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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1 16:26:50

审计公告制度

审计公告制度篇(1)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社会协调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

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内部设有司法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除定期向国会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外,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的公告率高达97%。在审计公告制度的设计上还赋予了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且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众会,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听众会完全公开,任何人均可参加。同时,国会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做出修改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至其改正存在问题为止。日本检察院是独立型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 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 ,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各国审计制度各异,但却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已成为各国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较长的,但审计公告的制度化建设仍需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而不断加强和完善。古代,由具有审计功能的部门查出官员贪赃枉法,然后做出处罚决定,在被处罚时通过张榜公布让百姓们了解事实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苏区时期,中央审计委员会借助机关报《红色中华》刊登审计报告,披露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不仅指出了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且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近几年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除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审计公告和对外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公告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

审计公告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能、依法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约束受托责任人的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此,为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二、审计公告制度设计的化是有效发挥公告作用的前提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事项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公告作为制度已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但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

首先,围绕审计工作目标确定审计公告内容,实现审计公告的充分性。《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一方面,审计公告中应反映受托经济责任者是否依法经营和管理国家资产,是否在工作结果中真实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者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效能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既要全面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又要揭示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是我国现实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定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审计公告的内容也应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实结果公之于众。审计公告的内容不仅要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项目的总体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同时应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决定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其内容的准确和公正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因此,要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前提,确保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

其次,审计公告程序的科学完整性是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公告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审计项目的公告要有计划: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同时,项目公告也应列入计划。项目实施阶段要为公告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审计工作的各项规范和准则为标准,建立审计工作责任质量控制约束机制,确保对外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建立公告前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符合现行审计体制的需要:实行层层审批、把关,有利于防范风险。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决定了各级审计机关应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才能对外公告审计事项。

第三,审计公告形式是实现审计公告目标的渠道,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影响力。审计公告向官方上报,向被审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上报,可实现局部知晓;审计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则可以达到全民知晓。不同的公开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影响,透明度不同,影响力不同。 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群众关心的涉及自身经济利益问题,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告。对关系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应专题或通过重要会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上报。由于审计公告的主要目标是发挥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因此,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事项结果应是审计公告采取的主要形式,这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将在公众普遍参与下,更有效地实现审计公告的目的。

三、认清形势,为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现状

2003年以来,审计署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50个县基础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788户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等10个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和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的广泛公布,曾一度出现了所谓的“审计风暴”。然而,“审计风暴”过后,对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则应进行深入地思考。

1.审计公告范围过小。从数量上看:近三年,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目前社会各界关注审计工作,关注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但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的问题缺乏具体性,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问题的具体情况。尚缺乏政府预决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虽然近一、二年来,基层各级政府对外公布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结果,但内容不够翔实。中央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强,审计公告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告内容缺乏,取之于民的资财是否合理、有效地用之于民,无法使公众知晓。

2.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公告的风险包括审计环境风险和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风险。一是因我国现行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尚带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独立性不强形成了审计体制风险;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完善、不规范,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情况,造成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了审计依据风险。三是由于审计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审计人员因专业判断能力问题很可能出现判断错误,造成审计判断风险。四是审计工作不规范与审计权力实施不当造成的审计规范性风险。伴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广泛实施,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审计项目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共同检验,而我国审计风险防范机制仍显得较为脆弱。

3.审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制约性较强。我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管理权和知情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等。这些已为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仍存在诸多禁锢。首先,国家审计的行政型模式使得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水平相对较低,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主导,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前,通常需经政府批准同意,而政府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公告,有时甚至出于、经济需要、还有可能出于个人的需要,致使某些审计结果以及审前调查资料很难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后,政府行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习惯以及权力本位主义作祟,也促使审计公告很难满足社会舆论监督的要求。

4.缺少审计特别报告制度。社会举报的问题、执法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省部级以及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的离任、社会所关注的垄断行业经营以及重要国企的经营绩效等特定问题,深刻着某一行业和社会环境。这些重要对象的审计具有不定期性、专属性特征,审计工作必然要引起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的密切关注,审计工作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时提交详尽的审计报告,并把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便有关各方能够了解,这种报告制度属于特别报告。虽然我国有些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特点,但是还没有完全对外公告,所以,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审计特别报告制度。

(二)为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1.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法律体系

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公告充分体现独立形式审计监督权;其次,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再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如审计公告法、审计公告实施细则等。

2.建立审计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随着审计制度的广泛实施,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论在、形式和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发挥审计公告的效能,提升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力,使审计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设置专门媒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李金华审计长说: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刅剑”,在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公之于众的同时,也把自身的审计工作情况公开,在被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监督。为防范审计公告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必要措施。审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新的知识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思想理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1] 朱登云,200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J],《审计研究》第2期

[2] 张立民、陈小林,2004,“审计法治及其构架”[J],《审计研究》第2期

[3] 陆东辉,2003,“浅论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J],《上海》第8期

审计公告制度篇(2)

众所周知,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职能,行使公共资源筹集、使用和管理权力,产生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然而人和委托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人对内部信息掌握远较委托人全面与及时,为了更有效地对人进行监督,首要的是了解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出现问题的信息,由此产生了审计公告,而且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它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本会计检察院是独立型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发表(秘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www.lw881.com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民主法制的进程也促使审计公告制度的形成,社会变革使我国的人治型法律秩序转变为法理型法律秩序,这一进程,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公告起到很大作用,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差距增大,失业人员增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等等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党风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中央部委到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惩处可以让民众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审计公告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顺应时代、顺应潮流、顺应民意的。所以,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法制进程和公告制度的准备,但真正使人们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的是2003年李金华审计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审计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在加上经费的原因,审计机构特别在县级机关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跟不上等等的问题,也影响到审计公告的独立。

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缺乏。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想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公告制度篇(3)

众所周知,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受托关系。政府公共部门代表国家意志、受社会公众委托,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职能,行使公共资源筹集、使用和管理权力,产生广泛的公共受托责任,然而人和委托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人对内部信息掌握远较委托人全面与及时,为了更有效地对人进行监督,首要的是了解所有的信息,特别是出现问题的信息,由此产生了审计公告,而且以一种制度的形式存在。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它是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集中体现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而且进一步促进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本会计检察院是独立型审计机关,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发表(秘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

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着较长的历史。早在古代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对查处的贪赃枉法行为张榜公布,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我国改革开放以后,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要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透明政府”,这是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内在要求。民主法制的进程也促使审计公告制度的形成,社会变革使我国的人治型法律秩序转变为法理型法律秩序,这一进程,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审计公告起到很大作用,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差距增大,失业人员增多,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良作风等等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党风建设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中央部委到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惩处可以让民众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审计公告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顺应时代、顺应潮流、顺应民意的。所以,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法制进程和公告制度的准备,但真正使人们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的是2003年李金华审计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问题。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然而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审计的独立性在客观上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的监督。在加上经费的原因,审计机构特别在县级机关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落后,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跟不上等等的问题,也影响到审计公告的独立。

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缺乏。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局面;另一方面要想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公告制度篇(4)

中图分类号:F23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6)12-0108-05

近年来,随着国家审计在我国社会经济管理中发挥的监督作用愈来愈大,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已引起了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如何将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规定和要求。由于国家审计的性质与民间审计的性质具有较大的差异,当我国的民间审计公告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公告制度已渐趋一致(即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都必须将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告示)时,我国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之间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该差异产生的原因,除了有国家审计体制之间的差异外,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本身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为了有效地借鉴西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中的有益经验,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本文拟对西方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的基本特点及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推动我国国家审计的规范发展有所裨益。

一、西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常常受其审计体制的影响。审计体制主要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向谁报告的规定。由于受各国政治制度差异的影响,世界各国的审计体制不尽相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即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和独立模式。

我们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法国和德国等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的审计文献研究发现,虽然这些国家的国家审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英国、加拿大和瑞典属立法模式,法国属司法模式,德国属独立模式,但就国家审计的报告(和公告)制度来看{1},对于国家审计为什么要报告、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何时报告等一系列问题已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和特点,这为我们探索和研究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规律提供了有益的基础。在此,我们首先就这些认识和特点作一分析。

(一)国家审计报告的主要目标――提供信息

国家审计报告的目的是什么,这是研究和实践国家审计的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从西方国家审计发展的历程来看,国家审计的报告的目的与国家审计的目标密切相关。在国家审计处在重点关注财政收支合法性的时期,国家审计的报告目的就是要报告政府部门、机关团体在执行政府预算过程中的合法性情况。例如在美国,早期的政府审计主要集中在预算支出的审计之上,报告的目的主要是向国会陈述被审部门和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供国会了解政府部门对国家资源的使用情况,从而作出相应的资源配置决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承担的责任和需使用资源也愈来愈大,纳税人缴纳的大量税收收入是否得到了经济有效的利用,政府部门的各项预算支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政府部门在这些经济资源的管理中所制定的制度政策是否合理有效,所有这些已成为国会议员们所关心的大事。所以国家审计作为国会得力的助手,被国会赋予了愈来愈重大的责任,国会需要国家审计提供愈来愈多的正确的、公正的和完整的信息,以供其决策使用。2004年7月7日,美国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GAO)更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就是这种责任变化的体现。同时,为了确保国家审计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美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特征也愈来愈显著。首先,国家审计直接由国会领导,确保了其地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国家审计不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直接的处罚,而是像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主要对被审事项进行独立的取证、判断和发表专业意见,这种审计与处理职务的分离可避免审计独立性的损害。所以目前美国的政府审计正在朝着职业化的趋势发展。美国总审计长认为,GAO已经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多学科的职业服务组织,GAO的强项就在于能根据国会的需要向国会提供专业的、客观的、以事实为依据的、超党派的、超意识形态的信息。[1]向国会及一切相关的人员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已成为国家审计及其报告的主要目标。除了美国以外,这一审计报告目标在其他各种模式的西方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等国家中也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体现。

(二)国家审计报告的对象――国会、行政领导和社会公众

国家审计报告的对象问题就是国家审计向谁报告的问题。由于国家审计体制模式的不同,国家审计的直接报告对象也会有所差异,但不管在哪种体制模式下,一个基本的共同点是,几乎都或先或后地需要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例如在美国、英国,国家审计的报告对象主要是国会,但为了保证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能及时地了解被审单位的相关情况,也需要通过各种形式予以报告或公告,所以审计报告的透明程度已愈来愈高。在法国、德国和瑞典等不同体制模式下,向国会报告审计结果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审计结果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要求和共识。虽然在不同审计体制模式下,是否向公众公告审计结果的做法有异,或者说程度不同,但作为一种趋势,审计结果向公众公告的程度都在逐渐提高。向公众公告审计结果,这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国民的国家事务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尊重。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国家的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种税收和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公民无论是作为纳税人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都有权知道这些收入来源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有权了解这些资源利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国家审计对各政府机关部门的资源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监督,理应将其审计结果告知所有感兴趣的公民,以使公民有效地了解国家资源的使用情况和履行对国家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所以美国GAO认为,GAO是同时为美国国会和人民服务的机构。[2]自上世纪中期开始,除涉及军事、外交等国家机密的情况之外,大部分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都开始逐渐将国家审计结果公告于民、将社会公众视同审计报告对象之一的做法和认识,已成为西方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又一特点。

(三)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形式日趋规范

虽然在西方国家,国家审计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美国总审计长David Walker先生认为,今天GAO的工作范围已几乎涵盖了联邦政府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做或考虑准备做的所有事情[2]),国家审计的责任也愈来愈大,但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却日趋规范和合理。这一趋势和特点得益于西方国家审计的职业化发展进程,这一发展进程将国家审计以前的直接监督,逐渐过渡到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使国家审计更体现出其专业上的权威性。国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日趋规范和合理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首先是财务审计和特定审计制度的规范化。在大部分西方国家,凡使用国家预算资金的部门、机关、团体,都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年度财务审计,这已成为法律的要求或惯例。所以在政府年度资金的预算使用中已形成一种有序和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而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的重点已从以前的着重指出预算资金使用中的不当行为逐渐过渡到对整个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根据重要性原则作一总体判断,然后发表一个整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改进的建议。所以每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所作的改进都会对政府部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所帮助和促进。而由国会指定的特定审计项目或由国家审计机构自己依法选定的审计项目,由于其目标、范围和要求等也较为明确,因而也都能有序地实施。财务审计和特定审计制度的规范化,为审计报告内容和形式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其次,审计实务的规范化。现在在西方国家政府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国家审计人员也都按照公认审计准则来进行审计,因而审计结果虽仍有其独特性,但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已具有较高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再次,审计意见的规范化。由于政府的财务报表审计遵循了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所以审计意见也完全规范化,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这不仅让人一目了然,而且对被审计部门来说,由于是一个总体的评介,避免了以前常常发生的以偏概全的情况,因而也更公平合理。以上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发展特点,为审计报告内容格式的规范化打下了基础,也为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四)国家审计报告的及时性日益重视

审计报告传递的是一种信息,如何让所有对国家审计报告感兴趣的人及早地了解政府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这是国家审计机构及国家审计报告制度需予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在美国和英国,除需保密的情况外,一般在审计报告后的很短时间内,人们就可以从国家审计机构的相关网站上获得所需消息,因而审计报告的及时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法国、德国和瑞典则需要等审计报告全部完成后、经适当选择和编辑出版才向公众公告,所以相对来说,时间要晚一些。但不管怎样,对于一些政府预算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都要公告于民,这已成了一种基本发展趋势。虽然到目前为止,在审计报告及时性方面的发展程度还有差别,但对及时性要求的认识,都已有了很大的提高。所以审计报告的及时公告不仅尊重了国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专家学者们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提供了便利。

通过对以上几个较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的审计公告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审计报告目的的逐渐明确、审计报告对象的步步到位、审计报告内容和形式的日趋规范和审计公告及时性认识的不断提高,构成了西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最基本特点。这些经验和认识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自1983年我国建立审计署以来,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国家审计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而近两年来,审计署尝试性地将一些审计结果告知于民所产生的轰动效应是前所未有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还是非常不成熟的。虽然审计署从2003年起已了12个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的工作规划中也已提出,未来五年将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但这种公告能否起到理想的监督作用,仍是一个需予研究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家审计在审计公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结果公告内容整体代表性不够

国家审计报告的公开告示,其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传递被审计单位使用国家资源的整体情况。由于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所以审计的重点像西方国家的早期审计阶段一样,还大多集中在资源使用的合规性方面,即使如此,也还很难说审计所查出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所存在的全部或主要问题,所以我们的审计报告还无法从总体上对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或资源使用情况作一个总括的评价或发表一个总括的意见,只能就发现的问题作出报告。如果这种认识长期持续下去,则将导致两个不利的结果:第一,从国家审计人员来说,其审计的目的或责任变成了主要去发现被审计单位所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作一个整体的评价。虽然发现问题也是重要的,但整体的评价意见更重要。所以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局部的还是全局的,只要是问题,大的最好,没大的,小的也可以,似乎审计目的就达到了;如果查不出问题,审计人员就有一种不能交差的感觉。第二,从被审计单位来讲,虽然审计查出的问题大部分是事实,但这些问题究竟在整个预算资金使用中占有多大比例,需要按照重要性原则有一说明,这样无论对被审计单位还是社会公众来说,都更有参考价值,也更公平。例如一项工程超预算,同样超5000万,对于一个预算只有一个亿的投资项目来说,超了50%;而对于一个预算有10个亿的项目来说,仅超了5%。这样同样超5000万预算,性质就大不相同。因此,公告内容的代表性问题是目前国家审计报告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

(二)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尚欠合理

从目前所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来看,无论是审计报告还是审计调查报告,在形式上还尚欠严谨,审计报告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要素还没得到应有的考虑,例如审计的对象究竟是相关报表还是相关活动,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什么,审计人员的责任是什么,国家审计所实施的审计方法、程序的专业依据是什么,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没有说明清楚。因而从形式上看,还不太像严格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与西方国家较规范的审计报告相比,差距较大。其次,作为审计报告,必须要有意见或结论,这是作为审计报告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但我国目前所公告的审计报告,虽然也有一个结论,但尚不明确、规范。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与结论之间没有一个严格的联系,有些定性结论,例如“工作有改进和提高”、“管理比较规范,但同时又发现以下问题”等的提法与一个严谨的审计报告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给报告阅读者非常清晰的信息,西方国家的政府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结论已大部分采用民间审计的报告术语,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和否定意见等。例如美国GAO2003年和2004年在对联邦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因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因而都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公告形式的合理科学性是我们目前所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三)审计结果公告及时性较差

由于受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审计力量的限制,审计署还无法每年对每个政府预算单位和有国有投资的企业进行审计,通常要几年才轮到一次,这样,无论是全国人大、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还无法及时地获取所需的信息,也无法对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及时的监督。

以上问题的存在,充分反映了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还不成熟,还需要不断改进和提高。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起步较晚。但进入21世纪后,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有加速的迹象,审计队伍的迅速壮大、审计地位的不断提高、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大量开展以及审计公告制度的尝试建立,都是这种加速发展的表现。由于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完善与否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因此怎样加快改进和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展示我国国家审计发展水平的需要。以下我们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与读者一起研讨。

(一)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的信息特征

国家审计的审计结果公告究竟是向社会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还是仅仅告知社会公众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这是国家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这也与国家审计的基本性质究竟是服务还是监督密切相关。从西方国家国家审计的发展历程来看,早期的国家审计大多以监督的职能开始,因而审计报告大多主要以报告国家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为主。但随着国家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家审计的职能逐渐从简单的监督功能发展为服务的功能,包括为国会、议会、政府和社会公众服务,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特点也愈来愈明显,因而国家审计正在走向职业化,审计报告也就需要更多地从独立职业的角度对预算单位执行预算的整体情况作出判断,发表意见。就像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一样,报告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性要比仅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更重要,对信息使用者来说则更有用。所以西方国家的国家财务审计报告正在向独立审计报告的性质趋同,即逐渐朝着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国家审计是否也应该朝这一方向发展,我们的看法是肯定的。首先,随着我国人大与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愈来愈清晰、系统结构愈来愈完善,国家审计既审计又处罚的集双重职能于一身的安排必然会改变,当对国家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的要求愈来愈高时,审计职能与处罚职能的分离是必然的选择。其次,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看,也需要从了解被审单位预算资金使用中的合规性情况发展到了解被审单位预算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这样无论对预算资金的分配决策还是监督决策乃至效用分析,都会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国家审计从报告预算资金使用中的违规情况逐渐向报告整体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即向人大、政府和社会公众报告其决策所需信息――的方向发展,应是国家审计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进一步提高审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国家审计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应向社会公众提供什么样的信息,这是国家审计发展中需予考虑的又一问题,提供什么样的信息牵涉到它的内容与形式。信息的质量或价值的基本特征是其与决策的相关性以及本身的可靠性。[3]国家审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不在于简单地揭短,而是要通过这些信息的提供,使人大和政府决策部门能更好地掌握国家预算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然后为今后更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资金和更有效地使用好国家预算资金作出最优决策,也为广大社会公众更有效地监督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可靠的信息。从这一信息要求出发,我们认为,国家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审计所要提供的信息至少应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国家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的审计范围;

(2)国家预算资金执行单位的责任;

(3)国家审计机关的责任;

(4)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所遵循的职业规范;

(5)国家审计的整体审计结论;

(6)对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进预算资金管理的建议。

除了应包括上述这些内容外,对表述这些内容的形式也应有统一的要求,特别是审计结论的表达方式。在美国,国家审计完全采用了独立审计的审计意见表达方式,所以所有预算执行单位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都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通过不同形式的审计意见来向信息使用者传递。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报告形式的统一性是提高信息价值的必需条件。

(三)进一步强调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和及时性

虽然我国的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权利,[4]但从国家审计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来看,国家审计的直接监管权应与审计意见的发表分离开来,这是保持审计独立性的最基本要求。无论是国家审计、民间审计还是内部审计,不直接参与管理和监督是保持审计独立性的最起码要求。在民间审计中,近几年提出的管理咨询与审计职能不能同时向一家客户提供的要求就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样国家审计的监督也不应是一种直接的监督,而是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因为一旦审计决定有误,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去做,反而使得预算执行情况更糟糕,这时由谁承担由此而导致的责任就会变得极其复杂,因此国家审计同样应以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作为自己工作的重心和目标,所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都应由各级人大或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来处理、处罚和监督实施,而不应由审计机关来监督实施。因而,随着我国各级人大和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愈益明确,审计决定不应再成为国家审计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时,政府预算部门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像上市公司一样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形成一种审计监督机制,这样,除了保密的部门单位以外,对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审计报告都应及时公布,审计报告信息及时性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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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审计报告与审计公告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审计报告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条件,没有审计报告就无法予以公告,审计公告是向社会公众传递审计报告信息的行为,是发挥审计价值的重要途径,所以两者互为依存。在此文的阐述中,为了简化起见,两者有时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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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GAO网页“What is GAO”.

[2]David Walker, “GAO Answers the Question: What’s in a Name”, Roll Call July 19, 2004.

[3]夏震. 论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责任编校:朱星文

Research on Publication System of National Audit

XIE Rong,SONG Xia-yun

(Shanghai National Accounting Institution, 201702; Zhejia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330047)

审计公告制度篇(5)

一、前言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公布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广义的审计风险指审计人员因作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审计理论与实务,207)。对国家审计而言,由于国家审计要对被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因此审计风险还包括由于处理处罚不当,引讼等,这是国家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规定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始于199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审计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2003年,关于防治“非典”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的审计结果国家审计第一号公告公布,标志着中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沿革看来,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由最初的审计结果可以公告,到部分审计结果尤其是国家审计署审计事项正式向社会公告,直至2011年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结果由可以公告到必须公告,这是民主法制的进步,更是审计监督的必须。审计结果公告促使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推动审计整改落实,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三、审计风险的基本特征

1、审计风险的客观性

现代审计广泛采用审计抽样的方法,根据样本特征来推断总体特征,而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总有差别,并且在抽样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来解决许多不确定的因素,这就使得审计风险客观存在,可以控制,但是不能完全消除。

2、审计风险的潜在性

狭义的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存在重大错弊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作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构成。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即审计人员的审计结论虽然偏离了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是没有造成危害,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就停留在潜在阶段,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一旦被追究责任,潜在风险就转化为实际风险了。

3、审计风险的可控性

审计风险虽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只要将审计风险控制在科接受的水平,审计就是成功的。

四、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特殊性

李金华就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答记者问时强调,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布于众,而且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质量也公布于社会。这就是说审计公告在披露被审计对象问题的时候,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是否到位、是否客观公正暴露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审计机关自身不硬,审计结果质量不高,审计公告难免会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更大的风险。可以说,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加大,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国家审计范围与公众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审计风险

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越来越高,审计的责任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公众期待的是审计是全面审计,通过审计,能对被审计单位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国家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有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等。审计机关只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及标准不明确的一级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具体而言就是审计了什么就评价什么,发现了什么问题,就对该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和处理。这就造成了公众期待和审计机关的实际审计范围、审计职责有所差距,如果审计结果公告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没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而一旦被审计单位出现别的问题,公众对审计结果就会提出质疑,引发审计风险。

2、被审计单位不愿被“揭丑”,不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在审计结果公开之前,被审计单位认为和审计机关都是行政单位,大家是一家人,即使审计出一些问题,被审计单位都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整改,比较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但是审计公告制度下,如果被审计单位被查出有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被直接曝光,被审计单位会有抵抗和不配合的情绪,因此容易发生干涉审计独立的行为,宁可接受处罚、审计整改,也不愿审计结果曝光。但是审计结果如果不客观公正及时的公告,审计机关也会承担不及时公告的法律责任,引发审计风险。

3、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失实的风险

我国审计机关不仅具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而且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经济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应该客观公正,如果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有重大差错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未或者未及时审计整改公告的风险

随着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结果公告成为一种硬性规定。但是《国家审计准则》中又未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时间限定,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整改检查结果也必须公布。这就形成一个问题,在审计事项已经结束,但是审计结果因为种种原因迟迟不予公布,或者是审计结果已经公布,但后续的审计整改检查结未公布,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误导,发现问题,却没有解决问题。而社会公众因为对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机关、纪律监察、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楚,容易误认为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是审计机关监督不到位,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审计人员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国家机关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得审计人员能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审计程序,避免发生重大疏忽。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要正直、客观。

3、签订业务约定书,取得管理当局说明书

在国家审计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明确划分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明确审计范围,预防审计风险。

4、加强审计质量的控制

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质量,尤其是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机关要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全面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对重大的问题进行报告制度,撰写审计报告时,要定性准确、评价得当,从而减少审计风险。

5、建立审计宣传和信息反馈机制

一方面,要加大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相应的审计单位网站、公共媒体等多种渠道,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向公众宣传审计知识,解释审计的专业术语,介绍审计机关职责分工等;另一方面,公开的审计应该尽量简单易懂,如果必要的话,公开审计结果时应附上相应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解释等,使公众更全面的把握审计结果的内容,防止断章取义、望文生义,因公众对审计结果不能全面的把握而产生审计风险。

强化信息反馈的应用。审计结果公开是手段,促进审计监督、推进被审计单位整改是目的。加强审计结果公开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审计公开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要对其进行整理和分析,分析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开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答民众的问题,对于审计结果公开后,被审计单位后续的整改成效、整改措施等,也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了解。

参考文献:

[1]审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审计理论与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

审计公告制度篇(6)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呈现的特点

(一)显性化。国家审计是强制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被审计单位没有自由选择审计机构的权力。把审计的结果公告于社会,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公开性,更重要的是促进政府部门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还人民群众以知情权,通过民主监督来推动政府为民。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审计的风险水平与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是同步的。把审计结果公告于社会,实质上是把整个国家审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社会公众怀疑有问题的,而审计公告的结果并未发现,公众可能会对审计结果表示怀疑;二是考虑是不是国家审计只查出了这些问题,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有没有截留问题;三是审计公告的结果没问题,而过了一段时间通过别的途径发现或暴露了问题,社会上就会有人回过头来追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可见,随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政府透明度的公开以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国家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国家审计的风险呈现显性化趋势。

(二)扩大化。自国家审计诞生至今,国家审计能力的有限性和国家及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需求的无限性始终是一个矛盾。把审计查出的问题公诸于社会,一方面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公众认为在普遍存在信任危机和社会背景下,审计还是敢于揭露真相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会对国家审计的期望值也大大提升,公众期望能够通过国家审计尽可能的发现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所有的违法、违规和舞弊等行为。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审计需求的无限性和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国家审计风险被扩大化。

(三)实现了对国家审计质量的再监督,增加了国家审计机关遭受诉讼的可能。从本质上说,国家审计同社会一样,也是一种受托监督。人民是国家审计的真正的委托人,国家审计要向人民负责,对人民报告工作。但是,在这种委托监督关系下,国家审计组织行为及其审计工作质量一直未能实现有效的再监督。国家审计组织更多的是依靠内部监督和职业道德自律来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风险。实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国家审计的再监督。第一,来自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表述的是否恰当,有没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会时时监督。第二,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审计结果公告后,公众会对政府审计结果作出一些评议。第三,来自国家审计队伍内部的监督。审计结束公告后,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也会进行相互比较,比较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这种来自不同方面的对国家审计工作的再监督,对于提高国家审计工作质量是有很大促进作用。但是,针对审计结论出现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在原来审计结果不对外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注度相对较低,虽然对有些审计的结果和有关的处罚措施不一定完全认可,但出于各种原因考虑,经常是保持缄默而不去提出异议。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关注程度会大大提高。因为公告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被审计单位的切身利益,如果公告的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对被审计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异议,要求行政复议甚至可能提起法律诉讼。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产生环节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以及相关信息的环节。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于能力和技术的限制,也可能由于各种利益动机,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中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通常我们称其为重大违规风险。

(二)审计实施环节。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仍然普遍运用制度导向和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数量和业务能力也不能满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需要,这就可能导致不能完全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重大违规问题,即检查风险。

(三)审计结果公告的环节。审计公告的内容由于保密要求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在内容上做到与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即依据公告内容理解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这些问题。公告风险主要包含:第一,保密性风险。存在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公告违反保密原则、公开了不宣公开的内容;二是因对保密原则的错误理解或主观上以保密原则为借口,将可以公开的内容不对外公开。第二,独立性风险。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仍然具有较为明显的“政府内部审计”特性,独立性较差。审计公告内容的“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归属于政府,审计报告中的实质性、敏感性问题能否被公告,审计机关不能独立决定。第三,理解性风险。如果将审计报告内容不进行通俗性修改便对外公告,普遍社会公众对有些内容是难以理解的,不可避免地对审计结果理解产生了偏差。

(四)审计公告的使用环节。当社会公众发现审计公告不实时,就会对政府审计失去信心,不再关注审计公告,极大削弱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而且随着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被审计单位也会对不恰当审计公告的审计机关提起公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可能为此承担责任风险。

三、审计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控制

(一)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风险意识。一是加强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和补充与审计相关的各种知识,改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二是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同时,强化职业谨慎观念,树立职业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公充。

审计公告制度篇(7)

(一)法制进程和制度准备

世界范围内存在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独立型四种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我国审计实行的是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序列,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方审计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行政模式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监督权力行使的间接性,即本身行政执法权有限,主要职责在于发现,而解决和处理问题经常需要间接地诉诸于司法监督、相关的行政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从法理的角度包括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的直接监督)等方式。权力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与审计监督三者在解决具体问题方面具有相似的间接性,在守卫国有资产,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最单纯、最直接的契合。由于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民意的升华,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与最终面向社会的审计公告在向人民公开的这一方向上是一致的。从1983年组建审计机构起,我国的政府审计在审计结果公开方向上分为“两步走”。

1.第一步走: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制度1985年8月24日国家审计署第一任审计长吕培俭同志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审计机关成立两年以来的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国家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1989年3月,彭冲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些建议,其中包括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对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人大预算监督的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决算实行审计监督。”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1995年7月,国务院根据《审计法》制定和颁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审计署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国务院的委托,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1996年起,听取和审议国务院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即审计机关的“两个报告”)成为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议程。

这第一步走可以看作审计监督与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结合,在此基础上,部分年度的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向社会公开,逐步迎来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第二步走。

2.第二步走:向社会全面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以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为界,有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立和发展两个阶段,是审计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分水岭,也是实现上述第一步走的重要基石,但在推动审计工作的第二步走方面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的权限具体可分为九大类,即: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查询存款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申请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建议权。其中,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的职责和权限应主要划分为: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建议其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自身权限范围之内行使处理处罚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交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解决。

据此,《审计法》(1994年颁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表面上看“通报”和“公布”都有公开的语义,只是程度和范围上不同,而实际上前者是寻求在政府有关部门范围内做不透明或半透明的行政处理,后者则是通过各种传媒正式坦荡地向社会公开,两者在处理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可能只是因为语义关联起来,做了合并的表述。

其后,1997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遵循《审计法》“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合并表述方式的基础上,就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进行了相对的突出细化——具体划分了: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三类可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审计署1996年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当然也是延用了相似的思路。

直到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在突出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的法定权力的同时,也从法规的角度为这一制度的全面正式实行进一步铺平了道路。而这两项规章制度的颁布日期与实行日期相同,也许在巧合之余从侧面暗示着审计署正在加快相关制度建设的步伐。而在实际动作方面,认真对照《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可以说目前的这第二步走还只是刚刚起步。

这第二步走可以看作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的结合,而面向社会的全面公告也更接近于“公告”一词的本义。

(二)媒体的推动

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始于1985年,而1994年《审计法》颁布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审计工作报告逐步走向公开(有些基本上已经是全文公开)。其中较大的有1999年6月,李金华审计长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审计情况的报告。报告多次被掌声打断。当时曾有媒体援引部分委员的话说,这是“多年来最好的一个审计报告”。但国家审计真正开始全面进入公众视野,还是在2003年6月23日,李金华审计长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报告中,一大批中央部委被公开曝光。当天,报告在审计署官方网站上全文公开,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经媒体宣传为一场“审计风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媒体对审计的正面宣传在社会上造成的积极影响和其后实践证明空前好转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展示了媒体的力量。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代表和主力军,集中体现了舆论监督涉及面广、震动力大、透明度高和反应迅速的特点,是社会监督中最活跃的因素。

从这个角度说,审计结果公告作为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审计监督为社会监督擦亮了眼睛,而社会监督犹如浩瀚的太平洋催动了“审计风暴”的形成。

(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和支持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一直非常支持国家审计事业的发展。按照宪法的规定,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机构,直接对总理负责。可以说,在行政模式的体制之下,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支持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点共同铸就了国家审计的“上方宝剑”。由于国家审计的性质,其锋芒所向经常直指国家各大行政机关或有较高行政级别影响力巨大的企事业单位。如果没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很难想象当审计署这个年青的部委面对不胜枚举的“大衙门口”或掌控着庞大国有资产的“巨无霸”该如何下手。

2002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会见来华访问的美国审计总署主计审计长大卫·沃克时,客人谈到了美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情况,朱总理说中国也应该推行这样一个制度。这一事件成为促成审计公告制度正式开始实施的直接动因。

自从2003年出现“审计风暴”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如,在2005年7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他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满意的答复。“一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对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领导负责整改;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除企业自身抓好整改外,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负起监督的责任。二要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一查到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要深入原因,完善制度,改进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11月份向国务院报告整改情况,国务院在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

正是有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支持,甚至是直接指示,使审计结果的早日公开和审计公告制度尽快形成并发挥巨大的监督作用成为可能。

(四)中外文化交流的影响

对外开放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员往来,同时也打开了中外文化交流之窗,诸如政务公开、建设“阳光政府”、公共财政等各种先进的思潮大举涌入,促进了民意的觉醒和国内政治文明的进步。

1982年,为保障改革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在充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写入了宪法。

审计机关成立后,积极开展外事活动,在亚洲和世界范围内参加国际组织和有关会议,加强了对国外审计体制、审计理论、有关法律法规、成功经验和最新动态的分析研究、宣传介绍,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了审计工作发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有中国特色的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审计公告制度产生的基础和根源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观点,以及同这些观点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设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持续增长,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和带动社会的进步。

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建立依法行政、公开接受监督、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的“阳光政府”。在这种趋势之下,审计公告制度的产生是原发的、必然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民主法制进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其本质在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理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变革与转型。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特别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3卷)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

在这一民主法制进程之下,也就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参见十六大报告)审计结果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的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社会现实问题与人民的意愿

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推动中国进入社会转型和经济转型期,各个阶层、集团、群体利益迅速分化,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各种经济社会风险增多,这些社会问题易于引发社会不稳定,进而影响经济建设。学者胡鞍钢的研究表明,从改革以来中国平均每十年左右同时出现经济增长下降或衰退、失业高峰和社会不稳定高峰。(胡鞍钢《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的状况与对策》)目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主要有:腐败现象严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民负担过重、重特大生产事故频发等等,集中表现为民众不满情绪增加,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增多。

社会稳定的核心是人心稳定。近年来,中国人的心理状态至少有三点值得高度关注: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促进了民意的觉醒,民主法制观念正逐步深入人心;二是对贪污腐败等社会问题相当敏感,仇官、仇富心态显著;三是民族主义高涨。其中的积极因素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市场繁荣,商品供应充裕,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衣食住用行都有较大改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意识和民族自豪感日益增强,这是民意的主流。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失业人员增多,有些群众的生活还很困难;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经济秩序有待继续整顿和规范有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江泽民十六大报告)一些历史遗留和现实问题导致部分民众不满情绪增加,如曾经轰动一时的2003年11月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在高尔夫球场身亡事件和2005年广东清新县局的“人头马风波”正是对上述第二点的最好诠释,尤其是县委书记高尔夫球场身亡事件,问题并不在于人物是正面抑或反面典型,而在于许多天南地北并不了解事件真相的普通群众表露出的对政府官员怀有的强烈质疑和仇视——这与各地许多上访群众表现出的焦虑和敌对心态是一致的,体现出群众对腐败现象的高度敏感和深恶痛绝,这是影响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

我们应该在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的同时,准确把握民意中的积极有利因素,因势利导,广开言路,和人民群众共同研究解决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指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事实表明,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后,不仅脱离群众的危险比未执政前大大增加了,而且脱离群众对于党和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未执政前大大增加了。纵观中国历史,长期的封建文化造成的朝野官民的二元对立结构根深蒂固,导致“得民心者得天下”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类的古训反复应验。在今日中国要建设现代民主国家必须要打破这一怪圈,依法保障公民参政议政的言论自由,深入群众,了解民生疾苦,听取民间呼声,关注民怨所指,要牢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抛弃“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愚民政策,披肝沥胆坦诚相见,求得理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

审计结果公告越来越多地披露从中央部委到基层单位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这一透明的做法正可以让民众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态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但对于推进政治文明,交还公民应享的知情权、管理政府事务的参与权、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权、信息资源共享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以及排遣民怨,做疏导民意的“减压阀”具有极大的政治意义,更可以团结民众,促进民众真正理性、建设性地深入地了解国情,对增进民众对党和国家的认同,增进人民当家作主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实现全民族的同呼吸共命运,风雨同舟,共同致力于经济建设、社会繁荣和民族复兴意义重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这方面可以说是顺应、顺应潮流、顺应民意的。

三、国家审计的自我突破

从审计机关的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多种外力共同作用,适时顺势,应运而生的;另一方面则是审计机关自身作为年青的国家部委本着对党和国家人民的事业高度忠诚,审时度势,开拓创新,当仁不让,锐意进取的结果。国家审计在体制和制度上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有:

(一)行政模式的局限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独立”是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证、权威和有效性。现有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导致的审计双重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审计难以保持超然的状态,抑制了审计监督这把利剑的锋芒。《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行政上隶属于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均由地方政府任免、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审计实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又往往与地方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审计涉及有关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问题时,就不得不考虑本级政府的意见,在查处中也难免瞻前顾后,很难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依法进行独立有效地监督。

(二)依法审计环境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与深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仍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由于立法滞后或立法质量不高造成的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如法规政策之间的前后不衔接或互相抵触)现象经常使审计人员无所适从,甚至造成审计与被审计双方各执一词,或者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不对而苦于没有法规依据,使已经发现的问题无法落实。这无疑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并且潜藏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党和政府仍缺乏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后的落实整改压力不大。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赖各级领导的批示,而领导同志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做出具体批示。另一方面,在的制度和工作安排下,审计机关本身既缺乏直接处理处罚的权力也缺乏跟踪落实的热情,使很多审计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大多是审计机关本身无法改变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长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提高对自身工作的要求,采取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借助社会监督的“外力”,克服法规不健全和制度局限等不利条例的自我突破。

四、由骤起“风暴”到基本制度

2003年,审计机关在不经意间掀起了“审计风暴”,显示了“公开”的力量——准确地说是从不公开到公开的力量,极大地提高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声望。2004年审计结果公告进一步步入正轨,审计结果公开化的步伐加快,披露的一些问题甚至更加严重,却没有在社会上再掀“审计风暴”,公众在高度关注的同时开始平静地接受这一举措。其中除去媒体炒作的成份的变化,也显示出公众的成熟和理智焕发出的适应力。这也提醒我们,审计机关要长久地保持相当的力必须实现审计结果公告由骤起“风暴”落实为基本制度,将公开的力量用制度的力量加以巩固。

(一)“公开”的意义和效果

审计结果公告所展现出的力量即“公开”的意义和效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推动了文明的发展进程

公开透明是社会的大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腐败止于公开”。审计结果公告不但打击了各种违法违纪行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更推动社会在走向透明、走向公开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加速了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

(2)审计机关的影响日益扩大

中国人喜欢用脸谱化、美名化的来记忆和传颂心目中的英雄形象。“审计风暴”一词及其背后所包含地新闻媒体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宣传极大地扩大了审计机关的知名度,树立了良好地形象。

(3)领导更加重视

社会舆论的关注也更加促进了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各方面关于支持审计工作、表彰审计人员、要求加紧落实审计结果的讲话和批示的报导日益增多。

(4)整改效果更加明显

如果说以上的影响是软效果,展现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软力量,那么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推行以来日益明显整改效果则是显而易见的。据统计发现2004年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为历年最好,审计监督成效更加明显。李金华审计长曾经多次表示:“今年的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可以说是20年来最好的。”

(二)制度的力量

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铲除滋生官僚腐败的土壤,只靠刮一两次“风暴”显然是不够的。只有让审计结果公告变成审计署一项日常的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审计工作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审计结果公告的本质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必要环节,目的是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必须由制度加以规范并固定下来。审计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1)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

审计署向政府汇报工作固然有内部处理之嫌,而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限于篇幅也只能突出重点、有所取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公开原则在时间上的延续,是纵向的公平和公正。当这一制度由审计署内部的制度上升为一种国家认可甚至法定的制度,必然可以减少许多关于公告实施合法性或合理性的争论以及抱怨的借口,而直接转入问题的定性、定量以及具体的整改落实措施。对没有审计或公告的单位也能起到举一反三的和警示作用。

(2)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公告中披露的事实必须百分之百准确,审计定性处理必须客观公正,审计之后的整改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公开是双方面的,审计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审计机关固然可以通过审计公告促进审计结果的落实,而任何疏漏和不当也都可能造成工作上的极大被动,因此必须切实贯彻温总理关于“严谨细致”的指示,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树立认真负责,扎扎实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确保这项工作的万无一失。

五、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的建议与展望

(一)保证公告结构的完整性

审计结果公告本身应具有完成的逻辑结构,如以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结尾,而目前部分公告的结尾延伸出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属于“审计结果的结果”。这条“光明的尾巴”不但破坏了审计结果公告文本本身的完整性,更重要的是这些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情况难于核实取证。列于审计结果公告之内是否表示审计机关认可呢?

建议在审计当中可以有意识地发现被审计单位一些好的值得宣传推广的经验做法,纳入到审计结果公告之中,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随同审计结果公告一并发表,但应列于公告正文之后。

(二)一些具体事例可以单独展开

审计结果公告中涉及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具有很高的典型性,但限于篇幅只能用一二句话简要概括,很可能无法引起舆论的关注,建议在其中选择一些问题突出、性质严重的案例具体公告,如链接成分报告作为附件。这样既可以完整地展示事例,树立反面典型,起到解剖麻雀的作用和警示作用,又可以推动参与审计的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三)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配合

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受众可分为五类:党和政府、审计对象、新闻媒体、专家学者、普通群众。五者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媒体作为中介,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又反映人民的呼声,并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和活动。审计结果公开后,真正在舆论间传播的基本上并非审计结果公告的文本本身而是经过新闻媒体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而成的各种新闻焦点。

审计机关一方面要重视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报道审计工作的成果和存在的困难,以取得人民群众、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公务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媒体的宣传规律,把握舆论的焦点、热点,指导具体的审计工作,推动关于审计的舆论宣传更加成熟,更具理性和建设性。

(四)防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出现“过”与“不及”

揭露问题并不是最终目的,解决问题和遏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才是根本。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后的结果简单分析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公告无,淡出公众的视野;二是内容较少引发官官相护的怀疑甚至质疑;三是部分内容有新闻价值,引起关注和积极地讨论,推动整改落实;四是查出的问题非常严重,引起轰动、争议,甚至出现极端情况影响社会稳定;五是查出的问题反复出现,各方面见怪不怪,在实质上空洞化,不再引起注意。其中,四、五两条是“过”,一、二两条是“不及”,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审计公告制度篇(8)

审计公告,指国家审计相关部门将审计所有事项通过合法载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在这个含义当中,审计公告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而非社会组织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另外,公示的是审计工作的项目而非仅有审计结果,且受众是社会公众而非部分特定人群。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监督及社会监督工作的有效结合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果,促进了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

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都实施了这种审计公告的制度,旨在通过对公众审计事项的公开,使民众获得更多知情权,并对积极投身国家建设,防止营私舞弊做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说:审计公告这一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结合体,正是中国通向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进程中的排头兵,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确立则在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自1985年着手建立审计公告制度,直到2003年审计长李金华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2002年度中央财政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使人们真正看重审计公告制度,可谓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里程碑。

一、我国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

虽然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已推行多年,且取得一定成果,但其在体制与制度上仍面临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审计部门无独立性,使审计工作易受干涉

事实上,审计工作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独立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核。这样才能够使审计工作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个人的干涉,得以有效、客观地开展。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模式,中央审计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则受地方政府与财政部门影响,使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影响如:审计机关领导人员任免受地方政府支配、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必先经审计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要经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公示,这些使审计机关相当于地方政府一个“内审”部门,使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难免会有瞻前顾后的影响,难以完全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依法行使独立监督作用。

(二)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难以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于我国在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使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有法难依的局面,因此,想要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将公告反馈结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三)责任追究制度不全,审计公告结果难以落地

由于缺乏有效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使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公告后落实整改的压力不大,部分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屡改屡犯”,无法形成有效改正机制;另外,如要审计公示需层层批示,且审计机关本身缺乏有效的跟踪落实制度,使很多结果难以有效执行,阻碍了审计公告的效果的进一步提升。长此以往,公众对审计公告会产生一种“疲劳”的心态,使审计公告制度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四)审计公告范围有待扩大

由于受国家保密法规的限制,如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高科技研究等领域都必须严格保密,使审计公告虽指向全国民众,但仍无法实现全面、公开,这是任何国家审计部门都无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也缩小了公民的知情范围。

二、未来我国审计公告工作的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审计公告制度必然承担起监督与检查的责任,它是我国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的监督机制,也是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有力手段,必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并使其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 建立审计部门独立运行体系

诚然,审计公告工作具有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在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都独立于其他单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以保证其结果的公正、客观、权威。在此可改革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人事任免及公告审批制度,使审计部门工作人员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其权力。

(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从立法的角度,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因地制宜,积极地探索适合地方政府的审计公告制度,明确审计公告的具体审计内容,使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对审计结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使审计结果真正落到实处。另外,加大对审计公告制度的宣传与氛围营造,使公众认清审计公告制度的优势所在,强化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意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

(三)建立落实机制,将公告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制度的落实性,加强审计机关基本的组织建设,规范审计公告的内容、执行程序及相关的后期落实工作。建立较强的公告信息反馈机制,强化公告结果出示后的跟进性,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出整改报告,深化后续操作,使公告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审计质量

为了确保审计公告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审计机关必须把提高审计质量放在首位。科学地制定审计工作计划,调配各项资源,加强审计工作过程中的准确,使证据充分,做到文书规范,给予被审计单位可执行的建议,树立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及后续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审计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各种学习与培训,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树立审计工作人员的形象与良好工作作风,推进审计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

结语:

总之,虽然审计公告工作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真正形成,并得到关注还是近几年的事,在审计公告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的今天,不断分析与总结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同时,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加强其独立性、法制化、规范化操作,是我国现行审计公告制度需改进的方面。当然,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健全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需要各方努力,共同推进,才能真正将审计公告制度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审计公告制度篇(9)

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47-04

一、引言

社会经济发展,民主进程不断推进,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反腐治理和腐败监督日益提上日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审计监督是推进国家行政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是政府审计监督实施的重要手段,积极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据相关统计,从1996年起,相关媒体就开始公开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的部分内容。2000年,审计署建立,并开始在网站上部分审计结果,而2002年,我国首次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并于当年开始实行, 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从2003年起,审计署公布了一系列关于审计结果公告的规定、办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如《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并指出“今后五年将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向人大提交的《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一是增加审计的透明度,增加向社会披露的力度,如实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二是设立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要完善审计制度的任务主要是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审计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在“(七)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中指出“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公告整改结果。”等等,地方各级主要机关也纷纷建立了符合当地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2003年至2015年12年间,审计署累计了238份审计结果公告,的数量几乎每年都在递增,具体详见图1。

我国政府审计在国家高层的强力支持和媒体的密切关注下,积极建设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持续公告审计结果,推动审计结果公告实践不断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审计结果公开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英美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行较早的国家,这些发达国家审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制度比较完善,相对于这些国家,我国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主要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和结构框架不统一;审计实施机关受到政府和上级单位的双层领导,审计机构不独立;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有效的政府审计监督问责制,等等(钱啸森、李云玲,2006;张红,2006;尚兆燕,2008;周长信,2009;干红芳,2009;沈翠玲,2010;靳思昌,2014;付秀玉,2014;等等)。因此,完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促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运行效果,对保证社会群众的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现状

政府审计公告制度就是国家审计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并以专门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的制度。通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政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中央国家机关预算与其他财政收支、中央企业财政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地方重大跨区域项目、审计整改纠正结果、移送结案、专门项目、专项调查、专项资金、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捐赠项目等。经统计,截至2016年2月29日,审计署共颁布了241份审计结果公告,仅2015年就颁布了34份审计结果公告,主要涉及公众十分关注的项目和可能存在众多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这既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又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建设。然而,在其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2016年2月24日,审计署的《2015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指出, 2 138位主要领导干部不遵守党规党纪,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并对这2 138人进行了追究问责,其中549人受到党内警告、行政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处在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还需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落实。

三、影响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主要因素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多不足

我国具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体系,其中《宪法》是根本法,《审计法》是专门的法律,《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等相关法规和条例作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条例。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首先,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作为审计结果的审计公告,审计机关可以自愿披露。《审计法》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专门法律,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披露做出如下的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规定中将公开的权限定义为“可以”,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并不具有公开审计结果公告的义务,审计结果公开具有自主性,这会使公众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也不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其次,相关法律对审计结果公告什么时间应该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和公布的权限等相关规定较为模糊。虽然《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和概括,要求也宽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试行)》中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都规定为“(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这些规定都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公告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应该怎么公告等信息并没有做具体的说明,导致模棱两可状况的出现。

(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结构框架不统一,不规范

现阶段,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审计过程中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相关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等,这一内容体系主要是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有: (1)审计结果是对过去的审计事实的具体描述,属于事实型信息,而审计评价意见和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及建议是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建议,是审计师对审计结果的意见和判断,不符合审计结果的内涵。(2)“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是对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描述,属于正面信息和中性信息,而这些信息不是审计结果公告的使用者所重点关注的内容,而且这些信息容易被审计单位按照自身需要进行改动,社会大众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信息含量不大,且占用较大的篇幅。相关内容和形式结构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使得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难以发挥最大的效果。

(三)审计结果公告不能很好地适应大众的需求,相关性不足

首先,审计结果公告多是集中公布,很多情况下审计公告已经编制完成,但是需要经过上级审计部门和政府的两级审批,审批程序比较复杂,耗时长,因此时效性较差;其次,目前,很多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是经过对审计结果报告上的信息进行删减和加工调整得到的,这样有利于进行必要的保密工作,也有利于控制审计结果直接进行公布带来的风险,但也间接为个别审计机关“非必要性保密”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减少了信息的“透明度”;最后,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需求者主要有政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对审计结果的要求也不一样,用一个审计结果公告去满足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显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也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四、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法规存在的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建立强制性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审计法》中对审计机关的权限的描述“可以”改为“必须”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结果公开进行强制要求,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审计机关的信息法定公开义务和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和参与权;二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代替原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审计机关公开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定义务从条例上升到国家法的规定,设置法定义务;同时,将“(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的相关表述明确化,对应该公开的内容具体化,对如何公开、怎样公开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增加法律条例的可操作性,减少模糊性。

(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结构框架

1.调整《审计结果公告》结构。将现行《审计结果公告》的结构简化为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将“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意见”两部分纳入“引言”,并适当地减少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事实性描述,加入被审计单位基本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评价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状况的指标,增强这些信息对受众的有用性,并可以适当地压缩篇幅。正文部分用来描述原审计结果公告框架下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将此部分改成: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涉嫌违法乱纪需要移交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绩效问题、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问题四项,并将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涉嫌违法乱纪需要移交的问题作为重点披露部分,适当地增加篇幅,使这些信息更加反映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提高信息质量含量。详见图2。

2.增设《审计效果公告》。《审计效果公告》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和《移送办结公告》两部分,并与《审计结果公告》同时向社会或者相关部门公布。《审计效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整改公告两部分,取消原审计结果公告中的“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将在此公告中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公告,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反馈和效果。

(三)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

信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及时性,如果信息不及时公布,即使质量再高,对于信息需求者来说也是一些无用的信息。因此,要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必须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及时性,减少审计公告集中公布的数量,加强审计结果公告公布的同步性;对于周期性较长的建设项目和工程项目,尽量减少在项目竣工时再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公告,而是及时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尽量减少信息的滞后性。其次,各方利益相关者是审计结果公告的直接服务对象,因此,要尽可能地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相关性,提高信息质量。在审计结果公告中要强调目标受众的审计结果信息质量特征,适当地增加国民生项目、防腐倡廉项目和群众重点举报项目等群众密切关注的审计结果公告数。此外,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网上投票和互联网大数据统计等方式关注群众的需求变化,并及时改进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保证公告与大众需求动态相关。最后,要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对那些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审计公告,审计机关有权直接公开,增强公告的时效性和“透明度”。

(四)完善审计结果公告的运用机制,增强审计结果公告的运用效果

一是扩大审计结果公告涉及范围的深度和广度,增加审计结果公告的受众面积。首先要扩大审计机关公开信息的权限,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信息,应该给予其相应的权利,鼓励积极主动地公开。同时,要实质性地压缩政府保密的范围,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其次,要扩大审计结果的受众面,加强审计结果的传播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公开舆论监督功能,强化审计权力监督效果,增强社会大众对审计的关注与理解。再次,要设置专门的审计结果公告部门,专门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公布、公告信息的索取、公告内容的咨询和收集社会大众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反馈信息等职责。

二是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使用程度,建立良好的信息使用和反馈机制。首先审计机关应该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地收集、整理、加工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这些信息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机制,促进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良好机制的形成。其次,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被审计单位等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利益相关者,应该积极地参与到这个反馈机制当中: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对于审计结果公告反映的问题,应该组织学习,尤其是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并从国家法律层面,来治理这些问题,防止“屡审屡犯”问题的再次出现;政府机关根据反馈的问题,进行政策的调整,并及时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免职、降职、调离、追究责任等处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被审计单位受到审计结果公告最直接的影响,应该对审计结果进行运用,对审计结果反馈出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审计机关应该及时地对被审计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公告进行问题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高整改问题的效率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利用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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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沈中霞.浅论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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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许家林,申慧慧.关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设的研究与分析[J].财会通讯,2006,(05):10-14.

审计公告制度篇(10)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政府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浪费。而在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颇为复杂。

    许多地方审计相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和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再者,审计公告是把“双刃剑”,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县级审计机关由于畏惧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希望审计结果对外公告。

    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市县一级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而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审计问责制度

    将问责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县级机关审计发展必要手段。以前某县级机关审计某单位时,也许开始的时候,被审计单位怕审计,随后就“无所畏惧”了。审计的威慑力显得不够,为什么?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怕经济处罚,怕的是将审计结果曝光,因此我们才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但现在好多被审计单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国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无所谓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追究责任,推行问责制度。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被发现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加以认定。最后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2 有力补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上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制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指导思想、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考核和引导,消除畏难情绪。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2.3 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般来讲,县级机关不同种类的审计结果所选择的公告方式应有所区别,不同审计项目情况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即涉及社会公益方面和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等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如社会捐款的审计、救灾救济资金的审计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的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审计等。(2)对有些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如有些专款的调整使用,招待费超标等,确有客观原因,这些问题如果在群众中公布只能增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在上述重要会议上通报情况,会引起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3)对有些审计事项仅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所关心,可以选择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或在被审计单位公告栏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结语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对改变国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下,县级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只有随着审计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彻底完善我国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

    参考文献:

审计公告制度篇(11)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来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小的方面来讲,对县级机关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小的方面来说,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确实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完善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1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现状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中,审计是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为公众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径,使政府信息对称化,并接受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公众是否满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决定政府能否取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因素。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腐败和浪费。而在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颇为复杂。

许多地方审计相关的负责人认为目前与审计结果公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还不够理性等。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担心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给政府工作和审计工作造成被动。再者,审计公告是把“双刃剑”,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县级审计机关由于畏惧审计结果公告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希望审计结果对外公告。

县级审计机关实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受本级政府和本级权力部门的管辖,审计管辖的范围相对狭窄,公告的内容与本级的部门和单位相关性强,产生的关注度高,市县一级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普遍认为审计结果公告会对自己产生负面影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而县级审计机关担心公告审计结果后,影响与这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没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往往不愿主动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2 县机关审计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与审计问责制度

将问责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县级机关审计发展必要手段。以前某县级机关审计某单位时,也许开始的时候,被审计单位怕审计,随后就“无所畏惧”了。审计的威慑力显得不够,为什么?被审计单位往往不怕经济处罚,怕的是将审计结果曝光,因此我们才强调审计结果的公告制度。但现在好多被审计单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国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无所谓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要彻底解决问题,就要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追究责任,推行问责制度。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被发现后,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必须加以认定。最后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2 有力补充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上级审计机关应尽快制订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操作指南,对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指导思想、主体、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纳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强化考核和引导,消除畏难情绪。县级审计机关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使审计结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众的意见被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和利用,从而提高审计结果公告效果。

2.3 正确选择审计结果公告方式

一般来讲,县级机关不同种类的审计结果所选择的公告方式应有所区别,不同审计项目情况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审计事项,即涉及社会公益方面和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审计事项,应当选择本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新闻会等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如社会捐款的审计、救灾救济资金的审计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的审计、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的审计等。(2)对有些涉及政府部门的问题,对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又必须引起重视、迅速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政府组织召开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会议上进行通报,或在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中公开等。如有些专款的调整使用,招待费超标等,确有客观原因,这些问题如果在群众中公布只能增加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丝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在上述重要会议上通报情况,会引起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3)对有些审计事项仅为被审计单位内部职工所关心,可以选择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或在被审计单位公告栏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结语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改变了国家审计机构和外部之间的沟通模式,将审计监督机制与舆论监督机制相结合,对国家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因此对改变国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下,县级机关的审计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关问题,只有随着审计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彻底完善我国县级机关审计公告制度。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J].审计研究,2003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