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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2-17 01:57:26

财税金融论文

财税金融论文篇(1)

也就是说,上述从经济层面展开的讨论往往忽略了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背景,即这些国家在改革之前基本上都会实行金融抑制政策。在这些国家中,金融体系和财政体系是政府获取收人的两个重要渠道,金融抑制承担着为政府提供隐性财政收人的重要任务(Battilossi,2003)。因此,在这些国家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完全的利益中立者,而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甚至可能是利益的攸关者;金融改革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这些金融特权,削减政府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肆意擭取。换而言之,在考虑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时,不能仅仅从一般的经济层面进行讨论,更需要将政府纳人到这些分析框架之中。

 

一旦考虑到政府在金融抑制与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将不得不面对:第一,如果金融改革损害了政府的固有利益,那如何保证政府的改革动机呢?第二,如果金融改革切断了作为政府隐性财政收人的金融抑制租金,又如何能实现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呢?当前中国的财政税收体系是否能足够承担起金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成本损失?

 

本文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力图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接下来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讨论,第四部分是对中国金融抑制租金的估计,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作为对凯恩斯主义(Keynes,1936;Tobin,1965)的反动,金融抑制理论由麦金农和肖在1970年代初最先提出(MCKhm〇n,1973;Shaw,1973)。他们认为,政府对利率的人为压低不利于储蓄和资本的积累①。在麦金农(McKinnon,1973)的“外部货币”分析框架中,企业生产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因而在投资之前企业需要积累足够的货币;此时,在货币需求和投资之间存在“互补性”,低利率将会降低企业的货币需求,并减少企业的投资行为。肖(Shaw,1973)则强调金融中介的作用,指出利率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中介的运行效率,高效率的金融中介通过期限转换、风险混合、规模经济等渠道可以增加储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者的成本,从而增加储蓄和投资。同时,McKinnon(1973)、Shaw(1973)均指出,当利率被压低到市场均衡利率之下时,将会出现信贷配给,此时的资金不是按照投资的预期回报率,而是按照其他方式进行配置,比如政治影响、抵押品的质量、信贷官员的利益等,这将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Eschenbach,2004)。

 

在麦金农和肖之后,卡普尔、加尔比斯、弗莱、马西森等一大批经济学家都对麦金农一肖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Kapur,1976;Galbis,1977;Fry,1978;Mathieson,1980)。Kapur(1976)、MathieS〇n(1980)等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关注,并指出在贷款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的要求降低了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减少了家庭的存款需求,抑制了金融部门的扩张。Galbis(1977)构建了两部门模型,指出金融抑制阻碍了流动性资金从低回报率的传统部门向髙回报率的现代部门的流向趋势;增加存款利率将增加传统部门的货币需求,促进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转移到现代部门。

 

按照麦金农一肖假说,金融抑制国家如果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利率将向高处的均衡利率移动;而高的实际利率将增加储蓄和投资,并提高投资效率,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再次增长。遗憾的是,之后的大多数实证研究并没有支持高利率刺激投资的这一论断(Ostry和Reinhart,1992;Jappelli和Pagano,1994;Bandiera,Caprio,Honohan和Schiantarelli,2000)。Ostry和Reinhart(1992)指出,消费的跨期替代弹性受到生存性消费水平的约束,在接近生存性消费水平的低收人国家,居民的储蓄行为对利率并不敏感。Campbell和Mankiw(1990)也指出,在金融欠发达地区,普通家庭往往缺乏进人信贷市场的必要通道,从而面临着流动性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家庭并没有平滑消费的能力,从而会出现非自愿性的消费约束。金融改革放松了家庭的流动性约束,将增加消费,减少储蓄。

 

因此,基于上述的理论模型和经济实证,可发现:金融抑制的最大危害并不在于减少投资的数量,而在于降低了这些投资的效率(Fry,1997)。金融自由化可以在不减少消费的基础上,提升投资的效率,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增长。因此,从上述理论分析出发,一且认识到金融抑制的危害性,那么金融改革将是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Battil〇ssi(2003)在考察了欧洲各国在资本自由化进程中的反复态度之后,询问道:为什么金融抑制如此难以破除呢?为什么在金融抑制的负面影响被广泛认识的情况下,各国政府仍然长期坚持这个次优的政策工具呢?Battilossi(2003)认为,公共财政的分析方法(PublicFinanceApproach)可以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绝妙的答案:金融抑制可以为政府提供一种隐性的财政收人,这可以延迟政府为了平衡预算所需要进行的痛苦改革;尤其是当政治架构不合理的时候,当前政府没有完全内部化未来债务偿付的成本,往往会产生过度的借贷行为,并将改革的成本转嫁给未来政府。金融抑制的收入越高,金融自由化的争议和阻力也就会越大(Alesina,Grilli和Milesi-Ferretti,1994;Bartolini和Drazen,1997)。

 

VanRiet(2013)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不仅发展中国家实行金融抑制,发达国家也实行金融抑制,只是在程度上存在不同而已。关于政府实行金融抑制的动机,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解释:公共利益观点(Honohan和Stiglitz,2001)和财政观点(Giovannini和DeMelo,1993;Dooley,1995;Wyplosz,2001;Battilossi,2003)。前者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适当的金融抑制可以保护金融的稳定,便利货币管理,获得信贷的正当配置,产生合意的收人和财富分配,以保护经济免受外部的冲击。后者则认为,金融抑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政府的金融特权,使其能逃避市场纪律的约束,从而减轻政府的预算约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抑制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发送关于经济基本面和财政头寸合理性训诫信号的能力,对经济发展和收人分配产生严重的扭曲。

 

另一方面,许多研究文献也对金融抑制收人和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比较。Giovannini和DeMelo(1993)指出,相对其他税收形式,金融抑制税可能具有如下几个优点:第一,其他形式税收存在一定的行政成本;为了征税,政府需要建立必要的官僚机构,并对税收进行管理和监督(Gordon和Levinsohn,1990)p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某些税收(如收人税和增值税)的行政成本可能太高,以至于不值得征收。第二,金融抑制税虽然会造成一定的生产性扭曲,但却可以达到一定的再分配目标:使收入从资本家向工薪阶层转移(Diamond和Mirrlees,1971)。第三,金融抑制税的隐蔽性,有利于减少政府面临的各种政治压力。

 

很显然,从上述的理论综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仅仅考虑金融抑制的危害性,对于当前的金融改革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政府纳入这一分析框架,综合考虑金融抑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政府财政平衡的能力以及其他形式税收的成本,才能对当前金融改革的内在动机、财政基础以及现实路径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些,李广众(2001)的研究指出,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财政税收改革滞后,贸然进行金融改革可能会导致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动荡,给社会经济带来相当的负面冲击。因此,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分析框架,对金融抑制租金进行研究和估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金融抑制租金作为政府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本,其消解和承担需要有一定的政府财政能力作为支持;而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人的认识之后,才能准确判断政府财政是否已具有支持金融改革的能力,即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已具备。

 

三、结论

 

本文引入一个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框架,对金融抑制、政府财政和金融改革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在正规财政税收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金融抑制政策为政府财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在这一框架下,金融改革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各种资金,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效率,也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福利;另一方面,金融改革将限制政府的金融特权,并切断政府的金融抑制收入,对政府的利益和正常运行造成损害。因此,金融改革并不像“一般经济分析模型”所揭示的那样简单——在传统的分析模型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利益中立方,主要任务是权衡金融改革的效率收益和风险成本,为金融改革提供合理的制度框架。

 

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方,而金融改革需要考虑的成本除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金融改革中将要失去的金融抑制租金。这一改革成本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内在动机和现实可行性:金融抑制租金越高,改革的成本就越大,阻力和难度也就越大^只有当政府具备基本完善的财政税收体系时,金融改革才可能具备现实的内在动机和财政基础。因此,估计金融抑制收人规模对于金融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刻的理解之后,才能判断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具备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系统化改革政策。

 

有鉴于此,本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金融抑制租金的四种类型:传统铸币税、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在1994年之前,传统铸币税的规模比较大(平均GDP占比为5.25%);随着央行角色的转变,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传统铸币税的规模逐渐减少,其他三种金融抑制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2000年之后,传统铸币税降低到0%左右,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的00?占比分别在2%、8%和1.5%左右。®

 

财税金融论文篇(2)

一、前言

金融创新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目标,利用新的方法以及新的技术,让金融体系中的基本要素重新组合,从而推出新的服务、市场、工具和新的制度,创造一个新的高效运作的资金营运体系的过程。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创新和发展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金融创新的成果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帮助我国的大中小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解决了融资问题,为中国实体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金融创新与财税政策的结合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金融创新和财税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因此,研究他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背后的经济理论十分重要,本文着重从金融创新与财税政策的角度分析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金融创新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金融创新与发展对实体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需求层次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外部金融机构广泛介入中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同时,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的金融局面将呈现宽松状态,同时,国际上的外部环境也会促进国内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众多因素的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高潮期。

目前,外资金融企业已大量涌入中国市场,并广泛分布于沿海地区。他们在中国市场上已渗透到各个行业。随着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人。因此,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中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财税政策的作用原理

1.财税政策作用下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增加

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纵轴代表成本或收益。由于高新技术产品存在溢出效应,所以高新技术投资的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R)高于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其中,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0)与企业边际成本曲线(MC0)交与点H0确定了较低的投资水平(I0)。政府可以实施财政政策,比如通过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等手段进行财政的转移支付,这样的财政政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边际收益从而促进投资的增加,图(1)所示,政府的财政政策使得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PR0上移至MPR1,这时企业边际收益曲线(MPR1)与企业边际成本曲线(MC0)交与点H1确定了较高的投资水平(I1),在图形上表现为由投资水平I0沿着横轴向右移到I1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加后,通过投资乘数的扩大效应,最终能够使高新技术产业产出增加值远远大于投资增加的数额。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通过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方法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下降,从而导致投资增加。如图(1)所示,税收的优惠政策会使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向下移动,由原来的MC0移动到MC1处,此时边际成本曲线MC1与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MPR1相交于E2点,从而确定了更高的投资水平。除此之外,企业成本的降低还会导致其产品利润的提高,从而会增加高新技术产品的供给量,进而会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额度。

2.财税政策作用下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增长

财政政策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的增长和上文略有所同,其中政府购买可以起到直接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的作用,而财政补贴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高新技术产品的价格,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品消费增长。本部分重点介绍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刺激高新技术产品消费增长[6]。如图(2)所示,假设消费者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产品或其他产品,未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无差异曲线U′和预算线I′确定消费者均衡点为P1,这时消费者消费高新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量分别为X1和Y1。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减免税或降低税率同样会使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成本下降,价格也会随之降低,因为高新技术产品属于正常品的范围之内,所以价格下降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都会使消费者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量增加。在图形上表现为,财税政策的作用使得消费者均衡点由P1移动至P2,相应的消费者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需求量由X1增加到X2单位。

以上是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了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刺激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和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财税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分析。

四、结论

本文从金融创新和财税政策激励两个方面阐述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方向,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较为迅速,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这个行业里的企业,均属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处于成长阶段,而此时的金融改革与创新正好迎合了高新技术产业大量需求资金的缺口,与此同时,国家政府通过财税政策的调节与激励间接刺激了该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双重的刺激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利好局面,本文从这两个方面进一步解释,旨在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方向。(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参考文献:

财税金融论文篇(3)

关键词 融资平台 税收管理 跨国公司 税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融资平台公司正在走向正轨,融资平台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财税难点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一定要找到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办法,使企业的运作更加科学化。

一、融资平台公司概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其主要特点是:规模迅猛扩张,结构特点明显,多数贷款偿还本息需要政府信用支持,不同类型机构之间分布并不均匀。融资平台的问题,根源还是在财税体制和行政体制上。

二、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融资平台公司结构复杂

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结构复杂,缺少全局性、必要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个融资平台有多支不同类型的子公司及孙公司,这给企业进行信息沟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同时也增加了融资平台的管理成本。

(二)融资平台公司复杂的事项多

由于融资平台公司复杂业务事项多,而且管理要求高,但是管理层对复杂业务的认识方面的不统一,导致融资平台公司无法实现税收的科学管理。

(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拆借的税收筹划分析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因此,各种借款和融资利息方面的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

(四)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存在问题

企业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相关税费,如何防范税务风险。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收入作为补偿,企业所得收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三、融资平台公司财税管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优化融资平台公司的结构

政府融资平台要想拥有科学的融资结构,一定要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调整,理顺各公司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

(二)融资平台公司需要纳税筹划

现代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合法的财务管理策略,它需要有多种原则和技巧,使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必然可行,当然纳税人在运用税收筹划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企业税收筹划需要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同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税种筹划,不能看到政策而不考虑企业的适用;密切关注税法相关变动,实行成本和收益分析。

(三)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税务处理

政府融资平台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资金调度频繁,对其属于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统一借款的界定难度较大;(2)集团公司向各金融机构借款利率各不相同,向不同地区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也不相同,给企业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造成困难。(3)集团公司是否符合上述的“统一借款”的概念还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主体资格及免税政策都是需要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批复的。对于不是上述形式的借款(包括集团向下属公司的借款),均因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款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处理

政府平台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性资金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还包含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拨付的有关资金,而且,财政性资金也不仅限于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只是财政性资金的一种。

这里有两点需注意: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受地方政府委托,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以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的收入补偿,在此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但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四、结论

现在很多融资平台公司认为,公司代行政府职能,主要收入为政府财政资金的返还,所有返还款都不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平台公司内部相互借款也无需缴纳相应税费。为此融资平台公司应全面了解关于财务核算与税收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税务部门沟通,针对企业的具体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特点,合理进行税务筹划,还要考虑到企业的适用性,关注企业在执行中的偏离, 避免纳税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收结构的必要性.现代商业.2011(04).

[2]许崴.试论中国税收结构优化的政策与策略安排.经济与管理.2011(08).

财税金融论文篇(4)

 

一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目前,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

新增就业的75%进入到了中小企业,创造的GDP占全国60%,交纳税金占50%。中小企业的发明专利占66%,研发产品的80%(1)。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其发展。2000年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后,中小企业融资形势虽然有所好转,总体上看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远大于50%,但融资额占总融资额比例始终徘徊在30%以下。(2)

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所谓内源融资,就是指企业将自身的储蓄不断地转化为企业投资的过程。而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散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据有关统计,在目前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当中,利用企业自有的积累资金占比48.41%,商业银行贷款占比38.89%,发行股票债券占比2.38%,其他占比不足13%。(3)从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上看金融论文,它有着低成本﹑高收益﹑抗风险的优点。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少的情况。在外源融资方式当中,商业银行贷款是其首选。2009年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实行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当年全国信贷规模出现超常规增长,仅一季度新增贷款就达到4.58万亿元。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流却并没有大量流入占中小企业。以珠三角地区为例,这里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活跃的地区之一。仅深圳一地,就有2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到了企业总数的99%以上论文格式范文。而当地中小企业所获得的信贷比例还不到30%。(4)另外,从其他的直接融资渠道上来看,主要有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两种方式。目前只有少数国有大型企业能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而在股票市场上,虽然在2004年创建了中小企业板市场,但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几百家中小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由此可见,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 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很多。从内源融资上看,造成中小企业自我积累少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盈利能力较低,自有资金来源有限;其次,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税负负担较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占销售收入的6.81%,高于6.65%的全国平均水平(5);三是中小企业折旧费过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折旧率制度,在折旧率的计算上只考虑使用中的有形损耗,而很少考虑技术进步和生产力提高带来的无形损耗,造成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更新时缺少足够的资金等。

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商业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等形式。但目前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也并不畅通。从商业银行贷款上看,贷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但是,由于众多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不高,流动资金与固定资产都比较少;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加之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不乏恶意逃废债者,导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普遍偏低。因此,在向商业银申请贷款时,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进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并且,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需要。在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公开融资方面金融论文,由于受发行规模的严格限制,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而利用发行股票筹资的方式上,对于企业同样有资格限制。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非国有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小,因为股票市场主要是面向大中企业筹资而设定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范围。

三 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对策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各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普遍面临的问题。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当中的重要作用,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内外因素在短期内还会存在,而且单纯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还很难解决。因此,需要各级政府综合利用各种财政政策,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扩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资金规模,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首先,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规模,使其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中央财政陆续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农业成果转化资金等。但是这些财政扶持资金存在着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问题,资金规模小且分散,缺乏统一的政策协调。除了加大对于这些基金的投入以外,需要对其进行整合,发挥合力,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其次,要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资金的惠及领域将由个别领域和个体性优惠向区域性﹑群体性﹑普惠性方向转换。财政资金的支持对象,要由对于单一企业或者项目的直接支持,向间接支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扩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范围。由于企业的发展周期经历了创业﹑成长﹑成熟﹑衰退等阶段。因此,要用财政资金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所采用的扶植政策也应该有所不同。在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上,在普惠性和群体性的基础之上,要对中小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方面进行重点支持。(1)

第三,增强财政资金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的作用,必须要让其他方面的资金加入进来。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导致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风险较大。因此,各级政府应该从提升功能,防范风险和改善环境三个方面做出努力论文格式范文。增加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投入,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长效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体系金融论文,促进财政支持路径的集中化与系统化,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降低对于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信用风险,实现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的可持续性。(3)通过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放大作用,引领金融机构以及民间资本等来加入,进而保证为企业筹措资金渠道的畅通。

(二)加强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这是增加中小企业的内源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应该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增加企业的积累。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方面,要统一规范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企业平等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惠及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政策,把增值税的起征点从个人扩大到企业纳税人,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并且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在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方面,政府要着眼于促进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增加。对于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在税收减免和税率优惠方面的照顾;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资本再投资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中已缴纳的所得税的部分,以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再投资;放宽中小企业税前列支费用的列支标准,对于不违法金融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可以列入到税前列支的范围内;缩短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允许实现加速折旧,支持中小企业加快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对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6)

(三)利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政策,增加中小企业收入

增加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的形式和额度,扩大对于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增加中小企业的收入,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1 就业补贴,对于提供就业岗位较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较多的财政补贴 2 研发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方向,确定创新领域,对在该领域当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补贴 3 出口补贴,加大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中小企业进行补贴,扩大其出口规模 4创业投资补贴,对于处在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政府对其投资者给予一定比例股金的创业补偿,增加企业的资本金5贴息贷款,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金融论文,承担其利息部分或者全部。对于超过市场利率的部分,政府可以予以补贴。(1)

其次,政府可以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操作性制度。第一,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标份额和范围,给予中小企业竞争价格优惠,招标文件给予中小企业政策倾斜。第二,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准入门槛,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实行项目拆分,对一些可以拆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适当拆分、化整为零,变成若干中小企业可以承担的小型项目;鼓励联合投标,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明确对中小企业投标联合体的评审细则,促使中小企业形成竞争合力,以弥补中小企业资质条件的相对不足,分散中小企业各方成本和采购人的风险;减少资金压力,对中小企业的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适当降低标准和数额,或以动产、不动产为抵押方式收取。第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指导和宣传。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意识﹑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第四,建立政府采购扶植中小企业信息平台。第五,解决中小企业采用政府采购的实际困难。第六,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监管考核工作等。(7)

(1)杨林 彭彦彦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 2010(11):26~30

(2)齐晶 浅议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J〕 中外企业家 2009(7):106~123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财政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政策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 2010(31):2~34

(4)央视经济频道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EB/OLJ〕 finance.cctv.com/special/qyrz/01/2009-06-01

(5)俞继东 中小企业高税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J〕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院报 2008(4):44~45

(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思考李文斌〔J〕 商业会计 2010(17):7~8

(7)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任重道远吴小明〔N〕 中国财经报 2009-06-24

作者姓名:李鹏

出生日期:1977年2月2日

性别:男

学历:硕士

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金融理论

财税金融论文篇(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9-0108-02

引言

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复杂多变,金融业运行中的各种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党的十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这对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改革开放发展,不断提升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采取综合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至关重要。

银行税作为一种可选途径,在四年前就开始备受关注,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研究,归纳起来看,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中国尚未达到征收银行税的契机。但是,这些研究都只是基于中国的银行业税负偏高。而本文将从银行税的意义出发,通过与其他途径的对比来说明银行税对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银行税概述

银行税最初源于Acharya and Richardson于2009年提出的基于系统性风险贡献征税。创造一个系统性基金,采用类似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做法,有助于减少金融机构成为“大而不能倒”的机构。紧接着IMF于2010年提议针对银行新设两项税种:一是“金融稳定贡献税(FSC)”,对除股本和受保险存款以外的银行负债征税,当未来出现金融危机或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作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成本;二是“金融活动税”,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收入情况课征。银行税的概念因此而确定。

二、开征银行税的理论基础

开征银行税的理论依据主要从税收的产生和克努特・维克塞尔的财政和税收的自愿交换理论展开阐述。

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税收的理解,剩余产品是税收的源泉。而现代经济学对税收的定义的理论依据则要追溯到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益交换说”。他把税收解释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强调权力与义务的对等。

魏克塞尔在《财政理论研究》中,设想了对“公平”税制的设计。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

三、开征银行税的意义

1.抵御风险,弥补损失,污染自治。开征银行税的目的是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弥补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此次危机中,欧美等国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普遍采用了对银行注资的救助方式。然而这种用纳税人的钱为银行的错误买单的行为,受到了普遍的指责。2013年9月20日,皮尤调查了一项美国民众关于政府对银行救助的态度的调查结果:69%的美国人认为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大公司、富人是主要受益者,70%人认为政府的政策对穷人、中产阶级、小公司毫无益处,52%的美国人认为用“不良资产救助计划”救助银行是错误的。而开征银行税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2.增加财政收入,降低财政风险。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银行的资产规模巨大,交易额也很巨大,因此开征银行税能有效地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降低财政风险。

3.有助于抑制银行的投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这次的经济危机是起源于金融机构过度经营风险业务引起的巨额亏损,进而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金融业务规模越来越大,牵一发而动全身。而银行税增加了银行的交易成本,能够抑制银行从事风险较大的金融业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银行税和其他路径比较分析

银行税固然能起到想要的效果,但同时也有其他可行的路径,如建立基金、办理保险、非税收入(如收费)等,那为什么要选择银行税呢?笔者将通过对银行税和这几种路径进行对比分析,给出结论。

(一)开征银行税与设立基金对比分析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与税收相比,基金收入不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为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企业和项目,其收入存在很大的风险。

另外,设立专项基金需要专业的团队。这是基于基金的运作模式,即基金管理公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然后共担风险、分享收益。

(二)开征银行税与缴纳保险对比分析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只有在危机发生时才会给予补偿,而且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基于保险的性质,很难做到税收的公平性,普遍性。而且实行起来缺乏监督,很难保证效果,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三)银行税与非税收入对比分析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1.基于税收理论进行分析。政府收费是指对享受政府服务的受益人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在费的形式下,公民有权自由选择是否享受此服务,是否交费。但银行税又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它只能用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救助支出,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所以仅从税收和收费的特点比较来看,银行救助资金的筹集既可以采取税的形式,作为一种专款专用的税收;也可以采取费的形式,作为统一规定普遍收取的收费。

2.基于制度实践进行分析。(1)征收管理。一般来说,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而中国目前的非税收入现状是:项目繁多,收费环节多,地方政府管理混乱。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近几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 1 000多项。分散管理之中,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因此,从征收管理角度看,税收的手段更有效率。(2)立法程序及效力。税收具有程序性,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而收费一般只需要通过行政程序即可。另外,从效力角度讲,基于中国的文化以及民众的心理接受程度,人们对收费的权威性不太认可,更认可税收的权威性,如果以税收的形式征收,则效力更大。

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银行税优于非税收入。

小结

金融业既是直接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如果处理不好,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乎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时刻绷紧这根弦。

目前中国银行业最大的风险主要源于银行机构无限的信用扩张。银信结合,城投债,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商业银行想尽办法规避管制。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潜在增速的下滑、中国企业利润空间的收窄,以及制造业与基础设施行业均出现的产能过剩,未来如何有能力支付人民币理财产品、城投债与信托计划的高收益率,着实是一种挑战。中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内爆,或许是未来两三年内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风险。对此,我们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防范应对之策。

银行税不仅是一种防范风险的较好的选择路径,也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和内在机制的必然产物。

参考文献:

[1] IMF,A Fair and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 by the Financial Sector-Final Report for the G-20,June 2010.

[2] FSF,Repo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on EnhancingMarket and Institutional Resilience,7 April 2008.

[3]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Debt Bias and Other Distortions:Crisis -Related Issues in Tax Policy [EB/OL].http://:June

12th,2009.

[4] John Brondolo.Collecting Taxes During an Economic Crisi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 [EB/OL].http://:July 14th,2009.

[5] 郭田勇,赵世宇.开征银行税:大势所趋,荆棘满途[N].上海证券报,2010-05-18.

[6] 郭田勇,赵世宇.开征银行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J].资本市场,2010,(8).

[7] 尹音频.对金融税收的效应分析[J].四川财政,2000,(1).

[8] 张银仓.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转型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6).

财税金融论文篇(6)

关键词:财政运行机制;复合性金融风险;防范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发生了金融危机,区域性的金融危机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波及到全世界,其负面影响甚深。因此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已成为“跨世纪的经济难题”。当金融危机的风暴席卷东南亚各国之际,中国政府及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中国经济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未来发展中,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负效应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彻底根除。因而从财政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本文力图在理论方面阐述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在实证方面剖析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并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与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违约以及其它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表现为个别金融机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挤兑破产现象或企业资产及收入受到损失。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则是指由于经济制度缺陷与宏观调控偏差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是指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金融机构的挤兑;金融资产的沉淀和损失。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这种极端的形式是指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困难乃至崩溃,表现为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各种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陷入严重困难并大量破产,汇率急剧变动,股市暴涨暴跌以及恶性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从而对实物经济的运行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金融风险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不仅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生存和运作,而且还将使经济增长、价格、产量、就业及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恶化,从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财政运行机制是指各种财政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推动其运行的有机体。财政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杠杆,通过其运行机制将对金融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上图可见,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状况从两方面影响国家的金融状况: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金融运行机制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通过国民经济运行来间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因此财政运行机制的优劣对诱发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体制与金融深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RonaldMckimin)和爱德华。萧(EdwardS.Shaw)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于1973年分别提出了“金融压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特征的货币金融理沦。

金融深化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化,并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麦金农和萧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好与金融深化相反,在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就称之为金融压制。金融压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不发达,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地吸收各种闲散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匮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能够获得贷款的多数是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或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贷款不讲经济效益,这种资金集聚困难和使用浪费的状态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呆滞的经济反过来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业的扩展,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掣肘,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

他们进一步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政策建议。主要有:(1)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管制,彻底改革金融体制。(2)实施财税与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一是金融与财政要各尽职守,金融不能代行财政的职能,不能依靠通货膨胀帮助政府增加收入,或通过利率进行补贴,而应通过采取紧缩货币的方法压抑通货膨胀。同时,财政也不能代行金融职能,如以行政拨款形式进行优先投资,进行人为的资金配置;二是要进行税制改革,实行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提高税制结构的收入弹性,从而为金融深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①

虽然,“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理论也存在主张完全取消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干预的缺陷,但它毕竟为发展中国家探索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与政策思路。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考察,这一理论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健全的财税体制是缓解金融压制,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前提;二是良好的财税政策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

财政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活动中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及财政不能提供必要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财政风险将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甚至会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转轨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比如我国),财政与信贷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存。从财政方面来分析,第一,中央银行财政金库,财政性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财政性存款的规模会影响信贷平衡;第二,财政向银行发行债券会影响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从而有可能影响信贷平衡。例如,1998年我国财政直接向银行发行了3700亿元国债,使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密切关联,风险共担;第三,当国有企业亏损而财政无力及时足额进行弥补时,将影响到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贷款,从而加剧银行的风险;第四,财政赤字将影响货币供应量,有可能导致信用膨胀,诱发金融风险。再从金融方面来分析,第一,银行税利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银行税利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银行调整利率,变动利差,则不仅会影响银行的结益,而且还将影响财政收入与财政平衡;第二,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要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在财政依靠发行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条件下,如果财政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财政必然承担风险,同样国有银行的这部分资本将成为虚假资本。此时,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沉浮。第四,国有独资银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财政。一但国有独资银行的的不良资产无法收回时,最终都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在财政身上。

二、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联动性分析

金融风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的金融风险各有其特殊性。从我国现状来分析,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多种矛盾的综合作用已加剧了潜在金融风险积聚,而且呈现出财政金融风险交织的特点。从诱发我国财政金融风险的经济体制根源来分析,在经济转轨时期,主要的经济体制呈现出以下特征:

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一直处于整个国民经济“总管”的地位,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基础,它体现“强财政”的职能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演化为目前的财政体制,即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性质不分明,两类财政收支绑在一起的混合财政体制。而且,呈现出“弱财政”的职能特征。从财政收入方面看,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额一直在增加,但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从1978年度的32.1%下降到1995年的10.7%。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严重影响以至削弱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从财政支出方面看,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我国财政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职能决定了:一方面国有资产财政要求政府不断投入资金,保证国有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建设公共工程,为市场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然而,目前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有效财力相当部分只能用于“吃饭”,难以满足实现财政职能的需要。再从财政收支平衡方面看,1979~1998年的19年间,除1981年和1985年略有结余外,其余每年都是财政赤字,而且赤字额不断膨胀。财政收支差额一是靠增发货币、搞财政发行弥补;二是靠发行国债方式弥补。前一种弥补方式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约束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后一种弥补方式也容易形成赤字债务化,债务消费化的格局,从而诱发财政危机。

金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接受存款,并依照中央指令性计划提供国营企业贷款,实际上是财政的会计和出纳。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制为中央银行,但因商业银行不存在,所以也无从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这两个法的颁布虽然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与法律依据,但其效果并未立即得到显现。目前国有专业银行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但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地方政府的干涉压力,因而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法则为导向的商业银行。

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来分析,在财政方面,由于目前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使财政在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财政只得将缓解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利益摩擦的任务转移给金融部门;在金融方面,由于目前还未形成产权明晰、以市场法则为导向银行体制,因而财政就能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血缘纽带将财政的资金配给功能与社会保障替补功能转嫁于金融部门,其结果导致金融功能异化。在微观方面将导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大量沉淀,银行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银行与企业均陷入债务陷阱之中,难以自拔;在宏观方面将导致通货膨胀,形成货币供给倒逼机制,从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融资体制目前我国是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国家垄断信用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间接融资必须在融资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居民的消费剩余存入银行,使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间接融资制度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政府为维持其投资主体的垄断地位,只能求助于银行。在通货膨胀率、国家投资高成本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银行的软资产与硬负债的高结构性风险,必然使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于银行,使银行成为经济风险的焦点。

银企关系在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我国存在着银企之间的巨额债权债务链。人民银行总行初步统计表明,到1994年底这一数额已上升为10000亿元,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相当于国有银行总本金的4倍多,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1999年年底国有企业出现的整体净亏损直到目前仍不断上升,仅2000年上半年就亏损了674亿元,可见银企债务危机正处于恶化之中。但通过中央银行货币的超量发行和国有银行扩大负债来维持金融系统的清偿能力总有限度,金融系统对企业债权的“软资产”和对居民储蓄的“硬负债”极不对称的趋势如不能得以有效遏止,则不能否定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突然崩溃导致社会动荡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可能性。这可以用经济学家费雪等人的债务—通货紧缩的金融危机理论加以解释。费雪等人认为,一些外生事件引起了经济的扩张过程,因为这些外生事件为经济的关键部门提供了新的盈利机会,引起这些部门投资增加,使产量、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即鼓励更多的投资,也诱发了为获得资本利得而进行的投机。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债务融资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银行贷款,使存款和货币供给增加,促使价格水平进一步上升。这一切使人们对经济势头保持乐观,从而会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使经济以更快的速度扩张。物价水平上升也使未清偿债务的实际价值降低,进一步鼓励了借贷活动。这一过程将持续到“过度负债”状况,即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而引起一个连锁的债务一通货紧缩过程。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高,并且效益不佳,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很高,银行体系比较脆弱,因此存在发生债务—通货紧缩过程的可能性。

金融市场体制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不规范。从货币市场看,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短期游资,据刘光弟先生估计其规模约为3000亿元,这笔游资和一些金融机构非法拆除的更大规模的资金一起曾严重地冲击了股票市场。从资本市场来看,国债市场曾爆发了最终导致闭市的“327国债风波”;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更明显。股票市场中资产的剧增和高额回报游资的迅猛流动一起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可能因股市泡沫的最终破裂、拆借市场的无法出清和某一金融机构非法操作后巨大亏损无法弥补等形式而突然爆发。

正是由于转轨型经济体制的种种偏差导致我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形势已不是一般的金融风险问题,而是潜伏着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他们认为金融风险属于财政风险的范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养老金债务问题、对外债务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国有企业亏损及其资本金补助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问题以及对科学、教育、环保增长比率的承诺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金融风险的产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方银行称作为“流动性短缺”的问题,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与体制原因。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已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财政与金融问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引发的联动性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仅从金融的角度寻求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而应该联系财政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探明导致我国潜在财政金融危机的成团,才能寻求根治的良策。

三、防范中国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体制选择: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

相对独立而统一的公开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元财政体制模式:公共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效,确保市场有效运行;国有资产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直接进入市场,开展盈利活动,以保证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反之,如果继续把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支混淆于财政单一体中,其结果将非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市场活动,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非市场活动,①从而造成财政“越位”与“缺位”并存,扰乱了各种经济关系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优化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是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从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是财政部管资产、经贸委管企业、人事部管干部,这种多头管理有一定的弊端。对此,中央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工委,由中央企业工委监管国有资产。无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管理形式如何变化,国有资产的投资与风险总是与国家财政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既要享有经营利益,又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以割断国有企业风险向财政转嫁的传导机制。

(二)政策选择: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转折。近几年来,尤其是在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回落,几十年供给不足和需求过旺转向了供给过剩和需求不足,经济运行进入了低谷时期。这种通货紧缩状况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与企业之间债务关系的恶化,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增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财税金融论文篇(7)

关键词 金融中心 商业银行 税负 最优税率 主从微分对策

一、上海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分析

商业银行税负是指政府课税相应的减少了商业银行自身可支配收入数量,从而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效益损失使其承受经济负担,税收负担通常用政府征收税款占商业银行纳税人税源数量的权重来反映。

(一)实际税负水平的测算

实际税负水平的测算主要采用尼古拉斯•R•拉迪的“向后看的测算”的方法,主要依靠历史数据计算其对企业资产收益的影响。其中,考虑到银行业自身特点,本文以营业税与所得税作为纳税负担的代表,以利润总额作为银行业利润水平代表。

即:实际税负水平=(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息税前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

在数据选取上,主要选取上海本地具有代表性的13家①商业银行(4家国有,9家股份制)为样本数据。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2003-2007上海银行业税负水平维持在较高水平,在2007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整个行业税负明显下降。2008年,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统一下调至25%,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至2010年止,上海商业银行实际税负水平已达历史低值,但其税负仍然高达30%,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同时上海银行业的实际税负水平也远高于宏观税负平均水平,如2010年上海市的宏观税负水平为 17.03%(宏观税负水平=当地财政收入/当地GDP)由上述表格知2010年上海银行业实际税负水平为30.45%,高于宏观平均税负水平近13%,由此可见,银行业税收负担还是比较繁重。

(二)不同行业的税负比较

从营业税看,和国内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营业税综合名义税率约为5.5%(5%×(1+7%+3%)),其中包括教育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等。与交通运输业、通讯等行业相比,银行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至少高出上述等行业3.3%,(即3%+3%×7%+3%×3%=3.3%)2.2 个百分点②。从所得税方面看,我们可以通过不同行业代表性企业的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率来反映不同行业的税负水平。其中,所得税实际征收率=所得税额/利润总额,如下图:

通过上表比较我们发现:银行业总体税负水平维持在23%左右,于非金融业的生物医药业(15.86%)、信息技术业(16.67%)、社会服务业(19.56%)等行业相比明显处于偏高水平,由此可见,在所得税上上海市商业银行税收负担比较繁重。

二、关于最优税负理论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描述

如果政府在制定税率之前,并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理性合理反应,在考察期内只注重自己财政宏观经济效用最大化,则缺乏了实际的意义,所以本文运用主从对策模型,进行两方面的综合考虑,政府作为主者,有着制定税率的权利,商业银行作为从者只能以主者制定的政策作为约束条件,做出合理理性的反应,主者政府在在制定税率的同时会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为税收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为考虑商业银行作为政策追随者的消化能力。从者根据主者的决策,选择自己最好的策略来达到彼此的最优诉求。

由于2009,2010的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波动幅度不大,在2010出现了小幅下滑,而且在模型(1)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基数较小对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率影响比较小,因此可以今后的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率约等于1.558%,只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

模型(2)由于现在的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都不可能超过0.5,而且这种情况需要维持很长的一段时间,因此不能联系实际。不过从模型(2)公式中可以发现当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超过0.5时,情况会发生不同。

三、结论分析

结合上述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论述和最优税率得到的模型检验,我们可以总结出关于上海银行业税负过高的相关结论:

(一)税种结构不合理

(1)从流转税看,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金及附加,然而征收营业税本身就存在不合理。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只对非主营业务征收,对主营金融业务不增收增值税,同类的金融服务每流转一次就要增收一次税,形成了重复征税。我国对商业银行征收的营业税过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银行业营业税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其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利差)征收。

第二,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这导致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企业经营收入的代 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所得税看,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标准过严,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太多。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很难获得税务部门批准,同时商业银行发生的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审核,这造成银行的实际税负大于名义税率,加重了银行税收负担。

(二)银行中间业务构成影响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

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影响商业银行税负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其直接关系到银行营业收入的结构,间接作用于最后营业税的所缴纳的多少。具体影响如下:

(1)当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

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水平与时刻T是反比关系,但是由于当税率最优时,中间业务占比公式中时刻T时不能超过7,因此商业银行的最优营业税会在基准年后第7年达到一个平衡状态,波动幅度不会很大,造成这个结果还有另外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中间业务占比基数较小,对最优营业税影响没有时刻变化来得大。

(2)当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小于0.5时,税率为最优税率,中间业务占比会随着时间T的增长而变大,也符合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不断优化银行业收入结构的需要,因此模型(2)为今后更长一段时间上海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提供了参考和建议。模型(2)上海更长一段时间发展之后,中间业务超过传统业务之时,在最优营业税设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小于0.5时,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大趋势是向国际接轨,是向上的,因此可以认为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的下限为2008年的1.0558%,今后在这个数值上方小幅波动。明显小于现在固定的营业税5%,营业税存在过度征收,符合媒体和专家猜测认为商业银行营业税会有下调的预期。

(3)当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0.5时,上海商业银行最优营业税与时刻T和中间业务占比都成反比关系,两个因素都增大时,商业银行的最优营业税一定会下降。当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0.5时,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也是会随着时刻T的增加而增加。

(三)商业银行税收负担趋于稳定,缺乏改变因子

无论是模型(1)模型(2)最优税率的形成都受制于时刻和中间业务占比,从模型上看最优营业税会在某一时间达到平衡只会上下小幅波动。在分税制下所得税和营业税为地方税种,构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财政支出考虑,地方政府相关的产业政策的实施和政府职能的实现要求其必须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同样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财政支出中很大一部分倾向于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那么在银行业等金融服务业领域,财政支出必将是重点扶持领域。那么这就出现一个矛盾:一方面要在税收上要给予银行业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另一方面为了使财政政策的更有力实施和公共金融服务环境的优化又需要加大对银行业的税款征收,保证一定的财政收入。这两者需求无法同时满足,经过博弈和斗争,最终得到了一个均衡的税负水平,即目前的整个银行业的税负标准。加之作为地方政府上海并无决定税率水平的权限,倘若没有外在因素对其进行影响,那么其最终税负水平将维持一个均衡稳定的状态,缺乏改变的趋势。

(四)税制设计思想偏重保证财政收入

从税制设计原则考虑,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制设计思想一直偏重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增长,政府未能长远考虑银行业的发展需要,不仅没把其作为税收扶持对象,反而将其视之“钱匣子”设计了比较高的间接税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税收的公平性,通过前文的不同行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的对比我们也会发现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过重,这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③。

四、促进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降低营业税税率直至取消流转税

通过上述结论(一)和结论(二)的分析可知银行业营业税一方面税率偏高,且在征收环节存在重复征税等很多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在目前上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占比无法达到50%的情况下,其税负水平趋于稳定且可相对估算,同时考虑到目前营业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其取消造成的行业重大波动,结合最优税率理论和主从微分对策模型得出的结论,建议银行业营业税降低至2%左右的水平,同时建议取消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价外费的收取。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银行业发展的长远出发,应逐步取消营业税,可考虑用增值税代替,这样不仅有利于整个经济链条上纳税的完整,减少重复征税,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减轻银行业实际税负,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修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建议顺应国际银行业企业所得税不断下降的趋势,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累进税率制。同时修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依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按照国际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兼顾金融行业特性,降低商业银行所得税负担④。

(三)对商业银行不同业务实行差别化的税率政策,鼓励中间业务发展

随着银行业整体业务结构的不断优化,中间业务占银行业营业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其对银行业整体税负水平的影响也非常显著。在目前的税制结构下,我们建议对相关中间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如降低相关价外费的收取和降低中间业务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其突破50%的临界点,在长时期内(结论(二)中的(3))形成最优税率下降的条件,形成税收降低――中间业务扩大――最优税率降低――银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增收扩支,改变税负水平趋于稳定的状态

分税制下的地方财政对对银行业税收的依赖和大额财政支出的需要决定上海银行业税负水平趋于稳定。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迫切需要在银行业获得突破性的发展,以便吸引大批中外资金融机构入驻上海,但目前的总体税负水平对商业银行入驻上海显然有一定阻碍作用。结合目前的税制结构和上海实际情况,我们建议政府可进行如下改革尝试:

(1)从收入看,根据地方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结构开辟新税种,扩大税源,如为抑制房价需要开辟的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以此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同时加强税收征管,避免征管环节存在的偷税漏税情况。

(2)从支出看,中央政府要加大对上海银行业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力度,同时在保证税收征管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给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在税收优惠方面,上海地方政府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尤其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背景下,建议上海制定地区性质的金融机构优惠政策,为金融服务业设立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金融业特殊优惠。

(五)以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优化为导向,转变税制设计思想

上海国际银行业中心建设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前提和根本,不断促进上海银行业发展应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环节。然而政府对银行业税收收入这个“钱匣子“的过度依赖,造成目前上海商业银行税负水平总体偏重,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已达13%。因此,政府因转变税制设计思想,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局出发,根据产业政策需要和上海经济结构特征,降低流转税等税种的税率,扩大税收优惠,减轻上海商业银行总体税收负担,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注释:

①童锦治,吕雯.我国银行业实际税负水平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税务与经济.2010.2.

②王桓,王淑云,于健.目前银行业税负问题思考:基于河南的数据.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8.

③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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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滕莉莉.我国银行业税收状况分析及对税制改革的建议.开放导报.2006.4.

参考文献:

财税金融论文篇(8)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现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所需要执行的会计标准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归属为其他类型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会计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我们都知道,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公司》中的金融部分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实际的业务需要来进行会计核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会计科目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负债类、资产类、损益类和所有者权益类。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主要会计核算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主要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计提及交纳税金三个方面。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只有通过不断地发放贷款并且不断地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公司能够正常运行,完成不断做强并且做大的目标。而在发放及回收贷款的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会计核算,需要按照借款合同中规定好的期限、利率、支付和收取款项的凭证作为首要的依据来进行。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则主要包括了装修费、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正常性质的费用支出、摊销租赁费等。计提及交纳税金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每个月的月末,都需要依据本月的收入额以及当前的税率计的来提交应交的税金,并在下一个月的月初缴纳税金。而计提应纳税额的税率为:营业税按照其收入额乘以百分之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则需要按照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五,教育费则需要附加按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三,地方教育费则需要附加按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二等。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讨论

本文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的讨论主要是在地方层面进行初步地探索。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只要都是交由地方政府来负责,在以下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江苏、浙江、天津等地出台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对以上表格进行总结研究发现:一是目前从我国的国家层面看还没有针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的相关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草根化和商业化的性质,因而没有得到中央监管层的完全认可;二是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的地方针对财税支持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地探索,但是这些地方主要集中我国的江苏、浙江、天津等沿海经济发发地区,从而使得我国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补贴缺失和税负沉重的双重压力;三是有些地方政府在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时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重要手段,背离了小额贷款是为微型企业和低收入者们的初衷。

三、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治久安的发展。本文中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现状并对其进行讨论,希望能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会计一是需要提高自身的核算效率,二是要使得会计工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出更大的优势,从而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学军.我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9

财税金融论文篇(9)

一、引言

从2009年12月全球三大评级公司下调希腊评级,到如今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希腊和西班牙这PIIGS五国为首的债务危机席卷欧洲,欧盟政府前后采取和出台了各种相关政策,但均未见其效,导致危机继续蔓延。而近两年,欧盟政府为了弥补危机所带来的影响,相应地建议和实施新的税收政策,以弥补财政和预算缺口,由此税收行动引起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在当今欧债危机下的欧盟政府所采取的税收行动进行分析,进而深入探讨税收三大原则之间的具体关系。

二、当前欧债危机下,政府所采取的税收行动

2010年英国力推全球银行税,就是征收金融交易税,即“托宾税”;2011年希腊总理乔治-帕潘德里欧(George Papandreou)的财产税计划通过了国会投票,这项计划旨在帮助实现希腊政府削减赤字的目标以避免债务违约;而美国总统奥巴马也提议根据批发融资征税。这些一连串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税收行动,无非就是挽救当前金融市场过热环境下所出现的欧洲国家隐瞒债务情况,持续举债进行投资而酿成的债务危机。

金融交易税是1972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宾提出的,又叫做“托宾税”,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和印花税一样是一种“用者自付”的税,是以交易为基础征收的。尽管近几年来不断有国家提出征收托宾税,但都以失败告终,主要是因为各国之间的分歧太大。金融交易税若不能在全球广泛应用,金融交易就会转移到不征收此项税种的国家和地区,使得市场发生严重的扭曲。只有在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时,金融交易税才能够共同征收,否则无法采取行动,这就是托宾税迟迟未能征收的根本原因所在。而这一行为的实施,必然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宏观经济均衡起到调节作用,但却直接抑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税收的经济效率上来看,征税活动使全社会为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以及为获得同等的消费满足多支付了一笔费用,也就是额外的负担,导致经济福利并未达到最大化,影响税收效率。税收的经济成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表示:

eCt=eB+cC=(C+V)-(C′+V′)

其中(C′+V′)和(C+V)分别为征税前和征税后的全社会生产商品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额外负担以eB、从属费用以cC、税收的经济成本以eCt表示

关于金融交易税的征收,托宾税能大幅提升政府的收入。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则认为这是一个关乎公平的问题,因为公共部门曾提供大量资金担保来帮助银行,现在应该轮到金融行业回报社会了。然而,这却与财政原则中的适度合理产生了矛盾,托宾税的征收,将直接影响到欧洲金融工具的发展,取之过度而影响金融产业的积极性,损害公平和效率。纵使为了满足财政原则以使托宾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征收,却将导致对那些小国和发展中的国家在金融产业上发展出现停滞,从而直接影响到其的国内经济发展,从全球来看,则有损公平原则中的经济公平。

再看另外一个例子,希腊总理的财产税计划得到了通过,相应地希腊政府实行财政紧缩政策,在另一方面继续重拳打击偷税漏税欠税的个人和企业,这一前一后的“财政瘦身”,给希腊未来的经济发展蒙上了的阴影,而执行这项计划是希腊政府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原因是工会和部分行政部门将给该计划带来重大的阻力,从而提高惯性和无作为的风险。数万名希腊人民上街游行可以看出希腊政府此次的税收行动并未符合税收原则,在一定程度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而这些征收而来的税收,或许不能成为此次债务危机的“救命稻草”。

三、效率、公平和财政原则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例子上看,在债务国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的情况下,欧盟国家采取了拓宽税基的办法,希腊政府也采取了相同的办法,提议新的财产税,以提高财政收入,来弥补债务的缺口。然而税收的征收,势必需要遵守税收的三大原则,也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好效率、公平和财政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发挥政府通过税收对国家经济进行调节的职能。

图1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运用税收制度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维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中性,税收不能干扰在无税条件下的有效资源配置,不能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而税收财政原则强调的是税收的足额稳定与适度合理,认为税收收入应当满足财政活动的需要并且能对经济发挥调节作用。依照效率原则,税收能够维持市场机制的发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保持经济结构合理。遵循效率原则,防止居民之间与行业之间的收入两极分化,既能防止贫富悬殊扩大,又能保障各个行业的积极性,维持了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对比可见,效率原则追求资源配置最优,公平原则追求的是资源配置是否合理,这就造成了两者的矛盾。然而,税收效率原则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是宏观调控的工具,税收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都各有利弊,是对立统一的。他们需要兼顾协调,这是因为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对立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有效时需要有效的资源配置,这就要靠税收效率原则实现;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存在时,公平原则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而税收的效率和公平目标是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实现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属性和主要职能,这个就需要受到财政原则的约束。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变革都必须保证政府收入,即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为了达到政府收入的目的,必然要遵循足额稳定和适度合理,然而这二者更像是是由效率与公平原则衍生得到。充足稳定的财政收入,需要建立在高效和可持续的税收征收体系上,只有将资源的配置做到最适度,分别做到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的社会生态效率,才能使税收提供足够的财力保证;而合理的税收收入,就是要防止取之过度而影响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就需要做到税收负担的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

四、结论

结合前述欧债危机下的政府税收行动和对税收三大原则之间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存在相互依存的对立关系;

(2)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也存在统一和协调的关系;

(3)财政原则是严格建立在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杨斌.税收学(第一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财税金融论文篇(10)

税收是依据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进行普遍征收的,是国家从事社会职能活动的经常性收入形式,与此相应的,必然要求税收应该具有事先确定好的项目和统一的标准,缺乏确定性的税收会形成对税收的自我否定,因此,确定性是税收制度的首要标准。根据确定性标准对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制度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基本空白

税收制度存在空白点,致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确定。这在银行以交易者身份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金融衍生产品所具有的提高金融效率、减少金融风险的特性广为人知,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获得了较快发展,银监会于2004年2月推出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障碍问题,工、农、中、建4大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银行都纷纷加入到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大军中。衍生金融产品的种类也日益增多,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额度也增加迅猛。但与此相对应的,在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制度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

在营业税方面,与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规定,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之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个文件。依据上述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归入金融商品转让一项缴税。对银行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依据是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要求按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进行分类核算,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价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出现的负差可以结转到同一年度的下一纳税期。年末,按年度分类汇总的方式计算出纳税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如果超过该纳税人当年度此类金融商品转让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每个大类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负差不能抵减其他三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正差,任何负差都不转入下一会计年度。至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如何确定,文件中只述及了在交易金融商品为股票和债券情况下买入价的具体范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上,文件中概括性地表述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确认的专门规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被归入转让财产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内。按照我们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逻辑看,是从银行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出发,经过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后得到的。在纳税调整过程中,涉及金融衍生产品的只反映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中,通过比较期初期末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的变化得到纳税调整数。因此,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除了直接以收益的形式反映在企业利润表中,就是通过附表七对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相关调整。

可以看出,现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极为概要,没有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动机不同做出区别性的规定,因纳税需要可能要不适当地拆分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这会使同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呈现税收的差别性待遇,进而甚至引发套税的问题。这与金融衍生产品的蓬勃发展很不相适应,使征纳双方在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进行调查研究,在增大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理解存在分歧

正如瓦格纳所说的,“法规须明确,不可使存有二三样解释的余地”,税收制度没有表述准确引发的理解分歧会给征纳双方带来困扰,也会致使征纳成本的增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扣除在银行企业所得税中占据重要地位,以银行贷款余额68万亿元和贷款拨备率2.5%计算,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余额的金额要达到1.7万亿元。但即便是对银行而言影响如此重要的政策,对其的解读也存在疑义。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规范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根据当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和1%的计提比例进行差额计提,同时还对贷款损失发生后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后又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专门做出规定,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计提比例分别定为2%、25%、50%和100%。在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推出了财税〔2012〕5号和财税〔2011〕104号两个文件,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也延续了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分类计提办法。但由于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均不能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的准备金;第二种理解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四类贷款分别按2%、25%、50%、10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后,不能再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的准备金。基于这种理解,银行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上选择了不同的口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正常类贷款按照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分别按照2%、25%、50%、10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部分银行根据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直接对全部贷款均计提1%的准备金,不再区分贷款类别,不执行非正常类大款高比例提取准备金的做法;部分银行将政策理解为,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正常类贷款不再计提准备金,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按照财税〔2009〕99号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分别计提2%、25%、50%、100%的准备金。

客观地说,关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理解和执行中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表述不到位造成的。企业担心政策理解偏差少缴税款,往往出于谨慎性考虑选择了保守的税务处理方式,这影响了税收公平,同时也无法完全体现这项专门政策出台的意义。

三、国地税管理权限划分不甚清晰

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明确了税收种类,对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做了规定,税收制度就应该是具有确定性的。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一旦缺乏更为具体的明确规定,会严重影响税收制度的确定性。

例如,在银行业营业税的征收中,就存在税务机关管理权限不明确的问题。根据〔1993〕87号文件和〔1996〕4号文件,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各银行分行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收。上述文件看似明确,但仍没有对实际征收范围做出确切划分。总行在国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全部营业收入还是金融业务收入,文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在实际工作中,两种理解同时存在。这种不确定性直接造成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矛盾,增大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考察结果提示我们,在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后续改革进程中,要关注确定性原则的根本性落实。建议:在金融衍生税收制度上,取消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征收的商品课税,明确按收付实现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进行确认;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第一种口径进行重新表述,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在国地税机关征管权限的划分问题上,希望通过后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彻底性变革,全部由国税机关征收,地方参与收入分享,保证地方财政既得利益。

财税金融论文篇(11)

一、资金集中管理概述

集团公司业务板块多、市场规模大、资产分布广、所属企业所处地域分散。各所属企业因商业模式、资源禀赋、所处生命周期点的不同,相应的现金流量特征存在差异。当集团所属各企业之间出现现金余缺现象时,集团管理者便有了主动加强资金管控、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意愿。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即成为盘活存量资金,调剂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费用,促进资源配置,进而实现财务价值创造、财务效益提升的合理选择。

资金集中管理方式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成员单位是独立的经济责任主体和核算单位。集中在资金管理中心的资金不改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收支两条线和统筹调配的运作流程。在集中成员单位的现金余量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资金需求,向各所需单位调拨资金,同时监控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成员单位不再单独从银行贷款,由资金管理中心实行统贷统还,保证整个集团的资金需求量;三是成员单位与资金管理中心之间形成存贷关系。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管下开展内部存款、内部借款和还款业务,实行有偿存贷制度。

二、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收益的涉税问题

目前,企业集中管理资金收益主要有三类:一是存放金融机构存款利息;二是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收益;三是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因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内容广泛、收益变化复杂,本文暂不讨论。

1.流转税影响

(1)存款利息:“营改增”之前,存款利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交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因此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2)理财产品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品种多样,按保障方式可分为保本保利、保本不保利、不保本也不保利三大类。

“营改增”之前,企业通过购买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取得收益(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各地征管部门给出的解释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征管意见:①上海、天津、湖南、江苏地区税务部门的解释:应当缴纳。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②深圳、重庆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是否承担投资风险来判定是否缴纳。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③大连地区税务部门解释:按运作主体来判定是否缴纳。企业购买信托产品,应按照信托产品资金运作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征收营业税:a.凡是以信托公司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企业购买的信托产品属于存款行为,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b.凡是以企业自身名义开设账户的,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其信托产品资金投向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依然未对理财产品收益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因严格根据产品商业实质来判断:根据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产品属性及收益产生来源去判断。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投资行为,可能是债权属性,也可能是股权属性;除产品收益来源于股权投资税后利润分配红利外,其他理财产品收益都应缴纳增值税。因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时代下各地征管部门解释又各不相同,企业处理时应携带理财产品协议到当地主管机关咨询,以当地征管部门的解释来准进行税务处理,降低税务风险。同时,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最终出台针对银行、券商、信托和基金子公司产品统一的“营改增”后的征税政策,一旦政策明朗,依据政策与当地征管部门做好沟通。

(3)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的情况,应按金融服务-贷款(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36号文中对贷款服务有明确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适用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同时,贷款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综上所述,以上三类银企间资金收益,因税收影响,当资金借出企业取得的收益不高于可取得存款利息(1+增值税率)时,资金借出企业无法实质增加税后收益。另外,因“营改增”试点政策中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各纳税主体可针对资金借贷业务开展纳税主体的划分认定筹划,充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低税率。

2.企业所得税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关注的是利息收入中有两类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第四章“税收优惠”第26条);(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税【2009】122号中所明确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综上,除两类免税收入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资金收益应并入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资金成本的税务问题

1.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在发生年度的当期予以税前扣除。所说发生年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当年应付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企业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综上,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当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时候,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统借统还的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的平移延续方式: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4个条件:1.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2.用款方限于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3.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4.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逐笔指认)。

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资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防火墙”,将统借统还业务与其他的资金借贷业务进行区别管理、并逐笔指认;尤其不能用利息加权平均的资金池的概念来进行管理,防范税收稽查风险。同时在流程设计(统借方与借款方直接签署借款协议)、合同内容(借款来源是贷款还是债券、利率水平不能加息)两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免税业务的核算明确,资金流清晰。

五、结束语

当前,在深入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政策环境下,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正行进在精益化管理的路上。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式站在管理会计的风口上,得到了快速发展。通过与服务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深度融合的路径,在搭建银企直联等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集团公司有了增强资金管控、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管理价值的有效管理手段。在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得到快速运用的同时,提前对其可能会带来的税务风险进行研判就尤为必要。只有在充分理解税制变革的方向,在全面识别相关税务风险、合理纳税的前提下,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方式才能有更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