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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理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0 16:18:02

军事理论论文

军事理论论文篇(1)

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战时”?所谓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但是,法律上对战时的理解,有规范的法律含义。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很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狭义之分。

有的国家将“战时”理解为最广义的“战时”,即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在这些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之战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军事管制等区域。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之期间视同战时”⑴。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⑵。它的含义是比较广的。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规定了战时紧急处置制度。该宪法修改补充规定,苏联总统“宣布总动员或者部分动员;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时,宣布战时状态并把这个问题立即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为了保卫苏联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实行的程序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提出关于在个别地区宣布战时状态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同意,宣布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将所作出的决定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国和领土完整的情况下实行总统临时管制”⑶。

有的国家只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战时,在这些国家,战时是一种独立的状态,而发生在全国或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则称之为紧急状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就联邦法律而言,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全国紧急状态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只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后两种制度既适用于战时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况。美国的制度则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实施。实践中,的使用范围较广,包括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等。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付措施的情况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秩序的制度。在英国,战时属于紧急状态的一部分。成文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分为战时和普通紧急状态,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当一部分现已被废止,目前继续有效的主要有战时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问题的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和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在英国,战时专指战争或外敌入侵的情况;而诸如阻碍食品、水、燃料或电的供应和散发,或者阻碍人口的正常流动,或者是剥夺臣民或绝大多数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时,则不属于“战时”,政府可采取普通紧急状态。法国法律中,战时是指同总统的特别权利、紧急状态和行政法上的特别局势理论相并列的一种紧急情况。它专指“对外战争、内战、武装叛乱”等时期。法律将出现的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以及水灾、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灾难性事件称之为“紧急事态”。在这里,战时显然是作为狭义上使用的。

鉴于上述各国立法对战时释义的五花八门,笔者认为,最好还是用“战时”来形容在一国全部或局部出现的非常事态为好。其实,战时同、军事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战时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战时状态后,为了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战时法律措施。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战时作为、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战时法律措施产生的条件,没有战时的发生,战时法律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一旦出现了某种战时状态,对抗战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用一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也可以用几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具体采用何种战时法律措施,主要取决于战时的性质和状况,以及恢复正常的需要。从另一方面来说,战时一旦出现,如果不采取正当或适当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战时发生地域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既有的组织系统之运行就会全面瘫痪。因此,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紧密联系。

二、战时的构成、宣布与期限

1、战时的构成要件

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其产生、存在和终止并不是偶然的或者是盲目的。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所控制的社会中,战时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有危险的非法社会秩序的存在就可称之为战时。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战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战时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战时法律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战时事实的存在,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机关之管理体制失灵,人民之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威胁中。战时事实包括两种基

本事实:一是战时诱因的存在,不论是来自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二是由于战时的诱因出现,致使正常社会关系之运作机制遭受破坏,人民财产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战时事实的存在是战时赖以存在和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战时的前提条件,没有战时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确认战时。

战时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秩序必须具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的非法社会秩序也不能称之为战时。当然,这种危险性的确认取决于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失或受到威胁之程度,也取决于正常的宪法和法律对其控制和恢复的力量。危险应该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而不是存在于战时宣布者的主观想象中的什么危险情况。这里的迫在眉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战时状态确实出现;二是危险之露端倪,按照其发展之势头,必然会形成危险之事态。

法律上所指的战时,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可能具有客观性,也可能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战时及其危险程度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因此,个体、集体成员以及全社会都可成为评价、判断战时及其危险程度者。但只有依照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威机关之权威判断和确认,才能准确识别战时之法律性质。当然,这种权威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而不是随便哪个国家机关都可以担任这一角色。

法律上的战时必须经合法程序宣布才能产生,未经宣布的战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在宣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战争事实和战争危险,法律上规定有溯及力的,战时之效力涉及此阶段。战时之宣布,因为会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之安全和个别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宣布,而不应该随意。无权战时命令的机关和个人之宣布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2、战时的确认

战时的确认,是指战争事实和危险出现后,为了迅速消除紧急危险情况,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之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查清和认定战争事实和危险存在之状况,并对其危险度作出分析和需要采取战时法律措施来消除战时的识别判断。战时一经合法程序确认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对战时的拘束力。战时的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基础。

战时往往因为其危险度高,涉及面广,甚至威胁到一国统治的基础,因此,对战时的确认须十分谨慎。为了避免确认战时的错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紧张局面,我们认为,战时的确认应以请求为基础。当然,实行战时的请求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战时的确认者也就是决定或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通常确认的战时并不都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确认,其确认力可以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所否决。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宣布处于战时或者如果限制或者停止保证,所适用的声明应当在部长会议中加以决定,并且在公布后的10天之内提请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考虑。”有的国家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自主性的决定,如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此外,军事机构也是批准和确认战时的权力机构之一。尤其在情况严重、危险度高的战争出现之时,军事指挥机构则成了确认战时的有无、范围大小、程度之轻重的权威机构。如伊拉克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有权决定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战时往往突如其来,当一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出现了一种危险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以后,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当时并不一定在工作,故对战时的确认可能是滞后的,也可能是失时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共危险迫在眉睫,其势态必然发生,还可以提前确认,以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消除危险局势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战时的确认方式可以包括三种形式:事先预告、事中确认、事后追认。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其发生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法律应该重视对即将到来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来消除其危害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之战时可以事先作出预告。事中确认是指战时一旦发生,便及时地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确认,这样,就能有效地采取各种对抗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战时发生时,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不在工作时,可由其它国家机关或个人代为确认,但其确认效力事后必须得到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认可,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还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非法或不合理的战时的确认,但被否决的战时的确认在被否决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般不予否决。

战时确认作为一种紧急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拘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战时宣告的确定力。一旦战时经合法程序由法定国家机关或个人确认或批准,就可以基于对战时的确认进行宣告。战时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确认的战时才能予以宣告。同样,战时确认后,又必须经过战时宣告表达出来,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当然,战时宣告有时并不是建立在最终确认或最终批准的基础之上,这时,战时的宣告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将被有权终决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否决。二是对宪法规范的否定力。战时一经确认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战时期间战时权行使的特殊性,就产生了战时权同一国宪法的关系问题。各国立法实践有三种情况:对宪法的全部否定、对宪法的基本否定和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三是对法律、法规的否定力。战时发生后,为了对抗战时,必须中止普通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只依战时法。一般来说,战时的确认一般都导致普通法立法失效,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法律中规定战时法未涉及的内容与之相关的法律可并行生效。战时的确认对法律、法规之否定力通常都是完全否定,此种完全否定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普通法律、法规完全失效,待战时终止后方能恢复效力;与战时法和战时权力相冲突的普通法律、法规无效。

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发生战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因此,战时状态发生后,应该赶快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对策。但是,由于战时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对战时的确认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没有权威性,就可能人云亦云;缺乏准确性,不必要地宣布了战时,同样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混乱,所以,对于战时的确认可以变更。战时的变更一般都由最终有权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确定。被变更的战时往往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无权确认战时的机关或个人的战时确认力应变更;二是确认战时程序不合法,应改变,按合法程序重新予以确认;三是战时确认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与该国精神相违背;四是对战时危险事态估价错误,重的定为轻的,轻的定为重的;此地定为彼地,彼地定为此地;全局定为局部,局部定为全局等。

战时的确认一旦

需要变更,即可由有权变更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变更,对于那些战时的确认不适当的,范围过宽过窄的,予以变更,使其适当;对于那些违法的确认,予以撤销。

3、战时的期限、延长与终止

战时一般持续时间都不会太长,即使是最危险的战事,通常也就只有几年时间。当发生了危险事态后,国家有权机关或个人依据战时法的规定,行使战时权,采取对抗措施,以图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然,宣布实行战时必然会给人民的自由权利带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跟现代民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故国家在立法中对战时生效的期限作了严格限制,以图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和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正常运作。规定战时期限起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一是战时生效期实质上是对国家战时权的限制,是为防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战时权,肆意破坏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二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是为了更好的采取战时法律措施,便于国家有权机关在实施战时期间有效的采取各种战时法律措施,迅速排除各种危险情势,恢复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三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可能长时间处于危险情势之中,社会秩序也会处于动荡不定之中。四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反映了战时发生的客观性特点。法律上确认的战时必须随客观存在的战时的危险事态而变,客观危险事态已经消除,那么,战时就应解除或终止。五是规定战时生效条件也是战时军事法原则的要求。法律上规定的战时不可能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时限,没有期限限制的战时就不是法律上的战时,而只能是专制或随意性的独断。

战时确认并宣布后,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这本身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但由于战时情况复杂,种类较多,故战时宣布后在生效的期限内往往不能完全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个别时期甚至会出现危险情势加重的局面,因此可以依据一定法律程序适当延长战时生效期限,直到完全彻底消除战时危险事态为止。一般来说有关战时延长的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战时延长的确认者,战时延长的确认者应与原先的宣布者相一致。战时延长的确认程序,战时的延长只能由有权提出战时延长的申请者向有权批准延长战时的机关或个人提出延长战时的请求、必须有明确无误和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批准确认程序及次数要求。

战时的终止,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正常秩序基本恢复。由于战时的产生是依法确认和宣布的,因此,其终止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战时的自然终止并不代表法律上战时的终止。只有出现法律上所确认的战时终止原因或条件时,战时才能宣布终止。这些原因或条件首先是战时危险局势的完全消灭。战时是对战时危险局势的法律确认,是对战时法律事实的认定。如果战时法律事实已不存在,那么,战时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应终止。战时期限届满也可能导致战时的结束。如前所述,战时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期限届满,无论是否存在着客观的战时危险状态,只要战时期限未予以合法的延长,那么,战时便宣布终止。法国宪法规定,令确定实施的市、区或省,确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延长令的效力,令自动解除。宣布战时的法律被撤销也是导致战时终止的一个原因,由于战时是基于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确认而生效的,故当有权国家机关撤销战时的宣布,从宣布之日起,战时便告终止。这里的撤销并不是指战时期限届满的撤销,而是指战时确认被提前撤销,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战时的确认缺少合法性或合理性。

战时终止的程序同确认程序一样,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一般来说,战时终止的程序也包括结束战时的请求、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终止战时的宣告和终止战时的法律效力。通常有权提出战时终止的请求者也是有权提出战时确认的请求者;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同批准战时确认的请求,其批准者和确认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认战时终止的请求。而战时除了要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批准之外,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宣布终止战时者宣告结束战时。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一经宣告终止,就意味着战时在法律上的取消和宪法及法律正常秩序的恢复。

战时终止的方式,主要是指结束战时的措施形式。这种形式既表现为自然性,又表现为法律性。战时终止的方式种类很多,一般随危险诱发原因的不同和危险程度高低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战争终止的方式有停战、签约、投降和和平等,其他“视为战时”的状态终止的方式包括解严、取消军事管制、停止战时权、终止战时军事法效力等。

三、战时军事法的意义和性质

1、战时军事法的产生和意义

研究战时军事法,我们不得不涉及战争。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己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是没有限度,为了使敌人无力抵抗,必须最大限度的使用力量⑷。因而,无论战争的性质如何,战争本身潜藏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法的角度来看,战争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悖离,它使所有限制战争行动自由的日常法律规则归于无效。早在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就提出“紧迫时无法律”⑸的著名论断。但是战争又绝不可能超越法律之外。战争作为人类的一种暴力对抗形式,蕴含着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战争是人类最富有技巧的一种法律控制行为。人们为了进行战争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掌握和运用战争中的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律行为,从而取得战争的胜利。费希特和黑格尔认为,武力创造法律⑹。可见,战争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战争破坏法律的实施,如破坏平时的法律制度,它可能会使宪法全部或部分权利受到合法的限制。同时,战争必须遵守与战争相关的法律,如战时法、军事法、战争法,等等。没有这些法律的保障,战争不可能取得胜利,甚至还要受到战争法的制裁。自古以来,无数次战争产生了大量的国内战争法,如紧急状态法、动员法、战时军事行政法、战时军事刑法、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

所以,战争的存在不仅改变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条件,而且产生了适合战争需要的战时军事法法。由于平时军事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战时条件下遇到了许多特殊情况,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不仅操作起来有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打击战时违法行为,保证战争胜利、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法治国家出于对司法权力的尊重和战时人权的保障,在平时军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战时军事法。

由于战争都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相当的破坏性,在战争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国家的宪法秩序出现混乱,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力无法行使,因此,只能由军事行动来对抗此种状态。从法律上讲,战时破坏了宪法原则和普通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导致了宪法原则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的阻却。在此状态下,必须用适应特殊情况的特别法代替。国家如果不预先制定出相应的特别法规范,不对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一旦战争爆发,人们就将手足

无措,社会可能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之中。即使是国家和军队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一定的特别法规范,也往往会由于缺乏理性的慎密思考和论证而带有过大的偏差和失误。甚至会由于某些决策者的随意而使国家和社会陷入极端恐慌和混乱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前苏联法学家列夫·西姆金曾说过:“如果缺乏明确的关于调整战时的法律规定,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他举例说:“在第比利斯实行的宵禁是在宵禁实施之前几分钟的,这样很快就造成了一些人员的伤亡”⑺。战时,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快捷和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战争的胜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战时军事法是不可缺乏的。

除了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外,其他如反叛、内乱等导致国家混乱或面临严重自然危险时,国家可能会宣布实施军事管制,由军队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消除内乱和危险,恢复国家的宪法秩序。此时,对于严重违反军事管制,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均可按战时军事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以维护军事管制的强制性、权威性。

2、战时军事法的性质

战时军事法是基于战时而产生的。没有战时的出现,战时军事法也就无存在的不要。战时军事法是对付战时的,也就是说,战时军事法是在迫在眉睫、具有一定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因战时而造成的损失,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对付战时的应急措施。战时军事法由一系列对抗应急措施组成,如总动员、局部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的性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宣布战时的原因。战时的宣布大体基于两种原因:一类是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包括来自外部敌人的入侵、严重的内乱和扰乱社会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骚乱;另一类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在有些国家,还可以因经济危机和国家政党管理活动陷于瘫痪而宣布战时。一般来说,引起战时的原因不同,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也有所区别。通常对因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战时,采用、军事管制、中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措施来对抗。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战时,采取同犯罪行为相类似的对抗措施。对于因战争和国家因遭受入侵而引起的战时,立法上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全国总动员或部分地区的动员、军事管制、,在事态之前宣布战时和无限期延长战时直至战争结束。如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笔者以为,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战时出现后,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抗措施,以期迅速消除危险。所谓及时,也就是说,当战时一出现或者有明白无误的迹象表明危险即将发生,就应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危险事态消灭在萌芽之中或尽可能消除战时危险局势。所谓有效,是指战时军事法措施必须能够消除危险事态,所以,战时军事法措施应该对症下药,尽量减少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尤其内乱、战争引起的战时,因为这种事态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所以,为了迅速消除危险事态,就必须采取动用武装力量和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主的一些战时军事法措施;而对于由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则应该采取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权利为主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反对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基本生活物资等。

二是战时危险度。战时的危险度也是决定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战时危险度越大,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手段就越严厉;战时危险度越小,就可采取一般战时军事法措施加以处置。一般而言,战时危险度同战时的起因也是密切相关的,因外敌入侵和集体大规模犯罪行为造成的战时,其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威胁的危险度就大;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险度较小。当然,这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战时危险度其大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起因往往对社会秩序某一方面威胁大,而对另一方面威胁就小。但是,当引起的战时危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会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带来极大的损失。

从立法和实施战时的实践来看,对于危险比较大的战时,一般都采取战争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措施。这些战时军事法措施的严厉性比一般战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要强。

三是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采取者。一旦发生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往往有权采取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有许多行为者,而且这些行为者由于其权限不同,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方式、影响力就不一样。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规定,军事机关战时措施的法律效力最强。换句话说,当战时危险局势极其严重,依靠正常的国家机器已不能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消除战时,而需要军事力量介入时,那么,军事权在战时期间具有排它力,这种排它力具有以下几重含义:军事权优先,或者以军事对抗措施为主来消除危险事态;军事对抗措施可否定普通对抗措施;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受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战时消失后,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应该与其同时取消。

四、战时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在适用条件上,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平时军事法只适用于军人案件。但战时军事法既可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非军职人员。

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这是战时军事法成立的最初依据。在正常状态下不能适用该法律而只能适用普通法律。这里的“战争”仅指外部战争,指国家与他国交战的状态,不包括内部战争,内部战争一般指内乱或武装叛乱。战争状态下,军事目的及全方位的军事支援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重心。尤其是在外敌的大举入侵,国家和军队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时候,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硬措施保证战时利益,争取战争胜利。战时军事法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强硬措施的实施。

“战时状态”是适用战时军事法的依据。处于“战时状态”下,普通法律自动失效,战时军事法自动生效。这就要求“战争状态”必须经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和宣布。未经这种确认和宣布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状态”为由随意中止普通法律而启用特别法律。由于战争的性质、交战地点、战争的规模等不同,国家确认和宣布战时状态的方式和范围也有所区别。如果外敌入侵,在本国交战,国家通常会向军队作战命令,并向全国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宣布“战争状态”、“”、“军事管制”、“宵禁”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遇有外来侵略时,国家得宣布战时状态或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战争状态”及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即战时军事法适用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如果出兵在

国外进行战斗,如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等,国家一般只向军队战斗命令,而不对国内宣布“战时状态”、实施或军事管制等非常措施。在此情况下,尽管国家可能会向全国动员令,号召人民以人力和物力支援前线,但这不是“战时状态”的宣布,因“战争状态”而启用的战时法律对国内不产生地域效力。

战时军事法也适用于因其他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其他紧急状态”主要指由内乱、有明显的战争或内乱的危险、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大自然灾害、治安状况恶化等非常情况。内乱即一国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族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而发生的武装叛乱、暴动、政治骚乱、种族屠杀、民族分裂等严重分裂国家、危害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大规模的破坏事件。这些紧急状态也会同战争一样引起一个国家的机构瘫痪、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危险等,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遇有上述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由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序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有区别,主要有、军事管制、宵禁、紧急动员、终止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等。并非在“其他紧急状态”下都适用战时法律,而只是在因为这些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才使用。和军事管制是最为全面、紧急、严厉的军事法律措施。尽管各国对军事管制的概念表述及具体规则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其基本点却是相同的,即在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定程序宣布在一定区域内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由国家暂行立法、司法、行政权限的一种紧急管理措施。在多数国家,和军事管制视为同种措施,故在法律上有的只提“”;有的只提“军事管制”。在我国,同军事管制也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是“警察管制”而非军事管制。

2、在适用主体上,战时军事法既适用于军事人员,又适用于平民

在战时,正常的宪法原则、法律规则如非军人不受军事法律追究等因战时状态的存在而发生变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非常时期的军事行动,暂且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全局利益。无论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严重地违反义务和贵任,甚至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将受到军法的严厉惩处。将战时军事法律延伸适用于地方非军人,是维护非常状态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但战时军事法既可适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一般平民。如法国“紧急状态法”第12条规定:“在已公布全省或部分省区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法令,可授权军事法庭受理属该省重罪法庭管辖的重要案件以及相关轻罪案件”⑻。南朝鲜法规定,从宣布“非常”(即军事管制)时起,司令官掌管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非常”地区,司令官认为军事上需要时,有权对逮捕、拘押、没收、搜查、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团体行动等事项进行特别处理,并将内容提前公布,司令官可依法动员或征用民夫,必要时可命令对军事所需物品进行调查、登记和禁止运出,不得已时,可在“非常地区”破坏或烧毁国民财产,并在事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当的赔偿。⑼政府的军事机关在时期握有司法审判权。1934年的《法》规定:凡时期警戒地域内的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指挥,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规定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等类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的法院交通断绝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⑽军事委员会1936年颁布的《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办法》中,就采取委任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行营军法官的办法,由他们检察、审判现役军人犯刑事罪或违反法令、军风纪者,非军人犯军事法令者,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者,以及依法令应归军法机关审判者等案件。同时颁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授予各省最高军事机关审核上述兼任行营军法官检察审判的案件,从而加强了军事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军事司法权的控制。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战时军事法律也涉及非军人。1932年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犯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敌军的侦探、内奸等如在作战地带,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⑾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在接近作战地域内犯泄露军事机密、破坏军事运输、国防要道等罪行者,军事裁判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⑿1945年1月15日公存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普通居民违犯军法,如勾引军人逃跑叛变及刺探军情等,在战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在平时由司法机关或锄奸机关处理。”⒀

在战时,军队成为社会生活的领导和指挥者。军队有关战争的活动成为一切活动的中心,任何人对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即被看作是对国家根本利益即战争利益的破坏,就应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是指有国防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者过关不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或者作出违反国防法和其他有关国防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非军人在战时构成犯罪,追究其战时的法律责任,应当适用战时军事法

3、在处罚手段上,战时军事法既贯彻从快、从严;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又注重酌情从宽

战时从快原则是指在战争状态下,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已经或可能导致作敌失利的军人或非军人,依照战时简易诉讼程序,从快审判和执行,以达到严肃军法、惩治违法者,及时教育和警戒其他人,保护国家战时利益的目的。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便于军事行动原则”⒁,即军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优先考虑武装力量所进行的军事行动情况,尽可能地为军事行动提供方便,而不应使行使军事司法权与军事行动的紧迫需要发生对抗和冲突。

战时从快原则是各国战时军事法律制度中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战时军事法律原则。在古代战争中,军事指挥官有权当场行使刑罚权,惩罚直至处死违抗命令或从事其他破坏行为的人。在现代法制社会,对战时违法行为人不再由指挥官随意处罚,而是将其交付军事审判,依法定程序从快,既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又兼顾了战时情况紧急的特点。因此,各国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军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纪律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战时犯罪有可能会影响战斗、战役乃至整个战争的胜负,故其危害性较平时要大的多,故处刑为重。例如:唐律第457条规定: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军还而逃

亡者,同在家逃亡法。即依第461条之规定处罚,亦即一日苔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第232条规定: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绞⒂。可见战时处罚之重。军队的职能是通过武装活动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维护国防安全,保卫国家。军人在战时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平时相比,危害则更严重,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戒军人战时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我军夺取作战的胜利。战时从严的原则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行为虽然平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犯罪。如违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谣惑众、自伤身体等行为。二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战时犯罪的法定刑更重。如逃离部队罪,平时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战时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又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平时的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战时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战时从重处罚”。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就是这样,这属于法定从重处罚;刑法对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虽然没有这样明文规定,但法院在决定刑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

军人的职责因军人的不同职务或者所担负的工作而有所区别。其中有的职责是所有军人都应履行的共同职责,有的则是担任特殊职务或者工作的军人应履行的特殊职责。军人的特殊职责反映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军人违反特殊职责所造应的危害往往更加严重,所以对特殊人员违反职责应从严惩处。过样有利于教育担负特殊职责的军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尽量减少军人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一般军人实施了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只能按违反军纪处理,而指挥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再如同样情节的逃离部队,士兵可能不属于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军官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军官就要比士兵处刑重。在中国古代,军官从重随处可见,如曹操“以发代首”,诸葛亮的挥泪斩马谡。再如唐律第229条规定: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可见,对军官处罚要重。

战时从快、从严和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虽然构成了战时军事法处罚原则的基本格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处罚要搞严刑峻罚。考虑到战时所采取的军事强制手段受到战时环境的限制,在处罚手段上呈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战时军事法律的灵活性和特殊性,是普通缓刑中没有的。

注释:

⑴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⑵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⑶⑺⑼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第23、第54页。

⑷[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卷第13页。

⑸⑹[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3页。

⑻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⑽⒂陈学会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147页。

军事理论论文篇(2)

在未来信息化战争中,军事装备(以下简称装备)维修保障任务将极其繁重,仅仅依靠军方自身力量进行技术保障将会越来越困难,利用民间力量完成装备维修保障工作已经普遍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是军方通过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把一部分装备维修任务交给地方企业来完成,将民间技术力量纳入军方装备技术保障力量体系的军民一体化装备保障模式,其实质是军方购买地方企业的技术保障服务。加强合同商管理,是确保装备维修质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装备维修工作健康、平稳、高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一、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的内容

对装备维修合同商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装备维修合同管理、维修作业过程管理、维修质量管理、战时管理、分包商管理、合同商信息管理等。

1.装备维修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合同商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合同管理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签订,二是合同的实施,合同实施主要体现在其他的管理内容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签订依据、标的、工程期限、质量检验、工程估价、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违约责任与奖罚办法等。

2.装备维修作业过程管理。一是作业前培训。主要包括装备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操作流程等。二是标准工作程序。在不涉及泄露军事核心机密的情况下,军方应将相关的技术标准、维修操作规程的复印件提供给合同商。对于一些特殊的维修程序、要求等内容,必须向合同商清楚说明。三是安全管理。要有针对性地编制安全控制方案,提出保证安全保密的措施。四是信息共享。要加强军地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确保出现问题或异议时及时解决。

3.装备维修质量管理。一是要建立完备的组织体系。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机构,军方对装备维修质量状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检验,协调解决装备修理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二是要建立完备的法规体系。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任务分工和基本要求;要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法规,包括各类装备的修理技术规程、修理标准和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等。三是装备维修质量管理要从全员、全过程抓起,要采用多种方法手段,尤其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

4.战时装备维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战时合同商动员,战备教育,临战训练,合同商的部署,合同商伴随保障的方式方法,合同商的战场管理与指挥,战时装备维修保障合同的签订,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外军的经验,通过不断实践,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的战时合同商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模式,使合同商真正成为我军一支招之即来、来则能战、战则能胜的装备保障力量。

5.装备维修合同商信息管理。一是合同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认证,装备维修业务范围,年度维修能力,设备设施情况,企业承担维修任务情况,维修人员名单,维修人员编组,维修人员受训情况,维修人员参加部队演习和重大军事活动情况,维修人员家庭情况等。二是维修作业信息,包括承修装备的名称、型号、时间、送修部队、被修装备的故障(详细)信息、各故障的修理过程摘要、修理后技术指标、承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修理工期等。

二、装备维修合同商管理中应把握的重点问题

军方与合同商之间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而是一种超越了经济层面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要求合同商首先要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且国家利益要优先于自身利益的获取;体现在经济上,必须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务;体现在管理上,就是要对合同商实施不间断的业务管理,以确保合同商具有必备的战斗保障能力。对合同商的管理应该突出以下重点问题。

1.加强对合同商的预评估。有些企业的规模小,固定雇用人员少,临时招募人员多,培训不足,缺乏有技能的人力资源,导致使用非熟练技工,相关能力欠缺。因此,必须对其维修保障能力进行预评估。

2.明确划分职责。军方与合同商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和细化管理要求、任务完成时限、安全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3.加强现场监督与绩效评估。军方必须履行好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在装备维修活动中强调和执行维修操作规章制度;对合同商维修保障进展情况做到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及时向上级相关机构和合同商反馈有关意见建议,督促合同商维修保障任务的顺利实施。

4.加强协作与协调。军方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合同商的管理工作,军方要避免用强硬的手段要求合同商按其要求与方法行事,要与合同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防止因双方处理相关维修保障的方法上差异,造成军方与合同商之间的矛盾,确保合同商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5.加强分包商管理。由于有些维修任务多次转承包,军方与原合同商对分合同商的人员约束力都较弱,往往疏于管理或无法管理,因此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6.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利用地方保障力量承担部队装备维修保障任务,是一项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军队和地方的多个领域,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规章制度,以便于规范装备维修合同商保障工作范围,并监督和指导装备维修合同商的保障行为。

参考文献:

军事理论论文篇(3)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心得体会1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他存在独立的政权,就必定存在一系列的军事系统。我们向往并追求世界和平,但是据目前形势每个国家又不得不建立自己的军事系统来尽量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让自己国家和平安定。

 

自古以来,华夏大地就发生过诸多战争,孕育了一批批军事治世能人。像周朝时的姜子牙,三国时期的诸葛亮等等,最着名要数孙武。他创造的《孙子兵法》成为中国历一步代表性巨作。《孙子兵法》包含了战争论,治军论及用兵论;涵盖了计,作战,谋攻,形,势,虚实,军争,九变,行军,地形,九地,火攻,用间等篇目。他的战争论中,认为首先要重战,慎战,备战。他认为: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他倡导参战是不得已,他充分分意识到战争给国家带来的巨大灾难和损失: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孙子非常重视备战,他强调指出: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告诫人们思想上时刻不要忘记备战,有预料,有准备,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而对于现在我们国家,似乎时刻都面临着各种国际国内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不稳定和隐蔽因素诸多,我们很有必要建立一个高度健全,有序,有效的军事系统。而在这军事系统中,国防系统是最为重要的。只要建立了一个高度健全有效的国防系统,就能保证自己国家最根本利益不受外来侵害,确保国内稳定,安全才能让国家繁荣,苍盛。

 

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起,我们就遭受了列国一次次的残暴的侵略与掠夺,这一切都催生了我们自己的完善的军事机构以抵抗外来侵略,保证国内安定。于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新中国诞生了。其中,以伟大的领袖毛泽东同志为主所创造的毛泽东军事思想起了决定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新的立足点,以实际出发,确定了毛泽东军事思想的重要性,并将其用之军事国防中,起到了巨大作用。1969年,苏联军队悍然入侵我黑龙江珍宝岛,被我军三次击退。在我国南海,我军接连多次击败南越军队,保卫了我国领海主权。

 

在海南岛上空,1965年到1968年我军连续击落美国从越南入侵我国的飞机7架,击伤一架,而我军无一伤亡,取得了8:0辉煌战绩。国防事业在中国共产党一代又一代的领导人带领下,取得了辉煌成就。首先是毛泽东领导时,先后经历了外御侵略,内治创伤的恢复时期,国防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时期,及顶住霸权压力,保持军队稳定时期。尔后进入了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任期,国防事业又经历了国防现代化建设时期及历史性发展时期。现在,胡锦涛同志接任军事委员会主席,就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国防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了一系列指示,在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战略构想指引下,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进入了崭新的跨越式阶段。

 

在这一个崭新的时期,我们也面临了新的挑战,霸权主义仍旧横行,__等恐怖势力仍存,台湾形势复杂多变导致两岸关系不稳定,台湾仍未回归祖国怀抱,世界性的粮食,金融危机蔓延,无时无刻不提醒我们要时刻警惕并消灭一切有破坏的势力事物,认真对待目前诸多不稳定因素及严峻的形势及挑战,构建一个高度有序,健全,有效的军事体系,尤其是国防体系,确保我们国家利益及人民生活稳定,安全,使国家越来越强大,繁荣。国防事业,人人有责,我们大学生要从自我做起,积极学习国防,军事知识,支持国防,军事事业,不做损害国家,对国防军事有害的事情,争取为自己的祖国国防,军事事业实现现代化并逐步强大做出贡献。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心得体会2

 

学习军事理论对于完善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每一个国家和民族从自身安全出发,都把自己的最新科技成果运用到国防上,大学生通过学习现代军事科学知识,可以亲身感受到自己所学专业和知识在军事领域中的应用,从而极大的激发他们刻苦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以增强勇于向困难挑战,勇攀科学高峰的意识。

 

(一)改善知识结构

 

现代军事科学是一门范围广博,内容丰富的综合性科学。军事科学也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民族特性。而许多高新技术也首先应用于军事领域。军事高科技技术在基础技术方面集中在十个方面,包括军用微电子技术,军用电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技术,军用光电子技术等。作为一名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学生,这些高新技术的应用与我的专业息息相关,而军事科学教育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综合教育作用,有利于我们打破专业学习的思维定式,拓展思维领域,现代军事科学也是大学生重要的知识储备。

 

(二)提高综合素质

 

军事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广泛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的众多学科知识。学习这么科学的过程,就是培养我们综合运用各门学科知识所常用的思维方式和方法的过程。我们不仅运用文科的形象思维方法,也运用理科的逻辑思维方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创造力和综合思维能力。正如国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世界格局时能以其博大开阔的胸襟和以柔克刚的方式运用自如。我们大学生在遇到难题及需要抉择时,要有高远的视界和统筹兼顾的思想。

 

(三)增强国防观念

 

冷战结束后国际战略环境较为复杂,我国周边安全环境也不容乐观。祖国统一面临复杂形势,海洋权益存在复杂纠纷,边界争端尚未全部解决,还有其他不稳定因素影响边疆地区安全。

 

大学生军事理论课心得体会3

 

今天下午开始上军事理论课。说实在的,我一直是个军事迷。我热爱那一身神圣的绿军装。每当看到军人英姿颯爽的从身边走过时,我总用一种崇敬的眼光望去,而且总要回头看好几次,直到那身影的消逝。我喜欢军营的生活,虽然没有亲身经歷过,但军训生活却成了我难忘的回忆。

 

我知道军中的生活要比军训苦,而且要哭得多。但我不怕,再多的困难我都会迎面而上,因為这是我的风格。所以我非常期待这堂课的到来,期待著这堂课所带来的收穫:精神上的薰陶,把爱国主义精神时时刻刻记在心里。也希望能更多的了解军事理论。因為纸有一颗炽热的心是远远不够的,纸有理论,知识武装头脑,在头脑中对军事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够在实际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把这种赤子之心所隐藏的光芒全部释放出来。

 

因為以前也曾想学习军事知识,却不知从何开始,而且也没有连贯性,系统化。这样子的学习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所以我一直期待著这堂课能给我最基础,最基本的军事理论。然后有个整体概念,整体把握,把所学知识组成一张有序之网。现在想想如果这堂课是一名中年军官授课,上课时理著平头,穿著军装,那上起课来一定更有说服力,也更有吸引力。对於女生来说就像看到了帅哥一样,两眼直盯著他看;对於男生来讲也许能动员他们毕业后从戎。当然,想归想,现实却不是如此。教师也是一名中年教师,穿着蓝色T血,身高约为1.73M,发型是传统的长发。看到他的第一眼,有点大失所望。因为整体来看,觉得他有点拽!

 

不过我还是以一颗平常心来听他的课。讲着,讲着,突然发现他变可爱了!因为发现他跟我有许多共同之处。

 

第一:说话急切,语速偏快,带有君子坦荡荡的感觉。给人以一种直爽的感觉。

 

第二:对军人的热爱。他讲了一次去军队参观的经历。他说那次参观是由于朋友托关系的缘故,才有机会参观。在告知不许拍照的情况下,他还是偷偷地拍了几张。他说这也许是他今生唯一一次能够参观军营的机会,所以他总要作点什么作为留念。他讲这次经历时,总是很自豪,很激动,也很热情地为我们介绍着。

 

第三:课间休息时,他放了首歌。一听,属于那种爱情悲伤歌曲,跟我的品位完全相同。只不过他放的是比较舒缓的歌曲,而我喜欢的类型确是激昂型的。

 

军事理论论文篇(4)

任何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都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开放;二是与时俱进。中国特色军事理论创新坚持“中国特色”,但从不排斥外来先进经验,而是主张通过融入世界而提高自身的生命力。正所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当前,以开放的心态,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军事理论创新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创新中国特色军事理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学习借鉴别国军事理论成果,是通过信息传播渠道提高军事理论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我国的《孙子兵法》在美国广为普及,现在已经成为美国军事教育、工商管理和法律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必读文献。美国关于《孙子兵法》的视听文献、数字文献和网络文献出版制作方面远远高于中国。美国纽约维莱出版公司还于2000年出版发行了诠释《孙子兵法》的游戏软件。结果,美国学者对《孙子兵法》军事应用的关注度高于中国学者,大大促进了美国军事理论创新。反观我国近代军事史,之所以一再丧失军事变革的大好机遇,与当时“冷眼向洋”,耻于向外军学习尤其是学习其军事理论、军事思想等密切相关。1845年俄国赠送清廷264种图书,其中有几十种是介绍当时西方军事理论、军事技术的著作,这本是借鉴外军军事理论资源,了解西方军事思想的极好机会,但清政府却唯恐“其书不伦,徒伤国体”,全部送理藩院封存,交给耗子去批判了事。对于西方军事思想“断宜弃之不学”。夜郎自大,固步自封,不注重借鉴外军,导致军事理论在世界上落伍,不能不说是中国在近代抵抗西方列强的战争中屡战屡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新时代的中国特色军事理论也需要在东西方军事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回顾人类思想史(包括军事思想史),许多最有开拓性的创新成果,常常发生在两条不同思想路线的交叉点上。不同文化传统和哲学背景的民族,有不同的认识思路;不同的学科研究,有不同的方法思路。在不同思路的交叉点上,不同的信息风云际会,不同的知识繁花荟萃,不同的理念争锋比锐。由此形成互动与共振,最容易产生创新的雷电。”(见李炳彦:《东西方军事文化走向融合》,引自中国谋略科学网)“东方兵学重权谋,西方兵学重技术。这是在信息时代之前东西方兵学文化上的差异,并由此产生出东西方兵学理论的不同特点。现在的情况正发生变化,在西方的兵学中,已经并继续渗入了东方的谋略思想。新军事变革正促使东西方军事文化走向融合。”(见李炳彦:《东西方军事文化走向融合》,引自中国谋略科学网)比如,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思维方式有如下几个特征:哲理性强,模糊性大;长于整体思维,短于精确分析;抽象推理多,逻辑论证少;独断性强,集谋性弱;变易理论受限,保守观念顽强;大一统思维坚韧,个性化思维不足等。而西方一些思维方式恰可以在这些方面弥补我们的不足,我们如能取长补短,不断改善本民族的思维方式,对推动我们的军事理论创新是非常有益的。此外,我们不仅要汲取他国理论创新的成功经验,而且还应吸取他们失败的教训,这样才能够使我们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少走弯路。

再次,应立足我国国情军情,批判性地吸收外国外军的理论创新成果。剧烈的变革时期,理论创新的空间大,关注点多,我军当前在军事理论创新过程中的世界眼光、国际观念越来越强,这是好事。但采取何种方式学习借鉴外军来推进中国特色军事理论创新,则应立足中国国情和军情加以甄别。军事理论创新素材按其来源看,可分为引进创新与自主创新。作为一国军队而言,其军事理论创新是以引进创新为主,还是以自主创新为主,或者是二者相结合,不仅要从国情军情出发,还要从军事斗争与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军事创新是所有军事资源新的组合,这种组合当然不是任意的组合,而是以军事资源之间的可组合性、可兼容性为前提条件的。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在推进新军事变革方面可谓“百花齐放”,各有千秋。从这点看,外军经验本身也是各自特色的反映。美军是以新的军事理论为牵引,全面展开军队转型,寻求绝对“军事优势”;俄罗斯由于经济原因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全面进行新军事革命,便把重心放在发展其“杀手锏”――战略核力量上;印度、日本和欧洲各国也都根据自己的特点勾画各自的变革蓝图。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军情,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是我们在借鉴外军军事理论创新成果的过程中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引进性创新通常被认为是被动的行为,实际上,一种理论在借鉴过程中,必须不断改变或修正,必须“再发明(创造)”以使其有用。也就是说,借鉴的过程也必须是创造性和批判性的。曾指出:“接受外来思想,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照搬,而必须根据具体条件加以采用,使之适合中国的实际。我们中国人必须用我们自己的头脑进行思考,并决定什么东西能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生长起来。”(见《文集》)与军事实践整合而形成创新的军事理论,并不是现成的、可以直接套用的理论,而是针对一国一军特定的目的与对手,进行重新建构的理论。

总之,空前激荡的军事世界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理论创新,我们需要的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既要革新传统的思维方式,也要继承我们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和经过实践证明的东方优秀战略文化传统;要睁眼看世界,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也要区分良莠,不要全盘接收,更不能在战略上被人误导。

参考文献:

1、陈浩良等.中美孙子兵法图书文献比较研究[J].中国军事科学,2006(6).

2、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M].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

军事理论论文篇(5)

作者:江铁

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主要手段,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军事理论课教学,中央20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将军事理论课列为高校必修课,而2007年教育部制定的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更是对此强调指出,普通高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1]。总体上而言,当前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逐步步入正轨,在教学理念、课程定位、课程设置、人员配置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众多成绩面前,我们必须意识到,教学效果始终是军事理论课程追求的终极目标,如何实现好的教学效果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密切相关,多年来我们在军事理论课教学领域不断追求创新,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从未间断。近些年有关军事理论教学创新研究的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笔者做了粗略统计,以军事理论教学创新为研究专题的学术论文有百余篇,其中还包括数篇硕士学位论文,另有专著若干。基于该领域学术史的梳理,本文从综合考察的视角,对近年来军事理论课教学创新研究的动态与趋势进行述评,略述如下。

一、有关军事理论教学创新的总体探讨

这类文章数目较多,特别侧重基于工作实际情况的宏观理论探析。尚玉海从优化教学内容、抓好课堂教学环节、改进教学方法、开设军事类选修课等四个方面探讨构建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程教学新模式[2];强军锋提出军事理论教学创新需要针对学校环境、学生专业等情况调整授课内容,要注重延展教学内容,拓宽教学模式[3];宋贵元则认为军事理论教学要抓“三点”:结合点、侧重点与热点,同时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新教学手段。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创新考核评价体系一起构建军事理论教学创新体系[4];白国仁对军事理论教学创新提出要突出内容创新,结合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科技含量,教学形式多样化,最终实现军事理论教学效果的提升[5];杨晨则从考察军事理论课程内容的角度认为军事理论课教学需要做到综合性、基础性、刚柔统一等三个层次[6]。徐敏根据军事理论的特点,提出要精简和优化教学内容,积极探索多媒体和网络教学模式在军事理论课教学中的运用,采用启发式教学,以学生为主体,改革军事理论课考试环节[7];陈世利认为要针对大学生的特点,更新、充实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改进军事理论课教学的方式方法,使军事理论课变得更加生动活泼;改进军事理论课考试的内容及形式,通过考试促进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提高[8];钞群英则提出构建“立体化”教学新模式来创新军事理论教学[9]。总之,有关军事理论教学创新总论文章很多,不尽数列举,其主要探讨点集中于军事理论教学理念更新、内容分析,模式探讨等领域,学理性日渐明显,但实证性有待加强。

二、军事理论教学理念的创新研究

军事理论教学的理念既有普通高校教育理念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特色,许多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元春引用长尾理论概念,认为长尾理论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观念,已在各行业中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对学生军训军事理论课的拓展教学也有诸多启示。如重视各种拓展课程的建设,尤其是要从拓展教学内容、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上想对策[10]。王小敏根据美国学者构建的ARCS模型提出要在军事理论课教学中运用ARCS模型,就是要增设特殊情景,增强学生的注意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强课堂的贴切性;课堂问题难易适宜,增强学生的自信心;突现军事知识的地位,提高学生的满足感[11]。黄海等人则关注军事理论教学的最终效果评价——考试效果,以中山大学军事理论课成功进行的跨校区、大规模在线考试为实例,从在线课程建设、在线考试需求分析到考前准备、考试实施和考试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多维度的介绍,总结了经验并进行了反思,提出了高校实施在线考试的“321”模式,即3层组织架构、2类技术保障队伍和1种考试平台,为高校开展规模化在线考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12]。总之,从近年军事理论教学理念的创新来看,理念创新逐步跳出传统的经验感知,教育界注重从西方先进理论中提炼新的理念,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军事理论教学的发展。当然,理论中提炼理念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更值得注意的是任何理论或理念都必须与实际相结合,特别是要适应中国教育实际情况,否则任何硬性的嫁接只会产生苦果。

三、军事理论教学方法的创新研究

这类研究集中于探讨几类教学法的运用,比如案例式教学法、交互式教学法、情感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等。范艳红有别于传统研究思路,特别提出了案例教学法容易出现的误区,如军事理论学教材中案例的编写不足、教师的案例教学水平不够、学生对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等,也提出了实现案例教学良好效果的若干原则,如目标性原则、时效性原则与典型性原则等[13]。冯井红提出了实现案例教学的若干办法,如书本中已有的案例,通过查阅资料收集案例,通过新闻、广播、电视等媒体收集案例,教师自己编写等[14];欧阳长安指出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开放的教学组织和实施形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要具有针对性、典型性、时效性、趣味性[15]。张小平等从解读战例的角度出发,认为实施军事理论课程教学应该关注以下四个环节:科学筛选中外战例、搞好课程设置的衔接、加强战例教学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与手段[16];李瑾从情感教学法角度认为加强对教学进程中情感因素的协调掌控,充分发挥情感教学法强大的情感动力功能、情感强化功能、情感迁移功能、情感感染功能和情感调节功能,将使军事理论课的教学活动达到情理交融、引人入胜的效果[17]。夏侃关注了交互式教学法在军事理论课上的应用,指出它强调师生互动,旨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授课的有效性。在军事理论课教学中运用交互式教学法可以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18];周艳玲认为启发式教学法在军事理论教学中能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符合大学生认知规律、心理特点,并指出了启发式教学法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19]。综上所述,有关军事理论课教学法的研究已经成为军事理论教学创新的核心,只有实现了教学法的创新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学创新,当前的教学法理论及实践已经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状态,如何选用正确合适的教学法实现军事理论教学课的教学实效,需要对教师自身素养,学生群体知识基础,软硬件等多种条件作出适当的评估,开发选用合适的教学研究法决不能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要做出实效。

四、有关军事理论教学手段的创新研究

教学手段是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的具体实施,近年来对于军事理论教学手段的创新特别集中于探讨新技术手段运用与较高层次的教学艺术领域。张荣指出多媒体技术在军事理论课教学中的应用问题,客观分析了多媒体技术在带来教学便利的同时,亦存在课件简单,忽视师生互动交流与忽视学生思维能力提高等不足,提出了若干解决途径[20]。朱智、刘杭军则关注授课艺术问题,他们认为课堂讲授是军事理论课最基本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员的授课艺术对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质量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该文还细致分析了各类有效的教学手段,以期提高教学艺术[21]。对于教学设计的关注日益重视,李伟认为在进行军事理论教学设计时,应以国防教育为主线,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应用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采取合理的考核方式,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22]。李元春认为学生军事理论课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教学设计也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其中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师特点、教学模式和教学策略是搞好教学设计的关键因素,需要认真加以把握[23]。从近年军事理论教学手段研究来看,研究手段由理论探讨开始向技术手段倾斜,在注重传统教育手段的同时,逐渐加大技术元素在教学手段中比重,在传统与现代的视野下实现教学手段创新。

军事理论论文篇(6)

军事理论课是对高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必要手段。几年来,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围绕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化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作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效果比较显著。但是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问题存在,仍有部分高校尚未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国防教育体制尚未健全;对国防教育尤其是军事理论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观念存在误区;师资队伍建设投入少,专职教师不足;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单一,难以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考核体系不够合理,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参与程度和认知程度。因此,要搞好高校军事理论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必须要统一认识,健全教育体制,在军事理论课程内容、形式、手段、评价等方面实现创新。

1 充分认识健全高校军事理论课程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1)在高校健全军事理论课程体系的首要意义就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性文件中的有关明文规定。

(2)健全军事理论课程体系有利于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防意识。

2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的成果

开展大学生军事教学工作,既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客观要求,也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强化国防意识,为国防建设培养高素质后备人才的战略举措,同时也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载体。几年来,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不断探索、不断改进,积累了学生军事教学工作的成功经验,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训练方法,军事教学工作水平和效果都取得了大幅提高。

2.1 统一思想,明确方向,依法治学

首先,在高校开展军事训练工作(包括军事理论知识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必要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国防意识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几年来,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各级领导都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充分认识到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重要性,一直把军事训练工作列入人才培养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其次,在高校进行军事理论知识学习和军事技能训练,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法律赋予的责任。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从法律上对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了规范。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文件),对高校的军事理论课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学生军事理论教学的要求,嘉兴职业技术学院自2001年正式建院以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等为依据,按照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大学生军事教学工作。从2002年起,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每年都对新入学的一年级学生进行为期14天的军事技能训练,同时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面向全体学生开设了军事理论课。真正做到了各级领导思想统一,军事理论课程建设依法有序的进行,使军事理论课程建设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2 抓机制,完善实施军事理论课的机构设置

军事理论课从教学计划到教学实施、教学考核、教学评价的全过程,均需要有实施和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名副其实的军事理论课实施机构是各高校需要解决的重要环节。

首先要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明确指出了军事理论教学工作应该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由军事教学机构(军事理论教研室)和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希望两个部门的领导树立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是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工作、是培养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院形象重要窗口的新理念。

为了确保大学生军训能顺利进行,并结合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每年成立以学院党委领导为政委、部队领导为团长的军事训练团,各分院成立军事训练营、连等组织机构。同时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团委、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资产财物管理处等处室以及各分院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军训领导小组,并于2006年下半年成立了军事理论教研室,健全了组织机构,配备了合适人选,从而使军事训练工作能够积极有效地开展下去。

其次,制订计划,加强领导。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浙教体[2006]139号文件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在2006年下半年成立了军事理论教研室后,正式将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课作为一门完整的军事课面向全体学生实施教学,成为在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同时还将军事课纳入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之中,同时,军事教研室还协同教务处,依据《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大纲》认真制订教学计划,严格落实《大纲》中的有关要求,军事技能训练课授课时间为14天,计2学分,军事理论课授课时数为36学时,计1学分。坚持依法治学、按纲施训,维护教学训练的严肃性。两部门的领导都加强了对军事理论教学工作的宏观控制、检查督促、考核讲评,真正把军事理论教学工作落到了实处。

3 抓人才,拓宽教师引进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兼结合的军事教师队伍,是提高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关键。为此,必须把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军事理论教学人才摆在重要位置。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的军官共同承担”。目前高校中军事理论教师不同程度上存在缺编现象,但是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无论是对专职、兼职军事教师的引进都要严格把关,一定要引进那些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奉献,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谦虚谨慎。军事理论知识丰富,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军政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自军事理论教研室成立以来,嘉兴职业技术学院高度重视军事理论课的师资队伍建设。军事理论教师按公共课标准配备,专门配备了专、兼职教师,目前共有专职教师3人,兼职教师2人,基本上能满足军事教学的需要。师资队伍结构合理,5人中高级职称2人,硕士研究生1人,中级职称2人。同时,针对教师的具体情况,采用学习、培训、见学、深造等多种形式来提高其综合素质。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已有2人经省级以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 抓质量,适应大学生特点不断创新教学方法

军事理论课是一门时事性、知识性很强的课程,因此不能按照一支粉笔、一本教案的传统教学模式实施教学,那样不仅不会对大学生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适得其反。

4.1 创新教学方向

要使军事理论的教学内容深入人心,必须要有好的、丰富的形式相配合。《高等院校军事课教学大纲》规定的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几乎涵盖了军事学的方方面面,军事学又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内容宽泛,涉及面广。单凭课上的36学时很难使学生完全消化,理解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因此,必须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创造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

为规范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军事理论课教学,提高军事理论课课的教学质量,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施教,军事理论课的教学时数和教学内容都符合大纲规定,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教研室老师采用统一备课、统一教案、统一课件,学生做到人手一本教材。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把握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较短的时间内有重点地、系统地阐述知识,学生可以用较少的精力,获取更多的知识,尽快地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把握学习重点;制定周密详细的教学计划,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借助学院的教学资源公共平台,积极采取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制作指导型多媒体教学课件,对教学内容进行图解化、形象化,以提高教学的直观性。还可充分运用视频动画技术,插播影像资料,提高教学软件的动感和流畅性,使军事理论课变得更加生动活泼,从而确保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质量。

4.2 以考促学,提高教学效果

考试作为教学的最终环节,是检查教学是否达到教学目的,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和运用程度的过程。为此,军事理论课考试应当根据其教学目的所提出的要求,思考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并通过考试促进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制定了《军事课考核管理规定》和《军事理论课成绩评定办法》,《规定》和《办法》中明确指出,军事理论课程建立试题库,学生考试成绩遵循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相结合的原则。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无军事课成绩不能毕业(经批准免修除外)。只有当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两项成绩全部及格以上者,军事课总成绩方能合格。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

随着高校军事理论课程体系建设的不断开展并深入,更新观念、依法治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理念逐渐形成。更需要加强对军事理论教学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教改新方法,逐步走开“课程建设法制化、教学形式课堂化、理论教学课件化、考核方法多样化”的新路子。

军事理论论文篇(7)

一、前言

从高职军事理论教学的开展实际来看,高职军事理论教学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师资队伍严重不足、教学大纲不符要求等方面,制约和影响了高职军事理论教学的效果,对高职军事理论教学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我们要立足高职军事理论教学实际,认真分析高职军事理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掌握高职军事理论教学特征,制定具体的高职军事理论教学方案,保证高职体军事理论教学得到有效开展,满足高职军事理论教学需要。

二、高职军事理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高职军事理论教学实际,目前高职军事理论教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目前各高职院校都开展了军事理论教学,由于对高职军事理论学科建设的必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学科的教育意识作指导,使其综合教育功能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教育、教学工作始终在低层次上徘徊。对有关军事理论教学的任务、培养目标,军事理论教学如何适应素质教育及面向未来进行教育改革等问题思考不够,甚至有人认为,军事人才应由军事院校培养,高职院校搞点军训就足矣,没有必要把它作为一门学科来建设。因此,军事理论课的地位部明确,导致老师进职难,积极性减弱。其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2、师资队伍严重不足

自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颁布后,各高职院校陆续开展军事理论课程教学。课程建设起步晚、师资弱,大部分高职院校军事课理论教学都是由兼职教师担任,没有统一的教学思路、教学方法。高职职院校引进专职军事理论课教师存在一定困难,甚至国家首批示范高职院校还没有配备专职军事理论课教师,严重影响军事理论课程的建设,高职院校对专职军事理论课教师需求极为迫切。

3、教学大纲不符要求

3.1、课时不符要求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中明确要求,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军事课列入高校的教学计划。本科院校教学时数不少于36学时,高职院校教学课时数不少于24学时。但是高职院校教学课时几乎远远达不到24学时。据调查显示只有10%的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课时能达到24学时,有30%的院校教学课时能达到16学时,40%的院校教学课时能达到12学时,还有20%的高职院校教学课时达不到12学时,严重不符教学大纲课时要求。

3.2、授课内容形式不符要求

高职院校几乎没有自己专门的授课计划。部分院校参考教育部教学大纲,有些内容不符合自己学校学生及专业特点。还有部分院校没有授课计划也不参考教育部计划,上课随心所欲想讲啥讲啥,几个老师上课的内容都不相同。高职院校的军事理论课授课形式几乎都不符要求。没有按照18周每周2个课时或12周每周2个课时来安排。少数院校在军训期间采用讲座形式授课,上千人的规模两到三次讲座就结束了军事理论所有课程。大部分院校采用多媒体教室集中授课,人数较多,大多放在周末挤占学生休息时间,这样的安排,学生出勤率通常不高,影响教学效果。

三、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的具体应对策略

根据对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的分析,做好军事理论教学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教学机构,强化组织管理

军事理论教学在高职学院是一门全新的课程,任务繁重,教学工作基础相对薄弱,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职院校应提高重视,按照教学实体的建设标准,将军事教研室纳入教学单位进行管理强化其教学、科研和教研的职能,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和领导,设立专门的军事教学机构(军事教研室),并确定一位校级领导负责。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一支思想稳定、数量适当、结构合理、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关键,要进行科学合理的教师配置。应按照高职院校的实际,配足配强高素质的专任军事教师。必要时可聘请业务素质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优秀政治辅导员建立合格的兼职教师队,健全教研制度,通过公开课、示范课、听课观摩、教学反馈会等措施,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要注组织重视教师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军事教师应不间断地接受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定期参加各级培训和召开学术研讨会,学习军事理论课发展,了解学科建设的前沿信息,探索教学对象的特点和兄弟院校军事教学的动态。

3、完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师资水平的措施,注重思想性,突出先进性,加强针对性,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各高职院校应结合自己学校学生特点、专业等因素来制定适合本校的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课时。按照教育部要求,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不少于24学时。因此,在制定教学大纲时必须保证24学时。

高职院校学生具有不喜欢照本宣科,思想比较活跃的现实特征。因此,要求教师要主动挖掘和提高学生学习军事课的兴趣。要转变传统的教学形式,采用启发式学习、体验式学习、实操式学习、辩论式学习和探究式学习等多种教学方法。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案。要重视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教师对学生的交流要及时予以补充、修正、归纳和提高,使学生学有所得,确保学习的有效性。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高职军事理论教学过程中,要想提高教学效果,就要做到保证完善教学机构,强化组织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学大纲。确保高职院校军事理论教学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开展,为高职军事理论教学提供更多的手段支持,提高高职军事理论教学质量。所以,在高职军事理论教学中,我们应从这方面入手,提高军事理论教学的开展质量,为高职军事理论教学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波. 高职学院军事教育的现状与对策[J]. 文史博览(理论),2016年1期 

[2] 花树洋,周勋勋. 高职院校军事理论课程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 机械职业教育,2015年11期 

军事理论论文篇(8)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1年专门设立了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军事理论课程建设,包括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考评,军事活动的开展等。在学生的军事训练工作中,统一组织重庆通讯学院的老师按照大纲统一施训,对于军事理论课,能按照大纲要求进行授课,并把军事理论课设为素质教育学分制的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学校发展特色的军事理论课程建设体系。

(一)教学管理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将军事课设定为必修课,课程建设为教学型,列入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方式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同时合理利用板书、多媒体等教学媒介,采用启发式、研究讨论等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军事理论课的教学质量。教学活动多样,坚持集体备课制度,要求任课教师应有完整的备课笔记和教案。坚持教师间的互相听课制度,加强教学互动,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研活动,积极改善教学方法。另外学校专门开设国防知识教育讲座、法制安全讲座、军事系列电影赏析、主题班会讨论等多种教学形式,课堂教学覆盖学生面达100%;制定了规范的理论教学管理制度,有排课表、检查督导、论文考察和成绩管理工作;军事课列入学校素质教育课程建设规划,作为办学水平评估的内容。学校对课程学生学习评价包含军事理论考查和军事技能训练评价两部分,军事理论考查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军事理论的了解情况,通过论文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评价主要是对学生的训练态度、训练过程和训练效果进行评价。

(二)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师队伍采取专职辅导员兼任的方式组成并成立了专门的军事理论教研室。根据学校学生规模和教师的编制情况,教研室有专兼职军事理论课教师7名,其中,讲师4人,助教3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5人,平均年龄30岁。军事理论教师熟悉大纲和教材,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效组织教学;教研室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有完备的记录,能够有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国防教育活动。

(三)教学保障

学校拥有多个高标准的多媒体教室,可满足200人规模左右学生的开课需要。图书馆配有大量军事理论书籍、期刊,并有电子阅览室,军事类相关书籍。

(四)教学效果

通过军事理论课的学习,学生对军事理论有了初步的了解并根据自己的所学提交了军事理论课课程论文,论文整体质量良好;认真开展评教活动,学生对军事理论教师的评价基本满意。

(五)特色活动

课外国防教育活动形式多样,特点鲜明。每一项活动都做到了有计划、有措施、有宣传、有效果、有总结。

通过国防教育板报作品评比、国防教育图片展、学生国防征文活动和小班军训主题班会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取得了良好效果,学生的国防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全校形成了“爱我国防、兴我国防”良好国防教育氛围。组织编写军训特色杂志《学军快讯》,每年刊发100余册,该杂志在全校范围内广泛征集优秀作品编辑成册,将“学军”活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从数百篇师生国防教育心得体会中精选纳入其中,以此阐明军训工作的意义,报道军训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交流学员参加军训活动的心得体会。

二、对军事理论课程建设的几点思考

学校对军事课课程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突出教学改革,既是顺应学校实施的“素质教育”要求,也是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提升高职院校学生就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多年探索,学校课程建设中也暴露出来诸多问题。

(一)师资配备不均衡的问题

目前学校军事理论课的课堂授课任务基本由兼职军事教师即辅导员来承担,但这些兼职军事教师大部分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军事培训,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教学大纲的把握不够全面,既把握不了课程教学的“宽度”与“深度”,又无法紧跟国际形势和军事理论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教学内容,致使课堂教学的效率得不到较高保证。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应该致力于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军事教师队伍,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军事竞赛,慢慢的提交教师的专业化能力。同时可以聘请专业军事教师担任我校兼职教师,承担部分教学内容。

(二)军事课程教学评价体系的问题

军事理论课教学虽然列入了教学计划,但课堂教学学时数上难以保证。二是师资队伍职称、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三是科研水平不高,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以上不足,我们提出了以下目标:

1.全面加强军事理论的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训练效果。

2.建立一个适应我校素质教育要求的军事课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军事技能训练的特点,采取技能训练科考核与军事理论考试相结合,对学生的军训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军事理论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E0-0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6-0085-02

同志关于“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是信息化条件下战斗力的基本形态,要把信息化建设的着眼点放在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上”的重要论述是我军首创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是我军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举措和崭新思路。军事文化力作为最重要的军事软实力,在基于信息体系作战发展过程中发挥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取得信息化战争的胜利,既需要硬杀伤力,更需要软实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利用军事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来提升官兵的世界眼光以及战略创新思维和科学人文精神,不断激发官兵的内在动力,培育不畏强敌、敢于胜利的战斗精神,提升部队的战斗力。因此,加强基于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背景下先进军事文化战斗力研究,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所必须要面对的崭新课题,也是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基于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背景下军事文化战斗力的重要作用

军事文化战斗力是改善战斗力诸要素质量及其组合方式的一种精神文化力量,全方位渗透于军队各领域之中,在战斗力生成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在信息化战争迅猛发展的今天,军事文化战斗力在战斗力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它能够实现对军队内部各要素结构进行优化,而由此形成凝聚力、整合力、瓦解力、鼓舞力和创新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军队在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条件下的整体作战能力。

凝聚力是战斗力生成的基础,是军事文化战斗力将军队内部诸要素凝聚在一起而形成的向心力。在信息化战争中,越来越多的心理干预、舆论宣传等方式手段极大的影响着参战官兵的政治信念和意志品质,同时变幻莫测的国际局势也极易传导到战场环境中,动摇着军队在执行政治任务的坚定性。凝聚力能够使官兵围绕着共同目标形成统一、集中的意志,因此可以对官兵的理想信念、意志品质、革命气节、战斗精神等方面进行强有力的教育,利用多种手段与途径满足官兵的精神追求,塑造官兵的革命气节,提升官兵的使命意识,从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为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层的命令、决策,忠实地履行职责,有效地完成作战任务,最终为军队产生强大的战斗力发挥最大效能。

整合力是战斗力生成的基本途径,是军事文化力将战斗力中的诸要素以最佳方式组合形成,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军事系统整体作战能力的组织性力量。在信息化战争中,要想使战斗力生成的整体性特征不断增强就必须将各种作战空间、作战平台、作战力量、作战要素等在信息网络系统的支持下进行整合,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作战体系。从信息化战争提出的新要求为出发点,运用由编制体制、军事理论等要素形成的整合力,将各种作战要素、作战单元、作战力量综合集成为一个运行相对协调、结构相对优化的作战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个军事体系的作战效能,从而最终实现在信息化条件下人与自身、人与武器以及武器系统之间的最佳结合。

瓦解力是使其丧失抵抗意志所形成的“软杀伤”力量,是军事文化战斗力直接作用于敌方军人的思想和心理上的力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战争不仅局限在陆、海、空、天、电、网络等物质性空间展开,而是不断向人们的心理、精神空间延伸,最终导致信息化战争同时在物质性空间和精神空间展开搏杀。要赢得战争的胜利,不仅要牢牢占据物质性空间的控制权,更要夺取精神空间的控制权,在强大的军事优势作为后盾的情况下,通过“三战”等攻心活动所形成的瓦解力,击垮敌方的心理防线,摧毁敌方的对抗意志,使敌人消极抵抗最终放弃抵抗,从反方向提高了己方的战斗力。

鼓舞力是战斗力生成的精神力量来源,也是军事文化战斗力激励官兵所产生的战斗精神。在信息化战场上,战场环境复杂多变、激烈残酷。武器装备的打击精确度高、杀伤力强,作战行动密度大、节奏快,加之心理战、舆论战等新型作战样式的广泛应用,使得官兵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随时面临生死的考验,而这些极大地削弱了官兵的作战热情和战斗意志。必须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和荣誉感激励官兵的战斗精神,使其产生出顽强的意志、战斗的激情、求胜的决心、征服的欲望、乐观的情绪和英勇的行为,以高昂的士气投入训练、工作、学习和战斗之中,为军队始终保持强大的战斗力提供强有力的心理支撑。

创新力为战斗力生成和发展提供原动力,是军事文化战斗力对战斗力诸要素及其组合方式进行变革的开拓性力量。当前,信息化战争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发展之中,新的知识、技术、装备和技能等不断地涌现出来,它们深刻地改变了原有的机械化战斗力生成模式。针对信息化战争的新要求不断激发自身的创新力,提高官兵的科技素质,积极开发信息化武器装备,探索人与武器有效结合的新编制体制,创立新军事理论,发明新战法,能够使军队的思维方式、素质能力、运行方式以及作战技术手段、作战方式都能与信息化战争的要求相适应.从而形成信息化战斗力生成模式并推动战斗力在“质”上不断取得突破。

二、基于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背景条件下的军事文化战斗力的构成

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背景条件下军事文化战斗力主要是由: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核心的先进军事文化指导理论;以培育战斗精神为核心的基层文化工作相关理论;心理战、舆论战、法律战的理论知识三个方面组成。

首先,创新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指导理论必须以发展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理论为先导。先进军事指导理论是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在战斗力生成中信息能力已经成为主要因素,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实质上就是战斗力的集中体现。创新发展的核心就在于发展、完善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的先进军事指导理论,顺应信息化战争的时代要求。因此,先进军事文化指导理论必须要突出具有中国特色,充分发挥先进军事文化指导理论对于提高基于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能力的先导作用,把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理论的实证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结合起来,将其渗透到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部实践。

其次,不断完善以先进战斗精神文化为核心的基层文化工作相关理论必须以发展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理论为前提。战斗精神文化是我军的鲜明特质。信息化战争中战场对抗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中的体系对抗。战场对抗的特征虽然呈现出新型化,但战斗精神仍然在战争中起着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作为先进军事文化的特有要素之一的战斗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其核心要点仍然是“勇敢作战”、“不怕牺牲”,但“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思想品德”、“过硬的军事技能”、“顽强的战斗作风”、“良好的心理素质”等仍是战斗精神的重要支撑。可以说,只有用战斗精神和军事高科技武装起来的军队才是不可战胜的。

最后,普及运用心理战、舆论战、法律战相关理论,必须以发展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理论为基点。政治工作作战功能在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条件下的直接体现就是“舆论战”、“心理战”和“法律战”(简称“三战”),“三战”已经生成了直接战斗力,具有了直接作战功能。许多国家都在战役、战术层面最大限度的发挥“三战”的作战功能。一些国家的军队以不断挖掘新的战斗力增长点为基点,组建专门的“三战”专业作战力量和指挥控制系统,为“三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三战”在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战争中已生成一种直接的战斗力,发挥“三战”的直接作战功能成为影响战争进程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基于信息系统体系作战背景条件下的军事文化战斗力建设

第一,要在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核心的先进军事文化指导理论建设方面加强教育引导,强化理论灌输。充分发挥“一组四队”作用,组织官兵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和同志关于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学习我军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学习全军英模故事和身边典型的先进事迹,打牢理论根基。组织“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家谈、“为谁当兵、为谁打仗、听谁指挥”大讨论,帮助官兵认清重大意义,掌握精髓内涵,明确基本要求。针对少数官兵受“西化”、“分化”和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导致理想信念不坚定、军魂意识弱化的现实问题,通过讲述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惨痛教训和我党我军不断成长壮大、社会主义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不争事实,引导官兵坚定政治信念,强化军魂意识,自觉抵制一切错误的、落后的、低俗的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树立起正确的军人核心价值观。

第二,在以先进战斗精神文化为核心的基层文化工作相关理论的解读上要认识到文化修养是军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当代军人战斗精神形成和强化的基石。在继承传统优秀战斗精神的同时,培养先进战斗精神文化离不开基层文化工作相关理论的支撑。利用文化力量大力宣传、弘扬我军的光荣传统、优良作风和本单位的光荣历史,激励革命军人强大的精神力量,激发官兵为荣誉而战的强烈自豪感。

第三,在“三战”的理论知识运用上要紧贴部队担负的任务,扎实抓好信息化条件下“三战”的教育训练和研究演练,特别是复杂电磁环境下开展“三战”的方法路子。进一步细化、量化相关内容、方法和程序,修订完善预案,及时形成实际作战能力。要切实把“三战”纳入基础训练、专业训练、合成训练等各个阶段,统一指挥、集中控制,提高组织开展“三战”的能力,确保“三战”训练重心统一、协调一致。

综上所述,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出符合我军特点和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提升军事文化战斗力的方法,才能在未来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军事理论论文篇(10)

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2002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指导下,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相继开设军事课程。近几年经过各级主管部门的建设,军事课程已成为新时期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其中军事理论教学作为军事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课堂理论教学,学科特色突出、涉及知识广、讲解要求高,需要高校军事理论教师不断研究本门课程的各种因素,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根据高校学生的知识结构、年龄和兴趣等,有针对性地采取新颖、有效的教学方式,增强课程的教学效果,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年修订)》要求的“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训练储备合格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一、研究性思维于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重要意义

研究性思维是教师开展自主探究性教学过程中的思维方法,强调教师要发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改革、完善和提高教学效果的思想。教师在学生的课堂学习中是教学的主体,应有意识地培养研究性思维,并运用这种思维开展教学。军事理论作为高校中年轻的正在发展中的课程,教学还不完全成熟,更需要借助研究性思维解决课程教学中种种问题,促进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效果的增强。

(一)研究性思维有助于军事理论教师科学认识军事理论教学的本质。“准确把握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定位,是搞好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重要环节”[1]。军事理论课是怎样的一门课程,要给学生传递与其他课程所不同的怎样的信息,是军事课教师首先要认识的问题。军事理论课开设后,因其与其他课程,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有交叉或重合,且“是一门相对独立的课程,没有更具深度的军事类课程与之衔接”[2],所以学生模糊地认为这门课的开设似乎可有可无,反映在学生的学习中是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低,投入时间很少,大部分学生只是本着修完课程学分的想法接受课程学习。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师承担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要通过研究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最新国内外军事动态,把握课程的主线和定位,发掘课程的特色,体现课程育人功能。若不对军事理论课程的本身进行探究,则教师难以清晰认识国家开设军事理论课的目的和宗旨,更不能在课堂授课中有意识地体现和强化这些内容和要求。

(二)研究性思维有助于军事理论教师深入思考军事理论教学的现状。因军事理论课对国防教育具有专门的针对性,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也有力地普及了军事和国防知识,树立了“大国防”理念,强化了和平时代的国家安全意识。但是,军事理论课鉴于自身悠久的军事思想历史,浓厚的军事学科色彩,强烈的卫国导向功能,复杂的技术构成理论,使得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都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对于不同专业学生基础的差异性,统一的授课内容,教师重复讲解,脱离了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对于军事理论课的不足,若教师只是简单地停留在表面现象,或仅仅看到、意识到问题的某一方面,就不能全面、准确地抓住问题的根本,教师只有研究军事理论课“教’和“学”的双向行为,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开展“集群式”问题的研究,才能得出军事理论教学的现状和不足及产生原因的价值性结论。

(三)研究性思维有助于军事理论教师积极推动军事理论教学的创新。一方面,研究性思维给教学创新奠定思想基础。研究是对问题的长久、深入的有效学习过程,在教师研究军事理论教学诸方面的过程中,不仅在发现教学中的种种问题,而且在不断地分析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从而促使教师有针对性地改革教学,继而奠定创新教学的基础。另一方面,研究性思维促使教学创新化为实践行动。对于教师的经常性地探索增强教学效果的新方法和新对策,仅做理论上的探讨,对研究成果的实效性不通过具体的检验活动,不能发现理论的指导性。在研究性思维的推动下,教师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得到检验、评估和推广,化为实实在在的可行的优良教学指南。

二、以研究性思维强化军事理论课教学效果的主要途径

(一)研究军事理论课教学大纲,准确把握课程总体概况。《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1号)以下简称《大纲》,是高校军事课的教学大纲,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军事课的目的、任务;知识、技能的范围、深度与体系结构;教学进度和教学法的基本要求等,是高校组织实施军事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军事理论课作为军事课的重点,军事理论课的教师在实施教学前,应认真研究《大纲》,才能站在学科高度和育人高度准确把握课程实质,为开展具体的教学做好准备。

1.军事理论课是高校学生的必修课。军事课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在低年级完成。《大纲》规定,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是高校学生的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成绩计入学生档案。在落实《大纲》规定时,军事理论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完成大纲规定的学时的理论教学,不能任意缩短教学时数。同时,鉴于学生对军事理论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教师还应严格课堂纪律管理,注重学生到课率,帮助学生完整地完成全部理论课学习。

2.军事理论课是高校学生的素质教育课。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受教育者诸方面素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更重视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能力培养、个性发展、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与传统的主要以传授知识的应试教育相比,素质教育更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大纲》明确指出了军事课程要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要求。在军事理论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通过军事理论的讲解使学生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提高组织纪律性、锻炼心理素质、展示自我个性和创造力,全程渗透和体现素质教育的理念。

3.军事理论课是发展的教育教学。教学大纲作为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形成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了一定的稳定性。但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大纲》第十六条指出,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对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为教学的发展开辟了空间。军事教师可以在遵循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和精神的前提下,随着时代的进步对诸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具体问题进行大胆创新,使军事理论教学不墨守成规,停滞不前。

(二)研究军事理论课教材,灵活优化课堂授课内容。根据《大纲》要求,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天津大学出版社等相继出版了军事课教材,这些教材基本全面覆盖了军事理论的知识点,以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为主要章节,全面介绍了当代国防军事理论知识。有的教材为了丰富内容,加入了一些军事地形学、战略环境、综合素质训练等内容。面对众多统编教材所涉及的庞大内容,教师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为做到重点和难点突出,必须研究军事理论课教学课本,灵活优化课堂授课内容。

1.增添和补充新的知识材料。军事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方面研究成果相对成熟,更新较慢。但是对于涉及战略环境、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技术的带动下则更新较快。由此,军事理论教师要紧密关注最新的国内外战略格局和军事高技术的成果,多方搜集权威报道资料,增加研究成果到课堂教学中,使课堂充满时代的新意。

2.减少学生通过自主学习易于掌握的内容。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学生通过便捷的信息传播途径获取大量知识,这种课堂外的知识环境成为学校的课堂教学的良好准备和开端。军事教学教师应有意识地借助外部资源,对于一些难度小、易于理解的内容,要求学生课前或课后自主上网浏览和查阅图书资料完成,在课堂讲授中简化部分教材内容。

3.创新教材内容。尽管现在已出版了多部军事理论教材,但随着军事实践的推动,理论研究将更精细入微。对于课本介绍中留有余地的,特别是对于尚在探索中和研究中的问题和现象,如军事高技术与新军事变革等,教师要善于根据实践创新教材内容,使教学内容源于教材又超越教材,体现教学的宽度和高度。

(三)研究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积极转向现代信息技术。“教育方法的改进是实现国防教育目的、完成教育任务必需的中介要素。国防教育需要借助方法展开和推进工作,借助方法提高教育的实效”[3]。特别是处于信息化时代,教师应大力研究军事理论课的教学方法,积极转向现代信息技术。

1.教师应学会熟练运用多媒体开展教学。军事理论是抽象的理论性教学,为使教学生动和直观,使学生易于接受和理解,教师应制作条理清晰、内容简洁、音画优美的多媒体课件。将如“《孙子兵法》简介”、“战略环境”、“精确制导技术”等以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的方式生动、快捷、简单地呈现,给学生身临其境之感。

2.教师应开展课程网络教学。军事理论教师要建立功能多样的军事课学习网站,鼓励学生通过网络进行自主学习和测验,教师通过网络后台统计结果检查学生学习情况,并且经常通过开放的交流平台与学生交流和互动,帮助学生答疑解惑。

3.教师应尝试进行电脑军事模拟实战演练。目前,普通高校还不具备军事理论的实践性教学设施,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教师应尝试进行电脑军事模拟实战演练。特别是对于新概念武器和信息化战争的学习,教师应创造条件,通过电脑开展如射击、战争对抗等,使实战变为网上模拟训练,从而增强课程的生动性、实践性和吸引力。

(四)研究军事理论课教学环境,综合运用各种有效资源。“任何一种教学活动都必须在一定的教学环境中进行,教学的过程就是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4]。在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中,社会和学校都为成功开展教学提供、创造了一定的物理环境和心理环境,教学中要综合运用这些有效资源,达到服务教学的目的。

教师要研究教学的物理环境,形成学生军事理论学习的专用场所。随着国家、省、市教育和军事部门对军事教学的重视,高校对军事教学的环境逐渐改善,建立和完善了“三室一库”(军事教学专修室,资料室,训练器材室,武器库);利用校园网建立了军事学习的网站;开设了军事学的选修课程;举办了国防知识讲座和竞赛活动,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些已有场所、资料、器材、课程、活动等进行积极的辅助教学。

此外,还要研究教学的心理环境,营造学生学习军事知识和国防知识的浓郁氛围。近年,国际局势风云变幻,特别是在关系我国的领土、领海的国际争议中,更显示了国家军事力量的地位。青年大学生从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感出发,时刻紧密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表达自己的卫国意愿。教师要抓住学生关心国家安危的爱国心理,引导学生阅读、研究、讨论军事热点、焦点现象,因势利导地开展军事理论和国防知识教学。如此,从学生心理倾向和渴求出发进行教学,使学生感受到获取知识的自然和轻松,从而避免教师的纯粹理论说教,也给学生营造快乐的学习氛围。

(五)研究军事理论课师生双方,实现“教”、“学”相长。军事理论教学的良好效果,在教师的主导性“教”和学生的主动性“学”之下才能取得。教师应具备怎样的素质和能力,应怎样因材施教,只有研究军事理论课,把握师生双方特点,才能实现“教”“学”相长。

1.教师要加强军事理论学习,提高专业素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军事教师队伍是搞好高等学校军事学科建设和军事课教学工作的关键”[5]。普通高校在教师队伍中一般不设军事学学科系列,高校军事理论教师多数都是非本专业出身,缺乏理论研究背景和专业实践基础,这必然严重制约军事理论课教学。但为了完成军事理论课的教学,学校只能安排其他学科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为此,承担军事理论教学的教师应对自身做出客观地认识,分析制约自身教学的不利和不足。担任军事理论教学的教师要努力通过规范的专业培训、长期地自学、经常性地学术交流,刻苦钻研积累军事学专业知识,强化专业知识储备。

2.教师要注重对学生的研究,遵循学生特点设计教学。现代大学生在现代的时代环境、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下,表现出了善于独立思考、求知欲强、个性张扬、创新意识强等特点。此外,因为大学前和进入大学后的不同倾向学习,学生的专业知识背景不尽相同,所以教师要意识地针对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和专业背景,细致研究授课学生,努力为学生“量身”设计教学,改变“重复式”和“无色彩”课堂。如,针对文科大学生的知识背景,通过生动的军事历史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以熟悉的心境贴近教师的教学;对于理工科大学生,要发掘他们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使学生对如军事技术学习等没有畏难情绪,感受更多的是对平时学习的扩展和延伸。

三、结语

军事教学从开始进入普通高校至今,相比其他一些开设较早的学科,还在起步阶段,处于摸索和成长时期。但短时期的实践说明,军事理论教学对增强大学生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素质教育的培养,凸显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映教学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军事理论教学再上台阶,走向成熟,军事理论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承担军事理论教学的教师应主动研究军事教学中的各种问题,在研究中改革教学、发展教学,创新教学,从而最终促进军事理论教学逐步完善,切实达到开设本门课程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彭易纪,彭欢.略论提高普通高校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的途径[J].湘南学院学报,2012,33(4):119.

[2]李张兵.试论高校军事理论课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J].考试周刊,2007(18):86.

[3]李艳.新时期高校国防教育实效性探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2):128.

军事理论论文篇(11)

陈赓作为新中国第一所高等军事工程技术院校——军事工程学院的首任校长兼政委,其在“哈军工”践行的一系列治学观点和原则,开创了新中国军事工程技术教育之先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为建国初期国防与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陈赓军事教育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以林则徐“师夷长技以制夷”为代表的思想,点燃了中国军事思想开始变革的信号弹。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洋务派兴办近代军事工业,仿制西方的武器装备,开启了以增强军事技术力量为核心的“自强”运动。中日甲午战争惨败后,清政府全面改革军制,组建新军,创立武备学堂,派遣留学生,直接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军事技术以及思想理念。至此军事变革的触角开始深入到思想层面。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推倒清政府长达两百多年的统治,开启了中国现代化军事思想的发展进程。孙中山意以先进的军事理论指导武装斗争,并系统的提出了现代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特别是在“三民主义”明确阐述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战争观,反映了其对现代战争的新认识。

陈赓亲身经历着这个时代的变化,并在脱离湘军后开始接触并学习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思想。1922年陈赓进入由创办的自修大学学习,随后又在党领导的上海大学听课并光荣入党。在追随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未来革命道路的不断探索过程中,陈赓开始形成自己的军事思想,尤其是在抗美援朝战争和越南战争中,与拥有先进军事科技国家面对面的直接对抗,使得陈赓切身体会到了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二、陈赓军事教育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

陈赓军事教育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为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他以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实践思想为指导,进而形成了自己的军事教育思想体系。

陈赓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吸收主要包括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与实践理论。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基本涵义是人的体力、智力能充分自由地发展运用,以适应不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需求,同时人的道德品质和审美的情操高度发展;这诸方面的发展,在一个人的身上是充分、自由、和谐、统一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要义所在。在《共产主义原理》、《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等著作中,马克思曾就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如何创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拟定了纲领性意见,其中都特别强调要把教育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陈赓的军事教育思想的诸多理念,譬如自由而开放教学环境的打造,重视“又红又专”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的开展都是基于对马克思经典理论的理解与认识,进而形成的。

三、陈赓军事教育思想的文化渊源

陈赓军事教育思想的形成与湘军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深受曾为湘军将领的祖父的影响,到自己加入湘军的实地锻炼,青少年时期的陈赓,对湘军文化产生了浓厚兴趣,这也为他“重教育”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湘军的主要将领曾国藩致力于组建一支具有道学理念的文化队伍。在具体的治军过程中,湘军将领更是时刻不忘以正统儒学武装自己的队伍,充分展现了湘军以湖湘道学为灵魂的文化治军风貌。

除此之外,陈赓军事教育思想的形成亦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熏陶。他顺利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就读黄埔军校期间,认真学习共产党员执教的政治课夯实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1926年,陈赓前往苏联学习政治保卫工作和群众武装暴动经验,从而进一步的接触了苏联无产阶级军事文化并为其日后在上海敌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纵观陈赓军事教育思想形成的文化渊源,从崇尚“从戎”的家庭教育,到强调“学术与经世”相结合的湘军精神,再到富有“革命精神”的马克思主义,陈赓一步步形成了关心军事、重视学术与人才,聚焦社会变革的思想,推动了其军事教育思想的形成。

四、陈赓军事教育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

任何先进的思想的诞生,不仅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更需要亲身实践经验积累。陈赓军事教育思想的形成离不开其由就读黄埔至创办军事工程学院长达数十年所积累下的丰富的实践经验。

就读黄埔军校时,陈赓就致力于实践其思想理念。在校期间,陈赓积极参加镇压商团变乱等革命活动并不忘及时宣传马克思主义,积极为党组织吸收新鲜血液,在校内经常组织进步学生与分子进行辩论。奉命前往苏联学习保卫工作和群众武装暴动经验后,陈赓更是将学习到的理论运用于实践,主管中央特科情报工作期间,营救了大批被迫害的中共党员,演绎了许多传奇故事。

长征前期,陈赓任干部团团长。陈赓以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与多年实践积累出的战斗经验,在长征途中确保了党中央的安全,屡获奇胜,赢得了“这个陈赓,可以当个军长!”的美誉。这一时期,陈赓获得了实际的办校经验。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以“神头岭伏击战”为代表的诸多经典战役充分展现了陈赓的英勇善战。更重要的是,在朝鲜战场,陈赓面对“世界上最凶恶的,有高度现代技术装备的美帝国主义”,清楚的看到“我们的军队还有弱点,这弱点就是缺少技术装备,没有高度的机械化”归国后,陈赓主持组建了新中国第一所高等军事工程学院——军事工程学院。从筹建军事工程学院到管理军事工程学院,陈赓的军事教育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趋于成熟。他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中心”等诸多思想理念,正是这些观点组成了陈赓军事教育思想体系,为我国军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