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06 16:02:09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1)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结束语:本人查阅了大量的电子资料,借鉴了很多导师的思想,得出以上论文提纲,由于本人能力浅薄,提纲有很多不足,望老师体谅,并指点出不足之处,本人再加以改进。谢谢。

2011年03月24日

攥写人:xx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2)

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全可流通比例达到70%以上,证券市场终于进入了全流通时代,困扰我国多年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得到解决。但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仍存在着公司在缴纳了所得税之后的再次征税问题。本文主要针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所涉及到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粗浅的研究。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背景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的历史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构建了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股利所得税为主的证券市场税制。十多年间,证券监督部门多次通过改变股利所得税来调控股市,除了组织财政收入之外,还通过这一完善证券税制的举措来鼓励正确的投资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提高市场资金配置效率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由股份公司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国家银行的储蓄类、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具体说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学者主要依据税负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多数文献认为公司是“虚拟法人”,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国内学者范瑞猛(2006)认为,我国对个人投资者存在的重复征税的税收政策造成了对股权投资的税收歧视,不仅增加股权投资的成本,还削弱了股东再投资的意愿。苑新丽(2004)分析了股息重复征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对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的负面影响。湖南大学刘孝伟(2008)在《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是指出,对股息红利的征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对证券投资所得征税而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使投资者更加注重于买卖差价的获益而轻视原本就极低的投资所得,激发了博取差价的投机行为。贝政新和茹晓颖(2004)在“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框架设计”一文中指出,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获得的价差收益部分即个人资本利得不用纳税,而法人却要将其收入并入企业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A股和B股投资者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证券品种如债券、基金的投资者不纳税。这些状况表明税收负担分布不均,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方法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推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更多地进行文献研究工作。

二、税制优化理论与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一)税收优化理论

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构成了西方的税收优化理论体系。最优税收理认为,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税收工具在能够征集到既定收入量的前提下,产生最低限度的超额负担。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认为税收是刺激供给的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降低边际税率而不是降低平均税率的减税形式,才会产生明显的刺激供给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的基本特点是以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税制,其认为最优的税收制度,是指税制产生的收入所提供的公共品以及该税制所分摊给每个纳税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纳税人广泛的一致赞同的制度。税收优化理论给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带来了适用性的思考,即证券税制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二)股息红利双重征税问题分析

股息红利既是公司分配利润的组成部分,也是股东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在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条件下,如果对公司与个人的全部所得同时征税,就必然会发生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此处的股息红利所得既包括现金股息红利,也包括公司以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所送的红股。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公平性。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的利润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利所得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对同一经济来源收益的重复征税,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不利于股份制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公平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它导致公司经营和非公司经营之间的不同税收待遇,没有达到税负的公平。非公司制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而无需承担公司所得税。公司制中的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科学组织形式,也是各国企业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税收政策对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不鼓励,反而采取了歧视性的做法。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2)古典制所得税并未体现按个人纳税能力征税的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由于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对税收的承担能力不同,为了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对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的税率。但按照古典制所得税的观点,不管公司个人股东的财富状况如何,统一先按比例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没有体现税收的“量能定负”的原则。

双重征税带来了税收的非效率性。按我国的法规,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和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这种所属于古典制重复征税,不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效率方面分析:

(1)导致公司部门与非公的司部门之间的扭曲。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将其资金投入公司部门还是非公司部门,其出发点是比较两种形式的税后报酬率的高低。由于公司面临着经济性重复征税,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2)导致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的扭曲。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征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公司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保留利润再投资会使股份价值增加,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一般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从而可以逃避一部分税负。另外,公司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到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这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高。

(3)导致债券和股票之间筹资方式的扭曲。在古典制所得税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资,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资本弱化”现象,增大公司风险。

三、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

证券持有者在持有证券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获得股息或者利息收入,这类证券所得属于投资所得范畴,大多数国家都把它列为征税对象,并根据所得的不同来源采取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的方法。

(一)各国证券投资所得课税制度

对股利红利如何征税涉及了公司是“实在法人”还是“虚拟法人”的讨论。坚持不同的税法理论,自然就有不同的税收处理制度。

1.古典制或称分别实体制

这类税制以“实在法人”为理论基础。澳大利亚、荷兰、卢森堡、西班牙、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取这种制度,其问题在于对利润的重复征税。

2.合并制,包括完全合并或部分合并制两类情况

这种制度以公司是“虚拟法人”为研究基点。从解决双重征税的环节来看,合并制又可分为从公司层面消除双重征税与从股东层面消除双重征税,具体包括以下课税制度:

(1)股息支付扣除制。即公司将分配给股东的股息部分或全部从公司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实行免税,仅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税。挪威、芬兰、葡萄牙、瑞典、希腊、阿富汗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2)差别税率制。即对公司的分配利润即股息实行较低的税率,而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轻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葡萄牙等国。

(3)股息免税制。即允许股东纳税人将其股息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且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

(4)归集抵免制。即在对股东取得的股息课征所得税时,允许将股份公司分配股息已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从股东的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者部分扣除。英法等多数西欧国家均采用这种制度。

(二)各国对红股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必交纳股金而得到的股票称为红股。红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二是将公积金转化为资本;三是固定资产增值额较大时产生送红股。国际间对派送红股有征税和不征税之分。征税的国家又有在公司层面征收和在股东层面征收之分。法国、巴基斯坦等在公司层面征税,税率大体与现金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等。韩国、菲律宾等国是在股东层征收,按“领取时的公平价”或“正常市价”将红股折算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分派给法人股东的的红股,一般不予征税。我国对转赠股本不征税,对利润分配的派送红股征税,即代表股票红利和股息的所分配股票进行征税,征税税率与现金红利一致。

四、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方案的优化设计

股息红利征税是证券投资所得税的一部分,出于税收公平的考虑,我国现行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可以保留,对不同的纳税人获得的证券投资所得,可以继续并入企业或个人的应税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在些基础上作出一些调整,具体如下:

(1)在对个人股票交易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借鉴外国经验,取消对红利、股息计征所得税的规定,这样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扩大。

(2)从公平原则出发,可做出起征点或免征额的规定,以利于中小投资者。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用于再投资的股利可以制定比较详细的税收减免规定,以体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和效率的原则。

(3)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按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应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统一控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这样才能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给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世界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经部分或全部解决了上市公司股利的双重征税问题,其办法是通常是对个人征税实施抵免或降低股利的税率。从国际上对股利双重征税的处理方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四种作法:股利扣除制、归集抵免制、股利免税制、股利低税制。股利扣除制虽然消除了对企业分配股利的双重征税,但是税务征管的难度较大;归集抵免制被国际上认为是目前处理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最理想办法,但是该方法需要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较高的征管水平、良好的纳税申报体系以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些条件;股利免税制办法虽然简单,但和我国目前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调节高收入的政策精神不符,税收减收和政策风险比较大;股利低税制的相对优势较大,不足之处是股利双重征税没有完全消除。我国目前的分持有期的征税方法大致可以理解为股利低税制形式。

鉴于此,我国在确定使用哪种方法免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这一问题上,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借鉴消除国外重复征税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在目前股利所得税的基础上,配合证监部门有可能推出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政策,继续下调税率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推进所得税制的完善。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应该统一为一部所得税法,股利征税政策是两者衔接的重要内容。在将来制定整体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制的时候,股利征税办法可由股利低税制改为归集抵免法。股利低税制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现象,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课征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以实行归集抵免法,更好地解决股利双重征税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英.红利税差异化征收能否抑制投机风?[N].财会信报,2012-11-19.

[2]马国强,李维萍.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税收处理问题[J].财经问题研究,2008(12).

[3]林晓.股息红利的重叠课税及其消除对策[J].涉外税务所,1993(11).

[4]卢泓,亓莹,张丛.关于股利所得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6).

[5]刘孝伟.我国证券税制优化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10).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4.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纳税的自觉性。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 ,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

5.严格控制代扣代缴制度,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的所有基本信息和支付个人收入的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网.

[2]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6.

[3]杨斌,雷根强,胡学勤.税收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03.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4)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影响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计算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述评》,《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尔利斯(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n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6.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参见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将税收行政成本标准纳入最优税收理论体系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最新进展,参见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评述》,《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5)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6)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and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and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影响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计算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述评》,《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尔利斯(Mirrlees,J.A),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nincometaxation,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71.

6.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参见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将税收行政成本标准纳入最优税收理论体系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最新进展,参见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评述》,《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7)

一、我国所得税对企业融资决策的影响

我国现行税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三种:债务融资、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债务融资主要是发行债券。

(一)债务融资

企业在考虑举债融资还是募集新股进行投资时,会注意到这两种政策均使现金流量保持不变,他们能够影响的是资本成本的变化,以及选择哪种杠杆比率Dt能使企业的资本成本最小化。当债券和股本的收益率不同时,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假定企业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率为It,股本持有者的贴现率为Rt,企业所得税率为Tc,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资本利得税率Tg,可从两种情况分析:(1)不存在个人所得税时,根据西方税收理论,若It(1-Tc)Rt,则选择Dt=0时最优的,这时应采取全部股本融资的决策;若It(1-Tc)=Rt,说明企业对杠杆比率Dt感觉无差异,选择哪种融资方式都一样;若It(1-Tc)Rt,则选择Dt=1最优,这时应采用全部债务融资决策;在Tc=0时,企业对于融资决策感觉无差异。(2)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股本融资;若(1-Tc)(1-Tg)(1-Tp),则企业只会采用债务融资。以上分析说明,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结构、个人税制结构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提高企业所得税会有利于债务融资,反之,提高个人所得税会有利于股本融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股息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率征税,个人收到股息还需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但实际上,每个企业并没有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优势,原因在于债务融资导致的破产风险也随之扩大。

(二)发行新股

根据西方税收理论,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和保留利润的潜在价值是相同的。而在考虑税收时,企业对两种融资方式的偏好是不同的。若企业选择不保留利润,而是通过发行新股来筹集等量资金,将会给股东带来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使股东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因为保留利润会导致企业市场价值增加,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发行新股增加的市场价值是免税的。二是使股东分配的利润增加。因为节省了资本利得税,如用Ts表示对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Te表示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为Tp,相对来说,每一单位的保留利润相当于1/(1-Ts)的股息,在征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之后,其余额为:(1-Tp)(1-Te)/(1-Ts),也即(1-Tp)(1-Te)/(1-Ts)(1-Tg)时,发行新股才会比保留利润更有利于企业。依据上述理论,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下,保留利润和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率是相同的,即Te=Ts,我国目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Tg=0,Tp是20%,企业基本所得税率33%,则(1-Tp)(1-Te)(1-Ts)(1-Tg),表明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

(三)保留利润

在考虑保留利润还是举债融资时,首先应了解税收政策对两者的影响情况。德国学者汉斯.沃纳.斯恩在《资本所得课税与资源配置》一文中对两者的税收影响作了详细阐述,他认为:(1)在债务利息可以扣除的条件下,若(1-Ts)(1-Tg)(1-Tp),即保留利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负重于债务利息的税负,这种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保留利润;(2)若企业的债务利息不能扣除,且对债务利息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这种税制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根据上述理论,我国所得税制合并之前,对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利息所得的比例税率在2007年8月由20%下调为5%,2008年10月起免征。企业所得基本税率是33%,但又对小型企业规定了27%、18%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外商投资企业还规定了15%的优惠税率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如两免三减等,实际执行得税率有7.5%、10%、12%等,大部分都低于20%的利息所得税率。这就使得在利息可扣除时,某些企业保留利润的总体税负低于股东利息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产生了企业把所有可用资金都留存在企业内部,而不会选择支付利息的一种持续性融资行为。从资金来源看,我国大量的乡镇企业或民营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于内部融资,其原始资金基本上是个人储蓄、亲友非正式借贷,甚至有民间的高利贷。按照现行税制,企业支付给这些非正式贷款或高利贷的利息成本是全部或部分不能扣除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上述理论,对债务利息所得的税负重于对资本利得的税负,有利于保留利润而不利于债务融资。我国现行税制同样是这种情况。

二、运用税收效应理论(MM理论)构建模型的实证分析

(一)建立分析模型

所谓MM理论是指两位美国学者莫迪格利尼(Franco Modigliani)和米勒(Mertor Miller)提出的学说。最初的MM理论认为,由于所得税法允许债务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在某些严格的假设下,负债越多,企业的价值越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设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早期MM理论推导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只能作为这一理论研究的起点。随着MM理论的发展,提出了税赋利益――破产成本的权衡理论,如图1所示:

图1中:VL为只有负债税额庇护而没有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L1为同时存在负债税额庇护、破产成本的企业价值;Vu为无负债时的企业价值;AB线段为负债税额庇护利益的现值;VL―C线段为破产成本;D1为破产成本变得重要时的负债水平;D2为最佳资本结构。

图1说明:(1)负债可以为企业带来税额庇护利益。(2)最初的MM理论假设在现实中不存在,事实上各种负债成本随负债比率的增大而上升,当负债比率达到某一程度时,息前税前盈余会下降,同时企业负担破产成本的概率会增加。(3)当负债比率未超过D1点时,破产成本不明显;当负债比率达到D1点时,破产成本开始变得重要,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开始被破产成本所抵销;当负债比率达到D2点时,边际负债税额庇护利益恰好与边际破产成本相等,企业价值最大,达到最佳资本结构;负债比率超过D2点后,破产成本大于负债税额庇护利益,导致企业价值下降。税收效应理论也即资本结构理论,为企业融资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可以指导决策行为。但也应注意,由于融资活动本身和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融资决策还要依靠有关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

依据MM理论,可构建出在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由于分析的是税收效用问题,所以我们从现金流量角度,构建出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用分析模型:

股东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EBIT-BRb)(1-Tc)[d×(1-Tp)+(1-d)×(1-Tg)],债权人每年获得的现金流为BRb(1-Tc)。因而,企业每年为股东和债权人产生的税后现金流为:

(EBIT-BRb)(1-Tc)[d×(1-Tp)+(1-d)×(1-Tg)]+BRb(1-Ta)

=EBIT×(1-Tc)[d×(1-Tp)+(1-d)×(1-Tg)]-BRb(1-Tc)[d×(1-Tp)+(1-d)×(1-Tg)]+BRb(1-Ta)

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考虑到不同档次的所得税率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因素,将企业所得税率定为Tc=25%(若要更贴近实际,可采用实际平均所得税率),目前对股利所得实行的是20%减半征收的政策,股利个人所得税率Tp=10%,企业与个人利息收入平均所得税率Ta=20%(目前个人购买债券利息收入不征税,企业购买债券利息收入基本所得税率是33%,故假定为20%),资本利得税率Tg=0,带入总价值式中,推出的我国所得税条件下的税收效应分析模型为:

VL=Vn+B(0.075+0.省略)、深交所网页(省略)及中国财经信息网公布的相关资料信息,选取了截止到2009年末的深圳证券交易所434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和相关资料,运用分析模型(5)利用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分析,并根据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了分类,其结果如表1。

从表1的分析数据可看出,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因为在目前我国税制下资本结构具有债务融资税收效应的公司,若保持目前的股利政策及相应的税率,是可以继续增加负债比例的,此时公司的价值将随着负债的增加而增加。而表中显示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占行业的比重都比较大,尤其是交通运输、能源电力、社会服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具有潜在税收效应的公司比率较之更高。其原因可能是垄断行业运用财务杠杆的水平相对较低,从表中可看出,这些行业的资产负债率都低于同年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49.36%。这与垄断行业能够对其商品和服务制订较高的价格,从而产生较高的利润有关,利润高则负债就较少。

三、结论

企业的融资决策是由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债务融资;个人所得税率的提高有利于股本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各融资方式税收待遇的比较分析。

债务融资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融资优势。由于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却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负债融资的资本成本一般比股本筹资成本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我国税制有利于债务融资而不利于新股发行。根据MM理论构建的分析模型说明,我国资本利得税率为零,无论企业采取何种股利政策,债务融资仍然可以带来税收受益;若企业采取极端的低股利政策,债务融资的税收收益会显著减小,表明企业通过资本利得这种免税形式给与股东的回报可显著降低债务融资的税收利益。VL>Vn时,杠杆企业能够获得债务融资带来的税收利益;VL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债务融资税收效应能够带来的融资优势,还没有充分利用税收效应。企业应充分发挥税收效应优势,恰当地加大债务融资比例,切实有效地利用财务杠杆,这样才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更加提高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27-03

理论界认为,个人所得税类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成员的流量财富,通过税收的形式可以进行再次分配。但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收设计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未能很好地显现。2011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增加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等内容。在费用扣除方面,采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使得个税法在费用扣除上没有关注到纳税主体的个别性差异,进而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在理论和实务中没能处理好税收横向公平的问题。

1现行税制及存在问题

11世界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国际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以美国、德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为代表。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以中国为典型代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税制)则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额度标准,就使用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征过的分类所得税收,多退少补,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为其代表。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是现行税制的两个极端,各自的优缺点也比较明显。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体现;其缺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困难和复杂,遵从和管理成本高。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并容易产生避税。在所得税发展的早期,分类所得税制被普遍采用,随着税收的发展,综合所得税制逐渐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缺陷,现在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用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兼具部分分类所得税的特征。特别是近30 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资本加速流动带来了税基的高度流动性,各国纷纷对资本所得采取轻税政策,并对综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尝试,突出表现在二元所得和单一税的实行[1]。混合所得税则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首先能够体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其次计税依据确定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不高,再次,比分类计征更能遏制避税行为。我国现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建立这种混合所得税制,并且我国的“十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混合所得税制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

12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首先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十一类所得;其次,分别按不同形式的税率和方式进行课税;再次,征收的方法是按月、按年或按次的源泉课征,不进行年末清算。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不足。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单从理论上说,这种税制更方便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进而更好地调节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更方便地实现对收入调节的目标。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可以通过对资本所得设计低税率,促进资本的积累,增加社会的效率,所以在中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背景下,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提高社会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公平和效率在一定情形下是一对矛盾体,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方面尤其如此。“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所得),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能力征税的要求”[2],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设计税制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项目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这样一来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首先,会导致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使得适用累进税率的功能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说,分类所得税制本质在于不同所得设计不同税率,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凸显出其税率结构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要高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勤劳所得,这样一来,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累进功能,就会被事实上占国民收入量大头的资本利得的比例税率的累退功能所抵消。另外,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由于征管难度大,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高工薪者利用其掌握的优势资源,通过各种手段避税、逃税,反而使得其税负降低。这样一来,现行税制就对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作出自己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数值在0~1。按照国际通常标准,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 03~04为相对合理状态,超过04为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达到06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已越过 04 的警戒线,2006 年升至 049,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增长趋势明显。当然,贫富分化可能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无论如何,在我国,说税制设计的不合理是造成其形成的原因之一,恐怕不会有太多人反对。

其次,这种制度设计还为纳税人通过转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1]。由于将所得划分为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在已划分的项目中,纳税人可以利用现行法的漏洞,通过转化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比如,当纳税人在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取股息和工资时,他就可以通过合理的计算,对二者的数额做合理的分配,以达到最低的纳税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从纳税人的角度思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但从整个国家的宏观个人所得税制度角度上看,税制出现这么大的立法漏洞,实在是有点贻笑大方的感觉。另外,现行的税制可以与现行的征管制度结合,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控制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比较严重。进而导致出现,高收入者逃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过重,“有钱人不纳税”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的数据显示,包括民营企业家、娱乐及体育明星、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额的5%左右。一些名列榜首的富豪竟没有缴纳个人所4税。我国税务总局的网站资料显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的50%,而不足社会20%的富人占据了超过社会80%的存款,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总收入的10%。可见,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亟待进行立法改革。

2费用扣除制度及其缺陷

实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合理、规范、科学地确认应税所得,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应税所得的确认就取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费用扣除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规定得比较简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地方,即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健康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不能体现宽免扣除的个性化要求,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则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表面上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实际却因纳税人(纳税主体)的个性化,造成实质的税负不公平,比如,对于收入相同的人甲和乙两个人,甲需要赡养年迈父母,而乙则无任何负担,那么在“一刀切”的税制下,两个人的实际扣除项目相同,那么甲因赡养父母实际支出的费用未能被扣除而被征税,则甲在负担重于乙的情况却要与乙缴纳相同的税,这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根本未能发挥出来;但如果能对扣除项目做个性化考量,将甲赡养父母的费用扣除,那么甲在负担重的情况下将比乙少缴个人所得税,二者的实际收入差距将会缩小,个人所得税也将能够实现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可见,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受到压制的,且是不公平的。

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

法律是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保障,经济法律在这方面更为突出。法律分配权利义务必须公平。当法律难以做到公平的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目的时,必须对该法律进行修改,以期法律能够更好地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之目的。所以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需要,不能做到公平对待社会收入流量分配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修改。

31改变现行税制——由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

分类税制的缺陷及其与中国的实际现状的不符,可见于上文,必须对其进行改革,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到底是要改为混合税制还是综合税制呢?对此,学界有不同看法,两种主张者均有,比如刘隆亨教授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将采取既综合又分项相结合的计征做法,比较合适”。[3]从现实的状况来看,特别国家的“十二五”计划已明确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4]我国之所以在当前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其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混合税制可以缓解上文所提到的现行税制引发的社会税收不公平问题,特别是资本利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问题,使得再次分配更注重公平;其次,这种税制兼具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的优点,能够与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更好地衔接,在现行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改革成本更小;再次,即便是综合税制,也存在着税收公平的问题,且实际上也鲜见纯粹的综合税制国家。

当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又可以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类型。交叉型混合所得税是对各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纳税年度结束时,再汇总全部所得,统一扣除费用后按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并立型混合所得税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其余应税所得在取得时实行源泉扣缴,到年终时予以综合再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不允许抵扣。交叉型更接近于综合所得税制,但税制比较复杂,征收难度大,实行的国家很少。并立型形成分类(或分离)征收与综合征收互不交叉的并立结构,税制比较简单,又可以量能课税,征管也较为方便,鉴于上文分析,我国应当采用并立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

32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从理论上说,应当扣除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类、生计费用类和特殊政策类费用等三类。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称为“调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包括宽免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两者中较低者),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未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未能体现其个性,造成实质上的税收不公平。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5]。这也符合税收“人税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统一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不需要纳税人提供扣除凭证,每个纳税人均可以得到扣除;二是特殊支出项目的据实扣除,如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正规全日制教育的学费等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以及个人的生产性投入等。[6]将生计费用二分开来,统一部分易于操作,能够提升个税征收的效率,特殊支出部分能够关注纳税人的个性,有助于实现个税公平,解决现实中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这种设计,应该说对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来说与他们的权利义务设置是适当的,并且是容易操作的。

参考文献:

[1]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1(5):32-43.

[2][美]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5版邓子基,邓力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44.

[3]刘隆亨《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06(1):66-69.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9)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新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10)

 

所谓“甲供材料”就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方)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建设方)调拨给乙方(施工单位)数量结算。

建筑业“甲供材料”(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由于材料入账单位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不一致,一直以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在实务中尚有几个疑难业务问题需要甄别清楚。

有一个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劳务100万元经济论文,建设方自行采购材料97万元。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0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97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91((100+97)×3%=5.9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91

根据以上常见的建筑业务会计处理我们来分析几个税收业务问题。

一、营业税讨论。

1、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论文网站。”

一般来讲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单位只就劳务费金额开票。但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料工费全额纳税。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只反映在建设单位,而作为纳税人的施工企业账上没有甲供材料的金额反映。这个是税务管理上的一个难点,一般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在开具建筑业发票或纳税时,必须由对方(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有无甲供材料行为以及相应的金额。目的是为防止施工单位仅就人工费和部分材料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经济论文,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项目实行的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没有考虑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没有包括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税务机关要向施工公司征收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时,施工企业往往另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税负具有可转嫁性决定了最终的营业税税收是由建设单位承担的。

基于此在实务中计征甲供材料营业税时需要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换算为含税价格。换算公式: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如:一个工程建筑劳务费100万元,甲供材料部分金额97万元(签订合同时双方没有把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营业税算入合同总造价)。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97÷(1-3%)】×3%=6万元,而不是(100+97)×3%=5.91万元,相应地,建筑劳务发票应该按照100+3=103万元开具,这样就把整个工程的全貌都反映了,也解决了双方的财务处理。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

在建工程—材料9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00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03+97)×3%=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

如果不是这样处理,建筑劳务发票仍按100万元开具,对甲方单位来说,它的工程总造价总支出是200万元经济论文,但是入账的原始凭证只有197万元,不符合账户处理“账实相符”的客观性原则。

当然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已经考虑了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对应的税金,也就是说合同总造价包括甲供材料对应的税金,也就不需要再换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直接提及甲供材料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论文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经济论文,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通过以上的分析,甲供材料部分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如果建设单位的工程材料采购通过“工程物资”核算,则建设方购入材料“借:工程物资、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时,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尚未可以确认;到工程领用物资“借:在建工程、贷:工程物资”时,可以确认建筑业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一些地方小税种讨论。

1、城建税等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地方税费。

缴纳了营业税的施工单位应该是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由于一般的税收理论把随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流转税经济论文,因而,如果实务中能够确认甲供材料部分金额是不含税的,也有必要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问题,相应的上文关于“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的公式要进行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 ]。

有的地方还开征其他的附加,也要一并考虑。如浙江省还有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率1‰),上述公式还要进一步修正。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甲供材料部分金额÷[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水利资金征收率)]论文网站。

前文所述工程假如位于浙江某县城。则对施工方来说,纳税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计税营业额==97÷[1-(3%×(1+5%+2%+3%)+1‰)=97÷(1-3.4%)=100.4141。在纳税申报时应交营业税=[100+100.4141]×3%=6.012万元,城建税0.3,教育费附加0.18,地方教育附加费0.12,水利资金0.2。施工方应开具劳务发票金额100+(100.4141-97)=103.4141。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建设方 借:在建工程—建筑劳务 103.4141

在建工程—材料 97

贷:银行存款200.4141

施工方 借: 银行存款 103.4141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414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81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12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0.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8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0.12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资金0.2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相关规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很容易判断征收与否,只要在建筑合同中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的涉及就可以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如果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没有涉及甲供材料金额,则对施工方甲供材料金额不涉及印花税经济论文,对施工方与建设方只征收承包金额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甲供材料金额部分只有建设方涉及的采购环节的购销合同印花税问题。两者的适用税目与纳税人均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别。

三、企业所得税讨论。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否。

在企业所得税法里没有甲供材料征收的专门规定,笔者认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为: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施工单位来说没有甲供材料部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也就没有构成施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二,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文件没有甲供材料部分金额并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其三,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设甲供材料对应的工程是包工包料,也就是说对应的甲供材料部分都是由施工单位购入的,那么这部分金额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成本,另一方面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两者的金额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数为零。基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甲供材料部分金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论文网站。这是建筑业甲供材料部分金额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不同。

2、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经济论文,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结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上交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相应的很明确收入,所以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一些人是就根据这一条来否认甲供材料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其实,根据笔者上文营业税计税依据方面关于甲供材料含税与否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甲供材料部分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施工单位取得收入的关系很是相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在实务中准予扣除税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甲供材料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是施工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难判断属于在发生当期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篇(11)

他们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是新经济增长理论的代表。其中罗默提出的是技术进步内生化的知识积累模型,而卢卡斯提出的是内生化的人力资本模型。

1.1知识积累模型和人力资本模型

1.1.1知识积累模型结论

罗默等人认为知识和人力资本是“增长的发动机”,知识和人力资本正的外部效应持续积累,必然会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建议政府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与补贴。

1.1.2人力资本模型结论

人力资本是由特定工人的能力、技能和知识构成,通常采用达到工作年龄时,接受正规教育的年数来度量。人力资本通过以下方式推动经济增长:人力资本的增加可以提高机器设备的操作水平,使现代化机器设备的使用成为现实并提高使用效率;人力资本的增加可以提高管理水平,其结果是提高投入产出率;人力资本的增加可以提高技术的产出,进而推动经济的增长。

卢卡斯的人力资本理论,解释了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的流动主要表现为从低收入国家到发达国家,由此,也应采取相关政策鼓励人力资本的积累,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的投入。

小结:发挥人力资本、知识和技术进步的作用

教育和知识对经济增长产生推动力,而他们对生产的直接作用是通过技术来实现的。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率基本上取决于技术进步的速度,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劳动力的素质,不仅可以提高本国资本的利用效率,而且可以有效的利用外资,加速技术吸收和转移。

1.2国外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的结论

前世界银行工业部顾问基思•马斯顿对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他选择21个国家作为样本,按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分成10组(美国单列),在每组中有一个高税负国和低税负国。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有以下关系:低税负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大于高税负国家。按非加权平均计算,10个低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7.3%;10个高税负国,GDP年增长率为1.6%,其中有两个国家是负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税收与经济增长变量之间的关系为: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个百分点。

结论: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负相关,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了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降低宏观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则极为明显。

1.3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如果减掉的税收可促进教育投资、刺激生产积极性的话,那么是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如果政府采取的低税负的政策可以长期执行下去,并且形成人们的心理预期,不仅可减少监管成本,还可促使慈善事业的发展。

1.4如何通过减税促进经济增长

1.4.1分析的思路:

本文将社会成员简单的分为两部分:富人和穷人,而在富人中又可分为两部分,老钱和新钱。通过此方法全体社会成员就划分为三类,即穷人、新钱和老钱。

在这里我们给出老钱和新钱的定义:

老钱——通过继承而得到的财富,拥有“老钱”者才可成为上层阶级。

新钱——依靠自身奋斗而挣得的财富,拥有“新钱”者被视为财富新贵。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在社会中地位的决定标准也越来越具有趋同性。社会成员都是希望从社会的底层,通过自己的奋斗获得财富,并在以后的时间能够保持财富的持续性。在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他们会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把自己的一部分财富返还给社会以实现物质财富到精神财富的转变,这也是越来越多各种慈善基金建立的原因。

简单地说,即:社会成员的期望模式:穷人新钱老钱

1.4.2减税对不同成员的影响

(1)穷人所减的税收:消费和提高教育的投入

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减收意味着工薪阶层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根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国民收入的研究,消费是收入的函数。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以及即期可实现的购买力,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消费需求的大小和强弱。

我国居民目前处于负利率时代,适当地提高起征点甚至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大背景下通过消费带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趋势。

从穷人到新钱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众所周知,教育成本的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家庭最为重要的支出。教育培养机制的改革使得高等教育的成本绝大部分由受教育者自己支出,这使得家庭的支出负担不断加重,由于学费无法筹集而放弃受教育的例子也屡见不鲜。降低个人所得税,减轻工薪阶层教育成本的负担,进而提高整体公民的受教育程度。长远看可以从知识、人力资本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

(2)新钱拥有者:减税提高其劳动积极性

2007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58436亿元,同比增长26.8%。减税有利于减小政府投资,而鼓励社会投资,使我国的投资机构更合理。

虽然新钱拥有者完全可以负担教育投入,但所减的税收会提高其劳动积极性,刺激他去创造更多的财富,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对其能够真正地进入老钱拥有者的地位创造了条件。

(3)老钱拥有者:较轻的税负可以保证财产的稳定性,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所谓慈善基金会,就是“将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主要资助教育、文化、科学、医疗、公共卫生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其中,教育和医疗卫生始终是基金会关注的重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造就了一批百万富翁,他们积聚了巨额的财富,这为他们创办大型善慈基金会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概占GDP的3%~5%,而在我们国家现在只占0.1%;在美国,从事与慈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工作人数大约占了就业人口的10%,如果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到如此程度,将创造上亿个就业岗位。显然,在美国这个崇尚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社会里,富豪们思想境界的“升华”,自有多种原因。至少,对于务实的巨富而言,税收制度就是促使其“从善”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有统计表明,税收制度对慈善事业的倾斜,导致美国一半以上的慈善捐款都源于个人。

慈善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全社会应大力倡导慈善文化。但目前人人参与慈善的社会风气还未形成,国内的企业家还处于成长阶段,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体系,通过免税或减税等政策以鼓励捐赠,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畅通的渠道发挥出来。

2.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年来我国税收呈现高增长态势,税收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中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我们都知道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65%以上来自工薪阶层,也就是说,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存款为主要投资方式的工薪阶层成为了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当前我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就业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减税,才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比较

3.1其他国家减税趋势

(1)美国

2008年1月美国国会众议院日前通过了由布什政府主张的146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根据方案,美国将为单身的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600美元的退税。方案中包括了鼓励企业投资新设备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的税率是按照家庭来算税的,此外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制中,还有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规定,随着时间推移,优惠规定越来越多。

(2)德国

近几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比例呈下降趋势。1998年,个人所得税的比率最高为个人收入的53%,但到2000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已经下降到42%,而最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比率也已经从1998年的25.9%下降到2005年的15%。

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因而,个人所得税有着德国预防经济波动“自动稳定器”之称谓。

(3)法国

法国从2007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的个人所得税率由7个档次改为5个档次,与法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新方案不仅简化了税率档次,而且降低了税率。据测算,这项改革的减税总额为35亿欧元,特别是月收入在1000欧元至3500欧元的工薪者将比过去少纳税10%至12%。新方案还规定,个人缴纳各种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地方税、财富税等)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收入的60%。

(4)香港

香港是全世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地区之一,2007年10月香港政府宣布将在下财年将个人所得税率由目前的16%下调至15%。

在香港,个人所得税制十分简单,扣除最低个人生活收入免税部分之外,无论你的收入多少,其税率一律为15%。而且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并非如国内由单位代缴代扣,而是由个人拿着收入报税单自行到税务局交纳。

(5)日本

从70年代到现在,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逐渐简化、最高税率大大降低。由70年代的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5%;到1999年,累进税率的档次减少到4档,最高税率下降到37%,从而形成日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此外,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等国家也纷纷采取了减税措施。

之所以出现全球性的减税趋势,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的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二,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减缓和滑坡,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第三,税收理论在更新。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主张减少政府和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的呼声和理论在增强。

3.2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家庭的不同负担。特别是没有对病残者、寡妇、老年人、家庭抚养负担重的纳税人实行优惠的生计扣除,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征得的个人所得税达不到公平的目标,也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

因此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4.结论

一国的税收未必是越多越好,应调整税负水平以促进经济增长。

4.1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的2008年上半年税收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完成2135亿元,同比增长27.3%,在其3月1日个税起征点从每月1600元调至2000元之后,个税依然快速增长,说明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依然过低。通过调高个税起征点,把多一些的财富留到居民手中,藏富于民,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消费实力,促进内需的拉动。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消费持续下降的情况下,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显得必要,而且显得迫切。

提高个税起征点属于减税措施,目前我国的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全国人大财经委日前提出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的建议获得多数专家的肯定和支持。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适当地提高起征点甚至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大背景下通过消费带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趋势。同时,教育成本的不断提高已经成为家庭最为重要的支出。降低个人所得税,减轻工薪阶层教育成本的负担,进而提高整体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从知识、人力资本方面促进经济的发展。

4.2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少税收总额

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降低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短期受税基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但从长期看根本的决定因素还是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税制改革,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结果促进了经济增长,税收总额并未减少,反而不断增加。

我国2008年上半年的GDP增速为10.4%,税收增长速度是GDP增速的3倍。为什么两税合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降低税率后,税收仍然高速增长呢?主要原因是征管水平大幅度提高。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实际征收能力的提升,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本身就凸显了减税的紧迫性。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我国当前应实行适度的减税政策,而且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董洪光、樊瑛、方福康,论包含技术进步的经济增长理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3).

[2]何德平,加拿大纳税筹划的启示与借鉴[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3).

[3]李韬,慈善基金会缘何兴盛于美国[J].美国研究,2005,(19).

[4]马拴友,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J].税务与经济2002,(1).

[5]邬斌锋、孙琳,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3).

[6]吴小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J].税务研究,2001,(9).

[7]Aaron&Gale编。美国税制改革的经济影响[M].郭庆旺,刘茜,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