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投稿咨询服务!

合同风险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1 17:04:41

合同风险论文

合同风险论文篇(1)

一、我国担保合同风险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协商一致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其它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后,当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而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确保债权的安全性。

担保合同出了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其典型的特征在于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为前提,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关系的法律关系,不能脱离于一般的主债权而单独存在。我国《担保法》第5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具体而言,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主债权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不能脱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成立,即使为将来之范围和内容不十分确定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如最高额抵押,也不能脱离相应的债权关系。担保合同因主债权的消灭而解除,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不能将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分离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

(二)担保合同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以得出担保有五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固然取得了诸多成绩,但其中暴露出的诚信危机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在拖欠危机条件下签订担保合同因市场关系发展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担保作为一种责任保障方法,强调担保人应对债务人对债仅人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责任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是存在风险的,担保合同在实践中也遭遇到诸多法律风险,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顾昂然主任曾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当前担保中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担保的主体资格不够明确,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二是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不够清楚,有的以无权处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三是需要明确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四是担保的程序不够健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及担保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中发现的问题,笔者以为担保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担保合同主体资格角度,担保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

我国《担保法》明确要求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如果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具体而言,担保主体不具有担保资质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②]另外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公司法》规的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方可一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从担保的种类来看,债权人选择的担保合同形式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由于这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因此在债权人选择不同的担保形式对其债权的保障方式也不同,如保证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任,质押一般要转移物的占有等。对同一担保形式,债权人也应及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否则也易增加债权的风险。如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此时抵押合同方生效。否则根据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有可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从担保的标的角度,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方面,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作为担保的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对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指向的对象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无疑使得担保合同处于无效,无法实现对债权人债权的保障功能,如我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果以上述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标的,则该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固然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部分债务人将价值较大的财产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抵押权落空。

(四)从担保合同意图角度,债务人出于欺诈签订合同。

有的主体利用担保合同的漏洞,并没有真实的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段签订担保合同,骗取债权人钱财。具体而言,有定金欺诈,此种欺诈一般发生在加工承揽合同,而且往往发生在承揽方对业务的急切需求的情况下,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对方当事人急于签约的迫切心理,诱使对方当事人预先提供一定的货币作为“定金”,然后再寻找几条理由或利用已在合同文本中及其他方面设置的障碍造成承揽方违约的事实表象,迫使其接受“定金”的惩罚后果。有的甚至利用定金进行纯粹的诈骗,收取定金本就没有履约的意思和行动,在获得定金后就逃之夭夭。再如保证欺诈,一般而言,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有的欺诈人同时拥有两个名称,相互担保、蒙蔽对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对方也无能为力[③]。

(五)从担保期限来看,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我国担保法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其为不变期间,不同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归于消灭,因而出现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风险[④]。

三、防范我国担保合同风险的对策

当然,造成担保合同存在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担保合同自身的缺陷,也有整个社会制度的不足如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本文着重从担保合同自身论述担保合同风险的防范。虽然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最高法院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担保这一民事法律制度规定比较具体而和详细,但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漏洞,担保合同存在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弱化担保合同的可能带来的风险。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的要件有担保人须具备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用以担保的财产合法等要件,因此,担保合同的风险防范应当从担保合同的要件出发,首要的是确保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一)严格审查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担保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防合同无效。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审查其有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进一步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如生产设备、厂房建设以及技术人员等,查明签约人是否是法人,是法人的应有单位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单位开具的工资情况证明等材料。

(二)认真考察担保合同指向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作为担保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该财产具有处分权。二是法律允许该财产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备处分权或法律禁止作为担保物的时产提供担保 的,该担保无效[⑤]。为了确保担保权的权利得以实现,担保财产应当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原则。一方面,担保物合法性主要进行下面的考察,担保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担保人是否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同时,担保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担保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担保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担保,担保的价值没有超过担保财产自身的价值,担保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担保。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担保财产变卖的能力,即使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担保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⑥]。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如法律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此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相关权利的登记,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三)仔细设置担保合同条款。

担保合同的条款内容直接影响到担保权人权利的维护,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应当明确、担保的方式合理如保证中选择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的起止时间应当具体等等。另外,有的学者针对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条款设计的不足,提出增设“陈述与保证条款、对价条款、延续性担保条款、借贷合同可变更、修改条款、立即追索权条款、无条件担保条款、代位求偿权条款、第一债务人条款等[⑦]”。以延续性担保条款为例,延续性担保条款要求担保人对借款人在整个借款期限中的借款总额提供担保,这有利于保护透支借款和连续借款的贷款人利益,在透支借款中,贷款人通过向借款人往来帐户透支提供贷款,延续性担保使担保人对借款人帐户中汇总的借方余额承担偿付责任;在连续借款中,贷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借款人提供数额不等的几笔借款,可以根据延续性担保以一份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对几笔借款承担总责任,这一条款增加了担保合同的稳定性,避免了借贷合同变化给担保合同带来的影响,无疑更有利于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

(四)通过公证制度强化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目的是当事人使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国家法律的证明,以得到法律保护。就担保合同而言,可以将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从而使得担保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有的学者指出“在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中,公证能起到监督抵押当事人实施的抵押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通过公证能确保抵押担保行为的有效性,确保低押人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同时通过公证能制止违法行为,特别是防止社会上,以骗取国家信贷为目的的欺诈抵押行为,从而避免信贷风险,所以抵押担保合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⑧]

(五)强化担保物的保险制度,分散风险损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财产保险有利于人们安定的生活,有助于企业受损后及时恢复经营活动,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个人与企业的信用。因此,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分散当事人的风险,可以将保险制度运用到担保合同中,当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后,担保企业可以要求债务人对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财物再次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达到分散并转移风险的目的,即使发生风险可能导致担保物损毁灭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减少企业的风险。

(六)强化对担保财产管理,减少风险损失。

按照担保合同类型,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仍由债务人占有该物,而质押合同签订后,需将财产或权利转由债权人占有,因此,关于占有物的保管因主体的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在担保权人与担保人担保合同签订后,作为债权人,应注意对担保物品的监督管理。一是质押的无形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应由债权人保管。二是对有形财产抵押的保管要由双方签订合同,由债务人按要求保管,其财产权属证明归债权人保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一但主债权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能尽早采取补救措施,依法,通过法院向社会公开转让,拍卖抵押、质押财产用于偿还欠款,消除债权的风险隐患[⑨]。

五、结语

合同的担保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物设定权利,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赔偿而不致于因为债务人违约时经济状况的好坏影响债权人的权利,是促使债务人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凸显了担保合同的不足,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维护担保合同的效力和通过建立整个社会诚信体制,才有可能从本质上减少担保合同的风险。

[①]贾登勋:“合同担保实践及其理论完善的法律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②]参见彭礼坤:“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__年9月。

[③]参见卢尚纯:“警惕:担保合同的陷阱——企业担保合同欺诈剖析”,载《沿海企业与科技》1997年第3期。

[④]邵金水:“担保合同的风险分析”,载《金融与经济》20__年第8期。

[⑤]李毅:“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与处理”,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5期。

[⑥]参见韩旭:“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载《经济导刊》20__年第3期。

合同风险论文篇(2)

二、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的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很多比较容易忽略的风险,按照阶段分类,依次为前期准备阶段风险、合同签署阶段风险、合同执行阶段风险。

(一)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指从决定要进行某项工程、服务或交易开始,直到合同转签之前的时间段。期间,合同员主要负责收集资料并草拟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有领导签字的申请、会议纪要、转办单或者上级发文等纸质文件,并复印留存以防合同转签时丢失。其次,是审核对方的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有些合同可能需要特殊行业许可证。另外,如果是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院内论证的项目,还要注意准备好招投标资料。最后,也是现在的新要求,需要准备好《廉洁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附在合同后。此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资质审核,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要求对方加盖红章,并审核是否年检,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方从非正规渠道获得公司许可。还要审核对方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或特殊行业许可证,确保对方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另外,建议尽量不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非对方向社会公开了分公司代表总公司的声明(如大型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或者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所存在的风险。通过由财务部门审核付款金额和方式,审计部门审核交易内容、履约方式、质保维保、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能够杜绝大部分的合同风险。对于招投标,交易内容和金额一定要符合最后的招投标结果。比如计划购置40张桌子,厂家称可附送10把椅子,签合同时并未明确此项条款,最后厂家以“签合未提及”为理由,拒绝赠送。条款“优先续租权”也易出现纠纷。一般房屋租赁合同都会有这样一条:“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此项乍一看并无明显错误,但实际上,它对“同等条件”的定义非常不明确。此前,医院决定对院内的小卖部进行重新招投标,组织院内论证会,现驻的商家作为合同期内的乙方,要求不与参加论证,等论证评出中标商家之后,价格若可接受,而算作与中标商家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继续承租权。通过此事,足以说明该条款存在风险,由于出现漏洞,从而使医院在合同执行中处在被动的位置,后来决定此处房屋改做医疗用途,从而解决了此事。医院吸取教训,把此条款改为“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优先继续承租权;或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招标论证中,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中标权。”医院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比较着急的项目,双方可能会同意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前先行履约,其中当遇到对方付款的就需要注意做好风险防范。比如,针对条款“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的不严格导致容易此类合同纠纷。曾有一个项目,是在合同期限起始日之后签字生效的,但实际上是从合同期限起始日就开始执行的,到了合同截止日,对方却提出合同是按照签字日期生效的,比合同起始日晚,要求截止日也相应地后延,虽然相差时间不多,医院损失也不大,但这说明了此条款的确存在被利用的风险。后来,再遇到此类合同,就会出具情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存档,或者把上述条款改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以‘第X条合同期限’(或工期等)为准生效。”尽量将纠纷遏止在萌芽阶段。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也存在着风险,但其实只要能做到“按时履行责任,及时保存资料”,就比较容易规避。执行合同就是交易,也是一种双方博弈,所以做好存档工作就是保存好对己方有利的证据,以免将来万一出现意外而处在被动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合同会有类似“合同到期前XX时间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否则合同自动续签/自动终止”的条款,注意做好备忘,按时出具通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类似需要及时存档的资料还有补充协议、撤场通知、合同续签通知、重新招标通知、合同解除通知、整改通知、会议纪要、收货凭证、验收报告、书面催告等。

合同风险论文篇(3)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出口商更透彻地了解FOB术语,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论文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买方指定货运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图理论或者拒付,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有任人宰割,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 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针对保险“盲区”,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 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

合同风险论文篇(4)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出口企业频繁使用FOB贸易术语现象的分析及可能造成货运风险因素的说明,提出了避免货运风险的若干措施。 【论文关键词】 FOB贸易术语 货运风险 规避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频繁使用地各贸易术语的首位。FOB合同基本内容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费用、责任等均由买方承担。 一、外贸企业出于成本控制上的考虑 由于国际运输市场运力紧张,油价不断上涨而导致运价频频上调,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费,对运输行业价格的波动,各出口公司难以准确控制和把握,因此外贸企业在掌握运输主动权的情况下,选择使用FOB合同更方便其在成本上的控制。因为根据FOB贸易术语的规定,卖方只要将货交到装运港的船上就算完成其义务,不会再增加这方面的其他成本,比较明确。另外,卖方不需承担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万一出现货物被骗的情况,卖方的损失也会更小,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较大的情况下,不选择象CIF、CFR这样的贸易术语,这样运费和保险费则由买方承担,可以避免卖方在人民币升值时造成的损失。 二、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业务上和服务上的优势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的航运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并与我国本土的航运企业展开了竞争。由于外商往往与外国的班轮公司、货代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频繁,彼此都较了解,有很好合作的历史渊源,买家认为委托国外的货运公司,更有把握,更能保障他的利益,便会在谈判时努力争取使用FOB术语。另外,这些跨国的航运公司往往规模庞大,网络遍及世界各地大小港口,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需求信息十分了解,加上其提供的服务高效、快捷、信誉良好,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选择国外的货运公司。 但是,随着这些年FOB条件的频繁使用,出口企业结汇受阻,货权丧失,甚至钱货两空的现象也屡屡出现,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出口方与货运公司或货运之间的货运纠纷所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过于相信外方或货代的指令和安排。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签订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诸多环节,涉及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公司、收货人、海关、银行等各类主体,还包括装卸、理货、可能的转船等事项,当事人和环节一多,出现风险的概率就增大。如果整个运输环节由外商掌握,我方只是按指令将货运到外方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被动的按照他的程序走,对货物的装运和整个流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迹象则较难掌控,缺乏及时发现,容易导致问题的出现。 2.对提单的合法性缺乏审查。买方指定国外的货运公司进行承运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而提单由其或其货代公司签发。比如:在提单的Consignee(收货人)一栏,如出口企业轻易接受客户的要求,将to order of Bank(凭银行指示)改填为客户的名字,这样notify Party(通知方)与consignee(收货方)都是客户的名字,这样客户就绕过了其提货必须向银行赎单的环节,轻易地将货提走。另外,许多企业对提单的真实性或提单上显示的承运人合法性一般都不提出质疑,也不对其出具的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进行论证,如,在海运实务中,由货运签发的提单(Forwarder’s B/L)很常见,但它是往往只是一个货物收据,证明货已发出,在结汇中其作用和地位与承运人船公司或船代所签收的提单是完全不同的。这些提单上的瑕疵或疏忽对今后的结款收汇埋下了隐患。 3.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有些企业为了达成交易,争取订单,在对“软条款”不了解和不知道能否做到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轻易接受客户提出的“软条款”。“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果出口企业难以做到,审证时又未予充分注意并加以改正,最后在信用证议付时往往会遭到银行的拒付。比如,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在信用证中规定运输货物的船只必须具有船级证书,船舶超过一定的年限则被认为不符合要求,忽略了这些就会遭遇单证不符的陷阱,遭银行退票或拒付。 4.无单放货 和外商欺诈。由于实际航运情况复杂多变,坚持凭单放货,不仅会给进口商不能提货无法及时销售带来损失,也会给承运人带来船期损失、增加仓储费用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变通做法如无单提货,即凭保函提货便随之出现。但无单放货程序上的一些疏漏,给不法商人伪造保函,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一些不法的进口商有意骗取中国出口方的货款,利用FOB合同规定的由买方租船订舱的机会,杜撰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到国内进行骗货,或与一些被指定的国外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合谋,在无正本提单或无保函的情况下将货提走。 5.出口业务不精,轻易选用FOB条件。在目前外贸出口日益面临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有些出口业务员,更多单纯地从节约成本上进行考虑,而忽略了最终交易的安全性。不少业务员对各种贸易术语及其外贸的整个流程不够熟悉精通,面对不同情况与外商谈判选择使用其他贸易术语以减少风险的能力便显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进口商是否合法存在、资信等级以及国际航运市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FOB为贸易条件的出口合同就意味着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的选择权等均交给了外方,这当中隐藏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原因,国际贸易因受空间、时间、法律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风险性特别大,一旦出口企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损失往往很难得到挽回或挽回成本巨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时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外贸各个环节的规范性是减少风险最好的措施。具体来说,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注重承运人或货代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调查。在谈判中,如外商坚持使用FOB条件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我方可以接受知名的船公司。而对外商指定的一般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在不影响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人员对其资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调查,掌握该公司的注册地、注册资本状况,公司的业务状况,之前与他人履约的表现等等基本情况,了解其是否有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在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①确认国外的货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这样可以防止欺诈行为;②即使出现了不法外商的骗货行为或无单放货的情况,只要承运人或货代是真实存在的,至少可以确定责任的主体,存在通过诉讼的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的可能。 (2)严格按照交易条件,规范单据的操作流程。根据FOB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物保险的义务,而是由买主方办理。而在实际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当买方在履约中发现行情对己不利,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面对这种情况,要严格按照FOB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事先告知买方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及时催促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严格保险条款。另外,针对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软条款”问题,首先要分清其不同的性质,比如有些是当地的银行设置的特殊的固定格式,只要注意审查,严格按照其要求去做即可。比如有些是与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有关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应在产品出口前就应考虑到并做好充分准备。总之,在制作和审查单据时做到单证一致,如若做不到则应及时通知修改以免遭银行拒付,耽误结汇。 (3)海运单(Ocean Waybill)与海运提单(简称提单)(Ocean B/L )使用的风险控制。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提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由于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时提货,手续简便,费用节省,在目前国际贸易界中使用非常普遍。其特点是承运人只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而提单则不同,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具有物权性质,要求承运人必须做到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这是卖方据以收回货款的保证。海运单仅仅是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只是一种收据,一旦出现问题,不能象提单那样运用其物权特性使卖方安全放心的对抗买方的违约,稳妥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无论使用哪种单据,卖方要做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始终牢牢控制能够提取货物的凭证,同时要求承运人严格按照卖方的指示操作,发货时必须凭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必要的手续或程序。 (4)从提单格式内容角度,控制无单放货的风险。在FOB交易条件中,买方常会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Shipper),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就 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在提单中托运人的填写上就显得很重要。根据《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既可以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也可以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显然,一般情况下,为避免无单放货而收不回货款,应选择卖方为托运人。另外,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或承运人仓库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减少船舶滞贸或减少仓储费用,出口方也可以要求货代企业签发在目的港放货的保函,以避免无单放货。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更多的企业将进入外贸领域,企业在选择国际贸易术语,特别是使用目前最为普遍的FOB贸易术语时,应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OB条款的规定和解释来签订和履行合同,对在买方租船订舱时可能带来的货运上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予以足够的重视,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李学兰 李 丹:承运人及其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J].国际商务研究,2004,<6>:39~42 郭 峰:“有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2003年2月28日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合同风险论文篇(5)

国内企业在国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受到当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和政治体制的约束,企业如果不了解这些基本常识就会带来经营风险。例如,一些国家有着严格的产品准入制度,尤其是在食品药品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十分严格,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食品药品的生产和对外销售时,需要熟知交易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免在进入国外市场时被列为不合格产品,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同许多中东国家有着密切的项目合作关系,对比发达国家而言,在稳定的政治环境下进行国际贸易合作的风险较小。而中东国家的政治局势环境相对动荡,不仅无法保证生产原材料的正常供给,更无法保证我国企业主体和人员的自身安全。当国际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若不能对这些变化进行及时监测和预防,将承受猝不及防的损失。

2.对交易方的基本资质缺乏全面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部分国内企业疏于对交易方基本资质的全面细致调查,而在进出口业务中,合同纠纷中的损失多与不了解交易方的资质有关。因此,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交易方的基本资质进行调查,了解其企业性质、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包括当事人的姓名,经营机构的中英文名称,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对交易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财产及负债能力、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公共关系水平等。交易方的基本资质可通过银行、资信咨询机构、进出口商会、外交机关、驻外使馆等查询,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选择资信良好的合作伙伴,不可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时就签订合同。

3.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认识模糊

在签订合同前,我国企业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认识,包括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支付条款、保险条款等。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研究每一项条款,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在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使得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和物质损失。价格条款是合同的最核心部分,我国企业的涉外合同多采用外币报价,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将会承受一定的损失,同时,国际市场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也会发生波动,导致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尤其需要重视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4.合同变更未进行书面说明

由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中出现的变化及市场的波动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和修改。然而许多企业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时,常常采用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说明,并未采用书面材料进行协议,而合同的变更只有协议一种形式,口头或书面的均不可。如果合作对象诚信不足,国内企业将承担损失风险。

二.国际贸易合同风险类型

1.合同签署风险

合同签署风险主要涉及合同的欺诈,合同欺诈是指合同交易对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从我方获取利益,主要包括:欺诈方无合同规定的履行能力,欺诈方对合同履行能力的欺诈。前者主要是对合同方基本资质不了解造成的,例如对方公司的注册资金很低,无法履行合同中要求的支付款项,或者是对方公司只是虚构的机构,只是编制了一个虚假的公司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使得我方无法追讨相应的损失。后者是指欺诈方有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但该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尤其是利用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违约条款和索赔条款等。

2.合同履行风险

(1)原材料采购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在国外进行材料的采购,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有些国家进行材料采购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如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使得材料的采购成本要高于预期,实际支出要大于预算,另外,若在当地采购的材料质量达不到所需要求时,也会影响到合同要求计划的顺利完成。

(2)人员聘用和管理风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当地招聘工人的技术经验和语言沟通障碍,将影响到合同预期成果的完成。在许多国家开展项目时,项目的开展需考虑到该地区工作制度和习惯的安排,相对国内8小时工作制,在某些国家的工作时间相对要少许多,这也将影响到合同规定计划的按期完成。

(3)目前在许多中东国家,我国都有大量合作项目,主要包括利比亚、伊朗、伊拉克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这些国家出现较大的局势动荡、意外事故等不可控因素,若事先在合同中没有说明,也使得我方企业将出现重大损失。

3.合同履行后管理风险

合同履行后管理风险指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归档保管的风险、执行情况评价的风险等。合同归档保管风险是指合同在保管时出现丢失、泄密等问题,一般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失误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因此需要健全合同的保管和检查制度,以及责任人监督制度。合同执行情况评价风险是指未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或是在评价过程中对各类因素未充分考虑,因此需建立合同执行评价说明书,落实责任制管理。

三.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风险管理

1.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30余年时间,许多国内企业正积极走出国门同国外企业进行合作,也有不少国外企业在中国投资建厂。相对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要落后欧美国家许多年,在生产技术水平、法律体系完整性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往往不太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使得在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力不足等问题,使得企业承担一定风险。因此,我国企业应注重提高合同的风险意识,积极参与项目研究,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预估,包括设备风险、资金风险、人员风险,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能力,合理选择项目,以免在签订合同后陷入两难的境地。

2.增强合同风险的预防能力

国内许多企业缺乏对外贸合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问题发生时又缺乏相应的掌控能力,使得外贸合同的纠纷屡见不鲜。国内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国际贸易合同的管理流程,在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客户的营业资质,设计规范化的合同起草和签约章程,对合同的设计、签订、变更等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合同的执行监督机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在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合作伙伴的基础上,应严格把握合同条款,根据自身实际能力签订合同,没有把握实现的条款不签署,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可以灵活地将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同时充分利用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内企业应密切关注合同对方单位的履约能力变化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文档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妥善管理,以防止对方可能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如果对方单位发生违约情形时,应立即联系相关涉外机构和法律机构,尽早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以最大化的增强合同风险的主动管理能力,使我方企业在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

3.提高风险发生时的处理能力

在发生合同问题纠纷时,应迅速搜集证据,从合同文件中找出索赔的依据,证实自己索赔的合理性,还需了解交易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引证该国法律中索赔的条文,进一步证明自己的索赔权利。最重要的是抓住索赔时机,尤其是要注重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积极采用国际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同时还需加强与合同交易方的沟通,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中的纠纷。

4.提高企业的国际贸易管理能力

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贸易管理能力,我国企业要积极从高校和社会中引进优秀的人才,加强建设综合素质较高的国际贸易合同管理人才队伍,以充分应付在国际贸易合作中出现的突发性问题,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还需要注重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可让部分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国外的项目合作,增强国际贸易合同的风险管理水平。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同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建立良好的联系,如海关部门、法律部门、驻外商会、银行保险部门等,应加强与上述部门的交流,提前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可能存在的各种意外风险。企业还需主动学习交易方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文化风俗习惯及行业动态等,在合作中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合同风险论文篇(6)

工程造价就是建筑工程从施工开始到施工结束,这整个过程当中所花费的建设成本。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利用各种合理并有效的管理方式,比如:基于法律的管理方式、基于技术的管理方式和基于经济的管理方式等等,来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浅谈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合同确立了业主方和施工企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在工程造价合同的权利范围之内,业主方、施工企业都必须要按照这个合同上所规定的内容来实施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然而,他们是否能够按约履行这些权利和责任,对工程造价控制来说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总的来说,在工程造价控制当中,工程造价合同的管理是尤为重要的。

(三)探究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1、在签订工程造价合同之时的管理。这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包括很多方面,比如:对工程承包形式的确定、工程款支付、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和质量违约、明确工程资金的具体支付流程和施工设备及材料采买的方式等等。在对这些方面进行管理的时候,要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并且还要在施工质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严格的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以避免工程建设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2、对签订工程造价合同的双方进行管理。对合同双方进行管理,就是看他们是否按照合同上面的内容去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它的管理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对工程项目的结算进行管理等等。

二、浅析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一)分析建筑工程造价中的风险

建筑工程的施工具有复杂性。因此,在对建筑工程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会因为很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于是,现对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点:

1、没有确定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没有确定,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其中,建筑工程的利益共同体包括:业主和施工企业等。在这些利益共同体当中,有的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找各种理由和另一个方产生经济纠纷,再加上一部分企业没有签订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这就使得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企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

2、不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完善的工程造价资料可以有效的防止工程造价的增加,但是大部分的企业在进行工程造价的时候,他们所使用到的资料都并不完善,这就形成了工程造价的风险,从而增加了工程造价。其中,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不完善资料有:工程定额表的不完善、施工设备资料的不完善、施工人员资料的不完善和工程造价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等等。

(二)如何进行工程造价风险控制

1、确保合同能够及时、有效的签订。为了能够有效的防止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当中,因工程造价增加而出现经济损失的状况,企业就必须要在施工的前期阶段,及时、有效的与工程招标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合同签订双方还应该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当中,依照合同上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和权利。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去避免工程造价的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对施工的设备和所用到的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在建筑工程造价的整个过程当中,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如果管理不当,也会给工程造价带来一定的风险。于是,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当中,就应该对这些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它们不会成为工程造价风险形成的因素。而如何对施工所用到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呢?可以从以下几点去进行:

2.1在对施工材料进行采买的时候,要严格的比较各个商家之间的材料价格,然后在确保材料质量的情况下,挑选一家价格比较低廉的商家进行材料的选购。2.2挑选施工材料的时候,要对施工材料的合格证和出厂证明进行审核,以确保施工材料的可用性。

2.3为施工的设备配置专业的维修人员,以确保设备在出故障的时候,可以得到及时的维修。

2.4在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择上,要尽量挑选一些技术比较高,并且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工人,以减少他们在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时候出错的概率。

3、对建筑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当中,有时候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如果这个时候,企业不能对工程的变更进行严格的控制,那么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从而降低了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于是,在工程变更的时候,企业就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

合同风险论文篇(7)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内容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是指实事求是地调查所有风险事件的结果和来源。具体方法如下:第一,寻找潜在的合同风险或者客观存在的合同风险;第二,确立各种风险事件,按照其风险来源来判断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第三,按照轻重缓急的方式将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可能面临的风险都排列汇总出来。

2.分析与评价

每一个合同风险都有其鲜明的影响量、影响范围、特点和规律,分析与评价具体可如下:第一,分析风险可能发生在项目的哪个环节、哪个阶段;第二,对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出现的影响进行分析;第三,分析合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用风险级别将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标明;第四,分析风险的可控性和起因。风险的分析与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灾害逻辑分析、事故分析、灾害估算技术、敏感性分析、保险技术统计、财务分析、预测技术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控制

1.提高合同风险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地位

制度管理是现代管理最主要的特色,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就在于提高合同风险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地位,而地位的提高又是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实现。例如,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是一所在建过程中的省属三级医院。该项目占地256亩,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9.8亿元人民币。其中,新院一期占地256亩,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规划床位2200张;二期规划建筑10万平方米;三期预留用地250亩。院区内设有直升机停机坪,便于烟威地区海上救援。本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紧、分包项目多、技术复杂等特点。为了这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医院顺利投入使用,务必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关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如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工程巡查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基建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等。

2.加强合同文本的标准化水平

由于合同制度不健全,很多建筑工程项目都出现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合同,造成很多风险。因此,应该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内外合同文本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加强合同文本的执行评审制度,及时完善和补充合同文本内容,提高合同的准确率。同时,要重点检查合同签订是否履行合同会签制度;互相有关联的合同,在表达同一工程上,是否存在金额不相付的情况;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实。检查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合同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是否有相关报告与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合同未签,工程已进行施工现象等。

合同风险论文篇(8)

一、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的可能性

国外学者有关社会风险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两大派别:一是以安东尼·吉登斯、乌尔里希·贝克等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实在论风险观;二是以斯科特·拉什、玛丽·道格拉斯、维尔德韦斯等为主要代表人物的建构论风险观。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风险到底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物,还是由实践主体能动建构的一种认知和判断?到底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增加了,还是人们主观感知到的风险增加了?对前一种观点的肯定回答构成了现实主义风险观,对后一种观点的肯定回答构成了建构主义风险观。

事实上,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并非完全对立。从表面上看,现实主义风险观和建构主义风险观好像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则是双向介入、互为融合、连续统一的。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仅仅是思潮与流派的区别,在承认它们之间差异和冲突的同时,也应当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似和融通之处。从二元对立走向二元融合,是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观的根本路径。

1.社会风险是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交叉综合体

现实主义倾向于本体论,建构主义倾向于认识论,而本体论和认识论是相互融合、互为促进的。风险同时包含了一个本体论领域和认识论领域。作为对人们的客观的威胁或伤害,风险具备一种本体论上的现实主义,作为经过社会与文化因素过滤的有待解读的现实世界的一个元素,风险具备一种认识论上的不稳定性。只有将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交叉、综合到一起,才能更好地指导风险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活动。道格拉斯认为,作为概念的风险应该看作是出于一定的环境下的、有特定的背景信息和可以协商的东西。对风险的任何讨论既是有关文化的、制度的、认识的、控制的和行动的,又是有关专家如何建构风险的。研究已经表明,专家们之间的争论不仅是正常的,而且常常使用的是修辞词汇而非经验术语。1贝克虽然坚定地站在制度主义风险学这边,但是他在坚持现实主义风险观的同时,也承认建构主义的风险观。贝克认为,“风险声明既不仅仅是真实的声明又不仅仅是价值声明。相反,他们要么同时是两者,要么是居于两者之间的某事物,可以说是一种‘数字化的道德’。”2他认为,“‘风险’同时是‘真实的’并是由社会认识和解释所构成的。”3

2.社会风险是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连续统一体

从认识论的视角出发,社会风险研究中从现实主义到建构主义循环往复的过程,体现了人类认识过程的不断深化。贝克就认为实在论和建构论既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亦非纯粹的信仰问题;采用实在论或是采用建构论的观点是一个相当实用的决定,一个如何选择合适的手段来达到预期目标的问题;他并没有将自己的分析局限于一种视角或一种概念教条,他既是一个实在论者,也是一个建构论者;他可以同时使用实在论和建构论,只要那些元叙事能有助于理解我们所处的世界风险社会中复杂而有矛盾的风险“本性”。贝克同意圣·隆的观点:只有按照现实,或更佳地,按照正在变成一种真实(一种事实)的方式来思考风险时,社会的物质化才能被理解。只有按照一种建构来思考风险时,我们才能理解其难以描述的“本质”。可见,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只有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将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统一体,才能更有成效地防范和化解危机。

3.风险实践是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目的与归宿

风险实践本身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事实性和价值性的二重属性。不论是现实主义,还是建构主义,作用与意义不仅仅在于“解释世界”,更重要的在于“改变世界”。(1)风险实践具有客观性的特征。实践活动的客观性表明人们是在坚持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对生活实践进行建构。人类实践活动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因为风险实践活动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风险总是与人类的实践活动相生相伴。(2)风险实践具有属人性的特征。风险对象和风险认知是人们思维建构的结果。特定类型的风险只有针对特定的主体,形成某种预期危害时才会表现出危险性,而对于其他不相关的主体并不会表现出风险性。(3)风险实践具有反思性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说,风险是人们对实践活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反思即是人为建构的过程。贝克认为,个体化进程在理论上被概念化为反思性的产物;现代化进程的反思性也可以通过财富生产和风险生产的关系得到说明。因此,风险实践的过程是风险产生和风险治理的矛盾统一体,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过程,是从冲突走向和谐的过程。

4.制度与文化的互动是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契合点

现实主义认为通过完善制度可以规避风险;建构主义认为文化有助于风险防控。从社会共生论的角度讲,制度与文化是双向互动的关系。首先,文化是制度的内化。文化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抽象的文化只有以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才会为人们更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其次,制度是文化的凝固形态。它凝结了特定社会主导着和支配者所主张或认同的主流价值观念,是大多数社会主体接受的文化观念。第三,文化与制度的同一性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虽然制度和文化有局部或暂时的断裂,但制度与文化永远处于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所以,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成效地防控社会风险和化解社会危机。

二、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的必要性

1.现实主义的优势与局限

现实主义的优势之处主要在于:(1)风险认知基础和背景的一致性。现实主义风险观坚持客观风险与主观世界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现实主义将风险认知的基础和背景——风险及风险事件统一反映到人们的脑海中,为人们消除差异和分歧、取得一致和共识提供了最主要的前提条件。现实主义并没有纠缠于是否主观脱离客观,还是客观决定主观的问题上,而是聚焦于风险及风险事件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风险和风险事件传播的信度和效度等相关问题上,从而为人们风险的追根溯源提供准确的知识背景。(2)制度功能和价值实现的合理性。现实主义风险观强调通过制度的完善来防控社会风险,因为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表现在制度规范对象的普遍性、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制度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制度的系统性和强制性等,从而为实现制度功能和价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现实主义的局限主要在于:(1)解释力和说服力比较匮乏。现实主义风险观缺乏对风险的彻底反思性。现实主义风险观看到了风险的表面特征,看到了风险的客观性和现存的社会风险,但是并没有看到风险的本质和规律,因而无法科学解释社会风险产生的内生机制和外发机制。建构主义的深刻性、洞察力正好弥补了现实主义在这方面的缺陷。(2)有明显的经验主义倾向。现实主义风险观认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预设主义先验论,因此具有明显的预设主义倾向。尤金·罗莎分析了现实主义和反现实主义的后果,认为不同时代文化的认识和表达的趋同不是现实主义的经验证据。相反,采取一种现实主义——客观主义的视角显示的是在两种竞争性的预先假定间的逻辑选择。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社会风险是以现实存在为基础建构出来的,社会建构则是现实风险的主观反映。因此,现实主义是建构主义的基础,建构主义则是现实主义的深化。(3)风险概率难以准确测算。现实主义风险观是技术取向的,以风险量化结果为尺度评判风险。有关风险定义及其计算方案大多认为,风险表现为一种不确定性。在社会风险的研究中,以现实主义为视角,风险的定义及其计算成为困难问题。(4)制度功能和价值实现面临困境。现实主义坚持制度理性,认为通过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增强对风险的社会预警和社会控制。但是,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制度实践也面临一些困境(公地悲剧与囚徒困境;搭便车行为;合作模式),制度失灵现象无法避免(制度的不和谐、缺位;外在的约束性与内化的阻力等),从而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2.建构主义的优势与局限

建构主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深刻且有彻底的反思性。建构论者认为任何对于风险的感知、预测和评估首先是一种主观的反思性判断,只有依靠彻底的反思性,从反思的立场和审美的视角下研究风险,对才能摆脱风险认知上的形而上学主义倾向,将人们从风险是否确定的期望中解脱出来,树立和增强人们对生活世界的信心。(2)理性和信念的强大影响。理性通过论点与具有说服力的论据发现真理,通过符合逻辑的推理而非依靠表象而获得结论、意见和行动的理由;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建构主义认为,具有象征意义的理性和信念对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风险,增进人际关系和谐、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3)对话和协商的重要作用。建构主义强调有关风险的知识是主体间协商和对话以取得共识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建立平等、友好、和谐、合作、共赢的关系,公平、合理解决矛盾和冲突,维护和增进双方的感情,对防控社会风险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建构主义的局限主要体现在:(1)风险认识的可靠性受到人们的质疑。建构主义对风险认识的可靠性是相对的,因为它有很强的主观化倾向,如果知识建构脱离现实情况,建构主义就会失去可信的根基。人类的感知能力和认识能力是具有先天局限性的。其后果是,我们既不能生产出关于世界的完美的知识,又不能创造出对于我们有形的和社会性的世界的“真实”的理解,而无论其是否是有风险的环境。(2)理性、信念和协商、共识的约束力有限。建构主义强调理性、信念和协商、共识在社会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但它们防控风险的效果是有限的。因为,理性主义、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等社会控制工具既有优势,也有劣势。

3.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的优越之处

如果,将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可实现优势互补,避免各自劣势,从而完善社会风险防控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活动。

⑴实现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有机统一。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整合,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确真事实”和“风险是由实践主体建构的认知判断”两方面问题统一起来,认为风险既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客观产物,也是社会主体通过对社会事实进行反思性实践的结果,坚持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由此摆脱了风险的形而上学化倾向,增强了人们对社会风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⑵实现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结合。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整合,将风险研究从“科学地认知风险和精确地预测风险”转向依靠“彻底的反思性和审美的判断”,在风险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间做出符合实际的、可信有效的判断和决策。虽然也强调精确的数字计算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但更多依赖具有象征意义的理性和信念,从而使人们对社会风险的感知、预测和评估摆脱了单纯的定量研究,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定性研究,实现了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回归。

⑶实现了“风险防控”和“危机管理”的有机衔接。其一,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整合,将社会风险研究的各个学科统筹起来,实现了多学科交叉的连续统一。社会风险研究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学科;公共危机研究涉及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两者整合将这些学科统一到一个研究框架内。其二,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本身是前端与后端、原因与结果、可能性与现实性、量变与质变、风险及时预警和危机有效消减的统一,达到了“防重于控、防控结合”的社会治理目标。

⑷实现了“政府、法制”与“民间社会”的双向互动和共同协商。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整合,将国家和政府层面的、规范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与社会和个体层面的、解释的、非正式的制度和规则都看做治理的工具,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公民个人、信息传媒等部门都看做治理的主体,这些工具和主体共同致力于风险防控和危机治理的价值和政策目标实现,并探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持续而有效互动的路径,修正仅从国家层面出发进行社会治理的单向思维,实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充分的互动与有序结合。

三、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的路径

如何实现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整合呢?社会风险研究只有从现实主义走向建构主义,再从建构主义走向现实主义,才能架起本体论与认识论、客观表现与主观感知、宏观与微观、制度与文化、国家与社会、结果与过程、前端与后端之间的桥梁,实现二者的真正整合。本质上,社会风险既是现实的,也是建构的,很难将其完全归于现实主义或建构主义;社会风险来源于社会现实,一旦将其嵌入社会结构,社会风险就成为建构的了。因此,二者具有良好的融通性与互补性。

1.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合理分工

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整合,首先涉及二者的合理分工问题:是强调现实主义多一些,还是强调建构主义多一些,抑或是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平分秋色?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风险的社会放大框架理论主义者强调:风险、风险事件以及两者的特点都通过各种各样的风险信号(形象、信号和符号)被刻画出来;这些风险信号反过来又以强化或弱化对风险及其可控性的认知方式与范围广泛的一系列心理的、社会的、制度的、或者文化的过程相互作用。张海波认为,强调社会风险的现实性,就强调了个体理性的力量,但无疑限制了分析框架的内容,而且社会风险无法计算;强调社会风险的建构性,也并不意味着研究就可以局限于风险的感知与风险建构,客观结果仍然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研究一个经典困境就是微观与宏观、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鸿沟,将风险的客观表现与个体的风险感知相结合,可视作突破传统鸿沟的一种尝试。随着社会结构的日益复杂,只有将二者有效结合,从现实主义走向建构主义,再从建构主义回到现实主义,才能对社会风险作出有效的解读和说明。此外,不仅作为“前端”的社会风险是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复合体,作为“后端”的公共危机也是如此。新制度主义既尊重了社会个体的自主性,又承认了制度环境的重要促进和约束作用。在危机研究中,个体感受的主观性感受将是更为重要的视角,建设一种危机文化,从理念上达成共识,才是应对危机的根本之道。因此,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合理分工是:在社会风险阶段,更多地应该研究风险是如何形成和被社会放大的,关注的主要是“个体—社会”层面的反应和后果,建构主义优先;在公共危机阶段,更多地应该研究如何进行应急管理和善后恢复,关注的主要是“国家—社会”层面的反应和后果,现实主义优先。现有社会风险相关、相近研究可以纳入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四种范式中,有些理论建构主义色彩很强,例如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和风险感知研究;有些理论现实主义色彩很强,例如社会控制理论和功能/冲突理论;有些理论很难将其归结为某种范式,例如风险社会理论;有些理论则跨越了两种范式,例如社会失范研究和社会燃烧理论。

此外,在制度约束与文化制约的取向上,应当坚持制度刚性与文化柔性之间的统一,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也克服各自存在的劣势。制度(主要是正式制度)作为一种由明确规则所组成的规范体系,为人们划定了行为的范围,指引和预测人们行为的后果;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具有唯一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统一性、系统性的特征,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和责任的归结指引人们的行为,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较为客观和普遍的评价标尺,同时预防和制止一些危害经济和社会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使经济、社会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内良性运行,形成高度有序、稳定的秩序和状态。文化(主要是非正式制度)则是一种柔性规则,表现为传统习惯、良俗风尚、社会舆论等,具有自律性、协商性、地域性的特征,要求人们自尊、自律、自觉,因而文化能够深入人们的内心中去,与人的思想感情和内心信念相结合,通过内化的形式成为行动者的自觉向导,可以作用于只能依靠道德调节而不能依赖于法律的领域,能够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大大节约政策、法律的社会实施成本;它还降低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减少人们的信息获取和选择成本,调节了人们交换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减少了交易谈判费用和合约执行、监督、违约成本,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制度和文化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互补关系,共同致力于风险防控与危机治理。

2.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整合路径

社会风险研究主要涉及(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两方面的实践活动,以及建构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方面的理论研究,将它们分别交叉综合,就形成“现实主义——社会风险”、“现实主义——公共危机”、“建构主义——社会风险”、“建构主义——公共危机”四种整合思路,当然每一种整合思路可能是强建构主义与弱现实主义,或强建构主义与强现实主义,弱建构主义与强现实主义的组合,从而形成比较全面的理论整合架构和社会实践机制。(见下图)

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整合对策:①规范发展民间组织。②大力推进公民教育。③法治型社会的构建。④风险预警管理体系。⑤突发事件应急管理。⑥政社协同治理模式。

引文注释

1[英]芭芭拉·亚当,[德]乌尔里希·贝克,[英]约斯特·房·龙.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110.

2[德]乌尔里希·贝克. 吴英姿,孙淑敏译.世界风险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175.

合同风险论文篇(9)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正日益引起理论界、政府高层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中的风险管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流动性风险。而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是解决我国大规模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所谓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从本质而言,是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重组过程。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池是各种贷款的组合,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它是证券的发行者根据自己的证券化目标,而对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分类、选择、组合来保障所支撑证券顺利偿付的过程。不良资产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组合才能达到资产池设计的目标,保证可以产生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是一个难题。资产组合理论的出现使这成为可能。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研究的是有关对多种资产进行选择和组合的问题, 即投资者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如何使自身效用最大化以及由此对整个资本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1952 年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哈里・马克威茨( Harry Markowitz) 在《金融杂志》(Journal of Finance)上发表“ 资产选择: 投资的有效分散化” 一文以及其在1959 年出版的同名专著标志着现代资产理论的产生, 同时其为现代资产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该文首创了用风险资产的收益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来讨论不确定性经济系统中最优资产组合的选择问题,其核心是均值――方差准则,即M/V准则。继马克威茨后, 20世纪60年代, 另两位美国经济学家、金融学家、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威廉F・夏普( William F Sharpe, 1964) , 约翰林特勒(John Lintner, 1965) 和莫辛(John Mossin, 1966) 分别在1964年的文章《资本资产定价:风险条件的市场均衡理论》和1965年的文章《风险资产的价值,股票资产组合的风险投资选择,资本预算》中,在比较强的假设下,给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CAPM) , 该模型对投资理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6 年, 斯蒂芬・罗斯(Stephen Ross) 提出了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APT),在他的《资本资产定价―套利定价理论》一文中指产,任何资产的价格可以表示为一些“共同因素”的线性组合,即资本市场中某种资产的价格可以利用资本市场以外的台他因素所确定。APT正在逐步代替CAPM。这三大理论构成了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主要内容。本文拟选择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的应用做一个简单的评述。

二、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

马克威茨均值――方差模型是从单个投资者来考虑问题, 试图确定在投资者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情况下资产组合的构成, 是一种局部均衡分析。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标准是: 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风险的最小化。

马克威茨的均值――方差模型的基本假设是:

1.投资者是风险的规避者,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要求合理的风险补偿,并且在进行资产选择时总是要求给定风险水平下的收益最大或收益一定情况下的风险最小化。

2.投资者以期望收益率(亦称收益率均值)来衡量未来实际收益率的总体水平,以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衡量收益率的不确定性(风险),因而投资者在决策中只关心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和方差。

3.投资者仅进行单期投资决策,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都是相同的,而且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只受当期因素的影响。

4.市场为完全有效市场,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对无风险资产和各种风险资产的收益率的预期以及其相关系数都是已知的,并且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按这些已知的数据进行决策。这就是齐性预期假设(Homogeneous expectation)。

根据以上假设, 在坐标系r-σ中每一点可以表示出每单个证券和合法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 这些点构成一个可行集(The feasible set) ,其基本形状如下图CAB 所示。

在该图上, AB 称为有效前沿(efficient frontier) , 因为在该曲线上满足同风险下收益最大和同收益下风险最小这一标准。从主观方面, 每一个投资者对风险和收益都有一个偏好, 可以用无差异曲线来表示。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与有效前沿的切点即为最优投资组合。其数学模型为, 假设有n 种不同资产, 其构成有效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为r,则最优组合即为:

其中,ωi为第i中资产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例;σij表示组合中两种资产的相关系数。通过有效边界模型,马科维茨证明了: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可降低投资风险并得到更为稳定的收益。

马克威茨的资产组合理论对证券投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主要贡献是通过建立一套运用数理统计的工具来解决如何选择最佳资产组合的问题, 为资产组合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马科维茨模型在资产池组建中运用的局限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大多数为不良信贷资产。与一般可被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即这类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与资产组合原理适用的市场风险相比,信用风险具有如下的特点。

1.信用风险的概率分布不同于市场风险的概率分布。在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中,我们一般假定资产的风险分布为正态分布,信用风险则不同。在实际的金融市场运行中,人们通过考察大量样本债券的历史违约概率,发现资产价值的分布不完全服从正态分布。它的概率分布是不对称的,具有向左侧倾斜和肥尾的特征,即:实际违约概率要大于理论违约概率,也就是说资产变现收入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将导致债券的违约风险被低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信用资产的收益是固定的和有上限的,而它的损失则是变化的和没有下限的(可能损失全部资产)。在信用资产组合的损失区域,会出现概率密度大大高于正态分布曲线的密度现象,这就是有名的“肥尾”现象。如图2所示。

2.道德风险在信用风险的形成中起重大作用。与市场风险不同,在贷款等信用交易中,交易双方对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一般而言,借款人掌握更多的交易信息而处于有利地位,贷款人则由于掌握的信息较少而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道德风险是形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对市场风险而言,除非内幕消息的存在,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信息是对等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比信用风险要低得多,因此道德风险在市场风险中的作用不如信用风险那样突出。

3.信用风险的承担者对风险状况及其变化的了解更为困难。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的同时,也使得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不如市场价格那样容易观察,从而对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了解不够准确及时。信用风险的承担者――贷款人主要通过自己所了解掌握的信息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公布的信息来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化进行了解。通过这两者了解的信息一般极为有限,而且滞后性强。这就导致计算多个企业间的信用风险的相关系数极为困难。

4.信用风险具有明显的非系统风险的特征。信用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的特征非常明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会受到经济危机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然而决定借款人是否违约的关键因素仍是与借款人相联系的非系统性因素(营运状况、还款意愿等)。因此,多样化分散投资更适合于信用风险的管理。

5.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且较难获取。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贷款等信贷产品的流动性差,缺乏一个公开的二级交易市场。同时信贷资产一般不采用盯市原则,在贷款没有发生违约状况之前,通常假定资产的价值是不变的,这使得信贷资产的价格难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上述诸多因素使得信用风险的相关数据的获得极为困难,从而使得对信用风险的度量比市场风险难度大得多。

正是由于信用风险的上述特点使得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在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时碰到了种种困难,这些困难有:

(1)相关性的估计。资产组合理论用于股票市场上时,使用的是股票收益的相关性,而对于债务型资产来说,违约趋向的相关性是无法观察得到的。同时每种相关性的定义都有其特征与局限性。例如相关系数仅能反映两个随机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如果两个变量之间存在着非线性关系,相关系数就不能反映出这种关系的特征。

(2)收益的分布。资产池设计中,资产组合理论要求单项资产的收益分布是对称的情况下,组合的收益――方差等式才能成立。而由上述的信用风险特点分析中我们可知信用风险的分布呈左倾肥尾的特征,不满足资产组合理论要求的资产收益分布对称的要求。

(3)资产收益和风险的不可观测性。由于大多数贷款是非交易性的,或者交易在场外进行,时间间隔也非常不规则,造成这类金融资产缺乏历史价格和交易量方面的数据,因此,难以使用历史的时间序列数据来计算资产池资产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

由此可见,标准的现代资产组合模型并不能简单地直接运用于这类资产的组合中,也就不能直接用于这类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中,必须与其他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相结合,以实现最优资产组合,从而设计出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池来。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提供了一个极为有用的框架。资产组合理论表明,组合中各贷款的之间相关系数越低,则越有可能通过贷款组合的改进,降低整个贷款组合的风险。但是,由于贷款与一般资产的风险差异,使得资产组合理论在贷款组合中的运用受到了限制。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是将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同资产组合理论结合起来,以图克服因贷款的风险特性而带来的困难。

由于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主要分为以VAR为基础的Credit Metrics等模型和以预期违约率(EDF)为基础的KMV模型两大类,所以资产组合理论与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结合,也可分两大类:一类寻求证券组合的全部收益与风险的交替模型(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一类为主要集中于风险维度的模型和贷款组合的VAR。由于KMV资产组合管理模型既度量了风险又度量了收益,可适用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的设计。

参考文献:

[1]田 浪: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设计:[硕士学位论文].长沙:中南大学,2004

[2]王冀涛 欧阳丹.现资组合理论综述[J].甘肃金融,2005(10):24~26

合同风险论文篇(10)

1 初始风险分担对风险再分担的影响

风险分担在初始合同(契约)中的不完全是由工程项目交易合同的不完全性所致,所以,救济或治理初始合同中风险分担方案“漏洞”一般依靠再谈判机制来进行。由于有完全不必然的可能性进行初始交易契约,所以“风险分担剩余”这种情况也必然存在着,那么与之对号入座的应对之法就只有两类:一种情况,要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分担剩余”,而又要使初始契约详细,可以通过增加缔约前的交易费用(如信息搜索费用等)来达成目的;第二种情况,进行对特定的风险再分担时,可以事后进行治理或者再谈判。而实际上,这两种方法可以分担管理程项目风险,进行实践性的管理,契约设计即在于权衡“风险分担剩余”与风险再分担以风险分担为基础,目的是为了站在一个理想的均衡点上稳态提高业主与承包商交易执行的契约效率。但是,这种风险分担决策实践的内在理论支撑离不了初始风险分担与风险再分担之间的关系。经典的不完全契约 GHM 模型(Grossman and Hart, 1986; Hart and Moore,1990; Hart, 1995)的两大核心环节是初始契约的缔结与再谈判实现交易绩效得到保障,将这两者进行有效的匹配能够相互辅助解决不完全合同的不确定性问题。Oliver Hart and JohnMoore 认为交易双方匹配的不完全合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有效率的结果可以通过利益相关方事后的谈判并进行转移支付来实现,这时,再谈判在初始契约中发挥得是一种“参考点”的角色,缔约方为未来构造的再协商的框架是依据缔约时刻签订的合同儿进行的,如果事后的谈判没有依据了初始缔约时刻的利益预期,在进行项目履约过程中交易绩效必将会折减(Shading)。

此理论逻辑告诉我们,风险分担具备这种特点作为契约的核心部分,所以,工程项目进行的风险分担的内容包括了业主与承包商风险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构成了初始风险分担的主要内容,当然,支持风险再分担必须载入履约的部分,为以后的风险再分担的谈判框架提供了保障。更不可或缺的是,不明确的、易混淆的合同语言是初始风险分担条款设计中不可缺少的,大大降低了由于初始风险分担设计问题发生风险再分担谈判的问题,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在以后的风险再分担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应该在初始合同中将风险再分担的程序规划完整,大大提高此后的风险再分担过程效率。

显而易见,初次的风险分担方案条款和履约阶段风险再次分担的调整与执行性条款都为了在履约阶段风险再分担的顺利进行提前设定了,有效的规避了各种不必要的风险。所以,下列理论假设由此诞生:

H1:初始风险分担直接影响风险再分担的进行。

2 初始风险分担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影响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通过缔结项目交易(初始)合同来达成的初次风险分担条款才是本文所阐述的初始风险承担,同时,这也反应了在当前工程项目风险分担方案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初始风险承担。

很早之前,Levitt, Ashley and Logcher 等用实证研究证明了恰当的分摊风险能大量节约项目费用和时间。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效率与初期合同安排在Aghion, Dewatripont and Rey 等人的研究下也被证明是息息相关,风险分担是初期合同安排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合同的效率最直接的受其影响。以国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特点为基础,周利安认为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和项目本身的风险以及合同各方分担风险关系有直接的影响关系,而且会影响能否控制到业主的项目投资是在保证质量和工期下顺利完成。M. Loosemore and C. S. McCarthy 认为项目风险的分担直接决定了能否做到和谐的建设项目、高成效与高效率。除此之外,在项目治理理论框架下,杜亚灵,尹贻林,严玲、赵华,严玲,周国栋、尹贻林,赵华等等认为初始风险分担对可以积极有效的改善于公共项目管理绩效。

按照上文已有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绩效所包含的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某些指标,如项目质量、工期等,还是项目整体绩效(如“物有所值”)都直接受工程项目交易阶段的初始合同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直接得出以下的理论假设:

H2: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直接受初始风险分担的正向影响。

3 风险再分担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影响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再谈判过程反映了工程项目的风险再分担的情况,由于合同的重要内容是风险分担,所以,风险分担的动态性与多次性依赖于合同的动态性与多次性,因此,合同再谈判的核心内容按照本文所研究阐述的应该是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担方案。

Oliver Hart 等人通过理论研究证明了再谈判和初始契约及其实现的交易效率有一些尚未明了的复杂的联系。理论界与实务界十分重视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调整及风险再分担的问题,如 Aghion, Dewatripont and Rey 通过研究认为,初期合同安排、履约过程的再谈判的谈判能力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效率息息相关。Francis Hartman and Patrick Snelgrove 等认为在初始合同中会存在在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难以完全解决的潜在的执行的争议,而这种难以解决的潜在争议是由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主观性特征所导致的。所以,为了解决在模糊的风险初次分担与需要再次分担的风险所引致的争议,在合同调整或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合同条款讨论与再谈判的框架是非常有必要的。风险再分担的主要表现形式从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担实践研究领域的角度看,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工程项目交易合同履约阶段的变更、调价、索赔。为了解决初始合同中不合理分担的风险及履约过程中新出现的次生风险分配和项目交易的新变化,弥补初始风险分担的不完全的问题,可以依赖于风险再分担。

总的来说,项目管理绩效需要风险再分担的文献要十分的充足,现有的理论研究表明,以风险再分担为基础的工程索赔的文献的资料是十分的充足。如安宏钧、张尚,方志达、楼埕跃,胡方剑,郑巧灵等都认为风险再分担为工程项目索赔的学理奠定了基础,目的是为了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交易契约在特定事件发生后所引致的利益失衡重新得以平衡的一系列问题,但是着无法避免的会使项目工期或成本的结果发生变化。而且,如果承包商想在交易时用较低的投标价格进行投标交易,带动较低的工程造价可以用正常健康的索赔途径使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个方法;与之相反的是,如果承包商由于初始合同安排迫不得已必须要承担过多的风险,那么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承包商只有用高昂的施工索赔来缓解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与业主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担,这种初始风险分担方案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平衡的,那么在履约阶段必然会花费高昂的交易费用与项目成本。

概括性来说,健康良好的进行包含最终的项目工期、成本等项目管理绩效指标的工程项目交易契约的履行时,需要补充或调整初始风险分担的结构框架,为了有效规避发生项目契约履约过程中的与项目工期与成本等指标间接相关的争议与冲突的问题。所以。本文基于以上的论述,提出以下理论假设:

H3: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阶段的风险再分担直接影响项目管理绩效。

综合上述研究假设,如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以不完全契约理论契约效率实现的分析框架与项目管理绩效测量研究的已有成果为理论基础,下文继续论证如下图所示的与工程项目管理绩效关联理论模型。

参考文献

[1] Cooke-Davies T J, Arzymanow A. The Maturity of Project Management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An Investigation into Variations between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03, 21(6): 471~478

[2] Schlichter J. PMI’s Organizat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Maturity Model: Emerging Standards. PMI’01Annual Symposium, Nashville, 2001

合同风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 F2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5-0041-03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熵的重大项目风险管理理论及其在奥运工程中的应用研究”(批准号:70372011)

[作者简介] 刘晓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风险投资;

邱菀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决策理论及应用、项目管理。(北京 100083)

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全面推进,风险投资日益成为催生创新型企业的重要途径。然而,风险投资项目与传统项目的投资有很大的区别,其投资对象为新创建的企业、全新的项目,没有同类投资经验作比较,并且投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在风险投资活动中,通常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来源于风险投资商的投资行为,风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处的市场环境。风险投资商的风险是指由于风险投资商的错误判断和不当的经营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风险企业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产品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投资环境含义非常广泛,包括政治、金融、财政、产业政策甚至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因素,其对风险投资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产业政策和退出渠道信息。因此,对投资项目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前期评价是投资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由于风险投资项目中具有大量不确定性信息、未知信息以及评价中大多以定性信息为主。因此,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评价的理论与方法一直是近年来国内外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文献[1-3]采用通常的AHP法,文献[4]采用模糊综合法,文献[5]采用证据理论用于风险的综合评价,这些方法具有不同的优缺点。由于风险投资风险的复杂性及评估主体思维的模糊性,本文采用文献[6,7]中的多属性决策理论方法。多属性决策是多目标决策的一种,又称有限方案多目标决策,它是对具有多个属性(指标)的有限方案,按照某种决策准则进行多方案选择和排序,其理论方法已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经济、管理、军事等领域。同时,本文针对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很难量化的特点,采用现代决策中的语言评估理论,建立了基于语言算子的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评价模型,并进行实例分析,为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评价提供了一种新途径。

一、基于EOWA算子的群体语言评价方法

1.拓展的有序加权平均(EOWA)算子

针对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及人类思维的模糊性,人们偏好采用语言形式对客观事物进行评估,文献[6,7]给出了系列评估方法。假定语言评估标度S={Sα|α=-L,…,L},S中的术语个数一般为奇数,如:语言评估标度可取

2.基于EOWA算子的群体评价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面临的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使得很多决策问题日益复杂,往往需要多个决策者的共同参与,群决策理论方法为之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手段。下面对于语言型的决策问题,给出基于EOWA算子的群决策方法。

对于某个多属性群决策问题,设其方案集为X={x1,x2,…,xn},属性集为U={u1,u2,…,um},决策者集合为D={d1,d2,…,dt}。假定决策者dk∈D对于已知方案xi∈X在属性uj∈U下的属性值为,(i∈N={1,2,…,n};j∈M={1,2,…,m};k∈T={1,2,…,t}),从而构成评估矩阵(决策矩阵)Rk。再设w=(w1,w2,…,wm),wk∈[0,1],∑wk=1为属性权重;w=(w1,w2,…,wt)为决策者权重,wk∈[0,1],∑wk=1。具体步骤如下:

第1步 对于多属性决策问题,决策者dk给出方案xi∈X在属性uj∈U下的语言评估 ,并得到评估矩阵Rk=( )nxm,且 ∈S。

第2步 利用EOWA算子对评估矩阵Rk中第i行的语言评估信息进行集结,得到决策方案xi综合属性评估值 (w)(i∈N),其中 (w)=EOWAw( , ,…, )。

第3步 再利用EOWA算子对t位决策者给出的决策方案xi的综合属性评估 (w)(k=1,2,…,t)进行集结,得到决策方案xi的群体综合属性评估zi(w)(i∈N),其中zi(w)=EOWAw[ (w), (w),…, (w)]。

第4步 利用zi(w)(i∈N)对所有决策方案进行排序和择优。

二、应用实例

研究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大小,首先必须提取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的目的在于为风险评价提供一种新方法,因此沿用文献[1]中的指标。

假设现有3位专家拟对某经济开发区4个风险投资项目xi(i=1,2,3,4)的风险的大小进行评估,并假定专家权重向量为w=(0.3,0.3,0.4)。主要评价指标(属性)为u1:逆向选择风险;u2:道德风险;u3:技术风险;u4:产品市场风险;u5:管理风险;u6:产业政策基础;u7:退出渠道信息。假设指标权重为w=(0.15,0.1,0.2,0.2,0.1,0.1,0.15),语言评估标度为S={S-5,…,S5}={极高,很高,高,较高,稍高,一般,稍低,较低,低,很低,极低}。三个决策者的语言评估信息如表1-3所示,试评价4个风险投资项目风险高低。

根据已有信息,直接进入第2步:利用EOWA算子对评估矩阵Ri中每行的语言评估信息进行集结,得到决策方案xi综合属性评估值

三、结论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科技孵化器,凭借自身的特点日益成为企业进行创新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无论利用多么先进高效的方法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也都难以彻底消除失败的风险。事实上,风险投资公司在对项目投资决策之前,科学有效地评价投资风险,仍是风险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风险投资过程的重要一环。因此,对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一直都是十分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将现代语言决策理论应用于风险评价,并且引入群体评价的思路,提出的评价模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此外,该方法亦可用于对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进行分时段评估,评价结果可反映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的变化,便于投资者合理控制风险。但风险投资项目评价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因素众多,本文的研究只是一个初步尝试,以求为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评价的定量研究探索一条适合实际的评价方法。

参考文献:

[1]郑君君,刘玮,孙世龙.关于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综合评价方法的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5,(4).

[2]钱水土,周春喜.风险投资的风险综合评价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5).

[3]王世良,王世波.AHP模型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价中的应用[J].企业经济,2004,(4).

[4]徐菱涓,刘宁晖.多因素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估中的运用研究[J].企业经济,2006,(2).

[5]梁静国,魏娟.基于证据理论的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评价[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