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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保工作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8 12:11:21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1)

一、准备阶段(2012年1月31日前)

2012年1月31日前,我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完成五项社会保险的工资申报准备工作,汇总生成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电子数据。

二、申报阶段(2012年2月1日—3月20日)

(一)各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共业务办(区社保局一楼17、18号工作窗口)领取、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各参保单位按所领资料与本单位各险种缴费人数进行核对,若有不符,应作好记录,纳入2012年增、减变化进行处理,本次申报工资过程中不作修改。

(二)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台帐进行如实汇总,将每个职工年度的工资总额(不作上下限处理)据实录入到工资申报电子盘中,打印《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布职工年度工资发放月数和全年工资总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接受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三)职工对单位公布的结果无异议的,参保单位打印《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由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在《汇总表》中签字确认公示情况。

(四)参保单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申报表》、《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3月20日前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送到公共业务办。

三、核定阶段(2012年3月30日前)

公共业务办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汇总表》及电子数据,导入各险种的数据库,从2012年1月起按申报的月平均工资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新的社平工资作上、下限调整,并对2012年1月至公布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月期间形成的差额办理补(退)处理,其结果纳入当月月结算。

四、其它事项

(一)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86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87号)、《关于维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89号)和《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第三类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指导意见》(渝工伤险发〔〕58号)等文件规定,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和40%。参保单位申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仍按60%核定缴费基数,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最低按100%核定缴费基数);申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年月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缴费基数。

(二)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本次申报工资总额的《申报表》中已注明每个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请参保单位认真核对,对职工尚未参加的险种应及时到公共业务办补充完善。

(三)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331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28%进行征收,其中: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四)2012年1月至公布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月,养老保险原则上将暂停办理减人业务,各单位应作好台帐,待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一并向我局补报办理。

(五)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2012年3月20日前)未按时报送工资总额申报有关资料的,将按其年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作为2012年重点监察和稽核对象,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2)

街道成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社保所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和进度安排。

二、书面审查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书面审查对象:街道辖区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书面审查时间: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书面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劳务派遣情况;

4、非全日制用工情况;

5、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7、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情况;

8、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书面审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6日—4月12日)

街道社保所负责制定《书面审查通知》,各社居委负责将《书面审查通知》及其他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发到驻地用人单位。各社居委要通过社区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或上门宣传等各种途径,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宣传,以增强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重视和认识。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据书面审查的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全面自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要求报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资料。

(三)全面审查阶段(4月21日—6月20日)

各社居委要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审查资料,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和执行工资标准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居委初步审查完毕后,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街道社保所。社保所进行最终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及时作出审查结论,颁发“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证”。

(四)总结上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街道社保所负责根据审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及时将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书面审查工作。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工作量大,各社居委要给予高度重视。社居委主任负责本辖区工作的总体安排,社区社保协理员负责具体落实,确保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按时有效完成。

(二)发挥“网格化”作用,树立文明“窗口”形象。

为扎实做好全国“两网化”试点城市建设,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社保协理员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平台,最大限度调动各种有效监察力量,就近就便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力争一次性送审,一次性审结,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相关书面审查手续。所有审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依法审查,树立良好的文明服务“窗口”形象。

(三)做好信息采集,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

街道社保所和各社居委要及时做好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见附件1),尤其是做到“五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清、职工人数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清、工资支付情况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清),将采集到的数据及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监管系统,不断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库。

(四)积极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3)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年月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字〔〕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三、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现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后,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可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一般可高于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核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财力给予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达到当地确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执行相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省及以下政府确定的保留津贴、燃料补贴、职务津贴、误餐费、目标管理津贴、预发工资性补贴等和单位自行建立属于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一般执行相同标准的“退休人员补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中,年月日后退休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部分,纳入“退休人员补贴”,不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工资的组成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一并纳入缴费基数,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开支。对因绩效工资纳入统筹后是否会出现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具体测算数额,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补偿机制。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经费形式和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持办法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的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4)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5)

二、总结验收内容

总结验收主要内容是我县“六五”普法规划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普法重点内容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农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普法对象,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情况;

(三)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活动,特别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情况;

(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情况;

(五)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六)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和基础保障情况;

(八)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社会化普法教育机制,特别是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和媒体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情况;

(九)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情况;

(十)普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三、总结验收对象

总结验收对象分必查单位和抽查单位两部分。18个乡镇(街道)为必查单位,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为抽查单位。其中,18个乡镇(街道)各抽查2-3个基层单位(村、社区、企业、学校、法治文化阵地等)。

四、步骤和方法

“六五”总结验收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15年9月底结束。

(一)步骤

1.5月下旬,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根据县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做好总结验收准备工作。

2.6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须全面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自评表在6月5日前报送县普法办。

3.6月上旬,县总结验收组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完成全县总结验收工作,向市普法办提交全县“六五”普法总结报告。

4.6月份,迎接市总结验收组对我县的检查验收。

5.7月-8月底前,迎接全国和省对我县的总结验收。

(二)方法

1.书面审核。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全面审核。

2.实地检查。全县成立4个总结验收组赴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开展实地总结验收。实地检查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走访查看、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对被检查乡镇(街道)或单位进行适当意见反馈,但不当场打分,不作结论性评价。

3.数据分析。对当地班子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依法推进“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依法、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评判。

4.社会调查。组织开展当地公民法律素养抽样调查。

5.综合评判。根据实地检查、数据分析和社会调查等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六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作为“六五”普法先进评选的主要参考依据。

五、组织领导

“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在省、市普法办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普法办承担日常工作。总结验收组由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各小组组长。

六、表彰奖励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关于“健全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精神和省、市普法办关于“做好‘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报送等工作”的要求,总结验收结束后,将对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县直及省、市属各单位进行表彰(有关评选表彰活动通知另行下发)。

七、工作要求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6)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综合、全面地反映我局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主要成绩、经验等情况的重要文献资料。加强文明单位创建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反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更有利于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促进创建工作。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工作的领导,区局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专门成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制订、资料鉴定等工作。

二、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种类

根据我局文明单位建设的实际要求,创建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可分:思想建设类;工作成绩类;环境卫生类;道德风尚类;文化教育类;荣誉类;创建活动类等。

(二)图片资料。主要包括我局获得的荣誉标志、组织开展的各类具有余杭国税特色的重大活动照片,用影集或专门图片栏、档案册分类存贮,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音像资料。是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载体,这类资料较文字、图片更为直观、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更能准确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原貌。

三、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内容收集及具体归档范围

(一)思想建设类。

1.省、市、区(含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件(通知、信息、简报),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评比通知,申报文明单位事迹材料,上级审批表、表彰决定。

2.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长期规范(目标)、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计划(要点),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目标)、相应考核办法(措施)和文明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半年和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件、证书资料。

3.组织机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文件,责任分工及工作人员名单。

4.班子建设: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党建工作计划、学习教育内容资料、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支部“”资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论文、学习心得体会等。

5.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度、检查情况通报,有关事迹材料、经验交流、表彰决定等材料。(责任单位:监察室)

6.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工作责任制度(网络表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反映、经验材料、论文汇编、学习英模活动资料、申报先进(个人)表格,表彰决定等。

(二)工作成绩类。

1.工作目标:年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计划(目标)文件。

2.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分析通报、工作报表等。

4.行政工作管理:局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质量检验记录、行政效能检查记录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5.职工福利事业、后勤保障工作资料、办实事情况反馈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环境卫生类。

1.环境建设: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绿化、美化、亮化情况,“门前三包”制度,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工作制度。

2.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省、市、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件、单位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除害灭病工作达标情况、检查评比记录和工作总结等。

3.环境保护:市、区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文件、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环境保护工作资料、获得上级表彰证件和证书、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道德风尚类。

1.社会公德建设:市民守则、“六不”行为规范文件、单位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情况反映、培训人员情况、教育材料、考试成绩表、表彰决定和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人教科)

2.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规划、干部职工岗位培训情况、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规范、教育成绩表、社会监督情况反映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3.主旋律(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反映、(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事迹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4.干群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定、民调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规划、考核考试成绩表、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要点)、责任书、规章制度(措施)、工作网络图表、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工作总结;禁“黄、赌、毒”工作情况、目标管理措施、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妇委会)

(五)教育培训类。

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规范:工作规划、人员结构统计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2.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职称(技术资格)教育、专门业务培训情况;学习成果反映、奖励规定、活动记录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3.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工作安排、投资计划、文体器材统计表、国税文化活动资料,体育(竞技)比赛活动资料、文体活动总结。(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六)其它创建类。

1.齐抓共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反映。(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2.参与共建工作: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

(七)荣誉类。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7)

一、审查范围

1.在杭的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

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稽核工作从2008年4月7日起开始,到5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数据申报阶段(4月7日-4月20日)。用人单位登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按要求下载和填报各项数据,数据报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直接报盘(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应及时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通过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抽查检查阶段(4月21日-5月15日)。由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社保中心、医保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集中座谈。

3.审核定级阶段(5月16日-5月30日)。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换)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详见附件),接受书面审查和信用定级。

4.总结表彰阶段(6月1日-6月30日),在信用浙江网和省劳动保障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定级结果;形成2008年书面审查和验证稽核工作的总结汇报材料,确定诚信单位名单,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进行公示表彰。对定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6月15日前提交报告申请复核。

三、方法与要求

1.用人单位应主动对照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

2.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言简意赅。本次书面审查数据报送分电子文档申报和书面材料提交两个阶段,用人单位应注意电子文档申报数据与书面填报数据的一致性。

3.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8)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步骤,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内在需求。近年来各地对社会事业改革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模式有了很大变化但从本质上说现阶段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到位,一方面财政负担沉重,经济效益不高,另一方面资金使用分散,重点发展的社会事业缺乏足够的支持,导致社会效益低下。因此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事业单位现状及改革的难点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主要按行业特点进行分类,缺乏对其社会功能、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科学分析,存在事业单位标准过宽、范围过广、比例过大、使得国家包揽过多,重点不明,财政负担过重,对财政而言,“负担沉重”与“投入不足”同时并存,财政负担沉重之后必定是对确实需要资金的投入力不从心。以我省省级事业单位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3月31日,省级事业单位763家,事业编制91836人,实有72214人。其中财政核拨315家,占事业单位总数41.3%;编制17858人,占总人数的19.4%;实有14253人,占总人数的19.7%。财政核补185家,占总数24.2%;编制27780人,占总编制的30.2%;实有21651人,占总人数的30%。自收自支128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5787人,占总编制的6.3%;实有3955人占总数的5.5%。上述资料表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比重仅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人员仅占6.3%,而财政核拨和核补的事业单位数和人员编制数占了绝对比重。2002年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还不包括专项经费)22.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支出比重高达23.7%。

中央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原则和框架都已十分明确,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定位、分类,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给范围偏宽的问题,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但真正进入实际操作仍然干扰多多,困难重重。综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难点有:

难题一:如何科学设置事业机构。事业单位设置需从公共产品供应入手,各国学者公认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标准的公共产品为纯公共产品,如同时不具备这两个标准则属于私人产品,但在现实中有的产品只具备其中一个标准,有些产品两个标准都具备,但又不够充分,一般将这第三类产品划分为准公共产品。而科学划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和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的前提基础,由于事业单位门类太多、差别很大、范围太广、专业太复杂,划分上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历史遗留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使事业单位设置和布局分布不尽合理,部门、区域和学科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职能交叉,资源浪费严重。因此科学设置事业机构,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难度性很强的工作。

难题二:如何科学、合理定编定岗。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是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核定经费,给“粮”给“奶”的基础,而事业单位编制,又是由人事编制部门来核定。造成人事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牵一发,动全身”。目前事业单位行政化倾向严重(事业单位普遍套用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事关人事、财政、单位、员工三家四方,一旦在编制核定上动真格,缩减财政补贴范围,同在事业单位一条船的上上下下都会想方设法“严防死守”,争取缓减,遭遇“伤筋动骨”的会使出浑身解数来“软化”重新配置资源的改革。合力改革攻坚干扰多,困难重,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

难题三:机构臃肿,冗员严重,“出口”渠道狭窄。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和扩张并非是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上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后进行的,其接受了大量上述改革的“包袱”,而大学生分配、干部分配时不去企业,机关编制满了,又大多往事业单位里挤。这样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很多成本摊到事业单位头上而相当多单位不具备自我消化的能力,富余人员的安置、消化除了市场化外,已无后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大于前两项改革,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难题四:配套改革不同步,相互制约。事业单位的保障机制配套是制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现在我省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机构要撤、并、转制,在这种情况下要解聘一个人是很困难的。

难题五:改革的成本由谁承担和消化。改革是有成本的。事业单位改成聘用制,或者减员,或者推向“社会化、市场化”,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保障。而事业单位改革不像企业改制,能够通过破产、固定资产变现等方式补偿下岗职工。目前普遍观点是要推行事业单位的行政后勤“社会化、市场化”来解决富裕人员问题,但是不同单位条件相差甚远,除了高校和卫生系统拥有众多在校师生和病员及家属,行政后勤管理和经费来源有规模效应,其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比科研院所、文化馆团等容易的多。而大多数事业单位行政后勤工作社会化、市场化难度较大。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

目前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从局部上升为整体和进入攻坚阶段,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推进性特点。即事业单位改革集资源整合、产权制度、投资体制、经营体制、财政供养体制、用人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深层次改革,现出整体推进的态势。

1、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模式。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推进事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职能和经费渠道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自给能力,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供给形式,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从性质和职能上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类。具有行政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对于这类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将一部分原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政府部门;难以划归的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依照公务员的制度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所有执法收费均转为政府规费,全部上缴财政,与部门支出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

社会公益类。从其公益性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两大类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的公共目标、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提供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自然、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此类纯公益事业自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私人不愿承担也无力承担,基本上由政府“兜底”来办,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人员总量规模,科学设定岗位,搞活内部用人机制。

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既有公共目标又有私人目标但偏重于公共目标、能实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而提供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这类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其发生的耗费部分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取得一定的补偿,对其仍应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采取财政补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政策,政府相应地进行定额或定向给予财政补贴。对其收费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保证公益性事业的运行不偏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目标。

经营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提供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应用技术性研究设计院所、地方一般性剧团、电影制片厂、非学术性杂志社、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各类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人才服务、出国服务、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协会、学会、专业技术学校院、地方性医院、康复中心及各类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有组织收入强,收入相对稳定,其发生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来补偿并取得利润。要彻底转为企业并改制,应与财政供给脱钩,由市场调节。对于一些转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过渡时间,采取逐年减拨经费的方式,逐步推向市场。要大力发展这类事业单位的民办、合伙制、股份制形式,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发展既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加强清理整顿,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我省的财力偏弱,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必须优化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和设置事业单位,发挥更大社会效益。应根据区域经济和公用事业的需要,采用撤、并、转、建等办法,对事业单位总体布局进行调整重组,保证资金向社会发展具有前导性作用和社会亟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的事业单位集中。

应撤消的单位:按照政事分工的原则,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收归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已经过时或消失、成立后未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三无”事业单位(无明确职责、无办公场所、无在编人员);职责不明确,与主管部门业务没有相关的事业单位;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事业单位。对撤消的事业单位,财政不再供应经费。

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及功能萎缩的事业单位;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过多,任务相近,必须整合的事业单位。合并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并按合并后的事业性质、职能重新界定财政经费渠道。

3、建立编制管理和预算管理紧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过调整、合并、撤消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精简编制、重新核编,按其性质、职能和编制数重新界定财政经费供应政策,建立编制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基本要求是: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编制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编制,确定经费供给形式。这样,使编制、人事掌握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掌握经费预算等相关标准,达到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目的。

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让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将取消行政级别,建立不同于政府部门的人员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事业单位分流到社会和企业的人员,单位没有为其上社会保险,必然带来如何建立及计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应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保证“出口”畅通,让“进口”与“出口”良性循环起来。改制单位的保险征缴向企业保险过渡,养老保险和医疗单位和个人各交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进入失业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公积金政策。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额和差额的事业单位职工,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被撤销的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视同缴纳。原事业自撤销之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今后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向差额拨款型和公益型事业单位铺开。

5、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除了要撤并部分职责不明确,规模偏小、工作任务交叉和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外,还要在一般事业单位人员(含乡镇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精简。因此需要想方设法筹措改革成本,解决改制分流和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事业单位筹措改革成本的资金的渠道可以有如下:一是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二是改制单位土地出让金;三是单位资产出售资金。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可用于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企业一次支付给职工,也可通过资产量以实物形态入股。改制前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劳动部门核算确认后,从资产中予以扣除,并缴至社保经办机构。改制单位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资金,以及未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按政策规定的退休费,要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出来,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在资产中剥离。对落聘职工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对解聘人员实行解聘风险补偿。

6、加快事业单位分配机制改革。分配机制改革关系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和事业单位的活力。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确定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框架加紧研究,加快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门别类,细化有关规定。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根据能力和贡献大小,拉大分配差距,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工作考勤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奖励金制度,对做出优异业绩、成果的人员以重奖;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提取一定比例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用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参与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7、加快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财政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对向企业化转制的事业单位赋予人事聘用、流动的充分自;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半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内部置换岗位制度。行政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后勤人员岗位可以互相置换,其人员工资待遇由单位结合原档案工资标准、按现岗位自行确定发放。

三、不同行业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教育单位实施“确保中间,放活两头”的改革方略。即对九年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保证经费的投入和教育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办学新路;而对幼儿教育则坚持走社会化办学的路子;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教育要坚持成本化办学方向,采取公办民助、股份合作、民办等多种办学形式,走联合、兼并、挂靠、合作之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新标准,经费由财政核拨。同时抓住乡镇撤并、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之机,适当合并农村中小学校和教学点。高等学校。主要解决机构、人员臃肿和生师比、生员比不合理的问题。针对高等教育事业的产业化特征,以学校服务社会化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后勤服务规范的社会化运作,后勤服务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使之从单位的管理难点、经费包袱成为单位重要的增收源。职业学校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干部学校、函授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精简编制,抓大放小,实行经费自给,确实要扶持的财政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

(二)医疗卫生单位县属、乡镇医院等医疗机构,政府继续扶持防疫保健机构的发展。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和妇幼保健所要进行整合归并,实行院所合一,精简机构和人员。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保健院(所、站)要进行优化重组和结构调整,采取“售、股、租”等多种形式,变政府独家办医院为职工、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办医形式,变传统管理为法人治理。基本支出自行负担,大型设备和仪器添置由政府适当补助。卫生事业单位要进行后勤社会化服务改革,争取2-3年完全过渡为面向社会事业性质的自负盈亏独立实体。

(三)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两个轮子,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对公共图书馆、文物、公共博物馆等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定岗,控制人员总量。经费由财政核拨。对以优秀传统剧目表演为主的艺术团体等具有公益性,又可不同程度地实行经营运作的文化事业单位,赋予充分的人事自,提高流动岗位所占的比重,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对经营性的影剧场所、剧团,通过改革使之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乡镇文化站、广播站等可合并成立镇广电文化中心。文管办和文化稽查市场队的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核拨经费,保证宣传文化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1号),文化新闻出版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待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后施行。当前根据中央和全省治理报刊工作会议精神,各级要切实做好报刊散滥清理整顿工作。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刊物,必须赠送的部分,经核定后,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其余所有杂志社、报刊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在清理整顿中经批准改为内部刊物的,其经费由部门自行解决。

(四)对我省公益性科研所进行整合,对重复设置的科研院所,可按照大学科的范围合并同类项。对必须由政府支持的从事基础研究,重要公益研究领域创新活动的研究机构,经费由财政拨款。公益类研究和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然划分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进行运行和管理,其中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涉农事业单位按照“一稳定三提高”的原则。即稳定农业科技队伍、提高农技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要求,采取留、并、放、转的办法,根据乡镇实际,实现政事、事企分离,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实体一律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对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生产的、防疫、畜牧站、种子站、机械、行业监督指导等单位,理顺管理体制,调整布局和结构,适当合并,形成精干高效、优质的服务网络。提供无偿服务的,经费由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农业经营服务单位,经费自给,政府在政策上提供扶持。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9)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步骤,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内在需求。近年来各地对社会事业改革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模式有了很大变化但从本质上说现阶段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到位,一方面财政负担沉重,经济效益不高,另一方面资金使用分散,重点发展的社会事业缺乏足够的支持,导致社会效益低下。因此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事业单位现状及改革的难点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主要按行业特点进行分类,缺乏对其社会功能、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科学分析,存在事业单位标准过宽、范围过广、比例过大、使得国家包揽过多,重点不明,财政负担过重,对财政而言,“负担沉重”与“投入不足”同时并存,财政负担沉重之后必定是对确实需要资金的投入力不从心。以我省省级事业单位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3月31日,省级事业单位763家,事业编制91836人,实有72214人。其中财政核拨315家,占事业单位总数41.3%;编制17858人,占总人数的19.4%;实有14253人,占总人数的19.7%。财政核补185家,占总数24.2%;编制27780人,占总编制的30.2%;实有21651人,占总人数的30%。自收自支128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5787人,占总编制的6.3%;实有3955人占总数的5.5%。上述资料表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比重仅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人员仅占6.3%,而财政核拨和核补的事业单位数和人员编制数占了绝对比重。2002年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还不包括专项经费)22.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支出比重高达23.7%。

中央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原则和框架都已十分明确,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定位、分类,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给范围偏宽的问题,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但真正进入实际操作仍然干扰多多,困难重重。综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难点有:

难题一:如何科学设置事业机构。事业单位设置需从公共产品供应入手,各国学者公认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标准的公共产品为纯公共产品,如同时不具备这两个标准则属于私人产品,但在现实中有的产品只具备其中一个标准,有些产品两个标准都具备,但又不够充分,一般将这第三类产品划分为准公共产品。而科学划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和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的前提基础,由于事业单位门类太多、差别很大、范围太广、专业太复杂,划分上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历史遗留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使事业单位设置和布局分布不尽合理,部门、区域和学科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职能交叉,资源浪费严重。因此科学设置事业机构,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难度性很强的工作。

难题二:如何科学、合理定编定岗。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是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核定经费,给“粮”给“奶”的基础,而事业单位编制,又是由人事编制部门来核定。造成人事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牵一发,动全身”。目前事业单位行政化倾向严重(事业单位普遍套用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事关人事、财政、单位、员工三家四方,一旦在编制核定上动真格,缩减财政补贴范围,同在事业单位一条船的上上下下都会想方设法“严防死守”,争取缓减,遭遇“伤筋动骨”的会使出浑身解数来“软化”重新配置资源的改革。合力改革攻坚干扰多,困难重,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

难题三:机构臃肿,冗员严重,“出口”渠道狭窄。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和扩张并非是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上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后进行的,其接受了大量上述改革的“包袱”,而大学生分配、干部分配时不去企业,机关编制满了,又大多往事业单位里挤。这样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很多成本摊到事业单位头上而相当多单位不具备自我消化的能力,富余人员的安置、消化除了市场化外,已无后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大于前两项改革,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难题四:配套改革不同步,相互制约。事业单位的保障机制配套是制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现在我省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机构要撤、并、转制,在这种情况下要解聘一个人是很困难的。

难题五:改革的成本由谁承担和消化。改革是有成本的。事业单位改成聘用制,或者减员,或者推向“社会化、市场化”,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保障。而事业单位改革不像企业改制,能够通过破产、固定资产变现等方式补偿下岗职工。目前普遍观点是要推行事业单位的行政后勤“社会化、市场化”来解决富裕人员问题,但是不同单位条件相差甚远,除了高校和卫生系统拥有众多在校师生和病员及家属,行政后勤管理和经费来源有规模效应,其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比科研院所、文化馆团等容易的多。而大多数事业单位行政后勤工作社会化、市场化难度较大。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

目前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从局部上升为整体和进入攻坚阶段,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推进性特点。即事业单位改革集资源整合、产权制度、投资体制、经营体制、财政供养体制、用人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深层次改革,现出整体推进的态势。

1、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模式。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推进事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职能和经费渠道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自给能力,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供给形式,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从性质和职能上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类。具有行政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对于这类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将一部分原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政府部门;难以划归的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依照公务员的制度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所有执法收费均转为政府规费,全部上缴财政,与部门支出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

社会公益类。从其公益性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两大类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的公共目标、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提供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自然、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此类纯公益事业自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私人不愿承担也无力承担,基本上由政府“兜底”来办,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人员总量规模,科学设定岗位,搞活内部用人机制。

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既有公共目标又有私人目标但偏重于公共目标、能实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而提供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这类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其发生的耗费部分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取得一定的补偿,对其仍应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采取财政补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政策,政府相应地进行定额或定向给予财政补贴。对其收费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保证公益性事业的运行不偏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目标。

经营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提供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应用技术性研究设计院所、地方一般性剧团、电影制片厂、非学术性杂志社、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各类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人才服务、出国服务、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协会、学会、专业技术学校院、地方性医院、康复中心及各类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有组织收入强,收入相对稳定,其发生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来补偿并取得利润。要彻底转为企业并改制,应与财政供给脱钩,由市场调节。对于一些转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过渡时间,采取逐年减拨经费的方式,逐步推向市场。要大力发展这类事业单位的民办、合伙制、股份制形式,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发展既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加强清理整顿,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我省的财力偏弱,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必须优化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和设置事业单位,发挥更大社会效益。应根据区域经济和公用事业的需要,采用撤、并、转、建等办法,对事业单位总体布局进行调整重组,保证资金向社会发展具有前导性作用和社会亟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的事业单位集中。

应撤消的单位:按照政事分工的原则,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收归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已经过时或消失、成立后未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三无”事业单位(无明确职责、无办公场所、无在编人员);职责不明确,与主管部门业务没有相关的事业单位;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事业单位。对撤消的事业单位,财政不再供应经费。

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及功能萎缩的事业单位;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过多,任务相近,必须整合的事业单位。合并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并按合并后的事业性质、职能重新界定财政经费渠道。

3、建立编制管理和预算管理紧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过调整、合并、撤消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精简编制、重新核编,按其性质、职能和编制数重新界定财政经费供应政策,建立编制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基本要求是: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编制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编制,确定经费供给形式。这样,使编制、人事掌握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掌握经费预算等相关标准,达到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目的。

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让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将取消行政级别,建立不同于政府部门的人员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事业单位分流到社会和企业的人员,单位没有为其上社会保险,必然带来如何建立及计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应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保证“出口”畅通,让“进口”与“出口”良性循环起来。改制单位的保险征缴向企业保险过渡,养老保险和医疗单位和个人各交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进入失业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公积金政策。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额和差额的事业单位职工,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被撤销的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视同缴纳。原事业自撤销之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今后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向差额拨款型和公益型事业单位铺开。

5、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除了要撤并部分职责不明确,规模偏小、工作任务交叉和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外,还要在一般事业单位人员(含乡镇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精简。因此需要想方设法筹措改革成本,解决改制分流和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事业单位筹措改革成本的资金的渠道可以有如下:一是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二是改制单位土地出让金;三是单位资产出售资金。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可用于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企业一次支付给职工,也可通过资产量以实物形态入股。改制前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劳动部门核算确认后,从资产中予以扣除,并缴至社保经办机构。改制单位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资金,以及未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按政策规定的退休费,要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出来,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在资产中剥离。对落聘职工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对解聘人员实行解聘风险补偿。

6、加快事业单位分配机制改革。分配机制改革关系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和事业单位的活力。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确定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框架加紧研究,加快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门别类,细化有关规定。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根据能力和贡献大小,拉大分配差距,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工作考勤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奖励金制度,对做出优异业绩、成果的人员以重奖;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提取一定比例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用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参与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7、加快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财政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对向企业化转制的事业单位赋予人事聘用、流动的充分自;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半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内部置换岗位制度。行政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后勤人员岗位可以互相置换,其人员工资待遇由单位结合原档案工资标准、按现岗位自行确定发放。

三、不同行业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教育单位实施“确保中间,放活两头”的改革方略。即对九年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保证经费的投入和教育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办学新路;而对幼儿教育则坚持走社会化办学的路子;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教育要坚持成本化办学方向,采取公办民助、股份合作、民办等多种办学形式,走联合、兼并、挂靠、合作之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新标准,经费由财政核拨。同时抓住乡镇撤并、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之机,适当合并农村中小学校和教学点。高等学校。主要解决机构、人员臃肿和生师比、生员比不合理的问题。针对高等教育事业的产业化特征,以学校服务社会化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后勤服务规范的社会化运作,后勤服务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使之从单位的管理难点、经费包袱成为单位重要的增收源。职业学校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干部学校、函授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精简编制,抓大放小,实行经费自给,确实要扶持的财政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

(二)医疗卫生单位县属、乡镇医院等医疗机构,政府继续扶持防疫保健机构的发展。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和妇幼保健所要进行整合归并,实行院所合一,精简机构和人员。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保健院(所、站)要进行优化重组和结构调整,采取“售、股、租”等多种形式,变政府独家办医院为职工、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办医形式,变传统管理为法人治理。基本支出自行负担,大型设备和仪器添置由政府适当补助。卫生事业单位要进行后勤社会化服务改革,争取2-3年完全过渡为面向社会事业性质的自负盈亏独立实体。

(三)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两个轮子,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对公共图书馆、文物、公共博物馆等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定岗,控制人员总量。经费由财政核拨。对以优秀传统剧目表演为主的艺术团体等具有公益性,又可不同程度地实行经营运作的文化事业单位,赋予充分的人事自,提高流动岗位所占的比重,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对经营性的影剧场所、剧团,通过改革使之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乡镇文化站、广播站等可合并成立镇广电文化中心。文管办和文化稽查市场队的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核拨经费,保证宣传文化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1号),文化新闻出版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待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后施行。当前根据中央和全省治理报刊工作会议精神,各级要切实做好报刊散滥清理整顿工作。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刊物,必须赠送的部分,经核定后,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其余所有杂志社、报刊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在清理整顿中经批准改为内部刊物的,其经费由部门自行解决。

(四)对我省公益性科研所进行整合,对重复设置的科研院所,可按照大学科的范围合并同类项。对必须由政府支持的从事基础研究,重要公益研究领域创新活动的研究机构,经费由财政拨款。公益类研究和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然划分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进行运行和管理,其中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涉农事业单位按照“一稳定三提高”的原则。即稳定农业科技队伍、提高农技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要求,采取留、并、放、转的办法,根据乡镇实际,实现政事、事企分离,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实体一律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对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生产的、防疫、畜牧站、种子站、机械、行业监督指导等单位,理顺管理体制,调整布局和结构,适当合并,形成精干高效、优质的服务网络。提供无偿服务的,经费由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农业经营服务单位,经费自给,政府在政策上提供扶持。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10)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方案,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要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2)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要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到十级职员岗位(附件1)。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9、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件1)。

11、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置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报市人社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其专业技术四级岗位的设置数量要相应减少。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下发后组织实施。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县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为0.5:3:6.5。具体控制标准按《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执行。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和辅助岗位。

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两个以上主体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辅助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体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件1)。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县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级、五级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特设岗位设置

15、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6、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1)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且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2)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重大工程项目,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人才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7、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0、六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控制标准,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并填写《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3);

(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准;

(3)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4)广泛征询意见。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附件4)。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各乡镇、开发园区事业单位中“三权”已经上划由主管部门管理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准,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其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乡镇、开发园区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准,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2)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人社部门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准,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3)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商县委组织部核准后,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26、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限额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24、25条规定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及机构编制增减,须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0、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本实施方案及行业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任职务。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3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并执行主要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职责任务的,不设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要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限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

34、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5、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聘用,应根据所聘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工作岗位的,应具有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变换后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37、县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实施

38、县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40、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县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1、各乡镇、开发园区、县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单位社保工作总结篇(11)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具体步骤,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内在需求。近年来各地对社会事业改革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财政对事业单位的经费供给模式有了很大变化?但从本质上说现阶段事业单位改革尚未到位,一方面财政负担沉重,经济效益不高,另一方面资金使用分散,重点发展的社会事业缺乏足够的支持,导致社会效益低下。因此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当前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事业单位现状及改革的难点

目前我省事业单位主要按行业特点进行分类,缺乏对其社会功能、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科学分析,存在事业单位标准过宽、范围过广、比例过大、使得国家包揽过多,重点不明,财政负担过重,对财政而言,“负担沉重”与“投入不足”同时并存,财政负担沉重之后必定是对确实需要资金的投入力不从心。以我省省级事业单位为例: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2003年3月31日,省级事业单位763家,事业编制91836人,实有72214人。其中财政核拨315家,占事业单位总数41.3%;编制17858人,占总人数的19.4%;实有14253人,占总人数的19.7%。财政核补185家,占总数24.2%;编制27780人,占总编制的30.2%;实有21651人,占总人数的30%。自收自支128家,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5787人,占总编制的6.3%;实有3955人?占总数的5.5%。上述资料表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比重仅占事业单位总数的16.8%,编制人员仅占6.3%,而财政核拨和核补的事业单位数和人员编制数占了绝对比重。2002年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及公用经费支出(还不包括专项经费)22.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支出比重高达23.7%。

中央对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原则和框架都已十分明确,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定位、分类,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给范围偏宽的问题,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但真正进入实际操作仍然干扰多多,困难重重。综合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难点有:

难题一:如何科学设置事业机构。事业单位设置需从公共产品供应入手,各国学者公认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标准的公共产品为纯公共产品,如同时不具备这两个标准则属于私人产品,但在现实中有的产品只具备其中一个标准,有些产品两个标准都具备,但又不够充分,一般将这第三类产品划分为准公共产品。而科学划分公共产品的性质是科学设置事业单位和重新界定事业财政供给范围的前提基础,由于事业单位门类太多、差别很大、范围太广、专业太复杂,划分上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历史遗留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使事业单位设置和布局分布不尽合理,部门、区域和学科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职能交叉,资源浪费严重。因此科学设置事业机构,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难度性很强的工作。

难题二:如何科学、合理定编定岗。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是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核定经费,给“粮”给“奶”的基础,而事业单位编制,又是由人事编制部门来核定。造成人事改革、财政资金供给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牵一发,动全身”。目前事业单位行政化倾向严重(事业单位普遍套用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事关人事、财政、单位、员工三家四方,一旦在编制核定上动真格,缩减财政补贴范围,同在事业单位一条船的上上下下都会想方设法“严防死守”,争取缓减,遭遇“伤筋动骨”的会使出浑身解数来“软化”重新配置资源的改革。合力改革攻坚干扰多,困难重,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

难题三:机构臃肿,冗员严重,“出口”渠道狭窄。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和扩张并非是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上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后进行的,其接受了大量上述改革的“包袱”,而大学生分配、干部分配时不去企业,机关编制满了,又大多往事业单位里挤。这样?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很多成本摊到事业单位头上?而相当多单位不具备自我消化的能力,富余人员的安置、消化除了市场化外,已无后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大于前两项改革,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稳定。

难题四:配套改革不同步,相互制约。事业单位的保障机制配套是制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现在我省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事业单位改革一部分机构要撤、并、转制,在这种情况下要解聘一个人是很困难的。

难题五:改革的成本由谁承担和消化。改革是有成本的。事业单位改成聘用制,或者减员,或者推向“社会化、市场化”,都需要一定的财力作保障。而事业单位改革不像企业改制,能够通过破产、固定资产变现等方式补偿下岗职工。目前普遍观点是要推行事业单位的行政后勤“社会化、市场化”来解决富裕人员问题,但是不同单位条件相差甚远,除了高校和卫生系统拥有众多在校师生和病员及家属,行政后勤管理和经费来源有规模效应,其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比科研院所、文化馆团等容易的多。而大多数事业单位行政后勤工作社会化、市场化难度较大。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

目前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从局部上升为整体和进入攻坚阶段,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推进性特点。即事业单位改革集资源整合、产权制度、投资体制、经营体制、财政供养体制、用人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深层次改革,现出整体推进的态势。

1、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的财政供给模式。界定事业单位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推进事业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调整结构布局,优化事业资源的配置,缩减编制,节约开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事业单位的职能和经费渠道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自给能力,重新界定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供给形式,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扶持力度。从性质和职能上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类。具有行政性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对于这类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将一部分原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政府部门;难以划归的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依照公务员的制度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所有执法收费均转为政府规费,全部上缴财政,与部门支出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

社会公益类。从其公益性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两大类事业单位。

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指为了国家的公共目标、实现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提供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自然、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防疫。此类纯公益事业自身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私人不愿承担也无力承担,基本上由政府“兜底”来办,经费主要靠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控制人员总量规模,科学设定岗位,搞活内部用人机制。

准公益事业单位是指既有公共目标又有私人目标但偏重于公共目标、能实现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而提供的具有一定排他性的公共产品的单位,例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这类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但其发生的耗费部分可以通过向消费者收费取得一定的补偿,对其仍应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采取财政补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政策,政府相应地进行定额或定向给予财政补贴。对其收费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保证公益性事业的运行不偏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目标。

经营类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提供具有排它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如应用技术性研究设计院所、地方一般性剧团、电影制片厂、非学术性杂志社、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各类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人才服务、出国服务、招待所、培训中心)、各类协会、学会、专业技术学校?院?、地方性医院、康复中心及各类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具有组织收入强,收入相对稳定,其发生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来补偿并取得利润。要彻底转为企业并改制,应与财政供给脱钩,由市场调节。对于一些转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过渡时间,采取逐年减拨经费的方式,逐步推向市场。要大力发展这类事业单位的民办、合伙制、股份制形式,通过政策扶持积极发展既为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又不需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2、加强清理整顿,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同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相比,我省的财力偏弱,在财力有限的条件下,必须优化事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和设置事业单位,发挥更大社会效益。应根据区域经济和公用事业的需要,采用撤、并、转、建等办法,对事业单位总体布局进行调整重组,保证资金向社会发展具有前导性作用和社会亟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新兴行业的事业单位集中。

应撤消的单位:按照政事分工的原则,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已明确收归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已经过时或消失、成立后未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三无”事业单位(无明确职责、无办公场所、无在编人员);职责不明确,与主管部门业务没有相关的事业单位;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事业单位。对撤消的事业单位,财政不再供应经费。

合并的事业单位:职责业务相同或相近、重复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及功能萎缩的事业单位;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数量过多,任务相近,必须整合的事业单位。合并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并按合并后的事业性质、职能重新界定财政经费渠道。

3、建立编制管理和预算管理紧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经过调整、合并、撤消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要精简编制、重新核编,按其性质、职能和编制数重新界定财政经费供应政策,建立编制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基本要求是: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编制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定编制,确定经费供给形式。这样,使编制、人事掌握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掌握经费预算等相关标准,达到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目的。

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让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脱钩,取消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将取消行政级别,建立不同于政府部门的人员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事业单位分流到社会和企业的人员,单位没有为其上社会保险,必然带来如何建立及计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问题,应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保证“出口”畅通,让“进口”与“出口”良性循环起来。改制单位的保险征缴向企业保险过渡,养老保险和医疗单位和个人各交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进入失业社会保险;继续执行国家有关公积金政策。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额和差额的事业单位职工,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被撤销的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视同缴纳。原事业自撤销之日起,其社会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今后社会保障制度要逐步向差额拨款型和公益型事业单位铺开。

5、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保障改革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除了要撤并部分职责不明确,规模偏小、工作任务交叉和设置不合理的事业单位外,还要在一般事业单位人员(含乡镇事业单位)编制进行精简。因此需要想方设法筹措改革成本,解决改制分流和职工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事业单位筹措改革成本的资金的渠道可以有如下:一是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二是改制单位土地出让金;三是单位资产出售资金。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可用于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企业一次支付给职工,也可通过资产量以实物形态入股。改制前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劳动部门核算确认后,从资产中予以扣除,并缴至社保经办机构。改制单位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资金,以及未纳入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按政策规定的退休费,要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出来,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费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在资产中剥离。对落聘职工应以内部消化为主,对解聘人员实行解聘风险补偿。

6、加快事业单位分配机制改革。分配机制改革关系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和事业单位的活力。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确定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框架加紧研究,加快人事制度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分门别类,细化有关规定。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根据能力和贡献大小,拉大分配差距,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不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工作考勤制度的改革方案。建立奖励金制度,对做出优异业绩、成果的人员以重奖;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提取一定比例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用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参与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7、加快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对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推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财政对固定岗位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对向企业化转制的事业单位赋予人事聘用、流动的充分自;对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国家资助与自我发展相结合的科研机构,赋予充分的人事管理制度自;半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内部置换岗位制度。行政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后勤人员岗位可以互相置换,其人员工资待遇由单位结合原档案工资标准、按现岗位自行确定发放。

三、不同行业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教育单位实施“确保中间,放活两头”的改革方略。即对九年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保证经费的投入和教育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办学新路;而对幼儿教育则坚持走社会化办学的路子;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教育要坚持成本化办学方向,采取公办民助、股份合作、民办等多种办学形式,走联合、兼并、挂靠、合作之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新标准,经费由财政核拨。同时抓住乡镇撤并、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之机,适当合并农村中小学校和教学点。高等学校。主要解决机构、人员臃肿和生师比、生员比不合理的问题。针对高等教育事业的产业化特征,以学校服务社会化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后勤服务规范的社会化运作,后勤服务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使之从单位的管理难点、经费包袱成为单位重要的增收源。职业学校各类成人高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干部学校、函授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精简编制,抓大放小,实行经费自给,确实要扶持的财政给予定额或定项补助。

(二)医疗卫生单位县属、乡镇医院等医疗机构,政府继续扶持防疫保健机构的发展。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和妇幼保健所要进行整合归并,实行院所合一,精简机构和人员。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保健院(所、站)要进行优化重组和结构调整,采取“售、股、租”等多种形式,变政府独家办医院为职工、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相结合的办医形式,变传统管理为法人治理。基本支出自行负担,大型设备和仪器添置由政府适当补助。卫生事业单位要进行后勤社会化服务改革,争取2-3年完全过渡为面向社会事业性质的自负盈亏独立实体。

(三)文化、新闻出版单位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两个轮子,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能,实行分类管理。对公共图书馆、文物、公共博物馆等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定岗,控制人员总量。经费由财政核拨。对以优秀传统剧目表演为主的艺术团体等具有公益性,又可不同程度地实行经营运作的文化事业单位,赋予充分的人事自,提高流动岗位所占的比重,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对经营性的影剧场所、剧团,通过改革使之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乡镇文化站、广播站等可合并成立镇广电文化中心。文管办和文化稽查市场队的职能要进一步强化,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核拨经费,保证宣传文化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贴近中心、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1号),文化新闻出版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待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后施行。当前根据中央和全省治理报刊工作会议精神,各级要切实做好报刊散滥清理整顿工作。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刊物,必须赠送的部分,经核定后,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其余所有杂志社、报刊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在清理整顿中经批准改为内部刊物的,其经费由部门自行解决。

(四)对我省公益性科研所进行整合,对重复设置的科研院所,可按照大学科的范围合并同类项。对必须由政府支持的从事基础研究,重要公益研究领域创新活动的研究机构,经费由财政拨款。公益类研究和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然划分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进行运行和管理,其中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五)涉农事业单位按照“一稳定三提高”的原则。即稳定农业科技队伍、提高农技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总体要求,采取留、并、放、转的办法,根据乡镇实际,实现政事、事企分离,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到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实体一律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对面向农民、面向农村、面向农业生产的、防疫、畜牧站、种子站、机械、行业监督指导等单位,理顺管理体制,调整布局和结构,适当合并,形成精干高效、优质的服务网络。提供无偿服务的,经费由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其他农业经营服务单位,经费自给,政府在政策上提供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