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贸易关系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7:47

贸易关系论文

贸易关系论文篇(1)

二、中日两国贸易现状

1.双边贸易增速有所放缓

从《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历年统计数据中可知:中日贸易总额从1980年的只有89亿美元发展到2006年的2073亿美元,增长了将近23倍。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统计数据2007年日中贸易额达到了2367亿美元,首次超过对美贸易额,中国已经成为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将近增长了12%,连续9年更新历史最高纪录。1980以来,中日两边的贸易额一直呈增长趋势,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贸易首次突破了1000亿美元大关,2006年突破了2000亿美元大关。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间,日本一直是中国最大的进出口贸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来,美国和欧盟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5年开始贸易增长速度有所缓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贸易额的增长率分别下降至9.8%、12.4%、11.9%。这其中不乏因为全球或地区经济动荡、政治关系多变、国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增长曲线中的断点和增长趋势的不连续。

2.中日两国贸易统计上的不平衡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和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分别对中日贸易额的统计数据表明,中方和日方对中日贸易的统计数据严重不平衡。90年代以来,对日贸易收支除少数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巨额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国统计的对日贸易收支为1.4亿美元的顺差,而日本的统计中对华贸易则有247.4亿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来,中国对日贸易一直呈现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50亿美元、2003年121亿美元、2004年209亿美元、2005年165亿美元、2006年241亿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总体呈现逐年扩大态势。由于统计口径的原因,日方统计则出现相反的结果,日方在双边贸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别为2002年219亿美元、2003年180亿美元、2004年204亿美元、2005年286亿美元、2006年257亿美元。由于中日贸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断然认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紧急进口限制,引起贸易摩擦。日本对中国大葱,香菇等出口产品实行紧急进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贸易产品结构发生转移

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费品、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成套设备;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产品和粮食食品等初级产品(80年代中期以前);电机、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及纺织品等工业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日本向中国出口产品主要是发动机及零件、加工机床、数字程控交换机、集成电路,高级数码相机和高级轿车等高技术含量产品;中国向日本出口产品多数以冰箱、风扇等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电话机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和少数的高技术含量产品(机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日本对中国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这成为中日之间贸易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贸易由原材料、纺织品等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机电产品等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转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贸易结构转移。

三、对中日贸易的政策建议

为了中日贸易的更进一步的交流,两国要充分认识以下问题。

1.持续保持中日双边贸易增长要确保两国的政治稳定。中日两国有诸多敏感问题,如历史问题,,问题,日美同盟新一轮强化问题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经冷”,使得中日贸易也受到影响。中日两国可以经常对围绕加强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加强节能环保合作、加强贸易投资合作和加强多边和区域经济合作四大领域展开讨论。

2.中日两国的贸易统计上的不同,往往会引起贸易摩擦。对引起中日统计上的差异不作分析,而断定为结构性的贸易不平衡,由此进行反倾销调查,或启动紧急进口限制,这种做法有失平衡。因该正确认识贸易摩擦的成因并尽早解决。如近年来日本“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急剧增加,由此出现的对华贸易逆差,应该用同过去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3.依据国际分工向优势产业转化。在现阶段,一般来说,中国的优势产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日本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两国依据现有的比较优势,对各自的优势产业进行正确的定位,并转化优势产业的话,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以动态的方法来把握优势产业的话,那么应该认识到他的构成是经常变化的。基于产业结构长期预测的两国政策调整,两国应该从多层次来把握优势产业,如不简单的把优势定在劳动力,技术,资本上,而按照劳动力与技术,劳动力与资本,技术与资本的多层次的定位上,这样才能更接近于现实。

总之,中日两国的互补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纪中日贸易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只要中日双方都能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消除人为障碍,中日经济贸易合作前景将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资型产品进口”是指日本的纺织、服装企业和电器制造企业在中国设立工厂,从日本或从第三国及中国筹集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销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场。

参考文献:

[1]刘军红.“中国成日本最大贸易国”的背后玄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所,2005.

[2]夏占友.中日经贸关系顾与展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2005.

[3]陈建安.中日企业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及中日产业合作.复旦大学日本研究中心,2005,4.

[4]刘昌黎.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海外经营的新动向.东北亚论坛,2007.

贸易关系论文篇(2)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贸易关系论文篇(3)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贸易关系论文篇(4)

摘 要: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文化逐渐成为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因素。从理论上分析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充分利用本民族文化资源,创造国际贸易竞争力提供依据。 论文关键词:文化;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差异性;互补性 1 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1)分析文化的差异性,有利于跨国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控制。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合理地利用文化差异,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2)发掘民族文化精髓,融合异邦文化,力创国际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追加许多内容,在质量优胜的基础上,它不仅需要命名得好、商标设计得精美,还需要品牌的服务、宣传等附加内容做得出色,而这些内容的开发、拓展和保护都离不开文化这一要素。企业要想创立知名品牌,必须走名优化道路,以民族文化为基点,营造品牌的独特文化氛围,打造出特色产品。同时,针对不同国际目标市场的不同文化需求,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对品牌加入目的国文化风格,在保持产品特色的同时符合目标市场消费者的偏好,这样走出的一条有较深的文化底蕴做基石的品牌之路,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综上所述,文化同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基本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关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 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加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开放的环境中,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才能提高中国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贸易关系论文篇(5)

论文摘要: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相互融合的。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金融发展 关系 绪论 金融与贸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间经济关联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与贸易在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的融合与互动关系日益突出。中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过程更是有力的突出了这种变化。 分析 所谓金融发展,简单来讲就是指金融业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金融机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金融结构作出的相应调整与变化,其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更优越的金融条件。 在金融发展趋势下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关系的发展与变化是怎样的,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影响日益凸显,金融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各国间贸易业在对金融业发展发挥着能动作用。 国际贸易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就是对外贸易,它是在一定 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国家的形成。 首先,金融发展水平可能对国际贸易模式有重要影响。 金融领域的发展给一个国家更依赖于外部融资的产业带来 比较优势。因此,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可能也是比较优势的一个来源。 金融发展影响国际贸易结构,贸易结构可分为商品结构、地区结构 从商品结构上看,金融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在对金融依赖较强的技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并大量生产与出口;金融发展程度低的国家,在对金融依赖弱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并大量生产与出口。因此,金融发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结构升级,进而促进进出口贸易结构的改善。新中国成立60年,中国金融发展60年,60年的中国金融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业的蓬勃发展,给新中国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使得中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加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了更多合作关系,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在这60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中的一员,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日益崛起,与此同时中国金融市场也更加开放,经济的繁荣增强了国力更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中国的产品结构也随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升级。 从地区结构来看,由于金融对贸易的支持、服务及风险分散作用,地区金融越发达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就越大,容易出现 “马太效应”,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融越发达的地区,贸易就越发达。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之首,其贸易发达程度也是众所周知的。 金融发展影响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 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等。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促成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风险和损失,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美国、欧盟、日本的一些大企业在国际上有着超强的竞争力,这往往得益于这些国家发达的金融业。 金融发展影响国际贸易关系 2007年9月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至今尚未平息,并且引起了全球性的连锁反应,信贷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2008年9月 ,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银行被贱卖、美国国际集团获政府资助、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人们金融危机渐入高潮。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后引发的关于经济衰退的担忧也日趋升温。美国银行倒闭频率创下新高,在这种大形势下,国际贸易结算不可能独保其身。美国的经济地位动摇,各国间贸易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由此可见。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发展是成正相关的。 其次,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起到能动性的影响。 Blackburn和Hung (1998)认为通过规模效应,贸易自由化能加速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降低金融中介成本,产生更高的增长率。Aizenman (2003)从理论上研究了国际贸易开放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他认为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控制成本增加,最终导致金融改革的发生。也就是说,金融自由化是贸易自由化的副产品。Do & Levchenko (2004)的模型说明了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跟实际产出存在着均衡的关系。产出的变化会影响到金融发展,由于国际贸易会影响产出的变化,因此国际贸易也会影响金融发展。然后,他们用一个多国实证检验证明了自己的模型和立论的正确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一个互动的关系。 在目前所看到的文献中,国内的研究相当少。白当伟 (2004)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金融抑制、金融约束以及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用世界77个样本国家1965-200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金融发展的确是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他对中国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后中国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不存在长期关系。郭云峰与刁德霖(2005)简要地介绍了2002-2011年之间的一些文献。齐俊妍(2005)介绍了国外将金融发展因素引入HO的理论框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说明金融发展可以通过提高资本泉赋和促进技术进步来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梁莉(2005)认为贸易开放度是金融发展的格兰杰原因,是贸易开放促进了金融发展而不是与之相反。沈能(2006)认为我国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从反馈份额看,更多表现在金融规模对国际贸易的因果关系,但金融效率与国际贸易负相关且不存在任何因果关联。此外,他还考虑了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金融发展对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其结论是:(1)金融发展有利于地区开放度提高; (2)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涉不利于外贸;(3)我国部分地区的出口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非正式金融。 贸易政策是金融调整的重要手段,适当的贸易政策能 促进金融发展,反之则会引发金融业萧条。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产品的开发,对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论 总而言之,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相互融合的。当今经济状况下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要比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更加明显。金融发展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诸多方面,而国际贸易也关系着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贸易关系论文篇(6)

论文摘要: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相互融合的。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金融发展 关系 绪论 金融与贸易是国民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区域间经济关联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与贸易在区域内以及区域间的融合与互动关系日益突出。中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过程更是有力的突出了这种变化。 分析 所谓金融发展,简单来讲就是指金融业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对金融机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金融结构作出的相应调整与变化,其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创造更优越的金融条件。 在金融发展趋势下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关系的发展与变化是怎样的,随着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相互影响日益凸显,金融发展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各国间贸易业在对金融业发展发挥着能动作用。 国际贸易从一个国家的角度看就是对外贸易,它是在一定 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形成国际贸易的两个基本条件是:<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国家的形成。 首先,金融发展水平可能对国际贸易模式有重要影响。 金融领域的发展给一个国家更依赖于外部融资的产业带来 比较优势。因此,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可能也是比较优势的一个来源。 金融发展影响国际贸易结构,贸易结构可分为商品结构、地区结构 从商品结构上看,金融发展程度高的国家,在对金融依赖较强的技术知识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并大量生产与出口;金融发展程度低的国家,在对金融依赖弱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中具有比较优势并大量生产与出口。因此,金融发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结构升级,进而促进进出口贸易结构的改善。新中国成立60年,中国金融发展60年,60年的中国金融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业的蓬勃发展,给新中国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使得中国与世界的经济联系加强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了更多合作关系,中国的进出口贸易结构在这60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中的一员,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日益崛起,与此同时中国金融市场也更加开放,经济的繁荣增强了国力更推动了科技的发展,中国的产品结构也随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升级。 从地区结构来看,由于金融对贸易的支持、服务及风险分散作用,地区金融越发达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就越大,容易出现 “马太效应”,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融越发达的地区,贸易就越发达。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之首,其贸易发达程度也是众所周知的。 金融发展影响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 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国际贸易融资和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等。国际贸易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促成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风险和损失,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美国、欧盟、日本的一些大企业在国际上有着超强的竞争力,这往往得益于这些国家发达的金融业。 金融发展影响国际贸易关系 2007年9月美国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至今尚未平息,并且引起了全球性的连锁反应,信贷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2008年9月,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银行被贱卖、美国国际集团获政府资助、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诉人们金融危机渐入高潮。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国际金融危机后引发的关于经济衰退的担忧也日趋升温。美国银行倒闭频率创下新高,在这种大形势下,国际贸易结算不可能独保其身。美国的经济地位动摇,各国间贸易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由此可见。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发展是成正相关的。 其次,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起到能动性的影响Blackburn和Hung (1998)认为通过规模效应,贸易自由化能加速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降低金融中介成本,产生更高的增长率。Aizenman (2003)从理论上研究了国际贸易开放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他认为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控制成本增加,最终导致金融改革的发生。也就是说,金融自由化是贸易自由化的副产品。Do & Levchenko (2004)的模型说明了一个国家的 金融发展跟实际产出存在着均衡的关系。产出的变化会影响到金融发展,由于国际贸易会影响产出的变化,因此国际贸易也会影响金融发展。然后,他们用一个多国实证检验证明了自己的模型和立论的正确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一个互动的关系。 在目前所看到的文献中,国内的研究相当少。白当伟 (2004)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系统地研究了金融抑制、金融约束以及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用世界77个样本国家1965-200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金融发展的确是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他对中国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后中国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不存在长期关系。郭云峰与刁德霖(2005)简要地介绍了2002-2011年之间的一些文献。齐俊妍(2005)介绍了国外将金融发展因素引入HO的理论框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证研究,说明金融发展可以通过提高资本泉赋和促进技术进步来影响一国的比较优势。梁莉(2005)认为贸易开放度是金融发展的格兰杰原因,是贸易开放促进了金融发展而不是与之相反。沈能(2006)认为我国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从反馈份额看,更多表现在金融规模对国际贸易的因果关系,但金融效率与国际贸易负相关且不存在任何因果关联。此外,他还考虑了在财政分权的情况下,金融发展对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其结论是:(1)金融发展有利于地区开放度提高; (2)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涉不利于外贸;(3)我国部分地区的出口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非正式金融。 贸易政策是金融调整的重要手段,适当的贸易政策能促进金融发展,反之则会引发金融业萧条。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产品的开发,对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论 总而言之,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相互融合的。当今经济状况下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要比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更加明显。金融发展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诸多方面,而国际贸易也关系着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贸易关系论文篇(7)

论文摘要:当前,国际贸易的趋势之一是大量使用标准合同。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开展,作为规范贸易当事人的国际贸易合同正在向着标准化、格式化的趋势发展,其对我们固有的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以国际标准合同为分析基础,客观地评价国际标准合同,并且提出对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标准合同 示范合同 发展中国家 意思自治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 世纪初, 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 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性交易向连续性交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 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 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 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 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 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 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 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 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 贬多褒少, 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 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 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 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 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 年1 月和1997 年1 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⑥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法学研究.1997(3). ⑦王策,朱景晖.标准合同及未来立法模式研究.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3)

贸易关系论文篇(8)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贸易关系论文篇(9)

汇率与贸易关系之争的焦点与学术探索

此次汇率与贸易关系研讨会分别从私营部门公共部门国际组织与学术研究的角度对汇率与贸易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研讨"根据Wl,网站对于此次会议的报道¹,表2列出了此次研讨会的演讲人及其演讲题目等情况"(一)私营部门从私营部门来看,由于一些企业的风险对冲能力有限,汇率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是如此"由于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汇率对冲能力定价能力等都要弱于一些大的企业,因此小企业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更大"确叮总干事拉米也在会议开幕致辞时指出,汇率问题对小企业影响很大"当经济不景气时,小企业往往最先受到经济放缓带来的影响"如,28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经济放缓需求下降,一些中国南方小企业的经营受到显著影响,甚至有些小企业纷纷破产"私营部门比政府更能直接地感受到汇率问题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实力所处行业与政策环境的不同,企业受到汇率问题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虽然巴西和南非都声称汇率问题影响了其国内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本国经济增长,但哥伦比亚比索近几年升值了25%,出口却增长了3倍"所以贸易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依赖于汇率问题,企业真正的竞争力来源于自身结构的转型对于技术创新的投资等方面"WTO关于汇率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对于私营部门来说,其意义也许并不在于确定汇率对贸易是否存在影响,而在于帮助指导私营企业如何更好地应对汇率错配和汇率波动等问题"(二)公共部门尽管从欧元区的经验来看,欧元保持了基本的稳定,经常账户也基本平衡,因此得不出太多关于汇率与贸易关系的有用经验"同时欧盟委员会代表也承认对于汇率错配对贸易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长期来看没有影响,短期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模型的选择和假设条件"但是他们依然认为汇率是导致全球失衡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一些亚洲国家采取干预性的政策阻止货币升值以获取出口上的优势,因此汇率是解决全球失衡问题的方案之一"土耳其经济部经济研究和分析司代表指出,土耳其学术界对汇率和贸易的关系进行了不少的研究,大部分观点认为汇率与出口有较为明确的关系,但汇率与进口的关系则不太明确"土耳其更倾向于认为其贸易量的增加主要源于贸易结构的变化与效率的提高"为加人欧洲关税同盟,土耳其努力增加对内投资,吸引外来直接投资,企业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私营部门也通过改革提高效率,因此提高了土耳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与欧盟委员的观点相类似,加拿大也认为一些新兴国家对汇率采取的干预措施和资本管制使得他们从出口导向战略中获得了成功,新兴市场外汇储备大量累积"加拿大认为汇率与贸易量是肯定存在关系的,而且主张Wll,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期汇率报告后对出口补贴进口关税加以规范"同时,加拿大还较为偏激地指出,那些就汇率与贸易的相关性产生争议的都是从根本上强烈抵制汇率变化的人"从欧盟委员会和加拿大代表的观点可以看出,关于汇率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很难完全地局限于学术层面,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三)国际组织如果说公共部门对于汇率与贸易关系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之间利益的博弈,那么国际组织的观点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学术研究的观点"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些实行非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的案例表明,实际有效汇率与经常账户变动之间存在较弱的负相关关系;而对于一些实行盯住汇率制度的国家,实际有效汇率与经常账户变动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因此,实际有效汇率对于贸易收支是有影响的,但同时有很多其他的影响因素,如贸易条件等因素可以使实际有效汇率和经常账户差额同方向变动"由于这些影响因素的存在,使得人们难以得出汇率与贸易之间的明确关系,以及汇率作为单一要素如何影响贸易收支"全球经济再平衡是必需的而且是重要的"只有实现再平衡才能实现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证流动性和国际需求,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多边机制而非单边调整"2.世界银行实际汇率低估成为全球性关注的焦点,如果汇率低估确实扭曲了全球贸易,那么汇率政策的国际协调机制能否提高全球福利水平?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¹为什么有的国家愿意维持实际汇率的低估?实际汇率低估可以通过贸易促进经济的增长〔.],低估可以促进出口增长,从而带动投资和技术进步,最终促进经济的增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贸易部门受到政府和市场失灵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低估可以成为一个促增长的工具"但是低估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可以有效地促进增长:名义工资没有随汇率增长而增长;不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生产的国内投入比例较高"º低估是否会促进出口?汇率变动对于贸易的影响效应是模糊的,其影响取决于以下因素:出口商对外国汇率风险的对冲程度产品的定价货币选择出口产品中的进口构成汇率传递大小以及FDI的作用"汇率低估在短期内对于低收人国家的经济增长来说可能是有效的,同时对于集约边界(Intensivemar-gin)国家来说是有效的,而对于广延边界(Extensivemargln)国家来说可能是无效的,即汇率的低估可能会促进同一市场原有贸易的增加,但对于新市场的开辟和新产品的出口来说则可能是无效的"汇率低估的成本巨大不可持续且效用递减,如外汇储备的过多积累造成巨大的机会成本,不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投资;还会带来流动性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特别是对经济融合程度高的国家;对货币政策也构成约束;实际上是对贸易消费品进行征税;难以退出;在对冲时要求发行债券,造成财政的压力"影响汇率的因素很多,如金融发展水平落后封闭经济容易出现汇率低估商品价格自然资源以及人口因素(如人口老龄化比例)"对于评估汇率错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使用三种测量方法,但计算结果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很难评估政策引导的错配和外生变量引起的汇率变化,在实践中也很难对汇率错配给出客观的评定"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目前关于汇率对贸易的影响并未达成共识,没有一致的方法测算汇率错配程度,关于汇率波动以及汇率错配对贸易流量的影响也没有达成共识"原因在于:(l)全球生产链条件下的很多国家出口中的进口中间投人比例较高;(2)产品的价格弹性不同;(3)价格传导机制在不同市场和不同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不仅农产品和工业品之间存在不同,而且还取决于哪个国家向哪个国家出口什么产品;(4)企业之间的汇率波动对冲和其他风险管理实践和管理水平不同,不同规模的企业风险对冲的能力和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综上所述,此次在研q,O框架下的汇率与贸易关系的讨论,原则上并不涉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讨论的问题,如汇率的决定因素汇率安排或汇率制度的最优选择不同汇率制度的影响,以及汇率政策与国际失衡之间的关系等"会议虽未得出实质性的进展,但是足以说明WTO以及一些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且对于未来WTO处理贸易与汇率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四)汇率与贸易关系之争的学术探索汇率与贸易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经济领域最古老的话题之一,古典经济学派凯恩斯主义学派货币学派以及新古典学派对这一问题分别提出了多种解释并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然而,就这一问题的研究迄今为止仍然缺乏广泛的理论共识,基于经验数据的实证研究结果也难以对某一种理论提供可靠的佐证"实证研究中关于汇率与贸易的关系估计模型的基本形式通常为:X=F(Y,E,Z)其中,被解释变量X可以是总量贸易数据双边贸易数据部门和分产品贸易数据,贸易又可分为进口额和出口额;解释变量Y可以表示进口国的收入,还可表示出口国的收人,或者是所有贸易伙伴的收入;解释变量E可以为汇率水平,或者是汇率水平与汇率波动都包含人模型;作为剩余的解释变量集Z,则因理论模型的不同而拥有名目繁多的内容,如在引力模型中包括双边贸易中两国间的距离贸易壁垒是否共有边界是否有相同的信仰是否有相同的语言等变量"对于上述模型所包含变量及模型的设定汇率波动与均衡汇率的测度方法的选择样本区间和研究对象的选取以及计量方法的选择等,都可能导致实证结果存在差异"1.汇率波动与均衡汇率的测度关于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汇率波动的测度"经济学家们大多认为汇率波动的原因是不确定的,因此并没有一种公认的汇率风险(即汇率波动)的测度方法"根据麦肯齐(McK-enzie,1999)f-]的总结,实证文献中通常使用的汇率波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九种:(1)汇率的绝对百分比变动,即K二.e-一e-一,,e:一,;(2)前期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绝对误差的均值,即K二艺)二,,大一,-e:.n;(3)即期汇率围绕其趋势(Ine:=币"+中,r+小2t2+e,)的波动;(4)汇率标准差的移动平均,如科拉伊和拉斯特雷普斯(Korayan骊traPes,-98)〔7〕所使用的K=[(-m)#乏几.(zt+卜1一zt一2).].;IXt一群l尸其中鲜指均衡汇率;(6)在+门.几qL+(5)汇率的长期不确定性,即矶ma咒X:_二一而nX:_二一定区间内的汇率年度变化率的标准差;方法"nx:(7)mi几丫{ARxMA模型的残差;(8)非参数方法;(9)ARCH模型关于汇率错配对于贸易的影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汇率错配的识别与衡量"谈起汇率错配,就需要明确汇率对于何种基准的错配,即均衡汇率的概念"实际上,当前研究对于均衡汇率同样并没有达成共识,对于汇率失衡的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用三种汇率失衡的测度方法:(l)均衡实际有效汇率法,即基于实际有效汇率的方法,考虑一国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包括相对生产率对外净资产贸易条件政府消费率贸易自由度与发展水平等变量);(2)宏观经济余额法,即基于经常账户的方法,考虑宏观经济的基本要素和政策(包括财政余额人口结构对外净资产人均收人等变量);(3)外部可持续法,即基于外部稳定性的方法,在假定经济增速通胀率等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考察为维持一国可持续的对外净资产余额所需的经常账户差额"因而,对于汇率波动的测度和汇率错配的识别方法的不同都不可避免地导致实证结果存在差异"2.样本区间的选取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从布雷顿森林体系逐渐向浮动汇率制度的过渡,不同国家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针对本国经济发展特定选择了不同的汇率制度,如浮动汇率制爬行钉住制货币局制度等"因此,横向上看,不同国家由于汇率制度的不同,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会受到汇率制度的影响;纵向上看,一国可能在历史上先后经历了不同的汇率制度,因而对汇率与贸易关系的研究会受到所使用数据的时间跨度是否涵盖了不同的汇率制度的影响"一些实证研究将时间区间划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个区间分别加以估计,估计结果表明在浮动汇率制和固定汇率制下,估计系数一般是存在差异的"此外,由于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以及经济体制贸易结构等很多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个国家汇率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存在差异,关于汇率与贸易的关系并不存在一种普适的结论"关于汇率波动对贸易的影响,存在很多合适的实证方法进行估计和衡量,如vAR方法协整误差修正模型和CARcH模型等,不同实证方法的选择都可能使实证结果存在差异"除去上述一些影响实证结果的影响因素,诸如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选择变量的平稳性问题解释变量的外生性等问题同样影响着实证结果的可信度"总之,当前关于汇率与贸易的关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都未能得出二者之间存在确定方向和程度的关系"。

对此次研讨会的基本判断与中国的政策选择

(一)对汇率与贸易的关系研讨会的基本判断从主要职能来看,Wl,主要负责的是关税,在汇率讨论方面并没有类似零关税和承诺关税等参照标准"在目前的WTO的规则中,仅有第巧条第4点对汇率问题做出规定,即成员国禁止通过汇率行为,不履行WTO协定中的规定"因此,在WTO框架下对汇率问题的讨论尚不多见,继续讨论汇率问题也需要多方的协调和合作"从WTO决议的形成过程看,首先进行议题讨论,如果可以达成共识,则进人研究议题阶段;研究后如果再次达成共识,就会纳人WTO的谈判议题,并且进人具体的谈判阶段;谈判成功才可以最终形成决议,并进人具体的实施过程"此次经巴西提议的汇率与贸易的关系研讨会只是一次由专家学者参与的学术会议,尚未进人研究议题阶段,离形成决议相去甚远"此外,从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的现实情形看,各国利益存在分歧,很难在汇率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在WTO框架下讨论汇率与贸易的关系并未产生实际性的结果,仅仅在有关WTO的会议中作为非主要的议题之一进行讨论,然后在各方利益难以平衡的矛盾中被搁置"若想将汇率问题最终写人WTO的议题和规则中,过程将是非常漫长的"(二)中国的政策选择目前中国的问题在于大量的外汇储备巨额的经常项目顺差以及封闭的资本账户等,这些因素成为人们判断人民币汇率低估的依据"虽然目前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仍在施压人民币升值,但是应该看到中国已经发生的变化,中国自25年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实际有效汇率升值幅度超过3%,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也更趋合理"2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逐步降至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211年中国经常性账户差额与GDP的比率已经降到2.8%"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12)[-〕预测,由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持续发酵以及中国贸易条件的恶化,中国经常账户顺差在近期会进一步出现小幅下降"虽然有人指责中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下降为周期性的,而非结构性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正在逐步改善"鉴于人民币汇率在美国大选中的政治筹码作用,以及美国经济复苏缓慢,国内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面临着高失业率的较大压力,美国巫须找到转移内部压力的方式"因此,美国针对人民币汇率的话题将会依旧比较集中,人民币汇率问题仍将是中美关系对话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中国未来应该继续坚持主动性渐进性可控性的原则,基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而逐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继续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向创新型经济体转变"同时,继续关注Wl,对汇率与贸易关系的讨论,深化对人民币汇率与贸易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升自己在这一话题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本文作者:王旭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贸易关系论文篇(10)

1 文化及其特征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历史过程中,赋予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全部总和。文化体现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人类所生产的物质产品上;人类与其他个体或群体的关系上,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以及人的行为方式等;文化还体现在意识形态上,通过宗教,哲学,道德,艺术等来表现,体现出不同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情等。 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是文化的两大特征。①文化的民族性。任何文化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社会结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生成并发展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差异文化。②文化的时代性。任何文化都反映了时代的精神,时代的内容,时代的审美要求和审美情趣,都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正是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创造的文化差异为文化和国际贸易的契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 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比较优势 自从国与国开展贸易以来,通过深入的研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贸易理论。其中,比较优势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建立在亚当斯密“绝对利益”学说的基础上,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利益”学说。自从诞生之日起,“比较优势”始终是理论发展的线索。究其原因,“比较优势”,这四个字本身就蕴涵了深刻的理论内核,它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比较”,比较就是差异性,是独特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某一层面进行的对比。有了差异性或独特性,客体之间才有可比之处。二是“优势”,其核心在于“优”字。它说明比较客体在该对比层面上的强势地位。正是因为国与国之间(比较主体)在可比内容(比较客体)上存在的我有你无,你有我优的差异,才使得交换成为必然,对外贸易得以产生。 3 文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看,由文化的民族性和时代性推导出的文化差异性恰好在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文化较为普遍地存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和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 (1)在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文化商品一直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早在西汉时期,大量的丝绸,瓷器和茶叶从中国被运往地中海沿岸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文化产业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文化产品更是铺天盖地。在追逐降低产品成本的竞赛已经穷途末路的情况下,人们开始普遍地在商品中加入文化的因素,以获取新的超值。 (2)在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文化包含的附加值更高。例如基于传统文化之上的文学,戏剧,电影,音乐以及收藏和展览等,其贸易的主要内容就是我们在前面所说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还有旅游服务,作为一项集观光、餐饮、住宿以及游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容和形式就是吸引国际消费者的重要条件。 4 国际贸易中文化差异的思考及启示 每一种文化都会产生自己的价值体系,只有尊重并深入研究不同文化,才能更好地开拓国际贸易市场。 (1)分析文化的差异性,有利于跨国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控制。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合理地利用文化差异,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2)发掘民族文化精髓,融合异邦文化,力创国际品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追加许多内容,在质量优胜的基础上,它不仅需要命名得好、商标设计得精美,还需要品牌的服务、宣传等附加内容做得出色,而这些内容的开发、拓展和保护都离不开文化这一要素。企业要想创立知名品牌,必须走名优化道路,以民族文化为基点,营造品牌的独特文化氛围,打造出特色产品。同时,针对不同国际目标市场的不同文化需求,对产品进行重新定位,对品牌加入目的国文化风格,在保持产品特色的同时符合目标市场消费者的偏好,这样走出的一条有较深的文化底蕴做基石的品牌之路,才能创造出辉煌的业绩。 综上所述,文化同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基本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关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需要。人们从商品和服务中购买的主要是故事,情感,生活方式和心灵体验。因而,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将加入更多的文化因素。这样,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如何发挥独具特色的本土文化就显得 尤为重要

贸易关系论文篇(11)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制约

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其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构成的法律障碍

首先是国际法中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这类条约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在规定贸易规则的同时考虑了相关环境因素。最为典型的是GATT第20条。其次是国际法中与贸易有关的环境规则。这类规则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规定了影响环境的有关贸易规则。

2.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设置的经济障碍

第一,课征环境进口附加税。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某项产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还另外加征税款。第二,绿色壁垒。它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内的环境,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根据WTO,GATT的相关规定的条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约束国际贸易的隐蔽壁垒。第三,环境贸易制裁。即一国针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条约而采取的强制性贸易制裁措施。

3.各国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形成的行政障碍

各国为保护本国环境会制定一系列环境管制措施,环境管制是指为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各个国家实施环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护环境为名,征收环境进口附加税。第二,采用强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进口,其依据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第三,推行国际标准,即对未达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第四,政府环境补贴。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经济原因(如因经济困难商无力支付污染防治费用)而对厂商进行环境补贴。因此,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贸易规则构成了环境管制的法律基础和依据。随着环境贸易政策的增多,环境管制措施日趋多样化,由此引发的贸易问题也日益增多,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实质

(一)利益的冲突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时达到是一种表面上的冲突,更深层的冲突是南北国家之问的冲突;是南北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水平上的差异所造成的冲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上的冲突。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的过程中,希望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尽管过量开发自然资源可能破坏环境,但这些国家迫于贫困很难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放弃出口收入。另外,它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很淡薄,环境法规极不健全,环境标准相对低下,且无力支付改善环境状况的高昂费用。发达国家已完成工业化过程,环境污染的一度加剧,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迫使这些国家逐步完善其环境法规,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措施。所以,环境与贸易之问的冲突其实是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环境意识基础上的不同利益的冲突。

(二)规则的冲突

国际上环境与贸易争端日益成为焦点,案例之多,种类之多,是空前的。这里还有一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规则仗,各种各样的规则为争论的各方所援引。而规则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协调正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自的环境标准截然不同(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严格),难以协调,从而导致发达围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追求环境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上矛盾更趋尖锐复杂。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保护环境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人趋势,将环保措施纳入到周际贸易的目标和规则中,发达国家的这一行为似乎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但发达国家同时又运用各种规则中的例外规定来为自己辩解,规则的原则性、模糊性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这就需要国际社会从全局考虑问题,综合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以求规则的协调统,减少因规则不协调引起的纠纷,加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

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协调

㈠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法律协调途径:

1.不断完善国际法

首先,赋予发达国家更多的国际义务。根据圈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赋予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上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各国负有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存各国之间,丰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一方面,发达国家要对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物质的生产、排放进行控制,率先采取相关措施,列出时间表,而适当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宽限期。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应当在技术、资金上给予发展中国家额外的资助。所幸的是,这些已经在一些国际性的条约、协定中有所体现,也引起了同际社会的共同关注。

其次,标准的协调。我们应当寻求产品标准的协调。产品标准的高低表明一国在制度选择上是环保优先还是贸易优先。环保优先会阻碍贸易,贸易优先会降低某些国家的环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围内,产品标准的协调也显得尤为重要。

2.国内法与国际法协

调发展,在协调环境与贸易关系上,除了国际法的完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也应作相应调整,把国际法、多边协议的内容以国内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不能以经济”零增长”为代价,应当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双重目标,所以要完善环境贸易法规,在环境立法中积极考虑外贸行为,在外贸立法中考虑环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实施ISO14000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资法规:等等。通过这‘系列措施协调好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达到环保水平和贸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决争端机制,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的经济协调途径:

首先,广大发展中国家要立足于本国,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开发环境无害技术,环保工业产品,实行倾斜扶持政策,发展绿色经济,以科学技术为推动力,应用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技术等等,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要抓住机遇,加强与发达国家繁荣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其先进技术与经验,争取早日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其次,改变旧的、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只有本着建立新的,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各国共同努力,调整现行多边国际贸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之间的关系,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因此发达国家应从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发展中国家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经济状态,提高其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会议,争取与发达国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环境贸易政策,措施,保证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或不利于其本国的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