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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管理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4-29 17:19:01

问题管理论文

问题管理论文篇(1)

三是教学方法基本上是老一套,改革和创新不够。

四是语文水平测试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命题工作科学性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逐渐现代化,语文教学作为中学的一门基础学科,越来越显得不能很好适应即将成为新世纪人才的学生在语文素质,特别是语文能力方面的实际需要。因此近一两年内,各地语文教师、语文教研工作者以及关心语文教学的学者、专家都纷纷对当前语文教学提出批评,强烈要求从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进行改革,乃至汇合成一个响亮的呼声:“语文教学非改不可!”

当前语文教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四方面“不够”。

一是语文学科理论研究不够,不同主张之间互相交换意见不够。

从制订语文教学大纲到编写语文教材和进行语文教学,都需要以正确的学科理论为指导。就语文学科的性质来说,1963年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中学语文教学大纲(草案)》明确提出“语文是学好各门知识和从事各种工作的基本工具”,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语文教学大纲里确认语文具有工具性的学科理论。经过30多年教学实践迄今工具性仍作为语文教学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工具性应怎样体现在语文教学任务中、怎样体现在语文教材和实际教学中,以及怎样体现在语文水平测试中,都还是处在不断探索的过程。先后颁发的语文教学大纲对教学任务有不同提法,多次改编和修订的语文教材内容有不同安排,每位语文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有不同掌握,乃至大大小小语文能力测试也各有侧重点,这说明怎样从工具性出发带动整个语文教学的理论认识还不够明确。1996年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编订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供试验用)》对语文的性质重新作了说明:“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最重要的文化载体。”两个“最重要的”讲的都是工具性,语文作为学习和工作的基本工具包含在“交际工具”里;而交际工具的内涵扩展为“文化载体”,这表明也是传播文化的工具。但语文学科又应怎样体现文化载体的作用,怎样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仍然不够明确。此外,也有人认为语文是一门人文学科,应当突出它的人文性,以人文性取代工具性。但究竟是工具性还是人文性更能体现语文学科的本质更可作为带动整个语文教学的基本理论。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语文学科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着不少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语文教学界各家主张不尽相同,但长时间以来很少开展泛讨论研究。因此,应当提倡互相交换意见,包括对现行各套语文教材和各种教学方法的比较和评议,以逐渐求得共识。

二是对过去语文教学改革工作科学总结不够,特别是对历次新编语文课本试验和修改不够。

建国以来,语文教学在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中,已经积累了50年的经验。深感遗憾的是,这些经验却缺少应有的科学总结。前20年,主要有两次大的改革。一次是1956年强调语文学科的文学性,实行文学与汉语分科教学,制订了文学教学大纲和汉语教学大纲,在中学阶段创立了文学教学体系和汉语教学体系,分编为文学课本和汉语课本。但试行不到两年,只编出大部分课本,分科教学就被取消。另一次是1963年突出语文学科的工具性,偏重读写能力的培养,制订了新的语文教学大纲,建立了新的语文教学体系,编写了新的语文课本。但试用也不到两年,课本只编出小部分,编辑方针又被改变。两次改革都未取得完整的经验,也未作出一定的科学总结。中国“十年”期间,整个教育工作遭受破坏,语文教学也处于混乱状态。后20年,从“拨乱反正”开始,语文教学在恢复一些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做了进一步的改革试验,直至提出“统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材实现多样化”的方针。在这段时间内,新制订的语文教学大纲又经过多次修订,全国通用语文教材也随着几经改编,各地涌现的语文实验教材也边试用边修改。但仍然很少见到一些有比较科学的总结性经验公开发表或者展开讨论。总起来说,建国以来语文教学改革工作中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缺少科学总结。不对过去的改革工作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总结,就难以对改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提高认识,也就不能为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和改革工作提供重要的历史经验。

再就历次新编语文课本的试验和修改情况来说,还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例如试验新编课本,往往不明确试验要求,不订立切实可行的试验计划,不安排对比试验,不研究试验中发现的问题,不做试验记录和各类统计,不随时征求对试验课本的修改意见,以及不认真做好阶段评估和试验总结。这样就把课本试验工作等同于一般教学工作,缺少试验的科学态度和研究精神。修改课本也往往局限于编者主观上所能接受的或者工作难度不大的,做一些修修补补,不解决试验中所反映的重要问题,不要求更多的改革和创新。像这样的试验和修改无疑都是容易走过场的,不可能为教材改革孕育出真正的科学研究成果。就以50年代新编的文学课本来说,试用时都一片叫好声,说是选材精当,内容丰富,系统性强,编排新颖,教师有教头,学生有学头,似乎这次改革已经成功。但全国正式使用以后,各地反映的问题就多起来,甚至提得越来越严重,很快变成一片反对声。这就说明这套新编课本未能从实际出发认真试验,也未能及时从试验中发现问题认真修改。

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人教社编写的,1997年起在两省一市试验的高中语文新教材,注意了这方面的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

三是教学方法基本上是老一套,改革和创新不够。

20多年来,随着整个语文教学的改革,语文课教学方法也作了一些改进。不少语文教师重视启发式教学,不但教得实,而且教得活;有些教师不但研究教法,还研究学法;还有些教师注意运用电化教学手段,近来也有把电脑搬进课堂的。他们在不断探索和改进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但从大面积学校来看,一般语文课的教学方法基本上还是老一套。例如,主要由教师讲,满堂灌;普遍采用“三大块”教法,机械地划分段落大意,简单地归纳中心思想,抽象地概括写作特点;“三多一少”的现象仍然存在,脱离课文的语言文字架空分析思想意义多了,脱离课文的语言文字架空分析具体内容多了,脱离课文的语言文字架空分析表现方法多了,而相反的是,扎扎实实的语言教学少了。又如,作文前缺少必要的启发和指导,批改作文忽视语言通顺不通顺,未能教给学生怎样把不通的改通,怎样从写通到写好。如此等等,问题很多。至于有些教师不会说普通话,不会朗诵,不会写通顺文章,乃至不会使用电脑,那就更增加了教法改革的困难。总之,一般语文教师多习惯于老一套教法,缺少改革和创新。为数不少的语文课,可以说教得呆板,教得空泛,教了不管用;学得枯燥,学得厌烦,学了不会用。这就无疑会严重地影响语文教学的实际效果。

四是语文水平测试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命题工作科学性不够。

从平时的课堂教学到中考、会考,语文水平测试问题比较突出。就读写听说四项来说,听和说未列入测试范围,一向是被忽视的;读的测试最成问题的是,增加了似是而非的选择题,似乎是在与学生为难;写的测试尽管变换作文方式,终因缺少合理的评分标准,分数高低往往可以随意而定。总的情况是试题的量越来越大,所命的题越来越别出心裁,学生考得头昏脑胀,交卷后甚至估计不出自己的成绩是好是坏。

命题是个大问题,测试能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语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要看所命的题是否合理。现在各地中考和会考,都是临时请几位教师集中在一起命题,几个人一商量,匆忙中题目就出来了,只要试卷上不出差错,分数拉得开,命题工作就算顺利完成。至于考后的试卷分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议论一阵也就过去了。这说明命题工作缺少科学研究,也不广泛征求意见,最明显的是尚未建立起科学题库作为一定的依据,因此迄今仍存在着严重的主观随意性问题。

针对上述四方面“不够”,以下谈谈我对当前语文教学改革的一些构想和主张。

第一,必须进一步明确语文学科性质和语文教学任务。

语文是一门以语言文字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综合性学科。它具有工具性、思想性、文学性和知识性,但基本性质是工具性,其他性_质都是因为有了工具性才形成的。语文学科性质决定语文教学任务。语文学科的基本性质是工具性,决定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语言文字工具的能力,也就是进行读写听说的语言教学。语文学科的其他性质,决定语文教学还有思想教育、文学教育和知识传授(包括语文知识、科学知识、理论知识和历史社会生活知识等文化知识)的任务。总起来说,进行读写听说的语言教学是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思想教育是它的重要任务,文学教学是它的特有任务,知识传授是它的必要任务。思想教育、文学教育和知识传授都是以读写听说的语言教学为基础和核心来进行的。因此可以归结为:语言教学是整个语文教学的基础和核心。明确语文学科的基本性质和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并根确基本性质与其他性质的关系,明确性质与任务的关系,明确基本任务与其他任务的关系,这两个“基本”和三种“关系”就构成整个语文教学比较切合实际的理论认识框架。

两个“基本”和三种“关系”的理论认识对当前语文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处理语文学科性质和语文教学任务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历史上的语文教学长时间强调思想性,有时强调文学性,有时只提工具性,有时还并提知识性,但处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历史条件下,这些强调各有所偏,或多或少地影响当时的语文教材和实际教学。现在总结出两个“基本”和三种“关系”,只要坚持以工具性为基本性质,以语言教学为整个语文教学的基础和核心,正确处理三种“关系”,就有可能避免各种偏向,把语文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引上方向明确的轨道。其二,全面地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语文教学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基础上同时完成其他任务,也就是在培养读写听说能力的同时,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优良的道德品质,培养对生活的爱美心态和一定的文学鉴赏能力,培养科学文化知识和创新能力。这些也正是中学阶段语文学科需要进行的素质教育,全面地体现了素质教育在语文教学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两种“基本”和三种“关系”是语文学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可靠保证。其三,对编写语文教材和进行教学起重要的导向作用。语文教材必须以读写听说的语言教学为主要内容,并从语言教学出发兼顾其他方面教学的需要;课堂教学也必须以语言教学贯穿整个教学过程,讲解课文应当从语言文字出发,领会课文的思想内容(文学形象、科学文化知识),再回到语言文字。这样就能构筑成合理的教材机制和正确的教学路子,导向真正的素质教育。

第二,迫切需要研讨语文教学面向现代化的两个思想认识问题。

语文教学必须面向现代化,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完成基本任务和其他任务的过程中,既要继承和发扬语文教学的优良传统,又要注意体现一定的世界气息和时代精神,也就是身教时代所当教,学时代所当学,能为时代所用。这里提出两个迫切需要研讨的问题:(一)语文教学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动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待这个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例如在语文课本里,选编一定数量反映20年来社会变革的并可作为语言教学范例的名篇,让学生从中认识时代并学习能反映时代新貌的语言。又如写作训练中,引导学生以《广告法》为依据学习写广告语言,以《合同法》为依据学习写合同语言。总起来说,就是语文教材内容必须与当前的改革开放和实际应用适当地结合起来。(二)语文教学如何适应当前整个社会生活信息化的需要。现在已处在信息化时代,学习和工作,开发和创业,都需要依靠一定的信息。语文教学也需要培养学生的信息观念。课本里写的是书面信息,教师讲授是传递信息。学生学习是接受信息。无论写的、讲的或者学的,都要求有一定的新意或者有助于提高素质的,才能成为有益的信息。学生学习语文的过程,就是有关语文信息积累、掌握和系统化的过程。在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方面,现在有些语文教材已经编入电脑阅读、电脑作文,教学中也有试行网上听课的。因此,我们还必须把语文教学信息化问题列为当前迫切需要研讨的重要课题。

第三,建立一个具有一定科学性和比较切合实际的语文教学体系。

按照两个“基本”和三种“关系”的理论认识进行语文教学改革,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组成能体现这些“基本”和“关系”的系统教学内容。初步设想,从初一到高三,应以语言教学为主要线索.作出有序的安排。初一着重学习系统的基础语言(字、词、句、段、篇),初二着重学习各种表达方式文章的语言(记叙、说明、议论、抒情),初三着重学习比较浅近的文学语言(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初中三个年级,从学文字、学文章到学文学,也就是从语言的打好基础、语言的广泛应用到语言的初步提高。与这些语言内容相配合,学习一些实用的语法、逻辑和修辞知识。此外,还要学习一些文言词语。高一着重训练语感、思维和语言表达,高二着重学习我国文学史上的名篇和古代汉语知识,高三着重学习外国文学作品以及中外名文(非文学作品)的语言。高中三个年级,逐步提高语言的领悟能力、鉴赏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个教学线索在各个年级里还要把不同内容和程度的思想教育、文学教育和知识传授都带动起来,并组织系统的应用训练和初高中毕业班学生语文读写听说的社会实践活动。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实验、论证、修改,才能体现一定的科学性,切合语文教学实际。

第四,语文课教学方法力求有利于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当前语文课教法改革的重点应是,以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学习语言的兴趣,以及在语言方面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这里以举例性质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l.不要机械地搬用教学参考资料讲课,而应从班级学生学习语言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应当让学生着重学些什么,怎样才容易学,怎样才学得有兴趣,怎样才学了有用,以及怎样在语言训练中培养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2.增强信息观念,不作脱离语言文字的架空分析,不重复介绍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不向学生提出不费思索就能回答的问题,不把语文课教成毫无信息价值或者“炒冷饭”的“泡沫课”。

3.教学生朗读,不要一律采用“吃大锅饭式”的齐读方式,而应当多作指名朗读,让其他学生仔细听,并提出意见。这样能使读与听说相结合,也便于教师指导。

4.鼓励学生对课文和教师讲解的内容质疑或者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学生对教师的讲解作不同的理解和解答。应该把这些看作学生能独立思考和发表个人见解的可喜现象,也是课堂教学能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

5.每节课都应有一些读写或听说的练习,没有练习的教学是不完整的教学。在练习中让学生多动手,多获得发挥创新能力的机会。

6.学生作文中有独到见解、灵巧构思或者生动语言的,应大加表扬并评上高分。作文能力有显著进步的,乃至某一次有进步的,也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并适当加分。教师的表扬和鼓励,往往成为学生热爱写作和不断进步的动力。

问题管理论文篇(2)

一、病案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裁决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病案记载的内容和其他材料,法庭相信的也只是病案记载的内容,其他证明材料和法医的鉴定文书,因此病历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文件,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对医疗事件鉴定的时候往往病案就是原始记录而真实的具体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有助于医疗保险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保险机构一步也离不开病案,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保险费时首先要检查医院的处方和收费清单,对于一些重大的检查和贵重药品的使用,还需要检查报告证件,客观病历复印件,门诊做CT或拍片必须要门诊病历和诊断书,如果既往史记载过有一些不允许的慢性病或者肝炎、糖尿病、结核病等等。

(三)有助于法律监督与保障

病案是疾病发生发展和就医诊治过程的全部记录,具有科学研究和医疗病史的证据;以事实为准病案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责任的铁证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文件,还可以提供人身赔偿案件受害人、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工伤案件的伤残鉴定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医鉴定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性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提高医疗和科研

病案是医疗、科研的重要信息和现代医学的法定文件。完整的病案可以为临床医师提供完善的医疗信息,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后继治疗。因此,病案在科研方面的作用是研究人员通过既往发生的病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某些疾病发生变化诊治的过程,提高医疗水平,促进诊疗技术发展和药物更新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二、病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医务人员病案责任意识不强

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但是在《条例》与《规范》颁布前,病案应用于法律的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当数量的医务人员不了解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部分病案质量意识淡薄,存在对病案质量不以为然的态度,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严重影响病案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效果;还有些医务人员在病历工作中的行为与病案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差距。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病案的质量。

(二)病案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医生需要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旧病案时,随便差使实习生或进修医生到病案室借用,更有甚者请病人或家属来借;有的实习医生、进修医生为上级医生代借病案或互相传阅,调动科室后,病案未及时归还;有些病人乘医护人员不注意,在出院时自行拿走病案;有些病人要求复印出院病历和检查单时,未能如数返还等,致使病案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这些都增加病案管理工作难度。

(三)病案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随着病历数量的不断增多,病案管理人员明显不足,致使病案管理人员仅能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暇顾及病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在病案管理教育方面落后,设置此专业课程的高等学府很少,所以目前的病案管理人员大多由其他专业改行而来,虽然这些病案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理论,但缺乏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病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利于病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四)编码问题

如医务人员或病案管理人员工作疏忽,则易造成入院病人编号混乱,一个病人多个编号,导致同一个病员住院病案存放在多处位置,既不利于对病人病情的长期监控,也不利于地方流行病学调查及科研教学等。

三、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病案管理人员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者.而应该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专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人员和科技工作者。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文化水平,还应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等;此外,病案管理人员还应能够对病案信息进行加工汇编,配合科研需求,开发各类病种资料的编研.从而达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病案资源的目的。因此,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

(二)规范病案管理过程

首先是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病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与病历的记录、医务人员保存、传递、利用、病案建立、保管、查阅、复制利用相对应的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有关提供服务的具体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分级分专业负责,实施考核奖惩制度,从挂号、住院、收费处开始到门诊、急诊、住院科室,确保病案合格率,只有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输出无缺陷,才能保障高质量的病案质量。最后要健全病案建立的管理。病案的建立是指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登记、归档和排列、编制索引的过程。病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查收每一份病历,发现缺陷及时通知科室并兑现奖惩措施,按规定顺序整理编码、装订成册、编号排存、上架并确保病案完整;建立姓名索引、日期索引、疾病索引等索引工具;建立现案供应登记、借阅登记、科研教学病案阅览登记和入、出院病案登记等登记工具,便于查阅又确保万无一失。

(三)推进病案管理信息化

选择高水平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条形码代替手工操作,改变原始的工作状态,进行病案的追踪管理,采用计算机光盘或缩微胶片来代替固定的或密集的病案架保护病案并可将部分信息送到工作台,通过信息这条高速公路,使全院的医护人员在不出科室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阅病人的住院动态和历史资料。尤其对于二次住院的病人,不再通过手工到病案室调阅病历,这样既方便了医护人员又减少了病人的就诊时间,最终也会减少医疗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我们可以进行国内、国际信息交流、远程会诊等工作,为早点实现轨迹病案管理创造环境。

总之,我们在提高病案质量的同时必须加强病案管理工作,这两方面是互为促进的,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案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临床教学、科研、法律和保险等提供宝贵的原始资料,进而为医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医院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岳建明等,山东档案,2003年3期.

[2]加强病案管理,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张喜波等,龙岩师专学报,2001年8月.

[3]浅谈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全香玉,中国保健医学研究版,2007年第24期.

问题管理论文篇(3)

我国管理会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编著了我国第一本管理会计专著。与此同时,对中国管理会计实务研究,也引起了会计界的重视。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会计从西方引入我国虽然已达二三十年,但其实际应用状况却不甚理想。总的看来,管理会计的实际应用大体上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缺乏一套严密而又行之有效的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相关科学诸如行为科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等的研究成果相继引入管理会计,拓宽了管理会计领域,修正了管理会计某些不合理的假设。可是,相关科学的引入并不全面系统,只是对管理会计的某些假设进行个别的修正。许多只是处于定性的分析阶段,缺乏实际应用价值。在实务中,决策者往往无法准确计量信息的成本和价值,从而无法进行信息的成本效益分析。

2.管理会计的方法在实务中的运用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由于传统管理会计的理论是依据特定的经济环境而建立起来的,它所确定的定量模型和假设在变化着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有许多并不能成立,人们很难运用这些理论和模型来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投资决策分析中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问题,所有教材都是沿用西方国家的复利制计算利息,而我国则普遍应用单利制计算利息。这种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方法影响了它的实际应用,以至出现了“长期投资经营决策和长期投资敏感分析几乎没有企业在实际中予以应用”的情况。此外,追求高深莫测的理论与数学模型,有的将一些本来比较简单的方法加以复杂化,使其不易掌握,可操作性差。

3.实务界缺乏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和系统应用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从西方引进管理会计知识体系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及国外和港台的会计学者所做的各项调查结果表明,迄今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仍未得到广泛重视和系统应用。目前管理会计的应用主要是在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而西部、内地应用极少。这主要是因为管理会计的基层教育滞后,普及率低,很多企业领导根本不懂管理会计,对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没有清楚认识。会计人员素质低是制约管理会计推广应用的关键,而我国管理会计应用软件开发滞后是制约其推广的重要因素。

4.管理会计应用经验亟待系统总结和提高

管理会计学现已成为许多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我国学术界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也已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实践上看,我国部分企业已有了一些开展管理会计的成功经验,如20世纪70年代大庆油田开展的内部结算、80年代吉林省开展的厂内银行、90年代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推行的“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邯钢经验等。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例得到了系统的研究与总结。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样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是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

5.缺乏职业化的管理会计师队伍

在我国企业,管理会计的任务和职能基本上由财务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承担,没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其任务和履行其职责,无管理会计师专业队伍,全国也无此类技术资格考试。由于企业把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会计循环上,只考虑会计实务是否符合会计惯例,而不去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致使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不平衡,从而制约了它的推广和运用。

二、加强我国管理会计应用的对策

1.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是对管理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是探讨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要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建立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对现有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其精髓,创建新的、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把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建立既能解释、指导实践又能为实践广泛接受的理论体系。2.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病

英美等国都有管理会计师协会,其成员由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组成,我国也应如此。这样,理论研究带有很强的针对性,企业又能够很快地应用新的管理会计研究成果,也便于建立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我国会计实务界应该与学术界密切配合搞出一批具有行业特点的、既有理论性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研究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各行业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样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更多的企业推广应用,而且还可以作为管理会计教科书中的案例,有助于开展管理会计的教学和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样管理会计在我国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可能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3.调整拓展管理会计内容,大力发展战略管理会计

将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成本会计教材中内容重复交叉的部分进行适当删减,将应用性较强的作业成本法等内容纳入管理会计,突出管理会计的特点。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紧进行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研究,将成本管理重心由制造成本逐步转移到战略总成本上,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上;使业绩评价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及员工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企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兼顾,实现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有机结合;将物力资本向知识资本转化,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和使用知识资本,将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知识资本结合起来。

4.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企业经营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并把懂管理会计作为企业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有了懂管理的领导队伍还不够,企业还要有精明强干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进而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能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和推广。

问题管理论文篇(4)

知识经济时代,给现代财务管理带来了许多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在许多方面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已显示出不适应,并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笔者从知识经济的角度,分析了21世纪财务管理所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新对策。

一、财务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1.原有的产权理论和产权制度加剧了股东、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它使传统的以厂房、机器、资本为主要内容的资源配置结构变为以知识资本为主的资源配置结构。而我们现有的产权理论和制度仍然维护“业主产权论”,忽视了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的重大作用。事实上,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掌握知识技术的员工在企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在传统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时期,现代企业已不再仅仅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实际上是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这两种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复合契约”,是“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合作。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产权理论及制度只注重有形资产和投入资本的配置,忽视知识资本的有效配置,只注重出资者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排斥智力劳动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对企业的剩余分配权,从而,会使得所有者(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该以谁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理财目标。

2.财务管理中“风险”的涵义趋于复杂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会面临更多的风险:(1)由于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虚拟化,信息的传播、处理和反馈速度将会大大加快,倘若企业内部和外部对信息的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或者企业当局不能及时有效地选择利用内部或外部信息,会加大企业的决策风险。(2)由于知识积累和革新的速度加快,倘若企业及其员工不能及时作出反应那就不能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的风险。(3)高新技术的发展,使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这不仅加大了存货风险,而且加大了产品设计、开发风险。(4)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加快,由此使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5)在追求高收益驱动下,企业将大量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无形资产上,使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有效防范、抵御各种风险,使企业更好地追求创新与发展,已是目前企业财务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3.现有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决策需要。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厂房、机器、资金等有形资产;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中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人才素质、产品创新等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将大大提高。无形资产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投资对象。但现今财务管理的理论与内容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没有予以充分地重视;在现实财务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往往低估无形资产价值,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资决策的需要。

4.现有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人员素质严重妨碍着信息化、知识化理财。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应是管理层次及中间管理人员少,并具有灵敏、高效、快速的特征,我国现有企业财务机构的设置是中间层次多、效率低下,缺乏创新和灵活性;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财观念滞后、理财知识欠缺、理财方法落后,习惯地一切听从领导,缺乏掌握知识的主动性,缺乏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没有能力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这一切与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去甚远,严重妨碍了信息化、知识化理财的进程。

二、采取的新对策

1.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充分协调好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一是建立多元化的财务主体。按照“利益相关者合作产权”理论,企业的理财主体应进一步细分和多元化。这里所说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与某企业有一种或多种经济利益的个体或群体,包括财务资本所有者(股东)、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员工)、政府、顾客等;另一类包括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所在社区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财务要求都应被看成是企业理财的重要内容,但这一类是最主要的。二是重新确立财务管理目标。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定位的产权基础是“业主产权论”,考虑的只是财务资本的产权所有者(股东)的利益。从“利益相关者合作产权”的观点出发,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应重新确立。第一,财务目标多元化;第二,财务责任社会化。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企业既要考虑资本投入者的财务要求,又要兼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财务要求。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财务目标体系是“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下的必然选择。这样,既有助于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也有助于其在社会大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更有助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发展。三是树立知识效益和人才价值观念。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信息网络来发展经济的,附着于人力资源的和以知识、信息等形态独立存在的知识资源,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首要经济资源。企业要牢固地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财务管理要把“人”作为核心,加大对人才的投入,加强对人才价值的计量与信息反馈。

2.强化风险管理,促进竞争与合作相统一。市场经济使任何一个企业都存在着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在知识经济时代更大。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有正确的风险观,善于捕捉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把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创新和调整财务管理理论与内容,把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投资决策的重点。知识经济时代使无形资产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投资对象,因此,要创新财务管理理论,改进和调整财务管理中忽视无形资产投资及其决策评价的内容,建立切实反映无形资产状况及其结果的决策指标体系。投资决策的重点应以无形资产为主,并以是否给企业带来人力资源积累、提高人力资源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及持续发展动力作为效益评价的标准。

4.改革财务机构,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增强企业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对财务机构高效灵活的要求,改革现有财务机构、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财务人员已是当务之急。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对高素质财务人员的要求,首先要深化改革高等教育,对学生实施创新教育,既培养学生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又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其次,改革现有企业管理体制,分设财务与会计机构,使现有的财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参与竞争适应新形势的紧迫感,促使他们充实、调整现有的知识结构,并使重设的财务机构有利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

问题管理论文篇(5)

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气象事业飞速发展的三十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涌入,我国的气象事业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基层气象台站也不断寻求着自己的发展之路,气象业务由单一化的地面观测逐步扩展为地面测报、预报服务、信息服务、雷电防护、防雷工程等多项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气象业务。为适应新型的气象业务体制,基层气象台站原从事业务的工作人员也从地面测报业务人员中得到分化,但台站的发展首先基本业务必须要发展。新气象业务体制的建立,新设备新技术的应用,对于基层台站从事基本业务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人员的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业务管理问题直接制约着基层台站的全面发展。经过多年来的工作体会,和对先进与落后,成功与失败的反思,我认为,管理也即将成为一项独立的业务,参与到行业的竞争当中。

管理是一门科学或至少是一门不受文化价值观与个人信念支配的学科,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样是我们基层台站参与行业内部与不同行业之间竞争的有力保障。因此说管理的落后比技术的落后更可怕。说到技术落后,我们大多表现得非常坦率,甚至能够具体说出相对落后多少年,但论起管理的落后,人们就比较爱给自己留面子了,喜欢用“跟不上”这样一个词。落后的管理水平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管理的落后能使先进的技术设备变为摆设;管理的落后会使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无用武之地;管理的落后会造成优秀的技术人才的流失。

其实,我市大多数气象台站的管理水平依然相当落后,管理的落后对气象事业的生存及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远远甚于技术的落后。

那么,具体到基层台站的业务管理落后又落后在哪里?这也是困扰气象业务管理人员的一个长期性问题。我们不妨给自己提出以下的疑问:与全市范围内其它基层台站相比,我们有没有某一方面的优势?对于现有的现代化观测、预报设备,我们究竟能否应用得得心应手?以业务科为单位,我们获得过哪些集体性荣誉?以前在本局业务科工作的优秀业务技术人员如今都去了哪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我们能否主动积极参与?问题的答案恐怕要让我们自己失望了。

那么什么样的管理才是先进的?什么样的管理才能使我们的业务技术位居行业的榜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够适应新业务技术的发展需求呢?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尽快实现“一流台站,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要建立“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

“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行业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应该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是指在业务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

业务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同样是从事业务的人,管理者的出发点应该是一切从业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出发。

1.1首先要设计制定适用于气象业务特点的规章制度。

改变以往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却不适合业务科,完全或部分执行局内的统一规章,体现不出业务的专业性特点,在执行中很难对照其开展工作,而且有很多流程停留于书面,真正被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的很少,形同虚设。

业务规章制度的设计首先应从业务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气象业务的特点,形成切实可行的业务规范制度,以提高基层业务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追求高标准,为全面促进气象业务的发展服务。

其次,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讲求民主,要让制度的执行者也参与到管理中来,让参与者对设计者的方案消化并认同,让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相互统一。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应该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经过充分探讨后达成共识,这样就避免了制度与实际执行中的脱节。员工会认为制度是自己制定的,自己在执行过程中就会有所顾及,违反制度就是对自己的否定,员工们既是制度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另外,业务规章制度应该与业务发展同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除墨守成规的落后思想,管理者也不能因已制定好的制度在执行中遇到阻碍而对员工失望,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检验制度的可行性,找出问题的关键加以纠正就是了。[

1.2要有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

要想提高业务质量,建立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是十分必要的。业务工作流程要适用性强,框架合理,全面细致,完整无疏漏。之前业务科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工作流程,但大多数都是业务值班员自己把平日的工作进行笼统的归纳,在心里形成一个大概的串接模式,提示自己别忘记班内应该做的工作。但随着业务工作的不断扩展,每天增减的工作会随时改变。因此管理者应该做这样的工作:区分日常工作和临时性工作。一般来讲,日常工作可能常年不变,甚至多年不变,临时性工作应该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令而随时变更。因此,日常工作应该单独列出,临时性工作要紧跟业务工作的变化制定和修改,提早制定流程,并向科室人员通报,使大家在工作之前心里有数,避免盲目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一点,大多数业务工作流程中往往不包括完成工作的登记这一项,往往是做完的事自己都不确定是不是做了,加入随手登记这一条后就可以大大避免因遗忘或粗心对工作造成的损失,也便于接班员对前一班工作的检查校对。

1.3因人而异,建立业务分散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台站的业务科都有两种以上的业务工作,主要业务是地面测报业务和天气预报服务任务,多项业务都交由业务科长统一管理难免有顾此失彼的缺陷。作为地面测报业务的主要手段——自动气象站的建立与完善对地面测报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性的业务技术人员已经成为现今业务的主流。但由于新旧体制尚未完成全面的转换,有一部分老的业务人员仍然适应不了目前的新型业务体制,在计算机、自动气象站的应用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新业务人员的加入,虽然解决了老业务人员不能胜任新工作的问题,但地面测报的一些规范却远不及老业务人员熟悉,气象业务仍然要在新老体制中徘徊很长一段期间。因此,新老业务人员要有所区别,优势互补,尽可能在业务工作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所以业务分管应按不同人的特长分为自动气象站、报表制作、天气预报服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这样一来,业务管理才不会盲目无序,哪方面出现问题,直接找分管的人就可以了。

2.以人为本的管理活动围绕着激发和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展开。

管理者要尽可能地发挥想象力,抓住工作生活中的细节,根据个人特点,挖掘其最大潜能,使其把全部积极性用于业务的发展中来。

2.1创造业务工作的吸引力

业务工作枯燥乏味,这是业务工作缺少吸引力的最主要原因。气象业务体制改革之后,许多原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调整到本局其它岗位中,有的甚至转了行,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业务技术人员,优秀业务人才的流失是无法避免的。如何提升业务工作的吸引力值得每个管理者认真思考。业务的综合性不妨这样理解:专业性+趣味性,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趣味性却极难以实现。我们要把二者综合到一起的目的就是要提升业务工作的吸引力,吸引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充到基层业务人员队伍中来,让他们热爱自己的小团体,愉悦地留下来工作,为基层台站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

其实业务的吸引力来自于开发业务工作者的兴趣,这就要求业务管理者开动脑筋。我们不妨在工作之余可以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一些趣味性活动,当然是以小的经济成本为原则。例如,简单易行的文体活动,知识竞赛活动,以科室为单位参与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读书活动等等,创造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职工才不会在一成不变的工作中压抑情绪,工作效率会大大提高。提升了业务工作的吸引力,这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十分有益。[

2.2充分发挥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业务管理者大多是本单位经过多年培养出来的业务精湛,工作积极主动一丝不苟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大多数管理人员会担心自己的下属会超过自己,显现不出自己突出的专业水平,往往不愿把自己得心应手的工作交给新人去做,新人则认为既然不是自己的份内之事,不做也罢,这样一来,业务水平只能停滞不前,新员工也不能在工作中发挥其想象力,创造性地完成业务工作。其实,一个好的管理者应该能够带动员工共同发展,要给员工充分的信任,挖掘员工的潜力,不妨把一些棘手的工作交给员工去完成,对于完成较好的员工要及时表扬,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业务工作更快发展。

3.重视人才引入和培育,全面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3.1严格控制业务人员的使用

由于现代化气象业务的多样性,和基层气象台站为地方政府部门所承担的服务责任越来越多越重大,对从事气象基本业务的人员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仅仅具有单一技能的业务人员已经无法胜任新业务的要求,业务要发展,必须使用知识技术全面、成绩优秀的新人。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业务科室如果招聘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上岗的新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稳定业务质量,并可以促进业务的发展。而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新人,放在业务科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再培养,这样对业务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业务管理者应该有一套严格的考核标准,严格控制新业务人员的流入。

3.2注重现有业务人员的全面培养

老业务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业务体制的需求。随着新业务体制的深入,他们从事业务工作的困难越来越严重,因此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提供在岗培训的机会,多组织业务学习实践活动。新业务人员大多具备了大专以上学历,知识面广,在业务工作中,要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展现自我能力的平台,充分发挥他们在工作中的作用,又要积极培育他们在工作当中的创造性,寻求业务向纵深方向发展。

问题管理论文篇(6)

一、关于破产法的功能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认为,破产法的功能在于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这样的认识集中反映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条中。现时在重新起草破产法过程中,仍有不少意见主张破产法应当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业配置为目的。

这种认识实际上模糊了破产法的功能,对我国重新起草破产法有害无利。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利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关系的健全与发展,否则,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在我国现阶段,制定破产法在客观上应当有利于或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能把破产法客观上所能起的作用,归结为破产法的功能。否则,我们将模糊对破产法的认识,不适当地扩充破产法的功能,从而对破产法所能起的作用寄予过高的期望值,以致于因破产法的实施困难而对破产法产生怀疑。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这么多年了,大家有目共睹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并没有产生多少促进。这说明破产法的功能并不在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在重新起草破产法时必须认识到,破产法的功能,如同民事诉讼法,在于通过国家的公权力来清理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法只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民商事基本法只具有补充意义,因此不能负担促进改革的过巨重任。事实上,我们在制定破产法时却使得破产法负担了本不应负担的功能。诸如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与破产法的功能无关,但却深深地影响着破产法的制定。

因破产法不具有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的功能,而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时代特点似乎使得部分国有企业不能适用破产法。国有企业破产难,这其中除了企业破产后的人员安置没有好办法以外,其他的原因还有: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一直没有彻底理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属及范围不清晰、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原因复杂等。总之,凡是没有按照公司法改组的国有企业,它们并不能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实体,它们在法律上已取得的法人地位就难以完全落实,如果我们希望处于这样境地的国有企业也和其他真正具备法人地位的企业同样适用破产法,显然是不现实的。国有企业的破产不可能普遍推开,这其中的原因相当复杂,涉及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的体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银行商业化进程等多个方面,这恐怕是我国制定破产法时所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破产企业的职工如何安置,已经成为我国推行破产制度的最大难点。由于这一障碍的存在,很多人认为制定新破产法时应当考虑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涉及到失业者的重新就业和社会保障。失业者的重新就业,不仅取决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依赖于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作,这恰恰又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则更为乏力。但这两个层面的问题,恰恰是破产法所不能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破产法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问题,至于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物质帮助的保障问题,并不属于破产法的规范内容,应当由其他法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加以规范,并通过其他途径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和物质帮助利益。这个问题,在我国1986年12月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过程中就已经讨论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破产法来解决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故不能在新破产法中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利益;但并不是说破产程序就不关注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请求权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优先的保护。

二、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只有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1]破产立法例对债务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更具体地说应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恐怕应当有所考虑。不同类型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是否应当有所不同?有无必要设计不同的破产程序以适应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并非所有的债务人均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下,这个问题似乎较为简单,只有企业法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但是,惟有企业法人可适用破产程序,似乎并不足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实践上有扩张的必要。[2]

在我国起草新破产法的过程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的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3]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然人是否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若自然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则自然人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第一种意见将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主张适用统一的破产法,破产程序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不能清偿债务的自然人。第二种意见否定自然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实际上否定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第三种意见没有明确主张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但因主张非法人企业的破产,非法人企业的破产势必涉及非法人企业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破产,实际上承认部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新的破产法草案支持第三种意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2002年4月)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在本法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视为存续。”

是否允许自然人破产,在理论上不应当有任何障碍。考虑破产法对自然人的适用,必须充分认识破产法的功能。前已言之,我们不能给破产法附加任何额外的功能,诸如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等多方面。[4]在考虑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这个问题时,人们已经间接地模糊了破产法的功能,并希望破产法能够彻底杜绝自然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如果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杜绝因为自然人财产不透明所可能产生的恶意逃债,则不便适用于自然人。当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破产法的功能就在于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时,自然人的财产状态是否透明、自然人是否会有逃债行为,不应当成为阻止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的借口。破产法应当尽其所能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法为清理债务清偿不能的程序法,它的运作不因为债务人为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在破产程序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差别,惟在于其受破产程序支配后的财产范围和债务清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应当影响破产法扩大范围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也没有必要专门为自然人设计其特有的破产程序。破产法适用于法人,也应当适用于自然人,可以真正做到自然人与法人在债权债务清理程序上的平等。

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包括自然人与企业法人,我们必须设计灵活多样的程序制度。我国的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业重整程序。因为不同的程序其复杂程度以及耗时、耗费的程度不同,应当有区别地适用于负债状态不同的债务人。总体上说,自然人的负债状态较法人的负债状态简单,故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度应当适用于自然人,若将企业重整程序适用于自然人,实益可能并不显著。灵活多样的程序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负债程度不同的债务人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而不论债务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我国破产法除了设计有可供债务人选择的破产程序外,在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及进行的诸环节,我们都要考虑破产程序进行的灵活度,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做到适用破产程序的及时、公正和有效率。在起草破产法时,对于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破产程序的启动、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司法文书的送达等诸多方面,都考虑到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而增加法官的裁量幅度,即使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也不会有不能克服的程序操作上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制定新破产法时,扩大其适用范围于自然人,更不存在立法技术和实务操作上的极度障碍。[5]因此,新破产法应当适用于自然人。

若将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则在程序制度上设计上必然会遇到以下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破产免责问题。破产免责,指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免除破产的自然人未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自然人破产后,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立法例上有两种主张: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以法德传统破产法为代表的立法例[6],多倾向于不免责主义;与此不同的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破产免责主义。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立法对于自然人也实行破产免责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不存在破产免责制度。重新制定破产法而适用于自然人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是否给予自然人破产免责的问题。如何对待破产的自然人的免责问题,尚未在我国引起广泛的讨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从文明国家的发展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我国未来对自然人的破产采取免责的立场,应当是一个选择。我国重新起草的破产法草案,对于破产免责已有相应的规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应当是推行有条件的许可免责主义,即破产的自然人清偿债务达到法定的比例,可以申请法院许可免除其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的清偿责任。[7]但破产免责不适用于破产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

第二,复权问题。复权制度,是指破产的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法上的权利限制的一项制度。自然人受破产宣告的,其身份地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而受到相应的限制,这些限制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失去效力。但破产的自然人所受破产程序外的限制,并不会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除。在破产程序之外,出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公益的考虑,其他法律会对破产的自然人附加身份地位的专门限制,以约束破产的自然人为或者不为相应的活动。我国现行破产法不适用于自然人,故不存在自然人破产而其地位受法律限制的情形,但对于破产的法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其身份地位则依法受到限制。如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若我国新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则其他法律自然应当对破产的自然人的活动范围或方式加以限制,就有必要建立复权制度。英美法系各国实行破产免责主义,复权制度与破产免责制度相关联,有破产免责的发生,就有当然的复权。我国立法可以予以借鉴。

三、关于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原因。因我国新破产法规定有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故破产原因应当与这些程序相关联,而不能单纯归结为破产清算的原因。

关于破产原因,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针对清算与和解程序,以三元结构、民事诉讼法以二元结构加以规定。[8]这样的规定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认定破产原因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在起草新破产法时,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即:第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国有企业亏损面比较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复杂,有必要对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亏损的程度、负债率、不能清偿债务的时间等量化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原因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唯一依据,在认定的标准上对所有类型的债务人均应当同一;在立法上,破产原因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问题,各种不同类型、行业、规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也不能对破产原因予以量化。第三种意见认为,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经“资不抵债”的,才能构成破产原因。[9]但破产原因应当实现一元化,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成为破产立法起草人员和学界的主流观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外,尚有以下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认为构成破产原因:

第一,停止支付。债务人停止支付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适用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在此情形,债务人得以其具有清偿能力的事实,“破产原因”的推定,从而避免适用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债务超过。债务超过为法人的破产原因,在我国实务界常被称为“资不抵债”。企业法人的负债额超过其资产额的,为防止其债务继续膨胀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有适用破产程序对债务超过的企业法人加以规制的必要。《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9条明确规定“债务超过”为法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我国尚无以债务超过作为法人的破产原因的立法和实务,而且鉴于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资不抵债”的现象突出,估计将债务超过列为破产原因,立法技术上有一定的困难。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对此尚未做出规定。合理的选择应当是,企业法人的负债额超过其资产额的,不论其是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均构成企业法人开始破产程序的特殊原因。

第三,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危险,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使人预见到其不能清偿行将到期的债务的,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应当给予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机会。此等破产原因对于发生财务困难的企业法人具有意义。尚未发生不能清偿到期状态的企业法人,若已经有财务困难,则没有必要非等到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发生时才适用重整程序;否则,该企业将丧失重整成功的机会。德国在修改其破产法时,专门增加规定“行将出现支付不能”为债务人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的原因。[10]故针对企业法人的重整,我国有必要在新破产法中将“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虞”规定为企业法人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以更加方便债务人启动和运用重整程序。

四、关于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

破产法在性质上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但主要还是程序法。我国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依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和破产宣告后的程序两大部分,具体由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宣告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组成;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还存在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的和解程序。[11]但我国现行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程序存在诸多缺陷,并以清算债务人的财产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破产立法改进运动的发展趋势。破产观念自近代产生防止或者避免破产清算的和解制度开始,日益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只不过其变革或者现代化的程度在各国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破产制度向破产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协调作用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应当是不容怀疑的。如何设计破产程序成为我国破产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破产程序的开始以申请主义为原则。当事人申请破产而非法院以职权适用破产程序,应为我国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这个前提下,我国破产程序的模式结构体现为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结合。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和解,或破产清算,以求法院能够裁定开始破产程序。不论债务人申请的程序目的差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的清理均具有约束力[12],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破产清算程序相互间,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可转换性,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分配前,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关于破产程序应当包括清算程序,理论和实务均没有异议,引起争论的问题是破产程序应否包括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及如何设计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下仅就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作些说明。

1.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为一种新型的破产程序,是在对传统破产清算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再建型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起初,重整制度以公司重整制度(CorporateReorganization)为限。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有停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美国联邦破产法最先创立的,现已普及到世界多数国家。

各国法律规定的重整制度在适用范围、条件和强度上有所不同。但是,现代重整制度的适用已经呈现出超越股份有限公司范围的必然趋势。美国在制定1898年破产法时,首次将破产清算制度和企业再生制度相结合,开始了美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创建;其后1933年和1934年对破产法中的重整规定予以多次修正,于1938年通过坎特拉法(TheChandlerAct)完成了重整制度的革新,创立了美国的现代企业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自其产生时起,注意力就不在于如何避免公司被关闭清算,而在于公司现状的维持和未来的发展,从而促使有破产危险的公司尽快复苏以求壮大。经过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后的美国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个人、法人以及合伙。[13]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具有类似的功能,但它摆脱了和解程序消极避免适用破产清算的不利方面,是一种预防破产清算的积极制度。和解程序不能代替企业重整程序,企业重整程序要比和解程序挽救企业更为积极,重整的手段和目标是多方位的。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更加突出;[14]实际上,在重整程序中,当事人自治的地位还是相对较弱的。再者,重整程序的特点还在于,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是促使企业积极复兴的必要条件,经利害关系人表决接受和法院裁定认可后,具有终结破产程序的效力;重整计划批准后的债务人不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经营事业和清偿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重整制度,该法第四章规定有和解与整顿制度,但该法规定的整顿制度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重整制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比较大,濒临破产清算的企业比较多,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让所有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都运用破产清算程序,不仅不现实,而且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浪费,同时也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需要寻找强有力的方式帮助亏损或者濒临破产清算的企业走上复兴之路;另一方面,企业再生通过和解制度,当然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和解不是企业再生的唯一途径,重整制度是对和解制度价值的全面发展。所以,我国重新制定破产法时,应当规定企业重整程序。对此,理论上的呼声十分高涨,新破产法草案也规定有重整制度。

我国破产法若采用重整程序,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1)重整程序适用范围限定。重整以企业的再建为直接目的,社会公益需求为适用该制度所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程序的运行和效力相对复杂,有必要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应当开始,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裁定许可;重整程序开始后直至重整计划被批准生效,债务人的所有活动均在法院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下进行,管理人中心主义应当服从于法院的司法裁量权。(3)当事人自治的相对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地位至上弱化了当事人自治的地位。法院在企业的债权人和股东决定企业重整命运的意愿之外,对重整程序开始与否有最终的自由裁量权。(4)重整目标和手段多样化。企业重整的目标,不仅要清理债务人的债务,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要实现企业的未来发展,维护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公益。为实现企业重整的多重目标,在重整过程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许的多种手段重组有债务危机的企业。(5)重整程序优先适用。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企业已开始的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等任何民事执行或者司法程序,应当停止;特别是,重整程序对于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有别除权的权利人,亦有约束力。[15]

2.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程序。和解作为一种程序,是与破产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并存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制度。[16]破产制度发展到近代,和解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上,长期以来认为和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使债务人摆脱困境,所以和解应当着眼于债务人的复苏或者继续存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规定了破产宣告前的和解与整顿制度。

因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其目的可概括为三项:(1)避免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2)避免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3)避免通过破产清算分配破产人的财产。于是,和解制度就被划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宣告前的和解、以及破产宣告后的和解。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应当贯彻两个基本出发点,其一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其二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通过破产清算分配破产人的财产。[17]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只不过是一种不同于破产分配的偿债方式,和解的目的只在于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谅解让步而了结债权债务,并不以债务人的复苏为目标。所以,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运用和解程序,可以避免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或者避免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破产分配。基于这样的考虑,重新起草破产法时,应当灵活设计破产程序中的和解程序,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任何期间申请和解,以给予债务人选择和解的充分机会。

和解程序为重整程序的基础。在肯定和解程序的基础上,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拯救濒于破产或者已经陷于破产境地的企业法人的重整程序。因为我国新破产法将规定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在适用上自然会显得不那么重要,但若我们将和解程序适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不十分复杂的破产案件,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和解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过少的破产案件,在处理的程序上较为简化、节省费用和时间,有利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结破产程序。

五、关于管理人中心主义

管理人中心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事务性工作通过管理人来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的处分,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管领财产的能力受到限制,诸如不得清偿个别债务,其目的在于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既然债务人的管领财产的能力受到限制,就要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债务人的财产不受意外的处分,故在破产程序中不能缺少管理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管理人仅以“破产宣告后”的破产清算组为限。

在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之下,我国现行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即使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事下,经债务人和解申请而开始整顿的,破产程序也只是中止,并未终结。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以及和解整顿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由谁监督或管理,已经成为困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的障碍。另外,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在成立破产清算组织之前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虽然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这终归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一方面加重了法院保全财产的负担;另一方面,破产程序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效力,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对已开始的破产程序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并无义务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我国在破产程序制度上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财产管理人制度。[18]

我国的司法实务对于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事务:(一)清点、保管企业财产;(二)核查企业债权;(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四)支付人民法院许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工作。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建立了自破产程序开始后的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制度。[19]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作为债务人财产的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债务人所欠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纳税情况;(3)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的继续营业;(6)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7)接受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权利的交付;(8)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9)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10)必要时,要求召集债权人会议;(11)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的纠纷,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以管理人中心主义作为我国新破产法的立足点,可以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保全。管理人中心主义还可以相应减轻法院的责任或负担,法院参与破产程序的事项应当多集中于程序方面,而非管理人应当为的事务性工作上。我国的破产程序应当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这样的原则,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极为特殊的中心地位。管理人中心主义,应当贯穿于统一的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管理人中心主义不能仅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意义,而且应当有效于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管理人中心主义与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的地位并不矛盾,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中心地位十分显著;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作用则是有限的。管理人的作用在重整程序中有时并不十分显著,这种现象只是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异化,即管理人的职能向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的有条件的转移,并非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否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2002年4月)第70条规定:“在重整保护期,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20]关于管理人中心主义,我国破产立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并不是要否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的问题,而是在这个中心主义的架构下,如何协调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对此,我国立法者还要作出更为细致的努力。

六、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自治

在破产程序中,意思自治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个体意思和团体意思。个体意思使得破产程序具有进行的基础;而团体意思则维系着破产程序的公平。

破产程序中的个体意思,通过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等制度予以体现。破产程序要贯彻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的自愿原则,非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得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非有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行为,破产程序无法进行。故破产申请和债权申报构成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基础。

非有破产申请,不得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但是,破产程序中的个人意思自治,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个人意思不得滥用;甚至,个人意思在有些场合为法律所排斥。在理论上,破产程序的开始以破产申请为必要。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自己破产。但若债务人为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人的信用基础发生危机,这时,为了防止债务的进一步膨胀,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代表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与申请破产相对应的问题是,若无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司法实务暂时不承认人民法院可以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但是,我们如果考虑到,破产并非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私事,它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从而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这是个人意思服从法律安排的体现。再者,破产申请提出后,申请人基于其个人意思请求撤回申请的,因破产程序关乎多数债权人的利益,本非专一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是否准许撤回申请,由法院依照破产申请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因此,破产程序中的个人意思,其自治的范围依从于对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的需要。

在破产程序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意思自治,为债权人团体意思的自治。破产程序对于各种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劳动者的失业等方面,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负有全面责任。管理人在法院的领导下,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并负具体的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但必须强调债权人的自治,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团体利益。债权人自治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21]两种基本形式。一般而言,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相辅相成,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目的都在于维护债权人全体的利益。但是,监督人履行职责受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约束,债权人会议凌驾于监督人之上。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肯定了债权人团体的自治地位。但是,在破产程序中,仅有债权人会议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似乎还不足以维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利益,特别是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由谁代表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在我国法律上仍为空白。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人数众多,对破产程序难以实施日常监督,若经常召集债权人会议,也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节俭和简化。况且,债权人会议不是债权人全体的常设机关,特别是债权人会议休会期间,无法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具体事务实施监督。所以,从实际需要出发,以使债权人自治贯串于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我国破产立法有必要设立监督人制度;监督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实施日常监督。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创新之一就是规定债权人会议任选的监督人制度,这是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形式的补充。[22]

七、关于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破产程序所涉及的利益为多方利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基本利益,居于受保护的平等地位。但破产程序不仅关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利益,应当有制度设计上的考虑。以下三点,可能是我国破产立法所必须要衡量并作出取舍的地方。

首先,债务人的重整利益,优先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利益。债务人的重整利益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其请求重整的,其重整利益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若重整程序开始,则债权人自无由重整财产获得个别清偿的机会,即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支配权的担保权人,亦不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个别清偿。这是采用重整制度所必须实行的制度。所有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享有担保,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归属或支配利益享有权利的其他人,均受重整程序的支配。在重整程序中,即使个别表决组的权利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法院亦可基于其自由裁量权顺延重整期间或者批准重整计划。可见,债务人受重整程序的保护利益是十分优厚的。我国破产立法应当坚持这样的立场。

其次,破产程序中的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团体的利益,与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之间总是存在冲突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团体利益,就不可避免地会忽视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由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的属性决定的。在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理性的选择是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在破产程序中,之所以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原因在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的多面性;若没有团体利益的形成机制,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而且,破产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团体多数表决机制,维系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团体利益)。即使个别利害关系人的意思,与多数利害关系人的意思不同,破产程序将依照多数人的意思照样进行。这是破产程序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所在。凡参加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均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享受破产程序上的利益,并承担因破产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债权人自治的制度较为完整地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价值目标。再者,在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任何普通的债权人均不能有超越破产程序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不仅普通债权人受重整程序的约束,而且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担保权益的利害关系人,亦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这样的制度设计也反映着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价值目标。

最后,劳动权益,优先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企业被适用破产程序,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以及社会保险权益,在一定程度度上会受到相应的影响,特别是会引起劳动者的失业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机。在这样的风险机制下,劳动权益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优先受保护的状态。劳动权益优先于国家的税收请求权和普通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我国的司法实务对于受优先保护的劳动权益,作出了内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57条规定:“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劳动权益是否优先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一般解决方案。[23]劳动权益为破产程序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这应当是我国破产立法应当明确的问题。

[1]在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下,可以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包括依照《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对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应当适用破产程序,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引起了争议,但笔者认为现行法的模式并无明显的不妥,故在此不作论述。

[2]见邹海林:《关于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思考》,《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3]有关详细内容,请参见常敏、邹海林:《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重新制定》,《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

[4]见邹海林:《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民商法论从》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页。

[5]见邹海林:《关于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思考》,《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汤维健:《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

[6]在德国,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支付不能法》规定了破产的自然人有条件的许可免责主义。见《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86条至303条所规定之“剩余债务的免除”制度。

[7]但最近完成的破产法草案所持立场为有条件的当然免责主义,即破产的自然人清偿债务达到法定比例时就免除其未清偿部分的债务的清偿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2002年4月)第148条。

[8]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将破产原因表述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将破产原因表述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9]见邹海林:《中国的破产制度及其发展方向》,《中国市场经济法治走向》,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0]《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8条。见杜景林等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11]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和解程序,为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设计,竟能适用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程序,则没有将之限定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将和解程序概括为避免破产宣告和破产分配的程序,和解可以适用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以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必要的接管或监管,以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程序的公正进行而存在。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受破产程序的支配的相关问题,可参见本文后述的管理人中心主义。

[13]见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的1期。

[14]见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15]见邹海林:《中国的破产制度及其发展方向》,《中国市场经济法制走向》,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164页。

[16]见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17]见邹海林:《论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及其革新》,《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

[18]见邹海林:《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民商法论从》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2002年4月)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29条规定有管理人的多项职权,基本上可以反映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

[20]但该条的规定确实不同于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整程序所规定的“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inpossession)”制度。在美国破产法中,占有中的债务人为重整程序中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基本态样,除非法院基于某种理由任命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或受托人(trustee)。但笔者并不赞同在我国的破产程序中实行与美国破产法相同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其他的缺陷,需要和草案中的重整程序的其他规定相配合进行修改,故有进一步斟酌的巨大空间。

问题管理论文篇(7)

随着信息数字化的快速发展,档案工作已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电子档案成了档案管理重要形式,做好电子论文档案的管理工作,也已成为目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首先必须解决好电子档案在接收管理上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电子档案的接收格式问题2007年9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中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一套工程电子档案。”这就要求在纸质档案形成的同时,就必须形成电子档案。但由于档案形成单位的不同习惯,所采用的应用软件不同,同一项目所形成的电子档案格式不同。

(二)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问题对于纸质文件来说,内容的原始性附着在形式的原始性上,其字体、字迹、图像、印章等清晰可内容真伪易于判别,人们可以借助形式的原始性来证实和确认内容的原始性。纸质文件的原始性体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对于任何一项形式上

一、电子档案管理上的几个关键问题的变化,人们都有理由对它的原始性表示怀疑。但电子档案的内容与形式是相对独立的,不仅内容易于变化,而且失去了固定的形式,使档案部门在对电子档案进行检验时,很难对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进行认定。

1、原始性问题。电子档案的原始性不易判断和确认。传统纸质档案的原始性不仅其内容而且还通过载体、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可以通过字体、印迹甚至字迹、纸张制成材料对其原始性加以分析判断,而电子形式生成的由实态变为虚态的档案,已完全没有了这种“原始状态”,其生成时的状态与传输、接收中的状态完全一致,可以说既是原始的,又是复制的。

2、真实性问题。电子档案极易失真。如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的操作过程稍有失误即会导致档案信息失实;电子档案的真实性问题伴随其生命的始终,维护其真实性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信息内容“出错”的概率和机会远高于传统档案;电子档案可被原样复制,甚至被篡改后可不留痕迹。

3、完整性问题。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很难保障。电子文件经常处于流动状态,如不及时捕获,可能会导致信息丢失;电子文件结构复杂,储存方式多样,容易造成信息的缺损;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伴随文件处理过程而不断累加,而且形式多样、存储分散,极易丢失,往往致使电子文件来龙去脉不清。

4、安全性问题。电子数据的易更改性为非法操作提供了便利,“黑客”攻击以及用户根据利益需求而任意取舍甚至篡改信息,都会直接损害电子档案的安全。

(三)电子档案的存储载体的保护技术问题电子档案的载体材料是磁性物质和光盘。聚酯底基是磁盘和磁带的支持体。聚酯底基具有易产生静电而吸引尘埃导致卷曲、易与磁粉脱离、伸长后不易恢复等缺点。粘和剂起着连接底基和磁粉的作用,它具有易热胀冷缩、磨损、脱落、粘连、生霉等缺点,直接影响信息再现。磁粉中的磁性氧化物颗粒的剩磁感应强度是记录和再现信息的决定因,它极易受外磁场影响而导致退磁、消磁等。光盘是利用激光进行信息存取的,它呈圆盘状,由盘基、记录介质和保护层等部分组成。目前光盘常用的记介质主要有碲、碲合金、硒、碳铝化合物以及一些在激光热效应作用下易产物化性质变化的材料。这些材料不稳定、易氧化、易与碱溶液发生反应。电子档案的载体材料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档案容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1、高温。有利于有害生物的繁殖,各种微生物在最适宜生长温度范围内,温每升高10℃,其生长速度可加快1-2倍,霉菌生长的最适温度一般为20-35℃。案害虫生长的最适温度为22℃-32℃。高温还可加速各种有害化学杂质对电子文件保存载体的破坏作用。一般温度在10℃以上,每升高10℃,各种化学反应会加快1-2倍。

2、高湿。潮湿有利于档案有害生物的生长和繁殖。霉菌的生长湿度一般在75%以上,档案害虫体内正常含水量大约占体重的44%-67%,这些水分的获得和保持都和环境空气湿度有关。库房潮湿还会促进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灰尘等不利因素对电子文件保存载体的破坏作用。

3、光。光向外辐射时会产生热量,这种光辐射热就会影响电子文件保存载体的耐久性。

4、空气污染。有害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SO2)、化氢(H2S)、二氧化氮(NO2)、氯气(CL2)。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会生成氧化性极强的原子氧,进而产生臭氧等,导致电子档案保存载体耐久性削弱。

5、灰尘。灰尘会给电子文件保存载体带来机械损伤。灰尘多是固体,多带有棱角,在整理、保存、利用过程中,会引起灰尘对电子文件保存载体的磨擦,使其受到损伤;灰尘会增加酸、碱度。灰尘能吸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而带有酸、碱性,有些灰尘本身就带有酸、碱性,因此灰尘落在电子文件保存载体上,就会带来酸、碱性,对电子文件保存载体起腐蚀破坏作用;灰尘是传播霉菌孢子的媒介。霉菌的孢子吸附在灰尘上,随空气的流动而四处扩散。由于灰尘同时还具有酼酼吸湿性,所以也是微生物寄生与繁殖的良好场所。灰尘落在电子文件保存载体上,就有可能给电子文件保存载体带来霉变。

6、有害生物。危害档案的微生物主要是细菌和霉菌,尤其是霉菌。在档案库房中常见的霉菌约有50余种。霉菌可使电子文件保存载体变质,生成霉斑,还会分解出有机酸,从而使物酸性急剧增加。

7、磁场和电场。电磁场的干扰,会使磁性物质退磁和消磁,损坏载体上记录的信息。

8、机械应力。电子档案保存载体容易受压力、扭力、冲击力等机械力的影响。

(四)电子档案的长期可读性问题电子档案的内容是以数码形式存储于各种载体上的,在以后的利用中,必须依赖于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平台将电子档案的内容还原成人们能够直接阅读的格式进行显示。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电子档案在现在形成时所依赖的技术,在未来往往是已经过时的技术。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借鉴其他地区档案工作的一些经验,提出以下一些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档案统一接收数据格式,推广相关的城建档案整理著录软件推广城建档案整理著录软件,由城建档案馆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模板,同一文件类型统一一种文件格式,并把电子档案模板发放到各档案形成单位。然后定期举办培训班,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档案形成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

二、对策建议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运用模板和著录软件。城建档案馆也应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子档案的形成进行指导,形成统一数据格式的电子档案,以方便城建档案馆的接收和管理。

(二)采用有关技术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提高电子档案的可靠性

1、采集背景信息和元数据。在形成电子档案的同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描述电子文件背景、内容、结构及其整个管理过程的元数据,作为检验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2、签署技术。在电子文件上进行签署的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光笔签名;另一种是数字签名。光笔签名是签名者使用一种专用的光笔直接在输入板上签名,屏幕是显示出来的“笔迹”。

3、消息认证。电子文件的使用者,非常关心他所使用的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是否“完好如初”,是否被人篡改或替换过,消息认证技术可以消除使用者这个疑虑。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利用分组密码进行消息认证。先把电子文件信息分成一定的长度。

4、身份验证。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系统对电子文件或数据进行访问修改,在进入档案管理系统时需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身份验证可使用管理员代码验证等。最常见的方法是给每个合法用户一个“通行字”,代表该用户身份。通行字可由数字、字母或特定的符号组成,只有用户本人和计算机系统知道。当合法用户要求进入系统访问时,首先输入自己的通行字,计算机自动将这个通行字与存储在机器内的有关该用户的资料进行相关的5、防火墙。这是一种访问控制技术。在某个机构的网络和其它系统网络之间设置障碍,防止其它系统的网上用户对该机构信息资源的非法访问,也可以阻止该机构的机要信息、专利信息从机构的网络上非法输出。防火墙的安全保障能力仅限于网络边界,它是通过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起来的相应的网络通信监控系统,监测所有通过防火墙的数据流,凡是符合事先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的信息允许通过,不符合的就拒于墙外。从而使被保护网络的信息、结构不受侵犯,实现网络的安全,保护网上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实现防火墙功能所用的技术主要有:数据包过滤、应用网关和服务等。

6、防写措施。目前在许多软件中可将电子文件设置为“只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用户只能从电子计算机上读取信息,而不能对其做任何修改。在电子计算机外存储器中,只读式光盘(CD-ROM)只能供使用者读取信息而不能追加或擦除信息;一次写入式光盘(WORM)可供使用者一次写入多次读取,可以追加信息但不能擦除原来的信息。这些不可逆式的存储载体可以有效地防止用户更改电子文件,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

(三)建立适合磁光介质保存环境,保证电子档案载体的安全

1、调节库内温湿度。采用去湿机,去湿剂氯化钙和硅胶、空调调节系统等措施调节库内温湿度。使环境温度保持在17℃~20℃;相对湿度保持在35%~45%。

2、防光。(1)改善档案库房建筑,设法阻止光线尤其是紫外线直接射入库内,库房尽量使用无紫外线灯光照明;(2)将电子档案避光保存,在利用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曝光时间和曝光强度;(3)定期净化空气。

3、防灰尘。电子档案要采用密封保存,以防灰尘落在载体上,如果发现载体灰尘,可用干净的绒布或丝质布轻轻擦拭。

4、防治有害生物。(1)通过控制温湿度、搞好库内卫生、杜绝霉菌进入库房的渠道、防氧封存等措施进行环境控制;(2)采用防霉剂进行化学预防;(3)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消毒:化学方法有:熏蒸或擦拭,常用化学药剂有甲、邻-苯酚、环氧乙烷;物理方法有:真空消毒、远红外消毒、微波消毒、钴60-γ射线辐射消毒。

5、避开磁场和电场。(1)电子档案在整理、保管、利用时应避开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电视机、扬声器、耳机、话筒、放大器、消磁器、无线电装置等具体退磁或消磁的设备;(2)可设置专用库房,或选用专门的防磁金属柜作为装具,但不能选用铁盒。

6、防机械应力。电子档案载体存放时应设法保持电子文件保存载体的平直度,防止电子档案保存载体受压力、扭力、冲击力等机械力的影响,以保证信息再现的准确性。

7、定期检测和拷贝。对所保存的电子档案载体,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拷贝,以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可靠性。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采用等距抽样或随机抽样和方式进行,样品数量以不少于10%为宜,以一个逻辑卷为单位,先对外观进行检查,确认载体表面是否有物理损坏或变形,外表涂层是否清洁及有无霉斑出现等,然后酫进行逻辑检测,采用专用或自行编制检测软件对载体上的信息进行读写校验,发现有问题的载体,及时进行有效的修复。定期拷贝是当前延长电子档案载体寿命的有效措施,磁盘每2年应拷贝一次,光盘每5年应拷贝一次,拷贝后的载体与原载体同样编号保存。

8、将电子档案至少要一式三套,一套供查阅利用,一套封存保管作为备用,第三套异地保存,用以防止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地震、洪水、盗窃,甚至战争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四)采用通用、统一的文件格式,确保电子档案与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长期兼容在保存电子档案时,把电子档案格式保存为通用、统一的格式,为使现在的电子档案能够更好被未来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所兼容,把电子档案的格式保存为与计算机操作系统同一公司的应用软件能读取的格式。

(五)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的文件结构,确保电子档案的长期可读性当操作系统更新时,及时更新档案支持软件,并在不改变电子档案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更新电子档案的文件结构,以适用新的“生存环境”,保证电子档案的长期可读。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电子档案,必须以原始形成的格式进行还原显示的,可在保存电子档案的同时,保存相应的档案支持软件和整个操作系统,并与电子档案存储在一起,恢复时,连同操作系统一同恢复,使之按本来的面目进行显示。

参考文献:

[1]谭浩娟.中外图书馆学科馆员制度的比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

[2]韩翠峰“.学科馆员”制度的管理模式探析[J].甘肃科技,2005(11).

问题管理论文篇(8)

高度关注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中发挥媒体作用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因为“传媒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转型的方向及转型的质量都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亟需充分发挥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以创新公众参与方式、搭建社会善治平台,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环境和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一、民生与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民生事关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要件在于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用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说,即“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有力地证明: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因为饥荒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所致,更主要的是由于贫穷地区的特困人群缺乏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的压力将迫使问题得到解决。我国“非典”前期SARS迅速蔓延并导致公众恐慌,同媒体失语、公众知情权遭到破坏密切相关。

(一)民生与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因此也称知晓权、获知权,既包括社会知情权,也包括以“政务公开化”为要求的政治知情权,还涉及所谓自身知情权,即公众有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和自由。

实际上,知情权这一概念从一产生开始,便同媒体结下了不解之缘。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正是一位新闻记者,他就是美国人肯特,库柏。1945年,库柏在一次反思法西斯猖獗问题的演讲中提出,应保证新闻业和大众获得信息的权利。8年后,他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知情权对于其他权利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

说到知情权,首先应提到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不过,我们常讲的知情权,多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只把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要求公共权力机关要担负起向公民公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知情权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以及生活所需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应在实施狭义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而实施广义的知情权,这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外,还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知情权。领导干部既是公民,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担负不同职责的领导工作人员。所谓领导干部知情权,特指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除到基层调研和听取下级汇报外,领导干部通过各级媒体的报道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民众的真实意愿已成为普遍而直观的方式。这也是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新闻报道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因之一,使媒体更有效地发挥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沟通作用。

知情权往往同话语权联系在一起,前者是基础。话语权是指人们所发现、阐释和创造的概念、思想或视角传播于社会,被他人接受和使用并将其引导到特定思维层面上思考问题的能力。话语权的实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否争得做人之尊严的重要标志。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里共有三大成员,即政府、媒体和公众,它们扮演着彼此区别而又相互关联的角色,行使着各自的话语权。

政府话语权。在话语权理论中,一般把那些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又掌握着某种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因而具有较大“社会音量”者称为拥有较多社会话语权的组织或个人。在当代社会中,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是这样的组织及个人。在公共领域,政府以领导者的身份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尤其是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的重大公共议题,政府能够从宏观的立场上把握全局,其话语权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一般而言,政府话语权由宪法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并经由依法行政的过程来体现。

公众话语权。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离不开尊重和扩大公众的话语权。“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须以民主为内涵,提升公众的话语地位,促成政府、媒体、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探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之道。”公众在媒体上充分行使话语权,不仅有利于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而且有助于集中民智,将其变成科学决策的源泉。

媒体话语权。媒体话语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颇有影响力的话语权。一项调查显示:64.1%的被访者表示,“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24.3%的被访者“在生活中遇到依靠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15.8%的被访者“当遇到有意思的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这些数据表明,公众心目中的记者已经成了社会正义、公平的化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社会有重大利益调整时,更是需要媒体发表各种不同的声音,建立社会各阶层沟通的平台,就各类公共问题形成社会共识。因此,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介的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在当代社会,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其中包括领导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则应借助媒体的话语权来扩大领导的话语权,特别是放大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在操作层面上,既需要实现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更需要普通民众通过媒体放大他们的声音,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二、民生新闻与公共参与式新闻

目前流行的民生新闻对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市井化、娱乐化甚至庸俗化等不良倾向。2006年10月在天津举行的“首届全国都市频道协作暨民生新闻发展论坛”在肯定民生新闻之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融入公共新闻的合理元素,将其转化为公共新闻。但从国际潮流来观察,引进“公共参与式新闻”的概念,才能真正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打造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

“参与式新闻”(ParticipatoryJournalism)是美国新闻界近年来提出的。在英文中,“Participatory”的含义是“提供参与机会的、供人分享的”,这里是指普通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2004年8月,美国“公共新闻网络”主席LeonardWitt教授在“公共新闻兴趣小组”年会上正式提议,鉴于“公共新闻”在美国的现实发展,可以考虑将“公共新闻”与“参与式新闻”相结合,改称为“公共与参与式新闻”(PublicandParticipatoryJournal-ism)。它强调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性。本文为论述方便,笼统地称为“公共新闻”。我国传媒学者孙旭培曾把“公共新闻”概括为:“培育和营造公民社会,监督和构建公共领域,报道和指导公共事务,交流和引导公共意见”。

当代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指随着国家公共意识的日益强化,社会成员已不是简单的纳税人和消费者,而社会的公民,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权,因而有权参与社会领域的公共事务,并形成公共意见来讨论和决定社会事务。

在传统的新闻学理念中,“大众”强调的是受众无意识和被动接受意识,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而“公共新闻”则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公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它更能强调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意识,意味着受众本位的回归,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如果说“民生新闻”是在“国家的声音”之外传递“民间的声音”,那么“公共新闻”则把“国家的声音”和“民间的声音”整合为“公共的声音”,以培育和营造真正的公民社会。

因此,“公共新闻”是在国家公共意识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新的阐释和传播,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问题的行动能力,以实现缓解矛盾、化解冲突的社会和谐目标。

三、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作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司法解释的来源,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这无疑是对公民和媒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积极作用的回应和期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指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以解决“吃饭”问题为第一要义转变为以解决“说话”问题为第一要义的基点上,即如何通过传播话语的多元参与与表达,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隔阂、减少偏见,进而降解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改变既往‘舆论一律’的单极化倾向,建立多元和谐、彼此尊重、畅所欲言的舆论氛围就成为新的媒介‘语法’规则应当致力于实现的情景和目标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主要作用,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告知与预警。就基本功能而言,媒体实际上是通过对信息流的经营来获取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传媒应当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媒体首先应当发挥对公众的信息告知作用,保障公民获知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让他们了解有关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新闻资讯。

如果说告知作用是一种常态功能的话,那么,预警作用则是媒体在守望环境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先警告,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据介绍,欧盟媒体监测系统监测全世界通过互联网的25种语言的新闻报道和公众意见,以尽可能早地了解每天的新闻信息,并在分类一收集和跟踪分析的基础上,为重大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决策基础。由此可见,媒体应当发挥预警作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监测,正确反映、引导和化解等社会矛盾,避免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质疑与监督。新闻媒介要成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耳闻目睹各类新闻信息,还要让党和政府能够随时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这就需要媒体发挥适度的质疑作用,报道公民民意,报道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类决策的诘问、质询甚至质疑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其新闻发言人承担向公民释疑解惑的职责。媒体有必要发挥质疑功用,让那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管理办法得以通过新闻报道接受公民的广泛评议和认真质证。

谈到监督,一般都会想到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然而,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媒体背后的公民而不光是媒体本身。公民同媒介工作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介工作者,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介工作者是者。也就是说,媒介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项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媒体有责任代表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问题的政府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报道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意志与愿望。

代言与反馈。按照委托理论,作为受托者,媒体应当首先是公众的代言人。不仅如此,从实质上说,连执政党和政府本身也是公民的受托人。因此,媒体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应当勇于并善于为民代言。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代言作用,其实是媒体社会角色的回归。

问题管理论文篇(9)

1)性质:由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

关于记者的职业规范问题,很多学者一直以来主张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出来,借以规范那些游走于现有法律条文之外的非道德行为,并且为此做了或正在继续进行研究,比如陈中原在2001年就做了关于世界其他国家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比较分析[1],之后关于如何制定合理全面的新闻职业规范条例的研究层出不穷;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记者的很多职业规范问题其实与缺乏相关新闻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主张尽快成立新闻法以促成记者对自身行为的约束。[2]

无论是主张从道德自律角度出发还是主张建立新闻法,都是因为过去所涉及的记者行为多是违反职业道德但是又够不上触及现有的法律条文的程度,在处理诸如收取红包、馈赠等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的过程中,往往也缺乏一个统一量化的标准,报社不得不各自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上述的四个案例却无一例外地涉嫌敲诈罪,已经超出了道德自律的限度。

由违反职业规范到违法犯罪,这是一个质的转变。这个质变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使一直以来学者们执着探讨的道德自律问题,顿时失去了探讨的意义。

2)方式:由被动收取好处向主动设套明码标价转变

2002年6月山西繁峙金矿爆炸事故中的金元宝事件,被普遍认为是记者有偿新闻行为的典型,在这类事件中,记者并非主动索取好处,起初的报道动机也并没有立足于从报道中获利,只是由于被批评对象出于掩盖真相的目的而实行行贿行为,在客观上为记者受贿提供了机会和环境。

而在这四起案例中,四名记者都是以报道相要挟,主动向被报道对象索要财物,甚至设计事端来为索要钱物创造条件和理由,例如汪启明是派人将20头生猪屠宰注水后转运到所谓的曝光对象那里“销售”,这实际上是以栽赃陷害的手法来设计圈套。还有采用诈骗手段,比如卜军是利用记者身份以帮助曝光为名骗取受害人钱财。

3)身份:由普通记者向记者站负责人转变

在陈金良事件中,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作为《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的负责人,其在新闻采访活动中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

其实何止陈金良的行为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这4起案例中的行为都不能视为个人行为,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是各报驻地方记者站的站长或副站长。他们的名字列于2004年至今因违规违纪而吊销记者证的14名新闻记者名单中,在他们被吊销的原因一栏中都有这样一句话:“利用职务之便”。

普通记者利用发稿权受贿(有偿新闻)已经大大损害新闻传播业的声誉,而作为负责人,本应以身作则尽应尽之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这种行为对新闻媒体公信力的影响更是远远超出了普通记者的不良行为。

4)主体:由个人行为向集体行为演变

由于领导层的主动“策划”参与,过去还只是局限于个人行为的,逐渐演变为集体行为。在这四起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是孟怀虎将以“阅后见报”的方式获得的18万元放在记者站帐户内这一行为。

记者站是新闻媒体为扩大新闻源而派出的从事新闻采编的机构,但是有一些媒体违反新闻出版的有关管理规定,擅自设立记者站(比如《中国食品质量报》设立的四川记者站)或向记者站下达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任务(比如《中华工商时报》与浙江记者站签订的“广告经营承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层本身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整个记者站内部业缺少规范监督机制,集体性违规行为就很难避免。

1997年上半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全国记协国内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大型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意识事实上并不缺乏明晰而正确的判断。除了在新闻工作者是否“可以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联系赞助”、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是否“可以为自己的单位联系广告业务”等问题上,由于某种现实的“合理性”而存在着职业道德标准的模糊性之外,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在一系列有关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大是大非问题上的认识是明晰而正确的。[3]

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现象并不是偶然现象。2003年8-9月,《中国传播新闻法制建设研究》课题组对全国有影响的55家媒体进行的职业道德调查结果显示,“从1997年至今,中国传媒的从业人员在职业意识方面,以及对职业规范的遵循方面,没有任何进步。但从多数人态度暧昧来看,其实人们心中还是多少明白是非的,只是在利益驱动下这种心底的良知被掩盖或压抑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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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贿无闻、享受免费招待、媒介审判、偷拍偷录、炒作新闻等行为相比,以曝光相威胁行欺诈之实显而易见更是非可为之事,不存在任何观念上的困惑或模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更加印证了这样一个结论:“目前职业道德领域的某种混乱和失衡,并不是人们的道理不明、标准不清,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有关于职业道德问题的宣传、管理和教育充其量不过是‘治标之术’。”[5]

我国的媒体发展到今天,优胜劣汰的竞争状态日趋激烈,对于行业报而言生存的形势要显得更严峻些,但是对于任何一家媒体来说,要放弃所拥有的出版资源进行自我淘汰都是不甘的。面对经营上的困难,于是就有媒体把经营压力转移给基层记者站或者是记者身上,将经济效益作为考核的主要标准。正如报刊司负责人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分析的,“记者最初可能是被迫的,但是后来发现有利可图,可能就变成主动了。如果一个记者承担了经营任务,甚至连自己的基本工资都要自己挣回来,这种管理体制就容易导致记者进行违法活动。”2004年《中国新闻周刊》揭露的湖北黄冈《鄂东晚报》形成的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媒体腐败食物链”、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集体行为,就是这种畸形管理体制和运作体制的典型。面对报社制定的创收任务,“只有社会资源比较丰富的老总和少数老记者,才能按正常的关系渠道,通过广告和发行完成任务。其他人要完成创收任务,拿到应得的工资,别无他法,只有敲诈勒索一途,而且在2003年年初那次集体行动后,这在报社内部已成为公开鼓励的手段了。”“钱来得快,任务完成得好,老总表扬,再加上过程之中凌驾于人的权力感,让人产生了一种兴奋、刹不住车又深感不会长久的复杂心理。”[6]

违纪行为内化为记者的一种自然行为后,所有关于如何规范制度的约束都变得苍白无力,而当违纪渐变成违法行为后,这样的讨论看似超出了新闻界,其实症结还是在媒体的生存之道上。记者的违纪违法行为固然是违背职业准则,我们需要更规范的、更严格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规范,但是如果拘泥于这个层次的改进工作,结果可能是治标不治本;只有把记者的行为不简单地看作个人行为,才能看到在这些行为背后起控制作用的媒体运作环境,因为这些环境,以及这些环境激发的畸形媒体运作机制是个体记者、甚至是个体媒体难以扭转的。因此这四起案件敲响了提高记者职业素质的警钟,更是敲响了规范和引导媒体运作的警钟。

媒体的市场化运作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让媒体遵循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而不是以不择手段来强力维持生存状态,是摆在当前的问题。目前状态下,市场很难主导媒体的生死,就如前面提到的,任何一家拥有出版资源的媒体,即使在经营上发生再大的问题也不会主动放弃,因此市场背景下的所谓优胜劣汰其实并不现实。我们需要的是重新思考如何建设合理有效的媒体运作机制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评估媒体发展能力、如何引导不良运作媒体转型为适合市场需要的媒体形态或者转型到其他行业发展等。

2005年12月1日新《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这些是非分明的条款能否真的起到约束记者行为的作用,尤其是针对大面积的、自上而下的群体违纪违法行为,一方面取决于记者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而另一方面,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记者们在怎样的媒体运作环境下开展工作。

注释:

[1]《形象与信誉的基石――81各国家(地区)、7各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初步比较分析》《新闻记者》2001年11月

问题管理论文篇(10)

一、引言

没有大众媒体参与下的体育,满足不了大众体育文化的需求,同时也得不到应有的传播效果,其影响充其量是“部落化”的水平。而随着大众传播媒体的诞生,“萍水相逢”的媒体与体育,因体育运动所具有的参与性、娱乐性、观赏性、悬念性、刺激性等特点,引起了媒体的主动“施爱”,二者极为紧密地结合起来。

媒体和体育之间,从早期的报纸体育新闻报道到广播、电视、网站等体育传播的广泛出现,经历了从偶尔邂逅到难舍难分、从简单到复杂、从表面到深入、从业余到专业、从单一到多样的发展历程。随着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中的“体育园地”不断巩固和扩大,以及传媒影响功效及传媒技术、方式的不断丰富与创新,接受体育文化传播对于现代人已慢慢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在商业文化畅行的现代社会,媒体开始对体育百般“挑剔”起来,使得当下通过媒体而传播的大众体育文化“精彩纷呈”的同时,亦带来了诸多现实疑难问题。

二、从体育新闻传播到体育媒体化

1、体育媒体化的内涵

在全球化经济大背景下,由于利益的驱使,媒体为吸引更多的受众、揽进更多的广告收入而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利用和支配体育——选择媒体人认可的体育信息及形象,使之符合媒体自身的逻辑及其传播的准则,并经过某种过滤、放大、修饰等过程使之更具有生动性、娱乐性、观赏性、冲突性和悬念性。这种将体育现象中经选择过的信息及形象等内容制作为媒体体育作品再呈现给大众的过程就是体育媒体化。简言之,体育媒体化即把体育的部分形象及信息转化为媒体文本的过程。它体现在体育通过媒体这一中介传播时,对媒体特性的依赖、妥协,以及表现出来的深刻的媒体印记,成为引导和影响受众对体育思考、领会和参与的媒体文本。

2、体育新闻传播与体育媒体化的关系

体育新闻传播与体育媒体化是两个既密切相关而又大相径庭的概念。尽管体育媒体化和体育新闻传播都涉及体育和大众媒体的关系,都着眼于大众媒体对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现象的选择与呈现等,但体育媒体化不等于体育新闻传播。体育媒体化是体育新闻传播,尤其是电视体育新闻传播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背景下,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而呈现出的与现实体育别若天壤的媒体体育文化倾向。

从本质上看,体育媒体化和体育新闻传播都是以媒体文本形式而存在,且都属于媒体文化范畴,但两者在概念上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体育新闻传播,是指媒体对新近、正在或即将发生的体育事实的报道。其中,体育事实应包含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现象里的所有具有新闻价值——能够引起社会各种人共同兴趣的素质的信息,具体应包括体育领域里新的事情、事物、人物、信息、现象以及所有能引起人们普遍兴趣的东西等,而不应像当前所谓的媒体体育传播仅局限于竞技体育领域的人、事、技术、战术、娱乐及其负面产品如暴力、性、兴奋剂等。

体育新闻传播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提供体育信息、宣传体育精神、监督不良行为、传播体育知识、提供娱乐和赢得利润等。媒体在体育新闻传播中,满足着社会大众的多样化需要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然而,在体育媒体化景况下,媒体的功能开始变化,并主次分明、重点突出,主要体现在娱乐和赢利上,且娱乐大众的直接目的就是追求“眼球经济”。在这样的功利追求下,经济效益大于社会效益,导致体育文化传播的失衡、人们体育观的改变以及大众的人格分离等消极效果。

3、体育媒体化是体育新闻传播在特定历史时期发展的必然

“媒介即讯息”,这是麦克卢汉对传播媒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种高度概括,其含义是:媒介本身才是真正与意义的讯息。换个容易理解的说法,即人类有了某种媒介才有可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和其他社会活动。麦克卢汉说:“正是传播媒介在形式上的特性——它在多种多样的物质条件下一再重现_而不是特定的讯息内容,构成了传播媒介的历史行为功效。”

20世纪30年代,随着电视的问世,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卫星电视直播技术在体育报道中的运用,是现代体育新闻报道兴起的里程碑,也是其与传统体育报道的分水岭。其标志为1964年在东京举行的第18届夏季奥运会的现场直播。现场直播在第一时间里向电视机前的受众逼真地呈现了体育竞赛的魅力与优秀运动员的风采。无疑,电视是表现对抗冲突和展示明星魅力的专家,其凭借自身的诸多优势放大“体育”形象的同时,引领体育新闻发展的方向,并培育了受众新的体育欣赏口味,使得接收媒体体育成为现代人的生活方式。

美国著名体育作家伦纳德。科佩特就曾说:“体育新闻的一个目标是‘生产越来越多的无关紧要的娱乐材料”’。大众传播时代,随着人们以及体育传播对大众媒体的依赖,主流媒体在商业化背景下,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实现对体育的主导,是其本质属性。其将体育裹胁其中,并把自身的价值逻辑强加给体育。一方面媒体要寻找具有轰动效果的体育选题,另一方面,媒体又必须在编辑技巧、报道角度和形象设计上对体育精心包装。商业体育中的优秀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单项俱乐部、精彩赛事等,因其能够经常提供新鲜、刺激、极具亲和力的形象和事件而备受媒体关注,成为媒体竟相报道的对象和体育传播的内容。同时,这些形象和事件也是传媒获得大众市场,并获得市场回报的非常重要的内容的支撑。这样,体育新闻传播就必然会赋予体育以媒体的基本形态,即体育媒体化。

三、当前媒体化体育传播的问题解读

媒体在体育与大众之间建立了一座关于体育信息流通的桥梁,它扩展了体育信息及其文化传播的范围,并改变和丰富了大众接收和认知体育的方式……应该肯定的是,当下媒体体育传播无论在其深度、广度和力度上,还是在传播方式、报道风格、新闻样式、文化传播、全民健身以及体育产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在商业化的深刻社会背景下,媒体化了的体育传播已深深陷入到了自身难以解脱的现实困境之中。

1、传播失衡,体育分化。

处于信息时代的大众接收体育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大众传播媒介,他们接触到的体育主要是媒体体育。所以,那些适合于大众媒介传播的体育项目必然会对大众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并在受众中赢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使得该类项目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对另外一些体育项目来说,会因为媒体的“冷遇”,逐渐被大众所忘却而边缘化。体育机构也已认识到:传媒的关注程度决定了各个项目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也造成了体育机构与体育组织之间的贫富差距。

媒体在给人们带来精彩的赛事的同时,也深深地介入、影响并干预体育本身。对于当下体育的发展,媒体尤其是电视的作用已越来越突出,几乎到了体育项目先要有观赏性,且适合于电视转播,才能有机会彰显个性魅力,拥抱大众。美国人洛伊认为:“电视实际上控制了职业运动的命运,既表现在形式上,也体现在经济基础上。”而萨马兰奇的预言——“将来的体育运动会简单地归为两类:一类是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体育项目只有在属于第一类的情况下才有机会发展,否则要么衰落,要么踏步不前。”可见,媒体并没有对体育文化大家庭里的所有成员都有帮助,而恰恰加剧了非媒体化体育(如:民族传统体育、大众体育等)的进一步边缘化。

体育作为一种精彩纷呈的社会现象,是人类为适应生产劳动和自我发展等需要,而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是一种以体力出成果而以智力为灵魂的文化活动。从古到今在人类纷繁复杂的各类体育现象中,同一的、普遍的、稳定的,且又是与其他的社会活动根本区别的,体育的质的规定性是:有目的地以身体活动为基本手段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文化活动。体育过去是、今天是、将来也必定还是一以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当下媒体将体育片面或单纯理解为娱乐、运动、对抗、游戏或者是脱离人的身心发展的其他教育和活动等的做法,违背了体育本质,导致了体育价值目标的偏离与异化。

2、受众式微,人格分裂。

从传播的意义上看,当下体育传播系统可分解为两部分:一是体育精英“领袖”与媒体建立了一种直接的“刺激——反映”模式;二是媒体与受众之间的“生产——消费”模式。在这种分解中,体育传播的主要对象成了媒体而不是大众,大众的意见和要求已渐渐处于边缘化地位。因为在社会大众的面前有一个巨大的媒体系统充当了代言人的角色。所以,面对媒体化体育,受众只能是“被邀请来参加一种仪式、一种象征性的文化表演”的客人而已。尽管现代生活、体育及体育产业日益发展,但社会大众却更多地趋向于随着媒体的指引,而把注意力投向体育精英们的表演,把媒体精选后的“体育”当作单纯的娱乐来消遣。在商业化背景下,受众已成为特殊的体育消费者,他们更多的是去消费精英化、戏剧化、仪式化、娱乐化和可视化的媒体体育产品,而不愿去参与体育。因此,在信息时代的现代体育传播中因受众的式微而造成了他们的人格分裂。

3、男性至上,暴力追求。

全球化的媒体体育,总体说来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尽管媒体没有明确强调对于运动而言男性在本质上优于女性,但媒体对男性体育有着特殊偏爱。即使女性运动中能引起媒体兴趣的,也是那些与传统女性形象一致的强调文雅、平衡和审美的少数运动。而媒体中的男性运动往往是那些强调体形、高度、力量及其使用与恫吓,并在身体与技能上可支配对手的运动。媒体总是把更多的版面、时段、优美的文字及其煽情的评论留给男性及其运动。

当下媒体体育充满着暴力和战争的语言。它常将粗鲁、有侵略性的竞争描述为信仰和技巧的标志,如将篮球中的严重侵入的犯规描述为对对手的警告,甚至体育新闻报道的比赛结果也充满了暴力形象,如“姚明两手力压奥尼尔火箭季前赛挑落卫冕冠军”,“湖人痛宰公牛”,“ITF北京挑战赛晏紫杀进8强”等,如此描述,听起来更像战争的结果。媒体化的体育绝大多数都表现了一种强烈的竞争意识,有时甚至是放大成“敌意”的宣传。

4、娱乐至死,低俗过度。

当前体育媒体化过程中,不少媒体过分追求“眼球”,盲目模仿西方媒体的不良做法: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无事搅三分,得事乱发挥”;热衷于明星包情,于一时盈利。动辄就拿“星”、“性”、“腥”说事,如《新周刊》就曾专门把肩部以下腹部以上的女性部位图片作为封面,让指向“性”的文字兴奋受众神经的同时,麻痹他们的心智。

在体育新闻传播中,追求新闻的趣味性、生动性、娱乐性本无可厚非。但是,当对娱乐的“效果”盲目崇拜,把体育事件本身的“成色”无限放大,而想当然地一味追求某些受众内心那隐蔽的“”脉动,而全然不顾新闻传播所应有的客观追求、知识弘扬、文化批判以及人文关怀等。其做法最终只能使有良知的人们抛弃这种低俗化的“新闻体育”,远离那妖魔化的“体育”运动。

5、成败说事,人文欠缺。

在强调和崇尚成功和胜利的媒体化体育中,冠军成为克服各种艰难而取得成功的英雄,在欢呼、拥簇、聚焦于金牌获得者的胜利时刻,“银牌仅仅是一种安慰奖,而铜牌则几乎不被议论”,其他运动员早已被遗忘。如十运会期间,上海某报在其短评《冠军落马》中写道:“十运会主项大项尚未开始,奥运冠军已连续纷纷落马,着实令人兴奋。随着赛事进入高潮,估计会有更多的奧运冠军、一流名将落马。我们相信也希望如此。因为这是中国体育后继有人的象征,这是08年奥运辉煌的预示。奥运冠军落马,真好!”透过这句话,笔者很难体会到作者高兴的理由。因为体育运动竞赛的结果取决于技术、战术、生理、心理、对手状态、自我发挥,有时甚至涉及到时间、地点等多种主客观因素。冠军也好,运动员也罢,他们首先是人,常年的训练和比赛,已使他们伤痕累累,心力交瘁,怎能奢望他们永葆冠军。

冠军难能可贵,金牌固然重要。但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那种锲而不舍、不畏强手、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才是展示于人的真谛与启示。我们现在大力强调“以人为本”,关注入的生存、发展和未来。我们更要强调和传播一种健康的、以人为本的“体育竞赛观”与体育价值观,追求体育新闻的人文关怀。

6、恶性竞争,虚假成灾。

问题管理论文篇(11)

在20世纪60年代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contracts)这一术语被Argyris引入管理领域。80年代末90年代初,心理契约的概念趋于成熟,D.M卢梭(Rousseau)在《组织中的心理与契约(PsychologicalandImpliedContractsinOrganizations)》一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个体关于其与他人之间互惠交换关系的基础和条件的理解”。与正式的劳动契约不同,心理契在作用基础、作用条件和作用机理等方面具有特定的组织效应。在高校中,学校心理契约的构成双方——学校组织和教师之间形成一种隐性的关系:相互期望、责任和义务的承诺与互惠。这种心理契约反映的是学校组织(组织管理者)与教师彼此间对于对方所抱有的一系列微妙而含蓄的心理期望。可以说,浓厚的博弈色彩存在于双方的期望中。套用施恩(E.H.Schein)的理论,学校组织和个体教师之间的相互期望,远远多于在经济和物质上的需求,心理情感的期望对学校组织和教师是很重要的。高校师资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学校稳定效益的大小,甚至学校的存亡都提醒我们,如果单纯用明确而严格的管理制度与规则来提高其工作效率恐怕是行不通的。教师的劳动是心的劳动,只有触及心灵的管理才是最有效的,无形的心理契约会影响高校教师的工作满意感,影响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情感投入,影响教学效能以及教师的流动率,最终影响高校战略目标的实现。学校心理契约的存在需要学校组织管理者作以下思考。

一、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反思与教师的相互关系

在以往的师资管理过程中把教师当做一个学校的成本,依靠如何降低成本,用微少的人力、物力、精神投入来获得最大效益的观念已经受到很大冲击。根据Herriot,Manning和Kidd1997年对英国各地区各行业的调查,心理契约在内容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在心理契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正在逐渐消失或占据次要地位;一些新的内容,诸如对灵活性、公平性和变革创新、不断尝试的要求,在心理契约中占据的权重越来越大。同时,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内容在不断强化,对基于长期雇佣的关系型心理契约的依赖越来越少(Cavanaugh,Noe,1999)。

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实现“三个面向”的方针,为构建高校开放型师资管理模式指明了方向和途径。教师自主趋势增大,传统封闭式师资管理正向开放型转变(袁晓明,1997)。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同时,希望不断地获取新知识、新信息,拓宽视野,提高专业水平。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希望通过合理的途径挖掘自己的潜能,体现自身价值。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其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不希望一辈子固定在一个岗位或一种工作上,希望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价位效益。为了保持稳定有序的大环境,学校组织者应该在引进人才的开始就要引进教师的“心”。并且在教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适时调整管理手段,建立新的心理契约,形成立(Es-tablishing)、调(Adjusting)、成(Realization)的良性循环,以确保高效率工作环境的实现。

二、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管理者理解教师的内在报酬

Thompson,Jeffery,Bunderson,Stuart等人认为,心理契约的本质要素是“意识货币”(Ideologicalcurrency)。意识货币是雇员在追求价值目标过程中所获得的隐含的、可信的承诺,它与经济货币、社会情感货币(Socio-emotionalcurrency)有较大的区别。意识货币意味着雇员的期望不是孤立地建立在个人职位上,而且源于雇员对组织价值做出贡献的信念。心理契约的违背(Violation)不一定非得源于组织对雇员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不公,也可能源于对违背原则的感知。因此,意识交换的心理契约比基于单纯的货币交换的契约需要更多的角色外行为(Extra-rolebehaviors),包含意识货币的心理契约能增强雇员作为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不能把教师直接等同于雇员。但是不能忽视一大部分教师自己把自己当做雇员,从进单位那一天起“我是单位人”的“终身制”思想就在脑子里扎了根。只要不是差得过分,“循环我的工作”就可以按时领工资,就可以被评审通过。传道授业的责任已经很自然地进入每天的工作循环中。心理契约的存在,注定教师效能的提高、积极性的发挥都有赖于学校组织者再认识。建设“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把教师的文化价值观建立在注重人的能力充分发挥这一基础上,做到问心无愧,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同时要形成及时的培训机制,满足教师的学习需要、成就需要。

三、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具有超制度的管理能力

高校为了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譬如考勤制、奖金发放制、责任制、坐班制等等。然而,教师工作的性质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决定了更多的时候规章制度是无法约束激励“心”的劳动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等显性合同(ExpIicitcontracts)或隐含合约(ImpIicitcontracts)的确定均可由第三方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心理契约是当事者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对对方所承担责任的期望,它难以用正式的书面文件或口头格式予以表达。心理契约形成的基础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道德、责任、习惯、信任等人文因素,契约的履行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显性契约一般是由任务导向的,且具有与任务周期相对应的时效性,而心理契约的形成可以发生在个体尚未加入组织之前,并持续至个体已经退出了组织以后。与显性契约相比,心理契约的内容会随着当事双方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动,同时,心理契约的非对称性十分明显。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里心理契约的缔结不是基于当事双方的共同目标,而是单向的利益诉求,所以无法通过重复博弈求得均衡,当事一方对关系方的期望即使可以被明确地表达,也不一定被认可和承诺。

学校要在某个时间阶段内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需要教师的集体努力,无形的心理契约会影响高校教师的工作满意感、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情感投入、工作绩效以及教师的流动率,并最终影响高校战略目标的实现。相对应的,教师的利益也不是一些明文规定能解决的。这支队伍的最大特点是都受过高等教育,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行为进行引导、激励,对教师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如生活需求、学习需求、工作岗位需求、理解需求、尊重需求、成就需求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满足,使他们受到鼓舞,提高忠诚度和满意度。另外高校应该给教师一个自主环境,满足其自的心理要求,实现高校教师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高校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符合教师特点的激励机制,相比起只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组织更有意义。不能再把教师作为单纯的被管理、被安置、被安排的对象,教师扮演的是消极被动的角色;而应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主动开发,尽量创造各种优厚的条件来培养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从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期待为出发点,充分发掘他们的潜能。

四、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具有差别化的管理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