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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3 11:10:14

金融贸易论文

金融贸易论文篇(1)

美国在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了严重影响,信贷危机由美国扩展到了全球很多国家。当时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美林银行被贱卖等等,从而向我们证实了金融危机的危害性。随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世界上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加大了世界经济的衰退。由于美国很多银行濒临倒闭,在经济一体化的现状下,国际贸易的结算也不能够独善其身。美国经济地位的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

金融贸易论文篇(2)

二、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健全这样一套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并对违规行为公开处罚,使金融服务机构的运营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与质量,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增强金融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一些鼓励金融服务部门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发展政策,让其健康有序地发展,通过参与国际市场储备,对外谈判等方式为金融服务贸易发展和出口争取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使金融企业与世界市场接轨。在经济刺激计划的以及可能的经济刺激投资中,要有计划、有提升地向金融企业倾斜,增强其硬件设施及软件装备,夯实其基础,为金融服务贸易提供一片供其茁壮成长的沃土。

2“.互联网+金融咨询”

加大资金投入,利用最新科技手段,正视金融服务贸易信息咨询的重要性,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或建立相应网站、提供专门热线服务的方式,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咨询、风险提示、信息咨询、经济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使得各个金融服务贸易企业能尽快了解世界现状,调整自我发展方向并逐步缩小差距,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3.创新金融服务贸易产品

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因素是不断创新金融服务贸易产品。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来进行金融服务创新,研发高技术含量的金融服务贸易平台,开拓有市场价值的、知识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服务贸易产品,来满足国际国内市场客户的需求。根据波特的“钻石理论”,影响服务竞争力的生产要素中的人力资本要素尤为重要,并提供了层层的创新理念。创新金融服务贸易产品的关键是具有提供金融服务贸易创新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富有金融实战经验和服务贸易知识,掌握世界金融市场产品运作,精通金融外语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升金融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势在必行。国家层面上应加大对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教育投入,培养金融专才对服务业务、创新技能的敏感性和能力;企业层面上建立一套多元有效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输送合格人才。

4.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有效需求

金融服务贸易的需求包括进口需求和出口需求,目前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需求远远小于进口需求,解决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需求更为迫切,我国居民对服务消费特别是金融服务的消费特别低,消费结构单一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抑制作用,增加居民收入,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拓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市场规模,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有效需求。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需求,直接影响我国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做好外资企业入对我国金融需求的调查工作,在金融服务机构给每一家外资企业建立信息资料档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做出答复。同时,还可以通过拓宽海外市场来增加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需求,实现中国金融机构在海外市场本土化经营,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可以并购海外金融机构,实现员工的本土化,并借助员工本土化的有力条件,大力开展金融业务,拓宽金融服务对象,拓宽金融服务方式,促进金融服务贸易的有效需求。

金融贸易论文篇(3)

一、金融服务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是WTO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典,它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规定,同时还包括作为该协定各服务部门特定问题的附件和具体承诺。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法律原则 GATS的主要法律原则是指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性准则。其内容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每一缔约方在其承担义务清单所列开放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透明度原则,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他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缔约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并且应在1996年底之前设立至少一联系点,以便为其他国家的政府和个人提供有关法律、规章和管理方面的查询;逐步自由化原则,通过缔约方不断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逐步取消和减少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障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此外,GATS还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公共秩序优越权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对服务业进行管理的原则、资格承认的原则、国际支付和转移的原则、为特殊服务行业制定特别规则的原则等。这些原则规定也是各WTO成员在立法尤其是金融服务贸易立法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有关金融服务附件的基本规定 GATS关于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即金融服务附件一和金融服务附件二。前者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认可以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作了规定;后者主要是对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时间安排作出了规定。 金融服务附件一适用于对金融服务有影响的各种措施。“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注: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金融服务包括4种情况:一是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如一国银行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贷款服务;二是国外消费,即在成员方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如一国银行对外国人的施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三是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四是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提供的服务,例如风险评估、咨询等。 由于一成员方的金融发展水平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各成员方在金融领域中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使该领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规范更加谨慎。因此,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不采取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成员提供自己的开放承诺表,然后进行双边贸易谈判。附件在对各成员方内部法规的调整方面也体现了较大的灵活性。尽管GATS中有其他规定,但是不应阻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的理由而通过国内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蓄者、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之具有信托义务的人,或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如果这些措施与GATS的条款不符,则不应用于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尽管GATS中对各国政策有透明度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不得解释为要求某一成员方披露有关顾客个人事务和财务方面的资料,或公共机 构掌握的任何机密或独占性资料。 金融服务附件一中对承认也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成员方可以认可任何其他国家在决定该成员的金融服务措施如何适用方面的慎重措施。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而达成的此种认可,可基于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安排,或自动地给予;作为前项所述协议或安排当事方的成员,不论是未来还是现存的协议,应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适当的机会谈判加入该协议或安排,或在有相等的法规及其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谈判达成类似的协议或安排。此外,如果合适的话,有关该协议或安排的当事方之间应分享有关的信息。如果成员自动给予认可时,则应给其他成员提供适当机会以表明此该情形的存在。简言之,认可应建立在平等和具有透明度的基础之上;在成员方考虑认可其他任何国家的审慎措施时,GATS第7条第4款尽可能在协议或安排谈判开始之前事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不予适用。 附件中还规定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争端解决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GATS制定解决机制之上,组成具有金融服务技能的专家小组进行处理。 (三)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基本内容 谅解协议是在发达国家的提议下达成的,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经按照该谅解协议就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了特定承诺。该谅解协议使参加者能够按另一种途径作出金融服务的开放承诺,它对跨境提供开业权和扩大商业存在规定了最低的承诺水平,并要求参加国允许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提供新的在国外已获得的金融服务;它还要求参加国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现有的垄断经营权,并要求成员方努力消除这些垄断或缩小范围;此外,还要求成员方就专业人员的临时进入作出承诺。 《谅解》序言明确鼓励乌拉圭回合各参加方作出超过GATS第三部分作出的具体承诺,每个成员国有权以不同于GATS第三部分的方式对金融服务作出承诺,只要不与GATS的规定相冲突,不损害别国按照GATS第三部分作出承诺的权利;达成的具体承诺要在最惠国基础上予以适用,对成员方承诺的自由化程度不作推断。 《谅解》在市场准入方面,把维持现状、不增加新的限制列为最低标准,并进而要求缩小金融服务中的垄断权或加以取消;允许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多种跨境金融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并扩大其商业机构,还要允许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上述机构经营新的金融服务品种,允许其服务人员中各种专家安排暂入境。另外,《谅解》中还大大提高了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的适用范围。 (四)《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内容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inancial Service Agree-ment,FS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于1997年12月13日达成的,该协议由三个文件构成:第五议定书;通过第五议定书的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五议定书、各成员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及其附件。第五议定书主要是金融、保险业市场准入的规定,该议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二是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地进入市场的权利;三是取消跨境提供服务和跨境消费的限制;四是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基础上的比例超过10%。 加入WTO后,无论是贸易服务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还是相关附件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都将逐步在我国使用,我国借鉴WTO成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经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中外各国金融立法之比较 (一)WTO主要成员的金融立法情况 1.成员立法。大陆法系各国与英美法系各国,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在制定法和判例法方面各有侧重,但在金融服务业方面,都有大量的成文法及单行法规法令,而且每一个WTO成员都在根据 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不断制定着新的法律或修改原有的法律,特别是自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起至《服务贸易总协定》达成前后,以适应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需要。 (1)英美立法。在英国,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的始祖,但由于英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直到1979年4月才颁布了英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银行法——《英国银行法》,从此英国以立法形式确认,在统一金融组织构架内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宽阔的业务领域。在1986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1987年5月对《英国银行法》进行了修订、补充,通过了新的银行法。1997年5月英国政府向议院提交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市场法案》。 在美国,银行法可以说是相当完善的。1863年颁布的《国民银行法案》,旨在鼓励联邦对具有适合资本准备金的州立银行要求注册权,形成了双重银行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式的全国储备系统,向中央银行制度迈进。1927年颁布了《麦克芬登法案》。1933年的《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30年代美国金融危机后实施的,此法成为美国银行发展史上最为根本的法律。该法禁止美国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限制存款利息;规范银行控股公司,扩大联邦银行在其全部所在州的扩展权利,以及建立独立的储蓄和房屋贷款业法律制度。这个法案规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原则。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限制连锁银行业务。1960年和1966年《银行兼并法案》限制同一城市或城市区域内的大银行间的兼并。1966年的《金融机构监管法案》加强了联邦的管理权力。1978年《国际银行法》规定了对外国银行的监管。1982年《储蓄机构法案》进一步鼓励取消银行与储蓄机构之间的界线。1978年《电子资金转账法案》对消费者实行保护并对银行卡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规定了权利、义务和责任。1980-1989年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4部法律,有1980年《存款机构放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银行业存款机构法》,1987年《银行业务平等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这4部法律确认了金融业结构调整以后新的法律关系,在放松存款利率管制、逐步取消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的联合与竞争等方面迈出实质性的步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美国60年代以来的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中的很大一部分进行规范,并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作了规定,以成体系的形式将他们表述出来,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道路上“整合”了美国的金融法律。 (2)大陆法系各国在银行法方面的主要立法。大陆各国也都制定了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国先后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德国制定了《票据法》、《支票法》、《中央银行法》等。日本制定金融方面法律较多,如《银行法》、《银行法施行细则》、《外汇银行法》、《开发银行法》、《长期信用银行法》、《信用金库法》;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金融震荡的深刻教训后,政府也开始金融改革,1998年12月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其改革定位为自由、公平和全球化,该法改变了过去只强调风险而过分限制市场的法律规定,撤销由法律设定的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授予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更多的自由竞争权利,促进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者。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颁行了银行立法,如瑞典、澳大利亚、墨西哥、韩国等普遍颁行了《银行法》。各国银行服务立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范银行服务平等主体间,即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银行服务机构在建立、经营及破产清算中心各种行为的法律规定,以促进本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规范外国银行服务机构的进入、经营等行为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本国的银行业。各国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规定限制外国银行服务机构。 2.国际立法。与WTO密切相关的国际立法主要包括欧共体银行业立法、北美银行业立法、国际银行监督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1 )欧共体银行业的立法。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指令”。该指令提出了“母国管制原则”即由特定信贷机构设有总部的成员国主管机构对该信贷机构在各成员国经营的各分支机构实行全面监督,同时规定信贷机构应具有适当的符合最低标准的自有资金。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项银行指令,该指令的最终目标就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 (2)北美银行业的立法。1992年8月12日,美、加、墨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它适用于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 (3)国际银行监督的立法。1975年12月,“十国集团”成员加上瑞士共十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巴塞尔组成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并签署了《银行国外机构监督条约》。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该条约进行了重大修订,它主要根据外国银行的性质对跨国银行管理责任在各国间的划分以及管理监督的主要方面及指标的统一协调等方面,作了较原协议更为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母国,都应对跨国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即对跨国银行的监督应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负责;二是流动性、清偿力和外汇头寸是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督的主要方面;三是各国政府之间应加强合作,如加强信息、资料交流、允许母国监管人员到本国检查母国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 (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在国际金融机构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创设、确认或变更国际金融法的原则、规则与制度的基本规范形式,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条约可分为全球性的和区域性的,前者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后者如《亚州开发银行协定》、《泛亚开发银行协定》等。全球性国际金融条约对国际金融关系影响大于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条约,但无论是全球性国际条约还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一般均只对缔约 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仅在当事国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5)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国际金融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惯例中的国际金融惯例,其内容涉及国际商业贷款、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担保等广泛领域的金融活动,如《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合同担保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世界银行《货物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 (二)WTO成员金融法律体系特点分析 金融法律体系作为经济法学上的一个重要分支,在现代任何一国国民经济发展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没有完备金融法律制度的国度里,其金融事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纵观加入WTO各成员的金融立法,可以看出他们存在着一系列共同的特点: 1.金融法律体系完备。如美国早在1933年制定《银行法》之后,又制定了很多我国至今尚未在立法上考虑的法案,如1956年制定《银行控股公司法》、1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电子资金划拨法》、1940《投资顾问法》、1994《Riegle-Neal州银行即分行效率法》等数10部法案和诸多的涉及银行业务等方面的判例,构成较为完备的金融法律系统。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样在金融立法方面形成 完备的法律系统,对保障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监管立法各有特色。世界各国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不同,立法上反映出金融监管体例亦不相同。法国银行的监管模式特点是集中化,1984年颁布的《法国银行法》将监管信贷机构的责任赋予以法兰西银行牵头的银行委员会;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是分散式的,几个机构共同参与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中央银行、同业协会、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等;日本的银行监管体系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英国长期实行的银行业自律式的监管体制;美国的监管体系的特点是法制化、规范化、多元化,其监管体系最为严格;新西兰银行监管体系最为市场化。各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依据均源于金融立法,金融法律规定的不同使各国产生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3.金融法律透明度较高。根据GATS要求,任何一谈判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政府作出的,还是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同时,还要求各方每年必须向其他参加方通报其对服务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的立法和对原有法律的修改,各参加方应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以便尽快回答其他参加方的询问。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已经参加WTO的成员国普遍按照上述要求达到有关“透明度”。 4.对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立法上均有体现。欧共体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基本上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等基本法,规定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二是理事会和执委会为执行基本法而制定的规则、指令和决定。如1977年12月12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的理事会指令”即第一项银行业务指令;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又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业务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77/80号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该业务指令的最终目标是给欧共体金融服务提供完全自由,包括实行单一银行许可证制度、实行母国管制和相互承认原则,并对各国的银行法进行协调。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第14章“金融服务”专门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定,它适用于成员国金融机构维持的措施、对非成员国投资者在本国金融机构投资的措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如银行服务等有关方面的措施。 三、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律体 (一)我国金融法制的基本框架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但不论从其系统性还是开放性方面均与国际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台,对外资金融机构只重管理,很少从权利义务角度进行规范。为了适应加入WTO需要,我国不仅要依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还要根据国情做好民族金融业的保护性立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应当由以下多层次、多角度的广义的法律组成:第一层次为国际法中金融服务贸易相关规定,主要包括GATS、FAS、谅解书、部长决议、巴塞尔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欧共体相关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以及金融交易国际惯例等;第二层次为国内立法,包括国际多领域服务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法》、《公司法》,调整和规范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法》、规范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与该层次相关的法律还应包括《期货法》、《信托法》等,上述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亦应属于该层次范畴;第三层次为规章规范,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的规章规范。 适应加入WTO需要的金融立法不仅要包括管理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还应包括调整各种金融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以及解决处理国际和国内金融服务贸易纠纷的法律和配套规章细则等。金融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必须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在借鉴外国金融立法经验和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国情有机结合。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 快了金融立法步伐,先后颁行了大量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创了中国金融立法的新局面。综观这些法律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内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范,二是规范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三是对外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颁行对促进我国金融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和保障作用,但其不适应性已经明显暴露,必须加以调整。 1.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是立法的滞后性,如目前各银行广泛开展的资产重组、投资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信息咨询、消费信贷业务等不仅在《商业银行法》中没有规定,在其他法律中仍然没有规定,这不仅不便于维护广大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使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无所适从,立法的滞后性十分明显。其次,相当多的领域在立法上仍然是空白,如关于金融机构监管没有专门的法规,一些金融业务必然涉及的领域尚无相应法律,如金融租赁业相关立法等。再次,我国加入WTO后在金融立法上尚无明确的实施对策,至今没有任何一部能够体现FAS的法律规范,在金融立法上没有做到接轨,甚至还没有必要的准备。立法上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领域从业人员普遍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了解不多。 2.修改调整有关金融法律。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一些金融法律和规章与FAS原则精神不尽一致,存在着不协调条款。为此,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关银行业务范围规定,科学合理、事实求是地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并逐步解决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或将该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消除外国金融服务者在业务范围“歧视性待遇”和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外资金融机构在税收、贷款利率、收费等方面与国内金融机构同享国民待遇,同时要明确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的法定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对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冲击;修改《境外机构管理办法》,依法鼓励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境外金融业务,鼓励其拓展境外金融市场,培育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和金融服务的输出能力。 3.采取多种形式弥补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真空状态,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实践中要依据规范对象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法律形式。首先,要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工作,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其次,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制定各项实施细则;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完备补充;最后,对于明显违背GATS和FAS规定精神的现行法律规章,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理和废除。同时,加强金融服务贸易监管执法。加入WTO后,金融监管当局能否公平执法,对创造“国民待遇”良好环境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能否有效执行GATS和FAS基本要求,而且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内金融机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公平开展业务。良好的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金融监管规范性、公平性和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4.充分利用WTO有关规定保护民族金融业。GATS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对我国进行保护性立法很有启发作用。利用GATS中“例外条款”和“保障条款”,完善我国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保护性、过渡性立法,可以保护民族金融事业在过渡期内尽快发展,最大可能地减少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给国内造成的金融风险。据美国财政部的研究显示,在WTO135个成员国中,对外资银行没有明显限制的只有13个国家。加强保护性立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以独资、开设分支机构等形式进入中国,从法律上鼓励采用合资形式,便于国内银行业尽快掌握国 际金融领域先进的管理经验,按照FSA规定,合资金融机构50%股份属于中国股东持有,这样有利于中国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二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开业数量,尽量避免同一国家在中国设立过多的银行或过多的分支机构,防止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垄断;三是逐步解决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问题,使中外金融机构在同一税负起跑线上发展;四是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可以考虑将其国际结算业务和国内贷款业务挂钩,并引导外资金融机构把资金投向国家优先发展而效益较低的产业;五是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依法管理外资金融机构,对其违法经营和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为外资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在金融立法上要考虑到我国过渡时期的特殊性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身份,根据GATS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因服务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允许发展中国家享受一些不对称原则,包括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第4条)和“逐步自由化”(第19条),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规定在立法上保护民族金融业;同时,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国际性和民族性的统一,国际条约并不能凌驾于我国金融立法之上。 (三)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亟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的主体,不论是从业人员、机构数量,还是资产规模或市场占有率均属于“超级型”,而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又很难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因此,国家仅从金融立法上予以保护还不能全面从法律角度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与法律方面相关问题。 1.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多年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员工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商业银行因违法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惨重。信用文化的内涵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的法律意识,其实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以整套连贯一致的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的,在一个法制精神和信用意识缺失的商业银行里,仅靠外部法制环境是不能保障其自行的健康运行。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进行加入WTO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其次加强银行内部的执法检查和监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机构庞杂、内部规章制度繁多,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适应加入WTO需要,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对现行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主要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清理,确保现行的各类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规定一致,避免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对于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参照CATS和FSA的有关规定,从防范加入WTO产生的新的法律风险入手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3.加强法律顾问工作,造就一批国际金融法律专才。加入WTO给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方面的新课题,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工作也显得日趋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要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顾问的队伍培养、专业工作机构设置等方面研究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从多种途径入手,造就一批既懂国际金融业务,又懂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专门人才,以适应入世后国有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适当提高法律顾问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千方百计留住人才。要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就要参照国际上管理先进的商业银行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方面的经验,在总行和一、二级分行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把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国有商业银行健康运行的法律保障之中,通过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国有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行不仅仅需要国家在宏观金融立法上予以法律体系保障,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它需要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众多的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时刻将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渗透到商业银行运营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国有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还应逐步解决业务工作人员不懂法、法律专门机构工作人员不懂业务的“两层皮”现象。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还应将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运行中暴露的法律风险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化解,探讨建立化解重大法律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的绿色通道,从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上适应加入WTO的需要。【 000.

金融贸易论文篇(4)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一般性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意思是无论成员方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有关的措施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原则即属于一般性义务,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过,最惠国待遇也存在一些例外与豁免。此外,像透明度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逐渐参与原则、法规客观合理性原则等都属于一般性义务。

不过对于GATS,一般义务并不是显得那么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具体的义务,是指通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在承诺表中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包括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放程度如何,都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承诺表中。这体现于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之中。前者解决是否开放的问题,而后者解决外国投资者是否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待遇的问题。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原则实际上是各国实力交锋的产物。对于大国,希望通过谈判达到开拓市场的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而希望不要被冷落在游戏圈之外,而另一方面又要竭力争取一些町以凭借的盾牌。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世界格局是一个诸侯割据但客观上又为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所连接的世界村,而汽车这种交通工具可以满世界跑的话,那么林林总总的争端无非可以浓缩为两个问题:首先,势力范围之外的汽车是否允许进入到范围之内;其次,进入的汽车是否应当遵守同样的交通规则。

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日内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进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通观日内瓦协议,它秉承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并着重强调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以促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二、门要开多大?--市场准入原则

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允许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本国的所有金融业务要对成员国的资本开放,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1999年底的中美WTO协议之细节内容就包括了:在金融信息服务方面增加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业务,并在2年以后可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以后可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在证券基金合资企业方面,外国公司允许掌握3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年以后将增加到40%。

市场准入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笔者以为,竞争乃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所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竞争格局中的强者,自然是希望将竞争的领域扩大,减少非竞争的领域,从而扩大其可以渗透和操纵的领域,取得更大的优势。而对于弱者,虽然不得不参加竞争,但由于力量薄弱,在以优胜劣汰为精髓的竞争之中,有可能成为新的赢家,但是也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其有意限制竞争的领域,以行政性的障碍来阻拦竞争范围的扩大。门虽然不得不打开,但是,总希望开的慢一些,开的小一点。这也就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各领域的谈判,尤其是金融领域的谈判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例如,1997年初,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重新在日内瓦拉开,时逢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鉴于此,与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自己的金融市场采取了某种保护性措施。比较典型的是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在其最后一份出价中提出今后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银行或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31%,美国对此表现出的态度千分强便,双方争持不下。世界贸易组织出面干预,提出美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问题排除在多边谈判之外,作为双边问题处理。到12月13日凌晨,美国表示同意,这样,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终于以达成妥协而降下帷幕。

坦白地说,限制市场准入就是对于落后的保护。虽然这可以拉出保护国家利益这面大旗,但是保护落后无论如何对于消费者都是有害的。举例来说,我国早就开放了家电市场,但是,国有家电企业不仅没有被彻底击溃,反而在日本家电的咄咄势下后来居上。这是否可以概括为中国气功中的遇强则强,遇弱则弱呢?相反,一直没有开放的电信领域,却因为昂贵的费用等原因受到消费者的一致抱怨。对于各国广泛参与金融领域的竞争,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在微观上,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市场准入的原则无疑是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和“遇强则强,遇弱则弱”两种理念中的抉择,从而决定开放大门的速度和时间。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作为弱者,其选择的可能越来越少了,因为要么不去参与竞争,而要参与,就无法回避与高手过招。早日成为强者,似乎是最好的选择。

三、交通规则是一样的吗?--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始于19世纪初。是以自由贸易为理论依据,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国家间协议而确立起来的。二战以前,国民待遇条款通常是以保护诉讼权和保障人身等为其主要对象,二战后,国民待遇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财产保护、经营活动、工业所有权、税收、金融证券的转移、交通运输等。而后,关贸总协定将双边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上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的准则。其意义在于,任何缔约国在彼此间的贸易关系中自动享受国民待遇,不需另订双边协定。一般而言,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所有成员国公民和企业与本国的公民和企业在经济上同样的待遇,从而保证成员国产品或服务与本国产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日内瓦协议要求实施国民待遇,成员国公司享有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公布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给予同样的政策和要求,并不得对任何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有规模、数量及其他方面的歧视性限制。在此情况下,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可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

目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仍不能说是已经享受了国民待遇,存在所谓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共存的现象。超国民待遇如税收负担上的优惠,中国内地对外资金融机构所征收的所得税率是依照香港标准制定的,再加上其他税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综合税率远低于内资金融机构。再如中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待遇不同,两者结算佣金和税收不同,服务范围不同,中资银行纷纷反映在竞争中处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势。另一方面,非国民待遇使国外银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约束,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非国民待遇不仅广泛存在于还没有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的领域,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经逐步放开的领域,比如证券业务只部分放开,对外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等等。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同时享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非仅为外资金融机构所独有。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税率优惠的问题上,外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而在行业准入的问题上,外资企业却享有的是低国民待遇。这就形成了一种局面.就是要么外资企业不能进入,而要一旦进入,就要比内资企业跑得快。因此,削减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呼声逐渐强烈,并且这并非来自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基于经济理论或法律原则而提出的呼声,而是出于大量的内资企业对于要求一个平等的竞争规则的渴望。同时,对于行业限制的放开,其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试图冲入国内市场的外资企业,其二,渴望得到完善服务与优惠价格的国内消费者。因此,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当是必然的。

金融贸易论文篇(5)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往往不是直接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而是经过了一个中间环节——金融约束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金融和某些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干预。本文的目的是针对金融约束阶段的战略特征,来研究金融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影响。由于韩国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代表性国家,我们以韩国为例来进行这个问题的研究。

一、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

金融发展理论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于1973年创立的。在那一年,他们分别出版了自己的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注:这两本书的中文版由上海三联书店于1988年出版。)从此,“经济发展理论和货币金融理论两股巨流终于交汇融合起来”。(注: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10月第一版译者序。》)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他们指出,通过扭曲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再加上其他手段,这种战略会缩小和压低相对于非金融部门的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或实际增长率,从而出现了对储蓄和外汇的过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对储蓄和外汇的使用必然采取硬性分配,这导致寻租盛行,有限的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总之,该战略会中止或严重妨碍经济发展的进程。相反,具有金融“深化”效应的新战略——金融自由化战略——则会不断地促进经济发展。

麦金农和肖认为,要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应放弃他们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实际货币需求的增长”。为此,就必须取消不恰当的利率限制,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提高存贷款的名义利率,保证货币资产的实际收益为正数,以此来吸收储蓄,优化投资结构。另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汇率限制。金融深化的进行还包括财政政策的协调,放松对金融业务过多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等方面。麦金农和肖指出,推进金融深化战略将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因为存在着金融深化的四个效应,即储蓄效应、投资效应、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

麦金农和肖理论的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金融发展理论对发展经济学的贡献不容低估。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阿根廷、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省)受其影响,进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实践。但迄今为止,金融自由化改革成功的例子很少(陈观烈,1988;赫尔曼等,199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金融自由化所要求的前提条件(赫尔曼等,1998)。一个金融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直接采用自由的金融市场模式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所以,金融自由化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实行自由化的国家频频发生经济危机。

鉴于此,赫尔曼等(1998)经济学家认为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现实的,应该有一个过渡阶段。他们吸取了信息经济学的成就,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金融约束政策可以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金融抑制是政府从金融部门攫取租金,而“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而不是直接向民间部门提供补贴。金融约束理论的提出者认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租金在减少与信息相关、妨碍完全竞争市场的问题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特别是,租金诱导民间部门当事人增加在纯粹竞争的市场中可能供给不足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对投资进行监督和提供吸收存款的准备条件。

所以,在经济处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以及可以预测的,正的实际利率),政府要对存贷款利率进行控制,同时限制市场准入。通过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和限制市场准入,不但可以动员经济中的储蓄,避免因竞争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稳定金融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只要干预程度较轻,金融约束就会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另外还要实行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

随着金融深化,尤其是随着金融部门资本基础的加强,这些干预应逐步放松,经济将转向更传统的“自由市场”模式。所以赫尔曼等(1998)指出,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应随着经济发展和向更自由、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这一大的方向迈进而进行调整。金融约束的最优水平——用干预的强度和广度来衡量——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

赫尔曼等(1998)研究者认为:“金融约束使更多的项目可从正式的金融中介获得融资,从而对投资资金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政府更有可能直接干预资金的配置,因此有必要讨论定向信贷和产业政策。”采取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政府一般对贷款的使用加以干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干预的方式和资金重点投放的行业也不同,这反映了政府的经济目标。正是如此,金融约束对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就产生了影响。当然,本文仅仅探讨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在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国家(地区)中,韩国被认为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比较成功的国家。所以我们以韩国为例进行分析。

二、韩国金融约束下的信贷自选择机制

韩国在上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这可从韩国政府对利率的控制,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等方面判断出来。韩国政府对信贷使用的干预有其理论基础;在对出口行业的信贷支持上,韩国实行的是自动信贷配给制,我们随后将会看到,这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韩国出口的增长和出口结构的转变。

1.韩国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金融发展战略的判断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它国有化了商业银行,修正了中央银行法案,使韩国银行从属于政府。1965年实施了利率改革,把银行的利率水平翻了一番(Vittas和Cho,1995)。这次改革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利率,使其保持在正的水平上,另一方面银行利率仍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利率的提高不但成功地吸收了私人储蓄,并且使资金从不受规制的非正式部门转移到了政府牢牢控制的银行部门。由于这个原因,政府能够提高它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控制水平。利率仍低于市场利率使得政府得以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赵润济(1998)在对韩国的一项研究里得出了如下结论:“韩国(20世纪)60年代的利率政策可以说是一种金融约束”。

在上世纪60-70年代,韩国的银行部门获得了租金。这些租金的获得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第一,来自于政府规定的存贷利差;第二,来自于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在整个1960年代,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占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30%(赵润济,1998);第三,来自于对商业银行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第四,来自于银行领域的进入限制。

与此同时,经济中的其他部门也获得了租金。商业银行信贷主要被用于优先发展的部门。在上世纪60年代是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对于这些部门的贷款,政府都规定了较低的利率,以保证这些部门能得到扶持。另外,政府还允许商业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借款进行担保,由于国内利率高于国外利率,所以政府部门通过对民间部门国外借款的批准,来保证国外信贷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另外一种补贴方式是为出口提供贴现,以补充在发展中国家还很不完善或根本就不存在的许多融资机制(Rhee,1989)。

如上所述,韩国政府控制了利率,但保持实际利率为正;在金融部门和产业部门创造租金;同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广泛的控制——这一切表明,对金融部门的干预是相当广泛的。籍此我们可以认为,韩国在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战略。

韩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计划减少对信贷市场的政策干预,但是,在实践上它不得不继续介入以重新构建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80年代后期,信贷项目主要集中于社会项目和收入再分配(Vittas和Cho,1995)。我们对韩国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仅限于20世纪60-70年代,而不把80年代包括在内。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金融政策趋向于自由化;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的信贷政策也与60-70年代不同,当时的信贷政策是以促进出口和工业化为目标的。

2.政府干预信贷的理论基础

在一个信息完美且没有成本的世界中,政府没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加以干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高度不完美,且存在大量的信息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并不必然被配置到它最好的用途中去。信贷配给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起因于监控和证实成本,起因于合约履行成本。基于以下几个理由,政府需要对信贷市场进行干预。

使用信贷安排的一个理由是,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外部性,市场失灵和协调失灵会造成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存在差异(赵润济,1998)。如果政府不对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与补贴,显然会导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供给不足。

第二个理由在于,商业银行发放的长期贷款过少,这不利于企业成长。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不完全的国家,商业银行普遍不愿向回收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融资,即使它们有更高的总体收益。这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因素。这样一来,在信息不完美和具有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政府若对银行信贷采取适当的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自发提供长期信贷的不足(Vittas和Cho,1995)。

对于信贷安排的第三个可能的动机来自于政府在信贷供给方面可能享有的比较优势。政府可能在项目甄别上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机构比私人公司占有更多的信息),可能在监控和证实结果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实体比金融中介机构可能具有的相对高的组织效率),可能具有更低的履约成本(由于政府拥有税收和政策权力)(Vittas和Cho,1995)。

3.韩国的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自动信贷配给制

在朴正熙总统执政时期(1961-1979),韩国采取了一项信贷配给制度——自动信贷配给制(automaticcreditallocation)。根据出口业绩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是这样一种制度:政府确立游戏规则,规定每一个企业所得到的低利息信贷的多少和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业绩相联系——出口业绩越好,则它可自动获得的无抵押补贴贷款就越多。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韩国推动出口部门的快速扩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Hong(1998)认为,韩国出口导向增长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种信贷配给体系。

韩国的自动信贷配给体系之所以被采取并取得了对出口支持的成功,除了前面说过的政府干预信贷的理由之外,还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注:Hong:(1998)。)

(1)该自动配给体系可减少官僚和政治家对信贷分配的干预。政府对商业银行信贷广泛的配给和干预,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实现产业目标和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政治家和官僚对信贷的干涉。这种干涉使得信贷不一定被配置到能产生最大化社会或经济收益的地方。在自动信贷配给制度实行时期(1961-1979),任何企业家都能通过采取出口相关的活动自动获得短期银行信贷。出口部门企业家的精力就只集中于创新,而不必过多地考虑和官僚、银行官员打交道,一个国家的潜在企业家才能能被调动起来用于出动,这样就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2)有利于克服韩国金融的落后,克服逆向选择问题,节省调查成本。

在韩国根据公司出口业绩进行信贷配给的体制下,有希望的企业家不只被金融体系所评价,同时也被国际市场上的成本-质量竞争的自然选择过程所评价(King和Levine,1993)。所以,根据公司出口业绩的信贷配给体系能很好地克服金融抑制下固有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克服了韩国金融机构落后,不能对贷款申请者的项目进行正确评价的问题,使得储蓄得以流向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由于贷款是自动配给,对于在出口市场上有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可以自动得到贷款,同时也节省了调查成本。

三、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大量创造租金、分配租金的行为非常普遍,但获得租金的部门在不同的金融政策下有所不同。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部门和政府优先支持的部门获得了租金。通过自动出口信贷配给制度,60年代出口部门获得了租金,70年代在继续实行该制度的同时(Hong,1998),政府大力支持重化工业的发展(Vittas和Cho,1995;赵润济,1998)。通过信贷干预,政府得以影响韩国的贸易结构和水平。

据赵润济(1998)测算,金融部门(通过银行贷款)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在1968-1969年平均为5.55%,在1970-1979年平均为7.65%,在1980-1983年平均为9.95%。(注:租金=信贷总额×(场外市场利率-银行贷款利率)。转引自赵润济(1998)。)这说明,由银行贷款分配产生了大量的租金给政府优先支持的行业。

除了出口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1966年韩国的《外资引进法》还允许国有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国外借款进行担保。政府通过对企业国外借款的担保使国外贷款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与国外贷款相联系的租金数额十分巨大。据赵润济(1998)估计,20世纪60-70年代,该租金占GNP的比重在8%-15%之间。

租金被创造出来后,在20世纪60年代被主要用于出口部门,以推动韩国出口行业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由于重化工业的发展也对出口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分析也把上世纪70年代包括在内。

在出口推动中,由出口信贷计划提供的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量的比例由1961-1965年间的4.5%提高到7.6%(1966-1972),后又提高到13.2%(1973-1981)。另外,对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数额也很巨大:在1966-1972年间,出口信贷利率比普通贷款利率平均低17.1%。出口商接受的支持还包括其他各种信贷计划(如出口业设备基金),以及与政府指令或行政指导相一致的其他优惠信贷配给。在韩国出口业扩张时期,信贷补贴构成了出口补贴的主要部分,并在1967年达到了最高峰,当时,利率补贴占出口总额的2.3%,远远高出同年1%的财政补贴。(注:这些数值转引自赵润济(1998),第251-252页。)由出口信贷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见表1。

表1由出口信贷产生的租金(10亿圆,%)(韩国)

年份出口信贷a(A)A×利息差b(B)租金(B)/GNP

19633.91.40.3

196410.04.60.7

196512.14.00.5

196616.65.40.5

196732.49.80.8

196843.413.10.8

196980.721.50.9

1970161.643.31.7

1971248.557.91.8

1972231.849.11.3

1973416.298.62.0

1974652.6144.22.1

19751042.7269.03.0

19761511.5347.62.9

19772616.0499.72.9

19783764.8854.63.7

19795642.81320.44.5

19806957.41739.44.7

19816957.41321.92.9

19828192.01892.43.7

19839232.61458.82.5

注释:a.年末贷款余额。

b.利息差=场外市场利率-出口信贷利率。

银行信贷被优先分配给重化工业的比重从上世纪70年代起不断上升。1970年,在制造业内部,重化工业得到了国内银行信贷总额的22.6%,到1980年,重化工业所得到的信贷额上升到32.1%。对国外贷款的分配也是信贷支持总量中很大的一部分,例如,1972-1976年间,制造业获得了国外商业贷款总额的66.1%,其中的64.1%被用于重化工业。在1970年代,巨额的信贷支持使得向重化工业进行大量投资成为可能。(注:赵润济(1998),第254-255页。)

韩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韩国1960年代的制造业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而出口增长率又大大高于制造业增长率,达到38.2%;制成品占出口份额在1970年是1962年的3倍;与此同时,制造业占GDP份额和贸易依存度1970年都比1962年有了很大提高。

表3表明了1970年代的工业及出口结构变化。从1970年到1979年,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重化产品在制成品出口中份额的提高更是惊人(1970年的15.5%提高到1979年的43.1%)。

表3韩国1970年代工业和出口结构变化(百分比)

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重化产品在制造业出口中的份额

19701979197019791970197919701979

21.228.739.254.983.689.115.543.1

表4是韩国1961-1981年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几个关键年份出口构成的变化。通过该表我们可以看出,食物和原材料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制成品和机器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制成品由1961年的8.6%上升到了1981年的87.4%,而机器由1961年的1.8%上升到了1981年的10.9%,这两类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还是比较大的。这说明,韩国对出口的信贷鼓励不但促进了出口,而且还改变了出口的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韩国的信贷政策在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表4韩国出口构成变化(占总出口的%)

1961196619721981

食物--16.36.3

原材料50.222.58.21.4

制成品8.661.268.987.4

机器1.83.16.710.9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20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自动信贷配给制,韩国的信贷及租金许多流向了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了流向出口部门外,政府还重点支持了重化工业的发展。很明显,如果没有政府对信贷分配的干预,出口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出口结构的迅速改变都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在韩国所采取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发展可以显著影响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

四、结论和简要评价

金融约束是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个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政府在金融部门和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且对信贷的使用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会影响到该国产业和出口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信贷是有经济学根据的。Hong(1998)在对韩国金融发展的研究中认为,“的确,在象韩国这样的国家中,信贷配给是实施出口推进战略的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他认为,和出口业绩相联系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比较成功地推动了韩国的出口。使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证实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实施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里,信贷政策会影响到该国的国际贸易水平和结构。

但是,必须明确认识到,金融约束的作用不应该被过分夸大。因为在金融约束论中,租金创造的效率和收益的产生有许多前提,比如居民对存款的利率不敏感而对存款的安全性和金融中介的效率很敏感等,这些条件在现实中不一定能被满足。即使可以被满足,政府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也不一定能保证银行业(比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有更高的效率。固然,政府通过干预信贷的确能影响贸易的增长和结构的改善,但是,这种增长和改善是不是以牺牲其它部门的发展为代价的,或者说是不是一种低效益的增长,现在还不十分明确。

对这种战略的另一个顾虑是:政府干预金融的优势取决于政府的动机和效率。政府并不总是“做正确的事情”,即使它们有一些比较优势。政府对信贷配给的干预常常引起寻租、腐败和挤出(crowdingout),而非寻求有效的工业项目。在以政策为基础的借款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能阻止寻租行为破坏政府政策的增长目标(Vittas和Cho,1995)。更重要的是,金融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抑制(如控制存贷款利率和限制银行业进入等),它有可能会倒退到金融抑制,重新引起国际贸易的扭曲。即使不会倒退到金融抑制状态,政府中掌握体制运作的官僚为了既得利益,也有可能在金融约束的经济合理性消失之后,仍将其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看待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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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贸易论文篇(6)

【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导致了一场全球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与贸易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同时引发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潮。各国大规模货币财政政策刺激下,近期全球范围经济出现复苏的迹象。但世界经济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缺乏可以有效支撑经济持续复苏的积极因素和基本面,。美国政府经济刺激计划中“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出台,更使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升温并迅速蔓延。金融危机尚未见底,贸易新保护主义不断升温,这对于外贸依存度高达60%的中国而言,贸易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必须客观分析当前国际贸易新形势,以更开放的姿态积极应对贸易新保护主义,并适时抓住契机,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不断升级,世界经济、贸易和投资陷入衰退,各国经济普遍低迷,失业剧增,贸易新保护主义抬头,全球正在酝酿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二十国集团首脑会议等诸多国际场合,贸易保护主义如过街之鼠人人喊打,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施行的贸易保护措施却日甚一日。中国正成为这些措施的受害者。我国必须认清国际形势,找出问题所在,合理运用WTO规则,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范贸易摩擦,以合理的手段来维护国家的经贸权益和经济安全,减少甚至消除贸易摩擦给我国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风暴,也将全世界拖进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由于金融危机蔓延到实体经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及新兴经济体在全球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救市热潮。这样大规模的政府干预行动,政府干预行动很快引发了贸易保护主义风潮,不少国家纷纷筑起贸易壁垒。随着金融危机愈演愈烈,美国国内的保护主义情绪日渐高涨,众议院通过“购物要买美国货”,“裁员要裁外国人”的条款;南亚的印度提高部分种类豆油进口关税之后,又宣布对我国进口的玩具实行长达6个月的禁令等。金融危机引爆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潮,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尤其在西方发达经济体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呈现新特点 1.是形式多样,领域广泛。除了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当前保护主义还表现为金融保护主义、就业保护主义、投资保护主义等,保护对象由商品扩展到资金、就业职位、技术及支柱企业。美、欧多国要求银行优先向国内放贷,跨国金融活动受限也给国际投资和贸易造成障碍。美国国会提出对外劳动限制雇佣、优先辞退的议案,且限制给予向国外转移就业的美公司减免税收,英国计划收紧技术移民政策并对欧盟以外来英工作和学习征收“移民税”,马来西亚已立例禁止某些行业聘请外劳,这一趋势也将波及外包职位。法国准备设立国家基金严防国内重要企业遭外企并购,一些发达国家对涉及高新技术和能源资源的投资活动进行严格政治审查。 2.是全球蔓延,手段隐蔽。保护主义遍及各大洲,且在各种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都有体现。美、欧打压发展中国家竞争优势, 2008年年底以来通过一系列针对中国产品的惩罚性关税, 欧盟不顾中方反对,于今年年初决定对中国紧固件征收最高87%的正式反倾销税,为期五年。这对遭遇全球贸易萎缩之苦的中国紧固件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亚洲国家之间的保护主义也在上升,印度2009年以来对中国发起多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马来西亚计划2009年年内遣返10万名印尼劳工(主要是华人)。对这些保护措施的“跟风”和报复形成恶性循环,将导致保护主义浪潮席卷全球。 三、全球保护主义升温的主要原因 保护主义并非国际关系中的新现象。历史上,经济形势恶化一向是滋生保护主义的温床。近20年来,随着世界经济总体稳定发展和全球化不断深入,保护主义得到一定抑制。但在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背景下,保护主义出现新浪潮有其必然性。 1.是世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将由2007年的6.3%下降到2008年的4.5%左右,2009年将进一步下降至2~2.5%。2009年国际贸易的增速,发达国家将降至-0.1%,发展中国家将降至5~5.5%,其中新兴市场也将降至7%左右。全球FDI,2008年下半年出现了急剧下降,2009年可能降至1.2万亿美元之内,FDI流动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2.是全球市场萎缩促使各国保护国内市场。世界银行估计2009年全球贸易将出现1982年以来首次收缩。各 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1月以来世界贸易陷入急剧衰退,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出口都出现10%以上的负增长,而且这种情况有可能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各国出台经济刺激计划收效甚微,且受财政状况制约。有关国家为摆脱困境,鼓励出口、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在所难免。 3.是失业大增引发经济民族主义。金融风暴冲击的不仅是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失业的也不仅仅是农民工,随着大型企业业务萎缩、世界500强企业区域中心、IT企业的关闭,大批白领卷入失业,企业中高层精英也未能幸免,影响层面之广前所未有。预测到2009年底,金融危机可能使世界失业人口从2007年的1.9亿上升到2.1亿,创出近十年的新高。 4.是各国应对金融危机力不从心。金融危机导致全球信贷紧缩和流动性匮乏。为了修补资产负债表、降低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只能选择出售海外非核心资产,退回到最熟悉的本土核心业务。同时,各国经济遭受外资撤出的冲击,政府要求注资或国有化后的本国银行扩大对内贷款弥补资金缺口。保护主义虽然遭到国际舆论的一致批判,但往往是拯救经济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其立竿见影的效果,对各国政府具有一定“吸引力”;对于一些欠发达国家还成为解决贫困、稳定政局的无奈选择。 5.是世贸组织作用存在局限性。WTO针对贸易保护的申诉机制冗长、繁复,而在金融、投资、就业等领域则根本没有多边规则,没有保护主义仲裁机构,防范和遏制保护主义的有效机制严重缺失。7月份多哈多回合谈判破裂后,尽管许多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希望重启谈判,但是一些根本分歧短期内很难弥合。目前看,各国均有可能迫于国内压力而采取救济措施以求自保,有可能还将掀起一波又一波全球保护主义的浪潮,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摩擦,干扰全球化及世界经济复苏进程。 四、我国贸易的应对策略 随着各国贸易保护不断升级,据统计,去年10月至今年5月中国已遭遇贸易救济调查69起,涉案金额91.56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全球新增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调查案同比上升18.8%,其中超过三分之二涉及中国产品。6月下旬,美国在10天内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三项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其中油井管案涉案金额达32亿美元;欧盟上半年新发起两项反倾销调查均针对中国,正式采取的三项反倾销措施也都指向中国,并对中国线材、铝箔和无缝钢管作出了反倾销初裁。我国应在宏观上把握策略的制定,加强对微观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1.积极扩大内需,降低贸易顺差 金融危机影响下,各国经济增长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放缓,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购买力和对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使国际市场需求不振。我国对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经济体直接和间接出口占出口总额的近60%,明年,美欧日等主要市场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一部分企业因海外订单锐减陷入经营困难。在“出口马车”速度放慢的背景下,政府加大公共投资拉动“消费马车”前行,成为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重要内容。自去年四季度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来,中央加大了政府公共投资力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显示,4万亿元投资中,15000亿元将用于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4000亿元投向保障性住房、农村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我国与贸易伙伴国的巨额的贸易顺差问题已经成为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发难的一个根本原因。从长远来看,贸易顺差过大既不利于对外经贸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国内经济的均衡发展。一方面容易引起贸易伙伴国的不满,对我国参加双边或多边的贸易谈判很不利,导致贸易条件恶化。所以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立足点,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 2.发展循环经济,跨越绿色壁垒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如欧盟就明确要求包装物的95%必须是能够回收利用的物质。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面对日益严峻的非关税壁垒,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尤其是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3.推广质量认证、采用国际标准 从长远看,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减少国际摩擦、突破技术壁垒、 扩大商品出口的有效途径。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科学技术水平,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条件和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我国目前在产品质量管理上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且这些标准绝大多数低于国际通用标准或与国际通用标准不接轨;大多数企业对1509000、15014000知之甚少,对欧盟、美国等地的区域性标准就更不得而知了。从整体上看,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状况还很落后,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发达国家使用最多的新贸易壁垒也将是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所以我们要通过加强与发达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标准化项目的合作,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准确地反映我们的利益和要求。 4.加强国际沟通,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 我国政府要加大对外交涉力度,加强与贸易伙伴国的沟通协调,让更多的国家了解中国,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努力建立和谐的双边、多边经济关系,为我国企业制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国家环境,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在经贸关系上,中国政府要力争变被动为主动,应着眼双边经贸关系大局和长远,提出建设性主张,要求自己的发言权。在与发达国家的谈判中,我国政府应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利益。 5.完善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需要不断的完善国际贸易预警机制,其主要的作用就是预先采取措施,所以保持良好畅通的信息系统是有效预警的必要条件,否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2003年11月28日,中国质检总局紧急预警,称欧盟将于12月31日起正式禁止320种农药在欧盟销售,其中涉及中国正在生产、使用及出口的农药达60多个品种。按照欧盟的相关规定使用违禁农药的农产品也将不允许进入欧盟市场,这一禁令使许多出口的中国企业措手不及。其实欧盟早在2002年7月就已经了相关禁令,生效期自2003年7月开始,但允许各成员国有半年的过渡期。这一事关中国农药企业及农产品出口的重要信息整整晚了一年多才,对相关产业所造成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 6.发挥我国作为WTO成员的作用,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一方面,作为WTO成员,我国应积极参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订,善于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特殊措施和补救措施,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成员之间的经贸摩擦,努力争取和维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用好用足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件”。世贸组织各协定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表现在较长的过渡期安排;技术和资料援助;免除特定义务;放宽有关标准;予以特别考虑或注意的规定等。如果我们能把这些区别待遇作为我国在与发达国家成员举行贸易谈判或解决贸易冲突时援引的法律条款和可借用的有力武器,那对避免或减少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将会起到很大作用。

金融贸易论文篇(7)

论文摘要: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导致新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造成全球萧条持续。本次危机是石油+金融复合型的危机,杀伤力非常大。危机的源头是金融体制滞后于金融体系的急剧扩张,建立和恢复新的金融体制和机制是艰巨的和持续的。本次危机造成股市暴跌超过历史任何一次危机,目前全球在金融危机中的损失超过30万亿美元,我国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很大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国际贸易;外贸 1 我国的国际贸易现状 从世界经济的角度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投资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日益显著。世界经济正在稳步走向一体化,任何国家或地区,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它国或地区的影响。中国做为一个新的“经济大国”,其经济已纳人国际经济的体系之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的GDP增长是靠外贸出口带动实现的。对外依赖程度的提高,一方面表明中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日益提高、影响日益增大,同时,也表明中国对它国或地区震荡的反应会更加敏感。 2 金融危机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本次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分析:从产业看,危机对制造业比重大的地区影响大于服务业比重大的地区(但生活性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受到的影响小于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服务业)。从地区看,本次危机对出口依赖型的地区影响大于内需依赖型的地区(但加工贸易比重大的地区相对一般贸易比重大的地区影响稍小)。从行业看,前几年发展快的行业,也是本次危机影响最深的行业。受房地产业、汽车等交通设备制造业不景气影响,支撑冶金工业发展的三个支柱倒塌两个,使冶金行业成为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以出口为主的纺织服装业影响较大,但对整个工业基础的摇动不如冶金、汽车、石化等行业强,这些行业以及航空制造业、船舶制造业都有可能负增长。港口及运输受到的影响在服务业中仅次于房地产和金融(证券)等行业。受到危机影响较小的行业包括: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行业,基本生活类产品制造业(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生活性服务业(医疗保健、康体可能有大幅提高)、机械加工制造业、电子、电器。在危机中出现机遇的行业:技术服务业、创意产业、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及再生资源等产业,以及教育产业等。 我国出口商品的结构性矛盾将很突出。首先,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与世界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类似,某些传统出口商品特别是纺织品及服装出口与这些国家基本上处于同一竞争层次上。例如,我国的“两纱两布”出口,其出口质量是国际公认的免检商品,出口量很大。但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基斯坦的质量和卖价已优于我国。而且,国际市场对“两纱两布”的需求量也有一定的限度,因而,谁的竞争力强,谁占的市场份额就大。这对约占我国“两纱两布”出口总量70%的大型国有企业是一个挑战。其次,我国出口的目标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例如,世界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2007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市场份额,中国香港占40.77%,日本占13.08%,美国占9.28%,三者合计占我国纺织品出口总额的63.13%。同年,我国服装出口到日本的金额占我国服装出口总额的32.46%,中国香港占26.42%,美国占12.82%,三者合计占我国服装出口总额的71.7%。由于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的货币贬值,将给我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带来更大的压力。我国出口正受到来自这些国家越来越激烈的挑战。因此,我们金融危机的影响,近期我国的商品出口额将受到一定影响,估计2009年的商品出口同比增长22.4%,增速仍比较乐观,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出口增速减缓了5个百分点。 房地产市场经历重大调整将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下滑趋势中,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冬天”和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将在2008年末与2009上半年开始显现。自去年10月楼市调整以来,开发商现金流不足现象,就已逐渐暴露出来。为了筹集现金,国内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已开始降价销售。8月份,反映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指数首度较前月下滑。目前,中国各地房价下跌现象越来越普遍,房地产投资进一步萎缩。可以预计,伴随商品房成交量的持续下滑,购房者持币观望心理增强。空房率持续增加与毛利率下降,将进一步导致开发商面临现金流短缺的困扰银行业中的房地产不良贷款风险也将大为提高。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我国鼓励投资的领域,而且受关税政策调整影响较少,现在应当加强创汇农业利用外资的力度。据联合国数据显示,主要商品价格在金融危机之后下降5.9%基础上再下降3.9%左右,其中食品平均价格将下降8.3%,小麦价格降3%,玉米价格降2.5%,大米价格降6%,食油价格也在下跌,羊毛、棉花、木材等价格均有所降低。但是茶叶、咖啡和可可的价格将会上升。因此,我国可适当进口需求多而价低的小麦,扩大出口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农产品。以利国际收支平衡。纵观农业国家农产品对外贸易,泰国的谷物出口量较大,但以稻米为主,还有天然橡胶和鱼贝产品出口,对我出口影响不大,而该国的成衣与鞋类出口与我乡镇企业的产品有竞争;马来西亚主要出口商品为天然橡胶、植物油、原木及木制品,均为我国进口所需要;印度尼西亚出口以原油、天然气和胶合板为主;越南以大米、咖啡出口为主;印度以宝石和茶叶出口较多,与我有竞争;日本食物自给率只占70%左右,需进口较多的产品。我国对日出口总额中,农产品约占15%。因此,我国需要尽力扩大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茶、蔬菜、鱼、肉等食品及纺织、手工艺品和加工品)出口,并加大出口退税力度,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同时还需加强对出口信贷的支持,以利增强竞争能力。为加速实现农业产业化步伐,可适当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应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 3 对策建议 目前,这场金融危机的余波仍在继续,由于加工贸易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一直占主导地位,而汇率波动对加工贸易影响很小,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贸易增长的贡献也一直在提高。一般贸易品的84%左右出自国有企业,进出口的增长受汇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其增长速度的降低及所占比重的下降在对外贸易主体的企业性质上表现为国有企业经营部分相对减少,占全部贸易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因而一方面要进一步调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加强吸引国际投资的力度;而且我们也要结合国企改革,改变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竞争中的相对不利地位,增加国有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世界各国经济困难重重。尤其是美国国内严重的市场疲软,美元的大幅度贬值继续对中国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威胁;另一方面,汇率贬值及贬值预期对进出口增长的效应具有1~2年的滞后期,因此预计2009年我国出口将会面对更大的压力。但是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分析国际和国内形势,分析当前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特点,科学地把握进出口贸易的动态变化趋势,扬长避短,并在政策制定上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压力将会有所减缓。

金融贸易论文篇(8)

论文摘要:策克口岸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已从一个简单易货贸易初级市场发展成占内蒙陆路口 岸的第三位的边贸市场。本文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对促进其发展进行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服务;口岸贸易,策克口岸 一、策克口岸贸易发展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额吉纳旗策克口岸自1992年12月首次开关以来,共开关42次,小额贸易过货总量2.4万吨,成交总金额2.9亿元人民币,出入境人员25万人次,出入境车辆6万辆。进口商品主要为原煤、绒毛、皮张、松籽、废钢铁、废铝碎料等等,出口货物以小麦面粉及轻工业产品为主。 策克口岸贸易方式有易货贸易和合资合作两种。策克口岸开关初期主要以易货贸易为主,近几年随着口岸经济的发展,人民币跨境投资已变成策克口岸外贸经济的主体,人民币也成为跨境投资的唯一货币。从近几年来看,人民币与图格里克的比价基本稳定在1:140左右,人民币在策克口岸誉有“美元”之称。因口岸接壤蒙古国地区地广人稀,出口商品不足过货总量的1%, 主要方式为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流通几乎是单项流出。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状况 由于策克口岸长期实行季节性开关,当地金融机构在口岸没有设立正式的服务网点。2001年额旗农业银行在口岸设立临时代办点,办理代保管及现金存取款业务,其后工行和农村信用社也均尝试在口岸区设立服务站,但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各行的服务点又全部撤了回来,到2005年口岸区金融服务成为空白。原因有二:一是安全问题难以保障;二是服务成本过高。目前,当地金融机构对口岸贸易的支持,主要是对进口企业和从事口岸贸易的第三产业进行信贷支持。截止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行对在口岸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累计发放贷款1000万元,另外额旗农业银行还在办理现金送款业务,即客户需要大额的现金时,农业银行负责送到口岸区。 结算方面,目前有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方式。小额贸易全部通过现金进行结算,因口岸区没有为客商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所以大多是自带现金到口岸区,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双方的交易。转帐结算仅限于庆华——纳林苏海特煤矿的煤款的结算。庆华集团也是阿盟唯一一户涉及人民币跨境投资,真正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企业。目前庆华集团在农行额旗支行开立帐户,不定期与蒙方进行结算,资金从农行额旗支行汇入二连浩特农行,然后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贸易发展银行进行结算。2005年资金清算额达7000万元。 (二)策克口岸贸易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位。策克口岸建关至今已14个年头,但没有一家金融机构在此提供服务。随着口岸贸易日趋繁荣,从事进出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口岸小额贸易的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迫切需要银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口岸金融机构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口岸贸易的快速发展。 2.金融服务缺位。一是货币兑换问题。虽然人民币在策克口岸非常受欢迎,并在蒙古国内直接流通,成为硬通货,但汇兑外币的需求还是存在的。由于当地没有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业务,使得人民币与蒙币斯图里克及其他外币不能兑换。兑换需求得不到保障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边贸业务的发展。二是现金存取问题。口岸开关期间,海关、口岸办、边贸公司、运输等管理部门都有大量的现金收入,非常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策克口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2005年四个季度开关,仅关税就达776万元。三是贸易结算问题。随着中蒙双方经贸合作不断延伸,原有的易货贸易形式已难以满足贸易发展的需求,部分企业和个人逐渐开始到蒙古国跨境投资或从事贸易活动。由于中蒙双方金融机构未建立业务往来合作关系,国际结算渠道不畅,资金不能直接汇划。如:内蒙古庆华集团划往蒙古国的资金均是通过二连浩特农行汇入蒙古国,所需时间大约2—3天,造成企业资金在途时间长,降低了资金使用率,增加了企业的结算成本。 3.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现金管理难度较大。策克口岸通过多年发展,口岸经贸往来日趋活跃,但中蒙边境双方的金融机构仍未达成行协议,边贸结算和边民交易仍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边贸结算方式单一,直接导致口岸地区的现金流通量增大。以2005年额济纳旗地区现金流量为例,在小额贸易集中的3月、6月、9月及12月, 现金投放量分别达到3166万元、2403万元、5127万元和3416万元,4个月的现金投放量占全年投放量的49.40%。剔除额吉纳旗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外流因素外,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跨国外流。据调查,2005年通过正常的报关手续每名出境人员可携带人民币2万元,但实际上报关的人数廖廖无几。但因为人民币现金结算在中蒙边贸结算中占比大,其他国家货币结算渠道不畅通,蒙币汇率不稳定,海关的查处力度又不是很严,所以私自携带人民币出境的现象较普遍。非正常的现金流出,大量现金体外循环,易造成当地现金流通秩序的混乱,为当地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增强 在小额贸易集中的时间,汇入资金和持卡提现用户明显增加,需要金融机构备付金账户储备一定量的资金。各行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将大量的资金上存,因计划不到位,常出现客户需要提款,而各行因在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资金不足提不出来。 三、改进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当地政府要紧紧抓住口岸贸易的发展前景,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商来策克口岸从事边境贸易,丰富出入境商品的种类,扩大出入境商品的数量,为口岸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备,各项服务功能的进一步健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金融机构要从服务、促进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更好地开展口岸地区金融服务的措施建议,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部门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为全面提升口岸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边贸工作联席会议及座谈会议工作制度。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与日趋繁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上协调一致,各个职能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召集下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互通有无,共同商议,为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更有序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如在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方面,口岸管理部门应实行有效监管,按规定对出入境现钞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将走私途径结算货币纳入正常渠道中来,就能从根本上维护正常的现金流通秩序,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人民币区域化结算进程。随着中蒙双方贸易的扩大,中蒙双方货币当局都应采取积极的办法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地方政府、外汇部门都应鼓励当地银行与相邻的蒙古国银行建立行关系,实现双方客商资金的转帐汇划业务,减少现金交易量。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加强联系与交流,探讨和实施多种结算工具的操作和使用,解决结算渠道不畅的问题,以货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 四是随着策克口岸的逐步发展,额吉纳旗本地偏小的金融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口岸贸易的信贷需求,阻碍了口岸贸易的做大做强。阿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机遇,积极调整信贷投向,加大对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边境贸易的快速发展

金融贸易论文篇(9)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渊源

金融危机爆发后,从2008年的9月开始到2009年,全球的经济形势急转直下、一路下跌。我国在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出口增长率由正转负。2009年更是每况愈下,出口、进口大幅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直接导致河北省对外贸易由10年来保持的增长趋势转变为2008年第四季度的负增长。之后2009年度对外贸易更是一路下跌、萎靡不振,进口、出口均下降,且下降幅度在2009年度第三季度达到谷底。2009年第四季度之后,进口、出口减速放缓,初见经济回暖的端倪。

河北省委、省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和促进消费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对外贸易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009年12月22日,由中国金融学会和金融时报社联合举办的“2009中国金融论坛”在京召开,论坛主题为“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由此,“后金融危机时代”成为高度关注的具有历史范畴的关键词。所谓后金融危机时代就是从现在危机低谷开始缓慢地回升,到下一个经济繁荣期的到来之前。

首先,后金融危机时代还有很多特征表现出不确定的因素,这种经济复苏基础很不稳固。危机爆发后,通过衰退、破坏消化矛盾,以期达到新的平衡,然后开始复苏。这一次危机从爆发开始,世界各经济主体就采取了大量的手段实施救援,致使经济开始复苏,但实际上危机本身的真正平衡还有待期望,基础不是很稳定。

其次,后金融危机时代下河北省对外贸易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包括:国际市场需求持续萎缩影响我国出口贸易;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推出了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这些做法不仅阻碍了有关国家自身经济复苏的步伐,也给世界经济的复苏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是后经济危机时代贸易形式的一大特点。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河北省对外贸易策略

为应对国际经济贸易格局调整,谋求新发展,实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实现河北省对外贸易的总体目标,我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1.继续发挥金融危机时期采取的“扩大内需,保持增长”的应对措施

对外贸易对经济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在世界经济繁荣时期,对外贸易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世界经济衰退,对外贸易的萎缩也必将抑制经济发展。因此我省在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寒冬时,积极相应国家2009年政府出台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等政,确保我省经济在金融危机中稳步发展。

2.不断优化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目前我省出口已改变了传统的出口初级品为主,现在出口的产品以工业制成品为主。根据河北商务网最新数据我省出口商品比重较大的有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钢材。但是出口的制成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较低,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仍需优化。

3.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

中国出口产品在遭遇越来越多以安全和环保为名义的技术壁垒的同时,反补贴、反倾销等新型贸易摩擦呈现出更加频密的态势。反补贴已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热点,中国遭遇反补贴调查数量已居全球第一。据从河北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2010年1—6月份,我省企业与国外企业产生的贸易摩擦(国外贸易救济调查)20起,其中反倾销案8起、反倾销和反补贴案5起、保障措施调查案4起、特别保证措施调查案3起。涉案企业达到190家,涉案金额1.6亿美元。外贸企业应充分了解涉及本行业的本国国际贸易法律法规、WTO规则、出口对象国的法律、政策动向等,合理利用各种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企业要联合起来,同时政府也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才能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4.出口市场多元化、降低风险

美国、日本、欧盟是我国三大贸易伙伴。但也是对我国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最多的国家。因此出口市场尽量多元化,积极开拓其他国家,降低遭受诉讼的风险。2006年,河北省亿美元以上的出口市场达到27个,不仅包括传统的美、日、韩、俄以及欧盟、东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还增加了以色列、伊朗、乌克兰和新加坡四个国家。

5.充分利用优势发展对外贸易

河北省地处华北平原的北部,全省中环首都北京和天津市,东临渤海。河北拥有的海岸线和优质天然良港,为成本最低、最方便、运量最大的物流方式——海运创造了便利条件。

河北地处物产丰富,是农业大省,全国粮、棉、油集中产区之一。在农业方面,拥有畜牧业、蔬菜业和果品业的优势;在水资源方面,河北省海岸带总面积9000km2,具有发展海洋石油、海洋化工、海洋运输、海洋旅游等产业的天然条件。在工业方面,已经形成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机械、食品五大支柱产业。

河北省在环渤海经济圈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位置,区域战略地位突出。特别是随着唐山曹妃甸深水大港的建设,河北将主动参与区域分工、服务环渤海,也必将成为区域综合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和动力之一。

三、结束语

河北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近年来对外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虽然个别年度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外贸易发展受阻。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复苏的大背景,对外贸易已恢复生机。河北以其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等优势,也将带动对外贸易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河北商务网

金融贸易论文篇(10)

长期以来,对外贸易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强大拉力,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全球贸易形势的日趋严峻,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逐步抬头。各国为保障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或者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各种贸易保护政策也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全面。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式

细数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主要有以下两种新形式:

(一)主动性反倾销反补贴壁垒。

实践中,随着出口国为了销售多余产品、扩大出口或争夺国外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将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对进口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就会招致进口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惩罚。有鉴于此,为了限制倾销而采取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程度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就会演变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正常国际贸易形成阻碍。而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卖体经济的破坏日趋严重,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进一步发展和强化反倾销手段,使得反倾销反补贴手段正逐步由传统单一、被动的对倾销造成损失所采取的弥补性贸易措施,向主动保护本国脆弱产业不受侵害的保护性贸易措施发展。

(二)隐性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的经济利益,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利用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日益觉醒,通过刻意提高贸易关税,如“碳关税”和非关税如环境标准、环境技术等手段,阻碍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发展,为了保护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本国制造业,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纷纷表示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迫使发展中国家采纳超出其资源偿付能力的环保标准,弱化其国际贸易的优势。可以看出,以“碳关税”为代表的隐性绿色壁垒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壁垒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措施

1.规范企业出口行为,防止恶性竟争

多年来,中国进出口领域经营秩序混乱,专业外贸公司和自营进出口企业各自为战,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削价,造成出口价格一降再降。再加上产品知名度低,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必然偏低,从而为别国实施贸易救济提供了借口。因此,出口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混乱无序的价格战,只会消耗企业自身和行业的竞争力,削弱行业整体的保护力度。为防止恶性竞争,引导外贸企业有序进人国际市场,关键在于建立政府、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三元化的反倾销机制。中国企业应通过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协调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改善企业低价竞销状况。政府有关部门合理调控,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国外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指控的机率。

2.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

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出自集中度的上升说明了中国大部分贸易企业还不适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需要。为此,贸易企业应制订制度,培养人才,同时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因地制宜的制订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计划,开发美、日、欧以外的市场,提高中国在这些市场的占有率。首先要大力开发有潜力的市场,尤其是东欧市场和拉美市场。开拓这些市场要有艰苦创业的精神,同时,要讲究方法,要将出口、进口、援外、对外投资和劳务合作等多种经济交往形式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开发。其次要深度开发传统市场,要从进出口贸易渠道进人这些市场的深层次营销网络,不断开发出新产品和新品种,使出口适销对路,及时跟上这些市场的需求变化。

3.提高产品技术标准,跨越技术贸易壁垒。

金融贸易论文篇(11)

一、中韩双边贸易现状和特点 1.双边贸易额增速呈放缓趋势 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来,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2007年,中韩双边进出口总额达1599.0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其中中国出口561.4亿美元,进口1037.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1%和15.6%。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8上半年,中韩贸易额仍高达816.5亿美元,同比增长28.1%。韩对华出口450.94亿美元,同比增长27.2%,占韩出口比重22.7%,中国继续保持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国地位。韩国则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 据中方统计,2003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632.3亿美元,同比增长43.4%,2011年双边贸易总额900.7亿美元,同比增长42.5%,2005年双边贸易总额1119.3亿美元,同比增长24.3%,2006年,双边进出口总额13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从韩方统计资料看,四年来的贸易总和分别为570.2、793.5、1005.6、1073.9亿美元,经过测算,年增长率为38.6%、39.2%、26.7%和17.1%;虽然中韩双方由于统计方法或统计范围不同,在具体数值上有所差异,但是从总体看,中韩贸易虽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但受国际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增速逐步趋缓。

2.产业内贸易成为贸易的主要形式 产业内贸易(Intra-industrytrade,简称IIT)是指一个国家在出口的同时又进口某种同类产品的现象。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商品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的标准,SITC中前三位数相同的产品,即至少属于同类、同章、同组的商品,都属于同一产业。 早在本世纪初,韩国学者李准晔等人就曾对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进行了测算,数据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无论是涉及所有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指数,还是工业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指数 ,都是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这说明,中韩两国的产业内贸易发展非常迅速,其地位不断提高。而中国学者曹子瑛、梁果(2006)根据1995年~2005年韩国海关贸易数据测算的10年间两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平均达到0.68,产业内贸易已经成为中韩贸易的主要形式。

3.中韩双方贸易结构不同,中国处于低端层次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不同,中国在双边贸易结构中处于低端位置,这可以体现在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两个层次。 从产业间贸易结构看,中国出口到韩国的商品中,虽然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逐年递减,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的比重仍然较大,一直在38%左右浮动。同期,韩国对华商品出口仍是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

化工、机械、塑料等资本密集型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稳定,始终保持在60%以上。 从产业内贸易结构 看,中韩两国处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阶段。根据李准晔等人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韩贸易中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比重没有明显提高,相反,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在中韩贸易中起主导作用,而且同类商品的相互贸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差距较大。以中国商务部统计的数据为例,在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HS8542)的产业内贸易中,2006年中国向韩国出口17.4亿美元,同时韩国向中国出口额达到187.7亿美元,水平型产业内贸易差距明显。在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中,中国依旧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另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例如在钢材类进出口贸易中,韩国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不锈钢板材,而中国对韩国出口的主要是普通钢板;矿物燃料的产业内贸易中,中国对韩国出口中主要是煤及其制品,而韩国对中国出口主要是石油及沥青提取的油类及制品。 综上可见,产业间贸易中,中国在劳动密集型等低端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在产业内贸易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主导地位,中国由于技术的差距,同一产业内依然处于产品链的低端。

4.贸易发展不平衡,中方逆差缺口较大 自建交以来,中韩双边贸易迅速发 展,韩国对华出口额成倍增长,而中国则连年严重逆差,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3年以来,中国贸易逆差额连年超过当年中国对韩出口总额 ,2011年,中韩贸易逆差增幅达49.5%,2005年则突破增幅400亿美元大关;2007年,逆差增幅虽有所下降,但是绝对数额也创下476.2亿美元的新高,至2007年底,中国对韩国贸易逆差额累计额已达到近2500亿美元。除去韩方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限制,对韩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韩国企业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中国从韩国的进口迅速扩大,中国出口产品增长潜力不大;二是在双边贸易中垂直产业内贸易起主导作用,中国从韩国进口的原材料部分被加工成制成品后返销韩国或销往第三国。这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品进入韩国市场,阻碍了两国贸易正常均衡的发展。

二、中韩贸易现状深度分析

1.中韩分处国际产业分工不同层次,互补性强 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确立了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来,整个产业结构以重、化工工业为主,造船、汽车、半导体、石油化工、IT等产业均在世界上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农林渔业由于成本过高,竞争力较差,是韩政府重点保护的产业。近年来,韩国经济中服务业和制造业比重不断上升、农林渔业比重日益降低。 中国方面则由于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能力上的差距,现阶段只能以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和加工组装型的家电及电子通信产品工业成为世界的工厂,技术密集型产业还不具备成为世界工厂的水平。结合中韩两国的国情,同时考察中韩两国进出口商品的主要类别,不难看出,中国处于国际产业分工的劳动密集型,但同时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升级的阶段;韩国则处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向高新技术产业升级的阶段。从整体看,韩中分属产业分工的第二、第三层次,这种互补性的产业结构,为两国的贸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2.中韩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存在叠代态势 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及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的产业结构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方向演进。从产业演进路径看,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较低的阶段,产品需求主要集中在以农产品和轻工业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产业结构以农业和轻工业为主。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品逐步向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耐用工业消费品方向转移。高附加值的耐用消费品的生产主要以重工业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为基础,到2010年,中国的居民平均收入要达到中等国家的收入水平,需求结构的升级必将拉动产业结构的变化。从投资结构来看,中国的政府投资及国际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部门,这些都加速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而同期,韩国由于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基础科学方面的限制,韩国产业结构转换和新技术自主性开发滞后,结构转变指数持续呈下降态势。 可以说,在制造业领域,中韩的部分产业都具备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特征,这也是中韩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竞争力强化导致了中韩两国间贸易竞争的加剧。

3.两国产业市场结构差异明显 韩国产业市场结构呈现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态势。由于长期实行大企业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韩国三星、现代、SK等大企业集团数量虽少,但创造的价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超过60%。中小企业则相对较弱,1993年韩国中小企业的销售额占当年韩国GNP的比重不足5%,韩国产业形成的是规模有余、竞争不足的二元市场结构,以具备发达国家水准的大企业为龙头是韩国经济的腾飞和产业市场结构的重要特点。 中国产业市场结构恰恰相反,呈现分散化的特点,规模效应不强。众多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无法抵御实力雄厚的国际竞争对手。尤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同韩国相比,中国许多重要产业的整体规模与技术水平严重不对称,产量增长迅速而与先进水平相比的技术差距并没有缩短,属于粗放型增长,资源利用效率较低,重复建设严重,形不成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较弱。

三、中韩贸易的前景展望

1.贸易总额和贸易规模将持续快速发展 中韩两国同处东亚地区,区位合作优势明显,分处国际产业分工的不同层次,产业结构互补性强,因此,双方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具有巨大潜力和良好前景。同时,中韩两国都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在WTO框架下,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中韩两国合作领域的不断延伸和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韩两国元首确定的争取2012年双 边贸易额达到2000亿美元的目标完全可以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