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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09:47

市场秩序论文

市场秩序论文篇(1)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秩序论文篇(2)

【关键词】增发股价再融资监管

一、背景介绍

今年以来,我国股市环境逐渐向好,上证指数从去年10月份最低的1664点一路上涨,最高涨至3478点,深圳成指也从最低的5577点涨至13943点,都已经实现翻番,可谓涨势喜人。然而,此时许多上市公司就已经按捺不住了,纷纷推出了自己的增发再融资方案,如万科拟公开增发募资112亿,用于扩张二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充实公司流动资金;金地集团的非公开发行4亿股的方案获得了证监会的核准;保利地产80亿定向增发方案也获得通过,还有华侨城、京东方、中工国际等公司已经实施了其增发方案,此外,还有许多公司正在排队等着增发方案的审批,试图从股市中分得一杯羹。

这让人不由得想起了07、08年的情形,当时我国股市正处于牛市期间,许多公司抛出了它们的巨额融资方案,如中国平安提出的千亿融资方案,该公司拟公开增发不超过12亿股A股(约800亿元)和412亿可转债,总融资金额高达1600亿元,但最后该方案遭到市场的一致抵制,投资者们认为平安融资是为了弥补其在富通集团投资的亏损,纷纷用脚投票,公司股价也是一路下跌,该方案也就没了下文了。不过其影响却非常深远,A股指数也一路狂跌。有市场人士认为,正是由于这些不断出台的所谓的“再融资方案”是导致A股惨烈下跌的直接诱因。上市公司这种不顾股民利益,肆意增发圈钱的行为确实非常不道德,也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增发本来无可厚非,如果公司有好的项目急需资金,当然可以通过这种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但不能为了圈钱而圈钱,圈了钱却没有地方可投,既不能给股东带来收益,又不能给公司带来利润,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没有帮助,其导致的结果是:增发以后虽然净资产增加,但资金的整体盈利能力反而下降了。中国股市不能沦为上市公司的“提款机”,这对我国股市长期的发展非常不利。必须要有所措施遏制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行为。

二、增发的股价效应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其中公开发行针对的是普通投资者,而定向发行主要针对的是机构投资者。

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发始于1998年,近年来得以快速发展。2006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条件和方法做了新的规定,其规定包括:(1)原则上全体上市公司都可以通过增发募集资金。(2)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增发到底对上市公司的股价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股票市场对增发的反应一般为负的,并把这种影响称为增发的股价效应。实证分析表明,市场在公司提出增发预案和公告增发日时股价效应最为明显。在此方面,胡乃武等(2002)选择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时点,刘力等(2003)则选择了董事会公告日为时点,分别对我国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价效应进行了研究,证实了这种增发的股价效应的存在。

当然,这种效应与增发选择的时机会有很大的关系,当行情向好时,投资者情绪比较乐观,后市看涨,从而部分抵消了增发的负效应;当行情不好时,投资者情绪比较悲观,此时很可能会加剧这种负效应,导致股价下跌。由此可见,增发对股价的影响跟投资者的情绪有很大的关系。但我国A股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在基础制度建设以及市场成熟度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市场投资者多为个人投资者构成,市场中投机情绪相对浓厚。拿最近一些增发股票的公司为例,云南铜业(000878)在7月23日公布了增发预案,拟定向增发三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60亿元资金用于购买五家子公司资产,该公司股价的表现如何呢?该公司股价在当天就直接涨停,并在接下来的两天内连续涨停,股价由增发公告前的26.20元在三天内涨至34.87元。中工国际(002051)在7月24日公布增发预案,拟定向增发3600万股,募集6.48亿元用于收购中农机公司100%的股权,该公司的股价也在增发公告后的三天内连续涨停,股价从公告前的19.75元涨至26.29元。如上所述,增发股票的表现跟所处的行情有很大关系,中工国际和云南铜业公布增发预案时,正好处在大盘上涨趋势中,投资者也比较乐观,所以这些增发的股票相对来说有比较好的表现。增发股票表现不佳的例子也有很多,如前几天的万科(000002),该公司于8月27日公告,拟公开增发股票以募集112亿资金,该公司股价当天就下跌了2.28%,在接下来的几天内一路下跌,股价从增发公告前的10.95元跌至8月31日的9.40元。公司的增发公告很容易引起股价短时间内大涨大跌。

此外,公司的股价在增发前后纵的可能性也很大,上市公司很可能会和一些大机构联合,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拉抬股价,吸引投资者购买,来促使增发方案能顺利实施。这种操纵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增发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

三、结论

股票增发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起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增发不能成为一些劣质公司圈钱的工具,这不仅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誉问题,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应该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加强监管,提高其增发门槛并监督其资金用途,完善市场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子白,余鹏.A股市场增发的股价反应及因素分析[J].厦门大学学报,2009,(1).

市场秩序论文篇(3)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秩序论文篇(4)

(-)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由于企业会计和市场经济秩序分别属于微观和宏观两个领域的问题,要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对企业性质的理解属于企业理论的范畴,企业理论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不同的阶段。传统的企业理论是指新古典理论,它主要从技术角度看待企业,单一产品企业由生产函数表示,并符合利润最大化假设。新古典理论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其研究主题是市场交易,即价格在平衡供求关系中的作用。在这种理论下,市场被认为是价格和竞争发挥作用的场合。由于企业制度并不重要,会计似乎与市场毫不相关。

由于新古典理论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组织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则试图克服这些问题。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并非独立存在的主体,而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因此,企业没有明确的目标,诸如利润最大化,它被看作是一群有自身利益的个人的组合,组成企业的每个人都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某种要素(如人工、管理技能、资本等),他们提供这些投入是期望能从中得到报酬。此外,这些人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需要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租赁人、经理人员一一一所有的人都签有契约,这些契约具体规定了应如何分配企业活动创造的现金流量。

对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系,Chueng(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所说的“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明确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企业与市场也就是要素交易契约与产品交易契约的关系。因此,契约是企业与市场的共性,而其主要差别在于契约的完备性不同,相对而言,市场是一种比较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6)。例如,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具有如下特点: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实施对企业的控制,仅仅享有企业经营的固定收益权,但当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则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债务契约确立了债权人的权利,这种关系的实施对于银企关系的规范乃至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银企关系的不规范从而形成大量的银行呆账不无关系)。因此,维护企业的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二)法律、契约与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优胜劣汰的竞争原理是人类得以进步与繁荣的必要条件。但无序的竞争不但不会推进反而会阻碍这种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有比较健全的契约制度。作为通用契约,法律制度是支撑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硬制度”,而类似合同这样的特殊契约则是降低市场经济中摩擦的一种“软制度”。法律制度是使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最基本的制度环境,其作用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和维系社会公正(翟林瑜,1999)。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国务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其中大部分都与市场法制秩序有关人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框架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齐全的法律框架,在会计法规体系方面,已经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最高层次,以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为第二层次的规范体系。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仍然不容乐观,正如美籍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说,中国的政治思想经常重视形式,超过实质②。如何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所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由一系列契约组织而成,如债务契约、管理报酬契约等。契约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经协商谈判而由当事者签署的“明示契约”(explicitcontract),二是指基于彼此的相互信赖而形成的“隐含契约”(implicitcontract)。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于契约自由,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1)缔约自由,即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契约;(2)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决定与何人订立契约的自由;(3)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类型和契约条款的自由;(4)缔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意思表示的方式(苏号朋,1999)。契约自由原则本质是体现契约的公平性,这体现在契约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如果签约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是有悖于契约公平精神的。对于契约的各契约主体,其目的是从参与企业中获取一定的财务利益,因此契约订立过程中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成为签约的重要参考价值。例如,债权人在向企业提供资金之前,一般会根据会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必须向公众招股说明书,其中财务会计资料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契约与会计目标体系

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本身是没有明确的目标的,各契约主体总是致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他们的目标并不一致,企业总是生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中。而契约本身并不会减少这些利益冲突的成本,除非签约各方能够确定契约是否被违反。因此,基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这一观念,人们要求对这些契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复式簿记原理延续了500多年而无大的变革,但从会计思想史来看,会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计从来就受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影响,其监督的目的——即监督经济活动中经济权利、义务或责任的履行总是随着社会经济权责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李若山,1991)。系统的会计目标理论包括受托责任现和决策有用观两种,从这两种目标本身及其演化可以看出,会计的本质在于它在连接企业契约方面的作用。在企业契约中,股东凭借其拥有的财务资本而参与企业契约,但股东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其事实上的控制权则由经营者所享有,股东为防止经营者的逆向选择行为,要求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以对其财务资本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债权人也同样面临着问题,例如经理人员为了迎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可能将公司的资产转换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留给债权人的仅仅只是一个“空壳”的企业,从而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债权人需要利用会计信息来监督限制性契约条款(例如一定的利息保障倍数条款)的执行情况。除此之外,供应商、购货商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等都涉及到会计信息的利用。可见,会计信息是实施企业契约的基本前提。但是组成企业的一系列契约总是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这要求会计也随之而变。受托责任观认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方负有向委托方交待其履行受托责任的活动和结果的义务,而这一义务具体由会计人员完成,财务报表的目标就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反映。这一观点依赖于:(l)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2)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是明确的。在这种环境中,受托方和委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呈现出日益分散的趋势,委托受托关系变得不甚明确,小股东数量增加,使得搭便车问题无法解决,监督经营者的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股东不再积极实施控制权,他们更加关注资本市场的报酬与风险,因此会计信息要求面向未来,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是决策有用观所依赖的环境(吴联生,2001)。因此,会计信息作为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总是依存于企业的权责结构或契约结构。

三、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是维系企业契约的纽带,契约是企业与市场不可缺少的内涵元素。因此,会计对维护市场秩序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效率

会计是对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程序,旨在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根据会计信息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经济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依据。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豆、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1、信息提供了债务契约履行情况(如限制性条款)以及未来偿债能力(如破产预测)的信息,有助于信贷资金的配置。债务契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大量的关于运用已公布的、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数据来限制管理当局行为的条款,任何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它将使债权人有权采取一般对待违约而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财务会计信息有助于债权人预测企业的财务危机,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Altman&Saunders(199)提出了信用评分模型,它是利用所有可取得的借款人的财务资料来计算违约的概率,并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基本思路是,利用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作为模型的输入数据以说明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根据历史资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以及与破产企业相对应的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破产企业可令Zi=l,对控制样本则令Zi=0.然后,可以通过对一系列的随机变量(Xij)的线性回归来描述这种方法,其估计模型如下:

其中,Xij为企业I第j个财务指标,βj为第j个财务指标的敏感度。根据研究样本可以估计出各财务指标的系数,假定该模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我们可以将其应用到其他的企业,从而评价该企业未来破产的可能性,即Zi,从而为信贷政策提供依据。上述模型的有效性在我国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证支持。

2、股票市场效率与信息披露。现代公司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特征,上市公司主要由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具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并负责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一方面,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经营者行使;另一方面,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股东——董事会——经营者之间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钱颖一,1989)。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企业剩余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和兴趣,也没有可能来关心企业的经营,董事会的控制也是十分有限的。Jensen(199)认为,大量的证据显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然而投资者为何仍然愿意将自己的资金交由那些追求自我利益的经营者去经营,这种现象具有两个基础,即投资预期能带来收益而且这种收益具有一定的保障,而公司治理结构则提供了这种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契约;另一类是非正式契约。而前者又分为通用契约和特殊契约,通用契约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特殊契约则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合同(张维迎,1996)。纵观各个上市公司的监管,无不以会计信息为其核心,究其原因在于会计信息向资本市场传达了企业质量的信息。陈晓、陈小悦和刘剑(199)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盈余报告在我国A股市场上的有用性,证实了中国A股市场上,盈余数字同样具有很强的信息含量。它意味盈余数字为中国A股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提供了有用信息,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赵宇龙(1998)的研究也支持了会计盈余数据具有信息含量的假设。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沟通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使上市公司的各种真实情况如实展现在股票投资者面前,投资者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较为合理的投资决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投机行为。另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形成良好、稳定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的组织和服务功能高效运转,从而促使公平竞争,提高投资理性,减少投机行为。张人骥、王怀芳、王耀东和朱海平(2000)认为,自1994至1998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的系统风险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在这个期间公司信息的披露,是投资者信息最完整与最透明的阶段,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对理性和准确的阶段,市场对公司质量的差别能力有所增强。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年度报告效应。可见,会计信息在股票市场具有一定的作用。

3、会计信息与经营业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股份公司最显著的特征,股东(即股票的持有人)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管理者受其委托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而且会计数据往往是一种硬性的指标,Jensen(199)认为通用汽车公司和IBM公司董事会在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变革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但当出现巨额亏损时,两家公司的CEO均遭到了解雇。会计信息在评价企业管理业绩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会计指标经常被用于管理报酬计划。管理报酬契约为企业众多契约中的一种。这一契约通过对经理人员报酬的构成做出约定,激励经理去选择和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问题的重要方法。分红通常与企业利润相挂钩,这样,企业的会计数字如总利润就成为管理报酬契约制定与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会计信息与市场经济公平

市场秩序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6―0048―08

20世纪90年代初尤其是后半期以来,就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景的研究,尽管对市场化的改革取向、经济市场化的涵义、基本特征等问题的看法并无二致,但不同的研究视角还是得出了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关键在于经济竞争程度的提升,并实际测度出中国经济市场化水平已达相当程度,中国已成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形式更具灵活性,直接计划的减少可能伴随其他干预形式的跟进;明确指出“好的”市场经济与“坏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以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市场化转轨应过渡到“平行推进”的新阶段。应该说,学者们得出的不同观点对进一步研究市场化及其规律问题意义深远:一方面,市场机制基本上取代了计划机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一个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市场化一直沿一条非平衡推进的道路演进,无论是从市场竞争的广度,还是从市场竞争的深度来看,中国经济市场化还远没有完成。

在我们看来,中国既然确定了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为体制目标,改革进程就注定要进入以质量建设、强化市场竞争秩序为主的新阶段,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要进一步探索经济市场化的内在机理、逻辑理路。本文创造性综合了诸多中外学者有关经济市场化、秩序经济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经济市场化本质上是经济、法律与社会三种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协同演进的过程这一独特的秩序演进观点,并藉此理论观点解读了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集中体现于外在上的梯度、层次推进与深层上的法律、经济与社会二种秩序维度演进程度的差异。在结语部分,文章尝试从经济市场化三维秩序相互依赖、整体互动角度对中国市场秩序的完善提出一些简而有效的思路和建议。

一、制度、秩序及其辩证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尤其是以哈耶克、布坎南、欧肯等为代表的规范自由主义秩序经济流派的著作)不断传人中国,与此同时西方制度学派的研究成果也陆续进入国门。为了较好阐述我们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理论框架,本文首先厘清制度学派的“制度”与秩序学派的“秩序”两个概念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制度”概念

西方制度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制度”有不同的定义。从形式上看,制度是指那些人们自愿或被迫接受的、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和习惯。规则(显性制度)包括法律、规章以及政府政策等等;而习惯(隐性制度)则多指文化传统、风俗、禁忌、道德规范等等。相对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更重视“界定、保护私人或集体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种种规则和习惯”。从形成过程看,制度可视为集体理性选择、变动的结果。譬如,老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给出的定义是生活习惯、主流的生活方式,哲学、会学家罗素认为“制度是在传统与创新之间不断变动的信念”,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也主张制度可视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多次博弈形成的共有信念等等。从制度影响、效果来看,制度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康芒斯就把制度理解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关注制度的本质特征为集体理性约束个人理性;布罗姆利受康芒斯社会经济体系中“三类交易”的影响,将制度视为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剥夺的;其他的权力和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契约;马克思、韦伯则更宽泛地把制度理解为界定人们利益格局(生利与分利)的显形或隐性社会关系。另外,霍奇逊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艾尔斯纳则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决策或行为规则,后者控制着多次博弈中的个人选择活动,进而为与决策有关的预期提供了基础。

应该说,上述定义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科学之处。然而,不论把制度定义为什么,制度都离不开一种社会控制力量。要理解这一点,需要对各种制度形式的共性牢牢把握。笔者认为,康芒斯的理解抓住了制度的本质特征,把制度精确的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一语道破了制度的真谛。制度的成文不成文、显性、适用范围、效率如何、控制程度等均为其属性。控制自然需要一种社会力量、社会权力。制度从形式上来看是一规则集合,本质上体现为权力博弈形成的利益格局。

(二)秩序:作为事物存在的一种可识别的可欲状态

西方秩序经济理论学者对秩序概念的理解尽管有很大差别,但还是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行为状态论。秩序是自然界或人类存在的一种可欲的良好状态,从无序到秩序是事物存在的一种相对描述。如经济学者出于理论演绎需要假想的“霍布斯丛林”这一人类生存混乱无序状态,作为社会分工良性状态“隐喻”的自然界蚁巢中的井然秩序,斯密“看不见的手”协调的市场交换秩序,哈耶克对“秩序”的定义――“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所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及其一再表述的一定规则下的行为秩序等。

第二,制度系统论或制度集合存在状态论。诸如韦伯法学逻辑推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定义(逻辑严密规则兼容的法律陈述系统);瓦尔特・欧根设计的竞争秩序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则系统;哈耶克以人类自由为普适原则的的规则秩序;布坎南出于西方个人主义、人本主义伦理价值观设计的秩序等等。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应然”规范理性意义上的规则系统另外,中国学者韦森把西方“institutions”翻译为中文“制序”,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形式。在我们看米,这一译法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状态下“制度的集合”。按照对人的行为约束力量的程度当然可以排“序”,但调节人行为的各制度形式并不是一个逻辑严密有序的制度系统。

第三,经济调节方式(形态)论。诸如哈耶克对“计划秩序”与“市场秩序”的分类;瓦尔特・欧肯运用特别强调抽象法,抽象出的“经济秩序”这一概念等。值得重视的是,欧肯的秩序概念不仅是用来观察经济主体的行为状态,更强调经济社会环境状态存在的可识别模式。正是这些可识别的经济秩序形式――所谓的“经济形态学”――决定了受其调节的人的行为状态。当然,欧肯的经济秩序概念有

时也指一个经济调节方式总和,各种调节方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能形成良好的整体秩序,而对各种经济秩序分析比较抽象出的“竞争秩序”在欧肯看来则是一种可欲的经济秩序。

(三)制度与秩序的辩证关系

经由上文对制度和秩序两个概念的剖析,我们认为,秩序作为同类事物存在的一种特定状态,自然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可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秩序区别于制度。独立的个人无所谓秩序,特定地域存在的社会群体才构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单项的制度也无所谓秩序,制度集合或制度系统才形成规则的秩序。

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却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社会制度从存在形态上来看,本身就呈现一种“秩序”,该种“秩序”既可表现为“实然”的秩序(制度集合中各元素的存在状态),又可表现为理性逻辑下的“本质”的“应然”秩序(规则秩序或制度系统);一定的社会制度形成一定的行为秩序(行为状态),特定的行为秩序要求特定的制度安排;而制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规范,本身不能独自存在,要依托于特定的社会权力秩序(社会权力的结构状态),而一定的行为秩序(譬如竞争),本身就是权力秩序的一部分。

二、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维度及其相互关系

本文考察秩序概念旨在把其作为对事物研究的一种有效工具,应用秩序理论来解读经济市场化的三种秩序维度(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探讨其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关系。

(一)秩序理论中的三种秩序解读

1.法理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概念关注的是“什么构成法律自身的内在正确性”这一问题。即在正确的逻辑下,一个具有法律陈述形式的字面表达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含义或说什么样的规范意义。法理学者们不倦地对法律这一制度形式进行实验和理性设计,一般是基于哈耶克“规则秩序与行为秩序”的逻辑关系,即可欲的法律秩序产生良好的行为秩序。在把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秩序看成一个逻辑系统后,西方法律秩序规则之间逻辑关系,即法律规则系统的层级结构便显现出来:即顶层的宪法、中层的成文法和底层的政府条例。这一法律系统的牛成路径如下:首先,通过立宪选择程序制定宪法规则,或基于哈耶克意义上人类自由的普适伦理价值标准,或基于布坎南意义上“一敛同意原则”的立宪程序,或基于其他的普适性价值形态。其次,部分宪法规则在普适原则的逻辑规制下,建立起法律和政府条例。最后,法律和政府条例又控制着私人的缔约过程。

问题的要害是,如果我们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秩序时,“法律秩序”指涉的并不足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是指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的一个“集合”,而国家的法律只是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如此的“法律秩序”既不是一套逻辑严密的规则系统,也不是一套中性的制度安排。其不同的“元素”只不过是一定群体某种形式集体选择的结果。

2.经济秩序与“经济的”秩序

经济秩序这一概念是从人类历史上多种多样的经济生活特别强调抽象出来的,即把丰富具体的调节方式提炼为数目有限的并且性质简单的纯粹的形式。由此就不顾历史上经济秩序形式的多样性而使经济过程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历史上不足占主导地位的集中管理经济秩序,就是以市场调节决定经济过程的经济秩序。而市场的调节方法要视个别经济活动是否形成垄断、部分垄断或类似的利益集团而定。在把经济秩序定义为可识别的经济调节方式后,可以区分实证的经济秩序和合乎社会理性的“经济的”秩序的概念。就经济研究来看,两个概念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彼此形成强烈的对照。一个是人们必须在其中生活的那些具体的秩序,另一个是那种适用的和理想的秩序。对“经济的秩序”的建构工作以科学地透视各个具体的“经济秩序”为前提。

另外,领会韦伯社会学立场的经济秩序定义对三种秩序的相互依赖性会有更多的启示。韦伯的“经济秩序”也是一个社会学立场的对经济生活事实的客观描述,强调的是对经济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用“经济秩序”这一术语来指称对各种产品和设施的实际支配权的分配状况,也用这一术语用来指称这些产品和设施通过哪些支配的权力而确实被使用的方式。

3、描述社会权力结构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群体生活交往中内在的一种可识别的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协调的整体。然而,大社会又存在于张力与冲突之中,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化是导致张力的重要原因。布罗代尔把社会秩序抽象为“集合的集合”。包含于社会这一大集合中的是经济、社会梯级或社会框架、政治和文化这些子集合。这些集合又分成若干集合,依次类推。各个集合(各个部门或各个集团)相互为邻,又相互渗透。它们在社会梯级的位置始终在演变。出于分析方便,本文把社会秩序直接定义为社会权力秩序,即各种社会权力形成的权力结构;并把权力理解为嵌入经济体系获取利益的“广义财产”。我们认为,社会秩序概念的外延已经涵盖了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秩序”概念。

(二)经济市场化三个维度的相互依赖性、整体互动性以及协同演进特征

鉴于分析的方便,我们对这三种秩序形式分开阐述。实际上,任何一种经济秩序都体现为三个维度,即经济调节形式、法律秩序和社会权力秩序。

经济秩序同社会秩序相互依赖。首先,经济秩序不同,社会的领导阶层的类型和层次也不同。在集中管理经济秩序下,社会秩序呈现从上到下的垂直权力体系,往往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高度统一;在竞争型经济秩序下,经济管理权、决策权相对分散,社会权力秩序呈现一种扁平状态,各种社会权力包括经济权力相互博弈与制衡。其次,社会秩序以及建立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对经济调节方式的刻画,但谁来调节是一个社会经济实际支配权力分配的问题。而社会秩序中社会权力结构与配置情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体现为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最后,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组织机构的性质取决于经济秩序。

如果把“法律秩序”看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则经济秩序、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相互依赖关系更为明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扭曲”都是一定社会权力结构失衡的表现。经济调节方式、对经济的实际支配权力本身就是各种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而一定的经济秩序又是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对三种秩序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准确把握是对各种问题(包括体制改革的最佳路径、法律秩序的实施效果)正确理解的前提,研究经济市场化问题,必须集中到秩序的相互依赖性这个问题上来。

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是通过社会经济主体的充分竞争使得价格机制灵活调节。从经济秩序维度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是一个经济调节方式不断转化的过程,从计划管制调节到各种不同形式的市场调节再到充分、公平竞争性市场调节;从法律秩序维度来看,这一过程呈现为从权力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安排到不同市场调节下非中性的制度安排再到以竞争市场调节为主的中性制度安排;从社会秩序来看,

“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本质上应是一种社会权力结构演变的过程,社会的性质、社会的权力结构直接决定‘市场经济’的性质,权力结构的变动规律决定了市场化的方向”。从社会大系统视野来看,经济市场化的这三个维度又具有相互依赖、整体互动及其协同演进特征,形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的环状逻辑链条。

三、中国经济市场化的“非均衡”推进特征

就经济实践来看,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无疑带有明显的“非均衡”推进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市场化的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上,而且体现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转型的差异程度上。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非均衡”推进的外在特征:梯度推进与层次效应

目前,学者们就中国市场体系形成的梯度推进特征,把研究重点放在横向各个市场的开放竞争程度上,没有足够重视这一市场体系纵向上的层次效应,即市场体系中下层市场与上层市场之间的规制与依托关系,尤其是这种层次规制与依托关系在利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改革以来,市场化的重点一直在是商品领域。尽管商品领域的改革也走了一条渐进之路(从价格完全计划控制到价格双轨制再到价格一元),但不论是从市场双方的开放竞争程度来看,还是从如何定价来看,可以说中国目前商品市场化程度已经相当高,部分市场竞争已达到“白热化”程度。整个市场体系的下层结构已经具备相当规模。不过,一般消费品、基本制造业产品市场发育渐趋成熟的同时,市场力量并未进一步扩展到市场体系的上层结构。

要素市场化发育迟缓,而且基本上呈小坡度推进态势。其中,劳动力市场化速度相对快些,无论是农村劳动力还是城市劳动力,绝大部分工资报酬是由市场决定,尤其是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与流动基本按照市场调节,尽管户籍制度、市场割据的影响对市场化的影响不容忽视。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供给方竞争压力以及工会制度的缺失,使低工资竞争不可避免,而近年来的“民工荒”则彰显了市场的良性调节作用。问题是一些重要的人才(经理人),市场需求方竞争程度较低,基本按照行政权力、社会关系资源的掌握程度来配置。相对而言,中国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不论是直接融资市场还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育程度均较迟缓。从企业间接融资来看,尽管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银行体制改革已取得了相当显著的进展,然而,以国有金融居绝对统治的二元金融局面没有改变;从企业直接融资来看,上市公司中非国有企业少之又少,工商企业资本形成中来自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足5%,而企业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资本市场化发育程度相比,中国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更低。据中国土地政策改革课题组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国家高度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土地资源市场只是一个“模拟市场”,基本按行政权力垄断运作。

据经济形态学理论,从需求、供给双方开放竞争程度来看,可以组合出25种市场调节形式。以此审视中国目前的市场体系,我们会发现整个市场体系的确达到了某种“均衡”,然而市场结构是何等的不同质。从市场体系各市场的纵向依托和规制关系来看,高层市场俨然成为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规制着下层市场的发展方向,其利益形成又依托于下层市场。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史表明,没有市场的上层构造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高层市场的出现并走向规范化,是扩大整体市场交易规模的保证,而市场良好的上层组织并不是在任何国家都会出现的,常常成为各种社会权力嵌入的领域。市场化的梯级性、层次性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经济转型期维持社会稳定、协调社会各权力主体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也成为市场力量进一步扩张的难题。原因在于下层市场发育越完善,带来的社会剩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支撑起上层市场,从上层市场主体自身来看,其市场化的改革动力已经不大。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层特征:整体秩序的非均衡演进

从秩序相互依赖,协同演进特征来看,经济市场化的经济秩序维度与一定时期的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是高度吻合的。目前中国市场体系的梯度推进、层次效应以及具体运作与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演进特征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三种不同表现。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然而有法律的经济并不就是法治经济。诚然,自改革以来,中国制度演进的步伐从未停止,中央政府为完善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出台的法律可谓多多。然而这一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大多不是来自宪法层面指导下的中性制度安排的思考,而是沿着一条从上到下行政主导的“问题引导”、“一致同意”的路径运行。这与市场竞争秩序对制度安排的系统正义标准的诉求,强调制度系统子制度要素的层级件、相互依赖性有着重大差别。从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层面看,此种形式的制度安排较之通过方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绩效未必输给后者,甚至可能避免讨价还价节省了大量的决策成本,但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施的非中性特征也会明显增多。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不断暴露出的深层矛盾从一定意义上更集中体现为制度的普适性问题,多种多样的市场调节形态表明一个普适性、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体系并未建立起来。

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培育,既需要促进竞争的法律秩序又需要平衡的社会秩序来支撑,主观地认为相互“冲突”的秩序形式能够协调是不现实的。在中国经济市场化过程中,权力相对集中于政府部门的社会秩序与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融合不仅会使法律制度的实施落入困局,而且成为经济进一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制度撞车、制度实施成本高昂、有法难依现象屡屡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权力秩序“扁平化”进程明显滞后。在此,我们仅举2004年中国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一小例,来管窥一下市场化进程中整体秩序变迁的非均衡性带来的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和社会外部成本问题。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的法官赵丕仁,为了给200余名民工讨回拖欠长达三年之久的355万元欠薪,两上北京,并上书总理。最后在国务院局的限时督办下,工程承包方总算兑付了民工们应得的工资。从法经济学家的理论上说,赵可以依国家劳动法通过一纸判决书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他这么做了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在这一案例中,有一个很重要往往被人忽略的因素,那就是诉讼双方的组织力量不对等。试想如果建立了瑞典等国的“司法特派员”制度或者农民工在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了工会组织,法律实施肯定是另一种结果。经济竞争秩序固然离不开法理意义的法律秩序,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秩序的效力问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实然”的范畴。缺少权力监督与平衡的社会秩序,制度的实施难免陷入困局。事实上,中国整体秩序演进的非均衡特征的负面影响正日益显现出来。

四、关于中国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首先,明确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的指导原则,藉此反思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制度效率标准问题。在评判一国的制度效率问题时,可用四个标准加以检验。第一,生产规模的最高限度;第二,分配的公平程度;第三,经济主体有一个可以忍受的生活水平;第四,对于各经济主体的创造潜力和进步水平给予有可能的最大自由和刺激。其中的第四个标准从物质创造上来看,表现为持续的生产潜力和技术进步,从人的发展上来看,表现为生命创造力与文明的进步。突出了经济主体的创造动机而非占有动机,强调创新与绵延。前三个制度效率标准只是其实现结果的一部分而已,中国经济市场化制度创新理应以此作为总指导原则。西方规范自由主义的秩序经济理论的制度效率观无疑是制度普适论或制度中性论,尽管带有西方文化的主观个人主义唯心色彩,但从制度效率评判的第四个标准来看,在一定意义上,对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完善、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有其借鉴意义。

市场秩序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5-00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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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经济中的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完善的重要过程。区域市场秩序是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地方行为对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及由此造成的对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影响有复杂的机理,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地方政府行为、市场秩序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三者之间关系有更深入认识。

一、地方政府行为与区域市场秩序的形成

(一)区域市场秩序形成的内生论和干预论

关于政府行为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学术界并无定论。一般认为:市场秩序就是一种交易关系,是由法制规章给予保障的市场交易关系。也就是以法律、法规、章程、行业制度等形式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的各种利益主体给予具体规定。区域市场秩序就是由法律规章等制度来进行保障的区域市场交易关系。但是,对区域市场秩序的本质,也就是说它到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自发形成的约束关系,还是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通过施加特殊影响而形成的市场关系,这一直存在各种争议。事实上,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内生论和干预论,也就是说区域市场秩序主要是自发秩序还是后天形成,这对宏观调控的思路产生重要影响。它决定了政府在处理自身行为和发展市场中的优先秩序。即政府调控和市场规范孰先孰后。关于区域市场秩序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在政策层面会对微观经济产生千差万别的效果。

不过,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学界的认识还是非常一致的。那就是在市场秩序形成和维护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这是因为:首先,区域市场秩序无论是内生论还是干预论者,都不可能否认地方政府的力量对市场规则、规章制度等的执行、监督、推广和完善,缺乏政府力量,单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调节,市场经济中的趋利导向(比如导致市场秩序失灵和无序竞争)。其次,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则、章程和法制,基本都是由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组织制定、颁布和实施。这就导致了市场秩序在形成过程中必然融合和体现地方政府意识,包含着地方的主体利益。再次,作为区域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地方政府在维护和推动区域市场秩序建构过程中具有独特优势,例如,地方更容易从区域经济的实际状况出发,降低区域交易成本市场,推动交易双方达成契约,推动市场信息更迅速、便捷的传递以及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等。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有高度信用的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保障,它的存在使市场主体更有安全感、更容易创造良好的信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可以从良好的区域市场经济秩序中获得利益,比方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繁荣,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财政和税收收益,等等。

市场秩序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1-0005-04

一、经济转型与市场秩序中的制度变迁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经济转型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最早是前苏联经济学家布哈林在研究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的转型过程中提出的。西方经济学家的经济转型理论起初为研究拉美转型(后扩展到东欧、俄罗斯等)国家的经济改革有所谓的“华盛顿共识”,即美国学者诺姆・乔姆斯基在其《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一书中阐述的“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指的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一系列理论”。“华盛顿共识”的经济转型理论强调的是激进式的。而中国的经济转型则属于渐进式的。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的经济转型有众多认识,但无论何种关于经济转型的解读,都认同两点:一是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包括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二是中国目前的经济转型是从原有的经济制度向另一种经济制度转型的过程,即在基本制度层面从纯粹的公有制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变迁,在具体制度层面是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价格制度、财政制度等制度的变迁。总之经济转型是一场规模空前的制度变迁过程。

就经济转型的时期而言,广义上认为从改革起始,狭义则认为应该从20世纪90年代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开始,但无论何种说法,都认同中国经济转型是一个动态演进的过程,其特征就是转型的阶段性推进和阶段性调整以确保经济转型的有序。从体制转变来看,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经济转型的起始阶段,其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此后是经济转型的完善阶段,其目标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当前,中国已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经济转型从起始阶段推向完善阶段。在当前阶段,由于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得以初步确立,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有了明显改善,但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初级市场经济,与发达市场经济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制度缺陷问题仍大量存在。

当前阶段中国经济转型的体制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问题至关重要,其中市场秩序在市场中又居于重要地位,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重要工具是制度。“市场秩序是在特定情景下设计的旨在激励和约束交易者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安排――既包括法定授权的组织规则,也包括约定俗成的行为标准”[1](P52)。市场秩序可以分为市场主体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其中,市场主体秩序是市场运行的前提,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运行的主要内容,市场管理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保障。市场主体制度(即关于市场主体的资格、权力、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确定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度,具体包括定价规则和竞争规则)是市场秩序的内在制度规范,市场管理制度则是外在制度规范。

在经济转型的起始阶段,新旧制度之间的摩擦和制度体系的不稳定,使市场秩序还不成系统,导致“现实的各种市场秩序混乱根源在市场制度不完善,所有的市场秩序的混乱根源于市场制度不完善”[2](P547)。随着经济转型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将逐步健全,市场秩序将逐步规范化。在这其中制度变迁直接关系到经济转型的进度以及市场秩序的稳定。因为在经济转型中制度变迁会通过经济增长制度结构的改变影响经济增长的要素形成,使生产要素的利用率不断提高。因此制度因素不仅会影响经济转型的效果,也通过影响市场乃至影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实现。

二、秩序扩展与制度变迁

市场秩序是一种不断扩展的秩序,这种扩展性来源于市场的内生特征所产生的巨大生成性。随着中国经济转型的深入,市场在整个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越来越大,这就导致市场秩序不断扩展。哈耶克认为虽然“市场秩序只是相对晚近的产物”,但“这种秩序中的各种结构、传统、制度和其他成分, 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3](P12)。而且“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3](P90)。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扩展一脉相承。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带来的市场结构、市场规模的变化导致市场的扩展,而市场扩展是市场秩序扩展的源泉,所以市场扩展又导致市场秩序的扩展,因此市场秩序扩展是经济转型的现实体现。

市场秩序是维护市场的秩序,与市场息息相关。市场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扩张的体系,因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市场范围越来越扩展,这导致市场在深度上表现为交易对象不断扩展,在广度上表现为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市场秩序中的核心秩序即竞争秩序也会使市场主体在不断扩展的同时中扩展交易客体即交易范围和交易对象。因此,市场秩序的扩展具体表现为:

第一,市场主体的扩展带来市场秩序的扩展。市场主体是由市场的管理主体――政府,市场的经营主体――经营者(从事生产和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市场的消费主体――消费者组成的。市场主体的扩展行为就表现为参与市场活动的政府、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职能及权限的扩展。经济转型的深入使政府在市场秩序中的角色不断演化。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内生性的,政府启动和组织了中国的经济转型。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人为地缩短市场的自发发展过程。但维护市场的秩序在其形成期间会遇到一系列的规则摩擦,所以还需要政府对市场秩序进行干预,协调规则摩擦,这都使政府在市场秩序中的角色发生着变化。计划经济时期,消费者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对商品几乎没有选择权。经济转型也是从短缺经济到初步浮现的过剩经济的转变,此时消费者已拥有了较大的商品选择空间。信息社会的到来导致消费信息量的增大和市场透明度的增加,使消费者商品选择空间进一步拓展。另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也使消费者的消费领域日益拓宽,消费水平和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且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应法律实施以来,消费者开始能利用法律的盾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们不但保护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这些都扩展了消费者在市场秩序中的影响。随着经济转型的深入,政府对经营领域的逐步放开也成为中国市场发展的趋势,许多传统上为政府管制的经营领域诸如电信、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卫生保健等行业正逐步对经营者放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经营者日益宽松的经营环境与广大的拓展空间都扩展了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和目标。市场主体的扩展必然导致维护市场的秩序的扩展,这都要求用制度来界定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不断扩展的职能及权限。

第二,市场客体的扩展带来市场秩序的扩展。市场客体是市场交易的对象,就其基本结构来说,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市场交易的客体是一般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交易的客体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信息、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经济转型以来,各类批发、零售商品市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持续扩大,近年来随着棉花、黄金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的重大改革使商品市场使商品市场体系更为扩展。其次,各类要素市场也以迅猛的势头扩展,包括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有很大的发展,各类要素市场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总之,“市场规模明显扩大,市场结构趋向合理,市场主体日趋成熟,市场规则逐步健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4](P12)的情况下,当前建设和发展市场体系的重点,已经从市场体系的硬件建设为主转向软件建设即主要是制度为主,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的着力点已经转到维护市场稳定的制度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

市场主体和客体的扩展导致市场秩序的扩展,对当前阶段市场秩序的制度变迁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是市场建设的组织者,当发现市场秩序出现新问题时,政府必须利用制度变迁来进行矫正。所以政府的角色不容置疑,连推崇自由主义的哈耶克都强调,私有财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并不足以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有限的国家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正确地应是“一种有意地把竞争、市场和价格作为其指导原则,并利用国家实施的法律结构使竞争尽可能地高效与有益的政策”[5](P103)。

三、市场秩序制度创新的路径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开放的秩序大大增加了制度选择集合”[6](P9),多元的市场制度模式冲击了我国现存的市场秩序中非理性制度或者制度中的非理性因素,这种外在诱导性容易使市场个体降低对现存市场秩序的遵从度,这都依赖制度创新来解决。当前中国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已经建立,按照以往的制度确立路径难以再迅捷产生高效的新制度,加上当前的经济转型新阶段和市场秩序扩展造成许多新问题,使原有的制度供求路径难以适应市场秩序的新变化时,就需要寻找制度的创新路径。因此,必须保持市场秩序制度的适时创新,寻找制度的创新路径。具体来看目前的市场秩序制度创新的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制度效率。经济转型的制度内容是一种效率相对较低的制度向另一种效率相对较高的制度变迁。虽然制度具有内在的自然演进与变迁的动因,但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是政府推动的,是避免既有制度的低效率以获得更高的制度效率,政府“不仅对制度的效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具有关键性的作用”[7](P46)。所以“经济转型中的制度效率问题,一直是大多数制度经济学家所关注的焦点”[8](P1),因此,注重制度效率尤为重要。

制度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责、利的规则,为人们构筑行为规范体系,合理引导人们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的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从而获得最优效率。简而言之,制度效率是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的比较。制度收益指制度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外部性和不确定性等的程度。在对市场秩序制度效率的考虑当中,核心是制度成本分析,其包括市场秩序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设计、衔接等费用和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组织、维持、实施等费用,所以目前的市场秩序制度创新的路径应注意要有意识地降低制度成本从而提高制度效率。市场秩序制度变迁中应该明确市场主体权益,为市场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这是提高制度效率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起有效市场竞争制度,用市场管理制度以优化制度结构,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外部性收益内在化,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和外在成本,以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重视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市场秩序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政府确认的有强制力以维护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等,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交易中形成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正式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但其难以完全容纳个体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和利益目标的复杂性,仅靠正式制度还难以形成个体之间的合作力。正如诺思所说:“正式规则的变化,尤其是产权方面的变化必须由相应的非正规规则和有效实施相补充才能带来所渴求的结果”。所以“有效率的市场是一种能进行低成本衡量和实施合约的制度结果。这需要由鼓励适应性效率的规则、补充的非正规制约和有效的实施来实现”[9](P112)。

市场秩序的制度需求,既有正式的制度,也涉及非正式的制度需求,它们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前阶段,制度供给以正式制度为主,但到当前市场秩序已大大扩展的情况下,应该在非正式制度方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文化环境,营造一种高效、竞争的市场文化,因为“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社会文化转型的任务,在非正式制度安排方面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氛围”,以“支持经济转型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10]([193)。建设非正式制度首先要培育法制观念,培育市场主体依法交易的习惯,扩大法律知识普及程度,使市场主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增加遵守制度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其次是培育诚信意识。诚信是市场主体间交易的基本保证,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媒体等多种手段进行多方面的宣传,报道诚信的先进典型,扩大诚信道德宣传的力度,并依托行政管理职能建立起包括经营者市场行为信息的经营者档案,用其中反映出来的经营活动信息作为经营者的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非正式制度其他还包括契约意识、公平交易意识、正当竞争意识、秩序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

第三,增加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机会。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是由个人或民间组织发起以影响政府而制定制度。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而引入实行的变迁。政府是市场秩序制度的确认者,经营者是市场秩序制度的实施者,因此市场秩序制度的供给最终是由政府和经营者决定的。此外,在从政府主导的经济转型中,还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这就需要发挥经营者组织的自律和组织作用来弥补政府失灵,尤其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其内部协调、上下沟通的作用是政府无法替代的。之前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存在,经营者组织长期缺乏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市场经济的启动与市场秩序的扩展为经营者组织成长提供了机遇,这使其参与制度供给的能力大大增强。

强制性制度变迁一般比较适合于制度变迁初创期,“当原有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适应环境的改变,需要向更新、更理想体系变迁时,应逐渐加大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的采用,以此来培育出一种能够‘自律’的制度体系”[11](P21)。当前中国经济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所以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应该成为制度创新的主要路径。在此阶段,诱致型市场秩序制度变迁方式会使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得到较大的满足,从而加速市场秩序制度的实施效率。因为“制度创新的首要意旨是要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游戏规则制定权的归属”,而“游戏的技术规则由市场博弈过程自然衍生(即由市场主体来制定),可能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要求”[12](P6)。所以在结合市场秩序的扩展及经营者组织能力大大加强的当前阶段,中国市场秩序制度创新的路径应逐步由转型之初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政府应该着重培育经营者成为市场秩序制度创新的主体,并充分发挥经营者组织的作用,培养其增强对市场秩序制度变迁的参与意识,使之拥有更大的制度制定参与空间,并在合适的时间确认经营者的制度需求,因为“虽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变迁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动来促进变迁过程”[13](P127)。

经济转型会沿着自身的路径和趋势前行,在起始阶段的制度变迁的效用达到后,经济的持续转型会对制度变迁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制度创新才会推动制度变迁步伐呈现螺旋式的上升,市场秩序也是如此。合理的市场秩序的制度变迁会在经济转型顺利和市场秩序扩展的背景下逐步促使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稳定,以向发达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王根蓓.市场秩序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洪银兴.市场秩序和规范[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3]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4]任兴洲.中国市场体系30年[J].中国发展观察,2008,(12).

[5]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6]董海军.转轨与国家制度能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曹红钢.政府行为目标与体制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8]郭旭新.经济转型中的秩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9]诺思.制度、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A].发展经济学的革命[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10]景维民.转型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11]尹国俊.我国创业资本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J].科技管理研究,2008,(8).

[12]汪洪涛.制度经济学――制度及制度变迁性质解释[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延边:延边教育出版社,2004.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Order's Expansion and the System Innovation in the Market Order

Zhu Yunping1, Chen Junming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00, China;

市场秩序论文篇(8)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治理与规范并重、打击与建设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厉打击以“非法买卖黄金、扰乱市场秩序”为重点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__县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促进__县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现成立__县维护金融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__

副组长:f

成员:z

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f局,办公室主任由c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扎实做好金融市场整顿规范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经贸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负责落实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负责对专项行动情况组织检查;做好对市场、金店等黄金产品销售点的监测,加强市场流通管理,净化规范市场秩序。

(二)工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清理全县市场无证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

(三)发计委(物价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全县金融市场哄抬物价、低价限售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广电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用维、汉两种文字及时辟谣通告,做好新闻宣传和解释工伤,引导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等宣传工作。

(五)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采取有效措施,跟踪查找源头和头目,严惩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好奥运期间我县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

四、工作要求

市场秩序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3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5-0061-05

一、三维利益: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本质解读

市场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通常体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等①。实际上,任何商品或资源的关系,本质上都可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一种物与物的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以不同的内容、方式和形式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显露与展现。

1. 市场秩序与利益的界定和实现

秩序,《辞海》中的解释是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整齐守规之意。德国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刚、史漫飞教授则认为:“秩序是指符合可识别模式的重复事件或行为,它使人们相信,他们可以依赖的未来行为模式完全能被合理地预见到。如果世界是有序的,复杂性从而知识问题就会被减弱,而各种经济主体也更能够专业化。制度有助于促进秩序的形成。”② 可见,规则是秩序的基础,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秩序可以理解为制度秩序,其本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关系,人们判断一种秩序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在于:该秩序下的利益格局是否合意。

市场秩序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市场秩序反映的不是单纯的物物交换,而是通过考察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的群体行为模式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

意志的交换。首先,利益内涵界定具有动态性和实践性。利益是能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事物,市场的形成并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之活实践的结果,人的任何行为都与利益相关,人们为了获得利益,需首先让渡利益而获取自己需求的利益,不同利益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博弈形成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又会反作用于利益主体的交易行为,二者具有互动关系。其次,正当利益须在合意的市场秩序中实现。随着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显现,“看不见的手可以引导我们突破生产可能性边际,但它不必然地一种可接受的方式分配产出”③,因此,市场为交易者提供交易场所,但不必然导致合意的市场秩序,非合意的市场秩序会产生失衡的利益关系或者说扭曲交易者的行为,利益可持续均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新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BFX0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新农村社区发展研究”(项目编号:NCET-10-0400)的阶段性成果。

衡是合意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

2. 农产品市场秩序中的利益联结

通常所指农产品主要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我国农产品市场由于农产品自身特质和传统农产品市场现状,除市场与政府、市场与企业、市场与习俗的传统市场边界外,还应内含市场与生态④。我国农产品市场具有生物性、基础性、生态性和非完善市场性等特质,其中农产品的生物性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的生物性,非完善市场性是由农产品市场主体的非市场性和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及其在国家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决定的。市场秩序是不同利益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博弈状态,市场既是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场,又是利益的联结集,笔者认为,农产品市场秩序中的利益格局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独特个性,对于农产品市场秩序的研究应实现从传统市场与政府的二元范式向市场―政府―生态的三元动态视野转变,市场利益、政府利益 ⑤ 和生态利益⑥ 的三元利益格局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核心利益要素,其中,市场利益是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基础利益相关体,政府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支撑利益相关体。市场利益主要表现为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其中市场中买方与卖方的经济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表示。政府利益实质是政府作为利益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关系中得到的实际好处,含有公益和私利成分,公益部分主要受众群为社会大众,私利部分则为政府机构及其人员,农产品市场秩序构建应扬公益避私利,防止由于作为政府利益源的权力资本化所导致的私利侵占公益。生态利益具有主客体融合性、公共性、不特定性和生物性,其他生态物种同样具有享受生态利益的权利,文中暂以社会公众作为生态利益的受众群。农产品市场秩序的三个核心利益要素是点面结合的立体联结维度,在现实市场中,既有三维利益面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又有利益各节点之间的交集和博弈。

3. 农产品市场秩序中的利益发展

市场秩序伴随着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不断发展,农产品市场转型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整,市场利益被政府私利侵占,生态利益不断凸显,并影响到利益重整秩序。首先,市场利益作为农产品市场交换的原动力,占据着利益重整的基础性地位。斯密认为,经济生活中的一切行为的原动力来自于利己心,人们在利己心的支配下从事各种劳动,通过交换彼此发生联系,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通过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调节,促使利己的、彼此陌生的人们产生主观无意识的合作,共同增进社会的财富⑦。其次,政府利益中夹杂着私利并对其他相关利益形成侵占。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干预表现出政府私利与市场利益的冲突,由于政府权力相对于市场利益主体具有强势地位,在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政府私利膨胀必然侵占市场经济利益。最后,生态利益对农产品市场经济利益形成反制。人是双重性的存在物,既生活在社会中,也生活在自然中,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外在环境,人类社会是自我生存的空间逐步向自然界扩展生存环境与索求生活和生产资源的,这种扩展与索求是同自然界的萎缩与自然力的衰退呈相反方向发展的,市场机制所支配的一切行动和形成这种行为的思想观念、政策措施与制度规则应为自然界的恶化、市场社会同自然界的关系的恶化负责。

二、利益均衡:农产品市场秩序的理性重构

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演变实质上是各相关利益者之间利益博弈或行为协作的过程,各个利益相关者把自己的利益诉求投入到制度变革系统中,通过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形成对农业资源及其“附属品”的再分配和利益格局的重塑。

1. 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基本取向

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人类社会秩序的构建其实就是价值选择及其排列组合的过程,人们对社会价值的不同追求构成了不同的社会秩序,笔者认为农产品市场秩序重构在坚持市场经济的普适性价值追求基础上,应将“安全、效率、公平、和谐”作为基本取向。

安全是由生命延伸而得的人的基本要求与权力,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持下去⑧。农产品市场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性市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安全对于农产品市场秩序具有价值导向性作用。效率与公平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更是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基本取向。效率与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对辩证统一体,市场效率的最大化依赖于市场的平等交易地位,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是由一定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换客体的特殊自然特性和交换主体的特殊自然需要,构成了市场主体平等关系的客观基础。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公平是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是指效率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比效率较低的市场主体获得更大的收益。农产品市场秩序构建应更为注重实质公平,并特别关注利益博弈过程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和普通终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谐在中国古文化中倡导“和而不同”以及事物的对立统一,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当前,传统价值准则只是局限于人类社会内部关系的调整,并没有将自然秩序保护纳入价值范畴,这容易使人们在对未来已稀少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获得私利的同时,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将和谐作为基本取向纳入农产品市场秩序的价值追求至关重要。

2. 农产品市场秩序的核心构成

经济秩序是一种以自由的平等竞争为本质特征的秩序,是人们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共同准则或行为规范⑨,根据农产品市场利益关系现状,市场公正、市场机制和合意规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核心内涵。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秩序仍带有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二元治理结构和乡土社会的烙印,正是这些秩序土壤一定程度导致了农产品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平等交易关系,农户和普通终端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市场中间交易体不够规范等因素致使市场竞争关系难以达致实质公正,价格机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真实反映市场信息,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彼得・提莫认为,价格的重要不仅仅是刺激短期生产,而更重要的是作为农业经济中所有决策者对农业部门的未来利润和投资环境作出预期的一个条件⑩。合意规则是经济秩序实现的保障,通过市场合意规则的构建促进交易秩序公正。

干预秩序是通过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达到对因私利支配干预行为的控制。政府利益关系虽然不属于直接的农产品市场利益关系范畴,但政府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行为必然影响市场利益关系均衡。世界银行曾有一项关于农业政策的长期研究表明“以适合的宏观经济和部门政策为基础的有利的价格刺激对生产起关键作用。自然资源的质量以及技术、制度、政治以及人力和实物投资的质量决定了农民调动土地和劳动力的能力,这也是促进增长的两个最主要因素。”{11} 政府干预合法、干预行为正当、干预效果评估、干预责任承受共同构成干预秩序的主要内容,干预秩序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生态秩序是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其他生命形式之间的稳定而有序的状态,是联结人与自然的中介。自然生态系统属于农业本体系统,或是基础支撑系统,它是由包括土地、水和气候等在内的自然资源及其各种生物要素组成的。“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已经开始全球相互作用,人与生物圈存在着相互依赖关系愈加突出的时代,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12} 农产品市场准入、绿色技术研发与应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构成生态秩序的主要内容,农产品市场准入是生态利益与市场利益在市场机制中的重要联结点和互动点。

3. 三维秩序结构的可持续均衡

从理论上来说,市场通常自发地趋向于某个均衡状态,而一旦到达某个均衡状态,理性的参与者将没有积极性改变已经达到的状态,因为这个状态对于每一个参与主体来说都是“局部最优”的,均衡状态会是市场活动的趋势和方向。但是,一切均衡又是相对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原有均衡格局的打破,新的制度与政策会使市场向着更好的某个新的均衡状态发展。随着农产品市场发展,原有农产品市场秩序逐渐被打破,市场、政府和生态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在发生变化,市场利益主体地位在凸显,政府干预市场的根本目的也在逐渐产生变化。第一,社会公共利益是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可持续均衡点。农产品市场秩序重构需要政府干预市场的目标变化,人们选择政府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通过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通过政府干预而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只是社会个体主体的一种手段,而最终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才是社会个体主体选择政府干预的目的。第二,农产品市场秩序内部形成三维互动的动态结构模型。农产品市场的三维秩序关系具有实现层级与共融性的,各秩序内部体系的有效运行是秩序之间良性互动基础,否则就会形成秩序对接的错位和目标指向的偏差,造成新的秩序混乱。政府干预秩序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要以政府干预秩序取代市场经济秩序,而是旨在形成保证市场经济秩序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外在秩序,政府干预能否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化解因市场机制异常或失常而引起的社会经济的整体失衡是政府干预秩序效果的体现。生态秩序依赖于政府干预,并最终通过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实现,同时又会对二者产生反作用力。第三,农产品市场法治环境是三维秩序结构均衡的保障。法律由于其特有的调节机制和强制力,同秩序的联系最为密切,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讲,本身就是为了建立或维护某种秩序而出现的。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关注主客体的立体利益诉求,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政府经济行为法律制度和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制度。

三、发展民主:农产品市场秩序的制度实践

创建市场秩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制度创新、组织改善和环境优化实现利益整合的过程。发展的民主理念、科学的制度安排、有效的组织创新与和谐的运行环境共同完成了农产品市场中权利与义务的最优配置,以及利益结构的公正整合与持续均衡。

1. 农产品市场三维秩序的运行机理

经济的自由化与政治的民主化相伴随。在农产品三维秩序运行过程中,秩序之间和秩序内部始终会处于彼此竞争关系,各利益主体博弈之间的强弱分界也是动态发展的。第一,农产品三维秩序运行需要民主理念。农产品市场的现代转型需要政府干预,对于干预的选择是取决于经济力量、生态力量,还是政治力量,在现实条件下,以社会经济力量的强弱和生态利益主体的呼唤作为影响政府干预内容选择的主要因素,不可能使政府干预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地联系在一起,要保证政府干预的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社会政治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第二,发展民主充分契合了三维市场秩序的结构特质。民主是目前最好的社会治理形式,是一定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也是一定社会价值体系的体现,民主与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农产品市场三维秩序运行具有秩序层级性、动态性和立体性,发展民主契合了农产品市场运行的需求,其以存量民主为基础,充分关注动态发展中的民主,是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有机整合的基础上侧重主客体民主的共融,其内涵为人之于社会的民主,既包括共时的民主,还包括历时的民主。第三,利益机制促发展民主实践。利益机制是发展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问题,特别是市场博弈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至关重要,如果说一个群体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的话,那么国家对一个群体权益保护的力度和准确性则取决于其利益表达机制架构的科学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和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其直接目标应是通过利益协调缓解农产品市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利益保障机制是针对农产品市场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保障,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受害保护、受损补偿、责任追究等。

2. 农产品市场三维秩序的制度保障

农产品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着力于解决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关系,其中促进农村集约化经营是改善农户弱势地位的重要方面,农村集约经营促进法成为必要。农村集约经营促进法的核心就是农地生产资料的流转问题,只有农地的集约化才有农产品经营的集约化,笔者认为当前农地流转应以农村集体经济为方向,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对我国乡村自然和历史差异的有效承认;其二是联结村民的经济和社会纽带;其三是形成农民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13};其四是现有法律与实践基础。流转的主体和形式可以多样,可以是对农地生产资料具有发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没有发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还包括对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如尽快出台《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提升农民参与市场交易的组织化程度。

政府经济行为法律制度着力解决政府干预合法、干预行为正当、干预效果评估、干预责任承受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政府经济行为包括一般性政府经济行为和针对特别市场的具体干预行为,此处阐述仅涉及农产品市场具体干预行为法律制度。首先是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授权与规范。政府干预农业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现象,我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为政府干预农业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过于原则和宽泛致使过度干预和干预不足等问题频现,政府干预行为应是科学、适度、有序的。其次,就政府干预农产品市场具体行为而言,应区分经常性干预和危机性干预,干预的主要实施形式包括基础设施、信息、市场建设、公共政策等方面。根据WTO规定及《农业协定》,“绿箱政策”是针对农业补贴的不可诉条款,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度空间,提升农业补贴的效率和效果。农产品有效市场信息平台是解决农产品市场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有效市场信息的、传递、识别、调控和预警是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的重要内容。最后是效果评价和责任承受。由于政府经济行为效果具有长期性和社会性,行为效果的后续跟踪与评价极为重要,效果评价制度化和公开化,也是能否实施责任承受的关键要素。

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是连接市场和自然的现实要件,着力于农产品市场准入、绿色技术研发与应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的问题,农业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可能会涉及市场主体和政府经济行为等方面,为了论述的完整和统一性在此一并阐述。农产品市场准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方面,即政府制定各种制度和规范对公民或法人进入农产品市场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制;二是针对农产品而言,制定农产品生产的各种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进入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我国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基本都实行了区域性市场准入制度,可根据各地区标准的实行情况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我国农业部已制定的《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加强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但在实际执行力度和效果方面仍显不够。农产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长期和隐形的,可能形成由量到质的变化,应建立农业生态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尽量减少或避免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促进农产品市场稳定。同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监督和公益团体诉讼,进一步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责任承受主体和承受形式。

3. 农产品市场三维秩序的环境维护

秩序的重新构建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而是人通过自己的理性行动而达到的,这个追求的过程必须与人之所生存的秩序土壤相适应。农产品市场转型是一个社会工程,不仅包含优化制度安排、完善利益结构的要求,还包含更新价值观念、调整思想意识和修正道德判断的需求,实现从传统乡土熟人文化向现代市场经济文化转变。我国农产品市场受传统农业文化影响深远,自身的“闭固性风格”在社会高速发展中产生了传统与现代文化的矛盾冲突,实现从传统乡土熟人文化向现代市场文化转变,对于促进农产品市场秩序运行尤为重要。其一,传统农业文化的传承。文化断裂不符合农产品市场发展要求,通过农产品市场的现实载体,如农产品市场组织化的提升和农村社区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农村文化传承内涵。其二,农村文化教育的优化。就农产品市场转型而言,应进一步增加人力资本投入,优化社会教育机制,提高农民文化素质,促进农村文化教育结构完善,从初级教育到职业教育,再到道德素质教育等,形成完整的农村文化教育体系。其三,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传统乡土文化中的“熟人信用”在长期的农业经济中发挥着自身作用,现代市场经济以“陌生人信用”为基础,这必然产生了文化间的不适和冲突,因此,如何将熟人信用与现代信用体系融合是促进农产品市场秩序运行的重要内容,当前的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正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农产品市场秩序重构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是一个设计与实践相结合、强制与诱导相协调、借鉴与创新相兼顾、传统与现实相统一、自然选择与社会选择相协同、渐变与突变相补充的改良过程。农业作为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产品市场更不是一个隔离和孤立的市场,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市场失序问题的解决不应仅仅停留于单一市场本身,还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其他要素市场形成完整的统一。

注释: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8页。

②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2页。

③ P. Samuleson, Economics, 12ed, Mccraw-Hill, Inc,1985, p.49.

④ 吴萌、高玉林:《市场概念的研究》,《江汉论坛》2001年第10期。

⑤ 赵科天:《论“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辩证协调》,《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⑥ 黄云等:《生态整体主义伦理下法律转向之探析》,《求索》2011年第7期。

⑦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27页。

⑧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

⑨ 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

⑩ C. Peter Timmer, The Agricultural Transformationin Handbook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Elsevier Science Pub-

lishers, 1988, pp.275-380.

{11} Uma Lele, Agricultural Growth, Domestic Policies,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Assistance to Africa: Lessons of a Quarter Century, MADIA Discussion Paper 1, World Bank, 1989.

市场秩序论文篇(10)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认识基础均是错误的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1] 中,格雷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说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从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秩序演进上的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道,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哈耶克文化进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自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会上,格雷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的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杂合”(an eclectic conflation)。[2] 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误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监狱中、集中营中,还是在犯罪团伙的交往和竞争企业的价格战中,只要人们的活动不是由计划和单个人的意志来协调,而是出自习俗或惯例的自发调节,就会有“自发社会秩序”。因此,“自发社会秩序”应是一个不含道德评判的概念。既然如此,它与自由社会理论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然而,在哈耶克的著作中,“自发秩序”决非仅仅是被用作一种解释和比喻的价值中立的概念,或者说哈耶克只是在实证社会理论的意义上使用它。事实上,哈耶克的这一概念有着明显的规范意义。因为,照哈耶克看来,只要人类的经济生活是通过一种自愿交换的网络来实现的,所有成员的福利就都会得以增进。很显然,根据哈耶克从其阐释中央计划体制非可行性的知识论中,所衍生出来的自发社会秩序的理念,人们自愿交换的网络中所产生的人类活动的协调,要比任何通过人为理性设计和全面计划的社会安排更为优越。从这一点上来看,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中,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

根据对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这种理解,格雷进一步指出,如果没有一套法律规则 —— 如能强制实施的产权及契约条件,市场过程作为一种自发秩序可能并不能比黑社会更有社会益处。哈耶克显然认识到了这一点。然而,格雷认为,哈耶克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之谬误的核心问题在于,他从由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所支撑的作为一种自愿交换体系的市场过程的良益之处,错误地推论到这一法律框架本身也是由一个自发过程而来的,从而也是一种自发秩序。格雷认为,如果按哈耶克的思想而相信法律规则及法律体系也有一个进化选择过程,那将是一种毫无根据的理论幻觉,而且是非常危险的。

哈耶克误解了资本主义的原生过程

在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在理论层面上进行反思性地批判之后,格雷又在社会实践层面上指出,哈耶克思想的偏激方面,部分源自他对资本主义原生过程的错误理解。

按照哈耶克的理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经由一个演进发展过程而来的,而这一过程与政府的强制力量没有任何关系。然而,照格雷看来,正如卡尔·博兰尼在其名作《伟大的转变》(1957)中所陈述的那样,自由市场体制并不是来自“自发的发展”,而是经由国家政权所人工制造出来的(artifacts of state power)[3] 。譬如,十九世纪的英国自由市场就是国会专制主义的产物,是经由一个强权政府的法令(fiat)而建构出来的。因此,格雷认为,英国市场体系并不是无数无计划渐进变迁结果,而是强势政府的设计物(resolute statecraft)。

从史实来看,格雷认为,在英国“圈地运动”时期,一些产权被创造出来,一些产权也被废除了,而在过去内生于市场交换中的习俗也被宣布无效了。在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的社会环境可能最适宜自由市场的发展。尽管如此,格雷认为,这一时期英国无约束的自由市场并没有沿存多久。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英国市场已完全在政府的管制之下了。许多非协调的立法干预(并不是完全出自整体设计,而是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和为促使市场运作而寻求解决办法)出现了。正是经由这种刻意的国家设计,自由市场在英国“自发地”消逝了。

市场秩序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3-0142-06

一、自由的形态

人类文明的历史亦即人性从异化到不断解放的历程,意味着人之自由的不断进步。可以说,自由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更接近他自身实现的过程(弗洛姆,1988)。法律被视为正义之物,而“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博登海默,1987)。而自由为何物,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法哲学领域抑或经济学领域,都是众说纷纭。法律视角最直接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以影响社会关系,进而规整与塑造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注的自由,首先是描述某种行为或活动状态。自由首先就是行为之自由,虽然这不是自由的全部。即使,我们经常可以将自由或不自由的状态还原为诸行为的自由或不自由,但二者毕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自由选择是行为自由,但其结果并不必然使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而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并不能因其源自自由的选择而符合自由价值观。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能将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由行为与不自由状态相混淆(哈耶克,1997)。但“行为自由”过于宽泛,理解行为自由还需要理解法律视角下行为的特质。

不同学科从自身学科的视角出发,对行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受哲学思辨影响的人,会将“行为”定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现代汉语小词典》,1982)。而在伦理学领域,由于其强调行为目的之合理性,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宋希仁 等,1989)。行为科学家由于从“人和环境交互作用”出发,主要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因而关注那些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刘凤瑞,1991)。马克斯・韦伯就是将社会学定义为“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韦伯,2006),从而将“非社会行为”排除在社会学研究之外。但毫无疑问,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表现部分,另一方面是内在的主观方面。行为自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政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图,而非行动者的意图。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图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图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政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政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政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政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政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政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军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政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那种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的理论,还做了另一个“歧视性”对待。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不完全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而坚决反对有缺陷的国家进行的计划。允许千百万个个人有缺陷的计划,以至于造成大危机也坚信“自发的市场力量”能够重新恢复秩序,却不能容忍有缺陷的国家干预。索罗斯认为美国政府拯救雷曼兄弟公司,将使政府面临“道德风险”。而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海外殖民,也决不因为道德问题而从未发生过。两恶之间谁更恶,这根本就不清楚,那么反对国家的“介入”的理由也就只能置于信念或社会的道德观上了。然而道德观是有民族性和历史性的,在中国,“有问题找政府”,似乎就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信条。

因此,人类的任何秩序都是内生的,因为没有人类以外的智慧在安排计划我们的生活,人类社会完全就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不仅是这一过程的细胞,还是这一过程的动力。就自由的市场秩序而言,不仅仅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组织的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自由。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正是无数自由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博顿海默. 1987.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 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72.

布坎南. 1988. 自由、市场和国家[M]. 吴良健 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7.

弗里德曼. 1986. 资本主义与自由[M]. 张端玉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9.

弗洛姆. 1988.对自由的恐怖[M]. 许合平 译.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

哈耶克. 1997. 自由秩序原理(上)[M]. 邓正来 译. 北京:三联书店.

哈耶克. 1989.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贾湛,文跃然 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01.

刘凤瑞. 1991. 行为科学基础[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

叔本华. 2004.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 任立,孟庆时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4.

宋希仁 等. 1989. 伦理学大辞典[K].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441.

韦伯. 2006. 经济与社会(上)[M]. 林荣远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40.

沃尔德罗. 1997. 复杂[M]. 陈玲 译. 北京:三联书店:276-384.

现代汉语小辞典[K]. 1982. 北京:商务印书馆:617.

On the Fre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SHE Fa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