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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3:49

法律实践论文

法律实践论文篇(1)

三、提高基础课课内实践教学效果的途径

法律实践论文篇(2)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法律实践论文篇(3)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法律实践论文篇(4)

5、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没有参加社会调查、未交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者后成绩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6、对法律实践书面材料考核的内容有:法律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书面考核材料的内容与文字表达。法律实践成绩评定办法:

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由指导教师凭此规定成绩。电大分校负责法律实践书面考核材料的成绩审核。

注:法律专科要求撰写的是:社会调查;法律本科要求撰写的是:法律实践。

二、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

2.学生毕业论文安排在修完全部专业主干课程,已修课程达到最低毕业学分80时进行毕业实践环节。

3.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学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

4.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者当前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本科字数不少于6000字,专科不少于5000字。

6.毕业论文的要求:学生应在事实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7.毕业论文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是成绩在及格以上者,给予5学分。

(1)优秀:观点明确,论述充分,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答辩中问题回答正确。

(3)中等:观点明确,内容较为充实,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基本正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的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流畅,格式较为规范,答辩中问题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有下述情形之一者为不及格:观点不明确或有严重的政治性错误,材料空泛或虚假,论证片面、紊乱、无逻辑性、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语言不流畅、文章体裁不符合规定,字数少于要求的字数,有剽窃、抄袭、由他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答辩中不能回答问题或者表现出对自己论文的内容完全不熟悉。

注:本科的学生要求100的答辩,并且在答辩时用幻灯片的形式演示自己论文的主要内容。专科的学生不要求答辩,省校对学生的论文按3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查,如果有成绩不符者,要求对所有的论文重新进行审查。

三、相关的要求:

1、学生应该和指导教师及时联系,有任何的问题和指导教师联系。

法律实践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1-0018-03

“法律文书学”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一门专业课程。“在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律文书学是法律方法训练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1]。

一、实践性教学的确立

(一)“法律文书”课程教学概述

传统“法律文书”的教学采用灌输式的“讲―

学―背―考”教学方式,不但教学效果欠佳,还使学生误解该课程仅是一门可有可无的写作训练课。因此,我们要对包括“法律文书课程”在内的众多课程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教学方式改革,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确立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方式。

任何学科的教学均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毋庸置疑,实践性教学对文书制作意义重大。为了实际锻炼学生的能力,“一些法律院系先后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正在推行的‘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力图把‘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际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2]。“法律文书课程”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全面掌握法律技能的专业人才。文书训练还具有“试金石”的作用,既能够全面检验教师的实际教学水平,又能够了解学生对所学文书的掌握程度,实

践性教学自然成为当下各个法律课程改革的目标。

(二)实践性教学的弊端

实践性方式固然有利于教学,但是一味强调它则可能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况。

1.文书格式化现象严重。格式化是法律文书课程的主要特征,为了促使学生更快地掌握制作要领,教师往往只要求学生能够依照格式、模仿范文制作出法律文书即可。这种“工匠式”的制作,造成文书事实阐述不清、理由逻辑混乱的情况。

2.法律文书“不讲理”。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灵魂,“文书的说理就是要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3]。遗憾的是,对格式化的偏重造成“法律文书不讲理”的结果。文书法理论证薄弱,表明制作者思路不清,逻辑不明,如此制作出的法律文书只是增加了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结果的质疑。“由于法理分析的苍白无力,使当事人觉得胜得茫然,输得糊涂。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4]。

3.与司法制度改革脱节。法律文书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反映和推动作用。“由于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动,说理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不能充分表达司法公正”[5]。法律文书的制作不能脱离司法改革大势,应该顺应司法体制的变动,向社会和公众传达、反映司法制度及改革的内容。

二、重建理论性教学

(一)理论性教学的内涵

理论性教学不是传统“大满贯”式理论教学的重复,它是对应实践性教学方式提出的。过于强调技能而忽视基本法律素养培养,是一种误导学生的功利性实践教学。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还有不同于一般学科的、影响社会精神层面的指导性。“法律规则的背后,是法律的精神,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社会体现的总结和共识”[6]。所以,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所必备的。法学教育必须既重视培训学生的实践,也重视培养其基本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能力。

实践性教学一旦掌握不好,徒使学生仅仅以模仿制作法律文书为目标,而丧失了以法律文书为载体,应用其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价值。“虽然可以快速提升文书写作的‘形似’水平,但总是让学生置身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法律文书的质量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实际需求之间有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达不到形神合一、事实和法律真正契合的境界”[7]。法律文书教学要从过于强调文书格式化练习的过程,转变为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通过精雕细琢式的文书制作,既提高文书的质量、强化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也完善教学内容。

(二)理论性教学重建的意义

1.外在因素的推动――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的需

要。“三尺法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正是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关系的体现。“法律文书既是实现法律目的的工具,也是体现法律水平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载体”[8]。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正是通过高质量的法律文书表达出来的。此外,司法改革的进程总是会体现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例如,控辩平衡原则的确立使得裁判文书中必须通过控辩审三方事实的叙述进行表现。

2.内在因素的催生――“法律文书课程”教学的需要。“司法文书课既不是纯粹的写作课,也不是单纯的法律课,而是以特殊的文书形式表达法律、运用法律、宣传法律、实现法律的专门手段。因此,要制作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司法文书,既要有娴熟驾驭文字的书面表达能力,更要求有扎实深厚的法律素养”[9]。首先,事实是法律文书的骨干,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则涉及诉讼法学和证据理论的知识。其次,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对于存疑性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剖析,需要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实践中常出现法条冲突、竞合等现象,适用法律时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使人无从知道判断的理由,纵然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此时,须以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法律适用学方法解释理由”[10]。可见,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是制作合格法律文书的必要前提。

三、构建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法律文书教学模式

法律文书不但是一门传授文书制作技巧的法学课程,还承载了法学教育培养具有法律精神、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性人才的期冀。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实用性兼备的法学专业课程,它甚至比一般的学科更具难度和技巧,教师要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及充沛的写作学、语言学功底和技巧。由此决定法律文书教学必须确立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方式。

第一,继续采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性教学。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真伪难辨的证据,适用事理、法理进行严谨分析和论证,最后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给出结论性意见,这是制作文书的必要程序。它是对制作者语言表述能力、法言法语运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法学理论修养能力等等综合能力的考验。长期的刻苦训练和实践是达到此要求的唯一途径,所以,“法律文书”教学必须继续使用实践性教学方式。

第二,引入理论研究性教学。首先,任何学科的学习,都需要不断深入探索理论知识,“法律文书学”也不例外。其次,法律文书的功能需要以理论研究作为基础。它不但记载、反映乃至于推动多种法律活动的开展,还是法律工作者总结经验、传递法律精神不可或缺的载体。理论研究性教学方式成为培养学生必要理论素养的当然选择。最后,“法律文书”教学本身也需要确立理论研究性教学方式。

法律文书通过文字表述确定纠纷性质、当事人责任,选择适用不同的部门法,均是建立在文书制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基础之上。“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出理论功底的重要性,无论是法官洋洋万言论证缜密的判决书,还是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据理力争,都要求他们利用法学的原理、思维方式进行论证,这无疑对他们的法学理论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掌握一些法律的操作程序,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而没有通过法律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及进行价值衡量和利益权衡的高超艺术,要想胜任自己的工作是不可能的”[11]。所以,理论研究性教学对法律文书课程之内的各种法学课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双重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

(一)以传统的法律文书教学为基础

塑造双重教学方式不是对原有的传统教学的全盘否定,目前,仍然要维持“法律文书”传统的“教―学―看―练―改”的教学方式。第一,“教和学”是教师讲授文书格式内容、学生牢记基本的文书制作要素的过程。第二,格式学习完毕,教师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文书范本进行分析点评,作为学生进一步掌握教学内容的辅助资料。第三,选择适当案例及相关资料,由学生练习文书制作。第四,师生共同评阅该法律文书,结合现有问题,强调文书的重点和需要注意的要点。这种教学方式看似枯燥,却能有效地保证学生掌握基本的教学内容。并且,它便于教师掌握和开展教学内容,因此,它不能轻易被否定。

为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兴趣,我们可做一些适当改进。第一,案例选择。由学生自行选取适宜案例,或者教师将热点、真实案例作为练习素材,这不但能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还能将学生制作的文书与真实文书予以对照学习,帮助他们总结制作经验、提高制作技巧。第二,课前即在资料查找、已学知识重温等方面给予学生提示,帮助其形成个人的思路和制作框架。学生在充分准备后制作出的法律文书,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对课程的掌握程度,教师可依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教学进度和方式。

(二)探索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的“法律文书”教学方式

单纯强调实践或者理论教学都是片面的教学方式,切忌为改革而改革,这反而无益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对教学改革的强调,各个法律院系为了迎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也挖空心思增设所谓的教学实践环节课程,如诊所教育、社区法律咨询、教学实习、法律社会调查、法律宣传等。实际上,有相当部分的教学实践环节要么是没有能力开设,只能流于形式;要么花费大量资金和学生的大量时间,没有什么明显效果”[12]。“法律文书”教学方式的改革,必须紧扣“法律文书课程”的特点,它是兼具法学和写作学特征的课程,其教学方式必须既有写作技巧练习又具法学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

1.情境教学。情境教学,就是由教师选取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或者虚拟出合适的案件,将学生带入到人为营造的环境中,针对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具体设计则采取小组制,以“感知―理解―深化”的路线进行课程教学。教师设定情境后将学生分为不同的小组,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扮演不同的情境角色并且制作各自的法律文书。例如,在刑事案件发生后,随着案情展开出现了犯罪嫌疑人、报案人、侦查人员、证人、知情群众、公诉人、法官等等角色,学生依据所扮演的角色为“自己”制作法律文书。最终,学生制作的法律文书汇合后,能将案件全貌清楚呈现,表示学生基本掌握了课程内容。

正是通过学生亲自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用文书代替口语对课堂案例陈述、反驳、讯问、辩论、判决,不但锻炼了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还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同时加深了他们对所学的其他专业知识的理解。强烈的亲历性感受,加强了学生对法律文书格式和内容的学习能力,教学效果自然得到了提高。

2.辩论教学。辩论教学法是针对法律文书课程中面对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尤其是有争议的法学知识点、重点难点问题,设定的课堂辩论环节,为制作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做铺垫。由正反各方观点的交火和碰撞,客观全面地将争议问题彻底剖析,无疑锻炼、强化了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

“法律文书”是一门通过文字表述、综合性地呈现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课程。制作文书过程中可能面临许多争议问题阻碍文书的顺利完成,诸如:违法与犯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违约还是侵权的争议等等内容。单纯考虑文书格式和制作数量,而不对有争议的理论点予以解决,肯定不能制作出合格的文书。通过辩论相关的理论争议点,有助于学生对该理论知识的理解,这正是理论研究性教学方式期望达到的教学效果。

教学设计如下:首先,确定议题。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具体内容进行选择议题,并且在上课之前的几天时间发给学生。选择的议题一般都是“法律文书课程”中面临的重点、难点或者具有争议性质的理论点;例如,制作不决定书,就会对课堂案例是否能够进行辩论。其次,分组并予以任务分工。议题确定后,划分辩论小组,并且在小组内部指导学生开展任务分工。例如,与不的条件、区别等等资料的查找、议题分析、咨询和论证等等。再次,小组讨论和代表发言。小组成员将个人分工所做的工作进行汇报和总结,集体研究出辩论论点和辩论提纲。可能遭遇到的诘问和关键点,提前做好应对策略。最后,学生辩论并由教师点评,最终制作本次课程的法律文书。准备工作就绪,在课堂上规定时间充分鼓励学生畅所欲言,围绕法律规则、立法精神、法律文书制作目的等等方面对议题进行辩论。辩论完毕,教师依据学生的辩论情况予以点评,对于未辩清楚的理论要点再次讲授或者提醒注意,加深学生对该问题的理解记忆。

总之,对于学生而言,在深入研究法学理论相关内容的前提下,通过独立思考和激辩之后制作出的法律文书更具说服性。辩论式法律文书教学不但达到鼓励学生探索理论知识的目的,而且给学生以施展个人能力的机会。其既增加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兴趣,也有利于重点、难点问题的教学。

参考文献:

[1][8]罗庆东,谭淼.法律文书:期待由学科到科学的转变 [J].人民检察,2007,(6).

[2]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 法学,2001,(7).

[3]雷鑫,黄文德.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 析[J].法律适用,2009,(12).

[4]高洪宾,黄旭能.裁判文书改革与司法公正[J].政治与 法律,2002,(3).

[5]黄胜春,陈祥军.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的改革[C] //诉讼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4.

[6][11]孙永军.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联系实际”辨析[J]. 教育评论,2009,(4).

法律实践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166 ― 02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一个跳跃式发展的阶段,期间关于人才培养目标是以“学术型”为主,还是以“应用型”为核心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与计划,进而影响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因此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以及“怎样培养”是法学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根据学校地域特点、目标定位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及其对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影响

(一)“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是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它的实现途径应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其反映在法学教育中,形成“应用型法律人才”。对此,笔者理解为“具有足够理论基础和系统的法学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单位的法律实务工作并且具有较强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专门人才”。大多数地方性高校的师资、实习机会、硬件设施等教学资源极其有限,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寻求自身发展的理性选择。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学校不仅可以形成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也能使学生的素养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防止出现毕业生所学非所用或者无法与用人单位要求对接的尴尬情况。

(二)“应用型人才”与实践教学

从上述“应用型人才”的内涵来看,其必然与法律职业教育紧密联系。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前各高校常见的实践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实习、毕业论文、案例研讨、职业实训、模拟法庭等。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形成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后两篇)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在于解决法学专业知识与实际应用能力相结合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了《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要加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计划中的比例,增加实践课程,加强校内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可见,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是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技能的基础和主要方法。也是顺应时展,解决法学教育困境的有效措施。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国外一些法学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设置两年左右的实践培训)和日本(司法研修所内设置16个月的实习),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为期两年的职业训练和实习)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其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大多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上述国家的经验对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有丰富的借鉴作用。实践教学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因而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应具备系统性。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第一,各种实践环节的设置应杜绝任意性和随意性。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时,需要事先对实践教学体系充分论证,进行整体设计,在相对完整的教学周期内按计划完成各种环节。当然,一个完善体系的形成总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适当遵循灵活性,满足学生需要。

第二,各个环节之间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来安排。学生所处的学习阶段不同,对于其能力的培养、考查就应设计不同难度的实践教学活动。考虑到学生的接受程度,分层次、递进式的设置实践环节,既能使学生接触到多种类型的实践方式,又能使学生在运用知识和转换思维的技能训练上有足够的空间一步一步提升。

(二)全面性原则

美国首法官霍尔姆斯曾经说过:“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实践教学通过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动手、动脑能力有所增强,获得法律实务经验。因而经验积累的过程就需要尽可能多的采用丰富的形式,为学生搭建全面的学习平台。一方面,这样的平台既包括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开展实践活动,又包括专门的集中实践环节。另一方面实践类型上应涵盖观摩、模拟、亲身参与和科学研究等多元化形式。观摩(参观与旁听)能够使学生感受法律职业的魅力,加深对这个专业的理解,提升学习的兴趣;模拟(模拟法庭或者模拟法律诊所)使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设计好的场景,初步体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标准流程;亲身参与则使学生直面社会,这个过程能够弥补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之间割裂的部分,进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三)伦理性原则

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经常被忽视的环节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者如果缺失伦理,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和形象,更是对法律职业群体形象的抹黑。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是灵魂,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工具。因而,在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必须贯穿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

三、实践教学体系设计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本科阶段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不同学期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观摩类实习与直接参与的实习

实习类环节是实践教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分为观摩类和直接参与两种。观摩类实习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司法机构、监狱等场所。这类实习具有直观性,适合刚刚接触法学专业不久的学生,既能让他们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法律职业,同时又能给他们冲击性和新鲜感,初步培养对法学的学习兴趣。但是观摩类实习获得的多为间接经验,学生要想获得第一手的直接经验,则需要亲身去接触实务工作。因而在观摩实习之后,需要将学生安排到各种法律机构和部门,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等,增加面向社会的机会,参与一些较为简单的法律工作。

按照系统性规则,两类实习循序渐进,观摩类的安排在第三学期较为合适,直接参与类因为需要更全面的法学知识,适宜安排在第五至第七学期。

(二)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

模拟法庭是目前法学院常用的实践教学手段,而模拟法律诊所则是今年来新兴起的源自于美国诊所教育的教学手段。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通过模拟一个案件的解决过程(这一过程涉及的法学知识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使学生得到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训练。区别则主要是模拟法庭更注重法庭审判环节,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集中锻炼在出庭过程中需要具备的能力;而模拟法律诊所则使学生经历从接受案件到审理案件最后得到判决结果的全部过程,从如何接受客户委托开始,到研究案件过程,确定诉讼策略,搜集证据,最后准备法律文书以及开庭表现等,甚至包括如何调解与请求执行。除此以外,模拟法律诊所是以律师身份为视角,所锻炼的能力为律师事务技能,并且在整个过程中贯穿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

模拟法庭与模拟法律诊所都非常注重对学生专业知识、思辨能力、表达能力的锻炼,并适宜同时展开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学生要求较高,适宜在学生学完基础性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以及文书写作课程之后开设,建议设置在第五学期以后。

(三)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既是竞赛,又是教学方法,其之于法学教育的意义今年来不断受到重视。法学学科竞赛常见的有专业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公诉人(或者律师)辩论赛等。上述竞赛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临场反应能力,同时在专业技能上,学生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研究,以专业知识论证自己的主张,因而能够起到巩固和扩展知识的作用;此外,法学学科竞赛一般采用团队合作的形式,在比赛过程中学生还需注意自己的沟通、协作和交流能力。通过一个完整的竞赛过程,既检验了学生对于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又锻炼了写作、表达、反应能力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技巧,对于提升人才整体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学科竞赛能够全方位的锻炼学生,因而从进入大二开始,采用不同形式进行连续训练,可以将其设立为集中实践环节,也可以围绕比赛设立课程或者围绕课程设置比赛内容,使学生习惯于竞赛的氛围,提升自己整体素质。

(四)论文写作

法学教育面临大变革的今天,很多人认为论文写作培养的是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与“应用型”人才主要培养 “实践能力”的目标相悖。事实上,法学论文写作通过对一个论题的研究,首先锻炼的就是自主学习的能力,学生不再被动的去接受知识,而是主动去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包括对资料搜集、整理、筛选;进而培养学生需要以所学知识结合资料,进行深度延展,以充分的论据说明问题,阐述解决问题的建议,同时锻炼了逻辑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论文写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在实践教学设置上,论文写作可以包括课程小论文、学年论文以及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在整个教学环节设置中位居“承上启下”位置,通过“课程小论文”的前期训练,使得学生积累一定的研究意识,再通过“学年论文”的撰写平稳过渡到毕业论文的撰写。

四、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系统的过程,除了围绕学生能力培养设置各个环节外,对于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也不能忽略。

第一,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前者如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法援机构、律所等实务部门,是锻炼学生直面社会和运用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除定期将学生派往实习基地外,还可邀请实务部门的高级人才担任实践课程的指导工作,从而实现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后者则主要指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对于实训基地的使用,一是不断完善设施设备;二是制定实训基地的规章制度,防止使用的随意性;三是提高实训基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可以对一些非诉讼法律行为进行演练。

第二,同时,实践教学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加强过程管理,设置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在实践教学中,除以学生为主体外,教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要求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对实践过程加以管理,使教学运作更加流畅和具备实效。在环节结束后,通过考核学生参与程度、水平、对实践过程的提炼总结,综合评价学生表现和教学效果,既能刺激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又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完善提供经验积累。

总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作为地方型本科院校,需要寻找适宜自己客观情况的实践教学模式,建立并完善各个环节的设置、运行、考核评价等工作,提升所培养人才在社会中的竞争力,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

〔参 考 文 献〕

〔1〕史卫民.比较视角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4).

〔2〕欧阳爱辉,马柳颖,罗万里.应用型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基本原则.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法律实践论文篇(7)

我国行政法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兴起,至今已近二十年。这些年来,行政法学获得了长足发展,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出了很大贡献。我国行政法学自兴起之时就强调其实践性,尤其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围绕着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务进行了大量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合作默契,共同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然而近年来,行政法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有相互疏远的趋势,理论研究的重大成果极难为实务部门采纳,同样,实务部门的创新和困难也不易为理论界关注。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行政法学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行政法的实践,进而影响到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无疑,有必要对行政法理论与实务的关系进行深刻地反思与检讨。本文将从探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着手,分析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对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提出相应对策。 一、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应然关系分析 对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政法学性质的定位。在法学体系中,行政法学虽面临许多理论问题,但在总体性质上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即行政法学应立足于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行政法律制度既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属点。在其研究重心上,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各有侧重。应用法学以实践为基础,并以促进实践发展为宗旨;而理论法学则着重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规律的研究,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一般性理论指导,并不直接以现实的法律实践为研究重心。 当然,这不是说,行政法学不需要进行理论研究,而是强调行政法理论要服务于行政法的实践,并经得起实践的考验。如果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不相关联,或对实践毫无指导意义,那么,行政法学的研究也就偏离了正确方向。 笔者认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政法实践为行政法理论的研究重心 行政法实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管理的法律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行政法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技术。在行政组织形态的设计上,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如行政分权的思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等需要法律的肯定和落实。在管理方面,如行政机关对经济的调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以及管理手段等都需要相应法律保障。现代行政管理非常复杂,传统的行政手段有很大局限,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所需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当然,行政法的目的还在于在确认、扩展公民的行政权益以及控制行政权。如公民的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行政资讯权,行政听证权等都需要相应行政法律制度的肯定和保障。对行政权的控制也要借助于相应的实体和程序制度才能实现。 第二,行政诉讼实践。行政诉讼主要涉及公民的行政诉权和国家行政审判权。为保障公民行政诉权的实现和国家行政审判权的合理运作,行政诉讼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审级制度、受案范围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庭审制度、裁判制度,执行制度,以及法院体制、法官制度等都需要合理建构。 第三.其它社会实践。行政法律制度最富有开放性,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任何变迁与发展,都要求行政法制度作相应的变革。如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市场激烈竞争,要求行政法律制度体现效率性,中国加入WTO组织则要求政府减轻规制、政府的的运作更为透明和公正。 行政法理论要着眼于上述三类实践,研究应然的行政法律制度,研究行政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当然,行政法研究要立足于我国的行政法实践,并不意味着对其他研究的排斥,如行政法的发展规律,国外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等都需要系统研究。这里强调的是,行政法研究,无论是深层次的理论探索,还是具体问题的探讨,都不应脱离我国的行政法实践。 (二)行政法理论应服务和促进行政法制度的发展 行政法理论要以促进行政法实践的发展为宗旨。行政法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指导行政法体系的建立。虽然近一百多年来,西方各国都在寻找行政法治之路,但各国的国情不同,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在行政法治的模式上各有特色。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以行政程序和司法 审查制度为核心,而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各项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行政法学界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系统研究和论证,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指导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但仍有大量的行政法律制度正在建立或需要建立。行政法理论为具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提供最直接的服务,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具体内容,尤其是有争议的难点、焦点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仔细论证。 第三,指导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在具体的法律操作层面,行政法理论具有独特作用。行政法研究需要解释法律规范的涵义,适用对象和范围,更要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以确保行政法规范适用的正确和统一。 第四,推动行政法治理念的形成。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运作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撑,没有相应的法律文化,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真正有效运行。而行政法律文化的生成和发展除了依靠制度运行所带来的促进外,还需要行政法理论界的推动。行政法律制度中蕴涵的民主、公正、理性等公法理念的形成和普及都需要行政法理论的支持。 (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应处于良性互动状态 从动态角度看,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历史上,行政法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理论则在法国行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美国的行政法理论都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叶行政管理的变化,行政权的扩展相关。行政法理论一旦产生,又对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并形成互动。行政法理论促进了实践的发展,而行政法实践中的创新和困难又推动着行政法研究的深入。在西方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实践都表现出良性互动关系。 二、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上的问题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应然关系,决定了行政法的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相互配合。一方面,行政法研究要深入实践,着力于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行政法;另一方面,实务界要为理论界提供足够的研究空间,并要及时采纳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远没有理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具体表现为: (一) 理论研究脱离实践 虽然二十年来,行政法学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实践的发展,但客观地说,行政法理论研究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以下问题十分明显: 第一,许多行政法领域缺乏研究。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充分关注,国立大学、国立科研机构等公法人至今仍游离在行政法规制之外。部门行政法学尚不发达,行政法学界几乎没有人把自己的研究定位在部门行政法学上。另外,我国加入WTO组织的谈判和准备工作已进行多时,而且WTO规则主要涉及各国政府的运作,但行政法学界对其缺乏系统深入研究。 第二,行政法理论脱离行政管理实践。行政法研究中有不少"成果"流于空泛,甚至是在不了解实际运作的情况下完成的。一方面,对实践中的创新,学术界反映缓慢,如行政管理中的综合执法、国税与地税的分离、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以及依法治理的实践等,都没有引起行政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行政法的许多"理论"又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在我国盛行了十多年的行政主体理论在规范行政组织、规范行政权的设定和分配方面无能为力。更有一些学者喜欢生造理论,貌似高深,实则不知所云,不说指导实践,就是学人要将其读懂都非常困难。 第三,行政法理论脱离行政诉讼实践。与脱离行政管理实践一样,行政法理论也与行政诉讼实践相脱节。行政法学界很少真正深入实际考察,不了解行政诉讼的实际运作,因而对实践面临的问题不敏感,往往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另外,法学界比较热中于对国外行政诉讼理论与制度的探讨,与本国的实际相去甚远,无法为我国实践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实务部门排斥理论(界) 近些年来行政法实践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要归功于理论的指导,但实务部门对理论(界)的排斥却越来越明显。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实务部门封锁信息。部分实务部门对实践中的创新和难题有意无意的封闭,不与学术界进行交流。甚至于有些领导人从经验主义出发,鄙视学术研究,鄙视研究人员,遇到难题总是绕开学术界自己研究、自我解决。 第二,实务部门很少参与理论研究。除个别人员和城市外,实务界对行政法理论研究缺乏兴趣和参与。行政官员和法官大多忙于实际工作,而且只关心自己的工作领域,对理论界的研究不关注,对行政法理论的整体发展不敏锐,因而在实践中难以自觉运用行政法理论。 第三,实务部门拒绝采纳理论成果。实务界对一些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不重视、不采纳或极少采纳,而是自行其是。结果造成了行政法理论被束之高阁,实务部门我行我素,理论研究的价值得不到实现。 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原因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脱节由多种因素造成,既有深层次文化传统的影响,又与制度的欠缺相关。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缺乏行政判例制度 无论是采用判例法的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承认行政判例的效力。行政判例往往成为联结学术界与实务界的纽带。通过行政判例,实践(包括行政管理的法律实践和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创新和弊端得以显现,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同时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又常常透过行政判例而为实践所肯定。由于我国一直奉行严格的成文法传统,行政判例制度至今没有建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结合。 (二)缺乏合理交流机制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结合需要建立在交流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尚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国外,比较流行的做法是:一方面,行政机关或法院吸收行政法专家参与管理或行政审判;另一方面,大量的重要官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后进入理论界,从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虽也有部分接触,如共同参加学术研讨会,或学者参与案件的论证,但交流的范围仍过于狭窄,相互了解的程度有限。 (三)咨询论证制度不健全 咨询论证是理论界参与实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手段。目前,行政法学界参与行政法律的制定已成为惯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都是在学者们的参与论证下完成的。相比之下,大量的行政立法、行政政策的制定以及部分司法解释等却缺乏学者的参与。即使学者参与,也只是零散的,浅层次的介入,没有形成定制。咨询论证无论对实务部门还是对学者都没有制度上的约束,随意性大,效果不理想。 (四)学术研究手段落后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能否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可行。在这里,实证研究必不可少。多年来,行政法学界并不十分重视实证研究。鉴于各种原因,教师和学生很少走出校门,在行政法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没有实践方面的要求,其结果造成理论研究脱离实践。另外,学术界一直缺乏合理分工,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没有专门的研究领域,其研究常常是泛而不精,更谈不上深入实践研究。学术研究手段的落后影响到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五)思想观念陈旧 由于传统"官本位"、"行政至上"观念的影响,有些官员法治意识淡漠,对行政法治有抵触情绪,对规范行政权、控制行政权的理论研究不感兴趣,甚至于采取敌视态度,自然更不愿意与理论界合作。另外,实务界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影响到实际部门对行政法研究成果的合理吸纳。 除上述主要原因外,还有其他影响因素,如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管理透明度不高,信息收集困难等。从更深层次看,还与我国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相关联。 四、走出误区的建议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法学发展,也阻碍着行政法治进程,因而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如何走出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误区,值得认真研究。我们认为,除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研究手段和在学术界进行合理分工外,更要建立有效制度,以真正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交融。以下制度可以考虑: (一)确立行政判例制度 如前所述,行政判例制度是连接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纽带。通过行政判例,可将行政管理实践、行政诉讼实践和行政法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行政判例反映了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判例中的判决意见也反映了实务界对有关问题的态度,行政判例更以其完整公开的特点为行政法研究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学者们可运用行政法理论对行政判例进行分析评论,从而为实务部门的制度改革提供指导。当然,行政判例制度的价值不仅于此。行政判例制度可弥补成文法之不足,法官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对法律规定作出新的阐释。行政判例制度还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确立人员交流制度 这里包括二项内容:其一,鼓励学者到实务部门任职,包括短期工作和长期任职。前者如学者参与行政案件的审判,参与规章的制定等,后者如学者到法院担任法官或行政官员等。当然,学者也可以到实务部门兼职。学者到实务部门工作,可以把其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促进实践的发展。其二,鼓励实务部门的官员、专家到理论界工作。这里包括工作调动,也包括离任的官员、法官到大学、研究机构工作。这些官员、专家赋有实践经验,他们把实践中的创新和问题带到研究中来,可以提高理论研究的实用价值。 (三)确立信息交流制度 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信息交流可以有多种。如实务部门可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难题用合同方式委托给学者研究,并为其提供研究环境和条件,也可以由实务界的人员与学者共同组成研究小组,进行攻关研究。再如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由实务界通报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理论界通报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信息交流可以极大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四)完善咨询论证制度 咨询论证制度本身就是理论与实践的交融。健全的咨询论证制度应包含以下要素:第一,确定咨询论证的范围;第二,成立咨询论证委员会;第三,咨询论证委员会的报告一般应向社会公开;第四,是否采纳论证意见要予以说明。健全的咨询论证制度无论对参与研究论证的学者,还是对实务部门都必须有直接约束力。参与研究者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以保证咨询论证的质量;实务部门对咨询论证报告也要作合理取舍,并说明理由,防止流于形式

法律实践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7)03-0007-01

时代呼唤创新人才,人才的培养需要创新。为了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学校法律课程教学中,教师应该倡导创新理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创新能力的关键,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关研究。

一、当前中专学校法律课教学存在的问题

(1)实践教学界定不科学。一方面,实践教学中被加入一些不属于实践教学的内容,如论文写作、社会调查等;另一方面,具有实践性的内容没有引起实践教学设计者的重视,如模拟法庭教学,许多法学院系都没有这样的实践活动,或者是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2)实践教学形式化严重。法律教学中,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是实践性最强的两个环节。在模拟法庭环节,由于学生不重视,刚开始觉得好玩,热情很高,但多次之后就没有了激情,模拟也成为了没有感情的背台词演戏,缺乏真实感。而毕业实习安排的时间短,部分学生在实习阶段开始投简历、找工作,并没有进行实习,再加上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不到位,使实习成为一种找单位盖章的形式,不能起到实践性教学作用。

(3)实践教学措施不到位。实践性法律教学需要相应的人力和物力,但在具体教学中,相关制度和措施不到位,极大影响了实践效果。主要表现为师资队伍达不到要求,同时,学生缺乏必要的实践学习素质,如演讲与口才的基本素质。

二、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概述

实践是创新的重要途径,要重视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专业人才。

(1)法律教学实践化理念。当前,由于我国传统教学观念的束缚,法律教学仍“重理论,轻实践”。因此,需要转变教师的法律教学观念,树立法律教学实践化理念。法律教育要重实践,重创新,才能培养懂法、会法的实用型人才。法律教学不仅要传授理论知识,还需要培养法律思维和方法,使学生的技能和素养得到提高。

(2)明确实践性教学地位。培养方案是教学和学习活动开展的规范性文件,要想实行实践性法律教学,就必须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明确实践性教学的地位和功能。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实用型人才,除法律学术研究和教学外,学生学习法律在于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因而实践性教学十分重要,它能够培养学生一些基本技能如案例分析技巧等。

(3)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为了实现职业素质教育目标,实现实践性法学教育。在实践性教学中,强调的是实际操作,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课程体系和价值体系是科学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课程体系主要是解决“教什么、学什么”的问题,具体操作中由主要课程和辅助课程组成。后者注重的是“怎样教、怎么学”,解决的是实践教学的价值追求问题。实践性教学主要包括法律业务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法律援助等内容。

三、实施法律实践教学创新的策略

(1)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出现,给传统法律教学方式带来了挑战和冲击。但是这并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法学传统教学进行改造和完善之后,仍然是法学理论教学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理论教学得到有效完成之后,教师要把目光放在实践性教学中。理论和实践教学相统一,才能培养理论知识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法律从业者。

(2)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具有运用法律的能力,否则很难进行生动形象的法律理论教学,也培养不出掌握法律知识和具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能力的学生。可见,实践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不仅需要认真备课,还应该引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进行案件分析。而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实践指导教师,能够更好地开展教学,在理论教学中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3)制定考核评价措施。实践性教学需要配套的质量监控和评价措施。首先,要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对教学步骤、内容、评价等进行规范,使实践教学有章可循。其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法律实践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再次,各专业应该制定实践教学方案。最后,期末对实践教学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法律解释能力、协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案件解决效果等,如学生没有达到要求则进行重修。

四、结束语

在中专学校法律教学中,理论知识教学是基础,实践教学是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在法学课堂上,首先要进行理论知识教学,其次结合具体案件分析,教会学生案件分析方法,最后开展实践教学,模拟真实法庭,让学生运用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解决案件纠纷,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

法律实践论文篇(9)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法律实践论文篇(10)

2改革取得的初步效果

2.1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教师的案例(包括案情介绍、审理过程、判决结果、争议焦点、法理分析及防范提醒)。学生可以全面的了解整个审判过程及所运用的法律条文、法理理论及逻辑思路。学生在理清案情脉络、全面理解案情,分析案件中个角色在本案中的位置、地位,选择自己所愿意担当的角色,根据角色在本案中的性质,运用所学知识撰写相应法律文书,既深了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学生在掌握案情的时候,把自己置身于案件当中,提高了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审理过程中个角色的主张、观点的兴趣,在写作过程中可以按自己的观点从角色所拥有的权利出发整理思路,认清事实、发现有力证据,寻找能够支撑自己观点和权利的法律依据。这话做法,非常有利于学生进一步温习已学过的法律知识,并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

2.2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学生的法律文书定稿后,在教师指导下,按小组组成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演练。并由学生按自己在法律文书中的角色,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对自己所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当庭表述或辩论。其优点是:①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演练过程中,学生必须考虑所处角色的利益,全力以赴的争取最佳效果。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教材、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观点和表现等。②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理论问题,而且必须处理法律事实问题。当学生接触案件时,首先需要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构建,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这时,学生的学习是主动的,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学习过程。

法律实践论文篇(11)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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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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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