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财税培训总结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5 00:28:21

财税培训总结

财税培训总结篇(1)

一、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现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至今已近三十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划,预计2010年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程度将达到80%以上。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财务软件产业,通过部级评审的财务软件已达30多个,财务软件从简单的核算型发展到了集财务、业务于一体化的综合型财务管理软件。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小型企业普遍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一些大中型的重点税源单位已开始使用集企业供应链、生产管理及财务管理于一体的ERP软件,不仅实现了财务管理的信息化,而且实现了企业产、供、销集成化的管理。还有一些跨国企业使用国外的ERP系统,内部采用局域网进行连接,总部和其他关联机构采用广域网方式连接,数据都存储于总部,信息高度共享。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

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与深化促进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同时也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的内容必须扩展

在会计电算化新环境中,所有的会计事项由计算机按程序自动进行处理,手工会计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的计算或过账错误的机会已大大减少。但是,如果系统数据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计算机硬件不符合要求,应用程序出错或被非法篡改,那么输入的原始数据即使再准确,经计算机按给定的程序处理的结果也是错误的。我国目前财务软件繁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有的财务软件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设置了一些功能,弱化了内部监控,如反记账、反结账、清空年度账等。因此,税务稽查内容不再局限于会计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本身进行审核,包括系统内部控制的检查、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合法性检查、系统操作规范性检查,更重要的是软件功能和正确性的检查。

(二)税务稽查的手段必须革新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的载体发生了变化,纸张介质逐渐减少甚至无纸化,更多的或完全是新的载体,如硬盘、软盘、磁带、光盘等磁介质或光电材料。这些载体上存储的会计信息是肉眼看不到的电子信息,并且信息量非常大,如果继续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数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核查,将会严重影响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实现税务稽查手段的电算化,是税务稽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税务稽查手段电算化的实现一方面依靠计算机税务稽查软件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则需开展计算机辅助税务稽查。

(三)税务稽查的方法必须改进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财务数据记录、存储、修改和删除都是通过计算机中的数据库功能来实现的,数据容易被人为修改、删除,而且一般不会留下痕迹,传统的稽查线索基本消失。随着财务软件在技术上的日新月异,稽查人员在检查这些数据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以及各种不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这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在稽查的线索和内容都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仍然采用常规的稽查技术和方法,是不可能达到稽查目的的。因此,必须基于财务软件的各种功能以及数据处理流程,对常规的稽查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从而提取各种所需要的会计数据,才有可能对所获得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得出稽查结论。

三、税务稽查人员现状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新要求,稽查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除税务查账知识外的现代化综合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熟悉财务软件的日常处理流程以及系统参数的设置,才能够运用专门的查账软件进行系统的测试,或运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技术去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只有这样,税务稽查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一般办公软件的运用对稽查人员来说已经没有问题,但是既精通计算机又精通财务软件的综合型税务稽查人才却非常欠缺,很多人对财务软件仍停留在一知半解的状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数稽查人员还是要求被稽查单位的会计人员操作财务软件,将所需的一些会计数据通过打印机打印成纸质资料,然后再针对纸质资料进行手工核查。这种绕过计算机的方式,为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提供了机会。虽然少数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水平及会计电算化知识的稽查人员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打开财务软件亲自将各种会计资料打印出来,但也很难保证稽查结果的正确性。因为在新的会计电算化环境下,如果不是对财务软件的程序、功能有非常深入地了解,即使稽查人员现场打印,也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见目前大多数稽查人员已很难适应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财务软件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知识的培训,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已非常迫切。

四、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

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两种途径:一是与高校合作,依托高校资源建立培训基地;二是税务部门自身组织培训。从节约社会资源角度,前者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笔者所在的三峡大学与当地税务部门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依托大学的实验室资源和师资,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轮训。在最初的培训过程中,立足于受训主体是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电算化仅仅是作为其中一门课程来讲授,讲授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财务软件进入相关系统,根据稽查要求快速查询打印所需的凭证、账簿、报表,并通过对证、账、表的分析和核对来获得稽查的线索和证据。实践证明,这种培训模式在帮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熟悉财务软件界面,利用计算机辅助稽查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对财务软件的功能模块结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数据联系、系统处理流程、账套设置、用户权限分配、系统参数设置、账证表文件的存放路径和之间的勾稽关系等缺乏系统地介绍和培训,造成了税务稽查人员对财务软件的应用方法掌握得不够透彻和熟练,对软件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无法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软件的正确性、程序有无舞弊和漏洞、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更深入的检查。

五、构建换位培训模式的思路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识到税务稽查和企业会计电算化其实是一种对立关系,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把受训主体假设为会计人员,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培训模式,将克服传统常规培训模式的缺点,有利于提升税务稽查人员适应会计电算化新环境的能力,培养出既有较高水平的财务会计知识又具备较高计算机水平的复合型税务稽查人才,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查账技能及业务素质。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的构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训环境

利用学校已建立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对企业财会部门的职业环境进行仿真,设有组合操作台,提供各种实验用的原始凭证以及账、证、表、单等会计专用工具。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硬件方面配有服务器一台、微机60台、教师操作台、多媒体投影仪、打印机,软件方面配有用友U-8系列ERP软件、金蝶K3系列ERP软件、税务稽查查账软件。

(二)培训内容

1.手工会计综合模拟实训。根据某企业某年最后一个月的财务资料,要求学员以一名会计人员的身份完成编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与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账项核对及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手工账务处理流程。

2.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利用培训中心提供的大型用友U-8系列或金蝶K3系列ERP软件和一套某企业的仿真综合实验资料,要求学员完成账套设置、人员权限分配、基础档案设置、总账系统初始化设置、总账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总账系统的期末处理、报表管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购销存系统初始设置、购销存日常业务处理等实验项目,熟悉企业的实时财务核算、供应链、生产制造等业务。

3.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实训。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税务稽查查账软件,要求学员熟练操作查账软件,完成对企业财务数据的读取和转换,实现对这些数据的抽样、查询、排序、分类、汇总,从而发现涉税疑点,确定稽查方向。

(三)培训方式

采取课堂讲解与综合实验相结合的培训方式,理论教学与实验均在实验室进行,将培训内容分解成各个模块,教师边讲解学员边练习,实现“学中做,做中学”,而且练习资料来源于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实现了仿真化,从而将理论知识教学与实验有机地融为一体。为了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建立一套教学绩效评估体系,对每个模块应掌握的知识点都进行标识,并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实施培训全过程监控,对学员的培训结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适应不同学员的情况,培训还可以进行模块化组装。例如,如果学员有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可以只选电算化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如果培训时间有限,可以只选总账系统、报表系统培训模块。另外还有针对制造、商业、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等不同行业的仿真练习资料可供选择。这种菜单式的培训方式灵活方便,实用性较强。

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换位培训模式,税务稽查人员会计知识基础更加扎实,对企业财务和业务流程有一个全方位的把握,能真正体会并掌握到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精髓,从根本上提高税务稽查技能。“用友”和“金蝶”ERP软件是我国工商企业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使用其它软件,但是大同小异。税务人员只要熟练掌握一套ERP软件的管理与使用方法,就可以应对单机、网络、多用户等各种工作平台下的财务软件,从而适应不同企业会计电算化环境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钟晓鸣.浅谈税务稽查如何适应企业应用财务软件新环境[J].财会月刊,2008(26).

[2] 张玉蓉.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税务稽查[J].信息系统工程, 2008(6).

财税培训总结篇(2)

我国税务系统每一次大的税制改革、政策出台、机构整合、新工作方法的推开,都会在税务基层产生大量的培训需求,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次。现今,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税种,该税种计算复杂,不易管理,对相应岗位税务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极高,因此所得税干部轮流集中脱岗学习、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提升就有了现实的需要,同时也给专业施教机构的师资团队带来了项目升级和课题研发的迫切任务。下面以国家税务总局某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办的系统内各层次企业所得税培训项目为例展开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提升税收专业化人才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满足各层次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需求。

一、税制改革后所得税专门业务培训的特点

(一)培训需求呈现稳步上升态势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培训中心承办了多期总局、省局及其他各地方国、地税局委托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醒目。这些培训项目有的以企业所得税作为培训主题或核心内容,更多的则是将所得税作为培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他业务培训开展的同时补充学员的所得税业务知识,为更加有效的实施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2008年-2012年培训中心承接的以所得税为主题的培训项目统计表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合计

总局项目 1 1 1 1 2 6

省局项目 4 1 2 7

地方项目 1 1 5 7 11 25

合计 6 3 6 10 13 38

(二)同类培训项目学员需求各有侧重

从2008年至2012年培训中心承办的所得税专项培训38期,其中总局主办处级干部所得税业务培训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所得税业务科室负责人培训4期,各地市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32期。由于各期培训班对象不同,学员构成差异较大,因此课程设置也有所区别。现仅以2010年7月15日-29日全国地税系统处级职务人员所得税管理研讨班、2011年3月31日-4月29日A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2012年8月22-31日B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为例,分析学员构成对课程设计的影响。

2010年总局处干所得税业务培训班,共计48人。男学员37人,女学员11人,处级干部46人,科级1人,施教机构教师1人;省局所得税处处级干部8人,地(市)局分管所得税业务的处级干部39人;50岁以上10人,40-50岁35人,30-40岁3人。

2011年A省*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共计50人,30天。培训对象为全市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业务骨干,其中各县区局长、科长副科长28人,科员22人。男学员37人,女学员13人。

2012年B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共计122人,10天。B省各地地市所得税科科长级县区分局长41人,其余为业务骨干。

对参训学员通过填写需求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训后评估等方式,我们发现,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学员关注点不同,以上述总局处干班和地方业务骨干班为例:

1.总局处干所得税班,参训对象多为地市一级税务机关分管所得税业务的局领导,因此,学员对课程的总体要求偏重于宏观,学员希望了解国内外经济走势及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税制改革的前沿信息及所得税管理的理念与思路,对具体操作层面的课程需求程度较低。

该项目共计涉及14个专题,除适应处级干部培训而设计的管理类专题5个以外,其余7个专题均与所得税业务相关,包括《宏观经济与税制改革》《所得税政策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争议协调及案例分析》、《关联交易与特别纳税调整》、《会计信息在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这些专题的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2.地方业务骨干班,参训学员以税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科长、业务骨干及区县分局局长、股长为主,从事具体的所得税业务办理工作,需要详细了解政策规定、业务流程、行业经营特征及相关会计知识,需求较为具体。此类培训班的培训目标,即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骨干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完善知识结构,促进能力的提升及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所得税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此类培训通常包括《会计准则精讲》、《成本会计》、《房地产业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部分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疑难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会计报表涉税分析》、《财务指标在纳税评估中的应用》、《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衔接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实务》等,根据培训时间长短有所取舍,但以上课程在业务骨干培训班中需求程度均在90%以上。

(三)培训项目评估结果

1.培训总体满意率

通过对以上38期所得税业务培训班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绝大多数培训班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培训总体满意率在90%以上。但个别班级总体满意率偏低,主要原因是学员基础相对较低,学员所在地所得税管理以核定征收为主,接触到企业所得税业务单一,因此,对相应的会计知识、所得税政策相对生疏,影响了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2.评估结果启示

通过举办所得税业务培训,我们深刻领会到,着力造就一批能够把握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精通各类企业业务、长于税收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思维与视角的高素质人才,是当前税务机关所得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培训中心应着力在所得税乃至各业务岗位高素质人才业务培训的项目完善上进行深层次挖掘,方能更好地发挥专业施教机构在成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二、所得税培训项目的完善设想

为应对需求愈发严苛的培训市场,我们需要跳出常规业务培训的局限,多角度,深层次的挖掘税收管理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着重在项目课程设计和内容组织方面进行质的突破。

(一)紧贴培训需求开发新课题

仍以上述所得税培训项目为例,在项目需求分析中很多税务系统处级干部提出,需要在法理上了解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与原则,例如如何对税法没有确切规定的所得税交易事项做出理性的判断,如何理解所得税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时间上的对称和第三方对称原理等,通过这些法理培训可以使税务干部更加正确的应用税法,也为不断地完善税法奠定理论基础。同时,在所得税业务骨干培训班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潜在的高端课程需求,如部分学员提出IPO是企业资本运作的典型行为,企业在准备IPO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会计、税务方面的调整和处理,学员渴望通过培训,了解IPO公司财务会计问题,了解相应的调整事项,解读有关税收政策等等。

由于培训时间和师资的限制,在以往的所得税培训班中很多潜在需求并没有形成对应的教学资源,但随着培训中心教学力量的不断充实,专业师资们也正将关注点转移到这些课题的开发上来,从而逐步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所得税高端培训。

(二)适时更新原有课程内容

财税培训总结篇(3)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财政地税“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财政、地税改革与发展的客观实际,继续深入开展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适应财政地税改革与发展需要,适应全社会和

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财政地税干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对法律知识特别是财政税务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通过广泛深入开展财政税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体财政地税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财政税务法律意识,提高全民财政税务法律素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等。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自觉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意识,权力制衡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群众监督的意识。

(二)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纳税人和财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纳税人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加强守法观念的培养,积极开展法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加强依法维权、依法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和财会人员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加强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深入学习宣传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刑法》等相关重要法律、重要规定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财政地税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意识到程序的重要性;意识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必要、适当,并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使广大财政地税干部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意识。

(四)密切联系当前财政地税实际,深入学习宣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家金库条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我市广大财政地税干部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预算编制和调整的科学性和法律化、程式化,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实现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高效,财政监督及时、合法、有效;切实提高我市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围绕群众关心的养老、失业等社会问题,深入开展以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保费的缴纳政策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以打击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为重点的税收征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财税工作的始终;加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宣传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考核与税收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强化税收执法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大力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完善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组织开展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财政地税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制骨干的培训和普法教材的组织征订工作。按时参加省厅、省局、市局及当地政府组织的法制骨干的培训会议,各县(市、区)局要落实经费,积极组织征订“五五”普法教材,确保在职财税干部人手一册。建立财政地税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定期开展对财政地税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培训,力争使财政地税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结合财政地税法制建设进程,组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演出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法制宣传活动;结合财政地税工作实际和公众需要,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外法制宣传教育和交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六)认真组织每年五月份的“法治宣传月”和每年四月份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形式,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地税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财政地税领导干部。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财政地税部门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地区的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

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专题法律学习不得少于两次;市局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加强对县(市、区)局长的法律知识培训。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并将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干部年终考评、任免、提拔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财政、地税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市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地税干部法制宣传培训的力度,按照《、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要求,每位财政地税干部每年学法的自学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录用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大力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要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地税干部要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学法用法,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建立健全财政地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财政地税干部学法用法,统一组织考试,学习、考试情况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并将其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健全“财税在线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组织财政地税部门新录用人员参加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

(三)加强财务会计人员和广大纳税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守法能力。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组织各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及一切纳税人认真学习国家财务、会计、财税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提高学习效果,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税法律制度的自觉性。

四、工作方法

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开展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注意利用传统有效的学习培训模式,比如:集中封闭学习、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组织财政地税法律知识考试、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等。同时,为了增强普法对广大财政地税干部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广大财政地税干部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善于利用网络上丰富的法律资源,善于利用大众传媒,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寓教于乐,比如:组织生动活泼的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以案学法”、建立财政地税法律网络快速查询系统等。要通过加强执法监督、责任追究来增强广大财政地税干部学法的自觉性。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市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从年开始实施到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市局将根据本规划要求,做好“五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全市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普法规划,明确本单位普法职能科室并上报市局,修订单位内部与本规划不符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至年,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在市局的指导下,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要明确该年度待宣传的重点法律法规、具体普法形式、时间安排、保障措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市局将在省厅、省局的统一部署下,

在年对全市财政地税“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检查督导,在年对全市财政地税“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全面考核。检查验收将在核实普法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鼓励在财政理财及依法治税中的制度创新,强调普法的实际成效,强调对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核,并通过考核评估“五五”普法的实际成效。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依法治税领导小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地税普法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要建立财政地税普法联络员(或法制员)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局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财政地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市局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全市各财政地税部门要注意加强财政地税法制机构建设和财政地税法制队伍建设,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和专家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财税培训总结篇(4)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

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列支比例太低,无法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财税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

的列支比例,仍然存有计划经济时期的烙印,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例如:在西安的A企业有100名员工,员工月人均工资为4000元,当年企业工资总额为480万元,按照2.5%的比例计算,当年允许计提和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万元,企业人均职工教育经费仅为1200元;假设企业拟组织员工到北京总部去培训学习,而人均1200元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以支付西安至北京的单程机票1800元。由于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比例太低,导致一部分企业严控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企业员工培训的机会减少或被剥夺,员工能力的提升也受到了限制,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提升。

(二)对一线员工培训经费的占比无明确规定,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会较少。现行财务制度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对一线员工的培训经费占比无明确条款,导致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工人培训经费少,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别在装备制造领域,一线技术人员流水线作业,没有充足的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教育,其综合素质无法得到较大的提升,严重了影响了我国在航空发动机、汽车发动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的发展。高技能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的瓶颈。

(三)列支范围较窄,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发展的需求。现行财务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市场经济发展中新兴的教育资源费用支出未列入其中,例如:员工的互连网课堂学习费用、企业为员工在书店办理的购书卡费用等。另外,对于员工的自学费用,制度只规定“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列支,而对于员工自学的学费、书本费、考试费等无明确规定,致使企业在这些费用的报销上存在很大的疑虑,也使税务人员在核查时没有准确的标准。

(四)财务制度的计提方法,虚增了部分企业的负债。财务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但对于部分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较少或无支出的企业,计提的费用作为负债挂账,长年累积虚增了企业的负债,虚增了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造成了企业利润的不实。例如:B企业全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按照规定应计提2.5%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假设当年支出仅为5000元或无支出,那么企业就虚增了一部分负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假如每年虚增2万元,10年就会虚增负债20万元。

三、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制度修订的建议

(一) 提高经费列支比例。将税法中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由现在

的2.5%,提高至10%;并进行100%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软实力。

(二) 经费列支向一线员工倾斜。在财务制度和税法中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关于一线员

工的列支比例条款,明确用于一线员工的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75%。以促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技术人员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实现人才强企,以及中国制造2025战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扩大经费的列支范围。将员工自学书费、考试费、学费等自行专业能力提升费

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将企业为员工办理的购书卡、借书卡、网络课堂学习费等费用纳入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允许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按工资总额比例的1%的列支员工的书报费补贴,这部分费用可发放现金或进行票据报销,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取消费用预提,改为据实列支。由于部分企业行业的特点以及实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少,导致计提的费用长期挂账,累积成了巨额的负债,严重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建议取消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改为据实列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财务与税收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已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高水平的员工团队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致胜利剑,人才强则企业强,人才强则国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方面的财税制度,以促进我国企业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

财税培训总结篇(5)

票据是会计核算重要的原始凭证,是高校加强会计监督及内控建设的重要方面,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高校票据使用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虽然各高校不断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但由于其经济业务愈来愈复杂,涉及票据的类型较多,在票据使用方面重视程度不同,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票据的使用管理,掌握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并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认真分析,正确选择使用票据。

一、高校票据分类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选择使用不正确

有的高校不能认真地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未按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票据,随意使用票据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使用收费收据、科技服务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二)对有些应纳税收入不使用税务发票,不遵章纳税

一般认为,高校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单位,对大多数税种没有纳税义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高校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高校部分经济活动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但部分高校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没有树立纳税意识,对于应纳税的经济业务,不使用税务发票,而使用收费收据或其他票据代替,逃避税收。如高校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开具收费票据或往来票据等。

(三)对有些收入不提供票据

高校在发生某些收费经济业务时,本应提供票据,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提供票据。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各方面的监督,易造成经济事项的财务失控,比较容易形成“小金库”,甚至于发生贪污等经济犯罪行为。

二、高校使用票据的类型及适用

(一)财政票据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指高校向学生、学员收取的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夜大、电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需要特别强调的,并不是所有的短训班培训费都可以开具收费收据,这里所指的短训班只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只有这种才能使用收费收据,其他由高校自行举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不能使用收费收据。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事业性收费大多按非税收入进行管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在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高校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可直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也可在学生缴费时开具收费收据,同时按一定时间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非税收入。

3.捐赠票据。近年来,捐赠收入已成为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普遍重视捐赠收入的争取工作,高校在获得捐赠收入时应开具捐赠票据。目前,大多数高校成立了基金会,接受热心高等教育事业的社会群体及个人对高校捐赠。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努力组织捐赠收入。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取得相应资格的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按有关税收政策可在税前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高校在接受捐赠收入时,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捐赠收据。

4.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高校内部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协会等,向其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部分高校专业学会、协会,在会费收取的票据使用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方面不少学会、协会没有依法进行登记,致使无法正常申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另一方面,可以申购会费票据而没有申购,收取会费时使用其他票据代替。

5.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高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票据,这些资金为不构成高校收入的款项。主要用于高校收取的各种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各种代办费用,如代收学生教材费、体检费等;高校内部资金结算等。在实际工作中,高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大大超过其本身的使用范围,部分高校在遇到有些业务无法确定或无法获取正确票据时,一般就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面的使用说明中一般强调只能使用于内部结算,不能用于费用支出。而票据的接收方在原始票据的审核方面往往把关不严,按正确票据给予报销,而不是退票,这样资金往来票据就成了高校多方面使用的票据。

(二)税务发票

1.增值税发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与杂志,收取的期刊征订费收入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长期以来,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一般采用征订单的形式,征订单作为订阅凭证,同时在征订单上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求征订单位将收款收据与汇款凭证一起作为报销凭证,高校不另开具票据,也不缴纳增值税。随着财政、审计监督的不断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不断规范,采用征订单这种不规范的票据形式,征订单位普通不再接受,而要求高校开具正规发票。当然也有高校采用其他票据形式,虽然征订单位能够接受,其实也是不正确的。

2.广告服务发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的同时,又提供广告服务,即刊登杂志媒体广告,取得广告收入,应开具广告服务业发票,并缴纳广告收入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用。高校编辑出版、发行期刊,在办好刊物的基础上,为增加收入,经工商部门广告许可,可以在刊物上刊登相关行业的产品广告。当然在期刊上刊登广告一定要慎重,必须进行认真审核,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做到既宣传好的产品,又要保证期刊与杂志的良好形象及声誉。

3.培训服务发票。高校除开展正常的学历教育外,普遍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培训业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外,其他由高校自行举办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必须使用培训服务发票,目前主要使用文化、体育业服务发票。高校面向社会、自行举办的各种培训,是高校院系创收的主要渠道之一。高校应制定相关政策,激励院系开展多种培训,为学校增加收入。高校面向社会的培训,其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收费时严格按备案的价格标准进行收取,并开具文化、体育业服务发票,按税法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购税务票据,规范使用票据,并主动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4.科技服务发票。高校除培养人才功能外,还应积极开展科研及服务社会,应从自身发展以及增加学校收入出发,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科技服务等收入,开具科技服务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时还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高校应利用优惠政策,申购相关服务发票,为学校与企业等单位联系、加强横向合作提供便利条件,为学校增加科研收入。

5.房屋租赁发票。由于高校近年来的扩张发展,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状况。高校应合理安排使用资产,充分挖掘资产潜力,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调剂部分房屋对外出租,取得租赁收入。高校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并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

三、加强票据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选择使用票据

以上总结了高校常用的各类票据,对其进行分类归纳,并强调其使用的范围,有利于高校更好地了解各类票据,为高校开展各类业务提供支持。由于高校的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种类繁多,因此高校在使用票据时,要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正确选择票据。只有正确选择了票据,才能保证高校经济活动全面合规合法。

(二)建立规范使用票据的管理内控制度

票据的规范使用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衡量高校财务管理好坏的主要方面。因此高校应高度重视票据的规范使用,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首先,在岗位设置上要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票据使用、保管人员与出纳不能由一个兼任;其次,使用依据方面一定要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或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最后,要确保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基础,不能代开、虚开收据或发票。

(三)做好票据的领用、保管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重点做好各项信息登记工作,采用软件信息系统,可与会计电算化系统对接,不仅能记录票据领用、核销等情况,关键是将使用票据的收费情况与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对接,保证所收款项全额入账,并便于日后查询。

(四)加强票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务部门应做好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票据进行审查、清理,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进行核销;审计部门应对高校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及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及审计,努力做到更好地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为规范高校的财务管理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 白冰.关于加强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5).

财税培训总结篇(6)

笔者对部分代表性市场经济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就业的政策做了分析,总结起来,市场经济国家所采取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征:

一是实施减免税费政策,间接增加就业;二是增加就业支出,直接创造就业岗位;三是加强对就业经费的监督管理。这些政策都是依据经济发展中的失业原因而相应采取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缓解就业压力、降低失业率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借鉴与思考。(详细分析见第107页表1)

政策合力

注重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的配合,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政策合力。从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的组合来看,可以分为正向与逆向两类共四种组合,如表2列示:

结构优化

在财政支出规模扩大的同时,优化支出的结构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由于不同的支出方向在作用主题、过程和时间方面都存在差异,对就业总量的影响也是有所不同的。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侧重:

首先,侧重于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入和减税。

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林毅夫在出席瑞士达沃斯开幕的世界经济论坛2009年年会期间表示,如果政府的刺激经济计划能投资到劳动密集型的领域,就能够创造出足够的工作机会。但是如果投到资本密集的领域,可能创造出的工作岗位就不够多。如果我们将财政支出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入分为投入、延伸和总效应来加以分析,可以将就业效应归纳为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作用:

从减税对就业的效应来看,如果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减税,会产生较强的吸纳效应和收入效应,从而发挥出较强的就业扩张效应;如果是对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实施减税,则会产生较强的排挤劳动力效应和较弱的收入效应,产生就业收缩效应。毫无疑问,当前财政支出与减税应更多地向劳动密集型产业倾斜。

其次,侧重于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和服务。

笔者认为,由于现行税制和政策仍存在着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导致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改进税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强化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

再次,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方面,也是使得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与科技发展保持一致,减少周期性失业的基本要求。实施职业培训,有助于帮助劳动者学习新技能、新技术,使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新兴产业的要求。

因此,财政对职业培训应给予大力扶持,并在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倾斜:

一是继续对培训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对企业用于职业培训方面的费用进行适当减免,鼓励企业投资职工教育培训;二是对弱势群体的再就业培训进行补贴,提高其再就业能力;三是把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与职业培训结合起来,由被动保障基本生活向主要增强其就业能力方向转化。

监管护航

在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监督管理方面,笔者建议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严格资金支出范围。要明确就业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更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二是要严格资金申请程序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各项补贴做明确规定,以保证就业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

财税培训总结篇(7)

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内涵界定

按照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在具体应用层面上,人才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科学型、工程型、技术型和技能型。高级技能型人才是指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掌握了较高水平的应用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并具有创造性能力和独立解决关键性问题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目前,我国的技术工人序列中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层次。其中,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该属于高级技能型人才序列,服务领域中具有相应职级的人员也应纳入高级技能型人才的范畴。

概括起来,现代高级技能型人才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具备高超的生产技艺与技术诀窍;掌握高端操作技能;脑力劳动的比重逐渐增大;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可以顺利实现从技能操作岗位向一线生产管理岗位的转换。

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时代要求

按照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必须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专门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社会就业环境,必须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概括起来,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中,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时代特点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1.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换的现实需要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然成为各界的共识。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都需要节约社会的物质资源投入,提升有限资源的利用价值。以知识技能为基础的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是生产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生产者的活劳动投入,以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有机结合加以实现。只有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发展,提高劳动者运用物质资本的技艺与能力,提升劳动生产率,才能够最终实现。

按照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将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继续保持占高等教育招生总规模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应该说,这种人才培养结构上的重点调整,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持久性的人力资本支持:

2.满足社会对多层次人才的需求,缓解就业压力的必要举措

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出现了多元动态的发展态势:而面向现实职业世界的技能型人才,成为多元化人才需求格局中重要的发展方向:从人力资源管理较为先进国家的经验看,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制”,还是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重视职业技能教育的就业导向特点。应该说,完善的技能型人才培育体系和职业教育素养水平,是21世纪我国社会多元化人才需求中的重要“亮点”。

结合现实国情,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技能型人才对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人口压力向人才优势的转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总量过于庞大,劳动力数量急剧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城镇的下岗和减员等多重因素,导致我国劳动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也对劳动者技能提出了新的挑战,但由于职业教育和后续技能培训没有能够及时跟进,一方面是大量劳动力无业可就;另一方面是许多工作无人能干。我国人力资本的结构化失衡,进一步加剧了本来就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式。通过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能型人才培育机制,将会有效地提升在岗和即将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增强其应对未来多元化社会需求的能力。同时,大多数具有较强劳动技能的人才,适应工作环境与技术进步的能力往往较强,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有效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伸,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延缓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3.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素养,实现终身教育的目标

终身教育作为20世纪国际教育改革的一种发展潮流,强调了学校教育只是受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非其全部的重要理念。“终身教育的概念,重要一点是教育要贯穿于人生的始终,所以要使教育和生活密切地结合起来”(持田荣一等著《终身教育大全》,龚同等译,中国妇女出版社,1987)。随着终身教育观念的广为接受,现代信息社会、知识经济与无边界开放式学习体系所倡导的学习型社会理念,也纳入了培育多元化学习技能的人力资本开发政策目标之中。

而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理念的落实,在操作工具层面,则体现为劳动者就业前职业教育的技能培养和就业后自我学习能力的提升。因此,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不仅可以实现劳动者素养与工作技能提升这一“授人以鱼”的短期目标,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终身自我学习、自我发展的“授人以渔”的长期教育改革目标。

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与财税政策扶持的相互关系

发展技能型人才有助于丰富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

虽然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初,我国就提出了建立“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改革目标。然而,实践表明,在税收收入结构上,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以商品销售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基础的流转税。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近年的增长幅度虽然较快,但在整体税收收入结构中的份额还不很高。例如,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到30866亿元(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增收5148亿元,但在结构上,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收2547亿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收1793亿元。但尽管如此,以个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体现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的方向与潮流,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随着更多的富裕群众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劳动者的税收水平将会大幅度上升,在我国财政收入来源结构中,来自个人收人的份额将会不断上涨。

在各类收入群体中,接受过较好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技能型人才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都是较高的。图1的有关数据显示,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美国的适龄劳动群体中,接受过16年以上教育培训人员的年薪水平将远高于教育年限较少的群体。根据国际上教育收益率的通行指标——“明瑟收益率”(明瑟收益率和内部收益率是研究教育收益率时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而其中明瑟收益率更为常用。明瑟收益率是利用明瑟收益函数计算的教育边际收益率,反映了受教育者多受一年教育的收入变化率)——测算,我国20世纪90年代,教育收益率经历了显著的增长过程:多接受一年教育的收益率水平从2.95%(1991)增长到4.66%(1995),进而又增长到8.53%(2000)。教育年限的收益率在1995年已经超过了工作年限的作用,这表明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变革中,年资因素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程度在降低,而教育因素在影响个人收入分配中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邢志杰,2004)。

因此,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对于提升个人收入水平,提供更加丰富的税源结构,促进一国财政实力的增强,构建稳固强大平衡的公共财政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财政政策引导社会资源向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倾斜

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政策导向功能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归纳。从行为规范意义上讲,财政政策体现了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主动调整财政分配过程和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行为方式,通俗地说,就是确立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行为选择的“道理规则”。从政策操作层面上看,财政政策是公共部门通过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所形成的既定社会产品分配模式,也就是凭借税收负担的差别对待、公共支出的重点投入,以体现政府鼓励抑或限制某一产业或部门发展的政策意图。

财政政策的这一特点在促进技能型人才发展上,也同样呈现逻辑一致性的政策导向与扶持功能。技能型人才的成长,并非是某一组织个体内生的演进过程,其获益者也不仅仅是技能型人才自身,而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具有一定公共利益色彩的事情。在市场经济中,当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市场机制自身往往难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需要以政府公共政策加以适当干预。财政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财政支出投向与结构上的引导,税收负担水平的相机调整,结构性税制的区别对待等制度安排,都将对技能型人才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渐进式改革利用已有组织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的“渐进演化”模式,也面临着过渡期内计划与市场长期并存的矛盾,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相互摩擦与冲突、混乱与无序等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技能型人才发展的制度演化与战略决策,自然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政府财税政策所内生具有的导向性功能,将从制度层面上改善相关经济组织对政策稳定性的理性预期,制定相对较长时效的技能型人才发展战略。这种政策调整与制度安排的构建,既有利于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才发展战略的及时调整,也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综合国力竞争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

转贴于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的成长,有助于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绩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于现代政府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共资金的运行绩效问题,日益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首先,公共支出的绩效管理体现了创建高绩效政府组织的时代要求;其次,公共支出绩效管理也符合深化预算改革的现实需要;再次,绩效预算管理成为构建中的公共财政框架的基础性制度平台。只有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较为完善的公共预算收支绩效评价体系,公共财政框架的构建才具有可操作性的“道路规则”(马蔡琛、童晓晴,2005)。

然而,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提升,总是需要通过具体的公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够最终落到实处,预期政策目标才能不折不扣地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事业单位,都需要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招募合适的人才。政府与企业作为需求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共同竞争的人才聘用格局,相应决定了政府部门内部公共资金使用者的劳动技能,取决于社会整体上的技能型人才发展状况。鉴于我国公务员薪酬水平的平衡比较机制,尚处于摸索与尝试的改革阶段,相应的薪酬水平调查、薪酬水平比较以及薪酬趋势评估体系,也还不够完备,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结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机制,将更多地依赖于外部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体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通过制定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财税政策,提升社会整体上的技能型人才发展水平,将会有助于提高公共政策制定者与公共资金使用者的劳动技能与业务水平,对于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将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直面现实:我国高级技能型人才财税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一个简要的现状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能型人才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与之相应,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框架体系也初步确立起来。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从1986-2001年,16年间全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共计9亿元,2004年,教育部和财政部专门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针对职业教育实训条件这一薄弱环节,拨款1.1亿元,共支持了50所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100亿元,重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2005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政策扶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导向。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促进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1.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职工技能培训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允许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2.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技能型紧缺人才发展

实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快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

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的重要基地。

2004年,全国教育经费为7242.60亿元,比2003年的6208.27亿元增长16.66%。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4465.86亿元,比2003年的3850.62亿元增长15.98%。根据表1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842.58元,比2003年的1684.79元增长9.37%,增长最快的是青海省(27.27%)。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67.70元,比2003年的239.23元增长11.90%,增长最快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78.00%)。

3.鼓励社会力量对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投入,完善多元化人才培育体系

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高级技能型人才财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税政策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政策取向缺乏系统性

在我国现行财税政策体系中,涉及高级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的制度规章之中。尤其是涉及企业相关技能培训与社会力量资助技能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以各种各样的补充性规定形式体现的。这种制度安排上的分散性,导致了财政支持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政策取向缺乏必要的系统性。由于政策之间的交叉与衔接难免存在着某些盲区,使得技能型人才的相关财税政策的覆盖范围存在一些真空领域。例如,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元格局未能统一,内、外资企业对技能型培训事业的捐助,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也难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企业与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的相关支出,能否如实税前扣除,也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

2.公共财政教育投入的总量偏低,从总量上制约了技能型人才发展

公共财政体系对技能型人才发展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投入的总体规模。而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支出对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根据有关学者针对英、美、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国家的调查显示,其政府教育投入与人均GDP之间的相关性影响表现为:当人均GDP达到300美元时,教育经费所占比重不应低于3.29%;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教育经费所占比重的下限为4.06%-4.24%(骆勤,2004)。然而,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呈现缓慢增长的态势,甚至在个别年份还呈现下降趋势(如表2所示,2003年全国财政性教育支出较2002年下降了0.04%)。与之相较,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比重,远高于我国。例如,美国1997年即为5.39%,巴西1998年为4.63%,马来西亚1998年为4.49%,泰国1998年为4.27%。公共财政教育投入总量偏低的现实,从总体上制约了公共支出体系中可能用于技能型人才发展的财力支持。

3.政府教育投入过多向高等教育倾斜,对于职业技能培养的投入重视不足

在2002年和2004年两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国务委员陈至立都提到,“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从2000年到2004年的统计数据看,全国普通高中招生从473万人增加到822万人,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仅从358万人增加到550万人,明显滞后于普通高中的增长速度。这说明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位置不高。

与之相应,在政府教育性资金的投入结构,也过多地向高等教育倾斜,对于职业技能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例。近年来,中等职业教育扩招后,职业教育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下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2001—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支出增长了18.5%,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仅增长了6%。从财政经费看,中等职业教育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比例由7.27%下降为6.35%。从国际经验看,职业学校生均成本高于普通高中,测算该比例应超过10%。由于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如表3所示,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仅为1842.58元,有11个省区低于普通高中,有的地区比普通高中低将近2000元。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更低,2004年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仅为267.70元,有16个省区的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低于普通高中,有的地区仅为普通高中的50%左右。

4,公共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预算管理上未能单独编列技能型人才专项预算

在财政管理中,注重预算资金分配的资源投入,而忽视其相应产出的绩效评估,始终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公共资金投入的产出绩效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地方预算改革中,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尝试就包括技能型人才财政投入在内的公共资金绩效问题开展系统性的考核与评价(参阅表4)。然而,由于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很多部门一方面要求增加技能培训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财政性教育资金浪费和低效率使用的现象。

在预算管理问题上,受现行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的局限,也未能将技能型人才培训的相关预算支出纳入必要的汇编预算(或专项预算)体系。而在市场经济国家,就职业教育等技能型人才的投入,大多以复式预算体系中的特别预算形式,加以单独列示。例如,日本早在1964年就通过了《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切实保证了职业教育机构的经费投入。日本国立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除一般会计(日本的一般会计大体相当于我国复式预算中的经常性预算,特别会计即指与经常预算相对独立的专项预算或特别预算)的转入金额(即各项财政拨款)外,其年度收入还包括学费、入学注册费、从公积金提取的收入、捐赠及杂项收入等。根据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制度,国立学校的所有收入结余,原则上不能留存在学校内,而要集中到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备用(黄家泉,吴开俊,1999)。在完善国立高等职业教育特别预算管理体系的同时,日本还设立了“私立大学研究设备费补助金”,从1983年开始对私立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专科课程)配备大型教育设备所需经费予以补助,1992年该项援助的金额高达23.53亿日元(王智新,1995)。

从国际上看,由于办学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职业教育在欧美国家主要不是由教育部门管理,因此在教育体系内职业教育被边缘化。但是,我国的职业教育由教育部门管理,因而职业教育应当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教育部门预算管理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在现行教育部门的预算管理中,往往就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支出情况加以了相对详尽的说明,对于职业技能教育与相关培训,仅仅是单独列示了职业中学的支出情况,显得过于简单与笼统,也不利于加强技能型人才政府资金投入的考评与监督。

相关政策建议与制度安排

深化公共预算改革,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资金分配体制

预算制度是公共资金配置的基本制度载体与运行平台,技能型人才的财政投入也同样是通过预算资源的有效配置加以实现的。始于1999年的新一轮部门预算改革,以部门作为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基本业务单元,大体上构建起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然而,现实公共管理中,一个部门提供多种服务,以及某种服务由多个部门提供的相互交叉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越位”与“缺位”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部门预算改革也难免带有种种历史沉淀因素的色彩。

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大体上包涵于如下序列的部门预算之中:各级教育部门的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的职技培训基本建设资金的二次预算分配、税务系统以税收优惠形式体现的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税式支出预算、民政部门用于民间组织技能型人才培训的支出等。这导致现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难免带有较强的政出多门的色彩。因此,有必要结合推进中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类型与模式,建立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以教育系统部门预算为基础,重新划分技能型人才教育与培训投入的收支分类基础,逐步推行跨越部门边界的“以技能型人才投入为编制基础”的“跨部门预算制度”。

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完善地区间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开

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后续培训的资金,最终需要通过基层公共财政体系的支出行为加以落实。基于我国基层财政财力困窘的现实;高级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的资金,主要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从辖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出发,不同地区之间应该得到大体相当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财力支持。也就是说,需要逐步构建一个相对公开与公平的、技能型人才职教投入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所涉及的资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纵横交错的流转过程,缺乏一种有序的运行轨道与道路规则。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资金转移,其测算依据与最终结果,不仅普通公众难于了解,即便是地方政府之间对彼此资金配给的详细状况也互不知晓,具有较为浓厚的“暗箱操作”色彩。在每年颁布的各级政府预算报告中,涉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也只有一两个简短的段落,至于技能型人力资本投入在不同地区间配置的依据,就更是不甚了了。

公共财政体系的核心要义在于,“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应当由所有人知隋,并尽可能由所有人来批准”,也就是逐步实现财政管理的阳光化进程。构建公开化的技能型人才投入转移支付体系的难点,并不在于预算编制的技术操作层面,而在于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具备将其资金配置过程与分配结果公之于众的信心与勇气。因此,需要将转移支付预算体系的构建,纳入阳光财政建设的“大棋局”中加以谋划,通过提升预算管理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注技能型人才培训地区间均等化的社会氛围。

建立高级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

目前,各级审计部门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审计大多属于事后的结果审计,从减少财政资金浪费、提高政府审计效率的角度,亟须探索建立融合产出导向的绩效审计模式,加强对技能型人才投入的事前与事中动态监控,避免出现本来就不很充裕的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好钢却不能用在刀刃上”的不利局面。将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披露、杜绝在萌芽阶段,从而避免财政资源的非效率性漏损。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体系的理解,从侧重于财政投入开始逐渐转向公共支出绩效的“结果”与“产出”,建立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与追踪问责机制,也开始提上了技能型人才开发与公共财政建设的议事日程。就现阶段而言,在技能型人才投入的绩效评价上,其突破口的选择主要在于,逐步完善教育部门内生性的技能型人才投入绩效自评机制,结合外部财政收支审汁和绩效审计的环境约束,探索建立相应的追踪问责与奖惩机制。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绩效取向的职业教育经费预算管理模式,又可以从制度上构建起来自于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的技能型人才经费投入高绩效管理的“道路规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完善产学合作一体化的相关财税政策

财税培训总结篇(8)

二00四年,我局税政法规工作在市税政法规科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县财政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税政法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财税培训总结篇(9)

xx县财政局 XX年税政法规工作总结 XX年,我局税政法规工作在市税政法规科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县财政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税政法规工作情况总结 一、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 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 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 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 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 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 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 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湖南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行政 执法人员均持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近三年来,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无一件复议、诉讼。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研究工作。 四、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 我局在加强财政执法、维护财经秩序的同时,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单位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决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均在限期内圆满完成。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每年由局纪检组、 财政监督股对局机关内部财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的问题,加强教育、调整岗位;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近年来不仅未发生一起复议、应诉案件,而且被县政府多次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XX年十二月十日 xx县财政局XX年法制宣传 工 作 总 结

财政局税政法规宣传工作总结

财税培训总结篇(10)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

(一)计提基数

企业计提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工资总额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一)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2)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二)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补充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职工教育经费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企业在实务处理中需要加以关注。

(一)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财税[2006]8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一是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如只按规定提取并未使用仍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未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可以据实扣除,如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则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进行税前扣除。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1)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不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小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存在账面价值,而不存在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0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是,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纳税年度不能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应当将其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当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0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准则中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财税培训总结篇(11)

税收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热点话题。不论法人、自然人;不论富人、穷人,只要发生有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不纳税就是违法行为,而现实又是有些纳税人并不情愿缴税。如何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纳税,同时利用税收政策,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是企业科学理财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纳税现状

(一)税务部门确认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纳税现状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税务部门一般界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征收营业税。以2000年度某教育培训机构收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确认的纳税情况为例,税务部门要明确列出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当年应缴纳的税种有八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印花税、地方教育发展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应缴税金8.5万元。其中计税培训收入194万元,包括干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党建培训、工人技能培训等,95%以上是企业组织的计划内培训班,适用税率3%,应缴营业税5.8万元;计税住宿收入30万元,为学员在校住宿收入,另加计税零星房屋出租收入1万元,以上二项计税收入适用税率5%,应缴营业税1.6万元;以营业税为征税基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0.9万元。上述四项税金合计8.3万元,占年应缴总额的98%.

(二)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劳务是教育劳务,包含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开设的专业、学历层次、培训项目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放的各种毕业及培训证书是国家承认的,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免税条件,不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指的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其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显然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培训者身份提供的教育劳务有本质的区别。

二、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现行税收政策对教育产业给予减免政策,这给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创造了税务筹划的合理空间。

(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学校名称申报纳税,可以享受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1、学校资格的认定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是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批准成立部门,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主体资格条件,其发放的毕业证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要件。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免税学校。

2、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是企业的事业型经费单位,是企业自办内设培训机构,税务部门没有必要征税。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经费来源,一是企业的教育经费拨款,二是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企业拨款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奖金、劳保等人工费、教学设备投入、校园建设等固定性、大额支出,占总教学成本3/4,拨款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主力财源;学杂费和培训费收入纳入了企业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收入只是弥补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用于日常办公、教学开支,不是办学主要经费来源,不以营利为目的,年终财务决算一切支出由企业核销。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主办单位是大型企业,属于企业的内设机构,是企业自办学校,学校宗旨是“根植企业,服务企业”,为企业从事教育服务,企业是培训机构的法人和纳税主体,税务部门对这样的培训机构没有必要征税。

3、培训费和住宿费收入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收费标准不包含税金成本。培训费收费标准根据办班资料费、上机费、课时酬金、学员活动费等开支情况,由企业办班单位核定,属企业内部收费标准。住宿费执行企业规定的内部价格结算,其标准低于市场价格50%,主要解决矿区周边及单位参训学员的住宿问题,没有考虑住宿成本回收。实践证明,企业核定的内部收费标准只是补偿部分实物消耗,并不是按照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支出的完全成本核定的,核定的收费标准也就更不会考虑税金因素。

4、培训和住宿收入是教育培训机构学费收入的一部分。税务部门稽查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学历教育劳务免征税,职工培训教育劳务征税,我们认为,以学历证书划分征税的办法不尽科学。一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各种培训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培养目标安排的企业内部在职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另一类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属于企业内部培训。营业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内部单位之间相互提品、劳务的按免税处理。因此,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培训和住宿劳务属于免税项目。二是从税法立法的原则上讲,划分不同税种,区分不同税目,主要是依据其经济行为本身的属性及所处的行业门类来认定,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历教育和培训教育都是教育劳务,在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两种教育劳务没有性质的差别,两种劳务都是文化教育事业,均属国家认可并支持鼓励发展的,既然不对学历教育劳务征税,培训教育劳务也不能征税。三是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的少量社会培训, 一方面在企业对大型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投入逐年递减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弥补教育培训机构教育经费不足的作用,另一方面开发社会培训,可以上为国分忧,下为民解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好事,国家税收政策目前对教育事业是给予优惠和支持的,当地税务部门理应扶持、鼓励,若税务部门对社会培训和住宿收入强行征收营业税的话,就违背了税收立法者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