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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2 17:36:35

服务贸易论文

服务贸易论文篇(1)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2.4加快对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

服务贸易论文篇(2)

2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由波特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认为要素条件、相关及支持产业、公司参与竞争的环境等四种因素单独或在相互作用中共同决定竞争优势。此外,政府和随机事件能以特殊方式改变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并使整体竞争格局发生变化。这个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组织或者机构参与竞争中是否存在优势不仅受内部条件的影响,还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所以一个国家要想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获得竞争优势,就不得不充分利用并创造一切合适条件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同时政府在教育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如各个国家的教育服务贸易政策都会受政治影响,教育服务贸易的政治敏锐性非常强。除此以外,教育服务贸易的理论基础还有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全球一体化等。

3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规模与结构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提供方式和内容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个方面。跨境支付是指从一个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支付,享受服务者通过跨境的方式支付服务费用,表现为远程教育、函授教育、虚拟教育机构、教育软件等,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国居民移动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享受教育服务,比如出国留学和培训等,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比如地方分校、合作办学、培训机构等,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国的服务者进入并暂时居留在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比如外教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加快对外开放程度,在教育服务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对外政策,在上文提到的四种方式中,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格局以境外消费方式为主,境外消费以留学教育为主要形式,境外消费进、出口规模迅速增长,而且呈现境外消费贸易逆差现象。

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协议框架包含总协定、附件和各国减让表三部分。各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要按照不同的服务行业分门类地做出承诺,并列入各国服务贸易减让表,同时允许各国依据国内立法对有关服务的开放做出限制和保留。目前我国在商业存在及自然流动上有较多的限制,境外消费是承诺最多的方式,自然人流动是限制最为严格的一种,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比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要多。之所以我国做出这样的承诺模型,是因为教育服务贸易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文化,必须保护好我们的教育服务产业。

受教育资源的影响,教育资源丰富的国家是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出口国,而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国家是主要进口国,这类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如中国、印度及非洲一些国家等。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以境外消费为主,表现在人员数量上出现了较大的贸易逆差,我国教育服务进口总体上是大于出口。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基数大,求学者众多,加之我国教育资源相对较弱,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后,加大了对教育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求学者有了经济能力出国深造。

服务贸易论文篇(3)

首先,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是无形贸易的一种,具有不可触摸性、不可储存性和不易运输性,因而导致服务出口方式多样化。

其次,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往往是同时发生的,通常无法将服务进行再转让和套利活动,所以服务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在一定程度上讲也就是服务的进口和消费过程。

第三,服务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智力,如专利、版权、法律和会计等,且贸易过程中通常不涉及服务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服务贸易更多地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国际移动和服务机构的跨国设置,国际间的服务交换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与资本、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密切相关。

第五,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在各国国际收支表中显示,而在各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没有显示。对服务贸易的监控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海关关税的方式进行,而只能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来达到目的。有些项目下出口的服务,进口国消费者不能在本国国内消费而只能到服务出口国去消费(如境外消费)。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瓶颈

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有了显著的增长,但是由于基础的薄弱和发展时间有限,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第一,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服务业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严重滞后影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作为重要的出口领域,对我国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潜力仍有待发掘。

第二,国内服务业生产力水平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服务业生产力水平较低,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部门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而且这些劳动密集型部门本身发展层次又较低。

第三,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并且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协调也妨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在一段时间里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管理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有很多的缺点,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商务部管理多头、交叉且力量分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

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服务业的供给能力相对于国民经济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服务业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自然和劳动力资源上,其产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其知识、科技和资本含量都比较低。

第四,服务贸易管理落后并且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协调也妨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1)目前,中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和协调主要由商务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在一段时间里对服务贸易的发展管理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展有很多的缺点,如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政策和规章方面的差别性,服务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商务部管理多头、交叉且力量分散,容易造成行业垄断等。(2)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服务业的供给能力相对于国民经济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我国服务业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自然和劳动力资源上,其产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的,其知识、科技和资本含量都比较低。

三、改进的对策

我国日益融入到全球一体化是对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严峻挑战,也是推动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机遇。

第一,加强政府作用,打破壁垒,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壁垒林立,据关贸总协定统计,全球服务贸易的壁垒有2000多种。《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贸易规则也承认了这一领域管理贸易的合法性,规定彼此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双边谈判,讨论服务业市场开放问题。因此,我国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应该重视利用政府谈判,打破壁垒,发展服务贸易,我国政府对本国的服务贸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国经济贸易发展中生产力要素的组织协调者,政府必须采取适当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第二,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的基础。重点发展:(1)投资少、收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如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金融业、保险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和文化卫生事业等;(2)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主要是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为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服务行业;(3)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和公用事业等。

第三,分层次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仍有不少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因素,故而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应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服务业的具体情况,稳妥、慎重、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

第四,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凡涉及国家、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极少数部门或项目,应采取明令禁止的政策,不开放,不允许外资进入;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部门或项目,允许开放,允许外资进入,但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要规定其股份的最高界限;除以上两者外的绝大多数一般部门或项目,要安全开放,实行自由化的政策。

第五,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要明确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范畴;我国商务部作为服务业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进出口发展战略,制定或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对外协调与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关系,并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可见,为出口而进口,以引进促出口,能够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部门,拓展服务贸易发展空间,改善出口结构。服务贸易是新世纪重要的贸易形式,中国想由一个贸易大国变为一个贸易强国发展服务贸易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殷凤.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与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07,(1).

[2]李丽.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J].统计与决策,2006,(01).

服务贸易论文篇(4)

随着现代生产模式的发展,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对国际生产网络形成有力支撑,并且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繁荣和快速发展时期。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传递、获取和处理信息的成本:另一方面,使一些原本不能被转移或贸易的服务产品,获得了可贸易的条件。在世贸组织制度及区域贸易体制框架下,国家或地区服务领域的开放度不断提高,服务贸易壁垒逐步降低,跨境经济活动交易成本大大降低。2011年,全球商业服务贸易额4.1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1%,而当年全球货物贸易增长仅为5%(WTO,2012),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后服务贸易的快速恢复能力及增长潜力。我国货物贸易长时期以来都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随着近年来货物贸易条件的不断下降,一些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显露得更加突出。我国货物贸易的粗放型快速增长方式,是以能源、初级原材料的过度消耗为代价的,这种过度消耗不仅没有换回较高的贸易收益,也不利于经济和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发展服务贸易,发挥服务商品的清洁、低能耗的优势,积极开拓高附加值的服务商品对推进我国贸易增长方式转变将起到积极作用。林业服务贸易从根本上说具备一般服务贸易的属性,因而与能源、初级原材料的货物出口相比,更注重可持续性以及生态环境的低消耗。除此之外,林业的服务贸易还具有林业的特殊性质。它以第一产业的森林资源为基础,而森林本身就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调节者,维持着社会和自然的生态平衡。在培育和保护森林的同时,可以科学地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作为林业有形贸易的重要产品来源。与一般服务贸易不同的是,林业服务贸易是围绕森林以及林产品的生产而展开并不断延伸的。既包括辅助林业生产的各种服务(林业生产),如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原木运输服务;还包括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管理咨询、木材估价等。广义来看,林业服务贸易还涵盖林业生态价值服务,如生态旅游、森林文化与娱乐、森林碳排放权交易等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就构成了国际林业服务贸易。鉴于林业服务贸易的广泛内涵与巨大的发展前景,积极发展林业服务贸易对我国林业贸易可持续发展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2调节国际贸易平衡,优化林产品贸易结构

2012年,我国进出口总值38667.6亿美元,其中出口额20489.3亿美元,增长7.9%,进口总额18178.3亿美元,增长4.3%①。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统计,2012年我国林产品贸易总额为534.9亿美元,出口总额136.2亿美元,进口总额398.7亿美元。从林产品贸易总额来看,其仅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38%,所占比重相对较低,但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平衡来看,林产品进口总额占我国进口总值的2.19%。因此,改善和优化林产品的进出口结构对于调节我国的国际贸易平衡具有积极意义。从我国林产品贸易总体表现来看,如表1所示,贸易总额除了在1998年(1997年金融危机后)、2001年(中国入世后)、2009年(2008年金融危机后)有明显下降外,基本保持了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也表现出林产品贸易较易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影响的特征。1997年-2012年12年间,我国林产品贸易一直表现为净进口,即出口总额小于进口总额。从林产品贸易逆差来看,除了上述特殊年份以外,12年间林产品的贸易逆差总体增大,这也说明我国林产品的外部依赖性较高。具体从主要林产品的贸易来看,出口方面,人造板、纸和纸板、锯材是主要的出口产品,三者比重之和可达林产品出口总值的90%。如图1所示,2001年以来,人造板的出口快速增加,从居于纸和纸板、锯材之后的第三位一举攀升为第二位,到2006年又超过纸和纸板,成为出口主要林产品的第一位。从比重来看,2012年人造板出口占49.31%、纸和纸板占43.18%、锯材占3.29%,虽然锯材位居第三,但是出口规模远小于前两位的人造板及纸和纸板。除此之外,原木、木浆的出口规模都非常小,并且各年间基本保持在一个较低的出口水平上。从主要林产品进口来看,木浆、原木、锯材的进口比重总体增加,而纸和纸板、人造板的进口却大幅下降(图2)。这与我国人造板、纸和纸板的生产能力的显著提高息息相关,在结合二者在出口中的巨大比重,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类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比较高的。2005年之前,处在第一位的进口林产品为纸和纸板,2006年起,木浆取代其位置,成为进口规模最大的林产品。2012年,主要林产品进口排序与占比分别为:木浆(29.20%)、原木(18.92%)、锯材(14.90%)、纸和纸板(13.54%)、人造板(3.17%)。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林产品进出口结构相对来说较依赖某几类产品,结构较单一。正是因为这种相对集中,我国出口纸和纸板中的铜版纸、人造板中的胶合板等产品,近几年频繁遭到发达及发展中目的地市场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甚至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因此,优化我国林产品贸易结构,加快转变林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至关重要。一方面要从粗加工、低附加值产品出口向精加工、高附加值产品转化,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拓宽出口林产品的种类,从广义上来看,这不仅包括货物形态的林产品,还应该积极拓展国际林业服务贸易,从根本上向新的林业外贸发展方式转型。与此同时,林产品进口既起到为林业及其他行业生产提供中间投入等的作用,还发挥着调节林业贸易平衡的重要作用。林业服务贸易作为一种发展潜力巨大的贸易形式,也将丰富林产品贸易进口的种类,并更好地调节林业贸易平衡。

2适应国民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

2.1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性

从三次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逐渐从第一、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并伴随社会进步,更多的服务类别产生并发展起来(贾怀勤,2012)。因而,三次产业比重趋势为:第一产业比重相对第二产业逐渐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相对第三产业逐渐降低。在三次产业的产业链中,在强调农业、工业、服务业合理配置的同时,更关注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而服务业在微笑曲线的右半短,能够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与此同时,生产业的高度发展还会促进其辅助的制造业等,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提升制造业的发展水平。所以,服务业在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普遍较高。

2.2林业服务贸易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201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2881.6亿元,其中第一产业47486.2亿元(占GDP的10.04%),第二产业220412.8亿元(占GDP的46.61%),第三产业204982.5亿元(占GDP的43.35%),第二产业产值略高于第三产业,二者远高于第一产业。对比林业产业总产值情况,如表2所示。2011年我国林业产业总产值30596.7亿元,第一产业11056.2亿元(占林业总产值的36.14%),第二产业16688.4亿元(占林业总产值的54.54%),第三产业2852.1亿元(占林业总产值的9.32%)。在林业总产值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加起来占了90%以上,第二产业比重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第一产业比重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从而第三产业占比显著偏低。可以看出,林业产业结构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的平均水平。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发展林业服务贸易,促进林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改善林业产业结构的布局。而究竟应该从哪些具体领域展开林业服务贸易,从统计数据来看(表2),在规模不大的林业第三产业中,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占第三产业总产值的65.32%,而其他林业服务的产值较低,尤其是林业专业技术服务(仅占2.81%),这为未来发展林业服务贸易指明了方向,一方面使目前占据优势的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创造更大的产值,另外一方面,积极发展其他类别的林业服务贸易,完善林业服务体系。

2.3促进林业产业要素合理配置,企业优胜劣汰

从国际贸易的传统理论到最新的国际贸易理论成果,都表明了国际贸易能够起到促进国内分工发展、企业优胜劣汰的功能。这一过程是通过由市场调节的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完成的。正如新兴贸易理论所揭示的(Melitzs,2003),在这种优胜劣汰中,生产率高的企业将生存下来,并发挥其生产优势,进行对外贸易。因此,在坚持不懈地推进林产品的货物贸易,尤其是人造板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使资源重新整合到生产效率高的优势企业中,淘汰诸多生产率低下、资源消耗严重的小企业。与此同时,在已经滞后发展的林业服务贸易中,更要通过资源的配置,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产品,提升林业服务贸易价值,提升贸易条件。

2.4提高林业部门劳动力收入

从林业部门的劳动力报酬来看,如表3所示,2011年林业系统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611元,而当年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9元(中国统计年鉴,2012),前者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56.49%,显著低于国家平均工资水平。尤其是,在林业系统各单位中,除国有经济单位平均工资能保持与林业系统平均水平较接近外,集体经济单位的年平均工资相当低,仅为4784元,这一较低的指标警示我们,亟待提高集体经济单位及其他经济单位的劳动力报酬。如果我们深入考察国有经济单位的劳动力报酬情况,不难发现:病虫害防治站(3272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92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2158元),这些部门有着高出其他林业经济单位的年平均工资。而这些具体部门有着这样一个共性,即它们都属于林业服务业。无论理论还是现实统计数据,都向我们证明了林业服务业具有高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为了改善我国林业系统工资水平偏低的现实困境,就十分有必要大力发展林业服务业,进一步地,大力发展林业服务贸易。

3迎合林业国际竞争的需要

3.1林业国际竞争面临的新形势

金融危机后的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对我国林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日益重视下,气候变化尤其是碳排放问题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烈讨论。在诸多的双边及多边谈判领域,可持续发展及碳排放问题都被列为重要的议题(如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哥本哈根气候大会、APEC峰会等),林业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被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林业经济的增长方式进而即将面临着深刻地调整,提升林业产业结构、优化林产品贸易结构、发展林业服务贸易等问题,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得到突破。后危机时代,大到世界经济格局,小到产业的国际地位,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会,这是一个重要的洗牌期,谁能抓住这个机遇,谁就能利用并获得先进的技术,成为未来发展的强者。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一战略机遇期的现实情况,从战略上强调了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林业发展,特别是林业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2提高林产品国际竞争力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各类林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发展并不均衡。既有竞争力较高的产品,如人造板等,又有竞争力偏低的产品。特别是林业服务方面,鉴于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无法形成有效的国际竞争力。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快速发展林业服务贸易,根据我国林业资源及相关服务的情况,开拓具有我国比较优势的林业服务产品,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与国际竞争,最终形成我国林业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在林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中,我们可以利用双边及多边谈判、区域国际合作以及与非政府国际组织、民间机构的合作等,建立合作交流与示范推广机制,构建林业国际合作特别是服务贸易合作的新形式,全面提高我国林业服务贸易的水平、深度与广度。

服务贸易论文篇(5)

服务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当今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的基本方式,即(1)人员流动,指自然人到别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建筑承包、劳务输出等;(2)实体存在,指通过在别国境内建立商业提供服务,如开办百货商店、律师事务所等;(3)消费者移动,指在本国境内向外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最典型的如旅游业;(4)过境贸易,指服务提供者从其本国境内向在另一国境内的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如电讯服务,以及借助于电讯手段实现的跨国的咨询、信息、金融、设计等。以这四种方式从事的经营活动即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所定义的服务贸易。如果说货物贸易主要是凝结的劳动跨越国境流动,那么,服务贸易则基本上是以劳动的提供者(或购买者)跨越国境实现的;与此相适应,服务贸易的政策壁垒必将与货物贸易的有所不同。

服务贸易政策的一般特征

首先,由于服务贸易多要涉及人员过境,并在一国境内发生,因此,服务贸易的政策也以国内政策为主,有较多关于“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规定。其中包括有关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移民政策以及国家电讯服务方面的管理法规等。这类政策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政策,并且有些内容涉及国家的与安全。因此,尽管服务贸易已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制框架,但要在这些敏感的国内政策问题上取得突破仍困难重重。实践中许多服务贸易的壁垒都是以维护国家与安全的名义制定的,而真实的目的与作用却是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此外,服务贸易包含150多个具体的服务行业,涉及第三产业的各个层次。如在流通部门有跨国商业批零服务、国际运输与仓储服务等;在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有国际旅游、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国际保险与再保险、国际租赁、维修保养及技术服务、国际讯电服务、广告、设计及管理咨询服务、医疗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在提高居民文化生活素质的服务部门,有教育、科研、卫生及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等。对于这当中的每一具体项目,都可能存在各国的发展水平不一、所实行的制度规则不同、对外国进入的开放程度与限制措施各异的情况。因此,服务贸易的壁垒深深融入国内政策领域,庞杂繁复,在灵活性、隐蔽性、选择性及保护力等诸方面比之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都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又由于存在着政策透明度要求,有可能违反各国的与安全原则,以及各国国内规章制度缺乏可比性这两大难题,致使协调统一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制度的前景不容乐观。

概括起来,服务贸易壁垒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特点:(1)以国内政策为主;(2)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3)由国内各个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繁复,缺乏统一协调;(4)灵活隐蔽,选择性强,保护力强;(5)除了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1.限制“贸易”的壁垒

服务贸易的过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限制“贸易”的壁垒就是阻碍这一过程实现的政策措施。又因为服务贸易的客体即一定的服务行为—“卖”者因提供了服务而获取一定报酬,“买”者则付出一定的代价取得某种满足或效用。于是可把服务行为类比于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从而服务贸易中这类限制“贸易”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便可与主要针对商品而设置的货物贸易壁垒相类比。其主要手段有:

——税收歧视。对外来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或购买的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这实质与货物的进出口税相同,只是国内税费比起关税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税率不稳定,地区差别大,可预见度低。因此税收歧视对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成为一种较有力的服务贸易壁垒而被广泛地运用。例如,规定对外国在本国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征收较高的税率;又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及其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

——补贴。即国家通过直接拨款或税收优惠等手段,对本国的某些服务行业进行补贴,扶植其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尽管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大多数国家,补贴措施都被广泛地运用在运输、通讯、供水、供电、技术推广、医疗卫生、教育、广播等基础和公共事业部门,其首要目的多为实现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国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补贴在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外国服务业的歧视,阻碍其进入本国。当然,如果单纯靠补贴,而不适当地引入竞争的动力机制,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停滞落后,从而阻碍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一方面,许多服务业,包括民航、邮政、电讯、铁路、广播等,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垄断,使得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特别高,甚至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是服务产品的一个很大的购买者,而其在“购买”时,常常会偏向于优先购买本国的服务产品,从而形成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歧视”。例如,世界各国都有为本国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保留货源及航线的做法;又如我国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一律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实际上,政府购买与国家垄断反映了某些服务部门中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特征,而这并不一定须由国家或政府垄断。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电讯、民航、铁路等服务行业被一些实力雄厚的私人垄断公司所把持,这同样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业的渗透与进入。

——外汇管制。这主要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同时也可限制外国服务业在本国的业务量与获利张力。例如,对外汇持有、流通、兑换的管制,对旅游业这类以消费者移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影响较大;而以实体存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则受到利润汇出的限制较多。

2.限制“主体”的壁垒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个领域产生了独特的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多针对人员的过境移动以及一国人员到另一国境内从事服务经营的资格与具体活动能力条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资格的限制。这一般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虽允许建立分支机构,但要求其必须与母行中断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和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对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医生、律师执业资格的歧视也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国医生、律师等在本国开业。

——股权的限制。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如有的国家要求在外来保险公司中占多数控股权。

服务贸易论文篇(6)

首先表现在服务业规模扩大、比重提高,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率逐步提高上。2007年,我国服务业实现增加值9.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1.4%,按照当年价格计算比1978年的872.5亿元,增长了100倍还多。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10.8%。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从1979年的23.9%提高到2006年的39.4%,提高15.5个百分点。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增长。

其次,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我国服务业从业人员从1978年的4890万人猛增到2006年底的24614万人,净增加从业人数19724万人,大大高于同期第二产业平均每年增加439万个就业岗位的水平,充分体现了服务业就业弹性高的特点。1978-2006年,农业从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比重下降近28个百分点,工业和建筑业上涨近8个百分点,而同期服务业就业比重则上升20个百分点,达到32.2%。服务业已经成为吸纳社会劳动就业的主渠道,在就业方面发挥着第一、第二产业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中国是人口大国,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并未形成人力资本。中国服务业的产业内部结构是以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为主,这是中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以及科技进步等多重力量的推动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研究与开发能力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也在不断调整、升级,像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务服务等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在服务贸易进出口中的比重大大提高。

从长远来看,如果我国服务企业不注重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注重提高劳动生产率及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现有的“比较优势”将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国际化而丧失殆尽,甚至转变为“比较劣势”。因此,要合理规划和安排服务业发展的总量目标和结构目标,在充分发挥中国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业竞争优势的同时,分阶段有重点地发展高层次的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使服务业产业内部结构逐步优化,趋于合理,使服务业的发展真正建立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服务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趋势

商务部世贸司司长张向晨为2006年4月15日举行的第99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撰文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四年多来,中国认真履行了各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在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建筑、分销、法律、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部门,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大幅提高。在WTO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多个,占62.5%,服务贸易部门开放程度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预计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和中国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的进一步履行,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大,中国服务业面临着巨大挑战,这同时也给了中国服务业一个学习和进步的机会。从现阶段来看,中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服务市场,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只能是在“逐步自由化”的原则下来实现。

2.服务贸易发展的加速化趋势

自从加入WTO以来,由于中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82年到2005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近二十九倍,年均增长近16%,为全球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出口世界排名从第二十八位上升到第八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四十位上升到第七位。服务贸易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同期GDP的平均增长率,而且高于同期商品贸易出口额的年平均增长率。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但快,而且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我国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四千亿美元”的发展目标。

3.服务贸易发展的非平衡化趋势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结构方面。一些传统服务产业所占比重过大,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所占比例则很低。从1996—2005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一直居于首位,到2005年,我国实现旅游出口293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比重近40%。而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基础的一些新兴服务业则明显较弱。2005年,我国金融服务出口额1.5亿美元,保险服务出口额5.5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出口18.4亿美元,一共占整个服务贸易出口的3.5%。在我国服务贸易中,传统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而新兴服务业才刚刚开始发展,比重较小。由于历史积累和知识技术等因素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结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并预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服务贸易结构都将不平衡。

4.服务贸易发展的高科技化趋势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中国服务贸易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知识化和高科技化特征。在过去十年中,许多新兴服务行业从制造业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服务经营行业,其中技术、信息、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发展最快。其他如金融、运输、管理、咨询等服务行业,由于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也很快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大。高新科技的发展,不仅使得中国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地高科技化,而且也使很多传统的产业和传统的服务都被高科技手段所武装,金融的电子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电信业务的数字化都体现了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科技化趋势。

5.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由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加快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中国对需要保护的行业和部门必须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比如制定一些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行业标准;政府在安排服务支出的时候,优先考虑本国企业;对本国服务出口实行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这些做法都体现了服务贸易壁垒的隐蔽化趋势。

参考文献:

[1]陈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原理.政策.产业.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邓世荣.比较优势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应用.全国商情,2005,(12):61-62.

[3]谢光亚,谢兰兰,孙海燕.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发展战略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1):57-61.

[4]杨亚梅.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探讨.现代经济探讨,2005,(9):14-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服务贸易论文篇(7)

目前教育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的境外消费方面,即留学和培训等形式的境外消费方式,本文就如何借鉴教育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高我国教育服务的境外消费形式做一个探讨。

我国以境外消费的方式进口教育服务特别是高等教育服务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历年海外学习的留学生人数250万人中,中国向世界各国输送的留学生就达13%,约为32万5000人。中国作为留学生输出大国,在2007年向世界各地的109个国家输送了14.4万名留学生。从教育服务的出口看,2007年,来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共计19.5万余名,来自188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全国31个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其中绝大多数是接受短期中文语言培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留学教育服务贸易逆差比较严重。伴随着居民的教育服务购买需求逐渐增加,教育服务购买力不断增强,同时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匮乏、教育体制相对僵化,我国将有更多的学生出国留学,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将会进一步扩大。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服务贸易逆差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来华留学生人数有了迅猛增长,但短期语言进修者占了大多数,譬如近年来华留学生中超过六成是来我国学习汉语语言学。我国对国外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出国留学人数持续攀升,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留学生输出国,但来华留学人员却增幅有限,这种少进多出的局面有扩大的趋势。

贸易条件不利。国内外留学费用差距很大,赴外留学学费远高于来华留学学费,我国的一流大学,对本科留学学费一般定为3000美元,而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一些高校,办学质量不及我国一流大学的水平,学费却高达上万英镑。

教育层次低,来华时间短。目前来华留学生中绝大部分是进修生、本科生。这与我国赴发达国家留学生大多攻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位差别较大。我国出国接受教育的学历层次明显比其他国家高。

来华留学生国别结构单一。按洲别统计,2007年来华留学生中来自亚洲的人数仍然占首位,占全年来华留学生总数的72.47%,其次为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

二、境外消费类的教育服务贸易强国的经验借鉴

世界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实施了大学国际化战略,为提高高等教育境外消费的能力和水平,各国把教育服务贸易的出口作为一种目标加以实现。

目前,教育服务贸易出口额最高的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其后依次是澳大利亚、意大利、加拿大。其中,中国留学生首选留学美国。接受世界各国留学生高达23%的美国,每年约接纳2万2000名中国留学生。而世界著名的剑桥、牛津大学所在地——英国,是中国留学生的第二选择。在英国有世界前100名大学中的四分之一,并且前往英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每年约有2万名中国留学生赴英留学。位居第三的是中国移民众多的澳大利亚,每年约有1万9000名中国留学生。中国留学生在选择留学时日本居第四位,日本接受的外国人留学生当中,中国人留学生占据60.2%。

1.美国最具吸引力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

美国是世界上招收留学生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高等教育境外消费水平最高的国家。美国有四千多所大学,全世界排行前一百名的学校,美国占到50%。美国高等院校,无论是数量、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都居于世界前列。为吸引优秀的国际留学生,美国大学更是设立了诸多奖学金、助学金和政府补贴等,并且以各种各样的就业机会和绿卡政策吸引优秀外国学生留在美国为其服务,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留学生最多的国家之一。

2.英国是经久不衰的热门留学国度

英国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大力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政策,一是大力向海外宣传英国高等教育的开放性;二是对英国招收海外学生的学校采取优惠倾斜政策;三是调整学科、课程和学制,大量增加国际性课程,以适应海外学生的求学需要。

英国成为最受中国留学生青睐的国家之一,中国目前至少有38万名学生留学海外,留英学生占了总数的13%。看准了这一市场的潜能,英国大学纷纷采取各种策略——员工通晓中文,大学网站增设中文网页;设立专门供中国学生申请的奖学金;在中国开分校等,吸引中国学生。2008年大约有75000名中国学生在英国学习,华威大学、曼彻斯特大学以及拉夫堡大学历来都有吸纳中国学生的传统。

3.澳大利亚是高等教育“产业化”的国度

教育出口是目前澳大利亚第出口产品和第三大服务贸易出口产品,仅次于旅游和运输。澳大利亚政府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应成为一种“产业”,要通过招收留学生来增加外汇收入。澳大利亚联邦教育培训青年事务部设立国际教育司和国际政策司,专门负责留学生事务,教育部在10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主要办理促进澳大利亚教育出口事宜。为吸引更多的海外学生,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在世界各地举办研讨会,参加各种有关教育的国际展览会,加强宣传力度,广揽各国学生。

澳大利亚一直保持着稳定的移民政策,每年都能吸引着数以万计的人才,在去澳大利亚留学的人绝大多数是把留学和移民捆绑在一起的,因此在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时候也是从移民的角度入手,选读的都是澳大利亚官方宣布的紧缺人才所需的专业,如TAFE课程或是会计、IT类、工程等专业。澳大利亚教育出口成绩卓越,说明国际社会已经逐渐认可澳大利亚的教育质量。澳大利亚2007年中国学生全年注册人数超过10万人,年增长18.9%,并呈继续增长态势。

4.亚洲其它高等教育出口大国

亚洲的日、韩、新等发达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到该国留学,也制定了新的留学政策,以扩大高等教育服务贸易。

这些亚洲国家与中国文化相近、教育质量高、就业前景乐观、来往交通便利,是众多中国学子的留学目的地。带有西方色彩的新加坡实行英联邦教育体制,也较适合中国留学生。

三、中国高等教育境外消费的政策建议

英国文化协会和澳大利亚IDP教育机构曾预测,全球范围内出国留学的人数到2020年将增长到580万。这是一个令世界各国垂涎的巨大贸易市场。作为贸易大国,我们必须及早制定相关发展对策,积极发展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抢滩更大的市场份额。

1.增加高等教育的宣传

我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列居首位,2007年对外贸易总额更是高达21738亿美元。世界需要了解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风俗习惯,而这些都需要到我国留学、进修和培训,这就为扩大高教服务出口提供了大好机遇。

目前在美英等发达国家,非常明确把教育划归为服务行业。而我国高校,多年的计划经济影响以及受目前我们的高等教育体制束缚,仍具有根深蒂固的“坐商”思想,由于中国高教资源的匮乏,也削弱了高等教育对外宣传的动力。建议国内高校加大在国际市场上的招生宣传,不仅要对主要生源地的亚洲国家进行宣传,更要加大在非洲等其它国家进行招生宣传。

2.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学位的认知度

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同度较低,制约了我国国际教育服务出口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逆差居高不下的原因。尽管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已先后与20多个国定和地区正式签署了《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议》,但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承认我国高等教育的学历和学位。我国高等教育在提高自身质量和吸引力的同时,也要积极拓展学历和学位的国际认知度。

3.完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增加就业机会

目前,高校中针对留学生的奖学金种类和金额都很有限,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留学生和进修学者在我国就业,这些规定使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自费留学生负担加重,限制了留学生的招生规模。影响留学生招生规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留学生医疗保险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这些都不益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留学环境,也会影响我国高校的留学生招生规模。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为国外留学生创造在中国就业的各种机会,来进一步刺激来中国的留学需求。

4.加大对传统学科和比较优势学科的推广

我国汉语言文化教育和中医药教育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有绝对优势。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际上学习汉语的需求逐年增加,汉语与英语一道是世界上使用人口最多的语言,日本95%以上的大学将汉语作为最主要的第二外语,美国将汉语作为公共外语的大学超过700所,法国近几年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考生人数以每年60%的速度递增。随着中医药在世界上的影响不断扩大,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已认可中医药学的独立。

我国有些学科如建筑、机械、发电、能源等应用性强的学科具有相对较高的学科发展水平,理工科方面的研发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正逐渐缩小。与其他众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是潜在的留学教育市场,对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学生而言,来华留学更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因此也要加强该类学科的对外宣传,刺激国际需求,扩大国际留学生的招生规模。

未来的教育将是日趋国际化的开放系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主动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将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汪素芹.国际服务贸易[M].机械出版社,2008,(4).

[2]朱超,赵银保.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SWOT分析及逆差治理[J].商业时代,2008,(20).

服务贸易论文篇(8)

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主要有工业化、服务业、货物贸易、商业存在和生产贸易等。这些因素间存在着密切相连、相互作用的内在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工业化发展水平是决定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性因素,其他因素紧紧围绕着工业化这个基础性因素存在和发展,进一步理清基础因素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明确各因素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在深层次上认识服务贸易,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和推进服务贸易发展。

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服务贸易依托服务业而发展,是服务业的国际化。服务业的发展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的不同,决定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程度、类型和侧重点。如美国在电信、英国和澳大利亚在金融业、印度和爱尔兰在IT服务外包、法国和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等方面,根据本国工业化或依托别国和地区的工业化状况,形成了具有各自优势的服务贸易类型。一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类型不仅直接影响着该国服务业的发展方向,而且对工业化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

货物贸易结构调整能够增大服务贸易数量、质量并引导工业结构调整。一国货物贸易结构体现了该国工业化水平和类型,货物贸易的技术含量影响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质量。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是货物贸易中产生最大服务贸易规模和最高技术含量的类别。我国货物贸易中三资企业占半壁江山,且主要是机电高新技术产品,但所产生的服务贸易我们却难以获得。加大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不仅有利于改变货物贸易结构,加大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数量、质量,而且将在引导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生产贸易可以加快工业化发展进程。生产贸易在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直接为工业化服务,能够集中反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生产贸易也制约着消费贸易的发展: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带动消费贸易的发展,推进消费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内容更新;反之消费贸易的发展,又会引导生产贸易的发展方向和提高其水平。另一方面,发展生产贸易可以提高工业化发展速率,促进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快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商业存在能够提升工业化水平。商业存在是目前服务贸易的主要贸易模式,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56%。商业存在的发展是以工业化为依托的,工业现代化程度决定了商业存在的类别、数量、规模和布局。商业存在对于弥补国内产业、资源和市场不足,扩大产业规模,增加利润,促进企业技术和设备更新,加大科研投入,尤其是提升工业化水平都有巨大的拉动作用,并可带动其他服务贸易模式的出口。我国企业“走出去”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美国相比仍有20倍左右的巨大差距。我国企业“走出去”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见,服务业、货物贸易、生产贸易和商业存在是支撑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在服务贸易的发展中起了关键作用,但这些基本因素又都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之上,工业化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类型和发展方向,其他因素是在工业化基础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业化的进程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可以引导工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其进程。

二、流通规律是服务贸易整体发展的根本动力

按照WTO的划分,服务贸易有12个大类、160多个小类,在众多类别中如何下手?万事从源头抓起,关键是找出服务贸易发展的规律,抓住对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战略基础、支撑作用的一类或几类作为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带动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这是对我国发展服务贸易具有战略决定意义的一步。

我们在分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因中阐述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是建立在大工业基础之上,工业化促进服务发展成为产业,工业化也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现代化,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在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而社会化大分工和大规模生产是通过大流通引发的。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形成和发展的推动力是现代化大流通,现代化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供了根本保障,研发成为了先导力量,从而构成了现代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支撑。可见,在市场经济中,流通规律在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所谓的流通规律:即体现为以流通能力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组织能力。流通能力的强弱决定了社会生产组织的规模和现代化程度,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

美国经济的强大并充满活力主要是来自于流通先导型经济,强大的流通能力不仅带动了美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还使美国经济在全球配置中获得巨大利润,并掌握了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美国GDP占全球的3%-4%,美元在全球的外汇交易中的比重为62%,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4%,占全球贸易结算中的货币分布达66%。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不仅在于生产多少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市场得到多少份额。全球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美国占2/3,美国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几乎在各个行业都排在前列,在世界知名品牌中美国占2/3。

俄罗斯服务业占GDP的60%,其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拥有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以及冷战时期建立的发达交通网络、较完善的物资储存和分拨系统所形成的大流通体系,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

2005年,我国市场的交易和流通总量已达80多万亿元,是GDP的4.4倍,“十五”期间年增长12.3%。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6.7万亿元,年增长14.6%。生产资料交易总额达14.2万亿元,年增长15.5%。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巨大市场规模中,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1%,而美国国内物流成本为5%-6%,国际物流成本为l0%-25%,国内外综合成本为9%左右,我国是美国国内物流成本的4倍左右,国内外物流综合成本的2.3倍。此外,第三方物流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第三方物流仅占物流市场营业额的5%,大部分企业还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我国流通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成本高且效率低、库存量大、资本周转慢等问题。流通不仅是制约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瓶颈,也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

大流通不仅是生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而且是服务型企业集团发展的原动力。现代化大流通产生的流通速率的提高,使企业到企业和企业内部的物流成本都大大降低,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成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生产组织方式,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自发向生产大规模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对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种类的高要求日益增强,极大地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迅猛发展。2005年,麦德龙和宜家集团的销售总额超过了我国100强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麦德龙集团在28个国家拥有544家商场,在国内没有仓库,完全靠第三方物流;宜家集团在34个国家开设了商场,在54个国家定牌采购,在9个国家拥有36家工厂,在16个国家设立了28个物流中心,海外业务占集团利润的92%;沃尔玛公司在美国国内就有108个配送中心和3000个分店。

大流通孕育大的企业集团,大企业集团又加快了大流通的现代化进程。没有现代化的大流通,生产社会化分工就缺乏动力,研发缺乏环境,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受限,社会化大生产难以真正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也难有大的突破。而没有金融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保障以及研发的引领,流通现代化就难以为继。优先发展现代化流通,可以引发金融和电子信息产业以及整个服务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方向发展,提高金融和电子信息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并使研发充满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化大流通是从根本上解决大规模和集团化生产的关节点,也是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的动力。

流通业的现代化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流通业的效率提高和成本降低引发了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巨大变革和企业的分工向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还为重要的一点是,在大企业集团的主导下,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也要向分工更精细的专业化发展,以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反之,这种分工和组织形式的进步,又进一步促进了流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竞争和经济进步,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了良性循环。

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于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在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调整,影响社会生产组织方式、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因素是流通,流通也是解决市场速率的关键因素。

因此,认识流通规律,遵循流通规律,利用流通规律,发挥流通规律的作用,对于我们理解市场经济、理解服务贸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系列问题极其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经济的竞争说到底就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竞争,就是流通能力的竞争。应把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去规划,上升到政策的层面去推进,作为商务领域的中心工作去抓,形成以服务贸易带动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引领的现代化引领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格局。

三、促进生产组织方式变革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核心

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同于货物贸易的发展,主要是循着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主要是以物化的产品为核心而展开,而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则主要是以无形的社会生产分工和消费供给方式为核心而展开。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是围绕着产品的质量、价格等而制定,而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等则应围绕着以社会化大分工为前提,以发展大规模和专业化生产为目标,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现代化组织供给方式为核心等而制定。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同在于,货物贸易针对的是有形的物,服务贸易针对的是无形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消费供给方式。

我们在促进以产品为中心的货物贸易时也强调抓大企业,而实际上关注点、政策着力点主要还是在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上,对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很少涉及,对于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也很少考虑。国家通过行政力量促生了一些生产型大企业,进一步夯实了工业基础,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使生产组织方式向规模化和专业化迈进了一步,但就整个市场来说这种做法对改变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作用是局部的、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受到了极大限制。因为,改变生产组织方式的根本动力在市场,市场是动态的,市场运行的速率决定了生产组织方式,在速率低的市场运行系统中,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势难以全面发挥,因而促成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产生的动力不足,这是影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和谐发展的基础性因素。

把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作为商务工作的重点,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中心由抓产品转向抓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着力点放在抓流通渠道和流通企业上,放在促生产性和消费性流通并进上,将真正进入商务工作抓企业的实质阶段,并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成为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的实际工作。

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但美国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也是渐进式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为突出,大流通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经济效益,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贸易增速加快,企业和产品大量涌向世界,经济迅速崛起。

我国经济实行跨越发展,不同于美国渐进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我们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上的变革加快经济转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工业化发展进程具有的巨大反作用力,把经济发展的重心由制造商品向促进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转变上转移,从根本上引发产业结构的变化,实现以服务贸易开放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服务业整体发展全面协调带动工业化的发展,从而形成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工业、农业发展同时并举,站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上,高位推进整个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走出一条中国式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

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抉择

战略是关于全局的筹划和指导。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应实施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以下简称大流通带动战略),这是根据战略的规定性、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构成战略基本要素的要求等综合考虑的抉择。加深对大流通带动战略基本构成的认识,有助于从深层次上把握这种战略抉择的科学性,把大流通带动战略落在实处。(一)战略定位

战略定位是就一事物在全局事物的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在全局中的位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全局战略的不同、一事物发展程度的不同等决定了一事物在全局中的战略定位。我国经济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谐和节约型社会,调整经济和贸易结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我国所处工业化中后期的发展阶段;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而又存有巨大发展潜力。这些因素决定了服务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带动作用,在经济发展战略中处于促进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加快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战略定位。

(二)战略选择

战略选择是战略成败的关键。战略选择应以战略定位为前提,建立在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上,从而能够顺应规律,利用规律,驾驭规律,推动事物科学发展。大流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选择大流通带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可以从总体上解决服务贸易的发展问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超越战略。一个战略能否称其为超越战略,关键是看该战略的动力性质,大流通带动战略就是从本质上解决了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可以为服务贸易的超越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足够推动力,使战略超越成为可能。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导向战略。我国存在着内需不旺、产业和贸易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滞后。大流通带动战略解决了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为在深层次和大范围上启动国内市场,扩大内需,在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充分利用和有效协调“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引导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引导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加快转变。

大流通带动战略是均衡战略。我国经济贸易发展存在的系列问题,实质上是发展的不均衡。大流通带动战略不仅作用在服务贸易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而且也作用于服务经济与制造经济均衡发展的关节点上;不仅考虑到服务贸易的国外发展,而且也考虑到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基本建设支撑;不仅要解决服务贸易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且要解决服务贸易各类别协调和共同发展的问题。

(三)战略方向和目标

战略方向和目标就是战略集中指向的方向和目标。在战略筹划和实施中战略的指向不是散射和无规律的,而具有方向性和目标性。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方向就是通过把发展服务贸易、拉动服务业、促进贸易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工业化进程和经济转型等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几方面统一起来,进而形成战略方向,战略总目标即加快由制造经济向服务经济的转型。

(四)战略布局

战略布局是在战略整个空间进行的力量分配,以及力量分配后形成的战略态势。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战略布局以全球作为其战略空间,战略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限的。因此,战略布局中战略力量的使用、分配一定要在空间上形成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心、重点。大流通带动战略的布局是以我国东部地区和大城市为重心,以建立国内外大流通渠道为重点,向我国中西部和全球有重点地扩延,通过基础性、推进性、助推性、保障性4类工程的部署,实现国内外整体布局。

(五)战略工程

战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若干个战役逐步完成,确定具有战役性质的4类服务贸易工程,是实现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举措。基础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根基,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力量;推进性工程是在大流通带动战略的主要方向选择的工程,在服务贸易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助推性工程是对推进工程的不可缺少的重要辅助力量;保障性工程是大流通带动战略有效实施的源泉。本文作者曾提出的15个战略工程,仅是大流通带动战略的部分任务,大流通带动战略4个工程形成的是开放体系,应根据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工程进行适时调整。

(六)战略阶段

战略的筹划和实施通常要划分阶段,以利于战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变化的情况进行各方面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一个战略阶段通常为3-5年。战略划分成阶段,但各战略阶段的方向是一致的,在战略实施中战略方向和目标通常是不能改变的。大流通带动战略阶段的确定主要考虑:与我国经济和贸易发展五年规划相同步,与服务贸易发展周期相一致,与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制定和调整期相衔接。为此,确定5年为服务贸易发展一个战略阶段比较适宜。

(七)战略规划

规划是指比较全面的长远发展计划。规划较之计划,具备了许多战略的特性。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实现,首要的是以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的方式对服务贸易工作进行全面而有重点的筹划,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是服务贸易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和能否得以贯彻落实的关键。

一个好的规划会以其科学的前瞻性、整体全面的筹划性、内外部的协调性起到对商务工作很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并使之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个好的战略,不等于就能有一个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一个与战略相配套的好的规划,再好的战略仍可能成为一个空泛的口号。关键是对制定规划的基本内容、程序、方法的掌握和运用问题,以及对服务贸易战略和规划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的认识和处理问题。

服务贸易论文篇(9)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0%以上,其增长速度高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较上面增长12.3%,总额高达4705.8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72%;2013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较上年增长14.7%,总额高达5396.4亿美元,占GDP比重为5.88%。虽然我过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贸易的出口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力不匹配。此外,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存在扩大的趋势,并且自20世纪90年代服务贸易的起源发展以来从未消除,最近10年的服务贸易逆差如下表一所示。观察表一可得,我国近年来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尤其是2009年金融危机以前,2009年贸易总额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是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经济恢复不错,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仍然呈持续增长态势,且增长率均维持在高于12%之上。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整体规模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我国服务贸易仍然是进口多于出口,即我国服务贸易存在逆差,尤其是2008年之后,贸易逆差呈现急剧上升态势。除此之外,我们可以从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与GDP比重可以看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在我国整体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不匹配。

2.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

传统服务贸易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等资源、劳动密集型部门。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结构仍然是以传统的服务贸易结构为主,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传统服务业出口占比大于1/2;但是,在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方面,即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则发展滞后。金融、保险和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属于技术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现在的服务贸易结构不够合理,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分析,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现状可能影响我国服务贸易想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的转变。

3.我国人力资本优势减弱,人才缺乏

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低,这是过去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不断出现“用工荒”现象。再者,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现代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生活成本的提高,我国工人的工资不断提高,与印度等国相比,过去我国劳动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已经弱化。再者我国大多农民工学历不高,造成我国大量劳动力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达到信息时代对劳动者高新技术应用的能力要求。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优势已经减弱,如股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象,将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培养人才,同时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这并不能缓解我国培养的人才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的脱节。我国人才一方面供大于求,然而另一方面则出现了“用工荒”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国际贸易、咨询信息等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所需的高级专业人才缺乏,这一因素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4.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

我国国内针对服务贸易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很多方面至今仍然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例如:《广告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等(时间倒序排列)。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这些法律中的个别条纹与国际上的规定不一致,可操作用相对较差。此外,对于国外对我国服务贸易设置壁垒以及我国的贸易在国外被歧视现象方面,我国的法律中不曾涉及,因此这些法律不能起到充分保护我国企业的作用,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相当不完备,我国相关部门必要完善立法,以保证并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样,我国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缺陷众多,例如:责权不明、行业垄断等方面。在服务业贸易的政策和规章方面,我国中央和地方并没有形成一致、统一的政策,缺乏有效的调节部门。政策透明度欠缺,各个部门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经营秩序混乱甚至行业垄断的问题。因此,在国家宏观管理政策方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立法,完善并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管理的效率。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度发展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对各个国家地区的贸易门槛降低,也加剧了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也减弱了区位优势的作用,各个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地理边界逐渐弱化,“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际”一词从某种角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经济名词,而不是指一个具体的地方,是指一个经济个体。国际服务贸易将呈现高速发展状态,表现为不断丰富的内容和不断升级优化的结构。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新兴的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被纳入到服务贸易领域,其中包括金融、技术服务、保险、咨询服务、数据处理等。新兴的现代服务也属于资本、知识密集型行业,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不同。这也就在结构上改变了我国的服务贸易,从此,我国服务贸易中的传统服务贸易呈下降趋势,新兴的现代服务贸易不断上升、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因此我国服务贸易在内容上丰富的同时,结构也得到优化升级。我国的服务贸易正在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变为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地区分布上;第二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行业分布上;第三个方面,不平衡性表现在产品结构上。在地区分布上,发达国家是服务贸易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相对比较落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上的不平衡性。排在全球服务贸易进口额、出口额前10的国家(中国和日本除外)均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例如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口额居于世界第三位,紧跟在美国和德国之后;出口额在世界范围内排第五位,前四位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进口额位于世界第三位,紧跟美国和德。并且,处于中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高速发展,尤其是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在行业分布上,国际服务贸易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贸易金融的大小,贸易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有:金融、保险、运输、旅游和电信等方面。在产品结构上,国际服务贸易的平衡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甚至具有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特征;发达国家的服务产品大多属于高附加值值的资本、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污染小、耗能低。

3.服务贸易的知识密集化发展趋势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改变了服务贸易的特性,使得服务贸易克服了服务不可储存性、无形性以及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的限制,使得服务产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例如医疗和银行系统的信息化与电子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及广泛应用、以及政府服务的电子化等,以及大量新行业的不断涌现。充分的证明了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与创新给服务贸易带来了新的贸易契机。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关键决定因素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可以带来信息技术的革新,为贸易提供新的支持手段,从而促使资源配置达到更高效的水平。

三、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扩大贸易出口,增强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从前文介绍可知,我国服务贸易整体规模较小,逆差不断增大。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利用我国的优势行业带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利用GATS的相关规则对我国的劣势行业进行相应的保护。从而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均衡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的结构升级提供坚实的后台支持。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状况,应该重点扶持的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效应好的特点,并且能带动大批就业人员;二是高技术创新行业;三是为农业服务的农村服务业,因为我国农村人口占据绝大多数;四是基础性行业,如公共服务、教育事业。通过扶持强势行业,保护幼稚弱势行业,不断的刺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培养我国服务贸易新优势,从而达到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2.优化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

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产业正处于传统服务贸易向新兴现代服务贸易转变的阶段。资本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今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因此无论我国要实现经济高速发展,还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均应尽全力全词我国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进程中,我们可以运用倾斜优惠政策促使知识型、技术型、高附加值值的产业发展,并重点发展此类行业;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基础,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利用自然因素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发展新兴现代服务贸易。在此过程中,技术和知识的作用不可忽略,我们也可以将新的知识和技术运用到传统的服务贸易上,改善一部分产业、企业或公司。

3.加快人才培养,重视人力资本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缺乏专业的国际贸易高级人才,同时服务贸易需要高新技术支持,然而高新技术也是需要人力资本来完成的。因此要实现我国服务贸易高速发展,完成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必须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本,加快人才的培养。

4.完善我国有关服务贸易立法,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

加快立法步伐。我国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不完备,管理滞后,没有一整套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支持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保证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一部与国际法规接轨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加快完善服务蚂蚁管理体制,使得政策透明度提高,促进各个部门权责明晰,使得我国服务贸易得以高效管理,避免权责不明、行业垄断现象的发生。

服务贸易论文篇(10)

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经济一体化急聚发展,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认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时代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世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围与定义

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

A“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

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旅游;

C“商业存再commercialpresence”比如某外资银行在他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

D“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法律服务。

2.机构与运行机制

服务贸易理事会(TheCouncilofTradeinServices)。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置的诸项功能。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连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础是否有效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与决议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本协定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的程序与规则。[1](三)普遍义务与准则

1.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urNation-MFN

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项中心原则,它实质上是一项义务-即一国给予另一国及其公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可能给予第三国及其公民的待遇。然而,这项普遍义务不适用于成员国在签订本协定时所作的保留与例外。[2]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公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参加的国际协定。但是,机密信息、披露将导致阻碍法律执行的信息、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信息以及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不在此限。

3.经济一体化EconomicIntegration4.国内规章DomesticRegulations

5.相互承认Recognition

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教育学历、资历、行业标准、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相关协定。

6.支付与划拨PaymentandTransfers

7.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

几乎所有的国家使用其公共资金引导和发展产业尤其是国防和科研。此外,政府开支已成为创造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请各成员国迅速将这一领域框架协议纳入多边贸易机制,希望在随后的各轮谈判中尽快达成一致协议。

8.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

总协定对环保、人类健康和国防安全等“例外”做出解释。

9.补贴Subsidies

尽管世贸组织设专章(即以“补贴及抵消措施议定书”)将补贴问题纳入其一体化的管理,但服务贸易尚不适用该议定书。

(四)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MarketAccess

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入问题促成了一项初步对等的妥协方案。

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仅次于市场准入的重要义务。当一国制定其产业政策时,依照本协定它有义务将给予其国内服务和服务供应商同等的(没必要是完全一致)待遇扩大至其它成员国。

(五)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决定

部长会议决定旨在清理一系列(WTO协议生效前)未完成的工作。部长会议有关金融服务的决定结果是达成一份称之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的文件;有关电信服务领域则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此外就专业服务ProfessionalServices、船舶运输、自然人的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内部机构安排、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等达成部长会议决定。

(六)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简要评价

服务的种类包罗万象,而服务几乎囊括了现代经济发展的全部要素:资本流动、信息、技术与人员。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紧急稳定增长的压力。确保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似乎毫无争议也颇为直接:即在增加就业的同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众所周知,服务业不但直接吸纳了大量的服就业人口还会在境内外间接得创造许多的就业机会。此外,随着服务水准的提高,人人均可从中受益。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不但符合多边贸易机制的利益,更是世界经济的根本潮流。[3]无可置疑,基于这种对竞争地位混合式的妥协性质,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避免得存在结构性不足。例如,该总协定第二部分有关水平义务与纪律的规定被附加上不少的条件与限制。附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连同自选式的例外,很可能剥夺某些成员国应享有的(贸易)自由化利益,而使另一部分成员成为规则的特权阶层。美国在金融领域武断且自行其是地罗列最惠国待遇例外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所持的态度颇为强硬:它可以灵活得评估其它成员国服务供应商的申请,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即美国企业可在对方市场享受的待遇条件)做出申请人能否进入美国市场的结论。[4]对服务贸易总协定持批评态度较多的方面还集中在其第十九章的规定上。因为它允许“针对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在它们开放新的部门、放宽某些交易、按照它们的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市场准入以及当外国投资进入它们市场的条件成熟时,附加旨在促进它们参与世界经济的条件等方面采取‘适当’的灵活性。”这一点被认为赋予了发展中国家实质性特权,成为它们限制可能提供的开放措施的最有利屏障。[5]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历史上看,被称之为无烟工业的服务贸易曾经一度,受各国非贸易壁垒的严重制约,这种壁垒往往也是无形的。许许多多的努力,如统一或规范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均以失败告终。即便是广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1980年维也那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也未能将服务贸易涵括在内。[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诞生使世界范围的自由化浪潮为之一振。它首开先河,为解放限制服务贸易的政府性措施而引入一套国际化的机制,使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约束自律。其潜在的影响在于:它为提高服务产业的运作效能、增加出口及和平解决争端,建立起一整套可预测的和以规则为导向的机制。[7]例如,依照金融服务的临时协议,所有成员国已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将它们的新承诺扩大到其它成员国。就连被称之为“规则的玩弄者”的美国,虽在谈判之初始终不愿做出最惠国待遇的承诺。最终,它还是采取积极态度重新考虑其广受批评相关贸易政策。

此外,针对透明度和垄断,该总协定既包括了一般性亦包括了附条件的义务条款;而针对支付与划拨及国内规范,仅规定了附条件的义务。这些均显示了总协定的灵活性。进一步讲,大量未完工的附件、部长级会议决定以及持续进行的谈判,似乎展示了总协定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断增强的逐步和有效得消除歧视性和违反公平竞争的信誉度与能力。

作为一项框架性协议,总协定仅仅是最终使国际服务贸易迈向全面自由化的万里征程的第一步。伴随着服务产业近年来对全球经济的巨大贡献,总协定已成功得让全世界认识到其本身的价值。在全球经济越来越一体化的今天,对总协定的深远影响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必将被证明是不可取的。总而言之,无论总协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不足,它都是一次对全球贸易(含无形贸易)划时代得解放。[8]二十一世纪之初,全球经济增长速度开始减缓。面对金融和商品市场剧烈波动,倒退回保护主义、放弃对外开放与增加贸易机会、放弃经济改革的作法只能适得其反。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不断得扩大和加强经济合作,任何一个国家才能从一体化的经济中受益。

二、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问题

M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它隐含着,任何一方申请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必须首先成为WTO成员国。按照WTO的组织机构,总理事会依照上述《议定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审查申请方的申请。第十二条,作为WTO准入规范,范围不够宽广且在精确的操作性程序缺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这种局限性使WTO对形形申请方敞开大门,也造就WTO多元化的特征……若某个申请方是一个可观的经济大国,这意味着它迅速给它的贸易伙伴提供无数的商机。因此,必然吸引众多的WTO成员直接参与谈判-其后果是使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和冗长。在某种意义上,WTO准入谈判的申请方与感兴趣成员国,就贸易妥协和期望的体制改革等问题上的讨价还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以最后的加入议定书方式达成退让的机率,大小国家均等。虽然WTO本身以法理清晰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作为其基石,但中国的加入过程却遵循了一条疲劳性谈判的不平坦道路。

(二)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问题[9]

1.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实际存在着多个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即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依它们的制定机关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等级效力。

2.国内法律渊源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定案依据的等级效力

我国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可援引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委员会、省、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有不同的等级效力: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后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规章。

这种等级序列意味着处于低一级规章或法规若与高一级的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即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只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才具有约束力。

就我国的法律系统而言,采纳高一级别法律规范的机关,有权识别该规范与低级别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宣布该低级别规范无效。换句话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废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颁布的地方法规;国务院有权废止其下属的各部门、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此类推等等。但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便发现对于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存在相互抵触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也无权修改和废止低级别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说,依照我国《立法法》,法院无权提出动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它几乎不可能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有权机关进行适当的修正。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对此尚属空白。但考虑到统一适用法律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的案件当中解释法律和法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它有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有关案件适用法律和法规,具体做出对各级法院有约束力的指令。因而在事实上,基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使它的各相指令享有了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

3.我国批准和认可国际条约的法律与实践

我国宪法第89条第9项规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该法第64条第14项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的权力”。而依照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第4项“条约和重要协定”系指,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和协定。理论上讲,我国宪法隐含着“不重要”的国际协定无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事实上,《缔结条约程序法》第8条“其它法律文件需经国务院审核和通过。故从宪法角度出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在着拒绝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的可能性。

实践中,基于政治架构和权利运作的需要,谈判加入继而批准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往往是由中央最高领导层实质决策的。透过缔结和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整个过程,不难得出这样一种推论,若以国务院的名义缔结某项条约或重要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质上不会行使其否决批准权,至少迄今尚无这样的先例。

4.条约作为法律渊源在我国国内法的地位

鉴于国际条约对于国家如何履行其条约义务并未形成统一的确定的规则,除非某项条约另有约定,它的履行和实施就取决于各缔约国的法律传统和宪法体制。换句话说,一项按正规程序缔结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各缔约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条约必然成为某缔约国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各国的实践在理论上大体可归结为“一元论”和“二元论”。前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两种彼此独立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且传统意义上的一元论者主张国内法律规范是从国际法派生出来的,因此国际法可以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且在效力上高于国内法。属于这种类型的主要是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后者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所调整的仅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为国家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国内法所调整的是本国权力管辖之下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彼此隶属关系,国际条约必须借助于国内法才能在国内层面发生效力,必须在转化为国内法之后才能得到适用,换句话说,对条约当事国来说可适用的是该国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而非国际条约本身。奉行二元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理论上讲,很难确定我国是属于“一元论”或“二元论”系统。实践上,我国在条约适用方面并未采取统一的或单一的模式。首先,我国宪法对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迄今也尚未确立一般性原则。从我国历次宪法的情况来看,宪法虽然也涉及条约事项,但基本上限于缔约程序方面,而未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中应如何适用。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条约问题作了调整,但仍仅限于条约的缔结和国内审批程序而未涉及条约在国内的实施问题。其次,我国立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条约实施方式:1)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律,在加入时制定专项法律,将条约的内容和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直接规定,或者虽不直接提及条约的规定,但在国内相关立法中体现条约的原则精神以实施国际条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即是很好的立法例。2)不具体规定条约的内容,而是在立法中确立处理条约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明确国内法律与条约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在国际条约规定不允许有保留条款的前提下,国际条约是否应毫无保留得加以适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有限制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体系中之效用的嫌疑。因为,它们暗示只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才考虑适用前者。这无疑会使WTO成员对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诚信度,打上一个不大不小的问好。

5.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一些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一些经济贸易、金融政策制度缺乏透明度,加之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已经给国内外的投资者造成很大的疑虑。因利益驱使,而导致的一些地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表现出来的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更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之一。中国加入WTO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投资、外国服务进入中国市场,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仍不解决,我国按WTO原则所做一系列承诺就会受到破坏,很有可能引发国家间的无休止的贸易争端。

WTO法无论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与一般国际条约明显不同,这样一种国际协议在我国如何履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无可置疑,对于WTO这样一个内容广泛以及经济贸易利益重要的协定,使得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成为各国共同的必要选择。我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WTO多边贸易机制的有效合作。要取得其他贸易伙伴的信赖,除了用实际行动在经济领域展示我们扩大开放的诚意,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有助于使我们的理念获得世界广泛的认同。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作为一名WTO成员,它必须保证接受WTO/GATS的全部条款而无所保留。它还必须确保,其本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符合WTO/GATS项下的一揽子义务。这项义务发达国家须在WTO协议生效立后即执行;发展中国家5年内执行;最不发达国家10年内执行。

1.中国的谈判地位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包含了不少对发展中国家相对优惠的内容。因为在谈判之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的服务贸易产业十分脆弱无法与发达国家成员公平竞争,故而极不情愿加入到乌拉圭回合构筑起来的服务贸易大家庭。发展中国家的另一重忧虑聚焦于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可能给其本国脆弱的经济带来灾难性后果。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仔细权衡入关后可能获得的巨大经济、政治利益;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会认可,它们为促进本国发展目标而制定和执行新的措施的特殊的经济权利与需要,最终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作为相互妥协的结果,总协定一方面许可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不同的甚至是优惠待遇及最低限度的承诺,以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提高这一领域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总协定敦促发达成员建立相关机制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在进入它们市场时获得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商业与技术帮助、注册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证书。[10]例如,在其第四、五、十五、十九章等等,总协定提请将特殊的照顾和特别的灵活性赋予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便它们加快逐步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但是,发展中国家也被期望采取积极和有效的措施充分得开放本国市场,以便在不久的将来使它们权利与义务逐渐趋于对等。

谈判之初,中国以何种身份(即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加入GATT/WTO(GATS),成为中外各方争执的法律焦点问题之一。虽然中国主张它日渐趋向市场经济(而大多数成员国并不认同这一点),但无可否认,中国经济在服务产业领域的开放程度较总协定的基本要求有明显的差距。不仅如此,中国的谈判对手们将中国视为极具潜在威胁的竞争者。大多数成员-发达国家和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极力反对给予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地位;中国则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充分考虑其承担一揽子义务与国内支持的承受能力问题。因为放弃这个“底线”,意味着中国在入关后立即承担起发达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像发展中国家那样有5年的过渡期。通常,所有的WTO成员无一例外要求一个申请方确保:统一国内贸易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取消所谓的不平等交易规则;公示其重要的对公平竞争可能产生影响的商业和司法文件以及采取其它的“透明”措施。换句话说,中国显然不能这排斥些服务贸易领域基本的义务。作为一个在上国际贸易领域上升的经济大国,中国自然会被期望承担超过其以往的义务。谈判往往是不同利益相互较量与妥协的结果。因此,中国的入关谈判可能需要突破GATT/WTO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框架限制。举例说明,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似乎难以接受除广泛得使用“逐步推广”[11]以外的其它改革措施-尽管这样做,WTO成员依照长期形成的有关经济调整的国际贸易政策,会理解为“不公平”。任何一方必须共同面对这样一件事实:中国二十多年来养活着世界1/4的人口,这种处境在21‘世纪的前半叶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扣除中国官方公布的“下岗”[12](即失业)数字,任何来自外部世界对其稚嫩服务产业-创造新型就业的主要源泉的冲击,都会给其相对脆弱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甚至引发一场残酷的灾难。不给予这种“逐步推广”,中国内部现存的和未来的抵制势力会愈演愈烈,这种事态与各方达成协议的期望背道而驰。故而谈判的两方势必做出相当的退让。从另一种角度看,中国的社会机构尚处于剧烈得调整当中,企望它们(的运作)在入关之始就符合WTO的通行标准或许极不现实。相反,不经过充分计划而顿开国门(即开放商品和服务贸易),很难不引起恐慌;很难让各方取得预期的利益。[13]简而言之,为铺平达成最终协议的道路,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的现实可能性。除了经济因素,“”亦是不可忽略的环节之一。历史的原因使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实质上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关税区。但政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是全世界公认的代表“大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历来仅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于国际法尊重国家以及兼顾这种复杂的政治现实,只有在中国大陆首先加入后,WTO才能接纳中国台湾以一个特别关税区的身份加入该组织。经济上,中国台湾长期以来早已是世界经济及世界市场重要一分子。尤其是自1992年以来,大陆与台湾双双晋升全球贸易排行榜的前十位。因此,缺乏大陆与台湾的共同参与,WTO的广泛使命就难以实现。

进一步说,中国的入世谈判不单纯是中国本身重要,因为针对中国这一特例而形成的原则,为今后可能进行的俄罗斯及其它前独联体国家的类似谈判活动设定一项先例,也必将对WTO框架下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事项(例如国营贸易)进行相应的修改产生深远的影响。[14]2.中国的国内法律、法规与总协定不符之处需要修正的问题

若中国成功得劝说总协定成员国接受其发展中国家的角色,那么直接影响中国入世的第二个法律实务问题则聚焦于,中国能否消除其现存的对服务贸易不公平限制。中国入世前,外资在华获许经营的服务行业的持股比例一直被中国法律限制在49%(例如1990年《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当地成分要求、外汇收支平衡条款、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合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必须备案审查等,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屡见不鲜。因为不能以人民币进行业务结算以及不能参与面向公众业务[15],外资可以经营的范围仅仅边际性的,实质上被限制于以外币结算向外资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消除与服务产业的国际规范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中国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不可回避的一步。

这一点上,总协定反复强调:“每一个成员必需保持或尽速建立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决机构。应任何一个受影响的服务供应商请求,这些机构应尽快审查(被投诉的)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必要情况下,责成加害方对受损方进行公正、适当的补偿。”[16]关于修改这些不符点,目前中国仍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

中国的现行《宪法》对国际条约(如WTO协议)在其内国司法系统的法律地位未予以规定。而中央和地方的不少机构享有实际意义上的立法权;甚至法院无权废除相互矛盾的法律,也无权废止与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性法规、规章。[17]针对中国如何在其国内法律领域兑现WTO协议,WTO成员绝对会要求中国进行大范围的司法体制改革。这样一来,难免牵涉到另一个复杂问题-因为,有时很难明确区分那些是经济问题那些是政治问题。其后果往往造成,阻碍了各方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范围平息争议。

三、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为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作的准备

普遍认为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在经营的本地化问题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前者往往通过投资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和雇用当地人员,将母公司先进的国际标准和经营方式引入宗主国。由于竞争带动资金、技术及管理的升级换代,服务产业不断向分工的纵深发展。这种趋势在扩大了就业的同时,反而将服务成本降低,最终使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获益。中国的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使广大民众品尝到商品贸易领域自由竞争的丰硕成果。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自然要将目光转向服务贸易领域。如同前者在开放之初要经历的阵痛一样,后者一定会在兑变中获得新生。这种求变既是普通民众的呼声,是那些真正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商家的呼声,又符合现政府倡导的和平、稳定及发展的大局观。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中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所显示的决心与诚意是不容置疑的。

中国加入WTO以来,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四、结束语

成功得加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使中国得以重新按市场规律配置资源、重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这些都是中国的当务之急。利用服务贸易创造就业的特征,将大多数农村和城镇剩余劳动力转化到服务产业,既是中国实现稳定走向繁荣富强的梦想,也是其成为区域性乃至全球贸易大国的必经之路。这种成功的转化离不开明确的司法保障和一系列有效的财产权保证,更应增强法治体系加大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总之,中国未来面临着沉重的任务和艰巨的考验。一旦抓住机遇,中国一定会履行她向自己的人民以及世界许下的诺言。18即便这一进程是缓慢的。

服务贸易论文篇(11)

[摘 要] 本文根据我国1997年~2007年的对外贸易数据,通过格兰杰检验分析了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因果关系结果,表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的原因。通过进一步对时间数列的平稳性分析、协整检验、最终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并对计量结果进行分析,分析了我国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在长期和短期推动作用的大小,发现我国的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短期弹性大于长期弹性,并根据计量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服务贸易 货物贸易 因果关系 协整分析 误差修正模型 一、文献综述 过去的研究中有的学者运用传统的贸易理论解释其根源,其中R.J.Langhammer的研究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模式与其自身的资源禀赋有着密切的关系,B.Heokman和G.Karsenty认为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与国家的收入水平正相关,但是收入水平低的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服务贸易部门也拥有比较优势。B.Chosh通过验证发现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对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中,加拿大学者James.Melvin于1989年提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逆向相关关系,谢康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有互补性。程南洋、于金花分析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相关关系,货物贸易影响着服务贸易的结构变动。综上所述,已有研究普遍认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有逆向相关关系,货物贸易影响服务贸易,但运用误差修正模型估计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变动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见。 本文试图利用1997年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类和数据,进行协整分析,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对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关系进行分析。 二、数据的处理与模型的建立与实证结果分析 1.变量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站上收集了1997年至2007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处理得到了1997年以来我国的货物贸易额和服务贸易额的数据。用lntg表示货物贸易额的对数形式,用lnts表示服务贸易额的对数形式。 2.时间数列的平稳性检验。 为了避免出现伪回归的结果,首先对两组数据进行时间数列的平稳性检验。分别对lntg和lnts分别进行ADF检验。 没有时间趋势项、只有截距项的情况下,lntg的ADF检验结果(表1): 结果表明,lntg的ADF值为-4.912487,小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4.8875。 在没有时间趋势项和截距项的情况下,lnts的ADF检验结果(表2): 结果表明,lnts的ADF值为3.575294,小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0507。这说明lntg和lnts的二阶差分是严格平稳的,都是I(2)序列。 3.协整分析。 lntg和lnts的二阶差分是平稳的,说明lntg和lnts都是二阶单整的,两者之间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 对lnts和ints进行简单的OLS回归分析,结果如下(表3): 计量结果分析:常数项的t=0.218184值小于5%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2.201,不能通过检验,说明常数项不显著异于零,所以剔除常数项再次进行回归,结果如下(表4): 计量结果分析: (1)该回归中虽然决定系数的值有所下降,但变化极小,只有0.000322,可以忽略不计。 (2)但是自变量系数的t值明显提高,大于1%显著性水平下的临界值3.106。所以选择对第二个模型进行检验。 > (3)DW值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当k=1,n=11时,dU=1.010,dU (4)对R进行ADF检验,发现R在平稳时间序列的置信度是95%,这说明lntg和lnts是二阶协整的,是(2,2)的协整关系。 可以确定两者的长期均衡关系为 lntgt=1.123019lntst+Rt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长期弹性是1.123019,对长期数据的计量分析,服务贸易额的变化率变动一个单位,货物贸易的变化率将随之将变化1.123019个单位。 4.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把上一步中长期均衡模型中的残差的滞后一期和lnts作为变量,重新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下(表5): lntgt=1.243653lnts-1.245807Rt-1 型中可以看出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短期弹性是1.243653。从短期看,服务贸易额的变化率变动一个单位,货物贸易的变化率将随之变化1.243653个单位。 5.对lntg和lnts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运用Eview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如下(表6): 第一个假设的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接受原假设即货物贸易发展不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第二个假设的F统计量的值大于临界值,拒绝原假设,接受备择假设即服务贸易的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的原因。 虽然有的定性分析研究和理论分析表明,货物贸易能够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但是单纯根据数据的计量分析结果得出的结论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是货物贸易发展原因,而货物贸易的发展不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原因。这个结果证明了确实能够影响货物贸易发展,而不是像以前的研究认为的那样,仅仅是货物贸易能够带动服务贸易。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将服务贸易分为十三类,其中运输、通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都是直接可以为货物贸易提供方便的,最典型的是运输业,运输业的国际间服务贸易有益于国际货物贸易的从业人员运输货物的时候成本更低、更方便快捷,直接促进了货物贸易。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比较注重制造业的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的快速增长对拉动我国的对外贸易额的增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而服务贸易的发展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对服务业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也是处于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考虑。传统的研究认为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逆向相关关系,或者仅仅是货物贸易能够带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虽然表面存在的逆向相关关系,但实际上服务贸易的发展对货物贸易的发展存在着推动作用。 通过考虑通过推动国际服务贸易来推动货物贸易的发展,既可以对我国的服务贸易产生新的推动力,又可以改善我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极不平衡的状态,还可以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国内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