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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自我鉴定大全11篇

时间:2022-08-12 13:08:04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1)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1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__年的成人高考,考取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的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教学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有人把函授学员读书的目的归纳为:一拿文凭,二长知识,三交朋友。的确,我的本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做老师的路走得更好,更充实!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2进入__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3我是一名__学院成人教育学院__专业20__届毕业生,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就要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在大学的三年里,我一直刻苦拼搏,孜孜不倦地学习,牢固的掌握了本专业的学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思想方面:我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学习。

学习方面:进入大学以来,本人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各科成绩均为优秀。更经常挤时间学习计算机、英语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全面发展。

工作方面:我在校期间曾担任班级干部,社会实践委员,通过这些,我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我一向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

今后的打算:一个人的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的教育,我来自农村,朴实的父母教育我做人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多年的学习生涯培养了我坚定、自信的性格;三年的大学生活赋予了我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自强不息是我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是我的人生态度。我相信,未来的我会做的更好。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4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5作为一名成人教育的学生,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毕业参加工作了还有这样的机会继续学习,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我有社会经验,有能力,思想稳重等,这些就是我的财富;我不放弃学习,因为我想看到更多知识的光芒。毕业在即,做个自我评定,也是对这段学习的一个鉴定,为以后做努力的方向。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学有余力,我还取得了建筑安全员证书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职称。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2)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成人专科,考取了采矿工程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煤炭事业。函授学习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煤矿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三年时间的函授学习,从时间上讲很是短暂,加上平时工作的任务颇多、事务繁重,但是我正确理顺了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安排,珍惜每次面授的时间,上课时候,保持学生时代的作风,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问题就及时和老师探讨。

这样的学习过程,使我在工作岗位中受益很多,我自己知识面扩大了,思维空间拓展了,工作起来也提高了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修养的欠缺,我充分利用自己空暇时间,阅读书籍,努力学习煤矿开采技术等专业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我工作期间,做好了工作学习两不误,工作与学习完好相结合,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边我把我学到得知识系统的归纳,科学有效的结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充分发挥理论和实践应用的结合,这样我的个人素质也提高了,业务能力也提高了。特别是我学习的《煤矿开采技术》、《矿山通风与安全》、《矿山电工》、《计算机基础》等知识,使我在工作中得到更多应用空间,今后,我将继续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毕竟,知识是提高人修养的基本途径,也是时代的需要。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虽说是三年的函授学习,实际上面授只有三个月左右。虽说函授教师备课认真负责,学员真正能从老师那学到的东西并不多。大部分的知识还得靠自己的积累和工作实践中的领悟。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将以此为基础,不断的研究学习,提升自己。

我的专科函授学习认真而充实。三年的严寒酷暑,我有收获。今后,我会把学到的知识充分利用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中,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更充实!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二】

进入xx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三】

当炎热与时光一同退去,我们即将告别三年的大学生活。那是有欢笑和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的岁月。是一段抹不掉的记忆。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通过系统全面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我学会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四】

回顾这几年的生活,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初步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

在思想品德上,本人有良好道德修养,并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予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

作为积极乐观新时代青年,我不会因为自己的大专文凭而失去自信,反而我会更加迫切要求自己充实充实再充实.完善自我石我未来目标.且我相信:用心一定能赢得精彩!

"良禽择木而栖,士为伯乐而荣",勤奋的我将以不怕输的韧劲融入社会.愿借您的慧眼,开拓我人生旅程!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五】

我是一名xx学院成人教育学院xx专业20XX届毕业生,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就要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在大学的三年里,我一直刻苦拼搏,孜孜不倦地学习,牢固的掌握了本专业的学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思想方面:我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学习方面:进入大学以来,本人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各科成绩均为优秀。更经常挤时间学习计算机、英语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全面发展。

工作方面:我在校期间曾担任班级干部,社会实践委员,通过这些,我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我一向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

今后的打算:一个人的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的教育,我来自农村,朴实的父母教育我做人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多年的学习生涯培养了我坚定、自信的性格;三年的大学生活赋予了我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自强不息”是我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是我的人生态度。我相信,未来的我会做的更好。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大学几年,我始终坚持“天道酬勤”的原则,一日三省,自信品格的日趋完善;勇于行事,务实求新,自信工作有所成绩;三更灯火,寒窗苦读,相信学有所成。

在校期间,我始终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目的,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多次获得奖学金,较深入、全面地掌握了软件编程、硬件维护与开发、网络应用技术等计算机科学基础理论以及计算机在企业管理、工业生产、辅助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应用知识,同时注意结合自身专业特点,结合动手实践,先后参与了校新闻网页设计大赛、校程序设计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校科研立项项目,同时根据自己的爱好,进行了物业管理师的培训及资格认证考核、暑期社会实践调查,都取得了不凡的成绩。

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20xx年应届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我所拥有的是年轻和知识,使我不畏困难,善于思考,但年轻也意味着阅历浅,更需要虚心向学。同时,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我今天的求职,也正是希望得到一个更好的学习机会,从而能以更好的工作成绩为国家和单位贡献力量,同时去实现人生价值。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七】

光阴似箭,电大的学习生活悄然从指间滑过,在学校的两年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非常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不禁让我感慨万千: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3)

当炎热与时光一同退去,我们即将告别三年的大学生活。那是有欢笑和有悲伤,有成功当然也有失败的岁月。是一段抹不掉的记忆。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通过系统全面的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我学会了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二

进入xx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三

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XX年的成人高考,考取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4)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1作为一名成人教育的学生,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毕业参加工作了还有这样的机会继续学习,这在以前是想都不敢想的,我有社会经验,有能力,思想稳重等,这些就是我的财富;我不放弃学习,因为我想看到更多知识的光芒。毕业在即,做个自我评定,也是对这段学习的一个鉴定,为以后做努力的方向。

在思想上,我持明礼诚信、爱国守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风,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我不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而且各方面表现优秀。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怀着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实事求事的原则,注重个人道德修养,且乐于助人,关心国家大事。

在学习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回望过去的日子:这一段时光不但让充实了自我,而且也让我结交了许多良师益友;这段岁月不仅仅只是难忘,而是让我刻苦铭心。年华虽逝坚,带不走的记忆却历历在目。

学习上,通过良师的教导和自身的刻苦学习,我已掌握如何运用英语知识进行一般商务活动,也养成了认真对待学习和工作的好习惯。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而且乐于与同学分享学习经验,并能即使帮助同学解决疑难问题。学有余力,我还取得了建筑安全员证书和会计上岗资格证书,并通过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职称。平时我还阅读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而且理论联系实际,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风。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而且在阶段,我踏踏实实的工作,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今后,我将再接再厉,不断地完善自我,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工作者,做一个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相信这些经历和积累都将成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本人将继续保持并发扬严谨治学的作风,兢兢业业,争取取得更大的成绩。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2进入__成教学院已经将近三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树立“八荣八耻”的良好风尚,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由于成人教育的特殊性,就要求在课下练习巩固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对于实在不明白的就要向老师积极请教,并时常去图书馆查一些相关资料。日积月累,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并且学会了改进学习方法和独立思考。在学习中,我不只是学到了公共基础学科知识和很多专业知识,我的心智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学习知识这段时间里,更与老师建立了浓厚的师生情谊。老师们的谆谆教导,使我体会了学习的乐趣。我与身边许多同学,也建立了良好的学习关系,互帮互助,克服难关。

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以前只是觉得帮助别人感到很开心,是一种传统美德。现在我理解理解的是,乐于助人不仅能铸造高尚的品德,而且自身也会受益,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我现在领悟到,与其说品德是个人的人品操行,不如说是个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就得对社会负起一定的责任义务,有了高尚的品德,就能正确认识自己所负的责任,在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

个人认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缺点,但关键是能否正视并利用它们。三年来,我不断的自我反省,归纳了一些自己的优缺点。

我的优点是诚实、热情、性格坚毅。我认为诚信是立身之本,通过四年的大学生活,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思想变成熟了许多,性格更坚毅了。认识了许多同学和老师,建立起友谊,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提升了自身素质,认清了自身的一些短处并尽力改正。三年的大学生活是我人生这条线上的一小段,是闪闪发光的一段,它包含了汗水和收获,为我划平人生的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3我是一名__学院成人教育学院__专业20__届毕业生,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就要圆满完成学业,获得大学毕业证书。在大学的三年里,我一直刻苦拼搏,孜孜不倦地学习,牢固的掌握了本专业的学术理论和操作技能。

思想方面:我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学习。

学习方面:进入大学以来,本人从未放松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各科成绩均为优秀。更经常挤时间学习计算机、英语方面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全面发展。

工作方面:我在校期间曾担任班级干部,社会实践委员,通过这些,我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我一向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具有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的精神。

今后的打算:一个人的教育首先来自家庭的教育,我来自农村,朴实的父母教育我做人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多年的学习生涯培养了我坚定、自信的性格;三年的大学生活赋予了我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在今后,自强不息是我的追求,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是我的人生态度。我相信,未来的我会做的更好。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4作为成人大学生,我们所感受的也许跟普通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毕业在即,对这段时光值得作个自我鉴定。

在学习上,除了认真学好专业知识外,我利用课余时间学习一些网络和办公软件以及管理知识来充实自己,并且顺利拿到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我认为学习是学生的职业,这份职业同样需要有智慧、毅力和恒心。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我们只有不断汲取新知识,才不会落伍。三年的大学学习虽然即将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学习的终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重视学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让理论更好地为我的实际工作服务。

在思想上,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日常生活中,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注国家的时势要闻,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那年经过党校培训班的学习之后,我顺利通过了党校考核,获得了党校结业证书,对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社会实践上,大学对于我们这群接受成人教育的大学生来说有着更深刻的含义,通过社会的实践和自我的发现,大学对于我们来说更多的是对知识的渴望与需求,所以在学习上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学习认真刻苦,要求自己在专业知识和各项技能上全面发展,对学习一丝不苟,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取得优良成绩。作为学生干部,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对班委工作认真负责,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三年的大学校园生活给我的人生赋予无限的亮点。使自己的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工作能力等方面都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即将告别美好大学生活、踏上社会征途的时候,我将以饱满的热情、坚定的信心、高度的责任感去迎接新的挑战,攀登新的高峰。

成人本科毕业生登记表自我鉴定5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我参加了__年的成人高考,考取了曲阜师范大学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于是开始了三年的学习。通过学习,本人各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5)

在校学习期间,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他的领导。能初步树立起马列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自尊自爱自强的社会主义思想观念。

业务知识:

三年的函授学习,虽然面授时间短,平时教学任务繁重,没有很多的时间作深入的思考,但觉得还是有较大的收获:特别是通过对《xxx》、《xxx》、《xxx》、《xxx》、《xxx》、等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本人美术业务知识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一个较完整的提升,对以前在专科阶段学习的知识有个反刍的机会,对知识有进一步的理解,自身素质有进一步的提高。这些知识使本人提升了对教材的宏观把握和微观处理的整合能力。

专业技能:

美术教师的专业技能涉及到教材的处理技能,问题设计技能,授课技能等, 函授学习对我影响最深的是课堂教学技能中的导入技能,过渡技能,示范技能,讲解技能,纠错技能等;如何有效地引导学生进行小组合作探究.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6)

(一)纯粹的主观意见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经验的主观认识,充满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历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认识。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该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环节。根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认识的鉴定结论如果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如此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由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判定的,这与证据学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根据证据学基本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不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见之范畴。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能包含个人的主观成分在内,而鉴定结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具有确定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并非没有依据,相反他们确实是根据自己对司法鉴定实践的观察而得出的结论。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全面地观察和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那些混乱的阴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没有真正注意到鉴定实践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说,大多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能够负责地按照法律和科学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纯粹主观论者的论调会导致鉴定人责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并不表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属性,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不过是个别刑诉法学者的一种观点而已。

(二)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未能摆脱主观主义束缚。

持有主观与客观并存说观点的学者承认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主观论者的致命影响:一方面,他们承认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之委托,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同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通过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属于鉴定人认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毕竟鉴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观认识的结果,不同鉴定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均具有差异性,从而对其结论的形成造成影响,由此,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学的。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与持纯粹主观论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进步性,因为他们看到了鉴定结论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

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多头鉴定、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矛盾鉴定,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解决鉴定人这个主观因素的干扰,他们认为,“鉴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观认识的结果”,因而鉴定结论也就“不一定是科学”。笔者不知道他们指的鉴定结论是否就是作为鉴定证据的那种鉴定结论。如果说,鉴定结论可以不必满足法定要求,“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能够被称作鉴定结论的话,笔者认为,这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羞辱。诚然,鉴定实践中是有这种“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并且法庭也可能会采信这种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但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可能,而非最终结论,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并不天然地优于其他证据,因此,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裁判者的判断。但绝不能就此认为鉴定结论可以不必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鉴定制度的不周密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而相对夸大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最终还是必然倒向主观论者的行列。

(三)科学证据说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

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这从他对物证技术鉴定所下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证技术鉴定简称物证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专门鉴定人员根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委托人申请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其中物证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科学鉴定。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什么叫做鉴定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这么一个概念,即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既然是科学证据,那就应该是科学的东西,然而科学的东西是来不得半点儿虚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鉴定结论叫做科学的证据。显然“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远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原因就是它给主观因素开了绿灯,掺入了主观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偏离了科学证据的轨道。刑事司法鉴定证据材料的内涵应该包含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才能更确切地反映司法鉴定的内涵。

因为鉴定报告可以涵盖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不能涵盖鉴定报告。笔者认为,无论称作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报告,都应当体现出他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人为的主观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性质取决于其形成的过程

(一)鉴定结论的规定性源于其合法的形成过程。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着相对较强的证明效力,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论文格式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鉴定结论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对案件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司法人员也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样做势必会不合理地夸大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取决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这种科学可靠性又取决于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是否科学。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并执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自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科学方法和手段,遵循严格的鉴定程序,对接受委托的与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从而得出符合法定要件的确定性结论。然而如果鉴定人不完全具备本学科鉴定人所必备的资格,送检检材又不够充分、可靠,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不完善,实验环境达不到要求,鉴定的方法不科学,或受其他因素干扰,或工作失误等,均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即使是最权威的鉴定人利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所作的鉴定,其结论也可能因种种复杂的原因而出现错误。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具有科学证据应有的品质的,因而就不具有鉴定结论本身的客观可靠性。因此,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本身应该具有的规定性———客观可靠性来自于鉴定结论的合法的形成过程。一旦偏离了这种科学活动本身应有的合法程序,就很难保证鉴定结论保持其客观可靠性。

(二)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决定鉴定过程应该遵循的标准。

鉴定结论要想保持其客观可靠性,就需要鉴定过程始终遵循一种科学的标准,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鉴定本身制定出所适用的国家标准。鉴定技术标准是指针对鉴定技术制定一套操作程序和指标,用以评估鉴定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程序化、规范化,以保证鉴定质量。因此,建立一套成熟的国家通用鉴定标准是科学鉴定程序所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完成这项工作尽管会遇到不少的困难,但也不是不能做到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标准体系。比如:

人身识别技术中的DNA多态性分析和鉴定,从DNA物质的提取、PCR体外扩增、电泳分析直到最后DNA指纹图谱的比对和同一认定都有了成熟的技术指标体系。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成熟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才能够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 LunWenData.Com]一旦偏离了这种标准,再尖端的技术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假如进行DNA同一认定时,对检材(DNA物质的载体,如血液或组织碎块)和样本的保管没有做到足够的细心,引起检材和样本相互接触感染,就有可能直接认定两者的同一。在刑事诉讼中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直接被认定和犯罪现场提取到的DNA物质是来自同一个人,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了鉴定过程本身所应该遵循和达到的标准。

(三)鉴定结论主观论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机会。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却没有完善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人更是极少出庭作证。这就呈现一种局面,鉴定人只要出具了鉴定结论,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鉴定结论本身可能的错误、法庭质证的需求,或者是因采信错误的鉴定结论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都置之度外,更不要说追究相关鉴定人的任何责任。在这种状况下,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坚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自己专门知识而出具的意见,而作为意见的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事。即便是鉴定人给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信错误鉴定结论而造成判决错误,那也是法院没有查明的责任,跟鉴定人本人无关。

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在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的同时,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了方便之门。显然,在我国法官均不是各行各业专家的前提假定下,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是极不负责任的学术理念。实际上,我国鉴定立法已经就鉴定错案开始了追究鉴定人责任的尝试。因为对公众来说,鉴定人作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含有一个科学证据期待的,而绝不仅仅是一个鉴定意见,一个充满主观色彩的结论。

三、鉴定结论的法定性决定其客观性

(一)证据法定性对鉴定结论的拘束力。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其证据资格由法律直接做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更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一样都必须接受质证,才能够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

但必须指出的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性就在于鉴定结论的质证比其他种类的证据质证更加困难。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检验过程得出的结论,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其真实可靠性提出有效质证的,法官也很难独立地对此形成有效的心证。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即便如此,“律师也往往很难完全掌握这些科学知识,他对己方专家的询问很可能没有抓住要点。而且对方律师对专家的交叉询问往往带有一些陷阱,专家经常发现自己没有充分的机会解释自己做出的结论”。由此可以合理判断,在英美法系要求专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尚难对有些专家证言进行有效质证,可以想象我国的鉴定人在不出庭作证时的相关质证如何有效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该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第58条却这样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两条规定,前者把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同证人的证言笔录、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一视同仁,均可以在本人未亲自到庭时通过在法庭上宣读的形式来完成举证。后者却宣称证人不出庭作证,他的证言照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种鉴定证据质证问题立法的不完备性,不能够理解为鉴定结论可以增加其随意性的成分。相反,应该理解为,鉴定结论应该做到科学证据应有的客观可靠性。

(二)法定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1.鉴定证据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

鉴定结论应当属于科学证据,是对特定专门问题能够反映相关事实的科学揭示。然而其科学客观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鉴定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排除有职业道德低下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可能。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核心的科学证据,它的证明价值也体现在内容客观性和实质关联性两个方面。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可靠性构成严重的威胁。然而,不能因此就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基础。

在英美法系国家,意见规则的例外规定专家可以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为事实裁判者在对涉及专门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提供帮助,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在意见规则的例外里为专家提供了基于其专业知识发表对有关证据事实的推论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底线是:“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这种“准确的认识”应该是属于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一种科学性的认识,一种真理性的认识。这与我国证据法上有关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并无二致的。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要求证据要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就像英美法系的专家意见书一样,具有法定的优先权。这种证明资格上的优先权集中体现在事实裁判者对鉴定人专门知识的迫切期待上,因为事实裁判者本身并不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然而又必须依据这种专门知识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就需要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来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而不是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那种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玷污,因而充其量只能叫做所谓的“鉴定结论”,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来说,不具有丝毫的价值,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要求是合理而且不过分的。因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是不能徒有虚名的,应该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基础,否则,鉴定结论和一般证人证言的区分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2.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

在要求鉴定结论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的同时,也就要求了鉴定结论所应该具备的可重现性。因为目前所开展的“司法鉴定”或者说“技术鉴定”所依据的基础都是比较成熟的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就拿笔迹鉴定来说,在人们没有认识到个人书写习惯动力定型的原理之前,要达到对两份文书笔迹的同一认定,是根本不可能的。相反,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运笔习惯动力定型之后,拥有文书鉴定专门知识的人就可以就案件中可疑文书的笔迹作出认定。

更重要的是,任何拥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只要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来操作,都可以得出相同的鉴定结论,这就是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所在,这种科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通过笔迹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可重现性的存在,同样的检材和样本,由不同的人来做,会得出各自相异的鉴定结论的话,那么笔迹同一认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不存在了。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的原因,要么是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不科学,要么就是鉴定人没有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去操作。然而我们现在对于文书鉴定的科学原理是不容置疑的,那问题就只能是人的问题了!也就是说,笔迹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够称得上是科学证据。

3.非法的“鉴定结论”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里讲的排除是证据资格的排除,结合到鉴定结论,就是非经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笔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如果说它的得出与鉴定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倒不如说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关系更大。因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与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什么样的检材和样本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而不是有什么样的鉴定人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因为鉴定结论是客观的,无论从谁的嘴里说出来都不能改变检材和样本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也体现在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上。如果鉴定人可以随便任意编造鉴定结论的话,这种鉴定结论也就失去了成为科学证据的资格。笔者认为,这种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的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属于非法“鉴定结论”,应排除其作为证据适用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问题。既然可疑笔迹检验是集科学与艺术于一身的工作,鉴定人员所作出的结论就必然受到其自身理解能力的影响。通过良好的训练和正确的推理,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正确解决复杂的可疑笔迹问题的能力。但是,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这种情况是由于与开放集或闭合集、证据材料的低质量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或者是缘于确定排除结论的可见差异可能不是本质差异的结果。有人认为,在这些情况下,鉴定人员可以做出不确定性或限制性的结论而不是可能导致错误的确定性结论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对于这种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并且认为是不失明智之举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可以想象,当一份就连专门从事笔迹鉴定的专家都很难达到准确性认识的鉴定结论被展示到法庭上时,不具有笔迹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官将如何达到内心确信?

四、鉴定制度的发展对鉴定结论性质的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已经通过了一个有关我国鉴定管理的决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的业务等做出了相对较为具体的规定,取消了法院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业务),把鉴定事务的管理权划归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出台,针对的是目前鉴定实践中混乱的鉴定秩序。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之所以取消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对外鉴定业务,其价值取向在于对鉴定结论的作为科学证据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期待,因为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势必摆脱不了“自侦自鉴”和“自审自鉴”困扰,这样势必导致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然而鉴定结论的这些宝贵特性都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为基础,偏离了客观性,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便无从寄托。

因此,笔者认为,《决定》为将来的鉴定立法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就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为中心的一种科学的鉴定程序。公正独立的鉴定结论应该有社会中立的鉴定机构来出具才更具有科学性。这就要求将来社会上中立的鉴定机构必须不背离这种立法的精神导向。同时也就更加要求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竭力避免鉴定结论中的主观因素。在这样的鉴定法律制度中,那种推断性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永远也不能再称其为明智之举了。真正的明智之举是在根据具体的技术条件没有办法达到客观性的认识时,实事求是地作出不能得出结论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不失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才能让鉴定结论不徒有科学证据的虚名。

五、鉴定结论本质属性的科学归纳

(一)主观性并非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鉴定结论主观论者是错误的。造成错误的原因是没有遵循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原理来透过现象看本质,被事物表象所迷惑,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夸大了鉴定人人为因素的干扰,认为没有办法彻底根除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不当影响,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势必不能摆脱主观性的控制,甚至出现鉴定结论主观性把客观性吃掉的情形。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随着科学的鉴定程序的逐步完善,鉴定人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会被逐渐削弱,直至消除,使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重新取得统治地位。其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会把矛头指向鉴定结论的基础依据,即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正确性。他们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些大胆的假设,很难被证实。科学理论也包含有错误,也必将被证伪。科学理论正是在不断被证伪的过程中才得到修正和完善的。因此,一个科学原理即使现在被认为是正确的,但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可能在将来被证伪。相反,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巫术和占星术等却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可见,即使依据科学原理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并非具有绝对的客观性,仍属于意见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很具辨证意义的观点,实际上是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漩涡。诚然,真理永远都是相对的,我们是在不断地向绝对真理的自由王国进发。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7)

最近,某基层法院碰到了一起棘手的刑事自诉案件。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自诉人汤某控诉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当地公安局出具的两份法医鉴定书。令人费解的是,该两份法医鉴定书时间相隔不到两个月,然而内容竟截然相反。早期的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但两个月后该局竟出具了九级伤残的轻伤评定书。被告人认为当地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申请重新鉴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构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结论。该基层法院采信了中院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人范某无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某经济损失4000余元。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自诉人汤某要求重新鉴定,中院遂依法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某医院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中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起简单的刑事自诉案因为鉴定结论的迥异变得异常复杂起来。法官在扑朔迷离的鉴定结论面前无所适从,当事人无可奈何地陷入讼累之中。

事实上,这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鉴定结论在定案过程中往往成为举足轻重的“焦点”,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关系到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不完善、鉴定规则不统一、立法明显滞后等现状又严重阻碍了审判实践的发展。“扯皮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问题日益突出,改革法医鉴定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我国法医学鉴定实践起步晚,发展相当缓慢。80年代初期,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主要是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入手的,在公、检、法内部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医鉴定机构。到目前为止,关于法医学鉴定仍没有统一的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等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法医学鉴定行为,促进法医学鉴定的发展曾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法律、规章显然已不能适应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断凸现。当前的法医学鉴定体制对鉴定人资格审查、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期限、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这不仅给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更是为原本就相当薄弱的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发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说“由于多鉴定体制的存在和鉴定的复核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最举足轻重的‘证据’又最具随意性、可变性!随意性和可变性又会和失职、渎职、伪证乃至国家赔偿联系在一起,以致基层的法医工作如履薄冰……”[1]

具体而言,法医学鉴定体制不完善的弊端表现在:(1)立法不完备,缺乏操作性。公检法三机关“自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等违反科学精神、违反诉讼法原则的事件时有发生;鉴定机构互相扯皮,鉴定结论互相拆台、互相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2)机构设置混乱,缺乏权威性。目前,除公、检、法、司自上而下设立的鉴定机构外,还有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鉴定中心等。多系统设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又使鉴定质量发生异化,法医鉴定的权威性大打折扣。(3)鉴定规则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各系统、各地区指导、规范鉴定的标准各不统一,互不约束,各自为政,致使实践中鉴定结论截然不同。(4)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理性思考。

在考虑构建法医学鉴定体制之前,我们必须分析一下法医学鉴定结论的本质特征。法医学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当然的“证据”,不一定具有证明力,因此不能直接予以采信,我们权且称之为“准证据”;鉴定结论又是一种特殊的必须通过科学手段和方法进行严密科学活动才能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与此同时,鉴定结论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才能认定的法定证据材料,具有法定性。可见,作为“准证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法定性双重特征。鉴定体制的构建必须保障鉴定结论本质特征的实现,这是鉴定体制在实际操作中的价值体现。换句话说,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中鉴定结论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的实现。[2]

法医学鉴定体制在初创时期没有很好地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改革法医学鉴定体制过程中,人们都把着眼点放在满足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上。关于重构法医学鉴定体制,目前主要有四种学说,即“一元说”、“两元说”、“维持现状说”和“多元说”。

迄今为止,代表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心声的是“一元说”,即建立统一的、高效的、独立的、公正的法医学鉴定体制。他们主张,在中央设置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法医总局,隶属于法制委员会。法医工作委员会或总局之下设置一至二个科学研究机构,进行重点科学研究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同时在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地级市)、县(县级市)设置相应的法医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

“两元说”则主张分别设置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和检察系统的法医鉴定中心;或者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中心合并为一个鉴定中心,另构建一个社会性的鉴定中心。

而“维持现状说”的持有者为保守主义者居多,他们担心大量的变革会不利于平稳过渡,所以主张在现有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如严格审查鉴定资格,建立监督程序等。

“多元说”我们将在下文作详细的论述。

逐个分析以上几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除“多元说”之外的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它们都不能成为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最终选择模式。

“一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具有三个特点,即高度的集中性、严密的隶属关系和明确的分工范围。这种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无法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使该结论的法律性失去可靠的前提。首先,“一元化”体制容易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和狭隘的行业圈子。鉴定机构的单一性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无法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再加之行业垄断形成的弊端以及主观人为因素等的影响,因而不能确保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一元制”不利于法医学学科的发展,从根本上损毁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主要由于“一元制”下法医鉴定机制的高度集中性,就剥夺了政法院校、医科大学参与法医鉴定的可能,很大程度削弱了法医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实验基础和经济条件。从长远看,法医学鉴定队伍将无从保证后备力量的充实和储备,法医学的长远发展势必受到影响。由此可见,“一元化”体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目前的“重复鉴定”、“人情鉴定”等现象,那么由现行体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将没有必要。

“两元说”持有者的初衷是为了兼顾诉讼民主与科研水平之间的平衡,但其提出的“两元”模式实际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跛足”现象。如果只在公安、检察系统内部设置两个鉴定中心,则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公检的工作压力也是可想而知的,鉴定质量也难以保证;而如果将公检两机关的内部鉴定中心合二为一,则不能保证公安与检察机关的制约与平衡,进而不能避免鉴定中滋生的腐败现象,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自然难以实现。

至于“维持现状说”,更是不能符合目前改革的需要。改革必然带来“阵痛”,不能因为惧怕“阵痛”而维持现状。其所提出的严格审查鉴定人资格、增加鉴督程序等也无异于隔靴搔痒,难以真正起到作用。

三、国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

与我国相比,国外许多国家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立已有多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法治国际化、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分析、借鉴外国先进的、通行的做法不啻为我国法制改革中的一个良方,批判地吸收是我国的立法方法之一。

(一)英美法医鉴定制度。

英国的法医鉴定体制由三部分构成:死因裁判官、法医病理学家和警察外科医生。如果联系诉讼加以考虑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相对的两套系统:一套是服务于警方的法医鉴定系统,另一套是内政部主管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法医鉴定系统,当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该体制,如果警方确有需要的话。[3]这两套法医鉴定系统的形成与英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有密切的联系。在英国,证人和鉴定人、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鉴定人(专家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聘请,因此辩诉双方的鉴定人往往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针锋相对的鉴定意见,双方律师也可以对专家证人进行盘诘。这就有利于确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性。

另外,英国采用鉴定人资格制度,无论是死因裁判官,还是法医病理学家、警察外科医生,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学历、从业经验的限制方能胜任,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化、专家化。美国与英国一样,也实行多元化鉴定体制,最为庞大的法医鉴定系统是警察系统,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机构也有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有些个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它们多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提供科学鉴定服务,当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务。美国也实行鉴定人制度,但鉴定人的资格不是采取考试之类的硬件措施确定,而是视具体情况由法官和陪审团来确定。[4]这些规定与美国对抗制诉讼结构是相一致的。

(二)法国的法医鉴定体制。

法国警察系统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在需要进行物证鉴定和尸检的现场勘察中,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参与现场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的鉴定人,则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宣誓,保证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发誓为司法提供帮助。[5]可见,法国没有明确载明实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鉴定体制不是单一的,因为鉴定人注册名单之外的人是个不确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册名单之外还有别的鉴定机构或鉴定自然人。法国实行鉴定权制度,一个案件中是否进行鉴定,由刑事预审法官决定。鉴定活动由鉴定人具体操作,鉴定人资格通常是预先根据行政规章确定是否启用有资格的鉴定人由预审法官决定,这也体现了法国诉讼结构中法官职权主义的特征。

(三)日本的法医鉴定体制。

日本法医鉴定体制呈现多元化形态,包括监察医制度、警察医制度、大学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学警察鉴定制度。[6]日本实行鉴定人资格审查制,一般说来日本鉴定人的资历要求比英国要高。

可见,英美法日等国的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共同点是:(一)实行多元化法医鉴定体制,这与各国诉讼结构的特征是一致的。(二)警察系统自上而下设置了独立的鉴定体系。(三)法院内部没有单独的法医机构和专职法医。(四)各国对鉴证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都有详细的规定。

四、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多元化”构想。

借鉴各国法医学鉴定体制的成功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法医学鉴定体制应该实现“多元化”。“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为社会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和为国家利益提供法医鉴定的机构。[7]前者包括高等政法院校或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中心、医院或民间法医鉴定部门等,它们承办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后者包括公安和检察系统内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它们承办刑事诉讼中的法医学鉴定,遇到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时,也可委托高等院校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体而言,“多元化”法医学鉴定体制的配套要求有:(1)撤销目前法院系统内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即便保留,该机构的任务也应当转变为咨询性质,为本法院或本系统法官提供技术支持,其本身不再从事鉴定活动。这是因为,法院内法医只有双重身份即既是法院的内部成员又是当事人一方的证人,这不可避免地使法官的裁决产生偏向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法律上的可检验性也不可避免地降低。(2)公安、检察内部同时保留鉴定机构。公、检的鉴定中心是为维护国家利益而设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内部存在鉴定机构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两者共存则有利于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3)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应改为民办。因为该机构一直面向社会从事鉴定活动,在职能上并不代表国家,改为民办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以及减少国家财政的负担。(4)符合条件的医院可以从事法医鉴定活动。新《刑诉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是医院参与法医鉴定的法律基础。包含两层含义: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数医疗水准很高的医院才能进行法医鉴定,这类医院只能就特定法医学事项从事鉴定。(5)医科大学、政法院校的法医科研中心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一般这类中心的科研水平较高,可以从事专门性强的疑难病例或尸体检验。一定条件下允许它们成为鉴定主体,有利于资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动法医教学的发展,从而为我国的法医学提供人才储备。

在法医学鉴定体制的设置模式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按行政区划设置数量不等的鉴定中心。这样,既合理地实现法医鉴定资源优化配置,又可以满足诉讼民主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从而实现法医鉴定体系的科学化、独立化、专业一体化。(1)区县级地区可设置公安、检察以及医院组成的三位一体的网络化鉴定模式。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流出来的鉴定资源可充实到公、检系统。而医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可与该地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合二为一,遇到特别疑难的病例时,可以从三家鉴定机构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临时的鉴定综合小组,由此形成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的三足鼎立的科学格局。(2)地(市)以上的地区可以设立三家以上鉴定机构。除公、检内部的两个鉴定机构外,可以成立两个左右的医院法医鉴定机构,缓解医疗事故及法医鉴定数量增多带来的工作压力,同时又可以扩大当事人的选择权。当然,这两家医院的综合技术力量必须绝对过硬,同时鉴定机构还应吸收同地区其他医院的优秀专门人才,具体的机构人员配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院负责监督协调。操作时可通过电脑区域联网,建立人才资料库,实现区域人才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这里主要指辖区内建有高等政法、医学院校的,可以根据其法医学实力组建科研性质的鉴定中心,必要时可以接受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医鉴定机构的委托,从事疑难复杂病例的鉴定。

在按行政区划设置鉴定机构时,有人主张县级区域建立三家鉴定机构,地级区域建立四家,省会城市建立五家。笔者以为没有必要作此硬性规定,因为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区没有必要设置五家,有的地区则不能达到五家鉴定机构的规模。过于死板的硬性规定则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机构过于繁冗也不利于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总之,“多元化”的法医鉴定体制是一个开放的、健康的、科学的体系,能够避免鉴定机构的官僚化、行政化,有利于营造“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科研氛围,还能够保障诉讼民主、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超脱(撤销)法医鉴定机构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从而保证公正地采信鉴定结论,并作出合理的裁决。一句话,“多元化”的法医学鉴定体制是实现鉴定结论科学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最佳选择。

五、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法医鉴定的监督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为稳妥起见,我国可实行鉴定权制度和鉴定人资格制度。鉴定权由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掌握,在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严格审查鉴定机关提供的鉴定人选,具有法定资历的方可实施鉴定。值得一提的是,除对医院鉴定机构提供的人选进行审查外,法官对公检系统的法医适格性也应审查。这样就实现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双重认证保险。这里又产生一个问题,鉴定权的决定由法官掌握,但法官决定鉴定是否适时,采信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回避规定等情况,又应由谁来监督呢?目前,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借助法院内部政工、纪检部门,以及人大、政协等机关的监督。当事人一旦有异议,可向该院政工纪检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新闻舆论界也可发挥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法医鉴定可引进参与机制,适用抗辩程序。

在公、检等机关组织的法医鉴定过程中,法官、法院应具有参与权。主审法官的适当介入,可以严格程序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证据采信时的“拿来主义”或“随意主义”。控辩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参与到法医鉴定中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活动应当具有知情权、在场权和发表意见权,发现异议的,双方还可进行辨论。鉴于当事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法医鉴定过程中来,但受委托的对象须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与法官、鉴定人无利害关系,不能影响案件的正常鉴定进程。通过引进鉴定抗辩制,法医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8)

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20

一、鉴定结论及其审查认证

鉴定结论的审查认证包括采纳和采信两个方面。在我国,鉴定结论与其他种类的证据一样,在采纳方面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对鉴定人实行的是“有固定资格”原则,在审前选任鉴定人、委托鉴定时就已经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过审查,除非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否则鉴定结论都是可以被采纳的。而采纳后的鉴定结论基本上是直接生效的,缺少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实质审查。法官之所以对鉴定结论直接采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缺乏审查鉴定结论的能力;二是鉴定结论又被称为“科学证据”,“科学”的名称使得许多法官误认为它具有绝对的可靠性,将鉴定结论看作“证据之王”。

科学性的证据使得人们只看到了科学本身给人们带来的好处,而忽视了科学走进法庭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伪科学或“垃圾科学”

(注:“垃圾科学”这个术语是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由皮特休伯(Peter Huber)首先提出的。对所谓“垃圾科学”并没有明确或一致的定义,这个术语通常是“不可靠、没有被普遍接受的知识”的代名词。)可能披着科学的外衣对事实审理者产生不适当的影响。例如,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在美国西弗吉尼亚,一种错误的基因测试方法在10年间被数百位案件的专家证人使用,导致数百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化学家因在报告中使用了错误的试验方法,导致数百名无辜的被告被宣告强奸罪名成立[1]。这种因鉴定方法不可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从而造成误判的实例在我国也并不鲜见。

如何区分冒牌理论与有充分经验支持的科学理论,这是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核心问题,但这个问题长期以来被我国的法官所轻视或忽视。在我国诉讼中常用的鉴定结论如指纹鉴定、笔迹鉴定、枪弹鉴定、DNA鉴定等,都是科学界和国外法庭已经普遍接受后,才进入我国法庭的,因此被认为无需法官再在法庭上对这些鉴定的原理与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庭审判中需要运用越来越多的专业知识,如果等待立法预先规定哪类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面对“新”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的鉴定时,法官是否应该采纳它?如何进行审查认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值得我们借鉴。

二、美国专家证言采纳标准的确立及嬗变

美国一直较为重视对专家证言可采性问题的研究,其根本原因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在兼顾提高司法效率和控制成本的同时,亦可防止伪科学披着科学的外衣对事实审理者产生不适当的影响。美国专家证言采纳标准虽经过虽80余年的历史变迁,但始终都围绕着两个标准:相关性与可靠性标准。

(一)相关性标准

在1923年之前,美国法庭采纳专家证言的标准就只有相关性标准。对于专家证言而言,相关性指的是,有关问题不在普通的经验或知识的范围内,而要求特别的经验或知识,那么与争议问题相关联的,在特别的科学、艺术、商业领域内拥有相关知识或技能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2]。专家证言的相关性同时包括了3个方面内容:(1)争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相关;(2)争议的问题涉及专门的、非普通的经验和知识;(3)对专门问题提供意见的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专家资格。其中第(3)项是审查相关性的核心内容,即“专家”必须具有专家资格。如果提供意见的人没有专家资格,则专家意见就成了无根据的猜测,与争议问题自然不存在实质的相关性。由于美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一直实行的是“无固定资格”原则,因此,对专家资格的认定完全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二)弗赖伊标准(Frye test, 又称“普遍接受检验性规则”)

在1923年之前,美国法庭对专家证言采纳的是相关性标准,即主要是专家资格标准。至于专家证言确立的基础,其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注:专家证言或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指的是法律上的可靠性(reliable),即专家证言或鉴定结论的基础——原理和方法是值得信赖的,属于专家证言或鉴定结论采纳的内容。本文将鉴定的最终结论正确与否称为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以与可靠性相区别。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属于采信的内容。法律上的可靠性不同于科学上的可靠性,科学上的可靠性指的是可重复性(又称为信度)。)从未成为可采性考虑的要素。这一问题似乎被忽略了,但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个问题成为法庭不可回避的问题。

1923年,在弗赖伊诉合众国(Frye v. United States)案中,被告自愿做了“收缩压测谎检验”(早期的测谎测试)。被告认为其专家证言满足了相关性标准,因此是可采的。而原告却对被告方专家证言依据的检验方法的科学有效性(注:在自然科学中,有效性又称为效度,是指原理是否支持其所要表明的主张。例如,占星学是否科学,要看其是否具有有效性,即占星学真的能预测人的命运吗?如果不能,它就不具有有效性,就不科学。科学上的可靠性是指数据的可重复性,又被称为可信度。一个可靠的测试能在相同的条件下反复进行并产生同样的结果。结果是否正确是有效性问题。)提出了质疑。最终,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的专家证言。

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在支持一审法院排除“收缩压测谎检验”的专家证言时,提出了一个采纳科学证据的新标准——弗赖伊检验标准。弗赖伊检验标准的内容是:“当科学原理或发现处在实验和论证之间难以界定的阶段时,在这个模糊地带,该科学原理的证明力必须被确认,当法庭努力采纳建立在公认的科学原理或发现基础之上的专家证言时,该专家证言推论的基础必须是充分地建立在其所属领域的普遍接受的基础上。”[3]

至此,弗赖伊检验标准成为新的专家证言可采性标准。弗赖伊检验标准又被称为普遍接受检验标准,即专家证言依赖的原理和方法必须建立在其所属领域普遍接受的基础之上。专家证言可靠性判断的主体是科学团体,法庭愿意采用普遍接受标准是因为它不要求法官理解有争议的科学主张,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权力由法官让位给了科学团体。

自弗赖伊检验标准确立以来,一些州自始至终都坚持弗赖伊检验标准,有些州放弃了弗赖伊检验标准或者选择其他的替代性检验标准。赞成者们认为通过确保法官将他们对新技术的可采性决定建立在科学家们普遍接受基础之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法庭成员之间关于科学证据裁决的一致性[3]857。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个规则过于保守。弗赖伊检验标准将妨碍基于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结果的科学证据的适用[4]。

(三)联邦证据702规则(又称“可靠性标准”)

1975年7月1日《联邦证据规则》开始生效。《联邦证据规则》702条(简称“702规则”)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裁决争议事实,则凭借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而够格为专家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其他形式作证。”

根据“702规则”,专家证言可采性的标准是:(1)证言的基础 证言的基础应当是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无论这些知识是如何获得的,是通过经验还是通过正统的正规学习获得的;(2)专家证言的帮助性 专家意见能帮助法官或者陪审团理解证据或者确定的争议事实;(3)专家资格 证人是凭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领域有资格的专家。

但对于“702规则”的“帮助性”是属于相关性,还是可靠性,“702规则”本身并没有做明确的阐述。“702规则”没有提及弗赖伊检验标准。有学者认为,联邦证据规则已拒绝了弗赖伊标准,联邦证据规则是更开明、更开放的相关性检验标准。帮助性属于相关性的要求之一。也有学者认为,该规则没有清楚地拒绝弗赖伊检验标准,因此,普遍接受标准仍然未被触动。

“702规则”对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定除了包括相关性标准外,是否还包括可靠性标准,这个可靠性标准是什么?由谁做出可靠性的判断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清楚的规定。直到1993年美国联邦高等法庭通过“道伯特案”对联邦证据“702规则”及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进行了新的诠释。

(四)道伯特检验标准(Daubert test, 也称“可靠性与相关性标准”)

道伯特检验标准源于1993年的“道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简称“道伯特案”)一案(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 Inc., 1993)。在“道伯特案”中,最高法院明确指出联邦证据“702规则”要求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两步分析。

首先,科学证据的可靠性以科学有效性为基础。要满足可靠性,专家证言必须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科学”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和步骤为基础取得的知识。“知识”意味着排除了主观的确信或无根据的猜测。推论和断言必须源于科学方法才称得上是科学知识。确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焦点是结论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而不是建立在方法之上的结论[5]。

联邦高等法庭还提出了4个判断科学证据可靠性的 “一般的遵循原则”,帮助法庭对可靠性进行审查。道伯特检验标准是:(1)可检验性 争议的科学理论或技术能被检验或者已被检验了吗?(2)同行审查 该理论和技术已经受同行审查和出版了吗?(3)错误率 争议技术潜在的错误率是多少?(4)普遍接受 该理论或技术在科学团体中普遍接受的程度?依据这4个标准确定提出的科学证据是否等于科学知识。

可检验性是以科学家波普尔的证伪理论为基础的。波普尔认为,科学方法是产生假设,检验假设,看它们是否可以证伪。构成科学解释的陈述必须能经得起检验。一个理论具有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可检验性。关于同行审查,审理“道伯特案”的法庭认为,科学方法很大程度上依靠同行的评论过程。它要求科学家设计出可重复的数据和方法,并且准确解释如何进行实验。同行审查增加了方法上实质错误被发现的可能性。审理“道伯特案”的法庭也指出,在谈到个别科学技术的情况下,法庭一般应当考虑已知或潜在的错误率,但是,审理道伯特案的法庭没有对错误率给予定义和解释。普遍接受也是道伯特检验的标准之一,但普遍接受标准不再是“规则”,而只是“指导性”的[5]590。

第二,相关性以“702规则”的“帮助性”标准为基础。法官必须决定专家证言是否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702规则”要求提供的专家证言与案件事实有充分的关联性,以便有助于陪审团解决争议的事实。

第三,审理“道伯特案”的法庭确立的新标准要求审判法官充当“守门员”,以确保任何被采纳的科学证据或证言不仅是相关的,而且是可靠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强调对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评断是法官的职责,否定了弗赖伊检验标准中将专家证言可靠性的裁决权让渡给科学团体的做法。

继“道伯特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KUMHO Tire Co. v. Carmichael(1999)案时指出,道伯特检验标准适用于一切专家证言。道伯特检验标准并不区分专家证言的种类,当然,并非所有的专家证言都必须完全适用道伯特检验标准中评估可靠性的4个原则,具体如何适用道伯特检验标准的4个原则需根据特定案件的特定情况而定。道伯特检验标准的4个原则是“指导性”的,而非“规则”[6]。道伯特检验标准引发了美国科学证据采纳标准的一场革命,此后对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争议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五)新修订的联邦证据“702规则”

在“道伯特案”之后,1998年8月8日新修订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出台。新修订的联邦证据“702规则”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辅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裁断有争议的事实,因其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对此作证。但须符合下述条件:(1)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并且(3)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新修订的联邦证据“702规则”在原联邦证据“702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可采性标准,分别为:充分性、可靠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明确专家证言可采性要同时满足相关性与可靠性的双重标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专家证言采纳标准从最初的相关性标准逐步发展到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双重检验标准,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专家证人以不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为基础提出貌似可靠的专家证言,这不但无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裁决争议事实,反而可能被事实审理者赋予过高的证据价值而导致司法的不公。

三、建立我国鉴定结论采纳规则的构想

对于我国法官而言,鉴定结论的审查认证一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为了防止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认证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借鉴美国在专家证言审查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确立我国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

(一)确立我国鉴定结论采纳规则的理由

第一,可采性标准并非英美法系制度特有的产物。随着弱化职权主义,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法庭调查引入我国的审判制度中,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再单纯是裁判者一方的任务,控辩双方可以与裁判者一起共同来发现和认定案件事实。为了规范法官在查证、质证和认证等各个环节的行为,需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有效的制约。为了使当事人对程序的进行、对证据的调查具有可预测性,我们已经借鉴和移植了若干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对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司法鉴定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它将科学或其他法官并不擅长的技术、经验等引入到法律领域。另外,法官是缺乏专业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外行,在鉴定体制和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本身就不健全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必然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任务。就我国目前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少规则的约束,完全由法官依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不仅法官抱怨无从入手,公众对鉴定人和法官也缺乏信任。为了确保鉴定结论能真正地帮助法庭解决案件争议的事实,防止不可信的鉴定结论进入法庭,确立鉴定结论可采性的规则,将原来作为证据价值审查的要素适当地转为对证据能力的限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的限制,对于鉴定结论的正确认证将起到推动作用。

第三,许多公众、法官及鉴定人将鉴定结论视为科学证据,而科学被看作真理的化身,既然证据是科学的,必然是可靠的,值得信赖的,这种观念导致一些法官对鉴定结论不加审查,直接采用,赋予鉴定结论过高的证据价值。而实践中,不少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鉴定人主观臆断、猜测和伪科学的基础之上,或者是鉴定人马虎大意的产物,它们披着“科学”的外衣走进法庭,最终成为定案的根据。为了防止不可靠的鉴定结论进入法庭,有必要确立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规则。

(二)确立我国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的构想

如前文所述,我国鉴定结论在采纳标准方面包括相关性和合法性,但不同于美国相关性标准的规定。在我国,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属于合法性的内容,而法官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评断不受任何规则的指导和约束,不加审查就采用的不占少数。美国专家证言采纳规则给我们的启示是:确立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可以提高鉴定结论的总体可靠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本文认为,我国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除了包括相关性规则和合法性规则外,还应当包括可靠性规则。

1.相关性规则

(1)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应当具有关联性;(2)必要性。鉴定事项必须是双方存在争议的,超出法官常识和经验的专门性问题,只有在鉴定人专业知识的帮助下才能有助于法官确定证据的真伪或帮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3)鉴定中使用的原理和方法应当合理地适用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在法律和科学上,适用性是相关性问题[7]。有的鉴定原理和方法本身是可靠的,但未必适用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例如,一位研究鸟类进化的专家在鉴定中运用动物的群体遗传学规律进行人的DNA测试与解释,这种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因为动物的群体遗传学原理和方法本身虽然可靠,但不适用于该案的人类DNA的分析。

2.合法性规则

(1)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具有鉴定的启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具有鉴定申请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这反映了我国诉讼制度中的高度职权主义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尤其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本文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果法庭经审查确定鉴定结论满足合法性其他方面的要求,又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应予以采纳。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合法性 我国实行的“鉴定权主义”原则,又称“有固定资格”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权力机关将鉴定权既授予某些机构,同时又按照相关规定对鉴定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其鉴定权,即赋予其鉴定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资格制度受司法鉴定范围大小的直接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据有关专家统计,至少要包括28类1 000多个学科,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鉴定所涉及的还将不断增加[8]。但是我国目前具有鉴定权的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一些鉴定数量较多的项目。对于一些鉴定数量很少,如古字画、文物珠宝鉴定等尚未实行鉴定资格制,但是这类鉴定已经开始进入诉讼中。对于尚未实行鉴定资格制的鉴定,应由司法机关聘任或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法官根据该行业标准,运用自由裁量权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

(3)鉴定人回避的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对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鉴定人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以鉴定人的中立性作为出发点的。鉴定人客观、中立的立场是鉴定结论准确性的重要保障,因此,鉴定人应当按照诉讼法规定实行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采性。

(4)鉴定文书形式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第7条都对鉴定文书的书写形式作了规定,基本包括7个部分:(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但并非鉴定文书存在任何瑕疵都必须排除于鉴定结论之外。本文认为,只有在鉴定文书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如司法鉴定文书只有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盖章,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执业证号的,才不具有可采性。如果鉴定文书存在其他制作上的微小瑕疵,例如个别字的打印错误,法官可允许其作书面说明。总之,法官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排除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

3.可靠性规则

(1)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应当具有可靠性。如鉴定原理和方法不可靠,无论如何,鉴定的最终结论也不可能准确。鉴定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应属于采纳方面的问题,因为如果某类鉴定中使用的是已被确认为可靠的鉴定原理和方法,则该类鉴定的结论就有了可靠的基础。至于在个案中鉴定的最终结论是否准确还取决于鉴定人的经验、能力、态度、具体操作是否规范,论证是否具有逻辑性等因素,这些因素需根据案件及鉴定人的具体情况审查认证,属于采信的内容。

法院在审查鉴定原理和方法的可靠性时,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鉴定依据的原理和技术方法;(2)鉴定依据的方法是否符合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如果是新的鉴定方法,那么新的鉴定方法是否取得该领域专家的普遍接受或者是否取得同行科学文章的支持或者取得同行专家的评估和鉴定;(3)该技术方法的潜在错误率是多少等。

鉴定原理和方法是否具有可靠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科学上的可信度和有效度,一个理论和方法是否具有可信度和有效度是通过接受检验完成的,任何理论在被检验之前都只能是一种假说。法律能接受的是已经经受检验,并被同行接受的理论和方法,一些科学假说虽然原则上是可以检验的,但在未检验之前仍然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因为法律是保守的,法官不是预言家,法官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评估必须以当时科技发展的水平为基础。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使用标准化的鉴定方法,标准化的鉴定技术方法是已经经过该领域专家审查、评估并被国际、区域和国家认可的鉴定方法。在我国绝大部分专业还缺乏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已有的技术标准比较落后,远不能适应鉴定实践的需要。大量的新技术、新方法缺乏权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评审和认定,这种现象一方面不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及时推广,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鉴定水平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某些鉴定机构使用未得到同行审查和公认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损害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

对于在鉴定中使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审查鉴定方法是否得到该领域专家的普遍接受或同行审查,同行审查是科学研究能够被社会接受的前提和依据。同行审查有一套专门的社会体制,保证由科学界的同行来评价和管理有关学术活动。在科学活动越来越复杂、科学语言越来越专业化的情况下,除了真正的专业同行,局外人已经很难掌握科学发现的具体内容。尽管像一切制度一样,同行审查制度也有缺点,但研究表明,在科学方法的确认领域里,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客观的实践检验。

错误率也是鉴定方法是否可靠的考虑因素之一。如果一个鉴定方法的已知或潜在错误率较高是很难被科学界和法庭接受的。

(2)鉴定的对象(通常包括检材和样本)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充分性。鉴定资料和数据的具有真实性、充分性是保证最终鉴定结论准确的前提。真实性是对鉴定检材和样本质的要求。例如,笔迹鉴定的样本必须是可疑书写人本人所写;用于DNA鉴定的检材必须未发生腐败或严重的污染。用于鉴定的物证通常是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距离提取、送检已经有或短或长的一段时间,在送检前的这段时间里,有可能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检材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化,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如果保管链发生断裂,或者检材的提取、包装、保存和送检不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则鉴定结论不可采。正如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辩护方的一句名言:“进去的是垃圾,出来的还是垃圾。”

充分性是对鉴定检材和样本量的要求。对鉴定对象数量的要求随着科学发展水平和鉴定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随着对化学生物物证定量和定性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性的不断提高,对检材数量的要求也在不断减少。如果检材的数量低于鉴定当时的检验标准,应视为检材数量不充分。对于以特征观察和比对为主要方法的鉴定如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样本的数量应以反映客体的特征为最低限度,应能够充分反映鉴定客体的种类特征和细节特征。

以1992年的“邱满囤诉汪诚信等名誉侵权案”为例。对于“邱式诱鼠剂”是否含有国家所明令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而言,原告方出具的3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邱式诱鼠剂”不含有氟乙酰胺;而被告方出具的5份鉴定结论表明鼠药中含有氟乙酰胺。鉴定结论不一致,使得一审法院无所适从,二审法院干脆不予认定。这个案例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困惑。对于邱满囤一案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审查重点应是:第一、取样是否科学,用于鉴定的鼠药是否是邱氏鼠药厂生产的特定物的原物。因为市场上可能有假冒的邱氏鼠药,如果用于鉴定的不是特定的原物,鉴定结论必然错误。另外,取样是否符合化学物证取样的科学方法如随机取样、取药须有足够的量等要求;也就是说,鉴定的对象应当真实和充分。第二、鉴定原理和方法应当具有可靠性。该案中不同鉴定机构使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使用“气质联用技术”、“远红外光谱”、“氟19核磁共振技术”,有的使用“气相色谱法”、“紫外光光度法”。法官应当审查鉴定人使用的检验方法是否是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如果有标准化的检验方法,而没有按照该检验方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如果对此类化学物证尚未建立标准化的鉴定方法,则要求鉴定人证明其使用的方法具有可靠性。如果鉴定人不能以足够的文献资料证明其使用的方法通过了同行的审查或专家的鉴定,不能证明其检测方法具有高度的灵敏性和特异性,鉴定结论便不可采信。

鉴定方法属于科学问题,而对鉴定方法可靠性的审查评价是个法律问题,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中专门问题和涉及学科的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专家辅助人对当事人的协助对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和法官理解鉴定结论将十分有益。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采纳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科学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尽管如此,正如肯尼斯所称:“完美的决断原则并不存在。然而,不完美的决断原则却存在,它们能被有条理地以合理的中立和客观的方式运用,从而增加法律判决的总体可靠性。”[8]324

参考文献

[1]徐继军. 专家证人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

[2]Frye v. United States, 293F.1013 (D.C. Cir.1923),1014.

[3] John D. Borders, Jr. Fit to be Fryed: Frye v. United States and the Admissibility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 77Ky. L. J. 849. 857(1989).

[4]Paul C. Giannelli, The Admissibility of Novel Scientific Evidence: Frye v. United States, a Half-Century Later, 80 Colum. L. Rev. 1197, 1210 (1980).

[5]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s., Inc., 509 U. S. 579(1993), 590.

[6]Reference Manual on Scientific Evidence,Second Edition,Federal Judicial Center 2000, 18.

[7]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

[8]孙业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4.

How to Make the Rules of Admissibility of Expert Opinions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merican Criteria of Admissibility of Expert Testimonies

LIU Xiao-da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Law School, Beijing 100097, China)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9)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c)-111-02

科技成果鉴定在科技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许多学者对科技成果鉴定提出了诸多异议,认为科技成果鉴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成果鉴定,但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并针对成果鉴定中某些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笔者认为,虽说成果鉴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来取代,就像教育界争论较大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对教育的促进作用远远大于其负面影响。

1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的积极作用

成果鉴定对科技发展积极作用为:①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管理:可以衡量科研工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完成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特别是计划内科研项目,成果鉴定是主管部门监管的有效方式。②标志着科学研究的水平:科研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到底达到了什么水平,特别是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相比,优缺点是什么,邀请同类研究的专家进行评价,可以避免成果完成者自说自演,达到较为客观认定的效果。③有效地联系市场:对科研管理部门来说,科技成果鉴定不是目的,科技成果最终的目的是进入市场,服务于人民,成果鉴定恰恰就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必要条件,能不能进入市场,进入市场前的预期效益如何评价,在市场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都需要专家给予评价。④人才的评价:如何评价一个科技人才,学历?工作态度?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又或者其他一些衡量指标,科技界也有争论,目前最有效、最直观的方式仍然是看其研究成果,由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由此产生的权威作用,也使得科技成果鉴定成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研单位目标考核,地区、部门、单位科技力量评价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1]。

2 成果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可否认,目前科技成果鉴定中确实存在诸多的问题,科技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能反应成果真实水平以及其对市场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科技成果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为:①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科技主管部门由于人力、物力以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所限,不可避免地造成某些漏洞,使有些成果并不成熟就通过了鉴定,客观上造成了科技成果的良莠不齐。②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专家是科技成果评价的主体,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专家诚信制度落实不力,对专家没有约束力,使专家在书写评价意见的时候往往不够客观,许多专家只写好的方面而对缺点忽略不计,甚至碍于人情恣意夸大成果的水平,出现了一大批国际先进、领先的技术,而与成果的实际水平不符。③科技查新制度还不完善。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规定了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查新机构出据的查新报告作为专家书写评价意见的科学依据,但在市场经济下,科技查新机构往往为了生存而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报告结论不够客观,影响专家对成果的评价。

3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

引入信息技术,实施网络评价,改进目前的鉴定程序,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提到的成果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科技界的硬件水平不断提高,这为成果网络鉴定的实现提供了先决条件,特别是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在我国大多数省份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成果网络鉴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网络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降低了成本,见图1所示。

如图1所示,项目完成后由完成人通过公用帐号向所在主管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网络材料以备审核。主管单位对成果进行初级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再一次进行审核,合格后进入组织鉴定程序,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出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入鉴定阶段;鉴定委员会专家组将鉴定意见发送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审核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最后认定鉴定委员会意见,网络公布结果;申请人和主管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限来打印成果鉴定书,最后形成科技成果数据库。

科技成果网络鉴定的优点主要有:①加大了主管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主管部门和组织鉴定单位两次审核,对成果的质量有一个较好的掌握,组织鉴定单位可依据数据库来判断所申请成果鉴定的必要性,避免重复劳动和浪费,严把质量关。②加大了专家的管理力度。专家是鉴定的主体,也是问题最集中的环节。由于条件所限,组织鉴定单位往往要求申请人自己推荐专家,客观上造成了专家与被鉴定项目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鉴定会成了师生会、同学会,对专家独立书写鉴定意见不利。网络鉴定可借助现有的科技专家库,由组织单位随机挑选,并把鉴定成果中的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屏蔽,保证了专家不受干扰,鉴定意见客观。组织鉴定单位在审核专家意见的同时给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对于那些不够严肃、认真的专家剔除出专家库,有效保证了专家质量。③提高鉴定效率。现行的鉴定程序要求申请人先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批准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向专家寄送材料,专家意见汇总后申请人填写鉴定证书,然后再去组织鉴定单位审核盖章,一套程序下来,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网络鉴定则可以通过网络传送鉴定材料和鉴定意见,没有了地域、时间的限制,省去了大量的中间环节,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为那些交通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为申请人节约了成本。④丰富了组织鉴定单位管理手段。科技成果数据库既方便了管理者查阅,又可以为成果鉴定和立项提供依据,有效落实了专家诚信制度和专家库流动管理,保证了库中专家的水平。

4 可操作性探讨

从网络资源方面分析:现在我国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网络鉴定基础已经具备,诸如网络安全等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科技立项、科技奖励等网络评审的良好运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从人员素质方面分析:目前,电脑和网络已经相当普及,无论是一线科技研究人员还是管理人员都能熟练地应用网络获取信息,特别是在科技界,电脑和网络也已经成了科研人员的基本工作条件。

从技术保密方面分析:可根据不同人员的身份设定不同的权限,账号分级管理,如主管部门管理申请账号,组织鉴定单位管理主管部门账号,申请人可利用自己的申请账号查看相关内容,专家可利用鉴定账号进行鉴定,其他人则不设定查看权限,防止泄密。

从专家库方面分析:可共享科技立项鉴定和奖励设立的专家库,目前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建立。

从经济投入方面分析:只需设计一个鉴定软件系统,挂靠现有网站,成本较低。

由此可见,网络科技成果鉴定实施的条件已经成熟。

科技成果鉴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因此,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在《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科技成果鉴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程序和成果鉴定者的责任以及管理者的权限责任等,把科技成果鉴定纳入法制轨道,对那些在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负责任和任意夸大成果水平的舞弊行为,对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使成果鉴定工作正规化和规范化,提高我国成果鉴定水平和质量,激励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也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加强、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内外学者的不断探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必将得到不断完善,必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10)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断,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成人本科自我鉴定篇(11)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