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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文物保护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3-23 15:10:49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K8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09-0264-01

众所周知,做好文物保护与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还能够促进地域间的文化交流,增加旅游资源,提高文物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因此,作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正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保护与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文物保护管理中面临的困境

1.硬件建设不足。毋庸讳言,基层文物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经费仅保证人员工资,甚者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缺少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经费短缺导致文物保护不能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经费短缺也使业余保护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其积极性,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经费短缺致使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经费短缺使得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2.软件建设不到位。基层文物工作人员结构复杂,专业知识参差不齐,部分工作人员对自己所肩负的工作使命认识不足;加之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难以适应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新形势。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还存在着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等问题,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二、科学改进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以为,新时期要正视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科学改进,加强使命感,贯彻执行好“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文物保护意识。不可否认,现阶段基层还有不少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加大对《文物保护法》、《有关文物保护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投入更大的热情,将文物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强化自身监管职能。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做好开发与保护的协调。文物纯粹的保护没有意义,片面地进行开发有危。因此要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要结合实际,保护与开发并重,走出适合本地发展要求的路,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2)

历史文物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无论价值高低都理应对其进行合理保护。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着问题。尤其是基层文物保护的工作面临着各种难题,例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活动资金以及专业人员不足、体制的制约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将是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一、基层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有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但是这部法律对于具体工作的指导性不强,属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在执行中力量较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的帮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影响到文物市场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场管理工作执法依据缺乏,导致文物保护不力。举例来说,文物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必须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经营,否则便可归为违法行为。而实际上文物经营多是在充满假冒、伪造品的自发性文物市场中进行,文物倒卖通常暗地进行,使得经营属性不明,基层文物部门也难以进行管理。

(二)文物保护体制不科学,经费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相应的合理体制来保证,然而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机构的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置都有着一定问题,体制不科学。文物保护机构在基层县市属于文化部门中的二级单位,上级文化管理的相关部门拥有管理权和决定权,但是这些部门并不具体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因而在文物保护时,文物保护部门需要向对文物保护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级部门汇报,这样的情况往往造成文物保护工作不及时。这样的机构设置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了严重制约。另外,在工作人员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层文物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体制落后,编制不足影响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员过多影响工作效率。目前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方面的差别极大,而且存在部分专业不对口,而且没有受过文物管理培训的人员。另外经费投入方面也有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政府财政部门来提供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但是地方政府的经费有限,对基层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这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三)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只依靠相关部门的工作只能保护极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帮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护的相关宣传活动不到位,我国公众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严重不足,甚至根本没有文物保护的意识。在接触到具体文物时不能对其进行保护,反而试图在其中谋取利益,导致文物的流失和损毁。

(四)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矛盾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因此对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由于经济建设工作需要利用和开发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临着毁坏的命运,这样的情况下文物保护工作往往让步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机构没有权力以及相应的能力去进行文物保护。

二、改进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由于文物保护法规的不完善而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显。因此,应该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创建在新形势下极具意义,是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立法部门与文物部门应该共同努力,探讨协作,尽可能快的完成与文物保护法相匹配的各项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改进法律法规的内容,使之与实际工作相适应,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对其进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改进管理体制,加大经费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护部门的体制应该进行改革,精简机构,遣散专业素质低下的工作人员,把工作岗位留给真正能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作用的专业人才。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有着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选拔专业人才补充到文物保护部门之外,还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准备专业的人才队伍。除此之外,还应该给予文物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上的决策权和相应的执法权力,以便落实文物保护的工作。同时在经费投入方面,地方财政部门要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支出,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动经费,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利用这些资金改善相关工作者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做好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帮助和支持。要想让社会公众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帮助,就必须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来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的宣传活动要从政府部门内部到社会各层全面开展,广泛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可以通过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来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利用新闻报道、网络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

(四)正确处理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文物的保护,是为了让其价值最大化,实质上也是一种开发行为。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不能单纯的进行保护,要结合具体实际,对其进行适度的经济开发,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努力达到有效保护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强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标。三、结语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各方条件的配合,解决阻碍文物保护的各项难题。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管理体制革新,还是开展宣传等活动都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促进效果,只有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将基层文物保护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王瑞林.试谈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困境及对策[J].菏泽学院学报,2013(1).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3)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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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论文联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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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论文联盟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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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4)

Abstract:after the 1999 921 earthquake , In Taiwan,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of public works reconstruction guide the tend of architecture design thoughts combined with "Regionalism". In logical thinking,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included the "locality" 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which was rejected by early modernism, and "respect" the original been neglected lifestyle research approach; As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form in the space dimension, authenticity issues regionalism and the pursuit of urb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coincide. Urban heritage is a microcosm of Taiwan society, with diverse, 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In the process of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regeneration discussion, the core issue is the ethical decision-making authenticity hierarchical design criteria for judgment and planning is one of the two sides can not be cut. the paper attempts to sort out the last ten years to come to Taiwan in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regeneration Spatial planning and design practice field use,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ing the pursuit of "locality" and "authenticity" value judgments, The gradual construction of urban heritag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tection of the decision-making level thinking. Provide knowledge in the face of fellow "urb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 regeneration benefits' value assessment, From research to explore the practice can preserve the value of ethical decision-making and planning meaningful dialogue message. Establishment of regional planning and design theory both humanism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authenticity ; historic heritage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ethics ; heritage regeneration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1-66(9)

1 文化遗产调查与修护所遭遇的“原真性”(authenticity)课题

整个世界在都市发展扩张和现代化的借口之下,建设性的破坏对具有价值的城市遗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联合国对于城市遗产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和再生(renovation)。

保护城市遗产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具有普遍的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

城市遗产的保护与再生活化的实践越是深入的历史调查,所遭遇的原真性课题往往越复杂。具有意义的史料浮现,总是冲击研究者的视野与保护规划思考的盲点。依据对文献资料的深入历史调查、建筑本体的深层构造检测分析、隐蔽部位的解体与挖掘调查与特殊构造式样研究、残构现场的痕迹调查等所获得的信息,逐步建构城市遗产保护的研究方法架构,提供调研与规划设计实践者与评审委员、学者专家讨论原真性课题的适切分类信息,整合提出符合文化资产保护伦理的修复决策,以及规划可适性利用的空间设计方案。

2 在城市遗产保护与再生活化效益价值评估前建立保存伦理对话讨论的平台

1964年《威尼斯》及1994年的《奈良原真性档》对于文化资产修护的原真性有相当深入的讨论,且已成为国际依循的主要共识。其中《奈良原真性档》针对世界文化小区(Cultural community)有其多元性,因此特别提出原真性的维护应在《威尼斯》的精神之上作更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然而,因为遗产之价值必须在其各自的“文化涵沟”(cultural context)中加以考虑及评断,在缺乏具有可信度之相关历史调查信息下,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及再利用的实践由于缺乏原真性的考虑而衍生许多修护偏差[1]。本研究认为这些原真性的偏差主要在于遗产保护与再生效益价值评估的缺乏讨论平台所致,以下则为多位学者对于台湾历史遗产保护与再生所进行的讨论。

文化资产保存旨在延续古迹、历史建筑的保存状态,而文化资产再生则在积极发挥古迹、历史建筑的生命力及其彰显的文化及历史意义。保存包括发表、经营管理与利用[2] 。从都市环境角度而言,历史空间再生指的是广泛运用不同方式在当代为这些历史性元素寻找合宜的使用、合宜的地位以及合宜的环境,并在都市设计构想的统合下,为保存与发展取得平衡点,进而开创出一个具有历史特色的现代生活环境[3]。历史再生的积极性意义,当然应该在强调其再利用价值时不对原始保存形成伤害为前提,必须对文化资产更动过程中一些弹性的处理是否会使原建筑的原真性遭受更多的破坏有进一步的验证及讨论[4]。

历史再生与历史原真性保存的课题,在表面上是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但若各执一端,则维护的对策极易陷入各有立场的论证,达不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两者之间的效益及价值权衡必须在某个讨论平台上,作出一些思维上的厘清及折冲,在历史建筑的展示与鉴赏以及文化意义的传习、推广和交流与历史原真性保存在方向上趋于一致,此外的面向则需要依据历史空间保存的层级化对策,必区分出不同的保存方式及所对应的保存范围。对于绝对不可扭曲的原真性原貌,亦需设定最基本原则,形成历史原貌保存核心价值[5] 。也就是说,必须针对各项保存及再生需求,分别研拟对策及细致的决策论证过程,不可单以齐一的准则作武断的处理。

在日本,文化资产修护制度――“解体调查”被视为历史研究的深入调查,包括基础调查、破坏调查、构造诊断调查、历史的调查、仕样调查(构造、意匠、技法、材料调查)[6],其中“历史的调查”意指建筑兴建或修建的历程及修建痕迹调查。相较于日本将解体调查纳入遗产保护调查之先期研究的层级的机制,得以达到预期――避免在无意之间拆解许多不应干扰的文化资产部位,以及进行可适性利用评估的目标,显然解决了上述之遗产保护与再生的难解课题。因此依实际之调查实践而言,不应以“解体调查”名之,或可称为“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

在台湾,近年古迹、历史建筑修复所实行的调查研究与日本行之有年的解体调查不同之处在于,历史调查与解体调查阶段的割裂,以致在修护工程之预算及空间再利用评估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已于历史调查阶段先行作了粗略决策,决定了政府编列经费额度,此时即令发觉修护经费偏差甚大,亦难以修正,造成在不合理预算限制内进行偏差修护的困境。因此,就遗产保护之原真性决策及实际操作面而言,具有深化历史调查之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的行为而言,其施行越早越好。

3 在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历史调查

世界先进国家的古迹与历史建筑修护工作均面对文化资产保存之伦理课题,实践中执行面亦是相当复杂且困难。如何让修护层级适切,减少过度的修护介入与干预,是文化资产保护再利用的成败的关键。

3.1 重视史实性之保存与维护与可适性利用

目前世界文化资产保存与维护的潮流,主要着重于史实性之基础特征之延续,亦即为原真性与历史性(historicity),所指向之历史物证被加以刻意保存与维护下来,以作为后代的见证物。换言之,历史建筑原物之保存与维护是相当重要的指标,若无法保存与维护原物的话,那么人类文化遗产就将丧失无存。

文化资产的保存与维护必须在确保史实性的前提下,进行保存与维护以及可适性利用。近几年台湾在文化资产保存范畴中实践的成果,逐渐走出仅重视历史文献研究的调查框架,而于施工前甚至于计划阶段进行实质影响修护原真性判断的修护信息判读调查,包括将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作为施工准则的决策评估依据,逐步迈向文化资产保存法所揭橥的目标:

(1)古迹应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毁损,而主要构造与建材仍存在者,应依照原有形貌修复,并得依其性质,依其调查提出计划,经审议核准后,采取适当之修复或再利用方式。

(2)修复计划,必要时得采用现代科技与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灾、防潮、防蛀等机能及存续年限。

(3)再利用计划,得视需要在不变更古迹原有形貌原则下,增加必要设施。

3.2 重视维护伦理、介入越少越好之维护干预

为了文化资产维护计划构想与上述方向接轨,重视古迹及历史建筑之保存与维护伦理,以及可适性利用变成重要之保存议题,而其中之标准及在于如何透过适当之方法达到控制修护行为的干预,达到介入越少越好的修护准则。古迹与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有其主流之依循标准,这些标准在国际修护界称为维护伦理(Ethics of Conservation),包括:

(1)在任何维护介入之前,建筑物必须加以记录。

(2)历史证物绝对不可以加以损毁、伪造或移除。

(3)任何维护介入,必须是需要的最少程度。

(4)任何维护介入,必须忠实的尊重文化资产美学、历史与物质的整体性。

(5)所有维护处理过程之方法与材料,都必须加以全面记录。

4 多元修护层级与课题与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根据维护伦理进行的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层级有许多种,一般而言,世界上先进国家对其文化资产保存方式,可归纳约有以下七类层级:(1)衰败防治(prevent deterioration);(2)残迹/原物保存(preservation);(3)加固与强化(consolidation);(4)原貌复原(restoration);(5)原样复制(reproduction);(6)重建或移筑(reconstruction);(7)再利用/可适利用(reuse/adaptive use)。这些维护层级,各有其特色。而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也大致依此层级,不过一项重要的原则乃是介入愈少愈好。

本案历史建筑调查研究与文化资产修复前的深入调查研究准则,是以最少破坏介入,寻求较多修复信息的调查模式,对于维护伦理及多元的修护层级均提出了贡献。同时,本案研究计划主持的伦理最大的特色在于:在调查研究与修复计划阶段尽可能在遵守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的历史调查、深层的构造检测分析与隐蔽部位的检测调查所得的信息,以多元维护的层级的概念定义保存与再利用课题,作为本历史建筑再利用计划审议与决策的讨论基础(图1-3)。

4.1 衰败防治层级课题

(1) 以环境控制的方式来保护古迹或历史建筑,预防衰败的产生和损坏媒介的劣化作用。

(2) 物理环境控制和劣化因子控制。水的不同物理形态对建材的作用、材料之物理及化学变化、虫害及微生物劣化作用、温湿度及光线等物理环境控制,以及预防火灾、雷击、窃盗与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等相关之基地劣化因子控制。

(3) 定期的检查与修缮是预防古迹与历史建筑劣化的根本。具有定期、持续且合理的的日常维护与检查计划,可防范建物的损坏于未然。

4.1.1 衰败防治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非破坏检测仪器探讨环境因子,如木料湿度、密度、材质检测,砖石构材的材质、含水率,以及生物劣化类型之基础数据,其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课题,包括:(1) 探讨如何采用与历史风貌协调之方式进行环境控制,列入审议范围包含通风、采光、排水、屋面防水、防潮、虫蚁防治、空调、避雷、防盗、文物保护之防止劣化维护方式。

(2) 生物劣化防治及环境用药维护准则――木作构件防腐防虫维护准则。

(3) 建筑构材(砖、石、R.C.、面砖、壁涂装饰等)劣化维护准则。

(4) 日常维护计划(包含上述事项之定期检查维护执行及维护计划督导等)。

(5) 防灾工程(包含全区排水、消防设施)。

4.2 残迹/原物保存层级课题(图4-7)

(1) 残迹/原貌保存层级乃是直接处理古迹与历史建筑构造之方式。

(2) 建筑物破坏现象已经产生,维持古迹与历史建筑于现存状态已不可能,必须加以制止劣化现象之介入行为。

(3) 藉由真实物的保存,使参观者可以想象以前的古迹与历史建筑可能的风貌。

4.2.1 残迹/原物保存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以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 不严谨的臆测性修复不应被鼓励且执行。

(2) 局部或全面的残迹/原貌保存应视为维护之重要审议及工程执行项目。

(3) 残迹/原貌保存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未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3 加固与强化层级课题(图8)

(1) 在古迹与历史建筑实质架构中做物质性的添加物、使用黏着物或导入支撑材,以确保其持续的耐久性或结构的原样。

(2) 当古迹与历史建筑构材强度不足以应付未来的危险时,现存材料可经由适当的介入加以强化。

(3) 为避免轻微的损坏最后演变成严重的破坏,加固与强化之修护层级应被视为从破损到原样修护的中间层级,必要之补强不应以破坏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和谐与美观而排除此多元修护的可能性。

(4) 结构系统的原样必须加以尊重。

(5) 传统技艺和材料的使用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当传统方法不敷需求时,得使用合适之新材料与现代技术加固与强化。

4.3.1 加固与强化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结构系统的深入了解检测,包含基础试掘、构造取样及试验评估,近代建筑结构配钢筋方式之检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承重砖墙灰缝抗剪力测试,以及楼版荷重之评估信息等,以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讨论决策之信息,包括:

(1) 评估能否符合耐震法规及楼版公共安全之标准,若不能符合则采限缩限制使用强度或加入适当之加固与强化措施。

(2) 在限缩其使用强度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广泛的讨论决议得依排除有关其建筑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项。

(3) 若需补强则须配合原真性价值之判断,于影响最小处进行加固与强化的修护决策,并将过程纳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4 原貌复原层级课题(图9-10)

(1) 原貌复原的层级为对于古迹与历史建筑残破部份利用原有材料(或相近材料)及原有工法加以复原。

(2) 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复原比残迹更容易为人所理解,然而执行此复原的层级,应经过严谨的历史考证。

(3) 经过考证复原已佚失的装饰性构件,其替换亦为复原的形式。

(4) 修护计划中拟加以去除的部份及拟被显露出来的某时期材料应提据其历史或美学价值,及其保存现况是否良好经委员会广泛地承认决议后实施。

(5) 任何时期的添加部份及近期的去除与修护应被视为历史重要历程,而施予历程记录。

(6) 建筑物构材表面附加物的去除、清洁与防护,呈现出原有未受污染的部份,亦视为复原层级的方式之一。

(7) 残破部分构件之复原,应使用原有材料及工法,以增加其历史启示及价值r原材料及工法被广泛的认为不适合使用时,得以相近之材质或工法取代。

(8) 丧失部份的替换应与整体和谐,但同时又必须能够与原有的部份区别出来,而不致混淆其原有艺术与历史的证据。

4.4.1 原貌复原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现代科技工法进行试作(如环保剥漆剂、喷砂工法),去除建筑表面后期之附加物。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其次,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 为彰显文化资产整体美学和历史价值,进行历史上各不同时期之附加物之去除与保存之决策取舍,复原必须以尊重原始材料和考古证据为基础,臆测性的修复应加以避免。

(2) 原貌复原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施工纪录之工作报告书中。

(3) 匠师资格依其工法之特殊性于施工说明书中加以规范。

(4) 施工前工程厂商文物构件清点、统计及保全。

4.5 原样复制层级课题(图11-12)

(1) 复制的层级应在下列情况为之:复制原作之一部或全部以替换某些已丧失或损毁的部份时为之,以维持原有的美学和谐。

(2) 古迹与历史建筑面临无法恢复补救的破坏或遭受其所在环境的威胁时,方可经过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后迁移至更合适的环境中予以保存,并且为保持原地或建筑物的协调而以复制品取代。

(3) 高艺术价值的彩画、建筑构件若无法现地保存,则可采复制的层级,将原物保存于适当的场所,而以与原物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将可以保护高艺术价值之构件免于加速破坏。

4.5.1 原样复制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重要之历史写真(历史照片)之搜集、使用单位访谈、修缮纪录进行全面性了解,作为细部修复调查之基础,针对历史照片及使用单位之访谈,进行现场损坏及痕迹调查判别建筑构件是否为原物,加上非破坏及测试之检测信息,进行原样复制之修护层级讨论基础,包括:

(1) 可考证原样之佚失构件,或不堪继续使用之原物是否采原样复制之方式,此部分包含门、窗、灯具、五金、特殊金属构造物等。

(2) 重要建筑构件(如重要原始灯具、五金等)及具有高度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如重要原样生产工具、家具等)是否采保存展示者以复制之手法再现,并经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讨论共识后决议之。

4.6 重建或移筑层级课题(图13-16)

(1) 重建之构造物缺乏岁月之痕迹,故无特殊意涵的仿古重建并不该被鼓励。

(2) 重建之行为应尽量保留可再使用之旧有构件。

(3) 遭受天灾或意外毁损之构造物应于短期内进行清理纪录,且留用合适之构件。

(4) 除具重大之公共性利益考虑外,非有必要不作迁移整栋建筑物至新的基地之营造行为。

4.6.1 重建或移筑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历史上不同时期之兴修营建行为,各有其不同之历史价值,并非复原至最早之形貌,也非现况的冻结保存,当进一步了解历史分期上之兴修行为之空间意义与价值,可作为冲突甚大之两种不同保护方式之决策,包括:

(1)在基于正确的考证和证据的支持下,而非基于臆测的重建,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始可允许其仿古重建。

(2) 已被拆毁之历史建筑,得以依考证形式重建复原风貌。

4.7 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课题

(1) 保存古迹与历史建筑最佳的途径乃是维持其合理的持续使用,合理使用以维持其始建用途为保存的最好方式。

(2) 在许多状况下,适度改变原建筑而可达致合理的再利用,此层级是使古迹与历史建筑之历史和美学价值得以被经济地保护的较佳的途径。

(3) 接受容积奖励之古迹或历史建筑维护,应提供具公益性之再利用计划,并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始可给予容积奖励。

(4)为使古迹与历史建筑获得再生之机会,再利用涉及之现代化设施或管线之添加,应降低对历史风貌之冲击。

4.7.1 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综合上述之史实性考证信息,以及建筑物各部分空间之细致价值评估后,作为不适宜之空间再利用方式,并基于有效管理与营运之综合考虑上,讨论整体空间再利用决策,包括:

(1) 与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貌及再利用准则研拟可适性之相关现代化设施(包含水电、空调、消防)之设备标准及管线计划。

(2) 开放民众参观之动线及多媒体解说系统规划。

(3) 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格装修考证和日夜间之活动,以及配套使用空间剧本设置室内家具及夜间特效照明。

5 结论:保存对话平台与系统化的架构流程

保存实践与应用应以文献档案搜集分析考证、基地及建筑本体构筑研究,以现场测绘及拍摄基本图面、特殊工法及构造、文物及装饰艺术等调查,并针对损坏模式以解体调查及非破坏检测逐一进行纪录交叉比对信息,综合上述数据整理及分析考证后,探讨保存标的物本身的文化遗产价值,以作为拓展后续相关研究以及保护及活化利用的实践基础(表1)。

5.1 层级化与系统性的讨论架构

第一层级:在考虑史料及证据的准确性、原貌保存状况与环境限制、修复与保存技术的可行性下,严守真实性修护的核心价值,提出保守且严谨的方式进行最低度的干预,并能确保原真性风貌的讯息。此层级具有无可替代的承载历史事件、匠艺再现的场域诠释性。

第二层级:复制及重建的修护意义,乃是在视觉场域建构的基础上,将原貌已完全丧失或是遭到不当修改,于恢复历史情境具有重大文化意义,或恢复文化形式集体记忆具地方高度认同的原则,做出风格复制或重建回复的高度介入干预,此与原貌保存的精神有所不同。

第三层级:在于契合历史空间或历史产业相符之文化产业开发,包含教育研习推广、空间体验鉴赏、有效经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财务自主性等,此层级偏重于经济面向考虑。

5.2 建构日常管理维护之理论思维

对于文化遗产与历史建筑修护与发展试图寻找永恒的解决方法的观念是难以达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建构系统性的价值对话平台与研究方法,以及渐进的改善与日常保养维护是比较容易被建构的。因此评估保存情况的小变化很重要,而且需要适当的工具。许多历史性的古迹或历史性建筑,从街屋房舍、合院、庙宇到公共性建筑等较大的建筑都有悠久且复杂的历史,大部分具有复杂的结构,建筑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或管理人要对这些建物做彻底的检视其实是较难以达成的。

因此街区维护后由管理组织或学术单位成立之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其成员的技术专家具备可对建物做全面勘验的技术知识及物理技术,对于保存建物文化资产兼备理论与实际技术。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之技术专家对报告不足或损坏的地方,应可立即执行急迫性的小地方修复,例如松脱的屋瓦。他们不执行较大的修复工作,只检视损坏的可能原因,并对日常保养维护或修复工作提出建议。他们将勘验结果整理成状况报告,做为建物拥有人自己动手或委托建筑师或建筑包商日常保养维护时的指导方针。如果是清单上列出的建物,也许可以根据此份报告向政府相关单位申请维修许可。

由官方提供之大型研究中心,投入集中人力对文化资产之检测与修复研究,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近十年来,台湾各大学之相关系所纷纷成立文化资产研究中心补足相关检测仪器、研究设备及相关检测人力之培训,对于未来多处之文化资产经过大规模的维护再利用后所产生之日常管理维护思维,具有永续实践意义之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傅朝卿.向世界文化遗产杰出普世价值与真实性学习--台湾古迹保存与再利用之自省[C]// 乐山文教基金会.古迹活化再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乐山文教基金会,2001.

[2] 林会承.历史建筑的保存与再生[J].北投温泉博物馆专刊,2001.

[3]徐明福.台南市孔庙文化园区之规划:台南市旧街区保存与再生之契机[J].乡城生活杂志,1998(56).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5)

一、前言

自1964年《威尼斯》诞生以来,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后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圣安东尼奥宣言》《西安宣言》等文件更是将遗产价值辨析、遗产保护、遗产利用等方面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传统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尽管同样遵循着价值保护、真实性等基本原则,却逐渐转入实验室,成为了文物保护科学家们研究的范畴。

虽然传统的文物保护同样被纳入遗产学讨论的范畴,而文保方案的必备内容即是对于文物价值和修复理念的描述,但仅在笔者对于文物保护专业的学习以及些微的文物保护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现有的大量遗产学理念原则却并不足以成为文物保护具体工作的思想基础,更难以对文物保护的处理过程进行有效的指导。比如,对于专业的文物修复师而言,作色往往是必备技能之一,而在作色过程中,真实性原则并不在考虑范畴以内。。又比如对于预防性保护,笔者所了解到一位文物保护专家就仅仅持有观望的态度,认为预防性保护绝不能成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主体。

笔者认为更为实际的问题在于,对单一文物的修复实践本身就无法与遗产学层面对所谓真实性、完整性的讨论完全合二为一。作为一个实践过程,前者更多体现了修复者的意志,观者多为观看而获得体验,保护的结果体现了科学与美学的作用。然而,遗产作为一种自身和群体信念的再现,是过去的文化物证,也是个人和团体认同的选择性建构。遗产保护更多关注于与参观者的互动、对遗产使用者的影响,保护的过程较少涉及自然科学,而更多与工程学科相关。

在潼南大佛和大足千手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笔者认为髹漆贴金过程本身更类似于一种文物保护实践,而与遗产学保护有所区别,仅仅从遗产学角度进行完整性等问题的讨论,或许并不能揭示这一过程的本质含义。然而在查询相关文章时,发现我国对于文物保护思想基础的讨论却仅停留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的阶段…,并未深入至例如Cesare Brandi先生的《文物修复理论》,S.M.Vinas先生的《当代保护理论》等著作的层次之上。因此在下文中,笔者也想从这两例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尝试对当下文物修复理念的思想基础作一解释,而不仅仅对这两项文保工程的对与错进行浅层的评判。

二、潼南大佛与大足千手观音像髹漆贴金过程回顾

从遗产类别上看,潼南大佛与大足千手观音像均属于巴蜀地区典型的摩崖造像,与保护造像的建筑一起构成了印度石窟寺传人中国后发展最后阶段的见证。前者始凿于唐咸通年间(860-874年),就于北宋靖康元年(1126年),造像巨大。后者始凿于南宋淳熙元年至淳佑年间(1179-1252年),为整体规划形成的宏大道场,反映出摩崖造像发展过程中更为繁荣的阶段。在保护工程中,髹漆贴金过程的研究思路包括历史调查、装饰工艺及材料分析、病害描述、保护修复四个步骤,以下首先作一回顾。

(一)历史信息整理

对贴金层历史信息的收集包括历史调查及实地观察两个部分,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两件造像都存在多次贴金的现象。根据碑刻所记,潼南大佛共经历四次妆金,时间分别为宋绍兴22年(1152年)、清嘉庆7年(1802年)、清同治9年(1870年)以及民国10年(1921年),在大佛左肩处的局部揭取实验同样证明了这一事实,且可以观察到每一层使用的均是土漆粘贴金箔的工艺。对漆膜厚度及漆皱现象的观察可以发现,民国10年的妆金过程中对大佛身躯进行过打磨和多次髹漆。有关千手观音像贴金的最早记载为洪熙元年(1425年),其后隆庆四年(1570年)、乾隆十三年(1748年)、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光绪十五年(1889年)均进行过重妆。《重庆大足宝顶山千手观音的贴金材料分析研究》中指出,千手千眼观音造像0层贴金时间在清乾隆末年至道光初年,0层以上至少又经历了4次贴金,与历史记载相符。

从金层保存状态的角度,由于古代对贴金层的重妆并非去除之前的金箔后彻底重新贴金,而是在原有的金层上方覆盖粘贴。后代的贴金对于之前的贴金层就具有了保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环境因素对前代贴金层的破坏。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两次贴金间隔时间显然对金箔和金胶的保存状态具有直接影响,即贴金时间间隔越短,金层保存状态越好。

(二)装饰工艺及材料

对潼南大佛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为材料分析、文献梳理及采访学习。据此可知,潼南大佛妆銮层的结构由内到外分别为石质胎体、底灰层/地仗找平层、漆层、金箔层。其中,髹漆的主要作用为封护胎体和粘结金箔,采用多层叠加并打磨的方式增加附着力,并存在“擦漆”工艺。

对于大足千手观音像工艺的研究方法则包括历史文献查询、实物工艺考察及科学检测分析几部分。与潼南大佛相比,该研究过程拓展至整个四川地区,并且包含了对贴金工艺以及佛教艺术“身金色相”较为细致的历史调查,由此反映出造像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及宗教价值。结果表明,千手观音造像的地仗层以石膏为主要成分,其上附着有黏结剂和金箔,保持了明清时期的贴金工艺特征,手法变化不大,与《髹饰录》中基本吻合,地方特征为金箔面积较小。

总结起来,千手观音的贴金工艺具有两项功能,即“将石质胎体完好的包裹起来,以达到保护的作用……满足宗教表现艺术的需要,金箔自身的稳定性与大漆相结合,实现了封护与审美的双重功能”。而造像多层贴金的主要因素则体现了佛教表现艺术的效果和宗教教义在信徒中反应的两方面需求,这一“概念重复”反映出更多的社会、宗教问题。多层贴金在艺术效果和文物的图像性质上没有区别,而从物质性出发,贴金层的材料配比和修复时的原则确定问题起到决定作用。可以认为,“历史上的多层贴金现象与千手观音的历史价值有关,而采用传统漆工艺的贴金技法与艺术价值有关”。

在前期研究中,还首次开展了对大漆修复工艺的系统研究。试验的重点在于宗教表现艺术价值的保存,其次为历史工艺信息的保存、材料的适应性,以及原始和回贴金箔的封护。试验流程包括旧金箔的处理、回贴、效果处理与封护三步。此外,工艺程序设计还包括贴金层的处理工艺、地仗的材料与工艺、回贴的“镶嵌法”设计、胎体透气性工艺设计、金箔固色与封护等。

具体实验中,贴金层的处理流程为清理、分层、熨平、清洗;封护材料选择10%梨子地漆和90%松节油混合;对旧金箔的回贴实验发现,以黄色漆为衬色底漆,按照贴金层的自然形状回贴,接缝处有孔隙,露出衬色底漆的效果最好。

(三)病害描述

潼南大佛金箔漆膜复合层的病害类型包括表面附着物(灰尘及油烟)、点状片状脱落、起翘、分层开裂卷曲、水渍、空鼓、开裂,共224平方米。其中卷曲、起翘和脱落均由“泡状起甲”产生,“泡状起甲”下部可见金箔漆膜复合层与胎体之间存在白色粉末状物质,应为盐害导致。大佛躯干处的病害具体分为碎裂、孔洞状脱落、整体开裂、残破缺失四种,占总表面积的47.7%。经过清洗实验后,发现表面金箔层脱落面积超过70%。大足千手观音的金箔病害类型包括脱落、点状脱落、地仗脱落、分层开裂卷曲、空鼓、起翘、崩裂、尘土、烟熏、涂覆、生物病害,最主要集中在手臂处。同时,由前期病害情况记录可以发现,金箔的风化程度呈现区域性,右侧、上部破坏程度更为严重,原因可能与造像东部的外部水源加速酸雨破坏有关

(四)保护修复

在潼南大佛的修复中,对表面金箔的清洗先后采用毛刷、日本纸、棉签及乙醇与水1:1溶液、丙酮与乙醇1:1溶液、2%AC-51水溶液等工具和试剂。对于油污、泥土顽固性附着物、生物残迹和风化残存物,分别采用修复刀剔除、棉纸焖蘸、贴敷法、高温蒸汽及化学灭杀、毛刷清扫等方式去除,并配合上述混合溶剂使用。同时,对“泡状起甲”严重处的表面漆膜进行揭取,采用日本纸贴敷尽可能使可溶盐浓度降低到加固剂要求的浓度以下。

对于大佛面部保留的原始金箔漆膜复合层,将卷曲起翘金箔直接回贴。首先采用硅丙乳液预加固金箔,然后利用乙醇、乙酸乙酯等溶剂,以及高温蒸汽喷雾软化金箔,之后利用丙烯酸乳液粘合,并适当添加牛胶增加柔韧性和黏结性,空鼓处采用丙烯酸白灰浆进行底灰修补和灌浆处理。此外,对保存状态及历史信息相对完整的大佛双耳,作为保存历史原貌的遗物进行留存。

对于金箔已脱落部位,设计“加层法”保护思路,在现有旧贴金层表面直接髹漆贴新金箔,将历史信息在不同层位上最大限度保留下来。在实际操作中,由内而外分别涂刷生漆、漆灰、生漆、熟漆及金胶漆,其中漆灰成分为生漆与水1:1溶液,金胶漆成分为生漆与熟桐油1:1溶液并加入占总量20%的银珠。贴金过程采用“薄贴法”,选定金箔规格为93mm及45.3mm两种,具体过程包括贴金、补金、刷金、压金、走金、封护六个步骤。。

在大足千手观音的中期修复加固试验中,采用ZB-WB-J-1(15%)、ZB-WB-J-2(20%)作为薄、厚金箔回贴加固专用材料。修复步骤为:去除表面污物及尘土,岩体渗透加固,起甲金箔修复,金箔脱落处修补,彩绘及手指的加固、修复、泡状起甲处理。其中,起甲金箔首先对多层金箔进行软化分离,之后采用ZB-WB-J-1(15%)、ZB-WB-J-2(20%)胶黏剂回贴,金箔脱落处采用大漆调制成的黏结剂涂刷,快干时用新的金箔吹贴。

在前期金箔回贴材料的研制过程中,选择材料的目标为具有软化、黏合、耐老化特性,且无不良影响,不改变文物风貌,因此选定类型为溶剂型有机黏合剂。通过对黏合聚合物、溶剂、固体含量、黏合改性剂、添加剂的选择,确定最终材料以醋酸纤维素为黏合物,醋酸乙酯、醋酸丁酯、芳烃为溶剂,固体含量15%-20%,硅烷偶联剂2为改性剂,并加入0.1%-0.3%消泡剂和0.02%防老化剂,经固含量、表面张力、乳液黏度、渗透性、附着力、透气性、吸水率测试,以及户外暴露、耐湿热、冻融、人工紫外老化试验,扫描电镜观察,认为该加固材料效果良好。在2008年的试块修复加固试验中,还采用了牛胶进行金箔回贴。

三、贴金工艺的科学分析与文物保护的科学化

无论是在潼南大佛还是大足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对文物的科学分析都成为了保护工程的重要基础。在潼南大佛的前期工艺研究中,通过金相显微观察、扫描电镜、XRF、XRD、红外仪器分析可知,表面漆膜层的主要成分为桐油、大漆和朱砂,金箔层的主要成分为Au(约87.9%-100%)、Ag(0-12.1%),金箔层厚度约1.5μmm,贴金存在多层叠压现象,最多可达5层。而在千手观音保护工程中,不但偏光显微镜、扫描电镜、XRD、XRF、IR等仪器的分析结果被大量用于贴金层工艺、病害等方面的描述之中,老化实验、吸水膨胀实验等实验方法更是在病害调查、修复材料选择、修复效果检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在病害分析中,有研究者利用XPS检测发现,金胶漆的降解产物及无机盐沉积使得样品表面碳、氧比例上升,金胶长链分子断裂为小分子产物。表面层金箔的金含量较低,可能与近代酸雨腐蚀严重有关。利用红外光谱分析金胶有机成分,可以确定金胶内含有生漆和桐油,同时大量金胶受到不同程度的矿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石膏类物质。通过吸水膨胀实验可知,金胶在不同湿度下的收缩膨胀,伴随盐类物质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了贴金层病害。老化试验亦可验证湿度循环对于金箔起翘开裂的影响,以及地仗材料失效或崩裂引起的贴金层破坏。可见,科学手段已经渗透进入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甚至,新型色差仪的引入使得修复效果的评价也同样可以通过科学数据表示,而代替人眼观察的不确定性。

然而在历史上,科学却似乎并非文物保护的其中应有之义,比如在Cesare B randi先生的《修复理论》一书中,就难以找到与现代科学直接相关的部分。笔者认为,甚至可以说,将科学应用于文物保护领域的做法本身就反映出了社会思潮变革的影响。与非科学的传统修复相比较,这一行为会带来更好的保护效果,但对于效果的检验却并不是绝对客观的,而同时与社会思想的变化息息相关。

在历史上,修复(restoration)的概念先于保护(conservation)产生。修复行为大量出现于启蒙运动时期,对艺术品外观的改变或出于社会及审美因素,或与人们对于历史的认知有关,其中虽然同样包含了若干技艺的元素,但却仅仅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手段进行利用。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保护作为一个名词才走入了人们的视野。1888年,柏林皇家博物馆首次设立了化学实验室对文物进行分析检测,1930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罗马举办了题为“科学方法用于艺术品分析及保护”的国际会议,二者被视为文物科学保护领域出现的标志性事件。同时,对文物材质破坏状况的分析,则为科学介入文物保护领域提供了突破口。一方面,大量产生的工业污染加速了各种艺术品的老化,对文物腐蚀、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化学分析则成为了老化机理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西方,科学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应用直接反映在两项早期准则中,分别由ICOM于1984年以及AIC于1994年提出。前者提出,“对艺术及历史物品的干预必须遵循于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文物的意义则潜在于“人们破解物品的科学信息并因此获得新知识的能力”。在这种意义上,对历史遗物的保存并不仅仅具有保护意义,更代表着对新知识的获取。一方面,科学分析过程使人们了解了过去的工艺方法,另一方面,保护过程则为保护者积累了更多处理文物的经验知识。AIC准则将科学与艺术均包含在保护领域之中,采用一个章节特别强调,科学分析“奠定了保护专家全部行为的基础”,并且,修复者应当“遵循可被接受的科学标准和研究方案”。

然而,文物保护的科学化过程则并不仅仅为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知识,而更体现出一种思维范式的彻底转向。如Pearce先生所述,现代性带来了元叙事和整体性的发展,以此定义和表达出客观现实及内在真实。在深层次上,则反映出对于客观现实存在以及人类个体能够认识客观实在这一命题的信仰。这就使得科学知识和理解成为人们观察自然现象的方式,而博物馆同样将这一方式作为首要原则。当传统修复依赖于经验技艺以获得符合预期的效果,现代的科学保护则以理性精神关注到文物保存状态恶化的真实原因和解决方法。可以说,科学走入文物保护的过程与现代科学在欧洲的产生过程密不可分。特别是,启蒙运动使得科学进入了所有研究领域,也激发了人们对于科学的绝对信任。科学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类型的存在,Pearce先生就将其称为一种“道德高地(higher moralground)”。

伴随着现代科学逐步占领社会,科学研究走入文物保护领域的过程或许正可以借用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阐述的“范式”理论进行解读。从传统技艺修复到现代科学保护,现代科学所代表的范式的改变,实质上可以被称为一种科学革命,背后反映出人们世界观的改变,文物保护科学家们则组成了这一全新的科学共同体。同时,一种理论称为范式具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它解决了旧范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开拓了新的认识领域,扩大了和深化了研究范围和背景条件……第二,它留下了有待解决的问题和疑点”,而科学保护范式的产生恰恰符合于上述两个条件。其一,与传统修复相比,科学保护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文物的破坏规律并进行针对性的预防或处理,其二,由于文物保存条件的复杂多样,化学对文物保护的介入也引发了更多的学术讨论,更广阔的研究空间。

特别是在大足千手观音像的保护过程中,科学手段成为重中之重。仅在中国知网上搜索相关的科技文献就可达到20篇之多。其中针对贴金层的状态研究就包括《重庆大足宝顶山千手观音的贴金材料分析研究》《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造像金箔显微结构分析》《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造像多层金箔成分分析》《重庆大足千手观音金箔表面变色原因探讨》《从一片大足石刻千手观音表面金箔分析获得的信息》共五篇文章。这些文章的作者来自不同的研究机构,全部采用极为细致且几乎相同的仪器分析方式,从不尽相同的角度对金层的组成和结构信息进行了分析,为后续的病害研究和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信息。其中部分文章确实为金箔病害问题提供了有针对性的解释,但也有少部分文章似乎仅仅是为写而写,缺乏有意义的目的和结论。

当文物保护同样加入了科学研究的范畴之中,其研究人员往往来自于高校或研究所之中,科学研究成为了这一科学共同体成员获得认可的手段和工具,由此往往激发了对文物本体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当下所有领域科学化乃至数学化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这一现象也反映出现代文物保护理念与传统修复的主要区别,更进一步暗含了我国传统修复手段与西方保护语境之间产生的矛盾。四、贴金保护过程与文物保护实践的基本理念

尽管在遗产学领域,真实性和完整性是文物保护的基本目标,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总原则却必然会受到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甚至成为了乌托邦式的设想。M.L.Clavir就将文物保护过程的影响因素归结为博物馆语境、文物价值、科学语言三个部分,如果将其转述为文化意义、真实性、科学观点,笔者认为这三个因素实际上也代表了决定大多数实际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

(一)文化意义

对于大多数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藏品而言,展览品的文化意义往往直接影响了参观者的体验,文物本身则成为了文化的象征符号,具有无形的意义。在本质上,所有经过人类或有意、或无意、或直接、或间接制造的物品显然都可以反映出制造者、使用者、持有者的个人思想,更进一步折射出整个社会的思潮。如Macdonald先生所言,“对遗产物的保存并不以其自身作为最终目标,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获取物品信息的途径”。,这一观点就更进一步与当代博物馆展示而非说教的理念相联系。因此从展示的角度,笔者认为,文物保护的其中应有之义同样在于对文物信息的呈现,这一呈现可能包含知识、美学、情感等等方面,但根本目的是使得观者能够获得文化上的体验。

对于潼南大佛或千手观音而言,其造像本身就具有宗教文化的内涵,属于密宗佛教造像。为了使普通参观者能够在体验历史的同时获得直观的佛教文化体验,文物本身就必然应当处于较完好的状态。如Weersma先生的分析,“神圣物品的腐蚀并不一定意味着精神价值的丧失……但另一方面,宗教性物品仍然需要,或者说至少更应当处于相对美好的状态,缺少装饰性内涵的保护过程可能使得它们不被信仰行为所接受”。

在千手观音金箔回贴的问题上,最终的做法为在旧金箔回贴后找平、并以新金箔协色。不可避免的是,这一处理方法导致大部分旧金箔层被遮蔽于新金箔之下,而对新金箔未采取做旧处理更导致整个造像金光闪闪、焕然一新,甚至遭到了众人的否定。但笔者认为,在文化意义上,造像保护后的状态反而真实再现了历史上妆金后的真实状态,使得观者获得了与古人相似的文化体验。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否定的原因则来自于这一妆金行为背后并没有普遍的支持。也即,对于大多数无的参观者而言,千手观音造像只能作为文化上的他者,人们无法对其产生文化上的归属感,而仅仅将其视为一件古物,在使用历史价值的标尺进行评价时也必然会产生不适。

(二)真实性原则

对于文物价值而言,真实性原则似乎已经成为了价值保护关注的核心,对文物的真实状态,所代表的实际现象与准确数据的探寻也同样反映出物质主义元叙事的立场,而这一观点无疑与近代科学的产生相关。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近代科学所带来的认为物质可以反映意义的观念,使得我们相信物质实体即具有价值,可以代表一种已经逝去的生活方式。同理,文物也代表了我们对历史的认知和保存。

在保护工作中,潼南大佛保护工程将对传统材料、工艺的研究和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对文物本体历史价值与历史信息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传统材料的稳定性已经过了历史的验证”。而潼南大佛的真实性则被定义为“数百年来的工艺延续”,也即将大佛表面的多层贴金均视为造像的原初状态。从大佛的面部也可以看处,四层金箔的完整保留一方面体现了妆金行为本身具有的宗教仪式性质,另一方面也可以被视为历代工匠对佛陀所代表的宗教精神的敬畏和对前代工作的尊重,以及对历史遗存价值的肯定与保护。这种理念也正契合了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理念。

在“真实性”原则的指导下,千手观音保护工程则采用揭取不稳定金箔、回贴可利用旧金箔的干预方式,实现对历史信息和材料最大限度的保留。该工程将真实性具体总结为“本体保存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干预材料采用与本体同种材料的真实性、修复工艺采用传统工艺的真实性和保存空间环境的真实性”。在具体实践中,历史信息、干预材料、传统工艺的真实性通过旧金箔回贴、髹漆贴金工艺得以体现,保存空间环境的真实性则似乎仍然有待研究。

上述两个实例表明,在文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对文物真实性的强化实则可以被视为保护过程的最终目的,S.M.Vinas教授就将其称为“强化真实性的行动(truth-enforcement operation)”。在意大利的一次地震后,有研究团队费尽辛苦收集了超过100000片残片来试图复原圣方济各教堂的壁画。由于壁画位于20米高的屋顶,参观者其实并不能区分碎片复原与彻底重绘壁画之间的区别。然而,这一过程却真实体现了被S.M.Vinas教授称为“恋物癖(material fetichism)”的理念。在千手观音的保护中,对旧金箔的揭取和回贴同样成为了关键问题。尽管在新金箔的衬托下,普通参观者或许已经难以区分出旧金箔的存在,而且这一行为本身对于造像的保存以及效果的呈现并没有直接影响,对于原物的保存却直接反映出保护者对承载于物质材料之上的真实性原则的尊重。

但在实际的保护实践中,真实性原则却不得不受到大量的争论,笔者认为对文物真实状态的讨论往往集中于一个主要问题,也即我们应该将文物恢复到它的使用状态,抑或经历千年沧桑后的历史状态。这一讨论的最佳实例或许就来自于青铜器的除锈过程。对于一件满是土锈的铜灯,我们会试图将其土锈清除至黑漆古露出的状态;而对于一件表面鎏金的编钟,我们却会不假思索地将全部锈蚀去除至金层露出,即便这一除锈过程已经对鎏金部位造成了损伤。对于同一种文物类型,前者保留了“岁月的痕迹”,后者却将文物恢复到了使用过程的状态。又比如,西方的青铜器修复习惯于将锈层几乎全部清除,但保护后闪闪发亮的状态在中国人看来却难以接受,甚至完全背离了我们的思维观念和审美习惯。在实际的文物修复中,这些问题似乎都难以在遗产保护理念中直接找到答案。

在当代保护理念中,有研究者进一步提出以“可读性”。替代“真实性”原则,以尝试解决上述对真实性的争议。所谓“可读性”并不仅仅将真实性与物质状态相联系,而是强调文物对于自身携带信息的表达,文物保护工作者的任务就在于选择需要传递给观者的信息。例如,一件沉积了灰尘的画作会被认为是历史的象征,而清理至崭新的器物则具有使用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做法似乎也是对保护实践中真实性原则争议的一种可能解答方式。在造像贴金保护的过程中,采用新金箔协色以及仅回贴旧金箔两种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保护者对信息传递的不同选择。前者向观者传达了造像使用过程中的信息,给予参观者宗教意义上的震撼。而对于后一种选择,岁月的沧桑、历史的变迁则成为了保护者想要传递的信息。由于修复过程由保护者直接参与,普通民众无法进行评价而只能在工程结束后被动接受,对于文物信息的选择也就成为了研究者们自身意志的体现。

(三)科学观点

由于保护工作的目的在于保存物质的真实,而真实性寓于物质要素之上,为进一步了解文物的物质要素,在真实性原则的引导下,科学成为了文物保护的必备要素。

对于保护实践而言,Clavir先生就曾将科学对文物保护的影响总结为经验主义、决定论、范式、数学语言四项基本原则。近来,预防性保护的大量出现或许已经表现出一种范式转换的前奏。如上文所述,现代文物保护的诞生与科学的引入密不可分。对于一件文物,考古学家或许会关注于其上承载的文化信息,然而文物保护科学家却会关注它的腐蚀状态与劣化规律。在海昏侯墓玉器的修复中,考古学者为了保存更多的原始信息,反对黏接加固,而希望制作底托展示文物,但文物保护科学家却关注于残块的断茬如果不加以黏接则极易丢失而造成文物本体的损失。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尽管科学似乎具有绝对客观性的特征,但科学研究本身却会受到研究者主观意图的影响,而必然具有主观性。如Winter先生就曾提出过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悖论,“虽然将科学手段作为有效理解文化及人类行为的方式毋庸置疑……(这一做法)实际上包含了价值判断”。Weil同样提出,“即便他认为自己是科学的,判断和价值也必然地包含于每一位保护者的实践中。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保护实践在本质上是解释性的。解读过程基于对实践过程在客体、科学事实、美学/历史/经验方面的理解”。

更进一步,科学对于文物劣化过程的评判本身也会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如Hodkinson所述,画作的变化“部分来源于物理化学状态的改变,但更多来自于人们观察过程的转变……一幅画作处于一种持续性的物理及形而上学的转变中,这也同时改变了它对于其身处其中的社会的历史意义”。可见,由于文物保存状态的不断改变,人们对于它意义的理解同样在发生着变化。洁白的雕塑为人们带来了古希腊自然主义的遐想,而恢复到使用过程中的多彩状态反而破坏了人们的审美习惯;青铜器上斑斑的锈蚀和黑漆古、绿漆古的底色暗含着历史的沧桑,而除锈至青铜明晃晃的基体反而与中国人对古物的欣赏理念相悖。在这种意义上,科学本身虽然为保护行为提供了前期研究的基础,却并非是这一过程的唯一影响因素。

在大足千手观音像的前期研究中,文保工作者首先尝试利用15%ZB-WB-J-1和20%ZB-WB-J-2两种化学材料对起甲金箔直接回贴,但效果较差。考虑到造像材料的安全性、稳定性,直接加固旧金箔的方案被基本否定。鉴于此,研究者决定采用揭取不稳定金箔,对保存状态较好的金箔进行回贴的方式进行修复。而在回贴材料的选择中,传统大漆的优势逐渐显现。大漆最初被选择的原因为“千手观音造像本身的贴金工艺所采用的就是传统的大漆贴金工艺;其次,大足石刻周边的四川和云南地区是我国漆树集中分布的地区,从就近取材的角度来看,使用传统大漆也具有优势;再次,使用造像装饰的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修复试验,对于文物非物质层面的传统工艺的研究和传承也同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工艺试验过程中,化学材料的选择、材料保存的稳定性检验体现了科学客观性的意义,而选择大漆作为黏接剂则表现了研究者主观性工艺研究的一面,二者共同作用,形成了造像最终的保护方式。

尽管文化意义、真实性原则与科学观点三种因素各自都对造像的保护过程产生了影响,但当三者共同作用于同一文物的修复实践时,矛盾和争议不可避免。文化意义要求造像金层的美观,科学保护要求不稳定金箔的揭取,但对于材料真实性的关注却意味着旧金箔的回贴。对于长远保护而言,大漆的使用未必优于化学材料的研发和利用,但对于髹漆传统工艺的复原却体现了历史真实性,并为同地区其他造像的修复提供了基础。在千手观音的试验思路中,修复人员认为多次贴金与造像的图像效果无关,但引发了严重病害,甚至破坏了造像的艺术效果。因此在修复中,应去除对千手观音物质保存与图像效果有害的贴金层,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与艺术价值。为了从根本处理病害,采用“减层法”工艺流程,但其缺点在于历史信息损失较多,部分金箔无法再利用,不能保存多层金箔的不同历史信息。可以说,这些问题都难以简单地采用以Brandi先生《文物修复理论》和《威尼斯》为代表的现代修复理论进行合理地解释,而需要结合现实,在当代文物保护理论中寻求答案。

五、直面争议、意义至上

――保护理念的当代转变

在《文物修复理论》一书中,Cesare Brandi先生提出了文物修复的两条基本原则:只修复艺术品的材料、修复应当旨在恢复艺术品的潜在统一性,由此得出了可识别性、材料不改变文物外观以及可再处理性三条规则。这一理论代表了西方上个世纪的主流修复观念,也同样正在影响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然而随着《巴拉》的通过,层面对“可逆性”原则等经典理念开始进行反思。同时,伴随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盛,遗产保护领域也必然产生了新的思想和理论片段。

在《当代保护理论》(Contemporary Theorv ofConservation)一书中,S.M.Vinas教授对当代文物保护理念进行了系统分析,特别将其与传统保护理念进行了区分。在他看来,“当念强调艺术价值、风格、色彩、形状、材料等等均包含了不同意义,它们因为具有的对人的意义而被重视,而并非仅仅与真实相关”。因此,意义成为了指导保护实践的标准。如S.M.Vinas教授所言,纸张保护中“整体的最终目标并非保存一张纸张,而是保留或强化它对于人们的意义”。保护者的清理、加固、黏接、封护、整形等种种行为本质上都是为了文物的意义服务。这一意义至上的理念或许也可以采用李格尔先生的历史价值和年代价值理论进行解释,如他所言,“如果19世纪是历史价值的世纪,那么20世纪就似乎是年代价值的世纪”。历史价值为我们带来了对往昔真实性的追求,然而年代价值则侧重于将文物视为一类媒介,使观看者获得与自我相联系的感受。

无论是潼南大佛还是千手观音像的修复,其保护行为本身或许已经违背了Brandi先生可识别性、材料不改变原状以及可再处理性的原则。保护者所谓“虽然旧金箔层被遮蔽于新金箔下层,但是由于旧金箔本身细碎、厚度大的特点,使它在轻微覆盖后仍在视觉、触觉上得以显示可以识别回贴操作”。的说法更像是一种自我安慰,新金箔的黏接改变了文物的原有状态,对石质本体的加固、髹漆过程、大漆黏接过程更使得这一保护行为已经永远留下了印记。然而正如在后现代史学家的眼中,历史由“真实”变成了文本化的叙述,保护者们对遗产的选择和修复或许亦不能代表一种真实的过去,而只能代表一种当下的记忆,是对历史的“转译”与“再书写”。

从近代以来科学分析手段的应用、科学沙文主义在文物保护领域的主导地位,到科学手段中主观因素的必然存在、科学与文化以及真实性因素的矛盾,再到当代,科学作为一种工具,承担了保护者“转译”行为的技术支持,这一逐层深入的过程或许也反映出文物保护理念从近代到当代、由客体向主体的变化,甚至,也暗含了现代主义向后现代主义的思想转变。在潼南大佛的保护中,研究者评价其保护方法是“针对文物艺术价值、历史信息保存和恢复造像宗教功能两方面需求所采用的一种折中做法,旨在恢复造像妆銮层的视觉完整性,同时在层位维度上最大限度地保存历史信息”。其中笔者认为不可避免的是,对艺术、历史信息以及宗教功能的强调体现出当代人的价值判断,也只能代表当代保护者对于造像意义的一种释读。放弃客观权威,承认文物保护行为的相对性或许也可以带给我们一种谦卑的姿态,为后人留下更多诠释的空间。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6)

近些年来,文物的保护工作愈来愈受到重视,但是国际国内对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却存在着一些分歧,导致文物保护的具体实践工作与对保护效果的评价出现了相应的矛盾,甚至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保护性破坏”的现象。同时,由于理论与实践间的存在的问题与差异直接导致文物保护工作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天笔者将在此对文物保护的原则与保护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这两方面作出相应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文物保护的具体实践工作。

一、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的原则是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所需遵循的,虽然目前争议颇多,但是有几项原则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认可,成为指导世界文物保护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这几项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考古现场上文物保护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由于考古现场条件的不足,决定了现场文物保护工作具备临时性的特点,那么,考古现场的文物保护工作应注意其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与相应的技术不能对后续研究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这是现场文物保护工作所需要遵循的总原则,和后续实验室的保护工作有着本质性的差异。而考古现场的保护工作由于场合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事先取样。对文物的科学分析是研究的重要步骤,而相应最接近原貌的样品则是进行研究和科学分析的重要依据。事先取样原则也是现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遵循的,以尽量还原文物的原始状态,减少后期科学分析与研究所出现的偏差。样品一般包括地下土壤、菌种、地下水、空气、地下的温度湿度的记录等,以还原文物存在的具体环境。对文物样品的取样应本着对文物损伤最小化的原则,尽量采取微损或无损分析技术,但同时也应该兼顾今后文物科学分析和保护研究的需要,以尽量减少后期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偏差。

(2)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尽量保持文物的原貌,减少人为的干预。如果一件文物出土本身状态良好,则尽量保持其原本状态,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简单的清洗工作,以免对后续的实验室研究工作增加负担。

(3)可逆性与可再处理。可逆性与可再处理性是在必须文物进行相关处理的情况下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可逆性是指对文物所进行的任何处理日后都能在对文物不产生任何损伤及改变的前提下将它去除,这在科学上有着严格的定义,真正意义上的可逆性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可再处理性一般是指清除不掉的材料不会对后续的处理造成防碍的特性,它承认文物保护技术具有阶段性,是一个进步的过程。这两点都需要引起注意,在文物保护的工作过程中综合考虑,尽量不违背这两点基本原则。

2.后期文物保护与修复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尽量不改变与破坏文物原貌。研究者由于时代科技水平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不可能通过研究揭示文物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为了确保后人进一步研究时,所提供文物物质实体的真实可靠性,要求所有研究者对文物所施加保护与修复措施都应做到尽量不改变和破坏文物的原状,这是文物保护最基本的原则。当然,这种保护应该以不损害文物本身为基准,例如对文物有侵蚀作用的成分则应作出相应的处理,以免加速文物被破坏的速度。而在文物的保护过程中,有一些业已形成的损害是需要后天的修复完成的,为了尽量维持文物原貌,在修复材料的选择上尤要以此为根本性原则,尽可能保留文物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与价值。首先,要确保修复材料尽可能接近文物的原材料,其颜色、材质与制作工艺都应尽可能接近;当不得不使用现代材料时,应做到尽可能隐而不露,在实施操作的过程中要尽量不损害文物本身的纹饰,力求做到“修旧如旧”,尽可能保存文物原貌。此外,在对文物作出修复的部分应当有相应的具体记载,以便于后世研究更好地掌握研究情况,减少后续研究的麻烦。

(2)尽可能地延长文物存在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延长文物的寿命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使命,这对保护文物与修复文物的材料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就是说,对文物进行修复与保护的材料应该保证其安全性与持久性,一方面不会影响文物本身的存在状态,另一方面则延长文物存在的时间。如果保护材料很快就老化变质,不仅需要再次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材料自身的老化状况譬如断裂、发黄、粉质等都会对文物本身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害,因此材料的选择需要进行严格的筛选与评估、分析,结合文物自身的特质具体选择相应的材料。

二、当前文物保护所存在的基本问题

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现今随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为保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1.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宣传管理滞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极其珍贵的文化遗产。但是现今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仍旧不强,有关部门相关的宣传、管理工作都不到位,致使一些不法分子盗窃古墓、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日益猖狂,而相关部门打压力度却严重地不到位。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上,只重视经济利益,而置文物保护工作于不顾,让大批珍贵文物沦为经济利益的牺牲品,譬如贵州省遵义市的政府部门盲目将遵义会议会址的大面积历史街区建筑拆除殆尽,对遵义历史文化名城和遵义会议会址的环境风貌造成了严重破坏,这种种行为都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宣传管理,提高国人的文物保护意识,严厉打击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专业人才匮乏,断层现象严重。文物研究队伍人员少、素质低。社会上文物工作急需的考古、历史、文物鉴定、管理等掌握现代科学技术专博结合的综合性型人才稀少。一些专业人才不愿到基层文物部门工作。加之,受经费和人员编制的制约,具备一定文博知识的人才又调不进来。现有人员又多是非文博相关专业毕业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锻炼少,造成基层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青黄不接。这些都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亟待改善。

三、结论

由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践性,加之当前专业人才仍然较为匮乏,直接导致当前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够,这不得不说是保护工作的一大缺憾,我国地大物博,拥有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其文化遗产灿烂而丰厚,但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却处于相对滞后的位置,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明确其间的问题所在,对于今后的实践工作尤有裨益。所以,希望国内能加强文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完善相应的体制,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7)

〔4〕刘顺安.开封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P473;

〔5〕广东省博物馆.文物出版社,2011:P68-69;

〔6〕赵冬菊.民俗文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联系.东南文化,2008(3):P59;

〔7〕蔡琴.论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原则.郑巨欣.民俗艺术研究.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8:P113-124;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8)

人类在历史的发展之中,会遗留下来许多的遗迹遗物,而这些遗迹遗物就可以成为文物,它们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来对各个历史阶段的人们从事的社会活动进行反映,呈现人类利用生产工具改造自然的情况,展现出当时人们的智慧。这些文物要想继续保存下去,就需要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基层博物馆作为最基础的单位,在我国的文博机构之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相关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滞后的现象。

一、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领导不重视,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在地方的政府当中,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力发展经济,对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相关的管理者对于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展开不够支持和配合,对其存在的价值认识不足,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比较轻视。受到功利思想的影响,地方的政府对“面子”工程十分重视,在展厅的建设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在建设文物保护库房和引进文物保护先进技术的时候却不愿意支持。而其他的文物主管部门在进行例行的基层博物馆检查的时候,仅仅在防火和防盗方面比较关注,对自然损坏的文物情况却比较忽视,所以当基层博物馆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时候,遇到困境也无法获得太多的帮助。

(二)文物保护经费不足。虽然现如今中央政府对地方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逐渐加大对基层博物馆的经费投入,以此来保护珍贵的文物,但是由于历年来出现欠账的情况,我国各地的文博机构收藏的文物数量巨大,并且每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同,很多的基层博物馆在开展文物保护的时候,资金仍然无法落实到位,所以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文化经费的发放仅仅只能将人员的工资和一些办公支出进行维持,却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对于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微乎其微,不少珍贵的文物由于资金的紧缺问题在库房内不断损坏。

(三)基层博物馆体制不健全。在地方文物保护之中,主体的力量就是基层博物馆,但是由于其中的人员任务繁多,常常身兼数职,例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和文管办之间所使用的人是一样的,包括基层博物馆,有的时候在上级布置其他任务之后,人员还要分散做其他工作,所以基层博物馆的保护人员十分短缺,并且任务繁重。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经费投入,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效甚微,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受到了影响。

(四)缺少高素质、专业技能强的文物保护队伍。在基层博物馆之中,由于文物保护专业的人才较少,缺乏相应的人才导致基层博物馆只安排兼职人员来负责管理文物库房,而兼职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文物管理知识,甚至连基本的文物保护知识都不了解,只是负责看管文物库房的钥匙,所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处于落后的状态,首先就是由于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文化素质方面低下,缺少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在另一个方面就是基层博物馆的管理体制问题,由于管理体制比较传统,没有开展创新改革,导致人事任免工作仍然有上级负责,缺少激励机制的刺激,并且由于工资待遇低下,无法引进优秀的人才,长此以往就形成了现在的局面。

二、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地方政治重视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基层博物馆应该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践行贯彻,将文物保护的珍贵性体现出来,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传承,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地方政府和民众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文化遗产。

(二)多渠道争取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经费。在基层博物馆中,经费的主要来源就是地方政府的拨款,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无法对馆藏的文物进行保护。首先,利用《文物保护法》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事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经费拨款。其次,通过举办展览会展示地方特色,加强基层博物馆的影响力,引起重视。再次,争取企业的资金援助,通过社会吸引资金,形成博物馆和企业之间的互利互惠。最后,增加造血功能,将基层博物馆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增加经费。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建议高校开设相关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由于现如今的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较少,导致人才需求增加,人才队伍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而在发达国家,文物保护专业是高等学校的热门专业,所以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高校应该开设相关的专业培养更多的人才。其次,要对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在文物保护之中,主力军就是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其专业技能素质低下无法进行科学的文物保护,所以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人员拥有更加全面和先进的文物保护专业技能。再次,重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现代馆藏文物的保存情况不理想,主要是由于修复技术不强导致的,相关人员主要是利用陈旧的文物保护方法进行研究,不会利用计算机和物理化学等综合专业技术开展修复工作,所以需要加强现代技术的掌握。

三、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了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及人才队伍建设,从文物的保护和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合理地展开对基层博物馆中的文物的保护,只有不断的培养人才,才能够更加有序且可持续地帮助基层博物馆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斯利.略谈县(市)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南方论丛.2008(10).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9)

人类在历史的发展之中,会遗留下来许多的遗迹遗物,而这些遗迹遗物就可以成为文物,它们能够从不同的方面来对各个历史阶段的人们从事的社会活动进行反映,呈现人类利用生产工具改造自然的情况,展现出当时人们的智慧。这些文物要想继续保存下去,就需要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基层博物馆作为最基础的单位,在我国的文博机构之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相关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滞后的现象。

一、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领导不重视,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在地方的政府当中,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力发展经济,对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相关的管理者对于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展开不够支持和配合,对其存在的价值认识不足,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比较轻视。受到功利思想的影响,地方的政府对“面子”工程十分重视,在展厅的建设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但是在建设文物保护库房和引进文物保护先进技术的时候却不愿意支持。而其他的文物主管部门在进行例行的基层博物馆检查的时候,仅仅在防火和防盗方面比较关注,对自然损坏的文物情况却比较忽视,所以当基层博物馆开展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的时候,遇到困境也无法获得太多的帮助。

(二)文物保护经费不足。虽然现如今中央政府对地方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逐渐加大对基层博物馆的经费投入,以此来保护珍贵的文物,但是由于历年来出现欠账的情况,我国各地的文博机构收藏的文物数量巨大,并且每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同,很多的基层博物馆在开展文物保护的时候,资金仍然无法落实到位,所以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文化经费的发放仅仅只能将人员的工资和一些办公支出进行维持,却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对于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微乎其微,不少珍贵的文物由于资金的紧缺问题在库房内不断损坏。

(三)基层博物馆体制不健全。在地方文物保护之中,主体的力量就是基层博物馆,但是由于其中的人员任务繁多,常常身兼数职,例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和文管办之间所使用的人是一样的,包括基层博物馆,有的时候在上级布置其他任务之后,人员还要分散做其他工作,所以基层博物馆的保护人员十分短缺,并且任务繁重。与此同时,由于缺少经费投入,文物保护工作的成效甚微,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受到了影响。

(四)缺少高素质、专业技能强的文物保护队伍。在基层博物馆之中,由于文物保护专业的人才较少,缺乏相应的人才导致基层博物馆只安排兼职人员来负责管理文物库房,而兼职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文物管理知识,甚至连基本的文物保护知识都不了解,只是负责看管文物库房的钥匙,所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处于落后的状态,首先就是由于相关的工作人员在文化素质方面低下,缺少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在另一个方面就是基层博物馆的管理体制问题,由于管理体制比较传统,没有开展创新改革,导致人事任免工作仍然有上级负责,缺少激励机制的刺激,并且由于工资待遇低下,无法引进优秀的人才,长此以往就形成了现在的局面。

二、基层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地方政治重视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基层博物馆应该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践行贯彻,将文物保护的珍贵性体现出来,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传承,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地方政府和民众应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文化遗产。

(二)多渠道争取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经费。在基层博物馆中,经费的主要来源就是地方政府的拨款,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无法对馆藏的文物进行保护。首先,利用《文物保护法》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事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经费拨款。其次,通过举办展览会展示地方特色,加强基层博物馆的影响力,引起重视。再次,争取企业的资金援助,通过社会吸引资金,形成博物馆和企业之间的互利互惠。最后,增加造血功能,将基层博物馆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从而增加经费。

(三)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的建设。首先,建议高校开设相关的文物保护相关专业,由于现如今的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较少,导致人才需求增加,人才队伍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而在发达国家,文物保护专业是高等学校的热门专业,所以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高校应该开设相关的专业培养更多的人才。其次,要对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在文物保护之中,主力军就是在岗的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其专业技能素质低下无法进行科学的文物保护,所以要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人员拥有更加全面和先进的文物保护专业技能。再次,重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现代馆藏文物的保存情况不理想,主要是由于修复技术不强导致的,相关人员主要是利用陈旧的文物保护方法进行研究,不会利用计算机和物理化学等综合专业技术开展修复工作,所以需要加强现代技术的掌握。

三、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了基层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及人才队伍建设,从文物的保护和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合理地展开对基层博物馆中的文物的保护,只有不断的培养人才,才能够更加有序且可持续地帮助基层博物馆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10)

近年来,中国建筑史研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有了可喜的理论突破。

回顾一下近现代对于中国建筑史的研究历程,可以概括为两个阶段。一是中国营造学社自1929年至抗战结束,先后刊行了七卷《汇刊》,出版了32种著作,包括“调查报告”、古籍的整理重印(如李诫的《营造法式》)等等:二是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初,不断有专著问世,如最著者有:梁思成《营造法式注释》、刘敦帧《中国住宅概说》、刘致平《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童隽《江南园林志》等等。这两个阶段的研究,扎实、严谨、客观,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也为后人从事中国建筑史研究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基于此,近些年(当代)就中国建筑史理论进行了面大量广的探讨,其可喜的突破大体说来有三个方面。

1.在建筑空间研究方面

率先在中国建筑史研究中涉及建筑空间理论的主要是园林,如童老致力于此的论述。但近年来有关建筑空间的探讨,其所涉及的广度和深度都已超出了一般园林空间的范围。如刘大平“中国传统庭园的空间属性与基本形态”一文,从庭院空间的基本功能和结构考察,概括出五种基本形态,颇具典型性。确实,从“空间的语言——少数民族的传统房屋建筑” ,到城市雕塑与空间意识断想“,凡有关建筑空间的理论问题,其触角几乎无所不在。

在方法上,近年来有关致力于此的论述,已吸收了西方的现代建筑理论中的精髓,用理性方法进行分析。如有着眼于从外部空间研究中国名楼负城特色者(蔡晓宝:“也谈中国古代楼阁”也有从视觉功能考察,论及中国古建筑和内部空间的(刘宝仲:“中国建筑视觉艺术”、张家骥“独乐寺观音阁的空间艺术”);既有用形式构成理论来研究中国园林空间的(彭一刚《古典园林分析》),也有运用系统论探讨古典园林意境的范例,并通过对“全隔”、“半隔”、“不隔之隔”的空间把握,达到对意境表达的系统性理解(金学智:“苏州古典园林的遮隔艺书系统”。

由此可见,有关中国古代建筑空间理论的研究,从量到质都有了较大的突破。

2.在城市研究方面

在对各建筑类型的研究方面,近年来最为活跃的课题莫如城市。

在中国古代都城的研究中,高介华有多篇古都论文,从文献的辑录、疏理入手,在都城的动态研究上建立了一种以重点构成为基础、以文化源流为脉络的理论框架。如连载八期的“集六国精萃于一隅――谈秦都迁变及威阳”和另一文“周都城迁变识略”。还有张良皋的“秦都与楚都”一文。无疑,这比之于过去那种静止孤立地研究都城别开生面,更具有开拓性。对于地方城市和中小城镇的研究,近年来所涉之广,亦前所未有。

关于城市的宏观研究,则表现为对城市的起源、性质和地理因素等问题的深入探讨。赵玉謦“试论中国古代城市的兴起和发展”,杜瑜“中国古代城市的起源与发展”、詹子庆“论我国古代工商城市的兴起”,均对过去一般认为的城市是在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才出现的论点提出了异议,从政治经济理论、文献记载、考古发现等多方面论证了城市应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至于从建筑学出发探讨城市客体原型的,有马世之“试论我国古城形制的基本模式”等文。此外,贺业矩的《考工记营国制度研究》和《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史论丛》郑孝燮的“中国中小城市布局的历史风格”、陈桥驿的“《水经注》记载的城市地理”等文,均属对中国古代城市的宏观研究。这些研究的突出之处,在于将城市视为文化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城市的微观研究也十分活跃。在城市技术方面,以华南理工大学的一批研究生论文最为突出。如吴庆外I的“试论我国古城抗洪防涝的经验和成就”和“中国古城选址的实践和科学思想”、肖大威的“试论城市防火规划”。此外,还有侧重于古城区域和街坊制度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如对长安、北京、杭州、广州、成都等古代坊制的考证,坊制与地方民俗关系的探索等等。这些文章不但观点新颖,在理论上亦有新的建树。

不难看到,近年来对于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堪称硕果累累。相比之下,于宫殿、坛庙、陵墓、宗教建筑等方面的探索反形逊色。从发展来看,由于城市是一错综复杂而又包罗万象的客体,近年来许多学者又孜孜不倦做了大量工作,故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古代城市的研究是有可能发展为一独立的学科――“城市史学”的。

3.在古建筑保护研究方面

基层文物保护论文篇(11)

花儿活态研究是本次论坛的一个亮点,它突破了以往研究多集中在花儿唱词格律、花儿民俗以及社会功能、民族特征等方面的固态研究视域,更多投向对花儿文化生态环境和社会转型、时代精神的理解。

李健彪、穆建婷的《全球化背景下花儿的保护与传承》认为,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效率成为优胜劣汰的唯一标准,但“文化例外”。它既有商品的属性,又有精神层面和价值观层面的内涵,经济学意义上的“优胜劣汰”法则不适用于文化。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多样性、民族多样性之重要保证,花儿保护与传承应尊重花儿自身传承规律,花儿保护应坚持“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以人为本”、“原生态保护”、“民间事民间办”和“保护与利用并举”五项基本原则。郭德慧教授在《草根艺术――当代文化生态中花儿的传承与发展》中指出:当下花儿的发展不可能始终保持原有的旧面貌,总要随时展发生新的变化。探寻花儿的传承机制和维持运作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从关注音乐本体的民间音乐研究方向向不仅关注音乐本体,更应强调音乐背后的文化联系的音乐人类学进行转换,从而将花儿研究置于大文化背景下予以关照。马东平、严国芳《社会转型时期花儿文化现状》一文从转型期间花儿文化所呈现的“市场化运作”、“传统与现代的断裂”、“文化生态的破坏”以及“花儿的城市化进程”等几个现实状况进行了梳理和述描,指出:任何文化都不可能处于一种绝对封闭和静止的环境中,它总要与外来文化相互接触、碰撞并在融合中发展变迁,这是一个自发的、无意识和缓慢的过程,当民族文化进入全球化时代后,在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和各种人为因素作用下,民族文化的变迁速度会加快,程度会较激烈,花儿文化在此背景下的巨大变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范例和参照。彭金山教授的文章《目前,我们如何保护花儿》指出:“坚持活态保护和静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摸清花儿历史和现状,把既有的花儿作品全部记录下来”,并“研究新的文化生态环境下花儿艺术发生的变化乃至变异”,“一方面要保持‘山场文化’的原生态性,使‘本色花儿’与世共存;一方面与旅游文化结合,使传统艺术在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下焕发新的活力。青年学者王贵生博士在他的《精神牧园:花儿会的现代意义旨归》一文中,借用解释人类学和结构人类学的观念认为:在理解、认知和体认花儿保护过程中应把主要目标和对象集中在花儿“主位语义场”――花儿会的氛围之内,对花儿群体的认知给予更深层面地研讨。同时应清醒、辩证地对待由行政、商业、学术构成的“客位语义场”在花儿生存环境、发展方向与价值体系中的作用和对花儿保护产生的影响。白晓霞的《性别社会学视野中“花儿会”活动的保护与发展问题思考》中对“花儿会”现代语境中农村女性这一主体性骨干力量进行了审视,提出为农村女性营造良好、健康的“花儿会”文化生态环境,是促进“花儿会”活动发展与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徐富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及实践中的误区探微――以花儿和花儿会为例》,邢燕燕《现代化与“原生态”的冲突和悖论――人类学视野下花儿传承保护的再思考》等文章,均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以“花儿会”研究为切入点,结合现代文化生态现状,对花儿传承、保护提出了宝贵的方法和建议。

二、花儿保护、传承与创新的探讨

花儿保护、传承与创新是本次论坛的热点和焦点,在所提交的论文中半数以上都是围绕此议题展开讨论的,充分体现了花儿申遗成功后,学者们对花儿今后的发展给予的高度关注。

民俗学家柯杨在《花儿的保护、传承与创新》一文强调指出:花儿入选名录只是提高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应“树立大花儿文化圈意识,取消我的、你的、他的相对狭隘意识,转变为我们大家的、中国人民的、全人类的开放的、包容性很强的新观念”。在花儿保护中,“既要关注花儿的优质基因的控制、提炼和传承,又要关注其本身的吸纳、创新和与时俱进的特点”,“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大力发展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的协作,以利于花儿文化整体性的保护,克服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片面现象,尤其要提防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错误倾向,把花儿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花儿传承主体――民间歌手的关注力度,在保护花儿原创性的同时,鼓励艺术家们在花儿音乐基础上的再创作。温州大学王文韬副教授在《“花儿”保护的若干思考――关于“‘花儿’文化博物馆”的构想》中指出中国歌谣词曲的发展是一部漫长的民俗画卷,田野工作的开展不能以民俗文化的剥离为代价,针对当下“花儿”传统文化空间的不复存在,及其文化内囊渐空,内涵缺失之现状,提出了借鉴古者《诗经》、《楚辞》、《乐府》之所为,创立“‘花儿’文化博物馆”,遵循力保“花儿”艺术相对“本真”之原则,运用“跟踪调查”,“三重证据法”等相对科学、合理、可行之方法对“花儿”艺术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传承。

除此之外,韩宏《乡音乡情花儿育新人――浅谈宁夏“校园花儿”的理论与实践》,周亮的《高校教育传承花儿探究》,魏登贤的《浅谈语文教学对花儿的保护和传承作用》以及孔德云《让临夏花儿走进音乐课堂》则从传统音乐的学校教育层面,将花儿保护与传承和学校教育相结合,为花儿的保护与持续发展提供了另一思路和途径。

花儿研究家王沛《好花儿漫红了天下――花儿“歌王”“皇后”艺术成就述评》通过对河州型“花儿王”朱仲禄、王绍明、“皇后”苏平及洮岷型花儿“歌魁”丁如兰艺术成就述评,为我们展示了半个多世纪以来花儿演唱领域各民族歌手的传承路径,旨在强调花儿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艺术形式。作者严肃指出:当下系列的所谓“花儿王”、“花儿皇后”评比显得过于轻率和随意,政府应给予合理引导,并呼唤新一代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歌王”、“歌后”的出现。

同时,武宇林博士《宁夏“花儿”歌手现状调查报告》,冯岩《论西北“花儿”的传承保护及其传承人――兼论西北花儿传承人赵存禄及其“花儿”长篇叙事诗〈东乡人之歌〉》,戚晓萍《民族志方法与“花儿”研究》等文章分别对花儿“传承人”历史、现状及传唱风格等探究,旨在突显花儿活态传承载体――“传承人”在花儿保护、传承及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期得到政府、研究机构、学者的扶持与重视,促进花儿事业的长足发展。

此外,陶柯的《谈如何做好申遗成功后的花儿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严国林、马桂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以河湟“花儿”的保护与传承现状为例》,陶雨芳、王莲喜的《对六盘山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思考》,雷侃的《育得根深叶茂“花儿”红――宁夏回族山花儿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方式初探》,吴晓梅的《二郎山花儿的传承与保护》,季绪才的《关于岷县花儿保护的几点思考》,包海燕的《关于对洮岷花儿保护和发展的思考》,张润平的《也谈如何做好花儿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等文章结合地方“花儿”现状,或从宏观,或从微观之角度对如何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花儿”提出了独到、新颖、具有时代性、建树性的理论观点和方法。

三、花儿研究新成果与其他

本次论坛提交的论文选题较以前有了较大的拓宽,研究视野较过去更为宏观,主要涉及花儿的研究方法、花儿艺术的朔源、花儿原有研究成果的梳理、花儿文化产业的开发、花儿传承源流等诸多理论成果,突显了“实用性”特征,为今后花儿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展具有参考意义。

赵毅的《打造“花儿”品牌促进经济发展》指出,加强对外宣传,并与旅游业结伙搭档,举办“花儿会”、“花儿”演唱比赛,调动各地、各民族花儿品种集中展示,吸引国内外游客,促进经济繁荣,这不仅是“花儿”传承发展的一项强有力保护措施,更是其经济、艺术价值的彰显。徐光文则在《依托花儿之乡优势做大做强花儿产业――对新时期花儿发展与创新的思考》中提出,“花儿既是文化遗产又是文化产品。我们要坚持走民营化和可持续发展之路,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资、融资机制打造花儿产业。景生魁《关于西北“花儿”的传承与创新》提出打造中国“西三角”经济带,构建“花儿”保护的地域框架,从生态循环经济中发挥民族特色,使“花儿”在困境、危机中开拓创新的建议。

另外,张君仁博士的《1949年以前的花儿与花儿研究――〈花儿学术史〉研究之一》对1949年以前有关花儿的记载与研究进行了梳理,文章指出:各时期“由于历史语境的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收获,为花儿向外传播及研究的初步繁荣打下了基础”,为今后花儿史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巨奇君《花儿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在将花儿研究分为“收集整理”、“形态研究”和“深入研究”三阶段基础上,认为,今后“花儿研究”应回归田野,超越“花儿本身”,重视花儿生存之“大文化空间”和“大社会背景”之间的深层关系。马晓红《“花儿”保护的多学科合作初探》中花儿研究多学科合作方式的提出,为花儿研究提供了较为可供借鉴的理念与方法,作者认为: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有着某种程度的共同特征,而不同侧面及不同层面的研究,是多学科合作之基础,这有利于“花儿”的全方位、高层次研究。魏泉鸣先生《中国花儿源流批评史中的几个问题》一文对花儿源流研究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源流”问题应严格区分,但也允许、同意流变现象的发生,不应封杀一家之言,但各言辞应有自己之依据,在争鸣中促进花儿研究的交流与发展。李恩春《西北花儿≠西北一般民歌――略论花儿保护中演出、出版、宣传的科学性》演出、出版、宣传花儿应在正确认知花儿“属性”与“个性”基础上,对花儿“名称”、“内容”、“格式”、“引腔”、“体裁”等方面有所探析。此外还有李U的《关于编撰〈中国“花儿”大全〉的构想》和汪鸿明的《必须树立严谨务实的“花儿”研究作风》也分别提出各自关于花儿保护的建议和想法。