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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饰象征结构是表还是本,这是认识理解早期中国艺术德性观念形式观念演化的根本。本文将着重从如下立论给予阐述:艺术结构是艺术生长乃至文化生长的根本。艺术结构作为一个历史性概念,在早期艺术蜕变时期,其特殊的表现是“美饰象征”的构成,呈现与转化。这种“美饰象征”意识在其功能不断发生变化时也促生了艺术审美底蕴与整个结构机制的转换。因此,从美饰象征角度探讨这种早期艺术结构机制的转化特点,应具有理论上重要的拓新意义。
一、巫文化美饰变奏
巫文化以自然为对象施行沟通人、鬼、神的功效。自然物之于巫术,启发人从中获得某种神灵启示的凭借,因此巫文化以对自然物的能动美饰为最多。在这种巫文化的能动美饰结构与自然物固有的美饰结构之间,神灵充当着协调者的角色。由于神灵本身是观念化的,从而它能从与自然物形相不相符方面提供某种意念、憧憬、梦幻和脸想,来使民众感觉到物化的神灵。对于民众而言,则是对物的敏锐感受与对神灵的觉知呈正比结合,愈是感性鲜明的自然物。愈韶强化人对神灵的某种敬畏感。于是,内在的矛盾渐渐从这里产生,当不具鲜明感性之物给人的生存以或福或患的影响时,人们虽崇拜也愿其如己之所盼;而习见的色彩鲜艳之物.当它们并不能对人的生活产生有力影响时,人们就动用自己的意志对它的“表象”进行分解,结果就产生了由初民创造的、受神灵统御的美饰之物。这种新创的美饰之物自然把美饰功效看做根本的东西:愈是符合心愿的创造。当然也愈是能激发他们对神灵的特殊体验与感受。
神灵统驭的美饰结构实质上包含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一是自然实相;二是美化饰相;三是显德虚相。这三种相,越在古朴阶段越合抱为一;越到巫文化晚期越趋向分离。而其中之“实相”,即自然固有之相,会渐渐因附着在神灵(虚化的或粘实的)身上而具有可漂移功能,如光、形、色,怪状、奇特之野力等。《山海经》有个神名叫昆吾,他的形饰为虎身、九尾、人脸、虎爪。过去多视此为图腾标识,其实图腾标识正是自然美饰的综合之物。从美饰角度对神之昆吾加以分解,虎身之威风,九尾之潇洒,人脸之平易与虎爪之有力……这些表相无不实现其隐喻功能,使得所饰之神真真切切成为超自然的奇异之神。
具备可漂移功能的美饰受神灵统驭,于是,当神灵在民众观念中变得越来越具有实体性时,便使神灵的超异能力外化为对象,“美饰”之相则随神灵之变与人呈若即若离态势。神灵的演化依循这样的程序:1.万物有灵—自然物依自身之形相而产生相应之神灵观念。“万物有灵论”表明诸神灵无明显尊卑区分,此可称为自然固有之“神”德;2.万物择神有灵—民众渐渐发现自然祸福施于人并不相同,有的恩泽,有的造害,变幻无常难以捉摸。为此,他们选择并推重某些天神,如“太阳”、“天”、“山”等等,认为万物惟其具备天神属性才有灵性,这又可称为“天”德。“天神”是天德的美饰,如“昆吾”相传就主管着天上的九个部落和一个苑圃。与“万物有灵论”的“神”德相比,“天”德更显得至高无上。说:“天之本质为道德,而其见于事物也,为秩序。故天神之下,有地抵;又有日月星辰山川林泽之神,降而至于猫虎之属。皆统辖于上帝。据天神观念所造的天人之灵。最初是万物皆灵,而后是万物因天而灵,现在则是人因秉有了“天德”而成为人间的天神,“天子”即是这种人间“天神”的美称。此可称为“天人”之德。史家以我国商代为主“天人”之德的时期,意味着德性观念由天上正向人间过渡。如果前面对天神的美饰表明对万物的一种希冀,现在则美饰转化为象征。所谓“天”不外是人间某种观念本体的外化。4.依照人的方式创造出的神灵。到了巫术晚期,初民在大量的祭祀活动中发现被外化的神灵只是某种僵硬的象征,毫无鲜活生命气息,于是人们在天神之外尽量用人的方式来美饰、创造神:商代后期人神的祭祀占据重要位置,表明人的感性呈现借助旧式巫术典仪,被移置到天神身上而使之降为人神。同时鬼神亦为人神的变形。由畏天转而畏人畏鬼,自然灾害变故比之祖先功德不过“小巫”而已。先祖神灵若发怒缝怨则人间会降临莫大的灾难!对此则可称为“人天”之德。虽然至此美饰人性成份的比例加重,但人类仍脚躇在阴履的暗夜,以异化的人性统驭着人的现实生存。人本意识觉醒的“神灵”。商周之际,虽然祭祀仍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的重大内容,但根本性质已发生了转化,人本意识开始走向觉醒!《尚书?舜典》记述一则舞蹈:人们狂放纵情,邀神同欢:
帝曰:夔!名汝典乐。教宵子:直而温,宽而果,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予击石扮石,百兽率舞。
这则巫事的“巫师”是一个管理音乐、舞蹈的“小官”,他“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体验人与神相沟通的乐趣。“商人了媚神,真可谓弹精竭虑,无所不用其极”“商人尊神事鬼并非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而是发自于内心,来自于民族最深厚、最炽热的宗教情感”’,4_。固然尊神事鬼有其宗教感觉发展的局限,但宗教形式可以通过信仰让渡人性蕴含二青铜艺术从商代的纯祭祀功效到周代融合审美寄托,就反映了审美意识的觉醒。如纹饰图腾方面,“在西周早期的青铜器纹饰中,出现了一种为殷商所未见的长垂角兽面纹。最具西周特征的纹饰是蜗体兽纹,形状怪诡,想象奇特。殷商本是以玄鸟为图腾的,但殷商的青铜器纹饰中,凤凰的纹饰不算很多,最多的倒是西周初期。审美意识最集中地体现着人本意识,特别是在中国礼乐相通,乐教就是礼教,结果德性的审美象征就不时回复到其原位,在强化审美效力的同时,把更现实、深刻的人伦观念浸润到人的意识深处;《周礼?春宫?宗伯下》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弟子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著宗。乐德教国子,中、和、抵、庸、孝、友”这是一种向人开放乐教的观念表达,它说明从事巫祭者,以后不一定为至尊王族,凡“有德”“有道”者都可以做巫师,而且只要做得好,死了一样像神灵可受祭拜(乐祖)。这里人本意识的凸显似乎借助著宗传达出来,但“中、和、抵、庸、孝、友”这些熔铸社会、个人意识于血缘情结的观念,却体现了把人的自在生命、情感,与人的现实位置联系起来看待的意识,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与自我人本非常切近的观念。在东方社会,一旦形成这样的观念,我们说它的伦理归宿与审美境界就达到某种价值坐标的谐和。那崇高的祭乐,表达的不正是一种对崇高人德的向往吗?
上述有关神灵、德性的演化,表明美饰在文化内涵的整个演变过程,始终都扮演一个基本角色:“饰相显德”。无论这“德”为“神”德,抑或“天”德、“人”德,都要通过“美饰”助人悟解以获得人伦境界的提升。而作为显德之“饰”,它的符号特性,又略显复杂,或为具实体性媒介的显示(实相),或为游离实体的“物相”呈示(饰相),亦可成为纯粹观念喻说之象(虚相)……几种复杂情形表明:符号功能的不单一,特别是符码的呈相可漂移这一特点,为美饰的效用发挥提供了巨大的方便。语义符号学对此也称赞不已,有的强调它的能指表象性,有的则认为表象的转换其实正是“意指”的转换,里面暗含着由文化规约赋予的结构效用。“它们系有限状态的因素集合而成,这些因素又是以偶对方式构造并受某些组合规则制约,这些组合规则能够生成这些成分的有定串和无定串,或有定链和无定链。这种观点对说明美饰的艺术结构意味颇有益处,我们可据此理解:饰相显德,表明既可作为独立的能指成分充分施现其审美效用,又可在转换中不断移置所指,两相结合则得以始终维系艺术之固有结构规律。从而,审美结构规律成为最基础性的限定,它限定必然呈示的“有限的因素集合”,以审美规律的“偶对方式构造”、“显相”,服务于“有定链和无定链”的崇“德”职能。
二、“风和夷乐”的功能性标识
商代父权、男权对人本意识的重视,还只是社会性的结构。艺术的美饰象征结构也与此相应,侧重于以粗犷狞厉之美体现某种社会化的抽象观念、因此,总体而言,商代的艺术结构水平是被动性的,不像周代以自主性的审美意识完成艺术结构之协调与整合。
但任何东西的生成都不是在“是其所是”时才得到生长的权利,相反,更多的情况是在“非其所是”时孕育了它的雏形。此即黑格尔所说“自为”乃通过“他在”向“自在”的返归“本质的东西直接转化为非本质的东西,反之亦然……力的交互作用就是发展了的否定。因此,透过商代的审美现象,我们就可以看到反映审美自觉的主体性端倪。以甲骨文为例,在占卜中凝聚了非常多的主体意愿_如《甲骨文合集》所收之14294版和14295版系两种类同的风向记录,其中涉及“西风”的用词两版相“颠倒”:一为“西方曰丰风曰彝”,一为“西方曰彝风曰丰”考古学家认为应以“西方日彝风曰丰”为准,另一种可能系误刻,因为彝风即夷风,是和风之意它与“南风谓之凯风,东风谓之谷风,北风谓之凉风,西风谓之泰风”语序及“修饰”之意相通—和风送“泰”,万物丰成、但笔者以为所谓笔误说也不过后人的揣测,难免以今断古的隔膜因为甲骨文这类卜测事皆依当时的祭拜心意而定。甲骨文是根据灼烤龟甲的纹理进行推测的,它带有浓重的心理机动性,故不能全然如今天的笔记那样来看心理、观念的转换很难有什么标准版本可言,所以无论龟甲所“显”为何,当不存在“笔误”一说。依此而论,则“西方曰丰风曰彝”大可考究。李圃《甲骨文选注》说:本段文字“为前期武丁时期刻辞。…记录了古代东西南北四方神名和四方风神名,是我国四方的顺序、四方名和四方风名称的最早的文献资料”初民对方位及风名如此称谓,显然是把主体的体验、渴望熔铸其中的缘故、“西风”曰“丰风”,说明秋季丰收的景况;“彝风”则是“相就命名”或“反向述辞”,把由西方或西风之“丰”所带来的内在赞叹转化为歌咏式表述、语言学家冯?洪堡特这样理解:“所谓的野蛮人可能比较接近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他们的语言恰恰处处显示了大量超出需要、丰富多样的表达词并不是迫于需要和出于一定目的而萌生,而是自由自在地、自动地从胸中涌出的…语言结构的规律与自然界的规律相似,语言通过其结构激发人的最高级,最合乎人性的(menschlichste)力量投人活动,从而帮助了人深人认识自然界的形式特征”从西风的秋季丰收‘到万物彝和、平泰的咏唱,不正反映了一种朴素而能动的主体审美意识吗?在这种描述中,融合着判断和价值,把本属自然的东西,经过人的感知渗透又还给了自然,真可谓最纯朴的“主体意识”的呈露!
通感这种积极修辞方式在修辞学领域已经被大家研究讨论得比较深入和全面了。通感不仅能调动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主观性和积极性,使人们更好地多方面地感知事物,从而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同时,通感还能够调动人们的联想与想象,让人们从不同角度感受美,全身心地沐浴在美的光辉里,得到美的陶冶,美的享受。运用通感,可以产生奇妙的美学效果。下面。我们着重从文学、音乐、美术、建筑、舞蹈等几个方面来谈一谈通感的这种审美作用。
通感在文学作品中运用得相当普遍,作用也很大。它作为一种创作手法,可以塑造形象,创造意境,使形象丰满有神,意境含蓄有味。由于通感多方面诉诸人的感觉,因此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使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如:
“等待着,等待着,
载着你遗体的灵车,
碾过我们的心………。”(李瑛《一月的哀思》)
和总理遗体告别时那种悲痛欲绝之情在机体觉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为我们所感知,但很难把它描述出来,现在用肤觉(碾过)来表达,这一感觉的移用,生动、形象地写出了人们失去总理的悲痛心情,读来不但富有诗意,含蓄有味,而且感染力很强,几欲催人泪下,最易引起人们感情的共鸣。
“她松松的皱缬着,像拖着的裙幅;她滑滑的明亮着,像涂了‘明油’一般,有鸡蛋清那样软,那样嫩。”(朱自清《绿》)
这是写温州的梅雨潭。湖水微漾,光亮,洁净,这些都是视觉可见的,可作者用“滑滑的”、“有鸡蛋清那样软,那样嫩”这样出其不意的肤觉上的感受去形容,似乎有一种触手可及的柔嫩感跃然纸上,顿时把读者引入一种新的境界,使人充分感受到梅雨潭的明澈,可爱,如同亲眼见到它的湖光潋滟之色一样。这样写新鲜感强,给人多方面的美感享受。同时,语言也优美传神,生动形象。
通感的运用与作品的意境、情调是协调一致的,它使得作品更富有韵味、情致。如:
“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朱自清《荷塘月色》)
这句传达出一个幽微淡雅的意境,它与整个作品的意境是一致的,读之正如“东风徐来”、“幽花初开”,“高楼月上,短笛斜吹”给人以美感。假如写“缕缕清香”仿佛远处天边隐隐的雷声,虽然二者也可以找到一些相似点,但由于“隐隐雷声”中包孕着“雄浑”与“悲壮”,“缕缕清香”里蕴含着“典雅”与“恬淡”,二者的意境不同,风格不同,只会使人哑然失笑。
我国自古以来的艺术作品都很重视意境的虚实相间。太虚则浮,太实则滞,只有虚实搭配,才能使语言富有感染力,作品气韵生动。通感就是使虚实相间的一种好方法。通感首先对事物有具体的感觉,但它又不限于某一感觉,能调动人们的联想与想象。因此,通感可以少胜多,留下大片空白,让读者用联想与想象去补充。达到虚实相间、气韵生动的艺术境界,给人以巨大的美的感染。如:
“绿杨烟外晓寒轻,红杏枝头春意闹。”(宋祁《玉楼春》)
“红杏”是视觉形象,“红杏枝头”这是春天的实景,但一个“闹”字形成视听通感,它不但写出了红杏的鲜红耀目,开得热烈,而且还激发了我们的联想与想象,使我们仿佛看到了蝴蝶的翩翩飞舞,似乎听见了蜜蜂的嗡嗡小唱……因此,王国维说:“著一‘闹’字而境界全出。”(《人间词话》)这一个“闹”字,既是实写,又是虚写,虚实统一,将春天的蓬勃生机刻划得淋漓尽致,生动形象。
通感在音乐别重要。在音乐创作中,音乐家总是力求把听觉转化为视觉,追求音乐的形象和色彩。如:在德彪西的《月光》中,我们感到了月夜的恬静。幽邃的远山,粼波潺的溪,清风和明月;而门德尔松的《春之歌》则把我们带到绿色满园的春天,山涧漫溢着春潮,生命在田野欢舞……欣赏音乐时,运用通感,展开想象的翅膀,随着音乐而欣喜,而悲伤。正如巴金在《家》中描写的“清脆的,婉转的笛声,好像在诉说美妙的故事。它从空中送到楼房里来,而且送到众人的心里,使他们忘记了繁琐的现实。每个人都有过一段美妙的梦景,这时候都被笛声唤起了。于是,全沉默着,沉醉在回忆里,让笛声软软地在他们的耳边飘荡。”这样,就使我们驾着通感的小舟,在音乐的海洋上漫游,能够畅行无阻。我国古代伯牙鼓琴表现高山,钟子期说:“巍巍乎若高山”,又弹奏流水,钟子期则默然神会,说:“洋洋乎若流水。”钟子期死后,伯牙终身不复鼓琴,以至传为知音美谈。钟子期在欣赏琴声时,就充分运用了听觉与视觉的通感,由此可见,通感在音乐创作与欣赏中的作用。有人认为:在音乐欣赏中,只停留在音乐听觉上,没有感情的波动与形象的联想(亦即利用通感)得到的只是生理的而不是美感,这是不无道理的。
艺术与人类的总体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随着人类的文明、习俗发展而不断演变。以艺术为对象的研究也在不断地完善,在艺术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从艺术的起源、艺术发展的规律、艺术与社会的关系、艺术的创造等方面进行探讨,更有学者从民俗学、人类学等角度对艺术展开研究。就艺术与民俗而言,有学者从民俗中的艺术展开讨论,另有学者从艺术中的民俗进行探析。不论民俗中的艺术还是艺术中的民俗,都是对艺术与民俗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随民俗产生的艺术本质以及艺术产生、创作的民俗文化内涵。正如学者钟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对于艺术的认识,不能‘止步于对艺术事象的静态分析’,而应该‘以艺术活动中的审美形式与情感效应为材料,将其置于民族区域社会中生产生活的、社会时尚的、的广阔背景下予以观测论析”’。就此研究视角,张士闪教授首先提出了“艺术民俗学”的学科建设理念,尝试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艺术学研究的学科间,建立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艺术与民俗之间的关系,同时对艺术进行民俗学的视角研究。
学科归属上,艺术民俗学是艺术学的分支学科,由艺术学与民俗学、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而形成。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作为艺术活动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观念。其次,它将以民俗学的视角重新审视、阐释艺术的源起,本体,功能,以及艺术与民俗的真实关系。”艺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是民间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时还是文化形态的一种表现方式,它们在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生着形态和功能上的演变。
文化产业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就“产业”而言,其本源之意为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部门,后随着第三产业的兴起而逐渐拓展为“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从文化产业角度结合艺术民俗学的研究视角对其进行观照,能更全面地对艺术的本源进行阐释,同时也对其产业化发展展开更深入地探讨。
当下,我国的文化产业事业正蓬勃发展,在此热潮中应运而生了文化产业专业教育,尤其在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与民族文化息息相关,同时也与民俗、民间艺术联系紧密。因此,要发展文化产业,对艺术民俗的研究、探讨必不可少,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开设艺术民俗学这门课程也是有必要的。笔者在本文中将尝试探讨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这一专业领域中的教学模式,从而为今后的文化产业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
1教学模式制定的理论依据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养的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理论:“教育外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即必受一定经济、政治、文化所制约,并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服务;教育内部关系规律指教育必须与人的发展规律相适应。”同样,艺术民俗学在文化产业专业领域中的教学也应遵循以上的教育规律。由此,制定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一致的教学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应该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1结合艺术民俗学的教学特征,应该突出区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笔者执教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该地区世居12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有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个,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艺术产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学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资源,构建富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产业专业领域艺术民俗教学特色,强化学生的优创意识、特色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保护和传承该地域中优秀的艺术、民俗类文化的同时,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在文化产业领域中进行艺术民俗的研究。
1.2重视学生能力培养
通过日常教学,使学生接收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包括艺术民俗学学科所涉及的艺术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艺术民俗学科学专业知识和规范,对学生进行专业的理论训练,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专业知识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同时使学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学术研究水平。
1.3促进专业教学改革与发展
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专业结构、巩固艺术民俗学专业优势,逐步建立健全该专业课程体系,整体优化教学方法与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学评价标准,拓宽文化产业专业领域学生的专业视野,是艺术民俗学在教学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
论证过程中,观点的论证是讲究领域性的。也就是说,中高考议论文的写作都是在某个领域中展开论证的,范围不要太大。一旦大了,审美性、艺术性就下降了。古人讲究“文章是案头之山水,山水是地上之文章”,崇尚“庭院深深深几许”的意境美,更主张“方寸之间自有天地”。因此,让议论的领域更小一些,让论证的思路更曲折一些,论证的艺术性就会慢慢地显现了。从曲折艺术上看,议论文似乎不存在环境、情节艺术,但换一种思路看,议论的领域、思路的设计其实与记叙环境、情节设计艺术一样。文似看山不喜平,议论领域、议论思路也讲究“曲径通幽”。我们看下面这个材料作文: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中国女药学家屠呦呦出席诺贝尔颁奖典礼,用中了题为“青蒿素:中国传统医学献给世界的礼物”的演讲。在演讲的最后,她说:“我想与各位分享一首我国唐代有名的诗篇,王之涣所写的《登鹳雀楼》: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请各位有机会时更上一层楼,去领略中国文化的魅力,发现蕴含于传统中医药中的宝藏!”一位考生的观点生成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在模拟考试中,阅读这个材料之后,他产生的感受是“谦虚”“进取”“向上“”境界”等。最终,他以“谦虚”为关键词生成这样的感受:“谦虚使人进步,使人更上一层楼。”当他弄清了“更上一层楼”中的理趣内涵以后,他认为,要“更上一层楼”,谦虚是基础,而能够“更上一层楼”的人,多多少少有谦虚的品质。于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当然屠呦呦的这个材料还可以从词语解释入手,可以从引用名言入手,可以从引用事例入手,可以从道理分析入手,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出自己的观点。但关键是要看清楚这个材料里的道理。屠呦呦为什么引用王之涣所写的《登鹳雀楼》?一方面是表达自己要“更上一层楼”,另一方面也是激励青年人“更上一层楼”。这样才能“领略中国文化的魅力,发现蕴含于传统中医药中的宝藏”。从这个层面看“,谦虚”就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子。而“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则是贴切的立意。观点的提出还是为了更好地展开艺术性的论证。写作的过程就是从道理与事例上组织证明,让“读者信服”———“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但是要放在哪个领域证明?议论文是要讲究论证的艺术性,而决定论证艺术恰当与否是由材料说了算的。当“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这个观点提出以后,这位考生选择在文学艺术领域开展论证,用文学艺术上的杰出人物的经历来证明这个观点是对的。事实上,这是聪明的设计,因为即使“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是正确的观点,也只是在某一领域内可以证明它是对的,而在另一领域这个观点很有可能就不是十分正确的。因此,所谓的证明,只是在有限的条件下来证明。也就是说,真理是具有相对性的,“谦虚使人更上一层楼”的材料选择领域也是这样。
西方的文化教学始于中世纪的拉丁语教学,从最初的语言教学开始,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就形影不离。1880年法国改革家和教育家Gouin发表的一本语言学专著《语言教学与学习的艺术》一反过去传统式的拉丁语教学模式,明确将文化教学目标列入语言教学,开创了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并举的先河。1900年,美国出现了有关语言文化教学的提案,这是第一份将文化教学列入语言教学的正式文件(转引至陈申,2001)。1945年美国学者Fries首次将外语教学中的文化教学意义揭示出来。他认为语言的掌握是建立在对其使用的文化环境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的。
20世纪60、70年代国外语言学界掀起的文化热打破了传统的语法翻译法模式影响下,文化学习模式被视为理解课文,文化知识的习得建立在文学作品的课文的理解和翻译上。人们认为,外语教学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跨文化交际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交际双方始终进行着一种文化协商。美国语言学家Lado也较早提出语言教学应当包含文化教学。1957年他出版了《跨文化的语言学》和《语言教学的科学的方法》两书,都明确提出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20世纪60、70年代出现的文化热使有关研究文化教学的文献陡然增多。语言学界对语言与文化关系的研究由浅入深,在语言教学中实施文化教学的观点从理论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如英国学者Michaelyram和美国学者Ned Seelve,Gaff Robinson等对在外语教学中如何结合文化教学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与方法。社会学家Hymes在他的名作《文化与社会中的语言》、《论交际能力》中首次提出交际能力的概念,导致了语言教学领域方向性变革,正是他赋予了社会交际与文化因素在语言能力中的崇高地位。至此,语言学界在文化的研究领域里取得了巨大成功。
虽然70年代以前,外语教学中吸纳了一些文化内容,但教学中涉及的文化面较窄,有些文化知识并不是目的语本身所蕴藏的文化,尤其是交际文化涉猎甚少。70年代末,许国璋先生最早将社会语言学这一关注语言得体性的学科引进国内外语教学领域,这以他于1978年发表的《社会语言学及其应用》一文为标志,该文强调以语体的变化适应不同的交际需求,强调考虑交际文化因素。80年代跨文化交际学引入我国。由于交际教学强调语言的社会功能,很自然地,文化教学与语言教学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我国跨文化交际研究较早见于何道宽(1983)的《介绍一门新兴学科跨文化交际》和胡文仲(1985)的《不同文化之间的交际与外语教学》。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外语人才的听、说能力要求愈来愈高,反映在英语教学中,所学语言的跨文化因素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学者在语言文化的不同层次上展开了许多研究。1980年许国璋先生在《现代外语》第4期上率先发表了有关语言与文化的论文。他在文章《词汇的文化内涵与英语教学》中区分了英语教学环境、中国文化环境和英语国家文化环境三种语言环境后指出了词汇的文化内涵应对号入座,进而首先揭示了词汇的文化内涵与英语教学的关系问题。我国跨文化交际研究方面的权威一一胡文仲教授关于跨文化交际的作品颇丰。1988和1990年他编写出版的《跨文化交际与英语学习》、《跨文化交际学选读》两书着重从语言和非语言手段以及人们交往等各个侧面,论述文化因素对于人们交际的影响,分析了中国学生典型的文化错误并对如何进行跨文化教学进行了介绍。胡文仲还收集整理了大量关于跨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如他的专集《文化与交际》(1994)集国内44篇有关文化研究的论文成果于一体,给外语教学界的文化教学提供了强大的学术支持,因为该论文集中有相当的篇幅讨论了文化因素与外语教学的关系,并对在外语教学中如何克服和预防文化干扰,提高对文化差异的认识和敏感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教学建议。还有其他学者在跨文化交际这一领域论述也颇丰。如贾玉新(1987)基于文化和交际的关系生动地探讨了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交际时表现出来的种种差异;赵贤洲于1989年发表在《外语教学与研究》第1期上的文章“文化差异与文化导入论略’,是较早提出“文化导人’概念的论文之一;邓炎昌、刘润清(1989)出版了《语言与文化》,该书采用英汉两种语言撰写,比较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讨论了使用英语时所涉及的文化内涵和非语言交际问题;桂诗春(1988)在《应用语言学》里呼吁将社会文化项目纳入外语教学大纲,并介绍了几种进行社会文化教学的具体办法;高一虹(2000)在《语言文化差异的认识与超越》一书中,把对语言文化差异的认识放在了以中国为背景的社会、文化、语言、教学中,并进行了科学有效的实证性的研究。进入21世纪,许多的大学教授、学者以及一线的基础教育工作者也对文化教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对各地文化教学现状展开了实证研究,发表了很多的学术论文。这些都对我国语言与文化教学产生了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一、方兴未艾:竹文化研究概览
竹文化研究正式起步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是竹文化研究和开发的最重要推手。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组织过一些有影响的活动,如评选和命名“竹乡”活动、举办竹文化节、兴办旅游休闲及科研开发基地等。宣传部门也通过不同平台广泛宣传竹文化。政协等部门组织收集乡土资料,编纂有地方特色的书籍,如《嵊州竹文化》、《青神竹文化》、《益阳竹文化》、《咸宁竹文化》等。不少中小学将竹文化引进校园,成为生态教育的一部分。
在这种联合推力下,竹文化研究逐渐走向机构化和规模化。1993年,中国竹业协会成立。1997年,总部设在中国的国际竹藤组织成立。高校和学术单位也成立了各种不同层次的研究机构,专业刊物如《竹子研究汇刊》、《世界竹藤通讯》等陆续创办,一批以竹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政府立项课题相继出现。
竹文化研究的具体工作是从文献的收集和整理开始的。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才陆续出现一批标志性的学术著作。1992年,周裕苍推出《中国竹文化》,这是一部研究和选集兼而有之的著作,知识性、趣味性和可读性是其特色。1994年,何明等的《中国竹文化研究》面世。该书阐述较之周著更全面,理论自觉意识更突出。1999年,何明等推出《竹与云南民族文化》,此书田野调查和文化理论并重,选题新颖富于现实意义。2000年,关传友的《中华竹文化》问世,该书从物质和精神两大领域论述了竹文化的广泛影响和应用。2001年王平所著《中国竹文化》运用多学科综合交叉的研究方法,展现了中华民族竹文化绚丽多彩的全景。2003年,吴静波等的《竹文化》侧重从中国传统文化与竹文化关系的独特视角进行了探索。2006年,彭镇华等的《绿竹神气》在第5届中国竹文化节上举行了隆重的首发式。该书规模空前,选编、图片、考证相结合,被认为是集大成式的权威的著作。
竹文化研究走过了三十年,总结其研究状况实有必要。以上是对竹文化研究的鸟瞰,下面则力图更细致地呈现出各领域的成果。其中“竹文化与文学”部分从略,具体可参看拙文《三十年来咏竹文学研究述评》(《文教资料》2010年7月上旬刊)。
二、奇风异调:竹文化与少数民族
我国南方许多少数民族世居竹产区,形成了无所不在的别有风调的竹文化。竹文化与少数民族的关联已然成为研究热点。
首先,相关的著作有所涉及。何明等的《竹与云南民族文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是迄今唯一论述竹文化与少数民族关系的专著。全书分三编:“物质篇”,从竹与文明进程说起,从吃、住、行、用到农业生产、种竹护竹习俗、竹编工艺等都介绍翔实;“精神篇”,主要论述了各种崇拜和巫卜术,也介绍了乐舞在审美表现中的多重功用;“展望篇”,就云南竹文化的开发前景提出了若干建议。专著之外,很多相关著作如《中国竹文化》(王平著,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巴蜀竹文化揭秘》(屈小强著,巴蜀书社,2006年版)等,都从不同角度涉猎了少数民族竹文化。它们重点都放在西南少数民族区域,或在事例与事象上采用少数民族的成果,或干脆专辟新章集中论述少数民族图腾崇拜、竹乡风俗,等等。
其次,相当数量的论文探讨较为深入。这些论文或总体论述,如关传友的《论云南省的民族竹文化》(《北京林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4期)即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详细论述了云南地区的民族竹文化,认为物质文化主要体现在竹建筑、竹食品、竹服饰、竹制交通工具和设施、竹器物、竹乐器、竹制生产工具等方面;精神文化主要由竹崇拜、竹民俗、竹歌舞、种竹护竹习俗等构成。或单就一个民族的竹文化展开全面的调查和论述,如关传友的《论云南哈尼族的竹文化》(《世界竹藤通讯》,2008年第5期),王时的《夜郎竹文化》(《民族论坛》,2003年第7期),等等。龙倮贵的《试论彝族竹文化》(《毕节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对竹生彝人的神话传说,顶礼膜拜的竹图腾、竹祖灵,以及禁忌之风,乃至竹制法器之习,都作了客观描述。文章认为:“竹崇拜的原始形态为男性生殖器崇拜,竹节即男性生殖器官。”观点颇为注目。
少数民族竹崇拜包含有丰富的文化信息。罗曲的《布依族的竹崇拜》(《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1期)列举了布依族民俗节日中蕴含着的竹崇拜意识和习俗,描述了该族日常生活中生老病死都与竹事相关的事实。王平的《南方少数民族竹崇拜的起源及特征》(《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4期)认为,竹崇拜是南方少数民族的土著文化,其主要特征可分为三方面:一是南方诸族的竹崇拜既有共性特征,又有个性差异;二是这种竹崇拜主要体现在神话传说和习俗方面;三是这种竹崇拜从地域和民族分布来看,都已经形成了较大范围的“竹文化圈”。
三、墨缘心音:竹文化与绘画
画竹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竹画最早见于汉代石刻竹叶碑。竹子走入画纸后,发展迅速,乃至形成画史上一大流派――墨竹画派。竹文化与绘画研究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将画竹技法与文化介绍结合起来,出现了一批侧重教育的书籍。如《墨竹要述》(卢坤峰著,河北美术出版社,1985年版)、《墨竹教程》(莫各伯编著,岭南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等。一些竹谱类的著作也属此范畴,如《墨竹画谱》(刘福林著,中国和平出版社,1991年版)等。
(二)出现了一批画册集。有的是为了配合政府竹文化活动而编集,如《名画家画竹乡:2007中国(安吉)竹文化节》(《名画家画竹乡》编委会,2007年版)等。有的是美术出版社为了研究和欣赏的需要,影印或编纂古代名家的竹画,如《墨竹谱图》(吴镇著,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08年版)等。
(三)一批研究性的著作相继问世。首先,各种版本的美术史,对竹画尤其是墨竹画派多有留意。其次,各类竹文化研究的著作,往往将竹与绘画作为一部分,在特有的体例和理论框架中进行阐论。如《中国竹文化研究》(何明等著,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一章,便是运用符号学理论来论析竹画文化的。最后,专门论竹画的书也偶有出现,《湖州竹派》(冯超著,吉林美术出版社,2003年版)是其中写得较有特色的一种。
(四)学术论文的关注点较为集中。焦点之一是整体观照。如何宝年的《竹文化与绘画》(《文教资料》,2001年第4期)的亮点在于从总体上探讨了墨竹画派盛行的原因。卫欣的《墨竹与中国文人画的审美特征》(《扬州职业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论述了竹子从绘画形象转化为绘画符号,并且最终还原为审美对象的过程,进而以墨竹为中心探究了诗歌中的自然美和原生态美,儒家人伦道德审美与文人画中审美关系的流变,揭示了墨竹题材成为文人选择的原因,阐释了文人画的审美特征。
焦点之二是研究对象多为墨竹。有对其画论进行论述的,如余连祥的《中国古代墨竹画论中的几个基本范畴》(《艺术广角》,2002年第6期)总结出“师法自然”、“成竹于胸”、“书画同源”、“写竹神气”四个基本范畴,并进而论述墨竹画的四重境界。元代墨竹画家柯九思历来评价分歧很大。万新华的《柯九思墨竹艺术论》(《东南文化》,1999年第4期)就柯九思艺术师承、作品及其风格特征、画品进行了缜密的论析和比较,得出较为平正的结论:“尽管柯九思艺术对后世影响不大,但我们不可否认他在历史上承先启后的作用。”丁厚祥则试图阐释墨竹与禅宗的相通之处。他在《文人画、墨竹与禅宗》(《艺术百家》,2008年第6期)中,以王维、文同、金农等人的墨竹画为蓝本,分析了“以竹悟禅”、“以禅悟竹”的实例,阐释了禅宗思维方式、表达方式对中国古代墨竹画的影响。
四、徜徉翠林:竹文化与旅游开发
利用竹文化大力开发旅游资源,是政府正在积极推动的一项战略。竹文化旅游是朝阳产业,加强对它的研究有重大现实意义。
目前尚未出现专门的学术专著。不过各种旅游辞典和教材都将竹文化纳入其体系,这多少可以见出一些进步和影响。如《中国旅游文化大辞典》(中国旅游文化大辞典编辑委员会编,江西美术出版社,1994年版)即专列“浙江竹文化”条目来介绍,教材《新概念旅游学》则专设一节“论发展竹文化旅游业”来探讨。
学术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总体论述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的;二是具体论述到竹产区资源的利用问题。
《中国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路径》(王富德等,《安徽农业科学》,2007年第6期)认为竹文化旅游资源内涵丰富,涉及竹与自然、竹与城镇、竹与村寨、竹与民居、竹与饮食、竹与运动、竹与生态养生、竹与文学、竹与艺术、竹与传统工艺、竹与交通、竹与园林等诸多方面。开发和利用好“复合型旅游资源”,可以带来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方面的效应。邹芳芳等在《建造蕴含竹文化的竹旅游景观研究》(《林业经济》,2008年第3期)中将竹旅游景观资源和造景方式各归纳为六种。文章注意到竹与精神文化、生活文化、工艺文化、艺术文化等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渊源关系,以及竹具有其独特的竹韵、竹色、竹境等自然美学特性。董文渊等的《竹林生态旅游环境解译系统的构建研究》(《竹子研究汇刊》,2004年第4期)则是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较为细致地论述了竹林生态旅游环境解译系统构建的原则和方式。
浙江省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走在全国前列。很多论文都以该省竹产区作为研究对象。如《安吉竹文化与旅游》(骆高远等,《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5期)、《浅谈安吉竹文化与产业开发》(张宏亮等,《世界竹藤通讯》,2007年第4期)《天目竹文化初探》(何钧潮等,《竹子研究汇刊》,2003年第3期)、《从多视角探索龙游竹文化》(唐朝亮等,《科学文化》,2000年第8期)等。蔡敏华的《基于竹产业优势的浙南丽水生态文化旅游初探》(《竹子研究汇刊》,2008年第4期)探析了竹文化旅游价值的表现,论述了丽水竹文化生态旅游开发必须遵循的原则,并对开发项目和品牌建设提出了设想。
浙江省外的类似论文也不少。如杨梅的《试论赣南客家竹民俗文化资源及其开发与利用》(《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增刊)描述了客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的竹民俗,特别建议竹文化民俗旅游的开发应与赣南红色旅游相结合。马文银的《邵阳生态旅游开发》(《热带地理》,2005年第3期)提出了邵阳竹文化生态旅游开发应建立欣赏观光型、休闲体验型和文化商贸型的基本模式。
五、巧夺天工:竹文化与景观园林
据《拾遗记》载:“始皇起虚明台,穷四方之珍,得云冈素竹。”说明至迟在秦代,竹子就开始用于造园。竹子的秉性和节操与文人多有投契,故竹与文人园林关系密切。邱希阳等在《小议竹与文人园林》(《竹子研究汇刊》,2006年第6期)中对文人园林发展史的脉络作了划分,认为两晋时期是起源期,隋唐是形成期,两宋是兴盛期,明代和清初是极盛期。金荷仙等的《竹文化在中国古典园林中的运用》(《竹子研究汇刊》1998年第4期)是文化与实践结合的一次尝试,文章对竹子的生物特征,文化内涵,以及造景方式作了重点说明。
与许多醉心于古典的研究者不同,张鸽香的《浅谈竹文化在现代园林中的应用》(《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4期)则将目光引向现代。文章从对策和实践的角度,从七个方面分析了竹文化在园林中的具体应用。陈维越等的《竹在中国人居环境应用的渊源与发展》(《北方园艺》,2007年第3期)似要将范围从园林扩展到人居环境,文章认为园林工作者在使用竹子造景过程中,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元素和创作理念,在空间塑造、表达方式、生态开发方面进一步拓展,这样才能创造出理想的、高层次的人居环境。
探讨竹类景观美学特征是造景理论的基础。这类论文中的代表是陈荣定等的《竹类植物景观美学剖析》(《竹子研究汇刊》,2004年第3期)。该文分别从景观美的多重性、景观形式美的构景要素、景观的组合美、景观的构景原则、景观的物理层次、景观的意境及其创造过程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在方法上采用信息传播原理、接受美学等理论,作者声称:“这些探索对于全面把握竹类植物景观的美学特征是一种新的尝试。”
用来成景造园的竹子统称为观赏竹。它是构成园林的重要元素。王慷林编著的《观赏竹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收录近百种竹类,以原产中国或集中分布于中国的类群为主。书中对每种竹子的主要形态特征、主要生物学特性、生活环境、产地或分布地、园林特性、经济用途及繁殖方法等都有描述。谢孝福编著的《观赏竹》(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扼要介绍了我国栽竹历史与竹文化史,竹的生物学特性与分布,庭院栽植及其盆栽与盆景制作等方面。陈启泽等的《观赏竹与造景》(广东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陈其兵的《观赏竹配置与造景》(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年版)两书关注的主题相同,但各有侧重。前书亮点之一在于“赏析篇”,书中配有近300幅彩图,对名园竹景、民间竹刻等作了精到的点评和赏析;后书重点介绍了古今观赏竹配置与造景的学用手法及观赏竹在各种城市绿地中的应用。两书的出版,代表了该领域的最新成果。
六、辨同别异:中日竹文化比较
竹文化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开疆拓宇的的过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研究者将眼光投向国外,其中以日本竹文化,以及中日竹文化比较成就最为突出。这除了相邻的地理因素外,当然与日本本身的竹文化发达有关,更与日本深受汉文化影响分不开。
陈爱琴等的《日文竹类专业词汇之研究》(《竹子研究汇刊》,1997年第4期)率先站在中日语言文化比较的高度来对竹类专业词汇展开探讨。文章就“日文竹类专业形态术语之研究”、“日、中文竹种名互译探讨”、“日文中的竹文化语言之研究”三个问题作了切实的论析,文中还辅以图表说明,简切生动。
《日本竹文化符号及其内核特征的研究》(《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6期)和《日本竹文化现象及其内涵》(《浙江林学院学报》,2008第3期)是毕雪飞的两篇力作。两文相辅相成,可视作姊妹篇。作者认为,日本人“惊讶于神秘的竹笋一夜之间冒出,将其视为男根的象征,代表旺盛的生命力和较强的繁殖力”。日本竹文化体现了日本民族仔细的观察力和精致的思考方式。“与中国竹文化相比,日本竹文化应用领域更为广泛。在日本,竹文化符号的反映上与中国竹文化相同,具有浓重的宗教、美学、文学、艺术、民俗等特点。在日本,竹既是神道祭祀的载体,又是禅宗禅趣的代表,同时又是理想以及坚忍不拔的人格的象征”。
从神话和巫术的角度去比较,这是一个别致的视角。徐晓光《瓜、桃、竹与人的出生――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植物崇拜神话比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3期)即是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有关瓜、桃、竹等植物崇拜神话及始祖神话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日本民间由于风土环境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相似,因而在植物崇拜神话的母题情节上也有着惊人相似的地方。何宝年的《中日古代竹筮文化比较二题》(《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就中日之竹筮选取两个文化现象来比较,即(一)竹花与竹实;(二)竹与凤凰。通过仔细排比,作者得出结论:“中国的竹筮文化比日本更为丰富。竹与凤凰的传说和竹花竹实兆凶的思想给日本影响很大。而日本的竹筮文化也有些与中国不同的地方,即日本的竹花竹实不仅有祥瑞之兆,而且有喜庆的象征。”
七、白璧微瑕:竹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纵观竹文化研究状况,在肯定其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不难发现其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的独立性不足。只有精神层面的文化成为一种高贵和独立的存在,文化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但现在人们使用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即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在这个观念的指导下,加之中国人实用理性的思维惯性和惰性,便很容易将文化物质化,精神反而沦为物质诠释的工具。具体到竹文化研究,就是将竹子的实用性和科学性放在目的性位置,而竹子的精神文化价值只是附庸和点缀。
互联网的出现,全球文化完成了一场范式转变,网络文化也应时而生。网络文化集文字、声音、影像、动画于一身,具有受众自主性、传播无界性、传递交互性、传输多样性等基本特点,是一个兼融并蓄的文化容器。由此,人们既可在“信息超市”各取所需,又能大展自身才华,呈现出创作与欣赏互动交流的新格局,从而为文字传播和全球化文化交流开启了一页新窗。
一、话语权的民间回归
(一)民众作者的多样化。网络文化是人类社会“自为的生命存在”。“作家”即民众,民众即“作家”,将创作、传播、欣赏与批评建立在平等宽容、开放透明的大众话语平台上,以吾手写本心。原始的欲动、碎细的美味、草根的自娱自乐、精英艺术的扩张力,文化与人文的精神交流,越过了浅显的表象认知模式,实现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双级互动。学术界预言,以知识经济、虚拟经济和网络经济为标志的网络文化,使现代传媒步入平民化时代。
(二)网络创作的生命力体现。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范式,几乎一夜间就催生了博客、播客等一大批媒体表现形式,实现了均分平等性、即时交互性和动态创新性。(1)网络创作的均分平等性。网民话语权平民化,在勾勒诗意人生的同时接纳社会读者的检验。网文即写即发,遍地花开,也刺激了他们的创造力。(2)网络创作的即时交互性。一般网民同时担着写者与读者双重身份,他们在即写即品中完成民意表达与沟通,最短时间内实现了创作和反馈的双重增值,为网络文学的普及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网络文化论坛是永不散场的文学创作课堂,东晋王羲之等42人的兰亭雅集雅和之佳话便是这一直面双赢活动的典范。(3)文化参与的隐匿性。网络文化参与主体与传统文化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身份的不确定性。在点对点、点对面的交流中,没有总统、明星和平民之分,彼此间的交流绝对平等。
二、平民视角下的文化寻根
创作自由的无限,良性互动的有序,网络文字爆炸式的增长,使网络文化园地出现百花竞放局面。国计民生、社会人文、校园之恋等多元主题并存,岸芷汀兰的闺情相思、沉郁悲悯的人文情怀及平民视角的文化寻根,尤其显著。譬如,布履天涯就是位追踪浪漫文明,钟情于平民况味的“游学”者。他以平民视角返观生活,将风俗与历史,地域文化与生命拷问交叠,由足下步履衍生出多向纬度的思考,柔软的感性抒情里蕴涵着老辣劲道的人文哲思。《徽派民居》里马头墙上挑起的飞檐,散出“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封闭与退守;越过泰山的壮美与巍峨,与五月里怒放的迎春花对视,体悟到童贞般的纯净之美;板桥故里,几蓬瘦竹之本真疏致是被捉住的板桥人文骨气;龙山黑陶酒杯里掩着的一段段酒文化;漳浦赵家堡氏族荣衰史里盛不住的悲悯情殇……或剪辑或重组,鲜活的地域风情,深邃的文化内涵,苍凉的历史记忆,一幅幅富有张力的水墨画便渐次被掀开。它们是对业已消逝或趋于消失的历史文化的拾掇与挽留,也是平实人生最原味的“记录片”。
三、底层书写的暖意
泱泱诗国,从《诗经》到《楚辞》,从唐诗宋词到元曲,璀璨夺目的文化养料,铸就了民族精神气,净化着中华儿女的魂灵。扫描当今网坛,单以“诗歌”命名的网站,比如“中国诗歌网”、“西域诗歌”、“中国左岸诗社”等就竞放着诗坛之花。
拟古诗《雪梨花》“晓起不闻鸡犬鸣,但觉山路车过声。睡眼惺忪识不破,疑是四月雪满庭”,素简的旁白,奇巧的妙喻,轻盈的语速里有着慵懒的忧郁,活画了一副不觉晓的原生态闲适景,但这一和谐愿景的音符却被现代文明的车鸣声惊碎了。
诗言志,诗是灵之动。“我爱诗,因为诗是我的心灵之动。”(《诗之论——诗,没有写生》)正是灵之动叩响了心音,供给读者自由翱翔的张力磁域,彰显出生命诗学的人性光环,从而感动了众生。杨晓民说,“在转身的刹那,我发现诗歌还在感动着自己。”(《中国当代青年诗人诗选》)。
蒋述卓先生认为:“底层意识是一个形象的概括,如果按照写作者分,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己不是社会底层至少可以说是中等阶层或知识分子写作者体现出来的底层意识……;”中国左岸诗者的底层书写,属于前者。他们的诗作,有对雪灾的拷问,有对汶川地震的同情,魂散川江五月雨的满眼伤,六月归来不写诗的断肠……这些诗词直面众相,对社会各层级人物进行现实写生,真实再现了农民工的生命体验和人性挣扎。可以毫不夸饰的说,他们是一群以写诗歌为唯一爱好、唯一享受的真正意义上的诗者。
也许,正是他们切近生命的人文关怀和动感诗情,来自于底层书写的暖意——诗之写生,成就着网络诗坛的繁荣,从根本上改变着平民生活,也改变着人类写诗、读诗的方式。四、大众流行语——网络语言大拼盘。根据拉康的观点,象征域(语言)是大写他者王法的国度。在大写他者无处不在的法威之下,主体依旧能够建构一个不是我,但却比我更重要的主体之我。文明延续到现代,文学载道和代言功能渐被消解,取而代之的网络语言则成了信息时代的宠儿。
网络语言以英文字母、数字谐音和符号标识组接而成,具有简约新奇,幽默风趣等特点,且易复制、戏仿,颇得新生代的亲睐。如“很S”形容说话拐弯抹角,留言叫“灌水”,“尴尬”被说成“监介”,除了认识便利,有纯为刺激视觉感官而炮制的语言符号,也有生造的“典故”,如新近流行的“很黄很暴力”、“很傻很天真”、“我是来做俯卧撑的”……网络语言为网络文化架起了通俗化、生活化的桥梁,焕出了特异的文化意趣。
网络专家天马视点认为,对于网络语言泛滥现象大可不必“倒”(大惊小怪)。借用一双慧眼,确立“品位”意识和“规范度”意识,力顶(支持)简朴老成与萧散闲逸并存的平面化活文字,让具有生命力的新词融入汉语词汇,提升表达强度和丰富性,铺陈一个平等宽容、开放透明的大众话语新格局。
四、网络文化是一柄双刃剑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越来越强地渗透到文化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动了中国文学新的繁荣,也推进了全球文化的转型与跃升。然而,网络文化又是一柄双刃剑。朱大可称,“我痛切地感受到中国诗歌、中国文化都面临着一种危机,民众在获得话语权之后产生了‘广场效应’,大量话语泡沫淹没了文化宝石……中国知识分子和文化精神面临严重退化……”。不可否认,基于作者成分的繁杂,专业话语的缺席,网络作品良莠并存,加剧了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强化了民族文化间博弈的同质性,文化边缘化的态势已不容忽视。
网络文化要葆有生命力,既要倡导“自由表达”、“独立思考”、“宽容博爱”的人文环境,还有待进行一些网络文化管理的改良。第一,规范网络文化管理法规,完善网络文化建设管理体制。文明办网,弥补法律真空,同时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把互联网站建设成为传播优秀文化的和谐家园。第二,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净化网络文化市场。把住网络舆论的话语权,严格执行网站市场准入制度,积极营造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良好舆论氛围,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第三,制订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每一位网民应树立自觉的公平竞争意识,自觉维护主流思想,督促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共同构筑网络诚信。
如果网络文化能以开放的眼光吸收西方文化,并不断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提炼内在的文化心性和良好的精神风骨,那么,网络文化就能融纳全球社会的新生态,弘扬民族文化,有效调节网民趣味,满足大众审美化和生活审美化,真正实现精神需求的经济升级。
【正文】
一、中国地理学的开先河之作
1858年(咸丰三年),英国人慕维廉(W.Muirhead)所著《地理全志》由上海的江南制造总局出版。该书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用中文所写的地学文献。慕维廉是英国传教士,1846年来华,居住上海。他和洪仁轩有交往,曾到南京考察的政治、经济、宗教。他的中文著述还有:《大英国志》、《天文地理》及《知识五门》。《地理全志》由“广学会”发行,是适应维新运动而出版的科学著作。该书分上、下编,共十五卷,线装木刻本。上编主要讲地理,除总论外,分别论述亚西亚、欧罗巴、阿菲利加、亚墨利加、大洋群岛等五个地域,“分文、质、政三等”论述。下编主要讲地质,标题是:地质论、地势论、水论、气论、光论、草本总论、生物总论、地文论、地史论〔1〕。 将世界地理的知识介绍给了中国。之后,上海还陆续出版了《绘地法要》(著者不详,金楷理、王德均译,1875年江南制造总局出版)、《测地绘图》(富路玛著,傅兰雅、徐寿译,1876年江南制造总局出版)、《测候丛谈》(著者不详,金楷理、华衡芳译,1876年江南制造总局出版)《测绘海图全法》(华尔敦著,傅兰雅、赵元益译,1901年江南制造总局出版)等介绍西方地理学方法技术的著作以及《八省沿海图》、《平园地球图》(两图均为江南制造总局出版,年代不详)等地图。
1901年,在上海南洋中学任教的张相文编写了《初等地理教科书》(二册,上海南洋公学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初版)和《中等本国地理教科书》(四册,上海兰陵社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四月初版)。此两书是我国最早的地理教科书,印行总数达二百万部以上,为地理学知识在我国的普及做出了重要贡献〔2〕。
1908年,张相文著中国第一本自然地理学著作——《地文学》(地文学一词来自日本,即自然地理学),由上海文明书局印发,至民国二年(1913年)已发行了第三版〔3〕。 作者鉴于当时一般的地文学著作不是译自东洋就是西洋,故撰此书,“会萃各大家学说,博引旁搜,一切证例悉以中国之事实为本”,力求“亲切详瞻”〔4〕。 这在当时也是一个可贵的创举。
张相文在《地文学》绪论中,一开始就说:“地文学者,地理学之精髓也。言地理必济地文,其旨趣始深,乃不病於枯寂无味,而於他学科亦多互相关联,如天文学、地质学、动植物学、人种学、气象学、物理学、化学,莫不兼容并包,以为裨益人生之助。……于以统合各科,而蕲进于实用,此地文学所以为最重要之学科也。”此言时至今日仍有参考价值。
《地文学》一书,篇幅不多,全书共197页, 附中西对照表长达13页,附彩色图十余幅。该书的特点主要有:
(1)内容分星界、陆界、水界、气界、生物界五编。
(2)“参酌东西各大家学说”。如讲到太阳系的形成时, 介绍了康德及拉普拉斯的星云说。
(3)对于旧地学家迷惑不解地许多自然地理方面的事物, 均能科学地阐明其形成原因与发展规律。例如,在讲到片麻岩的形成时说:“原始界(太古界)岩石,层理清晰,乍见儿如水成岩,而其成分则为结晶质;又与火成岩无异,是为化形岩(变质岩),大抵受地下之热力与压力,使最古之水成岩,悉数融解,再为凝结,逐变为片麻岩。”
(4)重视联系中国实际。“举为例证,以本国为宗, 其为中国所无,或调查未晰,而于地文有切要之关系者,兼及他国”如讲到地质时代各界、系地层时,就指出其在我国的分布,讲到河口泥沙沉积时,则以崇明岛为例而加以说明。
(5)“尤时时注意实用,如防霜、避电、培植森林、 改良土壤等,各举其要,以为实地应用之资”。
二、活跃的地理学术组织及刊物
后,上海地理学的发展出现一段颇为繁荣的时期。除了继续介绍国外地理学的知识和思想外,中国人自己的研究活动逐渐地活跃了起来,研究人员不断增加,研究活动向有组织的方向发展。在这段时期先后出现“中华地学会”、“建国地学社”和“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三个地理学术组织,并发行了《地学季刊》和《地理之友》两个地理学术刊物。
1.中华地学会及《地学季刊》
中华地学会于1931年1月成立,由葛绥成(中华书局编辑)、 盛叙功(暨南大学教授)、李长傅(东方舆地学社兼暨南大学南洋文化事业部编辑)、丁绍恒(大同大学教授)、刘虎如(商务印书馆编辑)等人发起,先后参加会员约80人,其中大部分系上海方面的会员,外地会员约20余人,分布在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福建、河南及辽宁等地。
该会成立后的主要工作是编辑出版《地学季刊》。1932年1 月创刊号出版,共刊载18篇文章,合计约20余万字,由大东书局印行。“发刊词”称:“地学之宗旨,在于研究人地相互关系,使吾人于世界各处之风土人情,能详释其因果,寻求其系统,以明今后应如何改造之途径。……同仁有鉴于此,组织中华地学会,以期交换知识,发展地学。内而国计民生,外而国际概况,俾有真确之认识。期有裨益于中华之建设,固意中之事也”。至1934年底,《地学季刊》一卷四期出齐,共80余万字,此时由于印刷困难,1935年2月2日举行第三次年会,讨论季刊的继续出版工作,并修改会章,改选职员,聘请丁文江、王云五、何炳松、竺可桢、金兆梓、翁文灏、费伯鸿、舒新城、为名誉会员,选举葛绥成、李长傅、盛叙功、丁绍恒、顾因明、董文、楚曾、洪懋熙、褚绍唐为执行委员、葛绥成为总务主任、李长傅为编辑主任、褚绍唐为干事。《地学季刊》第二卷起改由学会自行印发,每期约15万字,内容理论与实际并重,着重系统研究和现代趋向,至1936年底后又出版了四期,共约50余万字,由上海中国科学公司总经售,各大城市均有特约代售处。
1937年抗战开始,因会员分散,季刊无法继续出刊,学会工作也告停止。至此,《地学季刊》共出刊了2卷8期,合计约130万字, 刊载各类文章124篇(其中包括续载7篇,译文24篇,如不计续载则为117 篇)。其类别为:1.介绍辩证唯物主义的地理学思想的论文6篇;2. 经济地理及人文地理10篇;3.自然地理12篇;4.中国地理28篇;5.历史地理(包括边疆地理、地名学及地理学家)19篇;6.外国地理6篇;7. 地理教学9篇;8.游记及考察9篇;9.地方志17篇;10.书目及书刊评介3篇;11.国外地理动态及会务报告5篇。
三十年代的上海各种思潮都在此汇聚。当时上海地理学的领域中部分人士开始接受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并介绍新哲学观点的地学刊物。这方面的文章计有楚图南的“人文地理学的发达及其流派”、李长傅的“地理学研究的新阶段”(2卷1期、2期)、“转形期的地理学”(2卷4 期)等约10多篇。
楚图南在“人文地理学的发达及其流派”一文最早介绍了新社会派的人文地理学的基本思想:“这个学派最先的渊源,当然要从嘉尔(即马克思)算起,他的《资本论》的名著里已经提出了经济怎样为一切历史建筑或社会建筑的基础。由于经济手段或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历史或社会也不能不随之而变化。将这个原则应用于地理学上的问题,即人地相关的问题。于是发生了人类历史的发展即人类文化的发展是自然契机(因素)规定了呢?还是社会契机(因素)规定了呢?据蒲列哈诺夫的意见,自然环境是最终的规定。但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影响,则以在自己的作用之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媒介而主要地影响人类,这便是这派人文地理学的最基本见解或根本原则。这个原则的最初应用,始于墨西尼可夫的《文明与历史上的大河》,其方法和体系的大致规定,则始于威特福噶尔诸人的《地理学批判》。”李长傅在该刊二卷中连续发表了四篇介绍辩证唯物主义地学观的文章。他在“科学的地理学的新转向”一文中批判了当时流行的人地关系论后指出:“人地关系的缺憾,据威特福噶尔之说,陷于速成推理法,把人与地的中间项的劳动过程漏掉了,其结论是任意规定,虽有时正确,但常常半正确,甚至完全错误。要救济这缺憾只有利用辩证法的唯物论”。他又在“转形期的地理学浅释”一文中认为:“正确的地理方法应是辩证唯物论,它应用于社会科学即唯物史观,应用于自然科学即自然辩证法。人对自然的活动不是个人的而是集体的,因此发生人对自然、人对人们二种活动……,自然以劳动过程为媒介,才能在人类之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所以,一切人文地理学的现象,其主动力不在自然、不在人类,而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该文还引介威特福噶尔的图式,说明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不同特点由此形成不同类型的人地关系,这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地理学的中心思想。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们的文章不得不用隐晦的词句论述,如资产阶级为“布尔乔”,马克思为“马卡尔”、“嘉尔”等巧妙地躲避当时政府的审查。
《地学季刊》中关于中国地理方面的文章,李长傅的“中国地理区域论”(1 卷1期和3期)两篇文章是比较系统的中国地理的区划研究。前文介绍了中国各种地理分区(如张其昀、翁文灏、香川干一、葛德石、博克斯顿、洛克斯比的分区和田中季作的东北分区等),并加以评论,最后提出作者的意见,分全国为25个地理区。后文分为绪论和本论两段。绪论历述地形区(野田势次郎、史密斯、李长傅)、气候区(竺可桢、甘德楼)、生物地理区(邹树文、钱崇澍)等部门分区及综合分区(张其昀、葛德石、香川干一及李长傅等)。作者将全国分为北部、南部、东北及西北四大区,26个分区,并论述了各分区的特征。以上两文是我国三十年代较系统的地理区划研究论文。
李长傅的“中国湖泊的研究”(1卷4期)论述了湖泊的意义、分类、成因、变动与人生的关系及我国湖泊的分布等。此文亦为我国早期系统的全国湖泊研究论述。
褚绍唐的“中国都市的地理因素”(1卷2期)对我国205 个较大的城市,从地理位置、腹地条件、水运和气候条件及经济基础分析了我国都市的地理因素,为我国较早研究都市地理因素的文章。
《地学季刊》在历史地理方面主要有楚图南的“中国历史地理学的发展”(2卷3期)。该文讨论了历史地理学的定义、发展史略、研究的重要性、有关的科学、历史地理学与唯物辩证法、中国历史地理学的目的等。作者还提出了必需以唯物辩证法的方法来研究历史地理,同时指出中国历史地理学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说明历代疆域沿革,最重要的是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以历史的地理因素或条件,来阐发中华民族、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的性质和发展的过程。
在地名学方面,葛绥成的“地名的研究”(2卷1期),论述了地名的意义、种类、构造、变化、同地异名及别称、地名和国语、翻译地名应注意的事项等等,是我国最早较系统的地名研究论述。李长傅的“扬子江名称考”(1卷2期)指出在隋唐时即有扬子桥,扬子津之名,唐永淳元年(682年)曾在扬子桥设扬子县, 扬子津扬子江之名已散于诗歌文章中。当时扬子江仅指扬州以南的大江。至1658年(顺治十五年)马尼刺大学教授D.F.Navarette始称中国最有名的大河洋子江, 意为“大洋之子”(Son of Ocean),后又译为扬子江,并谓此江发源于云南。至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英国使者马卡尼(Marcartney)至扬州,称自此至扬子江岩约二英里,此后在国外的文献中,遂多称全江为扬子江。
关于地理景观方面的论述,葛绥成的“景观研究(1卷4期)论述了文化景观、空中摄影、景观综合、景观论等内容,主要根据日文材料,此文为我国介绍景观论的早期论述。
转贴于 此外,还有盛叙功译介的日本黑正岩的“科学的经济地理学”( 1卷1期、2期),德国威特噶尔的“中国农地的灌溉问题”(2卷2期)和“中国治水事业与水利事业”、丁绍恒的“中俄界约桌原委与边防之危机”(1卷1期)、葛绥成的“十年来的中国疆域和政治区划的变迁”(2卷1、2期)、褚绍唐的“中国地图史略”(1卷4期)、 楚图南译的“近代地理测量及绘图学之发达”(2卷2期)、何锡昌的“自然科学体系所见地理学之地位及其本质”(1卷3期)、张沦波的“地理科学之解释及其代表作”(1卷3期)、周宋康的“地理环境决定论”(2卷3期)、葛绥成译Taylor.G的“环境和人种”(2卷 3、4期)等较重要的文章。以上说明,30年代上海中华地学会编辑的《地学季刊》站在时代的前列,起到了推动我国地理科学发展的作用。
2.建国地学社
建国地学社由卢材禾(社长、复旦大学教授)、乐汉英(上海艺术研究社出版部主任)、陈闻远(南京朝报编辑)、卢毅(复旦大学教授)、黄望平(中华铁工厂工程师)、庄国钧(立达图书公司经理)、王成祖(大夏大学文学院院长、圣约翰、东吴大学教授)、黄国璋(清华大学、中央大学、北平师范学院地理系主任)、陆承荫(中华舆地学社绘图组长)、蒋天任(苏州中学讲师)、申广霆(暨南大学助教)12人发起。据他们向当时社会局申请备案〔5〕的理由称:(1)集合地理学者,研究专科学术;(2)联络会员感情,增进工作效能;(3)协助政府推进地理教育,并研究地理建国方案,以为政府之参考;(4 )促进国民理解地理建国之重要,以养成正确之国家观与世界观。他们准备做的工作有:(1 )聘请专家编辑地理教材,地图以及各种专门著作;(2 )计划制作地理模型、仪器、照片,以应一般教学与普及之需要;(3 )对本国各区域作精密之实地调查(注重土地利用),出版报告;(4)举行学术演讲;(5)搜集地学资料,会员约30至50人。据笔者访问当时活跃在上海地学界的现华东师大地理系褚绍唐教授和西欧北美地理研究所的钱今昔教授,该学会在上海虽未开展较有影响的活动,但当时的地理学工作者积极以地理学参加抗战后国家重建的精神由此可见一斑。
3.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
1947年8月31日,中国地理学会在上海召集年会, 讨论中学地理课程问题,因时间匆促,一时未能获结果,乃推举葛绥成、许逸超、褚绍唐三人负责召集上海中学地理教师作一讨论。9月10日, 中学地理讨论会在晓光中学开会,各大中学地理教师共二十九人出席,由葛绥成报告开会宗旨,许逸超讲述地理学教育的趋势。旋即讨论地理教学实际问题,如教学时间问题、高中自然地理教学问题、高中本国地理区域问题、各省区域面积问题、外国地名译音问题。讨论结果由于问题颇大,需较长时间讨论与研究,乃决定筹备上海地理教育研究会,推举葛绥成、许逸超、王文元、邱祖谋、卢材禾、褚绍唐、陈尔寿、陈大森、朱jǐng@①琳九人为筹略委员。10月5 日上海地理教育研究会在市立育才中学成立,到会会员四十七八,会上洪绂先生作了中国省区改造问题报告,最后逐条讨论章程并选定第一届理监事。推举翁文灏为名誉理事长、王成祖为名誉副理事长、许逸超为理事长、葛绥成、卢材禾等14人为监事,褚绍唐为总干事、葛绥成为总编辑、洪绂、丁锡祉等11人为研究委员。该会成立后为了使外地同行加入便利而更名为“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同时在国内各重要城市均进行组织分会。武汉分会由邹新垓主持;北平分会由王成祖、李良骥二人主持;东南分会由李式金(厦门大学)主持;南京分会由孙承烈(南京中国地理研究所)主持,西北分会由冯绳武(兰州大学)主持;昆明分会由王立本主持,贵阳分会由王钟山(贵阳师范学院)主持;台湾分会由任德庚(台北师范学院)主持。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已成一全国性的地理学术组织〔6〕。 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其旨趣拟本纯学术之立场,探讨新地学之真义,以效之方法,使达成教育之目的,并期待群策群力,搜辑地学之新资料,以谋有所贡献于我国之地理教育”。〔7〕
中国地理教育研究会成立后,会务积极进行,1947年10月21日召开首界理监事会,并欢迎中央大学李旭旦教授由美国返国,开会时由李先生报告了美国地理教育状况,并决定该会刊物名称为《地理之友》,创刊号于1948年3月出版〔6〕。该研究会的主要活动是编辑出版《地理之友》。翁文灏在其发刊词中称:“地理研究对于国民思想,民族前途,以及人类文化等,都有莫大的关系。……我国科学地理师资的缺乏,教材和教法的欠当,是人所共晓的事,以至三十年来的地理教育,始终在非驴非马的状态中。……但补救之道不外两点:一是普及地理教育灌输正确观念和知识;二是服务地理界的同志,要从今后下决心训练自己,同时放弃一味室内埋首陈书的陋习,各就所在各地做实地考察。这样时日一久,自有相当满意的收获。我希望‘地理之友’的同志,能负起这等使命!”
至1949年前,《地理之友》共出版两期,第1 期文章有:许逸超“地理学的因素和原则”、洪绂“地理教育之目的”、葛绥成“记清代地图学家邹代钧”、丁锡祉“地理基图”、李震明“中国地形的区分”、杨景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领土之变更”、马湘泳“钱唐江下游地形实察与今后潮汐之影响”、李震明书评“南海诸岛地理志略”、任德庚“新生的菲律宾共和国”、褚绍唐“修正高级中学课程标准草案意见书”、章生道“北行纪要”。第2 期文章有:刘恩兰“我国疆土拓殖的地理背景”、王成祖“地理教材的适用”,刘德生“台岛地形随笔”、卢材禾、秦华麟“台北区域地理”、徐俊鸣“河南的地理形势和军略价值”、陈尔寿“当前我国水利建设的三大要务”、章生道“佘山地形考察”、唐永銮“东北地理景观”、秦华麟“〔新书介绍〕谌译中国区域地理”、陈大森译“刚果河之游”。许逸超在“地理学的因素和原则一文中认为研究地理的因素可分为两组九个,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各占四个半因素。研究地理要根据因果原则、通论原则、分布原则。分布原则是地理学特有的原则。“地面上任何现象涉及到分布,就含有地理的意义。火山的原因和现象,个别叙述,地质的意味很浓,但寻求火山的分布,并问为什么地球上的火山带要环绕着太平洋沿岸,这就是地理了。”很好地表述了地理学的特质。但文中也存在着当时地理学者将自然现象同人文现象简单类比的问题,“至于我们中国,有人说是老而不死的一个国家;早晚能否大地回春很难推料。我们知道,这种由幼而壮而老而返老还童的轮回哲学,本是地形学的基本原则,今日人文地理的许多现象,也都可以引用了。”洪绂在“地理教育的目的”一文中提倡了地理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地理学为中学初级教育重要之一门,应使学生认识中国大好河山,无尽之富源,与我刻苦耐劳之人民,从而引起爱国爱乡之念。学地理始知中国之伟大,其在世界之使命,并藉以明晰中国文化之地理基础,以冀从因袭的,传统的文化根基上,创造一个有意识的,合理化的新文化。在物质方面,由目前在崩溃中的传统的经济重建科学的技术的经济,……。”李震明在“中国地形的区分”一文中阐述了中国地形的要点、分布、界线、几种特殊的地形(黄土、赭色砂岩、石灰岩地形、沙漠)和五大地形区(青藏高原、蒙新沙漠草原地域、北部地域、中部南部地域、东北地域)。王成祖在“地理教材的适用”一文中讲述了区域的顺序、位置的意义、地形气候的比较、分布范围的确定、统计数字的应用、时事发展的诠释、风土人情的影证、风景区的描摹、图解的补充、中外地理的差别十个地理教材适用的问题。陈尔寿在“当前我国水利建设的三大要务”一文中论述了当时我国黄泛区的复兴问题,YVA (长江上游水利计划)的梦想和南北两大港口(北方塘沽港的继续修筑和南方黄浦港的正式开辟)三大水利建设要务。在黄泛区的复兴问题中提出“不仅是希望这个区域能够恢复昔日的旧观,并且可以将‘工业农’的理想在这里作为试验,……”。它们反映了当时上海地理学和地理教育研究的水平。上海解放后,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继编了一期《新地理之友》。1951年,上海地理学会成立,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逐并入其中,刊物停办。
三、地理教育事业与地理学著作和地图的出版
上海的地理教育在中国也是较早开始的。1870年,上海同文馆开设了地理课〔8〕;1876年创办的格致书院也开设有地理课〔8〕。1897年创办的南洋公学也开设了地理课〔8〕,1899年至1903 年中国近代地学大师张相文在此教授国文与地理〔9〕。
1929年,大夏大学高等师范专科开设了史地组,后在文学院下设史地系。开设有人生地理、中国地理、外国地理、地理绘图、地理教学法、自然地理等课程。主要任课教师有:葛绥成、李长傅、邬翰芳、孟寿椿、王成祖等〔10〕。1931年,暨南大学史地系成立,先后开设了中国地理、历史地理、地理学史、气象学、地形学、经济地理、人文地理、世界地理、政治地理、地图学等课程。楚图南、王庸、王勤@②、王成祖、姚明辉、许逸超、盛叙功、洪绂、王文元、褚绍唐、葛绥成等先后在此开课〔11〕。复旦大学在抗战期间成立了史地系,其设立的目的是:“养成能独立研究史地之人材”;“培养中等学院史地课之良好师资”;“灌输全校学生以史地知识”〔12〕。开的地理课程有:中国地理、气候学、地图学、经济地理、地学概论、人文地理、亚洲地理、美洲地理、欧洲地理、政治地理。任美锷、叶粟如、顾颉刚等曾在此任教。〔13〕
这一时期,上海凭借其雄厚的研究、出版力量,出版了许多地理学著述,它们中较有影响的有:葛绥成编著《世界文化地理》、《地理数学法》、《中国近代边疆沿革考》、《地形学》等书;李长傅的《人文地理学》、《地理政治学》、《转形期的地理学》、《南洋地理志略》等书;盛叙功的《农业地理》、《交通地理》;丁绍恒的《近代本国地理沿革志》;张资平的《地图绘法和绘制》;楚图南的《地理学发达史》等书。地图出版在国内更是一枝独秀,大量的地图出版机构(如世界舆地学社、东方舆地学社、大众舆地学社、中华舆地学社等)出版了大量的地图。其中《申报地图》为我国的地图出版做出了重要贡献。《申报地图》是上海《中华民国新地图》和《中国分省新地图》的习惯统称,是上海《申报》为创刊六十周年而于1930年秋由丁文江、翁文灏、曾世英开始编绘的。它在地学上的贡献主要是根据古今中外经纬测量成果,运用等高线,并采用分层设色法编绘,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它为我国地学所做的另一贡献是为我国培植了地图印刷力量。(原有人主张到日本小林又株式会社胶印厂印刷,印价较便宜,但丁文江等人最终确定在上海出版)。至1949年后,我国印刷质量较高的地图大都由当时《申报地图》培植起来的上海中华厂承印〔14〕。
解放前上海地学一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从译介到独立研究不断发展;研究力量从个体到形成组织;内容逐渐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地理教育较发达;地理出版兴旺等特征。上海是我国近代地理学研究、教育和传播的一个重要中心,为我国地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子贤:《简明地质学史》,河南科技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202至206页。
〔 2〕林超:《中国现代地理学萌芽时期的张相文和中国地学会》, 会议资料,存河南大学地理系资料室。
〔3 〕张天麟:《张相文对中国地理学发展的贡献——纪念“中国地学会”成立七十周年》,会议资料,存河南大学地理系资料室。作者为张相文堂兄弟。
〔4〕《地学杂志》创刊号:绍介图书。
〔5〕上海市社会局第五科36组55号(上海档案局全宗号6、目录号5、案卷号1807,该资料现藏上海档案馆。)
〔6〕“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务概况”,《地理之友》1卷1期。
〔7〕“中华地理教育研究会缘起”,《地理之友》1卷1期。
〔8〕唐振唐:《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91页。
〔9 〕张天麟:“张相文对中国地理学发展的贡献——纪念‘中国地学会’成立七十周年”。
〔10〕《大夏大学年鉴》民国十八年,藏华东师大档案馆。
〔11〕据华东师大地理系褚绍唐教授和西欧北美地理研究所钱今昔教授回忆。
关键词 :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以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例如,知识产权法的诞生和发展,使作品、技术方案、商标、商业秘密、数据库等信息表现和组合方式成为“可垄断的标的”;〔2 〕隐私权法、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以及旨在保护特定内容、形式的信息的专门立法,将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识别意义的信息纳入了人格权、财产权的规制范畴。不过,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见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它们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狭隘的法律组成的杂烩”,〔3 〕却无法合拢为一幅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在人类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当中,已经登上“私权孤岛”的信息种类仍然非常有限,绝大部分仍然游离在辽阔的法外之地,或者说集合为人人可得获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4 〕
随着泛在计算、物联网技术 〔5 〕的推广应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设备在物理环境中的普遍部署,人类正在步入“泛在网络社会”,〔6 〕从而极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时间空间局限和对象内容局限,获得从“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简单、最寻常的信息)里挖掘资源价值的能力。理论上,任何物体的信息都可能作为客体被他人便利地获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为主体,对任何物体的信息便利地实施获取行为。因此,人类的社会关系格局正在面临着一场日益迫近、史无前例的巨变: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脱离原来有限、可控的范围,瞬间可为他人乃至公众所得,私人、社会、各类组织机构之间,以往靠物理时空阻隔而自然划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围)发生交叠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临着急剧限缩的风险,又充满了极度扩张的可能。于是,当前“孤岛+公地”和“杂烩”式的信息权利制度架构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战,面临着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问题,那就是:将一切信息纳入私权规制的范畴,为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资源作出“产权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关于信息的权利化、专有化,学界素有反对的声音。例如,一些世界主义者将知识产权制度斥责为大公司攫取财富和权力的工具,形成和维系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手段,〔8 〕认为工业时代的信息权利制度遗产,与网络社会互动、分享、创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需求。因此,必须就“知识财产权利的再分配”达成新的国际协定,开放知识信息的自由获取;〔9 〕还有一些实用主义的观点认为,在网络技术面前,个人控制隐私信息流动的任何努力终将是徒劳的,通过法律禁止对隐私等类信息的任意获取也是没有意义的。〔10 〕
毋庸置疑,寻求、获取、传递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权高度的价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对于捍卫私人权利和公平正义、形成公共意见、公共理性和社会共识至关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伦理抉择之外,通过修改信息权利制度规则来实现信息利益共享,或许过于浪漫和不切实际,认为法律在技术面前无能为力也过于消极悲观。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权利化”主张隐含着一个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资源是开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获益。“但在实践中,由于境况(包括知识、财富、权力、途径、能力)的差异,一些人总是能够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对公地加以利用”。〔13 〕“信息公地”的最大获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术优势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鸿沟阻隔的劣势方。民族国家之间、商业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对信息控制、使用权力(利)的争夺。限缩或者固化信息权利的客体范围,有可能成为新型技术手段支撑的“信息霸权主义”或“信息专制主义”的垫脚石,使信息资源的配置模式回归“丛林法则”,背离秩序、正义和效率,使全球范围内的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界域关系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对信息感知技术的滥用进行法律干预殊为必要。一些有预见性的学者也认为,尽管新型信息感知技术本身还在发展和成熟过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应用之前,就应当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塑造崭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权利结构关系。〔14 〕不过,对于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的信息权利关系和制度框架究竟应当如何建构,国内外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笔者以为,从人类法治传统和经济理性出发,通过对现有信息权利类型的延续和扩张来应对泛在网络社会中的新型利益冲突,或许是一条切实可取的路径。笔者试图揭示泛在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基本矛盾,分析传统的信息权利制度与发达的信息获取能力之间的契合性,并为建构一个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全面覆盖的信息权利谱系,提出一种可能的理论框架。
二、泛在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正在引领信息产业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类社会从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电子社会”(E社会,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说,较为初级的网络社会,过渡升级为“泛在网络社会”(U社会,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个由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支持的,具备超强的环境感知、内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对象(包括人体或其他物体)之间随时随地实现信息获取、传递、存储、认知和决策的社会。
(一)信息感知技术的应用原理
在泛在网络技术环境下,无论是生命体或非生命体,都可以通过嵌入式或非接触式的信息感知装置、有线或无线的通信网络,成为向外界源源不断提供信息的来源,或者是接受外界信息指令的标的。世间万物,理论上都可以被赋予某种程度的人工智慧,获得犹如智能生命的某些特性。被自然定律支配的客观物质世界,将因此散发出“强烈的泛灵论(animism)气质”。〔16 〕这些梦幻般的技术图景,无不依赖一种最基本、最底层的技术设备——传感器。
传感器是由敏感元件和转换元件组成的检测装置,能够感受被测度的量(如物理量、化学量、生物量,具体可包括力、质量、速度、流量、位置、密度、硬度、温度、湿度等),并将物质上负载的这些信息表征为便于传播、使用的电子数据信号。为方便讨论,笔者将通过传感器获取的信息统称为“传感信息”。
传感器可以被设计成不同的外形尺寸和功能组合,部署在被监测对象内部或附近,或者通过遥感遥测技术,实现对被检测的物质环境,尤其是一些依靠传统人力难以接近或实时监控的特殊环境的信息感知。这种技术在智能家居、建筑物安全、区域安防、健康护理、复杂机械控制、城市智能交通、气象与灾害预报、农林牧渔生产、军事防御与打击、空间环境探索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度关注。在我国,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已非常普遍,物联网信息技术已经开始广泛应用到管理与生活的多个方面。〔17 〕
(二)与人体感知信息方式的比较
人体是精密复杂的物质系统,可以通过感觉、知觉将外界物质(例如书籍)或内部物质(例如肌肉组织)的信息纳入主观范畴,能够感受到大脑中存在的记忆、想象、情感等思维信息。自然人通过身体感官获取的这种信息可简称为“人感信息”。
从自然科学或哲学的角度看,信息必须以物质为载体,没有脱离物质而单独存在的信息,所以无论是传感信息,还是人感信息,信息来源本质上都是物质,信息内容都是物质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18 〕人体所能感知的信息,都来自被感知的物质对象,理论上都可以用某些计量单位的数值来表征。在信息论的话语体系里,这些产生被感知信息的物体称作“信源”(information source),从信源那里获取信息的物体称作“信宿”(destination),信源、信宿可以是人或者是物。〔19 〕
传感器是人体获取信息的工具性延伸,能够帮助人超越肉体感官的局限性,代替人体获取信息,可被视为信宿。从社会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传感器与人体获取信息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信源与信宿之间是否必然具有“二物分立性”:作为信宿的传感器是一个物体,〔20 〕而信源则是不同于传感器的另一个物体——二物非一物。如果传感器与信源分属两个不同的权利人,那就意味着“二物分立性”之外还兼有“二主分立性”——二物各有其主。
相比之下,人体获取信息则能“远取诸物,近取诸身”,人体感官除了将身外之物作为信源,还可以把人体本身作为信息感知的对象(比如人对自我病痛、情绪、思想等信息的体验)。此时,感官(信宿)与感知对象(信源)在观念上被认为同属人体这一个物体而不再被分为二物。所以,这是一种内省式的信息获取方式,全程在一人身体内完成,不涉及任何由他人拥有权利的物体。
(三)泛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利益冲突
泛在计算与物联网技术的功能本质是对信息载体的监控。如果不加节制地滥用,会催生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再有秘密可言的世界”,“由智能设备组成的人工环境,将注视着、探听着、理解着我们的绝大多数举动,一切都记录在案,什么都遗漏不掉”。〔21 〕“‘卷宗社会’的基础已经具备”,计算机可以利用大量信息记录分析甚至预测人的行为方式。〔22 〕不管是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利益、个人娱乐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只要在信息感知设备方面进行投入,或者购买某种监视服务,任何人都能晋升为某种级别的“监视者”,但同时又难以逃脱被更高级别的“监视者”监视的命运。最后,如果所有的传感信息最终都被掌握在少数终极机构手中,而这些机构又不能受到合理有效的裁制,那么乔治·奥威尔笔下“看着你的老大哥”的幽灵或将投胎于现实世界。〔23 〕
人们既渴望获得自己不拥有的物质(包括人体,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上的信息,以分享他人或公共信息界域的价值,又希望能够严格掌控自己拥有的物质上的信息,以维系传统信息界域的价值。这种监视与反监视的矛盾,源于前文所述的“二主分立”的社会法律关系,即信源与信宿分属不同的权利人,信宿权利人获取信息的利益与信源权利人保有信息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对物体信息泛在感知的客观状态与排他性保有的主观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泛在网络社会特有的基本矛盾。因此,如何为信息传感技术的应用方式和应用范围划定底线和边界,解决信源、信宿“二主分立”状态下“物质信息”(即人体或物体上负载的信息)的权属问题,对于当下及未来社会关系格局的塑造,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信息确权既有进路的局限性
如果将信息的载体分为人体和物体(人体以外的其他物体)两类,那么以人体为载体的信息(简称人体信息)权属,可以从现有的信息权利制度中找到宽泛但不周延的确认依据;以物体为载体的信息(简称物体信息),其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的性质则没有获得承认。
(一)对人体信息的权利确认
自然人的身体上负载着非常丰富的信息,包括思维活动信息、面貌形体信息、肢体行为信息、语言声音信息、内脏器官信息、所处地理位置信息等。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权利规范,能够为这些无法穷尽列举的人体信息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
发轫于百年前美国普通法的隐私权,“通说认为是对个人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权”,即“控制个人信息的获取、公开和使用条件的权利”,〔24 〕凡是那些能够被“合理地期待作为隐私”的信息 〔25 〕均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因此,隐私权实际上授予了自然人排他性地保有与其身体相关的某些隐秘信息的权利。不过,何谓“合理期待”,美国法中并无明确统一的标准,不同法域基于差异化的社会治理环境,更难以就隐私权涵盖的具体信息内容形成共识。在信息感知技术应用全球化、网络化的背景下,“非标准化”的隐私信息判断标准,为“不对称”地占取异国法域的人体信息留出了空间。〔26 〕
由欧盟首创并被多国效仿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侧重通过公法手段为“处理”个人信息 〔27 〕的民事行为提供规则,在保障隐私权的同时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所谓“个人数据”,通常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28 〕他人在获取、传播、利用某人的个人数据之前,原则上须经过其本人同意,这相当于赋予了自然人对其身体上的某些信息的专属权利。
隐私权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只保护那些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存在可被他人识别的关联性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d Information,简称PII),“个人可识别性”是构成隐私信息或个人数据信息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那些缺乏可识别性,或者被刻意消除了可识别性的人体信息,将被排除在专属保护范围之外。“个人可识别性”要件在实务中适用的妥当性不无疑义,兹举一例:
据报载,国内市场上有“手持式3D激光扫描仪”出售,这种设备可以用来扫描记录人体外形的三维立体数据,有商家按照顾客提供的此类数据,利用3D打印技术,按照1:1的原比例定制“与被扫描女性极为相似、皮肤触感和真人接近、可以作出各种姿势”的“成人娃娃”。媒体提醒,“如果女性发现有人用‘奇怪的仪器’对准自己,且有异常光线,应提高警惕”。〔29 〕由于中国目前尚无“个人数据保护法”,〔30 〕关于该案例中未经许可扫描人体3D信息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或可从肖像权的角度进行讨论。依有的学者主张,除面部以外,凡是能够被辨识出某人特征的身体外部形象,例如“某模特儿众所周知的‘’”,亦应受到肖像权的保护。〔31 〕但是,这对从事其他职业者不为公众所知的腿部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外形信息,难免有歧视对待之嫌。又,即便是个人数据保护法也只保护那些具有个人特征、能够识别出为某人的3D体形信息,假若扫描的部位没有明显特征,或者扫描仪配有直接进行“匿名化” 〔32 〕处理的功能,在扫描数据时进行即不可逆的自动修正,去除显著的个人特征,那么此类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扫描似乎就难谓有违法之处,但是其与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显然悖逆。由此可见,现有法律制度对人体信息的权属确认功能不尽周延合理。
(二)对物体信息的权利确认
获取和利用物体信息,是人类个体的生物本能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世界各国与信息相关的权利制度,皆以保护“人的信息”为己任,其体系结构基本包括两大支脉:以人的隐私权为代表的人格权和以保护人的智力成果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物体信息当中除了少量属于隐私信息、智力成果信息的部分可以获得法定转权利的保护,其余的纯粹反映物体自在运动状态的信息(可简称纯粹物体信息,诸如质量、速度、方位,尺度、温度、密度、湿度等物理量的信息),未被既有法律制度承认为一类具有独立意义的权利客体,作出过系统、明晰的产权界定。
物体信息在整体上未被区分为“你的”和“我的”,可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物体占有人采取的某些物理隔离措施,能够有效防范他人获取物体信息,这种自力救济的简便性和有效性,淡化了运用公力方式为占有人提供救济的必要性或者强制占有人向他人开放物体信息的可行性;其二,纯粹物体信息是对物体客观运动状态的镜像映射,是既存的事实信息,缺乏创造性、新颖性,为物体信息设定权利人,起不到激励信息生产的作用;其三,纯粹物体信息是关于物体状态的原始数据信息,往往要依靠人脑的智力加工才能转化为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对物体信息的专属保护,可能妨碍此类信息实际效用的最大化;其四,不同的物体可能负载相同的信息(例如两个物体具有相同的温度),因此难以在特定信息、特定物体或者特定权利人之间建立起专属的法律联系。
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提出对物体信息排他性权利的诉求,往往需要转而以人格权或知识产权侵权为诉因。例如,谷歌公司拥有一种获取环境立体信息的技术:把特殊影像器材和gps装置架设在缓慢移动的小型车辆上,深入世界各地的街道进行实景拍摄,将沿途行人、车辆、建筑物等的影像信息,整合成水平环绕360度、垂直俯仰290度视角的“谷歌街景”,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使用。浏览者能像置身现场的司机或行人那样,感受到在街道中穿行的逼真视觉效果。“谷歌街景”以及此前类似的“谷歌地图”、“谷歌地球”服务项目,受到不少公共机构和社会民众的反对。〔33 〕引发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于街道沿途可见的车辆、花木、建筑等物体的外观影像信息,谷歌是否有权扫描并展示?易言之,对暴露在公共场所的有主物的外观信息,他人是否有权获取并公开?博林诉谷歌公司案 〔34 〕部分地回答了这些问题。该案原告博林夫妇诉称,谷歌擅自闯入私家车道,记录私宅影像,侵害了其隐私权。美国法院认为,隐私侵权须满足以下要件:首先,以物理方式侵入原告独处的场所;其次,运用感官偷窥或偷听原告的私事,或着采取其他方式调查原告的私事;最后,侵害是实质性的,对普通理性人而言已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结论是,虽然很多人都反感谷歌街景展示自己的房屋,但“除了那些最敏感的人,很难相信谁还会因此感到羞辱”,最终判定谷歌未侵害原告的隐私。
但是,该案判决仍然隐含着一些值得引申思索的问题。如以侵害隐私权作为本案的诉因是否妥当?自然人拥有的物体的信息是该人的隐私权客体吗?试想,一只走在大街上的狗的外形信息,是狗主人的隐私吗?未经许可采用遥感手段获取宠物狗的心跳、血型、骨骼密度等生物体征信息,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吗?即便从隐私权的角度可以确认自然人对某些物体信息的专有权,但拟制人显然无法享有隐私权,它们拥有的物体上的信息除了可能受到知识产权或某些专门单行立法的保护之外,绝大部分的纯粹物体信息都难以在现有权利类型中找到确认权属的依据。这是否意味着他人只要不对物体实施物理性的侵入或损害,就可以自由获取此类信息?〔35 〕
总的看来,现有的信息权利规范散布于立法目的、立论基础不同的单行法当中,各自管辖着某些局部的信息领域。这些规范彼此之间缺乏紧密的逻辑联系,无法契合成覆盖所有信息的权利体系。在现代信息传感技术面前,既有的信息确权进路已经不足以对“一切事物的信息”作出“产权”界分。要系统地回应信源与信宿“二物分立”、“二主分立”状态下的信息权属之争,必须求诸新的权利话语和规制思路。
四、“信源信息权”的基本范畴与正当合理性
如果我们承认,当一个人基于经验、文明社会的假设或者是共同体的道德感,怀有某种受到法律承认和支持的合理期望时,这种期望是符合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的法律权利,〔36 〕那么我们也必须承认,人们普遍地怀有一种期望,那就是能够排他性地保有和享用其身体和其所拥有的物上负载的信息。拥有人身权的自然人,或者拥有物权的人,对其身体或物上的信息怀有这种期待的应受保护性,可称之为“信源信息权”,即信源的权利人对负载在信源上的信息权利。因为信源包括人体和物体两类,故信源信息权又可分为“身体信息权”和“物体信息权”。
信源信息权具有自然法上的正义性,实在法的基础以及经济学上的合理性。这一范畴的确立能够为泛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权属制度安排奠定基础。即便物理环境的制约可以被科技手段轻松逾越,但在信息获取行为人与信源之间,依然矗立着清晰的法律屏障,信息传感技术的应用方式和应用范围,仍须遵循明确的底线和边界。
(一)身体信息权的自然法渊源
人的身体就是信息的一种载体形式,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的任何运动状态都可以量度和表征为信息、细胞的基因序列、心脏的搏动频率、大脑的意识活动、声带的振动、肢体的动作、人体移动的速度、所处的地理位置等,莫不如是。身体信息对拥有身体的人或者他人来说,可能都是有价值的。但是,由拥有身体的人自主地保有和享用这些信息,拒绝他人随意刺探,对于维系人的目的性、主体性地位,实现分配(持有)正义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
作为“对自然法具有拯救意义的哲学基础”以及“世界共通的现代哲学”,〔37 〕康德哲学当中有一个根本性的命题——“自然目的论”。它强调“人不仅像一切有机生物那样是‘自然的目的’,而且是自然世界里的‘终极目的’”。〔38 〕因此,人必须被当成目的,而不是手段,这种道德要求限制了人对待他人的方式,那就是必须尊重人,不可将人物化、财产化、客体化,甚至限制了人对其自身的处置方式,不能像对物那样对自我拥有所有权。〔39 〕据此推论,对他人身体信息的不受限制的获取,意味着将他人纯粹作为获取信息的物质手段,用于其所不欲的目的,无论是否会对身体造成物理上的侵害,都因其有悖于自然目的而不可接受。拒绝他人对自己身体信息的获取,既是人对他人享有的自然权利,也是人对其自身负有的德性义务。
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人的身体信息是可以与人体相分离的两种事物。例如,人脑中的信息可以外化为智力成果,负载在书籍、光盘等物质媒介上,因此具有可以转让的财产属性,并可以作为一种资源形式在社会中实现再分配。不过,分配正义的基础是获取的正义、转让的正义,以及获取正义和转让正义的交替重复。〔40 〕对信息的正义持有如果是按照正义的转让原则获得的,那么所有正义持有都可以通过转让正义向上追溯至初始的获取正义,即对最初负载在人体上的信息的获取是否符合正义的原则的问题。如果不带任何预设立场地把负载于人体的信息视为权利人不明或没有权利人的财产,那么按照“先占取得”的自然权利原则,由于一个自然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早地通过其自己的身体占有了这些信息,因此也只有由其本人初始获取该信息的权利才是正义的,只有本人才有资格原始取得针对其身体信息的权利。或者说,人对其身体上负载的信息享有天然的、初始的、正当的信源信息权。
身体信息权人对身体信息的使用方式,应包括对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如对信息的获取、记录、存储、修改、删除、恢复、查询、更正、利用、传输等,或者本人允许他人对信息实施的上述任何操作。为便于与已有法律术语衔接,笔者将这些使用方式统称为对信息的处理。
按照民法对权利性质的传统划分标准,对身体这种信源的信息权可进一步分为本人固有的、不可与人身分离的“信息人身权”和可以移转让渡的“信息财产权”。其中,身体信息人身权的核心是对信息处理方式的“自我决定权”,即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其本人或他人对信息的处理方式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对世权的性质。例如,决定自己处理信息、许可他人处理信息、撤销对他人处理信息的许可,或者排除他人对信息实施未经许可的处理等。该自决权非依法不可剥夺,已被某些国家承认为具有“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属保障“人格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41 〕身体信息财产权的核心是对信息处理的“实施权”,即对信息采取具体处理行为的权利,属于支配权、相对权。例如,他人可以通过无偿或有偿的方式获得本人的许可,从而对本人的身体信息实施处理行为,在本人许可的范围内,他人还可将实施处理行为的权利再次让渡给第三人。
(二)物体信息权的物权法/财产法基础
“物”在民法中通常被定义为人体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处分的一切东西,狭义上仅指有体物。关于物的基本特征,历来有“可被感觉触知”、〔42 〕“占据物理空间”、“范围边界确定” 〔43 〕等说法。不过以当今科技与法制状况视之,这些观点均应有所扬弃。以“可被感觉触知”为例,有学者将其诠释为“能被人的五官感觉”。但是很显然,人的感觉功能并不只依赖“五官”,一些无法由人体直接感觉到的物质,现在已经可以借助现代科技进行感知。因此,“可被感觉触知”宜扩张解释为“能被人体(直接或间接)感知”;关于“占据物理空间”,传统罗马法是从中观尺度上理解的,对存在于微观尺度上、仅凭肉眼难以辨识的物质(如尘埃、微生物、气体分子、光子、电子),并不认为其具有空间形体。但是,在物理学意义上,任何物质都与一定的空间相联系,20世纪以来的大陆法系民法也普遍承认磁场、电流、光线、声音等无形“自然力”为物权的客体,故继续强调物的“占据物理空间”的特征,已无实际意义;“边界范围确定”也不宜继续作为物的特征,因为我国立法例中已存在大量边界范围不确定的物,诸如森林、矿藏、水流、山岭、滩涂等,〔44 〕甚至还可能包括阳光、雨水、大气等。〔45 〕鉴于上述情况,并且出于研究信源信息权的需要,笔者所称的“物体”,广义上是指“人体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的物质”,包括了民法上的物,以及民法意义以外的物质(例如日月星辰等宇宙天体);狭义上仅指民法上的物,即“人体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支配和处分的物体”。“物体信息”是指某物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
物权法在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基础已被大量论证。完全物权或者所有权是民法上关于物的基本权利类型,其核心含义是对物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处分权。所谓“支配处分”,本意是占有或占有的移转。法律上的占有,非指对实物的物理上的“持有或扣押”,而是强调将物作为“意志活动的对象”,对其“纯粹理性和法律的占有”。易言之,占有的法律本质不是“获得一个外在对象”的感性、经验的状态,而是“理性的”、“抽象的”,可以“撇开所有经验占有中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受到人们共同意志(法律)尊重的,排除他人对物的使用妨碍的权利。〔46 〕
占有最终落脚于“使用”,体现在“对物的自由使用”的三重含义之上:其一是自己使用的自由,占有人对物可得自由使用;其二是对他人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对物自由使用;其三是对他人干涉自己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干涉占有人对物的自由使用。这三重含义是对占有,同时也是对支配处分或者完全物权、所有权的实现形式的集中概括。在此意义上,如果某物“根据权利是‘我的’”,那么“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对我的损害或侵犯”,“凡是对我任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碍,就是伤害我或对我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自由一样”。〔47 〕
由此可见,“使用”是所有权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对物的“使用”即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过,对于何谓“使用”,法学家们似乎没有刻意给出过解释,历来把它当作一个宽泛的、无法穷尽列举的、不言而喻的概念。那么,获取物体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物的一种“使用”?如果我们把对物的“使用”理解为“借助物的自身特性以实现人的目的”,那么就应当承认,有目的地获取物的运动状态的量的表征(信息)的行为就是对物的一种“使用”方式。试想,对书籍画册的赏读,对电脑硬盘中数据的调取,对某种物体化学成分、物理性质的探析等行为,本质上都是从物当中获取信息的行为,在法学的词典里,再没有能比“使用”更准确地指代这些行为的术语了。因此,物的权利人不但对物存在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权利,而且应当对物所具有的全部特性,包括对物所负载的信息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未经物的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物上信息的行为,无论其获取信息时是否与物发生过任何物理性、实体性的接触,或者造成物的损耗,都是对权利人的所有权或物权的侵害。权利人对物体信息的权利,或者说权利人享有的物体信息权,当然地蕴含在其对物的权利当中,是物的所有权或完全物权的应有之义或衍生权利,或者说是所有权的具体权能形式。所有权是财产权,故物体信息权亦属财产权。
按照所有权人是否明确,民法中的物被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根据权利人的数量,有主物又可分为独有物、共有物。物体信源权的细分可以物的所有权归属为基础:对独有物负载的信息,物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实施处理,也可以决定授予他人进行处理的许可或者分许可;共有物的所有人应按共有人之间约定或法定的行权规则,单独、共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对物上信息的处理。上述决定权、实施权可以转让,并可以由多个权利人非排他性地享有。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物体可以视同为民法上的无主物,其负载的信息是没有特定权利人的无主信息,得被任何人实施处理。
民法物信息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权利束”的组成部分,是以使用权能为核心,与占有、收益、处分权能密切关联的所有权实现形式。民法物信息权具有“一物一权”、“对世权”、“支配权”的特征。例如,作为特定物的一册书籍A,只有其所有人B才对该册书上的文字信息享有信源权,书籍作者C虽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未经B的许可,C不得任意以A为信源实施信息处理行为;即便C的作品底稿灭失,已出版的书籍只剩下A这一册孤本,再无副本或其他存档,那么未经B许可,C也仍旧无权获取A上的作品信息。
(三)确立信源信息权的经济学理由
信源和信息的绝对数量是无穷大的,但正像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就严格的物质特性而言,任何信源都是独一无二的。虽然某些信息可以同时负载于多个信源上(一段文字可以手抄、印刷、电子数据的方式记载在不同的介质上),但是任何两个信源上的全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此意义上,信息也可能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且人为的或者制度的限制因素会进一步加剧其稀缺性。
经济学上通常认为对信息的消费不具有竞争性,在某条信息之上可以同时并存若干互不干涉的使用,而且“A使用某条信息不会给B使用该信息增加成本”。〔48 〕因此惯于将信息(例如交通信号灯、路牌上的指示信息)视为公共产品。但是,A使用某条信息的行为的确可能降低B的福利,例如A公开了B的隐疾信息,使B感到痛苦,或者减少B可能从使用这条信息当中获得的报偿,例如A获取了B赖以保持竞争优势的产品配方信息。如果一个主体对某些信息的使用对他人使用这些信息来说具有负的外部性,那么这些信息就可能具有私人产品或俱乐部产品的属性,将信息一概而论地视为公共产品并不妥当。〔49 〕
信息传感技术发达但信息权属不明的状况,可能导致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为了预防信宿利用技术优势不支付对价即获取稀缺的信息私人产品,信源权利人必须为识别潜在的信宿、分析其使用的信息感知技术、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进行投资。而信宿权利人也可能相应增加投资,以获得更有效的突破隔离防范措施的技术能力。这些投资与信息资源的生产成本无关,属于为了促成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非合作博弈成本,会减少双方通过交易所能获得的净利润之和。当交易或博弈成本超过潜在交易方对信息的估值时,交易将不会发生,信息资源将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最优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第二种情形是信源权利人无力承担上述交易成本,彻底放弃了对信宿的防御,放任相关信息成为凭借某种技术即可自由接触的公地。由于缺乏收益激励甚至受到逆向激励,信源权利人会减少维护信息品质的投入,或者有意生产扭曲、虚假的信息,结果同样造成信息使用效率的降低。
如果法律制度把对信息的排他性权利赋予信宿权利人,同理可能出现前述第二种情形。即便在法律上对信源权利人课以善意维护信息品质的义务,那么对这种义务履行的监管成本也将高到不可行的地步。
与上述几种安排相比,通过法律规定将信息权利初始赋予信源权利人,并允许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某种程度的让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资源流动,提高信息产出效率和使用效率的优选方案。
五、信息权利确认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对其身体信息、权利人对物体信息的排他性保有和享用,是可以从当今人类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中推衍出的正当权利。将物质区分为人体和物体,相当于对一切可能的信息载体的结构性认识。以人体和物体负载的信息为客体的信源信息权范畴,相当于为人类凭借自身官能或技术手段可得感知的一切信息,提供了初始权利确认的理论工具。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限制性条件,创设和承认信源信息权并不意味着信源权利人可以完全垄断其人体信息或物体信息,也不意味着他人未获其许可就绝对不得对相关信息实施处理行为。提出信源信息权的范畴,目的不是取代其他特定的信息权利类型,而是为既有权利规范未能覆盖的大片信息领域提供基础性、兜底性、补遗性的权利确认。有鉴于此,一个具有包容性、解释力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利谱系,可能需要建构在下列原则组成的理论框架之内:
(一)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对信源上的信息享有权利,那么信源权利人(包括人身的权利人、物体的所有权人)应被推定为信源信息的初始权利人。这种推理判定信息权利归属的思路,可称为“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
据此,对信源这种物质载体的权利的公示方式,就是信源信息权的公示方式:若信源为动产,对信源的占有即可被推定为对信源信息权的取得;若信源为不动产,则法定的不动产权利公示方式就是拥有信源信息权的外观标志;非民法物的信源上负载的信息,是没有特定权利人的信息,或者说是人人皆可为权利人的信息,任何人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信源信息权推定原则以信源权利的归属作为信息权原始取得的依据,意味着权利人仅凭其对信源享有的权利,即可作为初步依据,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的信息处理行为或者是对其本人处理信息的妨害行为。信息权利的公示依托于既有的权利公示方式,解决了信息作为无体财产难以通过外观识别权利主体的问题,为信息感知技术的应用范围划出了较为清晰的边界。
既往的法学研究缺乏在一般意义上对信息权利原始取得问题的探讨,但是一些学者以洛克、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学说为渊源,或者从工具理性的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即关于知识信息的权利)“何以发生”作出过论证。〔50 〕其立论基础主要是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激励理论,分别强调了创造性智力劳动者的自然权利,对智力成果中人格利益的尊重以及对智力劳动的报偿等。相比之下,除了涵盖信息的范围有广、狭之分外,信源信息权的推定取得与知识信息权的取得理论在思路上似乎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前者将信息载体的权利人推定为信息权利人,而后者以信息的创造者为信息财产权利人。其实,这种差异不是实质性的,而是技术性的,前者不但没有否定后者,而且与后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可以分析下列三种不同情形:(1)当A将其拥有的知识信息负载于自有的信源时,比如A在自己的电脑中创作文学作品,信源信息权人与知识产权人同为A,两种信息权利取得理论的结论是相同的;(2)当A创造的知识信息被负载于B拥有的信源上时,除非A对相关信息享有知识产权的客观事实能够被确证为法律事实,否则无论基于何种理论,都不宜将A认定为信息权利人,法律推导的结论仍然是将B推定为信息权利人;(3)假如根据知识产权的取得理论,B的信源上所载信息的权利被确证为归属于A,此时,法律事实既然已经确立,法律推定当然不再适用,A可以因其在先享有知识产权而就B的信源上的相关信息主张权利。
(二)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
“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是指如果他人依据优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某些信息享有专属权利,那么除非基于其他合法事由,这种专属权利(简称优先信息权)应得到优先于信源信息权的保护,信源权利人处理信息的行为不得损害优先信息权。确认信息权利或法律规范的优先顺序时,可采取权利优于法益、人身权优于财产权、基本权利优于一般权利、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判断标准。
例如,客户A与商家B进行交易的记录信息,被存储在信息服务商C的硬盘中。依据信源信息权取得原则,C作为硬盘这种信源的权利人,可被推定为信源信息(即交易信息)的权利人,他人不得擅自处理硬盘中的信息。但是,假如A对这些交易信息依法享有隐私权,B享有商业秘密权,那么隐私权、商业秘密权作为特别法上的权利,优先于作为法益或一般法规定的信源信息权,故C对交易信息的处理行为不得侵害A、B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权;又,假设B在其自有的电脑硬盘中对交易信息做了备份,那么,A的隐私权作为人身权和特别法上的权利,优先于B的商业秘密权(财产权)或信源信息权(法益或一般法上的权利),故B处理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得侵害A的隐私权。
信源权利人负有不侵害优先信息权利的消极义务,并不意味着优先信息权利人享有侵害信源信息权的积极权利。在“微软黑屏案” 〔51 〕中,微软公司享有Windows XP系统的著作权,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应当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但是,微软公司未经许可即改编用户电脑中的信息使桌面背景变成黑色,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行权方式,而是对他人信源上的信息的处理行为。电脑用户无论是否安装了盗版软件,作为信源信息权人,均得对抗微软公司对其信息的擅自处理行为。
(三)信息权利限制原则
权利的普遍法则可谓“能够使一个人的意志选择的自由与任何人的自由同时并存”,或者说,每个人的目的都内在地尊重别人的目的。为了保有人的尊严,体现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发展,既有必要为普遍意义上的信息作出个体权利的客体化安排,也有必要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防止信息资源的排他性、绝对化占有,妨害其他主体正当目的之实现。
对信息权利的限制,是指不经信息权利人许可,即对信息实施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限制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度,取决于不同法域的具体制度环境,并且受到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不过,限制信息权利的合法事由可大致归纳为三类,即为了实现信息权利人本人的、他人的或者公共的正当目的。对他人的专有信息进行处理时,应遵循最少使用、最小损害的要求,即处理的信息内容应以实现特定的正当目的为限,信息处理方式的选择应以对信源权利人损害最小为标准。
为了本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包括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为了履行对信息权利人负有的义务,而必需进行的信息处理。例如,为了对某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或者履行医患合同中的法定、约定或附随义务,医务人员在无法或不便取得该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身体信息进行处理,但是涉及的信息内容和处理方式,应以满足救护或履约的合理目的为限。
为了他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是指他人的合法利益在价值上高于信息权利人的利益时,为了实现他人的该种利益而对信息进行的处理,不会对信息权利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
为了公共目的而限制信息权利的情形,包括为了行使法定职权,履行强制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以及为了新闻、艺术和言论表达等目的,而对他人拥有权利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四)公开信息处理原则
信源权利人公开信源信息的行为,应被视为对信源信息权的某种程度的放弃,他人有权在遵循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的前提下,自由处理相关信息。
信源信息是否被公开,可以考虑从信源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和信源的客观状态两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信源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主动提供的人体信息(例如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时的语言信息、举行集会时的行为信息)、物体信息(例如在公开展示、陈列的器物的图像信息),应被视为公开的信源信息;其次,就信源的客观状态而言,当其处于不特定人可以接触的场合时,那些可被普通人凭借感官功能获取的信息(例如当某人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他乘客可以看见的该人的衣着形貌、随身物品的外观信息),应被视为公开信息。但是,对公开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背优先信息权保留原则。例如,不得以侵害著作权的方式将演讲人的讲稿出版发行,不得以侵害肖像权或隐私权的方式,使用某人在公共场所的形貌信息。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大学“都市社会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内涵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号:085SHD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泛在网络”是个舶来词,来源于拉丁语Ubiquitous network,百度百科将其翻译为广泛存在的,无所不在的网络。“泛在网络”一词已为多数网民使用,本文从之。
〔2〕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理解为“关于授予某些种类的信息或者信息的某些方面以垄断或准垄断权的规制方式之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标的(basic subkect matter)就是信息”。见Michel D Pendlet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3.
〔3〕Joel R. Reidenberg, Privacy Wrongs in Search of Remedies,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54, p.877.
〔4〕参见Dana Cuff, Mark Hansen, and Jerry Kang,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March 2008/Vol. 51, No. 3, p29。
〔5〕泛在计算(Ubiquitous Computing,又译做“普适计算”)的概念最早出现在马克·维泽(Mark Weiser)的论文中,是指把微型化、嵌入式、不可见(invisible)的软硬件计算设备,广泛部署在生活和工作环境当中,从而为人们提供无处不在的、能移动的、不间断的运算服务;物联网的构想由比尔·盖茨(Bill Gates)、凯文·阿什顿(Kevin Ashton)等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其基本含义是,将信息传感技术与互联网等通信网络相结合,从而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6〕国内有些资料将其译为“泛在信息社会”或“泛在社会”。E社会追求实现3A通信(Anyone, Any time, Anywhere),即任何人与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的通信联系,U社会则增加了一个A(Anything),即除了人之外,任何物体也都可以被寻址识别,并与任何人或其他物体进行通信,甚至被实施某种程度的控制。国际电信联盟的官方网站汇集了众多关于泛在网络(Ubiquitous Network)和泛在网络社会的技术性研究成果,参见itu.int/osg/spu/ni/ubiquitous/,2014年9月19日。
〔7〕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是美国的“棱镜”秘密监控项目。参与该项目的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前雇员斯诺登通过英国《卫报》披露,美国情报当局长期对所有网络通信数据都进行记录备份,可以像访问数据库那样,随时调阅任何电子邮箱的内容,通过截获分析原始信号数据,达到“随心所欲,无所不知”的程度。参见Edward Snowden: “NSA whistleblower answers reader questions” 2013年6月17日,guardian.co.uk/world/2013/jun/17/edward-snowden-nsa-files-whistleblower,2013年7月26日。
〔8〕例如有观点认为,WTO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实是十二家跨国公司游说的结果。这些私人利益集团利用其对政府和全球组织的支配影响力,成功地将私权上升为公法,进而建立起国际法上的知识产权规则,以保护其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参见[美]苏珊·K.塞尔:《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董刚、周超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9〕参见Manuel Castell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in Manuel Castells and Gustavo Cardoso ed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Transatlantic Relations, 2005, p. 19.
〔10〕参见[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页。
〔11〕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非洲联盟、英联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等组织,均将信息自由权视为基本人权。参见[加]托比·曼德尔:《信息自由:多国法律比较》,龚文庠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页。
〔12〕参见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3〕Anupam Chander and 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5, 2004, p. 1331.
〔14〕对泛在计算和物联网环境中的新型法律争议问题,已有一些全局概览式的前瞻性研究,参见 Jerry Kang, et al., Pervasive Computing: Embedding the Public Spher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62, 2005; M. Scott Boone, Ubiquitous Computing, Virtual World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 Policy for Information Society, vol. 4, no. 1, 2008; Rolf H. Weber, et al., Internet of Things: Legal Perspectives,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Dana Cuff, et al.,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51, no. 3, 2008; Lars S. Smith, RFID and Other Embedded Technologies: Who Owns the Data?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2, 2006. 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关于此类问题的关注刚刚起步,且大多集中在图书情报学领域,罕有针对法律问题的探讨。
〔15〕参见黄桂田、龚六堂、张全升主编:《中国物联网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Ian G. Smith ed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12: New Horizons, internet-of-things-research.eu/pdf/IERC_Cluster_Book_2012_WEB.pdf,2013年8月12日。
〔16〕刘永谋、吴林海、叶美兰:《物联网、泛在网与泛在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17〕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正在实施的泛在网络发展规划,有日本的U-Japan、i-Japan战略计划,韩国的U-Korea、U-City战略计划,美国的“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项目,欧盟的“环境感知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项目等。参见吴巍等:《物联网与泛在网通信技术》,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2页。我国从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竞争能力的高度出发,于2011年制定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智慧城市(Smarter City)”建设目前已“席卷中国大地”,一线城市和众多二、三线城市都了智慧城市战略。
〔18〕学界从各种方法论和研究视角出发,对信息含义的界定方式多达数百种,限于篇幅,不再列举辨析。结合法律问题对信息含义进行探讨的中文著述。参见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页;刘青:《信息法新论——平衡信息控制与获取的法律制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2页;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09版,第45—50页。
〔19〕信息论是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研究信息、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律的学科。信源、信宿的概念由被誉为“信息论之父”和“信息时代奠基人”的香农首先提出,参见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vol. XXVII, no. 3, 1948, pp. 380—381.
〔20〕作为哲学的基本范畴,物质是统一的,不是以“个”为单位的“物体”的集合。但是,从特定的(如道德的、法律的、经济的)认识论角度,可以在观念上将物质区分为若干独立的个体,即“物体”。
〔21〕Richard Hunter, World Without Secrets: Business, Crime, and Privacy in the Age of Ubiquitous Computing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2〕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 ,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28, issue 10,p1030.
〔23〕奥威尔在他著名的政治寓言小说《一九八四》中,描绘了一个极权主义登峰造极的社会,一个几乎无时无刻无所不在的“老大哥”通过“电幕”监视着所有的人的言行举止。批评者认为,美国“棱镜”项目就堪称现实版的《一九八四》。See Felicity Capon, Sales of Orwell´s 1984 rocket in wake of US Prism surveillance scandal, telegraph.co.uk/culture/books/booknews/10115599/Sales-of-Orwells-1984-rocket-in-wake-of-US-Prism-surveillance-scandal.html,2013年8月10日。
〔24〕Paul M. Schwartz, Internet Privacy and the State, Connecticut Law Review, vol. 32, 1999, pp. 820—821.
〔25〕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26〕例如,哈佛大学的研究者曾在20世纪90年代以“免费体检”的名义,抽取安徽大别山地区大量农民的血样,把这些“比金子还宝贵的”、“未受污染的基因资源宝藏”运回美国用于基因组搜索,申请基因专利。哈佛大学和赞助商为此获得了大笔经费和投资。参见John Pomfret and Deborah Nelson, An Isolated Region´s Genetic Mother Lode, Washington Post, 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01/AR2008100101158.html,2013-02-16;熊蕾、汪延、文赤桦:《偷猎中国基因的活动——哈佛大学基因项目再调查》,《瞭望》2003年第38期。当时,中国尚未颁布关于遗传基因的管理性规定,民众也缺乏隐私权利意识。
〔27〕此处的处理包括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例如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改编或着修改。恢复、查询、利用、传播、分发、披露、排列或者组合、隔离、删除或销毁等。参见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b)。
〔28〕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a).
〔29〕池海波:《定制3D“真人”当心侵权》,《法制晚报》2013年7月26日,第A27版。
〔30〕我国已颁布若干与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国家标准,如《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 28828-2012),《健康信息学 推动个人健康信息跨国流动的数据保护指南》(GB 25512-2010)等,这些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国内学者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问题的著述,有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上述国家标准、专业文献关于个人数据(或称个人资料、个人信息)的定义,均要求具备“身份可识别性”。
〔31〕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32〕“匿名化”是指修改个人数据中的某些内容,消除可识别的特征,使个人数据与特定自然人之间无法或难以建立起对应联系。个人数据保护法对匿名数据的处理一般都采取相对宽松的规制态度。不过,从经验上来看,真正能够满足匿名或化名的实质要求是相当困难的。参见[德]克里斯托弗·库勒:《欧洲数据保护法:公司遵守与管制》,旷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页);在拥有大量数据的情况下,“反匿名化”(通过技术手段从匿名数据中发现数据主体的真实身份)非常容易实现,彻底的匿名化是不可能的。See Paul Ohm, 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 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 UCLA Law Review, vol. 57, 2010.
〔33〕这些忧虑主要集中在安全和隐私两个方面。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表示担心这些详细的地理信息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据报道,发动2008年孟买恐怖袭击的人员就曾利用“谷歌地图”上的信息研究选择袭击地点。See Rahul Bedi, Mumbai Attacks: Indian Suit Against Google Earth Over Image Use by Terrorists, Telegraph, 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india/3691723/Mumbai-attacks-Indian-suit-against-Google-Earth-over-image-use-by-terrorists.htm,2013年5月l日访问。谷歌为了减少违法嫌疑,采取了一些技术手段。例如,对街景中的人脸、汽车牌号、军事区域、要害机构等敏感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或擦除等),但是坚持认为街景项目合法并一直运营至今。
〔34〕Boring v. Google, Inc. , 598 F. Supp. 2d 695 (W.D. Penn. 2009).
〔35〕例如,根据我国交通部的要求,一些省份正在强制要求对客运、货运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车辆定位信息将“在统一的顶层设计框架下……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98号),gov.cn/gzdt/2013-01/04/content_2304567.htm,2013年7月19日。不过,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信息资源,车辆定位信息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可实现方式尚不明确,强制安装GPS装置、收集定位信息政策的合法性也有讨论的必要。
〔36〕[德]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42页。
〔37〕参见刘晓勇:《批判哲学与自然法——论康德的批判自然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147—151页;[日]桑木严翼:《康德与现代哲学》,余又荪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185—186页。
〔38〕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London:Macmillanand Co.. Limited 1914. p.352.
〔39〕洛克等人主张“人对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不赞同“人不能自我拥有”的观点,并将一切权利的客体(包括生命)视为“财产”。不过,关于人是否自我拥有的观念之争,很大程度上不是针对“目的论”本身,而是实现“目的论”可得使用的手段与方式。
〔40〕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页。
〔41〕参见张源泉:《德国讯息自决权之范围及其界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42〕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43〕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第48条。
〔45〕参见《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第2条、第7条。有观点认为,地方法规无权在气候资源上创制物权,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亦见于我国《宪法》第9条和《物权法》第48条。
〔46〕〔4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哲学》,沈叔平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58页。
〔4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