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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的意义大全11篇

时间:2024-01-09 14:47:52

市场体系的意义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1)

一、意识形态的含义及特征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在其著作《意识形态原理》中创造出了这个名词,指的是向人们揭示观念的成见和偏见的根源的“观念科学”,意识形态这一概念重新流行起来,在不同学者那里得到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他们几乎都有两个共同特点:首先,将意识形态看做是一种认知体系,是某一团体对世界的认识(不管是准确,还是扭曲);其次,认为意识形态与个人、集体的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行动的思想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个人和集体的行为。

可见,意识形态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现实性。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的理论,但并不是纯粹空洞的东西。它有指向,总是指向现实的。无论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还是居非统治地位的思想、学说,都是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制度或批判现存的政治制度。

2.总体性。意识形态是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成的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伦理、艺术、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

3.阶级性。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功能。不同的社会集团和阶级由于其利益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意识形态,然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由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地位决定的。

4.相对独立性。意识形态虽然为社会存在所决定,但它有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是相对独立的。

5.依赖性。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说明了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有依赖性,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意识形态。

二、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意识形态的政治功能显而易见,那么,意识形态是否具有经济功能呢?回答是肯定的。在社会经济过程中,任何个人、团体的目标首先是保护自己的既有利益,其次是实现既有利益的增长。在实现这两个目标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具有下列几个基本经济功能:

1.保护团体内部团结和稳定性。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是作为某个团体的意识形态存在的,是团体成员共有的,因为它是团体共同拥有的认知体系,所以它有助于团体成员彼此达成认识上的一致与行动上的统一。在一个社会中,参加社会过程的个人随时愿意服从社会的共同惯例与传统,也许对他们来说这些东西难以理解或不符理性,但是他们仍要服从,因为这将使人们能够和谐有效地在一起工作。

2.论证团体集体行动的合理性。在经济生活中,任何团体采取的集体行动都不是盲目的、无意识的,是受其意识形态影响甚至支配的。意识形态的论证功能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对团体成员来说,使之确信采取与集体一致的步骤和做法是合理的、正义的、应该的,由此实现团体内部成员间的协作;另一方面对其他团体以至整个社会来说,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使特定团体的行为披上代表全体社会利益的外衣,证明其行动的目标和方法的合理性,减少其他团体的抵触和敌对,尽量争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从这个角度讲,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会公开声称本团体行为的自我效用,而强调团体行为具有普遍的效用,能够带来整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共同的福利提高。

3.动员团体全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行动的规模经济。意识形态的动员功能通常是靠团体中少数优秀分子和领导人物完成的。因为他们通常能够识别团体所处的环境和潜在危险,认识到团体的生存方式与发展目标,所以他们更清楚团体的利益所在和利益增长与维持的方式,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团体内部机制,如宣传、示范等来鼓动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

4.约束团体成员的行为,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搭便车”指的是在集体行动中或他人行动中,存在某个人借机占便宜的投机行为。意识形态的约束力是一种思想、道德上的“非正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缺少执行和监督的制度保障。它只能够修正个人行为、减少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它的成功进行依靠个人对集体目标的认同及在个人成本收益与集体成本收益之间的权衡。

5.规范团体之间的关系。社会中存在着不同利益取向的团体。这些团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或者是相互宽容、合作,或者是彼此对立排斥。团体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形成,除开其他原因,意识形态是一个重要原因。作为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每个团体的意识形态都有一套符合本团体利益的信念与价值。由于各自利益取向的不同,势必造成各团体意识形态的差异。这种差异反过来进一步影响着基于利益取向的团体间关系。但意识形态的规范功能不是最终决定性的,只是一种观念力量发挥着对物质力量的反作用。

三、重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变迁,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各界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十分复杂的变化。面对不断呈现新内容、新形式的思想观念,重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由于意识形态是非正式规则的核心在非正式规则中, 意识形态居于核心位置。 因而它不仅可以涵盖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是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最高目标。意识形态是正式制度安排的重要补充, 是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2.意识形态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但意识形态又不同于一般的公共物品。其一, 政府尽管左右意识形态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自己一般并不直接参与这一过程, 而只是向某些知识分子“ 定做”精神产品并给予物质和精神报酬, 其成本主要是在对某些学说体系进行选择、宣传和教育过程中产生。其二, 即便行为总是受思想支配, 由政府间接提供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而非某种政策或行为, 这与一般公共物品具有形态上的区别。其三, 与消费者自愿接受大多数公共物品的情势相比, 意识形态对于持拒斥态度的消费者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强制力量。

3.意识形态的生成和演化具有路径依赖性。一般而言, 社会成员一旦选择了某种意识形态, 无论是好是坏, 在以后的路径中他会不断地重复并强化这种选择。即一旦接受, 就可能不断接受; 一旦排斥, 也就会不断排斥, 要想替换非常困难。

4.意识形态是人的经济行为的重要解释变量。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的理性“经济人”假设, 在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遇到越来越多的难题。诺斯认识到, 有必要扩展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以解释意识形态的功能, 从而使意识形态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解释机制。将意识形态作为分析人的经济行为的重要变量,将大大扩展经济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能力。

总之,一个社会的稳定,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实质上就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正确处理和调整。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和政治、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都具有对社会的控制和调节作用。而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系统化、理论化了的观念体系,它的巨大作用恰恰在于它利用理论本身的力量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可以广泛深入地、经常地、强有力地影响、支配、控制广大个体的意识,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生活。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其被用来界定一种观念的科学,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对于意识形态理论的经济功能的分析,对经济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曼海姆著:《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9月第1版

[2]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3]洪光东: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思路[J]. 理论与改革, 2007, (01)

[4]宋惠昌:当代意识形态研究[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2)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98-02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优越社会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优势互

补,必将极大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一生始终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文主义思想家、乌托邦社会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有关人的发展的思想进行了全面评述。《共产党宣言》把人的发展概括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资本论》认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的基本原则。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它的实际意思就是:每个人在劳动、社会关系和个体素质诸方面的全面发展。

首先,人的全面发展表现在人的劳动能力、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方面。人的劳动与动物的自然的、本质的活动不同,它是自由的、自觉的,这取决于人的劳动能力,取决于人能够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和“内在的固有的尺度”,以及“美的规律”来制造工具和改造对象。历史和现实证明,任何劳动的形成,都“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劳动的结果,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展示”[1]。在谈到全面发展的人时,恩格斯说这是“各方面都有能力的人”;列宁说这是“受到全面训练的人,即会做一切工作的人”。

其次,人的全面发展又表现在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上,因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2]。人的能力的形成、发展和表现都离不开人的社会关系,生产力要在生产关系中表现出来,政治力量要在政治关系中表现出来,精神力量要在精神关系中表现出来。现实的社会关系既可以促进个人的发展,也可能阻碍个人的发展,但无论如何,人的能力脱离社会关系而单独发展是不可能的。

第三,人的个性发展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人的能力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都是与人的个性发展分不开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能力和关系的发展都是为形成和发展“自由个性”服务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没有个性,“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2]只有共产主义才能使“有个性的人”最终代替“偶然的人”,使“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集中体现在人的个性发展上,而人的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人的自然需要成为真正人的需要是人的素质提高即人的个性发展的具体表现。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市场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一种具体的经济运行模式或经济运行体制。从人类社会关系的发展来看,市场经济标志着人类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即:以商品货币为媒介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物的联系”。“物是联系”,可以看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关系的实质,它是商品社会中经济关系的真实写照。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物是人们互相间的物化关系,是物化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无非是人们互相间生产活动的关系。”[3]物的联系直接地就是以物(商品、货币)为中介的交往关系或交往方式,它是历史的产物,是商品、货币否定纯粹自然的血缘亲情关系的结果,商品货币以其至少是形式上无差别的人格形象,突破了传统的自然性的关系,赋予了每个人“平等”发展自己的机会和权利。在市场经济中,“物的联系”的又一特点,便是社会关系的物化。在商品社会中,商品交换原则成为压倒性原则,“商品生产的发展,生产者互相间依赖的全面化,使一切产品和活动都必须转化为交换价值,才能进入社会联系之中”[4]。市场经济所有的平等、自由要求,以及由此而激发的人的平等、自由观念,是发挥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强大动力源,唯有这种能动创造,才能显示出人的极大个性特色,才能真正发现自我,获得自由。由此,才开始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程。

市场经济体制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这种与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由社会制度本质规定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又有其特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体制结合在一起的产物,所以,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同时又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后合在一起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自身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3)在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机制的优点,同时又用社会主义优点克服了市场经济的缺点。市场机制的长处表现为:(1)能优化资源配置,使总供给与需求趋向平衡。(2)能使微观经济决策速度快、效率高。(3)能提高决策执行者的积极性。(4)能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这些长处,同样也为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所具有。同时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又具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又能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比如它能使经济活动在整体上保持计划性,也能使宏观经济决策具有集中性,还能对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约束,把经济利益关系作为整体看待。这些特点,都是市场机制所没有的,而且它也克服了市场机制的缺陷,如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行为的盲目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活动,还有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矛盾以及贫富差异性的扩大和社会公平的丧失。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上述特征存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促进了人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首要积极影响,是冲破旧体制中的人身依附关系,从经济关系上促进了独立个人的形成。这里的“独立个人”,指的是在经济关系上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或是具有独立自主性、自由自觉性、自律性、不可取代性和自我意识的个人。这是通过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的。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形式。新经济体制的确立,既有经济学意义,又有深刻的社会文化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出的独立自主性,有助于社会中的独立个人的形成。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实现个人自由、个人间平等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自由和个人间平等获得了历史性进步。市场经济孕育出的一定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意识升华为观念形态,要求个人树立自由、平等观念。这为独立个人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个人能力发挥,提供了舞台。在旧体制中,由于个人缺乏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及一定的自由和平等,所以人的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劳动者个人成为具有一定独立自主的主体。市场经济体制给予个人的一定自由和平等,为个人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前提条件。马克思指出:“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1]

第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助于在个人身上实现自主选择和承担责任的统一。在旧体制中,由于个人没有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缺乏一定的自由、平等以及选择经济活动的能力,所以,他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也缺乏责任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地位及经济自由,并且也比较注重其能力的提高。

第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着适应于旧体制的旧观念,唤醒个人主体自我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个人由依附走向独立,使人们对待外部世界以及人自己的态度发生了根本变化。与此相应,也必然使原来适应于旧体制的旧观念发生变化。这些转变意味着个人主体自我意识的觉醒,而这种觉醒有助于独立个人的形成。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途径

首先,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和社会,创造财富,并使人自身得到全面发展的能力。它是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态。“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使人最终成为生产的主人。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没有生产的高度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只能是空想。

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它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精神文明建设能克服市场经济的肓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等等,从而使人在思想道德上得到提高,促进人的素质全面发展。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为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人的“自由个性”实现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要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的民主政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是新型社会关系在政治上的集中体现,是政治改革的中心环节,体现了改革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一致性。发展这种新型民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走向全面发展的重要的政治前提。

最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要建立丰富和谐的社会关系,大力构建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发展的人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产物。社会关系涵盖了人们的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经济关系等各个方面。将社会的物质、政治、精神条件作用于改善人们的劳动、生活、福利和文化状况,以便为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8-368.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3)

l、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新的道德规范的产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供求变化、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市场主体去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从而使种经济资源在各个领域、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产生最大最优效率。我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性质永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发展,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都进人市场,通过平等竞争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性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并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政治保证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防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偏离正确的航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经济基础的一项重大变革、发展,它必将对思想道德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它必将引起全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革和发展。它必将促使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思想道德观念诞生。市场经济的到来引起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使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在计划体制下,我们虽然也强调人们地位的平等性,但由于人们总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固定于地域之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等级关系,真正平等关系无法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不再有这些依附关系。人们处于经常地流动之中,具有自主性、流动性,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具有依附性、服从性甚至掺杂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就失去了作用。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新的道德关系将发生重大作用。如诚信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自由意志、平等观念、公平意识、权利与义务观念、协作观念、竞争意识、自卫意识、自强意识、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守法意识。这一系列新的道德规范对现代社会发生着重大的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对此进行大力地宣传,使其得到弘扬。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些消极的落后的不健康的道德观念也会伴随而生,如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损公肥私、欺行霸市、背信弃义等,这些消极的道德观念,它侵蚀人的心灵,误导人的行为,一定要对它进行控制和封杀,防止其蔓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道德,对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反作用。一般来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思想保证和动力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必然受道德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如为顾客服务的意识,市场信誉的建立,产品质量的保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作风,都要由道德规范加以约束。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正常,需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道德的多种手段。道德作为一种手段,对于市场经济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进人市场的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使全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则,自觉抵制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道德行为施加舆论上的压力,施加道义上的谴责,以期纠正风气。离开道德的规范,仅靠法律的手段,是永远无法净化市场环境的。道德正是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创造物质基础,促进道德观念的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方向保证,它通过人们精神的振奋、素质的提高和工作态度的改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离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的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的道德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已转变为一种契约社会,社会的政治生活契约化,经济生活契约化,社会关系契约化。契约化社会带来的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都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契约决定双方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社会中,法律只是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救济手段。这就完全改变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和等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处于经常地变动之中,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不再具有依附性,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代之而起的是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具体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的新的道德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自然人不因社会地位高低而有贵贱之分,法人也不因财产多寡而有区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都应是在平等对待的原则中进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履行自身的职责(或义务)。

2、自由意志观念:在经济活动中,订约主体的行为是一种主观自愿的行为,人人都有订约或不订约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权利部门都不得通威胁、利诱或行政手段强迫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不得剥夺他人订约的权利和履约的义务。

3、公平(公正)观念:给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竞争机会,要使所有的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不能有特权或其他外部因素介人其中,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在这里,公平(公正)强调的是条件和环境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强调结果上的平等是一种平均主义思想,这是市场经济不能接受的思想。

4、竞争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参与竞争的主体,都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经营者不断地更新产品、降低成本,占领市场。那些品种得不到更新和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产品,就会被市场淘汰。每一个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必须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地提高效率,不断地进取,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不是尔虞我诈,不是大鱼吃小鱼,不是损人利己,不是不择手段地置对手于死地,而是在竞争中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5、协作观念: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协作经济。市场体之间除了是竞争对手之外,还是协作的伙伴,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都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相互支援帮助,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在协作中共同发展。

6、信用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一条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在这里,信用观念是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时间、地点等内容去践约,严格按照承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背合同,不能弃置承诺。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必须立信用观念,不讲信用,就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7、利益观念:市场经济是以对利益的追求驱动力的经济活动。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次活动,首要考虑的是能带来多大的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因素,抽掉物质利益也就失去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强调利益观念,但更注重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把个人利益推向极端,既强调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也强调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既不能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忘掉集体利益,也不能只强调集体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在这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道德观念,除了上述所列之外,还有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奉献精神、自强意识、守法意识等等,这里不一一述之。我们一定要对这些新的道德规范进行大力的宣传,深人人心,使其内化为人的行为,得到弘扬。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德治国,就是要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代前进了,社会进步了,时代将内容赋予社会道德,新的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诞生。我们应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一新的道德体系,它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体系相区别,它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道德思想和行为。我们认为,在新的社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如下的一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1、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任何时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都有一个核心问题,在中国古代,周公强调以“德”为核心,孔子强调以“仁”为核心,孟子强调以“仁义”为核心,西汉时期以“孝”为核心,南宋时期以“天理”为核心。在西方道德思想中,则以“善”、“自由”、“正义”等为道德的核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的核心是同志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仍然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规范的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集中体现。它强调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它要求在人际关系中,要尽量做到替别人着想,力求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每个人都要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它主张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只顾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一切道德要求的最根本的出发点,离开了这个最根本的出发点,就不可能存在良好道德的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我们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其它任何道德都以此为标准,都由它来衍生和评判。

2、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原则就是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这里要说明的是,在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主义不是抹杀和限制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个人利益的集体性,认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不仅不会妨碍个人利益,而且要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了保证,个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发挥,集体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集体主义既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只有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才反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才反对损害集体利益而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容。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4)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5)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6)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 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宪政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宪政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 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 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宪政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宪政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 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 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 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 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宪政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 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 “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宪政,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宪政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 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宪政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 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 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 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 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 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 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宪政》,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 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 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 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 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 页。 12 参见(法)勒庞著,冯 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 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 参见何清涟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 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1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18 参见舒城著《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6页。 19 参见殷啸虎、张海斌文,《我国宪法现代化的发展思路》,载《检察日报》1999年7月26日理论版。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7)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最后,就立宪主义概念的内部结构而言,立宪主义不仅是一个设计精致规范严密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它还应是一整套体现自由和制衡精神的价值体系和观念体系,是制度和价值的聚合。

考察立宪主义的演变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是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而逐步实现的。它是发轫于古希腊立宪概念的形式化、3经中世纪宗教理念渗透和近代立宪实践的演习而不断实质化的产物。可以说,立宪主义的价值内核是随社会生活的演进而日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发展史无疑是一部经济关系的演变史。立宪主义与经济活动之间存在着历史的先天的联系。诚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在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那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4。”恩格斯精辟地阐述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形式的辨证关系,为我们研究立宪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框架。

现代立宪主义的日益完善无疑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1,自由的保障需要国家合理干预,这是古典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回应的结果,是立宪主义的重要内容。

2,人权的相对化以及社会权的凸现;其中社会权的强调是以魏玛宪法为肇始以法国宪法和意大利宪法为主要体现的。它的出现是现代立宪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契约自由等原则的限制和纠正。

3,议会的充分重视;议会在一个立宪主义国度里是各种利益主体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场所,现代立宪主义对议会的强调体现了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原则。-当然,现代立宪主义的诸原则的归纳完全是比较意义上的。它是对近代西方立宪理念中绝对自由权的反拨和重新审视的结果。严格说来,现代立宪主义是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义学说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它包括制度的设计、人权的保障、权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传播等等。是价值与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仅能通过立宪并以之为核心建立一整套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规制,更重要的是,立宪主义还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为基本内核的价值理念的载体,具有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传播与导引功能。而这一切对于培植契合现代市场理念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意义甚巨。因此,就功能主义的立场而言,立宪主义既是一个规范系统又是一个反馈和评价系统。而这双重功能是无法从儒家思想的现代诠释中获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专制统治的产物,而并非如立宪主义那样内生于市场经济之中。倘剥离其政治体制的支持,它仅仅是“中国人的价值系统”5而已

二、市场经济;机制和观念的汇合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经济现代化的过程,经济现代化的内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经济体制的现代化和由经济体制决定的经济观念的现代化。在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具体表现为计划体制和官本位思想。而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相冲突的。在当前,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足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环境,而以宪法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结合使经济发展有了合宪性和结构性。但是,这并非市场经济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运行都需要内在的动力。市场机制亦不例外。它的发展无疑有着一系列的价值目标为支持。这些价值目标是由市场机制本身的内在规律决定的。如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约自由等等。立宪主义则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这些规律制度化,并辅之以法制宣传将其内化到公民的行为模式中去。

我们说,市场机制运行的理想状态便是市场和政府间的均衡式和谐。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和价值。作为政府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选择时对此不应忽视。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与立宪主义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1,市场经济的自发性。2,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3,权力有可能滥用的原理。从经济与政治的衍生史来看,立宪主义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模式。对于立宪主义的认识需要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作为制度、程序等技术性设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蕴涵的价值及其道德基础6”。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立宪主义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首先,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的确立在我国这个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度里意味着思想领域内的重大变革。因为独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传统为基本意识形态的社会结构中从未真正确立过。传统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结成的网状的社会格局里。这种格局“好象是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7。使其丧失其独立人格。产权制度也是家长制的。无财产之独立便无人格之独立,立宪主义的任务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财产权及人格独立与自由的基准。世界各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无不伴随着制度的确立及完善过程。并且这一过程无疑得助于一种适合于人格独立的新教伦理8。这种宗教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争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宽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现解”成为可能。而这一切是市场经济所必要的。

其次,市场经济需要无特权的市场主体和平等协商的交易品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当国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时,应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而无法律外的特权。国家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则可以避免。另外,当国家作为市场的调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现时,无论制定市场规则还是居中裁判,都应重视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保护,保持信息公开化。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种能确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运行。任何制度“都不是从属地为预先给予的集体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稳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单方面的,即是说非正义倾向的作用9。”而立宪主义恰恰能提供这种制度。

首先,宪法对平等权的配置为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提供根本法依据并使之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去,平等观念必然会随着制度运作而深入人心。这已成为现代宪法的特征性事实。“权利法案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权利法案的观念远远超出了这些10。”赫尔穆特施泰因贝格对美国的《权利法案》的评价便可见一斑;

其次,立宪主义还是一种价值体系,这些基本的价值观都是西方人文传统与市场运作的产物。这些基本价值对于冲破传统文化中对平等权利观的种种思维壁垒是必须的。

最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经济互动和市场接轨。而这对于有闭关锁国传统的中国来说,与其是制度建构的问题,毋宁说是观念转变的问题,立宪主义无疑在这两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国现行宪法对改革开放的规定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国人观念的冲击,便可见一斑。

三、立宪主义、市场以及传统立场

无论从何种角度对我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进行审视,都不能自然的导引出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这当然是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可以确切的说,立宪主义和市场理念倘单单从意识形态层面进行定性,无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体生产方式和利益冲突中逻辑的产生的。有其哲学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础。是西方价值的载体。因此严格的说,立宪主义面临着一个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问题。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三种模式:

1,全盘西化式。即不考虑立宪主义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与自己的传统文化进行决断式的背离。这在殖民地国家的制宪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全盘拒绝式。即:过分强调文化的相对性,对本国传统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评价。这在传统文化积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表现得较为明显。

3,辨证吸收式。对本国文化进行反思性评价,以拿来主义的姿态吸收外来文化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两种文化的协调融合。这是大多数对立宪主义移植成功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于立宪主义对文化碰撞采取何种途径,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传统是一个国家、社区或群体历史经验的总结,反映了该单位的生产方式和由此产生的人际关系状态。传统是如此重要,其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人们不可能完全将它忽略掉。11因此,该途径的选择倘脱离了具体的“语境”进行价值评价无疑犯了形而上的错误。其实,“各种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优点,就它们本身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12对待立宪主义的移植也应持此立场。

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极为深厚的国度里,先天的决定了只能选择第三种方案。即:对本国传统文化及其价值体系进行反思性审视,然后实现与西方立宪主义合理内核的顺利嫁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立宪主义。对于市场经济与传统定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交易规则的市场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里是长期存在的。而且,在这些交易规则背后是以传统价值体系为支持的。如传统价值中的团体本位主义倾向重义轻利思想等。但是,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系列规则与机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宪主义价值观的市场观念的聚合。这些是无法从传统文化中自然导出的。当然,某些传统价值观可能对市场主体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产生影响。如传统的义利观等。13但是,从事物的实然性而言,“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其实只是一种人格理想,社会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识理性,这种常识理性承认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终在中国人经济生活中起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14然而,这些稍具市场特征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只是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倘不在体制下进行现代诠释,是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四、市场经济:立宪主义实现的价值尺度

如果我们静心对西方立宪主义的产生及演进进行考察,不难发现,无论立宪主义制度建构过程还是价值嬗变过程都无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之中。“政治、法律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的。”15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反映。立宪主义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集合体也不例外。

首先,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导向。立宪主义通过立宪的形式确立公民的独立人格和广泛的自由权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宪的过程是一个观念传播与价值渗透的过程。对于孕育和确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精神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市场经济的推进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对立宪主义的各项制度的运作与完善意义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宪主义如果从立法层面考虑,它作为政府的一项权力活动,只能是“能与运行中的市场相容的活动”,否则,“这些活动必须统统排除掉。”16但总而言之,“没有国家的法律秩序,经济制度,尤其是现代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17有了,对政治干预经济的权力作了严格的制度限制,给经济自由和财产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宪主义的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条件。在以义务本位和计划经济为显著特征的政治经济体制里,纵有立宪之名也无之实,立宪主义是无法真正实现甚至无法立足的。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制宪和行宪的心理和意识基础,。历史表明,立宪主义是商业发达的政治产物。古希腊与古罗马诸共和国的政体的不断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业繁荣的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的运作使一些观念得以强化,如产权意识,平等交换意识和契约自由意识等等。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对现行宪法的挑战便可见一斑。(我国现行宪法的几次重大修改无不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回应)。这样,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没有商人阶级的形成、成长、壮大,及政治上的觉醒,也就没有清末的立宪运动”了18。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强化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反映到制宪和行宪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多元化,需要一个解决利益冲突和平等表达权利意志的法定场所,这无疑有利于议会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必然要求宪法地位上的自主性,这对宪法在自由和人权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经济形态,需要在市场和国家之间划定界限。作为市场与政府间的桥梁,它通过立宪的形式将国家管理经济的权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宪法原则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最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加剧,市场经济体制面临着与世界接轨的趋势。这对立宪主义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随着经济市场的国际化,宪法的某些内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与国际接轨的可能?我们知道,上层建筑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而经济基础从形式和内容可以分为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两部分,同样的道理,上层建筑也可分为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两部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虽然会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变化,相反,它对于不断完善其相应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9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也必然要求在宪法的内容和体制上与世界各国宪法发生互动。比如,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对权力的制衡,对市场体制和市场规律的确认等等。这些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也是立宪主义在价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性和普遍性的重要体现。

五、结语及其评价

无疑,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关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场发展的历史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市场经济无论其基本价值还是具体制度都与立宪主义内在契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特征决定着立宪主义的发展程度和方向。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体现。而且,立宪主义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结合体,有着自己的独立价值观,并对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进行纠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使得现代社会的具有一些任何历史时期所未有过的优越性,而这些恰恰正是我国市场经济和立宪主义发展的方向。

参考书目:

1参见韩大元著,《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2参见(日)杉原泰雄著,渠涛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古希腊的宪法主要指国家结构的活动,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义。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2页。

5参见余英时著,《钱穆与中国文化》,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6参见刘军宁著,《市场与》,引自《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

7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8有关宗教理念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详见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韦伯的《宗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江苏人民出版社。

9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著,庞学铨等译,《政治的正义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0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60页。

11参见(美)希尔斯著,傅铿、吕乐译,《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12参见(法)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13有关儒家的义利观问题详见陈鹏生、反町滕夫主编,《儒家义利观与市场经济》,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参见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第506页。

16参见(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8)

1 从经济上,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面对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任务非常繁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人们的观念变革,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同时,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人们的精神生活中来。我们始终强调把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思想道德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效果。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对我们的重大考验。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受拜金主义影响,一些人价值观发生扭曲,社会上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猖獗的问题;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在前进道路上还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困难、风险和突发事件。统一思想的任务很重,凝聚力量的任务很重,维护稳定的任务很重。如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更好地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万众一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是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

2 从政治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正在不断发展、日益富强。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国施行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企图颠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这种政治图谋是绝不会改变的。在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同时,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这是我们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时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实践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做好了,我们的事业就能更好地发展。反之,如果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软弱,抓得不紧,错误思潮泛滥,人们的思想乱了,人心散了,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刻体现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

3 从文化上,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并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现出来。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即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将有助于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核心内涵,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核心任务,纳入思想道德建设全过程,将有效保证全体人民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任务更加紧迫。

二、基本原则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9)

〔中图分类号〕A8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999(2010)05-0135-07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建设和谐社会,既深刻反映了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要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活化了资源,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诚信缺失、道德失范、贫富悬殊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如何建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济伦理意蕴

在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探索中,我们党把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到了巨大作用,但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贫富差距日益增大等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着特有的伦理道德本性,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构结合起来,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不断“试错”中完善自己。

1.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是价值规律、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因此,参与市场竞争的利益主体,内有逐利的动机,外有竞争压力,要求社会为之提供公平、守信的竞争环境,要求社会提供一整套规则来规范其运行,调整其方向,这就是市场经济本身蕴涵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应有之义。丹尼尔•贝尔曾经指出,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约翰•洛克到亚当•斯密,传统的道德哲学家都未曾割裂经济与伦理道德的联系。他们认为物质的生产、财富的创造并非人类发展的目的,只是促进美德、创建文明生活的手段,而为经济导航的仍然是伦理道德和文化价值系统。“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是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十分有效,不过只有在塑造它的文化价值系统内它才相对合理。”〔1〕因此,市场经济必须置于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文化价值系统内,它的运行才不会偏离正确的航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之本性是善是恶,利他还是利己,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也导致“斯密之谜”的长期争论。学界通过对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的研读,认为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是从人性本善、利他的“道德人”假设出发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运行机理,而又在他的《国富论》中从人性本恶、利己的“经济人”假设出发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运行机理,而形成所谓“斯密之谜”的争论。其实,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不可能是纯粹的“经济人”,也不可能是纯粹的“道德人”。亚当•斯密只是为了阐述的方便,将某些因素抽象掉,而建立自己的理论王国罢了。当亚当•斯密谈到“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时候,他只不过是在陈述人性有利己利他、有善有恶的原始事实。其实,人都具有两面性,不论在斯密的伦理思想体系中,还是在其经济体系中,即人既是“道德人”也是“经济人”,二者并非非此即彼,非彼即此,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诚然,亚当•斯密是以人性本恶利己的“经济人”假设来建构《国富论》的理论大厦的。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提出了一个经济学命题:“人总是以利己为出发点。”但同时也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毫无节制地发挥自己利己心的话,社会必将混乱,最终导致毁灭。所幸的是,人的感情是多样的,利他心、慈善心、爱心……它确立了法与统治的一般原理的基础――正义。”〔2〕可见,感情是多样的,人性是复杂的。“作为‘道德人’,其人性是本善利他的,但其道德行为并非经济上的绝对无私,而是行为的合宜;作为‘经济人’,其人性是本恶利己的,其经济行为虽然根源于自利的动机,却不自觉地具有互惠交易的倾向。”〔3〕一方面伦理道德规范要求社会经济发展应当充分尊重并满足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要求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遇,并非一味漠视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而是积极促进经济主体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经济模式,使得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可以充分地获得实现,但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促进人的自由和谐的发展。马克斯•韦伯认为市场经济的精神是“在现代经济制度下合法地去创造财富,去赚钱”,并认为“这是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每个人的职责所在,不应该受到唯利是图的谴责,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具备节俭、勤勉、惜时如金和诚实守信的美德。一切懒惰、虚度光阴、为享乐透支和欺诈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也会被市场规则所淘汰”〔4〕。我国宪法所提倡的合法经营和勤劳致富,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包含了丰富的财富义利观的辩证思想。可见,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规范是密不可分的,现代经济制度由于包含伦理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具备了“硬”的约束功能,而伦理道德规范也由于适应现代经济制度而获得了“软”的约束力。当我们把人类追求物质之利的经济行为与追求精神之善的道德行为置于人类自我完善、创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加以考量的时候,就会发现属于人的最完整意义旨在实现物质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和谐统一。深入挖掘市场经济本身所蕴涵的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勤俭等经济伦理属性,可以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伦理支撑

诚然,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选择了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必然就能建立起好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可能导致信用危机、权力寻租、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等种种问题。首先,市场失灵导致危机频发。如果没有科学的经济伦理来指导、规范经济运行,会导致市场失灵、危机频发。“市场经济活动存在的弱点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人与人关系上来,容易诱发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5〕在该价值观的诱导下,市场主体很可能“毫无顾忌”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地破坏市场的游戏规则,践踏公平竞争的原则。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出现失信、会计信息失真、美化会计报表、商业欺诈、商业贿赂、行业垄断、食品安全等现象,发生信用缺失甚至信用危机,“劣币驱逐良币”,市场充满“坏车”,交易成本增加,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信用缺失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但现实生活中,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的恶劣现象十分普遍,“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6〕。再次,贫富悬殊与和谐目标渐行渐远。如果没有公平的制度安排和伦理道德的追问,可能导致拜金主义、权力寻租,使财富在点上积聚而贫困在面上蔓延,导致贫富悬殊,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努力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7〕。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经受住长期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8〕,“要采取法律、制度和舆论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9〕。要“努力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伦理道德经济,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地健康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展,对道德规范要求越高。“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强调人的精神的完善,本身就是克服人们内心深处非理性的自利冲动的一剂良药,能够尽量避免人们因为各自自利冲动所造成的利益冲动,增强人们行为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起到降低交易成本费用的作用。”〔11〕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调动个体积极性,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体现了经济效率原则和激励原则。通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体现了人类最高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追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共同富裕,经济活动需要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因而,构筑与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寻求到了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该伦理道德体系以明确的行为范式,调节经济社会中的诸如贫富悬殊、环境恶化、资源紧张、国际经济秩序失衡等各种利益矛盾,指明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担当的道德责任,促进人与生态的和谐,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忽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伦理价值属性,割裂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社会矛盾就可能激化,由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制度创新就会步履维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有陷入血腥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发展模式的危险。同志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时指出,“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伦理准则、品质塑造等的综合,如果能够内化为市场主体内在的价值诉求,就能够有效避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效用,有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提升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有利于化解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也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热情。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是远远不够的。无形的市场之手存在“市场失灵”,无法实现人类福利和自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宏观调节经济的运行。但政府也并非比市场更聪明,有形之手也非万能,也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也会给经济运行带来波动和灾难,这就需要伦理道德规范这第三只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加以约束、规范和引导。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保罗•A•萨缪尔森曾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大型的经济,问题是,市场是无心的,没有头脑的,它从不会思考,不顾忌什么。无独有偶,美国纽约市立大学经济学教授马可维茨也说“市场没有心脏和大脑,因此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13〕。韦伯也说过,“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只要有可能,就必然有置任何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的获利行为”〔14〕。因此,市场经济本身是“无所顾忌”的,自始至终贯彻“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则,也可能践踏伦理道德规范。它在促进人们的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交换互惠等优良的伦理道德规范进步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带来金钱万能、自私自利、贫富悬殊、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道德沦丧的负面效应,而与构筑和谐社会、共同富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我们党提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就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属性,就意识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风险。2008年,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着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又注重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1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赋予了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可以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结合起来,既强调效率优先,又注重公平正义,处理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既促进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又注重转方式、调结构,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原则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引起了不少伦理缺失、道德失范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思考。该如何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既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伦理支撑呢?同志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经验时,指出“必须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和法制保障”〔16〕。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规范,既要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为其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1.继承创新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凭空产生,必须在充分继承关于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一切优秀精神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试错”,方能逐渐形成。一要继承。有经济活动的存在,就必然有相应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我国在千百年生产生活实践中薪火相传的民族美德和国外经济伦理体系中的合理内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思想宝库。中华民族历代传承的“义主利从”、“使民以时”、“仁政”、“薄敛”、“富民”、“节用”、“博施”、“诚信”等思想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艰苦奋斗、勤劳勇敢、勤俭节约、奋发图强的民族秉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西方大量的经济学家、伦理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西斯蒙第、麦克劳德、马克斯•韦伯、马克思、恩格斯、福山等,都提出了丰富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见解,如“敬业、节俭、信用、惜时、功利、正义、公众精神、仁慈、慷慨”等真知灼见,认真研究他们的思想,继承其合理内核,可以让我们“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融激荡的复杂背景下,充分吸纳、聚合、提升各种健康、进步的文化因子和价值理念,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拓宽我们的视野,努力使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交相辉映。二要创新。不懂得继承,将陷入;不知道创新,将陷入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国内外关于市场经济探索的成败得失将是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活水源头。国外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伦理缺失、道德失范以及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思想意识形态导致的金融危机,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启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前进的历程中,在完善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将必然发生或者正在发生一些经济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冲击。面对实践,依据实践,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努力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时代特征有机统一,积极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不断前进。

2.适应超越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性及内在要求相适应,并适度超越。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7〕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不可能从地上长出来,也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也不可能从人的头脑中自然而然地产生,而只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孕育而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既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也有鲜明的个性。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因此相应地就必须承认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平等性、竞争性、自主性、互利性、公平正义性等,与计划经济时代讲究服从、反对竞争等伦理要求具有根本的不同。因此,市场经济崇尚的勇于竞争、敢于先富等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的市场经济又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运行的,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因此公平正义、成果共享等伦理要求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力属于人民,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成果归人民所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价值所在和最高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内涵。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资本增殖,赚取更多的金钱,占有更多的财富,而是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并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共产主义。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规范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但又要超越市场经济的缺陷,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民的价值目标引导、制约、规范各个经济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和相互关系,引导各经济利益主体把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放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上来考量,把利己与利他结合起来,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要求。

3.评价调控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调控的原则。科学发展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以之来评价调控相应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构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以物为本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超越,避免人的物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发展中引入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维度。要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评价尺度,不能只强调GDP片面发展,不能只看数量和速度,而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速度与效益、质量结合起来,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共生。科学发展观的根本途径是统筹兼顾,也指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在纵向上要注意吸收人类先进的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成果,在横向上要注意与其他领域的道德规范相协调,尽量做到不冲突而相互呼应。科学发展观要科学回答“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发展成果如何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厘清这些问题,也就初步解决了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问题,也有助于有效解决分配不公、权力寻租、贫富悬殊等问题,有助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人民利益上。科学发展观既强调要发展,又强调要科学发展,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当代,离开了发展,离开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去空谈什么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性的完美,就会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陷入抽象人性论和道德论的泥潭之中。但只强调发展而忽视科学发展,难以抑制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贫富悬殊、权力寻租、信用缺失、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恶果。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实施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必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经济伦理道德规范的文明成果,逐渐构筑起讲究互利互惠、自立自强、开拓进取,追求公平正义,讲究诚实与信用的伦理道德规范,既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引导和超越市场经济,使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相适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1.完善各项市场经济制度,为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建构提供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市场经济既是讲究效率的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本身包含着公平、正义、理性的道德诉求。它通过市场来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提高社会主义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和资本逐利的本性,又极易导致极端利己主义,引发伦理缺失、分配不公、资源枯竭等道德危机。市场本身无法克服这种缺陷,要化解这种危机,就只有依靠国家、政府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力量。政府应该制定诸如物权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维护经济自由、公平正义,使“市场”在比较完备有效的各种法律、规范内合理运行,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遏制其负面影响的扩散。大量事实表明,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道德行为、贫富悬殊、等社会毒瘤都与制度缺位有关。2005年2月,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8〕。完备的法律和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抑恶从善,形成良好社会道德践行环境。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和制度安排,有效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权力寻租、环境恶化、伦理缺失等道德危机,也通过制度安排,建立违约失信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增加其违约成本,减少违约预期收益,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先富带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将物质利益力量和道德力量协调起来,并使经济力量为道德进步服务,这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各项市场经济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着力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大力度实施商业诚信、政务诚信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切实提升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的同时,确保公平正义,确保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培育市场理性和契约精神,建立和完善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机制

伦理道德借助人们的良心、爱心、自尊心等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发挥调节功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非强制性社会约束机制,无声无息但又无孔不入地对人们的经济生活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影响,起着法律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实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必须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明确的道德抉择、价值取向的标准,作为社会成员提升道德品质的基石,摒弃假恶丑、崇尚真善美,摒弃那些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僵化保守的思想观念,崇尚自立自强、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规定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惩戒措施。市场主体间彼此相互牵制而形成的信用链条则维系着复杂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2008年11月,同志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应对金融危机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当前的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在市场运作中采取谨慎、稳妥、负责任的态度,充分顾及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认真应对各种风险和隐患,主动防止因自己经营不当给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冲击。……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监督,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为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环境。”〔19〕整个社会信用发挥作用,需要培育市场理性和契约精神,建立经济主体的道德约束机制,主要指人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目的要符合伦理道德理性,追求公平正义;参与过程中要遵守游戏规则,具有良好的经济伦理规范、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讲求诚信,信守承诺,自愿履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的评价方面,不能仅仅把获得财富的多少当作唯一的尺度,也不能过分强调GDP的增长,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和谐。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搭建社会公众人文素养的教育平台

在外在竞争压力和内在逐利动力下,市场经济主体容易出现逐利化倾向,利己主义盛行,金钱万能,物欲横流,最终导致人的“物化”,成为物质的奴隶,影响人的全面发展。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要“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既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又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20〕。所以,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代表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把握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倡导世界大同、社会和谐的理念。它不仅能够有效制衡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避免陷入“人的物化”的泥潭,而且能够指明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武器。

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21〕,也说明我们党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反复强调我们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要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避免经济发展的风险,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而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我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体现“中国特色”。所以,市场经济必须有经济伦理、人文精神、道德、法律的约束、规范和引导,建立起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伦理支撑,以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人们的道德追求,才能消除资本的贪婪本性,才能使经济发展的主体超越物化,消除物欲,控制人的物化,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控,使之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增长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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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33.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10)

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伊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深入完善并趋于成熟,直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构建和谐社会设想”和五中全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措施”的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与和谐社会科学结合起来,它标志着和谐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探讨和谐社会主义与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的关系,对于科学利用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当代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模式

市场社会主义是在科学社会主义和发达资本主义的夹缝中形成的社会思潮,经历了种种市场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理论。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默在讨论市场社会主义简史时的说法,依据不同时期辩论的主题或认识的发展,把市场社主义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把价格运用于经济测算;第二阶段的特征是确定社会主义的一般均衡价格可以通过求解一系列复杂的联立方程得出;第三阶段的辩论产生了兰格模式;第四阶段与上世纪5O年代以后相继出现的“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相联系;第五阶段的特征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左翼理论家重新构建未来社会主义蓝图的种种市场社会主义模式[11(P1¨。而以罗默本人为代表的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新理论所提出的模式和设想,为我们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概括说来,当代市场社会主义模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管理型社会主义。该模式的特点是:通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完成社会主义的目标。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占有,利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管理企业,实现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进而实现社会主义,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既避免了资本主义的分配不公,又实现了企业发展的效率优先原则。罗默的“证券社会主义”就是这种类型。罗默在1994年出版的《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证券社会主义”设想,这种社会主义是在深刻反思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和资本主义弊端的基础上提出的,力图把市场体制和社会主义的力量结合起来的新模式。

其基本原则是个人、国家、银行、企业相互制约。把国有资产以“证券”的形式平均分配给成年居民,居民凭“证券”去购买股票并借此来参与企业的分红,但不能把股票和现金相互交换并在逝世后把证券上缴国家以避免个人财富集中。国家通过贷款利率的变化来控制对企业投资实现宏观管理。具有自我约束机制的银行对企业实行监督和管理。小的私营企业一旦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或创办人逝世就要收归国有。"

“证券社会主义”模式否定了“苏联模式”的国家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联系,运用“证券模式”来实现社会主义目标。把利润最大化原则和银行和股票等资本主义的市场机制应用于社会主义,以保证利用市场配景资源。但由于其单纯从经济角度考虑而忽视了其他要素,实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的一种改良。

3.工人自治社会主义。该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工人自治模式的缺陷即缺少市场机制而提出的一种设想。核心是工人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不太关注整个社会的公有制问题。最具典型的是米勒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米勒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的市场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矛盾的存在,工人阶级完全有可能离开资本主义而建立自己的市场,于是就提出了社会主义也需要市场的可能并从各方面论述了市场对于社会主义的好处。他认为市场可以为社会主义提供更高的效率、更多的民主和政治自由。因此,他提出的模式主要是资本所有权社会化、企业内部工人自己管理、国家的经济调节和社会的公平。

可见这种模式也主要以公平和效率的结合为自己的目标,强调并肯定了工人阶级的自我管理机制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忽视了如何处理与当代资本主义的关系问题,致使科学的火花窒息。

二、和谐社会主义

1.和谐社会主义的含义。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论断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升华。即社会主义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是“市场经济、先进文化、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四位一体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整体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系统之间及其内部各要素和运行机制协调发展,同时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从具体制度来看,包括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领导和群众、当代人与后代人等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即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体制健全;经济上既能体现公平又能保证效率;文化上有符合时代精神,科学吸收古今中外又有民族特色的先进文化;有先进的理念和理论为指导,有代表先进方向的领导集体,人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2.和谐社会主义体系。政治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谐社会一体的建构模式。经济方面: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科学地与和谐社会结合在一起,成了和谐社会的基础。文化方面:文化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成果显著,教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文化素质有了质的飞跃。目标保障: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共产党。人与自然方面: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些都标志着和谐社会主义体系初步形成。

三、和谐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的相似之处

1.和谐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在理论形成方面有相似特征。两者都是市场与计划经济体制长期斗争最终市场逐步发展为主导地位的。长期以来,传统社会主义理论是排斥市场经济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首先对这一传统观念提出挑战,“兰格模式”把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自从以来,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经历了市场二元论、中性论、联姻论和市场主导论,到目前确立了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结合的体系。

2.和谐社会主义与市场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一致。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一直把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探索二者结合的科学途径。罗默认为,他提出的这种新模式是为了把市场体制的力量和社会主义的力量结合起来,因此,“这种新模式既要考虑效率又要考虑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为了探索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公平和效率结合问题,我们进行了种种努力,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由于不懂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而片面追求公平忽视了效率;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我们党适时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改革进入深化阶段,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我们党适时提出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和谐社会主义的目标也是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二者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四、和谐社会主义体系与市场社会主义的本质差别

1.和谐社会主义是综合体系而市场社会主义是单一的经济体系。如前所述,和谐社会主义体系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的理论体系。它来源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具有科学的政治制度和领导集体。有体现民意、倾听民声的机构及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地域和主体看,和谐社会主义代表了农村和城市、集体和个人、当代人与子孙后代的利益,是调节和管理全社会的客观实体。在经济方面,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社会主义只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把研究放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而无视农民阶级和其他阶层的利益,缺少理论指导,没有群众基础,不能形成自己完整的体系。不是过分强调公平,就是过分强调效率,不敢触及资本主义的基础。只是把公有制当作实现公平的手段,没有当成基本经济制度。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现相对公平,不可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他们提倡的效率只是资本主义的效率为社会主义所用而已,反而会为资本主义的改良提供一些新视角。

2.形成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的可行性不同。和谐社会主义是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全党和全体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科学提出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理论;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能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来克服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新一代领导集体结合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科学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措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结合起来。这个理论体系是经过历史考验并在现实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因此是切实可行的。

市场体系的意义篇(1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个历史性转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肓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1)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2)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3)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