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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2-27 11:15:14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1)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

(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

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

(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3年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

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彭勋等著《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2)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 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

二 、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3)

2、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其他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工作。

3、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4、加强流动人口中党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流动人口中的模范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一、流动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1)按照《山西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加强对辖区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查验、收缴工作。

(2)对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要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的登记,发放暂住证。

(3)对暂住人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发证率达95%。

(4)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时,须带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5)办理集体暂住户口时,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集体暂住人口登记簿》一式两份,派出所审核无误后,逐人填发《暂住人口登记》。

(6)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

(7)做好暂住人口的协查通报、发放函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暂住人口中16至45周岁的男性、有劣迹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进行通报协查的人实行通报协查制度,发函数达到应发函数的90%。

(8)对暂住人口中函调查知的重点人口和在本地接受过打击处理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纳入重点人口严格管理,并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9)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二、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1)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2)认真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

(3)指导、监督租赁房屋户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定期核对、检查底簿、证件。

(5)及时查处发生在出租房屋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6)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派出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⑵认真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方面的登记、验证、审核,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责任制和措施。对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实行微机管理,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登记项目规范、齐全,登记率达95%,发证率达90%。对暂住人口中16至45周岁的男性、有劣迹的女性以及其它需要发函调查的人员及时发函了解真实情况,发函数达到应发函数的90%,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把治安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⑶暂住人口的登记各派出所每季度对辖区内暂住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工地现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暂住人口的登记、变更情况和有关证件进行核对、查验。责任区民警对本责任区内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掌握其身份情况、暂住理由、原户口所在地、主要经济来源以及现实表现。

⑷对暂住人口中函调查知的重点人口和在本地接受过打击处理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及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纳入重点人口严格管理,并函告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⑸解决出租房屋和内部单位招待所易成为流窜犯罪分子落脚点的问题,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布控措施,清理、遣送"三无"人员,及时发现和抓获各类在逃犯罪分子。

⑹对辖区内登记的暂住人口要进行计算机录入管理,并做到暂住人口登记与计算机录入内容相符。

⑺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教育。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5)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6)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7)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

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8)

中图分类号:C9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4-0121-05

随着历史的演进,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扭转了“非自愿式”的人口流动方式,一种崭新的流动形式即“自愿式”流动彰显勃勃生机。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支生力军则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借自上而下的政策之势形成超强的流动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一直持续至今,且不论其动因为何,仅仅凭借时间上的无间断性和空间上的广覆盖性,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研究势必从起初的边缘状态跃居中心领域。学者们对该问题展开了多维视角的研究,无论是经济学、人口学、社会学抑或管理学的研究,都对认识、澄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问题大有裨益。

“治理理论”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等)中兴起,它是在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反思中产生的,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和实践追求。同时,随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政府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制型政府”日益趋向市场经济时代的“服务型政府”,其行使职能的着重点逐步转向如何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需要,尤其是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竞争的加剧,如何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我国在本世纪面临的重要任务。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分析把握社会治理的涵义及其意义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原有的人口管理模式进行变革,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最终形成“善治”格局,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流动人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人口流动最为活跃的时期。据专家估计,我国“十一五”时期流动人口规模每年以600至800万的速度增加,到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将达到1.6至1.8亿。伴随着流动人口总量的快速增长,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行政中,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行政理念上。由于在一些人眼中,流动人口是“脏、乱、差”的代表,对他们有很多歧视和偏见;一些地方把社会治安恶化归咎于外来流动人口;有的地方把流动人口视为包袱或当作违法生育的可疑对象;有的地方片面强调流动人口给现有公共管理服务体制带来的压力,戒备心理和防范心理过多等,导致服务意识淡薄,在行政理念上偏离“以人为本”的行政宗旨。

其二,在行政法规上,政策法规建设滞后,严重影响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效果。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成为流动人口依法管理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新时期的流动人口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元性。面对面对这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法规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法规的规范性与系统性不强,流动人口管理规章政出多门,规章条例之间缺乏协调和联系,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的现象,系统的、统一的权威性法规亟待建立;二是法规的针对性不强,一些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无法突出管理重点,不利于依法行政;三是部门间的法律法规约束性不强。目前全国还尚未形成对公安、计生、劳动、工商等职能部门产生共同法律约束的流动人口政策法规。

其三,在行政架构上,缺乏灵活性、主动性与回应性。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管理部门分头管理、条块分割,管理流程缺乏系统的整合严重制约了政府对流动人口的宏观调控功能。流动人口管理涵盖了户籍、就业、教育、治安、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涉及劳动、公安、司法、工商、交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诸多部门。然而,流动人口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基本上沿袭了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即按各个行政职能部门的相应职能分别授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侧重“条”的管理,而作为“块”的基层社区则管理权限显然不足,因而造成条条分割、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权限分散,没有真正落实“以块为主”的原则。在流动人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常常缺乏协作,个别部门囿于自身利益而不能很好地配合基层社区的协调工作,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出现了“越位”、“缺位”、“不到位”的现象,形成各管理部门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却得不到认可的尴尬局面。全国范围内的高效专职、统一、权威、多层次的具有合力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构还未形成。同时,在管理流程上,缺乏系统的整合。主要表现在:在部门管理上,是静态管理,没有达到一个动态的管理。其次,在管理程序上,程序过于复杂,均是从各自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缺乏从流动人口系统管理的角度实施的整合。

其四,在行政行为方式上,手段单一,效果不突出。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重“被动防范式”管理,轻“主动服务型”管理。目前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是一种单向被动的防范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往往会造成管理成本高、管理实效性低、管理缺乏良性循环和流动人口响应度低等问题。二是重突击性管理,轻长效管理。由于外来流动人口数量多、管理面大,管理对象存在着其来源地、生活背景和素质上的差异,而现行管理方式和手段所体现的特征具有较鲜明的突击性和应时性,难以获取好的管理效果。在城市化建设不断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其长效管理机制已迫在眉睫。三是重单一管理,轻综合管理。从目前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实践看,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游离于社会和市场之外的管理格局。公安机关长期处于“孤军作战”和“单打一”的境地,还没有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管理的管理运行机制。四是重强制手段,轻引导机制。当前的管理机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的单一性,即主要依赖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来实现政府管理职能。事实上,政府仅凭这种单一手段来解决包括就业、医疗、教育等涉及外来流动人口的众多问题,一方面是管理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管理难以奏效,另一方面是失调管理将对城市和谐发展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其五,在行政参与上,没有将公众参与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政府行政的一条重要原则,没有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机制,没有充分利用和发挥各类企业、协会、社团和公民的积极性,使得政府流动人口管理行政中公众参与仅限于有限的范围,并且参与程序复杂,参与形式单一,参与程度肤浅。也使得形成参与在人口管理中集思广益、监督完善、良性互动的功能 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二、流动人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框架设计

1 治理理论的基本理念。社会治理思潮是近二三十年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公共管理思潮。由于在它的主张中,不仅有对当代公共管理方式发展方向的论述,也有对解决目前西方各国普遍存在的各种政府危机出路的探索,这使得在全球化形势下纷纷从事公共行政改革的西方国家政府对其予以高度的关注,并将其中的许多理念运用于公共管理的实践中。社会治理思潮正成为一支影响西方社会公共行政走向的重要思潮。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有多种有关治理的概念在流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主张建立多中心治理模式。正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对此指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有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二是强调改进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主张推行国家与社会合作方式。治理应是一种合作,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只有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者之间建立一个有效互动网络,充分发挥它们的优越性,逐步形成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局面,才能高效增进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第三,强调管理对象的全面参与,主张实现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治理理论者认为,治理的实质在于政府与社会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因此与传统的国家治理不同,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是不一样的。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最高统治地位和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第四,强调多样化管理方法和技术,主张改进政府的控制和引导方式。为此,他们指出:“在公共管理的事务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运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他们主张运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重塑和整合传统管理方式和流程,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通过新方法、新技术与政府改革和社会服务的有效结合,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2 流动人口治理的理论框架设计。根据治理理论,结合流动人口管理未来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治理的理论框架设计为以政府责任为主体,以社区治理为平台,以市场化流动机制为核心。动人口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一方面,政府的基本属性和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以及当代公共事务发展变化的趋势,决定了作为公共组织最重要构成部分的政府组织,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主体,也是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和政策保障。

第二,社区治理为平台。尽管对社区治理有不同的表述,但总体认为,“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政府、社区组织,又包括社区公民;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而社区治理的实质就是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因此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应以社区为载体,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居民群众以及驻街企事业单位的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多元互助的社区组织网络和协调机制,并通过人口管理的信息化提高社区人口管理水平。

第三,市场化流动机制为核心。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不同,自然经济在任何时候都是超稳定性经济,而市场经济则是流动性经济。由于制度创新、科技进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供求变动和交易活动等变量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高度的社会流动性。正是由于流动性,市场经济才表现出它从根本上优越于自然经济的创新性和发展性;也正是由于其流动性,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配置效率才得以不断调整和持续优化。市场经济的流动有人口流动、商品流动、要素流动、资金流动、信息流动和能量流动等诸多内容,人口流动是其中的引擎性、基础性、支撑性和导向性的关键内容。因此,完善促进人口流动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人才市场,促进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人才制度等促进人口流动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促进人口流动与产业变化、产业调整、产业分布相一致,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

三、政府行政范式转型的制度设计

全面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合理和有序人口流动,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关键在于实现“五大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管理为主向政府、市场和社会

第一,政府责任为主体。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政府是主导性的力量,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流管理为主转变;管理体制由户籍管理制度向人口登记制度转变;管理内容由防范型单一管理向服务型综合管理转变;管理方式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服务转变;管理途径由有偿服务为主向无偿服务为主转变。为了实现上述“五大转变”,基于治理理念,政府行政模式转型的制度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树立有助于确立治理型政府行政模式的行政理念。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的“人”,是流动人口,既是每个流动的个体,也是整个流动的集体。因此,流动人口管理中以人为本就是以满足流动人口为主体或对象,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和满足流动人口的需求为目的。二是“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破除城乡二元建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原有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不公正的城乡二元建制的产物。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实现流动人口与市民平等的社会待遇,必须建立一套有利于全面促进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体现社会公正的管理体制,如公正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保制度、教育制度,真正实现流动人口与市民的融合、与城市的融合,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繁荣和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三是“共同参与”的原则。当前农民工不仅缺乏对城市的话语权,而且没有掌握与对自己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的发言权,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在政治生活中他们不能参政议政,没有选举权,没有自己的政治代表,成为被动的“无政治群体”。因此,必须通过种种途径,使流动人口对于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设计充分、广泛地表达意愿,实现制度制订过程的广泛参与,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2 建立纵向良性互动、横向分工合理的科学行 政架构。也就是以重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统一、权威的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机构,真正做到流动人口管理的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各级政府要整合部门流动人口管理资源,建立起统一、权威、全方位、覆盖广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政府职能。一是要逐步建立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为主与流出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和服务制度,使流动人口基本享有与流人地同等的公共服务、发展机会和公正待遇。二是要建立和健全基层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长效工作机制,解决好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问题,将流动人口管理真正纳入社区基层政权组织体系中。三是要构建信息畅通、合理引导、管理完善的流动人口预警信息系统。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与流动人口有关的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体系。

3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创新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机制创新主要包括:

其一,建立健全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利益引导机制。政府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和搭桥铺路作用,完善市场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外来劳动力市场,引导各种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参与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其二,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运行机制。目前客观存在的外来流动人口自组织存在着无合法地位、组织化程度低、功能较原始、尤经济来源等诸多不足,其能够发挥的正态效应无法凸现,迫切需要政府对其加以引导。在政府引导下,构建外来流动人口自主管理网络体系,使其充分发挥群众性自律自助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效能。强化自组织参与管理的功能。政府可以法规和政策等形式明确的规定对自组织参与管理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等内容,确保其自主管理网络的运行有章可循,切实发挥辅助管理效能。

其三,建立健全长效综合管理运行机制。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词研基础上,做好外来流动人口长效综合管理制度和实践程序的设计工作,为实现其有效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信息化管理。以现有公安部门治安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劳动、工商、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的外来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政府对外来流动人口网络化的系统管理。

其四,建立健全教育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政府和各级管理部门要摈弃防范式的管理理念,确立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新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发展的辩证关系。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品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全面纠正重行政、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工作作风,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教育服务形式和途径。通过采取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系统教育,有效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其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在于: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切实构建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以及公民依法进行监督的多层次网络体系。要落实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即落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首要责任;落实社区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企业“准用工谁负责”的责任制;落实出租户的治安和计生责任;落实管理外来流动人口自组织的责任。

4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统一、完善、约束力强的政策法规框架,使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议全国及早制定和出台统一、完善、权威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同时在国家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法规的指导下,各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配套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的法律机制予以完善和细化,从而规范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双方的行为。管理者做到依法执法。准确执法。流动人口能够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与应有的权益,做到主体行为的自律与规范,并且能够在受到伤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9)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创新服务管理体制为突破,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体化、均等化、规范化为目标,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即强化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落实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所在社区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公民文明守法承诺书》、《房屋租赁社会责任承诺书》、《劳动用工社会责任承诺书》)、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两项制度”(即流出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四项机制”(即清理清查机制、以房管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推行“五项均等服务”(即宣传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服务、健康检查服务、便民维权服务、奖励优待服务)的服务管理模式,形成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群众满意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按照“创新发展,突出特色、强基提质,全面提升”的原则和“齐创、示范、分验”的工作思路,用两年时间在全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区创建活动,逐步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2011年9月底前,各镇办分别有1至2个村(社区)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标准;2012年8月底前,全区以镇办事处为单位全部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区标准。确保全区成年育龄妇女办证登记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流出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全部达到95%以上,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达到90%以上,流动育龄妇女“三查”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完善“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服务管理新体系

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员服务管理,建立以流动人口居住证件为基本依据,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为重要手段,落实居住证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居住证持有人、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形成“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相结合的“一证二合同三承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系。综治、公安、人社、民政、经贸、住建等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区、镇(办)和村(社区)的职能分工,坚持“以人为中心”,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努力形成“以房(业)办证、以证服务、共担责任、协同运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系。

(二)落实“两项”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大力推行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将育龄妇女信息一人一档整理归档管理。以村民自治为抓手,将流出人口纳入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实现群众自律自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积极主动与流动人口聚集地市、县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服务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协查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坚持发送协查通知单,请求有关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给予协查配合。落实流出人口档案管理,对于流出重点管理对象通过PADIS信息平台进行核查,及时掌握流出重点管理对象婚育变化情况。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民自治范畴,依靠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打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区人社局要与区人口计生局紧密配合,在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外省市建立劳务办事机构,并加挂“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也可成立流动人口党支部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履行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计划生育维权等综合管理协调职责,解决流动人口“管不着、无法管”的问题。对流出人口坚持做到“六清”,即:流出时间清、居住地址清、从事职业清、婚育现状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努力提高流出人口办证率和《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回寄率。

2、建立完善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及时掌握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切实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是建立清理清查制度。计生部门要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证率为突破口,定期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三是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与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服务管理。四是建立计划生育合同制度。由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各自责任。五是建立“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六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七是建立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

(三)强化“四项”机制,构建流动人口“一盘棋”服务管理格局

1、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清理清查机制。各镇办事处要紧紧抓住“双节”、农忙季节农民工返乡较多等关键时段,深入开展以流动人口重点对象清理清查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月活动。每月组织公安、工商、计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并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制度。流动人口聚居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生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口集聚100人以上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应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施“内清外查”措施,定期组织专门技术服务工作组到流出人口聚集地开展跟踪服务,实现流动人口跟踪服务管理目标。

2、创建先进社区,推行以房管人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托社区管理,建立“逐户建卡、以房管人、共同管理、优质服务”的现居住地服务管理机制。即逐楼、逐户、逐人登记,摸清各类育龄人员底数,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已婚流动育龄人员入住所在社区要督促租户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与辖区居民一同纳入服务管理范围。要实行社区计生干部、楼院长周巡访、月排查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计生宣传和生殖保健等服务措施。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社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目标。

3、构建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统计、公安、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管理资源,构建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共享。充分发挥国家、省、市三级信息平台作用,加大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的监测应用力度,坚持“日登陆、旬报告、月通报、季考核”制度,落实专人专机,加强更新维护,随时上网监测、提交、回复、反馈流入流出人口协查信息,实现区内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确保国家流动人口PADIS信息平台区、镇两级应用率达到100%,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100%,重点服务管理对象信息反馈率100%;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个案录入率达到95%,全年维护和更新网络平台不少于四次;以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流动人口信息平台(PADIS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出生实名登记通报制度、二胎引产报告制度、婚姻登记定期报告制度和领抱养通报制度,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目标。

4、强化一体化管理,建立区域协作服务管理机制。按照“区域联动、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原则,强力推进区域协作。按照中、省、市区域协作服务管理要求,积极参与跨省和省内区域协作,做到现居住地、户籍地为群众办理相关证件时高效准确;群众来电、来函和投诉案件及时处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孕环检报告单全部由人口计生部门通过信息网络或邮政信件向户籍地通报;认真做好《婚育证明》管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项工作的协调协作。切实加强统筹管理,计生、财政、公安、统计、教育。民政、人社、住建、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合力,努力形成工作措施到位,信息畅通共享,协调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实现区域计生工作和部门协作管理一体化、规范化目标。

(四)落实“五项”均等服务,夯实流动人口“一盘棋”基础

1、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充分利用镇办计生服务站、村(社区)计生服务室、流动服务车等技术服务资源,落实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主动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孕情、环情和健康检查,并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户籍地通报,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确保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和孕情、环情、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率达到90%以上。

2、落实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创新发放模式,通过“多点分布,送领结合,卡网结合,委托发放,社区服务,自助服务”等模式,拓宽发放渠道;利用节假日开展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活动,丰富发放手段;在辖区所有的社区、流动人口集聚企业、工地、集贸市场等处设立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自动发放机,扩大药具发放面、提高可及性,实现流动人口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全覆盖。

3、落实流动人口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内容,将流动人口纳入免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等项目中,使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和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治疗等服务。

4、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便民维权十项措施,免费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送温暖活动,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多种服务行业联合办公,窗口式受理、敞开式审核、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平台。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服务。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按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级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创建宣传、发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规范创建阶段。各镇办对照创建工作内容,结合镇办实际,集中精力开展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区活动,确保创建达标;区人口计生局按年度进行检查验收。

(三)总结完善阶段。各镇办组织自查自验,区人口计生局牵头对各镇办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创建质量,迎接上级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区创建活动是省、市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以推进。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各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保障,扎实做好创建各项工作。特别是镇办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目标按期完成。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积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区人口计生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及时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联合巡检活动,督促、指导相关部门、镇办抓好创建任务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区、镇(办)、村(社区)三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配齐配好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升计生干部素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区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衔接,强化城市社区计生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或招聘大学生村官等办法,为每个社区(含新型社区)配备1-2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凡5000人以上的社区配备人数不少于2名),全面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为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筑牢基础。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10)

四川省成都市是西部川渝地区中心城市,以省内人口流入该市为主。目前有户籍人口1120万,流动人口300余万。江苏省常州市是东部长江三角洲地区较为发达的城市,以省外人口流入该市为主。截至2012年9月,暂住人口为132.3万,具有总量基本稳定、结构日益稳定、学历层次提高、工作变动频繁等特点。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两市在流动人口管理中,都着力完善服务管理体系,增加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将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与信息采集功能下沉到社区,凝聚政府、社会组织、流动人口各方合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以人为本,统筹管理。组织架构方面,成都市采取专业机构协调型管理模式,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服务管理属地实施”的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管理体制。信息建设方面,成都市建立了涵盖35个职能部门的综合信息系统。包括搭建融数据录入、日常管理、信息反馈、部门共享、监督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以政府为龙头、流管办为纽带、服务站为依托、信息采集点为支撑的覆盖全市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搭建宏观决策、市级管理、部门交换、流出人口、市级采集和区县管理等6个系统平台,形成1+6+N的运行方式,即围绕1个综合信息系统和6个分平台,和N个部门实现信息对接,变各方面、各领域“零散信息”为“一家采集全网共享”的海量资源库。管理理念方面,从过去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与服务并重、寓管理于服务转变。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公安分局潞城派出所立足服务实行了包融式管理,使民警与外来人员融合,民警、村民与外来人员融合,融洽外来人员与本地居民的情感,防止外来人员违法犯罪给本地居民带来损失。

(二)探索社会化服务管理新模式。为了解决传统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以政府为管理主体、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需求不一致等问题,两市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成都市锦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大力推行行业自治,成立合江亭物业管理协会和合江亭房屋中介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作为其重要内容。成都市以“共驻共建共享”为核心,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互动,组织化管理流动人口。二是积极动员本地人口与流动人口共同参与基层自治。成都市温江区合江亭街道办事处以院落自治为重心,由居民自治组织(院委会)负责老旧小区内日常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意见征集工作。成都市制定《贯彻落实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持证人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权利实施意见》规定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自愿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由其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的前提下,在3年一届的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根据本人向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纳入居住地社区选民的登记范围,参与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温江区村(社区)议事、执行、监督的“七步工作法”及议事会成员联系户制度,都保障了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一样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常州市推广了“警务室+租赁中心”、“新市民e家园”等信息共享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出租房主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

(三)以实有常住人口为服务管理对象。传统的防范式管理模式下实行的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轨制管理,本质上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把城乡分割式的二元社会管理延伸为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管理。近年来,成都市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在一元化城市社会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早在200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就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彻底打破了原农民工要“农转非”才能进入城镇的规定,允许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者在城镇落户。成都市作为统筹城乡改革试点城市,通过2006年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与2010年的《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逐步放宽了农民在城镇落户的条件。二是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四川省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确立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居住证逐步赋予流动人口与户籍居民接轨的优惠待遇。成都市于2010年出台了《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用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制度,在就业与社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持证人相应的市民待遇。该制度以服务促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主动办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以证管人”的目的。

(四)通过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实现社区化管理。过去以职能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存在部门之间协调困难、互相推诿、重复建设等问题。成都市通过将服务管理职能下沉到社区,常州市通过建设流动人口集居区,借助社区化管理方式解决了上述问题。在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方面,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通过在瑞泉馨城社区试点推行“小网格”精细化服务管理模式,以“网格化为手段、信息化为支撑、精细化为目标”,实现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由“业务线条”向“网格集成”推进的转变。在流动人口集居区建设方面,常州市从1997年就开始探索外来人口集居区建设。目前,全市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市民公寓或住宅小区已有400余处,入住50余万人。2011年,常州市开工建设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1.4万套(间)。其中,位于武进高新区南夏墅街道的南湖家苑,是政府采用行政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的周边厂区职工居住区。在方便政府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化管理的同时,实现了流动人口的“安居乐业”。在社区机构建设方面,成都市温江区在流动人口聚居地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园区。设置了建制社区(海科社区),对流动人口和居住证持证人实施社区化管理,方便了员工的生产生活。

二、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成都市与常州市在先行先试中取得了上述经验,但也遇到了一系列困难与问题,问题主要来自法律制度、信息建设、流动人口自身与人力财力保障等方面。

(一)流动人口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现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等。这些法规、条例的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意图,而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流动、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地方政府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只能在框架内探索。户籍改革需要全国性的配套政策。成都市的户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口流动,但由于人口流动是跨省跨市较多,需在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建立全国性的配套政策,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二)流动人口信息建设遗漏与重复并存。主动与被动信息登记都存在一定的遗漏问题。流动人口主动信息登记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即潜在的违法人员一般不会主动登记,登记信息的流动人口多为遵纪守法者;存在物管、中介企业和用工单位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和义务的现象;上门采集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信息采集难”的问题。对于不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工,基层执法人员只能警告。不敢也不忍采取罚款等强制手段,但上级部门对于罚款“下指标”,导致基层执法人员上下为难。已就业的流动人口很少主动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相应的部门又缺乏强制手段,由此带来“就业不清失业清”的问题,导致就业实名制系统刷新难。流动人口信息很难实现部门共享与区域共享。成都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极大地方便了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但是该信息平台只允许本地各职能部门之间调用信息,很难推广到全国。在全国范围内,各部门信息系统尚无全国性标准和规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能完全共享,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不利于流动人口的动态化管理。

(三)流动人口生活成本高,对他们的服务管理压力大。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就业层次低、渠道窄,收入少,在城市生活负担重,改善对他们的服务管理需要流入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目前政府对流人人口的服务管理面临的主要压力有:一是住房建设压力大。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居住呈长期化趋势,期间主要租住私房,住房条件差、成本高,影响“安居乐业”。城市政府建设集体宿舍,只能暂时解决年轻单身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不能解决流动人口家庭户的住房问题。二是社保覆盖压力大。我国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统一,很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也极为复杂。例如,常州市仅有38万多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不足30%。三是就业转型压力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形成稳定的、庞大的、有技术水平的产业工人队伍。常州市流动就业人口中,有60%的人从事纺织服装、建筑和服务等劳动密集型工作,不稳定的工作使他们不能接受连续的、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流入地政府改善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压力。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欠缺,“鞭打快牛”现象加重了流入地负担。一是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增加了流入地政府财政与人员保障的压力。一方面,财政拨款基于户籍人口而非实有人口,由此造成了流入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办事处全为兼职人员,协管员工资待遇偏低,除社保外,每人每月790元,导致队伍不稳、流动性大、工作脱节等问题;另一方面,转移支付力度不够,方式有待创新。中央、省级转移支付跟项目而非跟地区走,资金有限又不允许整合。二是流动人口服务存在“鞭打快牛”现象,进一步加重了流入地政府的人力财力负担。我国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的教育、医疗乃至社会救助水平都相对较高,由此吸引了大量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造成了东部地区的财政与人员保障的压力。例如,常州市30万育龄妇女中有15万已婚育龄妇女,按国家和省提出的均等化服务要求,每年需服务经费400万元,但财政每年只能解决1/4左右。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向西部倾斜,为西部地区配备大量高级设备,而西部育龄妇女大都到东部务工,从而造成资源配置不平衡甚至浪费。

三、启示与建议

成都市与常州市创新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启示我们:在流动人口管理中首先要实现服务管理统筹化、管理主体社会化、管理客体一元化、管理平台社区化,其次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保障与资金保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11)

(一)以长株潭地区人口居多,且集中居住于“城中村”地区

湘潭市全市辖2区2市1县(图1),面积5005.8平方公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湖南省第二位。2000年本省其他县(市)区外来人口83943人,到2010年全市净增外来人口79996人[6]。截止2012年底,湘潭市全市常住人口为278.1万人,其中户籍人口为249.5万人,以半年为居住期限,湘潭市流动人口28.6万人,占常住总人口比重的10.28%,市区人口105.3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35万人,外来人口超过40万[7]。在调查中发现,湘潭市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来自于长株潭地区,综合考虑经济成本等因素,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地区。

(二)性别结构青年多,以男性为主,初中学历比重大

调查中发现,湘潭市流动人口性别比例中,男性比例略高于女性比例,男性比例为50.98%,女性比例为49.02%(图2)。近年来,各类工业园区的设立,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尤其是男性人口的增加,主要从事工厂流水线工作或者是一些技术性工作,基本以青壮年为主。年龄集中在18~35岁之间的比例占总流动人口的58%,学历以初中为主,比例为68%(图3),由此可见,在工业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流动人口有限的文化知识教育水平仅仅只能从事工业初始化阶段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从事职业与收入密切相关,消费能力低

湘潭市流动人口在所从事的职业中,以个体经商或休闲娱乐业所占比重最大,为26%;以宾馆服务员业和种养殖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分别为8%和3.5%(图4)。从他们的工资水平来看,基本上每月工资维持在1500~3000元左右,占61.5%。获得6000元以上高薪和工资水平低于1500元的人较少,均占5.5%(图5)。当然,收入的高低与工作努力程度、工作经历和技术技能、个人自身素质等因素也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高低与劳动技能的高低呈正比,与收入高低也成正比,高学历的流动人口月收入通常比低学历的高。在收入消费中,用于房租费用和餐饮费用的比例较高,分别占总费用的70.5%和19.5%(图6),表明湘潭市流动人口的恩格尔指数水平较低,流动人口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能力有待提高。经济收入水平低下容易造成流动人口消费能力不足、社会融入度低,工作变动频率高,不利于流入地地区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

(四)工作性质简单、居住方式单一,整体生活质量有待提高

流动人口在自身各种行为空间的关系处理方面大致遵循着“以工定居”、“以工定购”和“以工定娱”的逻辑。工作获取途径十分依赖原有社会资本,以血缘、乡缘、地缘的乡土社会资本在流动人口找工作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加班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薪酬”,迫于经济的原因他们长期处于加班过度劳累状态。居住方式上主要还是以租房为主,从抽样调查的200份样本中,可以看出,85%以上的流动人口现阶段都不具有购买住房的能力。出于经济条件、交通条件、生活习惯等方面的考虑,“城中村”是外来人口的首选之地。

(五)业余生活方式单调、社会福利保障匮乏

调查发现:70%流动人口以看电视、与人闲聊打牌、作为自己的业余生活的消遣方式(图7)。业余生活方式的局限性使流动人口获得信息的渠道、途径也比较单一。调查显示,85%信息是借助于电视获得的;6.5%靠互联网获取;8.5%信息通过与朋友聊天了解。社会心理行为仍然遵循着农耕文明的血缘和地缘的社会交往法则,交往主体以亲戚朋友为主。由于流动人口规模较大,流动性强,目前,湘潭市政府对涉及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文件较少,因此,湘潭市流动人口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保障很少,调查中显示,有70.5%的人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图8),其他各种社会保障也相对较少。

二、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现状

(一)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形成

为进一步做好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湘潭市政府坚持“公平对待、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导、多方配合”的工作模式[8]。为全面加强湘潭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政府出台相关规定,具体界定了各部门职责(表1);相继出台了《湘潭市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流动人口管理按流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管理和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水平[9]。

(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方式和实施情况

湘潭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方式为以“居住证”模式和“综合治理”模式并存的方式,其主要特点即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其他民政、工商、计生、社保等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9]。从湘潭市各职能表格可以看出,涉及流动人口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有10个,相关的职能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但在全市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从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各职能部门也没有很好地实施政府出台的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以“踢皮球”形式处理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部门联络机制不健全,服务意识淡薄,政府政治色彩浓重。

三、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及主要成因

(一)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难度大、违法犯罪现象增加。据湘潭市公安局统计,湘潭市流动人口犯罪以“两抢一盗、非法传销、吸毒违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主,犯罪率达到40%以上[10]。大部分流动人口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的驱使下进入城市生活,以期改善家人和自己的生活质量,其初衷本来是好的,但是,流动人口自身具备的特点加重城市管理难度:流动人口文化水平有限、薪资水平较低、居住不固定且流动性强,当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基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采取报复性的行为寻求心理平衡,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在政府方面,湘潭市政府缺乏同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建立完善的政府联络机制,对流动人口数量、类型、流入目的、暂住时间等基本信息统计不全面;对流动人口相关的治安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部分出租房屋屋主、老板为保障自身利益,采取包庇、纵容流动人口犯罪的态度;在公安机关警力不足情况下,流动人口以其管理盲区——城乡结合部,聚众闹事、形成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进行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发展。2.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湘潭市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地城镇居民,内容涉及养老、医疗、教育、生育保险等方面。社会救济制度也主要是针对拥有湘潭市城镇户籍的人口,对于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最低生活保障这样的社会救济制度,流动人口基本无福享受。在针对湘潭市“流动人口急需解决的服务”中显示,医疗健康的比重占59%,子女教育约占23%(图9),说明流动人口很重视政府对于他们在医疗健康方面的援助。流动人口社会地位较低,承担的工作大多属于“脏、累、差”类型,患各种职业病的风险高,加强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健康和子女教育的保障。3.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低。湘潭市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群众生活涉及的民生服务”比例最高,占36%;认为“居委会服务不到位”的比例占30%;认为“小区社会治安安全”存在隐患的占29%;认为“楼业或物业管理不到位”的比例占5%(图10)。由此可见,湘潭市对于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存在不足,即没有给流动人口提供一个相对融洽的生活氛围,不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4.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流动人口在自身社会经历和社会经验的基础上,感悟到文化教育的重要性,希望子女可以接受良好的教育,通过教育改变命运,逃离自身所处的不利环境。目前,来潭务工的流动人口呈现家庭式流动的新特点,而中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显得尤为严峻。具体情况表现在:湘潭市教育部门规划未纳入流动人口子女;政府出台的关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不具体也不规范;流动人口子女借读费或赞助费门槛高,入学率低、超龄严重、不时失学;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没有得到保障。

(二)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户籍制度束缚了流动人口社会管理体制的制度创新。从法律本身来看,中国的户籍制度背离了《宪法》中规定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户籍制度将公民户口划分为“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在农村人向城市迁移过程中有明显的限制作用,并且造成中国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流动人口不能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出现,不利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2.思想观念落后,管理理念有待转变。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作用,流动人口无法再城市取得合法居民的身份,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双重标准;大多数场合,流动人口常被称之为“外来人口”和“暂住人口”,无法在社会保障、住房福利、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多种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从实地调查结果和流动人口群众反映来看,“形式主义”现象在湘潭市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显而易见,实际将工作落实比例仅占17%,没有落实工作的比例占77%,剩余6%的人群则对政府工作毫不关心(图1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服务,重点在于服务,服务是管理的基础,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管理的成效。在关于流动人口对湘潭市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的调查中显示,相当部分的流动人口对于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事项不清楚也表示不关心,被问及当流动人口在生活中遭受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如何处理,他们也表示只是在生活中尽量避免该类情况的发生,即使出现,也会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毕竟自己是外来人,受欺负很正常。目前,湘潭市还没有专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专业机构和队伍,各行政职能部门往往也只是从自身部门管理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管理制度的设计。3.部门之间流动人口信息尚未完全实现共享。流动人口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包括住房、就业、计划生育、税收、工商行政等部门,各个部门依照自己的管理方针和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各自管理方法不配套、甚至相互抵触。信息共享度低,肯定会出现管理漏洞,同时也会造成管理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究其原因则是缺乏一个完全针对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的协调机构,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信息。如:湘潭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汇总全市人口信息,公安部门同样也采集、管理人口信息,存在着重复采集现象;但由于部门信息保密规定,人口信息交流共享还存在障碍。因此,建立一个能把政务信息互换和共享的电子政务资源体系,整合公安、计生、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各地的流动人口信息,加强政策、信息和资源之间的相互交流分享十分必要。

四、推进湘潭市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的“三种新模式”

.创新“以房管人”。首先,相关部门要严格出租房屋考核制度,出台更适合房屋管理的规章制度,增强出租屋业主对流动人口的责任意识;其次,对流动人口密集的城中村改造要统一规划和布局,对物业管理等中介部门房屋统一定价,在入住人员登记方面进行“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人员不定期或定期检查;再次,针对散居的流动人口,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社区组织成员及时主动上门准确地登记流动人口的信息。2.实行“以业管人”。坚持贯彻“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严格要求公、私企业或单位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定期核实;实行“以业管人”,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场所和雇佣流动人口较多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清查,加强对流动人口身份证、暂住证的检查,揪出混迹其中的犯罪分子,打击恶意破坏社会和谐氛围的偏激者。3.实行“以证管人”。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手工制作的居住证和公交IC卡相结合,把居住证上涵盖的信息覆盖在公交IC卡上,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对流动人口信息的实行动态化管理。这样,既使流动人口主动申领居住证的频率会大大增加,消除流动人口办证嫌麻烦的思想,同时又简化相关部门办证程序。此外,可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依据现实情况发放居住证,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二)创新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体制

.全面实施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的身份管理制度。政府可借鉴美国的“社会安全号制度”对流入湘潭市的流动人口配备唯一的社会安全号码,号码涵盖流动人口多方面信息,而且社会安全号码与流动人口薪资挂钩,是其纳税的重要载体,雇佣流动人口的公、私部门或企业单位要主动向国税局报告流动人口工资收入。社会安全号码与个人信用也密切相关,对于在消费过程中,信用度高的人政府允许其在银行贷款等其他领域享受更多优惠和服务。建立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的身份管理制度,明确身份证明与工资水平、个人信用消费、政府提供公共福利和社会救助相连。这个措施能对流动人口心理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因为社会安全号码记载着流动人口各项信息,能够起到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作用。2.以政府为引导,实现湘潭市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共赢”的社会氛围。流动人口在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从事当地居民不愿承担的“脏、累、差”工作,他们虽没有取得城市户籍,但却是事实上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的利益实际上和流动人口的利益根本上是不冲突,但城市居民却对他们采取歧视的态度。由此,政府应该通过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正面宣传转变城市居民的态度,尤其是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态度,以正确的价值观看待流动人口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真正融入湘潭市的城市生活,以湘潭为家。3.提高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流动人口服务水平。一是推进社区网格化、组织化建设,增强流动人口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按照“一网多格,同格同责”的原则,对湘潭市社区工作进行网格化管理;社区居委会定期举办针对流动人口的公益活动,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积极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成立社区流动人口援助中心,确保流动人口正当权益遭受侵犯时有地申述、获得有效的帮助;对于流动人口自发形成的组织,政府鼓励并引导其发展,通过购买公共服务、采取备案制等方式切实支持其发展,引导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社区的管理活动,进而形成良好的社区精神风貌;社区加强同公安、社保等部门流动人口数据共享的联络,建立流动人口社区单位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信息。二是成立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湘潭市政府应根据每500名流动人口配置1名协管员的要求,从各个部门抽取工作人员到协管员队伍,并在社区统一进行管理;成立专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编,同时保证经费的充足。4.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一是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分层次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实行医药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共摊的制度(主要针对流动人口的重病医疗保障);稳步推行流动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采用以个人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划分湘潭市流动人口类型,有雇主、有稳定收入、职业固定的为一类,无稳定收入、职业不固定、有雇主或无雇主的为另一类。二是完善流动人口住房保障制度。划分流动人口类型,对不打算定居湘潭市的流动人口,政府提供廉租房、经济房出租;政府和企业联手,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建造职工公寓,改善住房设施,分配给流动人口居住;对准备定居湘潭市的人口,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积极协商推行流动人口房贷折扣优惠政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房地产开发商税收优惠政策,既保证流动人口基本权益,也保证房地产开发商经济利益;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要制定更多有利的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加入流动人口房屋建设,在土地、水电气配套、贷款等方面实行积极有效的优惠政策。三是提高流动人口就业水平。对湘潭市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等服务,着力提升流动人口就业水平。

(三)完善流动人口社会管理机制

.建立湘潭市政府与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间的长效协调机制。流动人口具有构成复杂、流动性强等特点,湘潭市作为流动人口流入地,对于流动人口流出地的文化和社会缺乏一定的了解,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与流入地政府合作能有效弥补对于流动人口缺漏的信息。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建立两地政府流动人口管理网站,或者利用政府各自的公众微信平台,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服务方面联手工作,建立政府间长效协调机制。2.完善流动人口的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科学测算流动人口管理经费,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的相关开支,保证经费落实并投入。按照湖南省综治委流动人口人均30元的协管员经费规定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经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共服务支出公开、透明。3.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从规章制度对它们进行约束,以“德、能、勤、绩、廉、法、安”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考评标准,要求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记录相关台账;根据多劳多得原则,每月对流动人口绩效管理进行评分,评分由流动人口给出,评分与工资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