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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管理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7 12:35:21

机房管理制度

机房管理制度篇(1)

机房管理人员要对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负责。应按设备类型、型号分别登记保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机房内的计算机设备及配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带出机房,挪作他用。

机房必须实行值班制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能进入。机房内严禁会客,谢绝参观。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同意,在做好进入机房登记后,在有机房管理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节假日加班,应提前一天通知机房管理部门(人员)填写好机房进出记录备查。上机人员必须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下班前机房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雷等安全管理工作。

机房通讯电话不准因私占用,违者以妨碍公务论处。

内部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制度

内部电子邮件系统是指只在本系统内部运行,不对外运行,并只限于收发不的文件及资料的内部系统。

凡的文件、资料、印鉴、号码等,严禁用电子邮件收发,必须依照保密制度,通过保密传真发送。

对已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外汇业务应用系统采用通信平台传送电子数据,不能用电子邮件系统传送,确保数据安全保密。

内部电子邮件系统指定专人作为电子邮件责任人,负责系统维护、口令管理、账号管理及电子邮件的收发和安全保密工作。

对所有收发邮件,建立邮件收发登记薄,由专人进行归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邮件由专人负责收取、打印,并在收文薄上登记每份文件的收文日期、原文日期、公文字号、标题、收文顺序号、紧急程度,然后交档案管理员签收,并送主办科室批办。

邮箱责任人每天定时提取电子邮件,如发现邮件有误,应立即用电子邮件通知发送者。

主办科室负责时发送邮件文稿拟稿、主管科长核稿、送行领导签发后,交邮箱责任人登记。

经局领导签发后的邮件文稿,由主办科室负责制作成电子数据(如WORD文档、EXCEL文档),交邮箱责任人,进行发送。

密押、密钥管理制度

收到上级行寄来的密押、密钥件时,应交管押人员亲收,其他人员不得启封。

经管人的密押、密钥应在相对保密的环境中操作,不得随意摆放,营业终了要入库(保险柜)保管。经管人遇请假、休息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密押、密钥保管使用登记薄中登记。

不执行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编押机的编押员和管理员,由不同人员担任,并各负其责。编押员负责日常编核密押的业务操作,管理员负责设定编押机的日历、时钟及工作时间区间。管理员原则上由会计主管担任。

编押员和管理员分别设置和掌握不同的开机密码。开机密码是承担责任的个人绝密数据,要严防泄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改。

编押机的保管使用

机房管理制度篇(2)

二、适用范围

各管理处电梯机房空调的保养、使用。

三、内容

1、为杜绝电梯运行过程中,因环境温度过高而出现电梯控制柜或其它部件热保护造成电梯死梯、及损坏零配件。根据电梯运行对机房环境温度以及各管理处结合自身特殊要求,电梯机房在环境温度30—35℃时开启空调,进行制冷降温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电梯机房在环境温度30℃时关闭制冷空调,采用自然降温或其它方式降温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2、为了合理使用,尽量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在电梯机房空调运行季节应加强电梯机房的巡视,及合理制定巡视次数、巡视时间,及时结合自己的条件启停空调,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3、电梯机房空调在进入使用季节前应进行使用前的保养,检修空调室内外机、管线、控制线路、风扇、清洗过滤网等,对有问题的部件进行及时更换。

4、在运行季节,每周进行一次清洁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部件、及故障隐患及时处理,保证随时投入运行。

5、在运行期过后应进行一次停用保养,检修空调室内外机、管线、控制线路、风扇、清洗过滤网等,对有问题的部件进行及时更换,并作好停机保管防护措施。

6、公司鼓励采用其它方式对电梯机房进行温度控制,保证电梯机房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电梯机房空调的使用,降低能量消耗。

机房管理制度篇(3)

2、机房内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布线整齐,无杂物。周围环境要清洁卫生,做到四无: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死角。工具就位、资料齐全、一切有序。

3、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4、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5、进出机房按要求必须换鞋,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摆放整齐。

6、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即:温度:22~26摄示度,湿度:40%~60%。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

7、机房内应备有灭火设备,应定位放置,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随时保持有效,人人会使用。

8、在清洁各种电气设备时,应使用相应设备的清洁剂,严禁使用汽油。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9、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进出机房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等级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当班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10、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帐号严格保密。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11、负责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库更新等工作。

12、网络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13、机房内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机房管理制度篇(4)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机房管理制度篇(5)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机房管理制度篇(6)

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艺机房的主管部门,**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艺机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地区内除星级宾馆以外的营业性游艺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文化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二)场所的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四)游艺机房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的应急措施;

(五)负责人取得市社文处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六)游艺机房内通道在2米以上;

(七)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星级宾馆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的,应当向市社文处提出申请,市社文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由文化部统一印制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在其他地方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市社文处核准。市社文处应当在接到提请核准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由区、县文化局发给《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凭《许可证》再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治安管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三证不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

《许可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六条需临时举办营业性游艺机活动的单位,应当提前二十日按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游艺机房负责人持有的《上岗合格证》;

(三)游艺机房的场地设置平面图;

(四)游艺机的机种、型号、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

(五)消防合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申请增加经营项目的,提供营业执照);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营业性游艺机房歇业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应当按照开业的申请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九条游艺机房使用的游艺机机种应当向市社文处申报,经核准并张贴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应当具有知识性、技巧性、趣味性、娱乐性,其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游艺机房设置的模拟机应当适合少年儿童;其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20%。

第十一条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提供的奖品应当是适合少年儿童的学习用品或者玩具;奖品目录应当报市社交处备案。

第十二条营业性游艺机房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使用具有反动、、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有害内容的游艺机。

(二)禁止使用未经市社文处审核的游艺机机种。

(三)禁止设置经改装、变换形式的、苹果拼盘机、角子机、牌机及类似的游艺机进行经营活动,禁止进行以任何形式换取现金的有奖经营活动。

(四)禁止提供营业性游艺机进行活动。每台游艺机应当在其正面用文字注明游戏方法。

(五)在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许可证》不得转让、租借、伪造或者涂改。

(六)禁止在道路、弄堂、绿化地带、集市等露天场所和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游艺机房。

(七)禁止转承包经营。

(八)营业性游艺机房在营业时间内,应当有持有《上岗合格证》的负责人值班。

第十三条营业性游艺机房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医院、陵园、公墓、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儿活动场所等场所内开办营业性游艺机房。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经营场所秩序,并按照规定配备治安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营业性游艺机房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的营业报表报市社文处或者区、县文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游艺机房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案件有贡献的单位和人个,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文化娱乐市场的稽查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营业性游艺机房进行稽查。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文化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机房管理制度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的产权房、代管房、临时配套搭建的其它房屋的出租。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是代表政府管理市级机关房屋租赁的主管单位,对所属房屋实行统一的租赁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出租方、承租方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房屋出租方应有下列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2、出租单位的合法性及其证明;

3、代管房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代管的委托证明。

第七条房屋承租方应提交下列证件:

1、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承租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3、承租方属越城区范围外的从业人员,应提交当地乡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

4、承租方应提交租房使用内容证明,对经营性生产加工的,不予租房。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出租方应持租凭合同、有关证明文件到机管局审批,批准后方能出租。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进行出租的);

3、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4、属于违法建筑的;

5、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6、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的。

第十条出租房主管单位应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出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违法经营或其它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凭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

第三章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1、出租、承租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及住所、承租方的身份证号码;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金额及交款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水、电费支付的约定;

8、违约责任;

9、其它。

第四章出租方承租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按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出租方应负责合同规定外的房屋维修责任;

3、出租方租赁期间内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等,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

4、租赁期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出租方应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做好门前“三包”。

第十六条承租方具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1、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2、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3、承租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4、承租方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维修以外的装璜、装修,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5、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承租方因租赁房屋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7、租凭期满,承租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方。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未经主管单位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改作出租房出租的,除恢复原状外,出租费全部由主管单位收回。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停止租房。

机房管理制度篇(8)

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1996年4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核算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1999年5月底,已有3200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40余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18.75亿元,职工个人因购房、退休等原因支取2.2亿元。1998年11月开始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至今已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400余笔,贷款总额16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与补缴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应在条例颁布后,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登记范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

(二)登记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

(三)登记办法:单位就近选择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26个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见附表)进行登记,单位在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无误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同时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开户手续。

(四)汇缴办法:1999年公积金年度(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职工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月均工资额乘以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8%,单位资助额与个人缴存额相同,单位经办人员将单位资助部分与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存部分一并按月汇缴到开户网点。

(五)关于补缴: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将1996年1月以来应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

三、处罚与监督

凡1999年7月31日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依照《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有权依法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举报本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

四、主管单位职责

机房管理制度篇(9)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央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为“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售房资金的收缴、归集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并按规定一律存入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专户账号是25900596-96.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售房情况的汇总、备案工作,由各区房地局负责边出售边登记造册,逐月报送市房地局,并由市房地局汇总后分送市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工作,由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依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发放,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中注记“中央单位统建房”字样。

三、关于统建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问题统建房售房资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在有关方面对售房资金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支用。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办法,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协商确定。

四、关于已出售统建房的清理问题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出售的统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管局房地司予以配合。售房资金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一律归集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实行统一管理。清理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国管局房地司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切实做好统建房的房改售房工作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关系到中央单位统建房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房改纪律,对在统建房改售房和清理、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有关单位要集中人员和时间,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一)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且产权有争议的统建房的清查、出售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单位主张产权、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统建房,确权材料齐备的,房屋所在区房地局及时予以出具确权证明;确权材料不齐备的,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出具具结书、房管单位出具证明后,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作为特例予以确认。房改售房工作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问题,按照《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有关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落实《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精神和《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制定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芳城园分理处住房基金专户内设立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用帐户,帐号:25900596-96.专项存储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开户单位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统建房售房资金由承办售房的单位统一存储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一式四联),在专用凭证“备注”栏填明“统建房售房资金”,由购房人持“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缴款手续。

2、工商银行分理处收款后,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盖章交回购房人,同时将资金划入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

3、购房人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交回承办售房的单位,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办理后续手续。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统建房售房资金后,按照承办售房的单位建立单位明细帐户,定期与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对帐,并随时接受查询。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对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负责。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提供的统建房售房清单,协调工商银行有关分理处为承办售房的单位提供服务,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25日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书面通报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情况。

六、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统建房售房资金中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连同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52元向承办售房的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用于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留归承办售房的单位,单独记帐。承办售房的单位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两份),办理开户手续,预留单位印鉴。使用时需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备案。

七、统建房售房资金除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外的其他部分,在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均不得支取。达成一致后,凭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加盖双方印鉴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支取。

八、本办法下发之前出售统建房的售房收入按本办法执行。

附:

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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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姓名  |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配偶姓名  |          |  所在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住房地址  |                      |  层次室号  |                |

|-------|-----------|------|--------|

|    建筑面积  |                      |  总房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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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管理制度篇(10)

中图分类号:TP308

如今社会,计算机作为重要的工具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对于职业学校来说,计算机机房是教师教学的重要基地,也是学生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术以及具有专业特点的操作技能的必要场所。学校机房管理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性日益突出。

由于学校机房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学生,职校学生好奇心强,动手能力强,因此破坏性也较强,机器的软件和硬件经常会遭到任意损坏,严重地影响了计算机实践课的教学效果。怎样才能做好机房管理,为教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减轻计算机教师的工作强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自身机房管理实践共同探讨机房日常维护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1 完善机房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机房资源

1.1 制定健全的机房管理制度是维护机房正常使用、安全保障的基础,也是机房管理有章可循的前提。机房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以后的实践中日益完善。机房使用注意事项,机房卫生管理条例,机房管理维修人员职责,机房设备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机房档案资料的管理等,都是机房资源合理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上课教师和管理员及时登记好使用记录,是日常必须坚持的工作,也是教师与管理员沟通的桥梁,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

1.2 合理进行资源配置管理,提高机房资源的利用率与运行效率。我校是一所职业学校,需要用到电脑的课程很多,按照教学课程的设置合理划分使用对象。可将课程按相同性质分类,将同类课程的上机训练排在同一个机房进行。这样方便于安装相关的教学软件,并进行一些相应的设置。如专业课中的图形图像类课程以及视频编辑类课程,对显示效果要求较高的教学,应该安排在具有高配置的机房上课;网页设计和程序设计的教学应安排在配置中等的机房上课;其余机房用作计算机公共基础教学。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不同配置的计算机作用,使新机房不浪费资源,老机房不被弃用。

2 明确机房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划分

要保证机房稳定运行,就要求机房相关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机房管理规章制度,涉及学校机房的人员共三类:机房上课学生,机房任课教师,机房管理人员。

2.1 机房上课学生

由于机房使用人员大多是学生并且具有流动性、随意性和使用系统的差异性、复杂性等特点,所以对他们的管理比较困难,但却是最为重要的。学生使用机房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破坏机器部件,比较常见的是键盘按键的丢失和错位,一些调皮的学生故意破坏机箱结构,导致机器的故障以及内存条等小配件的丢失,难以及时发现,影响学生用机。2、破坏电脑软件,随意更改系统数据而出现系统设置的改变、文件的丢失、删除。3、部分学生悄悄带零食到机房,有些学生趁老师不注意把零食包装袋甚至是瓜子壳等垃圾塞进机箱内,久而久之不仅卫生清理工作很难处理,还破坏了机器的使用性能。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作如下建议:

首先,学生上机前应当做好课前培训。职校学生比较调皮好动,经常发现学生破坏机器,乱扔垃圾的情况,因此当我们的学生第一次进入机房实训之前,我们就要对学生进行相关制度的说明,除了让学生谨记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外,我们还对所有进入机房的学生进行一定的技术指导,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计算机操作流程。

其次,为了明确学生使用机房后的责任划分,实行一人一机负责制,我们分别对课前和课后的机房使用情况做跟踪登记。学生进入机房后,按指定的机位就坐,并对入座的机器负责,先检查电脑桌椅的完整情况及所坐位置周围的卫生状况,再检查电脑能否正常使用。当一切正常时,才开始上课,反之,就立即将相关的情况报告当堂课的教师并作记录。通过对学生日常使用记录的登记来强化他们的行为规范,逐渐培养和形成学生良好的上机习惯,这对机房的日常维护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2.2 机房任课教师

健全的规章制度使得机房的管理有相应的标准和依据,要把这些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任课教师的上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在每次机房上课前,教师应制定好上机的任务和目标,使学生有事可做,这样学生蓄意破坏学校机房的可能性也就小了。在上机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适当地分配一些任务给那些动手能力强、调皮捣蛋的学生,努力引导其成为我们管理机房的好帮手。这样既减轻了教师的管理压力,又锻炼了学生的管理能力。其次,任课教师除了上好课外,也要巡查学生使用机器的情况,密切注意学生上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

为了方便上课教师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我们在机房安装上极域电子教室软件。这样上课教师可以使用教师机中的控制软件来演示教学内容,还可以监控学生的操作,在控制软件上让学生电子签名,方便清点学生的出勤情况,同时电脑出现人为故障时,还可方便的查出违纪的学生。课后教师都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本,如果电脑出现故障,要在维修记录本上登记,方便管理员来了解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2.3 机房管理人员

学校机房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机房管理人员应该有很强的责任心,肩负一个机房的安全、卫生、维护等多重任务。协助任课老师上好每一节课,协助填写好上机记录;课间巡查学生使用机器的情况,遇到故障机器及时登记,便于维修;课后及时检查学生使用机器情况。

总之,机房的主要使用人员是学生,如果学生认真执行机房使用规则,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减轻机房管理维护工作,这要求机房上课教师和机房管理员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这样才能把机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机房稳定有序地运行。

3 结束语

当然除了以上这些,机房软硬件管理方面的内容还有很多值得我们进行探讨。机房的管理既关系到职高计算机基础教学和其他课程的计算机实践教学的质量,也反映了一个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的水平,是不可忽视的大问题。计算机房管理维护工作是繁重的,希望经过大家的努力将机房管理得更好,也能尽量减轻管理维修及任课老师的工作负担,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晨光,郄君,张伟龙.浅谈高职院校机房管理[J].科协论坛,2010,2.

[2]沈凌佳,杨建峰计.算机机房维护和管理之浅谈[J].河南科技,2010,2.

[3]吴仁昌,许斌.学校计算机机房如何有效科学规范管理[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

[4]傅彬,王利红.高职计算机机房管理探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8.

机房管理制度篇(1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的,用以调整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管理活动的最高法律基础。它明确规定:设立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而且“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这表明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为行业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2.《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是行业准入(限制)制度的基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而且“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3.《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是行业管理的主要框架体系

《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部门规章,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活动规范、监督管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较为全面系统性的规定。因而《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办法》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主要框架体系。

然而,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构建框架过程中,其完整的体系尚待完善,尤其是法律以及高级别的法规相当匮乏,而且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方面法律关系的调整还难以涵盖。即使是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仅从法律上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的基本条件进行界定,除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置进行规范外,并没有将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置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准入限制和经纪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并未涉及。

二、已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但仍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1.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经从幼稚发展阶段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就开始复苏,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房产经纪服务行业开始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房产经纪机构5万多家,从业人员近百万,佣金规模超过300亿元(已经达到了未来期望值3000亿元佣金规模水平的1/10)。当前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正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房地产经纪企业正由外延式资本集中的粗放经营模式向内涵式资本集聚的集约化经营模式转变。因而,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经从幼稚发展阶段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

2.从管控程度来看,政府对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控制已从绝对控制阶段步入相对控制和引导扶持阶段

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经纪活动不再是投机倒把行为。1988年8月8日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建房字[1988]170号)规定“对一些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房地产经纪人问题等,可通过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逐渐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之后,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实施,确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2002年8月20日建设部的《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2006年7月6日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等都强调通过整顿规范,倡导规范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扶持诚信经营企业,对违规企业及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系统、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报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这些均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已走出绝对控制阶段,完全进入到房地产经纪行业地位的合法化和正面规范引导的相对管制与扶持的关键阶段。

3.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得以构建

虽然房地产经纪业已步入了正向引导和扶持发展阶段,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一方面房地产经纪行业还是依附于房地产业的年轻行业;另一方面,由于培育和发展滞后,房地产经纪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需要通过行政予以规范管理的问题;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还无力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完全放开对房地产经纪竞争性行业的管理,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国民经济管理格局,并实施一步到位的协会主导型或行业自治型的主体管理模式还不现实。

尽管问题诸多,发展步伐艰难而缓慢,但随着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的《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以及2004年7月12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全国性唯一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得以正式成立。

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行政督管重心主要是强化其宏观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主要立足于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调控手段,在依法办事的条件下,处理好行政主管部门与房地产经纪组织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相反,随着政府在微观领域实施行政干预的相对弱化,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自我管理职能却不断得到培育与强化。由此可见,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量,构建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已经成为一种必然。

同时,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此,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另一方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及时反馈,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三、行业监管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但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1.行业监管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涉及房地产、工商、价格、劳动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包括:(1)政府建设(房地产)部门承担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绝大部分职能,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登记事后的)备案管理、从业人员注册(事后的)备案管理、经纪活动督管、违法违规惩罚以及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权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事前的执业)、登记与执照发放、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等管理职能;(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施管理;(4)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5)行业协会负责行业从业人员注册、行业诚信建设、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建设、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以及探索房地产经纪损害赔偿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安排等行业自律职能;(6)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的考试制度进行监管;(7)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负责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与推荐工作。以上所述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牵涉面广,涉及到专业性强的多个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2.相关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然而,正因为目前各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涉及部门太多,才使得这些部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监管合力的缺失一方面造成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大量个体经营户难以纳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监管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未备案、超范围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无照经营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难以吊销营业执照,及时清出市场。因而,针对这种多头管理难以拧成一股力的现状,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综合有效地监管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

图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主体框架模式选择示意图

四、行业自律机制基本形成,但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机制基本形成

当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以转变行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方式为依托、行业诚信(档案)体系建设为内核和行业执业规则建立为依据的行业自律机制。

首先,转变行业从业人员注册管理方式已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托。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方式之后,行业组织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作为创新性的注册管理制度并成为我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托。而且把通过制定实施并不断完善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提升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重要渠道,并为行业从业人员达标执业条件和提升执业水平提供重要机会。

其次,行业诚信(档案)体系建设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内核。目前各地行业组织基本上建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档案;搭建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暴光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资信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房地产交易风险提示;推广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文本等。这不仅有助于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机制,而且有利于引导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行业执业规则的建立成为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2006年10月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成为了行业组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评判房地产经纪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而且也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对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与惩戒的重要依据。

2.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从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构建来看,我国还未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组织,一些地方甚至连区域性的房地产经纪协会也没有,即便是已经建立的地区性经纪协会,在会员数量、服务培训、管理手段上往往表现得相当疲软,使行业自律处于缺位状态。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房地产经纪协会仅仅局限于在一般的教育培训、学术交流、业绩评定等方面发挥作用,再加上政府行政干预的程度和力度还较强,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五、行业管理的技术手段与制度安排得到了进一步创新,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却重管理轻服务、重制度安排轻监管执行力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技术手段与制度进一步创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步推广与应用,促进了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技术手段的根本改变,大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构建了包括从业人员资质注册、经纪机构备案、交易与登记查询、交易合同网上签订、资金监管、经纪信用档案信息公示和在线投诉等网络管理平台,极大地提升了行业管理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