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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0 14:51:30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1)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一节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

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省长。如果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省长。

第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院长。如果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院长。

第十七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如果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十三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四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人民省政府组成部门,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任命厅长、委员会主任。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2)

作拟任职发言

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思路,承诺履行职责的打算,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情况、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

实践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会上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发言的范围有所调整,同时,结合集中任命时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强化任后监督

强化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保障,撤职制度是人事监督中最刚性的监督。监督法设专章规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不合格、不称职以及违法违纪、滥用权力、腐化堕落干部的职务,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与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相衔接,新条例规定: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作了规范,新条例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的主要方式作相应修改,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明确换届后

无需重新任命的人员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3)

受总理委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回良玉向会议报告了前一阶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情况。他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果断有力、紧张有序、持续有效地全面展开:一是迅速解救被困群众,共解救转移被困群众146万余人,累计从废墟中抢救被掩埋人员84017人;二是精心救治伤病人员,累计投入医疗卫生人员9.68万人,救治伤员204.01万余人次;三是全力安置受灾群众,各灾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10.62万人;四是抢修损毁基础设施,各重灾县和主要城镇的对外公路通道已被打通,灾区大部分变电站已正常供电,基本解决了城乡受灾群众的临时用水问题;五是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目前地震灾区无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六是降低次生灾害威胁,成功处理了唐家山堰塞湖险情,35处堰塞湖中的28处已基本排除险情,其余的也完成了工程排除任务;七是做好灾后重建准备,制定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成立了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组建了灾后重建规划组;八是做好资金物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已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3.13亿元,国内外捐赠款物合计已达524.78亿元;九是及时公布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

回良玉指出,经过前一阶段艰苦卓绝的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的结果,是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指战员、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临危不惧、顽强奋战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全力支援的结果。

回良玉说,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针对抗震救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全面做好医疗防疫工作、加快基础设施抢修进度、进一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等工作。

回良玉说,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准备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完成重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发展。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评估论证,科学编制重建规划,制定完善重建政策,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坚持地方为主开展灾后重建。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2008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入预算700亿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编制预决算,收入按转入基金的各项资金实际数列示,支出按实际安排、使用的数额列示。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财经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李重庵、乔晓阳分别作的关于国有资产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三部法律草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议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列席会议。

6月25日,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对这部促进国有资产权益有效保护的法律草案做出重要修改。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以及地方调研,并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拟作出以下重要修改:

名称更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应对本法的名称再作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出资人定位。此前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建议,结合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和改革的实际做法,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企董事长等不得兼任。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 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本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严管对子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此前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草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恶意串通交易行为无效。在此前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因此,25日提交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设条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细化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免。按照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建议,现行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但是原草案没有包括这种情况。据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6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这个报告的决议。决议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前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安排。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公约和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吴邦国为第三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常委会的有关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在实有代表2987人。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这次常委会会议,是在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作出相关决议。决议高度评价前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肯定国务院和地方的工作,要求灾区广大干部群众、承担对口支援的省市,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继续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次会议还批准了调整后的2008年中央预算,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全国人大将继续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他说,今年以来,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同时,汶川特大地震和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国际市场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攀升和美国次贷危机造成的影响,也给我国今年经济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尽管这些不利因素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6月13日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灾后重建,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切实应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支持奥运会筹办、组织等各项工作,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4)

一、主任会议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议题草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

(二)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按时到会。列席主任会议的范围: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

(三)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汇报准备;

(四)研究室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及会议记录事项,人事代表室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向主任会议汇报的各类材料,须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定;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落实意见,主要包括办会(筹备好有关会议)、办文(印发有关文件)、办事(有关委室承办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交办公室文书归档。

二、常委会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草拟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大体时间,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值班室拟写预备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列席单位、新闻单位;

(三)根据例会议题和主任会议要求,研究室、人事代表室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搞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草稿;

(四)办公室做好会务准备,包括起草通知(或传真),印发会议建议议题和分组名单,落实会议室(会徽、主席台座次、话筒、会场座次、小组讨论会议室),安排会议食宿及有关人员的接送;研究室或人事代表室起草会议主持词,印制会议文件及表格,协调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录像、照片、文稿),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分组审议情况);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结束后有关文件(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印制,人事代表室负责人事任免及有关文件的印制,以常委会文件印发的,必须报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以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负责会议材料的及时归档。

三、人代会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举行人代会的大体时间及议程建议;

(二)向市委写出召开人代会的请示;

(三)拟发代表视察通知,组织好人代会前的集中视察活动,准备好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草案;

(四)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列席人员、特邀人员名单草案,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及议案问题规定草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通过;

(五)召开“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协调会,研究人代会的报告起草事宜;

(六)拟定大会秘书处各组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七)拟制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程序和决议草案;

(八)召开各组负责人会议,明确分工,提出工作要求;

(九)拟定秘书处工作日程;

(十)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十一)制定行政会务工作安排意见;

(十二)印发出席会议及列席会议的通知;

(十三)提前安排会务用品的制作及编排食宿安排等具体事宜。

四、人大工作会议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确定工作会议的议题、程序、范围;

(二)办公室值班主任(或主任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拟写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后,办公室值班主任或承办委室通知各有关单位、出席会议人员、新闻单位;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有关人员起草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主持稿及有关材料

(四)办公室行政副主任负责安排好有关会务工作、包括会议地点、主席台座次、座区安排、会标、会徽、音响、食宿安排等;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做好会议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五、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

1、收阅阶段

(1)签收。办公室统一指定专人对来文予以认真清点、核检之后,在对方《发文登记簿》上签具收文人姓名和时间。

(2)登记。将签收的公文迅速在本单位《收文登记簿》上,按序号逐件、逐项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3)分送。将登记的公文根据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进行筛选,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再按照领导同志的分工和各委室职责范围,本着准确、迅速、保密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发和处理。

(4)拆封。来文需要拆封的要注意收件人称谓,凡是注明由某领导人“亲收”、“亲启”的公文,应由领导人处理拆封事宜(领导出发时,要请示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

(5)传阅。来单或份数较少的公文、电报、通知,需传阅的,要请示办公室主任是否复印,或从主要领导依次传递阅读。

2、阅办阶段

(1)阅文。对收到的公文,文书人员要进行仔细阅读。一是要弄清文件的内容和各种关系,以便拟办和批办;二是把握公文的精神实质,以便贯彻落实。

(2)拟办。弄清来文内容后,文书人员要迅速填写好阅办单,送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批办。办公室主任阅后,根据拟办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主要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示。

(4)承办。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公室人员按照来文内容和要求具体办理。

(5)催办。办公室文书人员,对需要办复的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和承办的期限要求,利用电话、信函、登门等办法,进行检查督促,以防止公文积压和延缓。

(6)回复。对来文机关要求回复的公文,应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及时给予回复。回复办法根据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

(7)注办。对公文的承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交办人员姓名、时间、主要意见、是否复文、复文文号及日期、办复的方式内容等要随时注明办理情况。注办后的公文即可归卷。

(8)暂存。把处理完毕的收文暂时保管起来,以便立卷归档。

(二)发文处理程序

1、制文阶段

(1)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三者组成。三个组成部分的顺序不可颠倒;一定要反映出机关发文的顺序;一年的发文中不能有空号、重号。

(2)登记。办公室负责文书工作的同志,将颁发公文按照规定的项目,填写好《发文登记簿》。

(3)打字。将手写文稿打成印刷文件。

(4)校对。对制作出来的公文校样,根据领导签发的原稿由拟稿人员进行校对。

(5)缮印。将校对好之后的文稿,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专人根据发放数量送印刷所印刷。

(6)用印。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印刷完后,在文件的落款处加盖相应公章。

(7)封发。需要装封发出的公文,要注明收件地址、姓名。

(8)传递。将封装好的文件,按照领导要求送达收文机关。

(9)存档。凡是本机关形成的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各类情况报告、批件、电报、通知,以及其它需要立卷和归档的材料打印成稿后,办公室文书应将原件连同两份印刷件归档。

六、人代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⒈市人代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各种文件、报告、讲话、决议草案的起草、修改、校对、印刷;控制会议情况,及时归纳综合等。

⒉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秘书长)。大会秘书处材料组(以下简称材料组)组长负责。会前和会后文字服务工作,主要由调研室负责;会中文字服务工作,由材料组负责。

⒊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秘书长和材料组组长分别主持会前、会中、会后文字服务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并及时检查进展情况。材料组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组人员划分为程序控制与文印、专题审议、报告修改、计划财政报告审查等小组,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各小组和有关人员。所有参加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努力提高会议文字服务工作质量。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起草、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在市人代会召开前70天左右,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国、省和潍坊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安排,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交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讨论稿)。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送审件),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名义向市委写出请示报告,一并报市委审批。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指导思想;(2)会议的主要议程;(3)会议的日程安排;(4)会议的组织领导和与会人员(包括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席团和临时党委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主席台就座人员,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5)会议的工作机构及其任务(包括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建议名单和各组的主要任务等);(6)其他事项。

⒉起草会议文件

一起草各项报告。市委批复同意党组的请示后,分管秘书长及时向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开工作会议的建议,研究部署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分别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拟召开市人代会的有关事项,督促做好有关报告的起草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应于会前10天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以便代表提前阅读并准备审议意见。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由调研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①会前30天起草完成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③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④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议定,形成向大会作的报告稿。

2起草、拟定各项名单(草案)。由代表委起草的各项名单(草案)主要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①根据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在此基础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拟定;报市委审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草案;提交市人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②根据市委批复的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送市委审定后,分别印发市人代会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和决定。

3起草、拟定有关会议程序。根据市人代会日程细则,会前30天,起草大会预备会议、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各次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分别报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领导审定。各项会议程序在该次会议举行前1天,分别印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会议主持人、大会秘书长、材料组负责同志、负责会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会场音响工作人员。需要由工作人员宣读文件的会议,同时把相关会议程序印发播音员。是否印发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4起草、印制有关表格。①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主要列出会议上印发的文件名称、文件草案和正式文件的印刷形式、发送范围、发送时间、印刷份数等。此表印发材料组负责人和会务组、文印工作人员以及印刷所等。②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列出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大会期间有关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题会议的时间、地点。此表于会前1天,由秘书处发市级领导。③会前20天,根据大会需要,印制会议作息时间表。此表于会前1天,由收发室发送全体与会人员。④会前2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印制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列出需要播音员参加的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播音内容。此表于会前2天,由宣传组转交给播音员,同时发材料组负责人。

5起草、拟定其他相关文件。①会前60天,起草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草案),列席会议人员范围(草案),大会议程(草案);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草案),要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②会前20天,起草大会各项决议(草案)。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调研室负责组织起草。起草完毕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审阅。经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③会前天,起草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先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和市委领导审定。会前天,将审定后的讲话稿出大样送交讲话人。④会前天,起草市人代会会议须知、大会日程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会议须知由秘书处于会前发全体与会人员;大会日程草案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⑤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主席团和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等有关表格,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等有关名单,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会议选举办法等有关文件材料,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委室、大会秘书处有关组负责起草,在有关领导审阅定稿的基础上,按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的有关要求印发。

⒊会议通知。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后,办公室及时起草会议通知,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

⒋文件印刷根据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会前由调研室和材料组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议须知,作息时间表,会议日程细则,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新闻报道计划,列席会议人员范围、主席团临时党委成员名单,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交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日程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秘书会议程序,代表团长会议程序,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大会预备会议程序,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程序,各次主席团会议程序,常委会工作报告,交由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

会前由有关委室和大会秘书处有关组分别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务行政工作意见,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常委会备案报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的汇报,关于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文娱活动安排,主席团座次安排表,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会议室安排表,大会秘书处各组房间安排表,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名单等。

会前由有关单位提供版样,印刷以下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需要印发会议的材料。会前印刷的大会有关报告、文件于会前天转交秘书处,办理文件移交手续;按照存档要求,收集、保管好文件底稿和领导批件。

⒌会前宣传。每年市人代会前组织开展“人大宣传月”活动,同时搞好与市人代会相关的日常宣传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宣传组负责。一会前天,拟定开展会前集中宣传活动的建议方案,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二分别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根据会前宣传方案确定落实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地搞好会前集中宣传。三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拟定大会新闻宣传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印发各新闻单位、宣传组和有关人员;各新闻单位分别对照提出各自的宣传方案,报市委宣传部、大会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⒍材料组办公用品准备。1会前5天,指定专人负责准备会议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届时携带到会。2会前1天,熟悉材料组所在宾馆房间安排情况,与宾馆联系安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会中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材料组在大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代表团报到后,材料组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召集各代表团分管文字的负责工作人员开会。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报到后,材料组组长召集本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根据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副组长作适当分工,并将本组工作人员划分成几个小组,明确各小组的任务,提出有关要求。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组与其他各组及各代表团的联络,安排好大会期间材料组的值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及运作程序如下:

⒈负责会议程序的安排,会议期间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校对和印刷等工作。具体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关于会议期间各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安排,参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根据时间进程,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每次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程序送交会议主持人,将有关领导在会上的讲话稿送交讲话人。2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通过的各项名单和大会议程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3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推选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决定的大会副秘书长名单、通过的大会日程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等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4全体会议通过会议选举办法后,立即将会议选举办法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5与组织组联系,协助搞好拟提交会议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选票等文件的印刷等事宜。6主席团会议通过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计划审查报告、财政审查报告、代表议案处理报告、提交代表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立即将通过的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7主席团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后,立即将修改的政府工作报告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8确定专人在印刷厂搞好文件印刷质量和印刷份数以及预留装订《会议文件汇编》材料的监督把关工作。

⒉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参加专题审议会议,起草有关情况汇报。一参与组织筹备专题审议会议。2参加专题审议会议,做好会议审议情况记录。3整理专题审议情况记录,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汇报稿,交有关领导审阅定稿。4主席团会议听取专题审议情况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将审议情况汇报整理成大会简报,经简报小组统一编号并送材料组组长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⒊负责对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1收集各代表团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修改意见。二将收集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据此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经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把关后,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稿。3主席团会议听取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4及时对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打印清样校对制版后,交文印小组送印。

⒋负责起草计划、财政审查报告。1参与组织并参加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二收集各代表团对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的审议意见,起草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讨论稿。3根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经有关领导审定后,交文印小组送印。4主席团会议听取并通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形成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交有关领导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⒌配合大会宣传组搞好会议宣传;配合大会会务组、组织组搞好会场播音。一与大会宣传组保持及时联系,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2根据大会日程细则和会议宣传方案,及时向各新闻单位提供以下会议报道通稿:大会预备会议消息、大会各次全体会议消息、各次主席团会议消息,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名单,大会各项决议及公告等。3提前1天协调落实好播音员的活动,提供需要播音的文件,组织播音员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4为大会宣传组及各新闻单位提供报道线索和代表专访建议名单,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联系工作。五承担有关稿件的采编工作。6协调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压缩各自的工作报告,连同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文一并送交报社、电台、电视台,以便会后刊播。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市人代会结束前1天,向在材料组工作的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印发感谢信。

⒉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办公场所,将办公用品和有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运回机关。

⒊会后10天内,编印《××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文件汇编》。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程、日程;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公告;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代表所提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各代表团代表编组和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

⒋会后1周内,调研室将存档的会议文件底稿移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其他事项

⒈根据工作需要,需从市直有关部门借调人员参与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会前及早提出人选,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

⒉凡是收入《会议文件汇编》的各种文件材料,都事先确定份数并预留存放在印刷厂,以便会后装订成册。印发范围主要是:主任会议成员,各委室主任,各科室;市委、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计委、市财政局;机关各委室。

⒊在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七、常委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⒈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起草、修改、校印调查报告、会议程序、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有关工作汇报和领导讲话;负责会议记录,控制会议情况;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信息提报和会后有关文件、审议意见和刊物的综合整理、编发等。

⒉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副秘书长负总责,有关负责同志协助,有关委室按岗位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工作精益求精,努力提高文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立足本职,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及时高效、准确无误。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会前个月,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预备通知,并由秘书长签批,以办公室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⒉会前个月,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汇报、述职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

⒊会前,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调查报告于会议前天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供会中审议时参考。

⒋会前天左右,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情况,代表委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落实人事任免事项,进行任前考察,组织法律考试,同时做好任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⒌会前,调研室根据领导要求起草会议程序及有关讲话材料;代表委根据人事任免事项准备相关汇报材料;有关委室根据需要起草相关决议草案。以上材料须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定,有关人事任免的汇报材料须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⒍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需报市委审批的有关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有关委室以送审件形式交由办公室报市委审批。

⒎会前天,办公室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经秘书长签批后,以传真电报等形式,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⒏会前天,办公室与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向社会公告常委会会议议题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⒐会前天左右,有关委室对“一府两院”的汇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题目、格式和汇报时间等,落实汇报人,并就汇报材料的印刷份数、送达时间通知相关部门。

⒑会前天左右,由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筹备调度会,落实联组审议发言名单;确定小组记录人员;安排会议材料的印刷、分发,会议程序的送审、修改和会议宣传、信息等工作;协调其他事宜。

⒈会前天,办公室与市直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会议宣传报道工作。

⒉会前天,研究室起草会议编组名单,报送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印刷。

⒊会前天,办公室收齐所有会议材料,组织人员将材料装入文件袋会议出、列席人员的文件袋事先写上姓名。

三会中服务工作

⒈会议举行前半小时,办公室组织人员发放会议材料;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出、列席人员的签到,核对报告汇报人名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变动情况对会议程序进行调整;掌握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到位情况,并负责落实。

⒉有关委室在会议期间随时掌握会议进行情况,修改、完善会议程序,举行全体会议前送达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

⒊调研室负责会议期间的信息收集、整理、提报工作。

⒋有关委室收集整理对有关决议决定和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或起草有关文件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报送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秘书长审定。

⒌与会工作人员负责会议分组和联组审议发言的记录工作。记录人员对与会人员的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加以整理。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会后天内,调研室组织各新闻单位起草会议报道稿件,根据秘书长的意见通知各新闻单位刊播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文件,负责做好会议宣传稿件的审查把关工作。

⒉会后天内,有关委室起草关于印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⒊会后天内,代表委起草有关人事任免的文件,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⒋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应存档的会议材料各份及底稿,移交办公室存档。

⒌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会议对述职干部的评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起草关于印发有关述职评议反馈意见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机关各委室,并在适当时间由主任会议向述职干部进行反馈。

⒎会后,调研室将会议有关文件汇总整理摘要,编入《××人大工作》。

八、人大调研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更是人大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程序。一确定调研课题。可以根据人代会、常委会所定的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好调研课题;

二选择调研人员。要多吸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中有写作能力的、有分析研究能力的人参加,尽可能发挥每个调研人员的优势;

三制定调研方案,报分管主任审定。大致要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和调研提纲。要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调研内容充实;

四查看有关资料。调研前要认真学习查看与调研课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备无患;

五组织开展调研。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到现场查看、深入基层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研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七报送调研报告。

调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依法办事。作为人大基础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必须依法办事。人大的调查研究与其它部门的调研本质的区别也在于调研程序的合法性和调研结果的合法性,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人大的调研成果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去基层了解民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感觉,所谓“己正方能正人”。人大只有自己首先依法办事,才能监督好“一府两院”,才能行使好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立法权。因此在调查研究中依法办事的原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二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同样也是我们国家机关的思想路线。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要深入到生产工作的第一线去,要实事求是的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的、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要做到科学的分析研究,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能站在个人和主观的立场上对待事物;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力戒粗枝大叶、随声附和、人云亦云,避免把现象当本质、将支流当主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实事求是了,什么时候的调研工作就做好了,也就不会出现上述这些弊端了。

三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人大在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中,都力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那么调查研究都是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前提,我们在这项基础工作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关注国计民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搞调研,要珍惜民力,集中民智,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不仅要能听群众的顺耳话,也要能听群众的逆耳话;不仅要虚心听,而且要细心记;不仅要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四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途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因此,调查研究首先要抓住那些重大且影响较深乃至涉及全局的工作,及早做准备,精心安排组织,并撰写出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材料,供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考。必要时还要对某些问题重新开展调查或跟踪调查,了解情况,弄清真相,并提供大量的咨询服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决策做准备。对临时安排的调查,也要确定好重点和中心环节,一丝不苟地开展,使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出来。

九、人大视察工作程序

视察工作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提高视察质量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视察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确定视察内容。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确定好视察内容。

二选择视察参加人员。主要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分管副市长、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分管主任审定。

三确定视察路线。

四制定视察安排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视察时间、方法步骤、参加人员、乘车安排、视察路线等内容,报分管主任审定。

五展开视察,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视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视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七报送视察报告。

视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有针对性。要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视察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评价,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所提建议意见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突出、目的清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使视察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是有指导性。人大组织视察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检查,也是对他们工作的有力支持。因此,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有指导性,能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起到指导或启示作用。

三是有可行性。视察报告力戒报喜不报忧、缺乏实际、难以操作,所指问题要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又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具有可行性。这样,“一府两院”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中才能有的放矢,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有超前性。要走在“一府两院”的工作前头,根据视察情况,联系实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建议意见,督促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人代会召开前,主要准备以下工作:

⒈编印代表名册;

⒉准备选举工作材料:一选举办法(草案)二各项候选人说明三各项候选人名册四各项候选人名单五监票人名单(草案)六计票人名单(草案)七代表联合提名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⒊设计、监印各种选票;

⒋设计选举所需的各种表格;

⒌拟定每次会议主席台座次;

⒍设计、印制全体会议和出团会议人员签到和统计表。

第三条人代会召开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会议报到前,将各代表团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列席人员名单、特邀人员名单、代表变动情况的说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代表团接收列席人员通知、出席人数报告单、代表团出席会议报表等材料交材料分发组,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各份送秘书处。

⒉各代表团报到时,做好签到工作。

⒊预备会议之后,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选举办法草案等送秘书处。

⒋每次全体会议前分钟,安排好主席台座次,并做好人员签到、人数统计工作,将出席会议代表人数送秘书处。

⒌每次全体会议及主席团会议前,安排好主席台座次。

⒍选举工作前,提前通知组织部做好关于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等工作。并将候选人简介发各代表团。

第四条选举工作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认真核对人数。各代表团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要分别在会议前将本团的代表总数,其上几人,台下几人,请假几人,都要认真清点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填写好《代表出席情况报告单》,经团长签字后,组织代表入场时,报大礼堂门口大会签到处。

⒉组织代表入场。各代表团分别在礼堂东侧门口前集合,与会代表须列队入场。入场前各代表团排成单行,选举工作人员要按照报告的人数,逐人清点,核实无误后,经大会签到处同意后再按顺序入场。

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须佩戴代表证和选举工作证。版权所有

⒊清点核实入场后的人数。代表入场完毕后,大会选举工作人员要按座区进一步清点核实人数。各座区实际就座的人数要与各代表团报告的出席人数相符,发现不一致的,要立即查找原因,核实准确后,报大会主持人。

⒋分发选票。大会宣布正式开始后,各座区工作人员要根据大会主持人的安排,采取逐排逐人发放的方式分发选票。

⒌代表投票。大会宣布开始投票后,各座区和主席台工作人员要引导代表按顺序投票。会场一般设三个票箱,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号票箱,东座区代表投号票箱,西座区代表投号票箱。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由主席团成员投票,最后是台下坐区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主持人。

十一、述职评议工作程序

述职评议工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形式。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条述职评议人员的范围:

下列人员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⒈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其他组成人员;

⒉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条评议的主要内容:

⒈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⒉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⒊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⒋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⒌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应主要报告个人所做的工作。述职人员应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报告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强调“自我”,对所做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汇报,避免将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材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述职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并要对其进行评议。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或一年之内将要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安排述职。

第四条凡经确定的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程序有关规定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述职,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认真听取评议发言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人员,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主,也可邀请部分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了解评议对象的情况,准备好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评议中对评议对象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邀请评议对象的行政主管领导和所在机关的副职及该机关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版权所有

第九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⒈评议对象做述职报告;

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⒊会议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评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给述职人员本人,同时送交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机关,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称职或问题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

十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即质询哪个部门,质询什么事情,为什么质询。

第四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写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三、接受辞职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及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条前款所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以常委会文件对外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十四、授予“人民勋章”程序

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一条“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⒈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⒊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⒋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惧,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⒍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第二条“人民勋章”初步人选推荐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负责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市推荐-名初步人选。初步人选的简历、主要事迹,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然后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由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将预备人选,分别反馈各推荐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请市纪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政法委、计生委、环保局、局提出意见。确定预备人选后,报经市委同意后,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和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五条公示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第七条授勋表彰时间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授予“人民勋章”活动,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五、任免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任免范围

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第四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其职务;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于机构撤销、本人调离本市或退休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机构各称变更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并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对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人员将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对拟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政治、业务能力考察,并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对不参加考试、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及格者、经考察测评认为其能胜任工作的得票率达不到%者,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三条对拟任命人员有反映或被举报有问题的,责成提请机关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结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中如发现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拟任免人员的考察、考试情况及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提请人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要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如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被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的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提请机关也可以自行提出撤回提名。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凡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应当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五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后召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转办会议,分别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属于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不属于市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程序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凡属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意见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时由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会会同政府分管副市长、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当面答复代表,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十五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十七条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分工,实行重点督办。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的执法实际,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应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的执法检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市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的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印发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

八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九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四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做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再进行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八、受理、转办及督办程序

一受理及转办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案件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

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工作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案件,由工作室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⒊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案件,由工作室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力求做到对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督办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⒈工作室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并登记,填写来信来访转办单: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⒉转办单及人的书面材料一般以当面送达的方式,乡镇(街道)以挂号信的方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转办案件发文登记薄》,以备存查;

⒊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报告结果;

⒋承办单位对个别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⒌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要一式六份);

二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人意见;

三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三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三督办方式

⒈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⒉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每半年用《信息》进行一次通报。

⒊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负责对承办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阅批。经审查,对不符合督办程序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查并限期重新报告。

⒋当面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室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室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⒌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承办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调度。

⒍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案件抽查回访制度。市人大室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征求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搞好情况总结、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

十九、接待工作程序

一接来宾电话后,受话人要问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及人数(其中女宾人数),到达时间,来访目的及要求等事项,由秘书长商请接待领导,确定接待标准。必要时由常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5)

参加竞聘的17位候选人逐一登台亮相,采用现场演讲与自制多媒体相配合的形式,分别围绕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畅谈工作业绩、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热情激昂地陈述了自己的抱负与设想。表达了自己的竞聘优势、任职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才干和文字表达的能力。唐耀军科长在会上总结发言,他说:竞聘的目的在于扩大识人、选人的视野,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任用中层管理者的新机制。本次演讲的结果,将由医院院办公会结合竞聘情况,日内将在院内公布。

医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全院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努力进取,奋发有为,积极拼搏,建设一支素质佳、水平高、能力强的医院管理队伍,以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

2.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先在部分科室试行,后推开。

3.竞争条件与资格

(1)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素养、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在本院工作并有两年以上班组长工作的经历。提任科级正职职务的,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1)制订方案。拟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院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2)公告。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岗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及注意事项。

(3)报名与资格初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科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由院党委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岗位的人选须大于等于3人。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6)

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方面开展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工作要坚持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通过述职评议,努力提高“一府两院”受任人员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廉政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述职评议的对象

(一)本年度拟安排市科技局局长杨新年、市建设委员会主任涂和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局长杨德桢、市商业局局长林肖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健,在9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本年度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述职的除外)。

三、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及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述职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一)关于书面述职

作书面述职的人员于12月底以前将书面述职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将书面述职报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阅评,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在《评议意见反馈表》中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和综合阅评意见,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述职者本人。

(二)关于向常委会会议述职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的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

(1)《述职评议工作的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及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述职者本人,认真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述职评议对象经常委会确定后,召开述职人员座谈会,动员和部署述职评议的工作。同时,将述职人员名单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向各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3)述职人员要按照述职评议的内容,亲自撰写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届任职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着重阐明个人在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述职报告写好后,要在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有关部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于述职的15日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述职报告文字表述要精炼,一般在4000字左右。

2、调查阶段

(1)市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前,组织若干个调查组分别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情况综合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各调查组推荐一名发言人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调查工作拟于9月中旬以前完成。

(2)调查组要深入到各述职人员所在单位、所属战线和各区及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开展调查,首先在述职人员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作动员,会上述职人员要向单位干部群众作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

(3)调查组要分别听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听取单位所属战线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部分区、所服务的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4)调查期间,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要对述职人员任职期间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即:主要经济指标、安全生产目标、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的情况告知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

(5)调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检查和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进行,把召开座谈会与个别交谈,听取汇报与视察检查相结合。调查期间,在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设调查专线电话*,各调查组可在调查单位设置征求意见箱,接受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3、评议阶段

(1)常委会评议时先由述职人员作述职报告,调查组中心发言人报告调查情况,然后进行集中评议。委员们评议既要充分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把对个人述职评议与对单位工作评议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2)评议中,市人大常委会将委托市审计局对述职人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3)评议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报告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向社会予以通报。

(4)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发言综合评议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及述职者本人。

4、整改阶段

(1)述职人员要针对常委会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工作。在述职评议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述职评议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工作不满意的可要求述职人员重新整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听取述职人员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7)

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CL)创建于1826年,创建时取名伦敦大学,是伦敦市第一所高等学府,也是英国第一所不限学生性别及宗教背景的高等教育机构。1836年,伦敦大学联盟成立,学校改名为伦敦大学学院,与伦敦大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共同成为伦敦大学联盟的创始成员学校。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QS世界大学排名中,UCL分别位居第4名、第5名和第7名,与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帝国理工学院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一同被称为英国“G5超级精英大学”。作为一所独立的大学,UCL拥有高度的自治权,独立颁授大学学位。学校本部位于伦敦市中心,目前设有11个学术学院,其中,医药学院学生人数位居榜首;学校在澳大利亚及卡塔尔设有分校,根据学校公布的官方数据,2014-2015年度学校学生数为30551人。

一、理事会的职责

英国大学的管理规则体系主要包括由皇家枢密院授予的明确大学独立法人地位的(Charter),由大学拟定报枢密院审批生效的明确学校治理结构的章程(Statutes and Constitution),以及由大学制定的具体阐述章程的条例(Regulations)。条例内容包括校长(Vice-chancellor或Provost)的任职资格,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产生程序等。 UCL的主要管理规则包括UCL章程(The Charter and Statutes of UCL)和UCL管理条例(UCL’s 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章程和管理条例明确阐述了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及各构成主体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章程,UCL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为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负责学校重要事务的决策和学校的发展规划。理事会下设系列委员会,包括学术委员会(Academic Board)、财务委员会(Financial Committee)、房产委员会(Estate Committee)、人力资源委员会(HR Committee)。目前,学校理事会成员有20名,包括学校高层管理者、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校外成员,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当然成员(Ex officio Members),由其在大学担任的职务自然产生,分别是学校的校长(Provost)、学生会的活动组织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3名; 二是任命成员(Appointed Members),由理事会根据学校条例任命,均为校外成员,共11名;三是选举成员(Elected Members),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包括学术委员会的3名教授成员和3名非教授成员,共6名。理事会设主席一名,从校外成员中任命,主席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在理事会成员中,半数以上的成员为校外成员,占比55%;由学术委员会推荐的成员占比30%,学生成员占比10%。考虑到学生的身份,为保护教职工及学生的隐私,对于某些涉及师生个人的事项,如教职工职务调整及学生学业评估等,学生成员不参与讨论,涉及以上事项的资料也不得在任何时候发放给学生成员。

理事会根据章程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每年召开三次例会,主要包括以下七项职责。第一,内部管理监督。根据大学发展的总目标和战略,确保理事会和校长执行适合学校发展及可持续的财务规划,包括审查学校的资金及其在银行的账务;规定学校的印章使用和保管办法。第二,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拟定年度的详细预算和支出报告;根据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负责包括校友捐款在内的校友办公室工作的审计。第三,商业活动。负责商业财务计划和运行;综合考虑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审批支出超过500万英磅项目的评估报告;听取地产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考虑收购或处置不动产或租赁地产。第四,学生工作。设定学费标准及按程序暂停不符合学校规定的学生学籍,促进学生会的良好运转以维护学生的利益,规定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奖章等由学校颁发的各项奖励的办法。在征求学术委员会和学生会的意见后,理事会负责审批通过《大学纪律守则和处分程序》(Disciplinary Code and Disciplinary Procedure),明确包括学生投诉和申诉在内的相关程序。第五,科研服务。提供科研设施和相关的教育服务 。第六,人员聘任。聘任校长和学校教职员工。第七,维持大学及其所在区域的良好秩序。同时,理事会对其认为不利于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具有惩戒权。

根据《公司法》(Companies Act 1985-1989)和相关法律规定,理事会聘任审计专员(Auditor)一名,负责每年至少一次对学校的全面工作进行审计,并以审计报告的形式向理事会汇报。该审计专员与学校无任何经济利益联系,也无任何可能限制其执行审计权利的官方或私人关系。审计专员有权查阅大学的所有账目,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对所涉事宜提供凭证。如该职位在审计专员的任期内出现空缺,如审计专员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辞职,理事会应向英格兰高等教育拔款委员会报告并重新聘任一名审计专员。

二、校长的职责

UCL校长(Provost)是学校日常运行的第一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促进大学各项日常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校长由学校理事会选聘,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其职权由学校理事会授予,包括涉及学术、财务及人力资源在内的日常事务。原则上,理事会需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校长的人选及任命。理事会每年一次综合评估校长的工作。该评估结果也是决定校长薪资水平及任期结束后是否续聘的重要指标。

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和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校长有权录取任何一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生,也有权无条件拒收任何一名学生。同时,校长有权根据理事会规定,暂停某一学生的学籍或部分课程并限制其进入学校或校内某场所。如需做出此类决定,校长应向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并确保严格遵循学校的相关程序。校长在每个学术学院任命一名学生导师(Faculty Tutor),辅助在专业学习上需要帮助的学生,如课程重修、休学等。

副校长(Vice-provost)由校长推荐,理事会任命。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提议,理事会可任命一名或几名副校长。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校长的工作,并具体分管一项或几项事务。UCL目前共设副校长6名,分别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国际合作、后勤产业、战略发展等工作。需特别指出的是,由于UCL医药学以其领衔世界的科研实力,其科研经费和学生人数位居学校各学科之首,学校设立一名副校长分管医药学院及该学科涉及的相关事务。6名副校长和校长组成了学校高级管理执行团队(Provost’s Senior Management Team),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

三、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英国大学高度重视教学质量,具有较强的自。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学术有关的事务,就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伦敦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理事会领导,作为学术事务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广泛的学术事务处置权力,负责学校学术事务并确保学校所授学位的质量。学术委员会成员覆盖所有学术学院,包括当然成员,即校长、各学院院长、名誉教授、所有学术部门负责人、图书馆馆长、学生事务长、学生会的活动组织负责人、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及学院导师。其中,任命成员根据行政职务和个人贡献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由理事会任命,不超过40人;选举成员来自11个学术学院,各学院代表数量与其教学科研人员的数量成正比,其总数大于学术委员会成员数的1/4,但小于1/3。具体情况如下:各学院教职员工代表,不超过70人;各学院推荐1名7级以上(Grade 7 and above)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Member);由专业服务部门(Professional Services Divisions)或非学术部门(Non-academic Units)推荐的专业7级以上的非学术职员共10名,各学院推荐1名全日制学生代表及2名研究生代表,共13名。

原则上,各当选成员的任期不超过六年,离任至少一年后才有再次担任成员的资格,但对于同时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其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与其理事会成员资格同步,不受此规定限制。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向理事会就学校学术事务进行汇报,包括教育政策、教学组织形式、学生测评、科研、课程;针对大学和其他机构间的学术合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任期、学位授予等提供决策建议,也可向理事会就学校的任何其他事项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中有着重要地位。学术委员会委员覆盖所有学院各级别的学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确保了教职工参与学校学术管理的高参与度。学术委员会在设置上与其他委员会同属于理事会的下设委员会,但理事会中30%的成员均由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推选。同时,学校章程明确指出,凡涉及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理事会均应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为保障学术人员在学校运行中的权利,每个学院均成立各学院学术委员会(Academic Committee),负责学院学术事务。伦敦大学学院条例对学术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有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学校规定但未达到解聘条件的学术人员,学校将首先给予口头警告,如果情况严重或口头警告无效,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视其表现情况在两年后解除警告。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对各类问题的处理有章可依。

四、学院的职责

UCL现有医学院、生命科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认知科学院、巴特利特建筑环境学院、工程科学院、数学与物理科学院、人文艺术学院、法律学院、社会与历史科学院和教育研究院11个学术学院。各学院共下设百余个系(部)(以下简称系)及研究中心,涵盖不同学术领域。学校日常运行的决策权分散在各学院并通过学院下放到各系研究中心,参与决策的群体涵盖各类教职员工,但以学术人员为主。学校教学科研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均由各系相对独立地开展。学院主要负责相关学科间工作的衔接和协调。理事会在院长和系主任的任命上具有最终决策权,以确保学校的宏观调控以及院系执行二者协调有序地运行。

每个学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和教学系,各教学系独立运行,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在教职人员聘任、专业设置、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上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行政上隶属于其所在的学院。学院设院长和行政负责人(Head of Administration)各1名。学术与财务管理是院长的重要工作,并向副校长及其团队提交关于本学院的发展策略、人力资源分配、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学生事务等的报告,负责安排相关活动以确保定期与学院成员的交流。行政负责人支持院长的工作,同时向学校行政副校长汇报其工作开展情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经费使用、学生招募等相关事务,原则上由学院负责。

根据学校章程,每个学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1名,必要时学院可增设1名副院长。院长人选由副校长报理事会,由理事会任命,副院长由学院任命。院长招聘工作由副校长主持,学院学术职员参与。通常情况下,院长职位招聘信息由副校长视情况在校内或校内外。如招聘信息在校内,大学理事会的秘书将代表副校长邀请该学院相关成员就院长招聘一事提出相关建议;如面向校外公开招聘,将成立专门的院长招聘委员会,其成员包含学院部分职员。该委员会将向副校长提交关于院长职位招聘条件及其人选的正式报告。基于该报告,副校长向学校理事会提出院长建议人选。

学院的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章程,从具有高级讲师以上职称的教职员中任命1名或2名副院长;审批学院设置或颁发的奖项及证书,或执行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如奖学金、助学金、文凭等;与UCL行政办公室合作,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学生考试;完成学校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学校要求的其他工作。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更好履行其职责,学院根据院长提议或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UCL 学术管理手册(Academic Manual)的要求,设立系列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及管理按UCL 学术管理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学校的每个学院均有权通过相关委员会就其所涉领域的学术事务向理事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完善UCL的教育政策和教学科研管理。

五、系的职责

学校日常运行结构的基层组织是系。通常情况下,一门学科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各系设有系委员会,由全体学术人员组成,在系主任领导下管理全系教学和科研工作。与院长的任命相似,系主任由理事会征求副校长意见后任命。副校长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前需通过多种渠道咨询该系教职员工的意见。副校长也应咨询该系所在学院院长的意见,如情况所需,还可征求学校分管学术的副副校长的意见。如系主任招聘信息在校内,学校理事会秘书将代表副校长邀请该系相关成员和该学院其他系主任就该系系主任招聘事宜表达自己的观点。如该职位面向校外招聘,与招聘院长相似,将成立专门的系主任招聘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该系所在学院的院长及该系部分职员。该委员会具体负责招聘事项,并对系主任人选的建议形成正式报告,递呈校长。副校长根据该报告向理事会提出系主任建议人选。系主任或执行系主任通过执行学院院长和副校长的工作安排对学校理事会负责,如系主任因特殊原因,包括公休需离开其工作岗位一学期以上,或因不可预见的情况需提前结束其任期,理事会可按学校既定程序,经副校长提议,任命1名执行系主任。

各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职员会议,所有学术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和研究人员及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该系职员均有资格出席教职员会议。该会议也可邀请该系的其他成员,如非学术职员和专业技术职员出席。系主任需确保教职员会议严格按学校既定规则进行。会议由系主任或执行主任主持,如系主任或执行主任不能主持会议,需委托专人代其主持会议。教职员会议可讨论系里的任何事项,包括教学内容、方法、行政管理政策、学生评估及教职员工工作安排等。会议也需指定其专门成员负责该系师生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发送给参会人员,并确保所有教职员工均可阅览该议程。会议成员均有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教职员会议议题。 会议记录需经下次教职员会议确认。由于系主任通过院长和副校长对学校理事会负责,教职员会议不得限制系主任的权利。尽管如此,学校理事会希望系主任对系教职员会议的决定予以重视。

六、结语

经过近200的发展,UCL内部治理结构在发展中逐渐完善。当前,其理事会既有外部成员,也有内部成员,既有学术人员,也有非学术人员,既有教职工,也有学生。值得指出的是,UCL内部治理的各主体积极吸纳学校的各利益相关者,学生在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确保包括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及各级委员会在内的学生代表成员能完全代表全体学生,理事会征求学生会的意见后制定学生成员推选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管理条例,学校设立1名或多名学生事务院长(Dean of Students)。作为学校全职职员,学生院长的聘任和任期由理事会决定,同时,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系列委员会中均设有专门的学生席位,大学章程和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上组织的学生席位数。

参考文献:

[1]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EB/OL]. http://ucl.ac.uk/,2016-03-25.

[2]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Website of University College.[EB/OL].http://ucl.ac.uk/srs/statistics/tables/p/all-years,2016-03-26.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8)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给我机会,让我在这里作供职报告。对我来说,这是我一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

下面,我首先向各位领导介绍我的学习工作情况。我于1975年7月高中毕业后,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在革命老区河南省**县经过一年多的劳动锻炼。1976年参军到陆军第五十四军服役,在部队的大熔炉里锤炼了5年。1981年1月到青山区委科协工作,1987年2月调至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先后在办公室、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1995年7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分管过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政治处、办公室、行政装备科、监察科的工作。期间,参加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高级检察官培训和市委党校中青班的学习,并于1982年、1995年先后参加了中央电大中文专业大专学习和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学习并获相关毕业证书,1996年9月考入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过三年学习,获得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20xx年2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20xx年10月任党组书记、检察长。20xx年3月任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检察长,法律职称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我所任职的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省、市先进检察院、全省模范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市模范公务员集体、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我个人也多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长,并多次荣立三等功,去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回顾自己成长的过程,深深感到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是我进步的动力,人大依法监督和工作中的大力支持为我们的工作发展注入了活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多次依法任命我的法律职务,为我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创造了重要条件。

我准备供职的岗位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其一,这个岗位本身就非常重要,它不仅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办案、依法维权直接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其二,对我个人而言,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我虽然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8年,熟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比较了解,也多次主办过多起大要案件,但要胜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岗位,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和磨炼。因此,如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担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职务,我将努力做到:

一、牢记宗旨,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人民的检察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无论形势怎么变化,工作怎么变动,这一根本宗旨不能变。是党和人民把我培养成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我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和实绩回报人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在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到我挚爱的检察事业中去。真正把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学习是干部迅速成长,走向成熟的重要途径。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不学习就难以适应形势,不用心就必然做不好工作,不上进就要遭受淘汰。要胜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勤奋学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刻苦学习,善于总结,在政治理论、法律素养、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综合素质等方面不断积累,不断深化,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抓落实的水平。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实践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在检察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案),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涉及检察机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向市人大报告,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坚持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当好人民检察官的根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备,必须过硬的基本素质。我想不论自己分管什么工作,都要用这两个标尺来约束、规范和衡量自己,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具体工作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既严格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团结,廉洁自律,树立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作为班子成员首先要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协助检察长抓全盘工作,自觉配合各位副检察长,齐心协力把全市的检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要和市检察院各位领导同志一起,继续以班子建设推动队伍建设,按照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质量创品牌,服务出亮点,改革有突破,队伍强素质。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纪、党纪、政纪,保持和发扬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在检察机关树正气、重实干、创业绩、求发展。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保持自身廉洁上起表率作用。要常修为检之德,常想立身之本,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勤政廉政的带头人。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被提名人,我尊重和服从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如果能任命我担任这一职务,我一定按照供职报告所说的那样,努力工作,为武汉市的检察事业作出贡献。我相信,绝不会让大家失望。如果市人大常委会未审议通过任命,我也会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查找和改进自己的差距与不足,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继续努力完善自己,以其他的方式为武汉市的建设与发展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9)

2、预算管理工作更趋于科学化: 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度文件精神和医院总体工作目标,分别采用5种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医院年度收支预算和每月预算。预算编制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在整个医院经济运行别是在控制支出费用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总收支预算符合率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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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起草完善综合目标责任工作: 医院综合目标责任方案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已有3个年头,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院务委员会决定对医院综合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财务科根据院务委员会具体的要求,对开始执行的《医院综合目标实施方案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已起草完毕,待医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后付诸实施。

4、按三甲医院标准撰写财务报告: 根据浙江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撰写每季全面的财务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针对增减原因深入的查找原因并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供领导参考。依据变动因素较大支出科目还进行了专题分析报告。如医院管理费用、百元卫材消耗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决策作为依据。所撰写的全面财务与预算分析报告符合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

5、依据财政法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完成全年会计核算工作任务。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考核结果看,使用会计科目正确率符合规定要求。

6、依据资金结算法规做好资金出纳工作: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较好地完成全年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出纳工作,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季度考核结果看,所办理资金收付手续的正确符合规定的要求。

7、完成全年绩效工资核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依据医院分配方案完成全年全员绩效工资核算任务。根据内控要求,计算资料翔实,计算无误,符合管理目标要求。每季度撰写《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从中找出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减少成本支出的建议;编制核算科室同比收支结余对比分析报告供领导院周会上通报,使核算科室心里有数,为核算科室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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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做好医院与婺城区妇保院技术协作经济核算工作: 自去年6月份起医院与妇保院开展技术协作工作。为了搞好医院与妇保院的核算工作,财务科专门设置收支台帐,核算双方协作资金运作情况。此项工作虽规模不大,但核算资料牵涉到方方面面,财务科认真细仔地好各项有关联的收支资料工作,认真做好每月的核算工作。医院与妇保协作取得较好的直接与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本结算年度内医院将会获得100余万的纯利润,它将成为医院获得更多收支结余的一个增长点。

9、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综合素质: 本年度在院领导的重视下,财务科参加省卫生厅举办的《医院管理培训班》两次;全体财务人员参加了市财政局举办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次;财务科本级举办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两期学习班,通过各类培训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了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医院的内控各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10、积极撰写论文: 本年度财务科通过医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善于总结管理经验,撰写了《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的方法与体会》、《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建设的思考》等3篇论文在省级财会、经济管理杂志上发表。通过总结撰写论文,一方面提高写作理论水平;一方面提高了会计核算、会计内控专业水平,并逐一形成一种善于总结提高综合素质的氛围。

11、进一步加强内部考核工作: 依据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职责,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不定期对属下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从考核结果看,各岗位人员责任性更强、岗位职责落实更到位,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有效的落实,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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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1)积极参与申报成立婺

城区人民医院和婺城区综合病房楼项目资金。从农历年初五起,在施院长亲自带领下,早上班迟下班,每天工作加班加点,与基建科同志一起协助院长到市政府、婺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申报婺城区人民医院的;积极参与婺城区综合病房大楼项目资金,共争取中央资金700万元。(2)受院长委托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工作。原住icu病人廖寿芬医疗费纠纷案,婺城区人民法院()婺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我院败诉。并判决本院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计5万余元。财务科认真从判决书中找疑点,向施院长作了汇报后。施院长指示财务科向中级法院。以:一审判决依据的《监定报告》是违法监定,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大法高于小法等为由进行申诉。金中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判我院胜诉。医院减少了资金的损失,又为医院挽回必要的名誉影响。

二、存在不足方面

1、财务科本级内部考核工作有待完善: 内部考核工作虽然一年比一年加强,但是所考核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涉及面小。拟在新的一年里完善财务科本及考核内容方法,使考核工作又上一个台阶。

2、食堂财务相关内控工作有待解决: 食堂财务属财务科管理,从管理上规范了管理模式,符合省厅规范管理的要求。但对食堂库存物资盘点考核工作做得力度还不够;职工每月职工工作餐补贴输入工作现在还没有归属食堂财务人员担任,不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加大力度完善这两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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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10)

2、预算管理工作更趋于科学化: 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度文件精神和医院总体工作目标,分别采用5种预算编制方法编制医院年度收支预算和每月预算。预算编制更趋于科学化、合理化,在整个医院经济运行中特别是在控制支出费用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总收支预算符合率达到预期的工作目标。

1 2 3 4 53、完成起草完善综合目标责任工作: 医院综合目标责任方案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已有3个年头,很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因此,院务委员会决定对医院综合目标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财务科根据院务委员会具体的要求,对开始执行的《医院综合目标实施方案细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工作,该项工作已起草完毕,待医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后付诸实施。

4、按三甲医院标准撰写财务报告: 根据浙江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撰写每季全面的财务与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针对增减原因深入的查找原因并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建议供领导参考。依据变动因素较大支出科目还进行了专题分析报告。如医院管理费用、百元卫材消耗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决策作为依据。所撰写的全面财务与预算分析报告符合省医院评审标准要求。

5、依据财政法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完成全年会计核算工作任务。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考核结果看,使用会计科目正确率符合规定要求。

6、依据资金结算法规做好资金出纳工作: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较好地完成全年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出纳工作,根据财务科考核小组季度考核结果看,所办理资金收付手续的正确符合规定的要求。

7、完成全年绩效工资核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工作: 依据医院分配方案完成全年全员绩效工资核算任务。根据内控要求,计算资料翔实,计算无误,符合管理目标要求。每季度撰写《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从中找出管理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减少成本支出的建议;编制核算科室同比收支结余对比分析报告供领导院周会上通报,使核算科室心里有数,为核算科室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供了翔实的信息。

1 2 3 4 58、做好医院与婺城区妇保院技术协作经济核算工作: 自去年6月份起医院与妇保院开展技术协作工作。为了搞好医院与妇保院的核算工作,财务科专门设置收支台帐,核算双方协作资金运作情况。此项工作虽规模不大,但核算资料牵涉到方方面面,财务科认真细仔地好各项有关联的收支资料工作,认真做好每月的核算工作。医院与妇保协作取得较好的直接与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本结算年度内医院将会获得100余万的纯利润,它将成为医院获得更多收支结余的一个增长点。

9、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综合素质: 本年度在院领导的重视下,财务科参加省卫生厅举办的《医院管理培训班》两次;全体财务人员参加了市财政局举办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一次;财务科本级举办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两期学习班,通过各类培训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了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医院的内控各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10、积极撰写论文: 本年度财务科通过医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善于总结管理经验,撰写了《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的方法与体会》、《绩效评价法律法规建设的思考》等3篇论文在省级财会、经济管理杂志上发表。通过总结撰写论文,一方面提高写作理论水平;一方面提高了会计核算、会计内控专业水平,并逐一形成一种善于总结提高综合素质的氛围。

11、进一步加强内部考核工作: 依据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和考核职责,财务科考核小组每季度不定期对属下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从考核结果看,各岗位人员责任性更强、岗位职责落实更到位,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有效的落实,财务内控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1 2 3 4 512、积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1)积极参与申报成立婺

城区人民医院和婺城区综合病房楼项目资金。从农历年初五起,在施院长亲自带领下,早上班迟下班,每天工作加班加点,与基建科同志一起协助院长到市政府、婺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申报婺城区人民医院的;积极参与婺城区综合病房大楼项目资金,共争取中央资金700万元。(2)受院长委托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工作。原住icu病人廖寿芬医疗费纠纷案,婺城区人民法院()婺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我院败诉。并判决本院支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计5万余元。财务科认真从判决书中找疑点,向施院长作了汇报后。施院长指示财务科向中级法院起诉。起诉以:一审判决依据的《监定报告》是违法监定,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大法高于小法等为由进行申诉。金中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判我院胜诉。医院减少了资金的损失,又为医院挽回必要的名誉影响。

二、存在不足方面

1、财务科本级内部考核工作有待完善: 内部考核工作虽然一年比一年加强,但是所考核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涉及面小。拟在新的一年里完善财务科本及考核内容方法,使考核工作又上一个台阶。

2、食堂财务相关内控工作有待解决: 食堂财务属财务科管理,从管理上规范了管理模式,符合省厅规范管理的要求。但对食堂库存物资盘点考核工作做得力度还不够;职工每月职工工作餐补贴输入工作现在还没有归属食堂财务人员担任,不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加大力度完善这两方面的工作。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11)

尊敬的主任、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xxx,现任xx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这次会议拟任我为洮南市人民法院洮府法庭副庭长,如果这次我的任职能够通过,我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职。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我将把学习当作提高自身素质的切入点,我将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宗旨,全面掌握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拓展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努力工作,正确审理案件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我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严格操守程序规则,树立效率意识、责任观念,把公正执法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应用法律,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妥善调处民事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