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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大全11篇

时间:2023-03-14 15:08:09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1)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2018年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医药护技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简介表》(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附后)中各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1月12日至2000年1月16日期间出生,其他限定的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月12日及以后出生);《岗位简介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符合招聘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2018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具有本简章有关“考察”参照标准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相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单位、招考岗位条件

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2018年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医药护技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简介表》: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jw.yangzhou.gov.cn)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以下统称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及时间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本人信息。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8年1月12日09∶00-1月16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8年1月12日09∶00-1月18日16∶00;

缴费时间:

2018年1月12日09∶00-1月19日16∶00。

报名网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jw.yangzhou.gov.cn)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48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2、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并确认诚信承诺书,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年龄、学历、专业等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信息及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考试乃至聘用资格等。

(2)报名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及其《岗位简介表》,弄清具体规定,遵循相关要求,准确选报岗位。本简章及岗位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报考人员需在2018年1月16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时间、2018年毕业的留学人员学位证书及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取得时间、报考对象相关年限计算截止时间等为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具备。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岗位简介表》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截止(1月16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尽早选择岗位进行报名,以便在资格审查未通过时,可及时改报其他岗位。

笔试考区安排及其有关要求,详见考生报名须知。(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jw.yangzhou.gov.cn)

(4)在报名阶段,如有考生所学专业名称不在拟报岗位所列专业范围内,在2018年1月15日16:00之前,其所提供相应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课程设置材料,证明与拟报考岗位所列专业非常相近的,市卫计委及招聘单位审核认定符合岗位要求并可以此专业报考该岗位的,该专业需及时上网公布。

(5)开考比例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按规定的办法、程序,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此后仍无法开考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有关情况,及时在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报考被取消岗位并通过该岗位资格审查且缴费成功的人员,可于1月22日09:00-16:00重新登录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6)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岗位或《岗位简介表》中招聘条件列有各报考对象均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含部分人员放宽学历、年龄等报考条件所依据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最终报名成功人数为该岗位招聘计划3倍及以下的,考试直接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于2018年1月22日-23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06室(扬州市维扬路268号),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规程办理减免报名费用手续。

(8)通过报名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及时缴纳报名费用,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3、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在2018年1月25日-26日自行登录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4、资格初审

考生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报考资格初审工作,由招聘单位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关于考生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报考资格的咨询,确保报考咨询电话畅通。资格初审期间,各审核部门(单位)根据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资格要求和岗位所需条件,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48小时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需说明的内容,并退回报考人员补充。

对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人员,各审核部门(单位)应下载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以供面试前资格复审时使用。

各审核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报考人员一视同仁。

(二)笔试

笔试全部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笔试主要考核专业知识。

笔试科目详见《岗位简介表》。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

2018年1月27日上午

考生应按照笔试准考证上确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

(三)面试人选确定和报考资格复审

1、面试人选确定

对于组织笔试的岗位,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各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人员,按各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

根据“报名注意事项”中第(6)条规定,考试直接采用面试方式进行的岗位,最终报名成功人员即为参加面试的人选。

各岗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2、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生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报考资格复审工作由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资格复审时,报名者应提供招聘简章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其他报名者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报考条件中有其他具体要求的(如学位证书,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从业、执业资格,工作或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等),还须提供对应资质材料。上述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岗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报考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及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岗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及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及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及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及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本科及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聘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要求的岗位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

本科及以上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聘有计算机等级要求的岗位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等级证书。

在职人员报名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2018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前应征得定向单位、委培单位同意,前述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供,其中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最迟必须在报考资格复审时提交。如在上述规定的“最迟”时限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含同分并列者)直至面试名单公布。

(四)面试

面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能力。

面试主要采取专业技能、素质等考核的方式进行。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符合上述“(四)面试”有关最低合格标准的人员,按其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其中,仅采用面试方式考核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根据入围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用人单位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或仅采用面试方式考核的,则另行增加笔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组织,按有关规定实施。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照公务员招录有关考察(政审)规定组织实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筹负责。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岗位入围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八)聘用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备案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在聘用资格备案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毕业的留学人员须提供学位证书、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聘用资格备案后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聘用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2)

医疗法律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疗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审批与登记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有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四、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一)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二)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受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三)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四)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五)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六)阶段报告与中断与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需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3)

医疗法律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疗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审批与登记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有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四、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一)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二)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受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三)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四)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五)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六)阶段报告与中断与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4)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5)

从2004年2月10日,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了国内第一起用于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全国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展了“手术戒毒”的治疗: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四川、湖南、福建等多家医院声明已成功施行了戒毒手术,但随着“手术戒毒”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也因此引发了医学界的正反大辩论。2005年2月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的脑科手术。通知称,部分省市的一些医疗机构将脑科手术用于毒品依赖者的戒毒治疗,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脑科手术戒毒是一种正在进行临床研究探索的科学项目,目前临床研究尚未结束,该项手术的毁损位点、技术要点、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还没有作出结论。为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部就脑科戒毒手术中的有关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指出该项手术不能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毒品依赖者提供,要求暂停该项手术的进行。

根据已经接受手术的毒品依赖者的情况看,此项手术有可能成为帮助毒品依赖者戒除毒瘾的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卫生部将在严格管理和监督下进行科学研究,届时,研究成果将为各级医疗机构作出最有效的指导。卫生部要求开展此项手术较多的广东省和四川省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对业已接受手术的患者进行观察和随访,以便客观、科学地确定该项手术的适应症、安全性、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深入研究的意见。卫生部在接到上述意见报告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再决定是否将此项手术用于戒毒治疗。

透过关于“开颅戒毒”存在争议的新闻,笔者在此想讨论一下我国对试验性医疗行为的管制问题,想呼吁一下关于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

传统意义的医疗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

1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

医学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

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审批与登记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医疗机构为三级医院;②医学伦理委员会至少包括两个以上专家组;③具有符合资质要求的专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自行成立本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具上述条件的三级医院,可以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下,由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行为,由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家医疗机构共同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由所审查事项涉及的医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设置申请书;②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③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及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登记以下主要事项:①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②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④医疗机构注册资金;⑤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设置;⑦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化后30日内向原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书,不得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

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组

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医学伦理审查内容、专家委员学科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专家组,包括:药品审查专家组;医疗器械审查专家组;医疗技术审查专家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专家组。

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为13人,专业应集中在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学和医学心理学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在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本院主管医疗科研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余12位委员由医疗机构聘请医护专家7人及非医护专家5人担任。其中医护专家委员,由内科、外科、精神科、病理科或检验科、护理部专家担任。非医护专家委员,由院内或院外社会工作者、伦理学专家、法学专家或社会贤达等担任。

现有专家不能满足医学伦理审查工作需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可以临时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伦理委员会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医学伦理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从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

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组成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统一格式的聘书。

4 医学伦理审查工作程序

4.1 申请

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首先应按照统一格式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正式资料,包括且不限于:①临床

试验申请书;②受试者同意书;③研究计划一份。

4.2 受理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医学伦理审查申请后的5日内应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后,医学伦理委员会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并在交费后30日内组织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专家组进行审查。在正式进行审查前,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人数复印后分别送达各位专家。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可以向申请人要求提交特殊资料,但应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联络,严禁医学伦理审查专家组专家与申请人私自联系。

4.3 审查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应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临床试验计划的审查,必须有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组过半数专家出席,决议事项必须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医学伦理委员会就人体试验(包括药品审查、医疗器械审查和医疗技术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①拟定本院人体试验范围;②拟定人体试验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及审查要点;③审核人体试验计划;④审核受试者权益与伦理道德法律事宜;⑤评估人体试验的进程及其结果;⑥其它有关人体试验事项。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出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查如下方面:①本计划的研究背景、目的及预期疗效的适当性;②本计划所拟步骤和方法的周详性;③ 受试者的选择/排除标准的适当性;④评估研究结果所作检验项目的必需性;⑤本计划中受试者基本人格保障的适当性;⑥主持人及协同试验人员学识和能力的适当性;⑦计划书的完整性;⑧个案报告表的完整性;⑨受试者同意书的完整性;⑩计划整体的评估。

4.4 申请变更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如计划有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审查,并说明必须变更的内容、理由。医学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另提变更计划后的临床试验同意书格式,并用黑体字注明“变更后计划”的字样。

4.5 终止审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可终止医学伦理审查:①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②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③拒绝缴纳费用的;④有碍于医学伦理审查的其它情形。

4.6 阶段报告与中断、终止实施

临床试验计划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依法通过后,交付试验主持人进行试验。依计划进度至少在计划进行一半的实施期间,应提出阶段报告。如其期间超过一年,每年应提出报告一次。阶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请试验主持人列席说明。如医学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安全顾虑者,可以决定终止其试验。临床试验计划主持人或医学伦理委员会通过检查认为,患者的健康状况不适宜进一步进行医学试验时,可以适时干预。必要时,终止或中断医学试验,以保护患者的利益。

临床试验完成或试验到期,临床试验的主持人应向医学伦理委员会提出试验情形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依法须呈报的应将结果呈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报告的,不得继续进行其它试验。

5 法律责任

除了明确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外,还应通过立法明确与医疗机构与医学伦理委员会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包括:①医务人员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②医疗机构未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擅自实施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未按照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如实告知患者试验性医疗行为的医疗风险,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④医学伦理委员会专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下与申请人接触或接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东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及细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4年05期

[2] 兰礼吉。试论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对患者与受试者权益的保护[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15期

[3] 侯建全,温端改。充分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医院健康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年01期

[4] 李利君,卢光琇.略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j]. 医学与哲学,2003年03期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6)

卫生局党委理论中心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局党委委员、扩大到局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担任,党委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一人,由局办公室同志担任,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副组长组织召集。

二、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

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按照县委宣传部指定的教材进行学习,把学习理论同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经济、政治、科技、法律的学习与业务工作的学习结合起来,掌握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好本职工作必须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每个时期的具体学习内容根据党委布署予以安排。

三、学习时间、方式和方法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二)制定学习计划。根据局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卫生实际,由党委书记牵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学习目的、学习专题、阅读书目、中心发言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理论中心组每一位成员都要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制定个人自学计划,并报组长审定。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要以自学为主,坚持自学、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

1、坚持搞好个人自学。党委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利用节假日、出差等机会和8小时以外的时间认真看书学习。自学时间每月不少于10个小时。自学要有读书笔记、心得,体会。

2、在搞好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围绕构建和谐卫生和构建新型医患关系,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及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学习研讨。为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每个中心组成员都要发言,专题讨论时要有中心发言人。要根据学习计划,适当安排、组织一些专题讲座、观看录像片或举行专题报告会。

四、学习要求

(一)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我县卫生各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卫生建设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二)紧密联系全县工作的大局,密切结合卫生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实际,深入研究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给我县卫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及卫生建设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全过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医疗卫生第一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寻求新办法,为党委决策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三)紧紧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不断增强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把理论学习同解决自身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找差距、查不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要“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两个务必”,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四)局党委要把中心组学习制度作为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局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局党委其他成员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学习研讨。

五、学习考核

(一)严格学习考勤。中心组成员的集中学习时间全年不得少于20天。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理论中心组组长请假,缺课内容要及时补课。每半年由理论中心组组长负责通报一次学习考勤情况。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7)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学习教育深入开展

(一)认真谋划,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委党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委党委委员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九个督导组由党委委员任组长,全程参与督导各委属单位党组织、委机关各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进展。二是责任明确到位。委党委是负责市卫生计生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委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学习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委党委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指导委属单位和机关各党支部的学习教育。截止目前,委党委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学习教育有关问题4次,委党委委员到各基层单位联系点指导40余次。三是工作落实到位。在机关门户网站开辟“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专栏,建立包括各单位党委书记、党办主任、支部书记在内的微信群、QQ群,及时传达上级精神、相关消息,了解工作动态,目前共编发“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简报14期,被市委组织部刊物采纳信息3条。建立委属单位学习教育情况周报制度,全面收集存在问题,掌握学习教育工作进度。

(二)聚焦问题,精心研究制定方案。一是广泛调研,精心做好准备。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针对卫生计生行业单位类别性质有所不同的特点分别征求意见和建议26条,有针对性的收集、掌握存在的问题,做到因人施教,精准施策。二是结合实际,制定详实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明确目标要求、抓好学习教育、认真整改问题和强化组织领导”四个方面工作。针对收集的问题提出17项需要开展的工作,包括开展巡视巡查、设立“党员集中活动日”、分类制定党员行为规范等,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基层基层党支部规范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党性觉悟锻炼。

二、严格规范,深入学习,确保学习教育有序推进

(一)精心组织讲好党课。我委结合实际,明确要求委党委委员,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党委委员,基层党支部书记讲党课全覆盖。6月29日,在我委召开的纪念建党95周年大会上,委党委书记盛娅农以《增强群众观念守护人民健康》的为题讲了党课。截至目前,委党委委员都已经到联系的基层单位或党支部讲了党课,各委属单

位的党组织书记、党委委员也都基本讲了党课。在学习教育中,市医高专、市血液中心、市药具中心等多家单位组织普通党员走上讲堂,利用多媒体开设“微党课”,变“一人讲”为“大家讲”、变“灌输式”为“参与式”,激励普通党员参与,鼓励大家学深学透,极大地提高了党员们政治素养和综合能力,使大家在支部生活中得到实实在在的收获。

(二)切实搞好专题学习研讨。通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个人自学与讨论交流相结合、阅读原著与专家辅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习。在完成规定书目学习安排的同时,还结合工作实际,编发《市卫生计生委党建工作制度汇编》等学习材料。在解决工学矛盾上,委属单位克服一线医务人员“三班倒”、24小时值班等难题,创新开展职能部门“每周十分钟学习会”、临床医技科室“业余时间集中周学”、“两学一做活动日”等方式将学习活动引向深入,确保学有所得。

(三)加强培训学习。邀请中国卫生计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为全系统400余名党组织书记、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作了题为《机关支部党建的思考与实践》的专题报告;邀请市委党校张新华教授在委党委中心组学习上对党章学习进行专题辅导;举办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委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培训班,通过专家授课、学习参观、分组讨论等方式把握学习教育要求和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三、深入整改,突出特色,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

(一)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查找、整改“七个不”突出问题。通过自查、督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整改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七个不”问题。6月上旬,由部分委属(代管)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以及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工作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全面督导28家委属(代管)单位一年来的党建工作,着重检查督导了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建设、载体建设、保障措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情况,形成了专门的督查报告在委党委会上进行专题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各单位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措施、积极整改。28家直属单位均按委党委要求启动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积极落实“三课一会”制度,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创新自选动作;通过学习教育,加强支部基础工作,规范了《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支部工作考核细则》等相关制度;丰富了党建工作载体,创新性的开展基层党建活动,通过开展“结对共建”、党员示范岗等党建活动,解决了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促进了业务工作开展,实现了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8)

二、组织机构

全县妇幼健康技能竞赛由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总工会和县妇联联合举办。由县妇幼保健所具体承办。

竞赛成立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赛的统筹协调、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共县卫生局纪检组负责监督整个竞赛过程,确保竞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竞赛内容

技能竞赛设“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4个项目,竞赛内容包括相关政策规范、基础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技能。每个项目推荐2人参加全市竞赛。

(一)围产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母婴传播性疾病、高危孕产妇识别和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产后出血识别和处理、新生儿复苏、肩难产处理。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第3版)》。

(二)儿童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及《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等8个技术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婴幼儿喂养策略》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各年龄期儿童保健、儿童体格生长、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儿童营养、儿童五官保健、儿童常见病和伤害防治、儿童保健工作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母乳喂养指导、辅食添加指导。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儿童保健学(第四版)》(刘湘云,陈荣华,赵正言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三)妇女保健

1.政策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妇女盆底功能障碍防治等妇女常见病防治,以及更老年期保健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妇科检查、宫颈癌细胞学取材及结果判断、分段诊刮。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妇产科学(第8版)》(谢幸,苟文丽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妇女保健学》(熊庆,吴康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政策规范。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专业知识。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终止早期妊娠技术和绝育术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避孕药具规范使用,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的副反应和并发症的诊治和预防等专业知识。

3.操作技能。包括T型宫内节育器放置技术、环形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

4.参考书目。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参考书目为《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临床诊疗指南(计划生育学分册)》(中华医学会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咨询指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编译.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

四、参赛范围

县、镇乡(街道)各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三家县级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相关医务人员,所有乡镇(街道)卫生院妇幼人员。

参赛人员要求具体如下: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

2.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

3.医德医风好,群众口碑好,责任心强,既往无医疗事故和违纪情况。

五、竞赛形式及组队参加市级竞赛要求

1.竞赛形式

(1)笔试:参赛队员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笔试,试卷统一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命题,于7月13日(周日)9时开始,笔试时间90分钟。笔试地点:围产保健、儿童保健专业设在县妇幼保健所四楼会议室;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设在卫生局四楼会议室。

(2)操作技能和知识竞答:每个参赛的人员根据参加的竞赛项目,分别参加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专业之一的技能操作和知识竞答。

2.推荐参加市级竞赛

根据选拔成绩组建县代表队,参加市级竞赛。县代表队由领队1名、副领队1名、参赛队员8名和联络员1名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妇幼工作的领导担任领队,县妇保所领导担任副领队,负责妇幼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任联络员;8名参赛队员包括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项目各2人(其中来自县级、乡镇(社区)级各1人)。

六、竞赛计分

个人成绩为闭卷笔试、操作技能两个部分成绩,换算成百分制后,按照70%、30%的分值比例相加组成。

七、奖项设置

(一)县五一巾帼标兵候选人。围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个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第一名和获市级竞赛二、三名的女参赛选手,作为候选人申报“县五一巾帼标兵”称号。

(二)县巾帼建功标兵候选人。4个竞赛项目的个人总成绩获县级前三名的女同志,作为候选人申报“县巾帼建功标兵”称号。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9)

依据中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389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的对每一项在建项目进行排查,结合文件精神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项,“县医院住院综合楼”建设规模为5385.6㎡计划总投资1610万元。现对该项目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卫生局申请立项,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可研,书写可研报告,聘请专家进行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地止勘探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出现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及未批先建等现象。

二、县医院新业务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无偿划拨县城拓展区用地内划拨16亩,已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该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积极到相关部门办理(来源:文秘站 )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已办理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出现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和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四、经省卫生厅、州建设局专家对县人民医院总体规划可研报告及住院综合楼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一次性通过,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州建设局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对该建设项目招标请示,为防治出现评标不公,县卫生局组建县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招标领导小组,并积极参加州招标办组织的资格预审,评标、开标等活动,并聘请州公证处和纪委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五、为严把工程质量关,委托州建设局,招标办进行工程监理单位公开招标、在公开、公平、公证的评标后,决定中标单位,“昆明艺江监理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乙级,目前住扎工地监理有三人。到位人员全部持有监理资格证。建设单位派专人到工地管理,严把质量关。委托县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检查。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量5386.6㎡,施工图设计及实际建筑面积5385.6㎡,落实各项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所用材料进行一一验收,需送检的及时送相关部门检验,得到检验结果才许施用,基本作到监管到位。对项目资金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户、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10)

(一)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为确保我县卫生系统各项中央和省预算内建设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县卫生局成立了以县卫生局局长为组长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以县卫生局副局长为组长的项目工作小组和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工程重大事项决策,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项目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程序,结合*县城市建设规划,积极落实建设用地,并结合实际进行规划设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和规范我州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48号)、《*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科学、有序地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招投标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完成招投标工作后,按规定与各项目第一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执行,配合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县所有建设项目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均不存在干预招投标和暗箱操作的行为。

(二)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为确保中央扩大内需卫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我县所有到位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均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收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后,全部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卫生局;再由县卫生局填报《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批后,全部及时、足额转拨到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专用账户,除乡镇卫生院未开设和未建立建设项目专账核算外,县人民医院在县建设银行开设了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实行专账核算。工程款的支付,首先由监理公司根据各建设工程合同,在通过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和工程进度预(决)算书,并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后,送县卫生局审批,然后由县卫生局出具《工程款支付通知书》给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款支付通知书》支付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款。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无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一)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1.20*年第四季度中央扩大内需*县阿猛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根据《云南省20*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该项目建设规模为800平方米,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60万元,地方配套15万元。*县发展和改革局(砚发改[20*]76号)下达了投资计划,建设规模800平方米,计划投资75万元,其中:上级补助60万元,地方配套15万元。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州卫生局统一编制,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年11月10日对《马塘等到11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文发改社会[20*]433号),并于20*年12月28日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20*年12月29日对《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文发改社会[20*]1011号)。由文山州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了审查(文施审ws2009-014号)。县卫生局协助建设单位按程序到县建设局申报办理了相关报建手续。于2009年1月2日签定了《建设工程招标合同》,2009年1月7日签定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09年1月17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县第三建筑公司。施工图设计面积892平方米,中标价为1*万元,建设工期120天。于2009年1月18日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2009年1月19日进场施工,预计2009年6月份竣工投入使用。已到位资金73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60万元、省级补助13万元。根据云卫发[2009]172号、文卫发[2009]38号文件《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新增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精神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09年3月2日预付施工单位建设资金40万元,用于购买钢筋、红砖、水泥等建材,至2009年3月31日止,已完成地圈梁浇灌,完成投资20万元。到2009年4月30日止,已完成第二层框架柱浇灌,累计完成投资60万元,目前正在施工二层砖墙体支砌。

2.*县医院迁建项目

(1)*县医院门诊综合楼国债建设项目

云发改社会[20*]1366号、文发改投资[20*]284号、砚发改[20*]40号下达计划投资总规模2500平方米,总投资250万元,其中:中央(国债)投资200万元,地方配套50万元。根据《综合医院建设标准》,30-50万人口按300张病床进行规划,经云发改社会[20*]817号批复,同意调整建设规模为48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00万元,地方配套300万元。2009年2月3日,经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原则上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为8521平方米,总投资963万元。

该项目于2009年1月22日完成招投标,中标单位为云南大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面积8521平方米(门诊综合楼432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960平方米、教学用房133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500平方米、体外震波用房120平方米、血液透血用房400平方米),中标价963万元,其中:中央(国债)投资200万元、地方配套600万元、自筹163万元,建设工期330天。2月4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施工队已于2月15日进场,2月16日举行门诊综合楼国债建设项目开工仪式暨迁建项目奠基仪式。现桩基基础静载试验已完成,正进行地圈梁工作,已累计完成投资200万元,预计2010年1月竣工。已到位国债资金200万元。

(2)2009年一季度中央扩大内需*县医院迁建项目住院楼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2009年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砚发改[2009]17号),下达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11000平方米,建设总投资2750万元,其中:中央安排1800万元,地方配套950万元。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09年2月20日原则上通过了省发展和改革委组织的有关专家的评审(文发改社会[2009]55号),建设面积11000平方米,总投资275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1800万元,地方配套950万元。《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发改社会[2009]247号),批准建设规模11896平方米,总投资2756万元,其中:2009年国家扩大内需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1800万元,地方投资956万元。2009年4月24日完成*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住院楼工程招投标,招标建设规模11936.95平方米,中标单位:四川*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价1379.23万元(不含电梯、中心供氧、负压吸引、污水处理系统及备用供电系统等业务用房配套设施和院内绿化、道路、停车场等附属设施等费用)。于2009年4月30日进场开工建设。目前正在施工基础桩基和地下室等土建工程,已完成投资9.8万元。该项目已到位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1800万元。

3.2009年一季度中央扩大内需*县者腊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根据《云南省2009年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议方案表》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砚发改[2009]17号),下达该项目规划建设规模350平方米,投资72万元,其中:中央安排60万元,地方配套12万元。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州卫生局统一编制,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3月10日对《平坝等到8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批复(文发改社会[2009]2*号),于2009年3月27日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了审查,2009年3月30日对《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文发改社会[2009]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20*)。者腊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达标面积应为2365平方米,现有业务用房面积与达标面积相比,还差1325平方米。2009年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砚发改[2009]17号)安排下达的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为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经县卫生局研究,决定扩大者腊中心卫生院建设规模,同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了《关于扩大者腊中心卫生院业务楼建设规模的请示》(砚卫请[2009]13号),计划在原门诊楼上增建一层300平方米、在20*年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在建的业务楼上增建二层500平方米,共计800平方米,计划投资72万元,资金来源:中央补助65万元,地方配套7万元。使者腊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840平方米,基本能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目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正在准备招投标前期工作,预计2009年5月15日完成招投标工作。中央补助建设资金65万元已到位。

4.20*年*县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省级补助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砚发改[20*]84号给予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书院、秀源、嘉禾、锦山四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规模2600平方米,其中:服务中心2000平方米,四个服务站各150平方米。投资计划:477.92万元,其中:中心356.42万元,书院社区服务站22.5万元,其余3个站各33万元。建设地点:中心建在江那镇胜利街95号,书院服务站建在达文路,秀源服务站建在兴丰路,嘉禾服务站建在兴华路,锦山服务站建在振江路。资金来源:中央338万元,地方配套84万元,自筹55.92万元。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云财社[20*]278号)文件,下达*县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机构建设补助经费110万元(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其中: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95万元,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15万元。

该项目中心实行一次性规划设计,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建设,规划设计为基本医疗业务用房4层,公共卫生业务用房五层,两栋楼中间建连廊。设计总面积为2029平方米,由于资金不足,现只建设一至二层,施工图设计面积912.64平方米,于2009年1月17日完成招投标,中标价为132万元,江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于2009年1月19日进场施工,建设工期120天,预计6月份竣工投入使用;已到位省预算内资金110万元,其中:卫生服务中心95万元、服务站15万元,已支付前期工作经费14.2万元,根据云卫发[2009]172号、文卫发[2009]38号文件《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新增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进度的紧急通知》精神,已经预付施工单位建设资金40万元,用于购买钢筋、红砖、水泥等建材。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在施工桩基础,预计2009年7月竣工验收。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正在做改造方案,由于改造地点距麻风病院村手术医疗业务用房建设地点较近,暂不能进行施工改造,待麻风病院村手术医疗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后,即可进行书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施工改造,预计7月可进场施工。

5.中医院迁建项目

该项目由于原批准的计划建设规模2200平方米,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就医需求,经请示县委、政府同意,县中医院整体迁建,并在江那南路行政划拨50.42亩建设用地。整体搬迁(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年6月14日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通过(文发改社会[20*]347号),建设规模16931平方米,其中:住院楼5426平方米、医技楼3825平方米、综合门诊楼6*0平方米、后勤食堂1347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170万元,其中:申请上级补助500万元、银行贷款1500万元、自筹1170万元。

该项目目前已完成地基平整工作,预计2009年5月25日完成招投标工作。

三、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央预算内设备购置投资计划项目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卫发[20*]1*7号)文件,安排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央预算内设备购置投资项目,安排的范围:

(一)乡镇卫生院:2006-20*年安排过国债土建项目的县(市、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不含20*年已安排要债设备购置投资的县)。

(二)县级中医医院:20*年-20*年安排过国债土建项目的县级中医医院。

(三)县级妇幼保健院:20*年-20*年安排过国债土建项目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投资额度:中心卫生院设备投资额度控制在20万元内,一般卫生院设备投资额度控制在8万元内;县级中医医院设备投资额度控制在90万元内;县级妇幼保健院设备投资额度控制在20万元内。

根据云卫发[20*]1*7号文件精神,我县符合安排中央预算内设备购置投资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共13个,其中:中心卫生院4个,一般卫生院7个,县级中医医院1个,县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县卫生局已按时将《设备需求调查表》上报州卫生局,等待上级统一采购配置。

四、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上级投入的建设资金不足,地方财政困难,州县级配套资金不能到位,而多数建设项目基础部分复杂,工程超深、超量,投资加大,且需增建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才能投入使用,造成了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加大,加重了建设单位的经济负担。

(二)由于规划通往县医院迁建地址的市政道路未开工建设,待新建的民族中学投入使用后,县医院迁建项目工程即无进工地施工的道路。

(三)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安排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的规定,我县11个乡镇卫生院均未达到《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20*)建设标准。按标准应达标面积37290平方米,现有面积18515平方米,还差24300平方米。

(四)20*年安排的十一个乡镇卫生院国债建设项目中,干河卫生院已竣工投入使用,除平远中心卫生院外的9个建设项目已即将投入使用,但现有医疗设备简陋、老化,不能适应卫生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而20*年上报的设备配置需求至今还没有采购配置到位,制约了卫生院的发展。

(五)卫生技术人员总量不足,素质不高,成为制约我县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实施新农合后,卫技人员更为缺乏,难以满足参合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五、对下一步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积极争取急需建设的卫生监督所、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不达标、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周转用房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卫生委员工作计划书篇(11)

计划每年从中卫市城区和中宁、海原两县的卫生、教育等基层单位选调一批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对口安排到技术力量相对较强的市直相关单位进行研修。通过几年的努力,培养一批热爱基层、扎根基层、奉献基层,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一线工作骨干,并通过他们的辐射和带动,提升这些领域业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培养对象和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从基层卫生、教育行业培养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基层的精神;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成绩优异;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接收单位

首批安排单位为:中卫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中医院、宁夏中卫中学、中卫市第一中学、中卫市第二中学、中卫市第四中学等。

四、培养方式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在拟研修单位确定学科带头人作为研修人员指导员。研修人员通过参与接收单位的业务工作及相关课题的研究,进一步学习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成果,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工作能力。计划实行全脱产中短期培养,时间为一年,期满后研修人员由组织部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对合格人员颁发《中卫“基层之光”研修人员证书》,研修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

五、培养经费

1、研修人员研修期间,接收单位免收培养费。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2、来自中宁、海原两县和中卫城区偏远乡(镇)研修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市委组织部予以适当补助。

3、对于培养单位确定的指导员,由接收单位核算工作量,并给予适当补助。对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研修人员工作的指导员,在培养结束后市委组织部根据培养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