的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第三者责任险、水渍险等危险列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责任虽然相差无多,但在险种经营上会更灵活,投保人可针对自己需要选择保险产品。

在西方国家公众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企业的主要业务种类,很多国家对责任保险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如:汽车责任保险。但在我国,公众责任险特别是场所公众责任险发展缓慢,很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条件简陋,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往往无力赔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灾害救济的负担。近几年来发生的新疆克拉玛依友谊宫、河南天堂歌舞厅、焦作上,北京蓝极速网吧等特大火灾事故,足以为戒。

为减少火灾的危害,国家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成立专门的火灾保险公司,专门经营火灾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应当开发新的场所责任险种,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险、娱乐活动火灾公众责任险、展览会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同时,针对公众聚集场所伤亡大、赔偿难、变动频繁等特点,在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二款,建议在修改《消防法》时明文规定。

三、商业保险企业要充分发挥防灾防损的职能

在《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合同》都有防灾防损的规定,不仅是保险的职能,也是保险企业的产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防灾防损职能在保险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于国外许多企业购买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从保险公司获得有关灾害事故的专业指导。

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而保险企业作为营利性机构,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门,必须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做得好,其利润就会增加,这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入世后,“洋保险”进入中国市场的冲击不可低估,保险企业不具备与洋保险拚费率的实力,这必然迫使我国的保险业注重完善和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功能,才能与国外的保险公司竞争,也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树立预防为主的消防安全观念。

但是,近几年,一些保险企业不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例如:不考虑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只要交钱就承保;防灾费用于消防装备和宣传方面投资逐年减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现象时常出现。保险企业要克服“重保费、轻消防”错误观念,主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重点要积极开展做好以下几项:

首先,要积极参加社会消防工作,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主动参加或者组织各类消防宣传活动,将防灾防损费用真正用于消防,补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资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认真进行防灾检查,参与抢险救援。对被保险人要经常进行防灾防损检查,不断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其克服“重保险、轻消防”错误观念;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要与消防部门一起组织抢救财产,提高便利,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三,要将防灾防损真正贯穿于整个保险经营活动。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明确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义务;在保险费率的拟定上,根据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区别对待、浮动费率;承保前要对保险标的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保险监管和消防部门要共同扶植发展保险公估人。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辅助服务机构,将越来越发挥很大作用,从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火灾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在消防工作改革过程中,消防部门也可以委托火灾保险公估人实施火灾原因调查、损失统计、计算等工作。火灾保险公估人也可受保险企业委托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火灾理赔,参与保险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

在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美国的损失管理服务公司(INALossControlServices,Inc.)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包括火灾在内的危险管理咨询,依据自身在危险控制方面的专业优势,对企业做出深入的调查,估测存在的潜在危险,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或者设计新的方案。美国还有一家名为FM(FactoryMutual)的防灾科研咨询机构,拥有2000多名技术和科研人员,拥有全球最大的火灾试验馆和设备齐全的检测中心,用来为美国三大工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只有通过FM的标准,才可在三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低费率、高赔付的好处。目前,随着通用、摩托罗拉等大公司来华建厂,FM的业务已经延伸到中国。这种立足于主动预防灾害事故的保险机制,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五、相互联动、信息共享版权所有

对参加投保的企业,保险企业要建立资料库,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在防灾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时报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保险企业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门要改革目前火灾损失计算和统计方法,制定科学、准确的火灾损失计算标准,既方便当事人主张财产权利,又便于开展保险企业理赔。同时,要将火灾情况与保险企业共享,便于保险企业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进行分析、研究,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减少保险企业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保险学》,张洪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消防行政论文篇(3)

1.1 消防行政执法力量明显不足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直由消防主管机关“单枪匹马”完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公共聚集场所的数量和规模急剧增加,而消防公安机关的数量和规模却没有相应增长,造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规模上的不对称。由于消防公安机关力量有限,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难以覆盖全部管理目标,部分公众聚集场所游离于管理范围之外,造成漏管和失控现象。同时,庞大的工作量使得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疲于奔走,身心极度疲劳,管理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工作效率不高。

1.2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公众聚集场所多为服务产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通常表现为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主要存在于文字之上,成为应付消防检查的手段,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消防防范措施流于形式,得过且过;消防设施、设备老化、故障、没有正确使用等。同时,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人流量大、设施多样,结构复杂的特点也使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困难,比如因为管线暗敷,维护空间狭小等都使得维护管理难度加大,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公众聚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意愿。1.3 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行政管理机构撤销合并,剩余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防安全管理领域,消防公安机关一直处于单打独斗状态,缺乏和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很好的配合。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日趋多元化,消防管理复杂程度不断上升,单单依靠消防公安机关的力量难以保证消防管理和防火监督工作效率。

2 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2.1 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重点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针对当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种种消防隐患,消防机关要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做好宏观控制,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做好公共场所工程消防安全审查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原材料防火等级等方面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把好工程消防安全关。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抽检工作。在抽检过程中要严格做好记录,保证一切行为可追溯,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定行为坚决依法处置,通过对部分单位的检查处理达到强化整个行业乃至社会消防安全状况的目的。

2.2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当前行政体制改革、执法部门权责交叉减少,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在负责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审查,消防监管机构持续精简的情况,消防公安部门要把消防管理工作的重心由准入审批调整到日常监管上来,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同时,由地方政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形成由消防公安机关牵头,质监、卫生、工商、税收、文化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体系。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利用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从各自分管领域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依法进行规范与约束。建立消防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消防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除消防公安机关外,其它工商、文化等部门也要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从而形成管理合力,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效率。

消防行政论文篇(4)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

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消防行政论文篇(5)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消防行政论文篇(6)

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 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 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 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 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 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消防行政论文篇(7)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

2、

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

3、

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

4、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1、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

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

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

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

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

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

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

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

消防行政论文篇(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人口的飞速增长,城镇化进程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截至2013年,中国城镇化率超过53.75%,拥有6.9亿城镇人口。2014年3月16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提出,将城镇化建设要求和战略布局提高到了新的层次,即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消除城乡二元化,实现农业人口市民化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统筹规划发展原则。新型城镇化大背景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化、社会化、多元化,过去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我国依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构建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体系化、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在现行消防工作体系中,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统领全局消防工作,这里的“统一领导”并非只是抽象的领导,《消防法》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具体的职权做出了详细的职责划分 。但由于《消防法》中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履行职责需要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地方政府在实际履行消防职责时打了折扣。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十分重要,消防规划落实、消防设施建设及基层消防体系建设都需要政府来主持开展工作,尤其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更迫切的需要政府对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进行规划与领导。本文从地方政府的消防管理职权入手,结合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消防管理新挑战,分析现今消防管理存在的困境,提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以政府主导来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对策,为城镇化消防建设提供理论的参考。

一、地方政府消防管理职权分析

现行《消防法》赋予了地方政府规划公共消防设施、督促消防机构执法、指导建设基层消防监督力量等三项领导管理职能。

1.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级政府对于其辖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负有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及时维护更新的义务。地方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对于列入市政规划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保障其落实到位,消防设施、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指导建设基层消防监督力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消防监督主体,直接管理基层消防工作,涉及到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制定火灾预案等基层消防工作。依照《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应当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升其理论水平,并对其负责的防火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3.督促消防机构执法工作。政府作为监督主体,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消防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执法机关的执法过错及不作为行为,并建立落实严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督促其整改。

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消防管理难题

(一)城市消防规划不完善,消防设施建设滞后

城乡消防规划由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然而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存在规划制定滞后于城市发展现况,规划落实受阻,消防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的问题。随着城市面积的急剧扩大,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普遍滞后于城镇的建设,并未随着城镇的扩大及时编制新的消防规划。 部分地区虽然编制了消防规划,但由于地方政府预算协调不一致、土地权属混乱等原因,导致消防规划实施不到位,规划仍停留在文本上。在城镇化过程中,不少城郊的乡村被吸收并入城市,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土地权属混乱,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国有土地并存,在此类地区市政规划难以落实,村民多数自建房屋,公共消防规划更是无法落实。财政预算不足也是规划落实难的一大原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欠账过多,城镇消防站数量不足,消防水源建设相对滞后,消防车道狭窄,消防装备落后,达不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政府在消防规划中提出的建设方案,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给消防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消防机构监管存纰漏,工程审核验收不严格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消防机构在行驶监督管理职权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保障经济发展需要,放松监管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工建设建筑工程前,须将设计文件交由消防机构审核,在施工、验收等过程也须全程接受消防机构监督。对利于当地城镇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政府通常要求对其予以照顾,放松对其监管要求,没有严格依照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甚至出现未审先建的现象。由于监管力度的减弱,导致新建的建筑工程出现不少消防安全问题,甚至造成无法根除的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二是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小,单位、个人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威慑。罚款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较常使用的一种处罚方式,《消防法》中罗列了比较详实的具体适用事项,大部分违法行为通过罚款进行处罚。然而,《消防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额度为三十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房地产商、大型企业来说,构不成威慑。因此,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难以通过处罚进行遏制。

(三)城镇防火监督难落实,安全责任制缺失

城乡结合部、农村的防火监督、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一直存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现行《消防法》设立了城乡二元化的消防管理机制,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城镇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有:指定主要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派出所作为第四级消防监督主体负责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与居委会并无实际的执法权,大部分工作停留在指导及宣传层面,对于城镇社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制止。城镇地区派出所由于管辖区域较大,警力有限,多把工作重心放在刑事、治安案件管辖上,对防火工作并不重视。城乡结合部、农村防火监督管理还留有较大空白,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三、探索和创新公共消防管理工作对策

城镇化建设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内容的社会及经济演进过程,需要由政府统筹规划,多部门机关协调配合,才能和谐发展。公共消防管理工作也是如此,针对城镇化建设带来的新挑战,需要由政府领导,充分履行政府职权,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众对消防安全的需要。 然而,由于《消防法》中没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导致地方政府在消防工作中出现责任落实不到位,乃至出现失职或不作为等现象。因此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所带来的难题,消防工作要打开新局面,必须在政府管理职权上下功夫,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创新管理方式。

(一)落实消防规划,及时跟进城镇化建设脚步

针对新型城镇化的特点,地方各级政府在编制消防规划时,一方面应结合本地实际消防需求,考察论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部署城镇消防力量;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财政承担能力,编制合理消防规划,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时,及时落实消防规划,确保预算充足,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针对规划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采取将消防规划落实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评项目之中,由上级政府负责监督,对于不落实消防规划的部门领导人进行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也应参与监督,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若当地政府仍不作为,应向上级消防机构反应情况。针对因消防规划落实不到位,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情况,应对地方政府的规划负责人进行追责。

(二)加强地方政府对消防工作监管力度,督促火患整改

对于未审先建的现象,地方政府应严格依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加强消防监管力度,完善对消防工作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整治、源头管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积极协调推动下,建立消防工作联动运行机制,各部门严格把关,非经消防审核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经存在的火灾隐患,实施挂牌整改制度,由政府牵头督促火灾隐患整治,并定期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跟踪回访,建立追责制度,确保火灾隐患整治清除。对于乡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自建房屋火灾隐患,应当进一步落实“网格化”消防责任制,将各个村、镇、街道细分为网格片区,夯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基础,通过固定责任人,固定工作任务,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建立社会化巡防体系,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以每一个“网格”的安全来保证大局的安全,以每个场所的安全串联全局的安全,确保消防动态监管到位。

(三)建设城镇体系化消防管理制度,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水平

消防行政论文篇(9)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自开通以来,及时消防工作动态,引导人们查找和消除身边的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主动与网友开展交流互动,积极回应合理诉求,在消防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方便快捷的联系与沟通的桥梁,成为消防宣传的有力平台,成功入围全国政务微博百强。

一、微博是消防宣传的良好途径

长期以来,各级各地消防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旨在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社会火灾防御能力,减少火灾危害,为保卫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依然比较薄弱,据最近一次的调查发现,安徽公众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得分为64.23分,仅仅迈过及格门槛。[1]日常生活中,重经济建设轻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火灾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同滞后的消防安全工作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消防宣传任重而道远。

与此同时,原有的消防宣传形式日渐式微。2003年,各省级消防报纸杂志不再公开发行,自有消防宣传平台缺失,面向社会的消防宣传依托新闻媒体,但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宣传系统性、连续性无法保证,消防宣传空间有限、范围狭窄,效果不理想。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应运而生,为消防宣传提供了崭新的平台。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分享、传播及获取信息的平台,用户可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包括标点符号)以内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2]微博具有的便捷性、随意性、互动性等特征与消防宣传天然契合。消防宣传时效性较强,特别是一些消防工作动态和突发险情需要在最快的时间内告诉受众,通过消防政务微博,快编快审后,信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网友,一些现场可以直播,让网友直达事件前沿。消防政务微博是消防宣传的自有平台,其运营团队可实现全天不间断消防宣传信息,不再受传统媒体的版面、时间段等周期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消防政务微博可与网友互动交流,网友不再是单纯的受众,双方可随时信息、参与评论、提出疑问、及时解答,实现零距离沟通;消防微博运营团队能够了解网友的诉求和期盼,了解消防宣传效果,而网友也可以进行点餐式的消防知识学习,对消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消防部门更好地改进工作。

二、安徽消防政务微博成长历程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于2012年4月开通,起初名称为“安徽消防在线”,2014年初,在公安部消防局的统一规范下,正式更名为“安徽消防”并一直沿用。

微博开通之初,为保证源源不断的信息来源,省消防总队指导各市消防支队开通了支队级消防政务微博,与总队政务微博相互呼应,发挥全省消防政务微博群作用。省消防总队微博运营团队加强对各地微博的维护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确保全省消防网络宣传工作形成合力,统一规范。同时,对各市消防政务微博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并计入年终考核评比,充分发挥消防政务微博在消防工作宣传中的作用。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紧紧围绕消防中心工作,加强策划,认真组织,深耕细作,为网友全面介绍消防工作,宣传消防知识。在消防整治的冬春专项行动、江淮安宁专项行动,以及抗震演、防汛抗洪、消防监督实名制、最美消防员评选等一系列工作中,先是组织专题微访谈,请相关专业人士介绍活动背景,介绍专业消防知识,为活动预热,引起网友关注。具体活动中,加强线上线下交流,实现微博与现场互动。在每年开展的国家防灾减灾日“5・12消防演练”时,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全面跟进,利用微播直播演练现场实况,并组织微博网友到现场观摩。在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大赛,在答题正确的网友中抽取幸运者组织参观消防搜救犬基地、消防站,受到了网友的极大关注和支持,全面激发了网友关注消防安全的热情,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粉丝群迅速扩大,收到了良好的消防宣传效果。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先后荣获新浪网“2012年度安徽省公安行业机构微博影响力飞跃奖”、“2013安徽年度优秀政务微博”、“2015中国十大影响力飞跃微博”。在人民日报与新浪网联合的《2016人民日报・政务指数微博影响力报告》中,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再次进入全国政务微博年度百强,在年度政务微博总榜TOP100中位列第82,并且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微信)在全国2000余个消防政务“双微”中位列总队级第一。

三、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运营方法探究

微博的运用已经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巨大影响,其发展呈不可逆转之势,微博(微信)作为我国目前最大的媒体平台和舆论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对政府执政、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的强力推动作用不可低估[3]。正是认识到微博的重要作用,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发挥工匠精神,加强平台建设、准确定位网友、做细做实内容,加强运行管理,打造政务微博的宣传精品。

(一)构建微博运营的强劲发动机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立足高起点、确立高标准建立一支微博运营团队。面向社会广泛招揽微博运营的专业人才,确定专业新媒体制作公司,组建了一支由2名干部、3名文员、2名士官构成的省总队级政务微博运营团队;每逢寒暑假,招收文学写作、广告策划、平面设计、影视制作等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来安徽消防政务微博驻点实习,充实力量。与此同时,在全省16个市支队及132个县(区)大队组建微博运营组织,形成多层次的政务微博梯队和组合。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运营团队还加强与全省公安等行业系统微博、全国各级各地消防部门微博协作,开展高效联动、集群管理,形成了微博运营的“点、线、面”结合[4],形成微博运营“航母”,增强网络宣传实力和舆情应对水平。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运营团队不断提高微博宣传能力和消防业务水平。所有运营人员定期参加相关网宣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坚持在岗学习,提升微博运营能力。依托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运营人员轮流脱产参加学习,提高消防业务水平,使消防微博宣传更具专业性、针对性。政务微博运营人员全面参与微博宣传的策划、组织、实施、交流,在实践中提高,在提高中实践,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工作,每个人都能独立规范运营。同时,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网宣管理者、媒体记者、其他微博运营人员、网友、部队官兵等参加,虚心听取意见建议,为自身运I会诊把脉、出谋划策。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宣传方式和内容,精心打造每一条微博,吸引网友关注。

(二)精准定位网友群体

微博是一个平台,是一座桥梁,微博运营人员和网友都在这个平台上展现。因而,分析网友群体,了解他们的兴趣爱好,实现宣传内容精准投放,是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运营人员日常功课。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网友为12岁至70岁使用智能手机的公民,重点是18岁至60岁的劳动力人口。因为具有劳动能力、参与实际工作的人口有意无意中更频繁接触消防工作,关注消防安全。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活跃粉丝排行中,80后、90后占很大比例,说明这一部分人是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的粉丝主体,那么微博的内容设置、语言风格、投放的时段频次要与这一部分人口相匹配。当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社区等社会单位中,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从业者大多为70后甚至60后,他们在微博上表现为“沉默的大多数”,围观多,参与评论、交流的少,[5]但他们是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操作者,对他们开展宣传,意义重大。这就需要微博运营人员心中必须始终装着这一部分群体。

进一步调查发现,微博网友兴趣排行位于前五的是旅游、美食、80后、电影、音乐,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的投放内容中应该经常融入这些元素。旅游中的消防安全知识、美味佳肴的制作方法、男明星穿上消防抢险服谁最帅评比、女明星着军装谁更美比拼等选题引发无数粉丝追捧。

互动交流是微博的重要功能,这也是巩固扩大粉丝群的重要措施。[6]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安排专人梳理粉丝群,在每天的上午和下午各选取20位粉丝与之交流互动,加强联系,建立感情。对网友的提问,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绝不让网友持久等候或问题无解。

(三)精心烹制微博大餐

“内容为王”是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始终秉持的运营理念。网友关注什么,消防部门想宣传什么,时常并不一致。这就需要微博运营团队想方设法寻找二者的最佳契合点,取得最佳的宣传效果。实践证明,网友对原创性的现场内容更感兴趣、关注度更高、更热衷参与评论。微博运营团队抓住这一点,把消防部门的重点工作宣传出去。近年来,围绕消防战斗力提升,推出了“最实战”地震拉动演练72小时、“沙场亮剑”消防大比武、山岳救援“一览众山小”等直播视频;围绕社会面火灾防控,走进了“三合一”场所火患、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安装、平安社区大家建等现场;围绕官兵为民形象塑造,深入了风雨“橙”舟抗洪抢险、新兵训练、平安夜的值守等一线。类似的近千条现场音视频及图片专题被全国多家政务微博及中央级媒体采用,吸引大量粉丝关注,引发强烈反响。

坚持亲民化风格,让内容直达网民心间。消防知识理论性较强,往往比较枯燥,一些人感觉并不是迫切需要,缺乏学习兴趣;消防工作动态、消防法律法规等属于行业部门的工作和要求,与一些社会性、公众性的内容相比,受关注度并不高,照本宣科式的宣传,网友不一定接受。安徽消防政务微博结合网络读图时代的特点,对消防知识进行了柔性处理,灵活运用文字、图片、漫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加以“包装”[7],让消防知识不再面目可憎,适合大众化的口味。为提高点击率、提升关注度,每天的热门信息、视频、图片等被纳入安徽消防政务微博转发、链接内容,但此类转发、链接绝不是照搬照抄,而是进行适当的“消防化”处理,融入消防元素,为我所用,成为消防微博的组成部分。请明星“代言”是获取80后、90后网友青睐的重要手段。让穿上消防服装的明星登上微博,请出席消防活动的明星占据微博空间,微博立刻就成为一个磁场,聚集了大量的粉丝。微博的时间段很有讲究,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对此专门进行设置。在的频次上,保持30至40分钟一条的频率,夜间采取定时的方式,保证全天24小时不间断。根据网民的活跃时间,针对不同的粉丝群体,相对应的内容。在早上7点至8点和下午17点和18点的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发长文、大图和音视频信息,而是发送简短温情的安全提示信息;上午9点至下午17点上班族感兴趣、会参与的消防音视频、微访谈、微话题;晚上20点到22点30分,面向年轻人时尚、有生活气息的内容。让每一个年龄段、每一个社会阶层的网友都能在安徽消防政务微博上找到属于自己精神营养。

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年轻而充满活力,工作永无止境。心中装着网民,真诚面对网民,永远服务网民是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工作总基调。在继续做好微博宣传的同时,安徽消防政务微博正在着力推动全省16市消防政务微博加强建设、共同发展,变“一枝独秀”为“春色满园”;升级政务微博服务功能,主动向网友提供消防行政审批、隐患举报投诉等信息服务;敏锐挖掘、跟进社会潜在热点,策划制作与网友息息相关的话题,吸引他们参与、转发,由热门话题的传播者向制造者转变;通过行业内部平动以及与媒体微博、网络大V的联系合作,把握引导舆情的主动权,强化舆论引导,实现安徽消防政务微博宣传和服务效果最大化。

注释:

[1]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消防安全知识知晓率调查报告》的通知[Z] .2014:6.

[2]政务直通车团队.政务新媒体时代[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4-5.

[3]严宏伟.微媒体舆论引导策略・方法・案例[M] .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3:30-31.

[4]晓东.微博是个江湖[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47-49.

消防行政论文篇(10)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

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历来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习上自觉加强,并尽可能地将学习内容落实在工作实践当中。近年来,按照支队统一安排部署,我相继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活动、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和革命军人价值观教育等多项教育活动,活动中能从自身做起,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通过多次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修养和思想觉悟,不断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力和缺陷,扬长避短,不怕艰苦,外修自强不息的精神,内法厚德载物的德性,团结大队官兵,不停地督促自己以积极的心态、明确的目标投身基层消防工作,不求建立多大的功绩,唯求问心无愧。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消防干部必须要熟练掌握并运用业务知识,尤其是今年,国家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内容有了重大变化,相关公安部消防方面规章也有重大变化,只有加强业务学习才能跟这一重大变化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后,我在业务时间,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我能够自觉地加强学习,尤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思考,并从中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年至今,我共发表工作研究性质的文章13篇,其中《关于对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类型的认识》、《如何做好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关于消防行政执法中涉及的两种听证之比较》和《浅议消防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等8篇工作研讨文章在总队网站发表。通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已业务水平,为我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三、从实际出发,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以前一直在支队机关工作,没有在基层工作过,基层工作经验缺乏,调到基层后,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决定克服面临的许多困难,立足本职,尽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在大队业务经费上,多次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把消防业务经费从过去的每年5000元提高到4万元,另外每年争取预算外万元,基本满足大队日常业务费用,保障大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积极向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汇报,争取对消防工作更多的支持。年我发现县迎宾大道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没有设计消火栓,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县委副书记朱勇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落实城市公共消火栓14个,结束了全县没有城市消火栓的历史。今年4月份,县政法委书记薛利明两次带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5月份,县常务副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百货公司消防安全问题。县委、政府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有了加强。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到今年,大队已同工商、文化、城建、房产等相关部门在工作程序上协调一致,环环相扣,小个体消防安全有了一定的规范管理。四是不断改善官兵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年,大队共投资近万余元,对大队营房进行了装修,购置办公、生活设施,使营区内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五是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大队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年,实施行政处罚10家,责令停产停业6家,罚款17万元,为辖区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六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有了进展。近年来,我县有一辆消防车,由公安局负责管理,雇佣一个驾驶员负责灭火,导致出警不及时,灭火人力不足。经多次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得到了政府领导支持。目前,6名专职消防队员经大队进行培训已上岗执勤,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步成立。

四、存在问题

1、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外部协调能力较差。

消防行政论文篇(11)

近年来,我在支队党委的直接领导和关心下,在同志们帮助和大力支持,从自身和工作的实际出发,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团结大队一班人,共同致力于大队各项工作,使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锻练,大队的主要工作有了一些起色。现将近年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述职报告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

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历来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因此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习上自觉加强,并尽可能地将学习内容落实在工作实践当中。近年来,按照支队统一安排部署,我相继认真参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建设活动、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和革命军人价值观教育等多项教育活动,活动中能从自身做起,做好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通过多次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修养和思想觉悟,不断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力和缺陷,扬长避短,不怕艰苦,外修自强不息的精神,内法厚德载物的德性,团结大队官兵,不停地督促自己以积极的心态、明确的目标投身基层消防工作,不求建立多大的功绩,唯求问心无愧。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消防干部必须要熟练掌握并运用业务知识,尤其是今年,国家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内容有了重大变化,相关公安部消防方面规章也有重大变化,只有加强业务学习才能跟这一重大变化需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后,我在业务时间,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我能够自觉地加强学习,尤其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思考,并从中发现问题、然后解决问题。年至今,我共发表工作研究性质的文章13篇,其中《关于对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类型的认识》、《如何做好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关于消防行政执法中涉及的两种听证之比较》和《浅议消防行政不作为成立条件及法律后果》等8篇工作研讨文章在总队网站发表。通过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已业务水平,为我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三、从实际出发,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以前一直在支队机关工作,没有在基层工作过,基层工作经验缺乏,调到基层后,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决定克服面临的许多困难,立足本职,尽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在大队业务经费上,多次向县政府领导汇报,把消防业务经费从过去的每年5000元提高到4万元,另外每年争取预算外万元,基本满足大队日常业务费用,保障大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积极向县政府领导进行工作汇报,争取对消防工作更多的支持。年我发现县迎宾大道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没有设计消火栓,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县委副书记朱勇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解决这一问题,落实城市公共消火栓14个,结束了全县没有城市消火栓的历史。今年4月份,县政法委书记薛利明两次带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月份,县常务副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百货公司消防安全问题。县委、政府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有了加强。三是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到今年,大队已同工商、文化、城建、房产等相关部门在工作程序上协调一致,环环相扣,小个体消防安全有了一定的规范管理。四是不断改善官兵工作、生活、学习环境。年,大队共投资近万余元,对大队营房进行了装修,购置办公、生活设施,使营区内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五是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为了确保辖区消防安全稳定,大队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年,实施行政处罚10家,责令停产停业6家,罚款17万元,为辖区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六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有了进展。近年来,我县有一辆消防车,由公安局负责管理,雇佣一个驾驶员负责灭火,导致出警不及时,灭火人力不足。经多次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得到了政府领导支持。目前,6名专职消防队员经大队进行培训已上岗执勤,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初步成立。

四、存在问题

1、基层工作经验缺乏,外部协调能力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