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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4:46

矿产资源论文

矿产资源论文篇(1)

1.2河南省第二轮矿产资源整合2007年,根据〔2006〕108号文《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河南省在进一步巩固和推进煤炭、铝土矿整合成果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情况,针对省内开采秩序较乱、矿业矛盾较突出的金、钼、铁、珍珠岩等矿种,组织开展了第二轮矿产整合工作。在这一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部分省辖市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非金属矿进行了整合,如郑州市针对的泥灰岩、石英岩(硅石)等矿种的整合,鹤壁市针对玄武岩的整合,许昌、新乡两市针对水泥用石灰岩的整合等。通过资源整合后,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如铁矿资源较为丰富的安阳、焦作、驻马店3市铁矿数量减少了105个,珍珠岩、沸石较丰富的信阳上天梯非金属矿区矿山数量减了52个,仅保留了3个矿山企业;金矿富集区小秦岭地区的小矿数量也减少了60%②。

1.3河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整合第一轮和第二轮矿产资源整合在矿山数量减少、矿山开局优化、资源集中率水平提高、矿山生产状况和地质环境的改善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2010年,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河南省针对除煤炭、铝土矿之外的铁、铜、铅、锌、钼(钨)、金、锑、萤石、石英岩矿(硅石)、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料)等重要矿种,开展了第三轮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第三轮整合工作是在新的形势下发挥资源的集合优势,建立集约经济和循环经济的战略措施,与前两轮整合工作最大的差别在于本轮整合是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依据采矿权、探矿权整合的侧重点和方式方法的差异,将整合区划分为以采矿权整合为重点的整合重点矿区和以探矿权整合为重点的整合重点勘查区两大类,并将整合区分为省定和省辖市定两级。本次整合工作全省共确定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重点矿区55个,共涉及51个探矿权、264个采矿权。整合后保留探矿权31个,减少39%;保留采矿权108个,减少59%;矿权总数减少176个,减少55%;确定非煤矿种资源整合重点勘查区8个,涉及探矿权39个,采矿权65个,整合后保留探矿权14个③。从2012年起,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源整合转入常态化管理。

2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成效

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河南省主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优势矿业企业的资源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做大做强了河南煤化、中平能化等5大骨干煤业集团、中铝河南铝业、三门峡东方希望、开曼公司等4家重点氧化铝企业和以及灵宝金源、灵宝黄金股份、洛钼集团等一批重要矿产开发优势骨干企业。二是矿山布局和资源配置日趋合理。通过整合,优化了全省矿业经济结构,全省小煤矿、小铝土矿数量减少了六成以上。截止到2009年底,全省共关闭规模较小、开采难度较大、环境破坏严重小煤矿1059个;关闭资源量较少、规模较小铝土矿92个。大中型煤炭矿山所占比例由原来的3.81%提高到现在的34.94%,改变了之前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不仅解决了煤炭、氧化铝小矿山数量多的问题,产量和经济效益都得到较大程度的增长,小煤矿、小铝土矿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15万t、10万t以上,产量增长50%以上③。三是完善了安全生产条件。河南省在整合过程中,通过发挥优势骨干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完善的产业优势,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条件生产较差的矿井进行改造,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有效地减少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11年全省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192,比全国平均水平低66%④。四是政府调控能力不断增强。通过矿产资源整合,运用行政性措施和法制性手段,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资源配置和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优化了资源市场,加强了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增强了政府对资源开采供给的调控能力,促使矿产资源开发向着有规划、有秩序的方向进行。五是河南省煤炭、铝土矿整合经验作为典型在全国得到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多次派出工作组来河南调研指导总结成功经验,并且被国家有关部门和其他省份借鉴推广,为全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

3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整合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合理配置、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既涉及治乱、治散,也涉及治本,同时也涉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税费等问题。河南省虽然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不到位。部分矿区存在“虚假整合”现象,表面上将一个矿区的几个矿权整合成一个矿权,却并没有按照规定改造原有的生产系统,也没有对整合后的矿区进行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资源利用方式没有得到改变,矿山安全和生态环境也没有得到改善;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部分矿区由于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角力,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进行整合;一些矿山企业相互间已经谈好整合协议,相关政策的却迟迟没有出台,等政策出台后,矿业形势已经发生变化,以前的整合协议已经无法兑现,导致整合工作无法进行;部分矿山企业已经完成整合,矿权证却迟迟无法下发,勘查开发工作无法推进,降低矿山企业整合的积极性。二是整合后的部分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整合的最终目的就是让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由于部分地方在整合过程中,对于部分资源储量较少、品位较低、开采附加值较低的矿山,不符合大矿开采标准的部分边角资源的矿山,以及大中型矿山企业也不愿意整合的小矿山,没有制定相应的开发利用方案,而以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为由,将其一律关闭,直接导致这一部分资源闲置浪费。三是整合工作只是将分散的资源进行集中,却没有相关的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整合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河南省当前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单纯强调对资源的整合,追求资源集中度的提高,培植优势企业,而没有把改良开采工艺、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安全投入和矿产品的销售作为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对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度不大。四是整合途径缺乏多样性。河南省当前的整合工作主要是运用行政手段推进,市场运作程度较低,因而对确定整合范围内的合法矿业权予以关闭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使整合工作陷入被动。五是整合工作没有考虑关闭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安全问题。对于关闭矿山,还存在部分偷采盗采的现象,而偷采盗采者的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缺乏对关闭矿山的监管,一则会导致国有资源的流失,二则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关闭矿山普遍缺乏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这些都会留下地质灾害隐患。六是没有形成矿产资源整合常态化工作体系。矿产资源整合需要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目前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严格意义上讲是一项专项活动,整合协作小组临时由相关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整合工作结束后小组成员各回原单位,整合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制度也随之灭失;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制定和修订完善的地方。

4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建议

一是编制合理的整合方案。编制合理的整合方案有利于解决整合过程中的现状问题,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是整合工作的基础,而一套合理的整合方案,能对整合过程中存在的整合不到位、部分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利用、生态安全、地质安全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合理的整合方案,能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全面调查矿产资源分布、勘查开发业、加工及深加工业及销售业情况,针对不同的矿种,从资源禀赋、开局和产业发展等不同角度,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存在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矿业市场情况,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制定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矿业权整合方案。针对整合中关停的小矿山,制定资源储备计划和远期发展计划,加强对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和生态安全等问题的监管,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二是建立矿产资源整合常态化工作体系。常态化工作体系是在现有整合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河南省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经过近十年的推动,效果较为明显,矿业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也得到进一步调整,矿产开发秩序和环境状况进一步改善,下一阶段的矿产资源整合将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矿产资源整合常态化要求我们从工作体系上、制度上解决矿产资源整合上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更加规范化、合法化。要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相关的运作机制,拟定相关部门间协调办法,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出台调动企业整合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办法和奖惩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在整合过程中的行为;全面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从矿业权投放的角度上控制矿业布局。三是制定相应的矿业发展规划。制定矿业发展规划是引导矿业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从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相应的经济学理论和产业发展理论,结合矿业市场情况分析,制定相应的矿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大力调整矿业结构,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延伸矿业产业链,推进资源产品精深加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层次,增强矿业发展竞争力,实现河南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论文篇(2)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力逐渐消退,2013年,发达国家经济出现好转迹象,美国、欧元区、日本二季度GDP同比增长2.5%、1.1%、3.8%;巴西、印度、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经济整体增速普遍放缓,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2013年,全球矿产品价格震荡下行,依旧低迷,大宗矿产品需求减少,波罗的海航运指数自2008年以来持续下降,低位徘徊,并在2013年初跌至近十年的最低值,今年以来全球非燃料主要固体矿产勘查投资大幅下滑,较2012年下降29%,金属勘查活动再创三年以来的新低,据加拿大标普/TSX全球矿业指数显示,全球矿业指数自2010年以来持续下滑,下滑幅度高达22%。2013年,勘查投资日趋理性,区域进一步分化,倾向于法治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处在较大潜力成矿带上的国家,投资位于前列国家或地区分别为北美、拉丁美洲、澳大利亚,其中北美、拉丁美洲两地分别占全球勘探投入的23%和14%,黄金、铜、铁依旧是矿种投资的主流,以铁矿石为例,在西澳、南美、西非、北美四大铁矿石主产区新增产能4.8亿t,占全球增量的64%。

1.2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背景

我国近几年虽然在重要矿产资源上储量大幅增加,但储量增长赶不上产量增长,产量增长幅度更是大大落后于消费量增长幅度,重要矿产资源进口额维持高位,进口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原油、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已超50%,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也在逐年激增,甚至连我国极有富有的煤炭资源近几年的进口量也在逐年攀增,2012年进口量已超过2.8亿t。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12年我国原油、天然气的剩余开采年限分别仅为22年和45年,铁矿、铜矿的剩余开采年限也分别仅为59年和54年。大宗矿产开采年限不断缩减,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是至少今后5~10年的趋势,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产生不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旦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就会对我国平衡健康发展的资源经济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实施境外矿产投资“走出去”是大势所趋的必由之路。

1.3我国境外矿产投资现状

2008~2012年,我国境外矿业投资保持良好发展势头,投资增速明显加快,投资模式日益成熟,投资主体更加多元,“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源和市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入2013年,我国境外投资受到国际矿业寒冬的影响,进入下降通道,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统计,2013年1~11月份我国企业境外固体矿产投资项目122例,投资金额50.9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数量和金额分别下滑23%、45%;在矿种投资上,过于集中,其中铜、金、煤炭三个矿种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七成;在投资区域上,前三名分别为澳大利亚、南部非洲、加拿大,三个地区的投资额占据总投资额的近六成,这与去年投资区域排名大体相近,但投资额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以澳大利亚、非洲为例,相比2012全年,分别下滑37%和20%;在投资类别上,勘查投资大多为草根项目,主要投向周边国家及南美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矿业并购则主要出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同时遭遇较大的法律人文差异困境。在投资下滑的背景下,民企参与境外投资热情依旧高涨,民企投资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投资金额上,降速明显缓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数量是国有企业两倍,投资金额更是占据境外总投资额60%。

2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存在的问题

全球矿业市场深度调整,矿业并购成本和竞争对手大幅减少,给我国企业难得“走出去”的好机遇。近几年,地勘单位纷纷“走出去”参与境外矿产投资,有的省地勘局为鼓励下属地质队参与国际矿业投资,提出了“一院一队、一队一国”的口号。民营企业同时抓住机遇,国际化经营步伐加快,逐渐成为境外矿产投资主力军,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非洲传统我国投资区域之外,民营企业现今北赴蒙古,西征中亚,南下南美,“走出去”路途越走越宽,步伐越来越有力,但“摸着石头过河”总是伴随着失败和教训。据中国矿业联合会初步统计,我国民企“走出去”80%案例均以失败告终,梳理近些年境外矿产投资案例,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2.1资源民族主义活跃

2012年,安永的矿业部门报告将资源民族主义作为2013年矿业投资的最大风险。在矿业投资逐步下滑,各国纷纷调整本国矿业开发政策以松绑矿业投资之际,不少国家却逆势而为,开征或提升矿产权利金及其他矿业税、加强对外资参与的控制、强调资源领域国有化等形式凸显资源民族主义特征,这些举措多集中在政局不稳定、政治风险高的不发达国家,而由于我国境外矿产投资起步晚,发达国家已抢占成熟稳定矿产资源国家市场份额,提高了我国境外投资进入的门槛,迫使我国继而转而投入那些投资资源民族主义活跃、风险相对高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于2014年起,禁止出口未加工的金属矿石,并将吊销违反此禁令公司的出口执照。此项禁令涉及铜、金、银、镍、席、铝土和锌,并对煤单独颁布法令;蒙古、津巴布韦等国将矿产资源等领域确定为战略性领域,规定战略性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即使像加拿大这类发达国家,也或多或少存在着资源民族主义的残留,如在中海油并购加拿大尼克森公司后,加拿大政府同时宣布对《并购法》的变革,特别是针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加拿大审批政策的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①今后外国国有企业收购油砂项目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审批;②并购方有国有企业有义务证明对加拿大净有益;③对于非国有企业,审查门槛在加拿大内阁确定的日期后被提高或到6亿加元、8亿加元直至10亿加元(企业价值)等。

2.2矿企金融融资困难

国外矿业企业融资得益于完善的资本市场,大中小矿业企业纷纷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筹集更多资金,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发展不成熟,使得矿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极为有限。在深沪两家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矿业企业多集中在国有大型矿企,中小矿业公司、省级地勘单位上市数量极其稀少。矿业开发运作的长周期、A股拟上市的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难以上市融资,纷纷转向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一方面由于现有矿业权评估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普遍对矿业的矿业权资产价值存有偏见,尤其是矿业权对应的矿产资源随着开采在减少,不符合金融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不容易申请下来银行贷款;另一方面,即使申请成功,由于矿产开发的长周期性,使得中小型矿山企业资产负债率节节攀升,加大了公司资金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对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以省级地勘单位为例,2013年1~11月,地勘单位投资只占境外矿产投资总额2%,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融资困难,“走出去”的项目面临着较高的融资“价格”。

2.3矿产投资平台失位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制定法律、宏观调控;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自律和服务。在政策层面,国家对中小企业国际化给予特别的支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12年以〔2012〕32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深化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互利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但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政策指引和扶持不足,草根勘查并没有获得财政资金和银行信托机构的青睐。在信息共享上,缺乏统一的矿产勘查信息服务平台,境外投资指南和动态信息匮乏,只是散见于不同部门的书籍期刊等,现只有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出版的82个国家/地区矿业投资指南,中国地质调查局定期公布境外找矿进展,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中心出版的《世界矿情》,商务部也年度《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等少数信息获得方式。在中介机构管理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中介协会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我国目前中介机构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水平低、功能不全、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缺少专门从事资源储量估算、矿产评估以及会计核算的矿业投资中介机构,同时在制定矿产勘查技术标准及“走出去”行业规范、境外投资决策咨询、矿产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2.4矿产投资决策草率

根据2013年1~11月境外矿产投资金额统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来源为:跨行业企业、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其中跨行业企业成为投资主要来源,投资额为30.56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0%。跨行业企业多集中在房地产、制造业和基金等行业,这类投资多表现为短、平、快的投机特征,一方面投资矿种相对集中、过于盲目,投资行为不切合地质工作规律、缺乏矿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这点在2009年对加拿大巴芬岛MarryRiver铁矿投资上就得到很好体现,由于国内一家贸易公司的短视,让近60亿t的铁矿被印度米塔尔钢铁公司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对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风险考虑不到位,缺乏海外风险管理体系,生搬硬套国内矿产勘查工作流程,以投资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铁矿为例,首先投资行为要符合《公司法》和《原住民土地权法》有关的矿产资源事务管理条款,另外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矿产开发隶属州政府管辖,矿产开发要符合西澳大利亚州颁布的《矿业法1978》、《采矿规章1981》、《采矿补充法2004》以及《私人地产上的采矿法1898》等等法律规章。另外向美国进行矿产投资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东部地区执行从属于土地所有者的资源所有权制度,中部地区地表权归属于州政府或私人、地下矿产权归属于联邦,西部地区联邦独家管理地表权和地下矿产权。

3境外矿产资源投资对策及建议

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矿产投资,联合并购优质矿产资源,既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需要,又是我国资源战略布局的关键举措。针对当前“走出去”的困难与问题,遏制境外矿产投资项目和金额双下滑的趋势,构建新形势下的“政府引导、中介搭台、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金融支持、保险保障”境外矿产投资机制至关重要。

3.1政府引导、中介搭台

政府引导是发挥政府公益职能。加强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反对资源民族主义,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健全国家战略层面的境外矿产投资顶层设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减少政府审批范围和环节。尽快建立境外矿产投资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及时跟踪更新,构建境外矿产投资信息服务平台,正确引导中国企业“走出去”。中介搭台是发挥中介机构桥梁导向作用。加强中国矿业联合会、中银国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成立由地质专家、采矿工程师、法律专家和税务财会专家组成的国际矿业咨询机构,加强各中介机构信息共享,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前提下,中介机构不仅要定期公布全球矿业的发展现状、矿种产量及企业并购等重要矿业资讯,更要普及投资意向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人文特点、文化差异以及原著民政策等,大体研判未来全球矿业走势及下一步投资区域和矿种热点,为地勘单位、民营企业“走出去”唱好戏搭好台。

3.2基金衔接、地勘先行、民企跟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其目的本是在一定时期内一方面起到风险勘查基金的作用,主要用于降低勘查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对地质勘查市场的调控作用。探索地勘基金境外投资新模式,充分体现地勘单位部分公益性事业的特点,以中央地勘基金出资或与民营企业联合出资、地勘单位承担为主要模式进行境外风险勘查,一方面在风险投资相对较高或境外投资相对空白的国家优选试点,最大限度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为下一步拉动更多社会资金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境外投资相对成熟的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创建提炼不同国家地质投资找矿经典模式,为更多民企跟进提供可实践操作的找矿模版。鼓励地勘单位以技术装备入股,与民营企业与联合投资,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民营企业理性选择投资项目,优化投资结构,支持中小企业集群化抱团“走出去”。完善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企业文化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破除中外语言、文化、法律、习俗上的差异造成境外矿产投资的天然障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3金融支持、保险保障

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对境外矿产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款减免,试点实行部分矿种勘查投资补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设立民营境外矿产投资专项基金,重点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矿产投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借贷门槛,探索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权为抵押贷款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单位、中小型矿业企业上市创业板融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向矿业投资领域倾斜。完善现有矿业权评估制度,对国外勘探实行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专门境外矿产投资保障险,鼓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境外矿产投资进行信用担保,降低投资风险,为投资活动保驾护航。

矿产资源论文篇(3)

基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以及经营权的归属不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委托关系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矿产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然而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其权利无法具体界定到某个人。

那么,要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需要把这种权利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国务院,由后者代为管理,并受全体国民监督。这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其次,在矿业大国,面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中央政府或者国务院很难做到直接控制和全部管理,需要委托给中央政府各部门,例如国土资源部、矿产管理局等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去管理。然而,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具体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它们必须通过人———矿产资源直接管理部门,如省、市、区的矿产管理局去管理,由上级部门负责监督。这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中央政府的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资源管理部门,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而言,都不可以直接经营矿产资源。必须通过行政划拨或市场拍卖,将矿业权委托给国有或私营的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矿产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这实质上是一种市场委托关系。不同的产权模式都会产生成本与风险。

资源开发中的人机会主义及其表现

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首先提出“机会主义”这一概念,是指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有一种狡诈的自利行为倾向,即故意扭曲事实真相、误导、隐瞒、迷惑他人和混水摸鱼。在委托者和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人常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产生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即所谓的“人机会主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作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突出表现为:道德风险、逆向、短期行为、腐败、人共谋等等。

(一)道德风险与安全、环境事故频发

基于委托理论的分析,道德风险是指委托的契约签订后,人一方拥有较为完全的信息,选择通过隐藏自己的行动和信息而获利。目前在我国,矿山企业既要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经济绩效,还要完成各级政府部署的发展任务和各项约束指标,实际上面对的是多重任务的委托合同。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矿山企业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委托人对人的日常经济行为和实际措施不能全面了解。因此,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和信息不对称的掩盖下,人就会充分利用在信息传递链条中对私有信息的控制优势来应对委托人。在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安全事故、环保事故瞒报就是道德风险模型下的典型案例。例如,2011年山西某煤业集团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借工程之名,强征农民耕地,疯狂的毁坏草皮和植被并以露天形式长期盗采国家煤炭资源,而对上呈报和对外公开的始终是“风沙治理和封山育林”工程。矿主的唯利是图与监管部门的共同构成了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道德风险”。

(二)逆向选择下的资源过度开发

依据委托理论,逆向选择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逆向选择的一个经典案例就是乔治•阿克洛夫(GeorgeA.Akerlof)的柠檬市场,主要用来描述当产品的卖方对产品质量比买方有更多的信息时,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商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的情形。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以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与官员政绩的关键指标,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具有扩大资源开发规模的内在动力,特别是官员在挣取地方经济发展的“政治资本”或赢取“政治选票”时更是如此。当“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演变成一种官员晋升游戏规则后,追求短期行为的官员被提拔任用,而真正谋求地方长远利益的官员则被冷落淘汰,其结果就和旧车市场中高质量的车最终退出市场一样,表现出一种“选次弃优”的逆向选择。毫无疑问,我国各级政府这种资源的争夺战加速了矿产资源的枯竭。

(三)内部人控制与腐败

由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高度分散,国民乃至政府很难对矿山企业的人(也即经理层)进行有效地干预,从而形成了“弱所有者,强经营者”的内部人控制模式。如果企业经理层为谋求自身的利益,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所有者利益进行侵蚀,就会产生严重的腐败。例如,国有矿山企业经理层中屡有发生的奢侈浪费与过度消费问题。企业经理人员的职位消费和个人支出账户无限制扩张,通过过度的在职消费,为自己谋取大量的灰色收入,或者通过频繁而无实质内容的出国考察、公款旅游等行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委托人利益。此外,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偷懒、渎职、欺骗等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也屡见不鲜,由于各级人行为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验证性,上述机会主义倾向十分严重。

(四)人合谋下的

所谓的“人合谋”是指具有委托关系的组织机构或系统内的部分人除了和初始委托人达成的委托—契约(即主契约)之外,在上下层级人或同层级人之间为了其自身利益又达成的某种私下协议或子契约。这种私下协议或子契约与初始委托人的意愿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往往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提高合谋者的效用。不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奠定了人合谋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是一种多层级的委托—模式,下一级的人恰恰是再下一级的委托人,而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业公司经理的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监督人”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人合谋的情况不可避免。在我国,以煤炭开发领域中的“官煤勾结”最为典型,部分地方官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煤矿主有着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不少人甚至直接在煤矿拥有股份。他们串通起来,组成了利益小集团,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例如,在矿产资源划拨或者产权出让的过程中,少数官员通过黑色交易收取回扣、出卖矿山利益;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入干股”、充当“保护伞”,甚至直接经营煤矿,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人机会主义的形成机制研究

在矿产资源冗长的委托与链中,由于契约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以及利益不一致,委托人与人之间普遍存在一种利益博弈,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一)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模型分析

我们以政府的矿业管理部门作为委托人,下一级政府及其矿业管理部门、矿业公司都作为人,(为了叙述方便,下文中将人统一为矿业公司)建立委托模型。为简化模型,将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人合谋等现象都归为人机会主义的效用函数。在此基础上,来考察委托人对人的监督行为和人可能做出的行为选择。

1.模型假设。假设矿业公司可从管理部门获得价值为D的某项奖励性收益,在矿业公司存在机会主义倾向的情况下,该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额变为D,D=d+d。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是有成本的,其机会主义成本为h0。管理部门如要对矿业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即监督成本g0。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时如发现矿业公司有机会主义行为,则对其处以净收益u倍的经济处罚,即u(d-h),并处以x的非经济处罚,效应为-(fx);如发现矿业公司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则不予以奖惩。

2.模型分析。以F1表示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进行监督,F0表示不监督;以E1表示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行为,E0表示没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那么,矿业公司和管理部门间的博弈策略就会产生四种组合,分别为[F1,E1]、[F1,E0]、[F0,E1]、[F0,E0],分别用A、B、C、D表示。委托人和人的收益函数如表1所示。式(1)表明,当p2=g/u(d-h)时,管理部门对矿业公司进行监督和不进行监督的预期受益相等。当p2>g/u(d-h)时,管理部门应该选择监督;p2<g/u(d-h)时,管理部门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监督成本g越高,则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的概率也就越大;处罚系数u越大,则矿业公司机会主义行事的概率就越小。

式(2)表明,p1=(d-h)(/u(d-h)+(fx))时,矿业公司采取机会主义和不采取机会主义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当p1>(d-h)(/u(d-h)+(fx))时,矿业公司最优选择是放弃机会主义;当p1<(d-h)(/u(d-h)+(fx))时,矿业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采取机会主义。矿业公司机会主义的净收益d-h越高,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概率就越大;对矿业公司实施处罚的程度u(d-h)+(fx)越大,上级政府监督的概率就越小。总而言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地方矿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采取机会主义利己行为的现象是的确存在的。

(二)人机会主义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矿产资源开发中广泛存在的人机会主义现象,不仅与所有者事实上的“缺失”有关,而且还涉及到成本巨大以及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等等问题。

1.资源所有者虚位及权能分散。毫无疑问,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全体国民是国家财产的最终所有者。然而,由于每个国民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份额是微乎其微的,更谈不上对矿山企业中行使监督和控制权了。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资源管理部门往往以所有者自居,使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能极度分散。例如在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中,发改委负责资源项目立项,行使重大项目投资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使资源管理监督权;财政部门行使资源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国资委、安监局、组织部等部门都可以通过行政权介入到资源所有者权能的分割中,享有投资、收益、处分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权力。因此,完整的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实际上是被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把持着,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无法真正体现。不仅如此,所有权的分散使得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变成一种团队协作,所有权的分享使得矿产资源的产权管理目标从“国家意志”逐渐蜕变为“部门利益”。部门利益不一致造成了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者经常越位和缺位。在这种情况下,相互推诿、互相扯皮以及“偷懒”等现象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中屡有发生。矿产资源资产这种所有权的多元化格局,既不能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妨碍了矿山企业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使其不能依据市场需求组织经营管理活动。

2.矿产开发的成本巨大。如前所说,矿山企业在终极委托人与直接经营者间存在多层委托链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目标函数与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委托人与人之间要达成契约,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即所谓的“成本”,其不仅包括一般的契约订立成本、执行成本以及监督成本,往往还需要支付较高的激励成本、信息成本等。首先,矿产资源开发的纵向授权链形成后,作为国家各级资源管理部门的委托人的监督活动是一种监督费用很高的公共选择,为抑制下级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需要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支付高昂的激励成本,其激励成本随着矿产开发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其次,政府为了有效地监控矿产资源资产,必须从下级人处收集足够的信息,并向下级各种规则和指令。然而,由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或者下级人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传递假信息,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最终所有者很可能根本得不到真实信息。最后,层层者的物质报酬和其他待遇在无形当中也增加了成本。事实上,链条越长,委托的层级越多,成本就越高,最初的委托人对层级越低的人的监督就越困难,即使能做到,恐怕也要付出高昂的费用。

3.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不对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级人都受到上一级委托人委托,代表矿产资源的最终所有者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但是,根据上文分析过的各种原因,各级并不能完全代表最终所有者利益,他们也有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某一权利主体行使某项控制权能够带来的剩余为100万元,那么,要使他放弃该项控制权,至少需要向他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偿,如果该权利主体只能占用剩余的百分之一,那么只要向其提供不低于1万元的补偿就可以促使其放弃所拥有的控制权。在资源国有的情况下,对于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或管理者来说,他们在矿山企业中的所有权份额微乎其微的,由于行使矿产资源监督和控制权所带来的剩余的份额也是微乎其微的。张维迎(1995)指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统一将导致廉价的投票权。内部人只须花一定的成本,就可以收买这种廉价的投票权,从而导致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即企业的内部成员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牟取私利,进而危害投资者利益。

结语

事实上,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委托问题不可避免,只能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来把委托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理论上说来,可以建立一套有效约束人行为,激励人为达到委托人的目标而努力工作,从而实现委托人与人双方“帕累托最优”的机制。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实践,我们对防范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建议如下:

(一)建立科学的人行为激励机制

矿产资源论文篇(4)

最终的GIS专题成果图主要包括套合图(含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图。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7个方面。

1.四类图件要完整。就煤炭的单核查区来说,首先四类图要完整;其次,采掘工程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图要按煤层分别制图。

2.每个图件中图元的归置要符合项目办的规定。如,钻孔注记放到工程图层类注释.WT;采矿权,原上表矿区、核查区的注记放套合图层类注释.WT中。

3.图件中子图、线型和区属性要严格遵循项目办提供的“现状调查统一图例板.CLN规定”。

4.核查矿区范围要和相邻的核查区范围无缝对接,并且包住本核查区的所有采矿权边界。

5.对于图件上所有的区,尤其是需要挂接属性的类图层(核查矿区.wp,原上表矿区.wp,勘查工作.wp区,采矿权.wp,探矿权.wp,矿体.wp,采空区.wp,储量利用.wp),要求在相应线文件完成的基础上拓扑造区而成。拓扑造区的目的是保证所造区具有连续性、紧致性与连通性的特点,并且在图件后期维护的过程中保证区能有连续变形下不变的性质。

6.核查储量块段后,按采矿权划分为占用或未占用;储量块段必须在该核查矿区范围以内。此项检查也只能通过打开图形中相关图层进行目测判断检查。

7.数据一致性验收。正常情况下,储量核查文字报告中所有关于矿产储量的数据、Access属性数据库储量数据、专题图件中资源储量、估算图上的储量注记和储量核查终审意见书提供的储量数据四者要完全统一。具体检查方法为用数据库录入系统导出核查矿区的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表,其中包括分采矿权的、占用情况的和分矿产储量类型的各种数据表,这些数据表的数据代表了Access属性数据库的数据,将这些表中的数据和文字报告、专题图件、终审意见书中的储量数据进行对比,保证数据一致。

专题图层验收

Mapgis格式的四类专题图件中包括上文中所罗列的类专题图层,其中的八类图层要与Access属性库中属性一对一挂接,挂接后能用二维空间方式反应核查矿区的各种信息,因此要保证八类图层的正确。这一步骤可以检查到漏填属性表以及专题图层文件图元漏挂接属性的错误。检查方法:数据库录入系统-省级汇总-数据库专题图层提取-提取被检查的核查数据库的类专题图层。在检查中首先要保证类图层能有效提取,若不能提取,则说明图层本身有问题,应返回前几个步骤重新检查;其次,提取完成后检查每一类图层的区块图元个数和Access对应属性表中的记录数是否一致。

图库一致性验收

矿产资源论文篇(5)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资源税税率一览表矿种税率原油14—30元/吨天然气7—15/千立方米煤炭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矿产资源论文篇(6)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

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

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三)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四)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特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原矿,盐等。现行政策对上述不同的矿种实行不同的税率政策,从量征收,销售产品的量越大,需要缴纳的资源税越多。

尽管,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能决定资源税税目以及税额幅度的调整。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税务部门都向国家财政部以及国税总局申请调整某一种或多种矿产资源的资源税税额。例如,山西省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于2004年就已经调整至3.2元/吨,今年新疆境内的煤炭资源税税额也调整到3元/吨。

此外,资源税改革已经引起多方关注及讨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定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从现有迹象来看,资源税改革的趋势在于扩大征收范围并将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这些都是值得矿业领域投资者密切关注的。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征税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标准为0.6—12元/平方米新晨

尽管有上述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在该税额幅度范围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不过,最终税额不能低于上述最低税额的70%,如果高于上述税额幅度,则须报财政部批准。由此可见,不同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税额标准并不相同。

此外,国家对矿山企业使用某些土地免征或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低于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当然,还有专门针对煤矿企业、盐矿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法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暂行条例》

3、《增值税暂行条例》

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5、《资源税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09]26号

5、《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资产转让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362号

矿产资源论文篇(7)

(一)IFRS6的制定背景

IASC最早进行采掘业会计研究是在1998年。当时,采掘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会计和报告实务却极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各国会计实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的做法也不一致,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而且由于采掘业风险很大,在是否存在具有商业开采价值的矿物及其储量大小、从探明储量到经济可采储量的时间间隔、市场需求、政府控制、环境保护以及投资回报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IASC初步确定了开采前成本的确认、场地恢复成本的确认、存货的计量、收入确认和准备的提取等研究议题。

2000年《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发表,表明IASC对采掘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00年11月,IASC发表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IssuesPaper:ExtractiveIndustries),该报告主要论述了采掘业上游活动(注:按照采掘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定义,上游活动可以分为8个阶段:预探(prospecting)、矿权的取得(acquisitionofmineralrights)、详探(exploration)、评价(appraisalorevaluation)、开发(development)、建设(construction)、开采(production)和关井(closure)。)的会计处理。《采掘行业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增强不同国家采掘行业之间以及采掘行业与非采掘行业相似交易的可比性,确定采掘行业中重要的财务报告问题,评价解决这些问题备选方案的优劣,并特别关注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需要。报告还强调为采掘行业建立通用准则,并单独评价矿业或石油行业指南的重要性、历史成本计量的重要性和储量数量与储量价值信息的重要性等。该报告可以看作是采掘业会计准则的初步征求意见稿。

IASB认为有必要制定关于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的国际会计准则,因为石油天然气等采掘业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采掘行业企业在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给跨国经营带来巨大阻力。由于许多采掘业主体自2006年1月1日起要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而IASB无法完成关于采掘业会计与财务报告的全部项目,所以只能先关注于主要问题——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IASB还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和一般采掘业的特点基本相同,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会计准则。2004年12月,IASB在《采掘业问题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

(二)AASB6的制定背景

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而澳大利亚采用IFRS的态度最为积极。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的建设。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澳大利亚不惜重新颁布准则取代现有准则或对现有准则进行大规模的修订。早在1994年7月,AASB就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进程。1996年4月,AASB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2001年,澳大利亚政府修改了《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案》,规定“AASB具有参与制定全球统一会计准则并为之做出贡献的职责”。该法案为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了法律支持。2002年4月,重新组建的AASB了修订后的PS4《国际趋同与协调政策》,以取代原PS4和PS6.该政策公告指出,AASB国际趋同的目标是通过参与IASB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共部门委员会(PSC)的活动,寻求制定一套单一的、国际上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该准则能在澳大利亚和全球其他地区使用,从而使澳大利亚获益。财务报告委员会(FRC)(注: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评价和包括其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于2002年7月对AASB做出战略指示,要求澳大利亚的营利性主体从2005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这一决定比欧盟单纯要求上市公司在合并报表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走得更远。AASB于2003年3月了《AASB在2005年采纳IASB准则的计划》,阐述了AASB对主要趋同问题的策略。2003年5月,AASB决定为AASB准则引入一套新的编号方法,即AASBs1~99系列与IASB新的IFRS系列相对应,如AASB6对应于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AASBs101~199系列与现有的或修订后的IAS系列相对应,如AASB101对应于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2004年6月,AASB正式了与IASB准则相对应的澳大利亚准则(Equivalent-IASBStandards,简称EIASB准则),其中包括2004年12月的AASB6《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注:IFRS6与AASB6的时间都是2004年12月9日。)

(三)结论

不难看出,IFRS6和AASB6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制定的,都是为了增强准则的国际可比性,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但是,它们制定的直接目的并不相同。IFRS6的制定是因为目前尚未制定采掘行业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各国制定的准则又很不一致,会计报告实务很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国际采掘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澳大利亚则不同,它已独自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且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989年制定的AASB1022和AAS7.但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它颁布了与IFRSs系列对应的AASB系列,或是对原准则进行修订,以体现与IASB或IAS的趋同。其背后的原因,除“促进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外,最重要的是“如果最符合澳大利亚经济体中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利益,则促进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采用国际上最佳实务的会计准则”(2001年ASIC法案),以及帮助澳大利亚公司筹集资本或在海外上市。尽管看起来AASB似乎是为了趋同而趋同,但实质上是其国家利益至上宗旨的体现。在趋同的过程中,澳大利亚积极参与IASB的工作,在IASB中争取到了更多的“发言权”。

二、框架结构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框架结构基本相同。IFRS6由9节27段组成,即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而AASB6包括10节45段,多出的一节是“应用”,其他9节与IFRS6标题相同,多出的18段是增加了“澳”字的段落,以体现澳大利亚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和特有要求。这些带“澳”字的段落基本上都与“权益区域”法(“areaofinterest”approach)有关。在“应用”一节的澳第2.1~2.7段中,AASB6规定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生效日期、对AASB1031《重要性》的运用、与AASB1022和AAS7之间的关系、日期。AASB6澳2.5和2.6段规定,当本准则生效时,它替代了1989年11月颁布的AASB1022《采掘行业会计》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AASB1022和AAS7仍然有效,直至被本准则替代。

三、内容的比较

(一)目标的比较

IFRS6和ASB6都规定,准则的目标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财务报告:(1)有限地改进现存的关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2)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对这些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而对资产减值的计量应根据《资产减值》的要求进行;(3)披露用于确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告中确认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确定性。其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资产减值的计量,IFRS6要求根据IAS36进行,AASB6则要求按AASB136行事,而AASB136与IAS36是对应准则。另外,AASB6增加了“应用”部分,体现了澳大利亚的特色。

(二)范围的比较

AASB6与IFRS6的范围完全相同,都规定:(1)主体应将本准则应用于发生的勘探与评价支出;(2)本准则不规范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主体其他方面的会计问题;(3)本准则将不适用于主体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发生的支出。

(三)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比较

AASB6与IFRS6都规定:(1)在暂时豁免执行的条款中,IFRS6豁免的是IAS8的第11和12段,而AASB6豁免的是AASB108的第11和12段,AASB108与IAS8是对应准则,即EIASB准则;(2)在制定会计政策时,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应符合IAS8(EIASB:AASB108)(注:为了方便起见,本文以IAS8(EIASB:AASB108)的形式表示二者是对应准则,即括号中的AASB108与IAS8S是对应准则,在IFRS6中用IAS8,同时在AASB6中用AASB108.以下类推,不再详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0段的规定,但在AASB6中增加了采用澳7.1和澳7.2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进行处理的要求;(3)免除IAS8(EIASB:AASB108)第11和12段的要求。

AASB6在澳第7.1~7.3段中专门规定了IFRS6中没有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规定与某权益区域有关的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支出应予以费用化或资本化的条件,其基本要求与成果法类似。同时,澳第7.3段还详细界定了“权益区域”的含义。

(四)勘探与评价资产计量的比较

1.确认时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在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勘探与评价资产。

2.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1)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IFRS6与AASB6都规定,一个主体应根据支出与发现特定矿产资源之间的联系程度,规定哪些支出可以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并且一直遵守该会计政策。同时,IFRS6与AASB6都列举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应包括的支出:探矿权的获取;地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研究;勘探性钻井;挖掘、采样;与评价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有关的活动。(2)AASB6的特殊要求。在AASB6澳第9.2~9.4段中,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提出了特别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澳大利亚原准则有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分配问题、勘探与评价资产成本是否包括租赁权或其他矿区使用权的取得成本问题以及综合管理费用的分配问题。(3)有关开发活动的支出。IFRS6与AASB6都规定,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应确认为勘探与评价资产。应按EIASB《提供与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和IAS38(EIASB:AASB138)《无形资产》提供的确认开发活动中形成资产的指南处理。(4)有关拆除与恢复义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根据IAS37(EIASB: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确认在特定期间内发生的从事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而导致的所有拆除与恢复义务。

3.确认后的计量。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确认以后,应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价值模式对其进行计量。如果采用重估价值模式——IAS16(EIASB: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的模式或IAS38(EIASB:AASB138)中的模式,该模式应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相一致。

4.会计政策变更。关于会计准则变更的要求,IFRS6与AASB6都规定,如果会计政策的变更能使财务报告与其使用者所需的经济决策更相关并且至少同样可靠,或者更可靠并且至少同样相关,主体可以变更其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主体可根据IAS8(EIASB:AASB108)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同时,AASB6增加了澳13.1段,要求主体对勘探与评价支出会计政策的任何变更仍应符合澳7.1和澳7.2段的规定。

(五)列报要求的比较

对于列报要求,IFRS6与AASB6的规定完全相同:(1)主体应根据取得的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性质,将其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一贯地运用该分类,而且不能将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有形资产划转为无形资产;(2)当开采一项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时,勘探与评价资产将不再做这种分类。在重新分类之前,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确认减值损失。

(六)减值规定的比较

对于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以及减值评估层次的确定,IFRS6与AASB6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在评估层次的确定方面体现了澳大利亚特色。

1.确认与计量。IFRS6与AASB6规定相同。(1)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主体应按照IAS36(EIASB:AASBl36)的要求计量、列报和披露产生的任何减值损失,但对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不能运用AASB136(EIASB:AASB136)关于减值迹象的判断。(2)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实或情况表明主体应对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主体在特定区域拥有的勘探权在本期失效或在不久的将来就要失效,并且预期不会再获得;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进一步勘探与评价所需的重大支出,既未列入预算也未列入计划;在特定区域对矿产资源进行的勘探与评价尚未发现矿产资源的商业可采储量,并且主体已经决定终止在该特定区域的此类活动;有充分数据表明,虽然在该特定区域的开发可能继续进行,但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可能通过该特定区域的成功开发或销售而全部收回。当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或类似情况发生时,主体应根据IAS36(EIASB:AASB136)实施减值测试,并按照IAS36(EIASB:AASB136)的规定将减值损失确认为费用。

2.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IFRS6与AASB6都规定,主体应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将勘探与评价资产分配于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以便进行减值评估。分配到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现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不应大于主体按照IAS14(EIASB:AASB114)《分部报告》确定的主要或次要报告形式中的分部,并且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组成。AASB6在澳22.1段特别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

(七)披露要求的比较

IFRS6与AASB6对于披露的要求基本相同,AASB6增加了与权益区域有关的要求。二者都规定,主体应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而在财务报告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为遵守上述规定,主体应披露:(1)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政策;(2)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主体还应根据勘探与评价资产的分类,将勘探与评价资产作为资产中的一项单独资产类别,按照IAS16或IAS38(EIASB:AASB116或AASB138)的要求进行披露。

此外,AASB6澳24.1段规定,除了按上述要求披露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还应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八)术语解释

IFRS6与AASB6都解释了勘探与评价资产、勘探与评价支出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的含义,AASB6还增加了澳大利亚特有的术语:(1)权益区域(areaofinterest),是对矿物沉积、石油或天然气田的存在构成有利环境的一个单独的地理区域;(2)经济可采储量(economicallyrecoverablereserves),是在当前和可预知的经济条件下,一个权益区域中能够预期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开采、加工和出售的估计产量。

四、AASB6的特点与启示

(一)AASB6体现了AASB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所制定的总体策略

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对需要适应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地方进行了文字修改。AASB6充分体现了AASB国际趋同的总体策略。例如,AASB6的框架结构与IFRS6基本相同,都包括目标、范围、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列报、减值、披露、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9个部分,除在相应段落增加带“澳”字段的规定以外,所有的条款编号都相同;在内容和措辞方面,除了涉及与澳大利亚准则对应的国际会计准则以外,内容和措辞几乎相同,准则编号相同,名称相同,就连的日期都是2004年12月9日,是名副其实的趋同准则,即EIASB.

此外,为了与IFRS6的适用范围一致,AASB6取代了1989年的AASB6和AAS7《采掘行业会计》。这里说的范围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范围,即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二是采掘行业各生产阶段的范围。从主体方面看,AASB1022适用于公司企业,而AAS7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非公司报告主体和公营部门的企业(businessundertakings)。AASB1022和AAS7的主体也不同,AASB1022由AASB,而AAS7由代表澳大利亚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现在,AASB6取代了这两项准则,既适用于公营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即所谓的部门中立准则(sector-neutralStandard)。从采掘行业涉及的生产阶段来讲,AASB6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不包括相关的损耗、折旧与摊销。因此,AASB6是活动基础准则(activitiesbasedStandard),仅仅适用于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处理。AASB1022还适用于开发、土建和恢复成本的处理、上述成本的摊销、存货的处理和收入确认。因此,AASB1022和AAS7是行业基础准则(industry-basedStandard),包括对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要求和指南。由于AASB1022和AAS7已被AASB6所替代,因而从事采掘活动其他阶段的主体也必须同时采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可以应用于AASB1022和AAS7以前所描述的各方面的会计处理。例如,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之前的活动、开发与土建成本、资本化成本的摊销要符合《概念框架》、AASB1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AASB138《无形资产》的要求,而恢复成本要遵守AASB137《准备、或有负债与或有资产》、AASB116怀动产、厂场和设备》、紧急问题小组(UrgentIssuesGroup,UIG)解释1《现存退役、恢复和类似债务的变化》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趋同的代价,因为牵涉到会计政策变更的问题,提供信息的成本将会增加。

(二)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澳大利亚充分考虑了本国国情

AASB6在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同时,也考虑了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和国情特点,没有全盘照搬IFRS6的内容。AASB规定,除了那些专门针对非营利或公众部门的准则,或仅适用于国内的准则以外,AASB倾向于将IASB准则作为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详细说明,确定在澳大利亚准则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性。AASB打算在需要的地方增加一些必要内容,以完善尚未被IASB准则和国内其他准则所覆盖的部分。对EIASB准则中加入的额外披露要求以及非营利性主体的条款,AASB明确要求在其前面加上前缀“Aus”,以提示它是澳大利亚所特有的要求。例如,AASB6中共增加了18段带“澳(Aus)”字的段落,它们体现了澳大利亚采掘业会计的特色,基本都与“权益区域”法有关。(1)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确认时,AASB6在澳7.1~7.3段对勘探与评价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主体应就每个权益区域分别对勘探与评价支出做出决策,提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与一个权益区域有关的勘探与评价资产才予以确认,并且对“权益区域”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2)在规定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计量时,AASB6在澳9.1~9.4段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成本构成要素做了特别的规定,要求勘探与评价成本一定要与某“权益区域”相关。(3)在确定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评估的层次时,AASB6澳22.1段规定,主体为进行勘探与评价资产减值测试而确定的层次,不应大于与该勘探与评价资产有关的权益区域。(4)在披露方面,AAB6澳24.1段规定,除了披露产生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以及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之外,确认其权益区域中勘探与评价资产的主体,在披露这些资产的金额时,应解释清楚勘探与评价资产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依赖于成功的开发和商业性开采,或相应权益区域的销售情况。

可见,在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的所有重要方面,如确认、计量、减值和披露,AASB6都保留了澳大利亚特色,而且这种特色是原AASB1022和AAS7的规定或方法。正如AASB在论述AASB6与AASB1022的差异时指出的:AASB6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有关的各项支出的会计处理,尤其允许主体制定一项处理这些支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特别考虑AASB10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的更正》第11~12段的要求。AASB6要求会计政策应与AASB102描述的“权益区域”法相一致。当事实和情况表明勘探与评价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对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所谓“勘探与评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这里,AASB6论述的事实和情况与AASB102中用于确定主体是否继续确认其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因素(factors)相一致。因此,已资本化的勘探与评价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在AASB6和AASB1022中基本相同。

(三)对制定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启示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特点。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到2005年已经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16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从事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相对于我国企业目前采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并且与国际惯例基本实现了趋同,主要是与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趋同。(1)它是一个行业基础准则。征求意见稿只涵盖了石油天然气行业上游阶段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也不涉及其他采矿行业的会计处理,这与美、英等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与前述的AASB6和IFRS6只涉及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活动不同。我国和美、英的石油天然气准则是行业基础准则,而AASB6和IFRS6是活动基础准则,并且涉及所有采掘业,包括石油天然气行业。但是,按照IASB和AASB的计划,AASB6和IFRS6只是过渡性准则,一旦时机成熟,它们将被完整的行业基础准则——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所取代,这将与美、英石油天然气准则趋同。我国不能像澳大利亚那样激进,因为我国以前没有像澳大利亚AASB1022或AAS7那样的准则作为基础,如果颁布一个活动基础准则仅涉及勘探与评价活动的话,我国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企业仍然没有完整的准则可遵循,也不利于该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2)确定了油气资产的计量模式。国外对油气资产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模式:历史成本加标准化计量和储量确认会计。征求意见稿按照历史成本归集、确认矿区权益及相关设施的成本,同时辅之以特殊的披露要求,但没有像美、英准则那样,要求对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价值按标准化计量的方法进行披露,只是要求披露储量的实物数量。这对我国企业来说已经是一大进步了。AASB6和IFRS6对勘探与评价资产确认时的计量要求按历史成本,而确认后的计量既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也可以采用重估价值模式,并且没有要求披露矿产资源的储量。(3)要求采用成果法。对于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两种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包括我国三大在海外上市的石油公司都采用成果法。征求意见稿在我国油气开采会计中正式引入了成果法,只确认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钻井勘探活动的支出。AASB6和IFRS6虽然没有提到成果法的概念,但实际上采用的是成果法的方法。(4)按产量法计提油气资产的折耗。对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应当计提折耗,国际惯例是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产量法,同时仍保留了使用年限法。AASB6和IFRS6没有涉及矿产资源勘探与评价资产的折耗问题。

总之,在业务流程上,IFRS6与AASB6只规定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和评价活动的会计处理,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整个过程,只涉及油气开采四个阶段中的勘探阶段。在适用范围上,IFRS6与AASB6是对所有矿产资源勘探的一般性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采掘活动的特点。因此,该准则有较大的局限性,无法为制定我国的油气开采准则提供借鉴。

2.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我国的准则虽然实现了与国际惯例尤其是美、英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多方面的趋同,但仍存在需探讨的问题。(1)关于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的规定不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于探明矿区权益(注:此处应为”矿区权益“,而非”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对于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的,且与其他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可以按照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地层条件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时,将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这样的规定虽然与美国准则类似,但是,它不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油气资产(不论是探明矿区权益还是未探明矿区权益,抑或是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认定都与其他行业不同,不能简单地规定按资产减值准则处理了事。资产减值准则毕竟是一般性的规定,对特殊资产未进行特殊考虑,企业无法直接按其规定的减值迹象判断油气资产减值与否。征求意见稿也没考虑井及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减值问题,只规定了矿区权益的减值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油气会计准则应借鉴IFRS6和AASB6的做法,对石油天然气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和资产组的确定做出专门规定,而对其减值测试、确认和计量则按资产减值准则进行。(2)披露要求过于简单。征求意见稿对油气资产减值的披露过于简单,只规定披露其减值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分部的减值损失、资产组的情况、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没有予以考虑。因此,为了达到准则的一致性,油气准则应规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披露。另外,对油气储量的披露也比较简单,只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披露其在国内和国外拥有油气储量的年初年末数据,对于储量在年内的变化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储量的价值则未要求披露。其实,我国的三大海外上市石油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都已按美国准则披露了这些内容,财会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会计技术。国内上市的石油公司虽没有被要求披露储量的价值信息,但它们几乎都被三大石油集团控股,在技术上并不存在问题。(3)我国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成本风险的分担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油气开采企业很重要的问题。随着油气勘探开发合作业务的增多,这个问题可能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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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ASB.AASB6ExplorationforandEvaluationofMineralResource[S].2004.

[4]IASB.IFRS6ExplorationforandEvaluationofMineralResources[S].2004.

矿产资源论文篇(8)

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各级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指导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主要通过编制行政区划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矿区具体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相关标准、条件及程序等,引导相关主体进行整合。各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在相互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多种方式,实现资源开发要素优化配置。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

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形式上看,整合可以分为横向整合、纵向整合以及混合整合模式三种。横向整合主要指同类资源开发矿业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整合主要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参股);混合整合又可以称为复合整合,是指不同的资源勘查开发企业矿业领域,主要开发矿种不同,工艺上也无关联的资源型企业之间的整合。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手段上看,整合可以分为市场引导式和行政配置式。所谓行政配置式整合是指政府等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对资源进行整合。

所谓市场引导式整合是指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内,相关矿业(山)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完成矿产资源整开发整合工作。从整合模式上看,主要有企业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共同推进的山西模式,以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内蒙古鄂尔多斯模式,资源整合与和谐矿区建设结合的云南安宁磷矿模式。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成效显著,资源开发利用结构逐步优化,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明显优化。通过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国矿业权总量逐步下降,单个探矿权出让面积不断扩大。全国在产矿山数量从2005年到2010年减少1.47万个,降幅达到11.2%。与此相反,全国年矿石产量由2005年的52亿t增加到2010年的90亿t。大型矿山集团已成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主导力量,大中小矿山企业逐步协调发展,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已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水平用不断增强。通过设置合理的门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资源不断向勘查开发技术强、资源回采率高、环境保护好的矿山企业集聚,整合后的一大批矿山企业在政策的引导下采用先进的勘查开发设备工艺,勘查能力、开发效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断得到加强。整合矿山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废石废渣得到妥善处置并集中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明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矿区生态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速落实矿业权设置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宏观调控,不断优化开发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矿业权全程监管,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一项极具探索性与创造性的工作,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在以往的矿政管理中也没有实践,国外也鲜有开发整合的经验可供参考。从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践推进情况来看,各地操作手段与方式不一,部分地区整合工作自由性过大,特别是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重新分配,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容易侵害私权利益,产生一些新问题与新矛盾。

1矿业权的物权保护意识还未完全树立

现行的《物权法》将矿业权列为用益物权,即相对于所有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并收益的权利。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的权利让渡给相对人,即将矿业权授予相对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享有的勘查开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然,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涉及到开发秩序、环境保护、矿区建设等公共利益,矿业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实践中,受公权高于私权思想的影响,政府在整合的过程中强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保护而忽视对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在实践工作层面上,由于整合工作没有先例可循,行政机关更多侧重于对矿业权的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缺乏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

近年来,我国矿业权市场不断发育,各地热衷于“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对于勘查开发技术要求、环境保护、勘查开发能力等方面要求过松,进入门槛过低,导致矿产资源开局不合理,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带来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探矿权人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但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采在资金、技术、环境、安全等各方面均有区别。对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方面注重权利的保护,较少有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对于采矿权设置的合理性论证不够。

3行政机关过多介入整合过程

按照国家政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但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过分强调使用行政手段,依托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权过早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通过限期完成、责令停产、不许换证,甚至吊销许可证等非正常手段推进整合,从而使许多商业活动之中的纠纷演化为行政纠纷,带来大量的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4整合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宽

虽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整合的实施要以经济与法律手段为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主要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后盾。由于政策文件中没有明确在整合中行政权力的界限或仅有原则性要求,行政机关为完成整合任务,很容易简化整合过程,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不仅会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5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现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政策文件中对被整合主体无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不能对其合法权利予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必然会有被整合主体,如果在整合过程中对被整合主体或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的侵害,特别是吊销勘查许可证作为惩罚性的行政行为,应该有事前和事后救济程序,但目前来说整合实践中并没有赋予被整合主体相应的申辩权利,缺少申辩的程序和具体途径。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想

1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矿业权兼有用益物权与行政许可两种属性,我国《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均规定矿业权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对于合法矿业权的保护,一是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侵犯,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任何干扰矿业权人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二是矿业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其用益物权不可被剥夺,若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矿业权,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2确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合理边界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极易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损失,应对整合的法定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要及时总结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合理界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边界。一方面在《矿产资源法》或其配套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部门可以整合的方式调整矿产资源开局,切实保护被整合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明确需要整合矿业权的法定适用条件、整合方式、操作程序及被整合主体利益保护,整合的各个环节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须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是否符合政策制定出发点和整合目的。

3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程序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合法是规制权利,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程序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合理平衡。政府在矿产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当以宏观管理者的身份介入,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角度引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只有对于通过市场无法实现整合的主体,在其不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下才停产整顿,在矿业权到期后不予以延续等。

4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法律救济途径

矿产资源论文篇(9)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外部负效应是指采矿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蒙受的额外的经济损失[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诱发的外部负效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负效应

1.对土地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要占用大量农田、森林等其它重要生态资源,这可能破坏大片的土地资源。概括说来,采矿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有三方面:矿井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开采形成的露天采空区以及固体废弃物堆积占压土地。

地下开采后,受采动影响的地表从原有标高向下沉降,最终在采空区上方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得多的地表下沉盆地。在盆地的中央地表下沉量最大,从中央到盆地边界下沉量逐渐减小;盆地内地表都向中心倾斜,在拐点处倾斜值最大;在最大下沉点至拐点之间地表下凹,在拐点至边界点之间地表上凹[2]。当地下潜水位很高时,地面沉陷后潜水出露地表,会使盆地内常年大面积积水,造成大量土地不能耕种。据统计,淮北矿区每采万吨煤塌陷土地4.2亩,其中积水面积占35%;季节性积水或荒芜面积占34%;仍可耕种但减产的面积占31%。当地下潜水位较低时,由于开采沉陷使地势变低和抬高潜水位,一方面使地面、地下径流不畅,在雨季很容易出现洪涝,使土地沼泽化[3];另一方面,在旱季潜水蒸发变得强烈,地下水易于携带盐分上升到地表,使土地盐碱化。土地出现沼泽化和盐碱化,使作物生长明显受到抑制,在一些重盐碱土上甚至寸草不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露天开采是把矿层上覆及其四周的表土和岩层剥离之后进行的,它对土地的破坏非常严重。因为,除直接挖损形成露天采空区外,还需寻找排土场存放比矿石量多几倍的土和岩石。如抚顺西露天煤矿,采煤2亿吨,已开挖形成一个长11km、宽2.5km、深288m的露天采空区,破坏土地近4万亩;排土场压占土地2.7万亩。据对我国一些露天矿的调查,每采1万吨煤要挖损土地0.87~1.98亩,排土场压占土地面积为1.23~3.18亩[3]。由于被挖损的土地已彻底破坏,不经复垦将毫无使用价值。

固体废弃物主要矿物开采及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及泥态物质。按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采矿废弃物(采矿矸石)、选矿废弃物(洗选矸石)和煤矿坑口电石废弃物(粉煤灰)。随着煤矿地下开采范围的扩大,排到地面堆积起来的矸石越来越多而形成矸石山。据统计,我国现有矸石山1100余座,压占土地约15万亩;同样,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从火力发电厂排出来的粉煤灰由于只有一小部分被工业利用,其余大部分以1:10~1:20的灰水比排入到储灰场贮存,目前储灰场占地面积达到50多万亩。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全国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破坏与侵占了大量的土地,而且土地破坏的面积正在不断扩大,破坏程度正在不断加剧。

2.对水体的污染

矿产资源在开采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是造成水源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突出表现在油气开采、煤开采和海洋石油钻探中,其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处理率仅为4.23%。特别是洗煤对水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不仅耗费大量的水资源,而且直接降低水的可利用度。其中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沿海污染比重的20%。重金属的采掘加工对水体污染也不可忽视。1997年全国矿业行业废水排放量为13.28亿吨,矿业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是矿业的8.5倍。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己有850多条受到污染,污染率高达70.8%。许多有害物质进入了地表水体和农田,同时在排泄过程中以直接渗入方式进入地下含水层,造成周围地区的土地和地下水严重污染。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

3.对大气的污染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因煤矿开采而产生的工业废气排放量每年达3950亿m3,相关行业是矿业的30.5倍。这些废气是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废气引起的酸雨,使全国每年粮食减收10%,约合1.5亿人每年的口粮[4]。酸雨还对铁路、桥梁等露天设施造成腐蚀与破坏。云南省某县的一个小硫磺厂土法炼硫,造成该区大气严重污染,成千亩的树林被毁坏。矸石山长期在露天堆积,易于风化破碎,产生大量粉尘随风飞扬,污染大气;自燃的矸石山还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不仅使矿区附近的草木枯萎,农业减产,而且使矸石山附近居民的呼吸道疾病和癌症发病率上升。据统计,全国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燃的矸石山有250座,约占矸石山总数的23%,矸石山的燃烧可长达几年、几十年,剧烈燃烧时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碳的总体积可达每天数万立方米。

4.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依附于一定的土壤,勘探、开采时不可避免会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矿业废弃物长期堆积在矿山周围,会逐渐导致矿区的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土地肥力下降,致使大量农田废弃闲置。甘肃民勤盆地绿洲北部地带的沙漠每年以10m的速度入侵,废弃耕地达40万亩,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亿元。据了解,我国准格尔煤田沙化面积己占煤田总面积的21%,其中11%为严重沙化土地,一些西部矿区己成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甘肃石羊河下游民勤县,因连年超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每年以0.5~0.8m速度下降,水中矿化度不断升高,造成地表生态系统严重破坏,使73万亩天然林、28万亩人工育林枯死,2528.5km2土地盐渍化[5]。

5.引发地质灾害

不合理的采矿活动会诱发地震、山体开裂、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因地下采矿引起的瓦斯爆炸、岩爆、矿井突水、矿震灾害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仅塌陷、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总计10万公顷以上,每年因地质灾害死亡上千人,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一些地区乱采滥挖以及落后的采矿方式,使围岩失去稳定性,从而改变了地质结构,而发生地质灾害。甘肃陇南滑坡区,滑坡分布面积达9067km2。有滑坡体12135处,这种严重滑坡与当地乱采铅锌矿有密切的关系。1980年湖北远安盐池磷矿发生崩塌,体积100万立方米,仅16秒钟摧毁了矿务局机关的全部建筑和坑口设施,造成284人死亡,经济损失几千万元;1994年12月浙江龙泉市小梅萤石矿因地表遭受乱采滥挖,致使矿区整条巷道塌陷,造成7人死亡;1996年8月,浙田县石平川钼矿区遭受滑坡、泥石流和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造成57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2001年11月,山西省仅在9天内连续发生5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这些数据惨不忍睹。

二、原因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外部性是典型的环境负外部性,对于它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失效,可以从资源配置的两大手段——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缺陷这两方面寻找原因,即“市场失灵”与“政府。

1.市场失灵

(1)环境的“公有物”特性导致市场失灵。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准确地规定,才导致了社会中每个团体或个人都将根据费用效益决策准则来利用资源环境,这样势必造成过度滥用环境资源的倾向,尤其是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情况,从而产生严重的外部不经济。对于矿业主体而言,既然污染大气、污染地下水、破坏森林植被的权利是无偿即可取得的,既然矿业废渣的堆放是不用付出代价的,既然对土地的破坏是不受约束的,他如何能在自身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去保护矿业环境,去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呢?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交易的实质内容其实就是产权的彼此让渡。因而,只有产权的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才越清楚,市场机制也才可能越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产权的定义,环境的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环境资源以及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在环境问题上,产权界定不明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技术、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环境的范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过多而难以确定单个人的权利,进而其实现主体范围也不确定。这两方面的原因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范围不明确,使其无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去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由于环境的产权没有明确的归属,企业排放污染、破坏环境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它对其他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无以衡量,也没有制度规定要求应对这种影响承担怎样的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出于对自身成本收益的考虑,自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环境资源产权的缺失就使市场机制在这个领域失去了其作用。

(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存在着产权关系问题。其界定不清同样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使市场无法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1998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肯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两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还常常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能。由于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其为将来进行保护或投资的动力减弱,对经济绩效和对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经济上的速度和政治上的稳定,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积聚,如矿山“三废”严重,大气河流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区中大矿小矿林立,众多的非国有小矿在地下与国家大矿争斗,矿山安全事故频出,国家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结构不完整,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也使得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了外部性的产生。

2.政府失灵

理论上,由于在外部性的克服上,市场存在着缺陷,政府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矿产资源产业中,因为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产权结构不易界定,而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往往难以纳入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政府建立政策、制定法规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的失灵。然而,有时政府的法律规章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面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同,政府失灵主要是由于体制或政策法规的原因导致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过分强调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的建设。环境的破坏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利益,要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和优化,就要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而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的有效协调不是环保制度法规的能力所能及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有关利益协调的政策法规的共同作用。传统的环保措施大多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重行政手段而轻经济手段,结果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对环境的种种破坏和污染。

(2)对与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制度缺乏关注。政府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往往忽视这些制度的环保功能。如在进行矿产资源所有制立法时,忽视不同所有制在环保问题上的功能。例如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导致矿业秩序十分混乱,集体小煤矿盲目布点,星罗棋布,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争抢资源等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不但破坏了资源,也危及了大矿和自身的生产安全。尤其是小煤矿遍地开花、井架林立,废碴、尾矿到处堆放,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又如在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忽视在法律上对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对环境的保护作用。由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不同的产权结构使人有不同的预期,因而导致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从而会对环境产生保护或破坏的作用。而现行制度对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各项权能界定不清,使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责任不对等,没有环境保护的动力,自然不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进和效率提高,导致“三废”大量排放,资源利用率低,复垦率低,对水体、大气、矿区土地、植被等破坏严重。

(3)政府在信息上的不充分导致决策判断失误。政府政策法规的效率和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些标准、对照的依据是否准确,而这又取决于政府对信息掌握的充分程度。由于政府实际上难以在信息上具备充分条件,例如难以确定矿业活动对环境损害的规模,难以量化矿业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难以预期矿产资源浪费对后代人的影响,因而在征税、罚款、补贴、制定排放标准时,都难以保证标准的准确与合理。即使标准尽可能地反映现实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政府也需要支付相当大的成本。

(4)利益集团的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关的利益集团会运用种种手段影响决策部门,使之做出有利的决策。例如制定对某种矿产资源具有保护性的价格、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寻租现象的发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督和执法的有效性。有的省级和省级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批准权限,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发证或是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牟取暴利。有的部门还非法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这些无不跟某些个人和部门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

三、结语

其实,政府失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对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因而不能在法律和政策上体现和保证不同产权权能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要克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本质上还是要从环境及资源的产权界定上寻求出路,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或建立相关产权交易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排污权交易、土地塌陷权交易、土地占用权交易、水污染权交易等。对市场机制乏力的领域和难以“内部化于市场”的外部性辅之以政府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来完善市场。

参考文献:

[1]汪安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及消除对策研究[J].问题研究,2002,6:100-102.

[2]邹友峰,邓喀中,马伟民.矿山开采沉陷工程[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25-26.

矿产资源论文篇(10)

1.2湖北省省情、矿情决定了要重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我国矿产资源品种全,总量大,但人均少。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三,但人均资源仅为世界水平的58%,位列世界53位。石油、铁、铜等支柱性矿产供需缺口巨大,需大量进口。贫矿多、富矿少;小矿多,大矿少;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区域分布不均,赋存地质构造复杂。改革开放以来资源消耗大,且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矿产品需求量只会越来越大。我国的环境脆弱,以往长期的以生态换发展的思路更加加剧了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压力。湖北省跨扬子陆块区和秦岭-大别造山系两大地质构造单元,具备较为优越的成矿地质条件。境内太古代-新生代的岩石地层出露较齐全,各类岩浆岩(脉)较发育,变质岩分布较广,赋存着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截至2012年底,已发现149个矿种(188个亚矿种),其中查明资源储量矿种92个(107个亚矿种),已发现但未查明资源储量矿种57个(83个亚矿种),整体居全国中游水平。湖北省矿产资源与全国矿产资源情况相似,现列举几条具体特点如下:(1)能源矿产资源匮乏,缺煤、少油、乏气是湖北省的能源现状,以煤炭为例,全省范围内煤炭资源极其贫乏,全省的煤炭总量不及北方省份一市一县的资源总量,且煤质较差。(2)铁矿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经济、技术原因目前还难以较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鄂西地区沉积型赤铁矿占比就达60%以上,剩下的铁矿资源,除鄂东南铁矿聚集区资源较好外,其他地区分布较为零星,而鄂西北地区的铁矿大部分属于低贫磁铁矿,开发难度较大,开发后对环境的破坏也较为突出。(3)磷矿资源丰富,居全国首位,但多以中、低品位矿石为主,大部分矿石需要进行选矿,且目前供大于求,采富弃贫现象较为突出。(4)多金属矿资源丰富,多分布于长江中下游的黄石地区,矿产分布较为分散,露天矿基本已开采殆尽,而井采开采深度往往较大,且共(伴)生矿产多,多未有效综合利用。如铜矿,目前多以高耗、低效的粗放型的产业结构、初级产品的产品结构为主;鄂东南铜矿聚集区铜矿开采程度大,大中型矿山因资源枯竭已成危机矿山;铜矿石中的钼、硫、铅锌等综合利用仍显不够。上述国情、省情、矿情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而共伴生矿产多,更加要求重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3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是服务于“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2013年7月21日至23日,在湖北考察时指出,要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争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同年10月16日,中共湖北省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在武昌召开,审议通过《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一条重要任务——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前列。要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应该是绿色的支点、“两型”的支点;湖北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关键是要通过生态发展、低碳发展、“两型”发展、绿色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者,2013年11月,党的十报告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到了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2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

2.1我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经验与做法自2000年以来,湖北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出台相关政策,促进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

2.1.1加强科研,推进技术进步“十五”和“十一五”期间,针对湖北矿产资源的赋存特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加大推进科技进步、推动和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列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点,先后对矽卡岩型铁铜多金属矿选矿技术及共伴生元素的回收技术、中低品位胶磷矿的选矿技术、高磷铁矿的提铁降磷选矿技术、盐硝联产技术、井矿盐水溶法对井开采技术、极薄煤层开采技术、石煤钒利用技术、水泥用灰岩生产技术、低品位金矿提取技术等列为重点技术攻关支持项目,由企业立项、省科技资金支持或由企业自筹资金科研项目达40多项,其中列为省厅管项目十多项,这些重点技术的突破。使我省铁矿、铜多金属矿、金矿、锰矿、盐矿、磷矿、煤矿等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如:长阳古城锰矿对氧化矿石和碳酸锰矿石的选矿实践表明氧化矿和低品位碳酸锰矿石都是可以利用的,提高碳酸锰矿石选矿回收率,有效地开发未利用的锰矿资源储量是极有可能的;武钢程潮铁矿,根据矿石特性不断优化选矿工艺和流程,采用三段一闭路破碎、二段磨矿、三段磁选、先磁后浮的流程,明显提高回收率,同时对磁选尾矿经铜混合浮选分离获得硫、铜精矿,提高了共伴生资源回收率;铜绿山铜铁矿采用新型药剂浮选和尾矿磁、重选,提高共伴生矿回收率。

2.1.2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做大做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技术研究实力,是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有效方法。主要矿种资源整治、企业兼并重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煤矿和磷矿为例。2005年底,全省有煤矿山725座,最小建设规模仅0.5万吨/年。设计0.5-3万吨/年以下矿山占全省总数的87.6%以上,设计生产规模3-9万吨/年占10.2%,设计生产规模9万吨/年以上占2.2%,矿山回采低,资源利用效率差。经过三轮整顿,2013年底,全省组建成煤矿企业集团65个,共有385对保留矿井,设计生产规模6-9万吨/年,占矿井总数的83%。设计生产能力3-6万吨/年之间的占7%,设计生产能力9—30万吨/年规模的占10%。煤矿资源的采区回采率提高到85%以上。20世纪90年代,全省共有磷矿山600多座,2000年开展整顿工作,至2005年仍有磷矿企业179家。“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磷矿企业兼并重组,至2011年底,磷矿山总数降至101座。一批采选结合、矿肥结合、矿化结合的大中型企业成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的主体,采矿回采率普遍达到75%以上,中低品位遴选矿技术得到突破。湖北已成为全国主要磷化工基地。

2.1.3大力推进“三型”矿山建设,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为实现我省矿产资源规范有序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地质环境有效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矿区和谐共富目标,现阶段我省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三型”矿山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和先进矿山建设,促进企业提拉升级。特别是我省磷矿产业,根据国家现在组织开展的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区域监管联动、共创矿区和谐”联创齐争行动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率先启动了湖北省磷矿“三型”矿山建设,已有湖北兴发化工集团申家山蒋家湾磷矿、湖北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黄麦岭磷矿、湖北尧治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尧治河磷矿等企业入选试点单位,要使这些“三型矿山”达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企业文化、和谐矿山等8个基本条件。

2.1.4大力推进采选加一体企业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大采选加一体化企业建设,逐步实现了大型、大中型矿区的资源开发向采选加一体化企业倾斜配置。湖北在开采的大中型铁矿、铜多金属矿、金矿、盐矿、水泥用灰岩矿基本实现了采选加一体化。大型磷矿区和大型矿山绝大多数做到了采选结合、矿肥结合、矿化结合。形成了武钢、大冶有色、宜化集团、兴发集团、黄麦岭磷化、洋丰磷化、华新水泥、双环科技等一大批大型骨干企业,使全省优势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共伴生矿和中低品位矿的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1.5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湖北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利用、高磷铁矿选矿技术、铜多金属选矿技术、低品位金矿选矿等一批项目进入国家、省级示范工程项目,以此带动中低品位矿、难选冶矿的综合利用。如,湖北宜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近年来,宜化集团一方面探索出多种科学采矿方法,提高回采率,降低贫化率,回收率由过去的70%提高到80%,另一方面着力建设与磷矿、精细磷化工和其它新能源、新材料共生耦合的循环经济型磷化工基地,形成选矿、磷肥、复合肥、合成氨等配套完善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最大限度地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率。兴发集团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截至2013年底已达到预期规划目标,通过“矿电化”相结合的发展思路,利用全层开采技术实现了贫富兼采;实现矿石开采回采率达到75.5%,比设计规划提高12%,比周边地区矿石回收率提高20%以上,将矿石贫化率控制在3.5%以内,比规划设计降低2%,为矿山增加直接经济效益超过20%,减少投入10%;重选项目选矿回收率达到83%,浮选项目选矿回收率达到98%,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

2.1.6提高准入条件,完善市场机制根据资源特点制定准入条件,目前已进一步完善了磷矿、高磷铁矿、铁铜多金属矿、低品位铁矿(超贫磁铁矿)、盐矿、钒矿等多个矿种的准入条件或规定,将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科研能力,安全环保技术、采选加一体化条件列入主要准入条件要求。从源头上把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关。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不健全虽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在《矿产资源法》、《民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相关条款,但大多数是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缺乏下位法的具体规定。国家层面上自今没有出台可供实际操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评价体系指标,我省也只在今年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也仅仅停留在指导意见层面。

2.2.2、资源消耗过大、技术落后、资源浪费严重因历史原因及政策方面的因素,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一度只注重矿产资源的全面开发利用,致使造成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虽然经过多年的整治和资源整合,但仍存在较严重的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采富弃贫、优质低用的现象,其中以采富弃贫现象由于严重。例如:我省4大磷矿聚集区——宜昌磷矿、荆襄磷矿、兴-神磷矿、保康磷矿,虽然近几年来我省从政策上和经济上引导矿山企业采选中低品位磷矿石,但由于先进的采选技术成本高,企业无利可图,多数选矿厂处于停顿状态,绝大多数企业仍运用相对落后的采选技术只采富矿,采富弃贫现象仍然严重。

2.2.3适用于湖北省矿产资源特点的综合利用技术不够先进湖北矿产资源低品位多、共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关键是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但目前主要靠企业自我发挥,全省大多数矿山企业缺乏相应的实力和能力。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部门没有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研究放到应有的地位,每年虽有不少科研资金扶持项目,但多停留在对申报项目的审批方面,没有真正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科研项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科研成果多,真正实用的、经济技术合理的成果少,能直接转化并产生成效的技术成果有限。

2.2.4准入条件低,监管不到位、能力建设滞后由于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业产业管理分为多个部门,甚至出现空档,使得资源配置、开采准入条件未能有效的与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我省范围内对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现象仍较为严重,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缺少监管,甚至因有着不同程度的利益链条而不愿监管;越权或变相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鄂西高磷铁矿,是省政府明确限制开采矿种,但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矿种,规避审批权限,突破政策限制,在铁矿分布区内违规设置所谓的“含铁砂岩”采矿权等等。

2.2.5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我国(湖北省)有关涉矿的各项税费征收政策对于利用低品位矿石及难选冶矿资源没有激励机制,有的看似有相关政策,但实际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各种优惠政策大多都停留在行政文件上。同时,由于技术性强,认定、执行起来难度大。再者,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极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3湖北省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策

湖北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相关加工产业占工业经济总量的32%,资源经济在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然而,湖北省矿产资源虽然丰富,但矿种及赋存量差异较大,就其品质而言共伴生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较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高速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创新资源利用方式,统筹经济环境社会综合效益,建立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3.1加强政策导向,推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供法律保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资源秉赋特点和开发升利用监督管理实践,制定中低品位矿石、难选冶矿石、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的税费收取办法和优惠政策;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利用、废弃物二次开发利用约朿条件和激励政策。要改变一般性的要求,让这些政策、办法由部门文件变为可供各部门共同遵守的法规,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供法律保证。(2)科学规划,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理念,遵循统筹规划、高端拓展、集群发展的思路,编制优势资源发展战略规划,通过规划将资源开发与保护、集约节约与综合利用、前产业链(资源深加工产业链)与后产业链(延伸产业链)、跨地区跨行业的骨干企业、地方经济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发展战略有机的结合起来,统筹全局,发挥优势,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3.2坚持科技领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1)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效率。一是大力推广应用采矿新技术,改变原有的房柱法、崩落法采矿矿方法,重点推广地下充填法采矿方法的应用,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二是大力推动共伴矿的综合利用,引导科研院所与矿山企业合作,推进铜矿、铁铜矿共伴生的钼、钴、金、银、硫铁矿及低品位矿的回收利用研究;三是加强中低品位矿、难选冶矿石利用技术攻关研究,重点是高磷铁矿选冶技术、低品位胶磷矿选矿技术、稀土稀散资源利用技术攻关,变潜在资源为产业发展优势资源。(2)坚持循环产业模式,提高“三废”资源化水平。提高矿山“三废”利用水平,一是加强鄂东南地区总排放量近1亿立方米的尾矿库中尾矿含铁、铜、金、钼、钴、金有用元素的回收利用;二是探索尾矿制砖和矿山排放废渣、废石、尾矿作为井下充填法采矿的充填料运用;三是研究和推广有色金属冶炼、磷化工排放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提高“三废”资源化水平,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3)建立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研体系。重点是建立部级、省级科研战略计划和重大项目管理体系,要针对我国、湖北省矿产资源特点,制定和推进部级、省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开发战略,要改变科研偏重项目审批不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不注重实用等现象。大力推进资源开发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3.3推进资源型产业转型,转变资源利用方式

3.3.1调整优化资源型产业结构改善资源配置方式,扶优扶强,依托资源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加大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磷化工、盐化工、建材等五大“千亿资源产业集群”。一是依鄂东南地区优质铁矿资源优势,以武钢、鄂钢、冶钢骨干企业,打造“黄石、鄂州钢材深加工和特种钢生产基地”;二是支持大冶有色千亿元产业群建设,使之形成铜矿资源开发、冶炼、加工产业集群;三是以兴发、宜化、黄麦岭、三宁等骨干企业为龙头,以宜昌荆门为中心,建设部级磷化产业基地;四是加强盐化工及下游延伸产业配套发展;五是提升建材工业产业规,以华新水泥为龙头企业,开发我省优质水泥石灰岩,提升下游深加工产品的功能和档次,不断拓展水泥制品应用的新领域。支持建设沿江大型建筑石料产业集群,提升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建设水平和利用效益。

3.3.2延长矿产品产业链重点发展钢材新品种、国内短缺的钢材品种、加快钢材深加工产品线和产业链建设进度,铜矿资源开发、冶炼、铜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铜矿资源利用附加值,大力发展磷酸盐、有机磷精细磷化工产品线和产业链建设,发展电子级、医药级、食品级、军工级产品。要将资源开发利用前产业链(深加工)与后产业链(延伸产业)配套规划统筹发展。

3.4推进“三型”矿山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3.4.1加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要求,实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治理恢复全过程管理,将矿山环境治理年度任务纳入到矿山年检内容之中。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的缴存,改善其使用方法。

3.4.2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资源节约型模范县(市)、先进企业创建活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安全环保型、矿地和谐型的绿色矿山。如,黄石地区目前已有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丰山铜矿、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鸡冠嘴金矿、武钢矿业集团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鸡笼山金矿等6家矿山获部级绿色矿山称号。

3.4.3探索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采用大型矿山企业包村、中小型企业包组的方式,对口帮扶,帮助当地村民改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支持村民发展特色产业,全面改善当地村民的经济条件;矿产地相对集中、中小型矿区较多的地方,鼓励走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带领当地人民共同富裕。

3.5创新监管方法,完善资源开发市场约束机制

3.5.1健全科学的“三率”指标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赋存特点,按不同矿种、不同赋存条件、适用的不同采选工艺制定符合实际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评价与考核标准。要配套完善与“三率”指标考核有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准入退出机制。

3.5.2加强矿山年度资源储量动态核查矿山必须于头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采掘计划和采掘计划工程分布图,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年底组织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矿山年度资源储量核查,查明矿山储量动用情况,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促进矿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矿产资源论文篇(11)

从地理分布视角看,我国是一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矿产资源总储量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少数稀有矿产资源只在我国境内少量存在,这使我国具备了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国内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再加上长期大量出口矿产资源,导致我国大宗矿产资源供需失衡矛盾日益凸显,中国正从一个矿产资源储量大国逐渐转变为矿产资源贫瘠的国家。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贸易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历史上发生的多次战争都与矿产资源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鉴于此,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后续资源利用,我国需要尽快采取措施,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应严把出口关,否则中国先天的矿产资源优势就会很快消失。在世界政治风云变幻的今天,保护矿产资源不仅对国内经济发展有利,一旦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矿产资源还能起到保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力度,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矿产资源的占比较大,是各国最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研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和矿产资源国际合作战略对推动我国建立全球合作网络和双边、多边合作交流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一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水平能够决定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了矿产资源价格,就能极大地影响国际贸易市场,表现为市场控制力。正是因为矿产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且数量有限、全球分布不均衡,才更加凸显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本国缺乏的矿产资源,就必须用自己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或者依靠本国的优势矿产资源来进行交换,各取所需,这是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在世界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为改变现有处境,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矿产资源仍然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本要素,工业生产严重依赖于矿产资源。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矿产资源供不应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工业化的发展进程。改革开放以前乃至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是矿产资源出口大国,多数矿产资源都能满足国内发展需求,较少进口初级矿产资源。随着国内供应量和需求量一减一增的变化,我国矿产资源出口优势正在逐渐消失,每年均需进口一些紧缺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此外,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低价出口、高价进口问题凸显,一些价值较高的稀缺矿产资源受国家进出口政策影响,一直难以发挥价格优势,没有给国家带来应有的回报。

二、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总量的减少和需求量的逐渐增多,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日益凸显,一些矿产资源的储备量逐年减少。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战略储备石油只能供国内使用10天左右,如果遇到突发性事件,后果将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政府部门在矿产资源储备、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力度非常有限,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机会。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这种贱卖国有矿产资源的行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经济持续发展都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单一的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大弊端,其固定管理制度模式增加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风险,当出现决策失误问题时,这种制度的致命缺陷就会凸显出来,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二)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资源利用水平有限

在我国参与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之后,除了需要解决各种国际贸易争端、采取多种贸易对策之外,强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非常有必要。国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会对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优化国内矿产资源产业结构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滞后,对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严重制约了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同时也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我国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重视行业协会建设,有效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

(三)忽视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定价策略的重要性

我国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对定价策略的重要性重视程度不够。如经常采用低价出口方式来换取外汇,一味追求短期经济收益。由于相应的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在矿产资源对外贸易中缺乏价格参考标准,定价过于随意。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价格制度体系,采用标准化定价策略,将矿产资源进出口价格限定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相关调查结果表明,我国以低价方式出口的矿产资源数量巨大,这种低价策略直接导致我国从矿产资源大国转变为资源进口大国。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

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为保障国家战略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中,一定要加强矿产资源国际贸易战略规划,强化资源贸易总体布局。具体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快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储备数量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发展基本需求,能够应对各种外来挑战和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石油储备量较低问题,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方面,我国不能继续采取之前闭关保守的方式,应在打开国门迎接市场化挑战的过程中,实施有效政府管制,在关税制度、利率管制、进出口价格规制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切实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二是尽快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制度。在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之后,要从宏观调控视角出发,建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机制。具体来看,多元化矿产资源战略管理要求管理者能够准确把握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制定多元化贸易策略,切实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维护我国矿产资源国际贸易合法权益。当今世界风云变幻,如果我国一味采取固定的贸易策略,潜在风险就会加大,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后果不堪设想,实施多元化贸易策略非常有必要。

(二)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

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水平是解决矿产资源国际贸易问题的客观要求,具体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集中度,推动国内矿产资源行业朝着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整合国内矿产资源产业内部人力、财务等资源,提升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水平;二是加强矿产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创新的积极性,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内部管理水平;三是善于运用高科技产品提升矿产资源利用率,积极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高效利用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