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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2 14:42:34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1)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办法具体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在会议规模方面,办法明确: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三部门强调,在会期安排方面,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办法提出,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转嫁或摊派。各单位会议费支付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新规有三大变化变化1:审批更严格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比20xx版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这是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来做出的规定,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其经费都要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能随便调整预算。因此,如果突然增加会议,预算没有这笔费用,会就不能开,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

刘小川认为,这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来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为。未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科学化和法制化。

变化2: 二三四类会议取消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新旧版的《管理办法》都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20xx版《管理办法》曾规定,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不过,这项规定在新版《管理办法》中被取消。

刘小川认为,虽然都是四星级饭店,但各地价格不一样,地方价格差异比较大,比如北京一些四星级600元/天,一些小城市可能也有四星级300元/天。现在的主要目的是节省会议费,如果星级很低,但花费很高,这也不合理。因此,规定最终以花费的金额为准,对星级规定则没有太大意义,这是实事求是的规定,而不是形式主义。

变化3:会议住宿费标准均上调100元/人天

记者注意到,新版《管理办法》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有所提高。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共包括三项,分别是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标准提高,一类会议由400元提高到500元/人天,二类会议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由240元提高到340元/人天。

不过,伙食费和其他费用金额未变,伙食费为,一、二类会议15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13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一类会议为110元/人天,二类会议为100元/人天,三、四类会议80元/人天。

《管理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为何在这样的背景下,住宿费标准还会提高100元?

刘小川认为,会议费标准提高100元比较正常,去年差旅住宿费的标准也提高了,会议住宿标准与出差标准相关联,因此也会提高,原则上应该坚持节约费用,但这并不一定体现在标准降低,因为无论是伙食、住宿和交通,都应按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是正常现象。

刘小川还称,压缩会议经费,最关键的还是应该体现在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少开的会少开,多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500元/人天,伙食费为150元/人天;二类会议,住宿费为4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三类会议,住宿费为3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办法》还指出,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办法》明确了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一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500元,伙食费为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760元。

二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400元,伙食费15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650元。

三类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为340元,伙食费130元,加上其他费用每人每天合计为550元。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 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 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区(县)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市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对于没有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会议代表从报到到返程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

会议在金平区或龙湖区召开的,会议所在地指金平区和龙湖区;会议在其他区(县)召开的,则其所在区(县)为会议所在地。

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市直单位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宾馆召开会议。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宾馆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所在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经定点饭店委托管理机构确认无法承接的,举办单位可在非定点饭店饭店召开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表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略)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不定期对会议费综合定额进行调整。

非驻汕单位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会议费定额标准。

第九条 会议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高档套房,副厅级以上(含)人员可住套间,处级干部安排单人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一间;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会场布置俭朴实用,常规工作会议会场不摆鲜花。减少会议用品支出,各类会议一律不发放纪念品。

第十条 会议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会议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和摊派。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参加市直单位举办的要求参会人员食宿、场租等费用自理的会议,但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等差旅费支出除外。

第十一条 会议费用经批准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的,举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批准文件、议程安排及费用预算。

因特殊情况,会议经费须由举办单位先行垫付的,举办单位应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垫支审批手续,并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文件及费用清单办理请款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垫付会议费用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会议经费。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标准和批准文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内容。会议举办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会议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批准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脑打印的税票等电子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使用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具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与会议服务单位结算。禁止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国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无特殊原因不执行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或超标准、超范围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核报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议费使用内控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除涉及国家保密事项外,会议费应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情况等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情况;

(三)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 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 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虚列、转移和转嫁会议费的;

(二) 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 违反会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举办单位应当编报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培训支出由举办单位按照不高于三类会议综合定额的标准安排,支出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课酬、考察费等。培训费用按规定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由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市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培训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支出,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举办涉外会议,外宾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外宾接待政策。国(境)外办会的,费用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3)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 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 议。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 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 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

(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 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 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 华、精装印刷。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 条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 理。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六 条 申报时间。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 条 申报要求。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算的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管 理。

(一)申报二类或三类会议,要分别选择一般性项目中 的大型会议类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会 议、培训类项目会议费模版的要求明细申报。

(二)按类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会议(培训)要分类清晰,不能选择一般性项目中 的其他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 类项目。若某项目中含有会议(培训),原则上应将会议(培训)该项目按类拆分后分类申报。

2、召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会议(培训),要逐一进行项目填报,会议和培训不能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 直接会议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要准确填报采购品目;申报理由及主要内容,要填报会议(培训)召开的依据、主要内容、会期、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会议地点 类型、直接会议费预算及测算过程、拟发生的间接会议费用等。经测算的直接会议费预算和间接会议费用预算,要填报到预算明细表相应的 金额栏中。

(四)添加相关资料附件。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会议(培训)相 关的批示文件等相关资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审核的依据。

(五)资金来源。申报会议费预算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 金。

(六)会议(培训)项目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选择会议费 或培训费。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的审核及批复

第八 条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会议费预算进行审核;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会议(培训)费预 算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有权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规定申报预算的,会议(培训)费预算不纳入部门预算批 复。

第九条 每年部门预算批复时,会议(培训)费预算同时进行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会议(培训)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 预算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申报的新增会议(培训)项目也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 理。

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 条 会议(培训)费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预算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 位信息指南》或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egov.cn)会议政府采购系统,查询各定点单位的明细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 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

经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单位联系后,通过业务系统完成会议需求单的填报,并发送会议定点 单位确认。

(二)因培训设备等特殊情况,所有会议定点场所均不能满足会议(培训)条件的,预算单位报经市财政 局批准后,可在非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三)会议定点单位确认会议需求单,经双方确认后 的会议需求单生效。

第五章 会议费的结算

第十一 条 会议费的结算流程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单位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在系统中填报会议明细服务项目后,将明细 项目情况和会议费发生额一并发送预算单位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系统将生成《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 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 单。

(二)会议定点单位和预算单位根据情况打印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双方盖章确认。相 关资料如下:

1、标注有预算单位、供应商留存字样的《北京市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2、标注有国库处 (支付中心)审核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盖章确认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 付。

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四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 执一份,两份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4、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 单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5、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 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三联)由预算单位打印,并按要求签章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 付。

(三)预算单位或会议定点单位携带上述需要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的资料,前往市财政局国库处(支 付中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 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资金来源含有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 付。

第六章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

第十三 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由于某些原因未纳入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范围的,只能承接本部门的会议(培训)。行 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召开会议,也可以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 议。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训)能力的会议场所,填报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直接会议费情况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情况表、其他配套项目价格 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 条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不得超过《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会议费限额标准,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标准执 行。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的内部会议场所,也可参加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的申报,但申报的会议费价格应低于投标综合报价,并需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 审,本部门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培训),按照评审后的内部会议场所相关价格执 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预算执行与结算。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 式。

第七章 会议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 条 会议定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接待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会议费超过会议定点承诺价格的、提供虚假发票的、不准 确提供会议室等相关信息的、不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情况等信息,以及违反会议定点合同其他事项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以 及《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反映情况,经查实后,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会议定点单位进 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反映情况时,需在反映材料中明确:会议定点的名称、具体违反规定的情况、会议定点经办 人、时间、以及预算单位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北京市政府采购中 心。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定点单位签定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后,应认真履行相应条款,特别是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培训)延期或终止,需要取消或变更会期的,需及时通知 会议定点单位进行调整,同时在网上相应操作。给会议定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5)

二、办公室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年月日起施行的《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政法规、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抵制违纪行为,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三、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行政处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和各处室编制的预算,提出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行政处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报办公室主任批准执行。

四、行政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处内设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分管财务的处长负责内审。每月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报送实际支出报表,每季度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年终向办公室党组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五、经费报销审批办法

凡办公室范围内发生的各项经费,无论是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其他收入、支出经费都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⒈职工工资及政策性奖金。工资:每月由行政处按有关规定编制职工工资上报盘,报财政审核、银行发放。政策性奖金:由行政处根据奖励政策和当月职工人数编造发放奖金名册,报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发放,对政策性规定应由职工个人上缴的工会会费、养老基金、教育附加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收入所得税等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行政处代扣代交。

⒉医疗费: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长期住院或个人负担医药费太多确实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由职工本人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可酌情补助。

⒊差旅费: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出台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办公室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职工需省外出差,事前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凡出差费用在元以上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销,元至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元以下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批报销。

⒋会议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办公室各处室召开的业务会议,由承办单位根据会议通知,按财政局会议费开支标准,事先编报经费开支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定,会议结束后,由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人将各项因会议而产生的费用汇总填好报销单,经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版权所有

⒌汽车修理费:凡需维修的车辆,实行派修单制度,由驾驶员事先填好报修单,经队长审查后,确定修理项目,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小车队长审核、行政处处长审批报销;元至元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汽车大修必须编报大修专项报告,待落实资金后才能维修。对车辆在家的故障必须在本单位修理班维修,对修理用的各种材料和修理项目,不论金额大小,驾驶员或队长必须到修理现场审查签字,最后形成发票,一月结算一次,先由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后,再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对车辆外出故障的修理,原则上拖回修理班进行维修,如确实不能拖回的,在外发生的修理费,先由乘车人员证明后,元以下的由小车队队长审核后,行政处处长签字报销;元至元的经小车队队长和行政处处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⒍油料费:在本市内,实行每车用加油本按车号到单位联系好的加油站对车号加油,月底加油站汇总报小车队队长和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后,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再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禁止用白条加油,在市外确需加油的,须由乘车人在发票上证明后随差旅费一并报销。

⒎驾驶人员的补助:由小车队队长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核定每月的起始公里登记造册,按月核算,报行政处复核后,由行政处处长签注意见,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发给。

⒏邮电费:办公室公用电话费、在职领导手机、住宅电话费由行政处指派专人统一结帐,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后报销。其他人员的电话费、市级领导驾驶员手机费,机使用费在规定报销范围内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

⒐办公区水、电、费,由办公室分管水、电的人员经办,行政处处长审核、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报销。

⒑接待经费:如有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接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填好,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超过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

、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包括土建、装修、修缮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或议标。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党组会议审定。万元的基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政处提出方案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实施,基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行政处长审核,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主任审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签。办公室元以下的一般小型维修由行政处长审签。

⒉不属于以上项的其他费用。先由经办人填好报销单,经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后,金额在元以上的报单位办公室主任审批;金额在元至元以内的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金额在元以下的由行政处处长审批。

⒊预借款:凡因公务需借款者,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金额在元以上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批。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6)

(一)严格预算,规范执行

度假区各预算单位日常经费的预算与追加,严格按管委会《国家旅游度假区预算编制办法》相关精神执行,对于会议(重大活动)经费、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活动经费等管理按照市区委办公室关于贯彻《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结合度假区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1、会议(重大活动)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各级召开的会议(重大活动)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2)以度假区名义召开的会议(重大活动),办会单位根据预计的参会人数、会期、费用明细编制预算,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办会单位提供详细参会人数、正式会期、开支的具体项目及单价等资料,由财政审计局与原预算核对后,按度假区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支付。

(3)各管理处、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需举办会议(重大活动),先由举办单位按预计的参会人数、会期、费用等编制详细预算,说明经费支出渠道,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举行。会议(重大活动)结束后,根据实际参会人数、会期、开支的具体项目及单价等资料作附件,在原预算范围内原预算支出渠道予以支付,超出原预算总额的,需说明原因,重新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支付。

2、出国(境)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干部因公出国(境),若跟随区级以上部门组团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境)任务批件,经费由原渠道,按经批准的出国(境)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按实支付。

(2)度假区、各管理处、直属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因公需自行组团出国(境)的,由组团单位,根据任务需要,提出拟出国(境)人员、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等并注明经费开支渠道,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任务完成后,根据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出国(境)人员、天数、线路和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开支渠道,经核对后分别列支,超出原经费预算的,需说明原因,重新报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实列支。

3、公务接待活动经费的管理

(1)度假区各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应按照必须、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从简安排各项支出。

(2)各管理处、各部门工作经费的规模不得超出年初度假区核定的标准。

4、其他相关规定

(1)上述会议(重大活动)经费、出国(境)经费和公务接待活动经费中,凡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费用不予列支。

(2)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费用不予列支。

(3)凡以会议、调研、考察、检查和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的费用不予列支。

(4)度假区所属的项目公司、融资类平台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营性事业单位及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参照执行。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政财务基础管理工作

1、度假区各类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法人登记单位账户资金的使用审批,严格按度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度假区财政财务管理的办法》中的规定程序以及2012年3月7日度假区班子〔2012〕6号会议纪要中财务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相关精神执行。

2、针对财政财务基础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1)票据内容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于不符开支范围或开票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

(2)各类工程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同协议及竣工结算报告等的规定和完成进度付款。工程建设类资金的支出须做到:

A、无合同或协议的不予支付;

B、超出合同或协议支付比例的不予支付;

C、项目结束未经审计的不予付清。

(3)其他重大事项,未经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不予支付。

二、进一步加强度假区公有资产管理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7)

联社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行政经费的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即每年初编制年度行政经费开支预算,年末实行决算,行政经费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同时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益,一般情况下行政费用总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因特殊原因突破预算的必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调整计划。

二、行政经费预算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办公室按预算使用和管理,按期向财务会计部结报,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三、人员费用的管理

机关人员严格按上级核定的部门和人数编制,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由人事部门从紧从严掌握机关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非正式用工和勤杂人员,减少编外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办公用品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支出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支出,办公室必须保证及时供应,不能脱节。

1.各部室所需办公用品事先编制计划交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2.各部室领用办公用品实行领用登记制度,少数价值较高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如计算器等),提高办公用品的利用率。

五、会议费用的管理

召开各种会议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次数,确需召开的会议要控制会议的人数、时间及规格档次,除小型座谈会以外,一般会议的召开都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规定确定食宿标准:即大型会议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其中伙食费30元、住宿费30元、其它费用20元;小型短会只吃一顿中餐的标准为15元/人。

六、招待及业务交往费用的管理

招待费用实行统一管理、节约使用、严格控制、合理开支、逐项登记、定期公布的办法:

1.凡涉及业务交往所必须使用的招待烟、茶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实行领用登记;各部室有关方面来人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确定招待的标准和档次,各有关部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有关后勤工作。

2.各部室业务交往及来人招待,年招待额控制在5000元之内,实行申请订餐制,原则上在内部职工食堂,特殊情况到大酒店,且除联社领导外,由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合理确定就餐标准、接待规格。严格控制在外安排,确需在外就餐的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单证必须由各部室的正、副经理签字以示负责。

3.招待标准:各部室来人接待应控制参陪人数,凡人均招待额:内部食堂在20元以上、大酒店在30元以上的(酒水除外)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上述标准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直接统一安排。经批准出外就餐的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4.办公室负责按部室登记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公布各部室招待费使用情况。

七、印刷费用的管理

信笺、凭证、笔记本等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需要用时向办公室报送计划,统一印刷,勤用勤印,避免过时和积压。

八、差旅费用的管理

1.交通费用: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相应职务,享受相应的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其中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迫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住宿费用:工作人员本市境内出差的,不分职务,每人每天在40元以内凭据实报实销;本市境外出差的每人每天在80元以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要提高住宿标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加以证明,方可报销超支住宿费。

3.差旅费的报支,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证明,其他人员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证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支。

九、电话费用的管理

各部室电话只能用于工作,原则上不得打个人长途,控制私人通话,严格杜绝非业务通话,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室电话费的支出情况,如果通过查询发现有非业务通话的由通话人自己付话费,有关各部室各部电话费用标准将按其业务量大小另行重新核定。

十、医药费用的管理

在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前,医药费用由办公室设置个人帐户,按照联社制订的统一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车辆费用的管理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8)

二、经费管理原则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会议费的管理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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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差旅费的管理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六、办公用品管理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9)

三、设置账户体系

资金来源:1、收入类,募集现金收入、募集实物折现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2、非收入类,应付款项。

资金运用:1、支出类,用品支出、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接待费、公什费、生活费、工资、其他费用;2、非支出类,银行存款、现金、业务备付金、应收款项。

四、各项费用核算内容及管理规范

1、用品。指非一次性使用、单位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业务用品、办公用具支出。所有用品在购入、库存领用或毁损时,均需纳入“设备及用品”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和登记管理。用品购置实行集中采购。

2、会议费。是指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会议餐费、住宿费、会务交通费、场地租用费等支出。会议一律实行预算制,会前编制预算清单,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会议预算要有会议时间、会期、地点、出席人员、会议内容等内容。

3、印刷费。是印刷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信封信纸、电话簿等发生的费用和印刷品包装运送费、邮寄费等费用支出。大额印刷费先批后用。

4、邮电费。是指电话费和邮资费。主要包括:话费、电报费、传真费、邮寄费、快递费等。其中个人话费实行包干管理。

5、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支出。差旅费按规定的标准使用。

6、接待费。包括:接待食宿费、招待用品费和其他业务招待费用。接待部门将接待的事项、地点及标准报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标准使用。

7、公杂费。是指未达到低值易耗品认定标准的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用品支出以及报刊费、卫生清理费、搬运费等支出。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笔、笔芯、墨水、胶水、大头针、文件袋、信封、笔记本、剪刀、尺子、计算器、图章、印泥、日历及装订用具等办公文具及清洁用品购置支出。办公用品、清洁用品以集中采购为主。

8、生活费。指编修人员日常食宿费用。生活费按标准拨付使用。

9、工资。指编修人员基本报酬。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的标准按月计发。

10、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开支。

五、费用使用基本要求

1、除按标准使用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实行“先批后用”的管理办法。

2、大额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额度控制。

3、小额费用实行集中采购、定价管理。

4、个人费用实行包干管理、超支自理。

六、费用报账基本要求

1、报帐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2、实行“双人签字”审批制度。报帐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理事长审批,财务人员列账。

3、实行“要件必附”审查制度。大额费用除理事长签字外,还需附加相关证明文件,如财务会议纪要、预算审批单、采购清单、外购合同等。

七、监督管理制度

1、定期公示财务收支情况。

2、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管检查,并公示监管结果。

八、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经费募集活动,对财务预算、费用支出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审议,监督项目的执行,并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10)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等单位参加,县教育局局长、县纠风办主任和上述单位的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教育局为具体承办单位,县教育局局长和纠风办主任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各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部署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关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起草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人民来信来访。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发挥本部门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的作用。

(一)县教育局

1、根据县委、县政府、上级政府纠风办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物价局、财政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切实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负责查处源于教育内部的各种乱收费,指导并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县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行为;

6、与县物价局配合,在全县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县监察局、纠风办

1、根据全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指导、监督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

3、负责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涉案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2002〕25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县物价局

1、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县教育局,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县财政局

1、与县教育局、物价局共同完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

2、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

3、指导和监督教育经费收支及财务管理,督促和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4、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五)县审计局

1、负责全县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教育局内设审计机构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3、审计中发现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六)县文化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1、会同县教育局打击在中小学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的教材和教辅材料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教材发行市场;

2、会同县监察局制止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生在教育系统内的商业贿赂、音像书刊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并将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及时向县纠风办通报。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会议费管理办法篇(11)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书记、局长李立安为组长、副局长彭胜辉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年初重新下发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会审联签制度,从制度对全局支持进行规范,确保“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落实,严控“三公”经费

1、会议及公务接待费用

我局20**年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7.2万元,20**年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6.24万元。我局20**年会议及接待费用为40.5万元,20**年会议及接待费用为53.5万元,20**年1-6月会议及接待费用支出14.3万元。

我局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会审联签制度。接待安排先由需接待部门的经办人员向领导请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员、会审联签小组会签,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股核报。经调查,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支出偏高的原因:按上级要求,我局开展了多次公路专项整治行动,上级检查多,部门联系公务接待较多;路政巡查加班餐费等共同导致。

2、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情况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

我局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实行单列记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经查,我局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

三、积极完善监管,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局对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八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县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出差之前提前填写出差申请单,作为报销时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修理前报机务股并填写修理审批单,并到定点机构进行修理;节假日和不使用时车辆一律停放到机关院内。

五是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用水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水用电。

六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的审批程序进行接待,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七是规范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需要办公用品的股室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由办公室进行采购。

八是规范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批报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二)

根据省、市纪委通知要求,我区对公务活动中涉及的“三公”经费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公”经费管理情况

20xx年度,我区“三公”经费共发生70.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8万元,公务接待费2.2万元,没有公款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二、“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我区公务用车运行费实行定额管理,处级领导专车运行经费每年2.5万元,部门公务车经费每年1.5万元,凭据核销,超支不予处理。

公务接待费我们以林业局经营收入为基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当年公务接待费可以发生的最高额度,并把接待费用控制在最高额度以内。具体管理中,本着从严管理、勤俭节约、圆满待客的原则,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强化公费招待审批制度,加强公费接待部门和接待标准的管理,既加强了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管理,又促进了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三公”经费管理成效

通过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我区20**年“三公”经费管理取得良好效果,即节约了资金,又发展了业务,在拓展外部市场,协调和密切各方关系上取得了可喜成绩。

今年我局将会继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预算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三)

一、部门基本情况

(1)、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统计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战备支前运输的有关工作。

(三)指导交通运输业体制改革;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调控和平衡全市交通运输运力;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和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业协会工作,发挥交通运输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

(四)负责全市公路、水路的运政和路政管理,统一管理城乡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城市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车);加强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

(五)负责市属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及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

(六)负责全市汽车维修市场的行业管理。

(七)负责全市水上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考核及交通安全管理和船舶维修市场管理。

(八)开展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九)贯彻交通运输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监督实施交通运输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机构设置

我局下设3科1室即业务科,法规科,技术安监科,办公室。

(3)、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年收入预算2041.57万元,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年项目支出预算1294.57万元,用于公路养护、对城市公交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补贴、出租车补贴、农村道路建设、行政单位医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部门预算中“三公”经费安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