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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07:26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3)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者,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4)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十分注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认真执行《监督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努力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探索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做法。

(一)选准议题。选准、选好议题,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基础。《监督法》规定了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原则和来源途径,并明确规定从各个方面发现、反映、提出和关注的问题中选择、确定议题。议题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静安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推进商业发展、市容市政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等专项工作报告。关于营造科技创新环境的议题,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该区区委、区政府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就组织相关工委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视察和召开人大代表、民营科技工作者的座谈会等,在科技创新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现一些问题,提出了“科技发展要靠创新,政府履职要做环境”的意见建议。据此,区人大常委会确定把“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作为2007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以督促和支持政府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工作。

(二)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重点。《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作了规定。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围绕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在会前了解议题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时,一是要注重与“一府两院”的互动沟通,在年初与“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双向沟通会的基础上,主动上门与承担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沟通情况,明确听审议题的重点和要求,共同商议安排好围绕议题开展的有关视察、座谈等活动,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能与“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实现联动。二是要注重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主体。做到每一个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调研组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发动和依靠代表深入选区和选民当中开展调研、收集意见,使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监督更能符合现实情况,更能反映百姓真实意愿。三是要注重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按照《监督法》的公开原则,在启动每一个议题时可以在公众网、政府政务内网、报纸、电台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提供热线电话、邮箱地址,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调研中还可以通过问卷发放、实地调查、个别访谈、网上征询等形式,更多地直面群众意见。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市容市政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落实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开展调研。调研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工委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10人以上组成。调研采取听取政府部门汇报、组织专题视察、召开多层面的座谈会、发放民意调查问卷、学习考察外区及外省市经验等方式,还扩大意见听取范围,走访工作协作部门、上级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力求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情况。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便认真研处、及时整改,并要求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调研结束后精心撰写专题报告,充分以调研结果为支撑,工作评价中肯、所提问题客观、意见建议可行,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提供参考意见。

(三)认真听审。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关键。《监督法》对专项报告送交、报告人的确定和代表列席会议等都作了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必须在会前了解和熟悉听审议题的内容,就审议意见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才能有效保证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严格执行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并附有专题调研报告和相关参阅材料,还要以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召开会议听审时,委员审议与代表发言相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与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相结合、政府分管领导作补充或表态发言,逐步扩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的范围。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前一个月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每周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中央、市、区关于该项工作的政策汇编、兄弟区县的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对象的调研问卷结果、专业术语和知识的解释等5份参阅材料。会中注意营造良好氛围,让组成人员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把道理辩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以及发改委、财政局、街道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列席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审议发言并接受询问;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参与审议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就继续加大社区卫生投入、整合区域优质卫生资源、加强信息化应用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督办。重视督办、落实整改,是切实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保证。《监督法》对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等都作了规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不仅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督促,也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检验。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应向政府送交审议意见,并加强督办的力度。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掌握研究处理进程,确保研究处理实效;对于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利益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采取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一号实事项目”关于构建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专项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了“床位留在家,服务送到家”的居家养老模式,提出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适当增加养老床位、加强站点管理、完善为老服务项目、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等意见。到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先后参观了社区新建的具有助学、助餐、助浴等功能的“乐龄家园”和居民区的老年综合活动室,召开了为老服务工作者、老年人代表座谈会,了解群众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满意度。据了解,2008年初全区已新增机构养老床位200余张;为促进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将构建扶残、助老、济困社区综合帮扶体系作为政府实事项目,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全面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

《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履行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全程依法规范听审工作的基础上,还形成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些实践经验。下面介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在注重结合区域发展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实际情况、努力提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实效方面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突出依法履职的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开展监督,有针对性地依法履行职权。这既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始终不渝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又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既监督又支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着力于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工作原则。

2007年,静安区委提出“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发展方略,建设国际化城区成为区域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注意对照“国际静安”的指标体系,指出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打造国际静安”网络在线讨论时代表建言献策的内容,在审议中就各项工作如何适应“国际静安”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将“国际静安指标体系的落实”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旨在推进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依法履职的针对性。

(二)结合人大常委会原有工作基础,适应依法履职的新要求。《监督法》的出台,源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因此,贯彻执行中要注意结合各自人大常委会原有的工作基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深化细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调整规范。

《监督法》实施之前,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各个工委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会前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会后跟踪调研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提高审议监督实效。《监督法》实施之后,结合各工委原有的工作基础,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试行了《关于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原来已有的做法(如《监督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对原来没有实施的内容(如《监督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使各工委较快地适应了依法履职的新要求。

(三)结合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内容,体现依法履职的全面性。《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作了全面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要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监督工作做实做好,要与处理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结合起来,要与代表的集中视察结合起来,要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结合起来,发挥集合效应,实现监督实效。

例如在解决居民“买菜难”的问题上,静安区人大代表多年在人代会上提出书面意见,两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实施监督,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财经工委每年组织代表专题视察,积极推动政府采取合理布局菜场、增加便民菜点、加强规划落地等措施,最终缓解了“买菜难”的矛盾。2008年,该区人大常委会将政府一号实事――“市西中学扩建工程”作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并以此项目为重点进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5)

岗位责任制是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和部门职能,将每个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1、领导岗位职责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好“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XX(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

XX(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

XX(人大工委主任):负责街道人大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宣传、创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就业、养老保险、老龄委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协工委主任):负责街道政协工作。分管民政、残联、关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农林水、精准扶贫等工作。联系供电,联系XX社区。

XX(党工委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党政办、应急管理、综治、政法、信访、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审计、党务政务公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规划、拆违控违、房产、物业等工作。联系财政税务,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市大建设、项目工作、民生工程,联系武装工作,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商务流通、招商引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统计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统战委员):负责街道统战工作。分管土地管理、矿山整治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纪工委书记):负责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法委书记):负责街道政法工作。分管文明创建、城市管理、三线三边、河段长制、环卫等工作,协助分管信访稳定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组织委员):负责街道组织工作,分管为民服务全程工作。联系XX社区。

XX(宣传委员):负责街道宣传工作。分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协助分管创城、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工作。联系XX社区。

2、内设部门岗位职责

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政协等日常事务。负责街道联系和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档案、保密、调研、后勤服务保障、检查督查、效能、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管理等工作;负责街道无对应主体单位的其他工作。

党群工作部:主要承担组织室、宣传室、统战室、关工委等职能。主要负责基层党的建设、宣传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等职责。统筹街道各领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老干部、宣传、意识形态、统战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活动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主要承担原大建办、环卫所、规划办、城管中队、物业办、三线三边办等职能。主要负责服务城市大建设、房屋征收、规划建设管理、物业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城区环境卫生、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防等综合管理类事务,协调配合或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涉及专业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事务等职责。

加挂综合执法中队牌子。

社会事务部:主要承担原卫计办、老龄委、扶贫工作站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廉租住房、卫生健康、就业创业、教育体育、双拥优抚、退役军人服务、数据资源、脱贫攻坚等政务服务,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等职责。

加挂卫生健康办公室、扶贫工作站牌子。

社区建设部:主要负责指导基层依法自治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建设、落实社区建设规划、组织培育社会组织、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残疾保障、养老服务、社区公益等职责。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管理、培育、监督,引导社会组织拓宽服务领域。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负责智慧社区建设等。

平安建设部:主要承担由原综治办、信访办、安监办、食安办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等职责。负责辖区政法、司法、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气象)、城市防洪、防汛抗旱等工作。对接联系派出所、司法所。

加挂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牌子。

经济发展部:主要承担原经济发展办、统计站、招商办等职能。主要负责企业项目服务、资产运营与管理等职责。负责街道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服务、企业服务、财税服务、科技、经信、商务、发展改革(粮食)、统计、审计、供销、电力通信、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工作。对接联系财政所。

生态环境部:主要承担原环保办、林业站、河长办、水务站等职能。主要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城乡水陆交通、环境卫生(部分职责)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河长制、林长制等工作。对接联系农业综合服务站。

加挂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

3、社区岗位职责

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区域化党建、新兴领域党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为辖区各类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承担便民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其他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受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培育指导社会组织、促进面向群众服务事业发展、发展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提供社会福利和文体健身娱乐、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综治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承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的信息化支撑等工作。

二、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街道(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街道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告知服务对象。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五条  对不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说明,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语言。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机关及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在公共服务中对服务质量和具体行为作出以下承诺: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2、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3、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4、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5、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6、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树立和维护“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办文。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按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领导说明原因。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寄发。

第三条  办会。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部门、社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事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办信。各部门负责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时间节点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明确答复信访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办事。对市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由交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交上报办理结果。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六条  街道部门、社区要认真做好交办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限时办结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五、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在街道和社区的各个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即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全办每项工作都要确定A、B两个责任人,当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的B角负责及时受理各项业务,为工作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日以及我街道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四条  各部门、社区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实行AB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要详细梳理,明确AB岗,并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的传教和责任交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AB岗两个责任人的同等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我街道社区(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在岗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街道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说明具体离岗事由。

第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离岗半天以内的,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须告知办公室。

2、部门负责人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

3、一般工作人员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离岗半天以上的,需按请假制度执行,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2、一般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分管领导批准。

4、街道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社区负责人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街道主要领导。

5、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批准人报告,并由批准人签字销假。

6、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好工作。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凡未履行离岗告示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示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效能建设追究制

第一条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中,因作风和效能问题,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追究问责。

第二条  责任的追究问责决定必须经过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追究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7、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追究和问责

1、服务对象投诉的;

2、上级转办、交办的;

3、各类明查暗访、督查考核中发现的;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5、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6)

岗位责任制是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和部门职能,将每个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1、领导岗位职责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好“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XX(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

XX(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

XX(人大工委主任):负责街道人大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宣传、创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就业、养老保险、老龄委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协工委主任):负责街道政协工作。分管民政、残联、关工委、退役军人事务、农林水、精准扶贫等工作。联系供电,联系XX社区。

XX(党工委副书记):分管组织、人事、党政办、应急管理、综治、政法、信访、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审计、党务政务公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规划、拆违控违、房产、物业等工作。联系财政税务,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市大建设、项目工作、民生工程,联系武装工作,联系XX社区。

XX(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商务流通、招商引资、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统计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统战委员):负责街道统战工作。分管土地管理、矿山整治等工作。联系XX社区。

XX(纪工委书记):负责街道纪检监察工作,联系XX社区。

XX(政法委书记):负责街道政法工作。分管文明创建、城市管理、三线三边、河段长制、环卫等工作,协助分管信访稳定工作。联系XX社区。

XX(组织委员):负责街道组织工作,分管为民服务全程工作。联系XX社区。

XX(宣传委员):负责街道宣传工作。分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协助分管创城、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科技、旅游工作。联系XX社区。

2、内设部门岗位职责

党政办公室:主要承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政协等日常事务。负责街道联系和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档案、保密、调研、后勤服务保障、检查督查、效能、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管理等工作;负责街道无对应主体单位的其他工作。

党群工作部:主要承担组织室、宣传室、统战室、关工委等职能。主要负责基层党的建设、宣传及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等职责。统筹街道各领域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等工作;负责组织、机构编制、老干部、宣传、意识形态、统战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活动和建设。

城市管理部:主要承担原大建办、环卫所、规划办、城管中队、物业办、三线三边办等职能。主要负责服务城市大建设、房屋征收、规划建设管理、物业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城区环境卫生、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防等综合管理类事务,协调配合或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涉及专业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事务等职责。

加挂综合执法中队牌子。

社会事务部:主要承担原卫计办、老龄委、扶贫工作站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廉租住房、卫生健康、就业创业、教育体育、双拥优抚、退役军人服务、数据资源、脱贫攻坚等政务服务,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等职责。

加挂卫生健康办公室、扶贫工作站牌子。

社区建设部:主要负责指导基层依法自治和居委会等自治组织建设、落实社区建设规划、组织培育社会组织、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残疾保障、养老服务、社区公益等职责。负责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管理、培育、监督,引导社会组织拓宽服务领域。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负责智慧社区建设等。

平安建设部:主要承担由原综治办、信访办、安监办、食安办等职能。主要负责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等职责。负责辖区政法、司法、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气象)、城市防洪、防汛抗旱等工作。对接联系派出所、司法所。

加挂社会治理综合治理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牌子。

经济发展部:主要承担原经济发展办、统计站、招商办等职能。主要负责企业项目服务、资产运营与管理等职责。负责街道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服务、企业服务、财税服务、科技、经信、商务、发展改革(粮食)、统计、审计、供销、电力通信、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工作。对接联系财政所。

生态环境部:主要承担原环保办、林业站、河长办、水务站等职能。主要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城乡水陆交通、环境卫生(部分职责)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河长制、林长制等工作。对接联系农业综合服务站。

加挂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

3、社区岗位职责

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区域化党建、新兴领域党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为辖区各类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承担便民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其他直接面向群众提供便民服务受理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承担培育指导社会组织、促进面向群众服务事业发展、发展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提供社会福利和文体健身娱乐、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综治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承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的信息化支撑等工作。

二、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街道(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交经办部门(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街道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必要时,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并告知有关经办人,同时将经办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告知服务对象。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五条  对不属于街道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说明,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语言。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机关及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在公共服务中对服务质量和具体行为作出以下承诺: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公共服务事项。

2、关心群众,深入基层。主动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3、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4、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5、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6、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努力树立和维护“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四、办文办事限时制

第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均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条  办文。工作人员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对于急办公文,承办部门应按发文机关要求或领导批示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前向领导说明原因。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文或印制寄发。

第三条  办会。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部门、社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事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办信。各部门负责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时间节点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将明确答复信访者;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办事。对市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由交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交上报办理结果。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第六条  街道部门、社区要认真做好交办事项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部门、社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限时办结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处理。

五、AB岗工作制

第一条  在街道和社区的各个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度,即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

第二条  全办每项工作都要确定A、B两个责任人,当A角不在岗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的B角负责及时受理各项业务,为工作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条  凡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工作日以及我街道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必须做到全日对外办公,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四条  各部门、社区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实行AB岗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要详细梳理,明确AB岗,并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的传教和责任交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出现工作人员缺岗、缺位而导致投诉或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AB岗两个责任人的同等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我街道社区(或来电话)办事、咨询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在岗离岗告示制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街道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期间严禁擅自离岗、串岗。遇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知手续,并说明具体离岗事由。

第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离岗半天以内的,离岗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1、领导班子成员离岗,须告知办公室。

2、部门负责人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

3、一般工作人员暂时离岗半天以内的,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离岗半天以上的,需按请假制度执行,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病假3天以内,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应出据医院病休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2、一般工作人员事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分管领导批准。

4、街道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社区负责人请病事假和年休假等法定假要报告街道主要领导。

5、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休假规定,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表。假期届满应按时销假上班,并履行销假手续,具体手续为工作人员在假满后,要向批准人报告,并由批准人签字销假。

6、休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年休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好工作。

第五条  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要做好内部工作岗位的衔接,工作时间所有岗位必须保证有工作人员办理。本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必须指定代行职责人员(AB岗制),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业务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第七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凡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凡未履行离岗告示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示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效能建设追究制

第一条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中,因作风和效能问题,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追究问责。

第二条  责任的追究问责决定必须经过党工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追究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7、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追究和问责

1、服务对象投诉的;

2、上级转办、交办的;

3、各类明查暗访、督查考核中发现的;

4、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5、纪检、监察、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7)

一年来,本人以“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中心组”、“党课”学习,不断坚定理想信念,牢记责任、敢于担当,改进作风,无论从政治思维、总开关、党纪国法、还是从制度执行上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一是挤时间学习理论,确保在政治、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持每天阅览党报党刊,抓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认真研读十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有关重要文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令畅通。三是积极参加创先争优主题活动,加强对联系社区的督导工作。四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实践中增长阅历和才干。五是加强党性锻炼,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认真贯彻街道党工委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强辖区代表之间的协调,积极主动开展调研视察工作,为街道党工委科学决策,办事处改进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

(一)人大工作

2015年,人大街道工委结合辖区实际,继续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为主线,以关注民生、推进重建和扶贫攻坚为重点,以“亮身份、做承诺、见行动”为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能力,深化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下工夫,认真开展代表在行动和重建双攻坚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代表视察、调研7次,开展检查排查30余次,形成调研文章3篇,上报简报10期,提出对策性建议11条;组织代表参加政治思想学习、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培训活动27次,代表走访群众165次,联系看望困难选民120余人次,办理实事好事37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18件,收集反映社会热点、难点问题11件,为切实服务辖区居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努力,受到了上级人大的肯定。

(二)、宣传、精神文明、科教文卫工作、食品安全工作

今年,结合灾后重建、部级卫生城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感恩教育活动等,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科教文卫方面更注重抓宣传,抓学习,抓培训。

本人按照市、区两委关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缺不得、分不开、看得见、受欢迎”这12个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广泛发动社区,开展系列便民服务活动,继续巩固飞机坝社区“军警民同心筑堡垒”,西大街社区“群众文化天天唱”,中大街社区“园丁助学社”,“健康关爱团”等活动,有效打造服务品牌,夯实基层组织基础,提升其整体运作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着力打造“一社区一文化墙”、充实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风廉政、法制建设、“三严三实”、文明创建等宣传内容,利用上党课、便民服务窗口、led、宣传资料、公示栏、展板、入户宣传、集中研讨、座谈等形式,使“三严三实”宣传教育深入人心。6月下旬,在辖区成功举办了“快乐迎端午、感恩庆‘七一’”系列活动之第二届百人包粽子比赛活动,组织志愿者向困难群体送粽子、献爱心,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汇演和免费体检、义诊活动,开展了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相关知识竞猜,以寓教于乐的方式使广大参与者懂得了“文明无小事、做好靠大家、齐心共创建”的道理。一年来,组织干部开展“三严三实”相关文件精神传达会议4次,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三严三实”相关文章6次,组织开展“讲政治、守机率、守规矩”专题讨论2次,开展警示教育3次,典型学习1次,依法治区专题培训1次,“双创”工作培训2次,主要领导讲党课4次、撰写学习心得体会2篇,发动党员参与“双报到”活动8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宣传核心主义价值观3次,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统一了思想,凝聚了人心,提高了效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结合自身分管食品安全领域的事务,先后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办事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管理员和协管员培训,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深化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

在科教文卫方面,今年盯紧部级卫生城市创建目标任务,认真抓好爱国卫生工作落实。广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和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卫生环境综合治理以市民学校和培训点为阵地,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社区进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经过创建,我街道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得到进一步强化,健康教育网络得到健全,居民健康素养得到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近3年辖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重点卫生场所和重点环境领域整治不如常态化轨道,辖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到国家病媒生物防控水平要求。

三、廉洁从政方面

一是做到思想上倡廉,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准则》,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南充拉票贿选案》反思,一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做到工作上事廉,大事跟领导汇报,时刻按倡廉要求行事,认真履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厉行节约,谨慎从事;三是做到生活上行廉,个人敢于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一直秉承“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一心一意为民”的理念,坚持加强党性锻炼讲政治,爱岗敬业讲奉献,严格要求讲自律。四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方面,本人从内心拥护《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以此严格要求自己,任职以来,本人未有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公款吃喝等不良行为,生活中,也能洁身自好,没有职务消费、人情消费的现象。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8)

廉洁自律述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今年我们紧紧围绕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一、党组织建设工作

1、加强组织建设

今年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方面,推进党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期性。把社区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等作为公开重点,长期公开;把工作进展、党费缴纳、群众意见反馈等定期公开;把上级重大决策、党员发展等及时公开。另一方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遵守党纪国法、做出有损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甚至处理。

2、开展创优争先活动

自创先争优活动启动以来__社区党支部根据省市街道各级领导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立足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群众促和谐,创先争优树典型”的活动主题,通过扎实开展党组织争创“五个好”、党员争当“五带头”等鲜明具体、切实可行的活动,团结和带领全社区党员干部群众,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务求实效,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了盈江地震捐款活动,社区支部全体党员共捐款780元;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8周年,丰富党员活动形式,增进党员之间的交流,社区支部组织红歌合唱队编排了红色经典歌剧《江姐》选段《红梅赞》、《革命人永远是年轻》合唱歌曲参加了龙翔街道党工委主办的庆祝建党成立98周年文艺演出。

3、党员发展工作

社区党员发展工作始终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原则,规范发展程序,把优秀的青年人才选到党组织中来,同时为选拔社区后备干部做好准备。目前,我社区现有党员19名,新发展党员1名,转正党员2名,教育引导并确定为积极分子1名。党员年龄结构较为合理,20—45岁党员占__%,受教育程度为8.2年。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区制定和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为综合治理整体工作的推进构筑了有效的运行方式和组织制度保障。今年全年,我社区调委会共调解了民间纠纷__起,调解率为__0%。全年共上报工作简报99期。以确保重大节庆期间的社会稳定为工作重点,维护社区平安、和谐,确保社区社会稳定。

2、工、青、妇、团工作:按照全市总工会提出的“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我们今年9月份已圆满完成街道工会工委给我们下达新建企业工会的任务。辖区目前截止共组建非公有制企业__0个,其中今年新建工会小组企业达19家;建立团组织__家,开展夏令营活动1次。社区妇联上报文明楼院5个,“五好文明家庭”__户,积极开展了工、青、妇工作“百日会战”的任务。

3、计划生育工作:全年计生、计协宣传活动举行了__ 次,举办计生、计协培训讲座8次,收取计生、计协经费共计__00元;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宣传包__00只,一年来社区未发现有违法生育现象发生。

4、科普、文体、健教工作:组织文体、科普活动8次其中是建党98周年文艺表演、篮球比赛,海鸥节迎新年健康跑,青少年夏令营活动等,共有1__参加;健康教育工作今年利用黑板报宣传健康知识__期、上街宣传8次、大型专题讲座__场,发放各类资料1__00份。

三、廉政方面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我的工作就是上为党委政府做好服务,下为群众办实事。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权为民用、勤政为民。围绕勤政廉政,我着重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二是全面加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形象教育意识,坚持做到“四个一”:即说好每一句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待好每一个群众,做好每一天工作,使社区的整体服务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三是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把群众关心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低保等问题都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查、审计、报批和公示,公开化操作,真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切实把实事办实、办好。

二是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基本做到了“五个没有”:没有强迫命令,独断专行;没有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没有擅自处理集体的资金和财产;没有利用职权挪用、救济、低保等专项资金;没有以任何理由向居民乱摊派,乱收费。

总之,一年来本人能够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当然,这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社区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始终保持戒骄戒躁、谦虚谨慎的作风,继续发扬优点,不断完善自己,始终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做到目标同向、思想同心、行动同步,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力争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让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呈现一个新局面。

廉洁自律述职报告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上级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同时,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认真抓好党建、思想政治、环境卫生等工作:

一、加强学习,改进思想作风,不断提高自己和班子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

一是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报告、科学发展观等党的方针政策。

二是学习先模人物典型事迹。以胡曼、章华生等先模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无私奉献的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信念和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三是坚持每周五政治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先后组织学习了科学发展观、胡曼先进事迹、公民道德教育等,并着重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学习中,我积极带头做好干部读书笔记、心得体会、通过学习、教育来提高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

二、切实开展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

一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为加强党风廉正建设,我支部和领导班子严格落实民主决策制度。在民主决策中,我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集体研究的决策,自己带头履行,充分依靠和发挥班子成员作用,增强了班子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同时在党员干部中强化自律、他律意识,在严格要求自己加强预防腐败、加强自律的同时,要求党员干部中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对自己从严要求,时时保持清醒头脑,从源头预防腐败。

二是加强党建工作,一是发展壮大党员队伍,今年经过我站几年来经过不断培养、教育,___和___两位同志,经过奥运安保洗礼,正式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同时又有一名同志写了入党申请书,形成了梯队和层次,鼓舞了干部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营造了好的氛围。二是认真落实党课教育,坚持每周三党员学习制度。使党员普遍受到一次身心教育,并能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是规范制度化建设,今年年初,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较为详细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来管理企业,管理职工,为企业实现制度化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扎实履行岗位目标责任,丰富我站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坚持做好本职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工会小组一起开展优质服务竞赛、知识抢答等活动,尤其在期间,我站开展了一系列优质服务措施;二是积极开展双拥、民族团结、公民道德等工作,今年年初,我站就组成民汉结对子活动小组,搞好民族团结;“八一”期间我站给消防官兵送去羊肉、瓜果等慰问加强军民共建;时常和辖区派出所进行座谈,增强警民感情等;三是加强卫生管理力度,年初我站成立以我为组长的卫生检查小组,我带领职工认真落实周一卫生大扫除制度,并对卫生区不定期检查,对卫生较差的责任人勒令限期整改,并给与一定的处罚。

四、不足之处和今后发展的方向

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是由于具体业务工作较多,加之眼睛又不太好,自学理论知识方面较少,政治理论水平较低,在理论学习方面不够深入。二是卫生管理方面不够到位,按照上级的要求还差很远,今后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三是和职工交心还是少,和职工促膝交谈的时间短,次数较少,没有能够真正了解和解决职工的心声,造成有些职工有情绪并带到工作中,没有达到教育目的。

今后计划: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增强责任感。

2、在20__年中争创地区级文明单位、五好党支部工作。

廉洁自律述职报告3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20__年,在总队党组及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人紧紧围绕全省统计调查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经济发展大局,认真履职,坚持廉洁,依法调查,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依法调查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调查是搞好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石。今年以来,针对统计调查工作新常态,能坚持立足依法统计,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基础工作为出发点,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当作提高数据质量、规范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能领导和带领统计调查队伍自觉做到依法统计。

二、坚持务实统计

承蒙组织信任,本人在今年4月被提拨到柯桥调查队队长的岗位,承担起了全队的全面工作。在工作中,我能按照总队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谋大局、抓大事,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统计调查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是注重数据质量。全年有条不紊开展城乡住户、规下企业抽样、小微企业跟踪、月度劳动力、各类专项调查等专业业务工作,通过多项措施,不断提升调查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反映新常态下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二是注重提升服务。在局队联合提供《统计年鉴》、月度小册子、资料卡片等统计资料基础上。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热点,开展调研分析服务。全队共撰写调查分析24篇,全年开展了创业园区、制造业企业技改购入、纺织企业经营情况等多项调研活动,形成了《__区创业园区情况调查报告》、《__区纺织行业走访调研报告》、《__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意愿调查报告》、《__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报告》、《__区出口退税新政落实情况及企业评价调查报告》等多篇调研报告。

三是注重带好队伍。通过深入开展系统“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使得党员干部的作风进一步转变,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有力推动了全队各项调查工作。通过举办“统计调研论坛”,进一步提升了统计调查干部的业务能力。通过“亮责(职)、诺责(职)、履责(职)、述责(职)”,进一步加强了全队干部廉政风险防控能力。全队干部职工真正做到使党风廉政建设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建立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了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三、坚持廉洁自律

今年,本人通过认真开展系统“三严三实”教育专题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认真对照“三严三实”要求,切实整改系统存在的“六不”问题,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落实非法集资“六不准”要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具体工作中,能带头维护集体决策,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带头讲原则、抓执行,能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决策议事规则办事。

一年来,本人坚持以身作则,坚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防止利益冲突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准则》8条禁止、52个不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要求、省委“28条办法”和“六项禁令”和区委“二十五条”细则,结合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自律从政行为。不用公款吃喝送礼,自觉远离酒局、牌局,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借统计工作为个人谋取私利,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同时,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国家队“两个意识”,自觉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要求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之中,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统计调查工作环境。

廉洁自律述职报告4

现将本人廉洁自律鉴定如下: __月,我被任命为__公室副主任。本人认真执行各级关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发[====]==号文件精神,加强廉洁自律和反腐败教育。

本人始终坚持以学习自警自励,以学习提高自我,以学习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江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用“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党内五项监督”等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政策指导各项工作;三是加强科学知识学习。认真学习科学知识与时事政策,把握时事动态和政策方向,增强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保持了健康向上的人生追求和廉洁敬业的工作作风,增强了全心全意处机关服务,诚心诚意基层谋利益,兢兢业业办实事的意识,坚定信念,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廉洁自律述职报告5

2016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在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刻苦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爱卫工作的深入发展。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自己2016年的工作和廉洁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加强学习,明确要求,增强大局意识

2016年,我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精神,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和业务知识,认真学习上级部门的爱卫工作精神,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业务工作技能,增强了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为做好爱卫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我明确工作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要求自己切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爱卫主管部门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做好爱卫工作,提升我县爱卫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实际工作中,我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件事,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坚持把爱卫工作做完做好。

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动爱卫办工作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9)

(一)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开展协商建言

县政协常委会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就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协商讨论、建言献策。七届二次全会,是去年最集中、最全面履行职能的会议。除通过政协委员提案、列席人大会议、组织小组讨论等形式履行协商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外,还精心组织了大会发言。会上交流的30篇发言材料,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内容涉及“三农”问题、工业经济、科教人才、医疗卫生、社会法制等方面。《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扶持力度的建议》、《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我县教育均衡发展》、《关于加快我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关于加强我县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建议》、《关于解决企业用电紧缺问题的建议》等一批发言,内容很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得到与会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会后,许多意见建议被县委、县政府采纳。

政协常委会议是协商议政的重要形式。我们组织委员就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形成意见建议后,通过政协常委会议形式,与县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进行情况交流和协商讨论。七届五次常委会议就民办教育问题的《视察报告》进行协商讨论,提出要加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力度,落实县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等建议。县政府分管领导就此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督查,并落实了民办学校招收公费生给予财政补助的政策。七届六次常委会议,听取《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调研报告》和县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七届七次和七届八次常委会议,分别协商讨论《关于加快马站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和《县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通过这种调研视察与协商监督的结合,通报情况与双向交流的结合,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履行职能的实效。

专题协商会,是及时反映意见建议与协商解决突出问题的有效形式。如我们围绕如何开发和引进人才问题,召开了有科技、教育、医卫等界别委员参加的专题协商会,约请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通报人才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针对我县教育、医卫等专业技术骨干外流的新情况,提出要注重开发和利用本县人才资源,完善人才评优和奖励制度等建议意见。不少建议被吸纳到随后出台的有关人才政策中。校园周边乱设摊点、网吧、游戏室问题,已成为影响学校教育活动的突出问题。县政协约请教育、工商、城管、交警等部门领导,参加政协委员对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题视察和协商活动,形成共识。对提出的有关工作建议,县交警、城管等部门予以积极采纳。

(二)选择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活动

调查研究是政协立论建言、履行职能的基础工作。常委会按照“少而精、专而深”的原则,把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78省道(水霞线)改建后马站区域发展问题,作为专题调研的重点课题。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题调研,也是市政协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调研的子课题。市县政协联动,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全面调查了我县两个畲族乡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农业开发、下山脱贫、劳务输出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了加强领导、注重规划、下山脱贫、对口扶贫、设立医疗专项资金、加大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等多项建议。有些建议被市政协吸收到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调研报告中。市委书记和市长对市政协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调研报告分别作了批示,给予很高评价,并在今年的市政协全会上印发。78省道改建将给马站区域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我们开展了对马站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农、渔特色产业的布局与发展、基础设施的规划配套以及行政区划与管理体制等诸多内容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意见,以促进马站区域各个产业的统筹规划与发展,使之能与新省道开通相衔接,更快更好地发挥新省道带动发展的效应。同时,也为制定“*”规划提供参考。调研课题本身就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县委出题、政协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是政协履行职能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根据县委领导点题,常委会组织政协委员对宜山镇再生纺织业褪色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视察。针对褪色污染整治这一难题,细致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深入分析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提出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彻底整治褪色污染的建议措施,同时建议疏堵结合、探索因地制宜的长效管理办法,着眼长远发展、出台引导再生纺织业发展的政策。县政协领导班子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完成了关于我县商品市场发展、旅游经济发展、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提高乡镇调控能力等4个专题调研任务,为县委、县政府研究新一年工作思路提供参考。党政领导出题,使政协调研更紧扣中心工作,也有利调研成果更多地转化为党政决策。亲民协政,是政协工作的根本要求。常委会十分注意就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议政建言。如群众对药品问题反映甚多,我们组织了全县农村药品安全工作视察,调查分析药品在购销、储存、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协商讨论,形成视察报告,报送县政府参阅。104国道南水头收费站设置不合理,西南欠发达山区群众反映强烈。县政协主席会议将反映该问题的提案,列为重点提案进行督办。

(三)深入体察民情民意,积极推进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的源泉是社情民意,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主体。常委会重视抓体察民情民意的工作,着力组织能够体现民意、有理有据的参政议政活动,把民主监督融合到政协各项工作之中。一方面,切实抓紧提案工作,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发挥提案在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年初举办提案培训班,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搞好全会期间的提案。同时,鼓励委员在全会闭会期间随时提案。七届二次会议以来收到提案233件,立案218件,已全部办复。通过上门走访办理提案大户,推行“先面商、后函复”做法,倡导“三见面”办理提案,加大了提案办理工作力度。尝试办理提案与新闻监督、调研工作联动,促进了提案办理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不少提案,如关于《要求县政府确保重点项目正常供电》、《关于尽快开工建设县城引水工程》、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还我江南水乡本来面目》、《关于*电视台电视电话游戏应予停播的建议》等,都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起了积极的监督与促进作用。

同时,常委会还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拓展知情知政、协商监督的渠道。经济发展委员会组织走访从事商贸流通业的12位委员,参观了龙港礼品城、钱库箱包市场、灵溪水产品市场等专业市场。既了解委员个人事业发展情况,又考察专业市场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在走访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就发展专业市场问题献计献策,会后将有关情况与建议向主管部门通报。实践证明,这种分界别走访委员的形式,有利发挥界别作用,又便于组织实施。县政协常委会议,还适当安排“无主题发言”,使政协常委能有更多机会反映所掌握的社情民意,拓展他们参政议政的空间。常委会还十分重视发挥政协信息的作用,努力使之成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去年共刊出《政协信息》11期,《委员之声》18期。《委员之声》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和委员呼声,《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切实解决沿海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关于加强小学生课后管理的建议》、《建议加强对县城老城区道路的建设维护》、《关于增加消防警力的建议》等,无不凝聚着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真知灼见。

(四)突出政协特色,发挥政协组织的基础作用和委员主体作用

政协作为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以各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的。充分发挥各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组织作用,努力激发广大委员参政议政热情,是活跃政协工作的关键。在过去的一年中,政协各参加单位不仅积极组织委员参政议政,而且结合本职业务,发挥自身优势,为社会服务。九三学社、民进、农工等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科技、医疗、教育下乡活动。县工商联热心参加“情系民族兄弟,共奔美好明天”活动,组织基层商会和企业家捐资扶贫、结对助学。县妇联积极推动“春蕾”计划的实施,把救助失学女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团县委开展“社区青年远离”宣传周和保护“母亲河”活动;县工会大力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据统计,各参加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个人为社会各项慈善公益事业捐资150多万元,结对助学近100人,义诊900多例,实用技术培训6000多人次。侨联、积极拓展与海外侨团、港澳台同胞的联谊交流,加强经贸往来和招商引资的牵线搭桥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祖国统一凝聚力量。

政协委员联络组都能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活动。如宜山联络组组织视察学校周边卫生环境,调研褪色污染整治情况。矾山联络组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妥善处理“连环会案”。灵溪联络组关注县城饮用水卫生安全,组织委员到县自来水公司视察,对建兴路改造工程和塑编业发展进行调研。钱库联络组到“整治示范村”和芦浦“临海工业基地”调研。金乡联络组到农业龙头企业百纳獭兔养殖公司视察,呼吁政府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科技联络组、龙港联络组组织委员深入了解情况,在七届二次会议期间,分别提交了17件与60件质量较高的提案。广大委员在认真履行职能的同时,带头做好本职工作,一批委员取得优秀科研成果或者个人荣誉。据统计,去年有2人获正高职称,4人获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人获优秀青年专业人才称号。4人6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和市级奖项,5人出版5本业务专著,还有多篇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数十篇文艺作品在全国及省级专刊上发表,其中2篇获全国金奖。有1人被评为省级劳模,14人被评为市、县先进个人。还有7人被评为我县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3人获提名奖。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是政协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常委会加强对工商经济界委员的思想政治引导,鼓励他们带头建功立业,带动广大非公经济界人士为*发展作贡献。引导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常委会还关注社会特殊人群的教育,支持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对*籍服刑人员开展帮教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文史资料工作是政协的一项重要工作,有着存史、资政、团结、育人的独特作用。去年编写的《抗倭名城——金乡·蒲城》专辑已经出版。县《政协志》的组织编写工作正在顺利进行,预计今年底可以完成。

(五)加强理论学习,重视制度建设

常委会始终把学习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来抓,把中共*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新政协章程和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先后列为主席会议、常委会议议程,组织专题学习。政协专委会、委员联络组,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通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上述内容,使广大委员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刻领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更加明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关系以及政协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加深认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顺应大势、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政协机关认真开展“三树一创”教育实践活动。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协机关学习、工作和管理制度,继续坚持常委联系委员、政协领导联系委员联络组工作制度,开展评比优秀政协委员和先进联络组活动,着力内增凝聚力,外树新形象。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10)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对标定位抓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抓发展与抓党建相统筹,细化XX项具体整改措施,上年度述职点评的XX个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其中,就“干部人才队伍问题”,出台实施细则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励干部在新时代担当作为;就“基层组织建设问题”,实施“好书记选育”计划、集体经济薄弱村“清零”行动,全覆盖培训村级组织带头人;就“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出台方案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完善信访、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平台。

   (二)常学重做抓理论武装。始终坚持学习先行、理论指导,带头到基层讲党课,组织市委中心组开展学习研讨XX次。采取领导干部“走基层”、讲师团“菜单式”、“农民夜校”及农民坝坝座谈会集中宣讲等方式,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全会精神。推动建立党员学习日、理论辅导员、网上学考赛“三项制度”,实施“弘扬三线精神,争做优秀党员”示范行动,推动学习培训成果转化。

   (三)“唯此为大”抓疫情防控。面对大战大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组织开展“战疫情、筑堡垒、当先锋”“万名干部下基层、联企业、暖民心”主题活动,构建起,构建起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党建引领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做法先后在《XX日报》、省委办公厅《领导参阅》、XX党建网刊发,省委主要领导到我市调研时给予充分肯定。

   (四)以上率下抓脱贫攻坚。市委坚持将党建深度融入脱贫攻坚,积极探索“党建+脱贫”多种模式,我带头联系帮扶全市最贫困的XX个村,每两个月到联系村开展指导帮扶,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精准扶贫工作汇报、每两月召开“五个一”帮扶力量协调会,督促相关县区、部门全面完成XX个贫困县和省定XX个贫困村摘帽、XX人脱贫的目标任务,如期保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五)亲力亲为抓村(社区)换届。市委高度重视换届工作,我和市党政班子成员及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一竿子插到底”联系督导XX个县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靠前指挥,压实各级“一把手”责任,扎实细致做好分析研判、人事安排、问题整顿等换届前各项准备工作,为在全省率先完成换届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市XX个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选举一次成功率达到100%,XX名村(社区)党组织委员全部足额选举产生,年龄、学历、交叉任职率实现“一降两升”。

   (六)从严从实抓正风肃纪。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大力学习宣传“两准则”“三条例”,定期分析研判党风廉政问题,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XX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安排制定干部监督操作流程,探索研究举报受理办法,完善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一评议、两公示、三核查”制度,开展“阳光政务”电视问政,从严正风肃纪,发现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XX件,查处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XX件。

   (七)毫不松懈抓基层强基础。坚持深耕细作、固本强基,深入推进十项重点任务落实,积极探索居民小区党建,统筹推进农村、园区、社会组织、社区等各领域党建工作。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实行“双建双扶双减免”培育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投入XX万元修缮XX个贫困村活动场所,把贫困村、示范村(社区)党组织工作经费提高到XX万元/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剖析

   (一)抓干部队伍建设办法不多。选人用人入口较窄,基层党建等重要岗位难选,总体上还不能满足需要,市级部门(单位)班子中80后仅XX人,占比过低。

   (二)对党建重点任务落实不彻底。个别领导干部党员意识弱化,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不积极不主动,“一岗双责”没有落到实处。

   (三)分领域推进党建工作仍有薄弱点。存在个别后进村村党组织书记在工作中过分依赖第一书记,甚至当“甩手掌柜”的情况。全市小微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从业人员中的党员比例低,党组织覆盖率提升难。

   (四)压实党建责任在基层有衰减。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未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有的对党建工作谋划少、抓得少,抓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存在“两张皮”现象。

   剖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主动创新不够,作为第一责任人,有时仅满足于落实好中央、省委部署要求。二是抓跟踪督导不够,有的工作止步于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没有直接盯办、问责问效。三是在平时工作中更多注重稳增长、抓项目,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基层党建工作细节,导致对一些具体工作精力投入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抓好换届后班子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优质高效完成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以此为契机加强新一届市县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运行机制、专业化能力建设。深化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工作,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和实践锻炼方式。大力实施青年人才引进等重点人才工程,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XX人以上,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两个责任”,建立清单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加大党规党纪宣传教育力度,持续惩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三)抓实基层党建工作。抓好整章建制、教育培训、日常管理等村(社区)“两委”换届后续工作,提升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履职尽责、干事创业能力和成效。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基层党建十项重点任务,提升基层党建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四)加强创新创业建设。编制实施康养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重点在钒钛、石墨烯、新能源、机械制造等领域推动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2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20xx年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落实主体责任。召开全县卫健系统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成立全县卫生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党建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卫生健康业务工作联系点,带领班子成员深入X家卫生院、X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督导调研X余次;每半年抽调业务骨干专家人员对下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差异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树优重要依据。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制定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网络平台日常监测,确保医患关系和谐。强化隐患排查,指导县心理医院摸排严重精神病患者人员,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落实监管措施。

   (二)加强阵地建设。打造县医院、中医院X个党建示范点,投资X万元,全新打造中医院东城院区的党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建设党建文化长廊,制作党建工作制度牌;投入X万元对县医院原有党建阵地进行规范提升,扩展服务功能。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县妇保院帮助卫校做好党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场所等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党建阵地环境。

   (三)统筹推进工作。认真抓好党组书记“党建+中医药发展”书记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效。注重发挥党建在抗击疫情中的统领作用,组织全县X名医务人员、X名乡村医生开展抗击疫情,选派X名医务人员驰援武汉。抓实“双报到”工作,确立X街道X社区2020年度党建共建项目,购买X余册图书,赠送价值X万元衣物;组织系统内医疗机构,为农村、社区党组织赠送酒精、口罩和消毒液等抗疫物品,开展义诊活动X余次,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制落实不够有力。对“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理解不够深入、不系统,重业务、轻党建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压力传导不到位,工作落实过程中没有做到亲自调度、亲自指导、亲临现场督促工作落实,对下属党组织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满足于批评教育,缺乏有力的措施。比如,资邱卫生院在省、市、县疫情防控督导过程中,存在整改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及时、责任压力传递不到位等问题,给我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抓党建责任履行不到位,没有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基层党建工作落实方面,缺乏“钉钉子”精神,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不够紧密;思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第一时间深入联系单位开展党建工作督导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工作浮在面上。比如,县中医院班子配备不齐,院党委没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会议记录相对简单,工作落实不严谨。再比如,温水卫生院仍然存在党支部班子学习不扎实,党员积分制管理开展不到位,党支部对标争星流于形式,“主题党日”活动记录簿、“三会一课”记录简单等问题。

   (三)工作落实不够规范。对抓党建就是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把党建工作等同于一般工作,具体工作研究不深不透,措施落实不紧不慢,没有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业务工作的统领、促进作用,基层一线个别党员以业务繁忙为理由,不按时参加党支部活动,党建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比如,2020年至2020年上半年期间,局机关第二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存在党员到会率低,“三会一课”会议记录和党小组的会议记录有雷同现象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召开卫健系统从严治党暨党建工作会议,切实发挥全县卫生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实现卫健系统“上下一盘棋、层层抓落实”的局面。每月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推动工作落实,持续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抓好党规党纪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做好卫健系统“学习强国”平台学习、“X党建”在线学习,确保全系统学习常态化。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在抓好县医院、中医院×个党建示范点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县妇保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家医疗卫生机构党建阵地示范引领,督促县皮防站、结防所、县妇幼计生服务中心×个党支部党建阵地建设,进一步提升党支部工作标准化水平。继续抓好党支部评星定级、党员积分制管理,认真做好下属单位党组织“支部工作法”总结,扎实做好党员服务窗口、“万名医生下基层”、义诊志愿服务等活动,不断深化“健康×·阳光卫健”党建品牌。

   (三)加强督导考核。牵头完善党建工作与卫生健康工作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压实局党组班子成员的党建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分工,每月到×家卫生院、×个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指导党建及业务工作,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发展、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省级卫生单位创建等重点任务,制定具体明确的工作措施,真正帮助系统各单位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继续完善20xx年度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考核细则、考核方案,将党建工作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更科学设置考核分值,确保党建工作有部署、有考核、有奖惩。

   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3    今年以来,局党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各项部署,把管党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现将2018年党建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强化政治责任。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三)深入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

   三、严明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

   (二)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拓展工作新思路,打造新时期新气象

   (一)创建党建工作新平台。

社区卫生人才履职报告篇(11)

 

2004年,文教卫体委员会在市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根据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知情视察和咨询服务等活动,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和履行职能的水平。

一、2004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年来,文教卫体委员会完成常委会调研课题2项,并形成视察报告2份。完成本委重点课题1项,并形成调研报告1份。参加调研的本委委员 38 人次;组织各类专题视察及座谈、行风建设通报会20次,参加活动的委员307人次;接待省政协教文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视察组和兄弟市政协学习考察团7批103人次。

(一)科学安排,全力以赴,搞好常委会课题调研

我委今年以来自觉服从政协机关的统一部署,始终把常委会协商课题作为视察调查的重点任务,做到全力以赴,精心策划,从而形成内容较为翔实的视察报告。

根据市政协第六次常委会关于“做强做大民营企业、加速民营经济发展”协商专题调研的统一部署,我委牵头组织了对海门、启东市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海门、启东两市政府领导有关情况通报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分别走访了27家民营企业“百强”企业,与部分乡镇领导和企业负责同志就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了座谈。针对制约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清理传统观念;因地制宜,加强产业引导;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格控减企业负担;创新机关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等五条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委起草、修改、形成了《关于海门、启东部分民营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并参加了第六次常委会的大会交流。

8月上中旬,根据市政协第七次常委会“扩大就业,加快富民步伐”的协商课题,我委与学习文史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委员对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进行了视察调研。调研组分别召开了市教育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南通大学和7所地方高职、中职院校负责同志的座谈会,赴如皋市、如东县听取了当地政府领导有关情况通报及相关部门、学校的意见,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部分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人事专职干部进行了座谈,听取他们选择、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情况以及用人等方面的建议。实地视察了大中专毕业生夏季“双选”市场,邀请10多名已就业和未就业毕业生就学校教育中专业设置、知识结构、人才市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导向、用人单位选人用人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调研组还赴常州市进行了学习考察。我委根据调研组成员讨论的总体框架拿出了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视察调查报告初稿,并登门到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参加了第七次常委会的大会交流,并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关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调研报告》送达有关部门后,得到市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高度重视。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调研报告提出的建议逐条分析,为最大限度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决定采纳调研报告中的相关建议,组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会,。经过近一个月的筹备,11月26日,南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会正式揭牌,聘请施景钤副主席为顾问。该协会由人才服务中心、高校、企业等5家单位共同发起建立,现有理事单位30家,另有近30家企业及用人单位正申请入会。成立的协会,将每年进行毕业生生源信息及需求信息统计,对毕业生的就业动态跟踪调查,在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对新形势下开展毕业生工作进行前瞻性理论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研

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今年我委确定的与各县(市)区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联动的重点调研课题。去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全省农村五件实事会议精神,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结合我市几十年来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提出了200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不低于70%的目标,并列为政府为民办的12件实事之一。为进一步了解和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进程,确保市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 10月中旬,我委组织医卫界部分委员,分别到海安县、海门市,就今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进展情况、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以及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70%的目标的措施和建议进行了实地调研。10月底,我委召集6县(市)2区政协文教卫体委负责同志就调研情况专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从调研情况和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展来看,截止10月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为62%,与市政府确定的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70%的工作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此,我委及时形成了《关于海安海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继续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行政督查力度。建议市政府召集通州、启东两市主要领导,尤其是通州市,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促使通州、启东两市主要领导痛下决心、果断决策,尽快研究出台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二是广泛开展多层面的宣传工作。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摆上十分突出的位置,正确引导农民确立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村居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建议市政府在原有市级财政“1+1”补助的基础上将补助标准提高到3-4元,以充分体现公平性原则。市政府要督促各地尽快落实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办公和业务经费的来源渠道,人员经费要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四是科学合理调整工作方案。要在坚持“保大为主”的同时,适度考虑、兼顾“保小”的问题,“低水平、广覆盖”。五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除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以外,在县一级还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形式。

调研报告报送市政府后,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季金虎副市长作了详尽的批示。他认为调研报告针对性、可操作性均很强,请市卫生局、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认真阅研。他还根据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要求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1、启东市已着手启动,通州市要加强督促,尽快启动;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和必须的开办经费。至于市级补助标准问题,请丁大卫市长、袁静波副市长定夺;3、市卫生局要按计划召开一次研讨会,主要是交流运作方案,以取长补短,迅速完善;4、市卫生局要主动与市委宣传部配合,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

(三)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撰写集体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

2001年2月,为了让孤残儿童拥有一流的生活、学习、活动及康复等设施,南通市政府在该市新区动工建设新儿童福利院,并将其列为为民办实事工程。经过近两年的施工,去年年底福利院主体工程基本竣工,但是门前约200米的道路、排污、供水等问题难以协调,始终得不到妥善落实,造成新儿童福利院已建成却无法投入使用。该院领导致信程亚民主席,反映新儿童福利院所面临的困难。程亚民主席对此非常重视,批示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了解情况,帮助该院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困扰儿童福利院门前道路这一问题的尽快解决。春节前夕,我委在实地走访、与院领导商讨、座谈的基础上,形成了《及早建设儿童福利院至工农路道路建议》的集体提案,呼吁政府特事特办,确保在今年6月1日之前为儿童福利院建设一条长约200米的通达工农路的道路,并为儿童福利院接通排水、排污管道,以使孤残儿童能够在儿童节前入住新院。市建设局接到我委提案后,立即到现场踏勘并进行了研究,专题向市政府作了书面报告,建议提前实施福利院门前路段,以解决儿童福利院进出交通和污水排放。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工农路至福利院路段先行实施。为了确保“六一”前完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超常规措施,市建设局与所在村组协商租用集体土地、筹措近300万元资金先行动工,经过两个月的紧张施工,宽24米的道路及地下管网全部完工,从而保证了儿童福利院的按时搬迁。

我委还把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作为专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视察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类信息,筛选有价值的及时上报。今年,我委及我委委员撰写的社情民意信息被《政协信息》专报采用6篇,如《应尽快确定南通师范学校升格搬迁用地问题》、《动工建设崇川路东延段迫在眉睫》、《以南通职业大学为基础组建本科层次高职院校》、《中国体育博物馆南通分馆应增加徐红艳的事迹介绍和图片》、《“空混气”价格过高,用户反响比较强烈》、《在城乡结合部设立禽类屠宰加工场的建议》等。其中有的社情民意信息引起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如《“空混气”价格过高,用户反响比较强烈》报送后,为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市物价部门对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审计报告、价格认证报告进行了确认,并就调价方案反复论证、召开听证会、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考虑到群众承受能力和“空混气”热值比价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终决定作适度下调,“空混气”价格由每立方米5元调降为4.5元。据物价部门分析,按“空混气”一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每月每户平均用气量约8立方米,照这次降价幅度计算,每户每月少缴4元,全年可少缴48元,全市17000用户每年可少支出80余万元。

 

(四)发挥界别优势,结合小组特点,认真组织视察、咨询、联谊活动

去年,我们根据本委的工作特点,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灵活调整年初制定的计划,有选择地组织委员进行参观视察和咨询活动,为委员知情出力、扩大知情面、积极参政议政、增进友谊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一年来,我们组织教育界委员到南通大学中心校区视察大学城工程进展情况,呼吁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加快园林路、崇川路的实施进程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大学城按期正常投入使用;到市教育科研所了解我市新课程改革的推进情况;到市二中、启秀中学视察了创星级学校的工作情况。组织医卫界委员视察了解农民用药两网建设情况;为了我市大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与各高校联合开展南通地区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及教育对策的调研,并专题视察了市心理咨询中心;赴南通西藏民族中学为该校师生开展了义诊活动。组织本委全体委员借座市卫生局举行了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迎中秋国庆联欢活动。为陶冶性情、丰富政协委员的业余生活,邀请部分女委员成立了健身秧歌队,并坚持训练,收到了良好效果。

(五)选准角度,主动宣传,把通讯报道与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政协宣传工作是贯穿于政协履行职能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政协宣传报道工作,对于扩大政协影响,让更多的人熟悉政协工作,深入了解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专委会具体组织各种视察活动,能经常接触到许多鲜活的报道素材,加上我委一名工作人员是人民政协报的特约记者,今年以来,我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将本职工作和完成报道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加强政协、党派工作的通讯报道工作,从常委会、专委会的专题调研和视察中发现深度报道的题材,从党派、委员的发言中挖掘新闻线索,从集体提案、委员提案中捕捉新闻亮点,积极写稿、投稿。今年1月至12月份,《人民政协报》共录用我委同志写的稿件36篇,另有5篇被省级刊物录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市政协知名度,扩大了我市政协工作的影响。据人民政协报通联部统计,2003—2004年我市政协用稿篇数连续两年名列全国地级市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