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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3、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一)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了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二)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对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三)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社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4、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委托执行案件;②协助执行案件③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④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第二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红山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第四章规划方案
第一节总体方案
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二、年规划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104.39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项目在建设中,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土建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国债资金运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哟关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和挤占挪用,使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终确保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节项目建成后的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地纳入法院的固定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将成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房屋、及时修缮,清除使用安全的隐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由区委分管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法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节做好前期工作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法庭用房的实际情况,了解存在主要问题,对建设方案,多方征求意见,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第三节管好用好资金
第三条执行救助金由县人民政府拨款解决,每年度拨款十万元,余额转入下年度累计使用。
第四条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坚持公开、专用、救急原则。
第五条执行救助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门帐户,建立帐册,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条执行助金救助金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的申请执行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为申请执行人;
前款所述案件属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属磐安籍,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完全未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可以申请救助。
第七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救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证件或所在地基层组织证明。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八条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受理执行救助金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本规定救助条件的,提出执行救助的书面意见,经执行局局长审核,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查决定,报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第九条对不符合发放执行救助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十条执行救助金发放额不超过执行标的50%,最高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报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执行救助。
第十二条情况特殊需要特别救助的,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执行救助金发放后,不减轻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继续依法执行,并从所得执行款中提取所支付的金额补入执行救助金。
第十四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骗取执行救助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并给予警告、训诫、具结悔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岸区法院一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办理各类案件。他们专门在立案庭设置“温馨调解室”,有效地化解了部分社会矛盾。自调解室设立后,已调解各类纠纷381件,调撤369件,调撤率达97%,而且审理时间短,调解效率高,服判息诉效果好。同时,还推行速裁审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审判提速,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武汉某商贸公司欠某装饰公司工程款76万元,其中30万元是68名民工工资。2007年2月15日,装饰公司向法院申请预先执行。法院启动快审快结程序,第二天就裁定商贸公司先行给付20万元。拿到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激动地说:“真没想到!昨天上法院,今天就拿到工钱。”
为了将矛盾“消化”在基层,充分发挥民调人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江岸区法院创造性地在各基层法庭尝试“诉调对接”机制――成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利用社区人员力量参与非诉讼调解,形成辖区大调解网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去年4月以来,江岸区法院共指导民调员调解纠纷247件,调解成功率95.46%,使民事案件受案率同比下降2.01%。这种“诉调对接”机制,随后被武汉市法院、市司法局称为“江岸模式”,并予推广。
二、倾情为民,开辟一条司法便民的绿色通道
2006年1月,陈某的母亲和弟弟在一次旅行中因车祸不幸身亡,他想将肇事司机和车主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却无钱缴纳诉讼费用。接待人员立即为他办妥缓交手续费,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车主挂靠单位银行存款,该案最终全部执行到位,陈某感激不已。
为了充分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针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报酬争议等案件,法院特地为老人、儿童、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司法救助,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一简二优三保四救”制度。仅一年,共实施司法救助案件427件,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248万元。提供“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达17.24万元。
三、公正廉洁,打造出一支坚守正义的法官队伍
江岸区法院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办案。每个当事人在结案后都会在“案件评议监督卡”上,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廉洁自律、公正裁判等方面打分。该院强化合议庭负责制,初步实现了行政管理模式向审判管理模式的转变。并对案件全程进行监督,防止超审限案件发生,形成了以规范立案为龙头,以审判流程管理为基础,以繁简分流,诉讼调解,证据交换、公开开庭等相配套的审判运行新机制。
为了将错案杜绝在审判文书发出之前,该院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凡在评查中被认为是错案的,则追究承办人责任,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错案予以纠正,案件质量不断上升。
杨柳青青,四海欢腾。诗文社揭牌,各界纷致祝贺,就宛如大家共同的节日。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民盟山西省委主委、山西省副省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平,既以民盟山西省委名义发来贺信,又以个人名义发来贺词。他在贺词中说:“全国法院文化诗文社在山西挂牌办公,是山西五千年文化传播的平台,也是太原法院管理文化走向全国的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会长李玉成发来贺信:
要提高政治素质,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必须始终保持对的坚定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定信心。要继续深化对“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实践者。要准确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既要坚持依法裁判案件,又要善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
要提高司法能力,努力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勇敢捍卫者。要坚持学习,自觉学习,既向书本学习,又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水平。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要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做廉洁司法的身体力行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廉政意识,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廉本色。要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多些读书学习,少些交际应酬,远离灯红酒绿,加强自我约束,不断增强对各种腐朽思想和行为的免疫力。
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者。要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积极地探索、大胆地尝试,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努力做人民司法事业的积极推动者。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团结进取,“察实情、说实话、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
孟建柱:公安机关要着力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
把青春献给司法事业
满志方祖籍河南,出生、成长在西宁。或许是受父亲、姐姐从事政法工作的影响,满志方从小对法律充满神圣感和敬畏心。1987年他高中毕业后,填报并如愿考上了西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前身)经济法专业。
在校期间,满志方因表现优异被发展为学生党员,并被推选为系学生会主席。1991年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经济审判庭书记员。1992年底,为响应大学生下基层锻炼的号召,满志方被调配到玉树县法院,先后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两年后,他被调回省高院经济庭再度任书记员,1995年升为助理审判员。至1997年,满志方先后参与了长城饮料公司、西宁冶炼厂、光明化工厂等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998年,满志方任职省高院办公室秘书,2002年竞岗为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担任办公室主任,并于2008年进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任委员。此后,满志方还先后任职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等,直至2011年6月。
满志方赴任海西中院后不久,就高度重视并圆满审结了一件久拖未决成“老大难”、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发回海西中院重审的首例案件——平安海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兰州铁路局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1年8月,西宁铁路分局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为向青藏铁路项目提供铁路道碴,以兰州铁路局授权证书为依据,对加工道碴招投标,海正公司、华建公司、宏志公司分别中标,并与开发总公司指定的源峰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因青藏铁路总指挥部通知搬迁生产道碴场地,合同各方对搬迁费用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致使合同终止。海正公司、华建公司、宏志公司分别于2004年1月、2006年9月、2008年5月至海西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兰州铁路局、开发总公司、源峰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其中,海正公司诉讼案经过海西中院两次一审,省高级法院二审、再审,判令兰州铁路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00余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兰州铁路局不服并上诉,最高法院经提审撤销一、二、再审判决,于2009年7月直接发回海西中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后,该案曾三上审委会研究,多次进行调解,始终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案,不但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而且影响了海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满志方高度重视此案,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严格依法确认责任主体,实事求是认定损失数额,通盘考虑三起案件一并处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主管副院长带领承办法官四下西宁、兰州,行程数千公里,多次做调解协调工作,最终使三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海正公司诉讼案,判决由源峰公司赔偿海正公司损失216万余元,开发总公司、兰州铁路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建公司诉讼案达成执行和解,宏志公司诉讼案调解结案,判决结案的当事人均表示判决公正合理,服判息诉不上诉,三起案件合计648.3154万元赔偿款也已全部执行到位,真正实现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
完善审委会制度,提高审判质效
2012年,海西州中院共受理案件1127件,同比下降1.40%;办结1087件,同比上升3.33%,结案率96.45%,执结率94%;
同年,海西全州法院受理案件5310件,同比上升10.32%;办结4846件,同比上升10.16%,结案率91.26%,执结率92.66%。
“这两年,随着海西经济越来越发展,案件数量也在增多。”满志方熟练地说出上面这一长串数字,“如果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根本,那么审判质量就是法院的生命。”
满志方介绍说,为狠抓案件质量,2011年,海西中院结合最高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审委会工作实践,以强化最高审判组织职能为出发点,从解决“范围的模糊性、运作的随意性、功能的缺失性”入手,在案件范围、程序规则、工作方式等方面,制定完善并实施了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历史作用。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已经成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深入落实并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几年来,我们××县工商局深刻牢记所肩负的重要责任,按照“执政为民、执法护民”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能,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大力强化以推进执法办案、严格登记程序、服从服务经济大局为重点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丰硕成果,行政执法整体工作得到全面推进,在市局年年组织的岗位目标考评中,我县始终处于领先水平。自200*年以来,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逐年递增,200*年全系统达到700余件,罚没款近200万元,比200*年增长了10倍多;“四五”普法教育得到普遍认可,××工商所被推荐为全省工商系统先进集体;有效地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各项行政许可有效地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不仅如此,我们积极强化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规范了执法行为。多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败诉案件,也从未发生过一次重大的有碍工商形象的事件,各项工作得到协调发展,我县工商在全县的位次有了明显提高,去年在全县行风评议中,我局位列前三名,得到县领导的高度评价。回顾几年来的行政执法工作,我们主要做到“三个强化”,实现“三项目标”。
一、强化领导,提高认识,实现执法的能动性。
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难度系数较大的工作,要做好它需要依靠全体工商干部的共同努力,需要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为真正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发挥能动性,我们从2001年开始先后抓了四项工作。一是建立领导机构,专门成立执法办案工作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副局长主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教育指导管理工作;二是充实法规股,在当时编制数不足的情况下给法规股多配了一名工作人员,在全市率先消除一人股,在基层工商所实行了法制员制度;三是抓思想教育,提高对执法办案工作的认识。过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存在着只重视收费而轻视管理的现象,严重影响着监管职能的发挥,与我们自身所肩负的职责极不相称,与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重托格格不入,对此我们高度重视,把提高对执法工作的认识,增强执法意识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通过以会代训、举办专题培训班、出简报等多种形式教育职工要从政治的高度、从工商事业发展的全局以及从对于市场经济建立的利弊等多方面来认识职能转变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在抓认识的提高上做到“三个必讲”即小组成员逢会必讲、局领导下基层必讲、执法培训必讲,这一好的做法一直坚持下来,从不间断;还通过选配基层法制员、评选办案能手、实行奖励等手段促认识地提高,调动执法积极性。目前,全员执法的能动性大为增强,人人想办案、学办案的氛围初步形成,原来的要我办案也已变成现在的我要办案。四是抓好法制教育和“四五”普法宣传。我们充分认识到拓宽监管领域、强化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此,从2002年起就实行了“每月一法”学习制度,到现在仍然坚持不懈。今年我们又创新方法,改变以往县局机关和基层下属机构按计划自行组织集中学习的方法,把机关和下属机构交叉进行学习辅导,由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到基层、各基层工商所长、分局局长到县局机关讲课辅导,以期把“每月一法”的学习引向深入。在坚持“每月一法”学习常抓不懈的同时,还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法制培训班(会),进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学习讨论;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举办案件评审会,以法评案,以案学法。如《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们在二00四年七月底以前,举办了三期法制培训班,将全系统工商人员先后分三批集中到县局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由法制部门进行讲解辅导,学后进行了闭卷考试。在省局组织开展的“五项清理”活动期间,将各办案机构分管执法办案的副所长(副局长)、办案骨干集中到县局举办案件评审会,对各办案机构查办的案件案卷,进行交叉检查评审,相互交流讨论,对照标准确进行评判打分,法制部门针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讲解。今年省局制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下发后,我局也迅即组织各办案机构集中进行了学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此外,我局还通过开辟、印发《行政执法专刊》,登载法律法规条文、法理性文章,提示办案难点、指明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通过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能动性。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的有效性。
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把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纳入制度化是基础。我们本着“权责统一、合法有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度体系,以保证权责分明,各项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健全领导三级责任制。实行主管局长、执法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三级责任制,明确执法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第二,健全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在每年的县局机关和工商所的岗位目标责任制里,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我们将执法责任分解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局领导的执法责任分解,局长是全局实施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层次是各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分解,对机关执法股室、直属机构和工商所进行了执法责任范围、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分解;第三层次是各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责任分解,我们按照执法工作的性质,按类设岗,以岗定责,确定了具体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这样,严格界定了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做到定位准确,职责明确,目标清晰,避免出现执法“真空”或相互交叉扯皮的现象。还规定了内部评议考核时间和方法,在季度考核中如果发现不能完成执法任务或违反操作程序的规定,都要按一定的标准扣分,并实施经济处罚,提高了全局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有利于保证执法行为的及时有效,合法规范。
第三,健全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我们根据省市局的要求,制定了《望江县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上级领导机关转交查办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在实施执法责任制中被查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均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给予有过错的执法人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健全了办案办事期限规定。无论是执法办案、实施各项市场专项整治还是注册登记,都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近年来我们依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先后创新一系列有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制度和规范,对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预备期制度”、“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并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审批项目公示制”“服务承诺制”、“超时默认制”等制度,做到“一窗受理、首问负责、时效控制、急事急办、责任追究”、提高了工商服务效能、行政效率,优化了投资环境,充分给予投资者自由进出的空间,营造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
三、强化监督,完善机制,实现执法的规范性。
为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近年来,我们逐步探索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多方面入手,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我们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了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案规则》、《××县工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巡查暂行规定》以及配套的《12315受理投诉举报制度》、《违法违章案件发案立案登记制度》《扣留、没收物品入库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了县局和各下属办案机构的执法办案权限、办案程序、办案期限、行为准则等,切实纠正了我局过去执法办案中一度存在的乱扣乱罚、执法随意等违法、不良行为,规范了执法办案行为。
(二)、规范了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程序。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针对过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我局在前几年就制订了《首问负责制》、《办理各类许可申请工作制度》、《企业年检工作规范》,明确了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标准、要求。《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我局积极参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并联审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一站式”窗口服务,并制订了《当场受理及时办结制度》、《一审一核》等制度,增加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简化和完善了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文化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
(三)规范了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在行政许可登记发照方面,我们将严格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我们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应诉的制,针对我局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与决定作了具体规定,解决了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我们还对行政应诉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人等事项作了规定,规范了行政应诉程序。
(四)、加强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备案。对以县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一律由县局法制部门进行核审,工商所办理的当场处罚案件必须在县局法制部门备案,由法制部门从执法办案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把关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案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把关,以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合法有效。如我局2004年查办某公司销售不合格摩托车案,在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几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听取省市局法制部门和法院方面的意见后才作出的。当事人对此案的处罚决定不服,先向望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由其转交至市局进行复议,市局维持了我局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以我局胜诉而结束。
(五)、完善了文件审查制度。凡我局下发的涉及到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文件,都要结县局法制部门审查后由局长签发,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了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制度。县局法制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工作特点,到基层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通过查看工商所文书材料、走访当事人等形式,对工商所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当场指出、纠正或限期整改。在“五项清理”期间,我局对2003年到2004年6月31日期间办理的969起案件全部进行清理评查,对查出的问题能纠正的都全部予以纠正。今年初我局在市局去年底案卷评查的基础上,又组织各办案机构集中到县局进行自查、交叉评查,通报指出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明确了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又将县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转印下发到各办案机构,要求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对行政许可登记注册卷宗,我县也将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在所有卷宗中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查,通过检查以期找出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2月10日上午,在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块大屏幕上,实时滚动着法院的开庭排期信息。记者注意到,上午9时,该院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审判庭外,记者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用手机观看了此次庭审直播。
公开直播庭审对织金法院来说,早已成为常态。数据显示,自去年9月28日开通庭审直播以来,织金法院已累计对外公开直播案件51件。
网络法院助推司法公开
网络庭审直播系统的开通,满足了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旁听庭审了解庭审实况的需求,既直观展现法院审判活动,又便于群众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织金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斌告诉记者。目前,织金法院8个人民法庭和院机关8个审判庭已全部纳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针对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了庭审现场上网外,相关裁判文书也同步上网。
在织金法院立案大厅,除了庭审排期大屏幕,还有贵州法院查询系统终端、网上自助立案区、智能排队管理系统终端等。在自助立案区,当事人通过法院立案系统输入相关诉求信息即可,系统审查后会及时将立案情况反馈给双方当事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在法院查询系统终端前,当事人王荣伟正查询他的案件信息,他点击屏幕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后,有关案件的原被告、审判组织、立案日期、开庭日期、裁判文书等信息跃然屏上。王荣伟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在该终端上,他点击并查看了民事调解书电子版。
在案件调解方面,织金法院建设了网络E调解平台,邀请了贵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的15位知名法学教授、专家及学者通过远程视频,对部分矛盾纠纷进行异地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屏幕端,自主选择基层调解人员、知名法学专家或专业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李斌说,2016年11月29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苑书涛的远程调解下,织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E调解室成功调解了织金县珠藏镇村民何某等人与当地某房开商人曾某的纠纷。
智能平台提升审判质效
2016年9月,织金法院被贵州省高院列为全省第二批四个大数据智能管理系统试点单位之一。除了庭审直播、电子文书、远程调解等,织金法院在智慧应用服务审判和执行方面也颇有看点。
2016年12月23日,织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与以往审理此类案件不同的是,办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引入了大数据的应用。
首先,通过对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卷宗的审查,通过图谱、电子数据的方式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然后进入法定审判环节。织金法院刑事法官李淞说,合议庭通过刑事诉讼大数据智能管理系统对本案进行合议并得出量刑结论,同时实现当庭宣判并现场打印和送达判决书。
李淞告诉记者,刑事诉讼大数据智能管理系统会自动抓取和分析案件情节,并向办案人员发出提示,给出量刑偏离度。本案中,系统提示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同时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系统得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到12年零7个月的量刑幅度。
在大数据的帮助下,办案人员不仅用较短的时间高效率审结了案件,而且得出令原被告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信服的判决结果。
该系统具备自动分析案件证据、案件事实,自动计算裁判偏离度,自动生成法律文书以及同类案例对比等功能。织金法院机关党委书记李晓燕告诉记者,系统已实现公安、检察院、法院网上办案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公平公正审结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集成系统激发法治活力
如何让裁判生效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为破解基层执行难,织金法院依托贵州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阿尔法GO系统,建设了创新、先进的智慧执行系统。
执行系统由执行智库、资深法官智库、机器人自主学习功能组成,遇到需要会商的执行案件,系统自动从库房调用类似案例和专家指导意见,生成执行解决方案推送给法官。法官遇到问题,也可以立即呼叫指挥中心申请支持。织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段家勇告诉记者,通过智慧执行系统和移动APP,还可与执行人员实时对话,将法院的优质服务扩展到执行现场。
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织金法院不仅开通了律师阅卷系统,还专设了律师阅卷休息室。阅卷休息室配有基本的辦公设备,还有盆栽和饮水机,体现了法院对律师的尊重。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跃文告诉记者,利用大数据对案件进行标准化认定,对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阳光审判”为平台,审判工作流程化滦县法院把司法公正作为生命线,努力构建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阳光审判”的平台,让“阳光执法”贯穿于法院全部执法工作。今年以来,该院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举证、质证、审判、执行等全部公开并实施流程化管理,用微机跟踪每个环节,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达到100%,判决案件公开宣判率达到100%。审判工作的流程化,使该院的审判工作出现了“七高两低”的可喜局面。今年上半年该院的结案率达到80.7%,解决涉案标的额6400余万元,同比分别增长6个百分点和14个百分点。共执结案件378件,案件执结率达到96.7%,标的额2476万元,同比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和11个百分点;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92.3%,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到89%,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57%,同比提高4个百分点。与此相对应,该院上半年共发生上诉案件66件,发改16件,案件发改率0.953%,较市要求3%的目标低2.047个百分点;而社会各界关注的涉诉案件数,则下降了48%。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进便民维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活动推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工作作风改进,在全系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便民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显著提高,无违反“七不准”行为的发生,行风建设取得新成效,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有新的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活动。结合“五·五”普法宣教活动,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印发便民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一次“基层文明执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大力宣传现行生育政策,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典型,宣传基层文明执法的必要性、紧迫性。
(二)集中开展一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活动。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是基层文明执法的关键,我局将集中对全县计生系统的执法人员开展一次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我县计生执法工作做到从严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三)集中开展一次社会抚养费征收整治活动。今年是第六次人口普查年,也是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最重,压力最大的一年,我局将集中对已上报违法生育数,但尚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案件进行集中清查征收,并对未足额缴纳的违法生育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集中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清查活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是增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对局机关、镇(街道)、村(居)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政务公开开展一次集中清查活动。对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承诺事项进行统一。
(五)集中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我局将对2000年以来由我局制定、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活动,对需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编制目录,进行分类清理。各镇(街道)也要在各自范围内对涉及计划生育事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
(六)集中开展一次排查处理月活动。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我局将对近年来计划生育重点、难点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案件,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综合措施,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力争“案结事了”。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4月一5月)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送县人口计生局。要结合“阳光计生”、“诚心计生”、有奖举报、行风评议等活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自查和实施阶段(2010年6月-8月)
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次活动所确定的6大主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自查和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步骤,逐一实施,并将实施情况于8月底前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总结和验收阶段(2010年9月-10月上旬)
对本次活动进行自查总结,规范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迎接省、市对我县基层文明执法活动的检查和评估。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